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VU QUANG VINH(武光榮)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所為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VQ QUANG VINH(武光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VU QUANG VINH(武光榮)」。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VQ QUANG VINH(武光榮)」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1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3號裁定 115年5月12日 2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 1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