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高增泓薛雅庭顏鈞任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彥緯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306號、第63369號、115年度偵字第2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彥緯自民國115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彥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寄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寄藏子彈、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殺人罪屬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畏罪之心理,為規避刑罰執行,逃亡以規避審判之可能性增加,被告又無高齡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案發後駕車逃離現場,又換搭白牌計程車逃往北部,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案被告否認殺人犯行,就本案相關情節之重要事項避重就輕,與同案被告、證人之供述或證述亦有不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諭知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羈押3月,嗣經本院裁定自115年4月23日、同年6月23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8月1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已坦承犯行,並參酌卷內之證人筆錄及其他證據資料後,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上開罪名,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而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法定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基於人性畏罪心理,為規避刑罰執行,難謂全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且被告案發後駕車逃離現場,再換搭白牌計程車逃往北部,有事實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顏鈞任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