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4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LEE WAI YAN(中文名:李偉甄,香港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829號、115年度偵字第6417號)及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第105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A0000000005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A0000000005(香港籍,中文名:李偉甄,下稱李偉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TK-車(A)」群組內之「A.」、「陳浩南」、「Tk國際007」、「T-K國際」、「Tk國際·客服」、「Tk國際閃亮亮」、「E68.伊露法」、「Ni Yan」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並擔任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再將款項放置或轉交予該詐欺集團指定上手之提款車手工作。李偉甄即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李偉甄則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本案詐欺集團提供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將所提領之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或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於114年12月12日15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前,見李偉甄正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提款卡提領款項,乃上前盤查並依法逮捕,且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清水分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參照)。準此,本判決就各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即不採為認定被告李偉甄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惟本案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則不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參照)。
㈡本件被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三),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三)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資料(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詳見附表三)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下稱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開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俱同以行為人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為其要件之一,並就其他要件有所變動,且將原所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經綜合比較結果,因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據以判斷被告有無合於減刑要件。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暱稱「A.」、「陳浩南」、「Tk國際007」、「T-K國際」、「Tk國際·客服」、「Tk國際閃亮亮」、「E68.伊露法」、「Ni Yan」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數次提領行為,均係於密接時間內,依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持同一或相關人頭帳戶提款卡,接續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後所匯入之款項,侵害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地點及行為態樣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8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行為均有部分重疊合致,犯罪目的亦屬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均評價為一行為較為適當,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詐欺取財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應以被害人數及被害法益之多寡為斷。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係對不同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為,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加重詐欺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須自動繳交,即得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自白減輕規定;又被告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亦均坦承不諱,亦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輕規定。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均係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既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本院於量刑時仍併予審酌。
⒊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一編號11所示告訴人林○嫻於本案發生時固為未成年人,然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行為時知悉告訴人林○嫻係未成年人,爰不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現今詐騙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本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詎其不思此為,竟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為加重詐欺等犯行,而以實施詐欺行為詐騙被害人,被告所為業已紊亂社會秩序,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且被告明知其來臺所為工作係收取詐騙款項,仍為貪圖報酬而心存僥倖,自香港來臺擔任提款車手,所為應予嚴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考量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之角色係居於聽命附從之地位,並非幕後主導犯罪之人,惟其所擔任之提款車手工作仍係詐欺犯罪取得財物重要角色之參與程度;復審酌被告迄未與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尚未獲填補;末斟酌我國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造成我國人民巨大財產上損失,警政、司法機關疲於奔命,將排擠我國詐欺以外其他犯罪之偵查與人民權益保障,甚至明知來臺違法擔任詐騙車手,仍願意承擔遭司法調查之風險,賺取報酬,顯然我國司法現行實務對於詐欺犯罪之量刑,並無法達到嚇阻犯罪之作用,影響層面重大,此趨勢實非妥適,實不宜自最低度法定刑作為量刑基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復斟酌被告上開所為均屬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集團性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雷同,各次犯行之時間接近,為免其因重複同種類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其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之諭知:
㈠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雖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然卷內尚無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取得報酬或分受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有實際保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185卷第22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洗錢之財物: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法第25條第1項亦已明定。惟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義,且為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然依前揭判決意旨,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經查:
⒈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現金15萬4000元,其中2萬元係被告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提款卡,自該帳戶提領後,尚未及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即為警查扣;其餘13萬4000元,則係警方查扣上開提款卡後,自該帳戶內提領並扣案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金訴185卷第22頁),堪認該扣案之現金為洗錢財物之犯罪客體,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再將款項交予詐騙集團上手,並無證據足證被告曾實際坐享洗錢之財物,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及地點 備註 罪刑 1 許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8日前某時許,在Tread刊登色情應召廣告,許OO閱覽後加入會員,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吳茹思」、Telegram暱稱「琪琪」、「風鈴」向許OO佯稱:辦理會員貴賓卡、相約見面須匯款云云,致許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12月11日14時06分,匯款5萬元。 ②114年12月11日14時07分,匯款8000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黃文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 14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上仁店,提領5萬8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63829號、115年度偵字第6417號等起訴書附表編號1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莊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7日某時許,透過Threads結識莊OO,向莊OO佯稱:可在「整合流量任務」網站平臺上投資網路流量獲利云云,致莊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12日15時10分,匯款15萬5000元至林家弘申設之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12月12日 15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烏日分行,提領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63829號、115年度偵字第6417號等起訴書附表編號2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陳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8日16時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虛偽之贈送外套貼文,陳OO閱覽後加入LINE暱稱「小萌」為好友,「小萌」向陳OO佯稱:僅需負擔38元運費,即可獲贈外套,惟須開通超商交貨便,嗣交貨便操作失敗,使賣家帳號遭凍結,由客服協助處理云云,致陳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08日22時41分,匯款29,985元至林純緻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3時0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3時06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超出2萬9,985元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黃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8日前某時許,向黃OO寄送電子郵件佯稱:伊有訂購Ipad mini 128G藍色手機云云,黃OO欲取消訂單而聯絡賣家客服,依客服指示操作取消訂購,致黃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08日23時02分,匯款29,988元至林純緻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3時06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3時0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超出2萬9,988元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魏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8日22時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虛偽之扭蛋機抽獎訊息,魏OO參加抽獎後,詐欺集團成員向魏OO佯稱:扭蛋抽獎活動中獎僅須負擔運費60元,惟運費交易失敗,依客服指示處理認證開通云云,致魏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12月08日23時28分許,匯款10,998元至林純緻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3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清水分行,提領11,000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114年12月09日00時59分許,匯款43,557元至林純緻申設之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09日01時0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09日01時0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12月09日01時0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3,000元。 6 洪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7日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虛偽之贈送韓團手燈套訊息,洪OO閱覽後聯繫暱稱「陳潼恩」,「陳潼恩」向洪OO佯稱:僅需負擔運費即可獲得一個韓團手燈套,惟須開通超商交貨便,嗣洪巳筌操作失敗,使賣家帳號遭凍結,由客服協助處理云云,致洪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12月09日00時02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4年12月09日00時03分許,匯款5萬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林純緻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09日0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09日00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12月09日00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12月09日00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12月09日00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丁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7日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虛偽之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出售訊息,丁OO閱覽後聯繫暱稱「江偲綺」,「江偲綺」向丁OO佯稱:出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要求使用全家賣貨便進行交易,嗣交易失敗,由客服指示處理驗證開通云云,致丁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9日01時18分許,匯款2萬元至林純緻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12月9日01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萊爾富清水米糕店,提領19,000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陳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7日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虛偽之販售媽祖吊飾訊息,陳OO閱覽後加入LINE暱稱「狀子華」為好友,「狀子華」向陳OO佯稱:僅需負擔38元運費即可獲贈該吊飾,嗣陳OO操作失敗使對方帳號遭凍結,需協助處理云云,致陳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12月08日18時04分許,匯款29,985元 ②114年12月8日18時06分許,匯款29,989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陳禹晴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18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峰政門市,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18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峰政門市,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18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峰政門市,提領2萬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顏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8日8至9時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發放大符之虛偽訊息,顏OO閱覽後加入LINE暱稱「陳雅珍」為好友,「陳雅珍」向顏OO佯稱:提供賣貨便連結因顏OO操作失敗,使賣家帳號遭凍結,需協助處理云云,致顏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08日20時54分許,匯款99,373元至林純緻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1時0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1時0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1時0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1時0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12月08日21時0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清水分行,提領19,000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王OO (提告) 於114年11月15日某時許,王OO收到簡訊通知:加入虛設投資群組,可投資獲利等語,導致王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8日22時02分許,匯款3萬元至林純緻申設之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4年12月8日2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②114年12月8日22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超出3萬元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林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7日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虛偽之免費提供電影「動物方程式」周邊商品訊息,林OO閱覽後加入LINE暱稱「初心」為好友,「初心」向林OO佯稱:只需負擔運費即可獲得,提供全家店到店連結,並要求進行實名認證,並聽從銀行金融客服進行認證云云,致林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8日22時37分許,匯款23,993元至林純緻申設之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4年12月8日22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②114年12月8日22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超出2萬3,993元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鄭OO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8日21時16分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虛偽之買賣訊息,鄭OO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謝可婷」為好友,「謝可婷」員向鄭OO佯稱:使用賣貨便賣場進行交易須實名認證云云,致鄭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12月9日01時15分許,匯款19,985元。 ②114年12月9日01時17分許,匯款9,985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林純緻申設之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9日01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萊爾富清水米糕店,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9日01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萊爾富清水米糕店,提領1萬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附表漏列附表編號10,應予更正】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陳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8日21時54分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虛偽之五月天周邊販賣訊息,陳OO閱覽後聯繫INSTAGRAM帳號「tian8_27」,「tian8_27」向陳OO佯稱:須先加入賣貨便進行交易,並提供實名認證連結等語,致陳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12月9日01時10分許,匯款49,985元。 ②114年12月9日01時11分許,匯款49,984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李欣恬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9日01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9日01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12月9日01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12月9日01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12月9日0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清水分行,提領19,000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附表漏列編號11,應予更正】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錢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11日01時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虛偽之販售商品貼文,錢OO閱覽後加入LINE暱稱「周美鳳」為好友,「周美鳳」向錢OO佯稱:僅需負擔運費即可獲得想要商品,惟運費及提供之交貨便交易連結均失敗,賣家帳號遭凍結,嗣由金融服務專員協助處理云云,致錢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4年12月11日00時01分許,匯款49,960元 ②114年12月11日00時03分許,匯款49,940元 上列①至②均匯款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⑤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5【追加起訴書附表所漏列之編號12、15為同一告訴人錢OO,爰於本判決附表合併列為同一編號14】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年12月11日00時16分許,匯款48,985元至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超出4萬8,985元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15 賴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114年10月21日22時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投資訊息,賴OO閱覽後加入LINE暱稱「喬」為好友,「喬」向賴OO佯稱在BEKO應用程式架設賣場當中盤商賺取差價可獲利云云,致賴OO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11日00時02分許,匯款5萬元至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④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萬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追加起訴書附表漏列編號13,應予更正】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林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8日前某時許,在Threads刊登虛偽之CORTIS商品買賣訊息,林OO瀏覽後欲購買「CORTIS親筆簽名相片/12吋海報」向Threads帳號「uwrf269711」聯繫,「uwrf269711」向林OO佯稱:提供7-11交貨便交易連結及實名認證均失敗,由金融服務專員協助處理云云,致林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11日00時14分,29,987元匯款至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追加起訴書附表漏列編號14,應予更正】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楊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10日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虛偽之演唱會門票出售訊息,楊OO閱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向楊OO佯稱:須使用KKTIX平臺作為讓票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連結云云,致楊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11日00時58分,匯款14,000元至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1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大鼎店,提領14,000元。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附表漏列編號15,應予更正】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溫O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2月10日18時許,以暱稱「陳憶良」向溫OO佯稱:欲購買3張演唱會門票,要求使用順豐速運交易,並已完成付款,進而要求列印單據且為簽署認證等語,嗣假專員喬裝客服視訊指示操作,致溫O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2月11日00時38分,匯款49,998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永豐商銀西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②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永豐商銀西屯分行,提領2萬元。 ③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00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永豐商銀西屯分行,提領2萬元。(超出4萬9,998元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追加起訴書附表漏列編號16,應予更正】 A00000000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2 Realme手機1支 3 現金新臺幣15萬4000元
附表三:
證據資料明細 一、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㈠證人即告訴人許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63829卷第45至46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莊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6417卷第41至43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陳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77至79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黃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97至101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魏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113至114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洪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125至127頁)。 ㈦證人即告訴人丁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145至147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陳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161至162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顏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167至168頁)。 ㈩證人即告訴人王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181至184頁、第185至187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229至230頁 )。 證人即被害人鄭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259至26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269至272頁)。 證人即告訴人錢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572卷第39至42頁)。 證人即告訴人賴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572卷第43至45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572卷第47、49至50頁)。 證人即告訴人楊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572卷第51、53頁)。 證人即告訴人溫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572卷第55、57頁)。 證人林O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536卷第299至303頁)。 二、書證 ㈠114年度偵字第63829號卷 1、職務報告(見偵63829卷第25至2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63829卷第51至55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單8張(見偵63829卷第63至65頁)。 4、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見偵63829卷第69頁)。 5、被告提款之路口及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63829卷第73至75頁)。 6、撿拾或放置詐欺包裹影像擷圖(見偵63829卷第76至83頁)。 7、查獲照片(見偵63829卷第82至83頁)。 8、扣案物照片(見偵63829卷第84至86頁)。 9、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3829卷第87至116頁)。 10、告訴人許OO報案資料: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虛偽之投資網站截圖、今日傳媒有限公司協議書、網路轉帳明細擷圖(見偵63829卷第117至137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8853號、115年度保管字第71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63829卷第183、191、199頁)。 ㈡115年度偵字第6417號卷 1、職務報告(見偵6417卷第19至21頁)。 2、告訴人莊OO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6417卷第45至50、65頁)。 3、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見偵6417卷第107至109頁)。 ㈢115年度偵字第9536號卷 1、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9536卷第43頁)。 2、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9536卷第45頁)。 3、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9536卷第47頁)。 4、臺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9536卷第49頁)。 5、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9536卷第51頁)。 6、被告提領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見偵9536卷第63至73頁、第373至386頁)。 7、告訴人陳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使用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9536卷第75、81至93頁)。 8、告訴人黃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匯款資料畫面翻拍照片(見偵9536卷第95、105至109頁)。 9、告訴人魏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資料畫面翻拍照片(見偵9536卷第111、115、119、121頁)。 10、告訴人洪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畫面截圖(見偵9536卷第123至124、129至132、138頁)。 11、告訴人丁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見偵9536卷第143至144、155至157頁)。 12、告訴人陳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9536卷第159至160、163頁)。 13、告訴人顏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畫面截圖(見偵9536卷第165至166、169、171至177頁)。 14、告訴人王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使用之彰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9536卷第179至180、189、194、203、215至226頁)。 15、告訴人林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見偵9536卷第227至228、231、233至256頁)。 16、被害人鄭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虛偽之7-11賣貨便網站之網頁及匯款資料畫面截圖(見偵9536卷第257、261、263、266頁)。 17、告訴人陳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使用銀行活存明細查詢、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虛偽之7-11賣貨便網站之網頁截圖(見偵9536卷第267至268、273、283至288頁)。 18、證人林OO報案資料: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倉庫租用單、統一超商電信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預付卡門號終止租用同意書(見偵9536卷第293、297至280、305至331頁)。 ㈣115年度偵字第10572號卷 1、職務報告(見偵10572卷第19頁)。 2、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10572卷第25頁)。 3、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10572卷第27頁)。 4、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10572卷第29頁)。 5、被告提領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見偵10572卷第59至77頁)。 6、被告提領監視器影像畫面與遭查獲之影像比對(見偵10572卷第79頁)。 7、告訴人錢OO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匯款明細一覽表、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畫面截圖(見偵10572卷第81、83、90、92至93、95、99、101、103至106、109頁)。 8、告訴人賴OO報案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畫面截圖、華南銀行存摺存款期間交易明細查詢(見偵10572卷第111、113、117至124、126、129至130、139、143、145至146頁)。 9、告訴人林OO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灣土地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畫面截圖(見偵10572卷第47、147至148、150至151、159、167至168、170、173至174頁)。 10、告訴人楊OO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虛偽之演唱會門票出售臉書貼文截圖、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畫面截圖(見偵10572卷第52、54、175至178、180至187頁)。 11、告訴人溫OO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虛偽之演唱會門票出售THREADS貼文截圖、與本案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畫面截圖(見偵10572卷第56、187至190、193至199、201至202頁)。 三、被告之筆錄 被告A0000000005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536卷第23至33頁、第345至346頁、第351至355頁、第393至395頁;偵63829卷第29至31頁、第33至43頁、第157至159頁;聲羈卷第21至24頁;偵10572卷第31至37頁;金訴185卷第21至23頁、第67至71頁、第73至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