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96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方荳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顧元傑
選任辯護人
李侑宸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JACKIE YONG JIAN SHENG
選任辯護人
梁原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4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顧元傑、JACKIE YONG JIAN SHENG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顧元傑、JACKIE YONG JIAN SHENG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其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使人交付之財物達新臺幣100萬元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並聽取辯護人等之意見後,審酌被告等就上開罪名均坦承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憑,足認其等涉犯前揭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JACKIE YONG JIAN SHENG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且與我國並無深切之聯繫因素存在,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顧元傑除本案外,另有其他詐欺案件偵辦中,且自承有數次收取、轉交款項之行為,因家中經濟狀況不好而從事本案犯行,被告JACKIE YONG JIAN SHENG自承因負債而受債主引介入境我國,從事詐欺集團車手之工作來抵債,則在其等經濟狀況及客觀環境因素未明顯改變之情形下,有因求取詐欺工作之高額報酬,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仍存在。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等之涉案情節、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再斟酌命被告等具保、責付、限制出境出海或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替代手段,均不足以防免上開疑慮以確保未來可能之上訴審、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等均自115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 荳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