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
- 原告
- 林玉珠
- 被告
- 鍾其璉
黃天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4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第一審法院已為判決而終結,此時既無訴訟程序可資並行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並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時,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易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所稱「提起上訴前」,應限縮解釋為「提起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前」。原告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法院應判決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乙說見解參照)。經查:
㈠查被告2人所犯本案刑事案件,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金訴字第436號受理,並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判決,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