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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佳琪蔡咏律黃立宇

原告
葉淑如 (年籍地址均詳卷)
被告
蔡百翔 (年籍地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黃立宇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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