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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4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佳琪黃立宇彭國能

原告
林琬瑄
被告
吳家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胡元銘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業已移送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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