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26號
- 原告
- 林孟潔
- 被告
- 劉佑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之判斷
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主張被告劉佑辰同為詐欺集團成員,請求與同案被告LIM MENG JU連帶負賠償責任等語。惟查,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737號刑事案件,就原告受詐騙之事實,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劉佑辰有何單獨或與其他共犯對原告犯罪(被告劉佑辰起訴範圍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二編號1至4),且本院審理後亦未認定被告劉佑辰對原告遂行詐欺等犯行,是被告劉佑辰之犯罪行為與本案原告遭詐騙部分無關,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被告或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