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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5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有亮

原告
蔡永凱
被告
卓秉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5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575號受理後,於民國115年6月4日14時59分許辯論終結,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及錄音資料查詢結果一般案件在卷可稽,原告於該案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5時35分許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在卷可考,而該案刑事案件判決後,尚未經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則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起訴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雖經判決駁回,惟係因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上開刑事案件倘若經上訴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倘若檢察官或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亦無礙於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有亮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95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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