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交簡字第8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興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於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並自摔肇事,為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用路人安全,危害交通秩序,行為殊值非難。(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三)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速偵卷P23)暨其前於民國109年間有1次酒駕公共危險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參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416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
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5年6月1日11時許起至同日11時
30分許止,在其臺中市○里區○○街00號住處飲酒後,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其知悉飲酒過量無
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駛車輛具有高度肇事危險
性,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基於酒後騎乘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於同日15、16時許,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嗣於
同日16時52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文化街近向學一路時,
因不勝酒力,自摔倒地。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17時11分許
,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46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
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潘曉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范凱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