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交簡字第9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葉培靚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明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6行補充更正為「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犯意,騎乘……」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明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13年已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前案紀錄,有卷附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證(見本院卷第13頁),其於前案緩起處分期間又無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禁令,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酒精影響之狀態下,漠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造成之生命、身體危險,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警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0毫克,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酌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速偵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葉培靚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51號
  被   告 李明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峰前於民國11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4年1月7日至115年1月6
  日(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14年
  12月28日21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00號之住處內,
  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麻油雞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
  未退盡,仍基於酒後騎車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29)日11時14分許,行經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前時,不慎撞及巫靈娟停放路邊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經警獲報前往處理時,當
  場對李明峰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年月29日11時14分
  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0毫克,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巫靈娟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警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道路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料、呼氣酒精測試
  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檢察官 張容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建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