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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洪瑞隆劉育綾黃奕翔

原告
鄭為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被告
邱楷程
被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9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奕翔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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