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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薛雅庭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勝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5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勝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勝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毒品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羽」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14年9月底某日,在不詳地點,以約新臺幣6,000元之代價購買等語(見偵卷第86頁)。然被告未提供毒品來源之具體資料以供追查,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並且危害社會治安,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持有毒品之數量;兼衡被告無犯罪經判刑之前科紀錄(詳卷內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純度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11至113頁)存卷可參,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或容器,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K盤1個,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相關,且亦無證據可認係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愷他命 1罐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驗前總淨重8.5031公克,純度80.6%,總純質淨重6.853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純度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11至113頁) 2 K盤 1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14年度偵字第55778號
  被   告 林勝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勝朋(所涉施用毒品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嫌,由警方另行
    偵辦)明知愷他命(Ketami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
    月底某日,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6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網路暱稱「羽」之成年人,購買愷他命1罐(
    純質淨重6.853公克),而非法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嗣於同年10月3日2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3
    段與山西路3段交岔路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為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攔檢,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1
    罐、K盤1個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勝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犯罪現場圖、蒐證照片等附卷足憑。被告為警
    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經送驗結果,確實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成分鑑定報告書、純度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1罐(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2075號),請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未供出毒品來源,故尚無從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檢察官 吳錦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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