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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6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崧嵐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翔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翔渝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核被告曾翔渝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未構成累犯部分),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相當數量之第三級毒品,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明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雖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倘屬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定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始為適法。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欣毒性6113D063號成分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92頁)在卷可稽,為本案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其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名項下,宣告沒收。又盛裝該毒品之外包裝,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整體視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崧嵐

               書記官 蘇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1罐 實驗室編號:6113D063 總毛重:15.33公克 淨重:8.5497公克 取用量:0.0421公克 餘樣量淨重:8.5076公克 推估總淨重:8.5497公克 純度:77.7% 純質淨重:6.643公克 檢出成分:愷他命 1.臺中地檢署115年安保字第66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 2.欣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28日欣毒性6113D063號成分鑑定報告書 2 白色結晶1包 實驗室編號:6113D064 總毛重:7.84公克 淨重:6.8902公克 取用量:0.0382公克 餘樣量淨重:6.8520公克 推估總淨重:6.8902公克 純度:78.3% 純質淨重:5.395公克 檢出成分:愷他命 1.臺中地檢署115年安保字第66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欣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28日欣毒性6113D063號成分鑑定報告書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樂股
                   115年度偵字第2505號
  被   告 曾翔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翔渝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某時,在臺中市中區光復
    路某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
    同)1萬5000元之代價購買愷他命1包、1罐而非法持有之。嗣
    於114年12月2日1時許,因搭乘蕭友銓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違規停車為警
    盤查,曾翔渝於警方發覺前主動將其長褲左側口袋內之愷他
    命1包、1罐(本署115年度安保字第663號)予承辦警員當場查
    扣,並自願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被告曾翔渝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扣案
    物照片等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之愷他命1包、1灌送驗後驗
    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合計12.038公克,有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純度鑑定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參,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愷他命1包、1罐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末本件並未因
    被告供述而查獲上手或共犯,自無同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規
    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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