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志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4831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896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A02告訴被告A03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見中交簡卷第25、33頁)附卷可稽,依前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4831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1月26日1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孔德鈴及孔德鈴之未成年子女劉○穎(000
年0月生,詳細年籍資料詳卷,下稱劉○穎)沿臺中市大里區
達明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8時52分許,行經該道
路與新光路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駕駛人騎乘機車,應注
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且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
口時,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
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情形為天候晴、夜間
有照明、柏油乾燥無缺陷路面及無障礙物等,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注意兩方來車而逕通過該
路口,適有A02(涉嫌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由本署檢察官
另以114年度偵字第33196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沿新光
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2車因此發生碰撞,致A
02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頭部、肩膀、膝部及胸部多處擦挫傷
等傷害。
二、案經A02告訴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仁愛醫療財團法大里仁愛醫院於114年1月26日所出具之診
斷證明書。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事故現場照片。
(五)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4年9月9日中市車鑑字
第1140007042號函暨所附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影本。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