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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建宇張寶軒鄭永彬

原告
張大森
原告
張嘉銘
原告
張嘉榮
被告
賴宏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張寶軒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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