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雅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貳粒,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雅馨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煙彈2粒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經查獲持有含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2粒時,依托咪酯尚未經增列為第二級毒品,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4年度偵字第47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二)而扣案之煙彈2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2377號),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依托咪酯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12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且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增列為第二級毒品,並自同日生效,此有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C號函暨附件之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二在卷參照,是上開扣案物於
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放前開毒品之容器因包覆毒品,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容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