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郁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郁蘋於民國114年6月21日上午,駕駛牌照號碼7890-WB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9時24分許,行經忠明南路與向上北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進入向上北路行駛,其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於注意及此,逕行左轉,適有告訴人林祐彤騎乘牌照號碼092-MPA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忠明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2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股骨和小腿脛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