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88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家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家立明知其駕駛執照經註銷,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9時40分許前,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中市北區衛道路起步,欲右轉由西南往東北方向往榮華街方向行駛,行經衛道路87之2號前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林靖紘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衛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雙方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鎖骨骨折及左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卷第29至31頁)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