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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施慶鴻簡志宇吳珈禎

原告
林洲成
被告
張保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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