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施慶鴻王品惠周莉菁

原告
陳柏詳
被告
陳福隆
被告
振德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秀

上列被告陳福隆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被告振德環保有限公司部分,則因係被告陳福隆之僱用人,經原告請求與被告陳福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