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1號
- 原告
- 陳柏詳
- 被告
- 陳福隆
- 被告
- 振德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秀
上列被告陳福隆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被告振德環保有限公司部分,則因係被告陳福隆之僱用人,經原告請求與被告陳福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