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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施慶鴻

原告
王坤晋
被告
周采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周采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坤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然原告前已表示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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