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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施慶鴻簡志宇陳盈睿

原告
鐘婉榛
被告
廖祈祥

黄竑榤

許文忠

王耀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原金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盈睿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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