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易字第12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秀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秀茂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號。
理由
一、被告周秀茂前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6792號提起公訴,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經通緝後為警緝獲,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日訊問後,以被告涉犯上開罪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是日起執行羈押3月。
二、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本案業於115年8月12日辯論終結,考量被告自115年8月2日為本院裁定羈押後,業已羈押經過相當時間,堪已受相當之教訓,本院審酌目前審理進度、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要素,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自115年8月17日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