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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易字第123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靚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秀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秀茂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號。

理由

一、被告周秀茂前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6792號提起公訴,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經通緝後為警緝獲,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日訊問後,以被告涉犯上開罪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是日起執行羈押3月。

二、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本案業於115年8月12日辯論終結,考量被告自115年8月2日為本院裁定羈押後,業已羈押經過相當時間,堪已受相當之教訓,本院審酌目前審理進度、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要素,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自115年8月17日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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