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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96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靚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嘉和
選任辯護人
洪婉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亦有明文。

二、被告吳嘉和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7月22日宣判。嗣因發現被告被訴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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