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10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吳珈禎

原告
黃會評
被告
吳芯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9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述略以:請求民事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976號受理後,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5年4月23日在案。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6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件戳章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 然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