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362號
- 原告
- 陳思婷
- 被告
- 楊勝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5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勝行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業於民國115年1月8日辯論終結。茲原告陳思婷於本案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15年2月1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不符上開法律規定,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另本件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