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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36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田雅心

原告
陳思婷
被告
楊勝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5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勝行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業於民國115年1月8日辯論終結。茲原告陳思婷於本案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15年2月1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不符上開法律規定,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另本件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附民字第36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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