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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9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施慶鴻王品惠周莉菁

原告
劉健州
送達代收人
廖葆綾
被告
傅千芮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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