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46號
- 原告
- 謝溥仁
- 送達代收人
- 林姿伶
- 被告
- 蕭詠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46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45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已於民國115年5月28日將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詐欺等案件裁定移送彰化地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45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依上述說明,應視為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