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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4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盈睿

原告
謝溥仁
送達代收人
林姿伶
被告
蕭詠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46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45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已於民國115年5月28日將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詐欺等案件裁定移送彰化地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45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依上述說明,應視為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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