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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曹宜琳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玉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續字第11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5年度易字第421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曾玉萍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麻花捲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而提具狀提出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而具狀提出告訴」,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玉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惟尚未與告訴人張淑晶商談調解,或賠償渠所受損害之犯罪後態度;再參以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無業、已婚、不需扶養家人、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易字卷第79頁),暨其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危害及所獲利益,及其前曾多次涉犯竊盜犯行之素行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竊取之麻花捲1包,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宜琳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續字第11號
  被   告 曾玉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玉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3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法務部矯正署臺
    中女子監獄(下稱臺中女監)227號舍房內,徒手竊取同舍
    房受刑人張淑晶置於床上之麻花捲1包(價值不詳),得手後
    食用完畢。嗣因張淑晶發現前開物品遭竊而提具狀提出告訴
    ,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淑晶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玉萍於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告訴人要拿麻花捲給伊,伊沒有拿,伊沒有竊取告訴人的物品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張淑晶於本署偵訊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林鈺熏於本署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於113年5月3日21時許,確實有看到被告自告訴人的床位拿取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曾玉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並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容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靜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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