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倚齊
籍設臺中市○○區鎮○路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01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無故散布刑法第319條之1第3項攝錄之性影像罪 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5月15日) 112年6月中旬某日 112年4月、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6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977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977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4年12月8日 114年1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已執畢 編號2至6,有期徒刑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散布文字誹謗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6月7日14時前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中旬某日 112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114年度簡字第3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8日 114年12月8日 114年1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2至6,有期徒刑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