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陳建良所犯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360號執行卷可稽,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本案受刑人於民國115年1月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為公共危險與施用毒品,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雖有不同,然被告係於施用毒品後為駕駛自用小客車之行為,可認如附表所示之2罪屬有所關聯,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酌以受刑人各次犯行相距之時間,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年以下),及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暨參酌受刑人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表示無意見等語,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應執行刑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見本院卷第35頁)存卷可查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建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公共危險罪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4年3月6日 114年3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0387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0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88號 114年度易字第2500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30日 114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88號 114年度易字第2500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日 114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4220號 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13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