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瑋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瑋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犯罪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瑋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梁瑋諺因犯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113年7月9日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參以本院前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目前已回歸社會,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以勵自新等情而為整體評價,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受刑人雖於陳述狀稱4月需上交通講習課程希望115年5月再來指揮書等語,惟執行為執行檢察官之權限,並非本院之裁定範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梁瑋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6日至 110年5月5日 110年5月 至110年7月1日 110年3月8日至 110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770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770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75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訴字第74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110年度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訴字第74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110年度訴字第173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訴字第74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110年度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訴字第74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110年度訴字第17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月18日,應予更正)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執字第96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執字第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20號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間某日至110年2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2月2日,應予更正) 110年5月17日前某時至 110年5月17日 110年5月5日前某時至110年5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5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07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2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8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3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3年1月24日 114年8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88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應予更正)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3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3年4月25日 114年12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40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5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3444號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