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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35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佳琪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峰毅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峰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峰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098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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