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蓳沁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蓳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蓳沁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934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