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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47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有亮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韻筑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韻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韻筑因詐欺、洗錢防制法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及有期徒刑2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2月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933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有亮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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