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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75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黎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黎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陳黎瑋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93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6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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