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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97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介宏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靖雄

上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

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靖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靖雄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41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介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9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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