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靖雄
上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
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靖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靖雄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41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