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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蔡咏律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振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振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振隆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25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64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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