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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建宇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VU THI THU TRANG(中文名:武氏秋莊,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 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VU THI THU TRANG(武氏秋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VU THI THU TRANG(武氏秋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 年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 年1 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655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建宇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97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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