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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自字第23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佳琪黃立宇彭國能

聲請人
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權
聲請人
泓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共同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共同代理人
嚴勝曦律師
被告
李存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5年1月13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1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169、170、171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倘被告死亡,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查被告李存耀於民國115年3月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參(件本院聲自卷第71、73頁),聲請意旨請求對被告李存耀准許提起自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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