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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74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鄭永彬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家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9月29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下午2時30分宣判,因被告廖家陞已與告訴人鄭婕妤達成調解,且被告自述將於115年9月15日前支付達成調解之全部金額。因被告在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且於115年3月16日在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犯罪,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被告將喪失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減刑之機會,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是否適用上開減刑規定,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勞費,期能促進訴訟經濟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情事變更原因,認有必要就本案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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