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新為

原告
林玉珠
被告
鍾其璉

黃天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4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第一審法院已為判決而終結,此時既無訴訟程序可資並行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並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時,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易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所稱「提起上訴前」,應限縮解釋為「提起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前」。原告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法院應判決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乙說見解參照)。經查:

㈠查被告2人所犯本案刑事案件,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金訴字第436號受理,並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判決,嗣

經檢察官於115年6月8日提起上訴,被告黃天翔於115年6月13日提起上訴,而原告則於本案經提起上訴後,尚未送交上訴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理上訴前之115年6月18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爰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已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㈡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如仍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應於本案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另行依法向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0164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5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