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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培維葉培靚王宥棠

原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被告
趙維揚

賴偉成

謝坤程

盧逸勲

上列被告趙維揚、賴偉成、謝坤程、盧逸勲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展望企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宥棠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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