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E○○
- 被告
- 號
- 被告
- F○○
- 被告
- 號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運才律師
- 被告
- 地○○
- 選任辯護人
- 曾耀聰律師
- 被告
- P○○
- 被告
- 午○○
- 被告
- 宙○○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蕭慶賢律師
- 被告
- 辰○○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
二一五0四、二一八七二、二二五九五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
四一、一八八四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三號及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六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七二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九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E○○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F○○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地○○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P○○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辰○○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宙○○夥同午○○、辰○○、E○○、F○○、地○○、P○○、L○○(已殁,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及乙○○(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連續竊取汽車後再恐嚇取財或毀損,其手法係由辰○○與乙○○負責竊取高級轎車後,通知宙○○、午○○、L○○等人以公用電話或書信恐嚇被害人付款贖車,否則予以燒車,並指定被害人須匯入E○○、F○○、地○○、P○○等人所詐騙得來如附表二所示之他人郵局金融卡帳戶內,並由E○○、F○○、地○○、P○○利用被詐騙人之提款卡及密碼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再與宙○○「二八分帳」,並轉匯入午○○郵局帳戶內,由宙○○或午○○提領贓款,另與辰○○、L○○、乙○○等人「二六分帳」或「四四分帳」,詳細犯罪情節均如附表一所示。
㈡E○○、F○○、地○○、P○○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五年七月間起,在台中縣烏日鄉○○路一八五巷七樓之六,利用電話轉接於報紙刊登應徵「男公關」、「第四台售貨員」等廣告,騙取被害人之郵局儲金簿、郵局提款卡、密碼、身分證影本及現金,詳如附表二所示。另又以前揭手法販售六合彩明牌,公然以文字煽惑他人犯罪,並詐得錢財。並與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以前開詐騙所取得被害人之郵局儲金簿、金融提款卡、密碼等物,作為如附表一所示向被害人恐嚇取財供匯款所用之物。
㈢宙○○承前開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同一概括犯意,又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由乙○○伺機在台南縣新營市○○街三九五號前,竊取陳冠宇所有之FD-一七六九號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將該贓車交由宙○○負責向陳冠宇恐嚇取得贖金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共同朋分花用。
㈣E○○基於前述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夥同林文銘、廖玄青、廖金陽(均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林文銘、廖玄青於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凌晨二時許,在南投縣竹山鎮○○路十一號前,竊得鄭國謀所有車牌號碼NX-八八七八號自小客車一部,再由E○○及廖金陽以電話向鄭國謀恐嚇取財十五萬元,嗣E○○於同年四月四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在嘉義縣大林鎮○○○○○路往溪口鄉方向五百公尺處前欲取贖款時,為警當場查獲,而未得手。復於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凌晨零時許,在嘉義巿大雅路一段二0九號前,竊得柯威成所有車牌號碼RS-六四二六號自小客車一部後,以電話向柯威成恐嚇取財,而於同日十八時二十分許,至嘉義巿北興國中側門前,欲拿贖款,惟於得手前,再為警查獲。
㈤嗣為警循線陸續查獲E○○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其等所有供如附表一所載犯行所用之物。
二、證據:
㈠被告E○○、F○○、地○○、P○○、午○○、宙○○辰○○於警訊、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寅○○、林士鈞、N○○、申○○、J○○、未○○、戌○○、庚○○、丙○○、巳○○、黃○○、宇○○、辛○○、壬○○、鄭國謀、柯威成、甲○○、天○○、亥○○、玄○○、卯○○、K○○、G○○、M○、Q○○、D○○、丑○○、癸○○、H○○、B○○、丁○○、I○○、酉○○、戊○○、A○○、己○○、C○○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共犯乙○○、林文銘、廖玄青、廖金陽等人於警詢之陳述。
㈢卷附被害人郵局匯款單、被告午○○書寫恐嚇信函印痕紙及其鑑定報告書、被告E○○、地○○、P○○電話錄音帶及譯文、被告P○○提領郵局贓款錄影帶、作案帳冊及、匯款資料等。
㈣扣案如附表三所示被告等所有供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E○○願受科刑範圍:恐嚇取財部分為有期徒刑七月;詐欺取財部分為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之宣告。㈡被告F○○願受科刑範圍:恐嚇取財部分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詐欺取財部分為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之宣告。㈢被告地○○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之宣告。㈣被告P○○願受科刑範圍:恐嚇取財部分為有期徒刑七月;詐欺取財部分為拘役十日,得易科罰金之宣告。㈤被告午○○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之宣告。㈥被告宙○○願受科刑範圍:恐嚇取財部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詐欺取財部分為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宣告。㈦被告辰○○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五、附記事項:
㈠被告地○○願支付新台幣十萬元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中分會。
㈡被告午○○願支付新台幣十萬元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中分會。
㈢被告辰○○願支付新台幣十萬元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中分會。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犯 罪 地 點│ 犯 罪 事 實 │ 損 失 情 形 │被害人│ │ │時間│ │ │ │ │ ├──┼──┼──────┼───────────┼──────────┼───┤ │1 │85. │台中市○○路│於上述時、地遭犯嫌竊走│⑴朋馳自小客車乙輛。│寅○○│ │ │10. │一段一三八號│被害者EY-3995朋│⑵000-000000行動電話│ │ │ │12. │前 │馳自小客車,且恐嚇新台│乙具。 │ │ │ │ │ │幣參拾萬元以贖車,於十│⑶豹型金戒子乙只(約│ │ │ │ │ │月十二日該車遭犯嫌焚毀│3-4錢)。 │ │ │ │ │ │。 │⑷鑽戒乙枚(五十分重│ │ │ │ │ │ │)。 │ │ │ │ │ │ │⑸手錶乙只。 │ │ │ │ │ │ │⑹關公雕像。 │ │ ├──┼──┼──────┼───────────┼──────────┼───┤ │2 │85. │台中市太原四│於上述十、地犯嫌竊走被│⑴BMW自小客車乙部。 │子○○│ │ │11. │街、漢口南一│害人PJ-3665自小│⑵新台幣廿萬元。 │ │ │ │1. │街口 │客車乙部,復於11月4日 │ │ │ │ │ │ │犯嫌向被害人恐嚇新台幣│ │ │ │ │ │ │十二萬元以為贖車,但匯│ │ │ │ │ │ │入廿萬元至其指定帳戶「│ │ │ │ │ │ │黃紋建0000000、0000000│ │ │ │ │ │ │」「卯○○000000000000│ │ │ │ │ │ │99」後,犯嫌仍未將車還│ │ │ │ │ │ │予被害人。 │ │ │ ├──┼──┼──────┼───────────┼──────────┼───┤ │3 │85. │台南市○○路│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人│⑴BMW自小客車乙部。 │N○○│ │ │10. │二段九十四號│WS-9889、BMW自 │⑵新台幣拾萬元。 │ │ │ │8. │前 │小客車竊走,並於85.10.│ │ │ │ │ │ │11向被害人恐嚇新台幣拾│ │ │ │ │ │ │萬元贖車,被害人於85.1│ │ │ │ │ │ │0.12匯新台幣拾萬元至犯│ │ │ │ │ │ │嫌指定「台新國際商銀嘉│ │ │ │ │ │ │義分行曾偉釗0000000000│ │ │ │ │ │ │8200」帳戶後,犯嫌仍未│ │ │ │ │ │ │將失竊車輛還予被害人。│ │ │ ├──┼──┼──────┼───────────┼──────────┼───┤ │4 │85. │台中市西區精│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廿萬元。 │申○○│ │ │10. │誠路六0號 │人NR-3859朋馳自│⑵金融卡信用卡各類證│ │ │ │19. │ │小客車竊走,並於19日向│件。 │ │ │ │ │ │被害人恐嚇新台幣廿萬元│ │ │ │ │ │ │以贖車,被害人匯入犯嫌│ │ │ │ │ │ │指定「H○○0000000000│ │ │ │ │ │ │7346」及「Q○○000101│ │ │ │ │ │ │0、0000000」之郵局帳戶│ │ │ │ │ │ │,被害人復於10.19.在台│ │ │ │ │ │ │中市○○路尋獲被害人失│ │ │ │ │ │ │竊車輛。 │ │ │ ├──┼──┼──────┼───────────┼──────────┼───┤ │5 │85. │嘉義市車店里│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BMW自小客車乙車。 │J○○│ │ │10. │興業西路三三│人SB-0807BMW自 │⑵新台幣捌萬元。 │ │ │ │3. │六-一號前 │小客車竊走,復於十月五│ │ │ │ │ │ │日宙○○以電話向被害人│ │ │ │ │ │ │恐嚇新台幣捌萬元,被害│ │ │ │ │ │ │人匯入「局號」82102之6│ │ │ │ │ │ │「帳號」06473之6H○○│ │ │ │ │ │ │帳戶後,犯嫌仍未將失竊│ │ │ │ │ │ │車輛還給被害人。 │ │ │ ├──┼──┼──────┼───────────┼──────────┼───┤ │6 │85. │台北縣三重市│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伍萬元。 │未○○│ │ │11. │仁愛街二七六│人FG-0958BMW自 │⑵車輛遭毀損修理費用│ │ │ │6. │號三樓之一號│小客車竊走,復於十一月│。 │ │ │ │ │樓下 │七日宙○○以電話向被害│ │ │ │ │ │ │人恐嚇新台幣伍萬元以贖│ │ │ │ │ │ │車,被害人匯入「局號」│ │ │ │ │ │ │002000之3「帳號」16208│ │ │ │ │ │ │9之4甲○○帳戶後在台北│ │ │ │ │ │ │縣三重市○○路上尋獲失│ │ │ │ │ │ │竊車輛。 │ │ │ ├──┼──┼──────┼───────────┼──────────┼───┤ │7 │85. │台中市西屯區│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拾萬元。 │戌○○│ │ │10. │寧夏東二街廿│人QO-7078賓士自│⑵遭毀損修理費貳萬元│ │ │ │2. │五號前 │小客車竊走,並於十月五│。 │ │ │ │ │ │日,被害人恐嚇新台幣拾│ │ │ │ │ │ │萬元以贖車,被害人匯入│ │ │ │ │ │ │犯嫌指定郵局「局號」00│ │ │ │ │ │ │2143之8「帳號」047191 │ │ │ │ │ │ │之4「戶名」K○○帳戶 │ │ │ │ │ │ │後,在台中市永和巷十三│ │ │ │ │ │ │號前尋獲失竊車輛。 │ │ │ ├──┼──┼──────┼───────────┼──────────┼───┤ │8 │85. │台中市○○街│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拾萬元。 │庚○○│ │ │10. │七號前 │人HC-1167賓士自│⑵車鎖修理費。 │ │ │ │12. │ │小客車竊走,並於十月十│⑶儲金簿。 │ │ │ │ │ │五日向被害人以恐赫信恐│ │ │ │ │ │ │嚇新台幣拾萬元以贖車,│ │ │ │ │ │ │被害人匯入犯嫌指定郵局│ │ │ │ │ │ │「局號」002143之8「帳 │ │ │ │ │ │ │號」047191之4「戶名」 │ │ │ │ │ │ │K○○帳號後,在台中市│ │ │ │ │ │ │太平市○○路廿九號前尋│ │ │ │ │ │ │獲失竊車輛。 │ │ │ ├──┼──┼──────┼───────────┼──────────┼───┤ │9 │85. │台中市○○路│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拾萬元。 │丙○○│ │ │10. │一六一號前 │人NH-9176自小客│⑵遭毀損修理費新台幣│ │ │ │2. │ │車竊走,並於十月三日向│貳萬玖千伍百元。 │ │ │ │ │ │被害人恐嚇新台幣拾萬元│ │ │ │ │ │ │以贖車,被害人匯入犯嫌│ │ │ │ │ │ │指定郵局「局號」005132│ │ │ │ │ │ │之9「帳號」049534之3,│ │ │ │ │ │ │「戶名」A○○帳戶後,│ │ │ │ │ │ │在台中縣太平市廊仔坑七│ │ │ │ │ │ │十九之九巷六弄廿二號附│ │ │ │ │ │ │近尋獲失竊車輛。 │ │ │ ├──┼──┼──────┼───────────┼──────────┼───┤ │10│85. │嘉義市○○路│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拾貳萬元。 │巳○○│ │ │10. │皇家飯店前 │人AC-8590自小客│⑵行動電話乙只。 │ │ │ │25 │ │車竊走,並於十月廿八日│⑶行動電話乙只。 │ │ │ │ │ │向被害人恐嚇新台幣參拾│⑷雷射唱片。 │ │ │ │ │ │萬元以贖車,被害人匯入│ │ │ │ │ │ │犯嫌指定郵局「局號」00│ │ │ │ │ │ │0204之6「帳號」01148之│ │ │ │ │ │ │0「戶名」M○帳戶後, │ │ │ │ │ │ │台中市○○○路巷內尋獲│ │ │ │ │ │ │失竊車輛。 │ │ │ ├──┼──┼──────┼───────────┼──────────┼───┤ │11│85. │台中市○○路│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拾貳萬元。 │巳○○│ │ │10. │、精武路 │人NL-9998自小客│⑵呼叫器乙只。 │ │ │ │21. │ │車竊走,並於十月廿二日│⑶行動電話乙只。 │ │ │ │ │ │向被害人恐嚇新台幣拾萬│⑷雷射唱片。 │ │ │ │ │ │元以贖車,被害人匯入犯│ │ │ │ │ │ │嫌指定郵局「局號」0002│ │ │ │ │ │ │04之6,「帳號」011482 │ │ │ │ │ │ │之0,「戶名」M○帳戶 │ │ │ │ │ │ │後,在台中市○○○路巷│ │ │ │ │ │ │內尋獲失竊車輛。 │ │ │ │ │ │ │ │ │ │ ├──┼──┼──────┼───────────┼──────────┼───┤ │12│85. │台中市○○路│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陸萬元。 │黃○○│ │ │10. │中正公園前 │人GA-3368BMW自 │⑵自小客車乙部。 │ │ │ │21. │ │小客車竊走,並於十一月│⑶行動電話乙只。 │ │ │ │ │ │三日向被害人恐嚇新台幣│⑷高爾夫球具。 │ │ │ │ │ │陸萬元以贖車被害人匯入│⑸手提袋暨衣物。 │ │ │ │ │ │犯嫌指定郵局「局號」04│ │ │ │ │ │ │400之5,「帳號」070827│ │ │ │ │ │ │之0,「戶名」玄○○帳 │ │ │ │ │ │ │戶內,犯嫌仍未將失竊車│ │ │ │ │ │ │輛還予被害人。 │ │ │ ├──┼──┼──────┼───────────┼──────────┼───┤ │13│85. │嘉義市○○街│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伍萬元。 │宇○○│ │ │10. │一0二巷口 │人RK-2232自小客│⑵音響失竊。 │ │ │ │14. │ │車竊走,並於十月十四日│⑶車門、車鎖遭損毀。│ │ │ │ │ │向被害人恐嚇新台幣伍萬│ │ │ │ │ │ │元以贖車,被害人匯入犯│ │ │ │ │ │ │嫌指定郵局「局號」0021│ │ │ │ │ │ │43之8,「帳號」047191 │ │ │ │ │ │ │之4,「戶名」K○○帳 │ │ │ │ │ │ │戶後,在嘉義縣民雄鄉民│ │ │ │ │ │ │雄工業區內尋獲失竊車輛│ │ │ │ │ │ │。 │ │ │ ├──┼──┼──────┼───────────┼──────────┼───┤ │14│85. │台中市○○路│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害│⑴新台幣拾萬元。 │ │ │ │10. │三一一巷一號│人MY-1668BMW自 │⑵音響、行照失竊。 │ │ │ │6. │ │小客車竊走,並於十月七│⑶擋風玻璃、引擎蓋毀│ │ │ │ │ │日向被害人恐嚇新台幣拾│損。 │ │ │ │ │ │萬元以贖車,被害人匯入│ │ │ │ │ │ │犯嫌指定郵局「局號」00│ │ │ │ │ │ │2102之6,「帳號」04064│ │ │ │ │ │ │734之6,「戶名」H○○│ │ │ │ │ │ │帳戶後,在嘉義縣大林鎮│ │ │ │ │ │ │交流道附近尋獲失竊車輛│ │ │ │ │ │ │。 │ │ │ ├──┼──┼──────┼───────────┼──────────┼───┤ │15│85. │嘉義市民生北│於上述時、地,犯嫌將被│⑴新台幣拾萬元。 │ │ │ │10. │路一五六號前│害人RT-8527自小│⑵證件、釣具失竊。 │ │ │ │8. │ │客車竊走,並於十月八日│⑶車鎖遭毀損。 │ │ │ │ │ │宙○○向被害人恐嚇新台│ │ │ │ │ │ │幣拾萬元以贖車,被害人│ │ │ │ │ │ │匯入犯嫌指定郵局「局號│ │ │ │ │ │ │」002102之6,「帳號」0│ │ │ │ │ │ │64734之6帳戶內,後在嘉│ │ │ │ │ │ │義縣民雄工業區內尋獲失│ │ │ │ │ │ │竊車輛。 │ │ │ ├──┼──┼──────┼───────────┼──────────┼───┤ │16│85. │雲林縣虎尾鎮│被害人於上記時、地失竊│車輛遭毀損。 │辛○○│ │ │10. │若瑟醫院前 │車號QN-6170BMW │ │壬○○│ │ │7. │ │自小客車,犯嫌宙○○於│ │ │ │ │ │ │十月八日起連續以電話恐│ │ │ │ │ │ │嚇被害人付款贖車,否則│ │ │ │ │ │ │放火燒車,但被害人並未│ │ │ │ │ │ │付款贖車,復於八十五年│ │ │ │ │ │ │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嘉義縣│ │ │ │ │ │ │民雄鄉民雄工業區內,經│ │ │ │ │ │ │嘉義縣警察局尋獲該失竊│ │ │ │ │ │ │車輛。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犯 罪 地 點│ 犯 罪 事 實 │ 損 失 情 形 │被害人│ │ │時間│ │ │ │ │ ├──┼──┼──────┼───────────┼──────────┼───┤ │1 │85. │台中市○○路│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金融卡乙張 │甲○○│ │ │11. │一段三六號前│徵「外務員」之名詐騙被│局號:000000-0 │ │ │ │5. │ │害人郵局提款卡暨身分證│帳號:000000-0 │ │ │ │下午│ │影印本。 ├──────────┼───┤ │ │ │ │ │郵局金融卡乙張 │O○○│ │ │ │ │ │局號:002127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身分證影本乙張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 │ │ │身分證乙張 │天○○│ │ │ │ │ ├──────────┼───┤ │ │ │ │ │身分證乙張 │亥○○│ ├──┼──┼──────┼───────────┼──────────┼───┤ │2 │85. │台中市○○路│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金融卡乙張 │玄○○│ │ │10. │二段一0三號│徵「外務員」之名詐騙被│局號:044000 │ │ │ │30. │ │害人郵局提款卡暨身分證│帳號:0000000 │ │ │ │下午│ │影印本。 │身分證影本乙張 │ │ │ │十六│ │ │Z000000000 │ │ │ │時 │ │ ├──────────┼───┤ │ │ │ │ │郵局金融卡乙張 │卯○○│ │ │ │ │ │局號:044005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身分證影本乙張 │ │ │ │ │ │ │Z000000000 │ │ ├──┼──┼──────┼───────────┼──────────┼───┤ │3 │85. │台中市○村路│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儲金簿乙本 │K○○│ │ │9. │台中牛排館 │徵「舞場男公關」之名詐│郵局金融卡乙張 │ │ │ │ │ │騙被害人郵局儲金簿及提│局號:0000000 │ │ │ │ │ │款卡。 │帳號:0000000 │ │ ├──┼──┼──────┼───────────┼──────────┼───┤ │4 │85. │台中市○○路│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儲金簿影本乙張 │G○○│ │ │10. │一段一0二號│徵「舞場男公關」之名詐│郵局金融卡乙張 │ │ │ │22 │ │騙被害人郵局儲金簿影本│局號:000000-0 │ │ │ │ │ │及提款卡。 │帳號:00000000 │ │ ├──┼──┼──────┼───────────┼──────────┼───┤ │5 │85. │台北市南京東│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金融卡乙張 │M○ │ │ │10. │路四段一五號│徵「舞場男公關」之名詐│局號:000000-0 │ │ │ │14. │地下三樓頂將│騙被害人身分證影本及提│帳號:000000-0 │ │ │ │ │保齡球館 │款卡、密碼。 │身分證影本乙張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 │ │ │郵局金融卡乙張 │Q○○│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身分證影本乙張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 │ │ │郵局金融卡乙張 │D○○│ │ │ │ │ │局號:000131 │ │ │ │ │ │ │帳號:078512 │ │ │ │ │ │ │身分證影本乙張 │ │ │ │ │ │ │Z000000000 │ │ ├──┼──┼──────┼───────────┼──────────┼───┤ │6 │85. │台中縣 │於上述時間,犯嫌以應徵│無 │丑○○│ │ │10. │ │「電視購物售貨員」之名│ │ │ │ │ │ │欲詐騙被害人郵局提款卡│ │ │ │ │ │ │及密碼,但未得逞。 │ │ │ ├──┼──┼──────┼───────────┼──────────┼───┤ │7 │85. │台中市○○路│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金融卡乙張 │癸○○│ │ │10. │一段一0二號│徵「舞場男公關」之名詐│局號:005121 │ │ │ │ │ │騙被害人身分證影本及提│帳號:0000000-0 │ │ │ │ │ │款卡、密碼。 │身分證影本乙張 │ │ │ │ │ │ │Z000000000 │ │ ├──┼──┼──────┼───────────┼──────────┼───┤ │8 │85. │台中市一牛排│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儲金簿乙本 │H○○│ │ │9.底│館 │徵「舞場男公關」之名詐│郵局金融卡乙張 │ │ │ │ │ │騙被害人郵局儲金簿及提│局號:0000000 │ │ │ │ │ │款卡。 │帳號:0000000 │ │ ├──┼──┼──────┼───────────┼──────────┼───┤ │9 │85. │台中市○○路│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金融卡乙張 │B○○│ │ │11. │二段二0三號│徵「外務員」之名詐騙被│局號:000000-0 │ │ │ │1. │ │害人郵局提款卡暨駕照影│帳號:000000-0 │ │ │ │ │ │印本。 │ │ │ ├──┼──┼──────┼───────────┼──────────┼───┤ │10│85. │台中市○○路│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金融卡乙張 │丁○○│ │ │10. │二段某超商前│徵「舞場男公關」之名詐│局號:044000 │ │ │ │ │ │騙被害人汽車駕照影本及│帳號:0000000 │ │ │ │ │ │提款卡密碼。 │汽車駕照影本 │ │ ├──┼──┼──────┼───────────┼──────────┼───┤ │11│85. │台中市○○路│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金融卡乙張 │I○○│ │ │10. │二段一0三號│徵職業之名詐騙被害人郵│局號:000000-0 │ │ │ │底 │ │局提款卡及身分證影印本│帳號:000000-0 │ │ │ │ │ │。 │身分證影印本 │ │ ├──┼──┼──────┼───────────┼──────────┼───┤ │12│85. │台中市 │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新台幣壹萬元 │酉○○│ │ │8. │ │徵「男公關」之名詐騙新│ │ │ │ │中旬│ │台幣壹萬元。 │ │ │ ├──┼──┼──────┼───────────┼──────────┼───┤ │13│85. │台中市 │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新台幣伍仟元 │戊○○│ │ │7. │ │徵「男公關」之名詐騙新│ │ │ │ │ │ │台幣伍仟元。 │ │ │ ├──┼──┼──────┼───────────┼──────────┼───┤ │14│85. │台中市 │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郵局金融卡乙張 │A○○│ │ │9. │ │徵「三溫暖外場少爺」之│局號:00000000 │ │ │ │23. │ │名,詐騙郵局提款卡、密│帳號:00000000 │ │ │ │ │ │碼。 │ │ │ ├──┼──┼──────┼───────────┼──────────┼───┤ │15│85. │台中市 │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新台幣貳萬元 │己○○│ │ │10. │ │徵「伴遊」工作之名,詐│ │ │ │ │30. │ │騙被害人新台幣貳萬元。│ │ │ ├──┼──┼──────┼───────────┼──────────┼───┤ │16│85. │台中市 │上記犯罪時地,犯嫌以應│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C○○│ │ │10. │ │徵「男公關」之名詐騙被│ │ │ │ │3. │ │害人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 │ ├──┼──┼──────┼───────────┼──────────┼───┤ │17│85. │ │ │ │ │ │ │8. │ │ │ │ │ └──┴──┴──────┴───────────┴──────────┴───┘ 附表三: ┌────────────────────────────┐ │扣 押 物 品 清 單 │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所有人姓名│ ├──┼────────────┼──────┼─────┤ │1 │工具箱 │一箱 │F○○ │ ├──┼────────────┼──────┼─────┤ │2 │傳真機 │一台 │E○○ │ ├──┼────────────┼──────┼─────┤ │3 │電話機 │四具 │E○○ │ ├──┼────────────┼──────┼─────┤ │4 │呼叫器(000-000000)(050-│三個 │E○○ │ │ │280548)(000-000000) │ │F○○ │ │ │ │ │地○○ │ ├──┼────────────┼──────┼─────┤ │5 │無線電話天線機組 │一組 │地○○ │ ├──┼────────────┼──────┼─────┤ │6 │恐嚇信函信封紙 │一本 │午○○ │ ├──┼────────────┼──────┼─────┤ │7 │行動電話 │一支 │宙○○ │ ├──┼────────────┼──────┼─────┤ │8 │呼叫器 │一個 │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