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三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未○○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李兆祥 被 告 P○○ 庚○○ J○○ O○○ N○○ I○○ F ○ M○○ U○○ R○○ 黃○○ G○○ 巳○○ 宇○○ 戊○○ 子○○ 丁○○ 丙○○ 辰○○ 甲○○ 辛○○ 右 一 人 錢師風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錢師風 張慶宗 被 告 乙○○ 酉○○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永城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一 號、第一七八八三號、第一九二九七號、第二一一五二號、第二一四○一號、第二四 一八六號、第二四三四三號、第二六三八一號、第二七一二一號、第二七三三七號) ,暨聲請併案辦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一號、八十八年 度偵緝字第二六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三號、第二四九六號、第五九○一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八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二 ○四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T○○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偽刻 之E○○、戌○○、V○○、癸○○、申○○、H○○、Q○○、K○○、宙○○、 壬○○、亥○○、U○○印章各壹顆,偽造之E○○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一、二 、四五)、戌○○印文貳枚(參附表一編號二、八)、H○○印文貳枚(參附表一編 號十四、四六)、V○○、癸○○、申○○、Q○○、K○○、宙○○、壬○○、亥 ○○、U○○印文各壹枚,及扣案之電子零件參拾玖箱、銅絲貳捲,均沒收。 午○○、丑○○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 貳年;偽刻之E○○、戌○○、V○○、癸○○、申○○、H○○、Q○○、K○○ 、宙○○、壬○○、亥○○、U○○印章各壹顆,偽造之E○○印文參枚(參附表一 編號一、二、四五)、戌○○印文貳枚(參附表一編號二、八)、H○○印文貳枚( 參附表一編號十四、四六)、V○○、癸○○、申○○、Q○○、K○○、宙○○、 壬○○、亥○○、U○○印文各壹枚,及扣案之電子零件參拾玖箱、銅絲貳捲,均沒 收。 P○○、J○○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均 為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電子零件參拾玖箱、銅絲貳捲,均沒收。 F○、G○○、I○○、庚○○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 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庚○○緩刑參年;扣案之電子零件參拾玖箱、銅絲 貳捲,均沒收。 N○○、M○○、黃○○、O○○、巳○○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電子零件參拾玖箱、銅絲貳捲, 均沒收。 戊○○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徒刑拾月;又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偽刻之亥○○印章 壹顆、偽造之亥○○署押及印文各參拾參枚均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 宇○○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 辰○○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玄○○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其徒刑拾月;又 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 ;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 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 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子○○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酉○○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乙○○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丁○○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徒刑拾月;又新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有期徒刑貳月;又新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新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滄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滄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 甲○○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辛○○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徒刑拾月。 R○○免訴。 U○○無罪。 事 實 午○○、T○○、丑○○,均明知寅○○(化名為王國忠)、天○○(原名張嘉 年,化名為亥○○、陳向文)、地○○(化名為E○○)(該三人目前均在通緝 中)以虛設公司行號之方法向國庫詐領退稅款、販賣發票、向銀行詐借現金,竟 仍與渠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 意聯絡,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八月間止,與有犯意聯絡之S○○ (又名蕭登耀目前拘提中)分別受寅○○、天○○之僱用,月薪約新台幣(下同 )三至五萬元不等,由S○○負責在台灣北中南各地尋找設立公司之地點及辦理 公司設立登記,T○○負責銀行存提匯款之工作,午○○負責外務及擔任天○○ 之司機,丑○○負責行政管理及天○○臨時交辦之事務,其中丑○○、午○○並 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天○○共赴香港設立萬加貿易有限公司(MARCA TRAD ING LIMITED.下稱香港萬加公司),由丑○○、午○○簽名擔任負責人,及至彰 化商業銀行香港分行開設萬加公司之帳戶。而以寅○○、天○○為軸心人物之集 團犯罪行為如下:㈠連續以人頭虛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其中編號一、二 、三、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四、四五、四六係偽 刻E○○、戌○○、V○○、癸○○、申○○、H○○、Q○○、K○○、宙○ ○、壬○○、亥○○、U○○之印章各一顆及以該偽刻印章偽造印文一枚,以偽 造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 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縣政府(忠茂企業社部分),申請各該公司行號之 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司行 號設立登記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 名為負責人或股東之E○○等人。㈡寅○○集團於前揭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後,即 以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為外銷公司,並向台北地區之舊貨商王錦煌等人購買IC半 導體等廢電子零件裝箱後,以該些外銷公司名義出口給香港萬加公司,嗣利用政 府對高科技商品外銷零稅率之優惠政策,連續檢具渠等所開立之其他虛設公司行 號之發票或有實際營業公司行號所開立之發票(取得進項發票之情形詳如附表三 編號一至十四所載),向各稅捐機關辦理退還上游廠商已繳納之稅款計二千四百 六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元(詳情參附表二內所載)。㈢寅○○集團向稅捐機關 領取該些虛設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後,除為前述之詐領退稅款用外,並連續以發 票面額約百分之五至八點五的代價,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額之公司或行號 ,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些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附表三於 開立發票部分打★處之部分),另為製造各虛設公司行號有營業之假象,乃彼此 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此部分因 虛設公司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故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上有營業行為之公司 開立發票給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各虛設公司行號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之情形、所幫助逃漏之稅額,均詳如附表三所載。㈣天○○以亥○ ○之名任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八十六年五月十四 日、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以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為借款人,以亥○○、丑○○為 連帶保證人,連續三次向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詐借一千二百萬元、一百八十萬 元、四百二十萬元,得手後本息迄未清償。 P○○於八十三年間,曾因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八十四年九月 二十三日執行完畢;J○○於八十二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 ,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寅○○集團為虛設前揭公司行號,乃以每 家公司行號五萬至七萬元之代價,誘使知情而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P○○、F○、 I○○、G○○、J○○、庚○○、N○○、M○○、R○○、黃○○、O○○、 巳○○、B○○、C○○、D○○、L○○(以上四人目前通緝中)擔任各該公司 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詳情如附表一所示),又為製造該些公司行號有營業之假象 ,以取信稅捐機關、金融機關,另以每月一萬五千至二萬五千元之薪水,僱用F○ 、G○○、D○○、I○○、L○○、庚○○、R○○,在渠等擔任負責人之公司 行號接聽電話及應付金融機關、稅務機關之查詢。 戊○○原係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七九號八樓之一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優冠公司)之總經理,因該公司董事長卯○○罹病無法處理業務,故自八十六年 二月起,公司業務即由戊○○實際負責,並自八十七年七月起正式接任董事長;另 設於新竹市○區○○○路一○四巷二十之五四號之肯瑞有限公司(下稱肯瑞公司) ,名義負責人雖為朱家明,但仍由戊○○實際負責;戊○○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 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戊○○為使優冠公司之股票得以上櫃交易,乃虛增公司 之營業額,並因而徒增稅捐,其為抵銷所增加之稅捐,竟自八十六年二月間起至八 十七年六月底止,連續向天○○購買健弘一品公司、金鐳有限公司、鐳行有限公司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君二有限公司、夏懋企業有限公司等六家虛設公司行號之 發票一百零五張,又自肯瑞公司取得三張發票、自辰○○所負責之創得資訊有限公 司取得三張發票,以充作優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優冠公司之發票一張、以所 購買之夏懋公司發票四張(票面額計一千八百七十八萬七千四百六十元)給肯瑞公 司作進項憑證,以抵銷開給優冠公司之銷項發票,另開立肯瑞公司之發票一張(票 面額一千八百八十七萬五千元)給鐳行公司,開立優冠公司之發票一百零二張給健 弘一品有限公司、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金鐳有限公司、鐳行有限公司、津卡企業 有限公司、聰怡有限公司、丁茂企業有限公司、捷椿企業有限公司、振泓企業行等 九家虛設公司行號;戊○○不實填製前開優冠公司、肯瑞公司之發票,並將不實取 得之發票記入帳冊後,即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各稅捐機關辦理優冠公司及肯瑞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足生 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前揭虛開發票之行為,僅係以循環對開方式 虛增優冠公司之營業額,而均無交易之事實,故均無逃漏稅或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 。戊○○以上所開立、取得發票張數、面額,均詳如附表四所載。戊○○於前揭行 為遭稅捐處移送檢察官偵查時,為脫免責任,竟另行起意,而偽刻亥○○之印章一 顆,以偽造亥○○開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之付款証明單三十三張(一次完成,每張 證明單上偽造亥○○之署押、印文各一枚,偵卷五第一七八至第二一○頁),並交 給優冠公司之董事兼總務宇○○,持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本案之檢察官 ,謊稱該些發票之開立、取得係宇○○在處理並且均有實際之交易行為,足生損害 於亥○○及檢察官對案情之研判。 辰○○係台北縣汐止鎮○○路一六九巷二九號十二樓之一創得資訊有限公司(下稱 創得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為幫助 戊○○抵銷因虛增優冠公司之營業額而徒增之稅捐,乃於八十六年二月間起至八十 七年六月底止,連續虛開創得公司之發票三張,面額計一千九百八十九萬零六百五 十元給優冠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並自戊○○處取得夏懋公司之發票四張,面額計一 千九百八十九萬零六百五十元,以抵銷因開立發票所增加之稅捐;辰○○不實填製 前開創得公司之發票,並將不實取得之發票記入帳冊後,即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 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創得公司 之營業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前揭虛開發票之行為, 僅係以循環對開方式虛增優冠公司之營業額,而均無交易之事實,故均無逃漏稅或 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 宇○○係優冠公司之董事兼總務,其為免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戊○○前揭買賣發票之 行為被發現,竟明知戊○○所交付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付款證明書係偽造的,仍持 向檢察官說明,並自承其係優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頂替戊○○前揭罪嫌,足生 損害於亥○○及檢察官對案情之研判。(行使偽造私文書、頂替) 玄○○係高雄市苓雅區○○○路八七號九樓之一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鈕新 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及商業 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意圖使鈕新公司逃漏稅捐,竟自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至 八十七年六月底止,以新建廠房工程為由,使乙○○與寅○○集團所虛設之健弘一 品有限公司、喬濟企業有限公司、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及丁○○所實際負責與 鈕新公司無實際交易行為之雙瀛工程有限公司、龍鋼工程有限公司、新弘工程有限 公司、慧廣工程有限公司(慧廣公司部分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二八○八八號案併辦),子○○所負責與鈕新公司無實際交易行為之欽國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通謀而虛偽訂立工程合約書,並製造表面給付工程款之流程(所付款 項嗣多再流回鈕新公司),以取得該八家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另鈕新 公司與酉○○所負責之眾緯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間,亦無生意往來,卻為 抵銷銷項額,而取得眾緯公司開立之發票四張,作為鈕新公司之進項憑證;玄○○ 取得該些發票後即將之記入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 理鈕新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 正確性,並逃漏營業稅共二千三百九十三萬七千零五十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共 一億一千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百五十元。鈕新公司不實取得發票之張數、面額、所 逃漏之稅額,均詳如附表五所載。 乙○○曾任鈕新公司經理一職,於八十五年離職,自行開創川暉有限公司,所營之 業務仍與鈕新公司有往來,其因念及與鈕新公司之關係,遂於明知玄○○欲逃漏鈕 新公司稅捐之情況下,仍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底 止,協助玄○○訂立鈕新公司與前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喬濟企業有限公司、南灣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雙瀛工程有限公司、龍鋼工程有限公司、新弘工程有限公司、 慧廣工程有限公司、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假工程合約,並至板信商業銀行苓雅 分行開立甲、乙存帳戶,供鈕新公司因取得前揭公司及眾緯公司不實發票所製造之 假付款回流使用,其因而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營業稅共二千三百九十三萬七千零五十 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共一億一千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百五十元。 酉○○係設於高雄市左營區○○○路一一七一巷十二弄七號一樓眾緯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眾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負責人。其 為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稅捐,竟明知眾緯公司與鈕新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間無實際交 易行為,仍連續開立眾緯公司之發票四張,面額計二千八百五十萬元,給鈕新公司 充作進項憑證,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營業稅一百四十二萬五千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 稅七百十二萬五千元;其為彌平開立前揭發票所增加之稅捐,乃透過陳運領之介紹 向午○○購買丁茂企業有限公司、捷春企業有限公司、昭遠國際有限公司之發票共 十一張,面額計八百六十萬元,充作眾緯公司之進項憑證;酉○○開立及取得前開 發票後即將之記入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眾緯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 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酉○○明知乙○○在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稅捐,竟承前幫 助鈕新公司逃漏稅之概括犯意,透過丙○○介紹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鈕新公司 訂立虛偽之工程合約,並因而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營業稅五百二十二萬元、逃漏營利 事業所得稅二千六百十萬元(可參照理由六及附表五)。 丙○○認識酉○○與子○○,其由酉○○處知道乙○○欲幫鈕新公司找對象製造假 工程合約以便取得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乃介紹子○○與乙○○認識,並居間湊合渠 二人虛偽訂立鈕新公司與欽國公司之工程合約,進而轉交欽國公司開給鈕新公司之 發票,及鈕新公司應付給欽國公司之代價款。因此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營業稅五百二 十二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二千六百十萬元(可參照理由六及附表五)。 子○○係設於高雄市○○區○○路七七號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國公司) 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負責人。其為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營 業稅,竟於八十七年間,透過丙○○之介紹與乙○○虛偽訂立欽國公司承做鈕新公 司工程之假合約,並連續開立欽國公司之發票三十六張,面額計一億零四百四十萬 元,給鈕新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營業稅五百二十二萬元、逃漏營 利事業所得稅二千六百十萬元;丙○○為彌平欽國公司開立前揭發票所增加之稅捐 ,乃向天○○購買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發票二十六張,面額計五千六百七十一萬元, 金鐳有限公司發票十八張,面額計三千零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元交給子○○充當欽國 公司之進項憑證;子○○開立及取得前開發票後即將之記入帳冊,並連續檢附該些 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 欽國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丁○○係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街五四巷二一之三號四樓滄鎰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 人,並為設於高雄市苓雅區○○○路一二二之三號新弘工程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 三民區○○路二五八號十三樓龍鋼工程有限公司、設與滄鎰公司同址之雙瀛工程有 限公司、慧廣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下公司名稱均簡稱),為從事業務 之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 該些公司中僅滄鎰公司及新弘公司有營業行為,其餘三家公司均用來參與投標,並 無實際營業行為。其明知雙瀛公司、龍鋼公司、新弘公司、慧廣公司與鈕新公司並 無實際交易行為,竟為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稅捐,而與鈕新公司虛偽訂立工程合約, 並開立雙瀛公司發票八張面額計六千五百萬元、龍鋼公司發票十張面額計六千五百 六十萬元、新弘公司發票七張面額計一千四百四十五萬元、慧廣公司發票十三張面 額計五千六百八十七萬五千元給鈕新公司充當進項憑證,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營業稅 計一千零九萬六千二百五十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千零四十八萬一千二百五十 元;丁○○為彌平雙瀛公司、龍鋼公司開立前揭發票所增加之稅捐,乃向天○○購 買聯福企業行發票八張面額計六百七十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健弘一品公司發票六張 面額計二千零三萬四千零二十元、金鐳公司發票四張面額計三百二十一萬九千五百 元充當雙瀛公司之進項發票,購買聯福企業行發票八張面額計六百二十九萬零四十 元、健弘一品公司發票六張面額計二千零九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元、金鐳公司發票 四張面額計二百七十九萬六千元充當龍鋼公司之進項憑證;又其另實際負責之宗英 有限公司與甲○○所負責之憬懋企業有限公司及貫懋企業有限公司有實際交易行為 ,丁○○因感雙瀛公司、龍鋼公司、新弘公司、滄鎰公司之進項發票猶不足,乃商 請甲○○將憬懋公司、貫懋公司之銷項發票直接開給雙瀛等四家公司,其中憬懋公 司開立七張發票面額計一千三百八十三萬五千元給龍鋼公司、開立五張發票面額計 七百二十五萬元三千八百元給雙瀛公司、開立一張發票面額二百二十萬七千七百三 十元給新弘公司,貫懋公司開立二張發票面額計五百七十六萬零五百元給龍鋼公司 、開立一張發票面額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五十元給雙瀛公司、開立八張發票面額 計一千零七十九萬二千三百四十元給新弘公司、開立七張發票面額計一千萬元給滄 鎰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丁○○並向辛○○所負責之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 七張發票面額計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五百元給雙瀛公司,六張發票面額計五百十萬六 千五百四十元給新弘公司、八張發票面額計三百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五十五元給滄鎰 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丁○○開立及取得前開發票後即將之記入帳冊,並連續檢附該 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雙瀛、龍鋼、慧廣、新弘、滄鎰公司之營業稅 及新弘、滄鎰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 性,並逃漏新弘公司營業稅九十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四百五十二 萬六千六百六十五元,逃漏滄鎰公司營業稅六十七萬二千九百二十七元、營利事業 所得稅三百三十六萬四千六百三十五元。而雙瀛、龍鋼公司因未實際營業,故雖取 得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亦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 甲○○係高雄縣阿蓮鄉○○村○○路二六四號憬懋企業有限公司、貫懋企業有限公 司(下均簡稱)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負責人。其明 知憬懋公司、貫懋公司所交易之對象係丁○○所負責之宗英公司,而非龍鋼公司、 雙瀛公司、新弘公司、滄鎰公司,竟允丁○○之要求,開立憬懋公司發票七張面額 計一千三百八十三萬五千元給龍鋼公司、五張面額計七百二十五萬三千八百元給雙 瀛公司、一張面額二百二十萬七千七百三十元給新弘公司,開立貫懋公司發票二張 面額計五百七十六萬零五百元給龍鋼公司、一張面額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五十元 給雙瀛公司、八張面額計一千零七十九萬二千三百四十元給新弘公司、七張面額計 一千萬元給滄鎰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並連續將之記入帳冊,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處辦理憬懋公司、貫懋公司之營業稅 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幫助有實際營業行為之新弘公 司、滄鎰公司逃漏營業稅各六十五萬零六元、五十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各三 百二十五萬零三十元、二百五十萬元。 辛○○係高雄縣大寮鄉○○村○○路十六號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峰安 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負責人。其明知峰安公司與 丁○○所負責之雙瀛公司、新弘公司、滄鎰公司於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間均無實際 交易行為,竟仍連續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七之價格,販賣峰安公司發票六張面額計五 百十萬六千五百四十元給新弘公司、七張面額計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五百元給雙瀛公 司、八張發票面額計三百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五十五元給滄鎰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並 連續將之記入帳冊,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 捐稽徵處辦理鋒安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及幫助有實際營業行為之新弘公司、滄鎰公司逃漏營業稅各二十五萬五千三百二十 七元、十七萬二千九百二十七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各一百二十七萬六千六百三 十五元、八十六萬四千六百三十五元。 案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訊之被告午○○、T○○、丑○○,對於右揭渠等所為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均辯 稱係聽從雇主寅○○、天○○之指示辦理,並不知所為係違法之事云云。經查,㈠ ①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縣政府提供 之資料所製作之附表一可清楚看出該四十六家公司行號之負責人、股東有相互使用 之情形,且設立地址不是在同一地點即在附近,又由稅捐處提供之資料所製作之附 表三可發現該些公司行號間有彼此對開發票之行為,②被告地○○將其照片換貼在 E○○之身分證上,並持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擔任津卡公司、金鐳公司之負責人 乙情,業據地○○於台中市稅捐處人員訪談中及檢察官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變造 後之E○○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又戌○○、V○○、癸○○、申○○、H○○、 Q○○、K○○、宙○○、壬○○、亥○○對於被冒名充當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 東之事,均因不知情,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卷,另被告U○○雖遭檢察官起 訴,惟其於被訴前不曾出庭說明過,起訴書認定其有犯嫌之理由為「調閱其戶籍謄 本,其擔任慶樽公司負責人時,並無身分證遺失補發之紀錄」,而本院質之時,其 堅稱:不認識寅○○集團之人,亦不曾出借身分證當人頭虛設公司,伊身分證曾於 八十三年間遺失過,可能被拾獲而遭冒用等語,本院依言函查結果,被告U○○確 實曾因身分證遺失而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申請補發,此有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 務所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北縣店戶字第一七九九一號函附之被告U○○補領國 民身分證申請書在卷可佐,因認其所言為真,其應係遭冒名虛設慶樽公司,③調查 人員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到陸渡公司、握達公司之設立處即台中市○○路○段四四 五巷四號搜索時,在場之人員張佳文稱「是S○○僱用我在這裡擔任電話接聽工作 ,我任職期間,陸渡公司、握達公司皆無進出貨,亦無營業往來,蕭先生有叫我到 稅捐處領字陽公司的發票,今日搜到的資料均係蕭先生所有」(詳偵卷二第三一頁 ),而觀諸該些扣押物,除有S○○個人的東西外,尚有一份「各公司統編、營業 項目明細表」,內載有「F○、客里多、喬濟、浦立、景淳、發漂、建陽、字陽、 昭筆、隆漳、陸渡、握達、昭遠、捷椿、盈洲、達澧、登格、陵成、采霖、鋒億克 、致純」等二十一家公司之名稱,並有其中數家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④八十七 年九月二十九日檢察官至被告T○○位於台北市○○○路○段九二巷七號家中搜索 時,查扣到被告T○○所有之記事簿、電話簿各一本,內載有「健弘一品、金康泰 、椿連、金鐳、鐳行、津卡、聰怡、君二、建陽、聯福、F○、客里多、喬濟、浦 立、景淳、致純、建陽、陸渡、發漂、字陽、昭筆、隆漳、登華、握達、昭遠、捷 椿、盈洲、南灣科技、達澧、煌旺、聰智」等三十一家公司行號之聯絡電話、銀行 帳戶資料,及集團中各重要人員之行動電話號碼,被告T○○並稱「那些資料是八 十七年五、六月間天○○給我的,這些公司有無營業行為我不知道」(偵卷四第七 三頁),又稱「張先生交代我送件至會計事務所之商號計有健弘一品、金康泰、君 二、鐳行、丁茂、振泓、聰怡、捷椿等,另交代我送文件至報關行之商號計有丁茂 、津卡、鐳行、聰怡、君二、健弘一品、致純、昭遠、捷椿等,交代我開發票的計 有昭遠、丁茂、忠茂、金美倫等公司行號」(偵卷二第二五三至第二五六頁),⑤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警察至寅○○、天○○位於台北市○○○路○段二三○號九 樓之四住處搜索時,查扣到健弘一品、金康泰、金美倫、金鐳、鐳行、喬欣盛、金 寶華、慶樽、照誠、九龍城、君二、穩春、聯福、茂峰、振泓、夏懋等公司行號之 發票及帳冊,並有庚○○、G○○、何明在、王昭筆、林家揚、陳春枝、呂德輝、 巫炳昌、B○○、F○、壬○○、王進勝、P○○、巳○○、C○○、D○○、戌 ○○、J○○、王玉臣等該些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之身分證影本(偵卷六第十二 頁),⑥證人記帳業者李芳玲稱「鴻華達實業社的發票及費用,均由鐳行公司一位 葉先生(指天○○)出面處理,我認為葉先生應與鴻華達實業社有所關聯」(偵卷 一第三五二頁);李秀稱「振泓企業社是一個叫王國忠委託我辦理設立登記及記帳 ,振泓企業社的總分類帳記載有喬欣盛、健弘一品、聯福、金鐳等傳票情形,是一 個陳小姐把開好了的發票資料送來,我們根據資料來記帳」(偵卷一第三五九頁) ;沈月煌稱「S○○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晚上打電話給我,叫我拿印章交給P○ ○到稅捐處領退稅款」(偵卷二第三四頁),而P○○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建 陽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前往台中市稅捐處詐領退稅款時為警當場查獲;黃宗澤稱「S ○○及C○○向我分租台中市○區○○○街一五一號七樓設立昭筆公司」(偵卷二 第三五頁);健詮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楊健源稱「陸渡、握達公司係S○○委託我代 辦設立登記」(偵卷二第六四頁);捷明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張伊茹稱「盈洲公司是 S○○委託我辦登記」(偵卷二第一五○頁);統聯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黃月珍稱「 昭遠、達澧、鐳行公司,是S○○委託我辦理登記的」,郭忠隴稱「昭遠、達澧兩 家的設立處所是S○○向我承租的」(偵卷二第一五九至第一六○頁);大信會計 事務所負責人謝秀麗稱「浦立公司是S○○先生委託我辦理設立登記」(偵卷二第 一六四頁);蘇輝鴻稱「S○○與I○○透過本公司廣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向本公司承租台北市○○○路○段五一之二號四樓設立捷椿公司」(偵卷二第一六 六頁);戴肇強稱「S○○協I○○承租高雄市○○區○○街六五號一樓設立景淳 公司」(偵卷二第一七八頁);立揚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顏秀玲稱「發漂公司是 一位自稱姓蕭的男士委託我們辦理的,他稱聯絡處設在高雄市○○街三九號」(偵 卷二第一八七頁),林淑苹稱「我受僱於王國忠、S○○在高雄市○○街三九號辦 理雜務,該處設有喬濟跟客里多兩家公司,我除了辦理該二家公司的雜項業務外, 也有代收景淳、南灣、陵成、F○、浦立、發漂、金鐳、健弘一品、陸渡、喬屋工 程等公司的雜項收支業務及發票資料:::,稅捐處要公司負責人去簽名時,我就 通知王國忠及S○○,他們二人曾帶N○○、D○○、B○○、I○○、P○○到 稅捐處簽名」(偵卷二第一八○頁);冠群工商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陳文玲稱「S○ ○委託我辦理建陽、字陽之公司設立登記,之前與該二公司聯絡,均是打台北丁茂 公司的電話,我去過他們辦公室幾次,從辦公室看不似有營業行為,內僅有一位小 姐在接電話」(偵卷二第八頁、偵卷五第三○○頁);于維新稱「南灣科技公司是 我於八十四年二月設立,於八十七年三月時,因缺錢,故以四萬元代價賣給王國忠 ,而該王國忠即是寅○○」(偵卷六第七九頁);王玉臣稱「暘旌公司是我所設立 ,八十六年三月五日我曾將公司發票借給王國忠,振泓企業社是王國忠借我的身分 證設立的」(偵卷三第二二六頁);⑦S○○對其前揭行為,已於檢察官偵訊中及 本院調查時坦承在卷;由上所述可知附表一之公司行號,係寅○○同一集團所虛設 。㈡①王錦煌稱「我賣的廢料有鍍金、鍍銀及廢PC板,我進價每公斤十元左右, 賣價從每公斤十多元到一兩百元都有,有一個叫王國忠的有向我以每公斤四十元的 價格買了一千多公斤」(偵卷四第二一六頁),被告午○○稱「我有跟寅○○一起 到三峽向王錦煌買了一千多公斤的廢電子產品零件」(偵卷四第二四三頁),②檢 察官率警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煌旺公司及聰志公司籌備處發現堆積有二十三 箱貨物,翌日請被告T○○在場開封,發現裡面均是廢電子零件,八十七年九月二 十九日至致純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七箱,在場之被告庚○○稱「這些都是廢電子零 件,在八月三十一日有出口一批,約三十二、三箱,是以隱發、昇昭、捷椿、達澧 、陵成、致純、盈洲七家公司的名義出口,出口的對象是他們自己開的公司」(偵 卷四第六一至第七一頁);八十七年十月八日至昇昭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三箱,在 場人林國慶稱「昇昭公司是幾個月前,L○○來租房子後設立的,那三箱東西是L ○○跟六、七個人在一兩月前運來的」,同日再至隱發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六箱、 銅絲二捲,在場之被告I○○稱「王國忠在今年六月僱我在這裡聽電話,所查扣的 這些東西是王國忠搬來的,說是要辦公,但都沒有看到在用」(偵卷四第二○五頁 至第二一五頁),③強貿報關行負責人林瑞正稱「寅○○有在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 日委託我辦理出貨到香港萬加公司,他有將近一年的時間都委託我出口」(偵卷四 第十六頁);顯見寅○○集團係以廢電子零件充當高科技產品出口,以詐領退稅款 。㈢①被告午○○、丑○○到香港設立萬加公司,並到彰銀香港分行開立萬加公司 之帳戶乙節,已據渠二人供陳在卷,並有經渠等簽名之開戶資料在卷可證(偵卷二 第三七○至第四○一頁),又被告丑○○擔任鐳行公司負責人、金鐳公司股東,及 擔任健弘一品公司向一銀借款一千八百萬元之保證人(其僅承認簽名保證借款一千 二百萬元部分)迄未還款之事實,有該二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一銀八十九年七月 十三日一桃字第四一一號函併借據三張在卷可參,且其於稅捐處人員訪談中亦稱「 起初我不知道張先生拿我的身分證去辦理鐳行公司之設立登記,後來才告訴我,並 要我到稅捐處辦理負責人認證簽名,我即去簽名,我不曾去過鐳行公司,據我所知 該公司並無營業行為」(偵卷三第二三一至第二三三頁),按被告丑○○無任何出 資,即出名當香港萬加公司、鐳行公司負責人及金鐳公司股東,該些公司亦均無營 業之表象,其焉有不知該些公司係天○○集團為從事不法勾當所設之理,且其若非 該集團之核心人物,並得有相當利益,怎肯簽名連帶負責一千八百萬元(或一千二 百萬元)之銀行債務;②被告午○○於稅捐處人員訪談中稱「我曾聽張嘉年、王國 忠二人提過丁茂、金鐳、津卡、鐳行、健弘一品、金康泰等公司經營外銷零件買賣 ,據我所知他們是向電子公司購買下腳或廢品,其價格以公斤計價,我曾開車到三 峽某電子公司路邊倉庫載運相關廢品電子零件,他們以人頭設立公司後,以廢品零 件外銷,藉以向稅捐單位申請退稅」,於檢察官偵訊中稱「張嘉年用他姐夫葉偉特 名義,開了健弘一品公司,之前還開了一家台寧特公司」(偵卷四第八九至第九四 頁),而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至其位於台北市○○○路六六號二樓家中, 查扣到葉偉特、台寧特公司存摺各一本(偵卷三第二六四至第二六五頁),可見被 告午○○對天○○所為甚為了然,且係天○○之心腹人物,否則天○○怎會將整本 存摺放在其家中,被告酉○○亦當庭指認「是午○○交付丁茂、捷椿、昭遠的發票 給我」(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審判筆錄);③被告T○○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檢察官初次搜索鐳行公司時在場稱「我是鐳行公司外務,去年十月間任職,是負責 人庚○○僱用我的」(偵卷一第三六四頁),八十七年八月三日於稅捐人員訪談時 改稱「我自八十六年八、九月開始在鐳行公司任職,工作包括出口報關、匯款、送 件等相關業務,是天○○僱用我的,張先生交代我送件至會計事務所之商號計有健 弘一品、金康泰、君二、鐳行、丁茂、振泓、聰怡、捷椿等,另交代我送文件至報 關行之商號計有丁茂、津卡、鐳行、聰怡、君二、健弘一品、致純、昭遠、捷椿等 ,交代我開發票的計有昭遠、丁茂、忠茂、金美倫等公司行號,前述我所知道之公 司並無營業進銷交易之行為,目前我已辭職未在鐳行公司工作」(偵卷二第二五三 至第二五六頁),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其住處遭檢察官搜出其記事本後,十月 二日又稱「我目前仍受僱於天○○自九月十日起,上班地點在煌旺公司,截至九月 十五日止即未再到該公司上班了」(偵卷四第一四二頁),可見被告T○○參與寅 ○○集團之時間甚長,負責之工作亦廣,且於第一次遭檢察官搜索時刻意隱瞞其真 正雇主,八月三日遭傳訊時,稱已辭職不做,竟仍繼續為天○○處理事情至九月十 五日止,其重要性不言可諭,被告庚○○亦稱「T○○是老闆的直接左右手,所有 帳目都是她在處理的,老闆跑了時,她尚和我聯絡出貨的事,她是核心人物」(本 院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而其長期為天○○處理諸多無營業行為之公 司行號之業務,縱為至愚之人,也不可能不知所從事者為非法之事。 ①被告P○○稱「S○○介紹我當建陽、發漂公司負責人,一家七萬元,我只拿到 十一萬元,我有去過該二家公司一次,那二家公司都沒有在營業,八十七年七月十 七日S○○叫我到稅捐處領款而被警察當場逮到」、②庚○○稱「本來地○○是叫 我去聽電話,後來拿我的身分證設立了致純公司,我聽電話及設立公司的代價是一 個月二萬元,致純公司所做的事是買一些破電子零件,經由香港銷往大陸,主要是 要領取退稅款,我是知他們在做不法的行為,但剛開始並不知道他們是用來做退稅 之用的」、③J○○稱「我原來有欠小游(即地○○)五萬元,後來小游將我的身 分證拿走,並說我只要和他到台北稅捐處簽名,五萬元就不用還,所以我就去簽名 了」、④O○○稱「我因為做美髮,想要有一個公司以便進口用,所以有人叫我當 公司負責人,我就拿身分證給他辦,我是叫A○○幫我辦的」、⑤N○○稱「是S ○○說要拿錢給我醫手,叫我到稅捐處簽名說要領發票,給我一萬元,又叫我到銀 行簽名,給我一萬元」、⑥I○○稱「我在台中公園認識王國忠,他說要替我繳二 萬元的欠稅,叫我當景淳、捷椿公司的負責人,說不會有問題,我在他公司工作每 月薪水二萬八千多元」、⑦F○稱「是財哥介紹我到公司聽電話,說一個月要給我 二萬二千元,薪水是S○○付的,財哥本來說要拿我的身分證去報稅,沒想到被拿 去設公司,我是後來看到公司招牌掛我的名字我才知道,公司都放些電子的廢零件 、五金等」、⑧M○○稱「一個張仔的人邀我合夥開聯福企業行,我只提供身分證 其他都沒有出,我在那裡待了一個多月」、⑨R○○稱「我在台北被陳榮鐘做為人 頭,有開設一家照誠公司,他給我二千元叫我身分證給他,他有叫我去公司上班, 供我三餐沒有給我錢,公司沒有在營業,只有一個會計小姐在公司」、⑩黃○○稱 「我在健康公園認識一個姓楊的人,他說要以我的名字開設桂椿公司,代價是他會 給我一些生活費,我有去公司看過,沒有看到公司有在做什麼,或放置什麼東西」 、⑪G○○稱「八十七年七、八月間,王國忠叫我到他那聽電話,一個月給我三萬 元,王國忠借我身分證去設立隱發公司,那公司只放了些廢電子零件,沒有什麼事 可做」、⑫巳○○稱「我因為欠地○○五萬元,他說如果我願意當公司人頭,這五 萬元就不用還了,所以我就當了金康泰公司的負責人」,由上可知十二位被告,除 O○○外,其餘之人均知或自願被當人頭開設公司,且絕大部分均有取得代價,而 被告O○○雖稱其所負責之穩春公司係A○○幫她買的,然證人A○○於八十八年 七月二十九日在本院稱「穩春公司是我向O○○前的負責人買的,我有對過身分證 ,買來本來是要做美髮原料商品的進口用,但後來沒有做」,待本院將穩春公司之 全部檔案資料調來供伊指認時,A○○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又稱「在檔案中看 不到賣公司給我的人的資料,我是跟一個叫大頭仔的人買的,我是有提供盧美華、 黃茂雄、余太田、O○○的資料給大頭仔辦理變更登記,李金田是原來股東,我不 認識他,買了過戶大約一個多月,調查局就來查賣發票的事」,可見其購買公司之 過程甚為草率且以一不相干之人李金田充當股東,亦屬離譜,再觀諸卷附之穩春公 司經濟部執照,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負責人即變為被告O○○,對照本件穩春公司開 立、取得發票之時間均在八十六年八月及十月份,此有台中市稅捐處八十九年八月 十六日中市稅商字第八九○八二八九○號函送之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考,可知係在 被告O○○任負責人之後,另參以被告O○○在偵訊中稱「穩春公司是A○○開的 ,我有到稅捐處簽名,他叫我幫忙聽電話,我沒有去上過班」諸語(偵卷三第二二 二至第二二三頁),可斷其亦為人頭無訛。 優冠公司虛偽開立、取得附表四所示發票之事實,業據被告戊○○、辰○○於檢察 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告T○○供稱「我未曾見過張先生交代我 處理的公司與優冠公司有進銷往來的實際交易行為,我僅是遵照張先生的交代開立 發票給優冠公司」等語相符(偵卷四第一九○頁),並有優冠公司開立、取得發票 之查核清單一份、發票影本四十四張、被告戊○○偽造付款給亥○○之證明書三十 三紙在卷可稽;又被告宇○○於檢察官偵查中,持前開偽造之付款證明書頂替被告 戊○○之前揭犯行部分,亦經被告宇○○自承在卷,並有調查、偵訊筆錄在卷可佐 (偵卷五第一四七至第一五五頁)。 鈕新公司虛偽取得附表五所示發票部分,①業經欽國公司負責人子○○,雙瀛、龍 鋼、新弘、慧廣等公司負責人丁○○坦承該些公司與鈕新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在 卷,並有鈕新公司為製造與該些公司有交易行為之證明而行假付款之行為後,該些 款項旋即流回鈕新公司之銀行資料可考(在鈕新公司資金流程卷及乙○○資金流程 卷),②健弘一品、喬濟、南灣科技等公司,依前所述係屬寅○○集團虛設之公司 ,並無營業行為,是以不可能與鈕新公司有交易行為,且鈕新公司製造假付款給該 些公司後,亦立即流回鈕新公司(資料在鈕新公司資金流程卷及乙○○資金流程卷 ),③被告丙○○在本院雖將牽線之責任推給其已過世之同事陳運領,惟其透過被 告酉○○認識被告乙○○,及介紹被告子○○將欽國公司之牌照借給乙○○之事實 ,業據被告酉○○、李欽國分別陳述在卷,且被告丙○○在偵訊中供稱「酉○○透 過我介紹以欽國名義承包鈕新工程,實際上則未承包其工程,僅虛開發票金額計一 億零四百四十萬元給鈕新公司,並由酉○○支付購買發票款,我為取得發票給欽國 公司做進項憑證,乃透過陳運領之介紹,向天○○購買以健弘一品及金鐳公司名義 開立之發票給欽國公司,我曾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匯款三百三十萬元、八十七年 五月十五日匯款一百五十萬元給天○○,做為購買發票的代價,鈕新支付發票款約 八百三十二萬,(除前述匯給天○○之四百多萬元)我又支付一百五十六萬元借牌 費給欽國公司,另有一百五十六萬是補交付欽國公司進項發票不足部分之稅捐約一 百二十萬元」(偵卷六第二一九至第二二二頁),此與被告子○○在本院稱「是丙 ○○介紹我和乙○○認識,乙○○才向我提起借牌,我開的三十六張欽國公司發票 一部分是交給乙○○,一部分是交給丙○○拿給乙○○,我開出發票後,是丙○○ 拿其他公司的發票來給我補,我開一億多發票,他們只交給我八千多萬元,進項差 額一千多萬元,多出來的稅捐是丙○○拿來給我補足的」(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訊問 筆錄),相核完全符合,並有被告丙○○匯款給健弘一品、金鐳公司之匯款單各一 紙附卷可參(偵卷六第二五三、第二五四頁),④被告酉○○在本院雖承認「我本 來就認識丙○○,丙○○透過我認識乙○○,想要接鈕新的工程,我才介紹他們認 識:::,乙○○有交代我將支票交給丙○○」,惟否認虛開眾緯公司之發票給鈕 新公司,辯稱:伊確實透過被告乙○○承作鈕新公司有關電腦及機電設備之工程, 工程款約二千八百萬元左右,然查,被告玄○○稱「鈕新公司和眾緯公司據我查過 ,根本沒接觸過」(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審判筆錄),又鈕新公司於八十七年 六月三十日連稅共電匯二千九百餘萬元給眾緯公司後,旋於當日領出匯到陳玫妃、 陳盈利、乙○○的帳戶,被告酉○○對此雖釋稱「因我和乙○○有私人的金錢往來 ,我有欠他錢,我曾告訴他要用鈕新的工程款給他,而我和鈕新的工程款都經由乙 ○○處理」等語,卻無法提出其向被告乙○○借款之任何證據供查,且該工程款既 已事先說好要抵欠款,何以又匯入眾緯公司之帳戶,況該些錢果屬眾緯公司之收入 款,被告酉○○亦應不敢以之抵償個人之債務,⑤被告玄○○稱「健弘一品等九家 公司的發票是乙○○承包鈕新公司的工程而拿來的,實際上這九家公司都有施工, 陳玫妃以前也有在鈕新公司,陳盈利是陳玫妃的弟弟」,被告乙○○稱「我所負責 的川暉公司是做鋁合金買賣,資源回收方面的業務,我之前在鈕新任職,和陳董很 熟,我有去向他要工作做,因為我沒有工程的牌照,所以我有向一些公司借牌照, 但欽國的部分是他自己做,其他都是我叫工人去做,那些發票是我交給鈕新公司的 」(本院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再參酌被告子○○、酉○○均稱渠等接 觸的對象是被告乙○○,可知被告乙○○非如起訴書所載,僅係單純將其存摺、印 章借給鈕新公司使用而已,其對於鈕新公司取得附表五發票之行為,應有實際參與 操作,又被告乙○○果係確有借牌承包鈕新公司之工程,何以於偵查中不對檢察官 據實以告,且以其所借公司數之多,及所交付發票金額達四億多元,可推其所承包 工程之範圍應係廣且雜,是憑其原僅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能力及資力,應無法擔當 此重務,況其迄今仍無法提出施做該些工程之資金來源、施工實況,及陸續借錢給 被告酉○○之資料證明。 被告酉○○與丁茂、捷春、昭遠公司無實際交易行為,卻透過陳運領之介紹向被告 午○○購買該三家公司發票充當進項憑證部分,業經被告酉○○自承在卷,並有該 些發票影本可憑(在鈕新公司資金流程卷)。 被告子○○虛開欽國公司發票給鈕新公司並取得健弘一品、金鐳公司發票充當欽國 公司進項憑證部分,亦據被告子○○坦承在卷,核與被告丙○○所述之情節相符, 其餘可參考理由四。 被告丁○○、甲○○,對於右揭渠二人部分之事實,均已坦承不諱,核與渠二人在 檢察官偵訊中所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稅捐處提供之各該相關公司持該些發票申報 營業稅之資料可佐,又被告丁○○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稅捐部分,可參酌理由四。另 被告丁○○開立慧廣公司發票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稅捐部分,因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峰安公司販賣發票給雙瀛、新弘、滄鎰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丁○○陳明在卷,且 劉讚榮代表峰安公司出庭向檢察官說明時亦稱「峰安公司跟這三家公司無實際交易 行為,可能公司內有人謀不贓的情形」(偵卷五第一三六頁),又雙瀛、新弘、滄 鎰公司為證明與峰安公司有交易行為而製造之假付款,經查款項均係從峰安公司之 關係企業負責人亦為被告辛○○之振安公司及安鋒公司之帳戶中所提領,再以雙瀛 等三家公司之名義匯給峰安公司,此有各該提匯款單及存摺可證(在鋒安公司資金 流程卷)。被告辛○○為峰安公司負責人,綜理公司之一切事務,對公司之營業情 形焉有不知之理,是其推稱不知公司有販賣發票之詞,尚不足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午○○、T○○、丑○○、P○○、庚○○、J○ ○、巳○○、O○○、N○○、I○○、F○、M○○、R○○、黃○○、G○○ 、戊○○、宇○○、辰○○、玄○○、乙○○、丙○○、酉○○、子○○、丁○○ 、甲○○、辛○○之犯行,均應堪認定。 ㈠寅○○集團偽造E○○、戌○○、V○○、癸○○、申○○、H○○、Q○○、 K○○、宙○○、壬○○、亥○○、U○○等人之印章、印文,用以偽造公司行號 設立登記聲請書,並持向主管機關辦理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八、九、十二、十 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四、四五、四六等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登記 之行為,足使管理機關生登記管理不正確及E○○等人生可能遭追訴之損害,而被 告午○○、T○○、丑○○,既是寅○○集團之核心人物,當與寅○○、天○○、 地○○、S○○負相同之責任。故核渠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中偽 刻E○○等人印章並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聲請書之階段行為 ,而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聲請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渠三人與寅○○、天○○、地○○、S○○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再所犯各罪,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該連續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午○○、T○○、丑○○均犯後飾詞矯卸、毫無悔意、所為嚴重侵蝕 稅基破壞金融秩序、所負責之工作及參與之深廣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 偽刻之E○○等人印章各一顆,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故應與所偽造之E○○等 人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之電子零件三十九箱、銅 絲二捲,係寅○○集團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亦併予宣告沒收。 被告P○○、庚○○、J○○、巳○○、O○○、N○○、I○○、F○、M○○ 、R○○、黃○○、G○○等人對有人不循正常程序申請設立公司行號,卻出錢向 他人購買名義充當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之行為,應可推知必在從事不法勾當,是以渠 等對寅○○集團利用該些虛設公司行號行詐領退稅款及幫助其他公司行號逃漏稅捐 之舉,應有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渠等之本意,渠等均具有間接故意而應與 寅○○等核心人物負共犯之責任。故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之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並均與寅○○ 等核心人物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所犯二罪,均係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 論以一罪,且該連續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 罪處斷,並加重其刑。又被告P○○於八十三年間,曾因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三月,並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J○○於八十二年間,曾因竊盜 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按,渠二人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P○ ○等人均係貪圖小利之人頭、被告F○、G○○、I○○、庚○○等人除當人頭外 並受僱於寅○○集團,及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其中被告庚○○自案發開始即配合檢察官辦案,深具悔意,態度良好,及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次起訴 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 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之電子零件三十九箱、銅絲二捲,係寅○○集團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為沒收之宣告。另被 告R○○曾因任照誠有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自八十五年五月起至八十六年二月止 ,與「陳榮鐘」共同幫助益陳企業有限公司、照成有限公司、春波實業有限公司逃 漏營業稅計一百三十九萬六千零十四元之事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因被告R○○撤回上 訴而告確定,目前已在台灣台中分監執行中,此經被告R○○陳述在卷,並有該案 判決影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而本件檢察官起訴 被告R○○之部分,與該案之事實均係以被告充當照誠公司負責人為基礎,且該案 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時間與本案緊接、方法完全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以 連續犯論,至向稅捐機關詐領退稅款部分,則與該案事實有牽連犯之關係,屬裁判 上一罪。該案既已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應為被 告R○○免訴之判決。 被告戊○○偽造亥○○之印章、印文以偽造付款證明書之行為,足使亥○○受有被 誤為確有收到該些款項之損害,又其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優冠公司所開立及取得 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捐管理不正確之損害。故核其 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 上作成之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冊罪,其中①偽造亥○○之印章、印文行為,為偽造付款證明書之階段行為,不另 論罪,又偽造三十三張付款證明書,係短時間內接續完成,為單純一罪;②行使業 務上作成之不實文書罪與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且該連續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 入帳冊罪處斷,並加重其刑;③所犯偽造私文書罪與連續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 帳冊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 尚佳、頗具悔意,及動機尚非至惡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另偽刻之亥○○印章一顆、偽 造之亥○○署押、印文各三十三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均應併予宣告沒收 。 被告宇○○持被告戊○○所偽造之付款證明書向檢察官說明之行為,足生損害於亥 ○○及檢察官對案情之研判。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頂替罪。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 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辰○○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創 得公司所開立及取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捐管理不 正確之損害。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上作成 之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 所犯二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該連續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 從一重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宇○○、辰○ ○均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頗具悔意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渠 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分別併諭知被告宇○○緩刑二年、被告辰○○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被告玄○○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鈕新公司所開立及取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 ,竟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捐 管理不正確之損害;又其係納稅義務人鈕新公司之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 條第一款規定,應就鈕新公司逃漏稅之情負代罰之責任。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業務上作成之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不實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罪;其 中行使業務上作成之不實文書與不實記入帳冊罪二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 該連續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不實記入帳冊罪處斷, 並加重其刑;另公司為法人,既不具犯罪能力,自無犯意,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 僅係受罰主體,並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 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是以鈕新公司以健弘 一品等九家公司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九次逃漏稅捐部分,被告亦應負九次之代罰責 任,而合併處罰,並與前述連續不實記入帳冊罪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玄○○犯後 尚無悔意、極力撇清,及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被告子○○、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均明知渠等所分別負責之欽國公司、眾緯 公司所開立及取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捐管理不正 確之損害;核渠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業務上 作成之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酉○○所犯之三罪、被 告子○○所犯之行使業務上作成之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 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二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渠二人所犯之該三罪間 ,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均應從一重之連續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 處斷,並加重其刑。另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 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乙○○幫助鈕新公司九次取得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發 票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酉○○、子○○、丙○○、乙 ○○就欽國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稅捐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子○○犯後坦認所為、被告酉○○坦認部分所為、被 告丙○○、乙○○所述仍避重就輕、四人所涉之輕重程度及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 稅制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子○○及酉○○均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次起訴審判 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諭知 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被告丁○○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雙贏、龍鋼、新弘、滄鎰、慧廣公司所開立及 取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足使稅捐機 關生有稅捐管理不正確之損害;又其係納稅義務人新弘、滄鎰公司之負責人,依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就該二公司逃漏稅捐之情負代罰之責任。故核 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上作成之不實文書罪、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罪、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罪;其中行使 業務上作成不實之文書罪、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幫助逃漏稅捐罪,均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 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該連續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不 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斷,並加重其刑;另新弘公司三次逃漏稅捐、滄鎰 公司二次逃漏稅捐部分,被告亦應負五次之代罰責任,而合併處罰,並與前述連續 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 頗具悔意,及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被告甲○○、辛○○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均明知渠等所分別負責之憬懋公司、貫懋 公司、峰安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足使稅捐機關生有稅捐管理 不正確之損害;核渠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業 務上作成之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 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二人所犯之三罪, 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 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該連續三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均應從一 重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斷,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犯後坦 認所為、被告辛○○均稱不知尚無悔意,及渠二人所為均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等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 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U○○亦為寅○○集團之人頭,擔任慶樽公司之負責人,故應 與寅○○集團之核心人物負共同之刑責;㈡被告戊○○為證明被告宇○○才是優冠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除偽造前述之付款證明書外,並偽造優冠公司八十六年二月二 十日之董監事會議記錄(內載:董事長卯○○先生因身體不適,經醫師檢驗結果需 要住院開刀治療並需長期療養,因而需要推舉職務代理人,經全體列席董監事一致 表決通過,推派董事宇○○先生全權代理執行董事長職務)一份,此行為亦應負偽 造私文書之責任。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㈠被告U○○雖遭檢察官起訴,惟其於被訴前不曾出庭 說明過,起訴書認定其有犯嫌之理由為「調閱其戶籍謄本,其擔任慶樽公司負責人 時,並無身分證遺失補發之紀錄」,而本院質之時,其堅稱:不認識寅○○集團之 人,亦不曾出借身分證當人頭虛設公司,伊身分證曾於八十三年間遺失過,可能被 拾獲而遭冒用等語,本院依言函查結果,被告U○○確實曾因身分證遺失而於八十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申請補發,此有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 日北縣店戶字第一七九九一號函附之被告U○○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在卷可佐, 因認其所言為真,其應係遭冒名虛設慶樽公司。此外,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U○○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為被告U○○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戊○○在檢察官偵訊中雖自承「會議記錄是我做的」(偵卷五第二七三頁) ,但在本院堅稱該會議記錄屬實,辯稱:八十七年二、三月間,因原董事長卯○○ 罹病,需長期治療,為推舉職務代理人,確實有召開該會議並作成紀錄等語,經查 ,被告宇○○稱「會議記錄的確是董事長住院需要代理人而召開製作的」(本院八 十八年七月六日訊問筆錄),證人卯○○稱「當時我因為胸腺瘤要住院,在住院前 召開了這個會議,因為那時宇○○是董事,戊○○是監察人,因宇○○對公司的整 個生產很了解,那時他在公司任廠長又很年輕,而且另外一位董事李芳容只有開會 才會來公司,所以就由董事宇○○來接掌,我就開此股東會做了這種決議,也是要 對銀行有所交待,我的身體到現在還未恢復,蓋在會議紀錄上的章都是真的」(本 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 榮民總醫院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所開立內載「卯○○胸腺瘤手術後重症肌無力」 之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參,因認優冠公司應確有召開該會議並作成紀錄,被告戊 ○○所辯,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有偽造該會議記 錄之行為,又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偽造付款證明書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部分: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一號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三號、第二四九六號、第五九○一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三號之事實,經查與起訴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 理。㈡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六三號之事實,係指被告J ○○,明知某不詳姓名之人欲冒領呂德輝之身分證,竟與該人基於犯意之聯絡,於 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由該人冒呂德輝之名,向台中縣神岡鄉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 呂德輝之國民身分證,被告J○○擔任證明人,兩人在補領國民申分證申請書上之 申請人欗及證明人欄內分別簽署呂德輝及J○○之姓名,並交給承辦之公務員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因認被告J○○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罪嫌;惟查本案被告J○○所犯者為刑法詐欺取財及幫助逃漏稅捐罪(詳理 由),與併辦事實顯無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法併予論究, 應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八八 號部分,係指被告丁○○所負責之慧廣公司與鈕新公司無實際交易行為,竟開立發 票給鈕新公司充當進項憑證,幫助鈕新公司逃漏稅捐,因此部分與起訴事實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㈣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四二○四號之事實,係指鈕新公司自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有向剛建企業有限公司、玉發行等七十八家虛設公司行號取得虛偽進 項發票三十七億餘元,並與高鋁、合泉、聖舫、麗祐、聖星、山京、竣巧、董捷、 景升、得誌、勇泰、新格發、黃山、津緯、大徵、萱一、千實、古慧等公司間互為 進銷對象,彼此對開發票之情形,因認負責人玄○○涉有惡性逃漏稅暨幫助他人逃 漏稅之罪嫌而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查①本案起訴事實並不包括鈕新公司幫 助他人逃漏稅部分,故因被告玄○○幫助逃漏稅聲請併案辦理部分,顯與本案無任 何裁判上一罪關係;②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 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 乃屬於「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 漏稅捐,亦無所謂與他人有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可言,又刑法第五十 五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始足構成,亦即必 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得成立牽連關係 ,公司負責人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其僅係代罰而已,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縱由該公司負責人或其他有權代表公司之自然人代表公司為之,究非屬於 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可言;今本案公訴人起訴者為鈕新公司逃漏稅捐之事實,被告玄○○所負者 為「代罰」之刑責,是以鈕新公司縱有其他未經起訴之逃漏稅捐行為,就負責人即 被告玄○○言,亦無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該未起訴部分,自 不得併予審理。故此件併案應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百零二條第一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 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第一位)及其│公 司 設 立 地 址│ │ │ │他登記股東 │ │ ├──┼────┼──────────┼────────────────┤ │一 │丁茂企業│J○○、E○○、徐振│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有限公司│春、李國貞、陳春生 │ │ ├──┼────┼──────────┼────────────────┤ │二 │津卡企業│E○○、戌○○、林昌│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有限公司│呈、鄭金樑、廖明原 │三樓 │ ├──┼────┼──────────┼────────────────┤ │三 │通卡企業│V○○、王炳文、尹明│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有限公司│昌、鄧志璜、賴吉森 │下樓 │ ├──┼────┼──────────┼────────────────┤ │四 │鐳行有限│丑○○、何素良、鍾肇│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公司 │良、吳世銘、林王惠子│三樓 │ ├──┼────┼──────────┼────────────────┤ │五 │昭遠國際│B○○、G○○、姚文│台北市信義區○○○路○段四七七之│ │ │有限公司│財、王昭筆、潘贊襄 │一號一樓 │ ├──┼────┼──────────┼────────────────┤ │六 │達澧國際│何在明、F○、C○○│同右 │ │ │有限公司│、N○○、潘贊襄 │ │ ├──┼────┼──────────┼────────────────┤ │七 │捷椿企業│I○○、F○、莊瑞彬│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五一之二│ │ │有限公司│、B○○、張月美 │號四樓 │ ├──┼────┼──────────┼────────────────┤ │八 │茂峰企業│戌○○ │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社 │ │ │ ├──┼────┼──────────┼────────────────┤ │九 │鴻華達實│申○○ │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社 │ │下樓 │ ├──┼────┼──────────┼────────────────┤ │十 │振泓企業│王玉臣 │台北市大安區○○○路三○七號八樓│ │ │社 │ │ │ ├──┼────┼──────────┼────────────────┤ │十一│桂椿有限│黃○○、黃禮言、葉國│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公司 │強、陳進來、陳淇章 │ │ ├──┼────┼──────────┼────────────────┤ │十二│喬欣盛實│Q○○、周國清、陳麗│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月、林江河、陸君強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三│穩春實業│O○○、盧美華、黃茂│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有限公司│雄、李金田、余太田 │ │ ├──┼────┼──────────┼────────────────┤ │十四│金美倫實│K○○、蔡麗娥、戴鈺│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娟、曾建揚、H○○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五│九龍城實│宙○○、李承志、袁素│台北市○○○路○段三六號九樓 │ │ │業有限公│平、洪寡蘭、黃善君 │ │ │ │司 │ │ │ ├──┼────┼──────────┼────────────────┤ │十六│慶樽有限│U○○、徐金水、黃進│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八六號│ │ │公司 │發、王枚麗、蔡杏娟 │七樓之四 │ ├──┼────┼──────────┼────────────────┤ │十七│聰怡有限│壬○○、陳一男、徐秋│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七巷七號一│ │ │公司 │玲、邱欽華、王博俊 │樓 │ ├──┼────┼──────────┼────────────────┤ │十八│暘旌企業│王玉臣、王美清、王相│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四二之一號│ │ │有限公司│卿、王金威、王芝珮 │六樓 │ ├──┼────┼──────────┼────────────────┤ │十九│照誠有限│R○○、江二郎、林慶│台北縣新店市○○街三四號一樓 │ │ │公司 │宗、楊才志、蔡金助 │ │ ├──┼────┼──────────┼────────────────┤ │二○│健弘一品│亥○○、何在明、曾吉│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五○之二號二│ │ │有限公司│星、J○○、N○○ │樓 │ ├──┼────┼──────────┼────────────────┤ │二一│金康泰實│巳○○、呂德輝、黃康│同右 │ │ │業有限公│煙、巫炳昌、陳忠賢 │ │ │ │司 │ │ │ ├──┼────┼──────────┼────────────────┤ │二二│建陽國際│P○○、N○○、潘贊│台中市○區○○○街一段三六號十二│ │ │有限公司│襄、B○○、姚文財 │樓 │ ├──┼────┼──────────┼────────────────┤ │二三│字陽有限│C○○、李應旺、王進│同右 │ │ │公司 │勝、I○○、P○○ │ │ ├──┼────┼──────────┼────────────────┤ │二四│陸渡企業│F○、N○○、G○○│台中市○○區○○路三段四四五巷四│ │ │有限公司│、D○○、李應旺 │號 │ ├──┼────┼──────────┼────────────────┤ │二五│握達有限│D○○、B○○、何在│同右 │ │ │公司 │明、I○○、王進勝 │ │ ├──┼────┼──────────┼────────────────┤ │二六│昇昭企業│L○○、黃心秋、陳春│桃園縣桃園市○○街二○九巷十三號│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B○○、│ │ │ │ │王昭筆 │ │ ├──┼────┼──────────┼────────────────┤ │二七│煌旺企業│L○○、巫慶煌、陳春│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五一巷十號一│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P○○ │樓 │ ├──┼────┼──────────┼────────────────┤ │二八│隱發國際│G○○、I○○、余隴│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二二二號│ │ │有限公司│宏、F○、巫炳昌 │一樓 │ ├──┼────┼──────────┼────────────────┤ │二九│夏懋企業│陳淇章、陳伯虎、黃禮│台北縣三重市○○路三六號二樓 │ │ │有限公司│言、莊敏富、朱春生 │ │ ├──┼────┼──────────┼────────────────┤ │三○│昭筆有限│林瑞雄、王昭筆、曾吉│台中市○區○○○街一五一號七樓之│ │ │公司 │星、N○○、李應旺 │一 │ ├──┼────┼──────────┼────────────────┤ │三一│連福企業│M○○ │高雄市○○區○○路三九○號 │ │ │行 │ │ │ ├──┼────┼──────────┼────────────────┤ │三二│發漂企業│P○○、陳春枝、李應│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有限公司│旺、N○○、G○○ │之二 │ ├──┼────┼──────────┼────────────────┤ │三三│F○有限│F○、B○○、G○○│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公司 │、王昭筆、N○○ │樓 │ ├──┼────┼──────────┼────────────────┤ │三四│喬濟企業│D○○、潘贊襄、黃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 │ │ │有限公司│鉅、王昭筆、B○○ │ │ ├──┼────┼──────────┼────────────────┤ │三五│客里多國│N○○、D○○、廖本│同右 │ │ │際有限公│昇、F○、李應旺 │ │ │ │司 │ │ │ ├──┼────┼──────────┼────────────────┤ │三六│浦立貿易│B○○、D○○、潘贊│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有限公司│襄、李應旺、何在明 │樓 │ ├──┼────┼──────────┼────────────────┤ │三七│景淳企業│I○○、F○、何在明│高雄市○○區○○街六五號一樓 │ │ │有限公司│、王進勝、李應旺 │ │ ├──┼────┼──────────┼────────────────┤ │三八│陵成有限│何在明、B○○、F○│高雄市苓雅區○○○路二十號十樓 │ │ │公司 │、P○○、D○○ │ │ ├──┼────┼──────────┼────────────────┤ │三九│南灣科技│L○○、王昭筆、王進│高雄市○○區○○街七九號三樓 │ │ │工程有限│勝、陶彥銘、高樑晉 │ │ │ │公司 │ │ │ ├──┼────┼──────────┼────────────────┤ │四○│橋屋科技│蔡義雄、L○○、陳冠│台北市○○區○○街一四二號九樓之│ │ │工程股份│廷、I○○ │五 │ │ │有限公司│ │ │ ├──┼────┼──────────┼────────────────┤ │四一│致純企業│庚○○、王昭筆、莊瑞│台北市○○區○○路一七八巷六之一│ │ │有限公司│彬、張月美、龔煜民 │號一樓 │ ├──┼────┼──────────┼────────────────┤ │四二│盈洲國際│王進勝、何在明、姚文│台北市中南區○○○路○段三十號十│ │ │有限公司│財、李應旺、D○○ │樓 │ ├──┼────┼──────────┼────────────────┤ │四三│忠茂企業│己○○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巷八五之│ │ │社 │ │一號 │ ├──┼────┼──────────┼────────────────┤ │四四│君二有限│癸○○、黃心秋、梁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一樓 │ │ │公司 │傑、林祖誠、陳得勝 │ │ ├──┼────┼──────────┼────────────────┤ │四五│金鐳有限│E○○、庚○○、李振│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公司 │妹、J○○、丑○○ │之二 │ ├──┼────┼──────────┼────────────────┤ │四六│金寶華實│H○○、卓進春、涂振│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有限公│春、馬廣才、潘保同 │下樓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外 銷 公 司 名 稱 │申 報 退 稅 金 額 │實 際 退 稅 金 額 │ ├──┼─────────┼──────────┼───────────┤ │一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七百五十四萬三千零十│同上 │ │ │ │元 │ │ ├──┼─────────┼──────────┼───────────┤ │二 │金鐳有限公司 │九十一萬六千三百六十│同上 │ │ │ │元 │ │ ├──┼─────────┼──────────┼───────────┤ │三 │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十四萬六千五百元│○元 │ ├──┼─────────┼──────────┼───────────┤ │四 │鐳行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五萬零四十六│一百七十三萬二千八百七│ │ │ │元 │十一元 │ ├──┼─────────┼──────────┼───────────┤ │五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三百零八萬五千元 │一百七十一萬零三百七十│ │ │ │ │五元 │ ├──┼─────────┼──────────┼───────────┤ │六 │聰怡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萬五千零五│○元 │ │ │ │十五元 │ │ ├──┼─────────┼──────────┼───────────┤ │七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六百五十二萬元 │二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元│ ├──┼─────────┼──────────┼───────────┤ │八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八百五十七萬八千元 │同上 │ ├──┼─────────┼──────────┼───────────┤ │九 │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五百二十三萬三千九百│○元 │ │ │ │八十七元 │ │ ├──┼─────────┼──────────┼───────────┤ │十 │F○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九萬三千一百│○元 │ │ │ │二十七元 │ │ ├──┼─────────┼──────────┼───────────┤ │十一│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八百│○元 │ │ │ │四十四元 │ │ ├──┼─────────┼──────────┼───────────┤ │十二│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五十四萬四千五百│○元 │ │ │ │五十一元 │ │ ├──┼─────────┼──────────┼───────────┤ │十三│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三萬三千三百│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二百二│ │ │ │三十六元 │十九元 │ ├──┼─────────┼──────────┼───────────┤ │十四│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二百六十五萬二千五百│○元 │ │ │ │九十八元 │ │ ├──┼─────────┼──────────┼───────────┤ │十五│隱發國際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八萬七千七百│○元 │ │ │ │五十元 │ │ └──┴─────────┴──────────┴───────────┘ 附表三 編號一: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鐳有限公司│三 │二百八十五│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五 │八百七十萬│ │ │ │ │ │ │ │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二│七千三百六│ │ │ │ │ │ │ │十四萬二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五 │一千八百十│ │ │ │ │ │ │ │三萬六千元│ │ │ │ │ ├──────┼──┼─────┼──┼──────┼──────┼──┤ │忠茂企業社 │二七│一億三千四│ │ │ │ │ │ │ │百零七萬六│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三一│八千七百六│ │ │ │ │ │有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四○│九千六百八│ │ │ │ │ │ │ │十萬五千元│ │ │ │ │ ├──────┼──┼─────┼──┼──────┼──────┼──┤ │捷椿企業有限│ │ │八 │四千一百九十│二百零九萬九│ │ │公司 ││ │ │九萬元 │千五百元 │ │ ├──────┼──┼─────┼──┼──────┼──────┼──┤ │建陽國際有限│ │ │三一│一億一千六十│五百五十三萬│ │ │公司 │ │ │ │七萬五千元 │三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眾緯股份有限│ │ │四 │三百五十萬元│十七萬五千元│ │ │公司 │ │ │ │ │ │ │ ├──────┼──┼─────┼──┼──────┼──────┼──┤ │客里多國際有│ │ │十 │四千一百六十│二百零八萬一│ │ │限公司 │ │ │ │三萬五千元 │千七百五十元│ │ ├──────┼──┼─────┼──┼──────┼──────┼──┤ │喬濟企業有限│ │ │一 │五十五萬元 │二萬七千五百│ │ │公司 │ │ │ │ │元 │ │ ├──────┼──┼─────┼──┼──────┼──────┼──┤ │景淳企業有限│ │ │十 │三千七百零九│一百八十五萬│ │ │公司 │ │ │ │萬元 │四千五百元 │ │ ├──────┼──┼─────┼──┼──────┼──────┼──┤ │F○有限公司│ │ │七 │三千五百八十│一百七十九萬│ │ │ │ │ │ │一萬八千一百│零九百零五元│ │ │ │ │ │ │元 │ │ │ ├──────┼──┼─────┼──┼──────┼──────┼──┤ │金康泰實業有│ │ │四 │三百七十四萬│十八萬七千二│ │ │限公司 │ │ │ │四千元 │百元 │ │ └──────┴──┴─────┴──┴──────┴──────┴──┘ 編號二:金鐳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一 │十五萬元 │七 │二百七十九萬│十三萬九千八│ │ │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金美倫實業有│九 │六千六百三│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五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四 │一千九百三│ ││ │ │ │ │ │十二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一 │十三萬七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六十一萬九│二 │一千零八十萬│五十四萬元 │ │ │ │ │千元 │ │元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九│五千四百八│ │ │ │ │ │ │ │十八萬一千│ │ │ │ │ │ │ │五百五十元│ │ │ │ │ ├──────┼──┼─────┼──┼──────┼──────┼──┤ │商通企業有限│二四│二千三百零│ │ │ │ │ │公司 │ │一萬六千二│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賓泓汽車股份│三 │八萬零三百│ │ │ │ │ │有限公司 │ │六十二元 │ │ │ │ │ ├──────┼──┼─────┼──┼──────┼──────┼──┤ │台灣中汽貿易│十 │六百五十二│ │ │ │ │ │有限公司 │ │萬九千八百│ │ │ │ │ │ │ │四十五元 │ │ │ │ │ ├──────┼──┼─────┼──┼──────┼──────┼──┤ │聯福企業社 │三 │八十六萬一│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三 │一百七十九│ │ │ │ │ │公司 │ │萬二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夏懋企業有限│三 │一千二百二│ │ │ │ │ │公司 │ │十五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三 │一千八百八│三一│七千九百八十│三百九十九萬│ │ │有限公司 │ │十八萬八千│ │萬元 │元 │ │ │ │ │七百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三 │二百八十五萬│十四萬二千八│ │ │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振泓企業社 │ │ │七 │六百四十萬五│三十二萬零二│ │ │ │ │ │ │千元 │百五十元 │ │ ├──────┼──┼─────┼──┼──────┼──────┼──┤ │欽國營造股份│ │ │十八│三千零五十萬│一百五十二萬│ │ │有限公司 │ │ │ │五千二百元 │五千二百六十│ │ │ │ │ │ │ │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八│二千五百零五│一百二十五萬│ │ │限公司 │ │ │ │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編號三: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 │一億零一百│ │ │ │ │ │ │ │四十一萬七│ │ │ │ │ │ │ │千五百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二 │五百九十四│ │ │ │ │ │有限公司 │ │萬元 │ │ │ │ │ ├──────┼──┼─────┼──┼──────┼──────┼──┤ │聯福企業社 │四 │二千八百二│ │ │ │ │ │ │ │十四萬二千│ │ │ │ │ └──────┴──┴─────┴──┴──────┴──────┴──┘ 編號四:鐳行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三│八百四十七│一 │五十六萬三千│二萬八千一百│ │ │公司 │ │萬八千八百│ │五百元 │七十五元 │ │ │ │ │六十二元 │ │ │ │ │ ├──────┼──┼─────┼──┼──────┼──────┼──┤ │一鳴企業社 │一 │三萬八千零│ │ │ │ │ │ │ │九十五元 │ │ │ │ │ ├──────┼──┼─────┼──┼──────┼──────┼──┤ │金鐳有限公司│二 │一千零八十│二 │六十一萬九千│三萬零九百五│ │ │ │ │萬元 │ │元 │十一元 │ │ ├──────┼──┼─────┼──┼──────┼──────┼──┤ │統哲企業有限│一 │三十二萬元│ │ │ │ │ │公司 │ │ │ │ │ │ │ ├──────┼──┼─────┼──┼──────┼──────┼──┤ │大堡銀樓藝品│三 │十九萬七千│ │ │ │ │ │有限公司 │ │六百十九元│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三│一千一百三│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商通企業有限│八 │一千三百九│ │ │ │ │ │公司 │ │十九萬四千│ │ │ │ │ │ │ │零六十元 │ │ │ │ │ ├──────┼──┼─────┼──┼──────┼──────┼──┤ │四方事務機器│一 │四萬元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祥文股份有限│二 │一百六十四│ │ │ │ │ │公司 │ │萬九千元 │ │ │ │ │ ├──────┼──┼─────┼──┼──────┼──────┼──┤ │台灣中汽貿易│九 │四百六十一│ │ │ │ │ │有限公司 │ │萬二千八百│ │ │ │ │ │ │ │五十元 │ │ │ │ │ ├──────┼──┼─────┼──┼──────┼──────┼──┤ │大銜企業有限│二 │一百零六萬│ │ │ │ │ │公司 │ │二千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五 │二百八十六│ │ │ │ │ │公司 │ │萬八千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十一│五千二百二│六 │三千八百八十│一百九十四萬│ │ │有限公司 │ │十九萬元 │ │一萬元 │零五百元 │ │ ├──────┼──┼─────┼──┼──────┼──────┼──┤ │鉅通企業有限│七 │六百二十五│ │ │ ││ │公司 │ │萬零九百四│ │ │ │ │ │ │ │十元 │ │ │ │ │ ├──────┼──┼─────┼──┼──────┼──────┼──┤ │肯瑞有限公司│一 │一千八百八│ │ │ │ │ │ │ │十七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五 │八百七十萬元│ │ │ │公司 │ │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二 │二十一萬三千│一萬零六百九│ │ │ │ │ │ │九百元 │十五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二 │三百四十六萬│十七萬三千元│ │ │限公司 │ │ │ │元 │ │ │ └──────┴──┴─────┴──┴──────┴──────┴──┘ 編號五: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二七│二千四百五│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二六│二千四百三│ │ │ │ │ │ │ │十二萬七千│ │ │ │ │ │ │ │元 │ │ │ │ │ ├──────┼──┼─────┼──┼──────┼──────┼──┤ │聯福企業行 │六 │五百六十一│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四 │三千二百六│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夏懋企業有限│十三│一千一百七│ │ │ │ │ │公司 │ │十三萬六千│ │ │ │ │ │ │ │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八 │六百二十三│ │ │ │ │ │ │ │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 │ │十一│三千三百十四│一百六十五萬│ │ │有限公司 │ │ │ │萬元 │七千元 │ │ └──────┴──┴─────┴──┴──────┴──────┴──┘ 編號六:聰怡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展基國際股份│一 │七萬零二百│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新友科技股份│三 │二十四萬二│ │ │ │ │ │有限公司 │ │千五百元 │ │ │ │ │ ├──────┼──┼─────┼──┼──────┼──────┼──┤ │凌鵬電腦股份│一 │六十七萬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天漢資訊股份│四 │三十五萬七│ │ │ │ │ │有限公司 │ │千五百元 │ │ │ │ │ ├──────┼──┼─────┼──┼──────┼──────┼──┤ │數技股份有限│三 │五十萬四千│ │ │ │ │ │公司 │ │四百元 │ │ │ │ │ ├──────┼──┼─────┼──┼──────┼──────┼──┤ │佳營電子股份│三 │二十五萬九│ │ │ │ │ │有限公司 │ │千元 │ │ │ │ │ ├──────┼──┼─────┼──┼──────┼──────┼──┤ │京博股份有限│二 │十二萬零九│ │ │ │ │ │公司 │ │百五十一元│ │ │ │ │ ├──────┼──┼─────┼──┼──────┼──────┼──┤ │台碩國際股份│六 │四十三萬六│ │ │ │ │ │有限公司 │ │千四百七十│ │ │ │ │ │ │ │元 │ │ │ │ │ ├──────┼──┼─────┼──┼──────┼──────┼──┤ │太文電腦股份│十 │八十二萬二│ │ │ │ │ │有限公司 │ │千八百元 │ │ │ │ │ ├──────┼──┼─────┼──┼──────┼──────┼──┤ │凌駒實業有限│二 │五十六萬九│ │ │ │ │ │公司 │ │千六百元 │ │ │ │ │ ├──────┼──┼─────┼──┼──────┼──────┼──┤ │威健實業有限│一 │八萬七千七│ │ │ │ │ │公司 │ │百五十元 │ │ │ │ │ ├──────┼──┼─────┼──┼──────┼──────┼──┤ │視豐科技股份│一 │十六萬四千│ │ │ │ │ │有限公司 │ │八百元 │ │ │ │ │ ├──────┼──┼─────┼──┼──────┼──────┼──┤ │廣穎科技股份│三 │十三萬八千│ │ │ │ │ │有限公司 │ │一百六十七│ │ │ │ │ │ ││元 │ │ │ │ │ ├──────┼──┼─────┼──┼──────┼──────┼──┤ │廣哲資訊股份│三 │十七萬六千│ │ │ │ │ │有限公司 │ │一百九十五│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六 │二千零九十│ │ │ │ │ │有限公司 │ │六萬八千一│ │ │ │ │ │ │ │百十元 │ │ │ │ │ ├──────┼──┼─────┼──┼──────┼──────┼──┤ │富驊企業股份│二 │二十六萬八│ │ │ │ │ │有限公司 │ │千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九 │五千九百萬│十八│五千八百七十│二百九十三萬│ │ │ │ │元 │ │五萬五千元 │七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二│ │十二│四千九百十九│二百四十五萬│ │ │公司 │ │ │ │萬元 │九千五百元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五 │一千八百十三│九十萬六千八│ │ │公司 │ │ │ │萬六千元 │百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七 │二千五百七十│一百二十八萬│ │ │限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 │ └──────┴──┴─────┴──┴──────┴──────┴──┘ 編號七: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暘旌企業有限│三十│五千六百零│ │ │ │ │ │公司 │ │三萬二千二│ │ │ │ │ │ │ │百三十元 │ │ │ │ │ ├──────┼──┼─────┼──┼──────┼──────┼──┤ │三興糖果工廠│九 │二百九十五│ ││ │ │ │ │ │萬八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七 │四千二百八│ │ │ │ │ │有限公司 │ │十七萬五千│ │ │ │ │ │ │ │八百七十五│ │ │ │ │ │ │ │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八 │二千二百六│ │ │ │ │ │ │ │十八萬四千│ │ │ │ │ │ │ │元 │ │ │ │ │ ├──────┼──┼─────┼──┼──────┼──────┼──┤ │桃榮鋼鐵有限│一 │八萬二千零│ │ │ │ │ │公司 │ │五十元 │ │ │ │ │ ├──────┼──┼─────┼──┼──────┼──────┼──┤ │瑞僑建設股份│四 │一千二百三│ │ │ │ │ │有限公司 │ │十三萬九千│ │ │ │ │ │ │ │九百八十九│ │ │ │ │ │ │ │元 │ │ │ │ │ ├──────┼──┼─────┼──┼──────┼──────┼──┤ │群英企業社 │一 │三萬八千一│ │ │ │ │ │ │ │百五十八元│ │ │ │ │ │ │ │元 │ │ │ │ │ ├──────┼──┼─────┼──┼──────┼──────┼──┤ │天亨鋼鐵股份│一 │七萬二千八│ │ │ │ │ │有限公司 │ │百二十三元│ │ │ │ │ │ │ │元 │ │ │ │ │ ├──────┼──┼─────┼──┼──────┼──────┼──┤ │中日金屬化工│七 │五萬八千六│ │ │ │ │ │股份有限公司│ │百十二元 │ │ │ │ │ ├──────┼──┼─────┼──┼──────┼──────┼──┤ │展鋒企業社 │一 │六萬一千八│ │ │ │ │ │ │ │百九十九元│ │ │ │ │ │ │ │元 │ │ │ │ │ ├──────┼──┼─────┼──┼──────┼──────┼──┤ │富新機械工程│四 │二百十七萬│ │ │ │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二七│二千四百五十│一百二十二萬│ │ │限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 │ ├──────┼──┼─────┼──┼──────┼──────┼──┤ │振泓企業社有│ │ │十三│一千二百零三│六十萬一千五│ │ │ │ │ │ │萬元 │百元 │ │ ├──────┼──┼─────┼──┼──────┼──────┼──┤ │欽國營造股份│ │ │二六│五千六百七十│二百八十三萬│ │ │有限公司 │ │ │ │一萬元 │五千五百元 │ │ ├──────┼──┼─────┼──┼──────┼──────┼──┤ │鈕新企業股份│ │ │七 │六千九百十一│★三百四十五│★營│ │有限公司 │ │ │ │萬六千元 │萬五千八百元│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七百│ │ │ │ │ │ │ │二十│ │ │ │ │ │ │ │七萬│ │ │ │ │ │ │ │九千│ │ │ │ │ │ │ │元 │ ├──────┼──┼─────┼──┼──────┼──────┼──┤ │優冠電腦股份│ │ │十三│四千九百九十│二百四十九萬│ │ │有限公司 │ │ │ │九萬五千元 │九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峰安金屬工業│ │ │三 │五千零六十萬│★二百五十三│★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元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二百│ │ │ │ │ │ │ │六十│ │ │ │ │ │ │ │五萬│ │ │ │ │ │ │ │元 │ └──────┴──┴─────┴──┴──────┴──────┴──┘ 編號八: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台灣中汽貿易│九 │五百十二萬│ │ │ │ │ │有限公司 │ │五千一百元│ │ │ │ │ ├──────┼──┼─────┼──┼──────┼──────┼──┤ │大銜企業有限│十二│五百七十三│ │ │ │ │ │公司 │ │萬八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十三│五百五十萬│ │ │ │ │ │公司 │ │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七 │二千五百七│ │ │ │ │ │ │ │十萬元 │ │ │ │ │ ├──────┼──┼─────┼──┼──────┼──────┼──┤ │忠茂企業社 │九 │五千三百七│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二九│一億五千四│ │ │ │ │ │有限公司 │ │百七十一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二四│二千二百五│ │ │ │ │ │ │ │十二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 │加洲有限公司│一 │三萬六千一│ │ │ │ │ │ │ │百九十五元│ │ │ │ │ ├──────┼──┼─────┼──┼──────┼──────┼──┤ │丁茂企業有限│四 │三百七十四│ │ │ │ │ │公司 │ │萬四千元 │ │ │ │ │ ├──────┼──┼─────┼──┼──────┼──────┼──┤ │金鐳有限公司│二八│二千五百零│ │ │ │ │ │ │ │五萬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三百四十六│ │ │ │ │ │ │ │萬元 │ │ │ │ │ ├──────┼──┼─────┼──┼──────┼──────┼──┤ │橋屋工程顧問│ │ │三 │五千零九十九│二百五十四萬│ │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五千元 │九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陸渡企業有限│ │ │二 │一百六十四萬│八萬二千元 ││ │公司 │ │ │ │元 │ │ │ ├──────┼──┼─────┼──┼──────┼──────┼──┤ │客里多國際有│ │ │一 │四十五萬五千│二萬二千七百│ │ │限公司 │ │ │ │元 │五十元 │ │ ├──────┼──┼─────┼──┼──────┼──────┼──┤ │南灣科技工程│ │ │六 │三千五百五十│一百七十七萬│ │ │有限公司 │ │ │ │一萬六千五百│五千八百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F○有限公司│ │ │十七│四千五百八十│二百二十九萬│ │ │ │ │ │ │六萬元 │三千元 │ │ ├──────┼──┼─────┼──┼──────┼──────┼──┤ │浦立貿易有限│ │ │一 │三十九萬元 │一萬九千五百│ │ │公司 │ ││ │ │元 │ │ ├──────┼──┼─────┼──┼──────┼──────┼──┤ │煌旺企業有限│ │ │五 │五千零六十五│二百五十三萬│ │ │公司 │ │ │ │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編號九: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三一│一億一千零│ │ │ │ │ │公司 │ │六十七萬五│ │ │ │ │ │ │ │千元 │ │ │ │ │ └──────┴──┴─────┴──┴──────┴──────┴──┘ 編號十:F○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七 │三千五百八│ │ │ │ │ │公司 │ │十一萬八千│ │ │ │ │ │ │ │一百元 │ │ │ │ │ ├──────┼──┼─────┼──┼──────┼──────┼──┤ │藍珊實業有限│一 │三十萬零一│ │ │ │ │ │公司 │ │百二十元 │ │ │ │ │ ├──────┼──┼─────┼──┼──────┼──────┼──┤ │三豐興業有限│十七│四千五百八│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千│ │ │ │ │ │ │ │一百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十七│四千五百八│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煌旺企業有限│ │ │一 │二百四十萬元│十二萬元 │ │ │公司 │ │ │ │ │ │ │ └──────┴──┴─────┴──┴──────┴──────┴──┘ 編號十一: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十 │四千一百六│ │ │ │ │ │公司 │ │十三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一 │四十五萬五│ │ │ │ │ │公司 │ │千元 │ │ │ │ │ └──────┴──┴─────┴──┴──────┴──────┴──┘ 編號十二: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七 │三千五百九│ │ │ │ │ │公司 │ │十九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十二│五千九百八│ │ │ │ │ │有限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眾緯股份有限│ │ │二 │一百六十萬元│八萬元 │ │ │公司 │ │ │ │ │ │ │ ├──────┼──┼─────┼──┼──────┼──────┼──┤ │南灣科技工程│ │ │四 │三百萬元 │十五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編號十三: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二 │二千三百五│ │ │ │ │ │公司 │ │十四萬七千│ │ │ │ │ │ │ │七百六十元│ │ │ │ │ ├──────┼──┼─────┼──┼──────┼──────┼──┤ │昭遠國際有限│七 │三千七百五│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編號十四: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F○有限公司│一 │二百四十萬│ │ │ │ │ │ │ │元 │ │ │ │ │ │ │ │七百六十元│ │ │ │ │ ├──────┼──┼─────┼──┼──────┼──────┼──┤ │金康泰實業有│五 │五千零六十│ │ │ │ │ │限公司 │ │五萬元 │ │ │ │ │ └──────┴──┴─────┴──┴──────┴──────┴──┘ 編號十五:茂峰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通卡企業有限│三 │二百二十三│ │ │ │ │ │公司 │ │萬七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六 │五千六百五十│二十八萬二千│ │ │公司 │ │ │ │五萬元 │七百五十元 │ │ ├──────┼──┼─────┼──┼──────┼──────┼──┤ │桂椿有限公司│ │ │三 │四千五百四十│二百二十七萬│ │ │公司 │ │ │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夏懋企業有限│ │ │四十│三千六百五十│一百八十二萬│ │ │公司 │ │ │ │五萬一千元 │七千五百五十│ │ │ │ │ │ │ │元 │ │ └──────┴──┴─────┴──┴──────┴──────┴──┘ 編號十六: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慶樽有限公司│三四│六千一百八│ │ │ │ │ │ │ │十六萬六千│ │ │ │ │ │ │ │三百九十元│ │ │ │ │ ├──────┼──┼─────┼──┼──────┼──────┼──┤ │茂峰企業社 │ │ │三 │二百二十三萬│十一萬一千八│ │ │ │ │ │ │七千五百元 │百七十五元 │ │ ├──────┼──┼─────┼──┼──────┼──────┼──┤ │峰安金屬工業│ │ │四 │五千九百五十│★二百九十七│★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元 │萬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四百│ │ │ │ │ │ │ │八十│ │ │ │ │ │ │ │七萬│ │ │ │ │ │ │ │五千│ │ │ │ │ │ │ │元 │ └──────┴──┴─────┴──┴──────┴──────┴──┘ 編號十七:鴻華達實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台寧特企業股│二 │九十三萬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二十一萬三│ │ │ │ │ │ │ │千九百元 │ │ │ │ │ ├──────┼──┼─────┼──┼──────┼──────┼──┤ │漢通股份有限│三 │三萬九千二│ │ │ │ │ │公司 │ │百元 │ │ │ │ │ ├──────┼──┼─────┼──┼──────┼──────┼──┤ │暘旌企業有限│一 │四十二萬元│ │ │ │ │ │公司 │ │ │ │ │ │ │ ├──────┼──┼─────┼──┼──────┼──────┼──┤ │照誠有限公司│二十│八百六十一│ │ │ │ │ │ │ │萬七千六百│ │ │ │ │ │ │ │九十五元 │ │ │ │ │ ├──────┼──┼─────┼──┼──────┼──────┼──┤ │慶樽有限公司│ │ │七 │六千一百六十│三百零八萬一│ │ │ │ │ │ │二萬零七百元│千零三十五元│ │ ├──────┼──┼─────┼──┼──────┼──────┼──┤ │九龍城實業有│ │ │十 │三千二百六十│一百六十三萬│ │ │限公司 │ │ │ │六萬七千八百│三千三百九十│ │ │ │ │ │ │九十元 │六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一 │十三萬七千五│六千八百七十│ │ │ │ │ │ │百元 │五元 │ │ └──────┴──┴─────┴──┴──────┴──────┴──┘ 編號十八: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二 │二千二百二十│一百十一萬零│ │ │公司 │ │ │四 │一萬二千元 │六百元 │ │ ├──────┼──┼─────┼──┼──────┼──────┼──┤ │桂椿有限公司│ │ │二 │二千九百七十│一百四十八萬│ │ │ │ │ │ │萬元 │五千元 │ │ ├──────┼──┼─────┼──┼──────┼──────┼──┤ │夏懋企業有限│ │ │十一│一千零四萬五│五十萬零二千│ │ │公司 │ │ │ │千元 │二百五十元 │ │ └──────┴──┴─────┴──┴──────┴──────┴──┘ 編號十九: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慶樽有限公司│十五│六千一百三│ │ │ │ │ │ │ │十三萬三千│ │ │ │ │ │ │ │元 │ │ │ │ │ ├──────┼──┼─────┼──┼──────┼──────┼──┤ │協新紡織股份│四 │十八萬一千│ │ │ │ │ │有限公司 │ │六百零八元│ │ │ │ │ ├──────┼──┼─────┼──┼──────┼──────┼──┤ │麥普國際有限│一 │二十六萬五│ │ │ │ │ │公司 │ │千七百十四│ │ │ │ │ │ │ │元 │ │ │ │ │ ├──────┼──┼─────┼──┼──────┼──────┼──┤ │殷客達資訊股│一 │十五萬二千│ │ │ │ │ │份有限公司 │ │三百八十一│ │ │ │ │ │ │ │元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十 │三千二百六│ │ │ │ │ │ │ │十六萬七千│ │ │ │ │ │ │ │八百九十元│ │ │ │ │ ├──────┼──┼─────┼──┼──────┼──────┼──┤ │金百有限公司│三 │十七萬四千│ │ │ │ │ │ │ │二百八十六│ │ │ │ │ │ │ │元 │ │ │ │ │ ├──────┼──┼─────┼──┼──────┼──────┼──┤ │快馹電訊股份│一 │十一萬九千│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十七│六千二百零二│三百十萬一千│ │ │公司 │ │ │ │萬七千七百五│三百八十八元│ │ │ │ │ │ │十元 │ ││ ├──────┼──┼─────┼──┼──────┼──────┼──┤ │聯福企業行 │ │ │四 │二千一百五十│一百零七萬七│ │ │ │ │ │ │四萬二千元 │千一百元 │ │ ├──────┼──┼─────┼──┼──────┼──────┼──┤ │夏懋企業有限│ │ │四三│三千九百四十│一百九十七萬│ │ │公司 │ │ │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君二有限公司│ │ │二 │二千三百九十│一百十九萬七│ │ │ │ │ │ │五萬五千元 │千七百五十元│ │ ├──────┼──┼─────┼──┼──────┼──────┼──┤ │鋒安金屬工業│ │ │二 │二千四百五十│★一百二十二│★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元 │萬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得稅│ │ │ │ │ │ │ │六百│ │ │ │ │ │ │ │十二│ │ │ │ │ │ │ │萬五│ │ │ │ │ │ │ │千元│ └──────┴──┴─────┴──┴──────┴──────┴──┘ 編號二十:振泓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三│一千二百零│八 │三千九百五十│一百九十七萬│ │ │公司 │ │三萬元 │ │二萬元 │六千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七 │六百四十萬│四 │一千九百三十│九十六萬六千│ │ │ │ │五千元 │ │二萬五千元 │二百五十元 │ │ ├──────┼──┼─────┼──┼──────┼──────┼──┤ │聯福企業社 │六 │五百六十一│ │ │ │ │ │ │ │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二 │一千零六十│ │ │ │ │ │有限公司 │ │八萬五千元│ │ │ │ │ │ │ │元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二六│二千四百三十│一百二十一萬│ │ │限公司 │ │ │ │二萬七千元 │六千三百五十│ │ │ │ │ │ │ │元 │ │ ├──────┼──┼─────┼──┼──────┼──────┼──┤ │君二有限公司│ │ │三十│九千八百三十│四百九十一萬│ │ │ │ │ │ │六萬五千元 │八千二百五十│ │ │ │ │ │ │ │元 │ │ └──────┴──┴─────┴──┴──────┴──────┴──┘ 編號二十一:暘旌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冒特科技有限│一 │三萬六千九│ │ │ │ │ │公司 │ │百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三十│五千六百零三│二百八十萬一│ │ │公司 │ │ │ │萬二千二百三│千六百十二元│ │ │ │ │ │ │十元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一 │四十二萬元 │二萬一千元 │ │ └──────┴──┴─────┴──┴──────┴──────┴──┘ 編號二十二:桂椿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美倫實業有│十 │一億二千八│ │ │ │ │ │限公司 │ │百六十一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茂峰企業社 │三 │四千五百四│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金寶華實業有│二 │二千九百七│ │ │ │ │ │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二六│一億七千一百│八百五十九萬│ │ │公司 │ │ │ │九十二萬零五│六千零二十五│ │ │ │ │ │ │百元 │元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四 │三千二百六十│一百六十三萬│ │ │限公司 │ │ │ │七萬元 │三千五百元 │ │ ├──────┼──┼─────┼──┼──────┼──────┼──┤ │丁茂企業有限│ │ │十二│七千三百六十│三百六十八萬│ │ │公司 │ │ │ │四萬二千五百│二千一百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十九│五千四百八十│二百七十四萬│ │ │ │ │ │ │八萬一千五百│四千零七十九│ │ │ │ │ │ │五十元 │元 │ │ ├──────┼──┼─────┼──┼──────┼──────┼──┤ │鐳行有限公司│ │ │十三│一千一百三十│五十六萬七千│ │ │ │ │ │ │四萬元 │元 │ │ ├──────┼──┼─────┼──┼──────┼──────┼──┤ │津卡企業有限│ │ │十 │一億零一百四│五百零七萬零│ │ │公司 │ │ │ │十一萬七千五│八百七十五元│ │ │ │ │ │ │百元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十八│一億三千二百│六百六十三萬│ │ │ │ │ │ │六十萬 │元 │ │ └──────┴──┴─────┴──┴──────┴──────┴──┘ 編號二十三:穩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美倫實業有│四 │二百八十一│ │ │ │ │ │限公司 │ │萬零四百三│ │ │ │ │ │ │ │十九元 │ │ │ │ │ └──────┴──┴─────┴──┴──────┴──────┴──┘ 編號二十四: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海航運股份│十 │六十八萬二│ │ │ │ │ │有限公司 │ │千七百七十│ │ │ │ │ │ │ │一元 │ │ │ │ │ ├──────┼──┼─────┼──┼──────┼──────┼──┤ │黃埔建設股份│四 │二百七十三│ │ │ │ │ │有限公司 │ │萬五千七百│ ││ │ │ │ │ │九十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十六│九千七百五十│四百八十七萬│ │ │公司 │ │ │ │五萬五千元 │七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九 │六千六百三十│三百三十一萬│ │ │ │ │ │ │五萬五千五百│七千七百七十│ │ │ │ │ │ │元 │五元 │ │ ├──────┼──┼─────┼──┼──────┼──────┼──┤ │穩春實業有限│ │ │四 │二百八十一萬│十四萬零五百│ │ │公司 │ │ │ │零四百三十九│二十二元 │ │ │ │ │ │ │元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十 │一億二千八百│六百四十三萬│ │ │ │ │ │ │六十一萬五千│零七百五十元│ │ │ │ │ │ │元 │ │ │ ├──────┼──┼─────┼──┼──────┼──────┼──┤ │聯福企業行 │ │ │七 │六千五百四十│三百二十七萬│ │ │ │ │ │ │一萬五千元 │零七百五十元│ │ ├──────┼──┼─────┼──┼──────┼──────┼──┤ │夏懋企業有限│ │ │一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公司 │ │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五 │七千四百九十│三百七十四萬│ │ │ │ │ │ │三萬元 │六千五百元 │ │ └──────┴──┴─────┴──┴──────┴──────┴──┘ 編號二十五:慶樽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鴻華達實業社│七 │六千一百六│ │ │ │ │ │ │ │十二萬零七│ │ │ │ │ │ │ │百元 │ │ │ │ │ ├──────┼──┼─────┼──┼──────┼──────┼──┤ │九龍城實業有│ │ │十五│六千一百三十│三百零六萬六│ │ │限公司 │ │ │ │三萬三千元 │千六百五十元│ │ ├──────┼──┼─────┼──┼──────┼──────┼──┤ │通卡企業有限│ │ │三四│六千一百八十│三百零九萬三│ │ │公司 │ │ │ │六萬六千三百│千三百二十元│ │ │ │ │ │ │九十元 │元 │ │ └──────┴──┴─────┴──┴──────┴──────┴──┘ 編號二十六:照誠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鴻華達實業社│ │ │二十│八百六十一萬│四十三萬零八│ │ │ │ │ │ │七千六百九十│百八十七元 │ │ │ │ │ │ │五元 │ │ │ └──────┴──┴─────┴──┴──────┴──────┴──┘ 編號二十七:君二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九龍城實業有│二 │二千三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金美倫實業有│五 │七千四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三萬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三十│九千八百三│ │ │ │ │ │ │ │十六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八│一億三千二│ │ │ │ │ │ │ │百六十萬元│ │ │ │ │ ├──────┼──┼─────┼──┼──────┼──────┼──┤ │聯福企業行 │二 │四千二百五│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十八│五千八百七│九 │五千九百萬元│二百九十五萬│ │ │ │ │十五萬五千│ │ │元 │ │ │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八 │二千二百六十│一百十三萬四│ │ │公司 │ │ │ │八萬四千元 │千二百元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八 │六百二十三萬│三十一萬一千│ │ │限公司 │ │ │ │元 │五百元 │ │ ├──────┼──┼─────┼──┼──────┼──────┼──┤ │丁茂企業有限│ │ │四十│九千六百八十│四百八十四萬│ │ │公司 │ │ │ │萬五千元 │零二百五十元│ │ ├──────┼──┼─────┼──┼──────┼──────┼──┤ │鐳行有限公司│ │ │六 │二千八百五十│一百四十二萬│ │ │ │ │ │ │三萬七千五百│六千八百七十│ │ │ │ │ │ │元 │五元 │ │ ├──────┼──┼─────┼──┼──────┼──────┼──┤ │優冠電腦股份│ │ │四一│二億零五百五│一千零二十七│ │ │有限公司 │ │ │ │十三萬元 │萬六千五百元│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四│二千二百五十│一百十二萬六│ │ │限公司 │ │ │ │二萬二千元 │千一百元 │ │ └──────┴──┴─────┴──┴──────┴──────┴──┘ 編號二十八:聯福企業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九龍城實業有│四 │二千一百五│ │ │ │ │ │限公司 │ │十四萬二千│ │ │ │ │ │ │ │元元 │ │ │ │ │ ├──────┼──┼─────┼──┼──────┼──────┼──┤ │金美倫實業有│七 │六千五百四│ │ │ │ │ │限公司 │ │十一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五 │二千六百萬元│一百三十萬元│ │ │公司 │ │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六 │五百六十一萬│二十八萬零八│ │ │限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三 │八十六萬一千│四萬三千零六│ │ │ │ │ │ │二百元 │十元 │ │ ├──────┼──┼─────┼──┼──────┼──────┼──┤ │振泓企業社 │ │ │六 │五百六十一萬│二十八萬零五│ │ │ │ │ │ │元 │百元 │ │ ├──────┼──┼─────┼──┼──────┼──────┼──┤ │津卡企業有限│ ││四 │二千八百二十│一百四十一萬│ │ │公司 │ │ │ │四萬二千五百│二千一百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君二有限公司│ │ │八 │四千二百五十│二百十二萬七│ │ │ │ │ │ │五萬元 │千五百元 │ │ └──────┴──┴─────┴──┴──────┴──────┴──┘ 編號二十九:發漂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昭遠國際有限│一 │六十萬元 │ │ │ │ │ │公司 │ │ │ │ │ │ │ ├──────┼──┼─────┼──┼──────┼──────┼──┤ │陸渡企業有限│三三│二千七百九│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陸渡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盛昌園企業有│五 │二千六百萬│ │ │ │ │ │限公司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二 │一百六十四│ │ │ │ │ │限公司 │ │萬元 │ │ │ │ │ ├──────┼──┼─────┼──┼──────┼──────┼──┤ │發漂企業有限│ │ │三三│二千七百九十│一百三十九萬│ │ │公司 │ │ │ │六萬元 │八千元 │ │ └──────┴──┴─────┴──┴──────┴──────┴──┘ 編號三十一:握達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南灣科技工程│二 │七十七萬五│ │ │ │ │ │有限公司 │ │千元 │ │ │ │ │ └──────┴──┴─────┴──┴──────┴──────┴──┘ 編號三十二:喬濟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盛昌園企業有│八 │四千五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六萬七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一 │五十五萬元│ │ │ │ │ │公司 │ │ │ │ │ │ │ ├──────┼──┼─────┼──┼──────┼──────┼──┤ │浦立貿易有限│十三│一千零三十│五 │二千八百萬元│一百四十萬元│ │ │公司 │ │六萬元 │ │ │ │ │ ├──────┼──┼─────┼──┼──────┼──────┼──┤ │鈕新企業股份│ │ │五 │同右 │★一百四十萬│★營│ │有限公司 │ │ │ │ │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七百│ │ │ │ │ │ │ │萬元│ ├──────┼──┼─────┼──┼──────┼──────┼──┤ │黎洋營造有限│ │ │十 │二千八百五十│一百四十二萬│ │ │公司 │ │ │ │八萬五千七百│九千二百八十│ │ │ │ │ │ │八十元 │九元 │ │ └──────┴──┴─────┴──┴──────┴──────┴──┘ 編號三十三: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盛昌園企業有│六 │二千六百七│ │ │ │ │ │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昭遠國際有限│一 │二百十四萬│ │ │ │ │ │公司 │ │五千元 │ │ │ │ │ ├──────┼──┼─────┼──┼──────┼──────┼──┤ │忠茂企業有限│十三│九百七十五│ │ │ │ │ │公司 │ │萬元 │ │ │ │ │ ├──────┼──┼─────┼──┼──────┼──────┼──┤ │達澧國際有限│ │ │十 │二千七百萬元│一百三十五萬│ │ │公司 │ │ │ │ │元 │ │ ├──────┼──┼─────┼──┼──────┼──────┼──┤ │喬濟企業有限│ │ │十三│一百十二萬八│五萬六千四百│ │ │公司 │ │ │ │千元 │元 │ │ └──────┴──┴─────┴──┴──────┴──────┴──┘ 編號三十四: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二三│六千一百八│ │ │ │ │ │公司 │ │十二萬元 │ │ │ │ │ ├──────┼──┼─────┼──┼──────┼──────┼──┤ │致純企業有限│ │ │七 │三千七百五十│一百八十七萬│ │ │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 │ ├──────┼──┼─────┼──┼──────┼──────┼──┤ │橋屋工程科技│ │ │六 │三千三百三十│一百六十六萬│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二萬九千三百│六千四百六十│ │ │ │ │ │ │六十元 │八元 │ │ ├──────┼──┼─────┼──┼──────┼──────┼──┤ │發漂企業有限│ │ │七 │六十萬元 │三萬元 │ │ │公司 │ │ │ ││ │ │ ├──────┼──┼─────┼──┼──────┼──────┼──┤ │眾緯有限公司│ │ │五 │三百五十萬元│十七萬五千元│ │ ├──────┼──┼─────┼──┼──────┼──────┼──┤ │南灣科技工程│ │ │四 │九百零五萬元│四十五萬二千│ │ │有限公司 │ │ │ │ │五百元 │ │ ├──────┼──┼─────┼──┼──────┼──────┼──┤ │浦立貿易有限│ │ │一 │二百十四萬五│十萬七千二百│ │ │公司 │ │ │ │千元 │五十元 │ │ └──────┴──┴─────┴──┴──────┴──────┴──┘ 編號三十五:景淳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十 │三千七百零│ │ │ │ │ │公司 │ │九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六:達澧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浦立貿易有限│十 │二千七百萬│ │ │ │ │ │公司 │ │元 │ │ │ │ │ └──────┴──┴─────┴──┴──────┴──────┴──┘ 編號三十七: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茂峰企業社 │四十│三千六百五│ │ │ │ │ │ │ │十五萬一千│ │ │ │ │ │ │ │元 │ │ │ │ │ ├──────┼──┼─────┼──┼──────┼──────┼──┤ │金寶華實業有│十一│一千零四萬│ │ │ │ │ │限公司 │ │五千元 │ │ │ │ │ ├──────┼──┼─────┼──┼──────┼──────┼──┤ │九龍城實業有│四三│三千九百四│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十三│一千一百七十│五十八萬六千│ │ │限公司 │ │ │ │三萬六千元 │八百元 │ │ ├──────┼──┼─────┼──┼──────┼──────┼──┤ │創得資訊有限│ │ │四 │一千九百八十│九十九萬四千│ │ │公司 │ │ │ │九萬零六百五│五百三十三元│ │ │ │ │ │ │十元 │ │ │ ├──────┼──┼─────┼──┼──────┼──────┼──┤ │優冠電腦股份│ │ │三 │一千八百八十│九十四萬四千│ │ │有限公司 │ │ │ │九萬零三百六│五百十八元 │ │ │ │ │ │ │十元 │ │ │ ├──────┼──┼─────┼──┼──────┼──────┼──┤ │肯瑞有限公司│ │ │四 │一千八百七十│九十三萬九千│ │ │ │ │ │ │八萬七千四百│三百七十三元│ │ │ │ │ │ │六十元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十五│一千二百二十│六十一萬二千│ │ │ │ │ │ │五萬二千元 │六百元 │ │ └──────┴──┴─────┴──┴──────┴──────┴──┘ 編號三十八: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昭遠國際有限│四 │九百零五萬│ │ │ │ │ │公司 │ │元 │ │ │ │ │ ├──────┼──┼─────┼──┼──────┼──────┼──┤ │捷椿企業有限│四 │三百萬元 │ │ │ │ │ │公司 │ │ │ │ │ │ │ ├──────┼──┼─────┼──┼──────┼──────┼──┤ │三豐興業有限│四 │二百九十一│ │ │ │ │ │公司 │ │萬六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六 │三千五百五│ │ │ │ │ │限公司 │ │十一萬六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聯合測量有限│一 │三萬八千零│ │ │ │ │ │公司 │ │九十五元 │ │ │ │ │ ├──────┼──┼─────┼──┼──────┼──────┼──┤ │昱鐵興業有限│七 │百四十萬四│ │ │ │ │ │公司 │ │千元 │ │ │ │ │ ├──────┼──┼─────┼──┼──────┼──────┼──┤ │握達有限公司│ │ │二 │七十七萬五千│三萬八千七百│ │ │ │ │ │ │元 │五十元 │ │ │ │ │ │ │ │ │ │ ├──────┼──┼─────┼──┼──────┼──────┼──┤ │鈕新企業有限│ │ │十五│四千六百八十│★二百三十四│★營│ │公司 │ │ │ │萬元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一百│ │ │ │ │ │ │ │七十│ │ │ │ │ │ │ │萬元│ └──────┴──┴─────┴──┴──────┴──────┴──┘ 編號三十九:忠茂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二七│一億三千四百│六百七十萬三│ │ │公司 │ │ │ │零七萬六千二│千八百十元 │ │ │ │ │ │ │百元 │ │ │ ├──────┼──┼─────┼──┼──────┼──────┼──┤ │浦立貿易有限│ │ │十三│九百七十五萬│四十八萬七千││ │公司 │ │ │ │元 │五百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九 │五千三百七十│二百六十八萬│ │ │限公司 │ │ │ │七萬元 │八千五百元 │ │ └──────┴──┴─────┴──┴──────┴──────┴──┘ 編號四十:橋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康泰實業有│三 │五千零九十│ │ │ │ │ │限公司 │ │九萬十九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昭遠國際有限│六 │三千三百三│ │ │ │ │ │公司 │ │十二萬九千│ │ │ │ │ │ │ │三百六十元│ │ │ │ │ ├──────┼──┼─────┼──┼──────┼──────┼──┤ │昇昭企業有限│ │ │二 │八十六萬元 │四萬三千元 │ │ │公司 │ │ │ │ │ │ │ └──────┴──┴─────┴──┴──────┴──────┴──┘ 編號四十一:昇昭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橋屋科技工程│二 │八十六萬元│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附表四: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三│四千九百九│七 │四千二百八十│ │ │ │公司 │ │十九萬五千│ │七萬五千八百│ │ │ │ │ │元 │ │七十五元 │ │ │ ├──────┼──┼─────┼──┼──────┼──────┼──┤ │鐳行有限公司│六 │三千八百八│十 │四千七百八十│ │ │ │ │ │十一萬元 │ │九萬元 │ │ │ ├──────┼──┼─────┼──┼──────┼──────┼──┤ │喬欣盛實業有│十一│三千三百十│ │ │ │ │ │限公司 │ │四萬元 │ │ │ │ │ ├──────┼──┼─────┼──┼──────┼──────┼──┤ │金鐳有限公司│三一│七千九百八│三 │一千八百八十│ │ │ │ │ │十萬元 │ │八萬八千七百│ │ │ │ │ │ │ │元 │ │ │ ├──────┼──┼─────┼──┼──────┼──────┼──┤ │君二有限公司│四一│二億零五百│ │ │ │ │ │ │ │五十三萬 │ │ │ │ │ ├──────┼──┼─────┼──┼──────┼──────┼──┤ │夏懋企業有限│三 │一千八百八│ │ │ │ │ │公司 │ │十九萬零三│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肯瑞有限公司│三 │一千八百八│一 │一千八百七十│ │ │ │ │ │十七萬五千│ │五萬元 │ │ │ │ │ │元 │ │ │ │ │ ├──────┼──┼─────┼──┼──────┼──────┼──┤ │創得資訊有限│三 │一千九百八│ │ │ │ │ │公司 │ │十九萬零六│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三一│八千七百六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振泓企業社 │ │ │二 │一千零六十八│ │ │ │ │ │ │ │萬五千元 │ │ │ ├──────┼──┼─────┼──┼──────┼──────┼──┤ │津卡企業有限│ │ │二 │五百九十四萬│ │ │ │公司 │ │ │ │元 │ │ │ ├──────┼──┼─────┼──┼──────┼──────┼──┤ │聰怡有限公司│ │ │六 │二千零九十六│ │ │ │ │ │ │ │萬八千一百十│ │ │ │ │ │ │ │元 │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九│一億五千四百│ │ │ │限公司 │ │ │ │七十一萬五千│ │ │ │ │ │ │ │元 │ │ │ ├──────┼──┼─────┼──┼──────┼──────┼──┤ │捷椿企業有限│ │ │十二│五千九百八十│ │ │ │公司 │ │ │ │五萬元 │ │ │ └──────┴──┴─────┴──┴──────┴──────┴──┘ 附表五: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發票對象│張數│發票面額 │所逃漏之營業稅│所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 │健弘一品有限│七 │六千九百十│三百四十五萬五│一千七百二十七萬九千元│ │公司 │ │一萬六千元│千八百元 │ │ ├──────┼──┼─────┼───────┼───────────┤ │喬濟企業有限│五 │二千八百萬│一百四十萬元 │七百萬元 │ │公司 │ │元 │ │ │ ├──────┼──┼─────┼───────┼───────────┤ │南灣科技工程│十五│四千六百八│二百三十四萬元│一千一百七十萬元 │ │有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雙瀛工程有限│八 │六千五百萬│三百二十五萬元│一千六百二十五萬元 │ │公司 │ │元 │ │ │ ├──────┼──┼─────┼───────┼───────────┤ │龍鋼工程有限│十 │六千五百六│三百二十八萬元│一千六百四十萬元 │ │公司 │ │十萬元 │ │ │ ├──────┼──┼─────┼───────┼───────────┤ │新弘工程有限│七 │一千四百四│七十二萬二千五│三百六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公司 │ │十五萬元 │百元 │ │ ├──────┼──┼─────┼───────┼───────────┤ │慧廣工程有限│十三│五千六百八│二百八十四萬三│一千四百二十一萬八千七│ │公司 │ │十七萬五千│千七百五十元 │百五十元 │ │ │ │元 │ │ │ ├──────┼──┼─────┼───────┼───────────┤ │欽國營造股份│三六│一億零四百│五百二十二萬元│二千六百十萬元 │ │有限公司 │ │四十萬元 │ │ │ ├──────┼──┼─────┼───────┼───────────┤ │眾緯股份有限│四 │二千八百五│一百四十二萬五│七百十二萬五千元 │ │公司 │ │十萬元 │千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