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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學德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被告
優特林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一九一號十四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蕭 志 鋒

                      法 官 陳 學 德

                      法 官 鍾 啟 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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