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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О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胡忠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О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十四時四十五分許,因服農藥中毒,致心肺衰竭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証明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О三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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