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六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六六號
- 自訴人
- 雙馬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一七號
- 代表人
- 黃時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經查:本件自訴人陳稱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在高雄市,且自訴人交貨地點、被告向自訴人訂貨地點均在中國大陸,又被告交付支票之地點亦在高雄市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並經被告甲○○到庭供稱屬實,復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罪地非屬本院管轄,應無疑義。自訴人竟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三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