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六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六六號

自訴人
雙馬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一七號
代表人
黃時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經查:本件自訴人陳稱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在高雄市,且自訴人交貨地點、被告向自訴人訂貨地點均在中國大陸,又被告交付支票之地點亦在高雄市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並經被告甲○○到庭供稱屬實,復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罪地非屬本院管轄,應無疑義。自訴人竟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三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王 世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