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莊深淵
- 當事人Y○○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 s○○ (即賴惠伶) d○○ c○○ W○○ j○○ 林岳鋒 天○○ 寅○○ S○○ J○○ l○○ B○○ v○○ E○○ 黃德峯 右十六人共 林志忠律師 同選任辯護 陳漢洲律師 人 吳瑞堯律師 被 告 n○○ 選任辯護人 巫維仁律師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O○○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被 告 申 ○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方文獻律師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M○○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壽男律師 被 告 N○○ 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律師 陳文靜律師 被 告 o○○ 午○○ 己○○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L○○ e○○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m○○ 送達代收人 黃○○ 被 告 g○○ (即黃祝)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林志忠律師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陳漢洲律師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a○○ w○○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方文獻律師 被 告 K○○ 辛○○ 右二人共同 蕭慶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辰○○○女 選任辯護人 陳美彤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 八、二六二九О、二六二九一、二六七一六、二六八四八、二六八四九、二六九六九 、二七一九五、二七三三三、二七三八七、二七三六一、二七三八六、二七四五八、 二七四五九、二六四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八、一四一六、一六八一、三三 二О、三九八七、四三二七、四三二九、四五一О、三五三一號)及移送併辦(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三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七、四八四六、九七四、二六三 九、六四五0、六八五二、一一六四九、一一九八四、一二七五九、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八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Y○○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 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 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又共同連續違反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 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罰金壹 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主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g○○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 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 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 ,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h○○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 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 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 ,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j○○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 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 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 ,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辰○○○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 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 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 n○○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柒年。 O○○買賣有價證券,有虛偽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伍年。 申○、k○○、T○○、a○○、w○○、e○○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申○、k○○各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T○○、a○○各處有期徒貳年捌月。w○○、e○○各處有 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丁○○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 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 M○○、L○○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 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皆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卯○○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 N○○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玄○○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o○○、午○○、己○○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 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o○○、午○○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己○ ○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 m○○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 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 子○○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 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 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共同洗錢,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 罰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 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 之日數比例折算。 d○○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 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 戊○○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 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 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Q○○、K○○、辛○○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 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 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Q○○處有期徒刑參年。K○○、辛 ○○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s○○共同洗錢,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林岳鋒、天○○、J○○共同洗錢,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l○○、W○○共同洗錢,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B○○、E○○、v○○、黃德峯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 刑肆年。 Y○○、g○○、子○○、s○○、林岳鋒、天○○、J○○、l○○、W○○、j ○○共犯洗錢防制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價額共計新台幣捌拾肆億貳仟玖 佰參拾參萬捌仟參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對Y○○、g○○、子○○、s○○、林岳鋒、天○○、J ○○、l○○、W○○、j○○之財產抵償之。 c○○、寅○○、S○○共同洗錢,c○○處有期徒刑參年。寅○○、S○○各處有 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c○○、寅○○、S○○共犯洗錢防制法之罪,因犯罪所 得財物新台幣壹億捌仟伍佰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 事 實 Y○○早年擔任代書,民國六十九年間,與其兄曾正宏開始經營房地產投資事業, 其後成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建設公司),擔任董事長至八十六年五 月間止。八十一年間,Y○○跨足金融業,自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台中 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常務董事,而前立法 院院長即現任立法委員p○○則自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開始擔任台中區中小企 業銀行之董事長,至該行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後卸任。八十四年 間,Y○○為取得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經營權,需要掌握多數之董、監事席位, 惟因當時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 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Y○○為逃避上開受託代理股數比率之上限規定,遂於 八十四年三月間,利用其廣三建設公司之員工黃德峯、m○○、葉文珍、李秀霞、 宋名娜、黃蓓蒂、劉淑珊、黃姿菁、賴惠伶(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更名s○○)、j ○○、d○○、黃祝(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更名g○○)及陳秀枝等人所開設給 廣三建設公司使用之人頭股票帳戶,由Y○○提供資金以上開人頭之名義,每人至 少購進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股票六十萬股以上,並繼續持有至八十四年十月台中 區中小企業銀行召開股東會時,以符合上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 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委託書之徵求人繼續持有股票六個月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六十萬股以上之規定。其後Y○○即利用上開人頭名義四處收購委託書,於八十四 年十月十二日在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總行所召開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代表Y ○○之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而獲得全部董事十七席中之過半數九席,監事 三席則全數囊括,而取得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經營權(以上由本院以八十七年度 易字第四二五號另案審理)。Y○○取得經營權後,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 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副董事長,並由p○○繼續擔任董事長。Y○○另於八十 五年三月間,由廣三建設公司持有上巿之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I○○,由本 院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0號另案審理)股票,利用借殼上市而取得經營權 ,並將該公司改名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迨至八十六年間, Y○○因旗下之企業漸多,遂於同年七月間在台中巿英才路五一О號三樓成立廣三 企業集團(下稱廣三集團),Y○○自任總裁,戊○○任副總裁,下設兩個幕僚單 位:總管理處(由戊○○兼任處長)及財務處(處長:H○○),嗣後擴充結果, 總共有以下六個事業部:㈠百貨事業部(執行長:蔡青柏)、㈡量販事業部(執行 長:陳靜坤)、㈢建設事業部(執行長:m○○)、㈣營造事業部(執行長:m○ ○)、㈤食品事業部(執行長:B○○)、㈥轉投資事業部(執行長:賴惠伶), 下轄順大裕公司(代表人:I○○)、廣三建設公司(八十六年六月間起代表人由 Y○○變更為H○○)、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正開發公司,代表人:陳 靜坤)、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友營造公司,代表人:m○○)、廣三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實業公司,代表人:戊○○)、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代表人:H○○)、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曾氏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r○○)、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 鑫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黃德峯)、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仁國際 投資公司,代表人:陳靜坤)、順大裕公司(代表人:賴惠伶)、裕欣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裕欣投資公司,代表人:v○○)、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 華投資公司,代表人:謝雪如)、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利製罐公司 ,代表人:陳靜坤)、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流通公司,代表人龔慶安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寶投資公司,代表人:蔡來儀)、康禾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代表人:林政權)、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瀚誠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戊○○)、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全 投資公司,代表人:陳靜坤)、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公司,代表人: 陳森榮)等公司,Y○○為該集團之總裁,負責集團之運作,乃實際負責人。八十 七年十月間,Y○○更利用其廣三集團所掌握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股票(該行於 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業銀行),於同 年月十二日在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召開之臨時股東會,將非隸屬其派系者,幾皆全部 排除於經營層外,在九席董事中除楊天錫(中企原創元老第二代)外,餘為Y○○ 、顏秀吉(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T○○(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n○○(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來儀(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法人代表)、林耀南(千友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O○○(裕華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代表)、洪德生(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監察人賴惠伶(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顏志達(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戊○ ○(廣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等人,Y○○並擔任董事長。其企業組織如 下表: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轉投資事業┼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總管理處┐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量販營運單位 │ │ ├量販事業部┼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單位 總裁──┼────┼─┤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量販營運單位 │ │ │ └財務處─┘ ├食品事業部─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營運單位 │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營運單位 ├建設事業部┼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營運單位 │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營造事業部─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百貨事業部─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由上開企業組織之結構,可知「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各公司 法人之上位組織。此乃由於Y○○在取得公司之經營權後,安插人頭為公司代表人 ,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連同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供其存放 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中操作(詳如後述),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自然 人戶)之資金已成為Y○○一人之資金,所謂「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 財務處」云云,只Y○○一人之代名詞而已。 八十五年三月間,Y○○之廣三集團取得順大裕公司之經營權後,仍由I○○繼續 擔任董事長。而順大裕公司成為廣三集團之子公司,該公司之財務收支、籌措、運 用及管理等事項,即歸由廣三集團之財務處負責。八十七年三月間,Y○○與財務 處處長H○○、財務室經理g○○、財務課課長h○○及I○○等人基於共同犯意 之聯絡,虛偽以順大裕公司為支付為期二年半之「廣三名人雙星」、「精誠路案」 、「廣三金時代」、「大時代第二期」等各項住宅營建工程案之土地款,營建款及 土地融資款,以達到減輕財務負擔、改善財務結構、降低負債比率、增加營收利益 等積極正面效果為由,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z○○)申請辦理現 金增資新台幣(下同)一百億七千萬元,及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二 十億元;同年四月十六日經核准後,並進而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在順大裕公司八 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刊印募集九十一億二千萬元(一億九千萬股,每股四十八元) 之現金增資股票公開說明書第四十五頁,虛偽記載上述現金增資之目的。嗣一般投 資大眾因信賴上述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而認購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股票,繳交款項 ,並於同年五月及七月間分別募集完畢,其後於同年五月十四日及七月三日,所募 得之公司債資金二十億元及現金增資股款一百億七千萬元,分別存入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中港分行(下稱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順大裕公司之專戶內。惟:㈠上述資金存 入上開專戶後,Y○○等人未依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計劃執行(詳如附件一),其 中可轉換公司債部分,有十三億元用以償還順大裕公司銀行借款,七億元用以購買 短期票券(詳如附件二);現金增資部分,有二十三億元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十七 億八千零八十九萬四千五百四十六元轉入支存帳戶使用,二十五億元用以購買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其餘三十四億八千九百一十萬五千四百五十四元則 購買短期票券(詳如附件三)。㈡八十七年七、八月間起,擔任順大裕公司負責人 之I○○明知依順大裕公司之章程規定,該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始得對外保證,竟 與Y○○、H○○、g○○、h○○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公司法第 十六條第一項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職務,將以上述順大裕公司資金所購買之NC D,連同其他資金所購買之NCD,提供給廣三集團旗下之裕全投資公司、曾氏國 際投資公司、千友營造公司、元裕流通公司、康禾公司、廣正開發公司、廣三建設 公司等,或人頭戶王博泉、何忠義、李秀霞、林小煥、蕭淑瑜、謝慶昌、蔡來儀、 陳世香等人,及Y○○、H○○、g○○、h○○等人,作為其等向上海商銀中港 分行質押借款之擔保;並將以順大裕公司上述資金所購買之短期票券,連同其他資 金所購買之短期票券,提供給廣三集團旗下之廣三建設公司、廣正開發公司、千友 營造公司、曾氏國際投資公司、廣鑫國際投資公司、裕全投資公司等,作為各該公 司委託G○○○、丙○○○、中華票券、中央票券、萬泰票券、大眾票券、玉山票 券、甲○○○、萬通票券等金融公司,保證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之質押品;I○○ 且先後多次在質權約定書、承諾書、切結書等文件上簽名後,交予甲○○○、大眾 票券等金融公司,及以順大裕公司為發票人簽發本票,交予上開各金融公司,作為 票據保證(俗稱大本票)。㈢至於以上開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名義及各人頭戶名義 ,以上開NCD質押借款所得資金,及以上開短期票券擔保發行商業本票融資所得 之資金,全部由Y○○與H○○、g○○等人統一調度,用於集中巿場炒作「順大 裕」、「中企」等股票之用。迨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爆發Y○○等炒作順大 裕公司股票違約交割事件及向台中商業銀行違法貸款案後(詳如後述),上開以順 大裕公司之NCD辦理質押借款,及以短期票券擔保發行之商業本票,陸續到期, 因未獲清償,各該銀行及金融公司乃處分擔保品以抵償債務,其中以順大裕公司之 NCD抵償債務之金額共計三十四億七千三百八十九萬三千一百八十五元,以順大 裕公司之短期票券抵償債務之金額共計五十八億一千五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三十四元 ,順大裕公司資金因而流失九十二億八千九百一十三萬五千二百一十九元(詳如附 件四),資產幾被掏空,I○○則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辭去董事長職務。 壬○○○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改選董監事,Y○○獲推擔任該行之董事長,遂與廣三 集團財務處處長H○○、財務處之財務室經理g○○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 括犯意聯絡,計劃利用其擔任壬○○○董事長之便,違背其職務,以規模不大、營 業狀況不佳之公司法人向壬○○○借款,套取鉅額資金,以投入股巿非法拉抬順大 裕股票之價格,牟取不法之利益。而p○○(未經起訴)與Y○○結識多年,p○ ○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台中商業銀行之董事長,Y○○亦自同日起在該 行擔任常務董事,及至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Y○○透過董、事改選,取得台中商 業銀行之經營權後,Y○○亦僅擔任副董事長,仍由p○○繼續擔任董事長至八十 七年十月間改選時止,二人交情匪淺。Y○○遂遣H○○與p○○聯繫,p○○知 悉Y○○之計劃後,即與Y○○、H○○、g○○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初覓得由辰○○○擔任負責人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知慶公司),充 當人頭。Y○○、H○○、g○○、p○○及辰○○○均明知知慶公司之資本額僅 二千萬元,該公司八十六年之度營業額為О,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 為一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四千九百四十萬元之貸款債務,並 無可向任何金融機構貸得十億元無擔保信用放款之條件,但事經協議後,辰○○○ 與其等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願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壬○○○申請:㈠十億元之信 用貸款,辰○○○再與吳林聰、黃桂真(吳林聰、黃桂真未經起訴)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擔任該十億元信用貸之連帶保證人,㈡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 押借款五億元,共計十五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Y○○則命g○○以g○○之名 義簽發支票號碼:AK0000000、AK0000000、AK000000 0號、發票日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面額各五千萬元、合計一億五千萬元、付 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之支票三張,作為知慶公司同意以該公司名義貸款之條 件交換(此部分資金流向,請參見圖二之1-3廣三建設二億八千萬元資金分析圖 、農銀信義分行q○○資金流向圖,及相關資金流向說明),知慶公司方面再給付 p○○五千萬元之佣金,p○○再從廣三集團取得一億元之代價,而從雙方取得至 少一億五千萬元之佣金。 Y○○為籌集資金,除透過p○○覓得知慶公司充當人頭以向壬○○○套取資金外 ,並基於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中旬左右,前往 設在台北巿民權西路四八號七樓之一之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融公司), 向該公司負責人黃蓁蓁(未經起訴)商借以台融公司之名義向壬○○○台北分行辦 理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另以順大裕股擔保借款十億元。而台融公司於八十七年 二月十日成立,資本額一億元,登記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該公司自設立後至八 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營業收入為О,且當時在金融機構尚有三十二億零三百萬元 之貸款債務。黃蓁蓁明知以台融公司上述之規模及營業狀況,不可能向金融機構貸 得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惟經雙方洽談後,黃蓁蓁萌生與Y○○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同意以該公司名義供Y○○辦理上述貸款。Y○○於是派遣 與其有概括犯意聯絡之g○○在數日後復至台融公司,向黃蓁蓁取得台融公司之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核備事項證明書、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巿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該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黃蓁蓁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名簿、公司章程、 公司資料表、負責人資料表、財務季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等資料,向壬○○○ 行台北分行辦理貸款。 依台中商業銀行編印之「授信業務處理手冊」、「徵信業務處理手冊」及「放款審 議委員會辦法」之規定,該行之分行營業單位受理授信案件之程序,以公司法人名 義提出申請者,須檢附下列資料:⒈公司執照、⒉公司章程、⒊負責人資格證明、 公司印鑑證明、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⒌公司會議記錄、⒍最近三年之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⒎財產目錄、⒏簡易資料表或資料表等。分行收件後先經分行之放 款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後,再交由徵信人員就借保人作實地勘查,進行:⒈徵信調 查、⒉擔保物鑑估、⒊最後由分行放款審查委員覆審是否同意授信。其中徵信調查 部分,負責徵信之行員須與客戶聯繫,前往實地考察,並將考察所得,及上開借戶 所提出之資料,按照「台中區中小企銀實地勘察表」內所登載之項目,逐一實地瞭 解,書寫勘察意見呈主管核示,並製作申貸人之「資產調查表」,調查申貸人及保 證人銀行借貸情形、不動產登記情形及償債能力等事項作徵信,另從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申貸人及保證人有無退票、借貸等資料,前述徵信工作完作後,製作乙份正式 之公司法人或個人實勘表,就申貸人之「客戶、保證人個人投資情形」、「經營者 能力」、「產銷能力」、「產銷管制」、「經營管理」、「財務分析、資金運用」 等項目逐欄填寫完畢,呈主管核示。依台中商業銀行⒑中企中審查字第六ОО 一號函所載,單位經理授權額度為:營業單位同一戶最高額:⒈一般案件,企業為 二ООО萬元,個人為:一五ОО萬元。⒉含外銷貸款部分:企業為:二五ОО萬 元;而無擔保最高額:⒈一般案件:企業為:三ОО萬元,個人為:一ОО萬元; ⒉含副擔保部分:企業為:五ОО萬元,個人為:三ОО萬元。若授信戶之申貸資 料或財務不健全,償還貸款來源不明,分行經理即可拒貸,無須考慮是否在其授權 額度範圍內。此外,經分行放款審查委員會覆審通過後,即予借戶核貸通知,通知 辦理簽約對保,設定物權擔保確定後,方可撥付貸款。倘非分行經理之授權額度內 ,則須將該件授信申請案送交總行審查,先由總行審查部審查科辦理,由審查部中 之徵信科再進行一次徵信,審查科綜合徵信意見後,再送放審會審查。案經放審會 討議後,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放審會之決議內容,呈報審查部之協理、經 理、副總經理審核及總經理批示。至該行總經理權限為:有抵押品:法人為八千萬 元,自然人為六千萬元,無抵押品:法人為三千萬元,自然人為二千萬元,若授信 金額在總經理之權限範圍內,即由總經理作成准駁之決定,倘逾其權限,即須再呈 常董會以多數決決議是否貸放,若常董會准予核貸,則總行審查部再根據常董會之 決議製作貸放批覆書,由分行營業單位依據授信有關規定及總行批覆書批註之條件 撥貸。撥貸前,放款業務經辦人員須取得借款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或本票,與借款 人、保證人完成對保,須提供擔保者,應就擔保品一併辦妥抵押權或質權之設定登 記,借款人並須開設該行存款帳戶等手續完備後,始能貸放撥款。 Y○○、H○○、g○○、辰○○○及p○○共謀以知慶公司向壬○○○套取資金 後,p○○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通知壬○○○台北分行之經理卯○○及 辰○○○至其台北巿臨沂街十二號三樓之一之住處,辦理知慶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 台北分行貸款之相關手續,卯○○並聯繫台北分行之襄理N○○、授信業務人員o ○○、午○○及己○○前往作業。而卯○○、N○○、午○○、o○○及己○○等 人均受壬○○○所聘用,為壬○○○處理事務,同時身兼壬○○○台北分行放款審 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負責授信案之初審、覆審,對於前開台中商業銀行所編印之 規定知之甚詳;且從知慶公司所提出之申請資料,均明知知慶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二 月十四日成立,設在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五三八號,資本額二千萬元,登記營 業項目為:⒈對各種生產事業之投資,⒉對證券投資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 公司、文化事業公司之投資,⒊對興建商業大樓及住宅之投資,八十六年之度營業 額為О,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為一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惟卯○○ 當場仍責由o○○負責知慶公司之法人徵信工作,製作該公司之實地勘查表,及借 保人之資產調查表,己○○則負責自然人部分之徵信工作,製作連帶保證人辰○○ ○、吳林聰、黃桂真等三人之實地勘查表。由於為趕赴翌日(十三日)送至總行常 務董事會審議,時間急迫,o○○所製作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在未實地前往知慶公 司查訪之情況下,僅能引用當時所有之資料,簡略記載,其所製作之知慶公司、辰 ○○○、吳林聰、黃桂真等人之「資產調查表」,均僅蓋用「以下空白」章;另己 ○○就三名保證人所製作之實地勘查表,關於財產資料之記載,甚為簡略或未予記 載,不足明瞭吳林聰、黃桂真等人有無可供保證之資產而適於擔任保證人,徵信工 作相當草率。迨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凌晨約四時許,其等始離開p○○之住處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五上午上班後,o○○再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查詢知慶公司及上述保證人之借款餘額變動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由 借款餘額變動資訊又得悉辰○○○個人當時在其他金融機關已有放款餘額二千二百 三十五萬元未償,且知慶公司亦有高達四千九百四十萬元之貸款債務。詎卯○○、 N○○、o○○、午○○、己○○等人面對知慶公司規模不大,財務結構不佳,投 資經營成效不彰,該公司又未能提出會計師融資簽證、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 表、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供判斷貸款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擬擔任保證人之 辰○○○、吳林聰及知慶公司之職員黃桂真有無資產不明,知慶公司復係初次與壬 ○○○往來,以前述壬○○○授信及徵信之規定,明知毫無理由可貸給無擔保信用 貸款十億元,竟因董事長Y○○強力指示該件申貸金額已逾分行經理之授信額度, 屬於常務董事會之准駁權限,僅須使其成案送總行審查即可,即畏於Y○○及p○ ○之權勢,與Y○○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並與p○○基於犯 意之聯絡,依其等之指示,違背職務,不駁回此件授信案,反而均在知慶公司十億 元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內「初審議定」欄及「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貸放,而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午間,將此件授信案送至壬○○○總行審查,使Y○○得以 向台中商業銀行套取資金,對該行及投資股東造成損害。 Y○○與g○○、黃蓁蓁共謀以台融公司之名義,向壬○○○申請信用貸款十億元 後,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與卯○○、N○○、午○○、o○○及己○○基於 前述同一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許取得台融 公司之公司執照、印鑑資料、簡易財務報表資料等基本資料後,即在壬○○○台北 分行內著手趕製此件授信案之授信資料。惟台融公司係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成立, 設在台北巿民權西路四八號七樓之一,資本額一億元,登記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 ,然該公司至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營業收入為О,經營績效不佳,且淨值係負 二千七百九十五萬一千元,公司體質堪虞;該公司又未提出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 損益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等攸關該公司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之相關資 料;另黃蓁蓁為台融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經營之決策者,但拒絕擔任連帶保證人 ;復經午○○於當天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企業借款餘額資訊,顯示台 融公司在其他金融竟有高達三十二億零三百萬元之借款餘額待償。以台融公司上開 條件,按諸前述之授信原則,亦毫無理由可以貸給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惟卯○○ 、N○○、o○○、己○○及午○○等人,竟均違背職務,在台融公司十億元信用 貸款之「借款申請書」內「初審議定」欄及「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貸放,並經卯 ○○於該件借款申請書批示「擬予承作,呈總行核示」後,與知慶公司授信案一併 於同日午間送交壬○○○總行審查。 壬○○○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已先電話通知總行審查部,將於當 日上午提送董事長Y○○所關心之急件,希望審查部儘快處理,提交是日下午之常 董會決議。審查部遂於午間通知各放審會委員將於一時三十分許在總行三樓小會議 室召開放審會審查Y○○所關切之授信案,二時在總行三樓大會議室召開常董會。 而p○○於十二日晚間,在台北市○○街住處,督促趕製知慶案之授信資料至十三 日凌晨四時許,復於十三日下午一時二十七分許,趕抵台中市,乘電梯進入台中商 業銀行總行,關切此案之進展。由於知慶及台融公司之授信案約於午間送抵總行, 時間急迫,審查部承辦人因而不及重複徵信、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供放審會委員 參考,僅將台北分行之授信資料送請放審會審查,但台融案因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 保證人,違反授信常規,審查部遂簽擬「本案擬徵提負責人黃蓁蓁擔任連保人後再 議」之審查意見。當天參加放審會之成員包括召集人即該行副總經理申○、副總經 理T○○、副總經理a○○、審查部經理k○○、稽核室主任w○○、國外部經理 e○○,均係受台中商業銀行聘雇,為該行處理事務之專業經理人,皆目睹知慶案 申請資料不足,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及台融案之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 等事實。其等對於台融案部分,贊同審查部審查意見,將台融案退件,其後總經理 O○○對此案亦持相同看法,未提請當日之常董會決議,使得Y○○夥同g○○、 黃蓁蓁、卯○○、N○○、o○○、午○○、己○○等人欲以台融公司之名義著手 以信用貸款之方式向壬○○○套取十億元資金之目的,未能達成。惟知慶案部分, 申○等放審委員並未依台融案之方式處理,而Y○○為使知慶公司之授信案迅速通 過,則二度至放審會場要求停止討論,稱此授信金額屬於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之 結論並不重要,令申○、T○○、a○○、k○○即刻轉往列席常董會。申○、k ○○因此離席至Y○○之辦公室商議,Y○○稱:「這個案子是屬於常董會之權限 ,劉院長《指立法院長p○○》已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並指示k○○依照台北 分行之意見向常董會報告即可,且同意申○之提議,待知慶公司補齊資料後,允許 審查部及放審會修正意見及結論。詎申○、k○○返回放審會告知其他委員協商之 結果後,與a○○、T○○、w○○、e○○等人均明知Y○○此舉意在圖得自己 不法之利益,卻與之形成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等身兼放審會委員之職務在 於「為加強授信案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台中商業銀行債權之安全」,未本於專業 之判斷,如同台融案一般持反對意見,拒絕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反而曲意配合Y○ ○之要求,使當日放審會議不了了之,既未作成任何結論,亦無任何委員簽名,申 ○、T○○、a○○及k○○等人即轉往列席常董會,放審會形同虛設,失去防止 負責人濫權、專擅之機能,嚴重違反審查程序,造成壬○○○財物受損。知慶公司 之授信案經放審會審議後,原應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放審會之決議內容 ,呈報審查部之協理、經理、副總經理審核及總經理批示。因Y○○催促之結果, 審查部並未於當天製作知慶案之簽辦單由總經理O○○批示,該案即從放審會尚在 審議中之情形下,直接被提至常董會決議。O○○明知知慶案嚴重違反授信程序、 不符申貸資格,及Y○○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等事實,竟與其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 聯絡,違背職務,摒棄專業上之看法,迎合Y○○之要求,前往列席常董會,而未 ) 作出與台融案相同之處理,致後來Y○○輕易在常董會中主導通過知慶案,對壬○ ○○之財物造成損害。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之常務董事會僅Y○○及常務董事即副董事長n○○參加, 另一名常務董事洪德生當天並無與會,亦無委託Y○○或n○○代理出席常務董事 會。而知慶公司申請貸款案係排在第十六案審查,於當日下午近五時許,方開始審 議,出席者除Y○○及n○○外,另有監察人顏志達(未經起訴)、總經理O○○ 、副總經理申○、T○○、a○○及審查部經理k○○列席,其等即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會議過程中,列席之顏志達、O○○、申○、T○ ○、a○○、k○○等人並未發言反對知慶公司之貸款案,均積極附和通過此案, 協助Y○○擬定常董會通過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決議內容;O○○明知此案有如前述 諸多缺失,為配合Y○○套取資金之計劃,還發言表示此案手續均依該行之規定辦 理,應無疑義等語。另n○○於四十七年間即進入彰化商業銀行任職,歷任過經理 、總行國外營業部經理、國外管理部經理、審查部經理,八十三年二月間升任副總 經理,至八十四年十月退休後,轉往Y○○時任副董事長之台中區中小企銀擔任總 經理,有四十年之銀行資歷,對於授信、徵信業務極為熟稔。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 ,台中區中小企銀召開臨時股東會,因Y○○由原任副董事長被推選為董事長,n ○○遂以廣三旗下之法人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升任副董事長,深受Y○ ○之提拔,二人關係密切。因此在常董會前即已與Y○○形成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 之概括犯意聯絡,至常董會時,雖明知知慶公司資本額僅二千萬元,八十六年度營 業額О,營運狀況不佳,欠缺前開會計師財務簽證等報表,及知慶公司、辰○○○ 之負債等情形,遂違背職務,為配合Y○○向壬○○○套取資金之計劃,故意不發 言反對,附和Y○○通過該件授信案,而對台中商業銀行造成損害。 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常務董事會召開前,即以電話通知台北分行經理卯 ○○按h○○所提供之匯款帳戶資料,先行登錄鍵入電腦,準備匯款。Y○○另指 派與其有背信犯意聯絡之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課課長h○○持上述匯款帳戶資料, 於同日下午約二時許送抵台北分行,卯○○再告知該行負責放款作業之襄理玄○○ ,謂知慶公司貸款案乃董事長Y○○所關切之案件,指示玄○○即依h○○所提供 之戶名及帳號預先登錄電腦,俟總行准予貸放時,馬上發信匯出匯款。玄○○遂自 當日下午二時五十一分起四時零六分止,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將被告h○○所交付 之匯款資料,分成一百五十筆鍵入電腦登錄完畢。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知慶案 尚未開始討論程序前,Y○○即命O○○先行以電話通知卯○○稱知慶公司十五億 元之授信案,常董會已經通過貸放,令卯○○趕緊匯出款項,批覆書後補;Y○○ 並緊接在O○○之後接過電話,再向卯○○強調常董會已經通過,趕快匯出款項。 卯○○聞言隨即指示N○○製作簽辦條,N○○即簽擬此案尚未對保完畢、批覆書 復無法於當日寄達台北分行等意見,呈卯○○批示可否先行辦理貸放,經卯○○批 示准予辦理後,交給玄○○辦理匯撥。而玄○○明知依一般貸放程序,須收到總行 之批覆書後,才可由分行營業單位依據授信有關規定及總行批覆書批註之條件撥貸 ,撥貸前,須提供擔保者,並應就擔保品一併辦妥抵押權或質權之設定登記後,始 能貸放撥款。詎其因知此件為Y○○所關切,且廣三集團急用此十五億元之資金, 遂與卯○○、Y○○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應遵守上開撥 款程序之職務,在未接獲批覆書,及尚未接獲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之情形下 ,自是日下午約四時三十八分起至五十八分止,以二十分鐘左右之時間,將十五億 元分成一百五十筆匯款,悉數匯撥完畢,造成壬○○○之財物受損。此時仍逗留在 壬○○○總行之p○○,於知悉台北分行已經開始撥款,目的已達後,隨即於四時 四十二分許搭乘電梯離開壬○○○總行。而常董會就知慶公司申請貸款案,則遲至 當日下午近五時許,方開始審議。至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批覆書,台北分行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零二分左右,始接獲總行之傳真。 知慶公司貸得之十五億元資金流向(詳圖一),大體上流入人頭帳戶(本段所出現 之銀行帳戶或股票交易帳戶,均為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葉文珍部分五億八 千九百七十三萬八千元(詳圖一之1)、陳柳月部分一億五千七百八十三萬八千元 詳(圖一之2)、大華證券等十八家券商部分一億一千八百九十九萬三千元(詳圖 一之3)、謝慶昌部分四億五千八百八十八萬六千元(詳圖一之4)及陳世香等人 部分一億七千四百五十三萬九千元(詳圖一之5),略述如左(詳參後述資金流向 表及導讀說明): ㈠流入葉文珍部分之資金,有五億七千七百一十萬七千元償還以葉文珍名義在上海 商銀中港分行之貸款及利息,另以一千二百萬元支付謝慶昌等人頭帳戶買進壬○ ○○股票之融資追繳,惟融資追繳前所買進之股票後來於爆發廣三集團違約交割 順大裕公司股票後,多遭券商融資處分(斷頭)。 ㈡流入陳柳月部分,係匯至陳柳月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台新銀行大里分行、世華銀 行中港分行、壬○○○南屯分行、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大安銀行台中分行、第一 銀行台中分行等七個帳戶。其中: ⒈流入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戶之八千八百十七萬六千元(圖一之2-1),有七 千零十五萬一千元再流入由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林雯華所提供給廣三集 團炒作順大裕股票之人頭:林建銘、鄭振雨、陳洽雄、朱昭仁、竇蓉芳、朱正 仁、陳興安、鄭陳花守、楊素嘉、鄭炳儒、李垂倫、黃趙素英、謝林悶、童文 輝、林淑惠、趙桂花、林雯菁、朱淑霈、方志鎰、方寶愛、李麗茹、林杏 珍 等帳戶內,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關於Y○○等人共同利用人頭帳戶違反證券 交易法部分,詳待後述),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廣三集團爆發違約交 割順大裕股票之當天賣出上述融資買進之股票。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三十日,林雯華、王佩玉由廣三集團財務處之陳佩雲陪同,按該集團財務處 出納課長j○○之指示,基於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之共同犯意 聯絡,接續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提領部分賣出所得之股款,共計三千一百二十 二萬六千元(關於Y○○等人共同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詳待後述),另將部 分賣出所得資金利用鄭阿妙、方寶愛、李麗茹、林雯菁等人頭帳戶購買光華債 券基金,基金贖後回所取得之資金,再流入與Y○○有共同掩飾、隱匿重大犯 罪所得財產上利益犯意聯絡之Y○○五嫂r○○所提供之蔡明章、瑜昌營造有 限公司(負責人:陳京莒)等人頭帳戶內。 ⒉玉山大墩陳柳月之帳戶內所餘一千八百零二萬五千元,後來轉帳至瀚誠國際投 資公司之帳戶,以交割該公司在永興證券公司大墩分公司所買進之順大裕公司 股票,後來連同其他順大裕公司股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賣出,得款三 千零三十六萬七千元,匯至亞太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已被扣押(請參見後附壬 ○○○七十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⒊流入陳柳月其餘六家行庫之六千九百六十六萬二千元,則被轉匯交割以王博泉 、m○○、C○○、葉文珍、陳靜坤、宋名娜、何忠義、林伯椿、瀚誠國際投 資公司、陳娜慧、謝雪如、陳佩雲、林清華等人頭帳戶所融資買進之順大裕公 司股票,惟股票後來多遭券商處分,但瀚誠國際投資公司部分,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二十四日賣出股票,得款一千八百二十二萬元,此筆款項已被扣押。 ㈢匯至大華證券等十八家券商帳戶一億一千八百九十九萬三千元,包括:世華銀行 西台中分行之大華證券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台中分行之大慶證券帳戶、大眾銀行 台中分行之大發證券帳戶、第七銀行崇德分行之亞洲證券帳戶、大安銀行台中分 行之太平洋證券帳戶、寶島銀行台中分行之環球證券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 行之富邦證金帳戶、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元大證券帳戶、台新銀行台中分行之台 證證券帳戶、農民銀行台中分行之統一證券帳戶、中興銀行台中分行之元富證券 帳戶、第七銀行文心分行之康和證券帳戶、慶豐銀行台中分行之大信證券帳戶、 大安銀行台中分行之京華證券帳戶、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之群益證券帳戶、安泰 銀行豐原分行之建弘證券帳戶、台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營業部之大展證券帳戶、 壬○○○內新分行之永昌證券帳戶(詳圖一之3-1-5)。上述款項匯入此十 八家券商係因廣三集團在各該券商處之人頭帳戶,前因融資買進壬○○○之股票 ,後因股價下跌,融資維持率不足,而遭券商通知融資追繳。然最終此等以廣三 集團之人頭戶所融資買進之壬○○○行股票,多數為券商處分賣出,另為本院扣 得部分資金。 ㈣謝慶昌部分四億五千八百八十八萬六千元(詳圖一之4),係由壬○○○台北分 行知慶公司之帳戶匯至謝慶昌農民銀行台中分行、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台新銀行 台中分行、壬○○○內新分行、世華銀行大裕收付處、台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營 業部、第七商銀崇德及文心分行等帳戶。其中: ⒈農民銀行台中分行之七百二十一萬一千元,經內部轉帳至瀚誠國際投資公司, 用以支付前在統一證券現股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一百二十張之股款,嗣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賣出之股款,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上午為不知情之陳俊良領 出,交給廣三集團財務處。 ⒉匯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四千八百零六萬五千元,內部轉帳至康禾公司,用以 支付前在元大證券台中分公司現股買進順大谷股票八百張之股款,此買進之順 大裕股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被設質作為康禾公司擔保借款四點五億元之 用。 ⒊匯至台新銀行台中分行之四千六百七十七萬六千元,用以支付葉淑華等人頭帳 戶融資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之股款,後來股票有被券商處分,亦有經本院查扣 者。 ⒋匯至世華銀行大裕收付處之一億三千三百四十六萬五千元、壬○○○內新分行 之三千七百二十六萬三千元,則作為楊惠美、謝寶秀、徐金禾、王志能、詹鳳 琴、毛秀玉、張石玉、洪張葱、賴張富、黃王雪華、賴松岳、鄭綉鳳等人頭帳 戶交割融資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之股款,所買進之股票後來多遭券商融資處分 ,另有部分股票賣出後,經本院扣得若干股款。 ⒌匯至第七銀行文心分行之六千六百八十八萬一千元,若干轉入瞿江雪、范明靜 、陳林養、陳利順、胡庭魁、江東成、江李玉葉等人頭帳戶內,用以支付前在 豐銀證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之股款,後來股票賣出後,本院扣得若干款項。 ⒍匯至中五信營業部之六千九百二十一萬六千元,經轉入千友營造公司帳戶,用 以支付該公司前所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一千一百五十張之交割款,後經本院查 扣該股票帳戶順大裕公司股票五百五十張(並參圖二之1-1廣鑫投資二五二 、000千元資金分析圖及其說明)。 ⒎匯至第七商銀崇德分行之五千萬零九千元,其後全數轉入王博泉等十一個人頭 帳戶,用以支付以該十一人在亞洲證券之帳戶所融資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之股 款,後來均遭券商融資處分。 ㈤匯至陳世香等人部分之一億七千四百五十三萬九千元(詳圖一之5),其中匯至 大安銀行台中分行陳世香帳戶之二千零二十三萬一千元,全數內部轉帳至溫鵬仁 、鄧勝源、王正庸、陳佩芳、王佩勳等人頭帳戶,支付在永興證券公司大墩分公 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之股款;匯至泛亞銀行營業部陳世香帳戶之三千一百二十 六萬七千元,後內部轉帳至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等人頭帳戶,支付在萬盛證 券公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之股款;匯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陳世香帳戶之六千一百七十二萬四千元,後散至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王玉 鳳等人帳戶,支付前於金豐證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之股款,所買賣之股票,後 來或被券商融資處分,或有賣出者,經本院扣得部分款項(除上述人頭帳戶外, 其餘資金流程表內所載之帳戶均為廣三集團員工所開設給該集團使用者,詳細資 金流向及扣押之金額、股票,請參見後附資金流向表、導讀說明、壬○○○七十 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六)晚間約六時許,卯○○接獲Y○○之指示,以電 話通知N○○,命其於八時許回壬○○○台北分行開啟辦公室之門鎖。隨即於當晚 約九時許,包括浩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P○○、飛國企業有限公司 經理黃江水、廈門宏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胡錦旺、三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長陳飛皓等及同行之保證人約十五名至台北分行等候Y○○、p○○。九時三十 分許,p○○、Y○○相繼抵達該分行,在地下室之董事長辦公室及總行主管辦公 室內商談申辦貸款,對保事宜。惟當晚提出之數件申貸案,各公司資本額及營業額 均不大,且財務結構亦不佳,負債比率偏高,營業收入與償還來源不相當,而為台 北分行婉拒並予以退件,至當晚十一時許,上述人員陸續離去。另一方面,康禾及 裕聯公司均係廣三集團之子公司,前者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成立,資本額一億元 ,設在台中市○區○村路○段三十號三樓,負責人林政權係廣三建設公司之工務經 理,並兼任廣三旗下千友營造及廣鑫公司之董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至八十 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之營業額為О,淨值為九千五百四十一萬二千元;後者於八十 七年九月廿九日成立,資本額六億元,設在台中市○區○○路五一О號四樓,負責 人陳森榮為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經理,並兼任順大裕公司之董事,營業項目為一般 投資業,八十七年十月份之營業額亦為О,淨值六億元;另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喬志公司)於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設立,資本額六千萬元,設在台中縣沙 鹿鎮○○街七十六號,負責人I○○,該公司主要經營鞋類之加工、買賣,至八十 六年止之淨值為一億九千八百三十萬六千元。康禾及裕聯公司名義上雖分別登記林 政權、陳森榮為負責人,實際上由廣三集團之總裁Y○○、財務處處長H○○及財 務處經理g○○負責經營,林政權、陳森榮僅係被登記為負責人之人頭。至喬志公 司之負責人I○○自廣三集團於八十五年三月間入主順大裕公司後,雖未持有任何 順大裕公司之股票,仍一直擔任順大裕公司之董事長,與Y○○之關係相當密切。 Y○○、H○○、g○○及I○○均明知以康禾、裕聯及喬志公司上述之規模、獲 利能力等條件,無法以信用貸款之方式各從金融機構貸得十億元之資金。惟Y○○ 夥同H○○、g○○承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共同違反銀行 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概括 犯意聯絡,違背其擔任壬○○○董事長之職務,以康禾、裕聯公司之名義申請信用 貸款,續向壬○○○各套取十億元之資金;Y○○並與I○○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利益之犯意聯絡,共謀以喬志公司向壬○○○申請信用貸款,套取十億元之資金, 再與g○○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g○○送件。Y○○遂於上述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四日(星期六)晚間九時三十分至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欲離開該分行時, 再告知卯○○及N○○翌日將遣g○○再攜帶數件申貸案交由台北分行承作,卯○ ○及N○○有鑑於知慶、台融案之情形,一再反應不予承作,或分散由其他分行承 作,否則日後金檢單位檢查時,將百口莫辯,易受處分,徵信人員亦不敢辦理,然 Y○○以由台北分行辦理較為隱密,辦理一件會受金檢處分,數件亦然,將來若真 有金檢單位前來檢查,將請p○○院長代為關照等語,執意由該分行繼續辦理。詎 卯○○、N○○即與Y○○秉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同意配合 承作。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許,g○○即依Y○○之指示, 攜帶康禾、裕聯及喬志等三家公司之申請貸款資料至台北分行。而卯○○及N○○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晚間接獲Y○○之指示後,在翌日即十五日上午九時許以 電話通知己○○前往加班,要求己○○須於當天依黃祝提供之裕聯、康禾、喬志等 公司基本資料、部分個人資料及財務報表,趕製此三件授信案資料,俾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六日將此三件申請貸款送交總行審查。己○○目睹此三家公司之申請資料 ,明知按照一般正常申請程序,根本無法承作,仍與Y○○、卯○○及N○○等人 共同基於前述意圖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著手趕製此三家公司之授信案。其中裕聯 公司部分,欠缺「公司會議記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書」及會計師財務 簽證報告,且連帶保證人陳森榮、宋名娜(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職員)、陳靜君《 廣三建設公司經理)等三人僅有年籍資料,未經實地勘查,即製成法人及個人之實 地勘查表,連帶保證人有無土地、建物不明,其等之「資產調查表」,均蓋用「以 下空白」章,完全未予徵信、調查。康禾公司部分亦缺「公司會議紀錄」、「資金 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及「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連帶保證人林政權、王博泉 (廣三建設公司經理)、蔡美蘭(Y○○五嫂r○○之妹)僅有年籍資料,卯○○ 、N○○及己○○同樣在未經實地訪查之情況下,即製成法人及個人之實地勘查表 ,林政權、王博泉及蔡美蘭之「資產調查表」,亦均蓋用「以下空白」章。喬志公 司部分,「公司會議紀錄」、「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均空白,無「會計師 財務簽證報告」,連帶保證人I○○、施偉光(廣三建設公司經理)、謝雪如(廣 三建設公司服務部職員)未經實地勘查,即製成法人及個人之「實地勘查表」,其 等有無土地或建物不明,「資產調查表」均蓋「以下空白」章。其後己○○、N○ ○及卯○○即違背職務,在此三件借款申請書背面之「初審議定」欄、「覆審議定 」欄蓋章同意各貸放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對台中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造成損害。 己○○、N○○及卯○○為掩飾台北分行倉促通過裕聯、康禾、喬志公司巨額貸款 之申請案,並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己○○及N○○接續在裕聯、喬志公司借款 申請書之「審核」欄倒填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卯○○則在「批示」欄內 倒填上開日期;N○○復在康禾公司借款申請書之「審核」欄倒填日期為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一日,卯○○亦於「批示」欄內倒填上述日期,而共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 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台中商業銀行及其全體股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五日當天,Y○○並到場關切此三件授信案趕製之情形,g○○則始終在場,待此 三件授信案完成後才離去。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上班後,己○○向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裕聯、康禾、喬志公司及上述保證人之借款餘額變動 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資訊。同日上午卯○○即遣己○○搭機於午後將該三件貸 款申請案送至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審查,而同時共同行使職務上所製作之不實文書。 己○○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午將裕聯、康禾及喬志三家公司之申請貸款案 送抵台中商業銀行總行,該行審查部亦不及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即通知將於當 天下午一時三十分在總行三樓會議室召開放審會,董事會辦公室則通知二時在三樓 會議室召開常董會。當天參加放審會之成員包括副總經理申○、T○○、a○○、 審查部經理k○○、稽核室主任w○○及國外部經理e○○。申○等人審核喬志公 司之申請案時,發覺該公司之負責人I○○係順大裕公司之董事長,而順大裕公司 有多位成員擔任台中商業銀行之董、監事,若准予貸款,恐將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所定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因此 將該案直接退回台北分行重新審查,其後台北分行未再送交審查,致Y○○與I○ ○未能以喬志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套取資金。惟申○等放審會委員從己○○所送來 之申借資料,均知康禾、裕聯公司甫成立不久,尚無營業收入,皆申請十億元之無 擔保信用貸款,逾其公司之資產甚多,且欠缺「公司會議記錄」、「貸款資金用途 暨償還來源書」及「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等報表,應不予核貸。詎其等竟與Y○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繼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後,續於審議康 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時,聽從Y○○之指示,尚未審議完畢,即中止討論,申○ 、T○○、a○○並即轉往常董會列席,均違背放審會委員之職務,未反對此二件 授信案,致對壬○○○造成損害。而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經放審會審議後,原 應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供總經理O○○ 批示如何處理,因Y○○中止放審會之審議後,即將之提至常董會決議,審查部未 及製作簽辦單。乃O○○明知不應通過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亦知並無接獲審 查部之簽辦單,有違前開壬○○○受理申貸案之審核程序,竟與Y○○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直接前往列席常董會,違背其總經理之職務,未拒 絕此二件授信案,致對壬○○○造成損害。嗣於當日之常董會中,仍僅有Y○○及 n○○二名常務董事出席,另一名常務董事洪德生事前並無委託任何人代理出席此 次常董會,Y○○、n○○、O○○、申○、T○○、a○○、k○○及顏志達等 人即承前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為配合Y○○自壬○○○攫 取資金之計劃,n○○故意不為反對之表示,通過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其餘 出席者則均與Y○○共同研擬准予貸放之決議文,致對壬○○○之財物造成損害。 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課課長h○○及出納課課長j○○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在壬○○○當天召開常務董事會前,基於與被告Y○○、H○○、g○○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共同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 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以電話與玄○○聯繫 康禾及裕聯公司貸得資金後匯出匯款之帳戶資料,經玄○○先將此等匯款帳戶資料 鍵入電腦。同日下午約三時三十分許,Y○○再命O○○以電話通知卯○○,命台 北分行對裕聯及康禾公司之授信案放款。卯○○、玄○○明知應待接獲總行之批覆 書,另在股票設質擔保放款部分,尚須接獲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依批覆書 所列之放款條件辦理後,始可放款,竟與Y○○基於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 括犯意聯絡,繼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後,續違背職務,未遵守前開放款程序規定,由 卯○○命N○○擬具簽辦條後,玄○○即在接獲總行之批覆書及接獲單式集保存摺 前陸續匯出款項,致Y○○、H○○、g○○等人得承前述概括之犯意,利用知慶 及康禾公司從壬○○○台北分行貸得之款項中,購買五億二千五百二十八萬二千元 之順大裕股票,提供壬○○○作為康禾公司申請四點五億元短期擔保借款部分之設 質,使得台中商業銀行不斷地以本身之資產,充作Y○○、H○○、g○○拉抬順 大裕股票之資金來源,對於台中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造成嚴重之損害(詳參表一之 ⒈「購買順大裕股票設質及投入票券資金分析」暨相關資金流向說明)。總計玄○ ○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當天下午三時二十六分起至四十分止,在十五分鐘內 將康禾公司申請之無擔保放款十億元悉數匯出,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再匯出 該公司以順大裕股票質借四點五億元部分之三點五億元,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 日匯出其餘之擔保放款一億元。在裕聯公司部分,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先匯出以順大裕股票質借之五億元,同時匯出無擔保部分六點五億元,末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八日匯出無擔保部分之三點五億元。至此二件批覆書係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九日中央銀行前往金檢時,台北分始於當天接獲總行之傳真。 康禾及裕聯公司所貸得二十九點五億元之資金流向如後: ㈠康禾公司部分: 關於康禾公司十四點五億元資金流向(見圖三、圖三之1),實際上所運用之資 金,不僅康禾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得之十四點五億元。另有來自裕聯、新 正、元裕流通向壬○○○台北分行貸款之金額,共流入人頭戶即上海商銀中港分 行林政權帳戶之三億七千九百五十萬元;康禾公司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貸款取得 之四億九千五百萬元;及康禾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原來自有之資金九十四萬 九千元,合計二十三億二千五百四十四萬九千元。其中之三億九千三百一十萬三 千元,被用以購買六五四二張順大裕股票,供康禾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借 短期擔保放款四億五千萬元之擔保,其餘金額或清償人頭戶之貸款或購買票券或 償還發行票券之金額,但最主要者乃用以買進順大裕或壬○○○之股票或給付券 商之融資追繳。略可分為左列三部分敘述: ⒈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十七日壬○○○台北分行康禾公司帳戶匯款九億五千六 百九十八萬七千元,其中償還康禾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貸款本息一億零 一十萬三千元、購買商業票券計六億五千二百六十六萬六千元。餘款加上康禾 公司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貸款四億九千五百萬元,及前述林政權帳戶之三億 七千九百五十萬元,除林政權帳戶有六千萬元另作他用外(詳見圖二之1-1 -Ⅰ),分別匯至十四家券商買賣順大裕及壬○○○股票(詳見圖三之1-1 -5)。 ⒉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壬○○○台北分行康禾公司帳戶之匯款一億元,再流入 前述十四家券商,用以買進順大裕股票(詳見圖三之1-1-5)。其後賣出 股票之所得,有用以償還康禾公司之貸款三億九千五百萬元、償還以林政權與 謝雪如名義之貸款三千一百萬元、償還m○○名義之貸款六千三百萬元,另有 經扣押者(詳見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 ⒊另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七日壬○○○台北分行康禾公司之帳戶匯款三億 九千三百一十萬三千元至十家券商(圖三之2),用以買進順大裕股票六五四 二張,此六五四二張股票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十九日設質給壬○○○, 作為該公司向壬○○○台北分行申借四點五億元之擔保。㈡裕聯公司部分: Y○○等人以裕聯公司套取之十五億元資金流向(如圖二之概圖),初步可區分 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十八日由壬○○○台北分行裕聯公司帳戶匯至上海商 銀中港分行裕聯公司帳戶之十億元(詳見圖二之1裕聯億元資金流向概圖), 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由台北分行裕聯公司帳戶直接匯款至慶豐銀行台中分 行、合庫中興支庫、彰化銀行台中分行裕聯公司帳戶合計五億元二大流向(詳圖 二之2裕聯5億元資金流向圖)。多數用於償還貸款、購買票券、買進順大裕或 壬○○○之股票。略述如後(詳參導讀說明): ⒈流至廣鑫公司帳戶二億五千二百萬元部分(圖二之1-1),同日又悉數轉帳 至宋名娜帳戶,同日再全部轉帳至m○○帳戶,加上由來自康禾公司資金流程 圖林政權部分之資金,及陳佩雲、蕭淑瑜等人頭帳戶資金,共計三億二千九百 五十八萬元。此後分成二大流向: ⑴轉入林清華等名人頭帳戶之一億三千一百九十五萬元,大抵作為買賣順大 裕及壬○○○股票之用,其中以g○○在彰銀證券帳戶買進之順大裕股票四 五0張,及以陳秀枝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融資賣出壬○○○股票 三百張,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得款一百五十九萬八千元,已扣押在案( 詳見壬○○○七十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餘多數均已遭融資處分。 ⑵轉入上海商銀千友營造公司支存帳戶之一億九千四百一十九萬七千元,混同 其他資金後,分散匯出至彰銀等十家行庫之各收付處,在德昌等十一家券商 之千友營造公司帳戶買進順大裕股票,其後分別在復華證券被扣押五00張 、中興證券五五0張、國際證券七四三張、大裕證券九五0張、台證證券六 四五張順大裕股票。 ⒉轉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丙○○○帳戶七千二百五十八萬七千元(圖二之1- 2),為裕聯公司購買四筆商業本票供千友營造公司發行商業本票之用,到期 後裕聯公司此筆資金被用以償還千友營造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到期之金額。 ⒊而轉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d○○帳戶之二億七千三百萬元,其後匯至壬○○○ 東豐原分行,在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以d○○之名義買進順大裕股票四千五百 張,此四千五百張股票後被匯撥至群益證券台中分公司,已被扣押。 ⒋轉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m○○帳戶之五億元,加上其他資金合計六億四千二百 五十萬元,用途如左: ⑴轉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廣三建設公司支存帳戶之二億八千萬元,加上其他資 金,合計三億零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以三億元匯至萬通銀行之萬通票券帳 戶,作為償還廣三建設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到期之款項。惟廣三建設公司當初 發行上商業本票時,由順大裕公司購買之商業本票提供擔保,該商業本票亦 到期,到期值三億零一百九十五萬六千元,經分別匯至合庫及慶豐銀行,再 轉匯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順大裕公司帳戶,加上部分其他資金,合計三億 二千九百零七萬元,此後流向有三: ①其中之一億三千四百萬元,被匯至壬○○○東豐原分行林翠郁帳戶,加上 來自圖二之2「裕聯投資5億元資金流向圖」中之一億三千六百萬元,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買進四千五百張順大裕股 票,嗣後股票經追加設質給壬○○○(詳見裕聯5億元分析圖及說明)。 ②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順大裕公司帳戶所餘之一億九千五百零七萬元,連同來 自土銀台中分行順大裕公司帳戶之一億五千萬元,及另筆順大裕公司提供 票券為廣三建設公司在甲○○○發行商業本票作擔保,該提供擔保之票券 到期,到期值一億四千一百萬元之資金,合計三億五千一百零七萬元。其 中二億元再加上其他資金,最終被償還以戊○○、宋名娜、謝雪如、陳靜 文等四人名義之貸款,並有二百萬元被扣押在案。 ③至於前②其餘之一億五千萬元,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匯至彰銀營業 部g○○之支存帳戶(詳見圖二之1-3「農銀信義分行q○○資金流向 圖」),再匯至誠泰銀行民生分行丑○○帳戶五千萬元,及農民銀行信義 分行q○○帳戶一億元,此部分資金流向即係前述Y○○所稱給與知慶公 司之代價一億五千萬元,而丑○○帳戶之五千萬元後來則供p○○作為選 舉經費之用。 ⑵轉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戊○○帳戶之二千萬元、蔡來儀帳戶之一億零六百萬 元、陳靜坤帳戶之六千萬元,資向如左: ①戊○○部分之資金,後供廣三實業公司在大府城證券買進壬○○○股票, 其後賣出股票,匯回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廣三實業公司帳戶之金額為一千九 百三十四萬二千元,連同部分其他資金九百零七萬七千,合計二千八百四 十一萬九千元,後匯二千萬元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m○○帳戶償還m○○ 名義之貸款。其餘資金有買進壬○○○股票五十張,併同先前買進之六八 一張壬○○○股票,先後賣出六00張、一三一張,得款各被扣押一千五 萬元、三百二十九萬九千元。 ②蔡來儀部分之資金,後供裕寶投資公司在中興證券等券商處買進壬○○○ 股票,其後在國際證券賣出五十張壬○○○股票,得款一百二十六萬四千 元,在萬盛證券賣出部分,金額一千九百十一萬九千元,在永興證券賣出 部分,金額一千一百七十九萬三千元,均扣押在案。③陳靜坤部分之資金,後供廣正開發公司在大裕及台證等二家券商處買進台 中商銀股票,嗣在台證證券賣出一四0張,得款三百五十二萬六千元,扣 押在案。 ⒌壬○○○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由裕聯公司之帳戶將五億元分別匯 至合庫中興支庫二億元、慶豐銀行台中分行一億元、彰化銀行台中分行二億元 (詳圖二之2「裕聯投資5億元資金流向圖」),流向如左: ⑴合庫部分再分別匯至彰銀m○○帳戶一億五千萬元,及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裕 聯公司帳戶五千萬元(此部分詳見圖二之1及導讀說明);慶豐銀行部分則 再轉匯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裕聯公司帳戶(詳見圖二之1及導讀說明);彰 銀部分其後轉入彰銀營業部m○○帳戶。 ⑵由合庫轉入彰銀m○○帳戶之一億五千萬元,後以一億三千四百萬元供建弘 證券豐原分公司林翠郁帳戶買進順大裕股票四千五百張,已如前述。 ⑶由彰銀裕聯公司帳戶流向m○○帳戶之二億元,則作為償還廣三建設及千友 營造公司分別在甲○○○、萬泰票券、中華票券發行商業本票之部分款項。 Y○○除積極利用廣三集團旗下公司或其他人頭公司之名義,背信向台中商業銀行 套取資金以投入股巿購買順大裕股票外,同時也以其他方式尋求資金,遂思利用台 中商業銀行之資金,直接買進順大裕股票,以非法拉抬價格,牟取不法利益。惟台 中商業銀行前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曾決議 「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限制案,Y○○為求解套,遂於前述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在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召開之常務董事會,在討議裕聯及康禾 兩家公司之貸款申請案後,向在場與會者表示其近因順大裕股票湧現賣壓,請大家 配合、支持,不必對外答覆有關康禾、裕聯公司等授信案之問題等語;並基於前述 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提議解除壬○○○前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常務 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所決議「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限 制案。O○○明知Y○○上述提議之目的,竟與之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 概括犯意聯絡,承Y○○之指示,臨時找來信託部經理丁○○,使丁○○在會中提 案解除上述「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限制。Y○○於解除上述限制 案後,又指示丁○○及O○○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召開之臨時董事會第十六屆 第二次會議,提案修改該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第三、六條,將第三條 所定短期投資部分,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在十二億元額度內操作辦理,投資小組執 行買賣事宜,修正為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在二十九億元額度內操作辦理,投資小組 執行買賣事宜,使短期投資股市金額由十二億元提高為二十九億元,長期投資金額 則仍維持十億元;第六條部分則將每一集團企業別之投資上限由董事會授權之長、 短期投資額度合計為三十九億元之三分之一提高為二分之一,使該行對單一集團之 投資上限可提昇至十九億五千萬元。Y○○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在台 中商業銀行之董事長室內,命丁○○以該行之名義在多家證券商開戶,並介紹在廣 三集團財務處任職、負責為Y○○買賣順大裕股票之子○○與丁○○認識,囑子○ ○協助丁○○找來證券商至台中商業銀行開戶。丁○○遂依Y○○之指示,交代不 知情之投資小組經辦人傅季瑜簽呈「因應投資額度增加及操作之靈活度並規避單一 證券商當機之風險」,擬於大慶、金鼎、永昌、彰銀、永興、環球及萬盛等證券商 處開戶往來,送不知情之投資小組副組長魏茂宗審核後,再簽註「元富、豐銀、大 裕、建弘、京華、大府城、中興、大永、九鼎」等券商,核轉丁○○呈由O○○核 准。另一方面,子○○基於與Y○○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聯絡券 商前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台中商業銀行二樓貴賓室完成開戶手續。其後 Y○○再指示丁○○日後該行投資小組買賣股票統由子○○下單,詎丁○○明知Y ○○之目的,竟與其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信託部經理之 職務,通知各券商該行開設之帳戶日後即統由子○○下單買賣,並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九、二十日上午,兩度以電話通知子○○分別以五九‧五元及五九‧0元買進 順大裕股票一萬二千張及一萬張,造成壬○○○之財物受損。嗣子○○即在九鼎、 中興、永昌、大永、大慶、萬盛、永興、豐銀等券商處,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以台中商業銀行之帳買進順大裕股票一千七百三十萬八千股,金額十億三千零四十 七萬六千元(手續費一百二十九萬二千元),於同年月二十日買進順大裕股票一千 二百萬股,金額七億一千四百萬元(手續費八十九萬三千元),合計十七億四千五 百七十六萬八千元(另手續費二百一十八萬五千元),事後因順大裕公司股票之股 價慘跌,台中商業銀行之投資受有重大損失,足生損害於該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之 權益。 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該公司總經理R○○,前 曾於七十五、六年間在廣三建設公司擔任工程師,係Y○○之舊識,另新正建設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新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該公司總經理宙○○與R○○為多年 好友,且曾於七十五年間承攬Y○○之營造業務,與Y○○亦頗有交情,Y○○遂 擬利用中太及新正公司之名義續背信向台中商業銀行套取資金。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七日上午,Y○○囑不知情之秘書d○○聯繫R○○前往台中商業銀行董事長室, 其後R○○再聯繫宙○○到場,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Y ○○並承前述概括之犯意,共謀以中太及新正公司之名義,由Y○○違背其董事長 之職務,再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無擔保信用貸款各十億元,供廣三集團使 用。此外,Y○○並與H○○、g○○基於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 絡,及共同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 為無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決意由Y○○違背其董事長之職務,再以廣三集團 之子公司即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流通公司)向壬○○○台北分行申請 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Y○○遂先通知卯○○將再送交數件申貸案,g○○則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通知R○○前往台中巿英才路五一0號之廣三集團辦理對保 ,卯○○並派遣N○○南下台中辦理中太及新正公司之對保手續。嗣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八日中午,在廣三集團內,h○○基於與Y○○、H○○、g○○、j○○ 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 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和g○○在場協助中太公司方 面辦理對保,R○○則另與中太公司之代表人徐國華、股東徐國祥及陳美麗(徐國 華、徐國祥及陳美麗均未經起訴)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三 人在借款申請書及貸款本票等授信資料親自簽名,R○○等人當場並同意由廣三集 團另刻一套該公司之大小章,作為此件貸款之用。同日下午約二時許,g○○再陪 同N○○前往位在台中巿學士路二五五號十一樓之新正公司辦理對保,宙○○另與 該公司代表人鄭景茂、股東鄭美惠(鄭景茂、鄭美惠未經起訴)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三人親自在借款申請書及貸款本票等授信資料上簽名,當時宙○○等人亦同意 由廣三集團另備一套該公司之大小章,供作此次貸款之用。其後g○○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將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之申請貸款資料交給廣三集團副 總裁戊○○,戊○○基於與Y○○、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犯意聯 絡,隨即於當天下午約四時許搭機北上將此三件申貸案資料交給卯○○。卯○○、 N○○、o○○、午○○及己○○即當晚即在台北分行內加班趕製此三件授信案, 且明知:中太公司資本總額僅二千五百萬元,八十七年一至六月之營業收入О,財 務呈虧損狀態,申貸資料中之「公司會議紀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 書」內容均空白,又未提出「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及「營運計畫表」供審查;新 正公司之資本總額二千五百萬元,八十六年度營業收入0,亦呈虧損狀態,且未提 出「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資產負債 表」及「營運計畫表」等申貸資料,借保人有無財產不明;元裕流通公司之資本總 額二千九百九十萬元,自八十四年起即呈虧損狀態,借保人有無財產不明,且未經 實勘查即製成此三家公司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均無可以貸得無擔保信用貸款十 億元之條件,壬○○○台北分行本應作拒貸處理。惟卯○○、N○○、o○○、午 ○○及己○○仍基於前述與Y○○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 職務,在此三件各申請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背面「初審議定」欄及 「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貸放,造成壬○○○財產之損害。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九日上午,N○○經戊○○陪同搭機,將此三件授信案送至壬○○○總行審查。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戊○○陪同N○○攜帶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三家公 司之貸款申請案搭機送抵壬○○○。經該行審查部覆核後,對於中太公司之申貸案 ,認為:「本案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控,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 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對於新正公司之申貸 案,認為:「建築業不景氣仍低迷,未來超額利潤不易見。授信戶截至年度累積 虧損10414仟元,本件借戶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較 為薄弱,擬應提供本行認可與貸放額同額擔保品及應徵提其借、保人保證資產後再 議」;對於元裕流通公司之申貸案,則簽註:「本案未提供年財務簽證及年第 三季財報,無從了解目前財務狀況,依年財簽其累積虧損已侵蝕資本,財務結構 不佳,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薄弱,本案擬予緩議」等 意見。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一時許,在壬○○○總行三樓會議室召開之放 審會,有k○○、申○、a○○、e○○及w○○等放審會委員參加,T○○並無 與會,就此三件授信案,放審會審議結論均為:「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 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關 資料備查。⒊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⒋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嗣案 經審查部製作「簽辦條」詳列上述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送請總經理 O○○批示,O○○明知應作拒貸處,卻基於前述與被告Y○○意圖為自己不法利 益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職務,將中太、新正、元裕流通三件共計三十億元之無擔 保放款申貸案提呈常董會討議,造成後來壬○○○之財產受損。迨至同日下午二時 許,在壬○○○總行三樓召開常董會,仍僅有Y○○及n○○二名常務董事出席, 另一名常務董事洪德生並無委任Y○○或他人代理出席,此外,並有O○○、k○ ○、申○、a○○及顏志達等人列席。乃k○○、申○、a○○等三人雖於上述之 放審會中,對於中太公司等三件申貸案,在形式上持「再議」或「緩議」之反對意 見,於列席常董會時,和O○○、n○○、顏志達等人竟均基於前述與Y○○意圖 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當Y○○就此三件授信案在會中數次倡言為配合 政府當前政策,准予貸放之語時,為配合Y○○套取資金之計劃而未發言反對,均 違背職務,摒棄其等職務上之專業意見,同意貸放,且一致協助Y○○撰擬通過貸 放之決議文,造成壬○○○之財產受損。另一方面,h○○、j○○基於前述與Y ○○、H○○、g○○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將中太公司等三件貸款所欲匯出匯款之帳戶資料,以電話通知 玄○○,預先登錄電腦,作放款之準備。而Y○○即於當天常董會尚未通過貸放前 ,即命O○○通知卯○○撥款,卯○○、玄○○遂基於前述與Y○○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未接獲總行之批覆書前,違反放款程序,違背職務 對於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共計三十億元之授信案放款,造成壬○○○ 之損害。 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三件授信案合計三十億元之資金流向如左: ㈠新正公司十億元資金流向(詳圖四):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壬○○○台北分行新正公司之帳戶匯款十億元至上海商銀 中港分行新正公司之帳戶,同日十億元即悉數轉帳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廣三建設 公司之支存帳戶。再於同日即由廣三建設公司之帳戶轉帳四億二千元至同分行m ○○帳戶,並對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償還廣三建公司之貸款本息六千八百一十二萬 七千元,另匯款五億元至大安銀行台中分行廣三建設公司之支存帳戶,其餘一千 一百八十七萬三千元則留在上海商銀廣三建設公司之支存帳戶中。茲分述如左: ⒈流入m○○帳戶之四億二千萬千元,併同上海商銀中港分行r○○帳戶之一億 一千一百三十六萬元(r○○帳戶之此筆資金來自元裕流通公司貸得之十億元 ,詳見圖六,與m○○帳戶內原有之七十三萬四千元,合計為五億三千二百零 九萬四千元,流向為: ⑴其中五百一十九萬四千元流入廣正開發公司之支存帳戶(此後資金流向詳見 圖六元裕流通公司之資金流向)。 ⑵另有二億四千一百萬元轉帳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林政權帳戶,此後再流向康 禾公司帳戶(此部分資金流向詳見圖三)。 ⑶此外,有一億五千萬元、一億三千四百萬元流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順大裕公 司之支存帳戶,加上順大裕公司帳戶內原有之一億五千三百一十六萬六千元 ,合計為四億三千七百一十六萬六千元,後來主要流向為: ①匯至彰化銀行順大裕公司支存帳戶三億元,主要用於償還戊○○等四人之 貸款(詳見圖二之1-3)。 ②流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丙○○○帳戶之一億零三百三十七萬八千元,用以 擔保千友營造等公司發行商業本票,最終即用以償還千友營造等公司發行 商業本票到期之金額。 ③另償還千友營造公司發行到期之商業本票二億三千零九萬五千元。 ⑷林清華於上海商銀中港分行m○○帳戶提領現金一百九十萬元。 ⒉留在廣三建設公司支存帳戶之一千一百八十七萬三千元,後來有九百三十萬元 被扣押;另二百三十四萬五千元,作為廣三建設公司融資購買壬○○○股票之 融資追繳。 ⒊匯至大安銀行台中分行廣三建設公司支存帳戶之五億元,後來開出一張台灣銀 行支票五億元存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順大裕公司之帳戶內,加上順大裕公司帳 戶中原有之五千二百七十二萬五千元,合計五億五千二百七十二萬五千元。其 中一億四千八百六十九萬三千元分別在壬○○○及彰化銀行之證券商買進順大 裕股票,其中一千二百張已為壬○○○處沖帳。 ㈡中太公司十億元資金流向(圖五):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壬○○○台北分行中太公司之帳戶匯款十億元至上海商銀 中港分行中太公司帳戶,同日即轉帳至同行廣正開發公司支存帳戶內,加上廣正 開發公司原帳戶內之一百零五萬二千元,主要用以償還廣正開發公司在上海商銀 中港分行之貸款本息七億二千五百九十九萬八千元;其餘二億七千五百萬元再被 轉帳至同行陳靜坤帳戶後,續轉至m○○帳戶,此後即併同部分元裕流通公司貸 得之資金使用(詳圖六)。 ㈢元裕流通公司十億元資金流向(圖六):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壬○○○台北分行元裕流通公司之帳戶匯款十億元至上海 商銀中港分行元裕流通公司之支存帳戶,除償還元裕流通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 行之貸款二千四百一十二萬五千元外,在同行轉帳一億一千一百三十六萬元、八 億六千四百萬元至r○○之帳戶(前者已前於新正公司十億元資金流向中說明, 詳圖四)。上開八億六千四百萬元又轉至同行m○○之帳戶內,併同m○○帳戶 內之五百十九萬四千元(詳圖四)、二億七千五百萬元(詳圖五),合計十一億 四千四百一十九萬四千元,主要轉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g○○之帳戶二億五千二 百萬元(圖六之1)、C○○帳戶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及h○○帳戶二億五千二百 萬元(圖六之2)、何忠義帳戶一億三千一百萬元及尚餘二億五千七百一十九萬 四千元在m○○之帳戶內(圖六之3),茲分述如左: ⒈轉入g○○帳戶之二億五千二百萬元,主要用於償還g○○等五人之貸款計一 億零四百萬元,另六千零八萬二千元以g○○在壬○○○證券商之帳戶買進一 千張順大裕股票(部分股票已為壬○○○處分抵償債務)。此外,轉入上海商 銀m○○帳戶之八千八百萬元,最後轉入廣正開發公司(此部分資金流向詳圖 六之3)。 ⒉前述轉入C○○帳戶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及h○○帳戶之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再 加入陳柳月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貸款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合計七億五千六百 萬元。此後償還陳柳月之貸款一億四千四百萬元、C○○之貸款一千零四萬一 千元、h○○之貸款二千一百萬元;另以二億七千萬元在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 j○○之帳戶,買進四千五百張順大裕股票,最終被壬○○○處分;此外,有 八千七百萬元轉入廣正開發公司(詳圖六之3)、二百萬元轉入林政權帳戶( 詳見圖三)、二億二千四百萬元流入裕寶投資公司帳戶,該二億二千四百萬元 後來主要用以買進順大裕及壬○○○之股票(詳見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 款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⒊流入何忠義帳戶之一億三千一百萬元(參圖六),加上何忠義貸款取得之一億 二千一百萬元、謝雪如貸款取得之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合計五億零四百萬元。 此五億零四百萬元,其後償還何忠義之貸款三千六百萬元、償還謝雪如之貸款 三千五百萬元、匯出一百零四萬三千元至康和證券,所餘之款項,再加上尚留 在m○○帳戶內之二億五千七百一十九萬四千元(圖六之3),最終轉至廣正 開發公司之帳戶時,累積之金額達八億六千四百萬元(圖六之3),流向如導 讀說明所示。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銀行接獲檢舉,經研判有必要實地瞭解,乃於是日下 午派員前往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授信業務專案檢查。n○○、O○○、T○ ○、申○、a○○、w○○及e○○等人,為應付央行之金檢,避免被追究行政及 刑事責任,遂與審查部之經辦人員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晚間在壬○○○總行內,明知知慶公司授信案之審查部審查意見並非:「本案申請 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握,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 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放審會審議結論亦非:「⒈本案擔保 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資 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⒊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康禾公司授信案之審 查部審查意見非:「該公司年9月才設立,尚無營業收入,無法評估公司營運狀 況,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極為薄弱,本案擬予緩議」 ,放審會審議結論也非:「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 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⒊餘依審查部 意見提會討議」;另裕聯公司授信案之審查部審查意見非:「本案申請還款來源不 明確,亦難以掌控,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 且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放審會審議結論亦非:「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 票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資金用途及還款 來源尚不明確。⒊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竟將上述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業務上 作成之提案書內,足以生損害於壬○○○內部文書管理及財政部、中央銀行對於金 融業務檢查之正確性。n○○、T○○隨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當晚約九時許 在壬○○○總行內,另Y○○則透過電話,教唆M○○、L○○於業務上作成之八 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常董會議事錄中,就知慶、康禾及裕聯公司授信案之 常董會決議,不實加註「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以配合 上述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表示其持反對貸放之意見,應付央行之金 檢,詎M○○、L○○竟起意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n○○於此二次常董會並 未表示上述意見,竟加註在業務上所作成之常董會議事錄,足以生損害於壬○○○ 內部文書管理及財政部、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業務檢查之正確性。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三日、十六日原來之常董會議事錄,則經n○○、O○○、申○、T○○等人教唆 M○○,與不知情之邱敬芳共同銷燬,足以生損害於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此部分毀損文書罪,壬○○○僅對n○○提出告訴)。n○○緊接著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九日晚間約十時許,在壬○○○總行內,與L○○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 L○○傳真三份填妥開會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十六、十九日之空白出席常 董會之委託書給洪德生(未經起訴),而洪德生明知其並無委託Y○○出席上述常 董會,竟與n○○、Y○○基於共同在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十六日、十九日三次 常董會會議紀錄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填妥委託Y○○出席之委託書後,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傳真回壬○○○,再經Y○○於委託書中之代理人姓名欄簽名 蓋章後,由L○○不實地將該三紙委託書附於其在業務上作成之上述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三日、十六日、十九日三次常董會會議紀錄內,並由M○○在該三次常董會會 議紀錄上不實登載「出席人員:洪德生代理人Y○○」,與上述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提案書、常董會決議內容均持供央行金檢,以偽示「n○○反對貸放,然因Y○○ 代理洪德生之結果,以二比一通過知慶、康禾及裕聯公司之授信案」,足以生損害 於壬○○○內部文書管理及財政部、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業務檢查之正確性。 廣三集團由Y○○主導買賣順大裕及壬○○○股票,H○○、g○○負責統籌資金 之調度,及與券商接洽,要求券商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之用;Y ○○、H○○、g○○並與m○○要求員工、眷屬、往來之對象開立人頭帳戶供該 集團買賣股票使用,人頭帳戶之印章由d○○保管。子○○則承Y○○、H○○之 命,在台中巿英才路五一0號A棟五樓之二廣三集團之「操盤室」,指揮Q○○、 K○○、辛○○,由子○○負責買盤部分,Q○○負責賣盤部分,以電話向券商下 單買賣順大裕及壬○○○股票,K○○、辛○○亦支援賣盤部分,但主要接聽券商 回報之電話。H○○、g○○並與h○○、j○○負責完成買賣股票之交割手續。 Y○○、H○○、g○○、m○○、d○○、子○○、Q○○、K○○、辛○○、 h○○、j○○等人即基於意圖抬高順大裕股票價格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以前述 掏空順大裕公司之資金、知慶等六家公司向壬○○○套取之資金、壬○○○可投資 上巿、上櫃股票之資金,利用: ㈠林雯華、陳小鈴、葉秀珠、洪堯育、林圭玲、吳素雲、高天健、李麗華(以上除 林圭玲由本院另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審理外,餘均未經起訴)等券商營 業員基於幫助之犯意,所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由不知情之林建銘、鄭振雨、陳 洽雄、朱昭仁、竇蓉芳、朱正仁、陳興安、鄭陳花守、楊素嘉、鄭炳儒、李垂倫 、黃趙素英、謝林悶、童文輝、林淑惠、趙桂花、林雯菁、李麗茹、鄭阿妙、林 曾貴妙、林伯椿、朱淑霈、王佩勳、溫鵬仁、王正庸、林杏珍、鄧勝源、陳佩芳 、方寶愛、方志鎰、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玉、瞿江雪、范明 靜、陳林養、陳利順、胡庭魁、江東成、江李玉葉、江建棟、江東璟、江淑蓉、 林梅竹、林邵優、林江有、黃書得、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王科甲、許石松 、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李子興、李子成、李陳美、李麗雲、李郁璇、謝寶 秀、李高華、洪張葱、賴張富、黃王雪華、賴松岳、鄭綉鳳等人所開立之股票交 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交割帳戶; ㈡廣三集團旗下之瀚誠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戊○○)、千友營造公司(代表人 :m○○)、廣正開發公司(代表人:陳靜坤)、裕寶投資公司(代表人:蔡來 儀)、康禾公司(代表人:林政權)、裕聯公司(代表人:陳森榮)等法人所開 立給廣三集團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交割帳戶(以上各代表人中,陳森 榮未經起訴,戊○○、陳靜坤、蔡來儀、林政權均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 二八號另案審理); ㈢廣三集團之員工:葉文珍、陳柳月、宋名娜、林政權、徐香蘭、葛蓓蓓、王博泉 、何忠義、林清華、陳娜慧、林小煥、林翠郁、蔡來儀、陳靜坤、戊○○、謝雪 如、陳秀枝、C○○、施偉光、陳佩雲、蕭淑瑜、李秀霞、蔡青柏、黃姿菁;員 工之眷屬:徐金禾、陳世香、陳靜文、葉淑慎;廣三集團往來之對象:謝慶昌, 與蔡昔奇、蔡美蘭及陳靜君、Z○○、r○○等人(陳靜君、Z○○、r○○三 人未經起訴,餘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另案審理),基於幫助之犯 意,所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交割帳戶; ㈣m○○、h○○、d○○、j○○、g○○、H○○基於上述同一之概括犯意, 所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交割帳戶; ㈤前述壬○○○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十八日所開設之股票交易帳戶;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十四日止,向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大府城證券、豐 銀證券、萬盛證券、金豐證券、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大裕證券、壬○○○證券商 、彰化銀行證券商、國寶證券、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九鼎證券、永昌證券、大永 證券、大慶證券等券商,自行並以他人之名義,對於順大裕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 將股價拉抬在顯然不為當時證券市場投資大眾所認同之六0‧0元附近高檔價位, 以牟取不法之利益。 廣三集團財務處H○○、g○○、h○○、j○○等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晚間約十時許,已完成該集團買賣順大裕、壬○○○股票於翌日履行交割之作業。 惟中央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授信業務專案檢 查,至同年月二十三日完畢,發現諸多重大缺失,並將檢查結果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函覆財政部,經財政部認為涉有刑法之背信罪嫌,隨即於同日將知慶公司 等六件授信案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深夜至翌日凌晨之間,得悉將有不利廣三集團之消息被披露,研判順大裕、壬○ ○○股票之價格勢將崩跌,導致其無法計算之龐大損失。為維護其個人之財產,遂 另行基於概括之犯意,逆向操作,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 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 場秩序之行為,竟決定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對其廣三集團前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以人頭帳戶所買賣之順大裕、壬○○○股票違約交割;同時基於 概括之犯意,決定掩飾、隱匿:廣三集團財務處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間十 時許原已備妥,欲供交割買賣順大裕、壬○○○股票,原足以支付,應支付卻決定 違約交割不予支出,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使違約交割之損失套至證券商,甚至集中 市場交割結算基金。Y○○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在廣三集團內,召 集H○○、g○○、s○○、m○○、陳靜坤、c○○、高年豐等多名廣三集團各 事業部門之執行長或財務處主管等人,告知其等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洗錢防制法 之計劃。而H○○、g○○、h○○及j○○共同負責完成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 壬○○○股票之交割手續,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 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 之行為,卻另行起意,與Y○○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依其指示,全面抽換原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間十時許所備妥欲供翌日交割之匯款單等資料,重新 製作匯款單、取款條等資料,不履行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之交割。廣三集 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在環球證券台中分公司、永 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太平洋證券台中分公司、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建弘證券豐原 分公司、壬○○○台中分公司、中興證券台中分公司、大裕證券、彰化商業銀行、 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國寶證券等證券商處,以葛蓓蓓、蔡青柏、何忠義、陳柳 月、蕭淑瑜、陳娜慧、宋名娜、陳靜坤、林政權、施偉光、徐香蘭、李秀霞、林清 華、瀚誠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戊○○)、裕寶投資公司(代表人:蔡來儀)、 謝雪如、h○○、黃祝、林小煥、蔡來儀、王博泉、d○○、葉文珍、C○○、H ○○、陳秀枝、陳靜文、戊○○、陳佩雲、林翠郁、m○○、j○○、謝慶昌、陳 世香、葉淑慎、黃姿菁、江淑蓉、黃書得、蔡美蘭、蔡昔奇、江李玉葉、江東成、 江東璟、江建棟、林江有、林邵優、林梅竹、瞿江雪、范明靜、徐金禾等人開立之 人頭帳戶,所買賣之順大裕、壬○○○股票,因而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十六日止,連續發生詳如左列明細表所示之鉅額違約交割:┌───┬────┬───┬────┬──┬────┬────┬────┐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裕寶投│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800,00│121,000,│ │ │資公司│ │銀 │ │裕 │0 │0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2,050,00│136,800,│257,800 │ │ │ │中 │ │裕 │0 │000 │,000 │ ├───┼────┼───┼────┼──┼────┼────┼────┤ │翰誠國│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2,000,00│134,500,│ │ │際投資│ │銀 │ │裕 │0 │000 │ │ │公司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936,00│129,276,│263,776,│ │ │ │中 │ │裕 │0 │000 │000 │ ├───┼────┼───┼────┼──┼────┼────┼────┤ │戊○○│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A10012│ │ │ │裕 │ │00 │ │ │1765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8,3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3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7,000,0│158,200,│ │ │ │ │ │裕 │ │00 │000 │ ├───┼────┼───┼────┼──┼────┼────┼────┤ │葛蓓蓓│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192,000 │11,637,0│ │ │A20026│ │銀 │ │裕 │ │00 │ │ │4883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83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4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1,0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44,257,│ │ │ │中 │ │裕 │ │00 │000 │ ├───┼────┼───┼────┼──┼────┼────┼────┤ │何忠義│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6,000 │7,686,00│ │ │B12010│ │銀 │ │裕 │ │0 │ │ │5517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650,000 │42,27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750,000 │49,300,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府城│0000000 │順大│700,000 │47,00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3,265,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1,0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925,0│418,656,│ │ │ │中 │ │裕 │ │00 │000 │ ├───┼────┼───┼────┼──┼────┼────┼────┤ │徐金禾│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144,000 │9,216,00│9,216,00│ │B12022│ │ │ │裕 │ │0 │0 │ │6379 │ │ │ │ │ │ │ │ ├───┼────┼───┼────┼──┼────┼────┼────┤ │H○○│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166,000 │10,209,0│ │ │B20047│ │ │ │裕 │ │00 │ │ │5529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480,0│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48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250,000 │6,51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7,000,0│184.349,│ │ │ │ │ │裕 │ │00 │9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謝雪如│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99,000 │30,688,5│ │ │B22014│ │ │ │裕 │ │00 │ │ │2745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119,000 │7,378,00│ │ │ │ │銀 │ │裕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00,000 │27,631,5│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788,7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749,4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400,00│94,0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50,236,│ │ │ │中 │ │裕 │ │00 │100 │ ├───┼────┼───┼────┼──┼────┼────┼────┤ │蕭淑瑜│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337,000 │20,725,5│ │ │B22039│ │ │ │裕 │ │00 │ │ │3279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30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770,000 │48,54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2,6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26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770,000 │51,59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3,1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0,4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809,000 │54,248,5│401,744,│ │ │ │中 │ │裕 │ │00 │000 │ ├───┼────┼───┼────┼──┼────┼────┼────┤ │宋名娜│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B22058│ │ │ │裕 │ │00 │ │ │3737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8,4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1,450,00│95,575,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125,00│74,800,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2,817,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200,000 │13,3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9,9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50,000 │63,175,0│388,297,│ │ │ │中 │ │裕 │ │00 │000 │ ├───┼────┼───┼────┼──┼────┼────┼────┤ │d○○│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2,100,0│ │ │B22105│ │ │ │裕 │ │00 │ │ │4673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700,00│114,750,│ │ │ │ │銀 │ │裕 │0 │0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186,670,│ │ │ │中 │ │裕 │ │00 │000 │ ├───┼────┼───┼────┼──┼────┼────┼────┤ │黃姿菁│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516,0│ │ │B22123│ │ │ │裕 │ │00 │ │ │1803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3,400,0│37,616,5│ │ │ │ │ │裕 │ │00 │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陳靜坤│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948,000 │60,672,0│ │ │D12051│ │銀 │ │裕 │ │00 │ │ │3191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948,000 │62,422,5│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703,0│343,177,│ │ │ │中 │ │裕 │ │00 │500 │ ├───┼────┼───┼────┼──┼────┼────┼────┤ │陳世香│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800,0│ │ │E10170│ │ │ │裕 │ │00 │ │ │9472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5,600,0│50,400,0│ │ │ │ │ │裕 │ │00 │00 │ ├───┼────┼───┼────┼──┼────┼────┼────┤ │陳靜文│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E22117│ │上 │ │裕 │ │00 │ │ │4100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491,000 │29,951,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8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360,0│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4,000,0│163,461,│ │ │ │銀 │ │裕 │ │00 │000 │ ├───┼────┼───┼────┼──┼────┼────┼────┤ │施偉光│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300,000 │18,300,0│ │ │F10410│ │ │ │裕 │ │00 │ │ │6885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8,331,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府城│0000000 │順大│180,000 │11,16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68,3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太平洋│0000000 │順大│300,000 │19,80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750,000 │49,300,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3,0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95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7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300,000 │20,250,0│ │ │ │ │ │ │裕 │ │00 │ │ ├───┼────┼───┼────┼──┼────┼────┼────┤ │林翠郁│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800,0│ │ │F22070│ │ │ │裕 │ │00 │ │ │2343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300,0│114,770,│ │ │ │中 │ │裕 │ │00 │000 │ ├───┼────┼───┼────┼──┼────┼────┼────┤ │王博泉│87/11/21│建弘豐│0000000 │順大│120,000 │7,560,00│ │ │H12145│ │原 │ │裕 │ │0 │ │ │7954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30,000 │1,863,00│ │ │ │ │銀 │ │裕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200,000 │5,227,2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建弘豐│0000000 │順大│120,000 │7,860,00│ │ │ │ │原 │ │裕 │ │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4,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200,00│80,550,0│186,760,│ │ │ │中 │ │裕 │0 │00 │2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李秀霞│87/11/21│建弘豐│0000000 │順大│130,000 │8,060,00│ │ │E22002│ │原 │ │裕 │ │0 │ │ │7606 ├────┼───┼────┼──┼────┼────┤ │ │ │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62,000 │9,468,2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12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3│建弘豐│0000000 │順大│130,000 │8,740,00│ │ │ │ │原 │ │裕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4,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300,0│274,688,│ │ │ │中 │ │裕 │ │00 │200 │ ├───┼────┼───┼────┼──┼────┼────┼────┤ │蔡青柏│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L10005│ │上 │ │裕 │ │00 │ │ │5783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215,000 │13,222,5│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83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3│環球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31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1,000,00│66,1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200,000 │13,1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14,000 │931,000 │ │ │ │ │里 │ │裕 │ │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125,00│74,850,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3│大府城│0000000 │順大│400,000 │27,20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1,000,00│66,100,0│ │ │ │ │ │ │裕 │0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0,4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500,000 │33,250,0│525,543,│ │ │ │ │ │裕 │ │00 │500 │ ├───┼────┼───┼────┼──┼────┼────┼────┤ │蔡美蘭│87/11/21│永昌大│0000000 │順大│88,000 │5,324,00│ │ │L22080│ │里 │ │裕 │ │0 │ │ │7687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00,000 │2,60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300,000 │5,896,00│13,820,0│ │ │ │里 │ │裕 │ │0 │00 │ ├───┼────┼───┼────┼──┼────┼────┼────┤ │C○○│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L22175│ │上 │ │裕 │ │00 │ │ │8567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350,8│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200,000 │5,32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300,000 │19,775,0│ │ │ │ │里 │ │裕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h○○│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63,000 │28,641,5│ │ │L22184│ │中 │ │裕 │ │00 │ │ │0355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50,000 │3,93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200,000 │5,16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800,000 │53,07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里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075,00│71,800,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42,106,│ │ │ │中 │ │裕 │ │00 │500 │ ├───┼────┼───┼────┼──┼────┼────┼────┤ │林小煥│87/11/21│建弘豐│0000000 │順大│107,000 │6,621,50│ │ │L22194│ │原 │ │裕 │ │00 │ │ │4545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47,000 │21,413,5│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050,00│70,025,0│ │ │ │ │中 │ │裕 │0 │00 │ │ ├───┼────┼───┼────┼──┼────┼────┼────┤ │林政權│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400,000 │25,600,0│ │ │M12092│ │銀 │ │裕 │ │00 │ │ │6453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11,3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300,000 │19,95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9,8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013,00│68,208,0│308,369,│ │ │ │中 │ │裕 │0 │00 │300 │ ├───┼────┼───┼────┼──┼────┼────┼────┤ │陳柳月│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552,000 │33,909,5│ │ │M22082│ │銀 │ │裕 │ │00 │ │ │3780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6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740,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1,050,00│69,375,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125,00│74,674,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2,6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3│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98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6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 │ │ │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陳秀枝│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700,0│ │ │L22194│ │ │ │裕 │ │00 │ │ │1026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6,8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174,080,│ │ │ │中 │ │裕 │ │00 │000 │ ├───┼────┼───┼────┼──┼────┼────┼────┤ │陳娜慧│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359,000 │22,026,0│ │ │N22149│ │銀 │ │裕 │ │00 │ │ │4211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975,000 │64,948,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府城│0000000 │順大│700,000 │46,70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000,00│67,5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豐銀崇│0000000 │順大│975,000 │64,837,5│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950,0│391,556,│ │ │ │中 │ │裕 │ │00 │500 │ ├───┼────┼───┼────┼──┼────┼────┼────┤ │黃 祝│87/11/21│中興中│0000000 │順大│880,000 │53,680,0│ │ │N22193│ │企 │ │裕 │ │00 │ │ │3437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360,0│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6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25,319,│ │ │ │中 │ │裕 │ │00 │000 │ ├───┼────┼───┼────┼──┼────┼────┼────┤ │林清華│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P22002│ │ │ │裕 │ │00 │ │ │5160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480,000 │29,670,0│ │ │ │ │中 │ │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00,000 │2,61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16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100,000 │2,630,00│ │ │ │ │中 │ │裕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1,000,00│67,5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850,000 │56,525,0│269,695,│ │ │ │中 │ │裕 │ │00 │000 │ ├───┼────┼───┼────┼──┼────┼────┼────┤ │陳佩雲│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M22138│ │ │ │裕 │ │00 │ │ │0920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8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77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00,000 │26,346,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550,000 │36,525,0│124,711,│ │ │ │中 │ │裕 │ │00 │0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j○○│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5,000 │28,070,0│ │ │N22121│ │中 │ │裕 │ │00 │ │ │8140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50,000 │3,919,6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4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750,000 │50,625,0│90,354,6│ │ │ │中 │ │裕 │ │00 │00 │ ├───┼────┼───┼────┼──┼────┼────┼────┤ │蔡昔奇│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L10125│ │ │ │裕 │ │00 │13,100,0│ │1592 │ │ │ │ │ │ │00 │ ├───┼────┼───┼────┼──┼────┼────┼────┤ │蔡來儀│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Q10013│ │ │ │裕 │ │00 │ │ │7202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8,3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470,0│187,225,│ │ │ │中 │ │裕 │ │00 │000 │ ├───┼────┼───┼────┼──┼────┼────┼────┤ │謝慶昌│87/11/21│永昌大│0000000 │順大│122,000 │7,381,00│ │ │Q12005│ │里 │ │裕 │ │0 │ │ │0162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30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86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122,000 │8,174,00│41,715,0│ │ │ │里 │ │裕 │ │0 │00 │ ├───┼────┼───┼────┼──┼────┼────┼────┤ │葉文珍│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8,450,0│ │ │Q22005│ │中 │ │裕 │ │00 │ │ │0306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36,000 │62,201,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300,00│87,750,0│186,551,│ │ │ │銀 │ │裕 │0 │00 │000 │ ├───┼────┼───┼────┼──┼────┼────┼────┤ │徐香蘭│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V22007│ │中 │ │裕 │ │00 │ │ │4123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846,000 │54,006,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788,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100,000 │2,63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650,000 │43,0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750,000 │49,300,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400,000 │62,2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500,000 │33,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50,000 │3,325,00│292,144,│ │ │ │中 │ │裕 │ │0 │000 │ ├───┼────┼───┼────┼──┼────┼────┼────┤ │m○○│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600,0│ │ │X12006│ │中 │ │裕 │ │00 │ │ │3244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210,000 │12,705,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289,000 │7,542,9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108,597,│ │ │ │中 │ │裕 │ │00 │900 │ ├───┼────┼───┼────┼──┼────┼────┼────┤ │葉淑慎│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X20016│ │上 │ │裕 │ │00 │ │ │3521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00,000 │2,590,00│20,740,0│ │ │ │里 │ │ │ │0 │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范明靜│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J22052│ │德 │ │ │ │00 │00 │ │5527 │ │ │ │ │ │ │ │ ├───┼────┼───┼────┼──┼────┼────┼────┤ │江建棟│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10167│ │德 │ │ │ │00 │00 │ │2457 │ │ │ │ │ │ │ │ ├───┼────┼───┼────┼──┼────┼────┼────┤ │江東成│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12099│ │德 │ │ │ │00 │00 │ │0685 │ │ │ │ │ │ │ │ ├───┼────┼───┼────┼──┼────┼────┼────┤ │江東璟│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10167│ │德 │ │ │ │00 │00 │ │2457 │ │ │ │ │ │ │ │ ├───┼────┼───┼────┼──┼────┼────┼────┤ │江李玉│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葉L201│ │德 │ │ │ │00 │00 │ │632400│ │ │ │ │ │ │ │ ├───┼────┼───┼────┼──┼────┼────┼────┤ │瞿江雪│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20173│ │德 │ │ │ │00 │00 │ │7204 │ │ │ │ │ │ │ │ ├───┼────┼───┼────┼──┼────┼────┼────┤ │林江有│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20196│ │德 │ │ │ │00 │00 │ │8996 │ │ │ │ │ │ │ │ ├───┼────┼───┼────┼──┼────┼────┼────┤ │黃書得│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 │ │B12102│ │德 │ │ │ │00 │ │ │5152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中企│300,000 │7,860,00│19,200,0│ │ │ │德 │ │ │ │0 │00 │ ├───┼────┼───┼────┼──┼────┼────┼────┤ │江淑蓉│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 │ │L22108│ │德 │ │ │ │00 │ │ │5854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中企│300,000 │7,860,00│19,200,0│ │ │ │德 │ │ │ │0 │00 │ ├───┼────┼───┼────┼──┼────┼────┼────┤ │林梅竹│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B22123│ │德 │ │ │ │00 │00 │ │5881 │ │ │ │ │ │ │ │ ├───┼────┼───┼────┼──┼────┼────┼────┤ │林劭優│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22123│ │德 │ │ │ │00 │00 │ │7518 │ │ │ │ │ │ │ │ ├───┴────┴───┴────┴──┴────┴────┴────┤ │總計違約金額: $8,429,338,300│ └───────────────────────────────────┘ 違約總金額達八十四億二千九百三十三萬八千三百元。順大裕股票自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四發生上述違約交割後,成交量明顯萎縮,成交價格亦明顯下跌,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七日,均以跌停價收盤,有如左列表格所示,迄八十七年 十二月十七日止暴跌至十九‧八元: ┌───┬───────┬───────┬───────┬───────┐ │ 日期│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二十七日│ │ ├───┬───┼───┬───┼───┬───┼───┬───┤ │股 │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 │票名稱│(千股)│格(元)│(千股)│格(元)│(千股)│格(元)│(千股)│格(元)│ ├───┼───┼───┼───┼───┼───┼───┼───┼───┤ │順大裕│56,939│66.00 │148 │-61.50│2 │-57.50│1 │-53.50│ └───┴───┴───┴───┴───┴───┴───┴───┴───┘ 另壬○○○之股票成交量亦急刻萎縮,違約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收盤價為 二六‧二О元,違約後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三十日 、同年十二月一日均以跌停收盤,迄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收盤價為十六‧五元, 使得廣大之順大裕股票、壬○○○股票投資者,均蒙受慘重之損害,其間國寶證券 公司更因無法完成對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割義務,而需由集中市場交 割結算基金代墊交割款約五‧八六億元,始能完成市場全體之交割。Y○○、H○ ○、g○○、h○○、j○○等人上開共同連續違約交割之行為,已嚴重影響證券 巿場之交易秩序。 Y○○為維護其個人之財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在廣三集團內,與 H○○、g○○、s○○、m○○、陳靜坤、c○○、高年豐等多人召開緊急會議 ,告知將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對廣三集團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起以人頭帳戶所買賣之順大裕、壬○○○股票違約交割,及將掩飾、隱匿:廣三集 團財務處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間十時許原已備妥,欲供交割買賣順大裕、 壬○○○股票,原足以支付,應支付卻決定違約交割不予支出,所得之財產上利益 。遂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 ㈠與H○○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並與s○○、g○○、子○○基於共同之犯意聯 絡,由s○○偕不知情之胡大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午,前往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中港分行,將詳如圖H「中信銀中港分行s○○帳戶逆 向資金流向圖」所示,由世華銀行大裕收付處廣仁國際投資公司等帳戶所匯入中 信銀中港分行s○○帳戶,前述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之三億零一百五十二萬 元,以s○○之帳戶結匯四百九十五萬美元,再利用胡大安所新開立之中信銀帳 戶結匯四百三十萬美元,均欲匯至美國花旗銀行X○○之帳戶。嗣因無法提出資 金來源證明,為該行所拒,s○○乃於同日將其中之三億元轉匯至其土銀中港分 行帳戶,並提領現金一百五十二萬五千元,結清中信銀中港分行之帳戶。匯至土 銀中港分行s○○帳戶之三億元,s○○則以該行開立一張面額三億元、付款人 為台灣銀行之支票領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交給H○○。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Y○○再令g○○陪同子○○持該張土銀中港分行所開出 之三億元台支前往台銀台中分行,由子○○開立新戶後存入,隨即再請求台銀台 中分行開立本身擔任付款人之十五張台支、金額均為二千萬元,領出該三億元, 以掩飾、隱匿上述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此十五張三億元之台支,後於八十 七年十二月三日經提示而被扣押(詳見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 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㈡與林岳鋒、天○○、J○○、藍雅華(藍雅華未經起訴)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要求林岳鋒提供帳戶供其廣三集團匯款之用,林 岳鋒、天○○及J○○乃共同提供: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天○○、林陳金 雀、林連渟帳戶,華南銀行水湳分行與台中巿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二信)儲蓄 部之J○○帳戶、第七銀行國光分行張峻源帳戶,及台中巿第一信用合作社(下 稱一信)南台中分社、台中市農會北屯分行、一信大裕收付處之陳瑞芬帳戶、一 信大裕收付處之林玉蔥帳戶。天○○、J○○及藍雅華再依Y○○之指示,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將如圖C「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中一信天○○帳戶 逆向資金流向圖」、圖D「中一信大裕收付處林玉蔥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圖 E「中一信南台中分社陳瑞芬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圖F「七銀國光分行張峻 源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圖G「華銀水湳分行&中二信儲蓄部J○○帳戶逆向 資金流向圖」所示,來自前述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之十九億八千四百萬元, 部分切換成五十八張付款人為台灣銀行及合作金庫之支票領出;另將其中二億五 千萬元,由林岳鋒指示J○○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匯至富邦商業銀行土城 分行不知情之楊鳳媛等人頭帳戶,欲購買公債之用,以掩飾、隱匿前述重大犯罪 所得財產上利益。嗣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林岳鋒攜帶該五十八張支票,合 計十七億三千四百萬元,向檢察官投案,五十八張支票被扣押;檢察官再發函扣 押上述匯至富邦銀行土城分行之二億五千萬元(詳見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 款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㈢與H○○承前述同一之概括犯意,並與X○○、W○○、l○○基於共同之犯意 聯絡,由X○○、W○○均提供亞太銀行營業部之帳戶,供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各匯入前述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四億零三十九萬一千元、二億九千九 百四十二萬元(資金來源詳如圖A「亞太銀行營業部X○○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 」、圖B「亞太銀行營業部X○○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所示)。X○○並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前往林岳鋒家中取走五億一千四百萬元支票,欲前往 銀行兌領未果,再持回林岳鋒家中。W○○則受H○○之託,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至亞太銀行,欲結匯四百九十萬美元至美國X○○帳戶,但未匯成,遂 匯出一億八千九百八十八萬元至其荷蘭銀行台中分行帳戶,擬再由該行結匯美金 。其後l○○依H○○、W○○所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⒈至荷蘭銀 行台中分行,從W○○之帳戶結匯四百九十萬美元,欲匯至X○○在花旗銀行 TEMPLE CITY之帳戶未果;⒉在亞太銀行營業部,從W○○之帳戶匯出一億零九 百五十四萬元至彰銀北屯分行林陳金雀之帳戶;⒊另亦在亞太銀行營業部,從X ○○之帳戶匯出一億二千五百五十九萬元至彰銀北屯分行林陳金雀之帳戶。以上 述方法共同掩飾、隱匿前開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經檢察官查扣荷蘭銀行台中分行X○○帳戶之全部金額一億八千九百九十一 萬三千元(詳見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㈣與j○○、陳佩雲、林雯華、王佩玉(陳佩雲、林雯華、王佩玉三人未經起訴)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就林雯華所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林建銘等人頭帳戶,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賣出所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之得款,由j○○指示林雯 華以每戶均提領一百四十萬元之方式領現,林雯華即與王佩玉由廣三集團財務處 之陳佩雲陪同,接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三十日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大 量提現,共計領得三千一百二十二萬六千元交給廣三集團隱匿;另將部分賣出所 得資金利用鄭阿妙、方寶愛、李麗茹、林雯菁等人頭帳戶購買光華債券基金,加 以掩飾。 ㈤與r○○(未經起訴)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r○○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提供 寶島銀行台中分行蔡明章帳戶及台中巿第四信用合作社(下稱四信)瑜昌營造有 限公司(負責人:陳京莒)帳戶,給廣三集團作為掩飾、隱匿前述重大犯罪所得 財產上利益之用。嗣前述利用鄭阿妙、方寶愛、李麗茹、林雯菁等人頭帳戶購買 之光華債券基金,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贖回後,所取回之資金,即匯入蔡明章及 瑜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帳戶內,加以掩飾、隱匿。 此外,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查扣廣三集團人頭帳戶內之順大裕股票,共計 14,790,392股(詳見壬○○○七十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 細表股票查扣明細表所載)。 除檢察官所扣押如前述之財物外,本院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犯本法之罪者,其 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項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之規定,基 於Y○○等人洗錢之行為,至少得有未支出交割款之財產上利益,此財產上利益之 價額,相當於違約交割款八十四億二千九百三十三萬八千三百元。經斟酌被害者眾 ,金額龐大,為保全將來刑事執行時,得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因而在必 要之範圍內,於審理過程中,發現有屬於Y○○之財產者,陸續予以扣押(並請見 參知慶等六家公司資金流向圖、導讀說明所載),而再扣得詳如後附「壬○○○七 十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至所示Y○○所有之 財物。 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深夜至翌日凌晨之間,得悉將有不利廣三集團之 消息被披露,為掩飾其主導、謀議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連續背信及違反銀行法等 行為,遂與O○○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 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公開發行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並 應迅速指派發行人於證交所舉辦記者說明會,對外發布該重大影響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之情事,竟指示O○○向癸○○○交易所申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該 所舉行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由O○○於當日十七時許在會中隱瞞Y○○以知慶等 六家公司貸得七十四點五億元,其中有六十億元為無擔保貸款之情節,而對外虛偽 不實聲稱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均有提供擔保品,一切核貸過程均合於銀行法相關 規定,影響投資人權益至鉅。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廣三集團於集中交易市場發生順大裕、壬○○○股票違約 交割,同時爆發壬○○○董事長Y○○非法貸款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因恐由Y○○擔任總裁之廣三集團以順大裕公司之資金支援廣三集團所屬關係企業 ,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會同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往順大 裕公司實地執行查核,以避免公司負責人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經查核後發現:順 大裕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表帳列現金及約當現金九十七億一千一百三十 六萬八千元,查核人員乃要求提出該九十七億餘元之現金及約當現金資產供盤點。 惟順大裕公司之資產已遭Y○○等人挪用投入股巿,損失九十二億餘元。Y○○、 H○○、I○○為掩飾前述順大裕公司資產已遭其等掏空、挪用之事實,乃基於共 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由Y○○先指示H○○利用I○○先前即已簽名完成之 「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虛偽填載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之開會日期,交付不知情之該集團員工持往董事E○○、v○○、監察人黃德峯等 人之辦公處所,其三人明知當天並未召開董監事聯席會,竟與Y○○、H○○、I ○○基於共同犯意之連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在該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簽到簿)上簽 名,以虛偽表示I○○、E○○、v○○、黃德峯等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曾召 開董監事聯席會議。嗣後Y○○再指示H○○,授意B○○偽造順大裕公司八十七 年第十五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事錄之討論內容如左: 「 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星期日)上午十時地點:台中市○○路五一0號四樓 出席:董事監察人計四席(如簽到簿) 主席:I○○ 記錄:李蓬春 主席致詞:略。 一、報告事項:略。 二、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公司因業務需要之多角化經營擬投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暨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案,謹提請公決。 說明: 一、本公司為擴大業務,因該公司經營績效良好,擬投資廣三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00000000股,金額:0000000000;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股,金額:00000000 00元。 決議:照案通過。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詎B○○明知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順大裕公司並無召開前述會議,李蓬春未參加該 項會議擔任記錄,竟與Y○○、H○○、I○○、E○○、v○○、黃德峯基於共 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命由不知情之職員將上開偽造會議內容打字後,交由李 蓬春過目,李蓬春明知上開會議記錄之內容為H○○囑由B○○偽造,李蓬春本人 亦無出席該次會議擔任記錄,竟亦同意列名充當會議記錄,共同參與偽造該次會議 記錄。其後B○○並依H○○之指示,將上開偽造之會議記錄傳真予I○○閱覽, 並由H○○在B○○傳真前、後,二度以電話告知I○○該議事錄之內容,徵得其 同意後,套用I○○預先簽妥完成之「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共同偽造完成上 開會議記錄。B○○、李蓬春偽造完成後並共同持供H○○審閱,H○○認可後, 即命將前揭順大裕公司董事E○○、v○○、監察人黃德峯等人簽名偽造開會之簽 到簿附於前開偽造之議事錄後。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人員前往順大裕公 司執行查核時,H○○即命下屬將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議事錄及簽到簿交付查核人 員稽查,足生損害於順大裕公司之股東及主管機關對於股票上市公司資產之查核正 確性。 寅○○、S○○為Y○○之兄、嫂,c○○則為Y○○之姊。其等從實際上控制順 大裕公司之Y○○處,獲悉Y○○之廣三集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中旬,以向壬○○ ○及順大裕公司攫取之資金,投入股巿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之價格,及Y○○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凌晨決定將自該日起違約交割等重大影響順大裕股票價格之消 息,竟在上開消息未公開前,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c○○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日及二十四日利用其與余壹、寅○○、S○○、W○○、l○○、X○○等人在 大裕證券、協和證券台中分公司、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之帳戶,大量賣出順大裕股 票,而得有一億八千五百萬二千元之交割款。其後廣三集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發生鉅額之違約交割,c○○、寅○○、S○○恐受波及,乃基於共同之犯意 聯絡,由寅○○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迅將上開內線交易所得,分散成二筆 金額,各匯入其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北屯分社О八О三一О二九六四號、大里市 農會內新辦事處ОО二二二ООО四七六二號之帳戶,皆二千萬,計四千萬元;S ○○亦於同日,將前開內線交易所得,拆成三筆,匯入其大里市農會內新辦事處О О二二二二ОО四二九六一號、上海商銀大里分行四一二О三ОООО一六О三二 號、世華銀行五權分行五О五六ОО一九五八八號等帳戶,各二千萬元、一千萬元 、一千萬元,計四千萬元;c○○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將合庫台中支庫 余壹帳戶內之一千九百零九萬五千元,以開立一紙支票號碼五七六三八六號之同額 合支領出;c○○接著於同日,將中一信南台中分社林岳鋒帳戶內之二千五百九十 八萬七千元,切換成一張合支領出;c○○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將中信 銀中港分行W○○帳戶內之三千五百萬元切換成一紙台支領出;c○○接續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將中一信南台中分社天○○帳戶內之二千四百九十二萬元, 切換成四張面額均五百萬元之合支、一張四百九十二萬元之合支領出,以上述方式 、共同掩飾、隱匿前開內線交易之所得。嗣經檢察官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扣得從余壹帳戶領出之該張合支,翌日再扣得寅○○、S○○帳戶內之八千萬元; c○○從林岳鋒、天○○帳戶領出之六張合支,金額合計五千零九十萬七千元,於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c○○在合庫台中支庫欲提示時,為本院扣得;c○○從 W○○帳戶領出之該張三千五百萬元台支,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由S○○持至 台銀台中分行,存入其帳戶中後,領取一千三百萬元現金,其餘之二千二百萬元, 則為本院所扣得(詳參「壬○○○七十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 押明細表」之B所示台銀台中分行S○○之帳戶二千二百萬元、之C所示中一 信南台中分社林岳鋒及天○○之帳戶五千零九十萬七千元、一之I所示全部帳戶之 金額九千九百零九萬五千元)。 案經壬○○○、彰化銀行、國寶證券、未○○、F○○等人提出告訴,法務部調查 局台中市調查站報請偵辦,財政部、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移送,及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暨該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被告之辯解: 訊據被告Y○○等四十六人,均矢口否認右開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分別辯稱如左 : ㈠被告Y○○、s○○、h○○、j○○辯稱: A「起訴書第十三頁指被告Y○○(總裁)、戊○○(副總裁)、H○○(財 務處處長)、賴惠伶(財務副總)、黃祝(財務處經理)、j○○(財務 處出納課課長)、h○○(財務處財務課課長)、m○○(廣三建設總經 理)、d○○(總裁秘書)係廣三企業集團重要政策之決策與負責者云云 。公訴人為如此認定,依其在起訴書第三十一頁之記載係以:①Y○○、 黃祝、m○○等人並不否認。②如起訴書附表一廣三企業集團公司資料一 覽一份可憑。惟查:(一)遍查全卷並無Y○○、黃祝、m○○等三人向 公訴人表示其等三人與戊○○、H○○、賴惠伶、j○○、h○○、游秋 芹係廣三企業集團決策核心之筆錄。公訴人於偵查中既未就何人係廣三集 團決策者乙節訊問被告Y○○,即率以其所認定之決策核心人士為Y○○ 所不否認,顯屬無據之推論。(二)起訴書附表一廣三企業集團公司資料 一覽表,係載明廣三建設等二十一家公司之名稱、代表人、實收資本額、 董事、監察人等事項,觀其所載各公司代表人名單,賴惠伶、黃祝、楊淑 瑤、h○○、d○○均非各該公司之代表人。是以公訴人以此資料做為證 明、Y○○、戊○○、H○○、賴惠伶、黃祝、j○○、h○○、m○○ 、d○○係廣三企業集團重要政策之決策核心,顯不具證據之關連性。綜 合判斷公訴人所提證據,其對廣三集團決策核心者包括Y○○、賴惠伶、 j○○、h○○之認定,應係其個人臆測之詞,並無積極之證據」。 B「被告賴惠伶非廣三企業集團決策核心分子:賴惠伶於廣三企業集團爆發財 務危機事件後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始受集團總裁Y○○之指命,接掌 集團財務處,負責善後工作,公訴人起訴之中企銀貸款案、順大裕違約交 割案及順大裕資金掏空案,有關該等案件之資金調度、運用及流向,賴惠 伶因『人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故均不知情。賴惠伶未接掌集團財務工 作已逾二年期間,且於該段期間內,其所接掌之工作純屬百貨部門有關消 費卡務之事務性主管,既未專任或兼任集團組織內之高階主管,可以說已 被排除於集團決策圈外,對於集團與各事業體間如何往來及集團資金如何 運用之情事,自無從參與決定,更無從得悉」。 C「被告j○○、h○○非廣三企業集團決策核心分子:j○○於七十九年二 月間到職擔任千友營造有限公司會計,於八十五年三月間調任廣三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出納課長,嗣廣三關係企業成立集團制,j○○任職集團財務 處出納室課長,掌管現金收支作業、員工薪資發放事項、各項稅捐繳納、 各項存款案件之辦理等事務性工作,此有勞工保險卡、廣三企業集團財務 處工作職掌表可參。h○○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任職廣正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會計課長,掌管量販事業部即大廣三百貨量販公益店供應商應付票據 、轉帳及其相關財務收支等務事性工作。八十六年七月間,廣三關係企業 成立集團制,h○○擔任財務處財務課長辦理融資循環相關作業,此有上 開財務處工作職掌表及h○○人事資料卡可證。j○○、h○○擔任集財 務處轄下出納、財務課長,依其職掌分工事項,均屬事務性之執行工作, 就集團重要決策事項,自無權參與決定,因而集團總管理處人力資源室於 排定每月輪值表時,其等二人亦列入輪值名單之內,並無例外,此有輪值 班表三紙可稽。就一般經驗法則,能夠參與大型企業集團決策核心者,當 不至於午休時尚須與下層員工輪值,一則對決策核心者之尊重,二則重視 其勞心,三則商機瞬息萬變,決策者必須保有機動力以參與、形成集團決 策。廣三企業集團總管理處人力資源室主管人力之妥當運用,既將j○○ 、h○○列入輪值人員名單,自不以其等二人為企業集團高階主管,更遑 論其等二人係公訴人所稱之決策核心分子,其理至明。可知被告h○○、 j○○僅係依上級於『支出請准單』上核決情況,就其職掌範圍執行例行 事務工作,對於股票買賣之決定無所知悉。被告h○○為財務室課長僅轉 呈成交記錄表,更與資金之調度無關」。 ㈡被告n○○辯稱: A「本件同案被告Y○○所主導之六件違規貸款案,據悉:早在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二日夜晚(按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為國文誕辰紀念日,係國定假日 )即由Y○○通知台北分行經理卯○○,再由卯○○連繫襄理N○○、徵 信業務承辦人o○○、午○○、己○○等人或在p○○台北市○○街住所 會商融資相開事宜,或在台北分行預先作業,被告n○○未曾參與,亦毫 無知情,此有N○○、o○○、午○○、己○○等人於案發後所寫之報告 書分別載明可憑。被告n○○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在經由放審會召 集人申○在常董會前之約略告知,始悉有此『知慶』案之申貸案,且因林 勇告知該案因資料欠缺,徵信工作不全,放審會成員均持反對態度云云, 被告乃對主持常董會之Y○○表示,我要按照放審會之結論為依據等,待 放審會作成結論,才正式表態,常董會暫予保留我個人之意見等情,曾正 仁聞後,亦表首肯同意。同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之『康禾』及『裕聯』二 案亦然。而Y○○就此n○○持反對之態度,在偵審中又迭次供陳在卷, 足見被告n○○所辯不虛。至十一月十九日之『新正』、『中太』、『元 裕』三案,因放審會已作出『緩議』之結論,被告乃在常董會中,發言堅 持依照放審會之結論,帶頭反對核貸。在十一月十三日及十一月十六日兩 次常董會,被告n○○之所以持保留發言及保留意見態度,殊因徵信作業 欠完整,既無任何資料可供參閱,被告不知申貸者(客戶)是好是歹,且 放審會尚未作出結論,無憑無據,當然無從發言,況且未發言,不表示贊 成,亦非表示反對,袛是將發言之時機保留到放審會作出結論之後。從而 被告n○○與同案被告Y○○並無任何犯意之聯絡,即無共同犯罪之意思 可言」。 B「銀行或其他金融機關,每日之營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起(郵局為八時起), 下午三時三十分止。所有存款、提款、匯款、跨行電匯等,均應在下午三 時三十分以前作業。本案六件違規貸款,其款項均分別在各該申請日期即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及十九日之下午三時三十分之前已分筆 (每筆二千萬元)匯出指定行庫。而事實上,各該三天下午所召開之常董 會,均遲至款項匯出之後,始輪到討論上開違規貸款案之議程。易言之, 本件違規貸款,乃是『先撥後審』,故而常董會之審議徒具形式,毫無功 能可言。至撥款或匯款均是台北分行之作業程序,被告n○○雖身任副董 事長,除出席董事會及常董會為其職責外,並非實際作業之承辦人,事先 不可能預見知曉,亦無人告知。是以,同案被告Y○○縱有指使所屬台北 分行各級承辦人員違規貸款,『先撥後審』,在彼等將款項撥入借貸人頭 戶之際,其等犯罪行為已屬完成之既遂階段,至被告n○○出席參加之常 董會則是在Y○○背信罪犯行既遂之後,姑不論n○○在常董會發言是贊 成或反對,於Y○○犯罪行為之實施,亮無加功或助力可言。職此之故, 被告n○○除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外,亦無共同犯罪之行為,既無犯意之聯 絡,亦無行為之分擔,殆無可疑。被告n○○為公立銀行服務四十年之退 休銀行專業人員。前與Y○○僅有一次球敘見面之緣,在公家銀行退休之 後,應荐而至台中中小企業銀行之前身任職,與Y○○並無深交,當知潔 身自愛,因兒女各自成家立業,微薄待遇已足養安晚年,絕無貪得一絲一 毫之歹念。殊無參與違規貸款之犯罪動機。如上所述;事前既無與Y○○ 有何共同犯罪謀議之主觀犯意,亦無分擔任何犯罪行為,核與首揭共犯之 成立要件,尚有不合,敬祈諭知無罪之判決」。 C「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常董會討論之『新正』『中太』『元裕』等家貸款 案,因放審會已作成『緩議』之結論,而被告n○○一向尊重放審會專家 之結論作為個人之意見,乃在常董會公然帶頭發表竟見主張:『依照放審 會之結論辦理』亦即反對核准貸款,但會議主席即董事長Y○○仍不顧一 切,強行通過。而因常董會僅有三席,除Y○○及被告n○○外,洪德生 未親自出席,在簽到欄上由Y○○自簽代理人,在一票贊成,一票反對之 下,當然取決於洪德生。既因一比一情況下,Y○○猶執意通過,被告葉 健人乃對洪德生之有無合法出具委託書委託Y○○代理出席一事產生懷疑 ,意欲探個究竟,當晚即質問L○○:關於洪德生之委託到底有無委託書 被告之目的,在思索:為何Y○○要執意通過而已,不料L○○誤解被告 之動機,自忖被告n○○囑其傳真空白委託書給洪德生補簽,無非揣摩過 度,其實,委託書須會前出具始有效力,而傳真文件必定有日期及時間之 記載,盡人皆知,被告n○○何嘗不知,豈會囑咐L○○在常董會後補具 委託書是以L○○所稱係被告n○○叫其傳真空白委託書給洪德生補簽 云云,恐有誤會」。 D「又L○○苟誤會被告之動機,揣錯被告之本意,自作聰明將空白委託書傳 真給洪德生,洪德生再於簽名後,傳回總行,而該委託書既是洪德生親自 簽名,係有權製作之文書,縱使日期之內容不實(倒填日期),亦僅是內 容虛妄之文書,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一二四號判例要難謂為偽 造私文書。準此,被告亦無教唆偽造文書之刑責可言」。 E「至於會議記錄既經更正,則原來不正確,與事實不符之記錄稿,已無存在 之必要,予以毀棄,乃事理之常,當亦無毀損文書之犯行可言」。 ㈢被告k○○辯稱: A「被告k○○係擔台中商業銀行審查部經理乙職,負責審查之業務,因台中 商業銀行訂有『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依該辦法之規定,設有放款審議 委員會,被告k○○因職司之故,為該會之一員,然該僅係總經理之『幕 僚』機構,對授信案件,僅能提出審查意見,供授信授權層級參考,其本 身對授信案件並無准駁之決定權」。 B「『為加強授信案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本行債權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前項決各依該案件授權層級送請核定,呈常務董事會案件經總經理確 認後提請常務董事會討議。』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二項 分別定明文,依此規定,足見放審會之功能僅係『加強』授信案件之審查 與管理而已,並未賦予放審會有准駁授信案件之權能,而放審會之決議『 各依該案件授權層級送請『核定』之』,放審會之決僅為總經理、常董會 之參考性質,對於授信案件之准駁,仍依各授信案之授權層級『核定』之 ,放審會對於討議之授信案件,並無准駁之權責甚明」。 C「再依授信業務處理手冊及授信作業流程圖中,並無放審會權責之規定,亦 無放審會決議與各級授信核貸權限人核准駁授信案有關聯性之規定,是放 審會決議為純屬參考性質之幕僚意見」。 D「『授信案件授權辦法』第二條就授權範圍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 皆無關於放審會授權層級之規定,是放審會並非有核駁授信權限之組織亦 明」。 E「放審會之功能乃在加強授信案件之審查與管理,並非授權放審會有核駁授 信案之權限,授信案件之准駁,仍依授信案件授權辦法及分層負責明細表 處理之,故放審會僅有審核總經理授信權限以上案件之機能,及於審查後 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方得『決議』,『決議後』仍依授信層級送請授信權 限主管『核定』之(詳參閱放款審議委員辦法),然並非規定授信案,須 經放審會決議『同意』貸放後,始得再送授信權限主管『核定』之,依此 可見,授權層級人員(總經理、常董會)得不問放審會『同意』或『反對 』之決議,而自行決定授信案之准駁,且依規定不論放審會之決議內容係 同意或反對,皆須送授層級人員准駁核定授信案,是授權層級人員既得不 問放審會決議內容如何而自行核決授信案之准駁,則縱未經放審會之決議 ,權限主管仍得自行決定核駁授信案,且其核駁之決定,縱與放審會決議 內容相悖,或未經放審會之決議,仍屬合法而有效,基此,益徵放審會決 議純為幕僚性質之參考意見」。 F「放審會既無核駁授信案之權限,亦無拒將授信案送請權限人員核定之機制 ,僅有『審查』授信案件及形成『決議』提供授權層級參考之權責,自無 權阻止權限人未經放審會決議,逕將授信案件提請常董會討議之決定,且 現行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係總經理以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 中審查字第六一О六號函修訂,即總經理頒定『放審會』之職權,將放審 會界定為『審查』及『決議』提供參考意見之幕僚地位,既放審會屬於總 經理之幕僚單位,對於總經理授權層級授信案之准駁及核轉,均由總經理 核定負責之,則以幕僚之放審會而言,實無權拒絕權限主管總經理之核定 ,是各放審委員僅須對授信案件提出審查意見供授權層級參考,應即認已 善盡職責,而毋庸論及其意見是否妥適或為授權層級所採,至於權限人員 所為之決定,不論與放審委員之意見異同,應由權限人員自負其責,不應 因其駁而影響放審委員應負之責任,即放審會或放審委員應負之責任,應 就其本身是否有故意違背職務之行為而為觀察,究不得因授信權限人員自 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累及毫無權限決定准駁之無辜下屬,謹請鈞院明鑒 」。 G「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放審會就知慶投資公司,同年月十六日就康禾投資 公司及裕聯投資公司等授信案,皆為未經放審會決議即由總經理將授信案 核轉常董會討議,該未經決議即呈常董會討議之決定,並非放審會或放審 委員得以決定或拒絕,且放審會既屬總經理之幕僚組織,亦無權阻止總經 理之決定,基上說明,率謂放審委員『有附和』或『任由』總經理核定提 常董會討議之說,誠對放審會之角色定位有所誤會,且前開三案,放審委 員於放審會討論時,皆反對授信,究不得因在放審會未達成協議前,總經 理決定將案件核呈常董會討論,嗣經常董會決議同意放貸,反謂放審委員 有未拒絕總經理核定之背信犯行,如此,若不論放審委員之意見如何?放 審委員均須因總經理之決定或常董會之決議一同負背信責任,則放審委員 既無權准駁,又須一併擔負授權層級之決定,此豈合情理」。 H「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太建設公司、元裕流通公司、新正建設公司授 信案,放審會皆決議反對授信案,而係常董會決議貸放,自不得率謂放審 委員,亦應對該三筆授信案負擔背信責任」。 ㈣被告T○○辯稱: A「被告T○○並未出席台中商業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召開之放款審 議委員會(下稱放審會)故對當日審查之新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 稱新正公司)、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公司)、及中太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太公司)等之貸款行為,不應負責任,公訴人稱被告 T○○就此部分亦與Y○○等共同犯背信罪嫌,實有誤認」。 B「被告雖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出席台中商業銀行召開之放審會 ,參與審核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知慶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裕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裕聯公司 )等之申請貸款案。然因當日召開放審會時,壬○○○審查部分未及審查 並制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故僅以壬○○○台北分行送至總行之資料權 充,放審會開會時,共同被告Y○○數次至放審會表示該貸款案之准駁為 常董會之職權,故要求放審會停止討論並要求將貸款案逕送常董會。故知 慶公司、康禾公司、及裕聯公司等三家公司之貸款案,並未經被告及其他 放審委員之決議即由總經理O○○核決送常董會討論等經過,亦為檢察官 肯認(見起訴書第八頁正面倒數第三行至第八頁背面前四行」起訴書第九 頁背面末五行至第十頁正面前六行),故被告參與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 日、十六日二次放審會,均未就貸款案作出任何決議,既未決議當然就未 同意貸款,並無犯罪之謀議更無共同犯罪之行為,如何與Y○○構成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者,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二日之放審會書 面意見,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始作成,而知慶、康禾、裕聯等三家 公司之貸款均於當日常董會開會完畢前即撥出,故Y○○之背信犯行均於 十三、十六日當日即已完成。故事後製作之放審會結論,無論如何記載( 例如將股票價格由市場七成改六成)均無法影響貸款已撥出之既定事實。 易言之,Y○○之犯罪后,被告及其他放審委員之行為屬事後之行為,而 刑法並不處罰事後共犯,此有最法院二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五四號判例、及 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九二四號載判例可稽,故檢察官以被告事後之行為, 認定被告與已完成犯罪行為之Y○○構成共同正犯,於法不合」。 C「起訴書稱被告T○○等人即附和Y○○之指示於未作成放款審議決議而於 會議記錄中簽名之情形下,即由O○○將康禾、裕聯公司貸款申請案,提 案逕送常務董事會中討論(見起訴書第十頁正面第五八行)。因而認定被 告與Y○○有共犯之行為(見起訴書第卅六頁背面倒數第三、四行)。然 查,台中商業銀行放款審議委員會乃總經理之幕僚,其職務在審核總經理 授信權限以上之案件(見放審會辦法第三點),且該辦法由總經理核准後 實施(同辦法第七點)故放審會在審核案件中,經董事長要求停止討論, 並請放審委員列席常董會,則放審委員如何能不顧董事長之命繼續審核下 去,又如何拒絕列席常董會。再者,該貸款由總經理提送常董會,身為幕 僚的放審會如何拒絕,被告在常董會亦無權表決、或表達意見,僅列席備 供諮詢。而Y○○並未詢問被告關於放款之意見,故被告及其他放審委員 之職務乃被上級長官強行『剝奪』,並非被告主動『附和』,檢察官未深 入瞭解被告及其他放審委員之處境,即予起訴,實有未洽」。 D「參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放審會對於新正、中太、元裕等三家公司之申 貸案表達反對貸款的立場,但總經理仍將該三案提交常董會討論,而常董 會亦無視放審會之反對,逕為同意貸放之決議。更有甚者,台北分行對於 六家公司之貸款案,早在常董會決議之前即已撥款,足見此乃Y○○早有 預謀之行為,送放審會審查之不過虛晃一招,不管放審會有無結論甚或反 對,均無礙於貸款之撥放。故放審會事實上無權亦無能阻止貸款之撥放, 而此乃台中商業銀行結構的問題亦即該銀行在體制的設計上未曾賦予放審 會防止總經理或常董會違法亂記的機制,故以此體制上的缺失,責放審委 員會未盡『看管』之責,實乃強人所難」。 E「被告並未違背台中商業銀行所賦予其身為放審委員之義務,且無論該審議 之意見為何,該六家公司之貸款均由Y○○指示台北分行先行撥款,故放 審會之行為並非致壬○○○生損害的原因,亦即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 係。且被告未曾取得非法貸款之一分一毫,亦無須為圖Y○○之不法利益 而故罹刑章之必要,故被告主觀上無為自己或為他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客 觀上其行為並未違背其任務,且損害之發生與情行為亦無因果觀係,故被 告無背信罪責」。 F「檢察官稱被告對於元裕、裕聯、康禾三家公司為廣三企業集團之子公司, 與壬○○○係有利害觀係之公司,被告對該情已「明知」,但並未提出任 何證據,證明被告對該情形已為明知,檢察官認定事實之根據何在,實令 人費解」。 G「就偽造文書部分:起訴書第四六頁背面第貳點項下㈠之②載:『被告吳平 治、n○○、T○○、o○○‧‧、N○○、午○○‧‧等人所為係犯刑 法第三四二條、同法第二一五業務上制作之文書登載不實、同法第二一六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嫌』依其所載共犯之被告,可知此部分偽 造文書之犯行,係指台北分行經理卯○○,授信業務承辦人員o○○、放 款業務主管N○○等人在受理貸款申請時,未對授信人、保證人資料作實 地勘查,即制作實地勘查表。檢察官認為與事實不符,故認為彼等有偽造 職務上文書及行使偽造之文書等罪名。惟不論台北分行承辦人員之行為是 否構成偽造文書之犯行。然被告與之事前或事中均未共同謀議,亦無任何 行為之分擔,如何與台北分行承辦人員構成共犯罪責。被告僅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二日下午被告知參加放審會開會及列席常董會,事 前並不知要審核的內容,直至開放審會時才接觸待審之資料,而該資料係 由台北分行送至總行,放審委員無法得知台北分行送來之資料是否虛偽不 實,且放審會亦未曾表示同意貸款,豈可謂放審委員對台北分行製作之文 書應負共犯之責」。 H「檢察官認定被告與Y○○、n○○共同教唆M○○、L○○更改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之常董會記錄中關於n○○之部分,即將原來無葉 健人表示意見之記錄更改成n○○意見為「依照放審會的結論辦理。檢察 官認為此行為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檢查之正確性。然查:㈠依 檢察官認定之事實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放審會並未作成結論, 既然該二次放審會未作成結論,則常董會記錄將n○○意見更改為『依照 放審會的結論辦理』並無不實,因n○○在常董會上並未表示贊成貸放, 其僅未表示意見,而未表示意見與未作成任何結論之放審會結論,本質上 並無不同,故並非明知不實事項仍予登載。㈡又,被告T○○為壬○○○ 之副總經理,負責督導董事會辦公室,而M○○為董事會辦公室科長,張 道曉之業務由T○○督導,故n○○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上電召陳 福水、M○○等回壬○○○,向渠等表示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之常董會 記錄,欲增加其意見為:『依照放審會意見』,M○○不敢更改,並向陳 福水請示,T○○表示:『這是常董會的事,如有疑義應向董事長求證。 』。M○○即向Y○○求證並將求證之結果與n○○核對並將之記錄於常 董會會議記錄內。故T○○僅向M○○表示應向Y○○求證,主觀上並無 教唆M○○作不實記載之意思,且M○○修改會議記錄,乃肇因於n○○ 與增正仁核對之結果,並非被告教唆致M○○修改會議記錄。退步言之 ,如果鈞院認為被告仍有教唆之犯意,亦因M○○表示:『我認為修改記 錄必須經與會常董同意始能修改,Y○○、n○○二人均已同意了,故我 才修改。』故M○○主觀上認為與會常董均已表示可修改會議記錄,故其 依照Y○○、n○○二人之意思修改會議記錄,主觀上並無『明知不實』 之認識,故M○○應無犯罪之故意,而且刑法第二一五條並無處罰未遂之 規定,故被告應無教唆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 ㈤被告卯○○辯稱: A「被告卯○○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之經理,依公司法第廿 九條規定,與公司間係屬委任關係,故屬前揭背信罪之適格行為主體。惟 查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變更股東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 ,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因此,被告既為經 理人,則受董事會之決議,而為之業務上行為,首應推定為適法,方符法 意。再者,刑法第廿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 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今被告係受壬○○○之委 任,然同案另一被告Y○○則為該銀行之董事長,故被告曾某指示被告吳 平治,將本案系爭數件逾越分行經理權限之貸款案,轉呈總行處理,就此 而言,被告將貸款案依作業程序,轉呈總行處理,並無不當之處。亦即, 類推適用前揭刑法第廿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刑法原理不禁止有利於行為 人之類推適用)被告受上級命令,將逾越權限之貸款案,轉呈有權決定之 總行董事會處理,並不違法」。 B「揆諸最高法院廿一年上字第一五七四號刑事判例所載:『刑法第三百六十 六條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係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 之手段,始得成立。至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一語,原 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 如果在法律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即屬正當利益,雖以非法方法使其實現, 僅屬手段不法,無構成背信罪之餘地。』按本案所謂被告之背信手段,係 將不合銀行放貸標準之貸款人資料,轉呈權責單位再行決定。再者,是否 核准放貸,並非被告所能主控,故所謂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 加損害於本人,亦非必然發生。再者,本案系爭之『不法利益』,事實上 ,係消費借貸之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取得貸款之人,相對地必須負擔清 償債務之義務,而非純屬利益。是以,『不法』之定義,參酌前揭判例, 係指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今既係民法上消費借貸關係,自不能視之為 『不法』矣!因此,被告並無刑法背信罪之不法意圖,自不能以此罪相繩 」。 C「就行使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按檢方指摘被告明知須對授信人、 保證人資料為實地勘查,始能作成實地勘查表,竟未做實地勘查,而為偽 造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足生損害於授信審核之正確性。然檢方實係以詞害 義,因所謂「實地勘查表」,如係有擔保貸款者,當然銀行人員須實地履 勘,查明擔保物之狀況。然本案所涉及之貸款案,六十億元部分乃屬無擔 保貸款,故無實地履勘之必要,其餘十四點五億元部分,係以股票為擔保 ,均屬實在。更況且,授信人、保證人之資料,被告均據實記載,並無虛 偽不實之處,故何來業務上登載不實可云!既然被告未為業務上登載不實 ,自無行使不實文書之犯行矣!故檢方指稱被告有行使及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犯行,應非的論」。 D「就違反銀行法第一百廿七條之一部分:按銀行法第一百廿七條之一規定, 係指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者,其行為 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 罰金。故被告是否該當本罪,首應究明,何謂『行為負責人』,方屬正論 。按被告並無核准系爭貸款之權限,故可否稱其為行為負責人,當自可疑 ,如依檢方所指,則所有程序上處理系爭貸款案之行員,均屬行為負責人 ,如此,顯違刑法基本原理,即『無行為無處罰』之法理」。 E「對利害關係人放款,方有違反前揭銀行法規定,今放款之對象,被告均有 查證,並非銀行內部所明載之利害關係人。至於,實際上授信人是否與被 Y○○間,有何利害糾葛,並非被告所能知悉。如非爆發違約交割情事, 否則所謂『利害關係』,實無人能夠知曉。因此,被告一來非行為負責人 ,再來,並不知授信人與銀行負責人間,有實際上之利害關係,怎能論其 違反銀行法,而應負刑責乎!」。 ㈥被告丁○○辯稱: A「共同被告Y○○係案發當時台中商業銀行之董事長,為該商業銀行<之負 責人,也是最高決策人,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中商業銀行常 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會議前,指示被告丁○○提案解除八十七年七月 十三日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中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 市、上櫃股票』之決議限制,因無違背法令及章程規定,被告丁○○身為 下屬,無權阻止或拒絕提案之幕僚作業。而該商業銀行常董會第十六屆第 四次會議就『擬請解除信託部投資小組對上市、上櫃股票暫停買進之決議 ,請討議案』之提案,決議『照案通過』,係屬該行常董會之職權,被告 丁○○既非該行常務董事,亦無權左右,自與被告丁○○無關。又該行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召開之臨時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就「擬修改 本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請討議案」,將短期投資股市金額 由十二億元提高為二十九億元之提案,決議:『照案通過』,亦係該行董 事會之職權,非被告丁○○所能過問,亦與被告丁○○無關。公訴人以該 行常務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之上述決議,資為被告丁○○與Y○○等共同 犯罪之證據,自屬無據」。 B「被告丁○○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受Y○○之指示交代傅季瑜簽呈 『因應投資額度增加及操作之靈活度並規避單一證券商當機之風險』為由 ,擬於大慶等十六家證券商開戶,固屬實在,惟可在幾家證券商開戶,有 關法令,並無限制規定,且Y○○並未明白指示係為集中抄作買賣順大裕 公司股票為其護盤之用,被告丁○○不疑有他,乃依其指示交代傅季瑜撰 擬上開簽呈,且內容並無不實之處,被告丁○○自無不法可言。嗣由廣三 企業集團財務處股務室專員子○○通知大慶等十六家證券商至台中商業銀 行處辦理開立證券買賣帳戶手續。且按法人開戶,董事長本可授權他人開 戶,不必在諸多開戶申請書、委託書、買賣契約書存款帳戶等親自逐一簽 名,而上揭新開帳戶皆由Y○○本人不厭其煩親自逐一簽名辦理開戶手續 ,此有法人授權書及『委託授權、受任承諾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 』影本各一件為證,足證被告丁○○對於台中商業銀行在大慶等券商辦理 開戶手續,僅依主管指示辦理幕僚作業而已,並未實際參與決策,被告王 一雄自無犯罪可言。公訴人以上述之開戶行為,作為被告丁○○與Y○○ 等共同犯罪之證據,顯有違誤」。 C「被告丁○○雖為台中商業銀行信託部之經理兼任該行投資小組之召集人, 惟依該行『投資小組』操作細則第九條規定,其中經(副)理單日核准買 進或賣出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與基金受益憑證之權限僅為一億五千萬元。 而子○○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十日為台中商業銀行買進順大 裕公司股票金額十億三千零四十七萬六千元及七億一千四百萬元,已超出 被告丁○○之權限甚鉅,顯非被告丁○○指定下單買進甚明。何況台中商 業銀行設有證券經紀商,可自行買賣股票,被告丁○○殊無再委託外人之 子○○代為下單買進之理」。 D「子○○於偵查中當訊以:『是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下單大量買進 順大裕的股票』答稱:『不是,是張處長(按指H○○)指定我下單買的 』(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偵查卷九十頁反面);嗣又改稱: 『我是受中企信託部經理丁○○委託代為下單買進,而王經理打電話給我 之前,已向證券商營業員交待好了』云云(見同上偵查卷九十一頁反面) ,所供前後已自相矛盾,且既稱與各證券商均已談妥云云,何不自己下單 買進,豈有多此一舉再間接委託其下單買進?殊違情理」。 E「據台中商業銀行總經理O○○於偵查中供稱:『Y○○並指示由子○○未 通知中企投資小組就逕自決定下單』、『本來買賣股票要與投資小組商量 ,Y○○沒有,只透過子○○自己下單,投資小組的人都不知道』(見同 上偵查卷一九О頁、一九五頁反面至一九六頁正面),足證子○○所供不 實」。 F「據Y○○之行政助理Q○○於偵查中當訊以:『買賣股票Y○○有無親自 處理?』答稱:『有。除以電話要『石』下單外,他也曾親自到操盤室指 定買進、賣出』;又訊以:『價格部分是由何人決定的?』答稱:『是曾 正仁下指示單給『石』,『石』再指示我們處理的』(見同上偵查卷三 七五頁反面),足證子○○為台中商業銀行二次下單買進順大裕公司之股 票,係出於Y○○之指示,與被告丁○○無關,灼然甚明」。 G「據台中商業銀行信託部副科長魏茂宗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證稱:『台中企銀 投資小組召集人丁○○經理於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投資小組成員表示董 事長Y○○交代日後中企買賣股票均統籌由廣三集團子○○經理下單,投 資小組僅處理事後交割事宜,因此子○○於年月、日兩天在十家 券商購買二萬九千餘張順大裕股票,我們都是於收盤後券商通知我們當日 成交狀況後才得知』、『中企董事長Y○○透過子○○代中企買入順大裕 股票作為,根本未經過投資小組審慎評估』、『此次購買順大裕股票由非 本銀行人員下單已嚴重違反規定,但該決定係由董事長決定,我們也無法 改變』、『日董事長在二樓有說以後都由廣三子○○去操作』(見同上 偵查卷㈡一八八頁反面至一八九頁反面及二三三頁),足證子○○為台中 商業銀行二次下單買進順大裕公司之股票,係出於Y○○之指示,與被告 丁○○無關,亦甚明顯。 H「據台中商業銀行信託部襄理郭玉菊於偵查中當訊以:『這些股票何人下單 ?』答稱:『子○○』,又訊以:『為何子○○可以下單?』答稱:『十 九日股票交割單拿來,才說是Y○○指示,子○○告訴我們說是Y○○指 示的』(見同上偵查卷㈡第二三三頁反面至二三四頁正面),足證子○○ 為台中商業銀行二次下單買進順大裕公司之股票,係出於Y○○之指示, 與被告丁○○無關,至為明確」。 I「查被告丁○○並未打電話與各證券商連絡要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亦未向 各證券商表示將委託子○○指定下單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等情,業據證人 即九鼎證券公司營業員楊馥嘉、中興證券公司營業員鄭坤岳、永昌綜合證 券公司營業員黃湘芬、大永證券公司經理詹明石、大慶證券公司副理商富 岳、萬盛綜合證券公司營業員吳素雲、永興證券公司經理林雯華及豐銀証 券公司營業員林圭玲等人分別於調查站陳明在卷(見同上偵查卷㈣第三一 六頁至三六四頁反面、四九五頁至四九六頁),足證子○○於調查及偵查 中陳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二次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係由被告 丁○○以電話告知指定,且與各證券商間均已談妥等語云云,顯不實在」 。 J「公訴人既認廣三集團總部、住宅大樓設有股票操盤室,並由Y○○及其決 策人員直接操控股票操盤室,以炒作股票,惟被告丁○○並非Y○○之親 信,亦非其決策人員,Y○○殊無可能假手被告丁○○抄作順大裕公司之 股票,足證子○○上述不實之供述,有悖情理」。 K「Y○○指示子○○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十日為台中商業銀行二次 下單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之金額合計十七億四千五百七十六萬八千元,被 告丁○○均係事後知悉。而被告丁○○所以仍在『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 核章,以完成交割付款手續,實係迫於無奈,蓋若銀行違約交割,將被撤 銷執照,對台中商業銀行之損害將更為重大,被告丁○○在兩害相權取其 輕之原則下,只有忍痛同意付款交割,此一不得已之作為,既在維護台中 商業銀行之權益,自無背信可言」。 L「按台中商業銀行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 中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決議限制,既經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六日該商業銀行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會議決議通過解除, 則前開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決議業已不存在,自無再違背 該項決議之可言。公訴人認被告丁○○違背前開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 上櫃股票之決議,而為違背台中商業銀行所付與之任務云云,顯與事實不 符。被告丁○○至台中商業銀行任職至今,已經三十三年,並持有該銀行 之股票,復受該行之栽培,而升任至信託部經理,被告丁○○一直以身為 該行之一員為榮,被告丁○○既與該行休戚相關,榮辱與共,殊無取得不 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更無故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實難僅因曾正 仁等人早有預謀,別有居心之行為,被告丁○○因未能事先洞察其奸,且 無法及無權防止,即認被告丁○○有背信之犯行,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 告丁○○自不負背信罪責」。 ㈦被告N○○辯稱: A「涉案之「實地勘查表」均非被告所製作,公訴意旨未予辨明,率謂被告『 竟未做實地之勘查訪問,即做成實地勘查表,而偽造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云云,與事實不符」。 B「涉案之『實地勘查表』內容並無不實,公訴人不以勘查表內容是否與事實 吻合論斷,反以製作人『有無實地勘查訪問』作為『偽造』之依據,顯屬 率斷:經查,『實地勘查表』分為『法人實地勘查表』及自然人之『實地 勘查表』二種,涉案六家申請貸款之客戶均屬法人,故其所檢附者應為借 款人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及保證人之『實地勘查表』。姑不論被告並未 製作『實地勘查表』,退步而言,不論公訴人、壬○○○之審查部、放審 會、常董會,對該實地勘查表之內容亦從未指出有何『虛偽不實』之處, 而遍查實地勘查表各格式欄位,亦無標明應填載製作人係以何種方式勘查 ,則製作人根本無從為不實之登載」。 C「台北分行送往總行之資料,並無不實之處,僅係因貸款戶提供資料不足致 不齊全而已,審查部、放審會均非常清楚,而由其他被告申○、k○○、 n○○、Y○○等人之言,亦可知放審會及常董會等對該批貸款案之判斷 ,並未因台北分行送總行之資料內容而有影響,公訴人謂『偽造職務上製 作之文書,足生損害於授信審核之正確性』,顯係臆測之詞」。 D「涉案六件貸款案之得以通過中企對其之放款,或係因Y○○強勢通過,或 係因Y○○承諾擔保,惟遍觀全卷,全然未有任何一人係依據台北分行所 遞呈之資料而准予貸放,公訴人指被告偽造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足生損 害於授信審核之正確性,致使Y○○得以通過中企對該六家公司之放款, 對中企股東造成背信云云,實與卷證資料不符」。 E「細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搜索台中商業銀行總行扣押證物中之康禾、 元裕、裕聯公司授信書卷,其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公司股東名簿中均未見『 Y○○』之姓名(被證一),再觀承辦人員以電腦查詢列印出之『授信資 料查詢單』中,亦未見涉案三家公司與Y○○有何利害關係。按,行為之 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今曾正 仁與康禾、元裕、裕聯三家公司既無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各款所列舉之 利害關係,自不可能成立銀行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之 一之罪責」。 F「被告僅係本於工作崗位辦理主管交辦之事項,並依職權將己○○等人完成 之資料核轉上呈而已,其中並未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更無不法利益可圖, 況卯○○經理亦指示下屬只要依現有之資料據實填載即可,而己○○等人 所填徵信內容亦均係依渠等手上的資料填寫,無資料者則空白,被告將該 等資料依核轉上呈,主觀上亦無損害壬○○○利益之故意(否則承辦人何 必照實填寫),綜上,被告之行為實不該當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㈧被告o○○、午○○、己○○辯稱: A「按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 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必需有自 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始克成立共同正犯,本件就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觀之,套借資金者為被告Y○○,係其利用其董事長職權,強逼屬下,甚 至在經理、總經理及放款審議委員會不同意情況下及有關資料不全,尚未 完全符合規定下,利用常董會強行通過貸款案,被告o○○三人何有犯意 連絡可言?況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以上人員始與公司間 有委任關係,被告o○○三人純係基層之受僱人,與台中商業銀行並無委 任關係,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三○號判例「刑法第三百四 十二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 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故其應無與Y○○成立共同背信罪 可能」。 B「按一般客戶到台中商業銀行辦理授信借款,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二所示 ,其中口頭洽談,係經理卯○○為之,被告o○○等三人所為,僅係徵信 調查,擔保物鑑估及審查委員會審查,而本件貸款,依起訴書所指,均係 董事長Y○○直接指示並交由經理卯○○辦理,被告o○○三人所處理者 ,僅為徵信調查,與事後之核准、撥款無涉。依台中商業銀行徵信手冊規 定,徵信調查方法分為直接與間接,直接方法係由被告卯○○經理及張德 雄襄理為之,被告o○○三人係依卯○○經理指示作間接調查及新借保人 於金融機構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狀況,是否有退票及逾期催收記錄,此有 證人蔡嘉銘可證,茲不僅間接調查亦為允許,而徵信報告,不宜對授信案 件表示批駁,亦有台北市銀行公會之徵信與授信業務聯繫要點可證,本件 被告o○○根據資料為間接調查所為之實地勘查表(按:即徵信報告)並 無不實,其中無資料者即為空白,並未填寫,故應無偽造文書可言」。 C「又依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 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 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 貸款不在此限。』及第三項規定『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 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之持股。』,台中商業銀行對上開關係人,均係由總 行建檔,即如屬上開關係人,在授信資料查詢單列印為關係人,但本件貸 款被告等查詢時皆無註明關係人,此觀本件貸款之授信資料查詢單可明, 被告o○○等三人無從知悉。事實上除上開查詢單註明外,被告o○○等 三人僅為基層人員,不可能知悉董事長Y○○之關係人如何,起訴書所指 被告三人明知一事,並無證據,應有誤會,是就此部分,被告三人自無犯 罪故意可言」。 ㈨被告戊○○辯稱: A「按廣三企業集團跨足金融、百貨、營建、量販業,集團實行專業分工,在 總裁下分為總管理處及財務處,總管理處下分行政室、資訊室、人力資源 室、稽核室、經營企劃室、資訊室、財務處下分股務室、出納室、財務室 ,此有廣三企業集團組織架構、總管理處組織圖、財務處組織圖等為證, 被告身為副總裁兼管理處處長,其職責為管理集團之一般行政、經營企劃 、人力資源、稽核、資訊等工作,對於財務作業之管理非屬被告職掌,日 常財務報表、傳票照時之運作,未無經被告核閱,被告更未參與有關財務 運作之任何會議」。 B「按私人企業有關資金調度,有價證券買賣事項係屬具有高敏感性與機密性 ,通常由老闆直接指揮財務人員處理,一般主管及幹部無權過問。廣三企 業有關財務會議通常在深夜或週日舉行,被告週末皆回台北住宅,無權亦 無機會參與財務運作之會議及決策」。 C「被告並未參與集團資金之運作,被告雖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傍晚時交 付一公文封予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經理卯○○,惟查當日係因被告接獲 淡水家中來電謂家裡有事,請被告回去一趟,被告即請秘書代訂飛機票欲 北上,而財務處經理黃祝知悉上情,即託被告將一信封(該信封以訂書針 密封)轉交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經理卯○○,黃祝於託交時並未告知信 封內係何內容,而被告於交付卯○○時,亦係原封不動交付卯○○,故被 告對於信封之內容毫無所悉,而因被告到台北時已晚上六點多,卯○○( 因身體不適先行返家)即請N○○襄理、玄○○襄理帶被告前往餐廳用餐 ,兩位襄理順便請其職員一道去,席間僅係閒話家常並未談及本件貸款事 宜,餐完畢已晚上八點多,被告即向台北分行借車返回淡水,翌日早上被 告前往台北分行還車時,適N○○亦欲前往台中總行洽公,遂與被告同搭 飛機返回台中,出機場外時,被告之司機已駕車在外等候,因N○○欲前 往台中商業銀行總行,被告就順便載N○○前往總行四樓洽公,被告則前 往董事會補辦三親等內關係人投資事業調查表(該調查表係先選任董、監 事,須送財政部之資料)後即返回公司故對於N○○在總行接洽何業務 ,被告並不知悉之事實,更無陪同N○○前往廣三對保之事實」。 D「至於買賣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部分,在廣三集團內,有多數員工及眷屬提 供帳戶予公司買賣股票,被告於開戶時並不知會有違約交割情事,且於開 戶後即交由公司買賣股票,嗣後被告並未參與,且於開戶後股票買賣及交 割均無問題,對於後來買賣順大裕股票,被告並未指示下單買賣對於會發 生違約交割情事,被告亦屬不知情」。 ㈩被告玄○○辯稱: A「答辯人基於襄理職務乙職,而奉卯○○經理之命,輔以簽辦條為處理依據 ,而先行鍵入登錄資料以為減輕答辯人及相關人員所負責之作業部門處理 事務之時間壓力,俟卯○○經理承壬○○○總行之命令核准後始發信匯款 ,亦即,無卯○○經理奉壬○○○總行之電話核准聯絡,答辯人及相關人 員必需全部取消、更正預約登錄之資料,就此而言,如無卯○○經理之『 簽辦條』答辯人及相關承辦人員根本不能辦理,且上開知慶等六家公司之 龐大金額匯款,實非僅答辯人所負責之台北分行之作業部門可單獨處理之 資金調度,乃必須有壬○○○總行各單位之作業程序下,台北分行之作業 部門始能完成匯出,亦即,答辯人所為之上開六家公司之預先登錄,實係 為奉壬○○○總行之作業命令指示所致,且因僅有壬○○○總行及及台北 分行之業務部門始有權為『授信批准登錄』,而答辯人職司作業部門,掌 理會計、存款主管業務,亦根據登錄資料作成傳票,以為會計交易事項之 記載,就此而言,無論依整體之作業程序,答辯人何德何能而參與台中商 銀總行授信之決意,又於壬○○○總行及卯○○經理命令指示下,不僅無 任何實質審查決定權限外,且亦無任何權限可以拒卻不為辦理,就此答辯 人既無任何支配可能性,何有背信、文書登載不實、違反《銀行法》之不 法歸責可能性」。 B「壬○○○常董會之召開,並非屬答辯人之身居台北分行作業部門副主管人 員可能了解,答辯人僅依壬○○○行政體制編制,奉行上級單位業務命令 執行存匯、會計業務。且依據壬○○○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審查字第 四二七五號)《授信案件授權辦法》(詳被證七)經過七次修定,其中第 二條均保留「董事長可先核定後補提常董會等追認通過」,亦無不允許核 准當日貸放規定,然仍存在有內部作業慣例,單位經理或為爭取績效等因 素可預向總行預先爭取連繫等等,而本次授信案如卯○○經理所證稱:均 為Y○○董事長、O○○總經理所直接指示卯○○經理辦理,而答辯人及 相關承辦人員均卯○○經理之簽辦條處理,就此而言,答辯人實無任何作 業疏失」。 C「且金資中心為所有銀行業跨行匯款清算中心,一般銀行十五點三十分即停 止對外營業,然金資中心于十七點停止受理銀行跨行匯款,如需延長作業 時間,亦需由總行名義申請,台北分行並無權向金資中心申請,而查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僅有壬○○○暨大安商銀申請延長跨行匯款作業時間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僅有壬○○○申請延長跨行匯款作 業時間,答辯人接獲卯○○經理業務命令後,即依壬○○○之《資金調撥 管理辦法》向總行為之資金調度預定,輔以卯○○經理書面業務命令指示 :『(a)總經理電話告知核准(b)批覆書後補(c)對保等手續進行 中本日完成(d)手續欠缺(e)將匯款帳號』等明確書面業務命令指示 辦理,依憑內部作業慣例而執行業務」。 D「而查壬○○○為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知慶等六家公司之授信案件連 續數日如此龐大金額,豈是答辯人所屬之台北分行能跳脫壬○○○總行節 制管理而獨自運作?況且,如有作業不妥或有違法、疏失之情事,O○○ 總經理應立即糾正或予以制止台北分行缺失行為。然而,事實上卻是於中 央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台北分行進行專案金檢時,才停止繼續 撥貸、匯款行為,如1、中太建設核准二十億,撥匯十億尚未撥貸十億; 2、元裕流通核准十五億,撥匯十億尚未撥貸五億;3、新正建設核准二 十億,撥匯十億尚未撥貸十億)足見此次跳脫正常作業程序實乃董事長曾 正仁先生,暨總經理O○○先生強力運作指示總行資金預備撥貸、匯款所 致,而台北分行所有作業程序實全係依Y○○、O○○之指示辦理。且查 答辯人職司台北分行作業部門副主管,當時本來應由作業部門主管洪東淵 副理辦理資金調度,而與答辯人無涉,惟洪東淵先生當時因休假而由答辯 人處理,亦即,答辯人之所以負責本案,純係因洪東淵先生休假故,而答 辯人基於職務代理人根本無選擇之餘地,僅能依憑卯○○經理業務命令代 為辦理洪東淵副理之職務工作,答辯人對於突然增加之事務作業量顧此失 彼,產生時間落差,就此而言,答辯人何有犯意之聯絡」。 E「況且,答辯人曾三度赴調查站供述,以答辯人基於會計主管職務關係,攜 帶原始會計交易憑證(傳票)輔助說明,而關於壬○○○之業務授信規則 由於非屬答辯人之業務外,由於目前銀行業務競爭激烈,故業務部門為因 應實際業務需要仍存有以電話聯繫業務或補辦手續等事實作業慣例存在, 惟需報請該營業單位之主管即單位經理核示後始得辦理,就此答辯人執行 會計、存匯襄理職務乙職,事實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知慶公 司等六家批覆書寄達壬○○○台北分行後,上開批覆書所示內容均與吳平 治經理予答辯人之核示吻合,故答辯人依卯○○經理之指示辦理,並無登 載不實之違背職務行為,且如上所述,上開知慶公司等六家核貸案,答辯 人基於分行職務分工工作,從未參與洽商、徵信、審核、對保、批准授信 等,根本無權置喙,答辯人及所屬承辦人員丁正午等人僅依『授信批准登 錄單』等,製作會計交易憑證(傳票)以為帳冊記載,而且核貸批覆書, 亦非答辯人職權掌理,答辯人僅依會計、存匯主管職務,而奉令於卯○○ 經理核示以據執行會計、存匯業務」。 被告L○○辯稱: A「公訴人認被告L○○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實均非L○○所負責之職 掌工作,其僅係於不知情下單純依上級主管指示,交付之資料抄寫與傳真 ,該案之機械動作有何知情可言,任一公司之體制管理規範下,上級長官 交付職員抄寫整理資料或傳真空白表格等事務工作,焉須書立憑證,告以 要旨㮀反之,若無則拒絕㮀此單純之事務工作亦無知情之必要。再者被告 L○○係基層職員亦無權過問,實難以被告單純依長官指示處理事務且該 事務係一般行政人員日常處之事務與被告L○○亦無任何利害關係,遽論 斷共同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另壬○○○對員工工作規定與訂有明文,員 工應受上級之指揮監督」。 B「前開壬○○○三次常董會會議紀錄人員非被告L○○,而紀錄之工作亦非 L○○之業務範圍,其僅是謄寫同案被告M○○所交付予之草稿紙條,並 完全依公司體制逐級呈核,而被告L○○其所為之謄寫如同打字人員之工 作,並無不實可言」。 C「n○○在未告知用意下囑不知情之L○○傳真空白委託書予洪德生,其間 根本並未有質詢開會合不合法之事,畢竟會已開完。另以n○○身為台中 商銀之副董事長,指示職員傳真空白表格並毋須任何理由,而職員亦無置 喙之餘地,請審判長詳查。被告經公訴人此等之事由提起公訴,事隔年餘 被告L○○仍未被告其受人指示傳真空白委託書之用意為何,實屬冤屈, 請鈞長明鑑,賜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宙○○辯稱: A「被告宙○○(曾包攬廣三建設工程)與被告Y○○為舊識,且與R○○為 好友。Y○○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接任台中商業銀行董事長,即與陳東 霖接觸,表示渠擔任壬○○○董事長,可以提供企業擔保或信用貸款,既 可增加壬○○○業績,亦有助企業資金調度,R○○旋即告知被告宙○○ 此好消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R○○以電話告知被告 宙○○,邀被告到壬○○○總行Y○○之辦公室會見Y○○,曾某並對之 告以其會盡量讓被告公司滿意,希望被告公司予以支持以增進壬○○○業 績,被告宙○○心想目前營建業極不景氣,對資金之需求甚殷,現經曾正 仁主動提及願意幫忙貸款,以其廣三集團總裁之身分,在中部企業界呼風 喚雨,一時滿心歡喜,不疑有它,旋回公司將上情轉告告訴人公司負責人 鄭景茂等,咸認只要合法,對被告公司並無任損害乃予應允,預期台中商 銀可貸予一千五百萬元至二千萬元之數額,以資週轉」。 B「翌日,新正建設即接獲壬○○○台北分行放款承辦人員,即另被告N○○ 通知,要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由新正建設負責人和保證人在新正公 司辦理貸款相關手續,被告公司負責人鄭景茂、公司股東即被告宙○○、 保證人鄭美惠遂準備公司執照、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身分證、印章供辦理 部分貸款對保手續,但當時僅於相關空白貸款申辦文件上蓋新正建設及負 責人鄭景茂之印章,並由保證人鄭美惠、被告宙○○於部分文件上簽名而 已。蓋當時N○○表示,尚待新正建設提出營運計畫和財務報告書會計師 財務簽證以為貸款額度之審核,故雙方就貸款金額和貸款方式尚未達成合 意,詳言之,貸款手續並未完成」。 C「隔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Y○○又命其公司人員通知被告 公司請鄭景茂至上海商業銀行(下稱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找林旭彥襄理開 設存款戶,鄭景茂亦不疑有他前往辦理,經林旭彥指示,於開戶資料上簽 名後,鄭景茂因考慮要補足壬○○○所要求之貸款資料尚須一段時間,遂 未蓋印,亦未存入任何款項,即行離去。故告訴人公司於上海商銀之開戶 手續尚未完成,亦不生任何效力」。 D「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電視及各報分別刊出Y○○涉嫌淘空台中商 銀及順大裕公司資產,其中壬○○○於近日有鉅額放款至新正建設之消息 ,被告宙○○始察事態嚴重,驚覺有異,旋與鄭景茂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 查詢壬○○○是否如媒體所報導,匯款十億元於所謂新正建設之帳戶內。 當時經查確實有十億元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分成五十筆,每筆二千萬元 匯入新正建設公司名義下被冒開之帳戶內,並已遭廣三集團之廣三建設於 當日全數領走」。 E「查新正建設向壬○○○申辦貸款之程序並未完成,新正建設亦在等待台中 商銀進一步之告知;此外,新正建設先前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欲申請開設 之存款戶(即被冒用之帳戶)不僅尚未用印,亦未存入任何款項。詎曾正 仁竟以身為壬○○○董事長之便,勾串台北分行和總行承辦貸款之相關人 員,以及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存款承辦人員,未經新正建設授權同意,即於 空白貸款文件上偽填貸款金額十億元之借據及本票,違法核貸,復擅自盜 刻新正建設印章,偽造被告公司名義於上海商銀完成開戶手續,更於冒貸 款項匯入後,旋即偽造新正建設及鄭景茂名義偽填取款條將全數款項匯出 至第三人戶頭」。 F「查新正建設八十六年之營業收入雖為零,惟建設公司推案多以關係企業為 之,且新正建設之推案乃屬在建工程尚未結案,故不得以新正建設當年度 營業收入為零,而認為新正建設之設立純為擔任廣三集團之人頭,此可調 閱新正建設之公司登記及報稅資料查明即知。復參以本件貸款金額高達十 億元,對資本額僅二千五百萬元之新正建設、董事、股東已是天文數字, 苟非Y○○勾串不肖銀行職員冒貸,衡情被告宙○○、鄭景茂等豈有貿然 將公司及個人身家財產、性命全部賠上,又干犯重典之理?」。 G「尤有進者,本案金額如此龐大,竟於核貸及領取款項之同時,新正建設全 未接到告知及會同領取,衡諸一般銀行正常作業程序,苟非上海商銀不肖 行員與Y○○勾串何以至此?況壬○○○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既已放 款,為何於二十日要求鄭景茂等至壬○○○補簽文件,其間矛盾處皆足證 本件純為Y○○與壬○○○貸款承辦人員及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承辦存款開 戶人員相互勾串之預謀犯行」。 H「倘被告宙○○確與Y○○勾結,以被告宙○○提供公司名義冒貸十億元鉅 額之此一風險甚大之行為,衡情新正建設或被告絕無平白甘冒財產損失及 觸犯刑責之風險,而居未約定獲得任何代價或報酬之理?然,懇請鈞院調 查新正建設及被告是否獲有任何豐厚回報,即明被告宙○○及新正建設在 本案中純為無辜被害人。且若謂被告此時查無收受任何報酬,係因雙方約 定事成後始予回報,只是因嗣後東窗事發,故Y○○尚來不及提供回報, 亦不合理。蓋被告宙○○若真欲收取報酬,必然是在Y○○貸得款項之前 或同時為之始有保障,否則任由Y○○取走款項,被告再欲收取報酬,豈 非緣木求魚?其不合理實甚昭然。更何況近年營建業之不景氣乃眾所週知 之事實,自已亟盼資金之挹注已不可得,爰有平白甘為他人冒貸,將大筆 款項供他人使用之理?是故,以新正建設及被告宙○○未收有Y○○任何 酬金可證,本件確為Y○○私自勾串銀行行員之不法犯行」。 被告a○○、w○○辯稱: A「放審會為任務編組,非一定單位組織,屬『幕僚性質』,對於授信案,僅 提出『審查意見』供授信授權決策層級參考,放審會本身對授信案並無准 駁之權責:依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並未賦予放審會有准駁授信案件之權 能,而放審會之決議各依該案件授權層級送請『核定』之,放款審議委員 會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顯然放審會決議僅為參考性質,授信 案件之准駁,仍依各個案件之授權決策層級核定之,放審會對於討議之授 信案件,並無准駁之權責。依授信業務處理手冊及授信作業流程圖及說明 中,並無放審會關於放款程序之權責之規定,亦無放審會決議與各級授信 核貸決策權限人員准駁授信案有必要關聯性之規定,顯見放審會決議為純 屬參考性質之幕僚意見」。 B「放審會既無核駁授信案之權限,亦無拒將授信案送請權限人員核定之權, 僅有『審查』授信案件及形成『決議』提供授權層級參考之權責,自無權 阻止授信決策權限人員未經放審會決議,逕將授信案件提請常董會討議之 決定,且現行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係總經理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中審 查字第六一О六號函修訂,即總經理頒定『放審會』之職權,將放審會界 定為『審查』及『決議』之幕僚地位,既放審會屬於總經理之幕僚單位, 對於總經理授權層級授信案之准駁及核轉,均由總經理核定負責之,則扮 演幕僚之放審會無權拒絕權限主管總經理之核定(准、駁或核呈常董會決 定之核定),是各放審委員只要善盡其審查授信案件及提出審查意見之守 門者角色,即無背信可言,再者,既『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係由執行事 務主管總經理以行政命令方式頒布,自不能拘束公司董事會、常董會或股 東會之決定,是董事長要求總經理將未達成放審會決議之授信案核呈常董 會討議,既經總經理決定核呈,屬於總經理幕僚性質之放審會,亦無從反 對總經理之決定,尚不得遽此而謂放審會或放審委員有何『附和』或『背 信』犯行,至於授信決策權限人員所為之決定,不論與放審委員之意見異 同,應由決策人員自負其責,不應因其准駁而影響放審委員應負之責任, 即放審會或放審委員應負之責任,應就其本身是否有故意違背任務之行為 而為觀察,究不得因授信決策權限人員自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謂僅參與 放審會開會之無權責幕僚人員,亦應一同陪葬,一併負擔背信之責」。 C「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放審會就知慶投資公司,同年月十六日就康禾投資 公司及裕聯投資公司等授信案,皆為未經放審會達成決議即由總經理決定 將授信案核呈常董會討議,該未經放審會決議即呈常董會討議之決定,並 非放審會或放審委員得以決定或拒絕,如此,放審會或放審委員既無決定 或拒絕決策人員決定之權,豈能因總經理決定提常董會討議,反謂放審委 員有『附和』或『任由』Y○○召開常董會,通過授信貸放案,而有共同 背信等犯行,且該三貸放案並非放審會『簽送』總經理核轉常董會,起訴 書誤認放審會有於達成放審會決議前即將簽送總經理核轉常董會討論之情 事,顯對事實有所誤會,應予澄清,實為總經理在放審會討議達成決議前 ,即因董事長之要求而決定將貸款案核送常董會討論,中斷放審會之討議 ,因放審會為幕僚編組無從拒絕,總經理決定,且決策機關不顧幕僚組織 之意見自為決定,仍為法之所許,公訴人誠對放審會之角色定位有所誤會 ,且前開三案,放審委員於放審會討論時,各放審委員皆發言反對授信案 ,雖在達成全體一致之決議前,已由總經理核送貸款案至常董會討論,然 究不得因在放審會未達成決議前,總經理決定將案件核呈常董會討論,嗣 經授信決策機關常董會決議同意放貸,反謂放審委員有未拒絕總經理核定 之背信犯行,如此,若不論放審委員之意見如何?放審委員均須因總經理 之決定或常董會之決議一同負背信責任,則放審委員既無權准駁,又須擔 負完全無關之決策層級決定之責任,豈合情理」。 被告e○○辯稱: A「依壬○○○之內部規章,放審會為臨時任務編組,非固定之行政單位,而 屬幕僚性質,對於授信案,僅提出審查意見供授信授權層級參考核定,放 審會本身對授信案並無准駁之實權,蓋: ①依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並未賦予放款會有准駁授信案件之權能,而放 審會之決議『各依該案件授權層級送請核定之』,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顯然放審會決議僅為參考性質,授信案件 之准駁,仍依各個案件之授權層級『核定』之,放審會對於討議之授信 案件,並無准駁之實權至明。 ②依授信業務處理手冊及授信作業流程圖(含說明)中,並無放審會權責 之規定,亦無放審會決議與各級授信核貸權限人員核定准駁授信案有直 接關聯性之規定,是放審會決議為純屬參考性質之幕僚意見。 ③依『授信案件授權辦法』第二條就授權範圍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 定,皆無關於放審會授權層級之規定,足徵放審會並非有核駁授信權限 之組織。 ④依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第一條規定,訂定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目的僅在 加強授信案件之審查與管理,並非授權放審會有核駁授信案之權限,授 信案件之准駁,仍依授信案件授權辦法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處理之,放審 會僅有審核總經理授信權限以上案件之審查權,及於審查後經全體出席 委員做成正或反的意見方得『決議』意見,『決議後』仍退回審查部, 做成正式簽單,再由審查部依授信層級送請授信權限主管『核定』之( 詳參閱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並非規定授信案,必須經放審會決議『 同意』貸放後,始得再送授信權限主管『核定』之,並非『逕送』授信 權限主管,而是決議後,不論正反意見,均交由審查部做成正式簽呈, 送呈權限主管『核定』。而有關本案之各貸放案,其貸放權限均屬常董 會。由此可知,首者,授權層級人員得不遵循放審會之『同意或反對』 決議,而自行決定授信案之准駁,次者,不論放審會之決議內容係同意 或反對,皆須送授權層級人員准駁核定授信案,是授權層級人員既得不 遵循放審會決議內容如何自行核決授信案之准駁,則縱未經放審會決議 ,權限主管亦得自行決定核駁授信案,且其核駁之決定,縱與放審會決 議內容相悖,或未經放審會之決議,仍屬合法而有效。壬○○○在八十 四年延聘n○○為總經理前且未設放審會,各授信案件由審查部逕送總 經理核定或核轉,由是益證放審會之決議純為幕僚性質之參考意見。 ⑤放審會既無核駁授信案之權限,亦無拒將授信案送請權限人員核定之權 ,僅有『審查』授信案件及將審查意見提供授權層級參考之權責,自無 權阻止權限人員未經放審會決議或不顧決議內容,逕將授信案件提請常 董會討議之決定,且現行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係總經理以八十七年十 一月四日中審查字第六一0號函修訂,即總經理頒定『放審會』之職權 ,將放審會界定為總經理之幕僚單位,對於總經理授權層級授信案之准 駁及核轉,均由總經理核定負責之,則扮演幕僚之放審會無權拒絕權限 主管總經理之核定,是各放審委員只要善盡其審查授信案件及提出審查 意見之專業建言者角色,即無背信可言,至於權限人員所為之決定,不 論與放審委員之意見異同,應由權限人員自負其責,不應因其准駁而影 響放審委員應負之責任,換言之,放審會或放審委員應負之責任,究不 得因授信權限人員自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謂幕僚人員,亦應一同陪葬 ,一併負擔背信之責。 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放審會就知慶投資公司,同年月十六日就康禾投 資公司及裕聯投資公司等授信案,放審委員率皆以專業立場持反對意見 ,且於未經放審會決議前即由總經理以常董會正等待討論前開授信案 ,時間傖促,常董會將充分尊重放審會之意見並全權負責為由,逕將前 揭授信案核轉常董會討議,該未經放審會決議即逕呈常董會討議之決定 ,事實上,並非放審會或放審委員得以決定、或拒絕,且放審會既屬總 經理之幕僚組織,亦無法阻止總經理之決定,如此,率謂放審委員有『 附和』或『任由』總經理核定提常董會討議之說,誠對放審會之角色定 位有所誤會,且前開三案,放審委員於放審會討論時,皆反對各該授信 案,究不得因在放審會未達成結論前,棄放審委員之反對意見於不顧, 而由總經理決定將案件逕呈常董會討論,嗣經常董會決議同意放貸,反 謂放審委員有未拒絕總經理核定之背信犯行,如此本末倒置,豈合情理 ? ⑦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太建設公司、元裕流通公司、新正建設公司 授信案,因無未如前二次常董會召開在即之催促,在時間充裕下,放審 會皆決議反對各該授信案,有各該決議意見可稽,而該三件授信案仍由 常董會自行核定貸放,由是益證常董會仍可『無視』放審會之反對意見 而自行核准貸放,自不得率謂放審委員,亦應對該三筆授信案負擔背信 責任」。 B「除上述所闡述放審會之位階外,被告e○○雖兼放審委員,惟其當時之本 職為該行國外部經理,其辦公處所在總行以外之台中市○○路,在審查諸 案時,皆臨時被以電話召集至總行開會。被告除未參加亦未知悉所有貸款 案之事前準備作業,會後亦未參加其他會後案件之整理呈核作業,更未參 加『常董會』之開會,而只單純參與「放審會」之審查作業,會中亦皆持 反對態度及反對意見,會後立即返回其國外部辦公處所,於審查各該申貸 案期間,與Y○○君亦從未接觸交談,謂之『曲意聽從Y○○之指示,不 盡放款審議委員之實質審查之責,掩飾貸放作業之重大瑕疵』,顯然與實 際情況有所不符」。 被告Q○○辯稱: A「查被告Q○○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任職於台中區中小企業 銀行(現已改制為台中商業銀行),擔任業務員乙職,正式成為人人稱羡 「手捧金飯碗」之銀行職員,於該銀行總行擔任營業員達四年之久後,於 八十七年九月九日,獲總行人事室之青睞,將被告Q○○核調至銀行董事 會辦公室工作,此有台中企銀員工資料卡可稽徵處,擔任時為銀行副董事 長Y○○之行政助理職務,主要工作範圍乃為銀行副董事長Y○○處理銀 行業務相關之行政事務,偶亦兼及副董事長臨時指派之雜務,因被告陳志 平長久以來皆從事銀行營業員之工作,故對行政助理之工作圍並不熟悉, 復因剛任職僅一、二個月,一切尚在摸索、適應之階段,對銀行副董事長 Y○○所下達之任何指示只能依命而行,從來不敢違拗,恐稍不遂,即遭 解職,此實為『小職員』之無奈」。 B「被告Q○○自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任職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迄今,支薪單 位均台中企銀,且薪資亦同為新台幣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元,雖於八十七年 九月九日由總行人事室核調至銀行董事會辦公室工作,惟因該職務係屬臨 時支援性質,故並未增加任何之薪給,此有行員儲蓄存款存摺可證,被告 Q○○雖臨時支援至銀行董事會辦公室,惟每日之上下班仍需至台中企銀 總行「簽到、退」,且廣三事件發生後,被告Q○○即歸建台中企銀總行 ,仍任營業員之職務,足見被告Q○○並非廣三集團之員工,僅是臨時由 銀行總行調派至銀行董事會辦公室充任副董事長之行助理,職務性質仍屬 台中企銀之正式員工甚明」。 C「被告Q○○純係因奉台中企銀總行人事室之命,臨時支援銀行董事會辦公 室為副董事長Y○○之行政助理,除襄助副董事長Y○○處理銀行相關之 行政事務外,更偶亦須遵循副董事長Y○○之指示,從事其他交付之雜務 ,然殊無以替副董事長Y○○掛單買賣股票為專職,充其量係聽命行事, 實無抗拒辦理之餘地,且掛單買賣股票依其外在形式而言,乃屬一般之買 賣交易行為,銀行之職員或社會大眾均常為之,又無犯罪之表徵,被告陳 志平實無『為銀行副董事長掛單買賣即為犯罪』之認識,當亦無犯罪故意 可言,且被告僅於銀行副董事長Y○○交辦時,始偶一替其掛單買賣股票 ,從未參與分析股票買進賣出之決策,對股票是否買進或賣出之決定毫無 置喙之權利,此之單純偶一受命買賣股票之行為,豈可遽予濫稱被告為『 操盤手』?僅能勉強謂為銀行副董事長Y○○所利用之『工具』爾爾,謹 請鈞院明察」。 被告K○○、辛○○辯稱: A「被告K○○係編制在廣三企業集團總管理處經營企劃室內之管理制度組, 此有廣三企業集團總管理處組織圖一紙可證。其職掌則為制訂集團管理政 策、協助各企業組織規章之擬定、修正及廢止、核決權限表之制訂等,例 如集團各單位八十八年度營運計劃、預算編制等,此亦有廣三企業集團總 管理處工作職掌一份可稽」。 B「被告辛○○係編制在食品事業部之會計部,此有食品事業部組織圖一紙可 證。其職掌則為順大裕公司總會計之設計、考核、彙編會計報告、稅務會 計訓練、管理會計資料之提供、其他有關會計事務等事項,例如應付憑單 審核及台中市營業人員銷售與稅額申報書等,此有順大裕公司會計室職掌 表一紙可稽。由此可知,被告K○○、辛○○均非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人 員,彼等有自己之職責,與股票操盤並無任何關聯,公訴人認彼等係該集 團財務處下設股務室專員,顯有誤會。此事實,比對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 組織圖及財務處工作職掌,益可證明被告K○○、辛○○既非屬該集團財 務處人員,更無負責操盤業務,公訴人起訴之此部份與事實顯有不符」。 C「被告辛○○於八十七年六、七月間,被告K○○於八十七年八月間,奉命 跨部門至股務室機動性支援,支援工作內容係接聽賣單回報電話及依石曜 郎指示,支援撥打壬○○○(中企)股票賣單之電話,至於順大裕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買賣單部份及壬○○○股票買單部份,被告K○○與辛○○均 未曾參與過。偶爾支援撥打壬○○○股票賣單之電話,其單價、數量及由 何券商賣出,均依子○○事先填好之單子依指示撥打,此事實核與Q○○ 於鈞院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審理時供述:『‧‧‧是聽子○○指示我們三 人做何事,我們即做何事,子○○指示賣何戶頭、張數、價格‧‧‧』等 情相符」。 D「被告K○○、辛○○偶爾跨門部支援子○○接聽回報電話或撥打壬○○○ 股票賣單行為,完全係職員執行職場上主管交待工作,被告等係受僱人, 對於股票是否交割或是否拉抬或壓低,既無自主決定權,更無參與討論權 ,又無過問或拒絕餘地,且受僱取領新資四、五萬元,所得非高,顯均為 生計始受僱工作,殊無因而甘與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必要,顯見被告等所為 並非自主決定之故意行為,無期待可能性可言」。 被告子○○辯稱: A「被告子○○係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由報紙人事廣告,得知廣三集團財 務處應徵『股務室儲備幹部』,經公開甄試後錄取為股務室專員。股務室 乃上市公司之股務處理單位,與被告子○○去支援之電話下單之地方,是 兩個完全不同性質的地方」。 B「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爆發「許盟賢事件」使廣三企業損失慘重,這件事台 中市證券界幾乎都知道。(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黃祝在台中市調查站 曾供稱:許盟賢操盤時有內神通外鬼狀況等語,『許盟賢事件』之後,張 小華處長可能為記取血的教訓,特由黃祝坐鎮指揮,除監視、督導外,尚 負責賣單。H○○處長則指示被告代為下買單。當時,證券公司更是由黃 祝重新篩選,並與券商敲定退佣之金額及交割方式。七、八月左右由王燕 苓、K○○接替黃祝。九月間才由Q○○接替大部分之賣單工作。『許盟 賢事件』之後,電話下單之地方,氣氛特別緊張,被告子○○在H○○處 長要求下立切當書,即不可私下買賣自己的股票。因此,沒有經理級在當 場,不准打電話下單。即使H○○處長打電話指示下單,如果沒有經理級 人員在場,尚需立刻電告請經理級人員馬上過來。被告子○○即在此接受 指示監督之情況下支援電話下單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辛○○及 K○○於鈞院審理時,被問及支援業務之內容,渠等皆避重就輕辯稱:只 接回報電話,有打過下賣單電話,打電話下中企股票之賣單,有幾次是打 電話下順大裕股票賣單云云。惟倘是如此單純,為何還需勞駕二位經理級 到場呢?如果,支援業務只是如其所述之簡單,那為何不找一般職員或工 讀生即可呢?辛○○、K○○、Q○○等三人於鈞院供述:是聽予被告之 指示,每天開盤前以一張紙條指示賣盤云云,此乃渠等共同被告為脫罪而 自行捏造之事情。懇請鈞院明察」。 C「許盟賢事件才剛爆發,令公司損失慘重之際,張處長還會如其所說,賣單 再由被告轉述嗎?許盟賢事件最大的弊病就是買單和賣單皆由許某同一人 負責。請問,公司還會重蹈覆轍嗎?更何況當時被告到廣三之資歷才幾個 月,在當時如此動盪之際,有可能由一位新進專員,指示二位資深經理嗎 ?」。 D「全世界之組織系統,皆是由上而下。但是,黃祝、辛○○、K○○等之供 述都是由下而上,這合行政倫理嗎?這合邏輯嗎?果真如此,公司如何運 作呢?被被告代為電話下單尚受辛○○、K○○之監視、督導,豈可能她 們反聽命於被告之指示呢?」。 E「彰化銀行證券經紀商台中分行營業員王芳美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台中市 調查站偵訊中供述:前述廣三集團成員委託本公司買賣股票均是由Q○○ 、K○○、辛○○及子○○四人負責,其中子○○負責買進,Q○○負責 賣出,偶而K○○及辛○○亦負責賣出,Q○○偶而也會下買單,每天股 票買賣成交狀況,在收盤後,我會做一詳細報表傳真給子○○等人,傳真 電話為(04)0000000,盤中買進股票狀況係以電話(04)0 000000向子○○回報,賣出股票之情形係以電話(04)0000 000向Q○○回報等語,已將股票下單之人員及回報情形詳為敘述。由 王芳美供述,盤中(上午九點至十二點)有買進股票或賣出股票並有回報 電話,可知九點至十二點之間,有買進與賣出股票,此等下單買賣行為顯 非如Q○○等三人所供可於開盤前由被告以紙條預先指示?王芳美供述中 :Q○○偶而也會下買單。王、張、陳皆推諉說係被告指示,請問,被告 是代為下買單,於被告暫時離開時,Q○○之買單係受何人所指示呢?陳 志平等三人供述中,共同之特微是被告子○○係接受上級主管之電話指示 而下買單,但電話中之上級究係何人,渠等皆推諉說不知道。試問三坪不 到的房間,指示被告下買單之電話為何人?渠等竟可以推說不知,這更加 證明渠等供述之不實。況且張處長既然請辛○○、K○○二位經理到電話 下單的地方還會請二位經理聽被告之轉述,而不自己直接指示嗎?」。 F「依一般金融經驗,所謂「操盤」係指上市公司或基金投信公司重金禮聘之 做手或股票買賣之經理人,其權利得以完全自主地操控買進或賣出股票之 決定,此以股市大亨雷伯龍先生為其適例,而被告等僅係支援代為電話下 單,即言之,H○○處長一個指示,被告等即應打一通電話,無法預知下 一分鐘H○○將會如何指示」。 G「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係規定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 業經有人承諾接受後而不實際成交或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而言 。按被告子○○僅是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股務室下之一名專員,至於為電 話下單之工作,是公司指派給被告子○○之職務之一,而被告電話下單之 內容完全根據上級主管之指示而為,被告並無自行決定以多少價位買入多 少數量股票,或以多少價位出賣多少數量股票之權限。至於有關電話下單 後二日內應進行之交割手續,公司則另指派他人辦理。而被告子○○對於 交割手續之處理,無權亦無置喙之虞地。本案被告子○○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依公司上級主管指示所為電話下的買單,依規定應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完成交割手續,而被告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電話下 買單之當時,根本不知亦不可能會知道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未 履行交割,同樣地被告子○○依照公司上級主管指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三、二十四日電話下買單之當時,亦不知公司嗣後竟未履行交割。是被 告子○○所為電話下單之工作,乃是公司所指派之職務,至於公司嗣後未 履行交割之義務,斷不能歸罪於受僱公司之小小職員如被告子○○等人, 應無疑義。尤其,被告子○○絕無前開法條所規定之主觀故意行為,及被 告子○○接受公司之指示而為電話下單之工作,並不該當於前開法條之犯 罪構成要件行為,洵可認定。檢察官以被告子○○為電話下單之工作,遽 指被告有前開法條規定之行為,容屬率斷」。 H「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係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 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 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而被告石 曜郎接受公司上級主管之指示為電話下單時,並無與何人有任何『通謀』 行為。並且,本檢察官所起訴的是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所電話下單購買之股票,於其後二日內未履行交割之事,如前開 三日電話下單所購買之股票係與人通謀,而意圖藉此抬高股票之交易價格 ,則為達目的勢必要履行交割。故以本案所起訴者,係未履行交割而言, 足證本案並無檢察官所指之前開法條所規定之構成犯罪事實」。 I「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係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 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 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經查,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其最 高檔之價位高達一百七十九元,而被告子○○接受公司上級主管之指示所 為電話下單之期間價位都在六十幾元左右,足證本案並無意圖抬高股價, 而連續以高價買入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行為。尤其,檢察官發函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癸○○○交易所詢問有關本案有無人為不法 壓低或抬高價格之情形,即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四款之行為,癸○○○交易所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正(八七 )密字第四一九О八號函表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而並未表示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四款之規定。基於此足證檢察官起訴被告子○○涉嫌違反前開法條之 規定,實有錯誤」。 被告辰○○○辯稱: A「公訴人認被告同意以知慶公司名義向台中區中小企銀貸款十五億元,供曾 正仁所屬廣三集團使用乙節,殊非事實。被告係因前立法院長p○○先生 告稱伊於立委選舉完畢後還要競逐院長席位,需用競選資金,託被告以知 慶公司名義出面申請貸款而來,至於貸款金額據劉前院長稱尚須俟銀行評 估知慶公司財務情況後才能決定是否准貸、准貸金額若干,被告心想銀行 不會准貸,只是情面上幫忙應無妨,才於借款文件簽章,當時該等文件內 關於金額、借款種類等欄位均為空白,被告並未填寫,主觀上被告對究竟 是否會貸得款項、可貸得多少款項,並無認知,否則依常情被告在借款文 件上簽章同時,斷無不書寫借款金額、種類之理」。B「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左右接到劉前院長之妻來電,要被告到劉前 院長家,被告依言前往,劉前院長即請被告出面幫忙辦理借款申請,而當 天被告在劉前院長家中即使用其電話與知慶公司員工黃桂真連絡,請黃桂 真幫忙當借款申請之保證人,此後之發展被告完全被蒙在鼓裏,故嗣後竟 有知慶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借款十五億元、其中五億元係以黃祝、陳柳月 等人名下之順大裕公司股票質押借款等匪夷所思、完全超出被告瞭解之事 情發生,絕非被告事前已明知。而除在劉前院長家中簽蓋空白文件外,被 告並未與銀行人員辦理任何對保手續,故公訴人引用卯○○所稱『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再至被告辰○○○處辦理對保及順大裕股票質押設定手 續』等語,殊與事實不符。 被告m○○辯稱: A「依廣三企業集團公司資料一覽表所示,廣三集團旗下有二十一家公司,被 告於案發當時兼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以及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之總經理及代表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派任之法人代表),看似位 高權重,實則不然,被告僅為受薪階級,負責執行營建部門之業務,就集 團之組織運作並無決策之權,更非公訴人所指之「核心人物」。集團組織 龐大,法人部份就有二十一家公司,此由集團組織表可一目了然,集團運 作決策由財物處及總管理處負責,在其等上層更有副總裁、總裁,是以集 團之運作、決策並非被告受薪階級可以了解」。 B「被告僅負責營建部門之業務執行,廣三建設近年來工地甚多,如附件一所 示,自八十一年起迄今至少有二十個大工程。工程進行牽涉之營造商以及 工人甚多且龐雜,故被告一人之心力,僅能專注於營造之工程管理,無暇 亦無能力,更無權限干涉其餘集團之業務或決策。故絕無公訴人所指向台 中企銀貸款案被告有與共謀及分擔工作之情形」。 C「被告確僅負責工務管理以及監造工程,並未涉足財務處之運作或集團之決 策,此有被告因本案被收押期間(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至八十八年二月十 日),被告原擔任董事長之千友營造,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即召開會議 改選陳靜坤為代理董事長,並於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完成變更登記乙節可證 ,由此可證被告對公司並無決策之權。至向壬○○○貸款乙事,被告從不 知情,亦未參與。按銀行貸款自有其程序以及核貸辦法,非報告所能涉足 。而謂『配合貸款』,純屬集團財務處運作之業務,與被告負責之工務並 無關連」。 D「被告根本未『協調』營建部門之員工於金融機構開戶,供集團使用。被告 於偵訊再三提及,因個人工作上之壓力,不得不配合財務處之指示將個人 之帳戶號及名義供集團使用,印鑑ˋ存摺均交由財務處,保管以及運用, 帳戶實際由財務處持之從事何種用途,被告從不知情,亦無從參與。而財 務處長H○○,為廣三建設之董事長,其曾要求被告聯絡營建部門幾位同 事配合財務處工作。當時被告問配合何事,其回以:『不關你的事,只管 通知他們來財務處即可』。事實上這些同事配合何事被告並無知情,亦無 人告知被告,此情被告於偵訊中再三說明。此情懇請鈞院傳訊營建部門這 些遭指稱因被告連絡而開戶之同事,即明真相。參之其餘人頭戶之供詞, 可知事實為:所有人之人頭戶均知悉集團資金、股務、財務之決策調度均 由財務處處理。被告僅負責營建部門之工程管理,所有之人頭戶以及被告 均可證明,懇請鈞院訊問其等任何一人均可得知。公訴人指被告協調人頭 戶,令人不解。被告與其餘人頭戶之立場均一樣,而在財務處之要求下, 為求保住自己的職位而答應做人頭戶,並無任何獲利。被告僅為受薪階級 ,廣三集團二十一家公司,半數以上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下同)一億,被 告並未有任何出資,那有權限涉足其他部門(包含)財務之運作?依集團 組織圖表,總管理處負責集團各公司之經營決策;財務處負責財務及股務 管理;廣三建設之董事長為H○○,其亦為財務處長,被告僅為其下屬, 並非決策之人,而非集團組織龐大,無論決策或管理均依專業分工負責, 集團有其核決權限之辦法,豈是區區受薪階級之被告所能置喙?」。 E「被告之立場與其餘人頭戶之同事一樣,都是為保住工作職位,才答應配合 財務處開戶。被告並非決策分子,否則豈有可能不尋求自保在違約交割案 爆發前即將名下股票賣出,而甘受損失及刑責?」。被告g○○辯稱: A「g○○並非廣三企業集團重要政策之決策與負責者,即g○○並非廣三 企業集團決策之核心人員。遍查全卷,並無Y○○、g○○、m○○三人 對於廣三企業集團之重要決策之決定係由渠等與戊○○、賴惠伶、d○○ 、H○○、j○○、h○○等人共同決定之供詞,且調查局調查員或檢察 官亦從未以此問題訊問渠等三人,而為渠等所不否認之情事,故公訴人憑 空臆測,以不存在之供述,作為不利被告之証據,顯已違証據法則」。 B「廣三企業集團組織龐大,有十餘家關係企業,分屬百貨事業部、營造事業 部、建設事業部、食品事業部、量販事業部及轉投資事業部等部門,各事 業部有其負責之主管,而被告g○○所屬之財務處,僅係協調單位,無從 決策各事業部門之營運方針,而被告g○○僅為財務處內之經理,上有處 長H○○,其於廣三集團之地位及所領薪資,均較財務處長及各事業部主 管為低,此可向廣三企業集團調取各事業部主管、總管理處主管、財務處 主管及被告g○○之薪資作一比較即可自明,再者,依一般常情,企業內 負責決策者,均為企業高層人員,渠等薪資自較僅是執行者之幕僚人為高 ,然而,從被告g○○之職位觀之,其僅是執行人員,並非決策人員;再 從其每月僅七萬左右元之薪資觀之,僅相當於中級幹部而已,故其絕非高 層之決策人員」。 C「有關本件台中企銀之貸款案、証券買賣、違約交割、甚或洗錢等案情,並 無任何証據可証明被告g○○與何人、在何時、何地共同謀議,也無任何 會議紀錄足資証明被告g○○有參與任何決策。再者,被告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即離開廣三企業集團,如其為決策核心份子,豈會如此早離 開集團,不再參與日後集團之營運,由是可知,其絕非決策核心人員,公 訴人未斟酌相關情事,率爾認定其為決策人員,顯有未洽」。 D「知慶公司之貸款資料係該公司負責人辰○○○所提出,另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三日尚有一家台融公司之貸款資料係黃蓁蓁所提出,均與g○○無涉, 此並據黃蓁蓁証述明確,且g○○也未如N○○於調查站中指稱頤指氣使 催迫分行員工趕製貸款資料之情事,故公訴人之指訴,與實情不符」。 E「公訴人又謂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裕聯公司、康禾公司、喬志公司之貸 款案,由g○○將資料送達後,連夜趕製,未為實地勘查而為徵信及相關 報表製作,十一月十五日Y○○至台北分行與卯○○、N○○洽談時,黃 芳薇亦在場云云,惟查:被告g○○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日要 去台北看其女兒,H○○知伊要去台北,遂託伊帶資料至台北分行交給吳 平治,此核與卯○○於審理時供稱『是十五日之事情‧‧‧,十五日送件 我記得是g○○送來』之情節相符,故公訴人謂是十一月十四日由g○○ 將資料送達後,連夜趕製一節,即與實情不符」。 F「g○○將資料送去台北分行後,因與女兒聯絡不上,其回程又是晚上八點 半之班機,故而,始留在台北分行,卯○○審理中供稱『當天是g○○送 案子上來,跟經辦人溝通缺什麼東西,g○○並沒有跟我談什麼內容』, N○○並供稱『g○○十五日當天並沒有就三家公司給予其任何指示』( 以上均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審判筆錄),十五日當天在台北分行承辦該貸 款案之己○○亦供稱g○○並未直接或間接給伊任何指示等語觀之,黃芳 薇當天確實是受H○○之託帶資料至台北分行,但是其並無對承辦人員及 經理、襄理卯○○、N○○任何指示,也未催促連夜趕製之情事,豈可謂 其是此次貸款案之決策核心人員。至於N○○於調查站供述,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五日g○○整天督促分行員工趕製云云,顯與前述卯○○、己○○ 及伊於審理中之供述不符,故其所述,即不足採」。G「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因壬○○○台北分行N○○要至新正公司辦理對 保手續,因N○○對台中市○街道不熟悉,故由g○○陪同N○○至新正 公司辦理對保,此業據宙○○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另N○○亦供稱其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完成中太公司對保手續後,由g○○陪同至新正公司 辦理對保及開戶手續,由是可知,g○○係因N○○對台中市道路狀況不 熟,故而陪同去新正公司辦理對保,並非如公訴人所言,係陪同宙○○去 台北分行對保。又遍查全卷,並無g○○告知卯○○就不全之貸款資料, 據以辦理之証據,且卯○○自始均無如此供述之供詞,不知公訴人係依何 種証據,作此認定。g○○並未代刻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經查 ,壬○○○台北分行襄理N○○於辦理對保時,中太公司之股東徐國華、 徐國祥、陳美麗、R○○,均是在本票上親簽並蓋私章,而公司之大小章 ,則是新舊大小印章都有,此據N○○証述在卷,並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 ,又從該本票影本觀之,於發票人欄所蓋用之公司印章,係舊的印鑑章, 並非新的印章,而新的印章是蓋在本票上方,由是可知,本票上之公司章 ,不論新舊,均是該公司董事長徐國華所為或同意為之,並非g○○所代 刻,公訴人認係g○○代刻,而認g○○有犯意聯絡云云,顯有未洽」。 H「關於廣三集團負責賣股票者,係財務處之股務室人員,子○○為股務室經 理,其於財務處地位與被告g○○相同,均為經理職,g○○並非其上級 長官,二人並無職務上隸屬關係,此從股務室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單據或資 料,子○○並未呈給g○○審核即可明瞭」。 I「子○○之前手是許盟賢,從許盟賢之供詞觀之,其從未稱買賣股票係受黃 芳薇指示等情觀之,g○○對於廣三集團究竟要買賣何種股票,以多少價 錢買入或賣出,並無權置喙。且g○○僅是財務室經理,每個月薪資僅七 萬元,在廣三集團屬中級幹部,其非廣三集團之經營者,也非大股東,豈 有何權限決定廣三集團之投資方式」。 J「另與本案有關之人頭戶並非被告g○○協商開戶,蓋廣三集團之員工,提 供自己或親屬之名義,供廣三集團開戶使用,向來為該集團之慣例,而被 告g○○亦不能倖免,而本案之人頭戶,除財務處人員係由處長H○○指 示g○○轉達該處人員開戶之外,其他非屬財務處之人員則並非由g○○ 指示,蓋廣三集團事業龐大,下屬十餘家公司,從業人員眾多,各有隸屬 之公司,g○○與之並無任何隸屬關係,豈有何權力與之協商開戶。又廣 三企業集團在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之後所開的戶頭,據子○○於偵查中供 稱是處長H○○通知伊,伊才通知券商來開戶,伊印象中有二、三次,都 在廣三機構開戶的,開戶的都是廣三的員工,g○○亦為其中一員等語( 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偵查筆錄), 並非由g○○至各部門,協商各部門人員開戶,故公訴人之認定尚有違誤 」。 K「至於証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係規定在集中交易市場報 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而言,然查,廣三企業集團所為之股票買賣者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 前均有按時交割,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當日之交割手續,g○○ 也與財務處承辦人員於前一日製作完成,並準備於二十四日完成交割,孰 料,二十四日當日,廣三企業集團,竟未將交割款撥付,也令財務處執行 人員不知所措,然而,為何於二十四日不履約交割?係何人決定?則非財 務處執行人員,即被告g○○等人所得置喙」。 L「有關g○○陪同子○○去台灣銀行開戶之緣由係因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上午財務處長H○○曾向賴惠伶表示有一筆三億多元之款項,請伊幫忙 找個同事匯出這筆款,此是要在美國成立控股公司之資金,於是H○○將 錢匯入賴惠伶於中信銀中港分行帳戶,並提供乙份匯款明細予賴惠伶辦理 結匯之用,俟辦理結匯後,賴惠伶回到公司發覺有異,又找不到H○○, 故而先請中信銀將三億元款項匯至土銀中港分行,翌日其才從土銀中港分 行以台支提領三億元款項,並將台支交予H○○(見賴惠伶八十七年十二 月十七日調查筆錄),由是可知,該三億元原是H○○欲匯往美國,嗣後 始又換得台支之所得。無論嗣後是H○○交予g○○或賴惠伶交予g○○ ,並陪同子○○至台灣銀行開戶,另外換取二千萬元之支票十五張,黃芳 薇均已將該十五張共三億元之支票交予c○○帶回公司交予H○○,此並 據c○○於 鈞院証述明確(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審判筆錄),而此 三億元究係從何而來?是何種款項?是否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之重大犯罪 所得?則非g○○所明瞭,且廣三企業集團每日進出金額龐大,g○○也 無從了解此三億元之來源為何?故難謂g○○明知該三億元係洗錢防制法 第三條之重大犯罪所得,至於其他款項,g○○並未經手,且其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即離開廣三企業集團,嗣後未再參與廣三企業集團之經 營,故對於該集團之款項究係如何處理,其並不知情,豈能認其涉犯洗錢 防制法罪嫌,故公訴人之認定尚有違誤」。 被告O○○辯稱: A「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及上開函文內容 可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罰之要件,為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 稱之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 信之行為』,本件被告O○○至證交所所為之重大訊息說明,係依同法第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應z○○之要求所為,此觀之前開z○○ 之函文自明,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被告該項行為尚在不罰之列」。 B「又被告O○○在說明會當天在台中本行總行午餐過後,因受指定人多天來 再三持續強力密集懇求,乃臨時起意決定就本件至z○○所為重大訊息說 明,依被告當時之認知,本件之各放款案件全數於壬○○○常務董事會通 過後之行為,故依照當時幕僚單位依本行分層負責之下所擬之新聞稿完全 予以照稿發表聲明,至事後發現被告Y○○就此貸放案件有諸多違法之處 ,被告當時在事前確實完全不知情,亦全無發表不實訊息說明之故意,自 難遽入被告於罪」。 C「壬○○○有關解除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限制,及提高該行 投資股市金額之上限,均係應當時之董事長即被告Y○○強力主導之要求 ,而由信託部提案至董事會予以通過,以被告身為銀行總經理之身分而言 ,所需處理之業務甚為眾多繁雜,買賣股票業務雖為其中之一,但絕非最 迫切需要解決之項目,被告不可能亦無動機於剛上任不久,即主動提出此 案,此純係因董事長強勢之命令所為,至為明顯;而被告當時認為董事長 此項要求,係為增加壬○○○之收入,立意良善,且依當時之法令,該提 案並無任何不法之處,而財政部當時之政策亦鼓勵所有金融機構買進股票 ,以促進股市之繁榮,此應無不妥,雖事後因買進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票,造成壬○○○鉅大損失,惟此並非提案當時所能預料,亦絕非被告 之本意,公訴人以事後之結果,推論本件於提案當時即有背信之故意,實 屬倒果為因,殊嫌率斷」。 D「又壬○○○買進順大裕股票部分,依該銀行內部作業之規定,如買賣股票 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二億元時,於買賣股票前,原應先經投資小組討 論評估,再經投資審議委員會討論決議後,呈提總經理即被告之核准,始 得下單購買。然當時董事長根本忽視該規定,不依本行規定作業程序非法 擅自直接逆向操作命由被告子○○操盤,並以壬○○○之名義下單買進股 票,被告事先完全不知情,此業經信託部經理即被告丁○○與信託部之多 位職員於偵審中證述明確,至於卷附『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被告雖在 其上蓋章,然此為事後所補辦之程序,被告於買進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票前確實毫無所悉」。 E「再本件買進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係分二日所為,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九日及二十日,其程序係於下單買進當日,各接受下單之證券商,於當日 股市收盤後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二時許,分別派員將本行之『買進交割憑 單』正本送至本行信託部投資小組,投資小組於收到該些憑單,即與被告 子○○逐筆核對無誤後,再行彙總繕打『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並始逐 級往上呈核簽章,事先完全未經核准。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證券 買賣交付呈示單』,因當天督導信託部之副總經理即被告T○○請假,未 能蓋章,故當日亦未送至被告O○○處核閱,遲至二十日中午,始由當時 信託部之副科長魏茂宗及經辦人員傳季瑜二人親送至被告處,請求被告蓋 章,並倒填日期為十一月十九日,惟被告見到該呈示單後,即認為此項購 買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程序有違規定,且甚為不當,原本不擬簽章 認可,然在魏茂宗、傳季瑜之懇求及說明該買進之股票均為董事長直接下 令被告子○○下單之情形,並考慮下述各項後果下(容後敘明),始加以 簽認,惟被告仍不願將日期倒填,故日期部分即未填寫,此有該呈示單附 卷可證,足見被告對於買進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一事,事先確一無 所悉。又被告於簽認該呈示單後,立即請信託部之經理即被告丁○○前來 商議,欲阻止被告董事長及子○○繼續非法擅自買進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票,惟當天(二十日)被告子○○已經老早又早先一步下單買進股票 ,被告阻止不及,此實非被告有意放任購買該股票,被告此部分絕無背信 意思及行為」。 F「被告O○○固然為壬○○○之總經理,惟在有關貸款案件之程序中,均援 例以銀行之審查部及放審會所討論之結論為據,而加以辦理,此不僅為尊 重專業性審核之作法,且亦符合分工負責之精神。本件六家公司之放款案 件,亦復如是,此有該些案件討論決議之簽呈附卷可稽。況本件於十一月 十三日及十六日由分行所送來之三家公司(知慶、康禾、裕聯)申請貸款 案件,均甚為緊急,且因資料不全,審查部及放審會根本無從審查亦無法 有何結論,都無法做出核貸條件,都不同意貸放,且該三家授信案件本來 因此都沒有排入當天常董會授信討議議程,惟因當時董事長急於通過該些 案件,乃一再催促將該些案件速送常董會討論,並強調該些案件均屬常董 會之權限,而以審查部、放審會及被告均無權置喙為由,強迫臨時將台北 分行殘缺不全的授信資料逕送常董會報告討議看看,且說明審查部、放審 會或被告有何意見,俟將來有關該三家貸款公司之資料送至總行時,再行 補具,此業據審查部經理即被告k○○及放審會各委員即被告申○等人於 偵審中敘述甚明,在此種情勢下,因常董會乃公司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 強力主導行使其非專業職權,任何錯誤的表決及失敗的決議,因而所造成 的損害,董事長及常董會無庸置疑應該要扛負起絕對完全的責任,責無旁 貸,此參之於同年月十九日所送來之另三家公司(中太、新正、元裕)貸 款申請案,雖然審查部、放審會及被告均已作出明確強烈緩議之結論,仍 不免送至常董會討論之結果益明,故被告在本件之貸款案件中,其權利已 遭架空,根本無權利就各該案件表示任何意見或為准駁之行為,簽辦單事 先根本未經過被告,公訴人未詳細了解其中內情,即遽認被告將該些貸放 案件送交常董會討議,有背信行為,實不無誤會」。G「另本件貸放案件,事實上於常務董事會開會之前(甚至為前一日),台北 分行之經理即被告卯○○即已奉被告Y○○之命,違法違規擅自先行就本 件貸款案為簽章、對保作業,甚至在常董會通過之前即已非法擅自逆向操 作於電腦中登錄並撥款完成,此有卷內所附錄影帶及有關電腦資料可證, 故除被告Y○○及卯○○外,包括被告O○○之其餘被告根本毫不知情, 不論係於審查部或放審會之審查,或常董會之開會討論,根本係徒具形式 ,毫無作用,而在常董會開會之前,其款項既已經Y○○之指示撥出,本 件被告Y○○之犯罪業已完成,被告O○○亦無事後與被告Y○○共犯背 信罪之理。又被告Y○○之上述撥款行為,根本非被告等人事先所知,被 告等人縱有心阻擋,亦屬無能為力,換言之,如要求被告等人阻止本件款 項之撥出,全無期待可能性,被告O○○自亦無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情形」 。 H「被告O○○於十一月十三日常董會開會中下午四時許,確有打電話至台北 分行,惟當時係應被告Y○○預謀設計,臨時突然之要求而為,因常董會 就知慶公司之貸款案件根本尚未討論,被告O○○不可能要求台北分行先 行撥款,當時之情況,被告O○○係依被告Y○○之毫無預警突發要求, 與被告Y○○及k○○一同至總經理室打電話至台北分行,被告O○○先 請總經理秘書邱敬芳將電話打通後,稍後再由被告O○○將電話交予被告 Y○○,由被告Y○○與台北分行經理即被告卯○○交談,被告O○○根 本未與被告卯○○談及撥款之事,此部分事實, 鈞院可訊問被告申○, 或傳訊壬○○○總經理室秘書邱敬芳,即可明瞭;況依據壬○○○或其他 金融機構之規定,撥款分行須於接到總行常董會已決議通過放款之批覆書 後,始可開始去辦理貸放作業手續,方能通知借保戶來行辦理簽約、對保 等手續,如有提供擔保品亦應一併辦理抵押權(質權)擔保設定,之後方 能為電腦登錄等作業,絕非總經理之一通電話即可撥款,且台北分行有關 本件貸款之簽章對保等作業,係在常董會開會之前或前一日即已完成,已 如前述,並經台北分行多位職員(均為被告)在庭陳述明確,此純係被告 Y○○之預謀所為,在表面上要總經理表演打電話,虛晃一招,掩人耳目 而已,擬企圖粉飾淹滅其先撥後審之不法行為,與被告並無關係,而依卷 內電腦資料顯示,其撥款又在被告O○○打該電話之前,故該電話事實上 與是否撥款毫不相干,台北分行經理即被告卯○○所述係因被告O○○電 話告知常董會業已通過可以放款,始加以登錄、撥款云云,純屬卸責之詞 。顯與事實不符,而此若參酌卷附台北分行放款簽辦條所填載打電話時間 為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點,而被告卯○○於台中市調查站訊問時,又先後 就該時間為二時三十分、三時三十分等前後矛盾之陳述,更可看出該簽辦 條所記載之時間及被告卯○○於調查站所述之時間,均為被告卯○○所虛 捏而成,無從採信」。 被告申○辯稱: A「被告申○係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始擔任中企(已改制為台中商業銀行 )副總經理,負責督導審查部、會計室及員工研訓中心,在此之前曾擔任 萬通銀行審查部經理、中國農民銀行業務部經理,任職期間向本於專業金 融常識堅守本份,如明知貸款案與貸款常規有違,均勇於堅決反對,絕無 與共同被告Y○○共謀之可能!」。 B「被告申○雖為放款審議委員會召集人,惟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一 時三十分係被告知始前往總行三樓小會議室參與放審會,據被告申○事後 查悉,台北分行經辦己○○係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帶知慶案授信資料直 接到審查部,並向審查部經辦說明,台北分行經理卯○○特別交代要將授 信資料送常董會,審查部副科長陳岳男回答與審核程序不符,己○○則叫 審查科直接問董事長Y○○,被告申○對此等過程,事先毫無所悉。被告 申○係於當日下午二時十七分,全部放審委員到齊後始傳閱資料正本(約 二十張),全體放審委員均表達反對貸放或要求補件期間,董事長Y○○ 曾矚人至會場催促,被告申○帶同審查部經理k○○向董事長Y○○表達 全體放審委員均反對該授信案」。 C「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放款審議委員會確於當日下午一時四十分始在三樓 小會議室開始開會,審議委員係當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二時三十分始陸續 抵達會場,放審會係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始結束,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以 後始開始常董會議,討論至知慶投資貸款案時已係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以 後」。 D「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有關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放款十億元、 短期擔保放款四億五千萬元及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放款十億元、短 期擔保放款五億元貸款案件之相關資料亦係當天下午一時三十分(放審會 預訂之開會審查時間)以後始送抵放審會,放審會係當天下午二時(常董 會預訂之開會時間)二時以後始在總行三樓大會議室開會討議,會議席上 全體出席放審會委員均反對該貸款案,會議進行期間,共同被告Y○○先 後最少二次親自到放審會開會地點(大會議室)催促,惟放審會全體出席 委員仍表示反對,被告申○乃與共同被告k○○至董事長辦公室向共同被 告Y○○表達放審會反對貸款之立場,共同被告Y○○亦當場表示放審會 並無准駁權限,一再催促直接送請常董會審議,就此過程,業據被告申○ 及k○○與共同被告Y○○當庭對質完畢。當日確係下午三時三十分以後 始開始常董會議,討論至康禾及裕聯投資貸款案時則已係當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以後,款項早已匯出!」。 E「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一月十六日放審會審議期間,共同被告Y○○ 曾各先後二次至放審會開會會場表達催促,被告申○乃帶同共同被告楊義 盛前往董事長辦公室向共同被告Y○○表達反對放款案之意見。苟被告林 勇事前確有同謀,何以仍表達反對放款之意見?放審會未及時提出書面反 對意見,乃因知慶投資及康禾、裕聯投資貸款案,送抵總行時間過份倉促 且資料不全以致無瑕詳細討論,遲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始為﹁緩議﹂ 之書面結論,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討論中太建設、新正建設及 元裕公司貸款案時更持反對意見,常董會上副董事長n○○帶頭反對,詎 在董事長Y○○強勢主導下,仍決策通過,且經查該三十億元款項在議決 前即已匯出,被告申○豈可能有任何犯意聯絡!」。F「上開三件貸款案件,放審會均係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始作成正式書面之 緩議結論(因十一月十三日係星期五,星期六及星期日係週休二日,十一 月十六日星期一又緊急召開常董會,無暇細審資料作成結論,且結論之作 成須先由審查部相關承辦人員檢具資料填具書面意見,再由放審會成員詳 為評估),放審會就上開三件貸款案件正式作成緩議結論後,就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九日有關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放款十億元、短期擔保放款 五億元,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放款十億元、短期擔保放款十億元及 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短期放款十億元、短期擔保放款十億元之貸款案件 即堅決表示反對,惟上開貸款案件仍在共同被告Y○○強勢主導下通過! 」。 G「放審會僅係總經理幕僚單位,董事長如強勢將上開貸款案送請常董會討議 ,作為放審會成員實無力抵擋,就此,台中商業銀行授信案件授權辦法第 二條第三款即規定:超過總經理授權額度之案件,應呈常務董事會審議核 定,必要時亦得由董事長先行核定後,補提常務董事會追認,今董事長曾 正仁既強勢主導上開貸款案件(包括事先對保、撥款及開會),被告申○ 縱堅決反對仍無力阻擋款項之撥出」。 被告B○○、E○○、黃德峯、v○○辯稱: A「本案公訴人起訴共同被告Y○○、H○○與被告B○○、v○○、E○○ 、i○○共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究竟被告B○○等四人於何時 、何地,如何與共同被告Y○○或H○○形成犯意連絡,或者被告B○○ 等四人相互間如何形成犯意連絡,均未見公訴人說明其所依憑之證據,是 以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六記載上開各被告有偽造文書之犯意連絡, 顯係出於臆測」。 B「被告等四人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經鈞院隔離訊問結果,互核其等供述並 無矛盾之處,且與公訴人於偵訊時所供前後一致,足見其等係據實陳述。 從而,被告v○○、E○○、i○○係各別受某一名小姐請求,因均以為 係補簽已開他次會議之簽到簿,先後於簽到單上簽名,不僅其等三人相互 間無何犯意之連絡,更無與被告B○○或共同被告Y○○、H○○形成犯 意連絡之可能」。 C「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本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七)台財證(一)第三三二八號函將 案發當時董事長I○○及本案被告B○○、E○○、v○○、i○○等人 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依該函所載,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會同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前往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實地查核,以 避免負責人掏空資金,y○○發現順大裕公司涉有不法事證,其中乙段情 節為:因順大裕公司提供資料緩慢,y○○人員當場親眼目睹該公司相關 人員正在繕打及修改該次(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 ,並再試算調整金額及股數。由y○○查核人員親眼目睹順大裕公司相關 人員正在繕打該次董監聯席會之會議紀錄等情觀之,被告E○○、i○○ 、v○○辯稱伊等三人在簽到單上簽名時,均未看到簽到單附有該次董監 聯席會議紀錄等語,堪以採信。是以,其等自不可能有明知未召開董監聯 席會,而在簽到單上簽名以虛偽表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曾召開董監聯 席會議之業務上載不實之犯罪事實」。 D「被告B○○係順大裕公司總經理,平時有關董監會議,其並不參與,亦無 庸列席,此觀檢調人員查扣大批順大裕公司歷次董監會議之紀錄,均無被 告B○○簽到或與會之記載甚明,又被告B○○位居公司總經理,關於會 議紀錄之記載或保存,並非其職責內之事務,實際上負責會議紀錄者為另 案已結之被告李蓬春,此不僅於該案判決事實已為認定,觀諸扣案之董監 會議之記載,亦係如此。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純因李蓬春出差不在公 司,被告B○○才受H○○之託,依H○○指示之開會日期、案由、說明 及股數、價格,交代職員打字完成該次會議紀錄,究竟會議紀錄應載開會 日期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星期日)上午十時有無實際召開董監事聯席會 議,被告B○○並不知情。從而被告B○○並非明知不實而登載於業務上 之文書,甚為明確」。 被告亥○○、天○○、J○○辯稱: A「被告亥○○固提供其本人、天○○、林連渟、林陳金雀、J○○、張峻源 、林玉蔥、陳瑞芬等帳戶供廣三集團匯入十九億八千四百萬元,惟被告林 岳峰、天○○、J○○並不知所匯入者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之重大犯罪所得。公訴人僅以被告天○○三人有鉅額資金匯入 即謂其等對於該資金係重大犯罪有所知悉,不過係公訴人主觀之臆測」。 B「被告亥○○若明知匯入之資金係犯罪所得,斷無可能將情屬至親之母親、 弟弟、表親、堂嫂、外甥之帳戶出借,為該等親人招惹無端之麻煩或官司 」。 C「廣三集團於案發前,資金龐大,此由每日交割股款之出入即可得知,被告 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其時廣三集團違約交割案尚未爆 發)出借帳戶時,不可能判斷出將匯入帳戶內之資金係重大犯罪所得。況 公訴人所指匯入之資金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違 約交割、第三款相對委託及第四款炒作股價等重大犯罪行為之所得,被告 等人如何可得判斷廣三集團因此犯罪手法而有此所得?向被告亥○○借用 帳戶之共同被告m○○或其他人員可能知悉廣三集團有此犯行而於借用帳 戶時告知嗎?」。 D「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廣三集團財務處長H○○指示二億五千萬元購買 公債,乃由被告J○○匯款至富邦銀行土城分行,實因認該等金錢原係廣 三集團所有,既經指示購買公債,自無拒絕之理,亦無洗錢之認識。況該 筆金額係以匯款方式為之,以國內金融機構電腦作業之現況,追查該筆資 金來源,易如反掌,如有洗錢(掩飾或隱匿)之故意,當不至以匯款方式 為之而徒留犯罪之跡供檢調人員追查」。 E「被告天○○所有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匯入款項,係家族於永興證券買賣股票,其中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賣出順大裕股票一千張所得款項六千六百二十一萬三千四百五十二元, 於十一月二十六日匯入此帳戶,此筆金額與廣三集團之匯款無關」。 F「被告亥○○於原本要購買公債之二億五千萬元被查扣後,自然察覺有異,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班後回到家,經伊父親戌○○要求將廣三集 團所匯入之金額作一清結並自首,伊乃找來天○○、J○○將相關帳戶核 對,發現尚少領出一千萬元,故第二天即十一月二十七日再從第一信用合 作社領出一千萬元合支,再日下午即在張慶宗律師陪同下前往地檢署自首 ,益證被告等人並無洗錢之故意」。 被告W○○、l○○辯稱: A「本案公訴人於起訴書所載其認定被告二人有洗錢行為之證據為國外匯款申 請書、外匯收支成交申報書、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函及台中市調站 報告及l○○之供述。惟上開文書證據僅足以證明被告有匯款之行為,尚 難據此證明被告等有故意隱匿或掩飾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且被告楊 麗靜於調查站訊問時、偵查中及審理時,就其如何匯款情節固供述甚詳, 惟其始終供稱不知所匯金額源自何處」。 B「被告W○○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即至中正機場,本欲依原定計 劃搭機前往國外就學,如其對所匯資金有洗錢之故意,豈有可能將此重大 事務擱置一旁,由被告l○○接辦。又被告l○○於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許到達荷蘭銀行台中分行,找到該行承辦小姐,即將W○○交給伊 之國外匯款匯票申請書交給該行員,伊外出吃午餐後,再至該分行,後來 該分行告訴伊有部分要W○○本人親自來簽名才能辦理,因當天W○○要 出國,經行員與W○○聯絡後,分行堅持要W○○親自辦理才可,直至下 午三時半後,分行經伊同意該筆交易作廢,並留伊身分證影本,伊即離去 等情,業據l○○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台中市調查站供述甚詳, 且可傳訊該分行承辦小姐黃佳慧作證,是以倘被告l○○有洗錢之故意, 豈有可能留下身分證影本供檢調人員追查其犯罪之跡」。 C「被告W○○於案發時,尚計劃至國外求學,並無何工作經驗,被告l○○ 則為單純之家庭主婦,亦無社會經驗,此次僅係受H○○之委託辦理結匯 ,無從判斷而知悉其等所辦理結匯之款項係來自重大犯罪之所得」。 被告d○○辯稱:其擔任被告Y○○之秘書,負責安排其庶務行程而已,並非 廣三集團之核心分子,未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通知被告R○○與Y○ ○會面,無保管中太、新正公司之印鑑章及其他人頭帳戶之印鑑章,更未參與 該集團股票之買賣事務,其本身甚至亦因提供人頭帳戶給廣三集團使用,發生 違約交割數億元,亦無參與任何洗錢之事實。 被告M○○辯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當晚在壬○○○辦公室內,乃被告n ○○直接將欲修改之常董會內容,告知被告L○○,由被告L○○直接作修正 ,並非先經其修改後,再交由被告L○○重謄,故其並無公訴人所言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 被告c○○、寅○○、S○○辯稱: A「被告寅○○所有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北屯分社0000000000號 帳戶及大里市農會內新辦事處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分別匯進新台幣︵下同︶各二千萬元,合計四千萬元 。該四千萬元係自被告寅○○所有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裕收付處00 00000000號帳戶內匯出,依大裕收付處該帳戶存款存摺明細所載 ,該四千萬元為帳戶內原有資金,與廣三集團賣股所得完全無關」。 B「被告S○○所有大里市農會內新辦事處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上海商業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世華 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分別匯進二千萬元、一千萬元、一千萬元,合計四千萬元。該四千萬元 係自被告S○○所有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裕收付處00000000 00號帳戶內匯出,依大裕收付處該帳戶存款存摺明細所載,該四千萬元 為帳戶內原有資金,與廣三集團賣股所得完全無關」。 C「被告c○○以其母即案外人余壹名義開立合作金庫台中支庫十之二號帳戶 支票號碼五七六三八六號金額一千九百零九萬五千元之合支支票,其資金 來源係余壹在第一信用合作社大裕收付處0000000000號帳戶內 轉出,依大裕收付處該帳戶存款存摺明細所載,該一千九百零九萬五千元 為帳戶內原有資金,與廣三集團賣股所得完全無關」。 D「上開余壹、寅○○、S○○名義開戶之台中一信大裕收付處帳戶均係被告 c○○長期自行使用於買賣股票交割,此可訊問大裕證券營業員即明,且 有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度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影本可資佐證,與廣三集團 人頭戶所為之股票交易完全無關」。 E「鈞院卷宗第二十四宗第二百零八頁以下,就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廣三 企業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經查扣之二十六億四千萬元逆向資金流向圖 追查結果,可得確知上述各項資金並非來自於廣三集團人頭戶賣出股票之 所得」。 F「公訴人係以:該筆匯款均在廣三集團違約交割後之極短時間內發生,所匯 款項又均係鉅額千萬元以上,況所匯來往戶頭,均屬自己所有,實不必大 費周章匯款云云之猜測之詞(起訴書第四十五頁背面),遽認前述各項資 金係廣三集團賣股票所得之鉅款,既不肯詳查被告之辯解,又不願就上述 各項資金來源為逆向之追查,其必欲扣押被告寅○○、S○○名下之資金 而後快之心態,昭然若揭!」。 貳、有罪部分: 關於被告Y○○夥同I○○及被告H○○、g○○、h○○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 、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及第三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在公開說明書為虛偽記載之規定,向z○○申請辦理現金增資一百億七千萬元 ,及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二十億元;其等再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及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職務,以順大 裕公司上述募得之資金,連同其他資金,購買NCD、短期票券供廣三集團旗下 之公司或人頭帳戶,向銀行質借或向票券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以取得資金,再 將資金投入股巿炒作順大裕公司或壬○○○之股票,順大裕公司之資產因而被掏 空九十二億八千九百一十三萬五千二百一十九元資金等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本院 心證如左: ㈠證人即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室之C○○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調查員訊問時, 供述:廣三集團財務處對外資金籌集業務,多數由財務經理黃祝及財務室課長 h○○與銀行或證金公司接洽。而廣三集團籌集資金有發行商業本票之公司計 有:廣三建設公司、廣正開發公司、千友營造公司、廣三崇光百貨公司、順大 裕公司、廣鑫投資公司、裕全投資公司等,保證發行之票券公司大概有中華票 券、丙○○○、中央票券、萬泰票券、宏福票券、甲○○○、萬通票券、玉山 票券等公司,其中承兌銀行除廣鑫投資及裕全投資公司為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外 ,其餘之承兌銀行由彰銀營業部負責。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自民國八十二年三月間進入廣三企業集團服務,原任總機,歷經量販部 門,營造部門會計工作,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調至財務處財務室。 問:你於廣三集團財務處轄下財務室所負責的業務工作為何? 答:我是負責有關廣三企業集團對銀行金融單位辦理融資貸款,發行商業本票 (CP),購買票券,股票設質及可轉讓定期存單(NCD)質借等工作 ,我僅銜命負責製單工作。 問:廣三集團財務處對外籌集資金係由何人與金融單位接洽? 答:廣三集團財務處對外資金籌集業務多數由財務經理黃祝及財務室課長黃碧 玉與銀行或證金公司接洽,由彼等與銀行洽妥後交辦,我僅是負責執行, 至於詳細洽誤狀況需由她們說明較清楚。 問:H○○有無負責與銀行接洽籌集資金業務? 答:八十六年四月間財務處長H○○自美進台接任,我所瞭解,金融單位接洽 部分,渠較少參與,多數由黃祝在處理。 問:廣三集團轄下子公司往來較頻仍之金融單位有那幾家? 答:據我瞭解,廣三崇光百貨(股)公司與慶豐商銀台中分行,上海商銀中港 分行,廣正開發(股)公司與泛亞商銀營業部,廣三建設(股)公司與上 海商銀中港分行彰化銀行營業部,千友營造(股)公司與上海商銀中港分 行,彰化銀行營業部,較常往來,其餘相關投資公司,如裕合、裕欣、裕 幸、裕寶、曾氏投資、康禾投資、裕聯投資等以證券買賣為主,大都在各 證券商配合之金融單位有開立帳戶,較為分散,詳細帳戶開立狀況,出納 部門較為清楚。 問:廣三集團所發行商業本票之公司以那幾家為主? 答:廣三集團籌集資金有關發行商業本票之公司計有,廣三建設(股)公司, 廣正開發(股)公司,千友營造(股)公司,廣三SOGO崇光百貨(股 )公司,順大裕(股)公司,廣鑫投資(股)公司,裕全投資(股)公司 等,而保證發行之票券公司大概有中華票券、丙○○○、中央票券、萬泰 票券、宏福票券、甲○○○、萬通票券、玉山票券等公司其中承兌銀行除 廣鑫投資及裕全投資是由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外,其餘之承兌銀行由彰銀營 業部負責。 問:廣三集團轄下以NCD質借的公司有那幾家? 答:我所瞭解廣三集團財務處以順大裕(股)公司及裕聯投資(股)公司在上 海商銀中港分行NCD有質押借款。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玖-7,帳冊)該帳冊內容代表意義為何?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份帳冊所記載的內容,係廣三企業集團自87‧11 ‧16至87‧11‧23止,有關NCD質借明細,每天財務經理黃祝 會提供順大裕、裕聯投資NCD明細、及借款人;(裕欣等10餘家公司 及m○○等近四十名)借款額度變動狀況給各承辦人,承辦人再根據資料 ,編製每日之NCD質借明細,如明細表上鉛筆所註記者,即是各相關借 款人帳戶變動(新增即〞+〞償還即〞-〞)狀況,而可動用餘額(電腦 報表顯示部分)為製表前一日可動用餘額,其他資料則是銀行之對帳單。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捌-17,傳票乙份)其中87‧10‧20傳票, 摘要,以NCD借款9250萬元(上海中港)係代表何意義? 答:(經詳細檢視後作答)該87‧10‧20編號102004號傳票係載 明,提供NCD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質押借款9250萬撥入之意。 問:前述傳票雖註明NCD借款,究係何家公司所提供NCD,且為何未註明 NCD編號,會計上如何認定?有無重複提供使用情形? 答:我僅是依據經理黃祝告稱是自那家銀行有NCD質借?撥入款金額若干? 而製作繳款證明單(白色),至於是以那家公司所購之NCD提供質借, 及NCD編號我們承辦人根本人不可能瞭解,至於有無重複提供使用問題 ,會計人員曾與簽證會計師討論,在會計憑證所附之原始憑證資料未載明 NCD相關明細資料,如何認定不會有重複提供使用情形,財務室人員僅 能請會計人員向財務經理黃祝洽取相關原始憑證。 問:同前87‧10‧21編號102112傳票及支出請准單,係代表何意 義? 答:(經詳視後作答)依支出請准單(黃色)摘要用途說明,係於萬泰票券買 券,期間10\21-11\2,值九八、九五九、一七二元,指向萬泰 票券購買中部汽車面額:五0、000、000元;味丹企業面額:三0 、000、000元;久津實業,面額二0、000、000元商業本票 ,RP賣出,迄87‧11‧2止,其中扣除相關保證,承兌或承銷手續 費用後,廣三企業集團於87‧10‧21買券僅需支付九八、八0八、 四四一元,入上海台中支存#00000000000000號帳戶(萬 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捌-2傳票乙份)該傳票資料中編號:111701 、及111703摘要:中企台北借款115000萬入#4594、及 中企台北#4594入上海中港#69191,係代表何意? 答:(經詳視後作答)傳票編號111701,應是借款撥入,編號1117 03應是撥款轉帳,自中企台北#00000-0000000,匯入上 海中港#00000-000000000之意。 問:你是否知悉前述115000萬撥入款來源? 答:我完全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第卷)。 ㈡證人C○○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調查員訊問時,復供述:前揭廣三集團旗下 公司於各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CP2)時,均會以該公 司或相關子公司向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承購之短期票券作為發行設質擔保品, 其中順大裕公司所承購之短期票券,大部分提供作為廣三集團各相關子公司之 擔保發行CP2之質押物。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前科? 答:八十八年三月間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起訴,刻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中。 問:你於八十八、元、十二在本(台中市)站所作陳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 問:廣三企業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中廣三建設(股)公司、廣正開發(股)公司 千友營造(股)公司、元裕流通(股)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公司, 曾氏國際投資(股)公司、瀚誠投資(股)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公 司、裕寶投資(股)公司、裕華投資(股)公司、裕欣投資(股)公司、 順大裕(股)公司等有關發行商業本票業務究係由何人負責接洽相關發行 額度,提供設質擔保品? 答:廣三企業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中,除元裕流通(股)公司、康禾國際投資( 股)公司、瀚誠投資(股)公司、裕寶投資(股)公司外,餘皆有在各票 券金融公司或上海商銀發行商業本票,該融資性商業本票(CP2)發行 額度,均由財務經理黃祝,先行與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洽妥,及相關擔保 品設質條件後交由財務室h○○課長再與預定之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洽誤 發行天數,利率條件,我再根據所發行額度準備商業本票蓋擔當付款之發 行公司支存印章後持交予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事後我即製單(繳款證明 單)登載發行額度、期間、相關手續費、承銷保證、發行等費用扣除後, 實際入帳金額及所欲存入之帳戶,即完成相關作業。問:前述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各相關公司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時需備妥那些文件 資料? 答:就我個人所瞭解,各發行商業本票之公司,需先行與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 簽訂委託發行商業本票合約書,質權設定契約書,承諾書發行CP2及融 資額度等值本票(即大本票),而上述資料均由財務經理及公司負責人與 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人員當面簽署對保,另發行CP2公司之公司執照、 財務簽證報告等係必備資料。 問:各發行CP2公司於所發行之商業本票屆期時,如何處理? 答:發行CP2公司於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核准額度內循環發行CP2到期時 ,視是否續發行而定,一般續發行時,仍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洽妥發行 期間及額度利率,另本票若提示時,財務處需將款項撥存入發行CP2公 司之擔當付款銀行支存帳戶,俾供持票人兌領,若本票不經提示,則將款 項撥存入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指定之銀行帳戶(戶名:各相關票券金融公 司或銀行)。 問: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各關係企業公司發行CP2時有無以順大裕(股)公司 所購買之短期票券作為設質擔保品? 答:有的,前揭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各關係公司於各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發行C P2時,均會以該公司或相關子公司向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承購之短期票 券作為發行設質擔保品,其中順大裕公司所承購之短期票券,大部分提供 作為廣三企業集團各相關子公司之擔保發行CP2之質押物。 問:對於順大裕(股)公司向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承購之短期票券,若提供予 相關子公司發行CP2設質擔保時,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有無設置登記設 質擔保明細資料? 答:因為廣三企業集團關係企業子公司發行CP2時,相對地會於同家票券或 銀行承購等額或超過發行額度之短期票券備抵,至於質押明細係以那家公 司所購買之短期票券作擔保,需由該保證發行之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質押 品明細資料查詢,財務處並未設置發設設質擔保明細,我僅略以鉛筆註記 發行公司之額度及同期買券之額度而已,相對地若提供擔保之短期票券欲 贖回時,則需另行更補所贖回之額度(或超出)短期券備抵。 問:順大裕(股)公司於各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承購之短期票券究有無提供設 質擔保,應如何區分? 答:按理說,順大裕(股)公司在各往來之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所承購之短期 票券,無提供設質擔保時,售出之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理應出具保管條予 順大裕(股)公司收執,惟因一般所購買之票券期間相當短,一週甚或數 天期的情形亦曾購買,故財務處於購買時,不會硬性規定售出票券之公司 或銀行必須寄送保管條。反之若所承購之短期票券提供設質擔保則毋須由 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出具保管條。 問:前述順大裕(股)公司所承購之短期票券提供作為設質擔保部分,會計師 如何查核簽證?如何證明承購短期票券交易事實? 答:會計師通常會發函至各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進行函證,惟一般票券金融公 司或銀行僅會出具函證期間,短期票券買賣餘額,至於提供擔保設質部分 則隱匿石予揭露。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玖-12帳冊乙本(扣押時間:87‧11‧28)) 該帳冊是否為你所記載?內容為何? 答:(經詳視後作答)扣押物編號玖-12帳冊為我所記載,其中1998年 一月13日至一月29日止於登載資料係廣三集團財務處分別以個人人頭 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購買上市股票,再以股票向富邦銀行台中分行質押借 款之撥款或償付資料同樣情形於ICBC營(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一銀北台中均有借款,另亦有以相關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公司 、元裕流通(股)公司、裕寶投資(股)公司、裕欣投資(股)公司、廣 三建設(股)公司、曾氏國際投資(股)公司、廣三實業(股)公司、廣 正開發(股)公司、瀚誠國際投資(股)公司、千友營造(股)公司、裕 全投資(股)公司、廣三崇光百貨(股)公司等公司及個人人頭帳戶於上 海商銀中港分行以NCD(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質借之撥款、償付資 料。至於1998年二月10日所登載係以順大裕(股)公司股票(代碼 :#1223)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質押借款,款項撥入各相關人頭帳戶 及相關清償資料。而上述以順大裕公司股票或NCD質借之款項名義上雖 撥付至各相關人頭帳戶,惟實際資金之調度支用仍由財務經理黃祝統籌, 我是依其指示或提供資料登記而己。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伍-14票券資料乙份(扣押時間:87‧11‧28 )該票券資料是為你所登載?內容為何? 答:(經詳視後作答)資料確實為我填載,因為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各公司往來 票券公司或銀行發行CP2或購買短期票券後我都會逐筆依成交單填寫註 明發行之金額到期日、續發、或購買短期票券之期間、金額後,將成交單 交給各相關公司會計人員憑予登入相關會計帳冊,為明責任,均會要求各 相關單收件會計人員簽章為憑。該資料登載至八十七年九月初,爾後因事 情較忙,即未再慎寫。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伍-10票券資料乙份(扣押時間))該份票券資料是 否為你本人所登載?內容為何? 答:(經詳視後作答)扣押物編號伍-10票券資料,並非我所登載,係由原 承辦小姐廖淑芬所交接下來,該票券資料所載係各發行CP2之公司於各 往來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發行CP2到期後,所領回之商業本票,其內詳 載有發行期限、額度、及商業本票票號,為明責任,亦由各相關出納人員 於領取本票時,簽章為憑。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柒-4雜記乙本(扣押時間:87‧11‧28) 該雜記內容是否由你填載?代表何種意義? 答:(經詳視後作答)扣押物編號拾柒-4雜記內容確是我所登載,該內容係 依照財務經理黃祝每日交代之償還借款或新增撥款,購買短期票券,各公 司發行CP2之相關資料。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柒-4雜記內第32頁)內載機構利息明細(一月 份)其中〞S○○$93,425;2\1止〞,係代表何意? 答:(經詳視後作答)S○○係何人我並不清楚,我係根據出納部門負責計算 付息之資料填載,其計息截止日為2\1止,應付利息為新台幣(下同) $93425元。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柒-4雜記內第89頁)內載有〞SG->中華票券 買券2800萬,名娜D->中華票券2600萬)退c○○1600、 林潮茂370〞係代表何種意義?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於八十七年十月廿六日左右起休假十天,故87‧1 0‧29我是於銷假上班後,依據h○○課長提供之資料記載,由廣三崇 光百貨(股)公司及以宋名娜名義在中華票券分別買短期票券2800萬 ,及2600萬作為贖回以c○○名義及林潮茂名義在中華票券先前所購 買之1600萬,及3700短期票券。 問:前述c○○及林潮茂於中華票券所購買之1600萬元及3700元資金 由何人提供? 答:(經詳後作答)資金來源需向黃祝經理瞭解。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前揭廣三企業集團所屬關係企業公司中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廣三 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亦有在各相關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發行CP2。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第卷)。 ㈢證人即許相仁會計師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其針對順大裕 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止之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結果 ,發現與財務報導有關之內部控制缺失有:⒈貸與子公司裕聯公司一億伍仟萬 元之款項,於未經董事會決議即逕行撥款,⒉可轉讓定期存單遭質借款無法確 定其存在及所有權,⒊購買商業本票有提供設質並遭沖銷情形。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九月進入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八十二年另 至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於八十六年八月與王錦祥會計師(原群智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負責人)成立楊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八十七年八 月底併入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目前我是該事務所台中市合夥會計師之 一。 問: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是否由你負責有關財務會計業務 之簽證? 答:順大裕原由王錦祥會計師與我負責簽證,八十七年第三季開始由我與本會 計師事務所之呂惠民會計師共同負責簽證。 問:順大裕八十七年第三季報表中第十四頁,有關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㈠現金 及約當現金,註記:「有定期存款及短期票券未提供銀行為借款之擔保或 用途受限制」、及㈡短期投資餘額,項中註記有「短期投資均未提供為借 款擔保」,該內容是依何根據作此註記? 答:依據上市發行公司財務季報核閱準則第三條規定會計師對上市發行公司財 務季報表之核閱,因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而僅實施分析,比較 與查詢,故無法對財務季報之整體是否允當表達表示意見。據此,有關順 大裕第三季財務報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僅依據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現金流量表,進行核閱,其中包括,財務報表附註資料,亦是聿該公 司提供並註記相關內容,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如半年報 或年報進行實際盤點作業,故依照順大裕公司之提供資料及註記內容,編 製季報。 問:你係於何時接獲,通知對順大裕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審查? 答:本事務所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台 財證㈠字第0三六六六號函指示,針對順大裕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 年十一月卅日止之內部控制制度。 問:貴事務所對順大裕審查前揭內部控制制度,結果為何? 答:經本會計師事務所調閱該順大裕資金貸與他人,內控相關憑證,董監事會 議紀錄等,另針對該公司十一月底之NCD及商業本票發至詢證,結果發 現,與財務報導有關之內部控制缺失有:㈠貸與子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一億伍仟萬元之款項,於未經董事會決議即逕行撥款,㈡可轉讓定期 存單遭質借款無法確定其存在及所有權,㈢購買商業本票有提供設質並遭 沖銷情形,㈣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與實質關係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取 得台中市○區○○○段132之17等地號土地六筆,業已支付部份土地 ,惟截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止,尚未完成所有權過戶手續等。本事務所 計列有八項缺失。詳情需參閱審查報告書(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 十日)。 問:貴事務所審查順大裕購買商業本票提供設質遭沖銷情形為何? 答:本事務所曾發函予甲○○○金融公司、玉山票券金融公司、中華票券金融 公司、丙○○○金融公司、萬泰票券金融公司等要求提供票券設質明細, 惟其中僅丙○○○金融公司有提供順大裕買券提供質押之明細,其餘公司 卻僅出具迄87‧11‧30,餘額狀況而已,此舉徒增本事務所查核上 困難。 問:貴事務所審查順大裕購買NCD提供設質其詳情為何? 答:本事務所經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發函查詢順大裕購買NCD設質情形,該 銀行同樣無法提供明細,僅略述無法確定87‧11‧30順大裕所買之 NCD,持有人為何? 問:前述貴事務所向相關銀行及票券公司函詢結果,根本未提供詳確之票券及 NCD遭挪用設質情形,將來如何編列半年報及年報? 答:本事務所將會要求順大裕提供票券及NCD遭挪用設質明細,男會再發函 相關銀行及票券公司請求提供票券或NCD設質資料及參酌律師意見,進 行年報、半年報編製,暨相關求償作為。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第卷)。 ㈣被告即順大裕公司之總經理B○○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訊問時,供 述: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分別獲財政部z○○台財㈠第二八一 九0號,及台財證㈠第二八一九0號之一函核准現金增資一九0、000、 000股,每股發行價格五三元,總金額一0、0七0、000仟元,並發行 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募集二0億元資金,該次現金增資計劃及發 行公司債之資金用途係為購置營建用地及支付營建工程款擴展業務之需要。上 述資金約在同年七月間募集完畢,有關資金流用部分需由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 說明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何時起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總經理?原 所經歷工作為何?總經理工作業務為何? 答:我自民國四十七年間即進入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大裕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服務,八十五年三月間公司改組即受聘為總經理,同年十一月間廣三企 業入主大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後公司重新改組為順大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我獲續聘任為公司總經理,而我任職總經理乙職,只擔任食品產銷部門 執行長。但有關資金調度或有價證券投資買賣,股務業務,實際上仍由廣 三企業集團總攬。 問:順大裕公司董事長係由何人擔任? 答:順大裕公司自八十五年十一月起董事長乙職由I○○擔任,八十七年十二 月一日起改由賴惠伶擔任。 問:順大裕公司主辦會計及財務調度係由何人負責? 答:原順大裕公司主辦會計辛○○,後因王女於八十八年一、二月間離職,目 前主辦會計業務由K○○暫代,至於公司財務調度業務向來由廣三企業集 團財務處人員負責,究係何人負責,應由該處長H○○負責指派。 問:賴惠伶目前有無負責順大裕公司財務管理業務? 答:有的,目前賴惠伶有依照公司營運作業執行有關財務會計等相關業務之總 攬。 問:廣三企業集團Y○○總裁有無參與順大裕公司相關財務資金調度,及營運 規劃等業務? 答:我不清楚,依照公司分層規定,有關順大裕之業務,我逐一僅向副董事長 r○○報告負責而已。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貳-每日支付明細表(扣押時間:87‧11‧2 8),乙份),該每日支付明細表,是否需經由你本人核閱? 答:(經詳視後作答),扣押物編號拾貳每日支付明細表,係順大裕公司資金 支出之明細,應為財務處負責,不必經我核閱,故沒有核章。由資料可見 ,經辦為蔡淑娟,財務由yu‧HC‧及丁秀雄(順大裕董事)等負責。 問: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有無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金額若干?用 途為何? 答:有的,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分別獲財政部z○○台財㈠第 二八一九0號,及台財證㈠第二八一九0號之一函核准現金增資一九0 、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五三元總金額一0、0七0、000 仟元,並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募集二0億元資金,該次 現金增資計劃及發行公司債之資金用途係為購置營建用地及支付營建工程 款擴展業務之需要。 問: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現金增資及募集可轉換公司債於何時完成? 答:據我瞭解公司債大約在八十七年五月間,而現金增資部分大約在同年七月 間完成。 問:(提示扣抽物編號貳-30銀行往來資料乙份(扣押時間:87‧11‧ 28)該資料所載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第66868號及第68268 號帳戶是否為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間現金增資及可轉換公司債資金募集專 戶?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前述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間現金增資及可轉換公司債募集計一二、0七0 、000仟元資金是否完全依照當初募集計劃執行?答:有關資金流用部分仍需由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人員說明較清楚。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陸-4公司資料乙份(扣押時間:87‧11‧2 8)依該資料所載,順大裕現金增、募集公司債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中, 現金增資部分未支用資金用途係購買短期票券,公司債部分未支用資金用 途係購買定期存款存單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依八十七年第三季季報資料所示現金增資,募集公司債 募得資金未支用部分確係購買短期票券或定期存款存單。 問:順大裕公司購買短期票券或定期存款存單之詳情為何? 答:詳細情形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內部控制制度會 計師審查報告書第7、8頁)該內部控制缺失彙總表所見缺失㈥〞票券公 司聲稱本公司商業本票有提供設質並遭沖銷情形〞是否實在? 答:(經詳視後作答)依據查核會計師許相仁內部控制制度向相關銀行、金融 票券公司函詢結果順大裕公司迄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止所購買短期票券計 五十八億七千五百餘萬元均已提供設質並遭處分沖銷,該詳細金額需向財 務處相關人員詢問,且有關票券遭處分沖銷情形,於八十八年三月中旬經 公司董監事會討論後正式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會台財證㈥第00五八八號函規定重大訊息公告在案。 問:同前述內部控制制度會計師審查報告書第8頁中內部控制缺失彙總表所見 缺失㈦〞可轉讓定期存單因遭設質借款無法確定其存在及所有權〞是否實 在? 答:(經詳視後作答)順大裕公司迄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止所購買可轉讓定期 存單確係提供質押款,經會計師許相仁函證結果金額為三十四億八千萬元 ,同樣均已遭處分沖銷,此部分於前揭之重大訊息公告中含括。 問: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肆,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伍伍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 告,順大裕公司有無據實公告? 答:順大裕公司之買短期票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均由廣三企業集團負全責 ,包括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等,因未 知會公司會計作業部門據以作相關必要帳證登載,故無法即時依規定在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直至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才一併公告 。 問:依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規定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 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應辦理公告申報並輸入股市觀站,順大 裕公司有無據實辦理? 答:順大裕公司並未將前揭有關購買短期票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提供設定質 權資料輸入股市觀測站,同權地理由,是因財務處並未據實提供,直至八 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才一併公告。 問:同前述內部控制制度會計師番查報告書內部控制缺失彙總表所見缺失㈠貸 與子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億伍千萬元之款項,是否實在?且依照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及其他個人,針對此節順大 裕公司如何處理? 答:廣三企業集團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癸○○○交易所 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曾派員至公司查帳,其間財務處曾提出公 司貸與子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億五千萬元,惟之相關借貸資料或 憑證,董事會承諾紀錄。事後上述一億五千萬元貸款案,雖擬依上市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規定提送順大裕公司董事會追認,但新董事會對 該筆貸與案不認帳,公司即向癸○○○交易所申報,經核轉經濟部,目前 該部商業司正式來函要求就順大裕公司貨與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億五 千萬元部分提提出說明,否則將依法送辦。 問:同前述內部控制缺失彙總表所見缺失㈧〞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與實質關 係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取得台中市○區○○○段132之17等地號 土地6筆,業2支付部分土地款,惟截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止,尚未完 成所有權過戶程序,亦未有保合措施。〞是否屬實?答:有關順大裕公司與實質關係人黃祝土地交易部分迄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仍 未辦理過戶乙節癸○○○交易所曾來弢要求提出說明,此一部分順大裕公 司有正式發函說明,我願提供相關資料供參考。 問:前揭順大裕公司向黃祝購買台中市○區○○○段132之17等地號土地 ,總交易額若干?款項如何支付? 答:順大裕公司向黃祝購買土地分為86‧10‧1所簽訂,價金:壹拾貳 億參仟伍佰萬元整,土地標示:台中市○區○○○段130-5、130 -6、130-10、130-23、130-34、131、131- 1、131-2、131-46、131-53、132-1、132- 13、132-14、132-15、132-16、181、181- 1、132-32地號;87‧11‧2所簽訂,價金:參億壹仟柒佰 壹拾貳萬參仟壹佰元正,土地標示:台中市○區○○○段132-12、 132-17、132-18、132-19、132-20、134地 號。土地價款支付為簽發上海商銀中港分行,第一商銀北台中分行,及台 灣省合作金庫中興支庫支票支付,詳細支付我願提供支票號碼支票期日, 金額等資料供參考。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捌-3,不動產買賣契約乙份(扣押時間87‧12‧ 29)該份合純書,是否即為前述順大裕公司向實質關係人黃祝購買土地 之一部分?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經查順大裕公司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卅日止所購買之短期 票券及定期存款,另所投資之短期投資(指股票部分),均有陸續提供為 借款擔保情形,但貴公司八十七年第三季季報提出之資料,經會計師核所 出具之報告中第14頁內載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㈠現金及約當現金欄註明 〞定期存款及短期票券未提供銀行為借款之擔保或用途受限制〞;說明㈡ 短期投資淨額欄註明〞短期投資均未提供為借款擔保〞為何有此差異,你 作何解釋? 答:(經詳視後作答)順大裕公司會計人員係依據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所提供 之相關原始憑證資料,作為登帳,並製作相關之各類會計科目明細表,至 於有關會計科目之說明,係由會計師依查核程序作必要函證後註明,究竟 會計師如何處理我並不清楚,且說明㈠現金及約當現金,㈡短期投資欄內 之註明由何人所註記我不清楚。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有關財務報經理人,有無故為虛偽或應揭露事項而蓄意 隱匿不報情形? 答:完全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第卷)。 ㈤證人即在順大裕公司擔任會計、負責出納業務之蔡淑娟,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 日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⒈其出納支出款項之作業流程,無論付款支出或有關NCD、有價證券、貸款 、還款、短期票券發行等之支出或繳款,其簽發支票或製作相關傳均需經被 告g○○或H○○複核。 ⒉前述順大裕公司募集現金增資、可轉換公司債資金,有流用於向中華、萬泰 泰、中央、玉山等票券金融公司購買短期票券;及購買台灣省合作金庫中興 支庫、第一商北台中、泛亞商銀、交通銀行、大安商銀台中分行、上海商銀 等行庫之定期存款單。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日進入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擔任會計工 作,於八十五年七月間改調財務部負責有關公司出納業務,同年十一月間 廣三企業集團入主大裕食品(股)公司後,更名為順大裕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順大裕公司)我仍擔任公司財務部門所屬之出納業務迄今。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出納,負責業務包括那些? 答:廣三企業集團設有財務處,所屬關係企業順大裕公司有關理財,出納業務 ,均由財務處統籌相關資金調度,我擔任出納業務,均有我負責付款及相 關轉帳業務。 問:你負責出納支出款項之作業流程為何? 答:我於每筆款項支出前必須先檢視各部門所送交之應付憑單或原始憑證是否 齊全,是否經相關支出部門主管核章,會計人員簽章後,財務經理黃祝有 無核章,若有,則該筆支出核屬合法支出,我即按所請金額付款,簽發支 票或付款,轉帳等傳票後,交由課長j○○核章,轉由黃祝及處長H○○ 複核無訛最後交秘書處蓋章,完成相關支出作業。另有關NCD,有價證 券,貸款、還款、短期票券發行等之支出或繳款,提出單位需填請款單, 送財務處,經由經理黃祝核可後,我乃依支出請准單(黃色聯)之金額簽 發支票或相關傳票,同樣地支出前仍需再送黃祝或H○○複核後,餘作業 同前。 問: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有無募集國內第一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於何時 募集完成?總金額若干? 答:有的,我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出納課長j○○通知我順大裕公司有筆可 轉換公司債募集之款項已入帳,屬我赴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相關入 款手續,楊課長交給我該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 公債專戶)存摺,我赴銀行刷卡列印收支對帳明細,依對帳明細於當日即 有筆新台幣(下同)二0億元之收入款,該款即為順大裕公司發行國內第 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募集之資金。 問:前述順大裕公司募集所得之二0億可轉換公司債資金流用情形是否清楚? 答:我係依據理財部門支出請款單(需經黃祝,h○○二人核章)之金額,即 轉帳需求,於87‧5‧14分別償還順大裕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 一億元,及四億元之貸款;87‧5‧15匯款三0、0八九、0一三元 ,一六九、八0一、一二八元,及三00、五二九、00三元至中華票券 金融公司購買短期票券,(其中三00、五二九、00三元部分係公債戶 6826-8號帳戶轉支七億元入同行順大裕公司支存#7998號帳戶 內所支出);87‧5‧15匯款二00、一0九、八五九元至萬泰票券 金融公司購買短期票券;87‧5‧15匯款四00、000、000元 至慶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償還貸款;87‧5‧15匯款四00、000 、000元償還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貸款(按該款來源即前述公債戶#68 26-8號帳戶轉支七億元入同行順大裕公司支存#7998號帳戶內所 支出)。我可提出相關對帳明細及轉帳傳票影本供參考。 問: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間,有無辦理現金增資?金額若干?於何時完成入 帳手續? 答:有的,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現金增資據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順大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資料現 金增資款計一0、0七0、000、000元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入款。 問:你是否瞭解前述現金增資一0、0七0、000、000元之款項流向? 答:我依據前述6686-8號帳戶收支對帳明細及相關轉帳傳票核對有關現 金增資資金流向為:87‧7‧4(1)匯款七八五、二八三、八九七元 購買短期票券(萬泰票券)(2)轉匯一、六三0、000、000元至 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支存#7998號帳戶(戶名:順大裕(股)公司); (3)匯款五四五、九四0、八六六元至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購買短期票 券;(4)匯款一、二00、000、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 行償還貸款;(5)匯款一、四九五、五二四、四00元至中華票券金融 公司購買短期票券;(6)轉帳一五0、八九四、五四六元至上海商銀中 港分行支存#7998號帳戶;(7)支出五00、000、000元購 買台灣省合作金庫中興支庫定期存款單;(8)匯款六六二、三五六、二 九一至玉山票券金融公司購買短期票券;(9)轉匯二五0、000、0 00元至彰銀支存帳戶後作為償還貸款;(10)支出五00、000、 000元購買第一商銀北台中定期存款單;(11)支出一00、000 、000元購買萬泰商銀定期存款單;(12)支出五00、000、0 00元購買泛亞商銀定期存款單;(13)匯轉六00、000、000 元至慶豐商銀台中分行償還貸款;(14)支出一00、000、000 元購買交通銀行定期存款單;(15)轉匯二五0、000、000元至 華僑商銀中洪分行償還貸款;(16)支出五00、000、000元購 買大安商銀台中分行定期存款單;(17)支出三00、000、000 元購買上海商定期存款單;(18)自前述(2)項所轉入#7998號 帳戶內一、六三0、000、000元,轉帳償還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貸款 ,我可提供銀行對帳明細及相關轉帳傳票影本供參考。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貳-每日支付明細表乙份,(扣押時間:87‧1 1‧28))該每日支付明細表,是否由你所填製?係作何登載內容? 答:(經檢視後作答)該份每日支付明細表確由我填製,我是根據支出請領單 或取款條簽發支付票據,併同每日支付明細表送交秘書林慧美於支出票據 用印,領款支票方有效力,每日支付情形從明細表可稽。如前述之可轉換 公司債及現金增資款之流用支出,自每日支付明細表可核對出來。 問:同前述扣押物編號拾貳-每日支付明細表,表內註記〞yu〞及〞Hc〞 各係代表何意? 答:(經詳視後作答)〞yu〞代表出納課長j○○,而〞Hc〞係代表財務 經理黃祝之簽署。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玖-20帳冊乙份(扣押時間87‧11‧28)該 帳冊內記載有,87‧09‧30有價證券餘額:七、七八五、0六三、 00二元;87‧10‧31有價證券餘額七、三七四、一九六、二六六 元,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有價證券87‧09‧30餘額:七、七八五、 0六三、00二元87‧10‧31餘額:七、三七四、一九六、二六六 元無訛。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參-13帳冊資料乙份(扣押時間:87‧12‧ 29)該帳冊內載定期存款87‧09‧30餘額:一、九0三、八九六 、八四五元,而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三季財務報表中所列定期存款金額 為:一、九00、000、000元,其間為何有此差異? 答:(經祥視後作答)依貴站所提示扣押物編號拾參-13帳載順大裕公司迄 87‧09‧30止定期存款總餘額為:一、九0三、八九六、八四五元 ,其中因於台灣省合作金庫中興支庫之定期存款三、八九六、八四五元, 係作為順大裕公司引進外勞提供擔保部分,故未列計於八十七年度第三季 財務報表中定期存款部分,僅列出一、九00、000、000元。 問:順大裕公司87‧10‧31止定期存款餘額若干?答:於貴站所提示之扣押物編號拾參-13帳冊資料內詳載順大裕公司於87 ‧10‧31止定期存款,台中合庫定存:三、八九六、八四五元,上海 中港定存:二、三五0、000、000元;一信惠來定存五0、000 、000;四信營業部定存,五0、000、000元,合計:二、四五 三、八九六、八四五元。問:順大裕公司迄87‧11‧30止定期存款 及有價證券總餘額若干? 答:廣三企業集團自87‧11‧24爆發鉅額違約交割後,順大裕公司經台 灣證券交易所及y○○會同公司人員查帳盤點結果,公司迄87‧11‧ 26止,有價證券帳列金額為五、八七五、五八二、一九七元;定期存款 部分,僅剩上海商銀中港分行NCD(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帳列金額 :三、四八0、000、000元。 問:前述順大裕公司所購買之短期票券及定期存款單,係由何人保管?迄87 ‧11‧30止餘額若干? 答:順大裕公司所購買之短期票券及定期存款單應由j○○課長負責保管,惟 87‧11‧26以後前揭短期票券五、八七五、五八二、一九七元及N CD三、四八0、000、000元,因提供質押,業已遭各相關票券金 融公司或銀行求償債務而處分逕予非銷,故87‧11‧30止帳列有價 證券及定期存款餘額為零,順裕公司並將其提列為八十七年度損失。 問:順大裕公司曾否貸款一五0、000、000元予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答:有的,87‧11‧26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尚有股票交割款待繳, 故由順公司貸予該公司一五0、000、000元,我提供該公司所簽發 借款本票(票號:三七二四0二,面額:壹億伍仟萬元整)乙紙影本供參 考。 問:順大裕公司向實質關係人黃祝購買土地(座落於台中市○區○○○段,1 32之17等廿四筆地號土地)買賣價金:一、五五二、一二三、一00 元,順大裕已支付若干價款? 答:順大裕支付黃祝土地款,依帳載資料已付一、五五0、九二0、000元 。 問:順大裕公司向黃祝購買土地部分,是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 答:沒有,而據順大裕公司88‧3‧5董事監察人會議記錄上所載:〞因上 開土地目前遭法院執行假扣押,尚未完成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本支付 金額擬暫參照律師意見認列損失,未來將依訴訟結果再為調整〞。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意見」(見第卷)。 ㈥曾擔任順大裕公司會計經理之被告辛○○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調查員訊時, 供述:順大裕公司設有會計經辦、會計課司、會計經理等職務,而會計業務中 ,有關投資、理財業務均由廣三集團所設財務處專門負責。而順大裕公司所從 事之短期投資,及購買定期存單、短期票券等業務,廣三集團之財務處,不會 向其等會計人員說明。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我於民國(下同)七十三年間大學畢業後,於資誠會計師事務服務,八十 二年間至廣三企業集團成立後,開始擔任集團食品事業部會計經理實際上 負責集團所屬之上市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會 計事務。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會計經理,主要負責業務為何? 答:順大裕公司設有會計經辦、會計課司、會計經理等職務而會計業務中,有 關投資、理財業務均由廣三企業集團所設財務處專門負責,而其餘有關公 司一般性營運支出憑證、審核、定期財務報表之複核工作財屬會計經理業 務。 問:順大裕公司有關會計登帳作業流程為何? 答:順大裕公司會計登帳作業係採電腦作業系統,通常公司營運業務支出會製 發傳票,(會計承辦人員根據傳票資料過錄鍵入電腦作業系統中相關會計 目欄,憑以登帳製作相關表、報,惟有關投資理財(如購買債券定期存單 、股票投資等)收支部分,則財務部門每天會將相關收支憑證會計科目併 每日收支日報表送交順大裕公司會計經辦處,經課長依收支日報表及憑證 複核數據是否有異後再送交承辦人將收支憑證依會計科目分類過錄鍵入電 腦作業系統內,而每月月底相關會計明細帳,或財務報表,統計表,會送 交給我核閱。 問:順大裕公司有關季報、半年報、年報編製作業程序為何? 答:順大裕公司每月結帳,均會製作相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作暫轡,惟逢 需製作季報或半年報、年報時,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會派員前來公司索取相 關會計分類帳,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回去核閱或作相關函證, 若對於本公司會計部門所製作相關合計科目,需作調整時會與我及總經理 B○○討論後,作調整分錄,最後才依調整後數據資料正式出具財務報表 ,交公司負責人I○○,經理人:B○○、及主辦會計(即我本人)簽章 ,後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核備。 問:(提示: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三季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影本 乙份)該兩份報表係何人所製作? 答:(經詳細檢視後作答)八十七年第三季順大裕公司產負債表、損益表,如 前述係由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編製完成後選交本公司相關負責人、經理人、 及主辦會計簽章,並非公司製作。 問:順大裕公司所從事之短期投資,及購買定期存單、短期票券於八十七年七 月至九月,曾有設質擔保或提供作為廣三企業集團所屬關係企業發行融資 之擔保情形,你是否清楚? 答:設投資理財業務財務處不會向我們會計人員說明,故我完全不清楚。 問:(提示: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三季財務報告中,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 明㈠現金及約當現金欄註記有〞定期存款及短期票券未提供銀行為借款之 擔保或用途受限制〞係由何人填註說明? 答:(經詳細檢視後作答)該填註說明應是簽證會計師向財務部門詢問後才會 作此註語。 問:(提示: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三季財務報告中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㈡短期投資-淨額欄註記有〞短期投資均未提供為借款擔保〞係由何人填 註說明? 答:(經詳視後作答)如前述該註語保簽證會計師所填註的。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意見」(見第卷)㈦被告h○○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⒈廣三集團籌資方式有:⑴提供不動產設抵押借款,⑵提供有價證券設質擔保 借款,⑶發行商業本票(CP2)籌資,⑷以銀行定期存單提供質借,⑸信 用貸款等;且籌資前均由財務處長H○○,財務經理g○○與往來之銀行或 票券金融公司洽妥額度,及擬提供之抵押擔保品或質押品,再交其準備貸款 資料至銀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借款。 ⒉其有經手順大裕公司之短期票券買賣業務,依廣三集團財務運作方式,其須 與各票券金融公司聯繫有關購買短期票券及發行商業本票事宜,順大裕公司 購買短期票券或發行商業本票需由其執行。 ⒊順大裕公司所往來購買、發行商業本票之票券金融公司計有:中興票、中華 票券、G○○○、中央票券、萬泰票券、甲○○○、大眾票券、宏福票券、 萬通票券、玉山票券等票券公司。 ⒋有關順大裕公司提供短期票券,定期存款單設質給各票券金融公司,作為子 公司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其係於事後,在z○○及證交所於⒒-查 核時,始悉此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前科? 答:我目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罪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 訴,現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中。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於八十五年五月間進入廣三企集團服務,原於量販部門服務八十六年間 廣三企業集團重組後改調至財務處擔任財務課長迄今。 問:你擔任財務課長負責業務範圍有那些? 答:我擔任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財務課長,主要是銜命負責有關集團內各公司 之資金籌集(包括融資貸款等),至於資金支出調度部分,則另由出納部 門負責。 問:你擔任廣三企業集團資金籌集業務,主要籌資來源為何? 答:廣三企業集團籌資方式為:一、提供不動產設抵押借款。二、提供有價證 券設質擔保借款。三、發行商業本票(CP2)籌資。四、銀行定期存單 提供質借。五、信用貸款等。 問:前述籌資方式由何人負責與銀行、票券公司等相關金融單位接洽?由何人 執行? 答:廣三企業集團籌資前均由財務處長H○○,財務經理黃祝與往來之銀行或 票券金融公司洽妥額度,及擬提供之抵押擔保品或質押品,再交給我備貸 款資料至銀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借款。 問:你有無經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有關短期票券買賣 業務? 答:有的。依照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運作方式,我必須與各票券金融公司聯系有 關購買短期票券及發行商業本票事宜,故順大裕公司購買短期票券或發行 商業本票需由我去執行。 問:(提示:扣押物玖-20帳冊(扣押時間:87‧11‧28)乙份依帳 冊所載,順大裕公司87‧9‧30有價證券總餘額新台幣(下同)七、 七八五、0六三、00二元;87‧10‧31有價證券餘額七、三七四 、一九六、二六六元,是否實在? 答:(經詳細檢視後作答)扣押物玖-20帳冊內載順大裕公司87‧9‧3 0有價證券餘額:七、七八五、0六三、00二元,87‧10‧31有 價證券餘額:七、三七四、一九六、二六六元。 問:順大裕公司迄今87‧11‧30止有價證券餘額?答:依據順大裕公司銀行收支明細帳核算87‧11‧30止有價證券餘額: 五、八七五、五八二、一九八元。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參-13帳冊資料(扣押時間:87‧12‧29) 乙份)依該帳冊資料所載87‧9‧30順大裕公司定期存款餘額:一、 九0三、八九六、八四五元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扣押物編號-13帳冊所載87‧9‧30順大裕公司 定期存款餘額:一、九0三、八九六、八四五元無訛。 問:順大裕公司於87‧10‧31及87‧11‧30定期存款餘額若干? 答:經核算順大裕公司定期存款於87‧10‧31餘額為:二、三五0、0 00、000元,於87‧11‧30餘額為:三、四八0、000、0 00元。 問:順大裕公司計於那些銀行或金融票券公司購買,發行商業本票? 答:順大裕公司所往來購買、發行商業本票之票券金融公司計有:中興票、中 華票券、G○○○、中央票券、萬泰票券、甲○○○、大眾票券、宏福票 券、萬通票券、玉山票券等票券公司。 問:前揭票券順大裕公司所購買之後商業本票,銀行定存單交由何人保管?有 無保管條可稽? 答:我不清楚。 問:順大裕公司迄87‧11‧30止所購買之短期票券五、八七五、五八二 、一九八元,定期存款單三、四八0、000、000元餘額為若干? 答:因順大裕公司所購買之短期票券、定期存款單均已設定質權予各票券金融 公司或銀行,87‧11‧24廣三企業集團爆出鉅額違約交割後,該公 司所提供質押品已全部遭質權人-金融票券公司,或相關銀行處分而清償 債務。 問:順大裕公司係提供那些公司設質擔保? 答:我不清楚。 問:順大裕公司有無提供其相關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發行商業本票籌資之擔保? 答:就我記憶所及順大裕公司提供設質擔保作為關係企業發行商業本票之公司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華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至於發行詳情需從各相關子公 司財務報表中應付商業本票金額本明。 問:(提示扣押物拾陸-33公司資料(扣押時間:87‧11‧28)乙份 內載廣三企業集團內部稽核碓認表第1頁第5頁提供擔保品之抵押,核決 權限為:集團總裁,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就我瞭解提供擔保品抵押部分,係由財務處長H○○, 財務經理黃祝在接洽,銀行借款額度或發行票券額度部分,亦由他們洽談 ,至於是否有向Y○○總裁報告我並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 答:有關順大裕公司提供短期票券,定期存款單設質給各票券金融公司作為子 公司發行商業本票乙節,我是於事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 灣證券交易所查核時(87‧11‧24-87.11‧26)我才知道 。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第卷)。 ㈧被告g○○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⒈關於順大裕公司所募集之一百二十億七千萬元流用詳情,其不甚明瞭。 ⒉有關順大裕公司購買短期票券及購買定期存單之業務,由被告H○○決定, 財務處人員執行。其均聽H○○之命行事。 「問:你擔任廣三企業集團財務經理,負責業務為何? 答:我任財務經理主要係銜財務處長H○○之命,有關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各關 係企業財務收支審核業務。 問:廣三企業集團所屬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資金籌集調度業務由何人負 責? 答:由財務處長H○○負責。 問:順大裕(股)公司於八十七年間辦理現金增資及發行國內無擔保第一次可 轉換公司債共募集資金若干? 答: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辦理現金增資募得資金一百億七千萬元發行可轉換公 司債部分募集資金共二十億元。 問:順大裕(股)公司所募集之一百二十億七千萬元資金流用情形你是否清楚 ? 答:順大裕公司所募集之一百二十億七千萬元流用詳情我不是很清楚,我是依 據屬員所寫之相關收支傳票,作審核而已。我略知資金大部分按照當初現 金增資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目的執行,至於未支用部分則係購買短期票券 或購買定期存單。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貳每日支付明細表(扣押時間:87‧11‧28) 乙份)該資料記載每日支付明細表,其中〞H.C〞是否代表你本人核可 ? 答:我不清楚。 問:有關順大裕(股)公司購買短期票券及購買定期存單業務是何人所決定? 答:由H○○所決定。由財務處人員執行。 問:順大裕(股)公司所購買短期票券及定期存單有無提供設質擔保? 答:我不清楚。 問:(提示甲○○○股份有限公司(88‧04‧13函影本乙份)據該函所 述順大裕(股)公司所購買短期票券有提供予廣三建設(股)公司,廣正 開發(股)公司設質擔保情形,有關設質擔保物提供係由何人所決定? 答:由H○○決定。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拾陸-33,公司資料乙份(扣押時間:87‧11 ‧28)該資料〞內廣三企業集團部稽核確認表〞有關核決權限表第5提 供擔保品之抵押,核決權限為集團總裁,是否實在?答:(經詳視後作答)若依廣三企業集團總管理處稽核時所製作之〞廣三企業 集團內部稽核確認表〞所列提供擔保品之抵押,核決權限確為集團總裁, 至於Y○○總裁有否授權H○○部分,我並不清楚。問:(提示h○○88‧3‧31調查筆錄第二頁第二行至第六行)據h○○ 88‧3‧31供述〞廣三企業集團籌資前均由財務處長H○○,財務經 理黃祝與往來之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洽妥額度及擬提供之抵押擔保品或質 押品,再交給我準備2款資料至銀行,票券公司辦理借款〞你作何解釋?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僅聽從H○○揭示辦理。 問:(提示88‧4‧14C○○調查筆錄第一頁倒數第九行起至第二頁第7 行止)據C○○所作供述。廣三企業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中,除元裕流通( 股)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公司,瀚誠投資(股)公司、裕寶投資( 股)公司外,餘皆有在各票券金融公司或上海商銀發行商業本票,該融資 性商業本票(CP2)發行額度,均由財務經理黃祝,先行與票券金融公 司或往來銀行洽妥,及相關擔保品設質條件後,交由財務室h○○課長再 與預定之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洽談發行天數利率條件,我再根據所發行額 度準備商票本票蓋上擔當付款行之發行公司支存印章後持交予票券公司或 銀行‧‧‧〞你作何解釋?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僅聽從H○○指示辦理。 問:前述順大裕(股)公司提供設質擔保之短期票券及定期存單,需否經公司 董事長I○○出具詞意提供設質擔保證明書類? 答:按理順大裕(股)公司董事長I○○需出具設質擔保物同意書至於實際情 形,張董事長是否提供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捌-3不動產買賣契約乙份(扣押時間:87‧12‧ 29)該份合約是否為你本人與順裕(股)公司所簽訂?總價款若干?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合約是於86‧10‧1所簽訂,總價金為: 壹拾貳億參仟伍佰萬元。 問:前述86‧10‧1你以出賣人身分,出售台中市○區○○○段130- 5地號計拾捌筆,你係於何時取得?買賣價金如何支付? 答:大約在八十七年間分批逐筆購買,當時支付價金均是以我個人名義之支票 支付。 問:前述以你個人名義支票所支付之買賣價款金錢來源是否為你私人所有? 答:不是,當初為免因廣三企業集團名義對外購地遭地主哄抬地價,權宜之策 ,乃借用我個人名義與原地主洽訂合約及付款,實際上購買土地資金來源 是廣三企業集團所支付。 問:(提示順大裕支付土地款明細表影本乙份)該順大裕支付與你本人之土地 款,是否屬你個人所有? 答:(經詳視後作答)因為初購地之資金並非我個人所提出,故順大裕支付土 地款明細表內之土地款事後均回流至廣三企業集團使用之帳戶內。 問:經本(台中市調查)站調查站結果前述順大裕支付黃祝土地款資金87‧ 10‧31金額:二五、九二0、000元;87‧11‧2金額:一九 0、000、000元;87‧11‧3金額:一00、000、000 元;87‧11‧9金額:一二五、000、000元均相繼回存至你個 人名義之上海商銀中港分行第000000-0號帳戶,你作何說明? 答:我個人名義之上海商銀中港分行第000000-0號帳戶,係供廣三企 業集團所使用,真正屬於我個人私有資金往來所使用之帳戶為上海商銀中 港分行第000000-0號帳戶。 問:c○○及林潮茂與廣三企業集團所轄關係企業間有無金錢往來關係? 答:沒有。 問:(提示:扣押物拾柒-4雜記乙本(扣押時間))該雜記中第89頁,註 記10月29日〞SG->中華票券買券2800萬,名娜D->中華票 券買券2600萬,退c○○1600,林潮茂3700〞,係代表何意 義? 答:(經詳視後作答)若依雜記資料所載屬實,則應屬c○○,林潮茂個人理 財購買短期票券同意提供予廣三企業集團設質擔保,事後由廣三企業集團 於10月29日退還押品予c○○及林潮茂。 問:(提示:拾陸-33公司資料乙份(扣押時間:87‧11‧28))該 資料內有87‧7‧6廣三建設有限公司聯絡單中,j○○註記6\24 帳號566-1實際匯款對象為黃德峯分別匯入五信營業部(黃德峯)及 台北銀行(黃德峯)而你本人註記〞一、國稅局定7\17提供相關資料 。二、本筆係公司先動用資金。後以戌○○先生之土地為支出標的,故資 金流向不符實際情況。是故建議以私人借貸方式解釋其資金流向。〞你作 何說明?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係受H○○處長之命令,瞭解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 局來函要求廣三建設(股)公司提出說明八十六年六月廿四日上海商業銀 行中港分行五六六之一號帳戶資金流向情形,我才簽註該意見供定裁。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參-12財務報表(扣押時間:87‧12‧29)乙 份)該份報表中第14頁及第15頁內所載八預付房地款第二段所述〞本 公司於八十四年四月與戌○○簽約購買其座落於大里市○○○段及公教段 土地,面積17‧130坪,合約總價一、七一三、000仟元〞是否即 為前述你所註記於87‧7‧6廣三建設有限公司聯絡單中〞二、項內容 本筆支出係公司先動用資金〞後以戌○○先生之土地為支出標的,故資金 流向有不符實際情況〞之內容?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第卷)。 ㈨證人I○○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其雖擔任順大裕公司 之負責人,但該公司之資金由廣三集團財務管理,如何運用,其不明瞭,且並 未全部參加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度之董監事聯席會議,且有關順大裕公司提供 定存單及短期票券給廣三建設、廣正開發等公司,向金融機構質押借款時,以 其名義簽發之本票及質權約定書、承諾書等資料,都有問題。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順大裕公司於去年有辦現金增資一百億七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二十億元 ? 答:有的。 問:用途為何? 答:要看會議紀錄才知道,事先有開董監事會議,決議後再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才辦理的,因這應該是公司營運上需要才辦的。 問:資金有無全部籌到? 答:財務處管理,我不是股東,我不清楚。 問:資金實際用到何處去? 答:不清楚。 問:這些錢籌到後有無用來買定存單及短期票券? 答:錢財務處管理,不清楚。 問:順大裕公司是否提供定存單及短期票券,供給廣三建設、廣正開發等公司 向銀行等質押借款? 答:應該問銀行,我不清楚有這件事。 問:順大裕公司提供定存單及短期票券給廣三建設、廣正開發等公司,向金融 機構質押借款時,你本人有簽發本票及質權約定書、承諾書等資料(提示 )? 答:沒有。這些資料都有問題。 問:這些資料是否你本人簽的名(提示)? 答:我要看原本才知道,這些錢如是順大裕公司借的,我會同意,如是其他公 司借的,我就不同意。 問:其他借款資料只蓋順大裕公司及你本人的章,是不是你本人蓋的? 答:公司的印章及代表人的印章都是財務處的人保管,不是我保管的。 問:八十七年度順大裕公司召開董監聯席會議,你有無參加過? 答:有參加過,有無每次都參加,不知道。 問:是不是都你任主席? 答:有去參加就由我當主席,沒去參加就不知道誰當主席。 問:你有無在董監會議出席簽到簿上簽名? 答:有去開會就有簽名,有當場簽,也有事後補簽。 問:事後補簽名的會議,你本人有無去參加? 答:沒有參加就沒有簽名,有去參加的,才會事後補簽。問:為何八十七年度每一次開的董監事聯席會議事錄上,主席都寫你本人? 答:我不清楚八十七年度共開幾次會。 問:你沒去開會時,有無叫公司的人用你以前的簽名,當作那一次開會的簽名 ? 答:沒有。 問:誰負責作會議紀錄的事。 答:我不知道。 問:出事以後有無去查順大裕公司資金被挪用多少? 答:沒有,我只是法人代表而已。事實上我沒有管公司的事。 問:你什麼都不管,為何當公司的代表人? 答:公司上巿前,廣三入主前我就當法人代表人。 問:何時開始當順大裕公司的代表人? 答:要看公司變更的時間才知道,現在記不起來,我原來是大裕公司的負責人 。 問:對順大裕公司提供質押物擔保廣三集團關係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並簽發 本票,有無意見? 答:本票不是我簽的,印章不是我蓋的。 問:公司印章及代表人的印章為何不自己保管? 答:上巿公司要蓋印章很多,沒辦法全部保管。 問:像甲○○○公司質押借款的簽名,是不是你自己簽名? 答:不是。是偽造的。誰偽造不知道」(見第卷第二0六頁背面第六行-第 二0九頁正面)。 ㈩被告Y○○於⒉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現金增資一百億元,其實是拿去為順 大裕股票護盤。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提示:廣三集團《順大裕公司》扣押物編號『拾玖』『會議紀錄』》 此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 》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是否實在? 請詳述?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份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監察人聯席會 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是事後偽造的,這是順大裕公司發生違約交割事件《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後,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處H○○向我報告順 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發行一億九千萬股之現金增資《每股溢價五十三 元》共籌得約一百億元之資金,作為營建開發資金運用,該現金增資所籌 得之一百億元,H○○表示係為了護盤順大裕公司之股票,由集團向票券 公司購買商業本票或向銀行購買可轉讓定存單,然後再以這些商業本票或 定存單提供給票券公司作為保證或質押,作為廣三企業集團子公司或順大 裕公司子公司,例如: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等《詳細內容要 問財務處才知道》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由子公司以此方式向票券公司取 得資金再以此資金購買母公司順大裕之股票進行護盤,H○○質向我報告 該約一百億元之現金增資約有九十三億左右,以此方式轉至廣三企業集團 的子公司手上購入順大裕股票護盤,違約交割案發生後,為應付y○○到 順大裕公司查帳調查現金增資款項流向,才趕緊補作這份順大裕八十七年 第十五次董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以順大裕購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股金額:0000000000元及廣三崇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股,金額:0000000000元,供九十八億一千四百二十萬元來交待該一百億現金增資之流向其實該一百億元是拿 去護盤。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你二姐c○○、二哥曾正昇、二嫂S○○、林潮 茂、林岳鋒、賴惠伶、林淑美、林陳金雀、天○○、Z○○、X○○、曾 世芳、r○○、蔡王錦霞等人償還向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增 資融資贖回順大裕股票並當日即向股市賣出,是否是你通知的? 答:不是我通知的可能是當天報紙已經披露中企涉嫌以六家公司違法貸款的消 息的關係。 問:有無補充?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6卷第二-四頁) 被告Y○○於⒉⒌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復供稱現金增資一百餘億元,均係 用在為順大裕股票護盤;且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z○○與證交所共同到順 大裕查帳後,由順大裕公司所提出之八十七年度十五次董、監聯席會議紀錄, 事後據H○○有向其報告,乃H○○所主導偽造;至順大裕公司以現金向銀行 或票券公司購買之NCD及短期票券,交予各子公司籌集資金進行股市為公司 股票護盤,所質押之NCD、票券,於⒒順大裕股票發生巨額違約交割後 ,即陸續被銀行及票券公司自行處分,以充抵貸款之債權。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前科?你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在本站之供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你旗下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間現金增資的目的為何?增資金額若干?何時 完成募集? 答: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順大裕公司依公章程所規定,向財政部z○○提出申 請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案,其所得資金用途係為購置營建用地及支付營建 工程款,擴展業務之需要,該申請目的與公司章程所列營業項目相符,因 此z○○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即核准該增資案,最後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 七月初完成現金增資之募集,總共是一億九千萬股,每股最後價格《議價 而成》為五十三元新台幣,因此共募得新台幣《下同》一00億七千萬元 ,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轉存入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內。 問:《提示: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函予z○○之文件》該文件中說明順大裕公司 八十七年度現金增資案股款100億七千萬元已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轉存 入上海銀行中港分行活期存款存儲專戶00000000000000順 大裕公司帳戶內,此筆存款是否即前述現金增資案之資金? 答:《經詳視後做答》 答:是的。 問:前述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所得資金流向為何? 答:因從去年七月起,順大裕公司為求為自己公司股票股價護盤,乃陸續以前 述100億七千萬元之資金,投入股市為順大裕公司股價護盤,初期投入 金額不大,但因股市狀況不佳,到去年十一月間只好將前述資金約九十三 億投入股市為順大裕公司股價護盤。此金額係H○○事後向我提報的。 問:經查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的會計師簽帳報表中顯示公司有現 金及約當現九十七億一一三六萬餘元,但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證管 會人員前往貴公司查帳時,順大裕公司卻無法提出詳細帳冊及其中的七十 餘億元為短期商業本票,此現象是否即為你前述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始啟 用大筆順大裕公司的資金為公司股價護盤? 答:是的。 問:順大裕公司如何為自己公司股票股價護盤? 答:護盤方式有兩種模式,其一為由廣三集團之各子公司以順大裕股票,不動 產,或其他股票為質押品,以取得票券公司之保證及取得商業本票在外獲 取資金,再以所得資金進入股市購買順大裕股票,以達護盤之目的。其二 為由順大裕公司以資金向銀行購買NCD即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定單及向票 券公司購買公司商業本票之後,再將該NCD及商業本票交予各子公司, 以憑向各銀行質借取得資金,之後由子公司以此資金進入股市購買順大裕 股票,以達護盤目的。 問:前述各公司為順大裕公司護盤者有那些?往來票券公司有那些? 答:有廣三、廣正、千友、曾氏、廣鑫、裕全、廣仁等公司,其往來票券公司 有萬泰、國際、中華、大中、玉山、萬通、中央、宏福、中興等票券公司 ,詳細情形要問公司財務處處長H○○,因係由H○○指揮調度的。 問:《提示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廣三集團與票公司往來資料》該報表中記載 融資金額等資料,是否即為你前述各公司為在股市為順大裕公司股票護盤 ,而做的資金調度資料? 答:《經詳視後做答》是的。 問:《提示順大裕公司NCD質借明細11\23止之資料》該資料是否為你前述 以順大裕資金向銀行購買NCD之後,交子公司再質借資金,以進入股市 為順大裕公司股票護盤之資料? 答:《經詳視後做答》是的。但其詳細情形要問H○○,因資金調度細節張小 華較清楚。 問:順大裕公司為何要以NCD質借方式,將資金交予子公司以進入股市,而 不採直接將資金交予子公司之方式? 答:因NCD是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本身無記名且可轉讓,以此方式規避 z○○之查處,亦可規避若干證管法令。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z○○與證交所共同到順大裕查帳時,發生順大 裕公司不能提出約當現金之情形,之後由順大裕公司所提出之八十七年度 十五次董、監聯席會議紀錄,該紀錄如何製作?I○○董事長有無參加該 會議? 答:該份紀錄是為應付z○○的查帳而偽造的,事實上並無該會議內容,張文 儀亦未出席,亦沒有在會議紀錄上簽名,因此簽名是偽造的,而該份紀錄 是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z○○查帳當天偽造的,由H○○所主 導,事後H○○有向我報告此事。 問:由順大裕公司以現金向銀行或票券公司購買之NCD及短期票券,交予各 子公司籌集資金進行股市為公司股票護盤情形下,其質押之NCD票券到 期時,銀行及票券公司如何處理該等質押品? 答:因質押品有十足擔保,且順大裕公司繳息正常,故到期時只需換票展期即 可,並沒問題。但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順大裕股票發生巨額違約交割 後,該等子公司在銀行或票券公司之質押品即己陸續被銀行及票券公司自 動拿去處分,以充抵貸款之債權」(見第6卷第六九頁第四行-七二頁正 面倒數第四行)。 被告s○○於⒐⒏檢察官訊問時,則供稱:其於⒓⒈接任順大裕公司董事 長後,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度辦理現金增資一百億七千萬元及公司債二十億元 已經不見了,據被告B○○稱⒒出事後,B○○查證後才知公司所購買之 定期存單、短期票券均被用以質押借款,此事財務處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順大裕公司董事長? 答:我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任職至八十八年六月廿五日改選,現董事長為林 錫男。 問: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度辦理現金增資一百億七千萬元及公司債二十億元用 途? 答:我於去年十二月一日接任時,這些錢已不見了。後來財務處的人有查,公 司的會計師也有查,公司的帳冊上記載三十七億多元買定存單,五十多億 元買短期票券。但我接任後,B○○跟我說十一月廿四日出事以後,他去 銀行查才知道這些短期票券、定存單都有拿去質押借款,到期未還,被銀 行自動沖掉了。 問:這些短期票券及定存單給何人拿去質押借款? 答:我不清楚,要向財務處的人較清楚。 問:公司有陳報給y○○,公司所購買之短期票券及定存單被銀行追償共九十 三億元,有無各銀行追償的明細? 答:有的,我另陳報補送資料。 問:是不是Y○○要炒作股票,護順大裕公司的盤,才拿順大裕公司的定存單 及短期去質押借款? 答:我之前不在財務處,我不清楚,我原來在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負責SOGO卡的業務。所以調度資金的事我不知道。 問:何人去質押借款。 答:應是財務處的人。 問:順大裕公司之資產及負債如何? 答:資產五十多億元,負債二十多億元。 問:順大裕公司以黃祝名義買的忠明南路二十四筆土地是否有被查封? 答:有被匯通銀行忠孝分行聲請假扣押。 問:黃祝是否有欠匯通銀行錢? 答:我不清楚。目前尚未撤封。 問:為何不找Y○○處理? 答:有找他,但他事情太多了。 問:你們順大裕公司向廣三百貨及廣三建設公司追償的股票,實際上有過戶到 順大裕公司的有多少? 答:廣三建設有三萬多張,鑑價公司每股0‧8元計價,值二億多元。廣三百 貨拿到一萬零一百二十五張,鑑價每股元,計值一億八千萬元左右。股 票有放在公司財務處」(見第卷第一九九頁正面第六行-第二0一頁正 面第一行)。 嗣後,s○○於⒐⒔具狀向檢察官呈報順大裕公司資金流失及其追償明細, 並請求更正右揭筆錄內容: 一、謹遵庭諭呈報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資金流失及其追償明細,如附件一。( 即本判決附件四) 二、⒐⒏些許九時四十分,呈報人於庭訊中回答部分,經查證後有二處錯誤 ,請求更正筆錄: ㈠鈞長訊問:「順大裕公司之資產及負債如何?」呈報人回答:「資產五 十多億元,負債二十多億元。」經調取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資產負債表 查知順大裕公司資產約一О五‧一六億元,負債五三‧八一億元,此有 資產負債表影本乙份可證。 ㈡鈞長訊問:「順大裕公司向廣三建設追償股票,單價多少?」答以:「 每股0‧八元。」經查證結果,順大裕公司追償廣三建設股票共三五、 五五О、ООО股,總金額二八四、四ОО、ООО元,故每股應為八 元(見第卷第二一三、二一四頁)。 財政部z○○因報載順大裕公司股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生違約交割 ,恐有以順大裕公司資金支援其關係人之虞,及同日爆發被告Y○○違法貸款 案(詳見後述),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會同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前往順大裕公司實地查核後,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財 證㈠第03328號函將I○○及被告E○○、v○○、黃德峯等人涉嫌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情事,移請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其全文如左: 「 主旨:關於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I○○、董事E○○、v○○及監察人 黃德峯等涉有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情事,謹檢附相關資料移請偵辦 ,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派員會同台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往該公司實地訪查,發現該公司董事 長I○○、董事E○○、顏英傑及監察人黃德峯等涉及不法情事,請 貴局協助偵辦並速移送檢查署。 二、檢附移送書及相關書件。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I○○等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移送書 壹、涉嫌犯罪行為人: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I○○、總經理B○○、董事E○○、v○○ 及監察人黃德峯 I○○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地址:台中縣沙鹿鎮沙鹿里 中山路二七五號 B○○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地址:台中縣大里市○○路 一段八十巷三十號 E○○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地址:台北市○○區○○路 四段三百巷三十五弄 二號二樓 v○○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地址:嘉義市○區○○○路 二十五巷四十八號 黃德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地址:台中市○區○○路三 段三О六號 其他與現金收支內控核章有關之人員 貳、犯罪事實: 一、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 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因報載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股票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生違約交割,恐有以順大裕公司資金支援其關 係人之虞及同日爆發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Y○○違法貸 款案(順大裕公司實際經營者亦為Y○○),本會爰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會同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前 往該公司實地查核,以避免公司負責人掏空公司資金,謹將所發現順 大裕公司負責人等涉有不法事證臚陳如下: ㈠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表帳列現金及約當現金九、 七一一、三六八千元(詳附件一),查核人員要求提示九十七億元 之現金及約當現金資產,但順大裕公司一直採取拖延方式到晚間八 點亦未能提出盤點,次(二十六)日再前往亦未能提出,僅出具無 法提供聲明書。(詳附件二) ㈡順大裕公司僅提供到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之帳冊等資料,報表 上該等現金及約當現金仍存於帳上,八十七年十一月以後之傳票與 帳簿均拒絕提出。 ㈢按現金及約當現金為流動性最強且保管風險最高之資產,一般正常 之公司,對現金及約當現金必須有嚴密的控管制度且每日結算,以 利公司資金調度及風險控管,並避免公司資金週轉出現問題或被挪 用,該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現金及約當現金九十七億餘,其中 七十餘億元為數天至數十天到期之商業本票,公司對該資產理應帳 載清楚並每日結算並提示每日試算表供查核,但公司至八十七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仍一直無法提供,該等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正陸續被公 司負責人等挪用、順大裕公司為隱匿資金被挪用之事實,乃提供該 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該會 議通過投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建設公司)七一 、六六О、ООО股,金額:八、五九九、二ОО、ООО元;廣 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崇光公司)一О、一二五 、ООО股,金額:一、二一五、ООО、ООО元案。該兩項交 易是由誰出售股票給順大裕公司皆無記載,亦無人知道,但據公司 稱款項已付清,惟如何給付?又順大裕公司原拒絕提出購買之廣三 建設公司股票何在,但卻嗣後又帶查核人員前往看彰化銀行總行營 業部保管之廣三建設公司股票,但查核人員發現該保管箱承租人廣 三建設公司所承租(詳附件三),故該等股票之所有權人仍為廣三 建設公司,順大裕公司根本尚未取得股票。另順大裕公司人員雖於 次(二十七)日上午攜帶已過戶之廣三崇光公司股票到本會,惟既 無過戶日期亦無繳納證券交易稅之證明(詳附件四)。基於下列事 實,順大裕公司提供之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應為事後 偽編: ⒈因順大裕公司提供資料緩慢,本會人員當場親眼目睹該公司相關 人員正在繕打及修改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並再試算調 整金額及股數。 ⒉董事會會議紀錄涉有偽造。董事長I○○之簽字是事先在空白簽 到簿上簽字一次,然後該公司將張君簽字之未填日期之簽到簿影 印數張,供做各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造假之董事監察人聯席會 議紀錄。本會取得影印之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有十次(日期 :87年8月27日);第十一次(日期:87年9月2日); 第十二次(日期:87年9月16日);第十四次(日期:87 年10月31日)及第十五次(日期:87年11月1日),如 將前後各次之簽字重疊在一起對著燈光看完全吻合,故證明簽字 為影本(詳附件五),從而證明其舉行董監事聯席會議非屬事實 ,實際上順大裕公司是藉由虛偽交易掩飾而侵占公司巨額款項之 事實,即先侵占款項,事後補做交易紀錄。三、該公司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 ㈠購買廣三建設公司股票七一、六六О、ООО股,金額八、五九九 、二ОО千元,每股高達一百二十元,然查廣三建設公司八十六年 財務報告顯示,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八ОО、ООО千元,淨值一 、四三五、二四八千元,平均為每股淨值一七、九四元,該公司八 十六年度營業收入僅七五九、四八七千元,稅前虧損一三、二九八 千元,因此,決議以每股一百二十元價購每股淨值一七、九四元之 股票,顯不合常情。(詳附件六) ㈡決議購買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股份一О、二一五、ООО、ООО元 ,每股亦高達一百二十元,由於本會未能取得該公司財務報告,無 法瞭解該公司每股淨值,惟由於該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顯 不見流通性,以每股一百二十元予以價購,亦顯不合常情。 ㈢按一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均會經公司內部一 定評估程序再據以執行,然查前開購股案,公司既無專家評估報告 ,且無相關轉讓稅單及相關憑證可供證明。 ㈣廣三建設公司實收資本額為八ОО、ООО、ООО元,而此次該 公司取得股份高達七一、六六О、ООО股,占其已發行股份百分 之八九‧五七,另廣三崇光公司實收資本額為四五О、ООО、О ОО元,而此次該公司取得股份亦高達一О、一二五、ООО股, 占其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二‧五,轉讓股權數額龐大,惟其交易對 象究為何人,均無法交待。(詳附件七) ㈤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帳載現 金及約當現金約九十七億元,簽證會計師查帳時應會盤點,故該等 資金被侵占移走之日期可能在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五日 之間,若能查到資金之去路或可追回部份巨款。八十七年九月底與 十月底之短期票券部份在幾天內即到期,很可能集團直接侵占順大 裕公司短期票券,故提供該兩個月之明細表以供追查。(詳附件八 ) ㈥綜上,本會及證交所人員前往查核時,順大裕公司無法提供相關帳 簿憑證表報及取具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其現金尚留存於公司,且亦無 法提供相關有價證券供盤點及核對,乃偽造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事 錄意圖隱瞞負責人等掏空公司資金之事實,共欺騙本會查核人員, 該公司全體董、監事、總經理及現金收支內控及核章有關人員,明 顯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應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 徒刑」(見第卷第三一-三五頁,另函中附件一-附件八之資料 ,見第卷第三六-七五頁)。 財政部z○○以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財㈠第二八一九0號函,核准前述順 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三月間申請之現金增資案,有該件公函在卷可參(見第 卷)。 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度現金增資股款一百億七千萬元,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轉 存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活期存款存儲專戶35102000066868號順 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有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出具給z○○之公函在卷可證 (見第6卷第七三頁)。 另順大裕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會計師審查報告書影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一 月三十日),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現金增資、轉換公司債資金流向圖,順大裕 公司八十七年現金增資、轉換公司債專戶交易明細影本,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 七月至十一月購買NCD交易明細影本,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七月至十一月提 供NCD質押借款明細資料影本,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七月至十一月購買短期 票券暨提供質押等資料影本,均附卷可查(見第、卷)。 而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搜索順大裕公司,扣得:銀行收支 明細表十五份、銀行往來三十一份、日報表三十一份、承諾書一份、票券資料 十八份、應收票據一份、股務資料七份、買賣股票資料二十七份、帳冊二十份 、存摺五十三份、公司人員名單一份、每日支付明細表一份、明細分類帳二份 、試算表二份、對帳單一份、公司資料四十一份、雜記六份、傳票五十二份、 會議紀錄一份、電腦十四片;復於⒓搜索順大裕公司,在台中巿英才路五 一0號三樓,扣得:公文資料九份、信件二份、雜記四份、印鑑證明申領登記 一份、財務處公文登記簿一份、用印申請書一份、通訊名單一份、稽核報告一 份、同意書一份、印鑑印文一份;在台中巿英才路五一0號四樓之一部分,扣 得:明細表(千友營造)十份、現金增資評估四份、財務報表二十三份、帳證 資料十二份、授信合約書一份、土地資料十三份、存摺六份、不動產買賣契約 三份、支票影本一份、繳款證明二份、收支日報表十四份、文件五件、帳冊資 料十三份、公司資料三份。 本院之心證: ⒈順大裕公司以支付為期二年半之「廣三名人雙星」、「精誠路案」、「廣三 金時代」、「大時代第二期」等各項住宅營建工案之土地款,營建款及土地 融資款,以達到減輕財務負擔、改善財務結構、降低負債比率、增加營收利 益等積極正面效果等為由,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向財政部z○○申請辦理現 金增資新台幣(下同)一百億七千萬元,及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 司債二十億元;於同年四月十六日經核准後,在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二 十四日刊印募集九十一億二千萬元(一億九千萬股,每股四十八元)之現金 增資股票公開說明書第四十五頁(即附件),記載揭示上述現金增資之理 由,經一般投資大眾認購繳款,於同年五月及七月間分別募集完畢,嗣於同 年五月十四日及七月三日,所募得之公司債資金二十億元及現金增資股款一 百億七千萬元,分別存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順大裕公司之專戶內等事實,有 被告B○○之供述、財政部z○○以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財㈠第二八一 九0號函、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出具給z○○之公函及附件等證據資料可明 。 ⒉依證人蔡淑娟、被告h○○關於: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之資金 流向、廣三集團籌集資金方式之供述,與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現金增資、轉 換公司債專戶交易明細影本,及扣押之帳冊資料,經統計後,可轉換公司債 部分之資金流向,有十三億元用以償還順大裕公司銀行借款,七億元用以購 買短期票券(詳如附件「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讓公 司債所募集資金流向圖」);現金增資部分之資金流向,則有二十三億元用 以償還銀行借款,十七億八千零八十九萬四千五百四十六元轉入支存帳戶使 用,二十五億元用以購買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其餘三十四億 八千九百一十萬五千四百五十四元則購買短期票券(詳如附件「順大裕股 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資金流程圖)。 ⒊細查附件「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讓公司債所募集資 金流向圖」,可知:順大裕公司所募得之二十億元資金於⒌⒕由第一商業 銀行營業部匯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順大裕公司之公司債專戶,隨即於翌日 ⒌⒖向中華票券台中分公司、萬泰票券台中分公司共買入七億元之短期票券 。另附件「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資金流程圖」顯示:順大裕公司 現金增資募集之一百億七千萬元於⒎⒊匯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順大裕公司 之股款專戶,亦隨即於翌日⒎⒋向合作支庫中興支庫、一銀北台中分行、 大安商銀台中分行、泛亞商銀營業部、交銀北台中分行、萬泰商銀北台中分 行、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購買共計二十五億元之NCD;另向萬泰票券台中分 公司、中央票券金融公司、中華票券彰化分公司、玉山票券大墩分公司購買 合計三十四億八千九百一十萬五千四百五十四元之短期票券。 ⒋復從證人C○○、蔡淑娟與被告h○○、Y○○之供述內容,順大裕公司八 十七年七月至十一月提供NCD質押借款明細資料影本,順大裕公司八十七 年七月至十一月購買短期票券暨提供質押資料影本十份(見第卷),及前 開扣押物等證據資料,可見:順大裕公司以前述資金所購買之NCD,連同 其他資金所購買之NCD,被提供給廣三集團旗下之裕全投資公司、曾氏國 際投資公司、千友營造公司、元裕流通公司、康禾公司、廣正開發公司、廣 三建設公司,或人頭戶王博泉、何忠義、李秀霞、林小煥、蕭淑瑜、謝慶昌 、蔡來儀、陳世香等人(此等人頭戶之筆錄,待後詳述),及Y○○、H○ ○、黃祝、h○○等人,供其等持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質押借款;另順大裕 公司以上述資金所購買之短期票券,連同其他資金所購買之短期票券,亦被 提供給廣三集團旗下之廣三建設公司、廣正開發公司、千友營造公司、曾氏 國際投資公司、廣鑫國際投資公司、裕全投資公司等,作為各該公司委託G ○○○、丙○○○、中華票券、中央票券、萬泰票券、大眾票券、玉山票券 、甲○○○、萬通票券等金融公司,保證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之質押品。 ⒌而證人I○○先後多次在質權約定書、承諾書、切結書等文件上簽名後,交 給甲○○○、大眾票券等金融公司,及以順大裕公司為發票人簽發本票,交 予上開各金融公司,作為票據保證之事實,有前述八十七年七月至十一月購 買短期票券暨提供質押資料影本十份在卷可稽,順大裕公司確實有為廣三集 團旗下公司保證之情事。 ⒍以前述順大裕公司之資金所購買之NCD、短期票券供廣三集團旗下公司或 人頭戶或被告Y○○等質押借款、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廣三集團旗下公司 等因此所籌集之資金,再被用以買進順大裕股票,非法拉抬股價,嗣因⒒ 順大裕股票發生巨額違約交割,順大裕公司所提供之NCD、短期票券因 而被各金融機構自行處分,資產流失之事實,有前開被告Y○○、s○○之 供述可憑,並有財政部z○○與證交所於⒒前往順大裕公司查核之報告 、證人許相仁會計師之供述內容可資佐證。而其中以順大裕公司之NCD抵 償債務之金額共計三十四億七千三百八十九萬三千一百八十五元,以順大裕 公司之短期票券抵償債務之金額共計五十八億一千五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三十 四元,實際上順大裕公司資金因而流失九十二億八千九百一十三萬五千二百 一十九元(詳如附件),則有被告s○○於⒐⒔具狀向檢察官呈報之順 大裕公司資金流失及其追償明細表足證(見第卷第二一五頁,即附件) 。 ⒎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 行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前述事實,順大裕公司以欲 支付為期二年半之「廣三名人雙星」、「精誠路案」、「廣三金時代」、「 大時代第二期」等各項住宅營建工案之土地款,營建款及土地融資款,以達 到減輕財務負擔、改善財務結構、降低負債比率、增加營收利益等積極正面 效果等為由,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向財政部z○○申請現金增資一百億七千萬 元,及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二十億元,但該公司所募集之資 金後來卻未供上述目的使用。該現金增資計劃明顯虛偽不實,僅係向投資人 詐取金錢牟取私利之手段而已,違反上述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甚明。 ⒏次按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 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 關以命令定之;於依上述規定之申請事項並不得為虛偽之記載,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文。再按z○○於⒍⒗修 正發布之「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刊印: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 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 款亦規定:「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營業及資金運用計畫:包括營業計 畫、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資金運用計畫分析」,故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 券時,營業及資金運用計畫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所規定公開說明書之應記 載事項,自不得有虛偽之記載。以此觀諸前述事實,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 三月間向財政部z○○申請現金增資一百億七千萬元,及發行國內第一次無 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二十億元,不僅違反前述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更 進而有違反同法第三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在公開說 明書為虛偽記載之情事,以使一般投資大眾信賴上述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認 購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股票,繳交股款。 ⒐遞由證人C○○、被告B○○、辛○○、h○○、g○○之供述,可知廣三 集團之財務處統籌處理前述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之相關事宜。 而可轉換公司債之二十億元資金於⒌⒕匯入專戶後,隨即於⒌⒖購買七 億元短期票券;並於⒎⒊現金增資一百億七千萬元匯入專戶後,亦隨即於 翌日⒎⒋購買二十五億元之NCD、三十四億八千九百一十萬五千四百五 十四元之短期票券;且立即自同年七、八月間起連續提供給廣三集團旗下公 司、人頭戶及Y○○等人作為質押借款、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等事實,更可 見廣三集團財務處於事前對資金用途已有精密之規劃。然「廣三企業集團」 、「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旗下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被告Y○○擔任 該集團之總裁、被告H○○為財務處處長、被告g○○為財務室經理、被告 h○○則係財務課課長;再根據C○○、蔡淑娟、辛○○、h○○、g○○ 等人關於廣三集團如何籌集資金之供述,顯然此等事前精密之規劃,出自被 告Y○○、H○○、g○○、h○○等人所共同謀議,而基於犯意之聯絡,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更進而共同違反同法第三十條、第 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向一般投資大眾牟取不法利益。 ⒑被告Y○○、H○○、g○○、h○○對於順大裕公司之現金增資、發行可 轉換公司債雖有虛偽,及於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之行為;惟I○○當時乃順 大裕公司之負責人,若未代表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現金增資、發行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及向一般投資大眾募集資金,被告Y○○等人即不能共犯前述 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I○○在客觀上確有參與被告Y○○等人違反證券交 易法之行為,無可置疑。另一方面,I○○於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設立喬 志公司(I○○與Y○○共同背信,以喬志公司向壬○○○申請十五億元貸 款未遂之犯行,詳待後述),經營鞋類之加工、買賣多年;同時前係台中縣 之縣議員,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當選立法委員,乃眾所周知之政治人物, 有相當之智識程度;且於八十五年三月間廣三集團入主大裕公司,更名為順 大裕公司後,仍被延攬擔任順大裕公司之董事長多年,與Y○○間之關係如 何,不言可喻。以I○○在商場、政界多年之閱歷,相當之智識程度,及與 被告Y○○之關係,並非一般所見出賣身分證明,供他人登記為公司負責人 ,以換取微簿利益者;亦非如後述之證人林政權、陳森榮、龔慶安,因在廣 三集團旗下之公司工作,為謀生而分別被登記為廣三集團旗下之康禾、裕聯 及元裕流通等公司負責人,對各該公司卻毫無所悉(林政權等三人之供述筆 錄,請參見後述);I○○擔任順大裕公司之董事長,絕非毫不知情,只是 充當橡皮圖章之人頭而已。本院因認其與被告Y○○、H○○、g○○、h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更進而 共同違反同法第三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向一般投 資大眾牟取不法利益。 ⒒再按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 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 各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又公 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 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 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 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有最高法 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0三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順大裕公司以現金增資 、發行公司債所取得之資金,I○○竟違背其職務,辜負投資大眾所託,由 廣三集團財務處之H○○、g○○、h○○等人購買NCD、短期票券;並 先後多次在質權約定書、承諾書、切結書等文件上簽名,交給甲○○○、大 眾票券等金融公司,及以順大裕公司為發票人簽發本票,交予上開各金融公 司,而將購得之NCD、短期票券提供廣三集團作為籌集資金之擔保,使被 告Y○○、H○○、g○○得用以炒作「順大裕」、「中企」等股票,致順 大裕公司之資產因而流失九十二億八千九百一十三萬五千二百一十九元。被 告Y○○、H○○、g○○、h○○顯與I○○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 及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概括犯意聯絡。其等前述連續背信、違反公 司法之犯行,亦均足以認定。 ⒓至被告Y○○於八十四年間,為掌握多數董、監事席位,取得壬○○○之經 營權,因當時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為逃避上開受託代理股數比 率之上限規定,遂於八十四年三月間,利用其廣三建設公司之員工黃德峯、 m○○、葉文珍、李秀霞、宋名娜、黃蓓蒂、劉淑珊、黃姿菁、s○○、j ○○、d○○、g○○及陳秀枝等人所開設給廣三建設公司使用之人頭股票 交易帳戶,由被告Y○○提供資金,以上開人頭帳戶,每人至少購進壬○○ ○之股票六十萬股以上,並繼續持有至八十四年十月間該銀行召開股東會時 ,以符合上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委 託書之徵求人繼續持有股票六個月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六十萬股以上之 規定。其後Y○○即利用上開人頭名義四處收購委託書,於八十四年十月十 二日在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總行所召開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代表Y○ ○之曾氏國際投資公司因而獲得全部董事十七席中之過半數九席,監事三席 則全數囊括,而取得壬○○○之經營權等事實,業據被告Y○○於本院八十 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五號乙案中坦承不諱在卷(見該案本院九十年三月九日審 判筆錄);並有被告Y○○匯出款項明細表、曾氏國際投資公司向國際、中 興、中華及萬泰等票券公司質押融資之資料四份、黃德峯等人購買壬○○○ 股票明細資料一份等附於該案卷宗,可證上開情節屬實。 ⒔此外,關於前揭事實欄所載之廣三集團組織架構表,其根據詳請參見後述 各相關被告及證人之供述。 被告Y○○、H○○、g○○、辰○○○及證人p○○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 之犯意聯絡,被告Y○○、H○○及g○○並均基於概括之犯意,共謀由被告Y ○○違背擔任壬○○○董事長之職務,利用不符貸款資格之知慶公司,於⒒⒔ 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辰○○○再與吳林聰、黃桂真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擔任連帶保證人,及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押 借款五億元等事實,其相關之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被告辰○○○於偵查中並未到案,本院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庭訊時,始到庭供 稱知慶公司為何會於⒒⒔向壬○○○台北分行申請貸款十五億元之緣由,並 提出一份其親筆之答辯狀,綜合其供述之內容及答辯狀之要旨如左: ⒈她不認識被告Y○○,與廣三集團毫無關係。 ⒉⒒⒓晚間因接獲證人D○(即被告吳林雲所稱p○○之太太)之電話通知 ,而前往證人p○○之住處。 ⒊當時證人p○○以立委選舉及需要經費為由,商請其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壬 ○○○台北分行貸款,經其應允後,連夜在現場找來其弟吳林聰,兩人遂在 若干申請貸款之空白文件上簽名,至於貸款之金額不詳。 其庭訊時全部供述內容如左: 「我與廣三集團無關係,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九點左右p○○之太太打 電話說劉院長有事找我,叫我到他家,當天是十一月十二日晚上約十點半左右 ,我到了劉院長家,人很多,院長很忙,不停的走來走去,看到我來,劉院長 就對我說選舉須要錢,請我幫忙申請借款,可以借多少錢還不知道,我有點猶 疑不決,院長說只是申請看看而已,不一定借得到也不一定要借,你不用擔心 ,我才以電話叫弟弟吳林聰拿公司大小章,執照影本等資料來,我弟弟來了以 後劉院長就拿了一些文件要我和弟弟簽名,那時候所有內容都是空白的,完全 沒有寫金額,劉院長說先寫著放著不用以後如果銀行評估可以借,還要跑來跑 去簽文件,因為還少一個保證人,並在劉院長家以電話給公司秘書黃桂真,叫 她第二天到銀行去簽名,經過十天看報紙始知本件事情,當時不是受廣三集團 之請託。其餘詳今天狀載」(本院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 二宗第一五二頁反面倒數第四行至一五九頁正面)。 其親筆之答辯狀,全文如左: 「我是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六七號Y○○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的被告辰○○ ○,我是因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被用來向台中企銀借款而被檢察官起訴,檢察官 起訴書說我同意以知慶公司名義向中企貸款十五億,供Y○○所屬廣三集團使 用,其實我根本不認識Y○○,知慶公司跟廣三集團一點關係也沒有。而借款 這件事的來龍去脈是這樣的,我因參加一次旅遊,認識之前立法院長劉松籓的 太太,我們都叫她劉媽媽,劉媽媽有一天以電話說劉院長有事找我,叫我到他 家,當天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放假日)晚上約十點半左右,我到了 劉院長家,人很多,院長很忙,不停的走來走去,看到我來,劉院長就對我說 因為立委選舉完還要選院長,要用錢,需要朋友幫忙出面申請借款,要我幫忙 出面申請,可以借多少錢還不知道,先把公司資料給銀行的人評估看看,我有 點猶豫不決,劉院長又說只是申請看看而已,不一定借得到也不一定要借,你 不用擔心等等。我想既然不一定要借,只是申請,有劉院長在應該沒什麼關係 ,才打電話叫弟弟吳林聰拿公司大小章,執照影印本等資料來,我弟弟來了以 後,劉院長就拿了一些文件要我和弟弟簽名,那時候所有內容都是空白的,完 全沒寫金額,劉院長說先寫著放著,不用以後如果銀行評估可以借,還要跑來 跑去簽文件。因為還少一個保證人,我還在劉院長家裡打電話給公司的秘書黃 桂真,叫她第二天到銀行去簽名,這就是我所知道的全部經過。 接下來到底銀行評估結果知慶公司有無資格貸款,能貸多少錢,劉院長如何處 理我實在不知道,後來看到報紙登說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被廣三集團用掉, 我真是嚇一大跳,知慶公司什麼時候借十五億,十五億什麼時候核准撥到知慶 公司帳戶,身為負責人的我竟然完全不知情,一下子我要背負十五億的債務, 又變成刑事案件被告,對我這種善良的小老百姓來說,整件事情好像晴天霹靂 ,我的公司既不是廣三集團關係企業,檢察官起訴書列的那些帳戶人名,以及 拿來質押借款的股票上面的股東,沒一個我認識的,如果我知道借的是(十五 億)我會笨到去簽名,平白無故的背這十五億的債務嗎?賠上我自己不算,還 一起把我弟弟、公司職員一起賠上去嗎?如果我像檢察官講的跟Y○○是共犯 ,為什麼十五億撥款再匯出去的事,都沒有經過知慶公司?原因就是我根本不 認識Y○○,從頭到尾,我就只是想幫劉院長的忙而已,法官可以傳劉院長來 問個清楚。 以上所講的都是事實,非常謝謝法官大人能撥點時間看完,最後請法官大人能 明察,我們知慶公司沒有必要也不會借錢給廣三集團用,檢察官認為我是共犯 ,實在是冤枉我,請法官大人還我清白」。 ㈡經本院囑託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⒈協助訊問被告辰○○○,詳細求證其右 開供述事項,仍據其供稱: ⒈⒒⒓晚上十一時許,證人D○以電話聯繫其前往台北市○○街證人p○○ 之住處。 ⒉其因知慶公司需資金週轉,另亦出於幫忙證人p○○參選等理由,而同意以 知慶公司名義借款。 ⒊當時證人p○○囑在場人員持許多書類請其簽名蓋章,其僅在借款申請書、 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公司會議紀錄簽名,餘均空白;借款之本 票亦僅簽名,餘空白。至其是否有填開戶申請書,或在取款條上蓋章,已不 復記憶。 ⒋其係於⒒廣三企業集團鉅額違約交割案後,經報載始悉知慶公司向壬○ ○○台北分行貸得十五億元。 ⒌對於被告Y○○曾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知慶公司曾向廣三集團借款 一億五千萬元,簽發黃祝個人名義支票三紙,每張面額五千萬元,該款係作 為知慶公司提供公司名義讓廣三集團向壬○○○借款之條件交換乙節,被告 辰○○○表示完全不知情。 其全部供述內容如左: 「問: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於何時設立?資本額若干?公司股東有那些? 答: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四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額新 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公司股東:辰○○○、吳林聰、吳麗芳、地○○ 、q○○。 問: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平時營運財務業務由何人負責?答:均由我本人在負責。 問: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營業狀況為何? 答: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平常以房屋仲介買賣為主,營業狀況並不是很好,年營 業額大概在二、三千萬元。 問: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曾否於金融行庫借貸款項使用? 答: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曾以股東地○○提供達永興公司股票為質,向壬○○○ 台北分行貸得壹億貳仟萬元,作為公司營運資金。該筆貸款於八十七年五 月間核貸,作為承購台北市○○路乙層大樓約一億元。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你曾否因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貸款問題與前立法 院長p○○晤談借款申請事宜? 答:有的。 問:你原計劃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何家金融行庫洽貸?有無提供擔保品? 答:沒有。 問:你與p○○洽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貸款時,係準備向那家行庫申請貸款? 借款額度若干? 答:準備向壬○○○台北分行申請貸款,當時借款額度未決定。 問:前述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業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向壬○○○台北分行貸得一億 二千萬元,為何要再以同一公司名義向該行貸款?資金需求若干? 答:我因公司尚缺營運資金約一千萬元,故而擬再向壬○○○台北分行洽借。 問:於⒒⒓前,你曾否因公司申請貸款問題洽請p○○幫忙? 答:早於年⒌月間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借款前,私下我曾 口頭向p○○提及準備貸款供公司週轉用。 問:⒒⒓與p○○洽談貸款申請前係由何人通知到台北市○○街其住處? 答:⒒⒓晚上十一時許,人稱劉媽媽(姓唐)者電話聯繫,要我過去其台北 市○○街(詳細地址記不清楚)p○○公館。 問:劉媽媽邀你至其台北市○○街住處電話中有無提及申請貸款情形? 答:沒有。 問:你抵達p○○住所時,究為洽談何事? 答:我一抵達p○○住所時,劉先生告稱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有資格借錢, 當時我回應不清楚。劉先生當即聲稱沒關係,先提出申請看看,有些申請 表填一填,讓銀行人員評估看看,隨即叫在場銀行人員提供空白表格給我 ,(當時係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已更名為壬○○○)空白表格),我即 依銀行人員所示簽名,另因需保證人,故我以行動電話聯絡弟弟吳林聰, 備妥知慶投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前來辦理保證人簽名蓋章 手續。於翌日清晨約一、二點後離開劉先生寓所。 問:你於簽署貸款申請書時,有無書明借款額度? 答:沒有。 問:你於簽署貸款申請書,及與p○○洽談貸款時,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潘 玉英有無在場? 答:沒有。 問:q○○有無實際參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營運業務? 答:沒有。 問: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有無鄭姓會計人員? 答: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曾雇用一位鄭宜鈴,於八十七年年底離職。 問:據壬○○○台北分行己○○於⒈⒎報告書中提及⒒⒓對保現場有劉松 藩及知慶負責人辰○○○,會計鄭小姐,及黃祝等,究貴公司會計鄭小姐 是否於對保現場? 答:沒有。 問:⒒⒔你有無指示知慶投資有限公司鄭姓會計小姐至壬○○○台北分行於 放款用之取款條,公司大小章補蓋於放款申請書上?答:平常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貸款繳息均是由鄭宜鈴辦理。⒒⒔我僅委由秘書 黃桂貞持公司大小印章前去壬○○○台北分行辦理連帶保證人對保手續。 並未指示鄭宜鈴辦理貸款撥付取款事宜。 問:經查壬○○○台北分行N○○於⒈⒏報告書中提及⒒⒔下午三時,知 慶公司會計鄭小姐送來辦理放款用之取款條,公司大小章補蓋在放款申請 書上。辦理放款手續時,廣三財務處課長h○○亦在營業廳處理知慶匯款 事宜,雙方亦相互寒喧閒聊片刻。為何你前述陳述未指示鄭宜鈴辦理貸款 撥付取款事宜,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知道N○○為何作此不實陳述。 問:本(廿六)日日落時間為十七時卅八分,你是否願意接受夜間訊問? 答:願意。 問:你與q○○有無金錢往來關係? 答:偶有金錢往來。 問: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大小章由何人保管? 答:均由我本人保管。 問: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申請貸款至款項撥付期間,有無授 權q○○或鄭宜鈴辦理? 答:沒有。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授信書卷正本乙份)請你仔細辨認 卷內資料確由你本人親簽? 答:(經仔細辨認後作答)借款申請書僅簽名餘空白;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 源計劃書僅簽名餘空白。公司會議紀錄僅簽名餘空白。⒒⒔本票僅簽名 餘空白。 問:你於⒒⒔辦理貸款申請書類填寫蓋章時,究否有填寫開戶申請書, 及取款條? 答:當時p○○囑在場人員拿很多書類讓我簽名蓋章,我記不得是否有填開戶 申請書,或於取款條上蓋章。 問:你係於何時獲知知慶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 答:我係於⒒廣三企業集團鉅額違約交割案後報載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台 中商銀台北分行貸得十五億元時才知道的。 問:你於⒋⒖庭提答辯狀曾提及劉院長對我說因為立委選舉完還要選院長, 要用錢,需要朋友幫忙出面申請借款,你是否基於上述理由而同意以知慶 投資有限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 答:我公司自己急需週轉金使用,另出於幫忙p○○參選理由而同意以知慶公 司名義借款的因素也有。 問:依據⒈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曾供述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曾向廣 三企業集團借款一億五千萬元,簽發黃祝個人名義支票三紙,每張面額五 千萬元,該款係作為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提供公司名義讓廣三企業集團向台 中商銀借款之條件交換,是否有此事? 答:我完全不知道有此事。 問:經本站調查前述黃祝名義簽發之支票彰化商業銀行支存000000-0 ,票號AK0000000,AK0000000,由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股東q○○在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兌領,另票號:AK0000000 ,由丑○○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兌領你作何解釋? 答:我完全不知道。 問:吳玉年與你係何關係? 答:吳玉年是我母親。 問:吳玉年於合庫城內支庫開立支存090099號帳戶是否為你使用? 答:並非我所使用。 問:吳玉年於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有無擔任職務? 答:完全沒有。 問:你有何補充意見? 答:⒒⒓晚在p○○台北市○○街寓所之在場人員我完全不認識。另p○○ 囑在場人員提供空白書類資料僅是貸款申請用,當時並不知道有對保手續 。且劉先生聲稱要等銀行經過評估核貸大概也要半個月,故我僅能等候而 已。俟事情爆發後報載我才知道公司有貸款一五億元。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並出於自由意志?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辰○○○⒈調查筆錄,見本院卷 第十宗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三一頁反面)。 ㈢壬○○○台北分行之經理即被告卯○○,於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庭訊時 ,就當初知慶公司向該分行申請貸款之經過,供述: ⒈⒒⒓晚間接獲證人p○○以電話指示將交辦貸款案件,經其指派台北分行 之襄理即被告N○○及辦理授信業務之被告午○○、己○○、o○○等人前 往劉宅,當時被告Y○○亦在場。 ⒉當晚即在劉宅製作知慶公司申請貸款案之實地勘查表,及部分對保工作。 被告卯○○詳細供述內容如左: 「問卯○○:⒒⒓晚上由你與N○○帶己○○等三個人過去,是經何人通知 你過去? 答:是p○○先生用電話通知我們過去,在電話中沒有提到要做什麼,一直到 晚上十點左右才知道要做什麼,那時知慶負責人才將申請資料拿過來。 問:你十點才知道做什麼事情,你事前怎麼會帶午○○、N○○、己○○、詹 憲政他們過去? 答:我說的不知做什麼事情,是說不知做那些案子,劉先生通知我是說有幾個 申請貸款案要做,叫我們晚上加班後,通知我們到那邊去,我不知什麼案 子、金額。 問:請詳細說明經過? 答:⒒⒓我是先接到曾先生之指示,通知我晚上到公司上班,有幾件申請貸 款的案子要辦,當時我並不知道是哪個案子,後來接到劉先生的電話通知 ,要我們到臨沂街那邊去辦一些申請請貸款之案子,我打電話給N○○說 有幾件事情要辦,請他們到我辦公室等我,再打電話給己○○、o○○、 午○○他們三位也到我辦公室來。 問:⒒⒓你接到曾先生之指示,所以才到辦公室去的?答:不是。是直接到劉先生家中。 問:當時你到p○○家中後,有何人在場? 答:p○○院長在。 問:Y○○是否在場? 答:Y○○也在場。 問:到劉先生家中,貸款資料是何人提出?如何對保? 答:我先到劉先生家中,知慶負責人於十點多才來,當時她沒有拿任何資料來 ,後來吳太太再通知她的秘書,將資料送來,因資料不齊全,第二天吳太 太將資料補全。 問:那在晚上有無就知慶公司個人部分,做實勘表? 答:有的。 問:當天吳林聰、黃桂真二人是否都有到? 答:吳林聰我不曉得,我只知秘書有到,是一位女性,這個案子之保證人我不 曉得有幾位,實勘表不是絕對我去勘查的,我們擔保品裏面,有的是信用 借款,沒有什麼東西可勘查,有的是保證擔保品是股票,也不須實地勘查 。 問:你到臨沂街之後,你做了這些對保工作,還有何人指示你做些什麼事情? 答:沒有」(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三宗?頁) ㈣被告卯○○復於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庭訊時,再供述知慶公司及台融公司 向壬○○○台北分申請貸款之過程: ⒈證人p○○於⒒⒓日下午以電話通知其前往辦理知慶、台融公司之申請貸 款案。 ⒉台融公司之申請貸款資料係其在案外人黃蓁蓁家中,由黃蓁蓁所交付,當時 資料並不齊全。 ⒊⒒⒓日晚上其即在證人p○○之住處,指示被告N○○、o○○、己○○ 、午○○等人辦理知慶、台融二件之申請貸款案。 ⒋其當時曾告知被告N○○、o○○、己○○、午○○等人,知慶、台融公司 之申貸案係Y○○所指示辦理,僅就手上資料填寫,往總行送即可。 ⒌在一般情形,知慶、台融公司之申貸款,若非被告Y○○之指示,其當然可 以否決掉。 被告卯○○當日全部供述內容如左: 「問卯○○:Y○○於⒒⒓日下午以電話通知你辦理知慶、台融公司之申請 貸款業務? 答:不是Y○○先生打的電話,是劉先生打的電話。 問:知慶、台融這兩家公司之申請貸款案,都是p○○通知你去辦理的? 答:對的。 問:劉先生是何時通知你? 答:十二號當天上午,p○○打電話約我到台融負責人黃蓁蓁家中,說有幾個 案子要做,至晚上我們才到三樓p○○家中,那時才知有台融及知慶公司 之案子要做。 問:劉先生當時在你們銀行有擔任什麼職務? 答:沒有。 問:他當時是要介紹廠商向你們銀行借款或是有其他任務? 答:他說有幾家貸款,事後我才打電話去曾先生請示,目前這案子要如何辦理 。 問:起訴意旨稱,這天下午Y○○打電話指示你辦理,你一開始認為金額過於 龐大,又是超出你經理之授權範圍,開始你拒絕,告訴Y○○不能辦之情 ,你有何意見? 答:當時曾先生下午有到黃蓁蓁家中,並不是知慶案子他有在場,於八點多曾 正仁就坐飛機走了,當時我與劉先生,曾先生三人都在黃蓁蓁家中,劉先 生介紹黃蓁蓁及她先生跟我們認識,才談台融申貸案,p○○通知知慶之 人送案子來,到六、七點才知有知慶案要做,我才通知徵信人員,至劉先 生家中。 林志忠律師:請問卯○○是否黃蓁蓁與劉先生是同一棟大樓? 問被告:對林律師之詰問請回答? 答:對的。是同一棟大樓。 問:知慶、台融二案子Y○○給你什麼指示? 答:當時我沒有看到知慶之資料,後來看到資料,我跟曾先生說資料粗糙,他 說既然是這樣,又不是我權限,只要做成案子,送總行裁決。這是他指示 。 問:台融之申請貸款案是否黃祝交給你? 答:不是。當時黃蓁蓁不願做保證人。 問:台融申請貸款資料你是如何拿到的? 答:當時我在黃蓁蓁家中,她拿給我的,當時資料不齊全。 問:⒒⒓日晚上你在臨沂街就指示N○○、o○○、己○○、午○○等人辦 理知慶、台融二件之申請貸款案? 答:對的。 問:在他們製作借款申請書,實地勘查表之時候當時之借款資料缺什麼資料? 答:欠缺什麼資料,沒有辦法記那麼多。 問:欠缺那麼多,你如何處理? 答:我是依法辦理。 問:什麼情況下,在你這關就否決掉。 答:若案子曾先生沒有指示,我當然可以否決掉,在一般自動上門之案子,可 以否決掉,因曾先生有指示,只要做成案子,往總行送。 問:在製作借款申請書,實地勘查表時,N○○、o○○、己○○、午○○等 人有無向你反應申請貸款資料不足,你是如何處理?答:我有告訴他們說,知慶、台融之申貸案是Y○○指示辦理,就手上資料填 寫,往總行送。 問:十三日o○○、己○○等辦理查詢企業借款餘額支票存款票據徵信資料後 ,將知慶、台融案交給N○○核章後,呈你批示? 答:對的。 問:你差遣何人將知慶、台融二件申請案送至台中總行?答:是何人送去我不記得,知慶是郭先生送總行、台融因黃蓁蓁不願擔保,所 以就沒有做了。十三號我們還派人去,因黃蓁蓁表示不願保」(本院八十 八年五月十二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三宗?頁)。 ㈤壬○○○台北分行之襄理即被告N○○,與該分行辦理授信、徵信業務之被告 o○○、午○○、己○○等人於案發後,曾聯名向壬○○○監管小組提出陳情 書、個人報告書及補述報告(見第卷第五0九-五二六頁),載述其等辦理 知慶等公司授信案之始末,其詳細內容如左: ⒈被告N○○、o○○、午○○、己○○於⒈⒒聯名之陳情書: 「 陳情書 職N○○、己○○、o○○及午○○等四人,由於本公司前董事長Y○ ○超貸案件發生後,長官及同仁間似乎對我們有所誤解,以致造成個人及親 戚精神上和身家財務之威脅,今特請台北分行經理為吾等代陳情轉述。 本次事件之始末(請參閱個人報告書)實為前董事長p○○及Y○○、 監察人戊○○、黃祝等人來行脅迫所致(請參閱凱撒世貿中心管理委員會日 誌),而非吾等之意願僅是奉命行事,事件發生至今職等身心皆受到相當大 創傷。今擬將事件相關資料轉送監管小組、總行及員工維護壬○○○永存促 進會,願能代為申冤,同時釐清事件真相,讓真正以詐欺手段犯罪之人早日 繩之以法,也為吾等找回清白。若事實真相無法讓上級單位所了解,職等不 排除擇期向法務部檢舉及向媒體揭露事情之真相,由社會大眾還吾等之清白 。 聯署人:1N○○ 2o○○ 3午○○ 4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一 」。 ⒉凱撒世貿中心管理委員會(即壬○○○台北分行之辦公室大樓)於⒒⒕所 記載之日誌: 「 凱撒世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日誌 年月日 天氣:晴 星期:六 駐點: ┌───────────────────────────────┐ │重點建議事項: │ ├───────────────────────────────┤ ├───────────────────────────────┤ ├───────────────────────────────┤ ├─┬──────┬──┬──────┬──┬──────┬──┤ │ │ 名 稱 │數量│ 名 稱 │數量│ 名 稱 │數量│ │勤├──────┼──┼──────┼──┼──────┼──┤ │ │ 電擊棒(支) │ │ 鑰 匙(串)│ │ 磁 片(片)│ │ │務├──────┼──┼──────┼──┼──────┼──┤ │ │ 瓦斯槍(支) │ │ 警 棍(支)│ │ 停車證(枚)│ │ │移├──────┼──┼──────┼──┼──────┼──┤ │ │無線電對講機│ │ 手提照明燈│ │ 大茄克(件)│ │ │交├──────┼──┼──────┼──┼──────┼──┤ │ │ 充電器(座) │ │ 記錄本(本)│ │ 搖控器 │ │ ├─┼──────┴──┼──────┴──┼──────┴──┤ │勤│ 陳 鳳 泰 │ 朱 德 錕 │ │ │務├─────────┼─────────┼─────────┤ │班│ 07:00-19:00 │ 19:00-7:00 │ │ │次├─────────┼─────────┼─────────┤ │ │ │ │ │ ├─┴─────────┴─────────┴─────────┤ │勤務記錄: │ ├───────────────────────────────┤ │1.07:00 勤務交接 │ ├───────────────────────────────┤ │2.08:00 開冷氣機馬達 │ ├───────────────────────────────┤ │3.來大樓人員登記 │ ├───────────────────────────────┤ │4.18:00 關大門,開側門 │ ├───────────────────────────────┤ │5.15:00 關冷氣機馬達 │ ├───────────────────────────────┤ │6.19:00 勤務交接 │ ├───────────────────────────────┤ │7.23:00 關側門,B2、B3鐵門,上3樓巡邏水電安全設施管制,一│ ├───────────────────────────────┤ │切正常,亦無人加班。 │ ├───────────────────────────────┤ │8.約21:30 中企銀行董事長,及立法院p○○院長前來開會,至0:40分│ ├───────────────────────────────┤ │離去。 │ ├───────────────────────────────┤ │9.02:00 經B2、B3,上3樓巡邏水電公司安全管制,正常。 │ └───────────────────────────────┘ 」。 ⒊被告N○○於⒈⒏之個人報告書如左: 「 職在強大壓力下受命辦理知慶投資(有)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公 司、裕聯投資(股)公司、新正建設事業(有)公司、元裕流通(股)公司 、中太建設(股)公司等融資申貸案,茲將經過情形詳述如左: 一、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國父誕辰紀念日)晚上約六點四十吳經理奉命 (曾董事長),通知徵信o○○,午○○,己○○,郭正圖(協助)及 本人于八點相約在本分行辦理融資案件。約九點許,郭君,王君和本人 前往立法院劉院長公館取得知慶投資(有)公司,台融投資(股)公司 ,馥園餐廳(股)公司,同時由N○○對保,完成知慶案之對保及開戶 手續。(劉院長,院長夫人,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以及馥園案 負責人楊嘉興,保人楊淑貞等計有十餘名在場。吳經理曾表示,申貸案 金額頗鉅,且分析其營收,財報等資料顯示償還來源無法掌握,債權薄 弱,均建議婉拒。幾經協調結果最後方將馥園案之申貸抽回,使得在場 的人士甚不諒解)。 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由郭君送件(知慶、台融公司案)到總行,並至 廣三企業集團對保知慶案股票提供人。約下午二點三十分吳經理接副張 總經理轉述曾董事長交待說常董會已通過知慶案,該通電話隨即由張經 理手中轉給曾董事長,再由曾董事長親口告知吳經理說:知慶案已獲准 ,速辦撥款‧‧‧等語。約下午三時,知慶公司會計鄭小姐送來辦理放 款用之取款條,公司大小章補蓋在放款申請書上。辦理放款手續時,廣 三財務處課長h○○營業廳辦理知慶匯款事宜,雙方亦相互寒喧,閒聊 片刻。 三、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晚上約六點接到吳經理來電稱:要我於八點去銀 行關門,說是曾董事長要來‧‧等語。約在九時許,見來自台中的浩浩 國際開發(股)公司董事長P○○,飛國企業(有)公司經理黃江水, 廈門宏信投資咨詢(有)公司董事長胡錦旺,三多證券(股)公司董事 長陳飛皓等及同行之保證人約十五名來行等候曾董事長,劉院長。約在 九點三十分劉院長,曾董事長相繼蒞分行,在地下室的董事長辦公室及 總行主管辦公室內商談辦貸款,對保事宜。當時見送來數家申貸案之財 務報表,營業額及資本額不多,且其財務結構均不佳,負債比率偏高, 營業收入與償還來源不相當,即婉拒並予以退件。約在十一點多鐘該批 人員經取得諒解,後離去。凌晨(十一月十五日)零點四十六分劉院長 先行離開分行不久,由本人開車送曾董事長至劉院長公館,據說與台鳳 公司說裁黃宗宏相約商洽提供高雄縣大樹鄉之高爾夫球場作質押無借款 就台幣參拾億元整‧‧云云,辦理實地勘查結果予以婉拒並退件。(附 註:曾董事長臨走前還交代吳經理說:十一月十五日會叫黃祝送四件融 資案來,當時吳經理和本人一再反應不予承作或將案子分散到其他分行 辦理較為妥當,萬一金檢單位前來檢查即百口莫辯,會受處分的。且徵 信人員也不敢接,曾董事長告稱:在台北辦,較為隱密,做一件會受檢 ,做數件亦然,如有金檢前來,立法院長代為關照‧‧‧等語。當日上 午十點時會親自來行安撫各位徵信同仁‧‧‧等等)。 四、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上午約十點,廣三集團經理黃祝送件(康禾,裕聯 ,喬志,元裕案),有吳經理,郭正圖(協助徵信資料查詢工作),王 宏穎和本人加班整理融資案至凌晨(十一月十六日)二點三十分。下午 約四點到四點三十分曾董事長來行安撫徵、授信人員,後離去。黃祝約 於晚上七點多鐘搭機回台中。 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約十點己○○搭機送申貸案(康禾、裕聯、喬志 、元裕等融資案),郭正圖也搭機赴台中廣三集團對保康禾、裕聯公司 並前往沙鹿尋找正進行角逐立法委員法事競選活動中的喬志鞋業(股) 公司負責人I○○對保。 六、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點到四點三十分廣三集團財務處服務室蔡 逸泯前來補送康禾,裕聯之放款基本資料。 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本人搭機赴台中對保新正、元裕、中太等公 司,並取回放款之基本資料,於十一點多鐘抵達台中市○○路五一0號 廣三集團會見財務處經理黃祝,課長h○○,並由其兩人引導至會議室 ,眼見R○○(曾任職廣三集團,目前為中太公司股東),中太負責人 徐國華;元裕負責人龔慶安及保證人均在場等候對保,本人隨即將已填 好借款金額之本票,依規定核對公司負責人、保證人之身份證正本,由 借、保人詳細檢視後在本票上親簽,用印(本票、印鑑卡、撥款協議書 ,開戶手續等資料亦同時完成後於辦理撥款轉帳至借戶之帳戶內)。當 日下午約一點三十分到二點由黃祝帶領搭乘該集團之座車赴台中市○○ 路二五五號十一樓新正機構完成對保負責人鄭景茂及保證人(對保手續 如中太案,均依規定辦理)和取得新正建設事業(股)公司之放款基本 資料。下午約四點許,廣三集團副總裁戊○○利用回台北會親之便,奉 該集團曾總裁正仁之命來行安撫徵、授信人員。當天加班趕件計有吳經 理,午○○,己○○,o○○,郭正圖及本人,至凌晨(十一月十九日 )二十四點零五分離去。 八、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點三十分本人奉命送件(元裕、新正、中 太公司融資案),廣三集團王副總裁欲回廣三集團上班,順道到總行洽 公與我同行。在總行用過午餐後,即趕往廣三集團找財務處經理黃祝, 課長h○○,並安排對保股票提人。于下午四點左右向出納室課長楊淑 瑤收取新正、元裕、中太等融資案之匯款手續及取款條。下午約四點鐘 ,央行派陳文敏,洪曉渝,邱獻忠來行對六個融資案作專案檢查,並將 整個徵信資料影印後,攜回央行。 附註:據吳經理告稱:於知慶案撥款當天,由廣三集團課長h○○帶來六張 空白支票,由o○○代為完成妥繳息金額(每月繳息到期票)交予吳 經理保管,並聲稱不得提出交換,俟匯入利息後取回該票據,吳經理 有感於保管困難,已退回該六張支票。 謹此報告 職N○○謹上於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⒋被告己○○於⒈⒎之個人報書如左: 「 十一月十二、十三日知慶:緣由本人(己○○)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二日晚九點左右接獲N○○襄理電話。因我不在家所以由母親代為轉達, 通知公司有緊急事件,立刻回公司加班,我於回家後先完澡後於十點半左右 到達公司,公司內有N○○,午○○,o○○,大約十二點接獲卯○○經理 通知,N○○,午○○及我便到臨沂街十二號之二等資料及對保,現場有p ○○及知慶負責人辰○○○會計鄭小姐,及黃祝,剩餘不認識,隨後知慶就 把資料拿出來給N○○,就開始對保,(我表示案件未申請批示如何對保但 主管說先對再說),先對負責人辰○○○,淩晨二點多(十三日)吳林聰才 到,另一保證人辰○○○說會到公司對保(十三日),完成後即回公司開始 作業,現有資料欠缺不齊,金額太龐大,用途不明,詹、吳及我本人皆提出 強烈反對,表示此案件不能作,且總行不會通過的,但主管卻要我們只要作 不要多問,我們三人只好就現有資料作業,十三日早上九點多,聯徵中心資 料查詢完畢,經理及張襄理便要我在授信部份蓋章,且稱資料日後一定會補 齊,且沒有問題,經理再三的保證說只是為了成一個案件而已,而且聽說總 行應該會退件才對,一直拜託我,所以才蓋章的並非出於自願,且提出的反 對皆無效。 報告人:己○○於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十一月十五、十六日康禾、裕聯、喬志、元裕:早上八點多母親接到經 理夫人打來的電話通知我九點半到公司加班,我一聽就知道又有問題了,因 十四號晚上張襄理就有打電話來找我,但我要我母親說我不在家,所以聽到 經理夫人打來就想大概又要作案件,想躲也躲不掉,只好九點半準時到公司 ,經理及張襄理也陸續到了,十點多黃祝也到了,這次經理拿出了四件案件 要我作(康禾、裕聯、元裕、喬志),我立刻反對,資料不齊且金額太大, 但經理及張襄理還是一樣的要求我,且一直強調沒問題,吳經理口氣也不太 好、很急,我就告訴他們二位主管,我作徵信才兩個月,專業知識完全由主 管教導或是由作案件中吸取經驗,而且公司戶我完全沒有經驗,如果硬要作 的話不是會害了我,二位主管就說資料會後補,總行也不一定會過,權限不 在我們手上,只要作成一個案件就行了,不會害我的,我只好就現有資料加 上參考之前知慶案件寫,都是照實寫,沒有造假,因時間緊迫,所以沒有時 間去實地堪察,二位主管也說沒有關係。下午約三點左右Y○○到場,和我 說了句辛苦了,五點左右就走了。我做案件做到十二點左右就回家了,隔日 (十六日)聯徵中心資料查詢完畢後就開放審會,(因元裕的負責人是關係 人所以不予報告)當時出席的有我、o○○、午○○、卯○○、N○○、王 榮發襄理、蔡嘉銘襄理等七人,經理就大概講了一下,就說要不要蓋章自己 看著辦。結果經理及張襄理先蓋了,下午張襄理及經理就逼我去總行送件, 因沒人要去,在去機場途中張襄理也和我一起去,目的是要我在放審會同意 處蓋章及授信部份蓋章,原本不願意蓋章的,因違反規定授信及徵信不能同 一人,且資料欠缺,有些公司成立才沒多久,但張襄理就拿經理壓迫我,只 好蓋章了,到了台中總行後送達審查後就回台北,但後來喬志被退件,元裕 因關係人問題,又延到十九日負責人更正完畢後才送。報告人:己○○於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十一月十八、十九日元裕: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點多戊○○監 察人送案件至台北分行,我分配的是元裕,因負責人的問題不能承件,沒想 到二天之內負責人全都換了,有點太過誇張、太快了,我們有向經理及張襄 理報告且反對,但二位主管就說沒問題,趕快做,並要求我們加班,到了晚 上十二點才回家,十一月十九日早上到了公司即開始聯徵中心查詢,完了後 就開放審會,我們三人承辦員皆已強烈反對承作,但主管表示,為了湊足放 審會人數,要求我們三人同意欄蓋章,二位主管(吳經理及張襄理)皆強調 不會有事。 報告人:己○○於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知慶投資有公司:本人(己○○)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通知該 公司負責人辰○○○,但因該公司負責人不在由會計鄭小姐代為接聽,我即 表示要求該公司繳納利息(十一月十三日~十二月十三日),鄭小姐表示會 將該公司所要繳納的本息告知負責人辰○○○,再轉而通知實際借款人p○ ○。 報告人:己○○於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⒌被告o○○於⒈⒎之報告書如左: 「 報告書 緣由本人(o○○)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約晚上九點左右接獲 N○○襄理電話通知說明台北分行有些事、要求我馬上到公司加班,大約晚 上十點到達公司,到達公司則見到卯○○經理、N○○及同事午○○,大約 十點三十分同事己○○後來也到公司,後來十二點左右接獲吳經理通知要我 開車載張襄理、吳、王到臨沂街,後來我則回到台北分行留守,大約凌晨我 從張襄理手上拿到知慶投資公司之公司證照同時張襄理要求我對該案件辦理 徵信業務,由於我所收到之資料僅公司證照且無時間對公司實勘及無聯合徵 信中心資料可查詢,我便向主管反應無充分資料無法辦理,主管則指示先將 徵信報告要填寫部份公司基本資料先行填寫,事後知慶公司會將資料補齊由 於無資料後來空等到凌晨四點,吳經理則指示我們先回家。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早上八點到公司上班後張襄理再補充部份資 料後要求我將徵信報告於九點左右呈給主管批示,由於工作時間不足,且資 料不全我們(王、吳)則強烈反對該申貸案件,同時其公司資金用途及償還 計劃皆不清楚,而拒絕辦理,後來被逼迫下僅就手邊資料辦理徵信,大約下 午二點吳經理叫我過去介紹h○○課長與我認識,她則拿了六張空白支票( 似乎是土地銀行台中分行或台中港路分行支票)吳經理則指示我向陳玉燕同 事詢問知慶放款每月應付利息鍵入這六張空白支票上,鍵印後則再交給黃課 長,後來由黃課長交給吳經理。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早上因為有事外出,後來回家聽電話答錄機 中張襄理又留話要求我立刻回公司加班,由於當時很累,我並未回到公司加 班。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到公司吳經理則通知放審委員會各委員 開會(開會名單有卯○○、N○○、蔡嘉銘、王榮發、午○○、己○○、o ○○)此時吳經理則拿出康禾、裕聯、喬志等參個案件說明案件特殊請各位 委員蓋章同意送總行,但我在會中提出反對意見,由於其貸款金額太大、資 金用途及償還來源不明確拒絕蓋章,當時吳經理則以一句話:「自己要不要 蓋章自己看著辦」,當時我還是拒絕蓋章,當時僅吳經理、張襄理兩位蓋章 ,後來我與吳敏雄被經理叫過去訓誡並要求我們事後補章,但我們還是拒絕 ,以離職向他提出反抗與不滿。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左右戊○○監察人有到台北 分行,並請吳經理向我們安撫。下班後我在回家路上又被通知需要回到公司 加班,後來由張襄理手中拿到新正建設案件同時張襄理要求必須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點交給他,但在徵信過程中發現該公司財務結構差、獲 利能力差,並於法人實勘表中之財務比率分析表中表達本案不能承作,同時 也向主管反應,但主管僅要我們服從上級長官命令作案件就對了,大約晚上 十二點則回家。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又看見王監察人到台北分行來,後來於 開會時我本人、午○○、己○○等人都反對辦理案件,所以我們三位都拒絕 於借款申請書審核欄及送總行案件放款展(轉)期申請書單位意見欄中拒絕 蓋章,因此新正、中太、元裕參個案件僅有吳經理及張襄理蓋章,同時主管 為要求使案件完整湊足放審會議人數,要求我們於放款審會欄中蓋章,並保 證不會有事。 報告人:o○○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 ⒍被告午○○於⒈⒎之報告書如左: 「 十一月十二日本人(午○○)於晚上七點左右先後接到吳經理及張襄理 (德雄)的電話,要我於八點三十分至公司加班,到達公司之後,己○○及 o○○亦先後到達。當時只有零星資料,於十一月十三日凌晨,卯○○經理 通知N○○襄理、我和己○○由o○○開車至臨沂街十二號之一等侯資料, 我和己○○至樓上時,現場有p○○院長、卯○○經理及其他十餘位不認識 的人。當時十分混亂,宏穎對保知慶投資公司,我則沒有拿到資料。隨後, 我們(我和宏穎)便返回公司,於十一月十三日AM4:00經理(卯○○ )指示我們(o○○、己○○和我)先回家,早上再早點來公司。 十一月十三日AM9:00我與N○○襄理至台融投資(股)公司,於 (十一月十三日)AM10:00左右我先回公司整理資料,待張襄理回來 之後得知該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意作保證人,我即強烈表示本案不能承作 ,但卯○○經理及張襄理表示該案(台融)不打算承作,並指示我將此案以 約略成型之案件送往總行。於(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點左右我曾看見吳經 理指示o○○用支票金額鍵印機打空白支票。於(十一月十三日)早上送台 融、知慶兩案時我和己○○及o○○皆強烈表示不能承作,但吳經理表示總 行應該會退件,要我們不要擔心。十一月十四日晚上七點三十分左右我曾接 到張襄理的電話,表示p○○院長及Y○○董事長要與我們談話,但被我予 以婉拒。十一月十五日晚上十點我回家後於電話答錄機上聽到張襄理要我至 公司加班,由於時間太晚又因為早上至陽明山爬山太累了,故沒有前往公司 。十一月十六日早上到公司後,臨時加開放審會議;審核案件有康禾、裕聯 、喬志三案,當時放審審查員出席有:卯○○經理、N○○襄理、王榮發襄 理、蔡嘉銘襄理、o○○、己○○、午○○等七人,我和o○○及王襄理、 己○○、蔡襄理皆表示反對,但吳經理表示要不要蓋章,我們自己看著辦, 但我和o○○、己○○、王襄理、蔡襄理皆沒有蓋章。故只有吳經理、張襄 理先行蓋章,事後我和o○○因此被吳經理訓誡,並要求我們事後補蓋章。 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左右,戊○○監察人送案件來台北分行,我由 張襄理分配中太建設一案,承作其徵信工作,當時亦強烈表示不願意承作, 但主管(卯○○經理、張襄理)要求我們加班完成案件。十一月十八日晚上 十二點左右已大致完成。十一月十九日早上至公司之後就開放審會議,由於 我和詹政及己○○皆已強烈反對承作,但主管為湊足放審會議人數,要求我 們(o○○、己○○和我)於放審同意欄蓋章,吳經理、張襄理告訴我們於 同意欄蓋章不會有事。不過由於我們已感覺到徵信過程太過趕及金額過於龐 大,故我刻意要求於簽呈(借款申請書)及放八號上,經辦我們不蓋章。 立書人:午○○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 ⒎被告o○○、午○○、己○○又於⒈提出一份陳情書補述報告,內容如 左: 「 陳情書補述報告 職o○○、己○○、午○○等三人緣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向台中商 業銀行監管小組及總行稽核室呈送陳情書後,認為尚需補述與整合部分事件 內容,以利本行向實際以詐欺脅迫手段犯罪之人追回債權,也為吾等早日找 回清白。 據悉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北分行行員郭正圖約中午1點搭乘飛機 抵達總行轉送知慶與台融案件時,有見到前董事長p○○於總行,事後由總 行主管有人傳出劉院長似乎有在關切案件直到下午4:左右離開。另外於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約4:前監察人戊○○到台北分行與吳經 理開會,當天晚上吾等加班辦理授信案件時王監察人則坐鎮經理會客處,直 到吾等加班至點左右才離開,日王君便與N○○共同前往總行送件」。 ⒏被告N○○則續於⒉⒈提出一份補述報告: 「 職奉本行前董事長Y○○及前台北分行經理卯○○之指示,受理知慶投 資等六借戶申貸案,當時我等即向層峰報告:「所取得之部分放款基本資料 ,多未提供會計師查核簽帳報告,依據年財簽累積虧損已侵蝕資本,且財 務結構不佳,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確,又無提足額擔保品,債權薄弱, 嚴重違反授信常理」等語。在授意趕辦案件時,曾耳聞總行擬將這些不良授 信戶予以批駁,故台北分行相關人員仍在強大壓力下,奉命行事,未經實地 勘查,即勉強草率成案,速搭機轉呈總行核示,均在同日內完成送審、核貸 、對保、開戶、撥款、匯款等作業。 ⒒⒕晚約九時三十分,立法院劉院長松藩與本行前董事長正仁君,相 繼蒞本單位,介紹一些法人戶前來商談借款、對保等事宜,同時命令吳經理 從速辦理。 ⒒⒖上午時許,廣三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來行送件(康禾、裕聯、 喬志、元裕等),當日下午約四時許,前董事長Y○○亦來行安撫(實為對 借戶關切徵信過程進度、催件、坐鎮及施壓予各徵信同仁),黃祝亦坐鎮、 催案,至當晚八時許離去。 ⒒⒙下午約四時許,廣三集團王副總裁天送利用回台北會親之際,奉 該集團曾總裁之命,來行安撫徵、授信等人員(實為新正、元裕、中太三借 戶送件、關切、催件),同時應允為加班、送審、對保人員爭取台北至台中 的往返搭機旅費,並與本人相約於次()日上午九時許在本分行會同赴總 行送件。 以上數點,作為年1月8日陳情書之補述。 補述人 N○○ 于⒉⒈ 」 (以上見第卷第五0九-五二六頁)。 ㈥被告己○○於前開陳情書以外,續於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理時供述: ⒒⒓晚間被通知前往證人p○○位在台北巿臨沂街之住處,當時有被告卯○ ○、辰○○○、證人p○○及不詳姓名者共十餘人在場,而在該處辦理知慶公 司申請貸款之相關事宜。 其供述內容如左: 「問:⒒⒓台北分行有無通知你回公司上班? 答:有的。 問:何人通知你的?在何時通知你? 答:當天我晚上出去,回家後我媽媽告訴我,是公司襄理N○○打電話給我, 我即打電話回公司,是公司同事接的,我點半到公司,我到公司有詹憲 政,午○○及N○○在場,連我共四個人。 問:到了公司N○○交待你什麼工作? 答:沒有。那時我剛進公司二個月,很多業務還不熟悉,他只是叫我先等一下 ,後來卯○○叫我們過去台北市○○街那裡,卯○○在那裡等我們。 問:你去那裡卯○○叫你做何事? 答:我只知道做案子,不知做何事,我做徵信沒有多久,他們不會分配什麼工 作給我做,後來到了臨沂街,有很多人在裡面,經理說有二家公司要貸款 ,只知一家是知慶、另一家我不知道。 問:何以通知你回公司加班不在公司加班,是在臨沂街那邊加班?那是什麼地 方? 答:臨沂街是一間民宅,我進去以後看見卯○○、p○○、知慶之負責人吳林 玉雲,共有十個以上之人我都不認識。 問:你進去以後才知道二家公司要貸款? 答:對的。 問:你是否知悉那些貸款資料是何人拿出來的? 答:我們去之後,承辦人叫我們在旁邊等,他們在談事情,後來N○○就將貸 款資料交給我們先看,並叫我們先回公司,我覺得有些資料不全,財務簽 證、報稅資料,N○○叫我們先將資料帶回公司台北分行,等上面之指示 ,後來經理回來,叫我們寫一些資料,那時已經三、四點,我們覺得很累 ,就叫我們先回去,隔天早上N○○拿資料叫我們製作」(本院八十八年 四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一六頁至第四六頁)。 ㈦被告午○○於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理,亦供述:⒒⒓晚上經被告卯○○之通知,前往證人p○○之住處拿取申辦貸款之資料 ,當時看見被告卯○○及證人p○○在場。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⒓號晚上之經過如何? 答:⒓號那天晚上我接到主管之電話說要我到公司加班,到公司後當時只有張 德雄在,我們在那邊等資料,約淩晨左右經理叫我們去臨沂街那邊拿資料 ,詳細地址我不知道,後來我沒有拿到資料。 問:何人帶你們去臨沂街? 答:那時沒有拿到資料,我們一直在那邊等,後來詹先生開車帶我們去臨沂街 ,是卯○○通知我們去臨沂街、通知我、o○○、己○○、N○○過去, 當時o○○開車帶我們去,卯○○在那裡等,他帶我們上去,當時看到很 多人在那裡,很亂,是一間很小房間,很多人,那時我看到卯○○,劉松 藩先生,因我只認識這二個人。 問:知慶貸款案之這幾個授信人,保證人有無在那裡? 答:我沒有跟知慶之人接觸我不知道。 問:己○○有無跟知慶之人接觸? 答:有的。 問:何以己○○會跟知慶之人接觸,而你們沒有跟知慶之人接觸,這情況是什 麼情況? 答:因為我那時是在等其他之案件資料,己○○就是負責那個部分之徵信。 問:己○○是負責自然人或法人部分之徵信? 答:我不是很清楚,我們是分開的。 問:己○○因為做徵信之關係,當天就有跟知慶之授信人及保證人做接觸? 答:當時之人很多,應該是有。 問:⒓號你在臨沂街那裡有無拿到任何資料?知慶部分你究竟參與那些工作? 答:當天未拿到任何資料,淩晨三、四點我就回去,知慶我沒有參與,知慶是 己○○辦的」(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三宗第 一六頁至第四六頁)。 ㈧被告N○○於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審理時,又供述:⒈其與被告卯○○、o○○、午○○、己○○等人確於⒒⒓晚上在證人p○ ○臨沂街之住處,處理知慶公司之貸款申請案,當時證人p○○在場。 ⒉知慶公司提出之貸款資料不足。 ⒊知慶公司之申貸金額,係被告卯○○指示徵信人員所填寫。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N○○:你是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襄理,放款業務主管? 答:對的,我是放款業務主管。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有無回到台北分行,處理知慶及台融公司申請 貸款案。 答:有的,當天晚上七點左右,我接到卯○○經理指示,要我通知徵信人員王 宏穎,o○○,午○○到公司。 問:你當天回公司辦理此二案之經過如何? 答:我們在那邊等,約晚上九點多,卯○○打電話來,說要我們去臨沂街那邊 ,他在樓下等我們,然後帶我們到樓上去。 問:到臨沂街那邊,後來狀況如何? 答:我與吳經理在那裏等,看裡面很多人,有看到p○○院長及他太太,其他 人我都不認識。 問:Y○○當時是否在場? 答:沒有看到。 問:到臨沂街那邊,有關那二家申請貸款案,你們辦理那些業務? 答:我們在那裏等很久,約十點至十一點左右,知慶秘書十點過後,才拿一些 資料來,我們是做一些對保工作,還有拿一些資料回銀行。 問:有關台融申請貸款資料,你們何時拿到? 答:⒔號才拿到。 問:不是⒓號那天晚上? 答:⒓號先辦知慶案,⒔號台融資料才拿到。 問:知慶、台融案之借款申請書,實地勘查表是否你製作的? 答:不是,實勘表是徵信人員做的。 問:就這二件借款案,你負責那項業務,或者只是監督徵信人員及承辦人員? 答:我是根據他們徵信報告,來轉呈經理核示。 問:你是放款業務主管,午○○,己○○,o○○都是受你的監督? 答:對的。 問:他們製作二家公司貸款案,有關借款申請書,實地勘查表製作完成後,有 經過你的核示? 答:對的。 問:你處理知慶、台融案之過程中有無發現申貸資料不足之情形? 答:裏面內容沒有寫齊全,金額是卯○○經理指示,說要申貸多少,由徵信人 員填上去的。 問:有無發現申貸資料不足之情形? 答:有的。一些會計簽證、財務報表、申請書申請借款人未簽名,金額經由吳 平治之指示,由徵信人員填好。 問:你發現申貸資料不足時,你如何處理? 答:我有反應給吳經理,我說資料缺很多,他說有什麼寫什麼,根據實際上資 料來填寫,而且我們沒有准駁權,准駁權不在分行,只要成立一個案子呈 報總行,我們是依指示辦理。 問:己○○、o○○辦理該案徵信過程中,有無向你反應申請貸款資料不足? 你如何處理。 答:有的。他們有反應申貸案資料不足,我馬上反應給吳經理,吳經理說不是 我們權限,只要將資料做好,轉總行就好。 問:己○○、o○○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補辦知慶、台融公司之查詢企業 借款餘額,票據徵信資料後,將知慶案送你核章?你再呈給卯○○核示? 答:對的」(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一八九頁 至第二三0)。 ㈨被告Y○○與g○○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互為對質,被告Y○○供稱: 據被告H○○向其報告,知慶公司向廣三集團借款一億五千萬元,並簽發g○ ○個人名義支票三張,每張面額五千萬元,借款時是由知慶公司提供其公司名 義讓廣三集團向台中商業銀行借款之條件交換。 其等供述及對質之全文如下: 「問黃祝:你於八十八年一月廿七日在本《調查》站所作陳述調查筆錄第二頁 第二行謂:『這六家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借貸七十四億五千萬元, 據我所知是廣三集團總裁Y○○事先已經都談好了,財務處只是執 行曾總裁的意旨,至於借得這七十四億五千萬元作何用途我事先並 不知道』是否實在? 答:沒有錯。 問曾:對於黃祝所陳述內容,你作何解釋? 答:黃祝所言實在,這是H○○處理的,黃祝並不知道。問Y○○:八十七年十一月中旬你曾否囑黃祝簽發其個人名義之支票三紙面額 各五千萬元,合計一億五千萬元,並由d○○持走並交付他人? 答:案發以後財務處長H○○,曾告訴我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廣三集團借 款一億五千萬元,並簽發黃祝個人名義支票三張,每張面額五千萬元,借 款時是由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名義讓廣三集團向台中商業銀 行借款之條件交換。 問黃祝:對於Y○○所作陳述,以黃祝名義所簽發之三張支票是作為知慶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名義向台中商業銀行借款之條件交換,是否 屬實? 答:我不知情。 問黃祝:《提示: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支存39646〡4號帳戶,票號:A K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三紙》請 你仔細檢視該帳戶支票三紙是否由你簽發? 答《經祥視後作答》:是的,彰銀總行營業部支存39645〡4號帳戶確是 我使用,該三紙不是我簽發,但印鑑章是我蓋的。 問黃祝:前述AK0000000、0000000、0000000支票背 書q○○及誠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背書人是否認 識? 答:q○○我並不認識。 問Y○○:對於黃祝名義簽發之AK0000000、0000000、00 00000支票背書人q○○其人你是否認識? 答:我不認識q○○。 問Y○○:H○○向你報告簽發黃祝支票交付知慶投資公司作為借款交換條件 時,有無告知係要交付給何人? 答:沒有。應該是交付給知慶投資公司人員」(見第5卷第一七六頁正面第三 行-一七七頁正面)。 ㈩右開被告Y○○所稱由被告g○○開立,支付給知慶公司作為廣三集團以該公 司名義向壬○○○台北分行申請貸款之條件交換之三張支票,支票號碼係:A K0000000、AK0000000、AK0000000,發票日係 ⒒⒙,面額皆五千萬元,付款人係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此有該三紙支票影本 在卷可稽(見第5卷第一七八頁)。 該三紙支票影本,經本院查核其資金流程,其中二紙合計一億元經提示存入證 人q○○在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之帳戶;另外一紙五千萬元存入證人丑○○ 在誠泰銀行民生分行之帳戶,其後流向安泰銀行長安分行丑○○帳戶五百萬元 、匯通銀行忠孝分行U○○帳戶五百萬元及台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P○ ○帳戶四千萬元。而被告g○○支存帳戶內此一億五千萬元之來源,則係裕聯 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得之款項中,部分輾轉匯入被告g○○前述彰化銀 行總行營業部支存39646-4號帳戶。上述事實請參見圖二之1-3廣三 建設二億八千萬元資金分析圖、農銀信義分行q○○資金流向圖,及相關資金 流向說明。 關於前項三張支票金額之流向,知慶公司之股東即證人q○○,證人丑○○、 U○○、被告g○○依序供述如左: ⒈證人q○○結證稱: ⑴⒒⒚有g○○所開立之二紙彰銀營業部之支票,面額各五千萬元,合計 一億元存入其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之活儲帳戶。 ⑵右開支票係⒑月底或⒒月初,證人p○○之祕書蘇小姐在立法院辦公室 ,以電話找證人q○○過去,欲持三張各五千萬支票向證人調借資金,後 來證人借給一億元(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審判筆錄,見本院第十三宗第一 七八頁至一八九頁反面)。 ⒉證人丑○○結證稱: ⑴其係證人D○(即被告辰○○○所稱之劉媽媽)之女婿。 ⑵與被告Y○○、g○○毫無關係。 ⑶⒒⒛其在誠泰銀行民生分行確有存入一紙被告g○○開立、發票日係 ⒒⒙、付款人係彰化商銀營業部、票號AK0000000號、面額五千 萬元之支票。 ⑷惟右開帳戶之存摺及印章當時均係交給其妻V○○之妹,即證人U○○所 使用,對該支票之來源及資金去向均無所悉(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審判筆 錄,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一五八至一六七頁反面)。⒊證人U○○結證稱: ⑴其不識被告Y○○及g○○。 ⑵⒒⒛證人丑○○之誠泰銀行民生分行帳戶確有存入一紙被告g○○所開 立,發票日⒒⒙,彰化銀行營業部擔任付款人,票號AK000000 0號,面額五千萬元之支票。 ⑶該紙支票應係⒑月底或⒒月初,證人p○○之立法院助理蘇嘉莉持至 台北市○○街之1號3樓所交付,稱欲幫證人p○○參選之助選金,經 其存入證人丑○○之帳戶。 ⑷此五千萬元於翌日即⒒再由丑○○之帳戶匯出四千萬元至證人P○○ 在台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之帳戶,亦係其聽從證人p○○之交代所匯,且 純為選舉之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見本院第十一宗第一八 五至一九九頁反面)。 ⒋被告g○○就開立此三張支票之過程,供稱: ⑴其不識證人q○○、丑○○、U○○。 ⑵⒒⒙日之前幾天,被告H○○在辦公室內稱被告Y○○欲向其借用三張 支票,其遂僅於蓋印鑑章後,將金額及日期均空白之三張支票撕下交給被 告H○○。當時被告H○○並未告以用途,其亦不知此後資金流向。 ⑶此三張支票係於發票日即⒙日前三、四天交給被告H○○。 其供述內容詳細如左: 「諭g○○入庭。 問:是否認識q○○,與q○○有無關係? 黃答:不認識,且無關係。 問:認識丑○○?有無關係? 黃答:不認識,亦無關係。 問:認識U○○?有無關係? 黃答:不認識,亦無關係。 問:認識D○?有無關係? 黃答:不認識,且無關係。 問:認識P○○?與其有無關係? 黃答:不認識,且無關係。 問:認識辰○○○?與其及知慶公司有無關係? 黃答:不認識,與他們無關係。 問:(提示台北分行之原卷)為何擔任知慶公司向壬○○○台北分行借貸 億元之連帶保證人? 黃答:時間已隔很久忘了,而此授信約定書之背面確是我簽名,當時H○○ 有要以我股票借錢質押,要我簽名為連帶保證人。 問:⒒⒚日你有無從順大裕公司在上海銀行中港分行,活期存款6655 之5號帳戶,匯款一億五千萬元到你在彰化銀行營業部之支票帳戶? 黃答:此支票是年有一天H○○向我表示老闆要向我借支票,我只知每張 要五千萬元,但何以匯入彰銀我帳戶,我不曉得,上開老闆是指曾正 仁。 問:(提示匯款解付傳票)何以匯款人是你? 黃答:錢不是我匯的。 問:此一億五千萬,何以會進入你彰化銀行帳戶? 黃答:是H○○向我說是為了軋Y○○向我借的三張支票。 問:開三張支票,H○○何時、地向你說? 黃答:是在⒒⒙日之前幾天,H○○在辦公室向我說Y○○要向我借三張 支票,我是撕三張空白的給H○○,支票我僅蓋印鑑章而已,金額及 日期非我寫的,於隔日銀行有打電話給我三張各五千萬元支票的事。 問:當時H○○告訴你開三張支票,H○○有無說Y○○借此三張支票用途 ? 黃答:沒有,她只要求我拿此三張支票出來。 問:H○○要求你後,你於何時交此三張支票? 黃答:是當場我蓋印鑑章後交予H○○。 問:後來三張支票流向?用途? 黃答:我不清楚,用途也不知道。 問:有何意見? 告訴代理人:借票日期是何時?是否知慶貸款前或後?問:就前一問題? 黃答:是開票日期的前三、四天交予H○○的。 問:你票撕給H○○,你前稱支票日期空白,何以知道開票日期? 黃答:H○○有告知我是要開立日及金額,故我日才會打電話予銀行」 (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一五八至一六七頁反 面)。 證人D○對於被告辰○○○所供稱於⒒⒓晚間接獲其電話,而前往證人p○ ○之住處後,即在其住處辦理知慶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等情節,於本 院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審理時結證稱: ⒈其與被告辰○○○及知慶公司完全無關。 ⒉其僅有與知慶公司之股東即證人地○○、q○○夫婦往來,共同投資股票。 ⒊其無被告辰○○○之電話號碼,被告辰○○○僅曾一次途經其住處而上來坐 坐,並非其以電話通知被告辰○○○前去,至證人p○○有無聯絡,其不知 情。 ⒋其不識被告Y○○及g○○,僅曾在證人p○○位於台北市○○街之住處見 過被告Y○○一次。 ⒌惟被告辰○○○於前⒊所述至其住處拜訪時,恰巧即係其前⒋所述見過被告 告Y○○之那一次。 ⒍當晚齊聚之在場者,係在談有關銀行之事。 ⒎其與被告Y○○當庭對質後,仍堅稱「可是我只記得Y○○只去過家一次, 就是那一次啊!」。 證人D○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認識辰○○○,與辰○○○有無關係? 秀:認識,我們僅有一次去澳州玩而聚餐。 問:與辰○○○知慶公司有何關係? 秀:完全沒有。 問:是否認識P○○?與其有無關係? 秀:不認識,亦無任何關係,只有聽過。 問:認識q○○?與其有無關係? 秀:是出國認識的,後來也有做一些台北的股票,只是曾一起買股票而已。 問:是否認識地○○,與其有無關係? 秀:認識,他是q○○的先生,我曾與其一起買股票,他會將股票消息給我。 問:是否認識Y○○?你與其有無關係? 秀:我只聽過她名字而已,但並不認識他,Y○○只曾去我家一次是找劉先生 ,我與Y○○無來往。 問:認識g○○(即黃祝)?與其有無關係? 秀:我不認識她。亦無何等關係。 問:被告辰○○○於⒈供稱:⒒⒓晚間接到你的電話,告以p○○有事 找辰○○○,要辰○○○前往p○○在台北市○○街一二之一號三樓的住 處,請詳述過程?找辰○○○所為何事?(揭示本院第十宗第二二七至二 三一頁) 秀:我沒有辰○○○的電話,辰○○○只有一次途經我住處而上來坐坐,並非 我打電話給辰○○○,她才來。而辰○○○到我住處當天晚上,Y○○與 一位小姐也到我住處,我只見過Y○○一次,剛好就是辰○○○來的那一 次。 問:當天晚上有那些人在場?地○○、q○○有無到場?秀:我不知當天晚上在場人其中一些人的名字,但當天地○○,q○○沒有到 我住處。 問:這些在場人為何齊聚你住處? 秀:是在談有關銀行的事。 問:是否在談辰○○○之知慶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 秀:我不知道。 問:有何意見? Y○○:我沒有去D○家,那天我只到黃蓁蓁的地方,D○可能記錯了。 秀:可是我只記得Y○○只去過我家一次,就是那一次啊! 仁:我去你住處是以前,並非⒒⒓晚上,我當天是到p○○地方的一樓。 蘇告訴代理人:以前Y○○說不認識知慶公司,而D○又表示辰○○○有去他 住處,而未聯絡,請問事前有無聯絡? 秀:⒒⒓當天我沒有以電話聯絡,而⒒⒓以前我也沒有聯絡,我連吳林玉 雲家電話都不知,至於p○○有無聯絡我不知道」(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九日審判筆錄,見本院第十一宗第二三七至二四四頁反面)。 證人p○○於本院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審理時到庭,經本院隔離訊問,先訊 以被告Y○○關於知慶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之過程,據被告Y○○供 稱: ⒈⒒⒓日當天上午,證人p○○、被告Y○○、卯○○及案外人黃蓁蓁在台 北市○○街⒓號一樓之台融公司,商談貸款案之事。 ⒉當天係證人p○○自己要辦貸款而找被告卯○○去,談話間證人p○○有提 到被告H○○曾向劉院長表示廣三集團需要資金,請劉院長能否以其他公司 幫忙貸款。 ⒊當時尚不知欲以那些公司貸款。 ⒋以知慶公司向壬○○○貸款,應係證人p○○之意。 ⒌貸款金額十五億元係由財務處長即被告H○○決定,於決定後再向其報告。 ⒍被告H○○指示廣三集團之員工擔任知慶公司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 ⒎其於⒈調查員訊問時所供,一開始即稱係被告H○○告知其有關知慶公 司貸款,給付該公司一億五千萬元之事;而此三張支票如何交給證人p○○ ,其不清楚;該一億五千萬是否為代價,亦不明瞭。 其供述內容如左: 「問Y○○:按照本院⒌⒓日筆錄(本院卷三宗)被告卯○○供稱⒒⒓日 當天上午,p○○打電話約卯○○到台融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位於 北市○○街⒓號一樓的台融公司,當時你亦在場,說什麼? 仁答:是談貸款案的時間,是劉院長自己要辦貸款而找卯○○去,談話時劉院 長有提到H○○曾向劉院長表示廣三集團需要資金,請劉院長能否以其 他公司幫忙貸款。 問:你與p○○、卯○○、黃蓁蓁談時之內容? 仁答:要請教台北分行主管,有關貸款辦理的手續。 問:如果沒有決定或未找到公司辦貸款,談這些細節有用? 仁答:那時尚不知用那些公司辦貸款。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無關係? 仁答:沒有。 問:與辰○○○有無關係? 仁答:沒有。 問:與q○○、吳林聰、地○○有無關係? 仁答:沒有。 問:以知慶向壬○○○貸款,是否都是p○○的意思? 仁答:應該是。 問:為何貸款是十五億元? 仁答:當時財務處H○○有向我提及;另壬○○○有規定,筆一張公司可放款 十多億,抵押貸款可為五億,而貸款十五億元是財務處長H○○決定, 於決定後再向我報告。 問:提示知慶公司貸款案的保證書,何以保證人均是廣三集團的人? 仁答:他們做連帶保證人,是H○○指示。 問:⒒⒔日下午一時二十七分,p○○由隨從人員陪同坐電梯進入壬○○○ 二樓(即會議室所在)並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二分始坐電梯離開?(提示 本院勘驗筆錄) 仁答:是基於我們私交關係,而且他是立法院院長,p○○當天只是去我辦公 室與我見面與放款案無關。 問:此長達三個小時之時間,p○○一直在你辦公室? 仁答:應該是。 問:⒒⒔日下午你去開會時,p○○尚一直在你辦公室直到下午四時許始離 開? 仁答:他在辦公室是否有與他人見面我不知道。 問:有何意見? 蘇告訴代理人:而知慶公司貸款是廣三集團要用或p○○要用。 仁答:H○○向我說是廣三集團要用,而以一些資料亦證明是廣三之交割款用 。 蘇告訴代理人:⒒⒔前Y○○個人或廣三集團或內員工,有無借款予p○○ 使用? 仁答:不曉得。 蘇告訴代理人:⒑至⒓月間,p○○有無向Y○○個人或廣三集團借錢? 仁答:前述庭期我已提戌○○借款事,及黃祝開立一億五千萬元支票等二筆是 p○○向廣三集團借的。 問:除此二筆借款外,尚有無其他借款? 仁答:應還有。 問:還有那幾筆? 仁答:時間忘了,應該是⒑月底或⒒月初,該段時間,p○○好像有向張小 華借一億元,是向廣三集團借的,所以比較清楚的是在當初選舉期間應 有此三筆借款。 問:都已還了沒? 仁答:好像還沒有。 問:有何意見? 蘇告訴代理人:知慶借款案,如只是廣三集團要用,何以p○○要如此關心; 是否就此知慶借款說明? 仁答:之前已有壬○○○人員及我也表示過了,知慶貸款我不在場,我不瞭解 。 陳告訴代理人:①⒒⒓於黃蓁蓁處,劉院長是否知是貸款一五億元?②依Y○ ○⒈在台中市調站的筆錄,黃祝簽發的三張支票,是以知慶貸款的條件? ③條件是否為佣金? 仁答:三張支票,事後財務處長向我說是貸款一五億元,而當天於黃蓁蓁處應 該還沒有提到一五億元,另我認也沒有佣金的事。問:何以在調查站有提到條件交換說?(提示筆錄) 仁答:我筆錄內也提一開始是H○○告訴我此知慶貸款一億五千萬的事;而此 三張支票如何交予p○○我不清楚,而此一億五千萬是否為代價我亦不 清楚」(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一 八五至一九九頁反面)。 至證人p○○則結證稱: ⒈與被告辰○○○僅有一面之緣,⒒⒓當天係第一次見面,豈有可能以該公 司名義申貸十五億元,且選舉毋須如此龐大經費,至證人D○當天有無以電 話與被告辰○○○聯繫,其不明瞭,惟被告辰○○○之堂弟地○○常至其住 處坐坐而已。 ⒉地○○先前曾向其請託,欲向壬○○○台北分行貸款,以投資股票。 ⒊其不知被告辰○○○為何於⒒⒓至其住處。 ⒋⒒⒓當天上午其僅陪同被告Y○○去找台融公司負責人黃蓁蓁,談股票之 事,並未提到貸款案,當時卯○○不在場。 ⒌被告卯○○供稱知慶、台融兩家公司之貸款案,均係其通知被告卯○○辦理 之語不實。⒒⒓晚間被告卯○○確有至其住處,所談應係貸款之事,惟其 並無參與。 ⒍被告卯○○及辰○○○等在其住處辦理貸款及對保事宜,並無不妥。 ⒎關於知慶公司貸款之背景,其僅知係被告辰○○○之兄弟即地○○需錢投資 股票。 其供述內容如左: 「諭證人p○○入庭。 問:與被告Y○○有無親戚或僱傭關係? 劉答:無。 諭知證人具結之意義及偽證處罰並命具結。 問:認識q○○?與其有無關係? 劉答:認識,但無金錢往來,我與其先生「姓林」有認識。 問:認識P○○?與其有無關係? 劉答:我們是好朋友,選舉期間,就中部金錢往來我是託他處理,除此外無生 意或其他金錢往來。 問:認識戌○○?與其有何關係? 劉答:認識,但無任何往來。 問:認識U○○?與你有何關係? 劉答:他是我乾女兒。 問:認識丑○○?有何關係? 劉答:他是我乾女兒的丈夫。 問:認識V○○?與其關係? 劉答:她是丑○○的太太。 問:認識徐文芳?與其關係? 劉答:是我乾女兒U○○的丈夫。 問:認識張惠櫻?與其有何關係? 劉答:此名我很陌生,想不起來。 問:認識賴易昇?與其關係? 劉答:無印象。 問:認識張雲灣?與其關係? 劉答:無印象。 問:認識紀明宗?與其關係? 劉答:無印象。 問:認識黃祝(g○○)?與其有何關係? 劉答:我曾聽過她名字,我與H○○較認識。有無曾見過黃祝我沒有印象。 問:認識辰○○○?與其關係為何? 劉答:與其僅見過一次面,她有來我住處一次而已。 問:本院⒌⒓筆錄(本院卷第三宗)被告卯○○供稱⒒⒓當天上午,劉松 藩有來電約卯○○到台融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位於台北市○○街十二號一樓 的台融公司,當時Y○○、你、黃蓁蓁談何事? 劉答:我忘了電話是否我打的,而當天是因辰○○○之兄弟(指證人地○○, 即證人q○○之夫)先前有向我請託向壬○○○台北分行貸款,要投資 股票;當天我們談時我並沒有與卯○○見面,我只是陪Y○○去找黃蓁 蓁而已,那天都是談股票的事,我在的時候並沒有提到貸款案。 問:你與知慶公司有無關係? 劉答:完全無關係。 問:辰○○○曾供稱當天接到D○的電話,說劉院長有事找,約晚上點半抵 達北市○○街劉宅處,劉院長告稱因為立委選舉完還要選院長,要用錢, 需要朋友幫忙出面申請借款,要辰○○○幫忙借錢?實在否? 劉答:我與辰○○○僅第一次見面,怎可能向其借公司申貸十五億元,而且我 選舉不需要那麼多錢,D○當天有無打電話給辰○○○我不知,我只知 地○○時常到家裡坐而已。 問:當天辰○○○何時到你劉宅?目的? 劉答:我不知道,可能僅是關心我選舉,或可能想借錢,但說真的那些是我猜 的,我不知辰○○○真正的目的。 問:是否認識卯○○? 劉答:認識。 問:與卯○○有何關係? 劉答:過去曾是同仁關係。 問:卯○○曾供稱(⒌⒓筆錄):⒒⒓當天上午你打電話約他到台融負責 黃蓁蓁處,說有幾個案子要做,至晚上我們三人才到三樓p○○家中才知 知慶案;知慶、台融兩家貸款案,都是p○○通知卯○○辦的;⒒⒓當 天晚上是p○○通知知慶的人送案來? 劉答:不實在,卯○○確到我住處三樓,但他們談的應是貸款的事,而程序我 都沒有參與。⒒⒓卯○○來我家與他們在談何事我不知道,我沒有參 與。 問:本院⒌⒓筆錄,N○○供稱⒒⒓晚上他到臨沂街那邊後,與吳經理在 那裡等,看裡面很多人,有看到p○○院長及他太太,其他人我都不認識 ;⒒⒓晚上去臨沂街劉先生家中,去辦知慶案的對保? 劉答:在我住處辦理對保,我認為沒有何異樣,可是他們在辦時的手續,我沒 有參與。 問:知慶公司當初為何要貸款十五億元? 劉答:我不瞭解。 問:知慶貸款背景為何? 劉答:我僅知知慶公司是辰○○○的兄弟投資股票要用錢。 問:知慶公司貸款案,保證人都是廣三集團的員工,為何? 劉答:我完全不瞭解。 問:當初知慶公司貸款對保在你住處,而知慶公司與Y○○之關係你是否知道 ? 劉答:我不知道,任何人都可貸款,能不能借都是由銀行去核定。 問:⒒⒔下午一時二十七分,你與你的隨從人員陪同坐電梯進入壬○○○總 行三樓(即會議室所在),並於下午四時四十二分始坐電梯離去(提示本 院勘驗筆錄)? 劉答:中企我是負責到⒑⒛,是之前有一些公事、公文,要我補批一些公文 的簽名。 問:申○於調查處表示:「Y○○說這個案子是屬於常董會之權限,劉院長( 指立法院長p○○)己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 劉答:我不知道申○所述,亦不知Y○○有無如此說但我確實在辦公室(曾正 仁辦公室)批公文。 問:P○○表示你有借其台中五信之帳戶,於你選舉期間,他有將五信空白支 票給你使用? 劉答:實在。我是向他人借錢而入其帳戶,我須要時再用,因台中我沒有甲存 帳戶。 問:於⒒月選舉期間你的財務是U○○處理? 劉答:是。 問:有何意見? Y○○答:就知慶公司或其負責人我均不認識亦無關係,都是H○○向我提, 而且說是劉院長那介紹來的。 陳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p○○。 問:提示Y○○於⒈在台中市調查站之筆錄,有何意見? 劉答:無這樣的交換條件說。 問:何人拿黃祝之三張支票交予你? 劉答:此三張並非借款,支票是交予我祕書蘇嘉莉,是H○○向我表示是政治 獻金。 問:三張支票H○○何時交予你秘書? 劉答:是十月底或十一月初。 問:三張支票是否請U○○處理? 劉答:我秘書收到支票即交予U○○代收。 問:有何意見? 陳告訴代理人: ①⒒⒔下午去Y○○辦公室,公文何人交予p○○? ②⒒⒕晚上P○○有找你談貸款,你是否在場?談何事? 劉答:公文有很多種,以前他們是以傳真到台北給我去批,銀行再依傳真辦事 執行,後來因我離職,而回去補批公文;⒒⒕晚上約有二、三人去, 何人忘了,是P○○說要貸款但後來卯○○說不符,P○○就走了; ⒒⒔下午,我去Y○○辦公室批公文,並沒有說到貸款的事,這些公文 是董事會內的女職員拿給我的(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見本 院第十一宗第一八五至一九九頁反面)。 證人p○○自六十九年六月九日起擔任壬○○○之前身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董 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董事長,至八十七年股東會改董監事時止卸 任;被告Y○○則自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該行之常務董事,另自八 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副董事長,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股東會改選董監 事,開始擔任董事長,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遭財政部予以解任等事實, 有壬○○○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中銀董字第四一八六號函附相關人事資料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十九宗第四至五十六頁)。 依壬○○○台北分行之知慶公司授信案卷內資料顯示: ⒈知慶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成立,設在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五三 八號,資本額二千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⑴對各種生產事業之投資,⑵對 證券投資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之投資,⑶對興 建商業大樓及住宅之投資。 ⒉該公司八十六年之度營業額為О,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為一 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 ⒊至八十七年九月份止,知慶公司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四千九百四十萬元之貸 款債務,負責人即被告辰○○○亦有二千二百三十五萬元之貸款債務。 ⒋該公司申貸之十億元信用貸款,以辰○○○及該公司股東吳林聰、職員黃桂 真擔任連帶保證人。 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經調查員持搜索票在廣三集團總部,扣得一本記事簿, 其中一紙關於廣三集團與證人p○○之間支票鉅額往來之記載,即扣押物編號 :貳-6,扣押物名稱:廣三集團財務部資料,該紙記載:⒒⒊、⒒⒌、 ⒒⒎劉先生皆各一億元。此據證人r○○於⒏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乃證 人p○○於上述時間向該集團調借三億元,並以台中巿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 社支票存款第一0一三九-五號帳戶之支票六張(經查發票人為:張危結)、 面額均五千萬元,交該集團收執,經r○○以林晃斌之帳軋領其中一張遭退票 ,目前其餘支票仍在該集團保有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在卷。 問:《提示⒓於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查扣證物乙份》其中⒒⒊、⒒⒌ 、⒒⒎分別有劉先生一、0000萬,一、0000萬、一、0000 萬及#10139-5台中二信大智NO:1、00000-00000 00各5000萬(⒒⒌)、5000萬(⒒⒖)、5000萬( ⒌⒌)、5000萬(⒌⒖)、5000萬(⒒⒌)、5000萬( ⒒⒖)係代表何意義? 答:《經詳視後作答》扣押證物內容所載並非我記載。事後我所瞭解,係劉松 藩向廣三集企業團調借之資金共新台幣(下同)三億元,雖有開立台中二 信大智分社#10139-5帳戶支票共六紙,分別為NO: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每紙面額均為五千萬元,發票日分別為⒒⒌、 ⒒⒖、⒌⒌、⒌⒖、⒒⒌、⒒⒖作為償付,但均無兌現。 問:前述p○○所調借之三億元資金係自那些帳戶所支出? 答:我並不清楚。需向廣三企業集團財務瞭解才清楚。 問:前述台中二信大智分社#10139-5帳戶支票,票號NO: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之支票現置何處? 答:台中二信大智分社#10139-5帳戶支票NO:0000000、面 額五千萬元、發票日⒒⒌,我於支票屆期時,曾於所借用之戶頭,中興 商銀南台中分行(即原台中四信南台中分社)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林晃斌,提出交換,然未兌現。其餘五張支票,因p○○ 財力困窘,無法支付,故央請廣三企業集團暫不予提出交換,況且上述# 10139-5帳戶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支票仍由集團保管。 問:經查你所使用之林晃斌上海商銀大里分行000-000-000000 0號帳戶,曾於⒊⒍自第一商銀營業部元大多利基金專戶匯入二千萬元 三筆及一五三四0四元,該款項係你個人或廣三企業集團投資理財所得? 答:該款項係我於⒉自林晃斌之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所匯出六千萬元,玉第 一商銀營業部0000-0000-000號元大多利基金專戶購買基金 投資所得,於⒊⒍所匯返林晃斌上海商銀大里分行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其中一五三四0四元為投資利息所得,款項均屬我 個人所有。 問:《提示台灣省合作金庫復旦支庫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對帳單影本乙份》,經查該對帳單所載⒊⒙計有王淑瑤、李素貞、沈瑞 鳳、林晃斌匯款至該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為一億元 ,係作何用途?資金係何人所有? 答:《經詳視後作答》因潘俊榮曾欲向Y○○調借資金一億元,因其無多餘款 項出借,乃請由我代為處理,當時係答應借短期週轉用,故而我先向王淑 瑤調借六百萬元、李素貞調借七百萬元,另我所有之林晃斌帳戶匯出四千 九百五十萬元,沈瑞鳳帳戶匯出三千七百五十萬元,合計一億元,於⒊ ⒙依潘俊榮所提供之台灣省合作金庫復旦支票第0000-000-00 000號帳戶。 問:前述潘俊榮所調借之一億元事後有無返還? 答:我曾向潘俊榮請求清償,惟其財務狀況不佳,故允諾稍後再清償,迄今仍 未歸還。 問:《提示蔡王錦霞買賣裕豐股票明細表,期間⒒至⒓》該買賣裕豐 股票之資金係屬何人所有? 答:《經詳視後作答》蔡王錦霞係我母親,⒒-⒓間買賣裕豐股票, 全係我個人以其名義從事買賣,資金係我個人所有。問:《提示:穎德國際投資等帳戶資料影本乙份》請詳視該帳戶資料是否均為 你使用? 答:《經詳視後作答》貴站所提示之資料帳戶係屬我個人使用者,我打ˇ註明 ,餘帳戶大概是與我所用之帳戶有資金往來之關係戶。 問:有無補充? 答:經查⒒;⒓⒉蔡淑娟自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分別提領三千萬與五千 萬元,均作為順大裕支付千友營造工程款。王麗萍於⒓⒏;⒓⒐; ⒓⒒自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提領三千萬元、一千萬元、六千萬元,均係廣 正開發原擬向順大裕購屋(大廣三工學店),後因集團出事後,廣正開發 取消上述之購屋,故由順大裕退還所收之購屋款,事後作為廣正開發支付 予廠商之貨款。⒒⒔自陳娜慧、陳靜坤、d○○、黃祝、李秀霞、陳 秀枝、陳柳月、林小煥、C○○、宋名娜在各證券商資買中企或順大裕股 票,事後均已售出,再將資金於⒒前投入購買股票,最後均遭證券商 融資斷處分。⒓⒐千友營造於永興大墩分行領回現股三00張已出售 ,作為千友營造營運資金。⒒千友營造在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所購之 順大裕五00張,目前仍在德昌證券千友帳戶。⒒⒑葉文珍,⒒⒗ 黃姿菁、葉文珍、林政權、葛蓓蓓、d○○、陳世香、施偉光、蔡美蘭等 ,⒒瀚誠國際等名義所資買或資賣之中企或順大裕股票之資金,均再 提供作為股票交割款,事後資金流向部分,均是股票遭證券商融資斷頭處 分。⒍⒒m○○名義於統一台中分公司所領回順大裕50張已賣出,資 金提供集團營運。⒒⒛j○○名義在建弘豐原買順大裕4500張, 股票事後證券商處分,款項沖帳。⒒裕寶投資名義在萬盛台中分公司 賣出50張順大裕,款項遭證券商沖帳。⒒黃祝名義在永昌證券大里 分公司購450張順大裕,於⒒在大慶證券賣出410張,所剩40 張股票目前仍在永昌大里分公司黃祝集保戶內。但事後是否被該證券商沖 帳,我並不清楚,因為證券商不願配合核帳。⒒康禾投資名義在中 興證券中正分公司現賣順大裕五00張,獲款00000000元,已遭 券商沖帳,當初係有簽取款條,交由證券商逕予提領沖銷集團之應交割部 分人頭帳戶之款項,至於明細,因證券商不提供核帳。⒒康禾投資名 義在德昌大里分公司現賣順大裕三00張(股票由永興大墩匯出),款項 已提領,支用於千友營造營運,可從⒋⒘我所提供之現金帳中查出(即 含⒒收入000000000元中)。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卷第二十宗第五-八頁)。 證人即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戌○○,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被告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或二十五日左右,要求其先匯一億元至P○○在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帳 戶,其遂先借給被告Y○○一億元,Y○○表示一、兩天之內即將償還。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我畢業於日本明星大學濟濟系。曾任黨工救國團專員,八十二年間成立隆 園建設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八十二年間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董事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擔任常務董事,另擔任曾氏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迄今。 妻:林陳金雀育有二子一女。長子林林岳鋒、次子天○○、長女林瑞如, 均己成家、長媳蔡秀青、次媳藍雅華。女婿張世偉。問:你擔任廣三企業集團旗下: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廣三崇光百貨股 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起迄時間? 答:曾氏國際投資及廣三崇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到今我即擔任監察人。 問: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你擔任監察人,你有無實際出資?持投多少? 答:我未出資。但Y○○為我出多少資金及我持股多少我本人不清楚。 問:廣三崇光百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召開董監事,並將廣三集團持股出售 給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你有無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董監事會議?該 董事監事會有無召開,詳情為何? 答:我沒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董監事會。當天廣三集團 有無召開此董監事會議我不清楚。 問:你擔住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你有無實際出資?持股多少? 答:我本人沒有出資。持投多少我不清楚。 問:你及你的妻子林陳金雀、子林岳鋒、天○○等家族,平時有無買賣順大裕 股票?平常進出金額? 答:我及我家人平常有買賣股票、電子股、宏電、台積電旺宏,國產南港、久 津長億、順大裕等約十五支左右,平常進出金額約在新台幣四、五億之間 。 問:你於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是否有開立:00000000.12329帳號:於何時開立? 該帳戶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餘額維持若干? 答: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我曾開立帳號,但何時開立我已忘記了,該帳戶平常均 是由我二兒子,天○○及媳婦、藍雅華處理,平常應有千萬元在進出,是 作股票買賣交割用的。 問:前述帳戶之存褶及印章係何人所保管?帳戶內款項提額情形是否清楚?是 否需經你本人同意方可提領?有無借給他人使用? 答:存褶及印章係天○○在處理。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我不清楚,均是天○○ 、藍雅華在處理。除我家人外,不曾借給外人使用。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有無自前揭彰化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 000帳號匯出新台幣6000萬元至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 0000000000000天○○帳戶內該匯款來源?作何用途? 答:該筆款項係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匯進50 00萬元,還先前Y○○向我 借新台幣一億元之款項。另我帳戶內有一千萬餘元,所以才會匯六千萬元 至天○○設在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內。Y○○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或二十四日《詳細日期已忘》要求我先匯一億元給P○○作於台中市第五 信用合作社帳號內《帳號我己忘了》,我先借給Y○○、Y○○表示一、 兩天之內就會還。我匯給P○○要向Y○○借的,致於內情我不清楚。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Y○○先匯五千萬元進到我帳戶,目前仍欠我五千 萬元。 問:P○○係何許人,為何P○○向Y○○借款,需由你先行支付? 答:P○○是三多證券公司董事。約四十二歲左右,住何處我不清楚。Y○○ 是請我幫忙先撥付給P○○事後Y○○會歸還。但因發生廣三集團財務危 機,故迄今Y○○仍欠我五千萬元。 問:(提丕戌○○扣押物:編號陸、帳冊㈠此帳冊係何人記載?帳冊內林陳金 雀:彰銀北屯:000000-000000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匯入: 235,130,000元,台支×3000元六張,林岳鋒彰銀北屯00000000000、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匯進168,766,515元台支×五張3000十PCS(1000 ),餘款匯泛亞枝:9000,000元,泛亞枝:0000000元,農會金雀: 00000000元;天○○、彰銀北屯:000000000000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匯進00000000元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支×1;林連渟彰銀北屯: 000000000000、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匯進、000 00000元、台支×1 ,均記載有大筆資金匯入、匯入後立即轉成台支支票,請問該等資金來源 為何要立即換成台支?答:《經詳視后作答》此帳冊係我媳婦藍雅華登載 的。這些錢如何進來的我不清楚,需問林岳鋒、天○○、林陳金雀及我媳 婦藍雅華才能知道。換成台支支票係要將這些錢,拿給檢察官主動到案說 明。 問:前述扣押物中,林陳金雀彰銀北屯00000000000、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匯入00000000元換台支(3000)六張,另餘款匯出存入:農會金雀 00000000元,匯出存入泛亞枝:0000000元,為何前述你說該等匯款如何 匯入你不清楚,但確能餘款匯入,你及林林金雀帳戶內? 答:Y○○欠我錢我將Y○○欠我的部分扣下,並將廣三集團財務處匯進的錢 全數換成台支、主動投案交給檢察官。所以才會有這種情形。 問:前述扣押物中,你及你的家族成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 全部出清順大裕股票、廣三集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違反交割,你又 是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為何會如此湊巧?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日大安銀行發生賣廣三集團質押順大裕股票,我看 狀況不對,所以將部分持有,順大裕股票賣出。 問:你擔任曾氏國際投資公司:監事、與Y○○交往密切有無替Y○○洗錢? 答:沒有」(見第4卷第一О三頁反面第一行-一О六頁反面第一行)。 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葉文珍上海商銀中港分行第0八一0六-八號帳 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提領一億元後,分別匯至誠泰銀行第000000 000000號丑○○之帳戶四千萬元,至第00000000000號U○ ○帳戶三千萬元,至第000000000000號D○之帳戶三千萬元。此 有證人葉文珍之證詞及匯款單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十四宗第三三至四 五頁)。 證人葉文珍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巿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及現職? 答:在卷。 問:你是否曾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開立000000-0號帳戶(戶 名:葉文珍)使用?平常該帳戶之存摺及提領款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保管 或持有? 答:我於任職廣三企業集團時,曾應公司財務處要求開立很多帳戶供廣三企業 集團使用,故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開立000000-0號帳戶, 有關該帳戶之存摺及提領款印鑑章均由公司財務處統籌保管,其帳戶交易 往來狀況,我完全不清楚。 問:(提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號帳戶⒒⒉存 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二張)該二份取款憑條各提領新台幣(下同)五千萬 元,是否為你所填寫提領? 答:(經詳視後作答)並非我本人所填寫及提領。 問:(提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三份)該三份匯 出匯款申請書顯示⒒⒉自前揭你個人名義之000000-0號帳戶提 領一憶元後分別匯款至誠泰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丑○○)金額:四千萬元;至第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U○○)金額:三千萬元;至第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D○)金額:三千萬元,是否為你本人所匯出?作何用途?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三筆匯出匯款計一億元,並非我經辦,且其用途我完 全不清楚。 問:前述丑○○、U○○、D○三人你是否認識?有無金錢借貸往來關係? 答:丑○○、U○○、D○三人我完全不認識,並且沒有金錢借貸往來關係。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卷第二十四宗第三三-三四頁)。 證人P○○於⒈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⒒⒕午間,接獲p○○之私人秘書U○○之電話,聯繫其北上至p○ ○先生位於台北市○○街寓所,洽談貸款事宜;其與其弟陳飛皓約於當晚九 時許至p○○寓所,當時尚有約十名不識者在場,其提出浩浩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及三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資料供卯○○初審,擬洽借二億元 ,卯○○面有難色,其乃作罷返回台中。 ⒉其個人資金調度使用之帳戶,包括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00-00 -000000-0號活期儲帳戶,及00-00-000000-0號支存帳戶,均有提供給p○○作資金調度使用,支票帳戶偶會提供空白支票交 p○○使用。且有關p○○借用其上述帳戶之資金週度,其均直接與p○○ 之秘書U○○聯繫。 ⒊台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曾於⒒⒗通知其前述帳戶匯入一億元,其不知係何 人所匯,因八十七年十月間p○○曾請其將五信活儲帳戶傳真至廣三集團備 用,其直覺應係p○○所匯入,經聯繫U○○後,U○○請其轉存至其在五 信之支存帳戶,當時其認為大概係p○○借用其空白支票,欲軋票之用。此 後該一億元之流向,其不清楚。 ⒋p○○約自八十三年間起,即經常向其借用00-00-000000-0號空白支票使用 通常僅三至五張而已,惟八十七年立法委員改選期間,曾請其領用一00張 空白支票供p○○使用,事後支票回籠,其發現面額均為一00萬或六0萬 元,其未便向p○○追問用途。 ⒌關於其在五信之活儲帳戶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匯入一億元乙事,據 事後戌○○向其提及,戌○○受Y○○之指示,曾匯款至其前述活儲帳戶, 作為p○○於台北市競選期間輔選經費使用,上開款項是否即為戌○○所言 之一億元,其尚待明瞭。 ⒍另其在五信之活儲帳復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由誠泰銀行民生東路 分行之丑○○帳戶匯入四千萬元乙事,其不識丑○○。⒎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夕,U○○以電話通知其:前所匯入其活儲帳戶 之款項原欲作為p○○選舉經費之用,擬在台中地區運作時使用,後來決定 改在台北運作,請其按U○○所提供之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U○○、V○ ○、丑○○等人之帳戶,將其活儲帳戶內之款項匯回。而經其請公司會計小 姐至五信將款項匯回台北市上揭U○○等人帳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你的經歷及現職? 答:我原從事不動產買賣生意,八十年起投資山坡地開發業務。八十七年九月 間與兄弟陳中勝、陳飛皓合夥買下三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更名為 台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另於八十八年間投資經營汽車旅館。 問:浩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係成立於何時?申請登記資本額?從事何種營 業項目? 答:大約在民國《下同》七十八、九年間《詳細日期待查》設立浩浩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主要營業項目為從 事不動產投資投資買賣業務,及山坡地開發業務。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你曾否與p○○先生至台北市其寓所洽談有關向台 中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事宜?當時情形為何? 答:有的,八十七年九月間,我們兄弟買下三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十月 廿三日完全交接清楚,當時,我資金調度上尚差數百萬元,故而曾向當時 尚任壬○○○董事長職務之p○○先生提及貸款週轉事宜,因劉先生是我 數十年故交,平常若其有資金調度問題亦會向我調借,也因此緣故,他答 應幫我留意。俟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午間,我接獲p○○先生,私人秘書 U○○小姐電話聯絡北上至p○○先生位於台北市○○街寓所,洽談貸款 事宜我及與弟弟陳飛皓當天下午及至台北p○○寓所,大約六點左右抵達 台北市,九點多至劉先生寓所,當時尚有其他不認識的人約十人,我抵現 場後,先與壬○○○台北分行吳經理,就我所提供之浩浩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及三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資料供吳經理初審,因先前多次與 p○○先生及Y○○私下聊天時,曾提及欲洽借一億至三億左右,當天, 我原準備借二億元,但我看吳經理面有難色,我不便為難他,故而經與弟 弟陳飛皓協商後,決定不向壬○○○借款後,即返回台中。 問:當天你有無因借款問題與p○○或Y○○當面洽談?答:沒有,我與吳經理洽談期間,適p○○、Y○○與其他客戶洽談,我知道 若再找劉、曾二人出面,當時借款他們一定會交代下去,辦妥二億元借款 ,這樣反而造成吳經理及其屬員相當為難,我才沒有再去找劉、曾二人。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欲向壬○○○借款當時,你實際需求多少資金 ?為何需洽借二億元,係作何用途? 答:我當時資金缺少實際上沒有近二億元,我因先前股票投資有虧損七百餘萬 元,故希望能有多餘資金可作為股票投資資金用途。問:你原先準備向壬○○○借款,究係為你前述所言純為個人投資理財,抑或 是提供公司名義供作他人借款使用? 答:完全是我個人及證券公司方面投資理財所需。 問:你與那些人較有資金調借往來情形? 答:我平常較有資金往來調借者有:p○○、楊天生、戌○○等人。 問:你計於那些金融行庫開立帳戶往來? 答:我個人資金調度使用帳戶為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00-00-000000-0 號活期儲帳戶及00-00-000000-0號支存帳戶,另於合庫北屯支庫支存帳戶 (待查)為公司支付工程款所使用,其中五信活儲及支存帳戶有提供給劉 松藩先生做資金調度使用,支票帳戶偶會提供空白支票交p○○先生使用 。 問:有關p○○先生借用你前述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活儲00-00-0000 00-0及支存00-00-000000-0號帳戶調度資金均由何人負責? 答:我有關資金調度上聯絡均直接與p○○私人秘書U○○電話聯繫,我並未 見過U○○本人。 問:《提示: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匯款解付傳票影本總號1039、1040 、1041、1085、1091、1092計五張分別自誠泰民生東匯入二,000,0 00元,一0,000,000元,二0,000,000元及安泰長安 ,匯入二0,000,000元,二0,000,000元,一0,00 0,000元,合計一00,000,000元》請你仔細檢視該傳票所 匯入款究係何人所匯入?作何用途?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並不知道前述傳票影本總號:1039、1040、1041、10 85、1091、1092之實際匯款人,我並不清楚,我是接獲合作社通知於⒒ ⒗有一億元款項匯入我的00-00-000000-0活儲帳戶,因為於八十七年十月 間p○○曾要求我將活儲帳戶傳真至廣三企業集團備用,我直覺是否即劉 先生所匯入,故而電話聯繫U○○,陳小姐交代我轉至支存00-00-000000 -0號帳戶,我想大概是p○○先生因借用我的支存帳戶支票《空白支票》 軋票用的。 問:前述一億元匯入款轉至你前揭支存00-00-000000-0號帳戶後資金流向為何 ?) 答:根據帳戶追查事後一億元於⒒⒗轉入第七商銀國光分行六0,000, 000元,翌日轉入同行四0,000,000元,其用途我並不清楚。 問:p○○向你借用前述00-00-000000-0號帳戶空白支票使用情形為何? 答:大約自八十三年間起p○○即經常向我借用00-00-000000-0號空白支票使 用,通常都是三-五張而已,八十七年立法委員改選期間曾叫我領用一0 0張空白支票供其使用,事後支票回籠我發現均是一00萬或六0萬元, 我未便追問其用途。 問:《提示: 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活儲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乙 份》該明細表內於⒒匯入二筆二0,000,000元,及⒒匯 入五筆二0,000,000元,合計一四0,000,000元,係何 人所匯入?作何用途? 答:《經詳視後作答》實際上匯款人我並不清楚,惟據事後戌○○曾向我提及 曾受廣三企業集團Y○○之指示,曾匯款至我活儲0000000號帳戶,作為 p○○於台北市競選期間輔選經費使用,故於⒒是否即為戌○○所述 及之一億元匯款,需再進一步查明。 問:據本站調查⒒,前述之二筆二0,000,000元匯款存入你0000 000號活儲帳戶係由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活儲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所匯入,丑○○其人你是否認識? 答:我並不認識丑○○其人。 問:《提示: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87.11.24電腦匯款申請書【代傳票 】影本,總號:433、434、441、442、443、444計五份》該傳票顯示你自 ⒒於活儲0000000號帳戶領現後分別匯款二筆一五,000,000 元入安泰商銀長安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U○○》匯款 二筆二0,000,000元入安泰商銀長安分行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戶名:丑○○》,合計一億元,係何人所匯,作何用途? 答:《經詳視後作答》⒒前夕《詳細時間記不清楚》U○○以電話聯繫我 ,你前所匯入活儲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原作為p○○選舉經費用,打算 在台中地區運作時使用,後來決定改在台北運作,故而希望我依其所提供 之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U○○、V○○、丑○○之帳戶,要我將帳戶 內款項匯回,我即叫公司會計小姐去合作社將款項匯回台北市前揭U○○ 等人帳戶。 問:你曾否貸款供p○○使用? 答:p○○曾因競選經費需要而向台中第七信用合作社《更名為第七商業銀行 》營業部信用貸款四千萬元由我擔任保證人,於⒒⒛借款屆期,需要償 還,故而我向蔡瑞煙律師、陳小鈴調借二千萬元,分別匯自世華台中分行 蔡瑞煙律師帳戶三,000,000元,陳小鈴世華台中一四,000, 000元,另三,000,000元。同時我自支存帳戶開立二0,00 0,000元,合計四0,000,000元存入第七商銀營業部p○○ 帳戶俾能償付當天借款本金,事後p○○亦有匯還我代墊付之四0,00 0,000元,而該信用貸款日前已完全清償。 問: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q○○你是否認識? 答:完全不認識。 問:p○○除使用你前揭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支存00-00-000000-0號 帳戶外,尚有無使用其他帳戶? 答:據我所知,p○○尚使用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支存000000-0號 帳戶《戶名:張危結》。 問:你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卷第十宗第一六三-一六七頁)。 證人P○○再於⒉⒙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關於調查員所提示令其辨識,其五信支存第00-000000-0號帳戶 之一00張支票提示資料(見本院卷第二十四宗第五三-一五五頁),並非 其個人所簽發,乃p○○向其借用空白支票使用,故其不明瞭於何日所簽發 ,亦不清楚持票人或提示人。 ⒉關於p○○借用其名義之空白支票,其不知各支票事後兌領付款之來源,由 p○○調度後,匯轉至其前述支存帳戶,或先存入其活儲00-00-00 0000-0號帳戶,再轉支存帳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巿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你的經歷及現職? 答:在卷。 問:你於⒈⒓在本站所作陳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 問:(提示P○○之台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支存第00-000000 -0號帳戶支票提示資料乙份)請你仔細辨識該等支票是否為你本人所簽 發並交付給各相關持票人? 答:(經詳視後作答)貴站所提示供我辨認之我個人名義之支票並非我個人所 簽發,如我於⒈⒓所述,係前立法院長p○○向我借用空白支票使用, 故其相關持票人或提示人我並不瞭解。且於何日簽發,我也不清楚。 問:前述p○○先生借用你名義之空白支票,各支票事後兌領付款來源,你是 否清楚? 答:我並不清楚,因為他各張支票開立金額及到期日,係由p○○先生他們負 責,故支票兌現資金亦由彼等去調借後匯轉至我支存帳戶,或先入活儲0 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支存。 問:經查⒒⒗前述你名義支存00-000000-0號帳戶,於⒒⒗簽 發三張面額各二千萬元支票(票號: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 )經第七商銀國光分行活儲期一四-九專戶提領後,翌日分別轉入陳正順 活儲六一六五六號及張翠瑛活儲一0三二0四號帳戶各三千萬元,並改購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對其資金流向及用途你是否清楚? 答:我完全不清楚,如前述該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三張支票, 係p○○先生所借用的,故其簽發日期、支票到期日,及資金調借狀況, 我並不瞭解。 問:同前述你支存帳戶於⒒⒘簽發AC0000000、AC0000000票號,金額各二千 萬元支票二張,係於第七商銀國光分行提領,由吳樹(帳號:七五九二- 二號)提示後於⒒⒛由陳長煌提領現金三千萬元,⒒轉存一千萬元 入陳長煌支存三一六六-八號帳戶,對其資金流向及用途你是否瞭解? 答:我並不清楚,該AC0000000、AC0000000支票,亦是p○○先生所借用支票 。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卷第二十四宗第一-二頁)。 本院之心證: ⒈從知慶公司貸得之十五億元悉數流用於廣三集團,有後附知慶公司授信案之 資金流向圖、分析圖及導讀說明可證(詳待後述),如此綿密之資金流向, 必經廣三集團事先縝密之規劃,該集團明顯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壬○○○台 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供集團本身使用。 ⒉而知慶公司何以會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被告辰○○○屢稱係因證人p○○ 以立法委員之選舉需要經費為由,向其商借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壬○○○申 請貸款,其始於⒒⒓晚間至證人p○○之住處,辦理對保等相關事宜;被 卯○○亦反覆供述證人p○○指示交辦知慶公司之申貸案,並以電話通知其 於⒒⒓晚間至p○○之住處辦理;被告N○○、o○○、己○○、午○○ 等人則不僅以書面提出報告,詳載⒒⒓晚間經被告卯○○之通知,前往證 人p○○之住處辦理知慶公司申貸款之對保手續、資料欠缺,直到⒒⒔凌 晨四時許始離開等情節,並於本院審理時再三為相同之陳述。 ⒊被告辰○○○、卯○○、N○○、o○○、己○○、午○○等人前開敘述, 除辰○○○所稱證人p○○以立法委員之選舉需要經費為由,商請其以知慶 公司向壬○○○貸款乙節,是否屬實,留待後述外;其餘所供,互核相符。 而以被告辰○○○、卯○○、N○○、o○○、己○○、午○○等人對照證 人p○○之職業、身份、地位,若非事實,被告辰○○○等人應不致不約而 同地指向證人p○○。又被告辰○○○、證人地○○、q○○與被告Y○○ 、g○○等人本來素不相識,亦有其等前開供述可憑。從而,知慶公司之所 以會向壬○○○台北分行申請貸款,顯因證人p○○居中促成,並由其聯繫 被告卯○○及辰○○○於⒒⒓當晚在其住處辦理此件申貸案之相關手續。 ⒋被告Y○○與證人p○○結識多年,p○○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 台中商業銀行之董事長,Y○○亦自同日起在該行擔任常務董事,及至八十 四年十月十二日,Y○○透過董、監事改選,取得台中商業銀行之經營權後 ,Y○○亦僅擔任副董事長,仍由p○○繼續擔任董事長至八十七年十月間 改選時止等事實,有如前述,二人關係匪淺,不言可喻。故被告Y○○於本 院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隔離訊問時,供述:⒒⒓日當天上午,在談話間 證人p○○言及被告H○○曾向p○○表示廣三集團需要資金,請p○○能 否以其他公司幫忙貸款等語,足以採信。 ⒌知慶公司固因證人p○○居中促成,而向壬○○○台北分行申請貸款,惟被 告辰○○○所以同意,非如其所言:證人p○○以選舉為由向其借用云云。 此因證人p○○與地○○交情匪淺,證人D○(即辰○○○所稱之「劉媽媽 」)更與地○○、q○○夫婦共同投資股票,D○甚且仰賴地○○提供之資 訊選股,其等前已供明;證人地○○及q○○復均投資知慶公司,為該公司 之股東,被告辰○○○且係地○○之堂姊;甚至在壬○○○台北分行知慶公 司之授信書卷中,關於知慶公司之資料表,在表內「組織及一般狀況」之 「實際經營者」乙欄,更記載實際經營者為地○○。則以證人p○○擔任立 法委員多年,當時仍為立法院長之身份,又與地○○夫婦有相當之交情,實 不可能造假詐騙被告辰○○○,致友人地○○夫婦所投資之知慶公司平白無 故背負十五億元之債務,同時使廣三集團無須支付任何對價即取得十五億元 之資金。足見被告辰○○○所辯顯非事實。 ⒍被告辰○○○既非欲幫助證人p○○參選,則其以知慶公司向壬○○○台北 分行申貸十五億元鉅款之動機為何,觀諸被告Y○○於前㈨⒈調查員訊 問時所供:「案發以後財務處長H○○,曾告訴我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 廣三集團借款一億五千萬元,並簽發黃祝個人名義支票三張,每張面額五千 萬元,借款時是由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名義讓廣三集團向台中 商業銀行借款之條件交換」等語,不難索解其中關於交付三紙合計一億五千 萬元之支票,作為廣三集團使用知慶公司名義貸款之條件交換乙節,應屬事 實。此從後附分析圖中之「圖二之1-3-Iq○○150,000千元資金分析 圖」所示,被告g○○開立之其中二紙支票經q○○提示存入其農民銀行信 義分行之帳戶後,再流至地○○、q○○(支存)、台宇實業有限公司(負 責人:地○○)等人之帳戶,其後又從農民銀行信義分行q○○之支存帳戶 ,流至吳林聰、知慶公司、辰○○○等人帳戶之資金流向,亦可以證明屬實 。 ⒎證人D○堅稱被告辰○○○僅曾至其住處一次,且亦僅曾在其住處見過被告 Y○○一次,剛好二人係同一次出現在其家中。此種巧合在一般生活經驗中 ,確實容易使人記憶深刻,其此部分證詞屬實可採。況被告Y○○亦供承於 ⒒⒓日當天上午,曾與證人p○○、被告卯○○及證人黃蓁蓁在台北市○ ○街⒓號一樓(位在證人p○○住處之樓下),商談貸款案之事,有如前 所載,更佐證D○上開證詞為真。且基於前開理由,被告Y○○、辰○○○ 當天所以在場,厥因雙方達成前述交換條件後,為踐履知慶公司向壬○○○ 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之協議。 ⒏被告g○○係廣三集團財務處之財務室經理,與被告Y○○及目前通緝中之 被告即財務處長H○○,均為廣三集團中負責資金措籌及運用之人。而知慶 公司貸得之金額悉數於⒒⒔下午即被匯至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此 部分詳待後述),其複雜多端之資金流向及用途,有後附流向圖、分析圖及 資金流向說明可按,其中為數龐大之金額直接、間接用以買進順大裕股票。 如此複雜之用途,不論係償還貸款、或作為購買順大裕股票之交割款、或給 付券商順大裕股票之融資追繳,必經事前詳細之規劃、計算,絕非被告H○ ○一人能夠勝任。若為廣三集團負責資金措籌及運用之人於事前不知將有巨 額資金可以運用,何以知慶公司貸得之款項於⒒⒔下午即被匯至如後附資 金流程圖所列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被告g○○難辭其責。其事前顯即 知悉廣三集團將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壬○○○貸款,並因身為財務室經理, 與被告Y○○、H○○共同掌控廣三集團之財務狀況,關於廣三集團與知慶 公司間一億五千萬元之條件交換,被告Y○○、H○○因而才會責令被告g ○○以其名義開立前述三紙支票支應,其辯稱當時被告H○○並未告以支票 之用途云云,應係避重就輕之語,不足採信。 ⒐以前述知慶公司之基本資料,可知該公司規模不大,營業項目係投資各種事 業,但八十六年之度營業額為О,經營成效明顯不彰,獲利能力不佳,尤其 當時知慶公司之淨值僅餘一千八百餘萬元,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可觀之債務 待償,任何人均極易判斷該公司毫無條件可以貸得十億元之信用貸款。被告 Y○○當時為台中商業銀行之董事長,受託為台中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處理 理事務,竟違背董事長之職務,與被告H○○、g○○、辰○○○及證人p ○○共謀以知慶公司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另以 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借五億元,而將此十五億元資悉數供其廣三集 團使用,造成壬○○○之財產受損,其等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共同犯 意聯絡,相當明確。而被告辰○○○與該公司股東吳林聰、職員黃桂真均擔 任十億元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以吳林聰、黃桂真之身份、職務對於該公 司並無貸得十億元信用貸款之條件,必知之甚明;兼之前述一億五千萬元之 條件交換,本院因認其等與被告辰○○○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 犯(吳林聰、黃桂真二人均未起訴)。 ⒑依後附分析圖中之「圖二之1-3-Iq○○150,000千元資金分析圖」所 示,被告g○○所開立之三張面額各五千萬元支票,其中一紙五千萬元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存入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丑○○之帳戶。被告Y○○ 、辰○○○及證人p○○既共謀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共同背信向壬○○○台 北分行套取鉅額資金,且被告Y○○之廣三集團給予知慶公司方面該三紙支 票,作為條件交換;而丑○○之帳戶乃U○○用以為p○○調度選舉經費之 用,有其等之供述可證,則存入D○之女婿丑○○帳戶之該五千萬元,顯係 p○○自知慶公司方面所取得酬謝之佣金。 ⒒被告Y○○既給予知慶公司方面一億五千萬元之巨款,作為以該公司名義共 同背信向壬○○○台北分行套取大額資金之條件交換,知慶公司方面並有給 付p○○五千萬元之佣金;同理,被告Y○○對於居中找來知慶公司促成此 事之p○○,不致於毫無酬謝。根據前揭證人葉文珍、r○○、戌○○、P ○○之證詞,及前述各該匯款單等證據資料,被告Y○○之廣三集團方面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及二十三日(戌○○部分之一億元 ,參見前述分析圖所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由戌○○之媳藍雅華從 彰銀北屯分行之林岳鋒、天○○、林連渟帳戶共匯一億元至P○○帳戶), 共給與p○○五億元,並至少有戌○○之一億元匯入P○○所提供給p○○ 作為選舉資金調度所用之帳戶,p○○還請P○○領用一百張空白支票供其 使用。因此,p○○不僅從知慶公司方面取得五千萬元,亦向被告Y○○方 面至少拿取一億元之代價,絕非無償與被告Y○○等人共犯背信罪。 ⒓綜合前述,被告Y○○、H○○、g○○、辰○○○、證人p○○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被告Y○○、H○○及g○○並均基於概括之 犯意,共謀由被告Y○○違背擔任壬○○○董事長之職務,利用不符貸款資 格之知慶公司,於⒒⒔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 被告辰○○○、證人p○○分得取得一億元及至少一億五千萬元代價;被告 辰○○○再與吳林聰、黃桂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擔任連帶保證人,且另 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五億元等犯行,足可認定。 被告Y○○、g○○因廣三集團需資金週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 括犯意,復與證人黃蓁蓁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計劃以台融公司之名義,由被告 Y○○違背其職務,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之事實,相 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台融公司之負責人黃蓁蓁就被告Y○○、g○○與其接洽之過程,於⒈⒎調 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Y○○約於⒒⒏日左右親至其公司,表示順大裕股票湧現賣壓,已予 買下,急需資金辦理交割,擬以股票向其質借一億元。惟其無意借給被告Y ○○,除表示無資力外,並進而要求向被告Y○○之壬○○○借款。 ⒉翌日被告Y○○即偕同被告g○○至台融公司,洽談該公司向壬○○○貸款 之相關事宜。 ⒊數日後,被告g○○與壬○○○人員約一至三人至該公司辦理貸款手續,當 時被告g○○請求台融公司倘無急用,請其先行借給廣三集團週轉,其因認 為不妥,當場表示不願貸款,此後被告Y○○、黃祝及壬○○○人員均未再 與其聯絡。 ⒋依壬○○○提出之申貸資料,為何會該公司貸款十五億元,其不清楚。 ⒌當初曾提供申貸之相關證照、印鑑資料、簡易財務報表資料等相關一般貸款 資料予壬○○○人員,其後來不願申貸時,有無向壬○○○人員取回此等資 料,亦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與廣三集團Y○○、黃祝二人是否認識?交往情形為何? 答:我與廣三集團Y○○是約於一年多前在與台北一些建築界友人之餐會中認 識的,後來並無任何交往,直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初,Y○○至我公司要向 我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億元,我未借予並進而要求與其銀行往來,曾正 仁才叫該公司之黃祝與我接洽,除此之外並無任何往來。 問: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申請授信案之經過詳情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左右,Y○○親自到我公司表示渠『順大裕』股票突 然暴大量,他有買下來,需要辦理交割,因缺錢要向我借一億元,準備以 股票向我質借,但我當時認為『順大裕』股票危險,不想借錢給Y○○, 所以我向Y○○告知我沒錢,我並轉而要與Y○○之銀行往來。隔天曾正 仁即帶黃祝至我公司,洽談本公司準備要向壬○○○洽借事宜,我準備以 股票質押搭配信貸向該銀行共貸款六億元,數日後黃祝即與壬○○○人員 約一至三人至本公司辦理相關貸款手續,當日黃祝告訴我若貸款出來時, 我們若沒有急著用,就先借他們用幾天,我當時認為不妥,就當場向黃祝 表示我不願意借了,之後Y○○、黃祝及壬○○○人員就未再與我聯絡。 問:你當時向黃祝、Y○○表示要貸款六億元,為何向壬○○○提出之申貸案 件資料為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貸款五億元,共十五億元,其原因為 何? 答:我不清楚,我當時確實只要求貸款六億元,但約壬○○○提出之申貸資料 為何會變為十五億元,我並不清楚。 問:貴公司提供給壬○○○之申貸資料有那些?有無取取回? 答:我曾提供申貸之相關證照、印鑑資料、簡易財務報表資料等相關一般貸款 資料予壬○○○人員,後來我不要再申貸時,曾要我公司員工向壬○○○ 人員取回該些資料,但是否已經取回我並不清楚。 問:有何補充? 答:沒有」(見第4卷第四九一頁反面第八行-四九三頁正面)。 ㈡被告N○○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曾前往台融公司,適被告g○○在場,經雙方洽談後,放棄以該公司提出申 貸。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Y○○除以知慶、裕聯、康禾、新正、中太、元裕流通及喬志鞋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七家申貸外,尚有無提供其他公司進行申貸?答:有的,尚有提出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蓁蓁》擬申請十五億 元授信案,我曾前往其公司營業處《台北市○○○路,近承德路,高雄企 銀樓上》拜會,適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在現場,經雙方洽談借款條件 ,未談妥而放棄以該公司資料提出申貸(見第1卷第五三頁反面第七行- 五九頁反面)。 ㈢被告午○○於⒓調查員訊問時,就其何以承辦台融公司之授信案,供稱: ⒈⒒⒔上午九時許,被告N○○與其前往台融公司找負責人黃蓁蓁,於取得 該公司相關之證照,印鑑資料、簡易財務報表等資料後,其先行趕回台北分 行著手填寫製徵信調查報告資料。 ⒉被告N○○返回台北分行後,告知台融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 人。其並向被告卯○○、N○○反映無法承作該公司之授信案,惟吳、張二 人仍要求其使之成案,以送總行審查。 其供述內容如左: 「問:壬○○○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曾受理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授信案,你有無負責該案徵信調查業務,詳情如何?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適逢休假,期間我先後接到台北分行卯○○ ,及襄理N○○通知於當日晚八時卅分赴台北分行待命俟我抵達後,一直 在分行待命至翌日清晨四、五點始離去,行前經理特別交待提前到台北分 行上班,上午九點銀行開始營業後,N○○襄理即親自陪同我至擬申請授 信之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四八號七樓之一》找 公司負責人黃蓁蓁洽取該公司相關之證照,印鑑資料、簡易財務報表資料 等,我即先行趕回台北分行着手填寫製徵信調查報告資料,俟N○○返回 時,告稱該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擔任連保人,當時我即向N○○襄理及 經理卯○○反應根本無法承作該公司授信案,惟吳、張二人表示,該案準 備不予承作,只需作成徵信調查報告之形式,讓它成案,俾其提送總行審 查不能通過。基於上述理由我乃勉強在資料欠缺情形下完成台融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徵信調查報告摘要製作,送交授信業務承辦己○○作後續處理」 (見第4卷第一七六頁反面第六行-一七九頁反面)。 ㈣壬○○○審查部經理即被告k○○另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台融公司授 信案審查之過程: ⒈審查部認為該案同被告Y○○所關心之案件,但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擔任 連帶保證人,各審查委員一致認為暫時不予以通過,先退交台北分行重新徵 求當事人黃蓁蓁擔任連帶保證人,俟其同意任連帶保證人後,再重新送交審 查部審查。 ⒉⒒⒔台融公司授信案於放款審議委員會討議期間,被告Y○○曾前去瞭解 ,經放審委員們表示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擔任連保人,全案將送總經理O○○ 確認後,決定是否提交常務董事會討議,Y○○並未作任何表示,最後當天 下午召開之常務董事會即未見台融公司授信案提交討議。 其供述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壬○○○審查部有無受理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授信案件?結果為何?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壬○○○台北分行同時送來知慶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及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授信案件交審查部審查,其中台融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同樣以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十億元,短期股票質借:五 億元為由提出,借期為半年,當時台北分行送來時,借款申請書上,台北 分行審核意見中,N○○襄理批註:經洽公司負責人不為本案連帶保證人 ,餘如擬呈請核示之內容,然該行經理卯○○批示『本行擬予承作呈總行 核示』之意見,審查部認為該案同由Y○○所關心案件,但公司負責人黃 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各審查委員一致認為暫時不予以通過,先退交 台北分行重新徵求當事人黃蓁蓁擔任連帶保證人,俟其同意任連帶保證人 後再重新送交審查部審查。最後由審查部審查意見載明『本案擬徵提負責 人黃蓁蓁擔任連保人後再議』,放審會結論為『照案通過』贊同審查部意 見。總行最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正式發出第一四一一號貸放批覆書 ,批覆事項『本案徵提負責人黃蓁蓁擔任連保人後再議』。 問:前述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事後有無再提出授信申請送交總行審查部審查 ?原因為何? 答:由於該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意擔任連保人,故台北分行即未再提出授信 申請。 問:既然Y○○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關心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台融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申請案,審查部及放款審議委員會未將台融公司授 信案送交曾。壬○○○常務董事會討議Y○○作何表示?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尚於審查部,提送放 款審議委員會討議期間,Y○○曾到放審會瞭解,經放審委員們表示負責 人黃蓁蓁不願擔任連保人,全案將送總經理O○○確認後決議是否提交常 務董事會討議,Y○○並未作任何表示,最後當天下午召開之常務董事會 即未見該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提交討議。 問: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申請書所檢附之相關信資料極為粗率,且不完 整,貴審查部及放款審議委員會即提送常董會討議,為何台融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授信案卻不提送常董會討議? 答: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借款申請書中,連帶保證人均無,且公司負 責人黃蓁蓁亦不願任連保人,從書面上資料審查,根本不符本行之授信規 定,故不予提送常務董事會討議」(見第4卷第二二五頁反面第五行-二 二八頁反面第一行)。 ㈤依卷附之台融公司申貸案徵信調查報告摘要影本及相關資料(見第4卷第一八 О-二О五頁),及本院向壬○○○台北分行調取台融公司申貸案之原卷資料 ,顯示: ⒈台融公司係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成立,設在台北巿民權西路四八號七樓之一 ,資本額一億元,登記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 ⒉該公司自設立後至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營業收入為О,且至同日止之淨 值係負二千七百九十五萬一千元。 ⒊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台融公司在金融機構尚有三十二億零三百萬元 之貸款債務。 ⒋台融公司所提出之申請資料包括: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核備事項證明書、 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巿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該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黃 蓁蓁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名簿、公司章程、公司資料表、負責人資料 表、財務季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等,上開申請資料並均蓋用該公司之大 小章。該公司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短期無擔保放款十億元,及短期擔保 放款十億元,合計二十億元。 ㈥被告g○○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庭訊時,矢口否認證人黃蓁蓁所言 ,其當天之供述略為: 「問:⒒⒏前後你有無與Y○○去台融公司找黃蓁蓁?g○○答:否認。我根本不認識黃蓁蓁。 問:(提示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背信㈣卷第四九一頁正面第八行- 四九三頁正面之黃蓁蓁調查筆錄),黃蓁蓁稱:⒒⒏之數日後你與台中 商銀人員約一至三人至該公司辦理貸款手續,當時你向黃蓁蓁表示如果台 融公司沒有急用,請他先行借給廣三集團週轉,她因認不妥,當場表示不 願貸款,此後被告Y○○、黃祝及壬○○○人員均未再與其聯絡,有何意 見? g○○答:她所述不實,我不認識黃蓁蓁及台融公司」。㈦被告Y○○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庭訊時,亦矢口否認證人黃蓁蓁所 言,其當天之供述略為: 「問:⒒⒏左右,你本人有無去台融公司向黃蓁蓁表示順大裕湧現賣壓,要 求須資金週轉,擬以股票向黃蓁蓁借一億元? Y○○答:沒有。而且我也沒去。 問:你是否與g○○至台融公司? Y○○答:沒去過,我不知台融公司在何處。 問:你有無因廣三集團需週轉而向黃蓁蓁借用台融公司名義貸款中銀十五億元 ? Y○○答:沒有。 問:你是否在黃蓁蓁表明不願以台融公司名義向壬○○○貸款後,仍然以台融 公司之名義令台北分行卯○○等人繼續製作台融公司授信案(提示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背信㈣卷第四九一頁正面第八行-四九三頁正面 之黃蓁蓁調查筆錄)? Y○○答:我不知台融公司,也沒有去過。只有一次劉院長聯絡我一起去黃蓁 蓁家裡,是黃蓁蓁向我請教貸款的事而已」。㈧本院之心證: ⒈台融公司並非廣三集團之子公司,從該公司負責人黃蓁蓁及被告N○○之供 述,可以確定被告Y○○及g○○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中旬左右,先後前往該 公司與黃蓁蓁接觸。 ⒉又依黃蓁蓁所言,其無意借給被告Y○○一億元,進而表示希望與壬○○○ 往來,但其後與被告g○○及壬○○○人員辦理貸款手續時,已當場示不願 申貸。惟參見被告午○○、k○○之供述,及本院由壬○○○台北分行所調 取之台融公司申貸資料,該公司確實有於⒒⒔向壬○○○台北分申請無擔 保信用貸款十億元。 ⒊被告g○○係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室經理,被告N○○則係壬○○○台北分 行之襄理,固均受被告Y○○之指揮監督。但就其等本身之情況加以觀察, 實無任何動機於黃蓁蓁拒絕申貸後,竟持其前開提出之相關證照、財務資料 ,偽以該公司之名義,偽造相關文書資料,繼續向壬○○○辦理貸款,且將 黃蓁蓁原擬貸款之金額六億元,提高成短期無擔保放款十億元,及短期擔保 放款十億元。換言之,黃蓁蓁所言其後來不願繼續貸款之語,可能不實;另 亦可能係被告Y○○明知黃蓁蓁不願繼續辦理貸款後,與被告g○○、N○ ○等人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偽以該公司之名義續向壬○○○辦理申貸 。 ⒋惟依黃蓁蓁所言,被告Y○○原擬向其借款一億元,以辦理順大裕股票之交 割,經黃蓁蓁表示無此資力後,黃蓁蓁再主動向被告Y○○表示希望與壬○ ○○往來,亦即,當初被告Y○○並無言及欲借用該公司之名義向壬○○○ 貸款。又被告k○○前已供明放審會討論台融案時,放審委員表示負責人黃 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全案將送總經理O○○確認後,決定是否提交常 務董事會討議,當時被告Y○○並未作任何表示,有如前㈣所載;此種現象 與後述知慶、康禾、裕聯、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等六家公司在放審會審議 時,被告Y○○數度到場一再表明核貸與否之權限在常董會,催促停止討論 ,要求部分放審會成員列席常董會,並即將上開申請貸款案送交常董會決議 ,其嗣後再於常董會中主導,執意通過貸放之情形,迥不相同。倘此申請案 係被告Y○○所偽造文書,自始至終,在相關過程中,卻未見其展現必以台 融公司貸得款項之決心。再者,以被告Y○○係廣三集團之總裁,當時復係 壬○○○董事長之身份,衡諸常情,實不致於在黃蓁蓁毫不知情之下,偽以 該公司之名義向壬○○○貸款。本院因認:黃蓁蓁所言其主動向被告Y○○ 表示希望與壬○○○往來,原擬貸款六億元,及後來不願繼續貸款之語,均 不實在,不宜採信。 ⒌既然當初係被告Y○○、g○○前去台融公司接洽,該公司後來始向壬○○ ○台北分行提出貸款;且壬○○○台北分行並無拒絕申貸,係因黃蓁蓁不願 擔任連帶保證人,始經壬○○○審查部及放審會以此為由,認應退回台北分 重新徵求黃蓁蓁願意擔任連帶保證人後,再重新送交審查部審查。則台融公 司或黃蓁蓁方面並無急需資金週轉之情形,顯而易見。⒍但台融公司卻向壬○○○台北分行申貸短期無擔保放款十億元,及短期擔保 放款十億元,合計共二十億元之鉅款。由最初係被告Y○○、g○○前去台 融公司接洽,及被告k○○於前㈣供稱當時審查部已知此案同為Y○○所關 心之案件,上開鉅額資金顯係被告Y○○之廣三集團所需用。 ⒎台融公司之規模不大,營業項目係投資各種事業,自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成立 後迄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營業收入為О,淨值為負數,在其他金融機構 尚有高達三十二億餘元之債務,與知慶公司均無可以貸得十億元信用貸款之 條件,被告Y○○、g○○與證人黃蓁蓁共謀以之向壬○○○台北分行申貸 上述鉅款,明顯具有意圖為自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 ⒏綜合前述,被告Y○○、g○○顯因廣三集團需資金週轉,而覓得台融公司 之黃蓁蓁,經其同意後,共同提出該公司之證照及財務資料交由被告N○○ 、午○○等人辦理短期無擔保放款十億元,及短期擔保放款十億元,合計共 二十億元之鉅款;僅因後來不知何故,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無法完 成貸款手續。 被告Y○○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背其職務,與被告H○○、 g○○、吳林雲、證人p○○及黃蓁蓁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共謀以知慶、台融 公司之名義向壬○○○台北分行貸款,而於⒒⒔著手實行。惟知慶、台融公司 能否向台北分行各貸得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仍須經壬○○○內部依相關之規 定,逐級審核。有關壬○○○授信、徵信業務之作業流程,審核依據,及該行內 部審核貸款案之相關組織規定如左: ㈠依台中商業銀行編印之授信業務處理手冊規定,授信業務之基本觀念,借保人 如有業務狀況不佳,無確定還款來源或確切之償還途徑者,不得辦理。該行授 信業務作業之流程圖如左: ┌────┐ ┌───────┐ ┌────┐ ┌─────┐ │撥付貸款├<──┤1.簽約、對保 ├<┤核貸通知├<─-┤授信批覆書├< ─┐( └────┘(12) │2.設定擔保物權│ └───┬┘(10)└─────┘(9) │准 │ (擔保放款) │(11) (授│權 │貸 └───────┘ 內│) │) ┌──┐ ┌───┐ ┌──────┐┌─┐┌┴──┐┌─┐ ┌─┐ ┌─┴┐ │口書├>┤1. 2. ├>┤1. 2. ( 3. ├│分├┤營核( ├┤授├>┤總├>┤核定│ │頭面│ │受 收 │ │徵 擔 擔 審 ││析││業定授││信│ │行│ │准駁│ │洽申│ │理 件 │ │信 保 保 查 ││審││單准權││申│ │審│ └─┬┘ │談請│ │申 登 │ │調 物 放 委 ││核││位駁內││請│ │查│ (8)│ └──┘ │請 記 │ │查 鑑 款 員 │└─┘│ ) ││書│ └─┘ │( (1) └───┘ │ 估 ) 審 │ (4) └┬──┘└─┘ (7) │拒 (2) │ 查 │ ) │ (5) (6) │貸 └──────┘ 拒 │ │) (3) 貸 │ │ ) │ │ ┌────┐ ┌────┐ ┌─────┐ │ │拒貸通知├<─────────────┤拒貸案件├<-┤授信批覆書├<─┘ └────┘ │ 登 記 │ └─────┘(9) └────┘ ㈡前開手冊中除製有右示授信業務作業流程圖外,並定有「授信流程圖說明」如 左: ⒈借款戶向本行申請授信時,由業務小組人員先行與之口頭洽談,詢問借款戶 之資金用途、金額、期限、還款來源及方式,擔保條件等事項,如借款戶之 申請內容合於現行法令規章與本行辦理之業務規定者,則請其填附「借款申 請書」,並具附資金用途及償還計畫書,新借保人另填附「個人資料表」。 申請內容如有不合於現行法令規章與本行辦理之業務規定者,予以說明婉拒 。 ⒉本行接到借款申請書時即應檢視申請人所提之各項表件資料是否齊全,如有 欠缺,應即補足,後由業務小組人員收件設簿登記編號,經單位審查委員初 審通過後,交由徵信人員就借保人作實地勘查,深入綜合判斷,並撰寫徵信 報告表及資產評估表,二度由審查委員覆審通過,授信經簽辦員加以審核並 簽擬授信額度、方式及放款訂價、期限等條件由業務主管批擬,呈經理核示 。對於不予承貸之授信案件即向申請人婉予說明。 ⒊依「本行授信案件授權辦法」超越分行經理授權額度之案件者,呈總行審查 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或常務董事會核議准駁。 ⒋授信案件經核准後,即由業務小組人員或主管指派人員備妥有關契據通知借 款戶借保人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如提供有擔保也一併辦妥抵(質)押權 設定等手續後,並審核一切契據無誤後,始可貸放撥款。 ㈢復依台中商業銀行編印之徵信業務處理手冊規定,前述徵信調查即係信用調查 ,應遵循之原則,包括: ⒈借款戶因素:評估借款戶之品格、責任感,其經營成效如何,評判可預期之 獲利能力,及與銀行往來情形。 ⒉資金用途:明瞭其資金之運用計劃是否具體而可行,究係以之取得資產,或 償還既存債務,或以借款代替增資之行為。 ⒊還款來源:還款來源是確保授信債權本利回收的前提要件,而借款戶是否具 有還款來源,與其資金用途有密切的關係。 ⒋債權保障:借款戶是否能提供具有整體性、可靠性及巿場性之擔保物品,或 由第三者以保證、背書等方式對該行承擔借款戶之信用責任。 ⒌借戶展望:分析借款戶行業別之前途及本身將來之發展性。 ㈣至徵信調查之方法則包括: ⒈直接調查:即直接與當事人接觸,索取資料,實地勘查,藉以明瞭企業實際 之經營狀況。 ⒉間接調查:亦即側面查,由調查對象與本行之往來資料,與其他行庫往來情 形,有無退票及拒絕往來等不良紀錄等等,且上述直接與間接調查之方法, 實際運用時可視事實之需要予以增略,無先後之分,為達成調查之目的,應 交互為用。 ㈤另台中商業銀行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規定如左: 「一、為加強授信案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本行債權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行放款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放審會)由主管授信業務之副總經理擔 任委員兼副召集人,非主管授信業務之副總經理為委員兼副召集人,協 理、審查部經理、業務部經理、國外部經理擔任委員,審查部副理、審 查科長、徵信科長為幹事。 三、總經理授信權限(含)以上之案件應送放審會審核。 四、放審會每週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召開,原則上於週二、週五各召開 一次,送件單位主管必要時應列席報告。 五、放審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全數同意方得 決議,有其他意見者得請求列入記錄。前項決議各依該案件授權層級送 請核定之,呈常務董事會案件經總經理確認後提請常務董事會討議。 六、參加會議人員對審議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 七、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㈥綜合前述相關規定,可知台中商業銀行之分行營業單位受理授信案件之程序, 以公司法人名義提出申請者,須檢附下列資料:⒈公司執照、⒉公司章程、⒊ 負責人資格證明、公司印鑑證明、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⒌公司會議記錄 、⒍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⒎財產目錄、⒏簡易資料表或資料表等 。分行收件後先經分行之放款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後,再交由徵信人員就借保 人作實地勘查,進行:⒈徵信調查、⒉擔保物鑑估、⒊最後由分行放款審查委 員覆審是否同意授信。其中徵信調查部分,負責徵信之行員須與客戶聯繫,前 往實地考察,並將考察所得,及上開借戶所提出之資料,按照「台中區中小企 銀實地勘察表」內所登載之項目,逐一實地瞭解,書寫勘察意見呈主管核示, 並製作申貸人之「資產調查表」,調查申貸人及保證人銀行借貸情形、不動產 登記情形及償債能力等事項作徵信,另從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申貸人及保證人有 無退票、借貸等資料,前述徵信工作完作後,製作乙份正式之公司法人或個人 實勘表,就申貸人之「客戶、保證人個人投資情形」、「經營者能力」、「產 銷能力」、「產銷管制」、「經營管理」、「財務分析、資金運用」等項目逐 欄填寫完畢,呈主管核示。依台中商業銀行⒑中企中審查字第六ОО一號 函所載,單位經理授權額度為:營業單位同一戶最高額:⒈一般案件,企業為 二ООО萬元,個人為:一五ОО萬元。⒉含外銷貸款部分:企業為:二五О О萬元;而無擔保最高額:⒈一般案件:企業為:三ОО萬元,個人為:一О О萬元;⒉含副擔保部分:企業為:五ОО萬元,個人為:三ОО萬元。若授 信戶之申貸資料或財務不健全,償還貸款來源不明,分行經理即可拒貸,無須 考慮是否在其授權額度範圍內。此外,經分行放款審查委員會覆審通過後,即 予借戶核貸通知,通知辦理簽約對保,設定物權擔保確定後,方可撥付貸款。 倘非分行經理之授權額度內,則須將該件授信申請案送交總行審查,先由總行 審查部審查科辦理,由審查部中之徵信科再進行一次徵信,審查科綜合徵信意 見後,再送放審會審查。案經放審會討議後,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放 審會之決議內容,呈報審查部之協理、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批示。至該行 總經理權限為:有抵押品:法人為八千萬元,自然人為六千萬元,無抵押品: 法人為三千萬元,自然人為二千萬元,若授信金額在總經理之權限範圍內,即 由總經理作成准駁之決定,倘逾其權限,即須再呈常董會以多數決決議是否貸 放,若常董會准予核貸,則總行審查部再根據常董會之決議製作貸放批覆書, 由分行營業單位依據授信有關規定及總行批覆書批註之條件撥貸。撥貸前,放 款業務經辦人員須取得借款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或本票,與借款人、保證人完 成對保,須提供擔保者,應就擔保品一併辦妥抵押權或質權之設定登記,借款 人並須開設該行存款帳戶等手續完備後,始能貸放撥款。被告Y○○、H○○、g○○、辰○○○及證人p○○共謀以知慶公司向壬○○ ○套取資金後,被告Y○○再與被告卯○○、N○○、o○○、午○○、己○○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證人p○○亦與被告卯○○、N○○ 、o○○、午○○、己○○基於犯意之聯絡,於⒒⒓晚間在證人p○○之住處 ,共同違背職務,著手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 款十億元,造成壬○○○之財產受損。此部分事實之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 ㈠壬○○○台北分行徵信部業務員即被告己○○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負責製作被告辰○○○,及保證人黃桂真、吳林聰三人之實地勘察表,並 在「勘察人意見」欄上填寫意見、蓋章,但因時間急迫,事實上並未實地勘 察,僅紙上作業而已。 ⒉知慶公司之申貸案資料欠缺很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中企台北分行業務員,負責徵信工作的主要內容為何? 答:通常是主管分案給我們業務員,由我們負責徵信工作者與客戶聯絡,再前 往實地考察,回行後,並作成記錄。我的主管是N○○襄理,是他分案給 我的,拿到申貸人《含法人與自然人》申請資料,按照『台中區中小企銀 實地勘察表』內所登載的項目,逐一實地瞭解,並書寫勘察意見呈主管核 示,另製作申貸人的『資產調查表』,就申貸人及保證人銀行借貸情形、 土地登記情形及償債能力作徵信,另從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申貸人及對保人 有無退票、借貸等資料,前述徵信工作完作後,製作乙份正式之台中企銀 法人《或個人》實勘表,就申貸人《含法人》的『客戶、保證人個人投資 情形』、『經營者能力』、『產銷能力』、『產銷管制』、『經營管理』 、『財務分析、資金運用』等逐欄填寫完畢,呈主管核示。 問:中企台北分行是否受理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詳情為何?你如何作 該公司之徵信查詢工作? 答:逢國父誕辰紀念日放假,但公司通知我,及同事午○○及o○○三 人回公司,作知慶公司的徵信工作填寫『實地勘察表』、『個人資產調查 表』、『授信資料查詢』,因我在台北分行只作過自然人的徵信工作, 日當天晚上我只協助o○○製作辰○○○、黃桂真、吳林聰三人的實地勘 察表,並在『勘察人意見』欄上填寫意見並蓋章,前述三人的實地勘察因 時間急迫我並沒有做,只是紙上作業而已。 問:『知慶投資公司』申貸資料是否齊全? 答:該知慶公司之申貸案並非我承辦,我僅是協辦而已,但我及同事o○○均 發現到該申貸案資料欠缺很多,並已告知主管N○○、張主管表示該公司 會再補件」(見第1卷第三九頁反面-四三頁反面)。 ㈡壬○○○台北分行徵信部業務員即被告o○○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⒒⒓晚間受被告卯○○之要求,趕製知慶公司之授信資料,當時僅有該公 司之公司執照,無從作起。 ⒉⒒⒔上午再取得相關資料,並查詢知慶公司之票據徵信,及其他保證人之 授信資料後,即將相關資料呈出,並未作實地勘查。 其供述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中企台北分行徵信部業務員之業務範圍? 答:我負責之業務範圍主要是貸放業務之徵信工作,分案後,計對申貸人《法 人及自然人》申貸資料進行實地勘察,並填寫勘察表、聯合徵信中心作授 信資料查詢,及關係人之查察,手續完畢後作財務分析報告,填註意見後 ,上呈襄理、經理、即完成授信之徵信工作。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中企台北分行有無受理知慶投資公司授信案之徵信 工作?詳情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我休假當天晚上九時許,接到襄理N○○電話要我 回公司加班我約於九時卅分到達公司現場卯○○經理、N○○襄理,同事 己○○、午○○均回公司、經理卯○○要徵信部門趕製授信資料,我分到 知慶投資公司之法人徵信工作,當時只拿到該公司之公司執照,我認為無 從作起,經理卯○○直到晚上十二點左右要我們先將相關表格填寫起來, 我遂將中企法人實地勘查表之公司名稱,住址,營業項目,沿革,經營者 能力,經營管理等欄填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八時許,相關資料 又送來,我才把申貸種類金額新台幣《下同》短期擔保五億元,短期放款 十億元及財務比例分析表及勘查員意見填上,另同事己○○填寫保證人吳 林玉雲、黃桂真、吳林聰等三人之實地勘查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 午我就查詢知慶投資公司票據徵信有無退票紀錄,保證人辰○○○、黃桂 真、吳林聰、地○○等人之授信資料清查,完畢後即將相關資料呈出。 問:中企台北分行授信案件是否需針對授信人之資料作實地勘查?知慶投資公 司你有無實地勘查? 答:中企任何授信案件均需作實地勘查,知慶投資公司之授信案件是經理吳平 治及襄理N○○交下的,只是要我們填寫資料而已,所以未作實地勘查」 」(見第4卷第二О六頁反面第七行-二О九頁)。㈢被告即壬○○○台北分行業務襄理N○○,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Y○○以電話聯絡被告卯○○稱有急件需要處理,翌日近午間被 告Y○○即委派被告g○○送來知慶公司擬申貸信用借款:十億元,股票質 押:五億元之資料。 ⒉台北分行就被告g○○提供之知慶公司八十六年度之財務報表分析,該公司 財務結構不健全,償還借款來源不詳,根本無法承作。⒊知慶公司之申貸資料欠缺,且因時間緊迫,該分行並未實地勘查,即作成實 地勘查表。 ⒋⒒⒔匆促備妥相關報表及借款申請書,派專人搭飛機南下台中,將知慶公 司授信案件送交總行。許多未完備之手續或應補正之資料,於撥款後才慢慢 補齊。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中企台北分行業務襄理所負責職務範圍包括那些? 答:我擔任中企台北分行業務主管,主要負責授信業務及對外拓展業務。 問:台北分行授信案件單位授權額度若干? 答:台北分行授信案件中單位經理授信授權額度為公司法人部分:擔保放款: 二,000萬元《新台幣下同》,信用貸款:三00萬元;個人部分:擔 保放款:一,五00萬元,信用貸款:一00萬元。問:中企台北分行有無受理知慶有限公司授信案件? 答:有的,中企董事長Y○○以電話聯絡台北分行經理卯○○告稱有急 件需要處理,翌日近午間Y○○即委派其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送來知慶 有限公司《代表人:辰○○○》擬申貸信用借款:十億元,股票質押:五 億元,俟看到黃女送交資料發現申貸所需檢附之部分資料如個人資料表、 身分證影本資料等均欠缺,經經理卯○○再三聯繫Y○○,並請黃祝通知 公司補傳真公司代表人,保人等身分證,配合台北分行通知相關授信業務 承辦己○○前來分行加班連夜趕製相關借款申請書,俾翌日送交總行審查 部,由於案件急迫放款,故許多應查之資料如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 詢,企業借款餘額變更資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實地勘查表根本來不 及赴現地查勘即趕製完成,其間本分行就黃祝提供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財 務報表《八十六年度》分析,其公司財務結構不健全,償還借款來源不詳 ,根本無法承作,惟黃女以一副中企屬廣三集團所屬企業,以渠任財務經 理資態頤指氣使般,催迫分行員工趕製。翌日匆促備妥相關報表及借款申 請書,派專人《名字已忘記》搭飛機南下台中,將前揭授信案件送交總行 收件,由於時間緊迫故本案之借款申請資料,我亦僅能粗略檢視,另本件 為董事長交辦,且總行審查部有意批駁,即蓋章事後俟案件總行核貸批准 ,撥付款項後許多未完備的手續或應補正之資料,才慢慢補齊(見第1卷 第五三頁反面第七行-五九頁反面)。 ㈣被告即壬○○○台北分行經理卯○○⒓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⒒⒔前夕接獲被告Y○○通知辦理被告g○○所攜至台北分行之知慶公司 申貸案,被告Y○○指示此件已逾經理授權額度範圍,命其送交總行處理。 ⒉知慶公司申請案甚至連借戶資產調查表及實地堪查表於未實際徵信即予填寫 完成。 ⒊⒒⒔對知慶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作票據徵信,及查詢企業借款餘額變動資 料,得悉知慶公司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四千九百四十萬元借款餘額未償,負 責人即被告辰○○○個人亦有放款餘額二千二百三十五萬元未償,且知慶公 司財務分析中毛利率、淨利率均為0,資產調查表全部空白,八十六年財務 分析資料中營業利益為虧損,在匆忙混亂間完成借款申請書等資料。 ⒋因受到董事長即被告Y○○之壓力,被迫向總行提出借款十五億元之授信案 ,而未拒貸。 ⒌被告Y○○於⒒⒔召開常務董事會前,即以電話通知其先行登錄準備將知 慶案貸得之款項匯出,同時被告Y○○指派被告h○○將早已填妥之匯款申 請書交給台北分行之匯款經辦人員,以待總行准予貸放時,馬上發信匯出匯 款。 ⒍⒒⒔下午3:30左右,其接獲被告O○○之電話通知稱常董會已通過知 慶公司之授信案,批覆書後送,其即囑匯款部門依被告h○○填送之匯款申 請書上註記之帳戶及受款人,逐筆匯出指定帳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國立中興大學經濟系畢業,曾於大同公司擔任服務站站長,於民國《下同 》六十二年間至美國運通銀行服務,六十九年間轉至法國興業銀行任職, 七十六年離開銀行後,至漢興管理顧問公司服務,七十七年至台灣製罐股 份有限公司,八十一年至中華商業銀行,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至台中區中小 企業銀行台北分行擔任經理迄今。 問:你於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企》台北分行經理所負責職 務為何? 答:經理主要任務是綜攬全分行存、放款授信、徵信、人員管理等事項。 問:中企分行受理授信案件之程序為何?分行經理授信額度若干? 答:一般分行受理授信案件程序均需遵照中企編印之授信業務處理手冊及徵信 處理手冊執行,其過程概略為:借戶提出申請需檢附㈠公司執照、㈡公司 章程、㈢負責人資格證明、公司印鑑、㈣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㈤公司 會議記錄㈥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㈦財產目錄、㈧簡易資料表,接下來 進行1.徵信調查、2.擔保物鑑估、3.審查委員審查後進行分析審核是否屬 同意授信案件,若在單位經理授權內即予借戶核貸通知,通知辦理簽約對 保,設定擔保物權確定行,方可撥付貸款,反之非經理授權額度內則需提 出授信申請書送交總行審查,並依授權辦法,作核准與否之處理,若准予 核貸,則總行會給各分行《指提出授信申請》授信批覆書,分行再依據批 覆書指示,進行借戶核貸通知,餘手續同前。依87.10.29中企中審查字第 六00一號所載,單位經理授權額度調整為:營業單位同一戶最高額:㈠ 一般案件,企業為二000萬元,個人為:一五00萬元。㈡含外銷貸款 部分:企業為:二五00萬元。而無擔保最高額:㈠一般案件:企業為: 三00萬元,個人為:一00萬元;㈡含副擔保部分:企業為:五00萬 元,個人為:三00萬元。 問:今日日落時間約在十七時九分,你是否願意接受夜間偵訊? 答:我願意接受夜間偵訊,且我於台中地檢署時,已向檢察官表明願意接受夜 間偵訊。 問:你於⒒⒔曾否受理乙件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之授信案件?台北分行是否依 授信業務手冊內相關規定辦理? 答:有的,我於⒒⒔前夕《詳細日期已記不清》接到中企董事長Y○○電話 告稱有件授信案交由台北分行核貸渠今派黃祝送交相關申請資料赴台北分 行辦理,⒒⒓下午黃祝即送來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相關申貸資料,所欲申 請之新台幣《下同》十五億元借款《其中信貸為十億元,提供順大裕上市 股票作擔保部分為五億元》,我大吃一驚,乃請黃祝教我如何辦理,惟黃 女卻置之不理,我即聯絡Y○○說明無法核貸,曾某電話中指示分行非屬 經理授權額度範圍之案件作處理,送交總行由總行裁決,我當時無法反對 ,只好依董事長Y○○授意,聯絡相關承辦人:己○○、業務主管:張德 雄及o○○、午○○連業趕製,甚至連借戶資產調查表及實地堪查表於未 實際徵信即予填寫完成,翌日營業時間內方再補作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支票 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企業借款餘額變動資料,明知負責人辰○○○ 個人放款餘額2235萬元未償,且公司法人放款餘額4940萬元之借款風險, 財務分析中毛利率、淨利率均為0,資產調查表全部空白,86年財務分析 資料中營業利益為虧損《-1,448》,僅能在匆忙混亂間完成借款申請書等 資料,派專人《究係那一位同事記不起來》搭飛機南下台中市將授信申請 案送交總行。 問:該知慶投資有限公司,⒒⒔提送總行審查後,有無獲准且於何時辦理撥 付貸款? 答:於⒒⒔同日常務董事會召開前,Y○○即先行以電話通知我先行登錄準 備匯款,同時間Y○○亦指派廣三集團財務人員h○○將早已填妥之匯款 申請書送交匯款經辦人員處,一俟總行准予貸放時,馬上發信匯出匯款, 大約在下午三時卅分左右,我即接到總行總經理O○○電話通知常董今已 通過准予撥付核貸十五億元後,囑匯款部門依h○○填送之匯款申請書上 註記之帳戶及受款人,逐筆匯出指定帳戶,我印象中當日即匯出一五0筆 ,匯款人登記是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問:依照前述你所供述各分行送交總行審查之授信核貸案件,需正式接獲總行 授信批覆文方可執行相關撥付貸款,本件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有無批覆文 ? 答:完全沒有,⒒⒔我接獲O○○電話通知撥款時,告知批覆文後補送,內 容為擔保放款以順大裕股票市價七成為貸放限度改為以股票市價六成貸放 。 問:本件授信批覆文台北分行於何時接獲正本? 答:我記憶所及,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之總行授信批覆文於⒒⒔以後大概在 ⒒⒗收到傳真,至於正本是否亦於⒒⒗同日送到我不清楚。 問:台北分行於何時辦理授信案件批覆後之相關對保,設定擔保物權等相關手 續? 答:⒒⒔當一位同事送交借款申請書至總行,同時另有一組人分別前往連帶 保證人及公司負責人辰○○○之處所辦理對保及順大裕股票質權設定等手 續。 問:台北分行於⒒⒔提出借款申請書時,為何不將擔保放款以順大裕股票市 價六成提出申請? 答:以順大裕股票市價七成簽註提出申請,係Y○○所交待台北分行按七成提 出的,渠所持理由是送總行會以六成核貸故以市價七成為虛掩。 問:依你經理授信額度內及黃祝所提交之資料,當時你即可將知慶投資有限公 司之申請案予以拒貸,為何你不作拒貸處理? 答:我是受到董事長Y○○之壓力下,被迫向總行提出借款十五億元之授信案 」(見第卷第三一О頁反面-三一六頁反面)。 ㈤被告卯○○於⒓⒑檢察官訊問時,表示超出其承辦額度之案件,若資格不符 ,可以駁回,而不一定要往上送。 其供述內容如左: 「問:你能的放款額度? 答:無擔保部分,個人一百萬、公司戶部分三百萬。有擔保的,大概在二千萬 左右。 問:這六家公司貸款額度,都超過你能承辦額度? 答:是。 問:超出你能承辦額度案件,若資格不符,你能否將它駁回? 答:是可以。 問:除此之外,有無規定一定要往上呈送? 答:沒有。」 問:這類案件,你要批何指示? 答:呈總行核示。 問:一般,批准予貸放、辦理,是何意思? 答:那些是已明確貸放給貸方。那是在我權限內的部分。問:若總行核准下來的呢? 答:就直接照批文做,不用再寫什麼。 問:簽辦條中你寫”依總經理指示”指何部分? 答:指總經理要放款的部分。 問:按授信規則,錢要匯至何帳戶? 答:我們會請客戶先在我們那裡開戶,然後,我們再將款項撥入該戶頭。然後 ,客戶如果要轉帳、匯款,他們再自行聲請辦理。 問:可否撥至其它戶頭? 答:不可以。 問:授信規則中,有無此類規定? 答:有,這是常識。 問:那,這六家的款項匯至何戶頭? 答:匯至借款戶其他金融機關的戶頭。但是『知慶』那件並未匯至同一戶頭, 共一五О筆,有很多戶頭。 問:『知慶』這件,已違反授信規則? 答:是。 問:簽辦條為何你簽准予貸放? 答:因批覆文還未到,我才這樣辦的。 問:事實上,應待批覆文到,才可放款? 答:對。正常的是這樣。 問:呈總行的,你不須要批這個? 答:平常程序是這樣。但,這件很急。 問:當時貸款,有擔保部分是提供何擔保? 答:順大裕股票。全部。 問:股票是何人提供? 答:記不得。在卷宗內應該有。 問:一般放款程序,是不是要對保? 答:是。要。 問:要向那些人對保? 答:提供擔保品之人及借款戶。 問:未完成對保程序之前,得否放款? 答:不行。 問:你有無看到對保資料? 答:沒有。 問:為何沒有? 答:因他們在台中對保。 問:對保資料有無傳真給你? 答:沒有。到底有沒有傳真過來,我不清楚。 問:是何人打電話給你說,對保對好了? 答:我們派到台中對保的人打電話回來講的。他是打給襄理的。後來,是業務 主管向我說的,至於,是何時,我已記不得了」(見第1卷第三二一頁反 面倒數第三行-三二四頁反面第三行)。 ㈥另被告辰○○○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庭訊時,供稱於⒒⒓晚間前往證人p ○○之住處,並找來其弟吳林聰在若干貸款文件上簽名;並於⒈調查員訊 問時供稱⒒⒓晚間在證人p○○之住處,在借款申請書、貸款資金用途暨償 還來源計劃書、公司會議紀錄及本票上均僅簽名餘空白等語,其此部分供述內 容,前述之㈠、㈡已經敘明。且被告卯○○、N○○、己○○及午○○於本 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及同年五月十二日庭訊時,就當初知慶公司向該分行 申貸之經過,除均供稱係於⒒⒓晚間在證人p○○之住處辦理外,被告N○ ○並供稱知慶公司提出之貸款資料不足;被告卯○○另供稱在一般情形,知慶 、台融公司之申貸款,若非被告Y○○之指示,當然可以否決掉等語,亦見本 理由欄前之㈢、㈣、㈥、㈦、㈧所載,其等相關之供述內容,不再贅列。 ㈦再依壬○○○台北分行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卷內之資料顯示: ⒈知慶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成立,設在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五三 八號,資本額二千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⑴對各種生產事業之投資,⑵對 證券投資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之投資,⑶對興 建商業大樓及住宅之投資,此有其公司執照及章程之記載可稽。 ⒉該公司八十六年之度營業額為О,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為一 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之事實,亦有「法人實地勘查表」內之「財務比率分析 表」附卷可查。 ⒊至八十七年九月份止,知慶公司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四千九百四十萬元之貸 款債務,負責人即被告辰○○○亦有二千二百三十五萬元之貸款債務等事實 ,則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企業借款餘額變動資訊」、「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借款餘額資訊」各一份可憑。 ⒋知慶公司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被告卯○○、N○○、 o○○、午○○及己○○等五人在該件「借款申請書」背面之「初審議定」 欄、「覆審議定」欄,均蓋章同意貸放。被告卯○○並批示「為加強本行業 務,擬予承作,呈總行核示」等語。 ㈧壬○○○監管小組以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監發字第О二二號函台中巿調站,提 出該行稽核室對知慶公司等授信戶之專案檢查報告,其中第四點敘及匯出匯款 、資金調撥等過程及授信缺失,全文如左: 「四、匯出匯款及資金調撥過程: ㈠依本行資金調撥管理辦法規定(⒌業營字第2928號函)(附件十六)總 行管運科-管理全行資金。精算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金,並將餘裕資金座 統籌運用,增加收益。營業部-控管央行甲戶#四四五帳戶,且負責操作央 行資金調撥清算連線系統。透過資金調撥清算連線系統將資金匯撥至資金調 撥中心(台北分行-台銀營業部同存#三一一-七)及金資清算中心(營業 部-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以備份行之需,且應隨時注意央行甲戶#四四五帳 戶之進出金額。 ㈡經與台北分行吳經理訪談指出:該六授信案,事先皆由N○○襄理事先與營 運科及營業部聯繫調撥資金,然後匯出匯款前再由玄○○襄理與營運科確認 金資中心之存款足夠匯款所須款項。 ㈢匯出匯款及資金調撥時間明細如下:(詳如附件十、十一) ┌────┬─────┬─────┬─────┬─────┬─────┐ │貸 放│撥貸 時間│撥款 存入│匯出 匯款│匯出 匯款│常 董 會│ │ │ │ 金 資 │登錄 時間│發信 時間│ │ │日 期│ (時分) │金額、時間│ (時分) │ (時分) │開會 時間│ ├────┼─────┼─────┼─────┼─────┼─────┤ │ 87. │知慶投資有│ 3億 │ 14:51起 │ 16:39起 │ 87.11.13 │ │ 11. │限公司貸放│ │ │ │ 約 │ │ 13. │15億元 │ 9:40 │ 登錄 │ 發信 │下午3:30起│ ├────┼─────┼─────┼─────┼─────┼─────┤ │ │短擔(5億) │ 18億 │ │ │ 至 │ │ │ 17:08 │ │ │ │ 約 │ │ │短放(10億)│ │ │ │ │ │ │ 15:41 │ 14:22 │ │ │7:300結束 │ ├────┼─────┼─────┼─────┼─────┼─────┤ │ 87. │康禾 公司 │ 10億 │ 14:29起 │ 15:26起 │ 87.11.16 │ │ 11. │短放 10億 │ │ │ │ 約 │ │ 16. │ 15:29 │ 15:13 │ 登錄 │ 發信 │下午4:00 │ ├────┼─────┼─────┼─────┼─────┼─────┤ │ 87. │裕聯 公司 │ 10億 │ 13:15起 │ 14:03起 │ 87.11.16 │ │ 11. │短放6.5億 │ │ │ │ 約 │ │ 17. │ 15:22 │ 10:50 │ 登錄 │ 發信 │下午4:00起│ ├────┼─────┼─────┼─────┼─────┼─────┤ │ │短擔 5億 │ 8億 │ 13:15起 │ 14:03起 │ 至約 │ │ │ 15:07 │ 15:15 │ 登錄 │ 發信 │5:00結束 │ ├────┼─────┼─────┼─────┼─────┼─────┤ │ 87. │裕聯 公司 │ │ 11:26起 │ 12:40起 │ 87.11.16 │ │ 11. │短放3.5億 │ │ │ │ 約 │ │ 18. │ 14:44 │ 4.5億 │ 登錄 │ 發信 │下午4:00起│ ├────┼─────┤ 11:27 ├─────┼─────┼─────┤ │ │康禾 公司 │ │ 11:17起 │ 12:45起 │ 至約 │ │ │短擔 1億 │ │ 登錄 │ 發信 │5:00結束 │ ├────┼─────┼─────┼─────┼─────┼─────┤ │ 87. │新正 公司 │ 10億 │ 14:41 │ 15:47起 │ 87.11.19 │ │ 11. │短放 10億 │ │ │ │ │ │ 19. │ 16:20 │ 13:17 │ 登錄 │ 發信 │ 約下午 │ ├────┼─────┼─────┼─────┼─────┼─────┤ │ │元裕 公司 │ 20億 │ 15:16 │ 16:02 │ 4 點 │ │ │短擔 10億 │ │ │ │ 至約 │ │ │ 16:17 │ 15:25 │ 登錄 │ 發信 │ 下午 │ ├────┼─────┼─────┼─────┼─────┼─────┤ │ │中太 公司 │ 3億 16:22│ 14:20 │ 15:33 │ 5:30 │ │ │短擔 10億 │ 1.5億 │ │ │ │ │ │ 16:22 │ 16:40 │ 登錄 │ 發信 │ 結束 │ └────┴─────┴─────┴─────┴─────┴─────┘ ㈣就常董會對知慶投資公司授信等六戶案討論時間與款項撥入金資中心兩相對 顯示撥入金資中心在前,常董召開在後,就撥入金資中心管運科與管業部有 不同說法摘述如下: ⒈⒓經與營運科林科長電話訪談指出「⑴金資中心資金不足時,金資中 心會電話通知奉行撥轉。⑵⒒⒔至⒒⒚這段期間並未電話指示營業部 撥轉資金。」 ⒉⒓營業部陳釧槐襄理報告中指出「⒒⒔至⒒⒚這段期間大額資金 撥入金資中心是受營運科人員電話指示後隨即轉入金資中心」。(附件十 八)該兩單位就資金款項調撥情形說法分歧,實難以確認何者為是,故難 予以釐清。 (關於授信缺失之部分如下:) ㈠台北分行貸放申請收件簿控管不當: ⒈貸放申請收件簿原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裕聯投資公司及康禾國際投資公司 等三案,收件日期為⒒⒍,事後更改為⒒⒔收件。 ⒉另就放款申請書收件日期,裕聯投資公司及康禾國際投資公司皆為⒒⒍ 收件,根據⒓⒒於本行員訓中心訪談吳經理謂,皆為⒒⒓晚間起陸續 收件。顯見收件簿登載人員為不當之登記,嗣後又任意更改,收件簿控管 不當,核有欠妥。 ㈡徵信作業欠完整,即遽以貸放,事前僅作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他資料均為 事後補徵,且截至檢查日(⒓⒊)尚待補徵資料如下:(附件三) ┌───────────────┬────────────────┐ │ 戶 名 │ 待 補 徵 資 料 │ ├───────────────┼────────────────┤ │ 知 慶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 │ │ 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 │ │ │三、調查借保人財產。 │ ├───────────────┼────────────────┤ │ 裕 聯 投 資 (股) 公 司 │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調查借保人財產。 │ ├───────────────┼────────────────┤ │ 康 禾 國 際 投 資 (股) 公 司 │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營運計畫表。 │ │ │三、調查借保人財產。 │ ├───────────────┼────────────────┤ │ 新 正 建 設 事 業 有 限 公 司│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 │ │ 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 │ │ │三、調查借表人財產。 │ ├───────────────┼────────────────┤ │ 中 太 建 設 (股) 公 司 │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營運計畫表。 │ ├───────────────┼────────────────┤ │ 元 裕 流 通 (股) 公 司 │一、調查借保人財產。 │ └───────────────┴────────────────┘ ㈢裕聯投資(股)公司及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之股票提供人未簽訂撥款協議書, 另裕聯投資(股)公司之保證人兼股票提供人徐香蘭,尚未完成簽名對保手 續;又爾後追加股票之提供人林小煥及葛蓓蓓仍未辦理對保手續,影響本行 債權確保,應繼續補辦完成。(附件七) ㈣新正事業有限公司案,總行批准日及其他對保日期均為⒒⒚,惟撥款協議 書對保日期為⒒⒙造成先對保後批准,與本行授信程序不符。(附件八) ㈤依本行⒍⒐頒訂之「集保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作業要點」第參項第七點規定 :「營業單位須於接獲證券商轉交業經集保公司簽章之單式存摺後,始得憑 以辦理放款」,而台北分行卻於未經接獲單式存摺前,即遽于貸放,核與規 定不符。(附件二) ㈥⒈尚未接獲總行批覆書,僅憑電話指示辦理授信,造成總行批覆書批示:「 短期放款於貸放期間內應徵提相當之擔保物,及授信戶所購置不動產於過 戶完成後,追加設定抵押權于本行」之貸放條件,截至檢查日(⒓⒊) 尚未辦理完成,恐影響本行債權確保,應繼續補辦理完成。(附件五) ⒉就總行批覆書送達單位日期而言,摘述如下: A玄○○襄理報告:知慶公司之批覆書曾於⒒⒔約下午三點左右先以傳 真送達台北分行,其餘五授信案之批覆書,則未再以傳真送達,而係在 約⒒始將全部六授信案之正本批覆書寄達台北分行。(附件五) BN○○襄理卻提出⒒⒘十四時零二分以傳真送達台北分行之知慶公司 批覆書,並表示全部六授信案之正本批覆書,亦於貸放後始寄達台北分 行。(附件五) C吳經理表示⒒⒔並未收到知慶公司以傳真送達之批覆書,全部六授信 案皆由總經理先以電話指示辦理,正本批覆書都於貸放後再寄達。以上 對批覆書送達之說法,眾說紛紜,實難以確認何者為是,故有賴檢調單 位予以釐清。(附件五) ㈦台北分行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等六授信案,因審查部審核授信應備文件不齊, 尚需檢討各項報表書據文件,惟未予退件處理,而仍以「申請還款來源不明 確,亦難以掌控,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 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為由,逕提報放審會討議,顯見審核過 程違反授信作業流程,核與本行⒉⒔中審查字第О六二三號及⒎中審 查審查字第四五四六號函之規定不符,應予糾正,嗣後應確實注意辦理。( 附件十七) ㈧該六授信案所提供之部份報稅報表,顯示彼等授信戶之財務結構不佳,償還 來源無法掌握,債權薄弱,又該六授信戶中,除知慶公司設址台北縣外,餘 均設址台中縣市,又存款往來均於撥貸日同時開戶,且借保人多為廣三集團 職員,卻授與鋸額放款,其中無擔保放款達六十億元,並於同日通過全額貸 放,可見授信審核之草率。(附件三) ㈨本行「資金調撥管理辦法」對營運科與營業部間,就資金調撥部份未予明確 規範,且撥轉金資中心作業說法紛歧,實難確認釐清,應予糾正。 ㈩貸款尚未撥貸,及先行匯出大部份款項,且間有無「取款傳票」卻先行以「 轉帳支出、傳票」替代,俟後再補齊「取款傳票」之情事,核與本行貸放及 取款規定不符。(附件六) 辦理擔保放款其提供擔保物同為順大裕公司之股票,授信風險集中,加重債 權風險,又未留存順大裕股票貸放時評定之市價資料(市價以動用日之前一 營業日收盤價與當日均價孰低法為準)以為鑑估標準,作業有欠妥善。 保證人資料未依本行規定建檔,作業有欠妥善。 對於債權確保應積極追蹤檢討,如:所增加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品,其「對價 關係」是否成立,又擔保品順大裕公司股票因其股價本日皆無量下跌,故其 「擔保品維持律」應予密切控管,並適時採取因應措施。 綜上所述,違失事項及違失人員分述如下: ㈠前述六授信案未依正常核貸過程貸放,於財務結構不佳,償還來源無法掌 握及徵信資料欠完整,債務薄弱情況下,且存放款往來均於撥貸日同時開 戶,借保人多為廣三集團職員,卻授與鉅額放款,其中無擔保放款達六十 億元,並於同日通過全額貸放,致本行45年基業遭受重創,甚至於造成社 會不安事件發生(擠兌)。作業缺失人員:常董會、張總經理、台本分行 經理:卯○○、襄理:N○○、經辦:己○○。 ㈡前述六戶授信案,因審查部審核授信應備文件不齊,尚需檢附各項報表, 書據文件,惟未予退件處理,而仍以「申請還款來源不明,亦難以掌控, 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 額之擔保品後再議」為由,逕提報放審會討議,顯見審核過程違反授信作 業流程,核與本行⒉⒔中О六二三號及⒎中審字第四五四六號函( 附件十七)之規定不符。作業缺失人員:林副總經理審查部經理:k○○ 、副理:張瑞府、科長:林芳錦、副科長:陳岳男、經辦:楊明德、林滄 海、陳明宗、劉俊良、吳煜權、張文真、林以敏。 ㈢貸放申請收件簿,其收件日期先為不實之登記,嗣後又任意更改,顯示控 管不當。作業缺失人員:台本分行襄理:N○○。 ㈣以「轉帳支出傳票」取代,「取款支出傳票」,核與規定不符。作業缺失 人員:台北分行襄理:玄○○。 ㈤有關違失人員,移請人事室核議」(見第卷第二О七-二二二頁)。 ㈨中央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壬○○○台北分行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 實施專案檢查,其結果有如中央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七)台央檢 壹字第一九二一號函所載(見第卷第三-五頁): 「主旨:函告本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授信業 務專案檢查結果如說明二,請卓處。 說明: 一、本處於⒒⒚接獲檢舉,經研判有必要實地瞭解,乃於是日下午派員前往 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授信業務專案撿查。 二、本次檢查(基準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 辦理完竣,茲將檢查所發現重大缺失及該行洽請借戶提前清償情形先行函 報如次: ㈠基準日(⒒⒚19)該分行新台幣放款餘額為一佰零九億元較⒑( 新董、監事就任)之二十七億元增加八十二億元(附件一),新增放款 除復華證金六億元外,餘多為裕聯投資公司等六家放款。該六家公司除 知慶投資公司址設台北縣汐止鎮外,餘均設址台中縣、市,且與該分行 之存、放款往來均於撥貸日同時開戶,借款保證人多為廣三集團職員, 有以人頭公司套借資金之嫌。 ㈡對裕聯投資等六家之放款係於短短七天內(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九日)撥 貸金額高達七十四億五仟萬元(額度九十九億五仟萬元),其中六十億 元為無擔保放款(附件二),其核貸過程草率,違規亂紀情節嚴重,謹 陳述如次: ⒈徵信缺失:辦理六借款戶徵信,多未徵提會計師融資簽證報告,且借 保人之財產資歷欄或以借戶未提供資料明細留空白或填寫 極為簡略,徵信工作極為草率。 ⒉核貸缺失: ⑴總行審查部及放款審議委員會對六借款戶分別以「本案未 提供年財務簽證及年第三季財報,無從了解目前財務 狀況,依年財簽其累積虧損已侵蝕資本,財務結構不佳 ,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薄弱。 」等理由擬予緩議;及「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確」等 結論提常董會討論,常董會卻均於同日全額通過貸放(三 次常董會均由Y○○及葉健二人出席通過),理由為何, 並無說明(附件三)。 ⑵對該六借戶貸款案件依正常授信程序台北分行於受理借戶 申貸後應先行辦理徵信,再送行總行審查(台中)審核; 金額較大者尚須經放審會審議、常董會通過始能貸放,惟 此等手續,該行卻均於同日完成,嚴重違反授信常規(附 件四)。 ⑶該六借戶八十六年度均無營業收入,其中康禾國際投資及 裕聯投資公司等二家係最近始成立,初次往來即分別貸予 信用放款十億元,亦嚴重違反一般授信常規(附件五) ⑷基準日(⒒⒚)該分行對中太建設、新正建設及元裕流 通等三公司各信用放款十億元共計三十億元,同日以一百 五十筆(每筆二千萬元)電匯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其中中 太建設公司貸款自下午二點二十分開始匯出,惟常董會對 該放款案之審核於同日下午二點始召開,似有先撥後審之 嫌。 ⒊資金用途:⒒⒔該分行對知慶投資公司十五億元貸款,均於同日分 別電匯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元大證券、世華台中分行存戶謝 慶昌、葉文珍及彰銀台中分行存戶陳柳月及謝慶昌戶頭, 資金用途顯與申貸用途不符。 ⒋債權確保:辦理知慶、裕聯及康禾國際投資等三家投資公司股票擔保 放款,未接獲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即先行撥貸, 亦欠允當。 ㈢檢查日(⒒)該行副董事長n○○轉達其董事長Y○○解決問題誠 意,承諾以個人名義負完全代償責任,並已洽由該六借戶分別出具提前 償還計劃書(附件六),其中知慶及裕聯投資公司借款各十五億元預定 於⒒前全部清償。 ㈩本院之心證: ⒈被告卯○○、N○○、o○○、午○○及己○○等人均供稱於⒒⒓晚間在 證人p○○住處辦理知慶公司之貸款案,此與被告辰○○○之供詞不謀而合 ,可見被告Y○○、H○○、g○○、辰○○○及證人p○○等人共謀以知 慶公司向壬○○○套取資金後,即推由p○○於⒒⒓晚間通知被告卯○○ 、辰○○○等人至其住處辦理。 ⒉復依壬○○○台北分行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卷內所示資料,及被告己○○、o ○○之供述,可知: ⑴知慶公司貸款案之「法人實地勘查表」係由被告o○○負責製作,惟其僅 係紙上作業,並無實際前往勘查。且觀「法人實地勘查表」內之「財務比 率分析表」,經被告o○○詳載該公司八十六年之度營業額為О,至八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為一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 ⑵又被告o○○於⒒⒔上午上班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知 慶公司及被告辰○○○在金融機構之借款情形,已發覺知慶公司另有四千 九百四十萬元之貸款債務,被告辰○○○亦有二千二百三十五萬元之貸款 債務等事實。 ⑶另被告o○○在「法人實地勘查表」內之「資金用途」欄,僅記載該公司 擬申請貸款之金額,並無敘明其用途;在「結論」欄內亦無載明該公司將 來之還款來源。雖知慶公司之「借款申請書」內載明借款用途係:營運週 轉、還款來源係:營運收入,惟究難以此等簡略、空泛之記載明瞭其實際 之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換言之,此件申貸案之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均不 明。 ⒊另依被告己○○及N○○之供述,知慶公司申貸案有許多未完備之手續或應 補正之資料,於撥款後才慢慢補齊。對照前述壬○○○內部之稽核報告,載 稱:徵信作業欠完整,即遽以貸放,事前僅作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他資料 均為事後補徵,且截至檢查日(⒓⒊),知慶公司尚待補徵資料如下:⑴ 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⑵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運 計畫表、⑶調查借保人財產。而上開待補資料,攸關知慶公司將來營運狀況 之判斷,對於知慶公司將來能否依約償還貸款,壬○○○貸款債權之可否確 保,極為重要。 ⒋被告卯○○、N○○、o○○、午○○、己○○係受壬○○○雇用,為該公 司及全體股東處理事務之人,同時均身兼台北分行放款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負責授信案之初審、覆審。按照前述各點,其等對於知慶公司規模不大,財 務結構不佳,本件貸款之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詳,及應備申請文件頗多欠 缺之情形,相當明瞭。以一般人之判斷,亦知不應對一家資產僅一千餘萬元 之公司,貸給高達十億元之無擔保信用貸款,遑論被告卯○○等人具有金融 之專業知識,其等知之甚明,無庸置疑。 ⒌惟知慶公司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被告卯○○、N○○ 、o○○、午○○及己○○等五人在背面之「初審議定」欄、「覆審議定」 欄,均蓋章同意貸放,被告卯○○並批示「為加強本行業務,擬予承作,呈 總行核示」等語;及被告卯○○於⒓⒑向檢察官自承超出其承辦額度之案 件,若資格不符,可以駁回,而不一定要往上送等事實,俱見前述。乃其等 明知不應核准貸放,亦無不能駁回之情形,卻一一蓋章表示同意,並於⒒ ⒔近午時,將此件授信案送至台中總行審查,顯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壬○○○本人利益之犯意聯絡。 ⒍而知慶公司貸款案係被告Y○○、H○○、g○○、辰○○○及證人p○○ 等人共謀而來,被告卯○○亦已證實受到證人p○○之指示及被告Y○○之 壓力,使之成案送總行審查,後來貸得之金額流向有如後附知慶公司之資金 流程圖暨導讀說明,流用於被告Y○○之廣三集團,致生損害於壬○○○之 財產。則被告卯○○、N○○、o○○、午○○及己○○等人所以違背其職 務,做出損害壬○○○及其全體股東之行為,顯因職務上之關係,無法抗拒 被告Y○○不法之要求,而與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所致, 其等關於知慶公司貸款案共同背信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被告Y○○、g○○及證人黃蓁蓁共謀以台融公司之名義向壬○○○套取資金, 供廣三集團使用後,再與被告卯○○、N○○、o○○、午○○、己○○等人基 於前述概括之犯意,違背職務,於⒒⒔在台北分行著手向壬○○○套取無擔保 放款十億元未遂。此部分相關之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被告即台北分行徵信部業務員午○○,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⒒⒔上午九時許,被告N○○與其前往台融公司找負責人黃蓁蓁,於取得 該公司相關之證照,印鑑資料、簡易財務報表等資料後,其先行趕回台北分 行着手填寫製徵信調查報告資料。 ⒉被告N○○返回台北分行後,告知台融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 人。其並向被告卯○○、N○○反映無法承作該公司之授信案,惟吳、張二 人仍要求其使之成案,以送總行審查。 ⒊依當時台融公司所提供之資料,經該分行審查其所提出之十億元信用貸款, 根本不可能通過。 ⒋因預期總行不會通過台融公司申請貸款案,始依當時現有之資料,製作徵信 報告。 ⒌根據其事後所瞭解,被告卯○○因受到董事長即被告Y○○之壓力,而將台 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送總行審核。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壬○○○台北分行負責徵信調查業務範圍包括那些? 答:徵信調查工作包括有:填寫授信戶之借款申請書《其中,申請人、代表人 、申請金額、戶籍、連帶保證人等之簽署、用印由授信戶自行填寫》通知 借款人準備公司會議紀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借款申請人 及連帶保證人個人資料表、公司法人印鑑章核對,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授 信資料查詢,資產調查表,實地勘查表《含個人及公司法人》向借款人徵 求財務簽證資料及報稅資料等項目。 問:壬○○○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曾受理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案,你有無負責該案徵信調查業務,詳情如何?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適逢休假,期間我先後接到台北分行卯○○ ,及襄理N○○通知於當日晚八時卅分赴台北分行待命俟我抵達後,一直 在分行待命至翌日清晨四、五點始離去,行前經理特別交待提前到台北分 行上班,上午九點銀行開始營業後,N○○襄理即親自陪同我至擬申請授 信之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四八號七樓之一》找 公司負責人黃蓁蓁洽取該公司相關之證照,印鑑資料、簡易財務報表資料 等我即先行趕回台北分行着手填寫製徵信調查報告資料,俟N○○返回時 ,告稱該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擔任連保人,當時我即向N○○襄理及經 理卯○○反應根本無法承作該公司授信案,惟吳、張二人表示,該案準備 不予承作,只需作成徵信調查報告之形式,讓它成案,俾其提送總行審查 不能通過。基於上述理由我乃勉強在資料欠缺情形下完成台融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徵信調查報告摘要製作,送交授信業務承辦己○○作後續處理。 問:依照壬○○○台北分行之徵信調查如前述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資 料,能否准予該公司之申請? 答:依當時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資料,經本分行審查其所提出之十億 元信用貸款及五億元股票質押貸款案件,根本不可能通過。 問:事後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申請案,有無提交總行審查部審查?有 無通過准予貸放? 答: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所提貸款申請案,就其提供 資料,台北分行即無意承作,但事後提送總行進行審查。 問: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授信案,既然台北分行原意 即無意承作,應可將其作拒貸處理,為何事後仍照提送總行審查部擬送審 查? 答:事後根據我所瞭解,係因台北分行經理卯○○受到壬○○○前董事長是曾 正仁之壓力下,仍將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送總行審核。 問:(提示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徵信調查報告摘要影本乙份)該份資料是否 否由你所製作? 答:因為我負責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徵信調查業務部分,故該知徵信調查報 告,我僅依當時現有資料所製作,況當時台北分行已無意承作,預判之該 案送出亦應不會通過,我才製作(見第4卷第一七六頁反面第六行-一七 九頁反面)。 ㈡被告N○○於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審理時供稱: ⒈⒒⒔方取得台融公司之申請資料。 ⒉審核過程發覺資料不足,缺乏會計簽證、財務報表等。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有關台融申請貸款資料,你們何時拿到? 答:⒔號才拿到。 問:不是⒓號那天晚上? 答:⒓號先辦知慶案,⒔號台融資料才拿到。 問:知慶、台融案之借款申請書,實地勘查表是否你製作的? 答:不是,實勘表是徵信人員做的。 問:就這二件借款案,你負責那項業務,或者只是監督徵信人員及承辦人員? 答:我是根據他們徵信報告,來轉呈經理核示。 問:你是放款業務主管,午○○,己○○,o○○都是受你的監督? 答:對的。 問:他們製作二家公司貸款案,有關借款申請書,實地勘查表製作完成後,有 經過你的核示? 答:對的。 問:你處理知慶、台融案之過程中有無發現申貸資料不足之情形? 答:裏面內容沒有寫齊全,金額是卯○○經理指示,說要申貸多少,由徵信人 員填上去的。 問:有無發現申貸資料不足之情形? 答:有的。一些會計簽證、財務報表、申請書申請借款人未簽名,金額經由吳 平治之指示,由徵信人員填好。 問:你發現申貸資料不足時,你如何處理? 答:我有反應給吳經理,我說資料缺很多,他說有什麼寫什麼,根據實際上資 料來填寫,而且我們沒有准駁權,准駁權在分行,只要成立一個案子呈報 總行,我們是依指示辦理。 問:己○○、o○○辦理該案徵信過程中,有無向你反應申請貸款資料不足? 你如何處理。 答:有的。他們有反應申貸案資料不足,我馬上反應給吳經理,吳經理說不是 我們權限,只要將資料做好,轉總行就好。 問:己○○、o○○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補辦知慶、台融公司之查詢企業 借款餘額,票據徵信資料後,將知慶案送你核章?你再呈給卯○○核示? 答:對的」(見本院卷第三宗)。 ㈢被告卯○○於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審理時,供稱如本理由欄前述之㈣( 詳細供述內容,不再贅列): ⒈證人p○○於⒒⒓日下午以電話通知其前往辦理知慶、台融公司之申請貸 款案。 ⒉台融公司之申請貸款資料係其在案外人黃蓁蓁家中,由黃蓁蓁所交付,當時 資料並不齊全。 ⒊⒒⒓日晚上其即在證人p○○之住處,指示被告N○○、o○○、己○○ 、午○○等人辦理知慶、台融二件之申請貸款案。 ⒋其當時曾告知被告N○○、o○○、己○○、午○○等人,知慶、台融公司 之申貸案係Y○○所指示辦理,僅就手上資料填寫,往總行送即可。 ⒌在一般情形,知慶、台融公司之申貸款,若非被告Y○○之指示,其當然可 以否決掉。 ㈣依台中商業銀行之台融公司授信書卷內資料(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貸案徵 信調查報告摘要影本及其他資料,並見第4卷第一八О-二О五頁),顯示: ⒈台融公司係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成立,設在台北巿民權西路四八號七樓之一 ,資本額一億元,登記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 ⒉該公司自設立後至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營業收入為О,且至同日止之淨 值係負二千七百九十五萬一千元。 ⒊依該卷內之「企業授信文件備查表」所示,台融公司並未提出現金收支預估 表、營運計劃表、預估損益表、預估資產負債表。 ⒋被告o○○所製作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就其中「客戶、保證人個人投資 情形」、「經營者能力」、「經營管理」、「資金運用財務分析」、「財務 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資金用途」等欄均空白未填寫; 另台融公司之「資產調查表」內各欄均蓋用「以下空白」之戮章。 ⒌被告o○○於⒒⒔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台融公司在其他 金融機構之企業借款餘額資訊,該公司當時尚有三十二億零三百萬元之貸款 債務。 ⒍被告卯○○、N○○、午○○、o○○及己○○等人,在台融公司申請十億 元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背面「初審議定欄」及「覆審議定欄」均蓋章 同意貸放。 ⒎被告N○○在該件「借款申請書」正面之「審核」欄,並簽註「經洽公司負 責人不為本案連帶保證,餘如擬,呈請總行核示」,被告卯○○最後則於「 批示」欄載稱:「本行擬予承作,呈總行核示」等語。㈤本院之心證: ⒈依被告午○○及N○○所言,可知其等係於⒒⒔在壬○○○台北分行內著 手開始製作台融公司之授信案。 ⒉而台融公司之資本額僅一億元,且係從事一般投資業,風險極高,於⒉⒑ 成立後迄⒐止均無營業收入,經營績效不佳,淨值為負二千七百九十五 萬一千元,公司體質堪虞,及尚有高達三十二億零三百萬元之借款餘額待償 等事實,由被告午○○所製作之授信案內資料,可一目了然。該公司資產既 僅數千萬元而已,如何貸給十億元之信用貸款? ⒊尤其台融公司並未提出現金收支預估表、營運計劃表、預估損益表、預估資 產負債表,即難以明瞭該公司貸款之資金運途及還款來源。再從被告午○○ 所製作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及「資產調查表」多數欄位空白之情形,亦可 見其於⒒⒔在壬○○○台北分行內匆促趕製授信資料,對於台融公司貸款 之資金運途及還款來源,根本毫無所悉。 ⒋另金融機構徵提公司之代表人為連帶保證人,除因公司之負責人有較雄厚之 資產,可以保障對於公司之貸款債權外,代表人通常亦係公司經營之決策者 ,科以連帶保證之責任,可以督促代表人努力經營,避免其利用公司作為斂 財之工具,此金融業眾所周知,證人黃蓁蓁既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自無准 予十億元信用貸款之道理。 ⒌乃被告卯○○、N○○、午○○、o○○及己○○等人綜合台融公司前述各 種情況後,竟會於台融公司十億元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背面「初審議 定欄」及「覆審議定欄」均蓋章同意貸放,顯係如被告卯○○於本院八十八 年五月十二日審理時所言:其當時曾告知被告N○○、o○○、己○○、午 ○○等人,知慶、台融公司之申貸案係Y○○所指示辦理,僅就手上資料填 寫,往總行送即可(見前㈢之⒋),由於被告Y○○指示之故,即罔顧其等 本身應恪遵之職務,與被告Y○○基於前述同一之概括犯意,違背職務,同 意對台融公司貸款,並與知慶案併送總行審查。 壬○○○台北分行約於⒒⒔中午將知慶及台融公司授信案送至台中總行審查後 ,被告申○、T○○、a○○、w○○、e○○、k○○及O○○等人與被告Y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而分別違背其等擔任放審會委員及總 經理之職務,使得被告Y○○、H○○、黃祝、辰○○○及證人p○○等人得以 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壬○○○台北分行貸得十億元之信用貸款,致生損害於壬○ ○○之財產;另被告Y○○夥同被告g○○基於概括之犯意,與證人黃蓁蓁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擬以台融公司之名義向壬○○○套取無擔保信用貸款十 億元,其後被告Y○○另與被告卯○○、N○○、o○○、午○○、己○○等人 基於前述概括之犯意,違背職務,於⒒⒔在台北分行著手向壬○○○套取無擔 保放款十億元之犯行,未能既遂等事實,相關之證據如左:㈠壬○○○總行審查部副理張瑞府於⒓⒋調查員訊問時,供述知慶等公司授信 案送至總行後之審查過程: ⒈⒒⒔上午,審查部接獲台北分行電告當日上午會派專人提送乙件董事長Y ○○所關心之急件,希望審查部儘快處理,俾能提交當天下午準備召開之常 務董事會審查。因常務董事會召開時間甚為急迫,審查部人員對於知慶公司 之申貸案根本來不及簽註審查意見,即已送交放款審議委員會逕行審查。 ⒉放審委員即被告k○○、申○、a○○、T○○、e○○、w○○等人尚在 審查知慶案時,被告Y○○即到場催促關心,隨後被告申○、k○○外出與 Y○○私下對談,詳細內容不詳,俟林、楊二人再進入會場時,即表示遵照 台北分行所研擬之授信意見,將全案逕提出常務董事會研討,該案送出之前 ,審查部根本來不及簽辦,且各放審委員亦無簽名。 ⒊知慶公司貸款案之通過時間已近下班,故審查部承辦人楊明德於⒒⒗( 週一)上班時,始製作本案相關簽辦單、貸放批覆書等送交放款審議委員補 簽名,而日期均倒填⒒⒔,以配合當天常務董事會議召開時間。 ⒋關於知慶案,審查部之審查意見及放審會之審議結論,均係事後補作。惟審 查部之意見原係表示依照台北分行所提,送交常董會討論,但事後審查部意 見曾再更改過,更改後之內容即係扣押物壹之6知慶公司授信書卷內所載。 ⒌歷來從未發生類似知慶公司授信案,於放款審議委員會審議結論未作批駁, 即送常務董事會審查,此案係第一宗,此種有違該行授信業務處理手冊中相 關規定之作業程序,審查部各相關經辦人員極為反感,惟敢怒不敢言。 ⒍台北分行於又送交康禾公司及裕聯公司二件授信案,欲在當日下午之 臨時常務董事會審查。由於午休時才送抵,審查部人員因時間急迫,同樣直 接交付放款審議委員會討論。且在放審會未作成結論前,董事長Y○○、總 經理O○○均表關心並催促,放審會委員因而僅簽名後,即提交常務董事會 討議,於近下班時刻通過貸放。審查部亦同知慶案,在事後補作批覆文及簽 辦單、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決議內容等事項,並於中央銀行派人 赴台北分行金檢時,才將批覆文傳真台北分行。 ⒎上午,被告N○○及戊○○一同將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之授信 案送至總行,因時間較為充裕,放審會作成「緩議」之結論後,提交當日之 臨時董事會,至通過核貸時亦近下班時間,審查部同樣於事後將簽辦單及批 覆文送總經理O○○簽名後,將批覆文件以傳真方式送台北分行,俾供中央 銀行金檢人員檢閱。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中企總行審查部主要負責審查那些授信案件? 答:審查部主要業務為授信案件之徵信、審查及債權管理等項,而審查徵信之 主要案件為,一般分行單位授信案件中超越經理授信授權額度,即將借戶 借款申請案件轉報提送總行審查部作複審徵信,而各分行授信授權額度: 信用貸款,企業三00萬元《新台幣下同》,個人:一00萬元。擔 保放款:企業:二,000萬,個人:一,000萬元。 問:貴審查部有無審查由中企台北分行送審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之授信 案件?詳情為何? 答:有的。上午本行審查部接獲台北分行電告當日上午會派專人提送乙 件董事長Y○○所關心之急件,希望審查部急快處理,俾能提交當天下午 準備召開之常務董事會審查。大約在中午午休時,台北分行經辦人員送達 乙件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件,其中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借:五 億元,總行收件掛號後分交由審查部楊明德處理,由於離常務董事會召開 時間甚迫,故承辦人根本來不及審查簽註意見,即將台北分行送交之授信 資料原封不動地送至放款審查委員會逕行審查,而審查委員:k○○、林 勇、a○○、T○○、e○○、w○○等人審查期間尚未作准駁意見時, 董事長Y○○即進來催促關心,隨後申○、k○○即外出與Y○○私下對 談,詳細內容不詳,俟楊、林二人再進入場即表示遵照台北分行所研擬之 授信意見,將全案逕提出常務董事會研討,即使放審委員表示反對,亦來 不及作成最後結論,將全案提送常務董事會,故本案送出之前審查部根本 來不及簽辦,且各放審委員亦無簽名。 問: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於下午幾時提交常務董事會,又會議於何 時結束?全案有無通過核貸? 答:有關審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之放款審查委員會大概在當日下午一時 卅分以後召開,而全案送交常務董事會在二時以後,俟下午四時四十以後 《詳細時間不確定》k○○經理走出會場,告知全案通過,會中決議:大 概為:⒈提供順大裕集保股票供本行設定質權,以市價六成核貸。⒉單位 應注意資金流向,並由董事長注意營運狀況及注意追蹤還款來源等項。交 審查部後補相關資料。」 問:知慶投資授信案,通過後審查部作何處理? 答:由於知慶公司之核貸通過時間已近下班,故審查部同仁楊明德乃於 《週一》上班時,始製作本案相關簽辦單、貸放批覆書,要等送交 放款審查委員補簽名,而日期均倒填以配合當天常務董事會議召開 時間。 問:審查部於事後審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金額:十五億元》如何補做 審查意見,及審議結論? 答:審查部事後補做之審查意見為:『本案申請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控 ,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 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而審議結論: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價七成 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市價六成為貨放限度不符。⒉資金用途及還款來 源尚不明確。⒊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等語。 問:你於審查部任職期間歷來曾否發生類似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於放款 審議委員會審議結論未作批駁即送常務董事會審查之案件? 答:完全沒有,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件是第一宗,此種有違本行授 信業務處理手冊中相關規定之作業程序,審查部各相關經辦人員極為反感 ,惟敢怒不敢言。 問:審查部是否又曾審查類似之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裕聯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件? 答:有的,非週五並無召開本行例行常務董事會,惟台北分行亦事先通 知擬提交二件授信案,俾送當日下午召開臨時常務董事會審查,同樣地台 北分行將裕聯及康禾二家公司授信案《康禾部分:信貸:十億元,股票質 借:四億五千萬元;裕聯部分:信貸:十億元;股票質借:五億元》送達 時已午間休息時間,俟分件至承辦人陳明宗(裕聯公司授信案),張文真 《康禾公司授信案》均簽出負面意見,因時間急迫,同樣地逕交放款審議 委員會討論,在未作成結論前,總經理O○○,董事長Y○○均表關心並 催促,審查委員最後批照審查部意見,提常務董事會討論,經委員簽名後 即提交常務董事會討議,於近下班時刻方核貸通過,審查部同樣地於事後 補作批覆文及簽辦單,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決議內容等事項,送交總 經理O○○核批。於中央銀行派人赴中企金檢時才將批覆文傳真台 北分行。 問:新正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元裕流通股 份有限公司授信案件,審查部是否有按作業程序審查?詳情為何? 答:上午台北分行N○○襄理,與本行監察人戊○○一同赴總行送交新 正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十億元》,中 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十億元》,元裕流 通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五億元》等三件授信案 ,由於送案時較為充裕故總行收件後分交予承辦人:林滄海《中太建設》 林以敏《新正建設》吳煜權《元裕流通》,經整理資料,送交放款審議委 員會討論,經委員會作成決議:『緩議』之結論,提交當日召開臨時董事 會討議通過核貸,時間大概亦近下班時間,同樣地簽辦單及批覆文於事後 稍晚補送總經理O○○簽名後將批覆文件以傳真方式送台北分行,俾供中 央銀行金檢人員檢閱。 問:前揭中企董事長Y○○所關心交辦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授信案 ,依審查部權責理應予以拒貸,為何仍提送常務董事會討議而予以核貸共 七十四億五仟萬元? 答:因為Y○○董事長表示放款審議委員會決議無約束力,核貸案件准、駁權 限在常務董事會,況且Y○○一再表示願全權負責,審查部未便表示任何 意見。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之審查部意見曾表示依照台北分行所提,送交常董會討論,惟事後 紀錄曾再更改過,即為目前貴站查擬之扣押物壹之6授信書卷所寫之內容 」(見第1卷第三四頁反面-三八頁正面)。 ㈡壬○○○審查部經理兼放款審議委員會委員即被告k○○於⒓⒈調查員訊問 時,供述知慶等公司授信案在總行之審查過程: ⒈⒒⒔台北分行派專人將知慶公司申請案送至總行,審查部人員表示董事長 Y○○關心此案,當天下午有常董會,請放審會先行審查此案。 ⒉知慶公司申貸案送抵台北分行時已近中午,且資料不齊全,審查部及放審會 根本無時間按該行規定辦理審查、討論,⒒⒔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 結論均係事後所補具。 ⒊知慶案尚在放審會討論時,被告Y○○即要求先送常董會討議,在常董會中 ,被告Y○○要求放款,被告n○○未表示意見。此案批覆書在⒒⒗才傳 真給台北分行,但台北分行違反規定,在收到批覆書前,就已先行撥款。 ⒋⒒⒗台北分行又送來亦是被告Y○○所關心之康禾、裕聯公司兩件授信案 ,當日下午放審會審查時,被告Y○○亦到場表示核准與否乃常董會之職權 ,要求停止討論,逕送常董會討議。常董會僅被告Y○○及n○○兩位常董 參加,被告Y○○要求通過此兩案貸款,n○○未表示意見,最後常董會決 議和⒒⒔知慶案之決議相同。而批覆書係在⒒⒚下午約五、六點才作好 ,為應付金檢,始傳真給台北分行。 ⒌⒒⒔、⒗審查前開授信案時,因時間急迫,資料不齊,及受被告Y○○所 影響,均未按該行規定辦理審查。 ⒍⒒⒚台北分行再送新正、中太、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被告Y○○所關心之 授信案,因時間充裕,審查部及放審會均按規定辦理審查手續,持「緩議」 之意見,常董會時,被告n○○持相同意見,惟在被告Y○○堅持下,仍通 過貸放此三件授信案。而此三件批覆書則在⒒⒚下午約五、六點左右,和 ⒒⒗通過之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一併傳真給台北分行。 ⒎審查部對於知慶、康禾、裕聯案之授信評估內容,原均為:同意受理,放審 會結論亦同。惟因被告Y○○曾同意修改,故於⒒⒚下午四、五時許,經 辦人員修改審查部授信評估意見及放審會結論,將原先之同意受理,修改成 緩議或再議,修改完後再將資料裝訂,而原先之授信評估及放審會結論資料 ,則已銷燬。 ⒏關於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審查部之經辦人依序為知慶案:楊明德,裕聯 案:陳明宗,康禾案:張文真,中太案:林滄海,新正案:林以敏,元裕流 通案:吳煜權。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 答:我畢業於台中嶺東商專企管科,於四十三年進入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服務 ,擔任職員、課長、襄理、副理、經理,八十三年一月擔任審查部經理迄 今。 問: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台中區中小企銀》審查部經理主要職掌 為何? 答:我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審查部經理,主要職掌徵信、審查、複審、債權管 理四項工作。授信業務的工作是授信人向本銀行全省各分行申請授信時, 各分行授信案件超過經理權限之案件:法人戶為新台幣:2500萬元,自然 人2000萬元送到總行,由我審查部負責徵信,審查、複審及債權的管理。 問:台中區中小企銀於⒒月間有無受理台北分行呈提之:知慶投資公司、裕 聯投資公司、康禾國際投資公司、元裕流通公司、中太建設公司、新正建 設公司等六家公司授信案件審查詳情為何? 答:⒒⒔台北分行專人送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借款申請書來總行,審查部表示 董事長Y○○關心此案,⒒⒔下午有常董會請先行審查此案。經辦人員 :楊明德先審查台北分行所送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所送之資料,經審查後 ,該案審查部授信評估為:本案申請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握,且未 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 擔保品後再議。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要申貸:壹十億元短期無擔保放款,伍 億元短期擔保放款,本案依程序,交給本行放款審議委員會審議,放款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放審會》由本行副總經理:申○召集放審委員於⒒ ⒔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行小會議室召開,但放審委員遲至⒒⒔日時才到 齊開審議會,本件申貸最後放審會結論為: 一、本案擔保放款部份以股票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市價六成為貸 放限度不符。 二、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 三、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論。 審查部副理:張瑞府簽:擬依放審會決議,呈提常董會討議,經我再呈副 總申○,再呈總經理O○○,總經理O○○批:提會討議。⒒⒔約時 開常董會,但會議通知上書寫下午二時。常董會在大會議室召開,由董事 長Y○○主持,常董n○○參加,洪德生未參加,列席者有:O○○、林 勇、a○○、T○○我本人及董事會辦公室M○○等人參加。在常董會開 會前,放審會仍在討論,董事長Y○○要求放審會結論依放審會決議照寫 ,但案件先送常董會討議。常董會討議時,董事長Y○○要求放款,葉健 人常董未表示意見,最後常董會決議為: ⒈為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需求,本案准予貸放。 ⒉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追蹤 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 ⒒⒔之常董會約在時許結束。結束常董會後由本審查部製作台中區中 小企業銀行貸放批覆書。此批覆書於⒒⒗才製作好。⒒⒗該批覆書才傳 真給台北分行。 問: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申請手續為何? 答:本銀行借款申請手續為:借款人《含:自然人及法人》向本行提借款申請 書,填妥各項必備資料后,單位《即各分行》受理後,必須先作申請借款 人的徵信、審查,由徵信人員實地徵信,並作徵信報告,分行放款審查委 員會就申請借款人所提資料及分行徵信人員所徵信之資料作審查,通過後 才能辦理放款。放款時必須辦理對保手續,若有抵押品時需辦設定,全部 手續完備後才能放款。若申請借款金額超過分行經理權限時,分行必需將 案件送總行審理。先送總行審查部,審查科辦理,由審查部中之徵信科先 行再徵信乙次,審查科綜合徵信意見後,再送放款審議委員會審查。放審 會通過放款後送各級部門核准。若借款超過總經理權限,需再送常務董事 會決議核准後始能核貸。本行總經理權限為:有抵押品:法人為八千萬元 ,自然人為六千萬元,無抵押品:法人為三千萬元,自然人為二千萬元。 問: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申請手續完備後,如何放款?手續為何? 答:借款申請手續齊備後,分行會通知借款人前來辦理各項對保手續及抵押品 設定手續,這些手續完畢後,才正式撥款。若需總經理權限核准及常務董 事會權限核准之借款,分行必需在接到總行所發之批覆書,依批覆書准予 應辦理事項,辦理好各手續,始能撥款。 問:前述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借款,台中區中小企銀如何撥款? 答: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借款、撥款手續必須接到總行批覆書且辦理好 各項手續始能撥款。就我所知台北分行未依規定就先行撥款,本案批覆書 在⒒⒗才傳真給台北分行的。 問:前述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撥款係何人下令撥款? 答:不清楚。 問:⒒⒗貴行有無審理: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申請,詳情為何? 答:⒒⒗由台北分行專人送下來: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裕聯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申請借款案該兩案亦是董事長Y○○關心案件,審 查部授信評估,及放審會審議結論與知慶投資公司相同。康禾國際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申貸:無擔保品短期放款:壹拾億元,短期擔保放款:肆億伍 千萬元,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貸:無擔保品短期放款:壹拾億元,短 期擔保放款:伍億元,常董會約於時在大會議室召開,此兩案在放審會 討議時董事長Y○○亦前來要求,放審會不要再討論,先行簽到常董會討 議,核准與否是常董會的職權。所以放審會就簽提常董會討議。常董會開 會時,祇有Y○○及n○○兩位常董參加,洪德生未參加,常董會中,曾 正仁要求通過此兩案貸款,n○○未表示意見。最後常董會決議和⒒⒔ 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相同。 問:⒒⒗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申貸 款,總行批覆書何時製作好交給台北分行? 答: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常務董事會 核准放款後,兩家公司之批覆書係在⒒⒚下午約五、六點才作好傳真給 台北分行。當時金檢單位已來本銀行金檢,台北分行急著要批覆書,那時 才傳真過去的。 問:前述兩家公司貴銀行如何撥款? 答:我不清楚。 問:⒒⒚貴銀行有無審理: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中太建設公司、元裕流 通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借款申請案,詳情為何?答:⒒⒚台北分行亦是專人送件,同樣表示是董事長Y○○關心案件,此三 件借款案審理因時間較充裕,有按本行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手續,由審核員 審查台北分行送來之借貸案件,審核員逐一審查各項資料後,簽辦將借貸 案件送放審會審議,放審會召開委員會討論作出決議,經辦人員將放審會 結論書寫在:放款審議委員會審議結論欄內。填妥後,再由經辦人簽:貸 放申請簽辦單,逐級上呈,總經理批示,總經理批示:提常董會討議後, 才提常董會討議,提常董會案件必須事先備妥各項資料及審查部授信評估 、放款審議委員會結論等資料。新正建設公司案審查部授信評估:建築業 不景氣仍低迷,未來超額利潤不易見,授信戶截止年度累積虧損12,643 仟元,本件借戶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較為薄弱 ,擬應提供本行認同與貸放額擔保品及應徵提其借、保人保證資產後再議 ,放審會結論: ⒈本案擔保放款部份以股票市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市價六成為 貸放限度不符。 ⒉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關資料備查。 ⒊資金用途及償還來源尚不明確。 ⒋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新正建設公司借貸:無擔保短期放款:壹拾億 元,短期擔保放款:壹拾億元;中太建設公司審查部及放審會結論同新 正建設公司,中太建設公司借貸:無擔保短期放款:壹拾億元,短期擔 保放款:壹拾億元;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部授信評估:本案未 提供年財務簽證及年第三季財報,無從了解目前財務狀況,依年 財簽其累積虧損已侵蝕資本,財務結構不佳,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 法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薄弱,本案擬予緩議。 放審會結論同新正、中太兩家建設公司。本三案提常董會討議時常董有: Y○○及n○○兩人出席,洪德生未參加,本次常董會董事長Y○○要求 放貸,n○○表示意見,有反對本次討議的三家公司放貸案件,n○○表 達之意思與放審會結論相同。在Y○○堅持下,此三家公司放貸還是核准 。 問:前述三家公司放貸案,批覆書何時製作好,交給台北分行? 答:在⒒⒚下午約五、六點左右和⒒⒗之康禾國際投資公司、裕聯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一同製作好,傳真給台北分行。 問:前述三家公司放貸案,何時撥款? 答:不清楚。 問:⒒⒔、⒗兩次審查申貸時,貴行審查部及放款審議委員會有無依貴行正 常手續審理? 答:⒒⒔、⒗兩次審查申貸時,均未按本行規定辦理審查,此兩次因台北分 行送案時間已近中午,審查部及放審會跟本沒時間,且資料不齊全。⒒ ⒔之審查部授信評估意見及放審會結論是事後才補上的。於⒒⒗補的。 而⒒⒗之審查部授信評估及放審會結論是被Y○○逼簽的,因當時仍在 開會尚無結論。 問:前述六家公司授信,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總行有無依貴行:台中區中小企 業銀行授信規則,『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台灣地區民營合會儲蓄公司 改制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答:沒有。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壹-1,壹-2,壹-3壹-4,壹-5,壹-6 ,授信書卷》請問扣案之授信書卷:是否為貴行對:知慶投資公司,裕聯 投資公司,康禾國際投資公司,元裕流通公司,中太建設公司,新正建設 公司授信案之書卷? 答:《經詳視后作答》是的。 問:前述六家公司授信案件貴行審查部未依規定徵信、審查,經辦人係何人? 審查部授信評估何人書寫? 答:知慶投資公司經辦人是:楊明德審查部授信評估,放審會結論亦是由楊明 德書寫的。裕聯投資公司則是由:陳明宗負責,康禾國際投資公司是由張 文真經辦書寫,中太建設是:林滄海經辦書寫,新正建設是:林以敏經辦 書寫,元裕流通公司是:吳煜權經辦書寫。 問:前述六家公司申貸案,常董會討議時,貴行常務監察人有無參加?有無表 示意見? 答:本行常務監察人為:顏志達,在⒒⒔、⒗、⒚常董會討議時,顏志達均 在場,但均未表示意見。」 問:⒒⒔、⒗兩次審查申貸、審查部授信評估及放審會結論事後如何補上的 ? 答:⒒⒔申貸案及⒒⒗申貸案,審查部審查評估及放審會結論均來不及討 論,且董事長Y○○要求先送書面資料,⒒⒔申貸案審查部授信評估內 容:是同意受理,放審會結論亦是同意受理。⒒⒗申貸案亦同。在⒒⒔ 、⒗常董會開會前,我及申○兩人向Y○○報告,此申貸案有爭議,還沒 作成決議,Y○○即答覆:依你們的意見書寫,故在⒒⒚下午四、五點 左右要經辦人員修改審查部授信評估意見及放審會結論。原先是同意受理 ,修改成緩議或再議。修改完後再將資料裝訂。而原先的授信評估及放審 會結論資料,已銷燬。 問:貴行常務董事會紀錄有無修改? 答:有的即是修改⒒⒔及⒗的提案內容。 問:貴行常務董事會紀錄中,常務董事及常務監察人意見有無修改? 答:此部分我不清楚。 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審查部經理,前述六家公司申貸案均未依規定 徵信審理,你有無收受好處?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 答:一、⒒⒚之常董會開會至下午四點多,批覆書約在五點製作完畢,並由 承辦人員傳真台北分行。二、前述之批覆書正本,事後再送至台北分行。 三、承辦人傳真均是利用本行傳真機傳真的」(見第卷)。 ㈢被告k○○另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台融公司授信案審查之過程(此部 分供述內容已見之㈣所載,不再贅列): ⒈審查部認為該案同被告Y○○所關心之案件,但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擔任 連帶保證人,各審查委員一致認為暫時不予以通過,先退交台北分行重新徵 求當事人黃蓁蓁擔任連帶保證人,俟其同意任連帶保證人後,再重新送交審 查部審查。 ⒉⒒⒔台融公司授信案於放款審議委員會討議期間,被告Y○○曾前去瞭解 ,經放審委員們表示負責人黃蓁蓁不願擔任連保人,全案將送總經理O○○ 確認後,決定是否提交常務董事會討議,Y○○並未作任何表示,最後當天 下午召開之常務董事會即未見台融公司授信案提交討議。 ㈣壬○○○副總經理及放審會之召集人即被告申○,於⒓⒈調查員訊問時,供 述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在總行審核之過程: ⒈其係放審會召集人及常董會列席人員,⒒⒔近中午時,接獲審查部通知當 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召開放審會,二時召開常董會,而台北分行約於當天下午 一時許始將知慶案送至總行,致審查部不及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供放 審委員審核,僅提供台北分行所送來之貸放申請書等資料,此與正常之作業 程序不符。 ⒉放審委員因知慶公司申請案之送審資料不齊,且借款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 明確,均持反對貸放之意見。 ⒊惟放審會進行期間,被告Y○○二度至總行三樓小會議室之放審會場,催促 須列席常董會之三位副總經理申○、T○○、a○○及審查部經理k○○轉 往三樓大會議室開常董會。 ⒋被告申○及k○○因而離開放審會場,至Y○○之辦公室,表示放審委員均 持反對意見。被告Y○○則稱:『這個案子是屬於常董會之權限,劉院長《 指立法院長p○○》已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並指示k○○依照台北分行 之意見向常董會報告即可。 ⒌被告申○另向Y○○要求,待知慶案所有資料補齊後,允許審查部及放審會 修正審查部意見及放審會結論,Y○○當場同意,林、楊即返回放審會向其 他放審委員報告此案Y○○要負責,當天放審會即不了了之,放審會會議紀 錄並無委員簽名。 ⒍台北分行於⒒⒗中午一時許又送來裕聯、康禾公司之授信案,當天放審委 員亦持反對意見,被告Y○○表示由其負責,比照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案方式 處理,出席之放審委員只好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⒎⒒⒚審查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三件授信案,審查部評估「緩議」, 放款委員亦同意審查部之意見「緩議」,惟被告Y○○仍表示此三件貸放案 之准駁係常董會之權限,要求放審會提常董會討議,放審會只好同意提會討 議,在常董會中,被告Y○○對該三件申貸案仍執意撥貸。 ⒏分行營業單位須於收到總行核准貸放之批覆書後,才能依批示條件,與借戶 訂約、對保、設定擔保、開立本票或借據後,方可撥款,但知慶公司等六件 申貸案,台北分行在未收到總行批覆書前即先予撥款。⒐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台北分行應即駁回,不應受理,而總行審查部及放 審會因為遭受被告Y○○之壓力,無法抵擋。 ⒑此六件放款案,常董洪德生均未出席,被告n○○在⒒⒔及⒒⒗兩次常 董會中,未提反對意見,僅於⒒⒚之元裕流通、新正及中太公司等申貸案 中,始持反對意見。 ⒒⒒⒔通過貸放之知慶公司授信案,及⒒⒗通過貸放之裕聯、康禾公司授 信案,原始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均非目前授信卷中所載。據 其記憶所及,知慶案審查部原始之審查意見係簽註:「票信正常」、「依質 押股票市價七成核貸」,放審會審議結論為「依質押股票市價六成核貸」、 「餘照案通過」;裕聯及康禾公司案審查部原始之意見均係「擬同意受理」 ,放審會審議結論與知慶案同,均將「股票質押改為依市價六成核貸」、「 餘照案通過。 ⒓目前授信書卷中之紀錄,係因⒒⒚獲悉央行前往台北分行執行專案金檢, 當日下班後,被告T○○找來董事會辦公室股務科科長即被告M○○,欲修 正會議紀錄,張某執意不肯後,請其電話聯絡Y○○,經Y○○證實確曾答 應審查部及放審會修正審查意見及結論,張某才同意由審查部經辦人員作修 正作業,並補簽章,目前所見之知慶、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所載之審查部 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均是⒒⒚晚上所重製,並非原始之會議審查紀錄。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中企副總經理負責之業務為何? 答:中企組織總經理下有三位副總經理,分別督導:業務部、國外部、信託部 及審查部、總務室、人事室、資訊室員工研訓中心等,我是負責督導審查 部、會計室及員工研訓中心三個部門,有關該三個部門之業務我均需核章 負責,另外我復擔任『放款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放審會』》召集人 負責審核超過副總經理權限以上金額之放款案,目前之金額為新台幣《以 下同》六千萬元以上之授信案需經放審會審核,放審會之功能係為總經理 及常務董事會之幕僚單位,經放審會審核通過之授信案,尚需呈總經理核 奪。 問:『中企』之授信流程為何? 答:本行之放款流程為:借款人向各分行或營業處申貸,填寫借款申請書及提 供授信文件備查表內所需之各項書類文件及財務報表,其中書類文件包含 有:企業法人公司會議記錄,貸放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計劃書,個人資料 表等,分行受理後即先進行徵信調查;包括有:個人退票記錄,向聯合徵 信中心查詢借戶之借款資料、債信、利害關係人資料及在本行往來及授信 資料,並需製作『實地堪察表』《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等經分行進行 初審及覆審同意後再呈送總行審核,總行審查部收到分行的申請案後,再 由徵信科根據分行呈報上來的資料進行徵信,並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 』呈送『放款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放審會』》審核,放審會一共有 七名委員,分別為:本人《兼召集人》、副總經理:T○○、a○○,協 理:w○○、e○○;審查部經理:k○○及另一名協理黃復元。『放審 會』通過後,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放審會』之決議《總行初審 》呈報協理、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批示,若授信金額超出總經理權限 即再呈常務董事會決議,案經常董會批准後承辦單位審查部再根據常董會 之決議製作貸放批覆書,由分行營業單位依據授信有關規定及總行批覆書 批註之條件撥貸。 問:『中企』授信之權限如何區分? 答:我記得副總經理之核貸權限為:法人:擔保放款六千萬元,總經理權限: 擔保放款:八千萬元《法人》,自然人為六千萬元,無抵押品:法人為三 千萬元,自然人為:三千萬元,超過八千萬元之放款,需提報常董會審核 。 問:授信案經總行審查通過後,如何撥貸? 答:如前述分行需依總行之批覆書之批示撥貸,其手續包括有:不動產需先設 定抵押權給本行,股票需設定債權給本行,與借款人對保,徵取借款契約 書,開立本票或借據,借戶開設本行存款戶頭等手續完備才能撥貸。 問:『中企』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有無受理台北分行呈提之:知慶投資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知慶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聯 投資』》、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禾國際』》、元裕 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裕流通』》、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正建設 』》等六家公司之授信案件審查?詳情為何? 答:有的,⒒⒔近中午時我接到審查部電話通知:本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要開 放審會,二時開常董會,因為我是放審會召集人及常董會列席人員,故同 時接到開會通知,大約一時左右,台北分行的承辦人員搭飛機南來總行送 件,因為一點半即開放審會,總行承辦單位審查部根本來不及製作『徵信 調查報告摘要』供放審委員審核,只好提供分行送呈之貸放申請書等分行 資料,這與正常之作業程序不符,出席之放審委員均有意見,要求審查部 依正常程序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送審,放審委員等看過分行送呈之 資料及『貸放申請書』,對此申貸案均持反對意見,在等待審查部資料期 間董事長Y○○兩度來到放審會之開會地點即三樓小會議室,催促要開常 董會,因為常董會在三樓大會議室開,Y○○催需列席常董會之三位副總 經理:本人、T○○及a○○及經理k○○開常董會,因為『知慶公司』 之十五億元申貸案《分兩案:擔保借款五億元、信用借款十億元》送審資 料不齊,借款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確等理由,我即與k○○經理以該 等理由到董事長辦公室報告,放款審核委員都持反對意見,無法作成結論 ,董事長Y○○表示:『這個案子是屬於常董會之權限,劉院長《指立法 院長p○○》已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隨即指示k○○經理依照台北分 行之意見向常董會報告即可,由我負責,我當場向Y○○要求表示:放審 委員及審查部同仁對『知慶公司』案,皆持反對意見,等所有資料補齊後 ,允許審查部及放審會修正審查部意見及放審會結論,Y○○當場同意, 我與k○○即返回放審會向其他放審委員報告『知慶公司』貸放款,董事 長要負責,審查部經辦員及繕製授信案件提案表送呈常董會審核,當天放 審會會議紀錄並無委員簽名,放審會不了了之,我們四人即轉到大會議室 列席常董會,會中k○○經理依Y○○之指示,照分行送呈之意見報告, 只將原以股價依市價七成為貸放限度改成六成以符本行規定,常董會只有 Y○○及n○○出席,只有常駐監察人顏志達亦列席,『知慶公司』貸放 案,常董會決議:『一、本案准予貸放。二、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 向,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 』因為當天放審會在等待審查部補齊送審資料即已拖延甚久,俟Y○○表 示要負責後,審查部憑以繕製授信案件提案表復耽誤若干時間,另當天常 董會另有十五件貸放案件審核,故俟常董會通過『知慶公司』貸放案時, 已超過下午三時三十分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北分行又送來『裕 聯投資』申貸十五億元《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借:五億元》及『康 禾國際』申貸十四億五千萬元《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借:四億五千 萬元》之貸放案,但是大約中午一時台北分行承辦人到總行來,審查部通 知《電話通知》下午一時三十分開放審會,下午二時開常董會,在開放審 會時出席委員對該二件申貸案仍與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知慶公司』十 五億申貸案一樣,持反對意見,董事長Y○○同樣表示由其負責,比照『 知慶公司』案方式處理,出席放審委員只好在會議紀錄上簽名,當天之常 董會出列席人員均與十一月十三日相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復通知 下午一時三十分開放審會,二時開常董會,仍是由台北分行送來『元裕流 通』十五億元《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貸款五億元》、『中太建設』 二十億元《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擔保貸款十億元》、『新正建設』二 十億元《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擔保放款十億元》共三件之申貸案,因為 在前一天《⒒⒙》常董會送來⒒⒔及⒒⒗兩天之常董會會議紀錄所 附附件中授信案件提案表有關『審查部授信評估』及『放審會審議結論』 董事會辦公室尚未依照董事長Y○○答應修正之條件仍將當天未修正之結 論裝訂妥當於常董會紀錄中,我即找來k○○經理詢問,審查部為何還未 修正⒒⒔及⒒⒗『知慶公司』『裕聯公司』及『康禾公司 』申貸款 之審查部及放審會結論即釘卷至常董會紀錄,k○○經理表示『裕聯公司 』及『康禾公司』之申貸案之批覆書尚壓在審查部,台北分行若資料未補 齊,批覆書將不傳送給台北分行,使其無法撥貸,故『裕聯公司』及『康 禾公司』常董會會議紀錄中,審查部及放審會之評估與審議結論尚未修正 ,並無迫切性,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北分行送呈之三個案件,審查 部評估『緩議』,放款委員亦同意審查部之意見『緩議』『再議』,但是 Y○○仍表示貸放案是常董會之權限,要求放審會提常董會討議,放審會 只好同意提會討議,常董會中Y○○仍然對該三件申貸案執意撥貸。 問:常董會中常駐監察人顏志達有無提供意見反對? 答:沒有。 問:前述『知慶公司』『裕聯公司』『康禾國際』『中太建設』「新正建設』 『元裕流通』等六家公司向『中企』申貸案有無撥貸?何時撥貸? 答:如前述營業單位要在收到總行核准貸放批覆書後才能依批示條件與借戶訂 約,對保抵押品設質、開立本票或借據後才能撥款,但是這六件申貸案, 台北分行在未收到本行批覆書時即先予撥款,我可提供本行『授信批准登 錄單』影本供貴站參考,『知慶公司』案總行批覆書是⒒⒗才傳真至台 北分行,但是依登錄單顯示,台北分行於⒒⒔之:及:即已將 十五億元貸款撥付知慶公司,當時常董會尚未決議通過審核,另外『裕聯 公司』及『康禾國際』之申貸案,如前述,該二案雖於⒒⒗常董會通過 ,但是如前述審查部在⒒⒙尚把批覆書壓下要求台北分行補齊資料後再 傳送,最後係因⒒⒚中央銀行金檢處下午至台北分行專案金檢時,查出 『裕聯公司』及『康禾國際』兩筆申貸案,並無批覆書,但已撥貸,台北 分行才打電話至總行要求傳真批覆書,審查部才將批覆書傳真至台北分行 ,事後由『授信批准登錄單』才發現台北分行於⒒⒘及⒒⒙兩日已撥 付,至於⒒⒚『元裕流通』、『中太建設』、『新正建設』三筆申貸案 依授信批准登錄單顯示台北分行分別於⒒⒚之:、:及: 即已撥付,唯當天常董會因為Y○○不知在忙著處理什麼事情,常董會一 直拖到下午三點半後才召開,台北分行顯然在常董會尚未審核通過前即已 先行撥款。 問:《提示:『中企』扣押物編號:『壹-6』『知慶公司』、『壹-3』『 裕聯公司』、『壹-2』『康禾國際』授信書卷》這三卷授信書卷中之有 關審查部審查意見《評估》及放審委員會審議結論是否為原始審查部及放 審會之結論?是否經過變造或篡改? 答:《經檢視後回答》⒒⒔『知慶公司』及⒒⒗『裕聯公司』『康禾國際 』之申貸案中,原始之審查部及放審會審議結論均非目前卷中所載,『知 慶公司』案原始之紀錄:審查部審查意見據我印象記憶,係簽註:『票信 正常』『依質押股票市價七成核貸』,放審會審議結論為『依質押股票市 價六成核貸』『餘照案通過』,『裕聯公司』及『康禾國際』:審查部之 意見均係『擬同意受理』,放審會審議結論與『知慶公司』申貸案一樣均 將『股票質押改為依市價六成核貸』『餘照案通過』,現在授信書卷中紀 錄均是⒒⒚聽到央行在執行專案金檢時,於晚上下班後,由T○○副總 經理找董事會辦公室股務科科長M○○欲修正會議紀錄,張某執意不肯後 請其電話聯絡Y○○,經Y○○證實確曾答應審查部及放審會修正審查意 見及結論,張某才同意由審查部經辦人員作修正作業,並補簽章,目前所 看到的『知慶公司』『康禾國際』『裕聯公司』的有關審查部意見及放審 會審議結論均是⒒⒚晚上重新製作的,並非原始之會議審查紀錄。 問:《提示同前》由『知慶公司』等六家公司申貸之授信書卷內容財務報表均 顯示『知慶公司』等六家借戶公司財務均不良,損益表均是虧損,且『新 正建設』竟然提八十四年度之財務報表,『元裕流通』竟然提八十五年之 財務報表,『中太建設』公司印鑑章亦錯誤為何『中企』仍然貸放?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種案子照現在營業單位台北分行即應駁回,不應受理 ,而總行審查部門及放審會因為遭受到董事長Y○○之壓力,要擋都擋不 住。 問:你與前述『知慶公司』等六家借戶有無關係? 答:我均不認識。 問:前述『知慶公司』等六家公司借貸案在常董會中出席之常董有無提反對意 見? 答:這六件放款案,常董洪德生均未見出席,另一常董n○○在⒒⒔及⒒ ⒗兩次常董會中,未見其提反對意見,只有在⒒⒚『元裕流通』『新正 建設』及『中太建設』申貸案中,始見n○○常董提反對意見。 問:你前述前六家申貸案,在常董會尚未決議通過前台北分行即已撥付,請問 總行是准授意或同意將款項由總行撥至台北分行? 答:我不知道,這要問營業部清算基金部門才知道。 問:有無補充? 答:在我召開放審會中,我曾與k○○經理向Y○○報告送審案件資料不全無 法審核,Y○○表示:『你們放審會的結論不重要』」(見第卷)。 ㈤壬○○○副總經理及兼任放審委員之被告T○○,於⒓⒙調查員訊問時,供 述知慶、康禾、裕聯公司等三件授信案在總行之審查過程: ⒈其僅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六日兩次之放審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九日因出差未參加。審查部表示知慶公司授信案係被告Y○○所關心之案件 ,但申貸資料不齊全,而審查部已填註同意受理之意見。放審會審查知慶案 ,尚無結論前,被告Y○○已在催促召開常董會,所以放審會同意先受理, 提請常董會討議。常董會中,被告Y○○強力主導通過貸放,被告n○○未 表示任何意見。 ⒉⒒⒗之裕聯、康禾公司申貸案,資料不齊全,審查部人員表示此二件授信 案亦是被告Y○○所關切之案件,審查部之審查意見係:同意受理。放審會 討論時,被告Y○○前來打斷放審會之討論,要求列席人員轉往常董會,因 此放審會同意先行受理,提請常董會討議。被告Y○○在常董會中強力主導 通過此二件申貸案,被告n○○及常務監察人顏志達均未表示意見。 ⒊⒒⒚下午約於十八時許,被告n○○電話通知其立刻回總行總經理辦公室 ,其到達時已有被告申○、a○○、O○○、k○○、n○○在場,共同討 論⒒⒔、⒗兩天之放審會結論內容,與當時討議之內容不符,需要作修正 。其遂與被告n○○共同找來負責紀錄之股務科長即被告M○○,令其修正 ⒒⒔、⒗兩天之放審會結論內容。經被告n○○及在場人員向M○○表示 Y○○答應修改⒒⒔、⒗兩天之放審會結論,M○○當場以電話請示Y○ ○證實後,將常董會記錄中有關放審會結論:同意受理,修正為:緩議。 ⒋目前知慶、裕聯、康禾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之放審會審議結論,均係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九日晚間所修正而成,所以於事後修正,係因與事實不符,至原 先未修正之放審會審議結論如何處理,其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台中區中小企銀》總行副總經 理主要職務有那些? 答:我主要的職務協助總經理,督導信託部、國外部、總務室三個部門的業務 。另外兼總行放款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十九日台中區中小企銀總行放款審議委 員會審議,知慶投資公司、裕職投資公司、康禾投資公司、元裕流通公司 、中太建設、新正建設公司六家公司申貸授信案,你有無參加審查,詳情 為何? 答:我有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六日兩次的審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九日我出差未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放審會接到審查部的通知,十 三時卅分左右要開放審會,接近十四時左右放審委員才到齊,審查部送上 來的申貸授信案係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授信案,申貸金額:短期信貸:十億 元,短期擔保貸款:五億元。由於時間非常短匆,審查部人員表示:此申 貸案係董事長Y○○關心的案件。因此申貸案知慶投資公司所附之申貸資 料不齊全,但審查部在填寫意見時:已填上:同意受理。到放審會審查時 ,放審會尚在開會尚無結論,但董事長:Y○○已在催召開常董會,所以 放款審議委員會審議先以同意受理,提請討議。接下來於十五時左右開常 董會,我及總經理O○○,另二位副總申○、a○○,均列席常董會,常 董會開會時常董:Y○○、n○○兩人參加,討論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授信 案時,董事長:Y○○強力主導,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即通過放貸。葉 健人常務董事現場未表示任何意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三時卅分左 右審查部人員通知要開放審會,十四時卅分左右放審會委員才到齊,審查 部人員送了裕聯投資公司申貸授信案,短期信貸:十億元,短期擔保貸款 :五億元,康禾國際投資公司申貸授信案,短期信貸:十億元,短期擔保 貸款:四億五千萬元,裕聯、康禾兩家公司申貨案所送之資料不齊全,審 查部人員表示此兩家公司申貸案亦是董事長Y○○關心的案子,審查部送 案時在審查部審查意見上填寫同意受理。放審會在討論此兩案申貸授信案 時,董事長Y○○即打斷放審會之討論,要求開常董會,因此放審會先以 同意受理,提請討議常董會於十五時卅分左右開會。由董事長Y○○主持 ,常務董事n○○參加另一常董洪德生未參加,總經理O○○我及申○、 a○○亦列席。常務監察人:顏志達亦參加。在討論裕聯康禾兩家公司授 信案時,Y○○亦強力主導,讓此兩家公司申貸案通過。n○○常董,及 常務監察人:顏志達均未表示意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我未參加放審 會及列席常董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放審會開會時因時間太趕簽名是 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才補簽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本行副董事長 n○○約於十八時左右打電話到我家,要我立即回總行,總經理辦公室; 十八時卅分左右到達總經理O○○辦公室,在場有申○、a○○、O○○ 、k○○、n○○均到齊,大家討論: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六日兩 天之放審會結論內容,和當時討議內容事實不符,需要作修正。n○○及 我到董事會辦公室,股務科長M○○找來,要其修正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 日及十六日兩天之放審會結論內容。M○○表示:他不知道此事。n○○ 及在場人員向M○○表示:Y○○董事長答應修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 十六日兩天之放審會結論,因當時放審會結論尚未作結論,可是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六日兩天的紀錄,放審會結論:為同意受理,應修正為 ,緩議。M○○當場以電話請示董事長Y○○,證實後才修正常董會記錄 中,有關放審會結論為緩議。 問:《提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授信案,放審會結論: 貸放批覆書,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裕聯投資公司、康禾國際投資公司 ,放審會結論貸放批覆書影本》請問此三家公司申貸授信案,放審會結論 ,貸放批覆書內容是否為前述你所說的係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上修 正的?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前述原先未修正之放審會結論及貸放批覆書、記錄置於何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修正放審會結論內容後其他相關資料如何處理我 不清楚。M○○在處理,問他比較清楚。 問:為何貴行放審會結論,可以在事後作修正?有無依據可以修正? 答:可以作修正,因與事實不符。 問:前述放款審議委員會結論即未作結論,為何常董會上可以作貸放之決議? 答:本行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中第五條後段規定,呈常董會之案件經總經理確 認提請常董會討議,加上董事長Y○○要求,放審會結論事件製成。 問:前述知慶投資公司、裕聯投資公司、康禾國際投資公司申貸授信案件,資 料不齊全,為何可以送審,且可以貸到款項,貴行係依何條法規、法令貸 放? 答:原先放審會委員均不同意。 問:依貴行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第五條規定:放審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 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全數同意方得決議,有其他意見得請求列入記錄 。‧‧‧該辦法明文,需全數委員同意方得決議,而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授 信案資料不齊全,如何可以呈總經理確認,提請常董會討議? 答:知慶投資公司三家公司申貸案放審會未作結論,是審查部呈提總經理確認 的。均是董事長Y○○要求如此作的。 問:你是否有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董監事? 答:我擔任董事乙職。 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董事乙職持股多少? 答:沒有持股。我是法人代表。 問:你未持股卻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董事,係何人指定擔任董事?法人代表係 那家公司之法人代表? 答:我係由Y○○指定擔任董事的。至於代表何家公司我自己也不知道。 問:你由Y○○指定擔任董事,有無依Y○○要求配合前述三家公司申貸授信 案? 答:沒有。 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放審委員,前述3家公司申貸案資料不齊全,不但 通過放款審查,且核貸放款,你擔任放審委員有無收受好處? 答:沒有。 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副總經理督導貴行信託部係業務有關信託部投資小 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廿日,動用貴行資金十七億四仟餘萬元買進 順大裕投資股票乙事,你是否知情,詳情為何? 答: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常董會中有提到將本行信託部投資上限提高至法 定最高比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我出差不知道詳細情形,整個過程信 託部經理丁○○他又是投資小組召集人,應該最清楚」(見第3卷第七八 頁反面-八二頁反面第一行)。 ㈥壬○○○副總經理兼放審會委員即被告a○○於⒓⒙調查員訊問時,供述知 慶公司授信案,Y○○二度催促放審會停止討議,相關人員儘速至常董會列席 ,放審會因而中斷散會等經過: ⒈約於:許在總行三樓電梯旁小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知慶公司 授信案,審查部提出之資料極不齊全,與會六位委員均認無法審理,且此件 係該行近幾年來最高額度之授信案。放審會審查期間,被告Y○○曾二度以 上向申○、k○○催促儘快審查,送交常董會。後來約於時許,被告Y○ ○親至放審會表示常董會已要召開,並要申○、k○○離席至三樓大會議室 列席常董會,Y○○並表明無論放審會之結論如何,此件係常董會之職權, 僅須在常董會依照分行授信申請案報告作報告即可,董事長會負責,放審會 結論並不重要,待常董會後,放審會之結論事後再補正即可。由於申○、k ○○二人離席前往列席常董會,放審會因而中斷散會。⒉《週一》時許在總行三樓大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裕聯、康禾、 喬志公司等三件授信申請案,其中喬志公司負責人I○○涉及銀行法所定利 害關係人之問題,不予討論。另裕聯及康禾二件則有營收及財務結構不佳、 申貨資料不齊全,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解等情形,惟被告Y○○親赴 放審會中斷討論,表示此乃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若有反對意見可以事後補 正,放審會在未作出結論下即結束。 ⒊約時許召開放審會,有被告申○、w○○、e○○、k○○及其共 五人參加,當天因被告Y○○未似及到場中斷會議,經放審委 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擔保品不足,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購置不動產 資料不足等結論。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中企』放款審議委員會成員有那些?其成員及職責為何? 答:『中企』原無放款審議委員會《下簡稱『放審會』》於八十四年間n○○ 擔任總經理以後,才正式成立,原先是由協理以上人員及相關業務之審查 部、業務部、國外部、信託部主管人員參加,後來歷經修訂,於年月 初修訂最新辦法,由董事長辦公室主任秘書黃復元《新修訂辦法實施後, 因忙於參加p○○立委輔選,均未參加》,三位副總經理T○○、申○、 a○○及國外部經理e○○,稽核室總稽核w○○、審查部經理k○○七 人為委員。放審會由申○擔任召集人,主要是審查各分行授信案件超過分 行經理權限之案件。 問:『中企』客戶貸款申請及審核之流程為何? 答:『中企』客戶貸款申請必須向分行提出,客戶須提出財務報表,會計師簽 證,填具申請書,資金用途,償還來源,營業狀況,財務結構,提供之擔 保等資料《以上為法人戶》,若自然人則僅填具申請書資金用途,償還來 源,提供擔保等資料。由客戶直接向分行授信承辦人員接洽,經分行徵信 ,審查後,若在分行經理核准之額度內《詳細金額我已不記得,前為新台 幣二千五百萬元,今年有調降》,則由分行經理核准放款,若超過分行經 理放款額度則送總行審查部,再依該資料由審查科承辦人員審核,若有必 要再送徵信科作徵信,經審查科評估後,由審查部提交『放審會』審查, 『放審會』原則上每週二、五召開一次,審查由審查部提出之財務報表分 析,單位意見,借保人資產調查,擔保品估價,徵信報告等資料,主要審 查項目有:㈠資金用途,㈡償還來源,㈢營業狀況,㈣財務結構㈤提供之 擔保等。需經出席之『放審會』委員之全數決,將意見之一致性由該承辦 人填具在「放款審議委員會審議結論」欄內,並依層級送總經理核示,若 在總經理核准額度權限內《前為:新台幣八千萬元,詳細金額我不清楚》 則由總經理核准放款,若超過總經理權限額度,則由總經理核定提『常務 董事會』,由董事長Y○○召集,常務董事-n○○,洪德生共三人為成 員。有常務監察人-顏志達、總經理-O○○,授信案召集人-申○,審 查部經理-k○○等列席,經常董事決議後放款。 問:『中企』放款手續之流程為何? 答:『中企』之放款流程為,若由分行經理核准,則在放款申請書上批示,由 承辦人依批示辦理,有擔保品抵押者,辦理設定,取得他項權利資料,並 對提供抵押之連帶保證人對保等。若無擔保品,則需對保證人對保。另經 由總行核准之放款案件,則由總行審查部依據各層級核准結果,製作『貸 放批覆書』,交由分行依據該批示事項辦理相關放款手續。 問:中企於受理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之放審會你有無參加?詳情為 何? 答:有的,約:許,審查部通知我要召開『放審會』,於:許 ,在總行三樓電梯旁小會議室召開,由召集人申○主持,有我《a○○》 、T○○、w○○、e○○、k○○共六人參加,及審查部相關工作人員 列席。當天主要是審查台北分行提出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知慶投資』》授信案,該公司申請無擔保放款新台幣《以下同》十億元, 短期擔保放款五億元,因是當天送件,審查部提出之資料極不齊全,與會 六位委員均認無法審理,且是本行近幾年來最高額度之授信案,大家均極 慎重,但審查期間,董事長Y○○曾二度以上向申○、k○○催促儘快審 查,送交常董會,但申○、k○○表示:放審委員意見很多,無法作成一 致決論,如何提報常董會。直到時許,Y○○親自到放審會門口表示: 常董會己要召開,並叫申○、k○○離席,至三樓大會議室列席常董會, Y○○並表明,不管放審會結論如何,這是常董會之職權,趕快至常董會 報告,只要依照分行授信申請案報告作報告即可,董事長會負責,放審會 結論並不重要,等常董會開完後,放審會之結論事後再補正即可。因申○ 、k○○二人離席去列席常董會,放審會因而中斷散會。常董會之 會議紀錄下來後,申○、T○○二人發現該紀錄未列入放審委員之反對意 見,直接找上Y○○,Y○○同意補正,致於審查部如何補正,我並不清 楚,但常董會當天放審會並未作成任何結論,當天亦無在放款審議委員之 出席簽名,直至才補簽名。另當天常董會,因我資訊室有一 提案,我於時許前往簽名列席,因提案被排列後面討論,我簽名後即離 席,於:許再進入常董會會場,當時該『知慶投資』公司授信案已討 論結束,事後才聽審查部說該案已通過。 問:『中企』於受理『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國 際』公司)、『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投資』公司》授信 案之『放審會』你有無參加?其詳情為何? 答:有的,《週一》:許審查部通知要召開『放審會』,於時許 在總行三F大會議室召開,由申○召集主持,有:我及T○○、w○○、 e○○、k○○共六人參加,另有審查部工作人員列席,會中主要討論台 北分行送來之『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授信申請案,因『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 司』授信案負責人I○○涉及銀行法之利害關係人不適合放款,不予討論 ,另『裕聯投資』及『康禾國際』則因申貸金額頗大,資料不齊全,資金 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營收不佳,營運無從瞭解,財務結構不佳,擔保 品不足等仍在討論中,經Y○○一再催促後,放審會一直無法作出結論, 最後約於時許,Y○○親赴放審會,中斷討論,表示:這是常董會之職 權,放審會若有反對意見可以事後補正,董事長會負全權。『放審會』在 未作出結論下即結束。隨即召開之常董會我懂名列席,因無我相關部門之 提案,我即回業務部辦公,事後我聽說『裕聯投資』及『康禾國際』之授 信案亦是比照之方式通過。委員之簽名是當天在董事長曾正 仁之要求下簽名,結論於何時填入則不清楚,本案亦是當天送件。 問:『中企』審理『新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之『放審會』你有無參加?經過 詳情為何? 答:有的,當天亦是:通知,時許召開,由申○召集主持,有我 及w○○、e○○、k○○等五人參加,當天因董事長未似及 到場中斷會議,所以經過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擔保品不足,資 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購置不動產資料不足等結論,並簽名,再由審查 部送常董會當天之常董會我在簽名後即離席,事後我聽說該三案放款案雖 『放審會』反對,但常董會仍照通過放款。」 問:中企於常務董事會決議解除上市,上櫃股票買賣限制,並於 臨時董事會決議:將投資股票上限從廿二億元提高至卅九億元,此二次會 議你有無參加?其詳情為何?)該二次會我有簽名列席,但未參與討論, 事後聽說有提高投資股票之情形,但並未深入瞭解」(見第3卷第五О頁 反面第三行-五五頁反面第三行)。 ㈦壬○○○稽核室主任兼放審會委員w○○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述知慶等 六家公司貸款案審議過程: ⒈⒒⒔約時許在總行三樓小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知慶公司之授信案, 由於相關資料不齊全,與會六位委員均認為無法審理。其間被告Y○○曾兩 度要求被告申○、k○○儘快審查送交常董會,十五時許並親至小會議室門 口令林、楊兩人前往列席常董會,放審會因而未就知慶案作成結論。被告Y ○○當日並表示放審會結論不重要,僅供參與而已,決策權在常董會,事後 可以補作放審會結論。 ⒉⒒⒗約時許在總行三樓大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康禾、裕聯、喬志等 三家公司之授信案,其中喬志公司之負責人係I○○,因有銀行法上之利害 關係人,不予討論。另康禾、裕聯公司兩件授信案,則有申貸資料不齊全, 營收及財務結構不佳,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營收不佳、營運無法瞭 解,擔保品不足等情形。被告Y○○在放審會討論中,即一再催促,並親赴 放審會中斷討論,表示此係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若有反對意見,可以事後 補正,放審會因而未作出結論即告結束。 ⒊⒒⒔、⒗放審會審查知慶、康禾、裕聯等三案均未作成結論,但審查部簽 至總經理O○○處之放審會結論,均係:同意受理,提會討議。事後全體放 審會委員即要求常董會之記錄作補正,由原來之同意受理補正為緩議。 ⒋⒒⒚在總行大會議室召開之放審會,審查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 件授信案,被告T○○公出未參加,因時間較充裕,且未被董事長Y○○打 斷,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擔保品不足、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購 置不動產資料不足、緩議等結論。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為台中區中小企銀放款審議委員? 答:是的。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你有無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有關知慶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申貸授信案,放款審議,詳情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約:許,審查部通知我要召開放款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放審會》於時左右,在本總行三樓小會議召開-由召集人: 申○主持,有放審委員:T○○、a○○、e○○、k○○及我本人參加 ,審查部相關人員列席。主要審查台北分行提出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知慶投資》授信案,該公司申貸:短期信貨:十億元,短期擔 保放款:五億元。由於知慶投資申請授信案相關資料不齊全,與會六位委 員均認為無法審理,但在審查會開會期間,董事長Y○○曾兩次要申○、 k○○儘快審查,送交常董會。十五時左右董事長Y○○親自到放審會開 會小會議室門口,要申○、k○○兩人列席常董會我因坐背向門口,沒有 親見董事長Y○○來門口,但與會委員表示董事長Y○○已在門口,申○ 、k○○隨即跟Y○○至大會議室列席常董會。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放審會未作結論。董事長:Y○○於當日曾表示,放審 會結論不重要。僅供參與而已。決策之權在常董會。事後可以補放審會結 論。 問:台中區中小企銀八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受理『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康禾國際》『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聯投 資》,申貸授信案之放審會,詳情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康禾國際、裕聯投資兩家公司之申貸授信案,放 審會我有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三點半許審查部通知要召開『放 審會』,在十四時許在總行三樓大會議室召開,由申○召集主持,有我及 T○○、a○○、e○○、k○○六人參加,審查部工作人員列席,會中 審議:台北分行送來之:康禾國際、裕聯投資及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 貸授信案。其中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I○○,因有銀行法上之 利害關係人,不適合放款,不予討論。康禾國際公司申貨授信:短期信貸 :十億元,短期擔保借貸:四億五千萬元,裕聯投資公司申貸授信:短期 信貸:十億元,短期擔保借貸:五億元,兩家公司資料不齊全、資金用途 ,償還來源不明確,營收不佳、營運無法瞭解財務結構不佳,擔保品不足 等,仍在討論中,經董事長:Y○○一再催促後,放審會仍無法作出結論 。十五時左右曾正正親赴放審會,中斷討論表示:這是常董會之職權,放 審會若有反對意見可以事後補正。放審會在未作出結論下即結束。大會議 隨即開常董會,我沒有資格列席,即回去忙自己的業務。事後,我聽說: 裕聯投資及康禾國際公司兩家公司之授信申貸案亦比照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三日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方式通過。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放審會委員之 簽名是董事長Y○○要求我們放審委員先簽名,將裕聯投資,康禾國際兩 家公司申貸案呈提常董會討議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知慶投資公司申 貸授信案之放審會委員簽名,亦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事後補簽名的。 問:為何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知慶投資、裕聯投資、康禾國際公司三 家公司申貸授信案,放審會之結論,有結論並簽至總經理O○○處簽呈常 董會討議?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三家公司之申請授信案,放審會均未作成 結論,但十三日十六日簽至總經理O○○處之結論:均是:同意受理提會 討議。此部分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召集人申○看到常董會會議記錄才 知道。審查部人員將放審會之結論填上:同意受理,提會討議。申○及全 體放審會委員即要求常董會記錄作補正。事後放審會結論有作補正,由原 來之:同意受理,補正為:緩議。」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中區中小企銀受理:中太建設公司、新正建設公 司、元裕流通公司申貸授信案之放審會,詳情為何?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三時三十分左右通知,十四時許召開放審會由林 勇召集主持,有我及a○○、e○○、k○○等五人參加,T○○因公出 差未參加,當天在大會議召開因時間較充裕、且未被董事長Y○○打斷, 經過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擔保品不足,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 購置不動產資料不足緩議等結論。放審會結論作出後簽名,並由審查部人 員簽至總經理O○○處。事後常董會也核准此三家公司之申貸案。 問: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兩次之放審會結論即未作結論,為何審 查部人員先行填上:同意受理?而事後,此兩次結論修改,是依何法規作 修改的?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兩次之放審會結論放審委員確實未作結論 ,當時放審會開會時,被董事長Y○○打斷,而放審委員也反對該等公司 授信案,要求俟事後討論作出結論後才補正,審查部人員先行填上:同意 受理,主要係呈提總經理,提常董會討議。而結論補正,係當時放審委員 之要求,因當時放審會未作結論。董事長Y○○也同意事後作補正,並一 再表示:核准權在常董會,案子先送上來,放審會有真正結論事後再補正 。 問:《提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授信案,放審會結論貸 放批覆書,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裕聯投資公司:康禾國際投資公司、 放審會結論,貸放批覆書,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太建建設公司、新正 建設、元裕流通公司,放審會結論貸放批覆書、影本》請問此六家公司申 貸授信案,是否為你所參加之放審會審議內容? 答:《經祥視后作答》是的。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十六日放審會結論是八 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才作出來的。是放審會委員的結論。 問: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兩天,放審會先前之結論,即:同意 受理提會討議之記錄目前置放何處? 答:我不知道。審查部人員負責作業,卷宗亦是審查部人員在保管。 問:前述六家公司申貸授信案資料不齊全,為何可以送審且可以貸到款項,貴 行係依何法規法令貸放? 答:此六家公司之申貸授信案,是常董會之權限,常董會在准予核貸後,會有 批覆書。但本行沒有規定資料不齊全不可以送審,通常可以事後補件。 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放審委員前述六家公司申貸案件資料均不齊,但均 貸到款項,你擔任放審委員有無收受好處? 答:沒有」(見第3卷第一四三頁反面倒數第三行-一四七頁正面)。 ㈧壬○○○行國外部經理兼放款審議委員會委員即被告e○○於⒓調查員訊 問時,供述知慶公司等授信案在放審會之審議過程: ⒈⒒⒔下午二時許在總行三樓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台融及知慶公司授信 案,前者由於負責人不擔任保證人,直接退件;後者大部分放審會委員認為 擔保品不足,償債能力不夠,資金用途不明確,其間有人二度到場催促,被 告申○及k○○並離席至常董會會議室,返回後轉告放審會委員被告Y○○ 表示放審會僅為幕僚機構,決定權在常董會,董事長保證會解決放審會所提 出之問題等語,故放審會還未作出決議,即將該申貸案送常董會。 ⒉⒒⒗又被臨時通知召開放審會,而在下午約二時許審查喬志、裕聯及康禾 公司等三件授信案,前者由I○○擔任負責人,張某同時亦係順大裕公司之 董事長,而順大裕公司有許成員擔任壬○○○之董監事,若通過貸款有違銀 行法之規定,故直接退件未審;審查後二案時,如同⒒⒔之情形,被告申 ○離席與Y○○溝通後,返回轉達曾某保證負責申貸公司之問題,放審會不 必有決議等意見,且放審會仍在討論中,被告Y○○即到場重申其遵重放審 會意見,常董會將在該處開會,請放審會委員立刻離開會議室,並要求放審 會委員先行在申貸審核意見欄上簽名,放審會六位委員因此離開會場。 ⒊⒒⒚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又召開放審會審查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等 三件授信案,此三件均有償債能力不足,擔保品不足,資金用途不明,成立 歷史很短,甚至淨利是負債之情形,由於時間充裕,故放審會決議不應核貸 。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為台中區中小企銀《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改制為壬○○○:下稱 中企》放款審議委員會委員?何時開始?職責為何? 答:n○○擔任中企總經理時,約是民國八十四年,對於中企的放款業務,成 立放款審議委員會《下稱放審會》並聘有七名委員,均是業務有相關之業 務主管,我是因放款有部分牽涉外匯等問題,因此也被聘為委員之一,職 責即為審查副總經理權限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 問:放審會成員有那些人? 答:放審會召集人為副總申○、成員有:副總a○○、T○○、總稽核w○○ 、審查部經理k○○、主任秘書黃復元及我,但黃復元因為立委選舉期間 ,均前往p○○服務處幫忙,因此,他在十月、十一月均未參加放審會。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是否參與中企台北分行送件審查之知慶投資公司申 貸案件?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許,我臨時接到審查部通知應赴總 行三F會議室召開放審會,放審會六名成員審查台北分行所送二件申貸案 ,一件是『台融』公司,因負責人不擔任保證人,顯然不必核貸直接退件 ;另一件為知慶投資公司申貸信貸新台幣《下同》十億元,股票質押五億 元共十五億元,放審會委員大部分認為此案件擔保品不足,償債能力不夠 ,資金用途不明確,尚在討論,並無結論,即有人過來催促,表示常董會 即將召開,第二次再來催促時,申○副總及k○○經理被叫到常董會會議 室,再回放審會時,轉告放審會委員:『董事長Y○○表示放審會之意見 ,他會尊重,你們只是幕僚機構決定權在常董會,董事長保證會解決放審 會所提申貸公司之問題』,因此,放審會還未作出決議,即將該申貸案送 常董會。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放審會是否審查台北分行所送裕聯投資公司、康禾 投資公司申貸案件?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當天我亦是臨時被審查部通知要召開放審會,大約 二時左右,放審會審查台北分行所送三件申貸案第一件是『喬志公司』, 因負責人I○○是順大裕公司董事長,而順大裕公司的很多成員是中企的 董監事違反銀行法,因此直接退件未審、第二件是『裕聯投資公司』,信 貸十億元,股票質押五億元,第三件是『康禾投資公司』,信貸十億元, 股票質押四億五千元,同樣的放審會在審查時,申○也是被Y○○叫去講 話,回來後,傳達Y○○的意見,與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當天情形一樣 ,Y○○會保證負責申貸公司之問題,放審會不必有決議,放審會還在討 論,Y○○即已進來,重申他會遵重放審會意見,常董會馬上要在當地開 會,請放審會委員馬上離開會議室,並要求放審會委員先行在申貸審核意 見欄上簽名,我們六位委員即離開,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召開之放審 會之審核意見欄內,在我們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召開放審會之前,即已 要求我們六位委員補簽名,在我簽名時我注意到,該審核意見欄內,均未 加註放審會委員意見。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放審會是否受理台北分行審查新正建設公司、中 太建設公司及元裕流通公司之申貸案?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放審會開會有事先通知各委員於當天下午 約一時卅分召開,審查台北分行所受三件申貸案分別是『新正建設公司』 信貸十億元、股票質押十億元、『中太建設公司』信貸十憶元,股票質押 十億元,『元裕流通公司』信貸十億元、股票質押十億元,此三件申貸案 的性質都差不多,均是償債能力不足,擔保品不足,資金用途不明,成立 歷史很短,甚至淨利是負債,因此,放審會一致的看法,是不應該核貸, 由於此次開會是事先通知,有較充裕時間,因此,放審會對此三件申貸案 均有在審查意見欄內,有決議『不通過』,至於是加註『緩議』或『再議 』,我就不太清楚。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兩天所召開之放審會,你 前述均未加註意見,只是簽名,事後有無補充?或作何補救措施? 答:在以前慣例中均是放審會先行開會審議後,有一、二天之充裕時間,作成 紀錄,加註放審會之審查意見後,才送常董會表決,而前述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三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放審會均是臨時通知,而且,時間匆 促,在放審會還未作成決議時,即送常董會,因此,好像是申○副總發現 這程序尚未完備,因此,向董事長Y○○請示,Y○○指示,一切責任由 他負責,審查部可修正原來紀錄,加註原放審會意見,事後,審查部約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左右,將修正後的放審會審查意見給我們六位委員 簽字。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中企臨時董事會召開,並討論通過中企投資小組, 短期投資額度自廿二億元提高為卅九億元,你有無參加?是否知情? 答:前述內容與我本身業務無關,所以並未參加該臨時董事會,也不知情,另 前述三次審查授信案之常董會我也未列席。 問:提示:元裕流通、新正建設、中太建設、康禾國際、裕聯投資、知慶投資 等六家公司之中企貸放批覆書、簽辦單及放款審議委員會審議結論等影本 )前述六家公司之批覆書、簽辦單及放審會結論,你是否看過及何時?簽 名? 答:《經詳視後作答》前述資料中,就放審會權限而言,貸放批覆書及簽辦單 ,是不需要放審會審查的,簽辯單是於放審會後,審查部簽請總經理裁決 是否送常董會討論,貸放批覆書是常董會通過後,批覆給營業單位辦理貸 放,均與放審委員無關,因此均未看過前述六家申貸案件之批覆書及簽辦 單,至於放審會之審議結論內容及委員簽名如我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九日審查之新正建設、中太建設及元裕流通是當天填註及簽名,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三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之知慶投資、裕聯投資及康禾投資 等三家公司是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補簽名。 問: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之放審會審議未作結論,但為何能呈 總經理O○○處,再由張總提常董會討議?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放審會確實未作成結論,Y○○在此二次 放審會中,均打斷放審會討論,並表示申貸案之決策權在常董會,直接將 申貸案送常董會,事後可作補正,所以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放審會之決議,均是審查部承辦人員直接填註,結論內 容為同意受理,並由審查部人員簽呈總經理裁決,所以才能由總經理提常 董會討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或十八日申○看到常董會紀錄發現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兩日之放審會結論與原先放審 委員所提內容不符,要求更改,加上董事長事先已言明放審會結論事後可 作補正,所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詳細日期不確定》再將放審會結 論補正更改為『再議』或『緩議』。 問: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審查部人員逕行填寫 審查意見為同意受理之簽辦單現置放何處? 答:因前述資料為審查部處理,詳細情形及置放何處我不知道。 問:前述六家公司向中企申貸授信案,所提資料均不齊全,但均能順利貸到款 項,中企是依何法規或法令准予核貸? 答:准不准核貸,是常董會職權,手續及文件是否完備是營業單位應處理業務 ,與放審會均無直接關連。 問:你擔任前述六家公司申貸案之放審委員,該六家公司申貸案件均資料不全 ,卻均順利貸出款項,你有無收取任何好處? 答:沒有」(見第3卷第一六二頁反面第七行-一六七頁正面)。 ㈨壬○○○總經理即被告O○○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供稱知慶等公司之申借 案資料不齊、借款用途不明、時間緊迫之情形: ⒈其對於明顯債信不良之申借案,均僅簽註緩辦意見後提報常董會討議,其不 知可否逕行駁回。 ⒉知慶案因資料不齊,借款用途不明,加上時間非常緊迫,致總行審查部無法 審理,放審會也無法審議,且放審會進行中,被告Y○○又催促申○、T○ ○、a○○及k○○等人前往列席常董會,被告申○及k○○遂向Y○○報 告此案因資料不齊等因素,放審會無法作出結論,Y○○即指示按照台北分 行所送來之資料逕提常董會討議即可,被告申○及k○○將Y○○之指示向 其報告,並通知其列席常董會。由於被告Y○○之強力指示,審查部未依正 常程序製作「簽辦單」呈報其審核,便直接將知慶案提至常董會討議。 ⒊當天常董會尚未討議至知慶公司授信案前,被告Y○○即令其離席以電話通 知台北分行對知慶案先行撥款,雖經其表示不妥,惟因Y○○執意如此,其 遂以電話聯繫被告卯○○,轉達Y○○要求撥付之意,當時Y○○在旁,並 接過話筒直接與卯○○通話,內容為何,其不明瞭。迨至知慶案討論時,被 告Y○○曾徵詢其意見,經其答覆「這個手續都按照本行的手續規定下做的 ,說起來這樣做不要緊」等語,該案即表決通過貸放。⒋扣案之知慶公司授信書卷內,提常董會討議之「簽辦單」係審查部於 所補製,審查部於⒒⒔並未製作「簽辦單」呈批,僅在審查部審查意見及 放審會結論中簽註「同意受理」,即逕提常董會討議。關於審查部審查意見 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係於經修改,並補簽章及押上之日期後 ,始如扣案之知慶公司授信書卷內所載。 ⒌據其事後所悉,知慶案之批覆書至方傳送至台北分行,惟於即 已撥款。 ⒍由於被告Y○○一直催促將知慶案送常董會,審查部及放審會均不及作業, Y○○復表示審查部及放審會可以事後補充修正意見,且此案已超過總經理 之權限,故其按照Y○○指示提常董會討議。 ⒎裕聯及康禾公司二件授信案,台北分行約於下午二時許始送至總行, 審查部及放審會均不及作業,被告Y○○亦強力催促審查部及放審會僅須送 上資料即可,其過程與知慶案相同,逕提常董會討議,簽辦單、提案書及放 審會紀錄均非當天所製作,係才補製、簽章。 ⒏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台北分行於上午十時許送 至總行審查,由於時間比較充裕,審查部及放審會均依程序作業,簽註負面 意見,經其依審查部及放審會之意見批示後送常董會,常董會中被告n○○ 持反對意見,惟因Y○○持有洪德生之委託書,在表決下仍然通過。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中企總經理職掌為何? 答:綜管『中企』全行各部室及分行之業務。 問:中企授信業務中,總經理的權責為何? 答:依據本行『放款授信分層負責辦法』規定,總經理在授信案中其權限為: 新台幣《以下同》八千萬以下之法人擔保放款,六千萬以下之自然人擔保 放款及三千萬元以下之法人無擔保放款及二千萬元以下之自然人無擔保放 款是可由總經理批核的,在此額度以上之放款案要提報常務董事會《以下 簡稱『常董會』》審核,我只能簽註同意或不同意之意見提報常董會。 問:依貴行授信案件規定,若超過你核准權限之申借案,你審核過程發現不宜 貸放可否逕行駁回?不提報常董會? 答:我只能詳細簽註緩辦的理由,提報常董會討議,因為我在擔任副總經理期 間曾經有一次列席常董會,該次常董會中因為審查部及放審會緩議之常董 會權限案件,未提會討議,結果就有常董發言質問為何未提會討議,故我 擔任總經理後即依前任總經理之模式超過我權限之授信案,即使是不良好 申借案我仍只是簽註緩辦意見後提報常董會討議。 問:依貴行授信案件規定,超過你核准權限額度之申借案,即使明顯債信不良 之申借案《例如一個低收入戶提出一億元之申借案》若放審會通過,你能 否逕行駁回?不提報常董會? 答:因為我甫於才升任總經理,以前擔任副總經理是負責國外部業務, 沒有接觸授信業務,故我是依我以前列席常董會時,經歷的經驗及前任總 經理之模式超過我授信權限的申借案,我均以簽註意見方式提報常董會討 議,我不知道我可不可以逕行駁回明顯債信不良之申借案。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貴行受理『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慶公司』 》申借十五億元之案件經辦情形請詳述之?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當天下午,台北分行承辦人送來「知慶公司之十五 億之申借案《分為兩筆:一筆為十億元之信用貸款,另一筆為五億元之股 票質押貸款》該案因為資料不齊,借款用途不明又時間非常緊迫總行審查 部根本無法審理,放款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放審會』》開會時,也無 法審議,而董事長Y○○又催開常董會,因為放審會委員:申○《總經理 兼召集人》T○○《副總》a○○《副總》及k○○《審查部經理》等人 要列席常董會,故申○及k○○即向Y○○報告『知慶公司』申貸案,因 資料不齊等因素,審查部及放審會無法作結論,Y○○即指示按照台北分 行所送來之資料逕提常董會討議即可,申○及k○○即來向我報告『知慶 公司』申借案董事長要求直接將台北分行的資料提報常董會討論,並通知 我列席常董會,依照正常程序,授信案經放審會審議後,審查部經辦人要 將製作『簽辦單』將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敘明在『總行初審 』欄內呈報:副理《審查部》張瑞府,經理k○○,及副總經申○覆審後 呈到本人批示,我再依初審覆審意見批示《提常董會討論或在權限內我即 可批准駁》,但是當天因為董事長強力指示,故審查部並未依正常程序製 作『簽辦單』呈報給我,直接將台北分行的『知慶公司』申借案報到常董 會討議,在當天常董會中共討議了十六個授信案,在會議中途未討議到『 知慶公司』案時,董事長Y○○即叫我離席要求我通知台北分行『知慶公 司』申借案先撥款,但我表示該案常董會尚未討議,先通知撥款恐有不妥 ,但是Y○○仍要我打電話通知台北分行,我只好打電話給台北分行經理 卯○○,並表示『知慶公司』十五億申借案董事長Y○○要求要撥付,但 是該案常董會尚未通過;Y○○在旁即將話筒接過去直接跟卯○○講,至 於通話內容如何我不知道,通話完畢後我隨即回常董會開會,討論到『知 慶公司』案時,Y○○曾問我的意見,我答覆『這個手續都按照本行的手 續規定下做的,說起來這樣做不要緊』,該案即表決通過貸放。 問:根據貴行副總經理申○1及副董事長n○○3於本站供述: 當日審查部承辦人有製作『簽辦單』呈批,與你前述當天審查部未製作 簽單之供述不符,實情為何? 答:因為案件太多了,我現在回想起來『知慶公司』借貸案審查部未製 作『簽辦單』呈批只在放審會記錄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結論中簽註 『同意受理』,即逕提常董會討議『簽辦單』係於再補製作,並補 簽章併卷,該卷宗被貴站查扣。 問::《提示:『中企』扣押物編號『壹-6』『授信書卷』)此『知慶公司 』授信書卷第5頁及第頁『簽辦單』是否為係前述事後製作的簽辦意見 ? 答:《經檢視後回答》當天審查部並無製作簽辦單及提案者這份『簽辦 單』是再補作的,因為這是在常董會開會前,Y○○向申○ 及k○○兩人承諾,事後可以依審查部及放審會的意見去補充修正,故承 辦人楊明德才於製作『簽辦單』及提案書再將審查部審查意 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改為現在卷宗內這個竟見,並補簽章及押上日期為 。 問:『中企』授信案常董會通過後,如何交付給營業單位撥款? 答:常董會通過後即由審查部製作批覆書,再將批覆書傳給營業單位,營業單 位再根據總行的批示條件撥付,當然相關之對保、設質、簽約手續均需依 規定完成。 問:『知慶公司』十五億申借案,總行之批覆書何時傳送到台北分行? 答:經我事後知道『知慶公司』十五億案之批覆書到才傳送至台北分行 ,但十五億於即已撥付。 問:審查部經辦人製作『簽辦單』是你批示,有無附上營業單位台北分行原始 之申請書及借戶資料? 答:我是記得審查部會將案件製作成提案書《預備提常董會》,附上總行審查 部之『徵信調查報告摘要』及分行之『貸放申請書』及附件呈報給我報告 。 問:《提示同前》根據審查部的『徵信調查報告摘要』調查知慶公司之營業狀 況八十六年度營業收入為『零』虧損一百四十四萬八千元《扣押物第8頁 》,財務比率評估八十六年度營業收入零,仍呈虧損狀態應留意營業動態 《扣押物第頁》顯示借戶『知慶公司』財務不良,且之前未與『中企』 有往來記錄,為何你未駁回該案之申借? 答:《檢視後答覆》董事長Y○○一直催促將該案送到常董會,連審查部及放 審會都來不及作業,因為資料非常欠缺,時間又緊迫,林副總《申○》及 k○○即請示Y○○,Y○○表示以分行送來之資料逕提常董會討議,事 後可以依審查部及放審會之意見補充修正,且這是超過總經理的權限,所 以我依董事長指示提常董會討議。 問:《提示:『中企』扣押物編號『壹-2』『授信書卷』《康禾國際投資公 司》及扣押物編號:『壹-3』『授信書卷》《裕聯投資公司》此兩案申 借案,過程為何?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兩個案子台北分行送到總行時已是下午二時了,審查 部及放審會根本來不及作業,Y○○仍是與『知慶公司』案一樣催 促審查部及放審會只要把資料送上來即可,承辦單位無奈只好照辦,其過 程均與『知慶公司』申借案一樣,『簽辦單』及『提案書』及放審 會紀錄均非當天原始的資料,而是常董會後重新製作並補簽 章的資料。 問:《提示:同前》『裕聯公司』『提案書』中借款人資產評估欄中顯示借戶 資產為:『負六億六千六百萬元』《第2頁》財務比率評估『該公司成立 至今尚無營業收入』《該公司係9才設立》,且為初次往來客戶,『 康禾公司』提案書中借款人資產評估為『負六億九千八百五十萬元』《第 4頁》『徵信調查報告摘要』財務比率評估『該公司於年九月才成立尚 無營業收入‧‧』等,且為『初次往來』,顯見借戶『裕聯投資公司』及 『康禾國際公司』債信不良,你為何未駁回該兩申借案?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兩個案子與第一件『知慶公司』申借案一樣,都是董 事長強力催促逕提常董會討議,申○與k○○面報Y○○後向我報告,我 只好參加常董會列席,這兩個案子是常董會決議後,及才撥 款的。 問:《提示:『中企』扣押物編號:『壹-1』『新正建設授信案』『壹-4 』『元裕流通公司授信案』及『壹-5』『中太建設授信案』》請問這三 個授信案之經過詳情?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三個台北分行的申借案是上午十時左右由台北 分行送到總行來的,因為時間比較充裕,故審查部依程序作業,放審會亦 開會審議,審查部及放審會均簽註負面意見,送上來批示時,我批示『如 擬』『提會討議』,送常董會時,常董之一n○○在會中提反對意見,要 求依審查部及放審會之意見『再議』《不贊成》,但因Y○○持有另一常 董之委託書,故在表決下仍然通過。 問:n○○在及之常董會中對於『知慶公司』及『裕聯投資』『 康禾投資案』中有無提反對意見? 答:我未見到n○○常董有發表意見。 問:『中企』『股票投資小組』《信託部》投資股市之資金上限為多少?買賣 股票選股標的依據為何?由何人決定? 答:中企信託部下之『股票投資小組』是由信託部經理丁○○,其主管部室之 副總經理為T○○,至於該小組如何選股及投資上限為多少,我不知道, 該投資上限於曾經修訂過,上限金額要問信託部經理才知道。 問:『新正建設』、『中太建設』及『元裕流通』三個授信案審查部及放審會 審議內容有無經過事後修正重製? 答:這三件申貸案之審查部審查及放審會審議內容,並未如前三件事後 重新修正過。 問:你有無收到『台融投資公司』及『喬志投資公司』之申貸案? 答:印象中沒有收到該兩件申貸案。 問:你承辦前述六件申貸案:知慶投資公司、康禾投資、中太建設、新正建設 、元裕流通、裕聯投資公司有無收受不正利益? 答:絕對沒有。 問:有無補充? 答:之常董會中,我發言的意思是提常董會討議的案件經半數通過, 經董事長決議辦理,合乎程序。『知慶公司』授信卷宗中之『簽 辦單』及提案書因為時間來不及,均未製作,即送常董會,現在卷宗中之 『簽辦單』及提案書是再修正的,原始的『簽辦單』及提案書是 審查部補作的其內容審查部及放審會決議均是『同意受理』」(見第 1卷第四四頁反面倒數第三行-五二頁正面)。 ㈩被告O○○於⒓⒍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知慶等六家公司不符申貸資格,且 按理常董會根本不能審核資料不齊全之授信案,由於被告Y○○之指示,才會 審理,且係Y○○欲使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通過。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卯○○有無權限批准予貸放? 答:不可以。他應批送總行審示。 問:對前開簽辦條中簽呈說他是接獲總經理的電話才簽准予貸放? 答:沒這回事。台北分行送此案件時已一點多了,二點召開常董會。 問:常董會能否審理資料不齊之聲請案? 答:照理說,根本不能審。 問:那是何人指示這些案子要審的? 答:董事長。 問:n○○在日曾表示反對? 答:有。 問:放審會,審查會的緩議決議在何時作出的? 答:月、日共二個案子,因不及審理,申○、k○○有向Y○○表示資 料太欠缺,不能開,不及作業。Y○○即表示,直接提常董會。是在日 作成緩議的。月日那件申請案,在下午二點開常董會之前就做成緩議 ,我後來也簽註『如審查部及放審部意見』。 問:『知慶』那案為何在常董會通過之前就撥款? 答:開會中,Y○○叫我出去,說急著要撥款,他說因要跨行匯款,所以在三 點半之前作業。 問:為何你打電話給卯○○,要他撥款? 答:當時,我告訴Y○○,該案尚在審查中,未經通過,撥款不恰當。後來, 他要我打電話給卯○○,後來,電話是Y○○和卯○○在講的。 問:《提示卯○○筆錄》卯○○說是你要他放款的? 答:電話是我打的,但是Y○○和他講的。 問:據你所知,這六個案子申請資格均不太相符? 答:對。 問:《提示錄音帶譯文》你有說『按照本行的手續規定下做的‧‧‧說起來是 ‧‧‧這樣做,不要緊? 答:我是說,有爭議的案件,有經常董會開會多數通過,董事長決議辦理,這 樣的程序,符合程序。 問:這六家公司與『廣三』有何關係? 答:我不曉得。 問:你在『知慶』案中,批了一個簽辦單? 答:那是補的。 問:為何補? 答:因Y○○有答應,申○及k○○指示他們可以事後補充修正,然後日期簽 。 問:卯○○說,你傳真常董會決議的批覆文給他? 答:沒這回事。 問:『知慶』的年財務報表是虧損的? 答:這六家的財務狀況都不佳。 問:案子是何人要讓它過關的? 答:Y○○。 問:常董會開會時是僅有提案或有聲請書,相關資料? 答:及二次資料都很欠缺,根本就沒辦法審。就那次比較 多一點。 問:『裕聯』『康禾』二家的財務報表都是負債? 答:都不好。 問:貸款出來後,要撥至何帳戶? 答:若公司借,就撥到公司。若個人借,就撥到個人帳戶。 問:那卯○○就此授信規則,應該清楚? 答:他當然要知道。 問:那為何撥到其他戶頭去? 答:這我就不曉得。 問:做出緩議的決定,Y○○知不知情? 答:他知情。 問:那他又為何讓它強行通過? 答:他就說急著要用錢。 問:有無說錢要用到何處去? 答:他沒說。 問:調查筆錄實在否? 答:實在。 問:還有何答辯? 答:都是董事長強力運作的。強迫我們去做的,都是他主導的。 問:卯○○為何會作此違法情事? 答:我不清楚。『吳』應該知道,錢是『曾』要的」(見第1卷第一二О頁正 面-一二三頁反面)。 被告Y○○則於⒈⒘檢察官偵訊時,矢口否認前開事實欄所有之犯行,供述 : ⒈其係廣三集團負責人,但未在集團企業中擔任任何職務,亦無任何股份,其 未以知慶等六家公司申請核貸,係被告H○○提到廣三集團需要資金去護盤 股票,經其認為僅須依銀行授信辦法辦理應無問題,H○○負責辦理此六件 貸款手續,其僅指示放款各單位依銀行授權辦法本於職權處理。 ⒉其未脅迫台北分行經理即被告卯○○,僅於卯○○以電話向其請示時,促其 本於職權依法辦理。 ⒊其於常董會前,即曾與被告n○○、O○○、申○、T○○等人研究此六件 授信案,基於經營者之立場,必須創造利息收入,達成盈餘目標,降低逾期 放款之比例,並配合政府穩定金融挽救企業之政策,而准予授信。 ⒋與被告n○○在葉某擔任彰化銀行副總經理時認識,葉某在彰銀副總經理任 內退休後,自八十三年二月起至八十四年十月間在壬○○○任副總經理,負 其後經其引薦在壬○○○擔任總經理。 ⒌其未請另一名常董洪德生出具委託書,亦無於事後請其補具委託書,洪德生 之委託書應係董事會之L○○於事後持供其簽名,惟其並無令L○○取來委 託書。 ⒍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均逾總經理之授權額度,應送常董會決議,常董會配 合政府政策作成決議,無所謂其執意強行通過。 ⒎其不清楚貸款資金流向,也無計劃拉抬順大裕股票之股價。 ⒏⒒以後,有關被告s○○、林岳鋒、W○○、X○○等人所涉及大額匯 款之事,應係負責廣三集團資金籌措、運用之被告H○○指示所為,H○○ 之動機、目的,是否涉及洗錢,其均不明瞭。 ⒐為何會造成違約交割八十四億元,據被告H○○係⒒之資金未到位所致 ,至廣三集團有無利用人頭戶買賣股票,印鑑、存摺何人保管,因其均無參 與,完全不明瞭,此均係被告H○○在處理。 ⒑壬○○○於⒒⒚及⒛所買進十七億餘元之順大裕股票,應係信託部人員之 決定,其並無指指示信託部人員買進,亦無令被告子○○下單操盤。其僅因 信託部人員不熟悉證券公司,而於事前找來被告H○○介紹證券商前來開戶 而已。 ⒒順大裕公司亦係廣三集團之企業,該公司之資金同由財務處統籌管理,違約 交割事件發生後,y○○曾前往查核,才發覺資金有去向不明之情形,經其 向被告H○○了解,H○○稱有動用順大裕資金為順大裕股票之股價護盤。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台中中企負責人及廣三集團負責人? 答:是。 問:康禾、元裕流通、中太建設、知慶、新正、裕聯是否廣三集團的成員? 答:有一、二家是,其他不是,裕聯及元裕流通、康禾三家是。 問:林政權及龔慶安分別是康禾及元裕流通登記的負責人,他們分別是在葉春 樹的廣三建設上班,有何意見? 答:我公司員工很多,我不能確定,我是有叫過他們。 問:前述六家公司之資本額沒達到十億元以上,有何意見《提示六家公司登記 資料卷等》? 答:是的。 問:台北分行經理卯○○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偵查及市調站時陳述知慶投資 公司之負責人為辰○○○,然該公司已有二年期間未有營業記錄,有何意 見,又該六家貸款案中,已據卯○○供承並未於申請案中提供相關之會計 師簽註及財務報表,又如何評估得否為授信貸款? 答:沒意見。 問:你是否從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十九日止,以上開六公司名義在中區 中企銀辦理貸款? 答:我確實有核貸,我是中企董事長,但我沒聲請貸款。問:貸款內容共七十四億、其中六十億元為無擔保放款?答:是。 問:你是中區中企銀負責人,又就上開三家公司部份為實際上經營者,怎可用 這三家來貸款? 答:我是中企董事長沒錯,但廣三企業中我並未任任何實質職務,我亦無股份 ,廣三集團我雖是總裁,但廣三是我從十七、八年前自己創業出來,至前 二年我已無任何持股及任何職務,站在中企銀任董事長職務,放款過程也 注意到借款之申請人是否有關係人之關係,上述三家公司即無關係人之關 係。 問:銀行法卅二條規定,銀行不得對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 提示六法全書》? 答:是的,銀行法是對實質關係人不得做授信,但當初核貸時已審核過確實為 六家公司無關係人之關係才做放款作業。 問:你在辦上述六家公司核貸時,是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以電話要求 台北分行之經理卯○○配合辦理? 答:台北分行經理卯○○在這段期間是有以電話聯絡,我的指示是放款各單位 有授權分層負責的辦理,依照這辦法我請單位主管依銀行單位授權辦法依 職權辦理。 問:在十一月十二日或十三日時中午十二時,你請財務經理黃祝將貸款資料交 與卯○○? 答:台北分行辦理這六家公司是由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長H○○負責辦理貸款 手續,至於黃祝送案去台北分行應該是由H○○來指示她辦理。 問:卯○○是否有用電話告訴你貸款執行情形有疑義? 答:是,他有這麼表示這幾家公司貸款之基本條件有點疑慮。 問:後來你告訴卯○○准該貸款資料以超越台北分行得據以辦理之理由,轉至 台中總行辦理? 答:是的,單位在授理案件之審核有其審核標準,我交待他以職權辦法來做審 核辦理。 問:貸款之七十四、五億元均由台北分行匯出,是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常董會召開前先以電話通知卯○○先行登錄準備匯款? 答:放款案件是台北分行辦理是由台北分行撥付,至於放款之撥付是單位內之 作業我個人並不清楚。 問:七十四、五億元放款有無經常務董事會通過? 答:有的。 問: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九日常務董事會是否只有你及n○○召開? 答:是的。 問:洪德生有說他並未同意你,是在開完會後才用授權書給他,有無意見《提 示八七偵二六二六八㈢十二、十八洪德生偵訊筆錄及台中市調站筆錄》? 答:他確實沒來參加開會,他與常董會決議當然沒關係,我也沒請他寫委託書 ,他的事後補委託書也不是我叫他出列補的,委託書之由來是最後後來時 間不清楚了,董事會人員拿他的委託書來讓我簽委託出席,所以該委託書 來源應是董事會L○○拿來讓我簽的,事後才給我簽,我並沒叫他去拿這 個委託書。 問:《提示委託書》你是簽何處? 答:應是代理人部份。 問:但代理人處是空白? 答:我確實有簽過,好像是十九日開會時。 問: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十九日開常董會時你有無在開會前,對知慶、新 正、中太、康禾、裕聯、元裕流通之貸款事項,事先與n○○商量或告訴 他請他儘力配合? 答:這些案件在開董事會前我與n○○及總經理O○○,副總經理申○、陳福 水、確實有與他們研究過這六家公司之貸款申請案,在研究過程中我們都 感覺到這六家公司之申請案確實是比較特別些,但是研究之後認為站在銀 行經營立場上並未違法,同時間站在銀行業務推廣因年度之營業計劃達成 率不夠,獲利能力不足,逾期放款比例偏高,我們站在經營之立場上必須 要創造利息之收入才能達成盈餘之目標,放款比例之提高也才能夠降低逾 期放款之數字,對逾期放款數字比較有交待,對營業之盈餘目標也才能夠 達成,同時財政部、中央銀行,相關之主管機關,政府單位也一直鼓勵金 融機構放寬企業之申貸,配合政府之舒困企業之需求,也同時對穩定金融 挽救企業之政策,也對資本市場,股票投資之維持護盤,這是政府之政策 性要求,我個人與相關主管研討後我們一致認為值得配合,這是我們會前 的研討。 問:你說的這些主管是何人,在會前有無表示什麼意見?答:副董事長n○○,總經理O○○、副總經理申○、T○○,他們有表示這 六個案子之申貸條件較特殊,但是為了配合政府之舒困企業政策,穩定金 融,還是取得了共識。 問:n○○之常董資格是否因曾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入主台中中企才取得? 答:我沒有資料。《提示n○○十二月三日在台中市調站筆錄》是的。 問:曾氏投資公司也是廣三集團之一企業? 答:是。 問:n○○是否在彰銀副總經理任內退休再至中企任副總經理? 答:是的。 問:n○○如何認識? 答:他是在任彰銀總行副總經理中認識,我是朋友介紹認識的,其間因有交往 ,及他個人在金融之經歷上及個人風評上都非常受好評,後來在八十七年 十月時受聘至台中企銀任總經理。 問:n○○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訊問時說是從八十三年二月至八十四年十 月他是任副總經理,負責審查部、業務部,在八十四年之前是負責全行授 信業務之推動? 答:是的。 問:他至台中企銀任總經理是你引薦的? 答:是。 問:你說明如何引薦的? 答:因他金融歷練豐富,經歷完整在金融界風評良好,個人認識他也有這種感 覺,才推薦他至中企任總經理。 問:你所屬之廣三SOGO百貨在八十四年九月底以公司要裝潢設備不足,提 供二家裝潢公司發票做憑證向彰銀無擔保貸款三億元? 答:有的。 問:當時該案之主辦人是否n○○? 答:這應是從彰銀營業部申請再送去總行審核,依彰銀總行業務放款程序是從 審查部再至董事會,至於n○○有無參與或主辦我不清楚。 問:(提示八七偵27425、八六他1077號卷)提到你以發票詐貸乙事 ,有何意見? 答:對廣三SOGO百貨與彰銀申貸三億絕無詐貸行為,我根據公司財務部門 主管賴惠伶或黃祝,當初該工程發包數字龐大,發票當時是一次開立,後 來財務處主管說裝潢公司對開立發票一次開立,營業稅要交很多,又依他 們對法令的了解可以將工程發包以預付款情形並不需開立發票,所以發票 就退給包商,包商也因此將發票取回,所以發票並非是假發票,實際上工 程亦由該廠商承攬施作,工程款也一樣支付給該廠商,公司該筆貸款也清 償完畢,並沒有以發票詐欺申貸之事實依事後了解。問:n○○在你說之詐貸案中有給予幫忙? 答:該案之申請他有無參與我並不清楚,該貸款申請是公司財務部門主管賴惠 伶來申辦,與n○○無任何關係。 問:n○○知否裕聯、康禾、元裕流通是你廣三機構之子公司? 答:不知道。 問:他是曾氏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為何不知? 答:這是派任的,集團之關係企業他並不清楚。 問:是否在這三次常董會中均無檢附相關資料僅討論議案? 答:常董會是有這議案在常董會上報告審核所以不用附相關資料。 問:n○○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及十二月二日均有提到常董會僅有提案,但 無相關貸款審議資料,是否如此? 答:是的。 問:n○○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常董會中已反對授信放款程序且又無表決 程序,你又為何執意將該貸款案定案《提示八七他1588卷財政部函及 常董會議紀錄》? 答:是的,這三次會議決議均有提到穩定金融政策及扶植事業資金需求,因他 有疑慮所以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 品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及還款來源。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關於知慶貸款案n○○當時如何表示? 答:這我的印象中,他均照放審會結論辦理。 問:依放審會結論是贊成或反對貸款? 答:這六件是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予以緩議,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確,表 示他們有意見,才提到常董會討論,這就是放審會有對償還來源無法掌握 予以緩議,無法決定,沒寫贊成或反對,n○○也是這樣意見。 問:n○○在三次常董會上說話無? 答:他應該都有表示這個意見。 問:常董會中列席人員有無人同意貸款案? 答:列席人員不能表示意見,我當主席沒問他們,他們就無表示意見機會,因 他們意見已寫在放審會議上。 問:n○○與卯○○在偵訊及調查中均表示是你要強行通過並要卯○○辦理《 提示本站筆錄》? 答:沒有強行,借款之申請案單位主管有授權標準,超出授權應送總行審核, 超過總經理之授權標準即要送常董會審核,該六家公司貸款均是超出總經 理授權所以均送常董會決議,這是常董會所做之決議,單位主管及總經理 應沒有決策權,常董會所做之決議當然常董會負責,是我做的決議沒錯, 是為了配合政策做成之決議,並非執意。 問:《提示錄音帶譯文【第六次會議】十一月十三、及十九、十六日-八七他 1561號卷》有何意見? 答:是我做的決議,身為董事長做的決議自然要對常董會負責。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常董會審查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時,放審會的結論 是否尚未做出? 答:這都是常董會決議後做的。 問:你對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是否要急著提出常董會做強勢主導? 答:審查對常董會基於經營立場,臨時常董會隨時可召開。 問:n○○在十一月十三日常董會前有何表示? 答:有的,他說要等放審會結論辦理。 問:你是否同意他的意見? 答:是。 問:為何知慶申貸案又能貸出? 答:常董會做決議才能放款。 問:十一月十三日常董會審查知慶申貸案時放審會結論做出否? 答:應該有做出來,這樣才能送常董會。 問:為何之前說是常董會決議後做出? 答:我說錯了,正確的是放審會是在常董會之前開的,先經放審會才有常董會 。 問:n○○在常董會開前有否表示要等放審會結論出來依放審會結論辦理? 答:有的,開常董會時放審會結論已出來了。 問:他為何有這樣表示? 答:是在開會前我為了尊重副董的意見,他因當時放審會尚在開會,結論尚未 出來所以有這樣表示。 問:你是否有同意n○○意見等放審會結論出來依放審會結論辦理? 答:有的。 問:據了解十一月十三日你對知慶投資公司要急著提常董會,對申貸強勢主導 准予貸出? 答:是依審查會結論出來送常董會決議。 問:十一月十三及十六日審查知慶及康禾、裕聯申貸案審查部及放審會意見為 何? 答:應與之前差不多,都一樣。 問:審查部意見是否查無不良徵信紀錄,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你准予授 理? 答:請求看會議紀錄決議。《提示會議紀錄》即依董事會決議。 問:申○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在台中市調站陳述說目前所看之知慶、康禾、裕 聯之申貸案均不是目前所見等等《提示八七他1561號卷1調查站 筆錄》? 答:我不清楚。 問:《提示M○○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筆錄》M○○是否原會議紀錄人,你 要求銷燬原會議紀錄另做紀錄? 答:他們沒有向我要求。 問:是何原因你要在中企銀中取得這麼多貸款案? 答:是財務處長H○○向我提到廣三集團需要資金去獲盤股票,集團內有投資 很多股票可以來申貸,我認為只要依銀行授信辦法辦應該沒有問題。 問:這六家公司申貸何人提供? 答:是H○○有向我提到,我說只要符合銀行手續。 問:何時說的?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八、九日左右,應該是在十日左右。問:H○○為何有這六家公司資料? 答:可能是他去向這六家公司借來申請。 問:H○○人在何處? 答:集團發生事後好幾天沒看見她,後來才聽說出國去了。 問:是否在十一月十九日下班後為了應付央銀金融檢查,你答應何人修改十一 月十三日及十六日常董會議紀錄? 答:我不知有修改會議紀錄。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六日開常董會時,錄音帶並無n○○聲音,沒 表示意見,是否你脅迫他不能表示意見? 答:沒有,他開會即坐我旁邊,他確實有這麼表示意見。問:台北分行為何在常董會開會前錢即匯進來? 答:應該是開完常董會才匯的。 問:台北分行卯○○說你有脅迫他,你是如何脅迫的? 答:我沒有脅迫,我在他打電話詢問時告訴他依其職權依法辦理。 問:黃祝、H○○與你關係,他們在集團做何? 答:沒有關係,H○○是集團財務處長,黃祝是財務處經理,沒有說聽我的話 ,財務處內的事是由處長全權負責。 問:這六家公司款項貸出後都匯入何人戶頭? 答:這些貸款常董會准後,由台北分行做後續動作,款項撥付給貸款之申請人 ,撥付後可能是廣三集團H○○統籌指揮途用。 問:知慶投資公司貸款匯入葉文珍、謝慶昌、李月柳三人帳戶中,經本署訊問 他們皆稱僅提供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答:我不知道撥款戶頭事。 問:匯款是否由h○○、j○○拿去各家銀行匯入? 答:我想應由H○○在指揮相關人員,可能是財務處的人,是何人我不清楚。 問:為何要戌○○兒子林岳鋒提供戶頭來匯款? 答:我沒有,應該是H○○。 問:你是否有計劃要拉抬順大裕之股票股價? 答:沒有。 問:賴惠伶何職? 答:他是集團關係企業廣三實業公司辦理廣三SOGO下的副總經理。 問:賴惠伶是否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在向土銀中港分行提領三億元開立台 銀支票,然後台銀台中分行存入子○○,453232帳戶? 答:我不知情。 問:同日又改簽發十五張,每張二千萬元,該行同一帳戶台支支票? 答:我不知道。 問:十一月廿四日是有匯廿餘億元去戌○○及其家人之戶頭《提示八十七年十 一月廿七日f○○在本署訊問筆錄》? 答:不是我匯的,他亂說的,事後我在發生事情後了解是H○○匯的。 問:H○○為何要這樣匯? 答:我也弄不懂她為何這樣做,所以他才離開台灣出國去了。 問:林岳鋒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本署訊問時說十九億八千四百萬元是葉春 樹在十一月廿四日上午要我提供戶頭讓他匯錢《提示筆錄》? 答:我不知道,我沒有叫m○○做,可能是H○○叫他去找提供戶頭。 問:m○○在集團做何? 答:他是廣三建設總經理,千友營造總經理。 問:W○○、X○○、l○○與你關係? 答:W○○、世珍是我姪女、l○○是我四嫂。 問:荷蘭銀行台中分行函有洗錢嫌疑《提示八七他1561號卷》? 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八七他1561號卷台中市調站八七年十一月卅日中法1548 號函》有何意見? 答:我個人沒有買賣股票,集團內依我了解也沒用我家人名義買賣股票,至於 我家人買賣之股票是已好久的事,但與集團並沒有關係,資金也是他們自 己的,與廣三企業集團違約交割沒任何關係。 問:X○○、W○○只有廿多歲,你也有看過荷蘭銀行函,他們為何有那麼多 錢? 答:集團出事後我見報說有匯錢去國外情形,我問H○○,他說X○○住美國 ,要做不動產投資,所以他將錢匯出要去做海外不動產投資,我才知道。 問:從八十七年五月起廣三機構即大舉吸收人頭,是何人想出之方法,何人參 與決定? 答:這是財務處的業務,應該是H○○主導的。 問:每個人頭是否均開了二、三十個金融機關帳戶? 答:我不清楚。 問:借用戶頭帳戶內之利息、稅款是否均廣三集團在付?答:我不知道,這是財務處範圍。 問:借用戶頭之人有何好處? 答:我沒借用,我沒有。 問:借用戶頭是否均在買賣股票? 答:我沒參與不知道。 問:除了買賣股票外還有何用? 答:不清楚。 問:廣三企業資金調度何人負責? 答:H○○全權負責。 問:戌○○與你關係? 答:是我的長輩。 問:為何他的兒子林岳鋒會在廣三SOGO百貨任物流課課長? 答:因戌○○是我的父執輩長輩,林岳鋒是其子,他對百貨業又有興趣所以才 用他做物流課長。 問:課長在廣三機構是何層級? 答:中上級。 問:林岳鋒手上之十九億多之資金何來? 答:我真不知錢何來,出事後我問H○○他說是賣順大裕股票的錢匯去給林岳 峰的。 問:蔡秀卿是林岳鋒的太太也有一些你那給他的錢? 答:我沒給她,可能是H○○從賣股票內的錢匯給她。 問:子○○與你的關係? 答:沒關係,他是任職集團職位,負責股務工作,是財務處的人。 問:還有何人在操盤股票? 答:應該只有他。 問:今天早上去你廣三英才路公司搜索、你的辦公廳操盤室旁有一通道通你辦 公室,有何意見? 答:不是,三F辦公室除了入口電梯外,只有這個防火逃生門,不是我用的, 我也沒在用。 問:今天去搜索時你的辦公室內原由調查站拍攝下之操盤室內之電腦上仍有股 票資料,今天去看電腦已均不見? 答:我不知道。 問:今天去搜索時看只有你辦公室通操盤室有密碼鎖,其他樓則無,有何意見 ? 答:我不知五F有操盤室,且該防火逃生均沒在使用。 問:股票為何會造成違約交割八十四億元? 答:我事後問H○○,廿四日違約交割日應該要有一筆資金要進來,但是資金 調度上出了問題沒辦法進來才造成的。 問:有多少人是你廣三機構買賣股票的帳戶、印鑑存摺何人保管,何人最了解 詳情? 答:這是H○○在處理。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六、十九日從中企貸出之款項如何使用? 答:這均是小華在統籌使用,之後我問H○○這些錢他說均去買順大裕股票, 因該時間市場空頭打壓很厲害賣壓很大,為了對順大裕的護盤,不得不向 台中企銀申貸。 問:中企銀信託部丁○○也說你們有在那開戶並用中企的錢去買賣股票? 答:以台中企銀信託部立場可以投資股票及買賣,這是董事會通過在授權範圍 內可做買賣,信託部有買順大裕股票是事實。 問:丁○○說是你跟子○○說找一些人開戶,且十九、廿日買順大裕股票是你 決定的? 答:信託部買賣股票,因未在證券公司開立帳號且證券公司又不熟,所以我請 H○○及王經理來介紹一些證券公司,H○○就派子○○來介紹,至於信 託部買順大裕股票我並未做任何指示。 問:何人要買順大裕股票,何人決定? 答:這是信託部的事,應是丁○○經理。 問:魏茂宗在十二月廿日在中市調查站提到董事長Y○○有交代日後中企買賣 股票均統籌由子○○下單? 答:我沒這麼交代。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廿日二天共買了十七億順大裕股票? 答:中企有買這麼多,但是是信託部來買的。 問:丁○○說都是應Y○○決定的,他說你是十七日下午找他去你辦公室,並 介紹子○○認識,並找證券商來開戶,並由子○○下單? 答:我是因他們對證券公司不熟,所以才找H○○介紹證券商來開戶,但是買 賣股票均是在授權信託部範圍內,我並沒有說要子○○下單操盤。 問:你有無用順大裕資金去買順大裕股票? 答:順大裕也是廣三機構,他的資金亦由財務處來統籌管理,事件發生後,證 期會有來查核,才發覺資金有去向不明之情形。事件發生後我曾向財務處 H○○了解情形,H○○說明有用順大裕資金去做順大裕股票護盤情形, 因事件發生後我向H○○了解,順大裕資金均由財務處統籌管理及運用, 我才知道她用順大裕資金去買順大裕股票護盤動作。問:《提示八七他1561卷中國信託匯出申請書,有賴惠伶、胡大安等》有 何意見? 答:我曾說明集團發生事後我向H○○了解他說他要做海外之投資使用,才有 這匯款動作,這都是H○○處理的。 問:《提示八七偵27335號卷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答:我個人沒有買賣股票,八六年初黃祝有向我調借資金情形,我非順大裕董 監事,沒炒作順大裕股票,與我個人無關。 問:《提示八七偵26290卷徐國華告訴狀》有何意見? 答:告訴人我不認識,公司違約向中企借款是財務處長H○○所提供的借款人 ,其上之R○○我認識,十多年前曾在廣三任職過,但這是H○○提出申 請的。 問:你有無叫你秘書找R○○去總行見你? 答:R○○有來銀行見我,但我沒叫秘書打電話,我有說H○○有提到借款事 ,是貸十億,應是H○○告訴他的,他知否我不知道。 問:徐國華知否貸十億? 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八七偵26291號鄭景茂告訴狀》有何意見? 答:我認識告訴人,這家公司向中企之借款也是H○○提出向中企申請。 問:《提示八七偵26475號I○○告訴狀》有何意見? 答:我不知為何要告我,我沒作順大裕之董監事也沒任職順大裕,我不了解這 件事。 問:《提示八七偵26934號卷李東烈告訴狀》有何意見? 答:股票又不是我在買賣,是廣三集團財務處長H○○所負責,跟我個人沒任 何關係。 問:《提示八七偵27425號台中市調站移送書》有何意見? 答:是財務人員應實際情形向銀行申貸,同時該筆貸款也早已清償完畢,並無 詐欺之行為。 問:《提示八八偵967號紀朝川告訴狀》有何意見? 答:他是亂告的,完全均不是事實,我也不認識告訴人,告訴理由與事實不實 在。 問:《提示八七偵26969號未○○告訴狀》有何意見? 答:壬○○○之股價是由市場自由買賣來決定的,我沒有背信事實。 問:《提示八八偵1416號潘隆政告訴狀》有何意見?答:對於本人任壬○○○董事長任內所核貸之授信業務乃是依據銀行法及公司 相關規定配合政府政策所辦理的,我沒違法之事實。」(見第5卷第二五 頁反面-四六頁正面倒數第三行)。 本院於⒈⒓當庭勘驗壬○○○總行三樓電梯旁架設之監視錄影機,於⒒⒔ 所攝得之錄影帶,查悉當天放審會及常董會時相關人員進出之狀況: 會議地點:三樓小會議室(錄影時間:9:17-17:30) 1:27p○○院長坐電梯進入三樓 1:38審查部經理:k○○、副理:張瑞府、審核科副科長:陳岳男徵信科長: 歐國隆進入小會議室 1:39 召集人:申○進入小會議室 1:44 委員:w○○進入小會議室 1:46 委員:e○○進入小會議室 1:50 委員:T○○進入小會議室 2:17 委員:a○○進入小會議室 2:20-2:22 委員:e○○(出來吸煙) 2:30-2:31 陳岳男、歐國隆 出進小會議室 2:38-2:39 O○○總經理在小會議室門口 2:38-2:40 陳岳男 出進小會議室 2:51-2:56 e○○(出來吸煙) 3:31 歐國隆 出進小會議室 3:17 申○ 出小會議室 3:18 陳岳男 出入小會議室 3:20-3:22 a○○ 出入小會議室 3:21 w○○ 出小會議室 3:22 e○○(出來吸煙) 3:23 a○○ 入小會議室 3:24 k○○、張瑞府、歐國隆 出小會議室 3:26 陳岳男、w○○ 出入小會議室 3:29 e○○ 入小會議室 3:31 w○○、e○○出小會議室,坐電梯離開 董事會辦公室,M○○科長站在門口 3:35 L○○催促三位副總經理進大會議室列席開會 3:46 資訊室主任:林安峰列席報告千禧年工作進度 3:55 M○○出大會議室 4:03 申○出大會議室 4:11 k○○進入三樓 4:11-4:15 O○○走進走出 4:15 k○○、林安峰出三樓 4:18 w○○出現在三樓 4:18 申○進入三樓大會議室 4:19 O○○走出三樓 4:20 申○走出三樓 4:25 申○進入三樓 4:42 p○○坐電梯離開 4:52 k○○攜帶授信案進入三樓董事會辦公室等候列席常董會報告 4:52-4:53 M○○出入大會議室 4:54 a○○入三樓大會議室 4:56 申○出現三樓 4:58 k○○進入大會議室列席報告授信案(知慶案為最後一件) 被告申○、O○○及Y○○等人於本院勘驗錄影帶時,並供述如左: 「勇:⒈⒒或⒓日我們知情後,於⒈⒔取得此影帶,⒗及⒚我沒拿到。 勇:1點分秒,Y○○從電梯巷口走向通道(影帶左下方),電梯在畫面 右下方;而電梯旁是櫃枱,櫃枱後方是會議室,而畫面左下方是一通道。 勇:1點分秒左右p○○從電梯走出來,向畫面上方的通道走出去;1點 分左右k○○、張瑞府、陳岳男、歐國隆進入會議室(錄影帶左下方) ;1點分左右,w○○入會議室,1點分e○○入會議室;1點分 T○○入會議室;2點分a○○入會議室,也就是2點分之後所有委 員到齊。 勇:2時分至2時分,e○○出會議室吸煙又入會議室。 勇:2時分至2時分陳岳男、歐國隆進出會議室。 勇:2時分至分O○○在會議室門口。 問:2時分秒之影帶畫面,你是否從會議室出來? O○○答:我是正好要入會議室。 勇:O○○是來催看會議是否開好。 O○○答:2時要開常董會,故董事長叫我去催放審會,看放審會是否開完, 並催促趕快開會。 問:O○○入會議室多久?內容? 勇:因當天很多會議要開,而已接近三點了,故董事長才叫O○○來催放審會 。 仁:事隔已一年多之久,申○是我由萬通銀行請過來,特別聘任他為壬○○○ 副總經理,他是審查部放款專業,我尊重專業;當時是我叫申○到放審會 ,去掌控程序及時間,要他處理好,申○有放款專業,他於放審會作審核 是最恰當,而申○於放審會議前即已知道,因先前在壬○○○內已有跟林 勇說明在壬○○○台北分行的事;另要求傳喚董事會內之成員;上開時間 是因我急開常董會,故請O○○去瞭解放審會開會情形;事實上放審會事 前已交代申○在放審會處理了,我從萬通銀行找O○○來,最主要是放款 業務。 問:對Y○○所述,有何意見? O○○答:曾董事長叫我去催促開會而已。 問:O○○去放審會時間多久? 仁:我請O○○去放審會,看開會進度如何,我是請他去,只是請放審會快點 完成,是請,而非命令;張某可能有誤會。 勇:O○○有在審議列席十分鐘以上,用意是放審會就台融、知慶的案子;另 我否認Y○○前面所述,我即使會被搶斃也不能原諒曾董事長;當初我們 對知慶案是反對的。 勇:3時分至3時分歐國隆等人有陸續進出。 勇:3時分k○○、張瑞府、歐國隆走出會議室。 勇:3時分a○○有入會議室。 勇:開會完,沒有結論。 勇:3時分陳岳男入會議室之後,w○○與陳岳男又出會議室。 勇:3時分e○○入會議室。 勇:3時分w○○、e○○出會議室,坐電梯離開;可見3時分常董會尚 未開始。 勇:3時分a○○出會議室。 勇:3時分L○○來催促三位副總經理進大會議室開常董會,由上開時間, 可知授信案尚未開始。 勇:4時分k○○入三樓,沒有帶東西。 問:4時分你又從外面入三樓? O○○答:我辦公室在三樓,我是4時打電話給卯○○;4時開常董會,但尚 未進入授信,在會議時,Y○○向我做手勢要我出去,後我們二人 入我辦公室,他並指示要我打電話給卯○○。曾答:我是有請O○○打電話給卯○○,可是那時開會已通過了,詳細時間我 忘了。 勇答:4時分秒p○○院長坐電梯離開。 勇答:4時分k○○帶授信案進入三樓董事會辦公室等候被告。 問:你左手抱在腰際的卷宗是什麼資料? 盛答:是授信案及逾期放款資料;而授信案均由各主管報告,而日4時分 我是要進入常董會做授信報告。 勇:一般如尚未輪到報告,均會在董事會辦公室等侯。 勇:4時分M○○出入大會議室。 勇:4時分k○○進入大會議室列席報告授信案;是L○○拿資料的。 勇:我記得常董會是開到5時分才開完,授信案也是5時分前完成。 問:從4時分至5時分以後,在錄影帶出現從大會議室走出的人有那些? 勇:沒有看到,因後面時間已錄不起來。 問:申○在常董會擔任角色。 曾:在常董會申○是放款審查副總,所以我要尊重他的專業與意見以做決定。 問:六件授信案有何人於常董會前即知情?(除申○、O○○外) 曾:時間已久,要再看錄影帶,才能勾起一些回憶,影帶畫面右下方是小會議 室,左下方是大會議室,我從影帶上看不出來人員是走到大、小會議室或 其他辦公室,另外申○片段的陳述,並不能證明什麼,他說5時分會議 結束,他吃完便當又於5時幾分去坐火車,所言不足信,另辦理授信的 人員,於事發後均已開除了,只有申○再受留任重視,我亦不知道他錄影 帶從何取得(本院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筆錄,見本院卷第九宗第一六0至 一六六頁)。 依法務部調查局派員於⒒在壬○○○總行扣得之扣押物編號貳、扣押物名 稱「放款審查會議資料」,關於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提案書,及該局以八十七年 十二月八日中法第一五九一號函送之扣押物編號:壹-6之知慶公司授信書 卷所示(見第卷第十四、二十八頁),有關知慶案審查部審查意見係:「本 案申請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握,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 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放審會審議結論係: 「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 放限度不符。⒉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⒊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 。此案之簽辦單,在「總行初審」欄,係由陳岳男載明上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 放審會審議結論,註明日期⒒⒔;另證人張瑞府及被告k○○、申○在「覆 審」欄簽註:「擬依放審會決議,呈提常董會討議」之意見,並註明日期⒒ ⒔;最後則由被告O○○在「批示」欄記載:「如擬,提會討議」,亦註明日 期⒒⒔。 另依照本院向壬○○○所調取之台融公司授信書卷內所示,此案審查部審查意 見係:「本案擬徵提負責人黃蓁蓁擔任連保人後再議」;放審會審議結論係: 「照案通過」,被告申○、T○○、a○○、w○○、e○○及k○○並依序 於上述結論後簽名。而簽辦單部分,在「總行初審」欄由陳岳男簽擬:「擬批 覆事項:本案擬徵提負責人黃蓁蓁擔任連保人後再議,⒒⒔」,「覆審」欄 則經張瑞府、被告k○○、申○等三人蓋章,註明日期⒒⒗,簽註「擬如擬 」之意見,最後係由被告O○○於「批示」欄記載「如擬」,註明日期⒒⒘。 本院之心證: ⒈被告申○、T○○、a○○等三位壬○○○之副總經理與稽核室主任w○○ 、國外部經理e○○、審查部經理k○○及總經理O○○均係受壬○○○聘 雇,為該行處理事務之專業經理人。依照先前所敘明台中商業銀行之授信規 定,逾分行經理授權額度之授信案件,應送總行審查,而送至總行後,先由 總行之審查部進行複審,經審查部內之徵信科人員再作徵信,製作「徵信調 查報告摘要」後,續送放審會審查。而證人張瑞府即係當時審查部之副理, 其前開證稱:⒒⒔上午,審查部即已接獲台北分行之電話通知,當日上午 將送交被告Y○○所關心之急件,希望審查部儘速處理,以便提交當日下午 召開之常董會,因時間急迫,審查部人員就知慶案因而未及簽註意見,即送 交放審會審查等語,自屬可採。又被告k○○亦供述:⒒⒔台北分行派專 人將知慶公司授信案送至總行,審查部人員表示被告Y○○關心此案,當天 下午有常董會,請放審會先行審查此案,審查部意見係事後補具等言;再者 ,被告T○○同樣供述:審查部表示知慶案係被告Y○○所關心之案件,益 徵證人張瑞府所言與事實相符。則審查部人員當時即知知慶案係被告Y○○ 所關切者,並已將此項訊息轉告放審會委員,且未再重複徵信,未簽註審查 部之意見,即送交放審會審查等情節,均堪以認定。 ⒉關於台融公司授信案部分,被告k○○於⒓調查員訊問時已供明:此案 同係被告Y○○所關切之授信案,而其等放審會委員因該公司負責人黃蓁蓁 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一致認為不予通過,在放審會討議期間,被告Y○○ 前去瞭解,其等當時已向被告Y○○表示上情等語;核與被告e○○供述此 案由於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而直接退件之情節相符;再觀諸前所 載台融公司授信書卷內所示審查部之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簽辦單內 各級人員審核及批示之內容,可見此案由於放審會持再議之反對意見,兼之 被告O○○於匯整審查部及放審會之意見、結論後,亦持相同之看法,而未 將此案提請常董會決議,致使被告Y○○夥同被告g○○基於概括之犯意, 與證人黃蓁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擬以台融公司之名義向壬○○○ 套取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其後被告Y○○另與被告卯○○、N○○、o ○○、午○○、己○○等人基於前述概括之犯意,違背職務,於⒒⒔在台 北分行著手向壬○○○套取無擔保放款十億元之犯行,未能既遂。 ⒊而被告申○、T○○、a○○、w○○、e○○及k○○等放審會委員,及 被告O○○何以僅因證人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即持反對之意見,無 非係考量徵提公司之代表人為連帶保證人,有如下之作用:⑴公司之負責人 通常擁有較雄厚之資產,可加強保障銀行之貸款債權;⑵代表人即係公司經 營之決策者,代表人若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公司法人共同擔負此項債務,可 加強其責任感,促使審慎經營;⑶代表人若不擔任連帶保證人,則公司法人 極可能成淪為斂財之工具。申言之,由台融公司之案例,即足證明當時壬○ ○○之放審會及被告O○○總經理透過對於個案之瞭解,在實質審查後,即 令係董事長所關切者,受有不小之壓力,放審會究非不可作出反對貸放之意 見,被告O○○對於明顯債信不良之申借案,亦非不可否逕行駁回。 ⒋尤其銀行金融業以收取社會大眾之存款,並對社會大眾放款,賺取差息為其 主要業務,所擔負者係國家資源之分配任務。此項分配任務執行之結果,直 接攸關民生經濟利益至鉅,自然不容任何非法或非專業考量之因素扭曲其分 配原則,否則其結果即係國家資源不斷被掏空,銀行逾放之呆帳不斷升高, 最後受害者,究為一般社會大眾。而此項分配任務絕非銀行之代表人一人即 可勝任,實際上反而必須仰賴諸如被告O○○、申○、T○○、a○○、w ○○、e○○及k○○等在金融界已有多年實務經驗之專業經理人,方能作 出最佳之判斷。 ⒌再從前開壬○○○對於授信案之審核流程,由分行初審、覆審,逾分行經理 授權額度者,再送總行審查,先由總行審查部重複徵信,製作徵信調查報告 摘要後,又送放審會由該行之三位副總經理、審查部經理、國外部經理及稽 核室主任共同審議,其後再送請總經理核決,如有必要再提請常董會決議等 環節觀之,顯見放審會之設,不僅一方面在求其專業,避免資源浪費,同時 為股東創造利潤;事實上亦係銀行內部加強控管之重要安全瓣,防止授信案 遭銀行高層一、二人之左右,而有非法或非專業判斷之情事產生。被告O○ ○、申○、T○○、a○○、w○○、e○○及k○○等人俱有豐富之實務 經驗,對於其等身居壬○○○之要職,能在放審會或擔任總經理為授信案把 關,負有防止濫權、專擅之職責,亦均知之甚明,則何能以知慶案受被告Y ○○強行主導作為諉責之詞? ⒍而知慶公司規模不大,財務結構不佳,投資經營成效不彰,該公司向台北分 行提出授信申請時,又未能提出會計師融資簽證、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 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擔任保證人之被告辰○○○,及案外人吳 林、黃桂真有無資產不明,毫無理由可貸給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等事實, 前已敘明。此案約於⒒⒔中午送至壬○○○總行審查,審查部因被告Y○ ○關心此案,時間急迫,而未再重複進行徵信之過程,亦如前述。則被告申 ○、T○○、a○○、w○○、e○○、k○○等放審會委員及被告O○○ 面對知慶案申請資料欠缺、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所請求之信用貸款十 億元逾其公司資產甚多等情形下,秉諸其等之專業判斷,當然明知應予拒貸 。此由被告申○供述:放審委員因知慶公司申請案之送審資料不齊,且借款 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確,均持反對貸放之意見;被告a○○供述:此案 審查部提出之資料極不齊全,與會六位委員均認無法審理,且係該行近幾年 來最高額度之授信案;被告w○○供述:由於相關資料不齊全,與會六位委 員均認為無法審理;被告e○○:此案擔保品不足,償債能力不夠,資金用 途不明確等語,堪以佐證。 ⒎惟綜合證人張瑞府(有列席放審會,見前述勘驗筆錄)及被告申○、T○○ 、a○○、w○○、e○○、k○○所描述放審會審議知慶公司授信案之過 程,可知:各放審會委員雖均認為不能貸放,但被告Y○○至少二度至會場 催促停止討議,並表示此件授信金額屬於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之結論並不 重要,要求放審委員即審查部經k○○及三位副總經理申○、a○○及T○ ○即刻前往常董會列席;被告申○、k○○因而離席至被告Y○○之辦公室 ,被告Y○○告以:「這個案子是屬於常董會之權限,劉院長《指立法院長 p○○》已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並指示被告k○○依照台北分行之意見 向常董會報告即可,被告申○則要求待知慶案所有資料補齊後,允許審查部 及放審會修正審查部意見及放審會結論,被告Y○○當場同意,林、楊二人 隨即返回放審會向其他放審委員報告此案Y○○要負責,當天放審會即不了 了之,放審會會議紀錄也無放審委員之簽名。 ⒏被告申○、T○○、a○○、w○○、e○○、k○○明知其等擔任放審會 委員之職責,明知知慶公司授信案不能貸放,亦明知此案係被告Y○○所關 切者,竟違背其等職務,未作成「緩議」、「再議」或其他拒絕申貸之結論 ,使知慶迅速被提至常董會決議,最後造成壬○○○之損失。就此前述中央 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壬○○○台北分行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實 施專案檢查之結果,於該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七)台央檢壹字第 一九二一號函之說明之㈡之⒉之⑵已載明:「對該六借戶貸款案件依正常 授信程序台北分行於受理借戶申貸後應先行辦理徵信,再送行總行審查(台 中)審核;金額較大者尚須經放審會審議、常董會通過始能貸放,惟此等手 續,該行卻均於同日完成,嚴重違反授信常規」。則被告申○、T○○、a ○○、w○○、e○○、k○○等人之所以違背職務,若非係因與被告Y○ ○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所致,如何解釋? ⒐關於前開知慶公司授信書卷內所載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固 持反對貸放之意見,惟因事實上⒒⒔之放審會就此案並無結論,當日放審 會不了了之;且目前之記載亦非最原始之記錄,原來之記錄已經銷燬(此部 分毀損及偽造文書之犯行,待後敘明),本院因認不足為有利於被告申○、 T○○、a○○、w○○、e○○、k○○等人之判斷。 ⒑被告申○雖辯稱依本院前開勘驗之結果,⒒⒔下午4:被告k○○始攜 帶授信案資料進入三樓董事會辦公室等候列席常董會報告,而知慶案之貸款 金額早已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後,陸續匯出,此案顯係被告Y○○一人 強行主導所為,其等應無罪責可言云云。惟其等確有與被告Y○○基於犯意 之聯絡,就知慶案作出違背職務之行為,前已敘明。倘其等自⒒⒔下午二 時許召開放審會後,對該案作出反對之結論,而非與被告Y○○協議事後補 正放審會審議結論,即轉往列席常董會,使放審會不了了之,知慶案之審查 速度即不致於如前開中央銀行之檢查結果「‧‧‧該行卻均於同日完成,嚴 重違反授信常規」,被告Y○○亦無機會於常董會尚在審議中,先令被告O ○○離席以電話通知台北分行之被告卯○○趕緊放款(此詳見後述)。此觀 前述台融案之處理結果,不難索解。被告申○等人違背職務之行為,厥係致 生壬○○○損害之原因,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堪以認定,上開辯解,洵 非可取。 ⒒依壬○○○審查授信案之流程,放審會審查後,審查部應製作「簽辦單」, 詳列放審會之決議內容,呈報審查部之協理、經理、副總經理審核及總經理 批示。但知慶案之審查部承辦人楊明德係於⒒⒗(週一)上班時,始製作 此案之簽辦單,證人張瑞府已於前開證詞敘明。被告O○○既為壬○○○之 總經理,按前述該行之授信程序,知慶案應經其批示後,決定是否提請常董 會決議,然此案之簽辦單係⒒⒗始補具,被告O○○卻已先於⒒⒔列席 常董會,此部分明顯違反程序,被告O○○當然知悉。雖違反此項程序,不 代表被告O○○即有刑法背信罪之犯行,但被告O○○於⒓⒍調查員訊問 時,已自承被告申○、k○○將Y○○之指示向其報告,並通知其列席常董 會;同日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述知慶公司不符申貸資格,由於被告Y○○ 之指示,常董會始通過該件授信案等語,可見其對於知慶公司不符申請十億 元信用貸款之資格,非不知情。既其明知知慶案不符申貸資格,被告Y○○ 卻二度至放審會場打斷討論,審查部復不及製作「簽辦單」供其批示,知慶 案即被迅速提請常董會決議,Y○○所圖為何,被告O○○顯然明瞭。再參 見前述被告卯○○於⒓⒑向檢察官自承超出其承辦額度之案件,若資格不 符,可以駁回,而不一定要往上送之語;及台融案公司亦申請十億元之信用 貸款,因被告O○○未提請常董會決議,致被告Y○○背信之犯行未遂等事 實,被告O○○身為總經理,斷無理由可以無視知慶案違反上述程序規定, 卻隱忍不言,甚至在列席常董會中,於被告Y○○詢及知慶案之意見時,發 言:「這個手續都按照本行的手續規定下做的,說起來這樣做不要緊」,被 告O○○得為,卻刻意不拒絕知慶公司之授信案。綜合上情,本院因認被告 O○○就知慶案已與Y○○形成意圖為自己不法利之犯意聯絡,因而違背職 務,蓄意忽視上開違反程序之事實,不提出反對貸放之意見,致對壬○○○ 造成損害。 ⒓被告o○○、己○○等台北分行徵信人員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凌晨四 時許,始離開p○○位在台北巿住處之事實,前已敘明。依本院前開勘驗錄 影帶之結果,證人p○○於十三日下午約1:許乘電梯進入壬○○○總行 三樓,同行日下午約4:許始乘電梯離去。證人p○○顯然未多事休息, 即由台北巿趕至台中巿。又被告申○前述供稱當他與被告k○○為知慶案離 開放審會至被告Y○○之辦公室後,被告Y○○告以:「這個案子是屬於常 董會之權限,劉院長《指立法院長p○○》已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等語, 可見證人p○○之來意,亦在於知慶公司之授信案能否在總行順利通過,足 為其與被告Y○○等人共犯背信罪之佐證。 ⒔綜合前述,被告申○、T○○、a○○、w○○、e○○、k○○及O○○ 等人與被告Y○○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而分別違背其等擔 任放審會委員及總經理之職務,致被告Y○○、H○○、黃祝、辰○○○及 證人p○○等人得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壬○○○台北分行貸得十億元之信 用貸款,致生損害於壬○○○之財產,其等此部分共同背信之犯行,足堪認 定。 被告Y○○夥同被告n○○、O○○、申○、T○○、a○○、k○○及證人顏 志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在⒒⒔之常董會審議知慶公司 授信案時,違背職務,通過貸放,致對壬○○○造成財物損害等事實,其相關之 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依扣案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壬○○○常董會錄音帶,有關當日常董會就知 慶公司貸款案之會議過程,譯文如左: 「k○○:請看第十六案,現在再增加這、十六案這個‧‧這台北分行的這個 信貸,這個‧‧知慶投資公司‧‧辰○○○這個‧‧‧‧事業證券 投資工業,本日申請內容短期放款十億元,短期擔保放款五億、期 間半年‧‧‧‧‧‧‧‧‧‧‧‧‧‧‧以上,請各位。 Y○○:這件代誌,你看‧‧‧總經理,你看‧‧ O○○:這,這手續都‧‧按照本行的,手續規定下做的‧‧說起來是‧‧這 樣做不要緊。 Y○○:這件的情形是這樣啦,是有比較特別啦!有比較特殊啦!但是‧‧因 為這件工作,我有充分的了解啦!啊‧‧這個‧‧這個借款確保、資 金流向的掌握,除了單位來特別注意以外,我‧‧個人會充分去掌握 ,來去‧‧去了解、掌握,來做債權上的確保,讓它能夠完整、沒損 害的情形,這點我想‧‧應該沒什麼問題啦!應該沒什麼問題啦!總 經理,你看有什麼再需要加強的地方? O○○:‧‧總部那‧‧ Y○○:我看‧我們紀錄不必這樣寫啦!若‧‧這件的情形,我看這樣啦!我 們的紀錄就寫說;‧這個‧‧請單位注意資金的流向,啊‧這個‧‧ ‧好啦!我看這樣,這件決議變成說,我們單位注意資金的流向,由 董事長特別追蹤他的‧他的營運狀況,和‧這個‧‧還款的來源啦! 單位的追蹤以外,由董事長親自負責,這個‧他的營運狀況和追蹤他 還款的來源。這件工作算‧‧有比較特別,啊!我個人也有了解,所 以說‧我們若要‧‧我們同意這樣的情形,我必須要擔當,我來負起 這個責任‧‧‧‧‧不要‧‧決議,我就正式這樣決議就好,我來‧ 擔當這樣!‧總經理你看,我這樣決議可以嗎?O○○:‧‧注意資金來源 Y○○:啊? O○○:還款來源。 Y○○:好,就請單位注意資金流向啦!啊‧‧常董會或是,變成由董事長, 來特別‧‧注意他的營運狀況及追蹤他的償還‧‧還款的來源啦!‧ ‧‧這樣好嗎? ‧‧‧ (‧‧‧‧要讓審查局,包括‧‧‧‧‧‧‧) Y○○:不要緊,我馬上‧‧我常務會‧‧‧對不對!變成‧‧這工作有他的 特殊性,我就要擔起這個責任。總是不能‧‧我們要做,又‧‧不能 說‧資金來源‧‧ (‧‧‧‧‧‧‧‧‧‧‧‧‧‧‧‧‧) Y○○:‧‧主要單位啦‧‧ (‧‧好啦‧‧‧) Y○○:好不好?‧‧‧ООО(註:錄音帶聲音無法辨識何人)你看這樣好不 好? ООО:常董會決定就好了! Y○○:是說這樣決議,你看這樣可以嗎? ООО:不要緊!可以、可以啦! Y○○:好啦 ‧‧好,不然就這樣,我們的決議就是這樣,變成‧‧加強董 事長的責任,去追蹤他的還款來源這樣啦!注意他的營運狀況,追蹤 他的還款來源。這樣好啦!各位,不然就照案通過」(見第卷第一 四九至第一五一頁)。 ㈡前開錄音帶復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當庭勘驗,相關被告之供述如左: 「諭當庭播於年月日常董會錄音帶。 問:宣讀提案者,為何人? 仁:是k○○。 盛:是我沒有錯。 問:『請單位注意資金內流向,啊‧‧‧‧這個‧‧‧好啦!』你於『好啦』 之前是否在諮詢何人?何事? 仁:那時段是我在思索,當時左邊坐副董事長葉建人,右手邊是坐顏志達當時 我是在思索,我請教何人,我現在想不起來。 問:「這樣可以嗎?」這句話你是問何人?徵詢何人意見? 仁:我忘了,想不起來了。 問:你說「這樣好嗎?」旁有人說「這樣好」此人係何人? 仁:我通常會徵詢與會人員的話,但「這樣好」是何人說的我忘了。 問:是否是問k○○的意見?(譯文:好不好?‧‧‧你看這樣好不好?答: 常董會決定就好了!Y○○答:是說這樣決議,你看這樣可以嗎?答:不 要緊!可以,可以啦!) 盛:不是我。 仁:當天我有向很多人說話。 n○○:不是我,我一直沒表態。 a○○:當天我沒有參加授信案討論,我僅於報告我業務後即離開,授信事, 我不知道。 仁:不是我。 申○:不是我。 O○○:不是我。 盛:聲音似有二、三人我聽不清楚。 諭上開對話再播放一次。 問:對話者,是何人? 盛:是我說「常董會決定就好了」因我沒有表達意見權利,另「不要緊!可以 ,可以啦!」非我說的。 問:不要緊!可以,可以啦!何人所說? 在場被告均稱聽不出來。 問:申○、k○○於日放款會向你表示反對;而你向他們表示儘快審議? 仁:我只向k○○說:「放款會並無權限」而再催促直接送請常董會審議;但 我沒有向申○講。 問:有何意見? 盛:當天我是和申○一起去向董事長報告的。 勇:我是召集人,所有委員均反對,我才去問董事長報告;依銀行法文件尚未 補齊,而董事長以強勢通過,而且還說要負責這個,負責那個」(本院八 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九宗第一六0至一六六頁)。 ㈢依法務部調查局派員於⒒在壬○○○總行扣得之編號捌-3「常董會會議 紀錄」所載,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三次會議議事 錄,出席者:Y○○、n○○、洪德生代理人Y○○,列席者:顏志達、O○ ○、申○、a○○、T○○;對於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常董會之決議文係載: 「決議: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案: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決議:⑴為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需求,本案 准予貸放。⑵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 額擔保品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並參見第卷第九頁 )。 ㈣被告即前壬○○○常務董事兼副董事長n○○,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供述知 慶公司等授信案在常董會中決議之過程,及其要求修改常董會紀錄等情節: ⒈其有於年月日時左右,在壬○○○總行大會議室參加第屆第三次 常務董事會,會議由被告Y○○主持,另一名常務董事洪德生並未參加。當 時審查部對知慶案之意見為:查無不良徵信紀錄,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 ,擬准予受理等意見,放審會則係:⑴貸放成數由7成改為6成,⑵餘照案 通過。其於會前即向Y○○表示欲待放審會之結論,依放審會結論辦理。但 在常董會中Y○○強勢主導通過知慶公司之授信案。 ⒉其復於年月日約時左右,在壬○○○總行大會議室參加第屆第四 次常董會,洪德生仍未出席,審查部對於裕聯、康禾公司授信案之意見為: 准予受理;放審會意見係:⑴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⑵餘照案通過。其 亦於會前向Y○○表示將持與放審會結論相同之意見,Y○○在會中仍強勢 主導通過此二件授信案。 ⒊其於年月日或日左右,因見常務董事會紀錄內有關審查部及放審會 之結論載為:再議,異於年月日、日所呈送之:准予受理,而要求 承辦人更正。年月日下班後,相關人員回到總經理O○○辦公室更正 常董會紀錄內所附之審查部授信評估意見及放審會結論,其同時要求加註「 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被告M○○原不同意,經 請示Y○○證實後,M○○始在常董會紀錄內加註上開意見。至更正前之常 董會紀錄內,並無記錄n○○副董事長之意見。 ⒋年月日下午約四時許,又在總行大會議室召開常務董事會,審查中太 、新正及元裕流通等公司之授信案,由被告Y○○主持,洪德生仍未參加, 此次由於時間較充裕,審查部及放審會均持緩議之意見,其在會議上即要求 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但Y○○表示其願負一切責任,強行准予放款。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 答:我是台大法律系畢業,並進入政治大學外交研究所讀二年肄業學位。民國 年在彰化銀行任職,曾任過經理、總行國外營業部經理、國外管理部經 理、審查部經理,年2月升任副總經理,年月退休,轉至台中區中 小企銀,擔任總經理至年月日升任副董事長迄今。年月日發 生廣三集團財務危機股票買賣違約交割事件,波及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 財政部於年月日左右,下令將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董監事暫時停 止職務,我係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常務董事,故遭暫時停止職務中。 問: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台中區中小企銀》,目前董監事是那些 人?何時任職? 答:台中區中小企銀於年月日舉行臨時股東會,會中選出新任董監事, 董事有Y○○《自然人》,楊天錫《自然人》,顏秀吉《廣三建設公司法 人代表》,T○○《裕全投資公司法人代表》,n○○《曾氏國際投資公 司法人代表》,蔡來儀《廣仁國際投資公司法人代表》,林耀南《千友營 造公司法人代表》,張耀雄《裕華投資公司法人代表》,洪德生《裕欣投 資公司法人代表》。監察人三席:賴惠伶《曾氏國際投資公司法人代表》 ,顏志達《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戊○○《廣鑫投資公司法人代表》 ,年月日選出:常務董事由:Y○○、n○○、洪德生三位,常務 監察人:顏志達。當日並推選出:Y○○為董事長,我為副董事長。此新 任董監事會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第十六屆董監事會。 問:台中區中小企銀授信案件借款申請手續為何? 答:台中區中小企銀授信案件借款申請手續為:借款人《含自然人、法人》向 本行提借款申請書,填妥各項必備資料后,單位《即各分行或業務員》受 理後,必須先作申請借款人的徵信、審查,由徵信人員實地徵信,並製作 徵信報告,分行放款審查委員會就申請借款人所提資料及分行徵信人員所 徵信之資料作審查,通過後才能辦理放款。放款時必須辦理對保手續,若 有抵押品時需辦設定,全部手續完備後才能放款。目前本行分行經理權限 :法人戶有抵押品為:新台幣《下同》2500萬元,無抵押品為:500萬元 ,自然人有抵押品為:2000萬元,無抵押品為:300萬元,但各分行經理 權限亦會依景氣好壞作調整。申請借款金額超過本行經理權限時,分行必 需將案件送總行審理。先送總行審查部,審查科辦理,由審查部中之徵信 科先行再徵信乙次,審查科綜合徵信意見後,依權限逕行核准,審查部經 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各有放貸核准權限,目前總經理為:法人戶有擔保 品:8千萬元,無擔保品為3千萬元,自然人:有擔保品為:6千萬元, 無擔保品為:2千萬元。超過總經理權限之申貸案,必須提報常務董事會 《以下簡稱常董會》,提報前先將申貸案資料,交給放款審議委員會審查 《以下簡稱放審會》,放審會就申貸案資料作審查後,作一結論,此結論 由審查部陳提副總經理、總經理、再呈常董會。常董會討議後會作結論, 准或不准放款。准予放款後始能放貸。常董會決議准予放款后,會由審查 部依常董會決議內容製作批覆書,批覆書製作完畢後,會交給申貸之分行 ,分行人員再依批覆書內容,辦理相關手續,如對保、設定等,手續齊備 后,始能放貸。批覆書之送達可以傳真或電話聯絡。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常務董事職務並擔任副董事長之職,依銀行法 規定,有那些重要注意事項? 答:我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常務董事及副董事長乙職,必需依銀行法內相 關規定,辦理業務。我目前是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係參加常董會,董事 會外,銀行內部業務是由總經理負責。 問:你於年月日下午有無參加貴行常務董事會?詳情為何? 答:年月日時左右,我有參加中企第屆第三次常務董事會,會議記 錄書寫時間為下午二時,在本行大會議室舉行,由董事長:Y○○主持, 我本人及Y○○兩位常董與會另一位常董洪德生未參加,列席者有:張輝 雄、申○、a○○,T○○、k○○等人參加。當日審查案件頗多,審查 至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貸案,該申貸案,經短期放款:億元,短期 擔保放款:5億元,因放審會結論尚未作出來,所以無法判定,因此在會 前我向董事長Y○○表示:我需等到放審會結論出來後,依放審會結論辦 理。Y○○表示同意。但Y○○急著要提會,常董會開議時,Y○○強勢 主導准予知慶投資公司貸放。 問:年月日貴行常務董事會討議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審查部、放審會結 論為何?開會當時你有無表示意見? 答:年月日常董會討議時,本行審查部及放審會對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 僅提出:審查部:查無不良徵信紀錄,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擬准予 受理。放審會:⒈貸放成數由7成改為6成。⒉餘照案通過。開會時曾正 仁強勢主導,並表示其要負責,會前我曾向董事長Y○○表示,放審會尚 未達成決議,我無法表示意見。所以在開會時,我未表示意見。我未表示 意見,並不表示我贊成此申貸案。Y○○在准予放貸後才逐一徵詢各單位 補充意見。 問:年月日貴行常務董事會有無討議:康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裕聯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貸案,詳情為何? 答:年月日約時左右,在本行大會議室召開第屆第四次常董會,會 議由Y○○主持,我本人參加,另一位常務董事:洪德生未出席。列席者 有:O○○、申○、a○○、k○○、T○○、顏志達等人。康禾國際投 資公司申貸:無擔保品短期放款:億元,短期擔保放款:4‧5億元。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貸:無擔保品短期放款億元,短期擔保放款: 5億元,該兩公司申貸案放審會尚未開會討論,董事長Y○○急著要開常 董會,因次:審查部意見:准予受理。放審會意見:⒈貸放成數由七成改 為六成。⒉餘照案通過。我仍和年月日常董會開會一樣,事前向曾 正仁表示,要依放審會結論之意見為意見。Y○○在開會時亦強勢主導准 予兩家公司申貸。我在會中未表示意見,但並不表示贊成此申貸案。 問:台中區中小企銀常務董事會紀錄內容與你供述不盡相同為何會有如此差異 ? 答:在年月日或日《詳細時間已忘》我看到常務董事會紀錄,該紀錄 內審查部及放審會所簽之結論與年月日、日所呈送之結論不同, 不同之處在:當時開會時,所呈之資料為:准予受理。常董會紀錄為:再 議。我認為常董會紀錄與當時開議內容實情不符,要求為承辦人更正。 年月日下班後,相關人員回到總經理O○○辦公室,就常董會紀錄內 所附之審查部授信評估意見及放審會結論更正,我亦要求:加註:n○○ 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原先股務科長:M○○不同意, 經請示董事長Y○○證實後,M○○才願意在常董會紀錄內加註我的意見 。 問:前述更正前之常董會紀錄有無n○○副董事長意見?所紀錄內容為何? 答:沒有紀錄。 問:年月日貴行常務董事會有無討議:中太建設公司、新正建設公司、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貸案,詳情為何?答:年月日下午約四時許在本行大會議室召開常務董事會由Y○○主持 ,我本人參加,洪德生未參加,列席人員和前兩次相同,此三家公司因有 較充裕時間,故審查部及放審會有時間製作審查授信評估及放審會結論。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貸:短期擔保放款額度:5億元,短期無擔保放 款:億元,中太建設公司申貸:短期擔保放款:億元,短期無擔保放 款:億元;新正建設公司申貸:短期擔保放款:億元,短期無擔保放 款:億元。審查部及放審會均簽:緩議或再議。但董事長Y○○表示其 願負一切責任,強行准予放款。我在會議上即要求: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 理。 問:前述六家公司放貸案,Y○○有無事前告訴你,要你協助配合? 答:沒有。 問:前述六家公司與Y○○有密切關係為廣三集團之子公司,你是否事前知悉 ? 答:我不清楚。 問:你曾在台中區中小企銀擔任總經理,後並擔任常務董事及副董事長,依你 專業判斷,前述六家公司申貸案,是否能放貸? 答:我認為此六家公司申貸案,因審查部所付之資料不完整,放審會也未經過 充分且專業分析,要我在常董會短短時間內做決定,是不合常理,我認為 以當日所付的資料言,六家公司申貸。無從判斷。 問:前述六家公司申貸案,貴行常董會討議時,常務監察人有無參加?有無表 示意見? 答:本行常務監察人顏志達均有參加此六家公司申貸案,常務董事會。但會中 均未表示反對意見。 問:《現場播放:⒒⒔,屆第3次常董會,⒒⒗,屆第四次常董會錄 音帶》請問此錄音帶內容,是否為貴行年月日、日常董會討議內 容?與譯文是否相符? 答:《經現場親自播放聆聽後作答》是的。相符。 問:貴行年月日、日常務董事會討議,錄音帶內容中,你在常董會討 議時均未表示意見,你有何說明? 答:我沒有表示意見,我是一個和氣的人。我事前已向Y○○表示過希望依放 審會的結論來辦理,所以在常董會上就沒有再表示意見。且Y○○表示要 負全部責任,他又掌握到兩票,故未在常董會上表示意見。但這並不是表 示我贊成放款。 問:《現場播放⒒⒚,屆第六次常董會錄音帶》請問此錄音帶內容,是否 為貴行⒒⒚常董會討議內容,與譯文是否相符? 答:《經現場親自播放聆聽後作答》是的。與譯文相符。問:貴行年月日常務董事會討議,錄音帶內容中你在常董會討議時,表 示意見『‧‧我也是依‧‧審,放款審議委員會意見辦理。』為何前兩次 不表示意見? 答:因為放審會及審查部均有明確結論,所以我才表示意見,前兩次無明確結 論,所以我未表示意見。 問:⒒⒔,⒒⒗申貸放款案你有無事先或在常董會中看過申貸案資料? 答:沒有看過全部的資料,只有提報常董會簡單財務報表與審查部、放審會意 見。 問:前述放貸案你既已看過財務報表,且財務狀況不佳,及審查部、放審會意 見,為何在常董會上不表示意見? 答:我認為必須等真正的審查部及放審會意見出來后,才能表示意見,但年 月日、日審查部及放審會意見是臨時應急而書寫上來的。 問:前述你向Y○○表示:要等放審會及審查部結論出來后,你才表示意見, 當時Y○○作何反應? 答:Y○○表示,其要負全部的責任。所以我在年月日、日兩次常董 會上,就不表示意見。 問:前述六家申貸放款案,你有無收受任何好處?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 答:我提供年月日、日審查部及放審會所簽註意見,供貴單位參考 。此是我當時憑記憶記下來的。而現常董會的紀錄中年月日、 日,審查部及放審會結論是事後更正於年月日晚作好裝訂的。 我與Y○○沒有財務利害關係。我是乙位專業經理人,我沒有私心,也 沒有危害銀行的意圖」(見第卷第二五八頁反面-二六五頁正面)。 ㈤被告n○○於前項接受調查員訊問時,就其記憶所及,以手寫之方式,供述知 慶等六家公司於⒒⒔、⒗、⒚等三次常董會時,會議中所呈送之審查部意見 及放審會結論如左(見第卷第二六六頁正面): ⒒⒔ ◇查無不良徵信紀錄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擬准予受理。 以上為審查部意見 ◇放審會意見: ⒈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 ⒉餘照案通過。 ⒒⒗ ◇審查部意見: 財務結構不佳、公司成立不久,無法看出其經營狀況、貸放成數由七成改 為六成,擬准予受理。 ◇放審會意見: ⒈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 ⒉餘照案通過。 ⒒⒚ ◇審查部意見: 緩議。 ◇放審會意見: 依審查部意見,緩議。 ㈥被告n○○復於⒓⒊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係被告Y○○將其安排進入壬○○ ○,在常董會中Y○○強力使知慶公司等貸款案通過,然其未持贊同意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現職? 答:台中企銀副董事長。 問:以何身分進入中企? 答:當時我是以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身分進去的。 問:你在『曾氏』任何職? 答:沒有。 問:你在『中企』有無持股? 答:沒有。進入之後,有員工分紅。 問:是何人安排你入『中企』? 答:三年前,我在彰銀任副總,是Y○○安排我進去的。問:開常務董事會議時,會有幾人與會? 答:有Y○○、我、洪德生。 問:⒒⒔至⒒⒚有作知慶投資、元裕流通等六家公司的放款? 答:有。 問:這六家公司是『廣三集團』的分支公司? 答:我不清楚。 問:共放款點5億? 答:對。 問:其中億是無擔保? 答:對。 問:Y○○在『中企銀』任董事長,也就是負責人? 答:是。 問:銀行法條規定,有關係人的放款,不能是無擔保?答:對。 問:借款戶有無會計師提供的簽證資料? 答:沒有。當天只有放款的提案。 問:那你為何不問呢? 答:放審會沒有決議。 問:既放審會沒有決議,怎會到你常務會議? 答:我聽放審會的人說:Y○○說不用討論,直接送常務會議。 問:你在常務董事代表多少股權? 答:我不清楚。 問:既知放審會還沒決議,為何你還同意? 答:我沒有同意。 問:為何在公開會議上沒反對? 答:是Y○○執意要通過。 問:放審會是同意還是反對? 答:是反對的。 問:除Y○○外,還有誰同意放款? 答:總經理也說符合程序,還有申○也同意。但它要求補強擔保品。 問:開會是自幾時開至幾時? 答:好像是三點多到四點多開的,但會議紀錄寫二點。 問:為何錢在二點二十分就把錢匯走? 答:我不清楚。 問:這邊有誰有權可指使台北那邊把錢匯走? 答:董事長和總經理。 問:台北的經理是卯○○? 答:是。 問:為何你同意把原始會議紀錄銷燬,重新製作? 答:我在等放審後的最後決議。 問:是何人的意思要變更? 答:不是我。 問:審查部及放審會決議是『緩議』? 答:對。 問:最後有何陳述? 答:全部是董事長Y○○的意思,是他堅持要放款的。 問辯護人:意見? 答:日、日開會,只會議提案,並未附相關審查資料。到、日放審會 會議紀錄才出來,然後,在日第三次會議時,n○○就反對。 問葉:與會的人都同意放款? 答:總經理O○○在開會說符合程序,另三位副總經理申○、T○○、a○○ 他們三人之中,僅申○表示意見,要求提供擔保品才贊同,其餘二人未表 示意見。但放款部經理k○○未表示意見,但他也沒反對。 問:上開五人在常董會議時,就知道審查部及放審會均未通過? 答:是。因他們都是放審會的委員。總經理的部分,雖他未參加放審會,但他 要將放審會的結論提至常董會才可通過。 問:放審會如果不同意放款的話,常董會會不會同意放款? 答:一般常情是不會。 問:在授信規則中,若未經審查部及放審會審議過的案件,常董會可不可以同 意放款? 答:授信規則沒有規定到這裡。但我在任副董事長時,沒碰過這種事。 問:辯護人意見? 答:上開常情,是不應提至常董會,但因董事長強力運作,才扭曲該授信制度 及規則。 問葉:最後有何補充、答辯? 答:我未圖不法利益」(見第卷第三О三頁反面-三О七頁正面)。 ㈦前壬○○○常務董事即證人洪德生則於⒓⒙調查員訊問時,就其並未參加常 董會審議知慶等六家公司授信案,及其如何出具委託書予被告Y○○之經過, 供述如左: ⒈其本身並無持有壬○○○之股票,係以廣三集團之「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法人代表之名義,出任壬○○○之董事及常務董事。 ⒉年月日、日及日壬○○○所召開之常董會,其未接獲通知,並無 參加,亦不知上開常董會之討論事項。 ⒊年月日晚間時分許,其辦公室接獲來自壬○○○傳真三份委託被 告Y○○代理出席常董會之委託書表格,已填妥委託內容及日期;年月 日上午,其秘書將此三份委託Y○○代理出席月日、日及日常董 會之委託書表格交給他,並告以壬○○○之承辦人去電催促,其在委託書內 填寫「Y○○」、「洪德生」並蓋章後,於年月日上午9:在辦公 室內傳真回壬○○○。 ⒋其有參加年月日之壬○○○臨時董事會,當天主要係討論修改「長、 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由於其至開會時始悉提案內容,且開會時間很短 ,無法事先思考,因此未在會中發言,該案在討論後未經表決,即由被告Y ○○裁示定案。至於通過此項提案後,所增加之投資額,用途為何,其毫無 所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我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經濟系,獲美國明尼蘇達大學經濟學博士,年 月日至年3月間任職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於年月任台灣經濟 研究院副院長兼四、五所所長一職迄今。 問:你與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簡稱台中企銀、現已改名壬○○○》間有何關 係? 答:約在年間,Y○○透過二位教授找我,表示希望借重我的經濟專長,能 對產業經濟提出分析建議,期使台中企銀之營運能更好,我鑑於Y○○確 實出於誠意,我才答應以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之名義出任 台中企銀之董事一職至年月間,台中企銀進行人事改組,Y○○曾要 求我出任董事長一職,但我對銀行之經營實務不甚瞭解,且又住台灣經濟 研究院副所長及在各大學兼課,時間上也不允許,所以我予以婉拒,最後 Y○○仍希望借重我的專才,替台中企銀提分析意見,我才答應出任常務 董事一職。 問:你在台中企銀持有股份若干? 答:我本身並無台中企銀的股票,我並未持股。我之所以會出任台中企銀之董 事及常務董事,是因為我以『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之名 義,出任台中企銀之董事及常務董事。 問:台中企銀年月日、年月日及年月日之常董會你有無參 加?詳情如何? 答:台中企銀年月日、日及日之常董會事先並未通知我,我也不知 道常董會要討論事項為何,所以我並未參加該三次之常董會,但我於年 月日上午由秘書交給我三份委託書表格即委任Y○○代理出席月 日、日及日召開之4常董會,秘書並告訴我台中企銀董事會之承辦人 電話在催,因為要整理會議紀錄,所以我才簽名蓋章後予以傳真回台中企 銀董事會,經我檢視台中企銀是在月日下午時分傳真到我辦公室 。 問:年日至台中企銀臨時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你有無參加? 如有,何時接獲通知?開會內容? 答:年月日之台中企銀臨時董事會我有出席參加,至於何時接獲通知及 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我則忘了,尚待查詢,月日之臨時董事會最主要 是討論修改『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經討論後,主席Y○○裁定 提高短期投資額度為廿九億元,我是在開會時,才看到提案內容,而開會 時間很短,我無法於事先思考,所以我在開會時並未發言,而開會的結論 並無表決程序,是在討論後即由Y○○加以裁定。 問:上述台中企銀之臨時董事會決議提高短期投資額度為廿九億元,你 在會中或會前,會後是否知悉該提高之額度是要投資何項事業? 答:上述台中企銀臨時董事會開會時並未討論到該提高之短期投資額度 之款項要投資到那裡,在會前會後我都不知道有具體的投資案,別人也沒 有告知我錢要用於何處。 問:你是否因Y○○指定擔任常務董事,而於常董會、董事會中不敢作異議之 表示? 答:我是一位學者,本身必無台中企銀之持股,當初Y○○請我出任台中企銀 董事,係要借重我產業經濟之專長,對台中企銀之經營以學者立場加以分 析、建言,所以如果我認為不適合或不對的,我就會加以反對,如台中企 銀曾有意轉投資高雄漢來飯店,但我就曾當場表示反對,並加以分析,而 臨時董事會討論之修改『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在我還沒 來得及深入思考時,即已通過,但這不表示我是贊成或反對。 問:上述台中企銀、及常董會委託書、台中企銀傳真給你 時,那些字已是事先寫妥? 答:上述台中企銀出席常董會之委託書,我只填寫『Y○○』、『洪德生』及 蓋章三部份而已,其餘委託書內容之日期等,均已填寫妥後才傳真給我。 問:上述出席台中企銀常董會之委託書、台中企銀是何時傳真給你?你又何時 傳真回台中企銀? 答:上述出席台中企銀常董會之委託書是在PM:自《04》00 00000傳到我辦公室的《02》00000000電話,我則是於 AM9:自辦公室之《02》00000000傳回台中企銀《0 4》0000000,我可以提出委託書正本及《02》0000000 0電話之通聯紀錄供貴站參考,這也可以證明我確實對該三次常董會之不 知情。《委託書之右上角亦印有傳真時間》。 問:有何補充? 答:我本身任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平時又有在文化、東吳、中央等大學兼 課,又兼經建會,經濟部、財政部之顧問經常要開會,所以工作十分忙碌 ,因此我根本不可能介入台中企銀內部之經營,我對台中企銀實際之幫助 ,在於以我學者之立場、專長及國際觀提供台中企銀經營大方向的建言, 我每次在台中企銀真正投入時間大約都是在開會時間而已,台中企銀內部 實際放款業務我是在年月間擔任常董後,才有接觸,我擔任常董後, 實際曾與二次開會,其中一次我就將某一放款案予以反對否決,所以我的 立場是中立的」(見第3卷第六七頁反面第二行-七О頁正面)。 ㈧被告洪德生前項供述傳真委託書之電話通聯紀錄(見第3卷第七四頁),另其 委託被告Y○○出席⒒⒚、⒒⒗、⒒⒔常務董事會之委託書影本三紙( 見第3卷第一一-一三頁、第七一-七三頁),均附卷可稽。後者之格式係: 「 委 託 書 茲委託 先生為代理人出席 年 月 日召開之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會,行使一切議決權。 具委託書人: 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㈨壬○○○初級專員即被告L○○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十三日、十六日 、十七日、十九日常務董事會之經過情形及洪德生參加之情況,並供述十九日 晚上十時許始受副董事長n○○指示而傳真日期⒒⒔、⒒⒗、⒒⒚之空 白委託書予洪德生之經過: ⒈洪德生並未出席⒒⒔之常董會,亦未出具委託書。 ⒉其於⒒⒗下午一時許接近二時左右,始由被告M○○處接獲指示當天下午 將召開常董會,而不及通知洪德生,當時有將此事向上級反應,當天洪德生 並未與會,亦未見出具委託書。 ⒊⒒⒚近下午二時許,又臨時接獲通知將召開常務董事會,亦不及通知洪德 生,洪德生當天並未出席常董會,亦無提出委託書。 ⒋⒒⒚晚間十時許被告n○○至其辦公室,囑其傳真填妥日期為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空白委託書 三紙給洪德生。其與被告M○○均認前開常董會已達合法出席人數,此舉沒 有必要,並與n○○發生意見上衝突,惟因被告n○○堅持,其僅能照辦。 至n○○之用意,其完全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壬○○○第十六屆第三次常務董事會召開前,你 有無寄發開會通知予常務董事洪德生?詳情為何?答:Y○○自接任壬○○○第十六屆董事長乙職後,即指示每週五下午二時固 定召開常務董事會,會前寄發通知書均需經董事長批核後,方能寄出給各 相關與會常務董事及各部室,總經理、協理、副總,常務監察人等人,我 循例於開會前幾天,即以限時專送發經董事長Y○○核可之常務董事會開 會通知,給常務董事洪德生本人。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當天所召開壬○○○第十六屆第三次常務董事會議 、洪德生本人有無出席?當時有無出具未克出席委託書?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當天洪德生並未出席,故未出具委託書。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壬○○○第十六屆第四次常務董事會召開時,洪德 生有無參加?事前你有無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洪德生與會?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我自科長M○○處接到當天要召開常務董事會,因 事出突然,且我得到消息時已下午一點多接近二時,依當時狀況己來不及 通知洪德生常務董事,況且他人住在台北市,根本無法與會,我曾就當時 洪德生無法通知到場之現況向上級反應,至於高層是否有先行電話通知我 並不清楚,故當天洪德生並未與會,亦未見有出具未克出席委託書。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壬○○○第十六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常務董事洪 德生有無出席?會前你有無電話通知或以書面通知?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壬○○○第十六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召開前。董事 長核可後,大概在會前三、四天我即正式寄發開會通知給洪德生等相關與 會人員,因為時間較為充裕,故洪德生於開會當天有出席與會。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壬○○○第十六屆第六次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洪 德生有無與會?會前有無電話《或書面》通知當事人?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與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所召開之常務董事會情形 一樣,亦是臨時接獲通知,當時亦近下午二點,正式開會時間,依當時狀 況根本來不及作業且無法通知當事人洪德生情況下,洪德生當天並未出席 常務董事會,亦來不及提出未克出席委託書。 問:壬○○○第十六屆第五次常務董事會於何時召開?詳情為何? 答:因經濟部商業司曾來函通知,有關負責人變更事項需要補正,故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七日所召開臨時,董事會後,另外再加開乙次常務董事會,故 洪德生參加臨時董事會後,有參加常務董事會,該會議僅單純為負責人變 更事項登記而召開會議。 問:事後,洪德生係於何時,補出具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六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三次常務董事會之未克出席委託書予常務 董事會?詳情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上十時許壬○○○副董事長n○○至我辦公室交 待我傳真空白之委託書《日期先填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給洪德生,當時我與科長M○○均認 為常務董事會出席人數二人己達法定人數《常務董事三人之二分之一》, 根本不需要再由洪德生出具委託書,故隨口即向葉副董表示『不要吧』因 我認為不妥,但n○○堅持要我傳真空白委託書給洪德生他表示會再與當 事人聯絡,至於聯絡情形,我並不清楚。最後n○○交待我隔天再詢問當 事人洪德生,我因住階較低,僅無奈地照葉副董交待行事。 問:你傳真委託書前,有無詢問n○○傳真該空白委託書之用途? 答:我傳真前即表示反對意見,為此還與n○○發生意見上衝突,既然他堅持 要傳真空白委託書給當事人,我只好照做,他作何用途沒必要向我說明, 我亦未便追問。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壬○○○第十六屆第三、四六次務董事會同意核貸知慶投資,康禾國際投 資、裕聯投資,元裕流通、新正建設、及中太建設等公司達七十四億五千 萬元,當時與會僅Y○○、n○○二人,其中n○○未持反對,故事後補 作洪德生出具委託書,目的是否欲造成常董會一致通過核貸之情形? 答:我並未與會且不知與會當事人發言內容,故n○○要我傳真洪德生交補具 委託書之用意,我完全不清楚。 問:洪德生於何時將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常務董事會出席委託書交給壬○○○?詳情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點至十一點左右,我即收到洪德生常董傳真 到壬○○○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九日三次常務董事會出席委託書。而洪德生傳真之前,我曾依葉 健人指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以電話和洪德生秘書及其本人,確認昨 天所傳的空白委託書是否收到,經確認無訛,對方始傳過來。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與洪德生聯絡確認傳真資料是否收到,當時有 無告稱作何用途? 答: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與洪德生確認通話時,僅告稱有無收到,方便 的話請速傳回出席委託書,洪德生僅回應這幾天開了這麼多次會。我因不 知委託書用途,故也未告稱委託書用處,至於n○○副董是否有與洪德生 聯絡,或是洪德生是否知道用途,我根本不瞭解」(見第4卷第三一二頁 反面第八行-三一五頁反面第三行)。 ㈩證人即壬○○○常駐監察人顏志達於⒓⒙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列席⒒⒔ 、⒗、⒚之常務董事會時,因為尚在熟悉環境,所以未表達意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請問你擔任『台中銀行』常務監察人經過? 答:八十七年九月間,我以前任職合庫之老同事打電話問我有無意思到『台中 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企』係『台中銀行』前身》任職,因為我 家住台中,每天通勤上班甚感不便,幾經考慮,乃同意同事陳婉煌之提議 ;大約在九月底陳婉煌通知我到中企總行副董事長Y○○之辦公室面談, 經與Y○○洽談後同意擔任中企之監察人,每月支領車馬費十萬元左右, 但是紅利要公司收回《曾某表示這是依慣例處理》之條件,十月中我即收 到中企寄來之以監察人名義出席董事會之開會通知,開會日期是八十七年 十月二十日上午,我即赴中企出席第一次之董事,當天選舉常務董事,副 董事長董事長及常務監察人,我被推舉為常務監察人,正式上任。 問:問:你擔任『中企』常務監察人有無持股?持股比率苦干? 答:我出任『中企』之監察人是以法人代表身分出任所代表之法人為『廣三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若干我不知道,我個人及家人均無持股。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是由何人指定? 答:應該是Y○○指定的。 問:你擔任『中企』常務監察人負責之業務職掌為何? 答:就我在行庫服務多年的經驗,監察人的職責包括有:監督銀行之業務與財 務,查察行員之工作態度與操守,對於行內之違法行為與監察人代表公司 追究,及執行股東會之決議等,至於『中企』監察人之職責我帶來乙份『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供貴站參考,章程中第六章『監察人』 乙節,有臚列中企監察人之選任、職權內容,其中第三О條:監察人之職 責如左: 本銀行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本銀行簿冊文件之查核。 本銀行職員執行業務之監察與違法失職情事之檢舉。 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賦與之職權。 監察人執行前項第一、二款職權時,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議,常務監察人得列席常務董事會議, 但無表決權。 問:你有無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一月十六日及十一月十九日三次之 常務董事會,對於會中審核之『知慶投資公司』、『裕聯投資公司』、『 康禾投資公司』、『新正建設公司』『中太建設公司』及『元裕流通公司 』每戶十億至二十億不等之鉅額授信案,有無提出質疑或異議? 答:有的,我確有以常務監察人之身分列席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及 十九日之常務董事會,因為我只是列席且無表決權,復非『放款審議委員 會』之成員,故我未表示意見,依照公司法監察權之行使係事後蒐集有關 資料,才能代表公司追究。 問:『中企』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發生前述『知慶投資公司』等六家公 司向『中企』貸款新台幣《以下同》總共七十四億五千萬元,你迄今有無 對這六件授信案提出追究? 答:因為我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即已停權,故迄今並未就這六件授信案提 出追究。 問:你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一月廿四日停權為止,有無對前述『知慶 投資公司』等六家總共七十四億五千萬元之鉅額授信案提出追究? 答:我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被停權為止,並未發現『中企』之營運有何問 題,後來財政部的公文以『中企』董事會『功能不彰』為理由撞管,我迄 今仍不清楚公文所指董事會『功能不彰』之理由。 問: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及十九日之常務董事會你以常務監察 人之身分列席會議審核『知慶公司』公司無擔保放款十億元,股票押質放 款五億元,『裕聯投資公司』『康禾投資公司』『中太建設公司』『新正 建設公司』『元裕流通公司』等各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及各十億元,或五 億元及四億五千萬元之股票質押放款,這幾筆鉅額之無擔保放款,你為何 未提出異議或質疑? 答:如前述,我只是列席,並無表決權,且公司在常董會中並無相關之授信資 料可供監察人審核,我在會中只是聽業務單位之報告授信案內容,故未提 出異議或質疑。 問:你有無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在企召開之常董會及十一月十七日召開 之臨時董事會?會議分別討議解除信託部投資小組對上市、上櫃股票暫停 買進之禁令及修改,中企『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為何要討議這兩 項提案? 答:我有以常務監察人之身分列席這兩以會議,印象中業務單位及信託部是以 銀行濫頭寸多,資金過剩,為了要提高財務操作效力,故有放寬投資股票 上限的提案。 問:你是否因為是Y○○指定你擔任監察人,故而於常務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 中對於不良之授信案件不敢提出異議? 答:我因為既無表決權,也不是放款審議委員會之成員,資料復不是很周全, 且依公司法監察權之行使是事後蒐集資料才能代表公司追究,故在常董會 中,沒有表示意見。 問:有無補充? 答:我因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才就任,就任前對『中企』之人事、業務及規 章均不瞭解,故出、列席會議均儘量聽取意見,少發言,尚在熟悉環境的 階段,故未表遠意見」(見第3卷第五六頁反面倒數第一行-六О頁反面 第三行)。 參見本理由欄之之⒌所載,被告Y○○曾於⒈⒘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其 未請另一名常董洪德生出具委託書,亦無於事後請其補具委託書,洪德生之委 託書應係董事會之L○○於事後持供其簽名,惟其並無令L○○取來委託書。 此部分供述內容不再贅列。 本院之心證: ⒈依前述之壬○○○常董會第十六屆第三次會議議事錄,及常董會錄音帶之譯 文,實際參加⒒⒔之常董會審查知慶公司授信案者,包括被告Y○○、n ○○、O○○、申○、a○○、T○○、k○○及證人顏志達。 ⒉又依該次常董會錄音帶之譯文及本院勘驗之結果,所有與會者,並無任何人 發言反對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實際上也無表決程序,從常董會審議知慶公司 之授信案開始,所有與會者顯然皆有同意知慶公司授信案之共識,整個常董 會進行之意義,僅在商討如何撰擬通過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決議文而已。 ⒊再依證人洪德生、被告L○○、Y○○前列之供述,可知證人洪德生不僅未 參加常董會,事前根本無出具委託書委託被告Y○○代理出席⒒⒔之常董 會。 ⒋壬○○○僅有三名常務董事,即被告Y○○、n○○及證人洪德生,洪德生 事實上未參加常董會,亦無委託被告Y○○代理出席,但依該第十六屆第三 次會議議事錄所載決議之內容,知慶公司之授信案終究被通過,則被告n○ ○若非持同意之態度,如何解釋? ⒌中央銀行於⒒⒚接獲檢舉,而於是日下午至壬○○○台北分行金檢。乃被 告n○○於是日晚間在壬○○○之辦公室內,既找來被告M○○、L○○要 求更改常董會之議事錄,加註「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 理」(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詳待後述),配合放審會修正成「再議」之結 論(原紀錄已被燬銷,此部分之毀損及偽造文書犯行,亦詳見後述),表示 其亦持反對貸放之意見;復要求被告L○○即刻傳真空白之委託書給證人洪 德生(所犯偽造文書部分,亦待後述),使被告Y○○得以代理洪德生,而 將通過知慶案之責任歸咎予被告Y○○,並合理化何以其持反對意見,知慶 案猶能通過。觀其所為無非係欲掩飾在常董會中對知慶案持同意貸放之意見 ,由此足以反向推論,其就知慶案根本不能貸得信用貸款十億元乙節,於常 董會中即已知之甚明。 ⒍被告n○○自民國四十七年間起即在彰化銀行任職,曾歷任經理、總行國外 營業部經理、國外管理部經理、審查部經理,年2月升任副總經理,年 月退休,轉往壬○○○擔任總經理,至年月日升任副董事長,在銀 行界累積四十年之智識、經驗。當其在常董會中目睹知慶公司之規模、營運 狀況、財務結構及其欠缺會計師融資簽證、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等資料,卻申請貸給十億元之信用貸款,應不難判 斷此案該如何處理,何以竟未置一詞? ⒎壬○○○之常董會乃該行之最高決定機構,負責決議逾總經理授權額度之授 信案,且僅由三名常務董事所組成,顯見此項組織之設,不僅希望在最後猶 能集思廣益,作出最適當之決定,亦在防免重大授信案遭到一、二人之把持 ,而有非法或非專業之因素摻雜,造成銀行受到損害,所擔負之責任自不亞 於放審會委員或總經理。故對於任何送至常董會決議之授信案,各常務董事 自應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意見,若不持反對意見即代表同意貸放,豈有已 通過授信案後,尚待放審會之結論再決定贊成與否之理。 ⒏被告n○○既明知知慶公司授信案應予拒貸,惟其並未發言表示反對,則推 斷其事前已知被告Y○○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並與之形成共同犯意 之聯絡,因而違背職務,故意配合Y○○套取資金之計劃,不在常董會中發 言反對,使該案得以通過,應無違背經驗法則。蓋被告Y○○既已與被告H ○○、黃祝、辰○○○及證人p○○等人共同謀議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壬○ ○○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又夥同被告卯○○、N○○、o ○○、午○○、己○○等壬○○○台北分行職員於⒒⒓晚間在證人p○○ 之住處,違背職務,著手趕製知慶公司之授信案;繼之於⒒⒔在壬○○○ 總行內積極運作,與被告O○○、申○、T○○、a○○、k○○、w○○ 、e○○等人共同違背職務,使知慶案被迅速提至常董會決議,證人p○○ 甚至還到場坐鎮關切,則其事先必已知會被告n○○配合,乃合理之推論。 ⒐被告n○○於四十七年間即進入彰化商業銀行任職,歷任過經理、總行國外 營業部經理、國外管理部經理、審查部經理,八十三年二月間升任副總經理 ,至八十四年十月退休後,轉往被告Y○○時任副董事長之台中區中小企銀 擔任總經理,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台中區中小企銀召開臨時股東會,因Y ○○由原任副董事長被推選為董事長,n○○遂以廣三旗下之法人曾氏國際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升任副董事長等經歷,業據被告n○○前述供明在卷 。其於⒓⒊檢察官訊問時,亦不諱言係被告Y○○將其安排進入壬○○○ 。本院因認其深受被告Y○○之提拔,二人關係密切,其所以違背職務,未 在常董會中反對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厥因此之故。 ⒑從而,被告n○○因與被告Y○○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 ,而在⒒⒔之常董會審議知慶公司授信案時,違背職務,故意不為反對之 表示,使該案順利通過貸放,致對壬○○○造成損害之背信犯行,已堪以認 定。 被告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常董會召開前,即以電話通知卯○○按h○ ○所交付之匯款帳戶資料先行登錄電腦,預作放款準備;另遣共犯即被告h○○ 將匯款帳戶資料帶至台北分行,由共犯即被告玄○○將匯款帳戶資鍵入電腦;同 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再命O○○通知卯○○放款,卯○○即轉知玄○○辦理, 其等即在總行批覆書未到前且尚未完成股票設質手續前,作出違背職務之行為, 將十五億元先行放款,造成壬○○○之財產受損。此部分事實相關之證據資料及 本院心證如左: ㈠被告卯○○於前述⒓⒊調查員訊問時,已供稱: 被告Y○○於⒒⒔召開常務董事會前,即以電話通知其先行登錄準備將知慶 案貸得之款項匯出,同時被告Y○○指派被告h○○將早已填妥之匯款申請書 交給台北分行之匯款經辦人員,以待總行准予貸放時,馬上發信匯出匯款。 ⒒⒔下午3:30左右,其接獲被告O○○之電話通知稱常董會已通過知慶公 司之授信案,批覆書後送,其即囑匯款部門依被告h○○填送之匯款申請書上 註記之帳戶及受款人,逐筆匯出指定帳戶(參見本理由欄之㈣⒌、⒍所載及 筆錄內容)。 ㈡被告卯○○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又供述: ⒈被告Y○○於⒒⒔上午十時許,以電話指示其先按被告h○○所提供欲匯 款之帳戶及帳號先行鍵入電腦,其即將此事交代被告玄○○辦理,並告知此 係董事長Y○○特別交代之意,被告玄○○即於年月日時許將此等 資料先行鍵入電腦。 ⒉⒒⒔約時分許,其確實接獲被告O○○之電話,張某表示常董會已核 准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可以撥款,批覆書後補;當被告O○○講完後,被 告Y○○接著講常董會已通過,趕快匯出去。其接獲O○○及Y○○指示後 ,即交辦N○○簽乙張簽辦條上來,經其批示准予辦理後,交給被告玄○○ 辦匯撥手續。 ⒊年月日晚間,被告Y○○以電話指示其回台北分行,經其聯繫被告N ○○一同回到辦公室後,約在晚上十時許,Y○○抵達台北分行表明來意, 欲再提裕聯、康禾、喬志等三家公司之授信案,擬以每家貸款十五億元,要 求台北分行承作。經其向Y○○表示檢送之資料不足,將來中央銀行金融檢 查會被列為重大缺失,且易被查出,希望不要承作或改到其他分行承作,但 Y○○執意仍由台北分行承作,並表示仍由台北分行承作是不希望讓太多人 知道,他會負全部責任,一件被金檢查出,與數件被查出,都是一樣,且希 望其能安撫內部員工。 ⒋當日,被告h○○亦已事先將欲匯出帳戶戶名及帳號,和資金調撥計 劃交由台北分行人員先行鍵入電腦登錄。同日下午約三時三十分許,其又接 獲被告O○○之電話稱裕聯及康禾公司之授信案,常董會已核准貸放,可以 撥款。其乃交代被告N○○擬具簽辦條,經其在此兩張簽辦條上批示:准予 貸放後,即指示被告玄○○依h○○所提供之資料匯出款項,於尚未接獲總 行正式批覆文即先行撥款。 ⒌下午三時卅分許,其再接獲被告O○○電話告知中太、新正、元裕流 通等三家公司之授信案,常董會已核准,可以撥款。經其告知N○○擬具簽 辦條,批示准予貸放後,如同前二次之方式撥款。 ⒍其係被迫放款。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而知慶投資公司申貸送件過程,我於⒓3在貴站已說明清楚,另再補充說 明,年月日董事長Y○○約在十時許打電話給我,要我先將廣三集團 h○○課長所填寫之取款條上所留欲匯款之戶名及帳號先行鍵入電腦登錄因 為要匯之筆數太多,我接獲Y○○指示後,將此事交由玄○○襄理辦理並將 董事長Y○○特別交代意思,告知玄○○,玄○○於年月日時許就 將h○○所提供之戶名、帳號先鍵入電腦登錄,一俟總行常董會通過撥付貸 款。⒒⒔約時分左右我本人接獲總經理O○○電話,謂:常董會已核 准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可以撥款、批覆書後補,當時總經理O○○講完後 ,董事長Y○○接著講,常董會已通過,趕快匯出去,我接獲O○○及Y○ ○指示後交辦N○○襄理,N○○簽乙張簽辦條上來給我,我批准予辦理後 ,交給玄○○辦匯撥手續。知慶投資公司之批覆文台北分行於年月日 下午二時左右才接到總行的傳真。 問:據O○○於年月6日在本站《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供述,年月 日其在電話中與你聯絡,知慶投資公司十五億元申貸案董事長Y○○要 求撥付,但是該案常董會尚未通過。待董事長Y○○在旁將電話搶去,與 你聯絡的?等語,而你卻說:O○○表示:常董會已核准知慶投資公司申 貸案,可以撥款?‧‧為何會有此差異不同說詞? 答:年月日時左右總經理O○○確實以電話與我聯絡謂:常董會已 核准知慶投資公司申貸案可以撥款董事長Y○○亦接著講:常董會己通過 ,趕快匯出去。 問:年月日台北分行受理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聯投資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禾投資》申貸案詳情為何? 答:年月日晚Y○○先以電話與我,要我回台北分行,我因無辦公室鑰 匙,所以打電話給N○○襄理,要N○○一起回台北分行,約在晚上十時 ,Y○○抵達分行來意表明,欲再提裕聯、康禾、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家公司,擬以每家貸款十五億元,要求台北分行承作,我向董事長曾正 仁表示檢送之資料不足,將來中央銀行金融檢查會被列為重大缺失,且易 被查出,希望不要承作或改到其他分行承作,但董事長Y○○執意,仍由 台北分行承作,Y○○亦表示,仍由台北分行承作是不希望讓太多人知道 ,他會負全部責任。一件被金檢查出,與數件被查出,都是一樣其會負責 ,希望我能安撫內部員工。總行作業時發現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企 有銀行法『關係人』之關係,而先駁回,祇送裕聯、康禾兩家公司之申貸 案,至審查部審議。下午約三時三十分總經理O○○以電話聯絡謂 :㈠裕聯投資申貸: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五億元。㈡康禾投資申 貸: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四億五千萬元,常董會已核准放貸可 以撥放。我接到O○○指示後,交代:N○○簽辦:N○○在簽辦條上書 寫授信戶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業經總行日批准在案。今 總行因於召開常董會批覆書無法當日送達,本單位於下午接 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由於以上因素尚未補足放款應補足資料,呈請指 示是否可行放在未辦妥補足資料前辦理貸放。呈請核示”康禾投資公司簽 辦條亦同裕聯投資公司。當日我在此兩張簽辦條上批:准予貸放。當日廣 三集團人員:h○○等人事先將欲匯出帳戶戶名及帳號,和資金調撥計劃 交由本行行員先行鍵入電腦登錄,玄○○襄理拿到我批的簽辦條後,立即 依h○○等人指示匯出。本二件信申貸案亦是未接獲總行正式批覆文件即 撥付款。 問:年月日台北分行受理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設公司、新正 建設公司三家公司申貸案,中企總行常董會准予貸放,台北分行如何辦理 貸放? 答:約在下午三時卅分,總經理O○○電話告知我:中太、新正、元裕 流通等三家公司申貸案常董會已核准,可以撥款我和前兩次一樣,將情形 告知N○○,張襄理在簽辦條上簽:授信戶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貸 案,業經總行批准在案,准予辦理短期放款新台幣壹拾億元正,今 擬動用新台幣壹拾億元正,期間半年、利率採年息8‧5%計收,利息按 月繳納、本金於到期時一次清償。今總行因於召開常董會批覆書 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下午接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由於以上 因素尚未補足放款應補足資料,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補足資料前 辦理貸放,貸放金額電匯入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 000$億元整,呈請核示中太建設公司係電匯至上海銀行中港分行# 00000000000000$十億元整,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係電 匯至上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0$十億元整。我 批:准予貸放。而相關作業同前兩次申貸匯款一樣。問:前述六家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申貸,資金是否由台北分行匯出? 答:康禾等六家公司申貸放款、資金係由總行調撥、台北分行匯出的。 問:(提示:裕聯股份有限公司等貸放簽辦條)請問此簽辦條是否為你前述所 說總經理O○○電話指示,准予辦理放貸,交由N○○簽上來給你批簽的 ?為何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簽辦條未看到?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簽辦條應該會有。尚需 回去找一下。台北分行放款撥款作業程序應該有的,不會遺失。 問:前述六家公司申貸案,申請資料不齊全,亦未作徵信,台北分行為何不逕 行駁回? 答:此六家公司申貸案均是受到Y○○之壓迫才承作的,Y○○表示:祇要台 北分行將此六家公司申貸案承作成為案件,呈到總行來即可,因此六家公 司申貸金額相當高,不是分行權限,由總行來決定,因此我才依董事長曾 正仁指示辦理將六家公司申貸案呈送總行。 問:前述六家公司申貸案,申請資料不齊全,且未作徵信,依貴行申貸『授信 業務處理手冊』規定,是否可以駁回不受理? 答:依本行『授信業務處理手冊』規定,申貸申請資料不齊全,可以先行受理 ,但要求補件,補齊資料,最晚必須在放款前將所有資料備齊,才能放款 。但前述六家申貸案直至放款時,資料仍不齊全,應該不能放款,但因是 董事長Y○○親自交辦,所以不放款,也不行,我是被迫放款的。 問:(提示:元裕流通公司、新正建設公司、裕聯投資公司、中太建設公司、 康禾國際公司、知慶投資公司等六家公司借款申請書影本)該等申請書中 ,有印鑑不符、印鑑未蓋妥、申請人代表人:未簽名等資料不齊全的現象 ,此資料不齊全迄放款日前,有無補齊? 答:《經詳視作答》前述六家公司借款申請書資料確實在放款日前仍未補齊資 料。另從簽辦單中亦可看出資料未補齊。 問:有無補充? 答:知慶投資公司台北分行內部簽辦條,我電話聯絡請同仁傳真下來,其內容 和前述狀況一樣。 問::以上所說否實在? 答:實在,且出於自由意識下陳述」(見第1卷第二八一頁反面倒數第一行- 二八五頁反面)。 ㈢被告卯○○前項供述所稱之簽辦條(見第1卷第二八六-二九四頁),詳細如 左: ┌────────────────────┬─┬─┐ │批覆書將於本日先以傳真送達本行,正本後補│批│主│ │,故准予照貸。 │ │辦│ 簽 │ 卯○○⒒⒔ │ │單│ │ │示│位│ ├────────────────────┼─┼─┤ │一、本案業經 總行⒒⒔批准在案,准予授│ │ │ │ 信戶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貸放⒈短期放款新│簽│ │ 辦 │ 台幣壹拾億元整。⒉短期擔保放款新台幣│ │ │ │ 五億元整。期間半年,利率採年息8‧5│ │ │ │ 計收。 │ ├─┤ │二、今茲因部分股票提供人位於台中縣巿辦理│ │會│ │ 對保、本單位對保人員往返將於⒒⒔補│ │稿│ 條 │ 齊對保資料。同時,總行因於⒒⒔召開│ │單│ │ 常董會,批覆書無法於⒒⒔寄達本行,│ │位│ │ 本單位於⒒⒔下午二時接獲總經理指示│ ├─┤ │ 准予辦理。由於以上兩項因素尚未補足,│ │ │ │ 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補足以上資│ │ │ │ 料前辦理貸放。呈請 核示。 │ │ │ │ │辦│ │ │ 擬如擬,呈請核示 │ │ │ │ N○○ │ │ │ │ │ │ │ │ │ │ │ │ │ │ │ └────────────────────┴─┴─┘ (見1卷第二八六頁) ┌────────────────────┬─┬─┐ │ 准予辦理 │批│主│ │ 87年11月16日 │ │辦│ 簽 │ │ │單│ │ 卯○○ │示│位│ ├────────────────────┼─┼─┤ │一、本案業經 總行87年11月16日批准│ │ │ │ 在案。 │簽│ │ 辦 │二、今茲因部份保證人位於台中市辦理對保,│ │ │ │ 本行對保人員已於87年11月16日完│ │ │ │ 成對保手續並於當日補齊對保資料,同時│ ├─┤ │ 總行因於87年11月16日召開常董會│ │會│ │ 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年1│ │稿│ 條 │ 1月16日下午接獲 總經理指示准予辦│ │單│ │ 理。由於以上兩項素尚未補足放款應補足│ │位│ │ 資料,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補足│ ├─┤ │ 資料前辦理貸放。呈請 核示。 │ │ │ │ │ │ │ │ │ │ │ │ │辦│ │ │ 擬如擬,可否 │ │ │ │ 呈請核示 N○○ │ │ │ │ │ │ │ │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見1卷第二八七頁) ┌────────────────────┬─┬─┐ │ 准予貸放 │批│主│ │ 87年11月17日 │ │辦│ 簽 │ │ │單│ │ 卯○○ │示│位│ ├────────────────────┼─┼─┤ │一、授信戶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業經│ │ │ │ 總行87年11月16日批准在案。 │簽│ │ 辦 │二、今總行因於87年11月16日召開常董│ │ │ │ 會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年│ │ │ │ 11月16日下午接獲 總經理指示准予│ ├─┤ │ 辦理。由於以上因素尚未補足放款應補足│ │會│ │ 資料,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補足│ │稿│ 條 │ 資料前辦理貸於。呈請 核示。 │ │單│ │ │ │位│ │ │ ├─┤ │ │ │ │ │ │ │ │ │ │ │ │ │ │辦│ │ │ │ │ │ │ 會欲動用壹拾壹億伍仟萬元整 共二件 │ │ │ │ 擬呈請核示後辦理 N○○ │ │ │ │ │ │ │ │ │ │ │ └────────────────────┴─┴─┘ (見1卷第二八八頁) ┌────────────────────┬─┬─┐ │ 准予貸放 │批│主│ │ 87年11月17日 │ │辦│ 簽 │ │ │單│ │ 卯○○ │示│位│ ├────────────────────┼─┼─┤ │一、授信戶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案│ │ │ │ 業經 總行87年11月16日批准在案│簽│ │ 辦 │ 。 │ │ │ │二、今總行因於87年11月16日召開常董│ │ │ │ 會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在於87年│ ├─┤ │ 11月16日下午接獲 總經理指示准予│ │會│ │ 。由於以上因素尚未補足放款應補足資料│ │稿│ 條 │ ,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補足資料│ │單│ │ 前辦理貸放。呈請 核示。 │ │位│ │ │ ├─┤ │ │ │ │ │ │ │ │ │ │ │ │ │ │辦│ │ │ │ │ │ │ 擬呈請核示後辦理 N○○ │ │ │ │ │ │ │ │ │ │ │ │ │ │ │ └────────────────────┴─┴─┘ (見1卷第二八九頁) ┌────────────────────┬─┬─┐ │ 准予貸放並電匯至指定戶頭 │批│主│ │ 87年11月18日 │ │辦│ 簽 │ │ │單│ │ 卯○○ │示│位│ ├────────────────────┼─┼─┤ │一、授信戶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業經│ │ │ │ 總行87年11月16日批准在案,准│簽│ │ 辦 │ 予辦理短期放款新台幣壹拾億元正,今擬│ │ │ │ 動用新台幣參億伍仟萬元正,期間半年,│ │ │ │ 利率採年息8‧5%計收。 │ ├─┤ │二、今 總行因於87年11月16日召開常│ │會│ │ 董會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在於87│ │稿│ 條 │ 年11月16日下午接獲 總經理指示准│ │單│ │ 予辦理。由於以上因素尚未補足放款應補│ │位│ │ 足資料,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補│ ├─┤ │ 足資料前辦理貸放,貸放金額電匯入上海│ │ │ │ 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 │ │ │ 191、$000000000,呈請 │ │ │ │ 核示。 │辦│ │ │ │ │ │ │ │ │ │ │ │ │ │ │ 己○○ │ │ │ │ │ │ │ └────────────────────┴─┴─┘ (見1卷第二九0頁) ┌────────────────────┬─┬─┐ │ 准予貸放並電匯入指定戶頭 │批│主│ │ 87年11月18日 │ │辦│ 簽 │ │ │單│ │ 卯○○ │示│位│ ├────────────────────┼─┼─┤ │一、授信戶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案│ │ │ │ 業經 總行87年11月16日批准在案│簽│ │ 辦 │ ,准予辦理短期擔保額度新台幣肆億伍仟│ │ │ │ 萬元正,今擬動用新台幣壹億元正,期間│ │ │ │ 半年,利率採年息8‧5%計收,另提供│ ├─┤ │ 股票設質2770張(以市價六成核貸)│ │會│ │ 。 │ │稿│ 條 │二、今 總行因於87年11月16日召開常│ │單│ │ 董會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 │位│ │ 年11月16日下午接獲 總經理指示准│ ├─┤ │ 予辦理。由於以上因素尚未補足放款應補│ │ │ │ 足資料,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補│ │ │ │ 足資料前辦理貸放,貸放金額電匯入中企│ │ │ │ 潭子分行#000000000000、│辦│ │ │ $0000000,中止崇德#0182│ │ │ │ 00000000、$0000000,│ │ │ │ 中企內新#000000000000、│ │ │ │ $00000000,台中五信營業部#│ │ │ │ 00000000000000、$23│ │ │ │ 157000,世華台中分行#0615│ │ │ │ 0000000、$00000000,│ │ │ │ 世華台中分行#00000000000│ │ │ │ 、$00000000等六個帳戶,呈請│ │ │ │ 核示。 │ │ │ │ │ │ │ │ 己○○ │ │ │ └────────────────────┴─┴─┘ (見1卷第二九一8頁) ┌────────────────────┬─┬─┐ │ 准予貸放 │批│主│ │ 87年11月19日 │ │辦│ 簽 │ │ │單│ │ 卯○○ │示│位│ ├────────────────────┼─┼─┤ │一、授信戶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貸案業經│ │ │ │ 總行87年1月19日批准在案,准予│簽│ │ 辦 │ 辦理短期放款新台幣壹拾億元正,今擬動│ │ │ │ 用新台幣壹拾億元正,期間半年,利率採│ │ │ │ 年息8‧5%計收,利息按月繳納,本金│ ├─┤ │ 於到期時一次清償。 │ │會│ │二、今 總行因於87年11月19日召開常│ │稿│ 條 │ 董會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 │單│ │ 年11月19日下午接獲 總經理指示准│ │位│ │ 予辦理。由於以上因素尚未補足放款應補│ ├─┤ │ 足資料,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補│ │ │ │ 足資料前辦貸放,貸放金額電匯入上海銀│ │ │ │ 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0│ │ │ │ 87、$0000000000元整,呈│辦│ │ │ 請 核示。 │ │ │ │ │ │ │ │ │ │ │ │ 卯○○ │ │ │ │ │ │ │ └────────────────────┴─┴─┘ (見1卷第二九二頁) ┌────────────────────┬─┬─┐ │ 准予貸放 │批│主│ │ 87年11月19日 │ │辦│ 簽 │ │ │單│ │ 卯○○ │示│位│ ├────────────────────┼─┼─┤ │一、授信戶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貸案業經│ │ │ │ 總行87年11月19日批次在案,准│簽│ │ 辦 │ 予辦理短期放款新台幣壹拾億元正,今擬│ │ │ │ 動用新台幣壹拾億元正,期間半年,利率│ │ │ │ 採年息8‧5%計收,利息按月繳納,本│ ├─┤ │ 金於到期時一次清償。 │ │會│ │二、今 總行因於87年11月19日召開常│ │稿│ 條 │ 董會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 │單│ │ 年11月19日日下午接獲 總經理指示│ │位│ │ 准予辦理。由於以上因素尚未補足放款應│ ├─┤ │ 補足資料,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 │ │ │ 補足資料前辦理貸放,貸放金額電匯入上│ │ │ │ 海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 │ │ │ 168、$0000000000元整,│辦│ │ │ 呈請 核示。 │ │ │ │ │ │ │ │ │ │ │ │ │ │ │ │ │ │ │ └────────────────────┴─┴─┘ (見1卷第二九三頁) ┌────────────────────┬─┬─┐ │ 准予貸放 │批│主│ │ 87年11月19日 │ │辦│ 簽 │ │ │單│ │ 卯○○ │示│位│ ├────────────────────┼─┼─┤ │一、授信戶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申貸案業經│ │ │ │ 總行87年11月19日批准在案,准│簽│ │ 辦 │ 予辦理短期放款新台幣壹拾億元正,今擬│ │ │ │ 動用新台幣壹拾億元正,期間半年,利率│ │ │ │ 採年8‧5%計收,利息按月繳納,本金│ ├─┤ │ 於到期時一次清償。 │ │會│ │二、今 總行因於87年11月19日召開常│ │稿│ 條 │ 董會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 │單│ │ 年11月19日下午接獲 總經理指示准│ │位│ │ 予辦理。由於以下因素尚未補足放款應補│ ├─┤ │ 足資料,呈請指示是否可行於在未辦妥補│ │ │ │ 足資料前辦理貸放,貸放金額電匯入上海│ │ │ │ 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 │ │ │ 769、$0000000000元,呈│辦│ │ │ 請 核示。 │ │ │ │ │ │ │ │ │ │ │ │ 卯○○ │ │ │ │ │ │ │ └────────────────────┴─┴─┘ (見1卷第二九三頁) ㈣被告O○○於前述⒓⒍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 ⒒⒔當天常董會尚未討議至知慶公司授信案前,被告Y○○即令其離席以電 話通知台北分行對知慶案先行撥款,雖經其表示不妥,惟因Y○○執意如此, 其遂以電話聯繫被告卯○○,轉達Y○○要求撥付之意,當時Y○○在旁,並 接過話筒直接與卯○○通話,內容為何,其不明瞭(參見本理由欄之㈨之⒊ 所載及其筆錄內容)。 ㈤證人即壬○○○總行審查部副理張瑞府於前述⒓⒋調查員訊問時,已供稱: 知慶公司貸款案之通過時間已近下班,故審查部承辦人楊明德於⒒⒗(週一 )上班時,始製作本案相關簽辦單、貸放批覆書等送交放款審議委員補簽名, 而日期均倒填⒒⒔,以配合當天常務董事會議召開時間(參見本理由欄之 ㈠之⒊所載及其筆錄內容)。 ㈥被告N○○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⒈依通常授信程序,分行必於接獲總行批覆書後,始可辦理撥款手續,惟因知 慶案係被告Y○○特交之急件,故被告玄○○約於⒒⒔下午二時五十分許 即依被告h○○提供之帳戶帳號先行登錄電腦,最後分一五0筆匯出。 ⒉台北分行於⒒⒘下午二時零二分,始接獲總行傳真知慶案之批覆書,此有 該紙傳真影本可供參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⒒⒔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十五億元款項於何時撥款? 答: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於⒒⒔下午三時卅分以後才接獲總行總經理張 輝雄之電話通知准核准貸撥付十五億元,惟依通常作業程序分行需正式接 獲總行批覆文,始通知授信戶,辦理對保,簽署授信約定書,及借據《若 擔保放款,尚需完備抵押或質權設定》再辦理核貸撥款手續,本件是董事 長Y○○特交急件,故於當天《⒒⒔》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台北分行林 森彬襄理即依照廣三集團h○○課長所填寫之取款條上所留欲匯款之戶名 及帳號,先行入電腦登錄,一俟總行常董會通過撥付貸款,隨即發信逐筆 電匯至指定帳戶,我印象中當天共匯出十五億,分一五0筆匯出。 問:⒒⒔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之總行批覆文,台北分行於何時收到? 答:⒒⒘:02台北分行始收到總行對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件之批覆 文傳真,此有傳真時間可考,我願提出傳真影本供參考」(見第1卷第五 三頁反面第七行-五九頁反面)。 ㈦被告N○○除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台北分行於⒒⒘下午二時零二分 ,始接獲總行傳真知慶案之批覆書外,並提出該紙傳真影本附卷(見第1卷 第 六一頁),該紙傳真影本之左上角確實載有「 \ :02」等 字樣。 ㈧依壬○○○⒒⒔之匯出匯款明細帳(見第卷第五八頁-六六頁),台北分 行自:起至:06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將擬匯出之行庫、帳戶帳號、金 額,分成一百五十筆登錄完畢;並自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八分起至五十八分止, 以二十分鐘左右之時間,將該一百五十筆匯款,合計十五億元,全部匯撥完畢 。 ㈨本理由欄前述之㈧所載:壬○○○監管小組以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監發字第 О二二號函台中巿調站,提出該行稽核室對知慶公司等授信戶之專案檢查報告 ,其中第四點敘及匯出匯款、資金調撥等過程及授信缺失,曾言及: 「㈤依本行⒍⒐頒訂之「集保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作業要點」第參項第七點規 定:『營業單位須於接獲證券商轉交業經集保公司簽章之單式存摺後,始 得憑以辦理放款』,而台北分行卻於未經接獲單式存摺前,即遽于貸放, 核與規定不符。 ㈥⒈尚未接獲總行批覆書,僅憑電話指示辦理授信,造成總行批覆書批示: 『短期放款於貸放期間內應徵提相當之擔保物,及授信戶所購置不動產 於過戶完成後,追加設定抵押權于本行』之貸放條件,截至檢查日( ⒓⒊)尚未辦理完成,恐影響本行債權確保,應繼續補辦理完成」(見 第卷第二О七-二二二頁)。 ㈩本理由欄前述之㈨中央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壬○○○台北分行知 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實施專案檢查,將其結果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八七)台央檢壹字第一九二一號函(見第卷第三-五頁),其中說明之㈡ 之⒋係: 「⒋債權確保:辦理知慶、裕聯及康禾國際投資等三家投資公司股票擔保放款 ,未接獲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即先行撥貸,亦欠允當」。 被告即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課長h○○,於⒓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⒒⒔被告g○○將一份裝妥不詳資料之信封,託其至台北分行交給被告玄 ○○,當天被告玄○○即將十五億元匯至信封內之資料所指定之帳戶,其待 全部匯款手續完成後,才離開台北分行。 ⒉其於⒒僅負責將資料交給被告玄○○而已,未填寫取款條。至於⒒⒗ 、⒒⒘、⒒⒙、⒒⒚其僅依據出納課所提供之匯款帳戶資料,在電話 中告知被告玄○○匯款之行庫及帳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曾於興農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於八十五年五月間轉至大廣三量販店擔任 財務課長,俟廣三企業集團於八十六年六、七月間重組後,成立財務處, 我即調至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擔任財務課長職務迄今。 問: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組織為何? 答: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設有處長由H○○擔任,經理由黃祝擔任,下設有財 務課、出納課、及財務二課《負責一般營造建築融資貸款業務為主》,我 本人任財務課長,出納課長由j○○擔任,財務二課則由李秀霞暫代,財 務處主要負責廣三企業集團轄下公司包括: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H○○》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靜坤》千友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m○○》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廣 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Y○○》,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H○○》財團法人廣三文教公益基金會《代表人:Y○○》,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r○○》廣金銓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黃德峯》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靜坤》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I○○,現改為:賴惠伶》,裕欣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v○○》,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謝雪如任代 表人》,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靜坤》,裕聯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陳森榮》,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靜坤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慶安》,元鳳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乃偉》,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來儀》康禾國際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政權》,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戊○○》等公司有關資金收入支出,及資金調撥作業,然於我任職期間內 ,比較常有資金調度業務之公司大概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至於其他關係企業部分,我則較少接觸到,至於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司則是獨立財務管理。 問: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調度是由何人負全責? 答: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資金之調度業務是由經理黃祝及處長H○○負全責。 問:你擔任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轄下財務課長,你於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資金調度部分,你是居何種角色? 答:我僅負責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課業務而有關處理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 ,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子公司持有順大裕公司部分股票,有關向金融行庫設 質貸款業務部分,俟款項核貸下來後,資金則由經理黃祝、處長H○○統 籌調度。 問:前述你辦理順大裕股票向銀行設質貸款時,計向那些行庫由何人負責接洽 ?及貸款額度何人決定? 答:有關順大裕股票設質貸款前,均會有H○○處長,黃祝經理,先行接洽金 融行庫、與額度,俟雙方談妥後,黃祝或H○○才交待我以那一家子公司 名義及所持有順大裕股票,提供給銀行設資,我僅負責相關貸款手續而已 。 問:你經手之廣三企業轄下子公司提供順大裕股票向銀行質借者計有那幾家? 答:我經辦過的公司計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欣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瀚誠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至於質借金額若干,我記不得。問:前述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華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向 金融單位質借時,需否經各該公司負責人同意? 答:廣鑫國際、裕欣投資、裕華投資、康禾國際投資、瀚誠國際投資等公司, 該等公司負責人僅是名義上而已,沒有參與公司資金調度。 問:前述廣鑫國際、裕欣投資、裕華投資、康禾國際投資、瀚誠國際投資等公 司設立之負責人係何人負責安排出任? 答:我完全不清楚,需向黃祝及H○○詢明。 問:你於廣三企業集團任職期間,有無應公司要求出任股票,交易帳戶? 答:有的,我自八十六年初即應公司要求配合證券商至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讓公司作為買賣股票需求運用方便,我前後共開立多少帳戶,根本都不清 楚,只要公司政策上需要我即配合開立。 問: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申貸信用借款十億元,股票質借五億元,乙 案你有無參與? 答:⒒⒔財務部經理黃祝囑託我將乙份信封內已裝妥資料《資料內容不詳》 之信件交給台北分行林襄理、事後林襄理即依信封內資料,將當天獲准核 貸之十五億元匯至各相關指定帳戶,我是等全部匯款手續成後才離開台北 分行。 問:⒒⒗、⒒⒘、⒒⒚等匯款手續你有無參與? 答:我並無參與。 問:據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玄○○襄理於⒓⒊在本站所作證述⒒ ⒔是因h○○課長人在分行,所以款項一撥下來,她就先口頭告知我要匯 入之行庫帳號;經我電話給對方行庫確認後再電匯過去,同時h○○課長 亦有寫本分行之取款條,上面亦載明要匯去之行庫帳號及金額,日、 日、日及日,則由h○○課長及j○○課長以電話和我聯絡,要我將 核貸款項再電匯至何行庫帳號及金額,你作何解釋?答:我於⒒我僅是負責將資料交付給林襄理而已,我根本沒有寫取款條。 至於⒒⒗、⒒⒘、⒒⒙、⒒⒚我僅於電話中告知匯款之帳戶及行 庫,而這些資料亦是依據出納課所提供。 問:你辦理順大裕股票向銀行設定質權貸款後,有無將已設定質押之股票重複 提供向別家行庫設定質押貸款? 答:沒有。 問:你能否提供廣三企業集團所屬關關係企業提供順大裕股票設定質押貸款之 行庫明細及設定張數明細表? 答:有關股票設定質押之張數,及貸款行庫明細需向各辦理質押貸款之子公司 會計查明。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出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第2卷第一О頁反面-一二頁反 面、第一四頁正面倒數第五行-一五頁正面)。 廣三集團財務處之組織,依據被告s○○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提出之調查 證據狀如左: 財務處組織圖(\5\6修正,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七0頁) 組 員 財務室 廖淑芬 ┌經 理──組 長 C○○ │黃 祝 h○○ 夏桂英 │ 顏雅琳 │ │ │ 陳佩雲 │出納室 王麗萍 林清華 處 長──┼經 理──組 長 林小煥 H○○ │黃 祝 j○○ 林翠郁(專員) 黃姿菁 陳娜慧 │ 蔡淑娟 莊玉媚 │ │ │ │ │ │ 黃麗如 │股務室 劉淑姍 └經 理──組 長 林國忠(專員) 廖佳慧 黃 祝 林淑美 子○○(專員) ┘ 壬○○○台北分行存匯部門之襄理,即負責督導存款、匯款業務之被告玄○○ 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h○○於年月日下午約2至3點間至台北分行,口頭告知其知慶 公司之貸款要匯出之行庫帳號,並有填寫取款條,取款條上亦載明要匯出之 行庫帳號及金額,且支付電匯費用。經其以電話與對方行庫確認後再電匯過 去。 ⒉年月日、日、日及日,則係被告h○○及j○○以電話與其聯 繫將匯出之行庫帳號及金額,其均依h○○等人指示辦理,與對方行庫確認 後即將款項匯入。 ⒊依台中商之規定,貸款案經總行審核通過後,分行須收到批覆書後進行對保 ,對保完成後才撥款。而其所以於年月日批覆書未下來之前,即已撥 款,係奉被告卯○○之指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歷、現職? 答:我畢業於崇右企專,於年2月進入台中區中小企業商業銀行《簡稱中企 》服務,於年7月間調升中企台北分行襄理迄今。問:你擔任中企台北分行襄理,負責何項業務? 答:我擔任中企台北分行襄理是存匯部門的襄理,是負責督導存款、匯款之業 務。 問: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有無在中企台北分行開戶?如有,係於何時開戶?何時啟用?帳號如何 ? 答:有的,上述公司有在中企台北分行開立帳戶,情形如下:㈠新正建設事業 有限公司於⒒⒚開戶,於⒒⒚啟用帳號224618。㈡康禾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於⒒⒗開戶,於⒒⒗啟用,帳號為22-4587。 ㈢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於⒒⒔開戶,於⒒⒔啟用,帳號為22-45 70。㈣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於⒒⒚開戶,於⒒⒚啟用,帳號為2 2-4625。㈤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⒒⒚開戶,於⒒⒚啟用, 帳號為22-4632。㈥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⒒⒗開戶,於⒒ ⒘啟用,帳號為22-4594。以上帳戶均為活期存款。 問:《提示中企台北分行活期性存款月交易明細》中企台北分行於⒒⒔、 ⒒⒗、⒒⒘、⒒⒙、⒒⒚分別撥款入前述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等六家 公司之帳戶,再匯出該電匯款之匯費如何支付? 答:《經詳視后作答》中企台北分行確曾於⒒⒔、⒗、⒘、⒙、⒚日撥款至 上述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該等款項為貸款之款項,其再匯出之 電匯費,⒒⒔知慶投資有限公司部分是由廣三公司之h○○課長支付《 現金》,當天h○○課長由一位助理陪同至本分行,⒒⒗則由另一位男 性前來支付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再匯出電匯款匯費《現金》並取 回收據,是我先和h○○課長聯絡妥後,該男子才前來本分行,至於⒒ ⒘、⒙、⒚之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元裕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再匯出電匯費,則由本分行另一 位襄理N○○代為支付《現金》並取回收據。 問:上述中企台北分行於⒒⒔、⒗、⒘、⒙、⒚撥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等六 家公司之金額為若干? 答:經核計⒒⒔台北分行撥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帳戶總額為億,⒒⒗、 ⒘、⒙撥入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總額為‧5億,⒒⒘、⒙ 撥入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總額為億,年月日撥入新正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總額為億,年月日撥入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帳戶總額為億,年月日撥入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總額億 ,合計六家總額‧5億元。 問:中企台北分行分別於⒒⒔、⒗、⒘、⒙、⒚日撥款入前述知慶投資有限 公司等六家公司帳戶後,你如何知道要再電匯給謝慶昌、葉文珍、陳柳月 等人之帳戶? 答:⒒⒔是因h○○課長人在分行,所以款項一撥下來,她就先口頭告知我 要匯入之行庫帳號,經我電話給對方行庫確認後再電匯過去,同時h○○ 課長亦有寫本分行之取款條,上面亦載明要匯去之行庫帳號及金額,日 、日、日及日,則由h○○課長及j○○課長以電話和我聯絡,要 我將核貸下來之款項再電匯至何行庫帳號及金額,我均有依示照辦,經我 與對方行庫確認後即將款項匯入。 問:h○○課長於年月日何時到中企台北分行? 答:h○○課長於年月日下午2點至3點之間前來本分行,準備等貸款 一下來即進行電匯款項至其他行庫帳戶。 問:依中企規定,貸款通過後,撥款程序為何? 答:依本行規定,貸款案經審核通過後,分行收到批覆書後進行對保,對保完 成後才撥款。 問:上述年月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之撥款,經查批覆書中企台北分行並 未於日收到,為何能撥款? 答:是奉經理卯○○指示,表示可以撥款了,我才予以撥款入知慶投資有限公 司之帳戶內」(見第卷第二九六頁反面-二九八頁反面)。 被告玄○○於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理時,供述:在一般情況,須接獲 總行之批覆書後,始可放款,知慶等六家公司授信案於批覆書未到前即放款, 屬於特例;且據其所知,當其辦理放款時,知慶公司之擔保放款部分,已在辦 理設定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玄○○:⒒⒔你有無辦理知慶貸款、放款工作? 答:放款工作我都沒有做,業務部門處理好,我是根據資料,做轉帳之工作, 即會計部門要匯出去之轉帳。 問:就這件你是受何人之指示? 答:行政上是卯○○之指示,整個案子我看,有些資料欠缺,因h○○課長資 料是二點多才拿來的,而且量很多,而且我們有匯款3:分之時間限制 ,我必須跟經理報告,資金調度及有些書類欠缺,應該如何處理。 問:你要放款之前有無接到總行之批覆書否? 答:沒有收到,一般之情況是要收到才可以放款,但是這些案子比較特殊的, 而以前我們也有這些狀況,就是批覆書未到,用傳真的或是通知經理。 問:批覆書未到情況,又不是一般通例之情形,你為什麼決定要放款? 答:這是我行政上之工作,我必須這樣做。 問:知慶這件,不只是無擔保借款,還有股票之質押貸款,是否須設定質權動 作,是否設定了? 答:設定動作是業務部門做,我放款時,經辦說都已經在做了,應該說是進行 中。 問辯護人:有何意見? 答:台北分行有二個部門,一個是業務部門、一個是作業部門,而玄○○是屬 於作業部門,是處理放款部門而非授信部門,檢察官起訴與銀行法不合, 關於批覆書這件事實,這案子雖無批覆書,但是,是屬於放款部門,因經 理有交待,這幾個案子都有簽辦卡,當時有反應,因有經理之指示准予辦 理,而玄○○基於簽辦卡而為處理的他是依指示而辦理,這點他是依內部 反應而做的(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三宗第十 五-四六頁)。 被告玄○○復於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庭訊時,供述:⒈⒒⒔當天被告h○○至台北分行,其始知黃女係廣三集團財務處之課長。 ⒉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在尚未接獲總行之批覆書前即放款,屬於特例,惟 其係依被告卯○○之指示放款, ⒊其曾向被告卯○○反應,吳某告以係Y○○所交辦。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點呼玄○○入庭 問:玄○○:你是中企台北分行襄理,負責何項業務? 答:我是作業部門副主管,負責會計、存匯總務等工作。問:⒒⒔下午三時三十分許,你依卯○○之指示辦理知慶公司貸款案之電匯 撥款業務? 答:有的。 問:你電匯撥款之匯入行庫帳戶資料是何人交給你的? 答:是當天二點至二點三十分,h○○到台北分行來,將這些匯入帳戶資料交 給卯○○經理,吳經理再轉交給我。 問:⒒⒗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你又按卯○○之指示辦理康禾、裕聯公司貸 款之電匯撥款業務? 答:康禾一六號匯一0億元,一七號匯三億五千萬元,一八號匯一億元;裕聯 一六號沒有匯,一七號匯十一億五千萬元,一八號匯三億五千萬元。 問:康禾、裕聯公司電匯撥款之匯入帳戶資料是誰交給你的? 答:康禾、裕聯之匯入帳戶資料是廣三建設傳真過來的,及用電話連繫,打電 話來自稱是j○○,h○○只有一三號跟他見過面。問:⒒⒚你又按卯○○之指示辦理新正、中太、元裕流通等三家公司之匯撥 款? 答:對的。 問:新正這三家公司電匯撥款之匯入帳戶資料是何人交給你的? 答:也是傳真過來的,後來卯○○經理有寫簽辦條,上面寫得很清楚。 問:簽辦條上面寫得很清楚是寫什麼? 答:他說授信部元裕流通,申貸案經總行⒒⒚批准在案,准予辦理短期放款 十億元,經動用十億元期間半年。 一、利率採8‧5計收,利息按月繳納,本金到期清償。 二、經總行於⒒⒚日召開董事會,應付出當日支票,⒒⒚日經總經理 指示准予辦理,由以上述因素,尚未補足後款應補足資料,呈請是否 指示,尚未辦妥補足資料前,准予貸放,貸款金額電匯至上海銀行中 港分行,編號00000000000087,金額十億元正。 問:十九號這三家匯款資料,除傳真外,還有其他人用電話或親自將資料交到 你手上? 答:有事先傳真外,金額那麼大,我有跟經理確認外,j○○已事先打電話跟 我確認傳真帳戶資料。 問:十九號h○○有無跟你連絡? 答:h○○有跟我通過幾次電話而已確認傳真資料,那天有或沒有,我不記得 了。 問:辦理知慶這六家公司的電匯撥款業務都是你辦理? 答:是的。 問:這六家公司貸款案,在放款時,已經接到總行批覆書了嗎? 答:沒有。 問:在這種情況下,金額加起來那麼龐大,何以在未接到批覆書之情況下,就 辦理放款業務? 答:依規定是不可以,以往慣例,有時是先電話通知,金額傳真等方式通知經 理,我們有時為了爭取業績,未批覆下來,趕快辦。問:依手冊規定是不可以,有這種特例,可以由總行先傳真批覆書或用電話連 絡你們,先做放款作業? 答:對的。 問:那畢竟是特例? 答:對的,沒有錯。 問:如果未收到總行批覆書前就先放款是特例,何以你會一而再,再而三以此 方式連續辦理知慶六家公司之電匯款? 答:知慶當時沒有批覆書,我有向卯○○反應,經理說他有接到總行通知,批 覆書會傳真過來。 問:除了卯○○指示你辦理放款外,有無其他更高層級之人給你壓力? 答:沒有。 問:卯○○有無提到,銀行方面有無高級主管指示他如何辦理? 答:我跟他反應結果,他說是董事長交辦的。 問辯護人:有何意見? 答:這六件核貸過程中,雖然沒有批覆書,但都有卯○○之簽辦條,這六份簽 辦條上面,被告基本上都有將無法辦理之原因,提出來反應批覆書未下來 之前,卯○○在簽辦書上都有交待,基本上玄○○是屬於作業部門,雖然 資料欠缺,但有卯○○之簽辦條,指示匯款手續,其餘詳今天提調查證據 聲請狀。 林志忠律師起稱請求訊問被告玄○○幾個問題: 一、十三號二點至二點半之間,h○○有帶匯款資料去台北分行是一個人 去或有其他人同行。 二、你是否知h○○在廣三的職務是什麼。 三、你和h○○是第幾次見面。 四、康禾、裕聯之帳戶是傳真過來,j○○有打電話跟你連繫,何以你會 打電話跟h○○確認。 五、十九號也是傳真過來,j○○有打電話過來跟你連繫,他有無跟你表 明身份 。 問被告:對林律師之詰問請回答? 答:一、十三號是h○○與另一位女的我不認識來台北分行。 二、當天h○○來時有交換名片,我才知道他是財務課長。 三、我是十三號與h○○第一次見面。 四、我是基於業務經驗,而且金額太大,才會打電話跟她確認。因為我十 三號跟h○○見面,才打電話跟他確認。 五、h○○跟我說楊課長大肚子。 林志忠律師:不是如檢察官所說這些人是在預謀、背信、形成犯意連絡,因為 這些匯款資料,應該是j○○所掌之出納課,為什麼h○○會跑 去,是因為j○○大肚子,當天h○○去也帶一位楊麗雲去,所 以可以突顯出他們沒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蘇顯騰律師起稱請求訊問被告幾個問題: 一、銀行資金調撥,金資清算中心之平常作業時間如何。 二、本件六件授信案,資金撥出有無超過電腦關閉時間。 三、進行撥款時常董會是否已通過。 問被告:對蘇律師之詰問請回答? 答:一、週一至週五是9:分至下午二點前連絡,週六是9:至點前連 絡。 二、一般都是三點三十分完成,若是超過五點須經財經資訊中心事先連絡 。 三、常董會開會時間我不曉得。 陳怡成律師請求詰問證人幾個問題: 一、六家公司沒有批覆書及除了知慶外,沒有取款條,也沒有支出傳票作 業,撥出款項,如何撥款? 二、、、號這三次撥款,對保時間是、、號早上完成,何以 撥款時沒有取款條,被告說他撥款時就已經拿到取款條,何以這三次 沒有。 問被告:對陳律師之詰問請回答。 答:一、取款條當時確實沒有,對保是在中部,他們說取款條會由我們作業人 員拿回,一般作業程序上是有通融之地方,如有確定款項時候,先做 撥貸及轉帳之動作,才再補一個有印章之取款條。 二、對保工作我沒有參與,當時數量很大,而且是基於分工,當時卯○○ 跟我說一些作業上手續,如借據、本票、約定書當天會補齊。 問:一般銀行貸款,貸款人要取款這些資金,總是要有取款條,及一些內部作 業,有些特例可以便宜形式;這幾家申貸案,幾乎把客戶可以便宜之股務 發揮至極點。 答:基於業務上之競爭及衡量,若是有層級更高之主管報告,應該是可以。 問告訴代理人:有何意見補充? 蘇顯騰:被告辦這六件案子中,有無發現不妥之處,程序上有瑕疵之地方,在 程序上有無受到什麼壓力? 問被告:對蘇律師之詰問,請回答? 答:程序上沒有什麼壓力,我先建議經理而已,並沒有層級較高之人之指示。 問辯護人及被告:何證待查? 答辯護人:如今天調查證據狀,其他另補呈」。 本院之心證: ⒈被告卯○○前開先後於⒓⒊、⒓⒑接受調查員訊問時之供述,大致相符 ,應非憑空捏造,再參酌被告玄○○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所言,可以推知 :被告Y○○於⒒⒔常務董事會召開前,即以電話指示被告卯○○按h○ ○所提供欲匯款之帳戶、帳號資料先行鍵入電腦;另指派被告h○○持此等 匯款資料約於是日下午二時許至台北分行,俾總行准予貸放時,馬上發信匯 出匯款;被告卯○○遂將此事交代負責匯款業務之被告玄○○辦理,並告知 其此係Y○○所特別交代。 ⒉而被告玄○○因此即自⒒⒔之:起至:06止,以知慶公司之名義 ,將被告h○○所交付之匯款資料,分成一百五十筆鍵入電腦登錄完畢,此 有前㈧壬○○○⒒⒔之匯出匯款明細帳可憑(見第卷第五八頁-六六頁 )。 ⒊迨至⒒⒔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知慶案尚未開始討論程序前,被告Y○○即 命O○○先行以電話通知卯○○稱知慶公司十五億元之授信案已經常董會通 過貸放,令卯○○趕緊匯出款項,批覆書後補;被告Y○○並緊接在O○○ 之後接過電話,再向卯○○強調常董會已經通過,趕快匯出款項。上開事實 由被告卯○○之供述,與前㈢有關知慶案之簽辦條內之記載,及前㈣被告O ○○供述:⒒⒔當天常董會尚未討議至知慶公司授信案前,被告Y○○即 令其離席以電話通知台北分行對知慶案先行撥款,雖經其表示不妥,惟因Y ○○執意如此,其遂以電話聯繫被告卯○○,轉達Y○○要求撥付之意,當 時Y○○在旁,並接過話筒直接與卯○○通話,內容為何,其不明瞭等語, 堪以認定。 ⒋被告卯○○接獲O○○及Y○○之電話指示後,即命被告N○○擬具前㈢之 簽辦條,當作撥款之依據,經卯○○批示准予辦理後,交給被告玄○○辦理 匯撥;被告玄○○即在未接獲批覆書,及尚未接獲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 摺之情形下,違反壬○○○之規定及一般授信原則,自⒒⒔下午約四時三 十八分起至五十八分止,以二十分鐘左右之時間,將十五億元,分成一百五 十筆匯款,悉數匯撥完畢。上述情節,由前㈢知慶案之簽辦條、前㈨「壬○ ○○監管小組提出之專案檢查報告、前㈩中央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對壬○○○台北分行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實施專案檢查之結果,及前㈧壬 ○○○⒒⒔之匯出匯款明細帳等證據資料,得以印證屬實。 ⒌另一方面,依本理由欄之所載,本院於⒈⒓當庭勘驗壬○○○總行三 樓電梯旁架設之監視錄影機於⒒⒔所攝得之錄影帶,查悉證人p○○於十 三日下午約1:許乘電梯進入壬○○○總行三樓,同日下午約4:許始 乘電梯離去。而p○○於十二日晚間督促趕製知慶案之授信資料至十三日凌 晨四時許,復於十三日下午一時二十七分許乘電梯進入壬○○○總行,關切 知慶案之進展,本理由欄之本院之心證⒓已經敘明;以之對照前項被告 玄○○自⒒⒔下午約四時三十八分起陸續將款項匯撥出去之事實,不難理 解證人p○○係於知悉台北分行已經開始撥款,目的已達,因而於四時四十 二分許搭乘電梯離開壬○○○總行。 ⒍至於知慶案之批覆書,由被告N○○之供述及其所提出附卷之傳真影本觀之 ,可以確定台北分行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零二分左右,始接獲 總行傳真知慶案之批覆書。 ⒎被告卯○○與Y○○、證人p○○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 聯絡,違背職務,不駁回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反而在知慶公司十億元信用貸 款之借款申請書內「初審議定」欄及「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貸放,並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午間,將此件授信案送至壬○○○總行審查,使Y○○ 得以向台中商業銀行套取資金,對該行及投資股東造成損害之事實,已見前 述;其復於⒒⒔下午依被告Y○○之指示放款,無非係背信之犯意聯絡下 ,部分行為之分擔,縱其命被告N○○擬具簽辦條,表示因接獲被告O○○ 之指示而放款,執為其准予放款之依據,亦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⒏若無正當、堅強之理由,任何一宗違反正常放款程序之授信案,即有對銀行 造成損害之可能,尤其在總行批覆書未到前、在未就擔保物完成設定手續前 ,分行單位即先行放款,對債權之確保威脅極大,違反上開授信規定而放款 者,情節尤為重大,以被告玄○○身為台北分行存匯部門之襄理,負責督導 存款、匯款之業務,無不知之理。且事實上知慶案於尚未接獲批覆書前即先 行撥款,亦確實對壬○○○造成損害,此觀前㈨壬○○○監管小組之專案檢 查報告稱:「尚未接獲總行批覆書,僅憑電話指示辦理授信,造成總行批覆 書批示:『短期放款於貸放期間內應徵提相當之擔保物,及授信戶所購置不 動產於過戶完成後,追加設定抵押權于本行』之貸放條件,截至檢查日( ⒓⒊)尚未辦理完成,恐影響本行債權確保,應繼續補辦理完成」等語,堪 為實證。 ⒐而最重要者,厥為遍觀卷證,知慶案毫無須趕在⒒⒔放款之理由,毫無可 使被告玄○○嚴重違反授信規定,在接獲批覆書及完成設定前,即先行撥款 之正當、堅強之理由。乃被告玄○○竟會在無正當、堅強理由之情形下,嚴 重違反授信規定,先行撥款。本院綜合前開臚列之證據資料考量其緣由,應 非單純來自被告卯○○之指示而已,被告玄○○顯係斟酌卯○○轉達Y○○ 關心此案,及廣三集團之財務室課長h○○前去接洽,提供如後述之知慶案 匯款帳戶資料後(詳參知慶公司授信案之資金流向圖暨導讀說明),知悉被 告Y○○甚為關切此案,及其廣三集團急用此十五億元之故,因而形成與被 告Y○○、卯○○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職務,先 行撥款,造成壬○○○財物受損。 ⒑至被告h○○乃廣三集團財務處之財務課長,有其前開供述及財務處組織圖 可按。而廣三集團之財務處綜理除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外,所有該集 團關係企業之財務,亦見其敘明在卷足憑。再參考後述知慶公司授信案之資 金流向圖暨導讀說明,以該件資金流向之繁複,當非一、二人即能預先規劃 、妥適整理,是以被告h○○之職務,應有參預知慶案貸款資金用途之規劃 無疑。兼之被告玄○○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⒒⒔是因h○ ○課長人在分行,所以款項一撥下來,她就先口頭告知我要匯入之行庫帳號 ,經我電話給對方行庫確認後再電匯過去,同時h○○課長亦有寫本分行之 取款條,上面亦載明要匯去之行庫帳號及金額,日、日、日及日, 則由h○○課長及j○○課長以電話和我聯絡,要我將核貸下來之款項再電 匯至何行庫帳號及金額,我均有依示照辦,經我與對方行庫確認後即將款項 匯入」等語,足證被告h○○明知當天攜至台北分行者即係知慶公司授信案 之匯出匯款帳戶資料,其與被告Y○○顯已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之犯意 聯絡,而在客觀上參與被告Y○○背信犯行之部分行為。 ⒒綜合前述,被告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常董會召開前,即先以電話 通知卯○○按h○○所交付之匯款帳戶資料先行登錄電腦,預作放款準備, 另派遣被告h○○將匯款帳戶資料帶至台北分行,經被告玄○○將匯款帳戶 資鍵入電腦,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被告Y○○再命O○○通知卯○○放 款,卯○○即轉知玄○○辦理,其等遂在總行批覆書未到前且尚未完成股票 設質手續前,作出違背職務之行為,將十五億元先行放款,造成壬○○○之 財產受損。 關於前述事實欄所載被告Y○○等人以知慶公司背信向壬○○○套取之十五億 元資金,大量利用葉文珍、陳柳月、謝慶昌、陳世香等人頭股票交易帳戶或金融 機關帳戶,投入股巿買進順大裕或壬○○○之股票(Y○○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 部分,詳待後述),或清償貸款,或賣出所買進之股票後,將得款洗錢(詳待後 述),並被扣押若干股票、金額(詳參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 股票等扣押明細表)等事實,相關之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㈠知慶等六家公司向壬○○○貸得之七十四點五億元資金,經財政部金融局、中 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及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或法人派員協助調查、釐 清相關資金流向後,依取得之相關憑證(此等憑證均按資金流程圖內之編號附 卷),分別以各該公司製成資金流向之展開圖、切割圖及導讀說明,而確定知 慶公司之十五億元資金流向略如事實欄所載(限於編幅,詳請參閱圖表及導 讀說明)。 ㈡證人葉文珍於⒓⒉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間進入Y○○所開設之代書事務所,後來跟隨Y○○至廣三建設公 司擔任職員,負責代書業務,後升任該公司服務部經理。 ⒉年7月間經廣三建設公司財務部通知,而於某日在公司之會議室簽署銀行 及證券公司之開戶文件,當時約簽署一、二十家開戶文件,至開戶之後廣三 建設公司如何使用,其不知情。由於其為公司員工,所以不能拒絕開戶,惟 其充當人頭,並未獲得好處,稅金問題則由公司處理。⒊其不知知慶公司於⒒⒔匯款筆二千萬元及1筆九百七十三萬七仟五佰二 十二元之款項,共計五億八仟九百七十三萬七仟五百二十二元,至其上海商 銀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也從未與該公司往來,此應係廣三建 設公司人員在運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家庭及經濟狀況? 答:嘉義市私立宏仁女中畢,我於民國七十年左右進入曾正宏、Y○○兄弟開 設的代書事務所服務,後來Y○○創立廣三建設公司後,我乃跟隨渠至該 公司服務,原在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內任職員,擔任代書業務,約於二、 三年以前升任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經理迄今,擔任顧客服務及代書業務, 夫羅清淵任職於大里市鉅業精機公司,育有一女,就學中。 問:你是否有在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以下簡稱『上銀中港」》開立帳戶? 平時帳戶金額有若干? 答:據我記憶我在『上銀中港』有開立帳戶,除了我自己有開立一個帳戶外, 另外廣三建設公司亦有用我的名義開立一個帳戶,經我以電話向『上銀中 港』查詢得知我自己在該行開立之帳戶為85年10月11日所開立,帳號為00 000000000000;而廣三建設以我當人頭所開設之帳戶為87年7月17日開立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前述我自己之帳戶之金額往來不超過十萬元 ;而另一帳戶之平時金額若干我並不清楚。 問:前述『上銀中港』帳號0000000 0000000帳戶,廣三建設公司是如何用你 的名義當作人頭的?該帳戶作何用途? 答:約在87年七月間廣三建設公司財務部同事《由於時隔過久,所以至於是何 人已記不清楚》通知我,要以我的名義擔任人頭向銀行開立帳戶,所以要 求我於某日《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到公司之會議室簽署銀行及證券公司之 開戶文件,並直接由銀行及證券公司派來之人員對保,我記得當日簽署了 一、二十家開戶文件,簽署了二、三個小時,至於我的身份證影印本及私 章公司本來就有,所以我並未供應;開戶之後廣三建設公司如何使用我就 不知道了。 問:廣三建設公司要你當人頭,開立帳戶給他使用,你有無獲得好處?如有稅 金如何處理? 答:由於我本身是廣三建設之員工,所以公司通知開戶不能拒絕,我當人頭給 公司開戶亦未獲得好處,至於稅金之問題應由公司處理,我並未過問。 問:上述以你名義充當人頭有廣三集團拿來買賣股票等用途之帳戶存摺及印章 置於何處? 答:存置在廣三建設公司處。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87.11.13匯出匯款明細帳》經核算該明細帳於 87.11.13自『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匯入你『上銀中港』00000000000000帳 號29筆新台幣《以下同》二仟萬元及1筆九百七十三萬七仟五佰二十二元 之款項,共計五億八仟九百七十三萬七仟五百二十二元,你是否知悉?上 述款項匯入你戶頭作何用途? 答:我並不清楚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也從未與之往來,所以該公司匯入前述帳 戶如此龐大之金額,亦是廣三建設公司人員在運用,我並不知道這些帳戶 款項之進出及用途」(調查筆錄見第卷第二О一-二О三頁,另壬○○ ○匯出匯款明細帳,見第卷第二О四-二О八頁)。 ㈢證人陳柳月於⒓⒉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約於年4月間進廣三建設公司任代書業務乙職迄今。 ⒉約於八十六年起,該公司主管即被告m○○數度令員工提供身分證、印章等 資料,配合前去公司辦理開戶之銀行或證券公司人員辦理開戶,其等填妥開 戶資料後,對於存摺、印章、使用狀況、用途等內情,均無所悉,全由公司 及主管運用,不敢過問,至今其究意開立那些帳戶及使用情形,全然不知。 ⒊其對於知慶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從壬○○○台北分行匯入其名義之 一銀、世華、玉山、台新、彰銀、大安等銀行帳戶,共計一億五千五百四十 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八元乙事,毫無所悉,至當天被調查員訊問時,始知此事 。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的經歷及現職?家庭概況? 答:我曾在南投忠人代書事務所工作,約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四月間進廣 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任代書業務乙職迄今;我未婚,父母係陳春木、陳藍 富,我尚無不動產。 問:妳在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建設公司》所負業務為何?是 否為股東? 答:我在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內任職,負責代書業務,即相關土地建物之產權 移轉、抵押設定、一般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等辦理,對象包含公司與銀行 、客戶間往來。我不是廣三建設之股東,因我於有形之資金及無形之勞務 皆未投入廣三建設公司,純受聘於該公司任職,月薪由初入之新台幣(下 同)二萬元至今三萬餘元。 問:廣三建設公司有無以妳名義於銀行及證券公司開戶?答:有的,約於八十六年起本公司主管m○○不時要我們提供身分證、印章等 資料,配合來到公司辦理開戶之銀行或證券公司人員辦理開戶,在我們填 具妥開戶資料後,一切存摺、印章、使用狀況、用途等內情,我們則不知 道,全由公司及主管運用,我們不敢過問,故至今以我之名義開了幾個帳 戶及使用情形,我全然不知道。總之,我們某些職員當作公司人頭開戶使 用。 問:妳有於那些銀行開立帳戶? 答:我本身有於彰化銀行營業部《位於自由路、中正路口》、台中區中小企業 銀行《以下簡稱中企銀行》西台中分行《位公益路、東興路附近》開立帳 戶,這由我本人使用,非供廣三建設公司人頭帳戶。問:據本站調查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有署名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者匯入妳名義在台中第一商銀、世華銀行中港分行、玉 山銀行大墩分行、台新銀行大里分行、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大安銀行台中 分行帳戶計一億五仟伍佰四十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八元《提示如筆錄附件台 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匯出匯款明細表影本,並經由被調查人親手統計金額》 妳作何解釋? 答:《詳閱且統計後作答》我對於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以中小企銀台北分行帳戶匯入我所有名義之一銀、世華、玉山、台新、彰 銀、大安銀行計一億五仟五百四十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八元之款項情事,一 概不知,至今貴站提示詢問方曉;此即是本廣三建設公司以我作為人頭戶 供資金匯出入之事,故此須由m○○等主管回答始明。 問:妳有無於知慶投資公司任何投資、金錢往來? 答:沒有,我對知慶投資公司之體系、營業項目、負責人等全然不知,甭論有 任何投資、金錢往來情事。 問:前述m○○等主管下令妳開立前開帳戶有無明示用途? 答:有的,m○○總經理下令我等職員必須依令配合前開銀行、證券公司人員 開立人頭帳戶時,有表示是供廣三建設公司買賣股票之用;因我等受人顧 用,不敢質疑、拒絕,遂任由公司使用,至今始瞭解被用情形」(見第 卷第二О九-二一一頁,壬○○○匯出匯款明細帳,見第卷第二О二-二О 四頁)。 ㈣證人謝慶昌於⒓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4、5月間某日,其因承包廣三集團新完工房屋之清潔工作,前往廣三 集團總部請款,一名會計小姐表示該公司總經理m○○等人欲投資股票,擬 借用其名義為人頭,其為求日後能繼續承包該公司之工作,不得已答應,而 於當天中午在廣三集團總部,辦理銀行及證券公司之開戶,簽署文件資料甚 多,不清楚究竟開立那些帳戶,對於帳戶如何使用,也無所悉。 ⒉其不知知慶公司於⒒⒔共匯款三億七千一百六十二萬二千四百七十元,至 其名義之台新銀行台中分行、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七銀崇德分行、七銀文心 分行、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中市五信營業部、農民銀行台中分行等帳戶,及 資金之用途,與該公司從無往來,上開帳戶由廣三集團人員運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我肆業於嘉義蘭潭國中,曾先後在雨傘工廠、清潔公司服務,亦曾在桃園 經營大富翁牛排館,83年間,在台中市成立永昌清潔公司,任負責人一 職迄今。 問:你在那些金融行庫有開立帳戶?平時帳戶金額有若干? 答:我只有在郵局有以「謝慶昌」之名字開立帳戶,其餘金融行庫,我均未曾 開立帳戶,至於永昌清潔公司使用之帳戶則是用我太太黃素貞十一信(昌 平路之分社)的帳戶在使用,而我郵局的帳戶是我在十七、十八歲時開戶 ,已有數年未曾做使用,而我太太黃素貞在十一信的帳戶,平時也在新台 幣(下同)十萬元左右在進出。 問:你有無在台新銀行台中分行、世華銀行台中分行、第七商業銀行崇德分行 、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上海銀行中港分行、中市第五信營業部、農民 銀行台中分行以「謝慶昌」之名義開立帳戶?如有,係於何時開立? 答:沒有。我本人並沒有在上述台新銀行台中分行、世華銀行台中分行、第七 商業銀行崇德分行、文心分行、上海銀行中港分行、中市五信營業部、農 民銀行台中分行以「謝慶昌」之名義開立帳戶。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匯出、匯款明細帳)上述明細帳顯示你在台新 、世華、七銀、上海、五信、農銀等行庫設有帳戶你作何解釋? 答:(經詳視后作答)是的,大約在今(87)年4、5月份,我因承包廣三 集團新完工之房屋之清潔工作,前往位於中市○○路、公益路口之廣三集 團總部請款時,有一會計小姐(名字已忘)向我表示公司總經理m○○等 人要買股票,想要借用我的名字當人頭用,我是為了日後繼續承包該公司 之工作,不得已才答應,我隨即將身分證原本交給該小姐影印後取回,印 章則由廣三集團代為刻印,當天中午一點半左右我被叫回廣三集團總公司 ,簽署銀行開戶之文件、證券公司開戶文件並對保,這些證件資料是由證 券公司人員帶來,至於是在那幾家銀行開戶,我則不清楚,證券公司則有 日盛、永昌、國寶等二、三十家,因簽署文件資料太多,所以一直簽到傍 晚約六點才結束,所以上述台中區中小企業匯款明細帳所列「謝慶昌」之 帳戶,應是由廣三集團以我為人頭拿去使用的,所以我對於這些帳戶款項 之使用並不清楚。 問:你當天在廣三集團總部簽署證券公司等開戶資料,將戶頭給廣三集團使用 時,像你一樣情形的有多少人? 答:我簽署開戶資料當天,像我一樣當人頭來簽署文件的約合起來有30多人 ,分二批二個地方寫,我們這批共有12人左右,另一批約有20多人, 在另一個地方寫,因為寫的地方分二個,所以證券公司的人告訴我們他在 趕場,二邊跑。當天下午一點半左右,我被叫回廣三總公司後,由一位小 姐帶隊至附近一棟大樓12樓簽署文件,而非在總部內。 問:廣三集團要你當人頭,提供帳戶給他使用,你有無獲得好處,如有稅金如 何處理? 答:我僅是為了承包廣三集團建築工地的清潔工作而已,其餘並未收到任何好 處,至於稅金,當時已言明,如有稅金全數由他們支付,不會讓我吃虧。 問:上述以你名字充當人頭,由廣三集團拿來買賣股票等用途的帳戶存摺及印 章置於何處? 答:由廣三集團人員拿走保管,因他們要使用,所以存摺印章才會置放在廣三 集團總公司,但帳戶如何使用我並不清楚。 問:經核前述台中企銀匯款明細帳戶於87、11、13有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匯入你在台新銀行台中分行帳戶有00000000元,匯入世華銀行台 中分行帳戶有000000000元,匯入七銀崇德分行帳戶有0000 0000元,匯入七銀行文心分行帳戶有00000000元,匯入上海 銀行中港分行帳戶有00000000元,匯入中市五信營業部帳戶有0 000000元,匯入農民銀行台中分行帳戶有0000000元,合計 於87、11、13自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匯入你上述帳戶總金額0000 00000元(即三億七仟一百六十二萬二仟四百七十元),你是否知悉 ?上述款項匯入你帳戶,作何用途? 答:我並不清楚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也未有來往,所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匯入 如此龐大的款項,如前所述,是廣三集團人員在運用,我並不知道這些帳 戶款項之進出及使用用途。 問:有何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尾)。 ㈤證人陳世香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並非廣三集團之員工,惟女兒陳靜君服務於廣三建設公司已有十餘年。 年月前數個月,陳靜君告知其廣三集團需要以其名義開戶買賣股票,其因 而於後來在廣三集團內開立十餘家銀行帳戶供該集團使用,但並未收獲任何 好處。 ⒉知慶公司於⒒⒔匯至其大安銀行台中分行、泛亞銀行營業部、中信銀行中 港分行及壬○○○潭子分行等帳戶共計一億一千三百八十六萬九千三百零九 元之用途,其不清楚,因上述帳戶均由廣三集團使用。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有於廣三企業集團任職?平常有無從事上市股票之投資買賣?金 額若干?有無選擇特定種類股票作為投資買賣? 答:我並非廣三企業之員工,但我女兒陳靜君服務於廣三建設公司己有十餘年 《但詳細擔任何職,我並不清楚》,我本人亦從來沒有從事過任何股票之 投資、買賣。 問:你於『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泛亞銀行營業部』、『中信銀行中港 分行』及『台中企銀潭子分行』有無開立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0之帳戶?該帳戶係作何用途?平常帳戶餘 款? 答:我本身並未有以上幾個帳戶在使用,但在幾個月以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 》我女兒陳靜君告訴我廣三企業需要以我的名義開戶來買賣股票,若有廣 三企業財務處的人打電話要我前去簽名要我依約前往,我於接到廣三企業 財務處之電話後乃攜帶我的身分證前往,私章則由廣三企業刻製,並在台 中市○○路廣三企業內簽名了十餘家之銀行等開戶資料,隨後我就沒有再 過問了,所以前述帳戶應該即為該次所簽,該等帳戶均由廣三企業在使用 ,詳情我並不知道。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是何種關係?業務往來情形為何? 答:我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亦無任何往來。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匯出匯款明細帳》依該明細帳中顯示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於共匯入你前述帳戶中共九筆款項共計新台 幣壹億壹仟參佰捌拾陸萬玖仟參佰零玖元之匯款,係作何用途? 答:《詳視後答》我不知道,由於前述帳戶均由廣三企業財務處在使用,要問 他們才知道。 問:廣三企業集團要你充當人頭提供帳戶使用,你有無獲得好處? 答:我是因為我女兒陳靜君在廣三企業任職之故才答允充當人頭提供帳戶供廣 三企業使用,我並無任何好處;另外,如有因此接到稅單我則交由我女兒 帶回由廣三企業繳納」(見第1卷第二六四頁反面-二六五頁反面)。 ㈥證人林雯華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係永興證券公司大墩分公司之營業員,為拓展業務,曾於年6、7月間 主動至廣三集團財務拜訪,與被告g○○接洽。嗣經財務處人員通知前往廣 三集團辦理開立股票人頭帳戶,全部約有三十個帳戶,均由財務處通知當事 人親至其該集團辦理對保手續,當時尚有七、八家證券商一起至財務處辦理 開立人頭帳戶。事後廣三集團財務處即先行以公司法人戶頭在永興證券大墩 分公司掛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五千張。 ⒉其後又經財務處人員通知前往被告g○○之辦公室,當時並有其他證券商人 員五、六位在場,與被告H○○及g○○洽談將券商人員所提供之人頭帳戶 存摺、印章交給財務處C○○,俾便辦理股款轉匯作業。其因所掌握之廿餘 位親友人頭帳戶尚有其他客戶借用情形,故未提出。 ⒊其提供:林建銘、鄭振雨、陳洽雄、朱昭仁、竇蓉芳、朱正仁、陳興安、鄭 陳花守、楊素嘉、鄭炳儒、李垂倫、黃趙素英、謝林悶、童文輝、林淑惠、 趙桂花、林雯菁、李麗茹、鄭阿妙、林曾貴妙、林伯椿、朱淑霈、王佩勳、 溫鵬仁、王正庸、林杏珍、鄧勝源、陳佩芳、方寶愛等二十九個親友之人頭 帳戶給廣三集團使用,但自行保管上述帳戶之存摺、印章。 ⒋⒒下午一時許,經廣三集團財務處之要求,其與陳佩雲至玉山商銀大墩 分行及大安銀行西台中分行提領前述人頭帳戶賣出順大裕股票之股款,為免 登記大額提現登記表,被告j○○交代每一帳戶先行提領一四0萬元,剩餘 之款項,j○○交代全部轉購買光華債券基金,而債券基金大約購買十天後 即先後贖回,將資金轉投資買賣上市股票,最後陸續依廣三集團財務處所提 供之帳號將款項轉匯。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天前來本站所為何事? 答:我今天到貴站係就我任職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期間提供部分人 頭帳戶給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下單買賣股票部分,提出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自民國 (下同)七十八年十月一日進入龍銀證券公司服務,八十一年間 該證券公司由永興證券公司合併,八十六年二月永興證券成立大墩分公司 我派往擔任營業員迄今。 問:請詳述你與廣三企業集團接洽提供人頭帳戶作為股票下單之經過? 答:大約在八十七年六、七月間我任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期間為拓展業 務、開發客源,曾主動至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拜訪,黃祝經理,當時僅約 略介紹互留名片,數日後營業盤中,我接獲該處一不知名小姐通知要我當 天下午會晤黃祝,一俟見到黃祝經理,黃經理詳予詢問我過去經歷及證券 操作專業方面問題,其間並詢及本公司退佣條件,認為太低,經我表示公 司較為保守作法後,其要我等候通知,約三天後該財務處人員即通知我至 其公司開立股票人頭帳戶,全部約有三十個帳戶,均由財務處通知當事人 親至其公司辦理對保手續,當時尚有七、八家證券商一起至財務處開人頭 帳戶,事後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即先行以公司法人戶頭在永興證券大墩分 公司掛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五千張,數日後黃祝囑財務處人員通知我至其辦 公室。俟抵現場後已有其他證券商人員五、六位在場,當時是與財務處長 H○○及黃祝經理洽談將人頭帳戶存摺、印章交予財務處C○○小姐,俾 便於辦理股款轉匯作業我因自己所掌握之廿餘位親友人頭帳戶,且帳戶內 尚有其他客戶借用情形,故我反對提供,最後H○○才裁定我自己掌握之 人頭帳戶不用交出。 問: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人員如何與你聯絡掛單買賣及結帳事宜? 答: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第一次以公司法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掛單是 由子○○(即石大哥),故此後有關買盤部分均由子○○,另賣盤部分則 由彼得(PETER)負責,而每日營業結束後我都會將當日買賣成交報 告結帳部分先行傳真至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至遲於下午二點前會將成交 報告正本送至該集團財務處,交予C○○、陳佩雲處理。若有匯款或資金 處理時,則由林翠郁、j○○處理。 問:黃祝或H○○曾否親自向你掛單買賣股票? 答:沒有。 問:子○○如何向你指定掛單? 答:子○○下單時會交代下單在那一帳戶,若屬我個人親友之帳戶則會告知下 〞其他〞戶,至於是那一明細帳戶,由我自行決定,若屬廣三企業集團人 頭帳戶,則子○○會特別指定特定帳戶。 問:前述你所掌握之親友人頭帳戶計有那些? 答:我所掌握之親友人頭帳戶計有:林建銘、鄭振雨、陳洽雄、朱昭仁、竇蓉 芳、朱正仁、陳興安、鄭陳花守、楊素嘉、鄭炳儒、李垂倫、黃趙素英、 謝林悶、童文輝、林淑惠、趙桂花、林雯菁、李麗茹、鄭阿妙、林曾貴妙 、林伯椿、朱淑霈、王佩勳、溫鵬仁、王正庸、林杏珍、鄧勝源、陳佩芳 、方寶愛等廿九帳戶。(其中林淑惠部分並非我使用,於87‧11‧1 0掛單發生錯帳)。 問:87‧11‧10你以前述個人掌握之人頭帳戶計買進順大裕股票若干張 ? 答:我於87‧11‧10以個人掌握之人頭帳戶計買進順大裕股票四四三0 張,金額為一一0,七九一,四五八元,我願提供成交報告明細表供參考 。 問:前述你於87‧11‧10所掛單買進之順大裕股票係於何時掛單賣出, 總金額若干? 答:我係於87‧11‧24接受廣三企業集團彼得(PETER)掛單賣出 ,總張數四七七0張,金額一四六,八二九,0七0元,我願意提供明細 表作參考。 問:前述所賣出順大裕股票之款項均存入於你掌握之人頭帳戶,事後款項如何 提領及其流向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當天營業後我依正常作業程序將成交單及結帳資料 送交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部門後,稍晚我即獲知順大裕發生鉅額違約交割, 我當時緊張得不知如何處理,且報載許多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人頭帳戶, 相繼遭凍結,故廿五日、廿六日當時我均不敢提領我掌握之親友人頭帳戶 內款項,直至廿六日下午一時許接獲其財務處小姐通知要求我將帳戶內全 部提現結清帳戶,因我不認識對方,故而要求財務處主管H○○或黃祝與 我聯繫,仍無下聞,最後是由陳佩雲陪同我分赴玉山商銀大墩分行及大安 商銀西台中分行準備提領現金,在大安商銀西台中分行提領時,經理同意 以各人頭帳戶之取款條提現,另玉山商銀大墩分行則同意我在額度內以各 人頭帳戶之取款條提現,然為免登記大額提現登記表,故j○○交代每一 帳戶先行提領一四0萬元,剩餘之款項,j○○交代全部轉購買光華債券 基金,而債券基金大約購買十天後即先後贖回,將資金轉投資買賣上市股 票,最後分別於87‧12‧14、87‧12‧16、87‧12‧1 9、87‧12‧23、87‧12‧24、87‧12‧19依財務處 所提供之帳號將款項轉匯。 問:你有無證據資料可提供參考? 答:我願提供:一、87‧12‧14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以方寶愛名義匯至 寶島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金額:一,五00萬 元,匯款回條。二、87‧12‧24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鄭阿妙匯款至 四信總社00000000000號金額:一,四00萬元匯款回條。三 、87‧12‧16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鄭阿妙匯款至四信總社0000 0000000號瑜昌營造有限公司,金額:一,一00萬元匯款回條。 四、87‧12‧16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方寶愛匯款至寶島商銀台中分 行00000000000000號,金額:一,一00萬元匯款回條。 五、87‧12‧19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鄭阿妙匯款四信總社0000 0000000號,瑜昌營造有限公司,金額七三一萬元。六、87‧1 2‧23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李麗茹匯款四信總社0000000000 0號,瑜昌營造有限公司,金額:一千零三十六萬八千三百二十三元匯款 回條。七、87‧12‧24自玉山商銀鄭阿妙匯款至寶島商銀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號,蔡明章,金額:一百九十九萬二千五 百二十四元匯款回條。八、87‧12‧19自彰化商銀北屯分行林伯椿 匯款至四信總社00000000000號,瑜昌營造有限公司,金額: 一百七十三萬元,匯款回條。九、87‧12‧19自彰化商銀北屯分行 方寶愛匯款至寶島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蔡明 章,金額:一,000萬元匯款回條。十、87‧12‧24自彰化商銀 北屯分行,鄭阿妙匯款至寶島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 0號蔡明章,金額:二百九十九萬三百元匯款回條,十一、87‧11‧ 30交付現金七,二五六,五五一元給林翠郁之簽收單。十二、87‧1 2‧9交付現款七00萬元,林翠郁簽收;87‧11‧27,交付現金 二八0萬元予陳佩雲之簽收,87‧11‧26、87‧11‧27、8 7‧11‧30及87‧12‧9交付現金計四八,八一七,0三四元簽 收資料供參考。 問:你於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期間之退佣如何計算? 答:退佣為每一億元退三萬五千元。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提供之人頭帳戶計廿九戶,開戶時間均已經很久,不是單純為提供予廣 三企業集團使用而開立。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卷第十三宗第六十六頁至六十九頁反面)。 ㈦證人鄭振雨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與永興證券公司營業員林雯華有 親戚關係,其本人與父母鄭阿妙、鄭陳花守為幫忙林雯華作業績,均有開戶, 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均由林雯華保管,故不清楚該帳戶實際收支往來狀況。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是淡水工商專校畢業,曾在台中企銀秀水分行工作過,目前在泛博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理職,主要經濟來源為每月領取之薪資。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自民國77年於軍中服役時即開始股票買賣投資迄今,據我記憶所及, 曾買賣投資過美利達、龍邦、聯電等股票,每次投資金額多在百萬元之內 。 問:你在那些銀行等金融機構開設有股票交易帳戶? 答:我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中國國際商銀員林分行、第一銀行員林分行等銀 行開設有股票交易帳戶,更早時期也曾在台銀、彰化銀行開戶過。 問:你投資買賣股票是否自己下單選股? 答:部分由我自己下單,都分則委託營業員代為下單。 問:你有無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1718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立詳 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及印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支 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設有存款帳戶,但帳號我不清楚,因永興證券公 司營業員林雯華和我家有親戚關係,五、六年前林雯華到我家裡,協請我 們幫忙開設帳戶做業績,當時除我開戶外,我父母親鄭阿妙、鄭陳花守也 都同時開戶,開戶資料、證件都由林雯華負責填寫、印章亦由林女代刻, 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也是由林女保管持有,故該帳戶實際收支往來狀況我並 不清楚。 問:你與林建銘間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為何?答:林建銘為永興證券營業員林雯華之弟弟,也是我內人林靜芳之弟,因此我 與林建銘係親戚關係,平常並無任何金錢往來。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1 8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曾有請林雯華代為下單買賣過股票,但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我確實並 未買過順大裕股票180張,也未要求林雯華代為買過,因此我不知道買 過順大裕股票180張之事。 問:你曾要求林雯華代為買賣股票,為何能確定前述順大裕股票非你所委託? 答:我買賣股票一向都僅在美利達、聯電、龍邦等績優股,並未碰過順大裕股 票,且我亦無能力一次購買180張股票。 問:經查前揭001718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林建銘自玉山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000000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做何解釋? 答:我和林建銘並無金錢往來,他係我內弟曾在玉山銀行工作,如我前述我並 未買賣過順大裕,亦無該大筆資金,且玉山銀行大墩分行001718帳 戶非我保管持有、故我對此事件,無從解釋。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180張,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股票交割款五,五九三,九 五0元存入001796帳號事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提領現金00 00000元係何人提領?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提領餘款四,一九三 ,九五0元轉由鄭阿妙匯至華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 清楚? 答:如前述我從未買賣過順大裕股票,該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號也非我所使用 ,因此所問提領現金0000000元,匯款至華信商銀購買光華基金等 我都不清楚。 問:(提示:玉山銀行傳票影本)其中計有存款0000000,現金提款0 000000及提款0000000元,你是否清楚使用情形? 答:(詳視後作答)我都不清楚前述三筆款項來源及去向。 問:(提示: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戶資料計四份)此開戶資料是否即為林雯華 代你開戶之資料? 答:是的。 問:(提示:000-0000股票帳戶買賣資料表計二張)該帳戶是否係你 所使用買賣投資所用? 答:(檢視後作答)該000-0000股票帳號並非我所使用,我亦未買賣 過資料表內所列記之股票。 問:林雯華向你商借帳戶使用,有無給付報酬? 答:我並未收到任何報酬,袛因林雯華係我妻妹,我站在相互幫忙的角度幫她 而已。 問:你與林雯華、林建銘有無私人恩怨? 答:沒有。 問:你有何補充意見。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八三頁至二八五頁反面)。 ㈧證人陳洽雄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經小姨子之介紹認識林雯華,因此 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其未曾以該帳戶買賣股票,均由林雯華使用,對 於進出之情形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願否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經濟來源? 答:埔里國小畢業,曾經在台中市開過計程車,開過貨運車民國七十八年左右 回埔里種甘蔗,並兼做水果批發買賣,我的經濟來源即是靠甘蔗收成及水 菓批發所得,平均年所得約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左右。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投資?在那一家證券商往來? 答:我在幾年前曾經透過我小姨子江碧琴(擔任特別護士)帳戶小額投資買賣 ,上市、上櫃股票,但是金額均很小,每筆進出只有幾萬元而已;大約在 民國八十五年年底,某日晚上,在朋友介紹下與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永興證券」)經理林雯華認識,林雯華即要求我至該公司開戶 ,在我應允下交出身分證及印章給林雯華去開戶但是開完戶後,我未曾以 該帳戶買賣過股票,該帳戶集保存摺及玉山銀行之帳戶存摺自開戶後迄今 我均未曾見過,均是林雯華在使用。 問:你有無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0961號存款帳戶?該帳戶之存摺 、印章是否由你本人保管、持有?詳細收、支往來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 人使用? 答:印象中前述永興證券開戶時,好像有開一個銀行帳戶,但是我未曾使用過 該帳戶,該帳戶之存摺、印章並非由我本人保管持有,我亦不知其中之交 易往來,該帳戶應是借給林雯華經理使用。 問:(提示:陳洽雄玉山銀行000961開戶資料印鑑卡影印本)這份玉山 銀行之開戶印鑑卡是否由你填寫?印鑑卡上所填註之通訊地址:台中縣大 里市○○路五六五巷二一號三樓,電話:0000000,是何人所有?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份印鑑卡不是我填寫的,大里市○○路五六五巷二一 號三樓,電話:0000000到底是誰的地址與電話我亦不知。 問:你與林建銘是否認識?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不認識林建銘,亦無金錢往來。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買進「順大裕」股票一八 0張,股款四百三十三萬五千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如前述,我在永興證券開戶後,那個帳戶即未曾使用過,是交給林雯華經 理在使用的「順大裕」股票一八0張,應是林雯華以我的帳戶購買的,我 有投資股票均是以我小姨子的帳戶,每筆一、兩萬元之小額投資而已,從 沒有數百萬元之進出,該筆交易要問林雯華經理才知道。 問:前述玉山銀行大墩分行000961號帳戶,87‧11‧13由林建銘 匯入四百卅三萬五千三百十元,該資金係知慶投資公司向壬○○○台北分 行貸款十五億元資金之一部份,而87‧11‧26股票交割款存入五, 五九三,四八八元,當日又領現一百四十萬元係何人提領,87‧11‧ 30提領餘款四,一九三,四八八元,由鄭阿妙匯至華信商銀台北分行購 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如前述該帳戶開戶後存摺、印章均交給林雯華經理使用,故該 帳戶之交易往來,我均不知道。 問:(提示: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影本兩張、存款憑條影本一張(存入帳戶00 0961)及該帳戶交易明細影本),請問這三張取款及存款憑條,是否 由你書寫?該帳戶交易明細列示買賣順大裕、中企、台光、聚陵、麗正、 南港輪胎之股票之交易是否是你操作?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三張取款及存款條均非我本人書寫,該帳戶交易明細 列示之購買順大裕、中企、台光、聚陵、麗正等股票均非我買賣的,是別 人借我的帳戶買賣的。 問:你在永興證券開戶及玉山銀行開戶提供林雯華使用有無收受好處?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二七頁至二二九頁反面)。 ㈨證人朱昭仁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前妻林雯華曾代其在永興證券大 墩分公司及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戶,存摺及印鑑章均由林雯華保管,其不知該 帳戶如何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及經濟來源? 答:台中市○○○道中學高中畢,曾任三燕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課長,冠盟營 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目前無業,我已離婚,目前沒有固定收入來源。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投資?於何家證券商開戶往來?向何營業員 下單買賣? 答:大約在七、八年前因我前妻林雯華在永興證券之前身龍銀證券公司上班, 而且當時股票市場不錯,所以我乃請林雯華代我開戶,但我僅自行買過一 、二次股票而已。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開立001725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立詳 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 、支情形是否清楚? 答:有的。該帳戶為我請林雯華幫我辦理的,存摺及印鑑章亦均放在林雯華處 由他使用,所以詳細收支情形我並不清楚。 問:你與林建銘之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關係? 答:林建銘是林雯華之胞弟,我與渠並無任何金錢往來。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18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433萬5310元,資金來源為 何? 答:我均不知情,要問林雯華才清楚。 問:經查前揭001725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433萬531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 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一五億元之一部份,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知情,需問林雯華才知道。 問:87‧11‧13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中企」 股票十四張,87‧11‧17股票交割款十一萬5827元存入001 725帳號,於同日該款又轉至葉文珍上海商銀中港商銀帳戶內,你是否 清楚? 答:我不知情,需問林雯華才知道。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18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559萬3950 元存入004187號帳戶,事後於87‧11‧26提領現金140萬 元係何人提領?另於87‧11‧30提領餘款419萬3950元轉由 鄭阿妙匯至華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清楚? 答:我均不知情,需問林雯華才知道。 問:(提示相關傳票影本)該開戶資料是否為你所書寫?交易明細內容是否知 情? 答:(經詳視后作答)該玉山銀行開戶資料均由我提供印鑑後由林雯華辦理的 ,所有交易內容我均不知情。 問:你擔任林雯華之人頭戶,是否有收取代價。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三一0頁至三一一頁反面)。 ㈩證人竇蓉芳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為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買賣股 票,而於⒒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立存款帳戶,數個月後因友人林雯華洽 借上開帳戶,而將存摺及印鑑章交給林雯華,此後林華雯有無將上開帳戶轉借 給他人使用,及該帳戶之收支情形,其均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為何? 答:我自明德家商畢業後即從事幼教工作,幼教薪水為主要經濟來源。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平常有買賣少量股票,當作投資,投資金額約新台幣(下同)十萬元我 係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有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平時係透過該公司營業員 林雯華替我下單買賣股票。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22908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 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確實有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2290 8號存款帳戶,當時是為了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買賣股票而開戶,並將 該帳戶之存摺及印章放在身邊自行保管,惟約幾個月(詳細日子已記不清 楚)後,林雯華向我洽商要借用該帳戶作為資金往來之用,我因宥於朋友 關係,應允其要求,將存摺及印鑑章交給林雯華使用,至於林華雯有無再 轉借給別人使用我則不清楚,而該帳戶在林雯華使用期間的收支情形我亦 不清楚。 問:你與林建銘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如何? 答:我並不認識林建銘,平常並無金錢住來。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一百三十張?融資股款計三百一十三萬一千一百一十五元,資金來源為 何? 答:因當時我已未再買賣股票,而該帳戶在林雯華手中,可能是林雯華借用我 的帳戶買進的,所以資金來源我亦不清楚。 問:經查前揭022908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林建銘自玉山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三百一十三萬一千一百一十五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 釋? 答:如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我的帳戶均由林雯華使用,因此為何有該筆 三百一十三萬一千一百五十元的金錢匯入我並不清楚,應該是林雯華較清 楚。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一百三十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股票交割款五百 四十二萬二千九百八十九元存入022908帳號,事後於當日提領現金 一百四十萬元係由何人提領?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提領餘款四百零 二萬二千九百八十九元轉由鄭阿妙匯至華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 金你是否清楚? 答:如前所答,對於前述問題資金往來情形我均不清楚,林雯華應該瞭解整個 詳細情形。 問:(提示022908帳戶傳票資料影本乙份)該份資料是否即為0229 08帳戶資金往來資料? 答:(經檢視後作答)該份資料確係022908帳戶資金往來的資料。 問:你將前述帳戶借給林雯華使用,是否有得到報酬? 答:沒有。 問:你所言是否屬實?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四九頁至一五0頁反面)。 證人朱正仁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或年間曾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透過該公司營 業員林雯華進行買賣交割事宜,並因此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立存款帳戶, 該帳戶開立後之存摺、印鑑皆由其妻保管,但從未借人使用該帳戶進出任何 資金。 ⒉其不識林建銘,未於⒒⒑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對於⒒⒔玉山銀行大墩 分行林建銘帳戶入資金,此後之流向,均不明瞭,其前開帳戶可能遭人冒用 。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及現職?經濟狀況? 答:我畢業於樹德工專,曾擔任電腦工程技術員,89年3月初進入中市弘觀 科技(股)公司,擔任網路部經理,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為我與太太蔡素慧 之薪資收入,每月計約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左右。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在哪幾家券商開立交易帳戶?投資 額度若干?由何人選股下單?經由何營業員? 答:是的。我平常即有涉獵股票市場,並於86、87年間(詳細日期已忘) 於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開立交易帳戶,以我之薪資及儲蓄投資買賣股票, 每筆最多不超過十幾萬元,屬散戶性質,每次下單皆由我或我太太蔡素慧 決定選股,並透過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林雯華進行買賣交割事宜。 問:你有無於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開立001771號存款帳戶?開立經過?該 戶存摺、印鑑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 ?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是的。我於86年1月間,因要投資股票市場,而親自前往玉山銀行大墩 分行開立001771號之帳戶,該帳戶開立後之存摺、印鑑皆由我及我 太太蔡素慧保管,但我等對該帳戶內之資金流向因很少刷簿之緣故,故不 十分清楚其收支狀況,亦從未借人使用該帳戶進出任何資金。 問:你與林建銘究係何關係?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不認識林建銘。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180張?融資股款四,三三五,三一0元?資金來源? 答:我未曾於87‧11‧10融資購買前述順大裕之股票。 問:經查前揭001771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銀行大 墩分行匯入四,三三五,三一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公司向台 中商銀台北分行貸款一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認識林建銘,也不知有前述款項之進入與匯出,我的帳戶可能為人所 冒用。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18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五,五九三,九五0 元存入001771帳號內,事後,87‧11‧30提領現金五九三, 九五0元係何人提領?另於87‧11‧30提領餘款五,000,00 0元轉至鄭阿妙匯往華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清楚? 答:我對該筆順大裕180張股票之買賣完全一無所知。問:(提示:玉山商銀開戶資料)此是否為你親自簽名及印鑑? 答:(詳視後作答)是的,該開戶資料為我所親自辦理的,但該印鑑與前述順 大裕180張股票買賣之往來資金(87‧11‧26存款憑條,87‧ 11‧30取款憑條)之戶名簽名與存戶印章明顯不同,顯示有人盗刻我 印蓋印在上,並冒簽我之名字,使用該帳戶進出資金。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玉山商銀001771,87‧11‧26、87 ‧11‧30之存款,取款憑條)此憑條之簽名及印鑑是否為你所有? 答:(詳視後作答)此憑條上之簽名及印章並非我所有。問:有無補充? 答:我之前述帳戶內,有順大裕股票180張之進出,我全然不知,應是為人 所冒用,希貴站能予查明,釐清事由。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八九頁至一九一頁)。證人鄭陳花守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林雯華為其媳婦之妹,曾於年 間至其家中,代其本人、其夫鄭阿妙、其子鄭振雨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 。其在永興證券公司開戶之事,完全交由林雯華經手,在那家銀行開戶,其不 清楚,開戶後存摺及印章均由林雯華保管,詳細收支及往來從未過問,該帳戶 有無借給他人使用,亦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各為何? 答:家中務農並任家管、經濟收入以農業為主。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約於86年初(詳細時間不清楚),我媳婦林靜芳胞妹林雯華,前來我家 中,代我於永興證券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當時我先生鄭阿妙及長子 鄭振雨亦同時由林雯華代為開戶。 問:你於永興證券公司開戶後,有無下單投資股票?由何人下單,投資額度若 干? 答:我在永興證券公司開戶後,曾委託林雯華下單投資股票二次,投資金額及 股票名稱均不記得,僅知金額未超過十萬元。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一七三二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經過詳情為何?存摺、印鑑章是否你本人保管?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 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在永興證券公司開戶之事,完全交由林雯華經手,在那家銀行開戶我不 清楚,開戶後存摺及印章均由林雯華保管,詳細收支及往來我從未過問, 亦完全不清楚,至於有無借予他人使用,我亦不知情。 問:你與林建銘間究係何種關係?有無金錢往來情形? 答:我認識林建銘其人係我媳婦胞弟,但無金錢往來情形。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18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四,三三五,三一0元,資金來源 為何? 答:我未於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有關融資資金來源,要 問林雯華才清楚。 問:經查前揭00一七三二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 銀行大墩分行匯入四,三三五,三一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 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作何解釋? 答:林建銘其人我雖認識,至於他匯錢到我帳戶之事我亦不清楚,要問林雯華 本人才知道。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18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五,五九三,九五0 元存入00一七三二帳號,事後於87‧11‧30提領現金五九三,九 五0元係何人提領?另於87‧11‧30提領餘款五,000,000 元轉由鄭阿妙等匯至華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清楚? 答:我未曾買賣順大裕股票,有關上述股款在我帳戶進出情形,要問林雯華本 人才清楚。 問:(提示有關開戶及資金往來傳票資料影本)是否你經手?是否知情? 答:(經詳視後作答)開戶由林雯華代理,存摺及印章均由其經手保管,有關 股票買賣及資金往來完全不清楚。 問:你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借予他人使用,有無得到好處? 答:開戶及帳戶出借之事我均不清楚,我並無得到任何好處。 問:你有無補充說明? 答:我至今才知林雯華利用我的帳戶買賣股票,而且金額龐大,實非我(包含 家族)所能承受。 問:以下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八0頁至一八二頁)。 證人楊素嘉於⒉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間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年9月間其委託下單之營業員林 雯華至其家中借用該帳戶及其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所開立之交割帳戶,年 8月間才將存摺、印章等帳戶資料送還。 ⒉其不識林建銘,亦無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前述帳戶借給林雯華使用期間,其如何運用,並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你的學、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是北斗初中畢業,沒有工作,我有跟會及投資股票,會錢是每月一萬元 (新台幣,以下同),投資在股票上約五0萬元。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於八四年在自由路第一銀行經紀商開戶買賣股票,現在較少進出,目前 僅餘燁興一張,另於八十六年在大墩路七五六號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 ,以五0萬元融資買賣股票,目前有仁寶一張、東元一張、中工一張、聯 成一張、群益證三張,以上股票都是由我選股下單。但我在八十七年九月 (詳細日期記不清楚)間,我下單之營業員林雯華見我股票多套牢,沒有 進出股票,故向我借戶頭,她親自來我家拿身分證、印鑑章、存摺、帳號 ,她說自己想買股票,我向她說不要亂用,否則我沒錢交割,我於八十八 年八月間向林雯華要回我的帳戶、印鑑等資料,她也是親自送到我的家裡 。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5570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 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於86‧2‧19因要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買賣股票,故在玉山銀行 大墩分行開戶,帳號005570,如上述,我在87年9月至88年8 月間曾把該帳戶提供林雯華使用,在她借用我的戶頭期間,因也沒銀行向 我催錢交割,我想沒什麼問題,故對林雯華如何使用我的帳戶,及其收、 支情形我都不清楚,直至88年8月間因股價上漲,我向林雯要回我的帳 戶等資料,對於內載收、支情形,我也沒有多看。 問:你與林建銘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如何? 答:我不認識林建銘。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18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四,三三五,三一0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因我帳戶借給林雯華使用,期間她如何使用,我不清楚。 問:經查前揭005570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四,三三五,三一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 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一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因銀行未曾向我催交割金,我想帳戶借林雯華期間應無問題,故對上述情 形,我均不清楚。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順大裕 」股票18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五,五九三,四八八元存 入005570帳號,同日即提領現金一,四00,000元,事後於8 7‧11‧30提領現金一九三,四八八元係何人提領?另於87‧11 ‧30提領四,000,000元轉由鄭阿妙、方寶愛、李麗茹等匯至華 信銀行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清楚? 答:我均不清楚。 問:(提示:玉山銀行印鑑卡及傳票資料影本)上述資料之印鑑是否為你所有 ?是否由你簽名? 答:印鑑是我所有無誤,開戶之印鑑卡簽名是我親自簽名無誤,至於「存款憑 條」(五,五九三,四八八元)及「取款憑條」(四,一九三,四八八元 )上的簽名都不是我所簽,而印章在該期間是我借給林雯華使用的。 問:林雯華向你借帳戶使用?是否有給你好處? 答:林雯華僅在來我家拿帳戶資料及再至我家還我帳戶資料時,各帶了一盒水 果送我,其他沒有任何好處。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七一之一頁至一七三頁)。 證人李垂倫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曾於年間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開立交易帳戶,並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開立帳戶,透過營業員林雯華下單,將存摺、印章均交給林雯華保管;且曾 利用上開帳戶買賣股票一次。 ⒉其不識林建銘,未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也 不知前開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之帳戶於⒒⒔被匯入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十 元;前開帳戶可能遭人冒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及現職、經濟狀況? 答:我畢業於逢甲大學電機系,曾任電腦公司分公司主管及人壽保險業,現任 職於宏利人壽保險公司資深壽險顧問,妻子林如萍,亦在宏利人壽任職, 夫妻合計月收入薪資新台幣(下同)六萬餘元。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在哪幾家券商開立交易帳戶?投資 額度若干?由何人選股下單?經由何營業員? 答:是的,我曾於八十六年間涉足股票市場,且於八十六年五月廿日於永興證 券大墩分公司開立交易帳戶,以我之薪資及儲蓄投資買賣股票,每筆最多 不超過十幾萬元,屬散戶性質,每次下單均透過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 員林雯華進行買賣交割事宜。 問:你有無於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開立014587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立詳 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保管、持有?詳細收支 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是的,我確曾於八十六年五月間,因要投資買賣股票,而親自前往玉山銀 行大墩分行開立014587號之帳戶,該帳戶開立後之存摺、印鑑皆交 由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林雯華保管,我記得曾有利用該帳戶打電話 給林女買賣過一次股票,之後就沒有再過問,因此不清楚其收支狀況,亦 從未借人使用該帳戶進出任何資金。 問:你與林建銘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如何? 答:我不認識林建銘。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180張?融資股款四,三三五,三一0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未曾在87‧11‧10融資購買前述順大裕之股票。 問:經查前揭014587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四,三三五,三一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 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份,你如何解釋? 答:我不認識林建銘,也不知有前述款項之進入與匯出,我的帳戶可能被人冒 用。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18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五,五九三,四八八 元存入014587帳號,同日即提領現金一,四00,000元,事後 於87‧11‧30提領現金一九三,四八八元係何人提領?另於87‧ 11‧30提領餘款四,000,000元轉由鄭阿妙、方寶愛、李麗茹 等匯至華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清楚? 答:我對該等順大裕180張股票之買賣完全不知,亦不認識鄭阿妙、方寶愛 、李麗茹等人。 問:(提示:玉山商銀開戶資料)此是否為你親自簽名及印鑑?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開戶資料為我所親自辦理,但該印鑑我後來交 給林雯華保管,以至前述順大裕180張股票買賣之往來資金(87‧1 1‧26存款憑條、87‧11‧30取款憑條)之戶名簽名並非我所簽 ,但印章無誤,顯示有人利用我的印鑑,冒簽我的名字,使用該帳戶進出 資金。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玉山商銀014587,87‧11‧30之存款 、取款憑條)此憑條之簽名及印鑑是否為你所有? 答:(經詳視後作答)此憑條上之簽名非我所簽,但印鑑章是我的無誤。 問:有無補充意見?林雯華保管你的存摺及印鑑並盗用,有無給你任何好處? 答:我對前述帳戶內,有順大裕股票180張之進出,全然不知,至於林雯華 利用我帳戶進出,亦從未經過本人同意,且亦未曾收受任何代價。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三0一頁至三0三頁反面)。 證人黃趙素英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林雯華向其借用戶頭,其因而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 戶,將存摺、印鑑章交給林雯華,對於該帳戶之收支情形,並不清楚。 ⒉其不識林建銘,無金錢往來,未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 大裕股票一八0張,亦不知交割股款之資金來源。對於上述股票賣出後之資 金流向,毫無所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十多年前曾經在市場賣東西,現在則住在女兒家幫忙帶小孩,經濟來源為 兒子及女兒。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已經十多年未玩股票了。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15600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 ?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因為朋友林雯華問我有無玩股票,我說沒有,於是他向我借戶頭,我答應 後即前往開戶。存摺、印鑑(章)皆放在他那邊。收、支往來我皆不清楚 。林雯華是否還有借予其他人,我並不清楚。 問:你與林建銘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如何? 答:我不認識林建銘,故無金錢往來。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一八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四、三三五、三一0元,資金來 源為何? 答:我不知情。 問:經查前揭015600號帳戶於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匯入四 、三三五、三一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 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並不知情。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一八0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股票交割款五、五 三一、七五六元存入015600帳號,同日即提領現金一、四00、0 00元,事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提領現金一三一、七五六元係何人 提領?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提領餘款四、000、000元轉由鄭 阿妙、方寶愛、李麗茹等匯至華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 清楚? 答: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這些傳票,你是否有印象? 答:沒有印象。 問:你借他戶頭是否另有代價?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戶頭借他以後,所有事情我皆不知情。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三頁至五頁)。 證人謝琬菁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至年間曾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擔任營業員,為便於辦理上市股票 抽籤手續,曾委請其祖母謝林悶及親戚童文輝先後於、年間在玉山銀行 大墩分行開戶供其使用;至年6、7月間,因同事林雯華借用,將其等之 存摺、印章文給林雯華使用。 ⒉其知林建銘為林雯華之家人,但平常並無業務上或金錢借貸往來。其完全不 清楚⒒⒑童文輝與謝林悶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以融資買進方式買入順大 裕股票各一八0張。亦不知上述股票賣出後,被領現或轉購光華債券基金, 此均由林雯華說明。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日前來本站所為何事? 答:我今天到貴站係因我曾使用祖母謝林悶及親戚童文輝之股票交易帳戶部分 提出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大學畢業後即進入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墩分公司服務,擔任營業員迄八十七年十月卅一日離職,八十九年二月 廿一日考進三信商銀,目前於文心分行擔任櫃員職務。 問:請詳述謝林悶及童文輝股票交易帳戶開立經過? 答:我於任職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期間,為便於辦理上市股票抽籤手續 ,爰先後委請袓母謝林悶及親戚童文輝於86‧11‧20及87‧2‧ 9至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第0二五八四七號,與0二二八七二號帳 戶,該二帳戶事後均由我本人在使用,相關存摺與印章均委由保管。期間 若有抽中股票則有關交割繳款均是我個人在處理,故帳戶內之款項進出我 很清楚,直至八十七年六、七月間謝林悶及童文輝之前揭第0二二八七二 號及第0二五八四七號帳戶,因同事林雯華需要借用購買順大裕股票時, 我乃將相關存摺及印章交給林女使用。 問:你與林建銘是否認識?平常有無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答:我僅知道林建銘是林雯華家人,我與他平常並無業務上或金錢借貸往來。 問:經查87‧11‧10童文輝與謝林悶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以融資買進 方式計買入順大裕股票各一八0張,金額:四,三三五,三一0元,及一 八0張,金額:四,三三五,三一0元,其詳細買進狀況及資金來源你是 否清楚? 答:我完全不清楚,且資金來源我不瞭解需由林雯華說明。 問:經查前揭以童文輝及謝林悶所掛單買進之順大裕股票共三六0張,同時於 87‧11‧24掛單賣出,87‧11‧26股票出售價款五,五0四 ,三三九元二筆分別存入玉山商銀大墩分行第0二五八四七號及第0二二 八七二號帳戶,又87‧11‧30前述二筆款項,均自帳戶提領分別以 領現或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之詳情,你是否清楚? 答:我完全不清楚,需由林雯華說明。 問:林雯華所向你借用之謝林悶及童文輝帳戶,事後有無將存摺、印章交還給 你? 答:有的,童文輝帳戶大概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後未再有交易往來,當時林 雯華即交還存摺及印章,另謝林悶戶頭內,因林女尚有以林俊言名義買進 之集保股票,迄八十七年十二月底結清後,才將存摺及印章交還給我。 問:你提供童文輝及謝林悶之帳戶借予林雯華使用有無從中獲取任何好處? 答:完全沒有。 問:(提示:童文輝及謝林悶之玉山商銀大墩分行第0二五八四七號、第0二 二八七二號帳戶相關取款憑條及交易明細影本資料各乙份)對於該二帳戶 取款傳票及帳戶進出你是否清楚?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完全不清楚,因印章、存摺均由林雯華保有,故提領 及帳戶進出,林女較清楚。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三宗第九十頁至九十二頁)。 證人林淑惠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有於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戶,供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投資買賣股票之用 ,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均由其本人保管,並透過林雯華下單買賣股票。 ⒉其不識林建銘,與之亦無業務上或金錢借資往來關係。林雯華因下單錯誤, 而於⒒⒑以其帳戶融資買進一八0張順大裕股票。由於林雯華不願向癸○ ○○交易所辦理錯帳處理,至後來該一八0張順大裕股票賣出時,林雯華便 要求其蓋章,使林雯華得以提款,故有關該筆一八0張交易狀況及資金來源 ,其完全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任職於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管理師,主要經濟來源係 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四萬元及其他理財收入。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投資買賣?計於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 帳戶? 答:我平常有從事上市、上櫃股票之投資,分別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群益 證券忠明南路分公司,元富證券新竹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問:平常買賣股票是否均由你本人選股下單交易? 答:大部分均由我本人實際選股下單,偶有參考營業員建議下單。 問:你於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是否開立有00九一五二號帳戶使用?平常印 鑑、存摺是否由你本人持有保管中?帳戶內收、支往來狀況是否清楚? 答:玉山商銀大墩分行00九一五二號帳戶,確係我本人開立作為,我本人在 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投資買賣股票之交易劃撥款項帳戶,該戶頭存摺及印 鑑章,均由我本人保管中,帳戶內收支及資金往來狀況我都清楚。 問:你於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有關投資買賣股票下單交易均由那位營業員負責 ? 答:我均委由營業員林雯華負責。 問:你與林建銘間係何關係?平常有無業務金錢往來? 答:我完全不認識林建銘其人且無業務上或金錢借資往來關係。 問:經查87‧11‧10你前揭玉山商銀大墩分行00九一五二號帳戶,有 筆買進順大裕股票一八0張,融資款項計四,三三五,三0九元,其資金 係來自於林建銘自玉山商銀大墩分行帳戶所匯進,你作何說明? 答:該筆交易純係營業員林雯華因忙亂中有錯,後誤下單至我00九一五二號 帳戶所致,其因不願向癸○○○交易所辦理錯帳處理至將來該一八0張順 大裕股票賣出時,乃要求我蓋章讓其提款,故有關該筆一八0張交易狀況 及資金來源,我完全不清楚。 問:前揭林建銘於87‧11‧13匯入你前揭00九一五二號帳戶資金四, 三三五,三0九元其資金係來自於87‧11‧13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 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資金,你是否清楚? 答:我完全不清楚。 問:經查前揭87‧11‧10所買進之順大裕股票一八0張,於87‧11 ‧24賣出,股票交割款於87‧11‧26存入你前揭00九一五二號 帳戶事後87‧11‧30提領現金五0四,三三八及五,000,00 0元轉存華信商銀台北分行由鄭阿妙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需由林雯華說明資金提領流向。 問:(提示:玉山商銀大墩分行第00九一五二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8 7‧11‧26傳票影本二張),請詳視該開戶資料及傳票是否均為你本 人親填? 答:(經詳視後作答)第00九一五二號帳戶開戶資料是我本人親填,另87 ‧11‧26取款條係林雯華填妥數目後,由我蓋章,其方能自我帳戶取 款。 問:你於玉山商銀大墩分行之00九一五二號帳戶,有無借予他人使用? 答:完全沒有。 問:有無補充? 答:我願提供林雯華錯帳後,與我本人之協議書供參考。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二四頁至一二六頁)。 證人趙桂花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從未到銀行開戶,惟其女兒林杏珍曾持其身分證及印章去開戶,但林杏珍 並無告知開立那些帳戶,作何用途。且存摺、印鑑章均由林杏珍保管、使用 用,其不清楚使用之情形,亦不知林杏珍有無提供他人使用。 ⒉其無於⒒⒑在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買進一八0張順大裕股票,亦不識林 建銘,何以⒒⒔林建銘之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戶轉帳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 百一十元至其帳戶交割上述購買之股票,其不明瞭,應問林杏珍。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我不知道情形,要問我女兒林杏珍。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結婚後一直從事家管業務,未從事任何行業。經濟來源均為我兒子供給, 每月我兒子給我新台幣(下同)六千元。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沒有。但我女兒林杏珍曾要我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其買賣股票之用,至 於她有在那些券商開立那些股票交易帳戶,我不清楚,要問我女兒林杏珍 。 問:妳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9608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妳本人所保管、持有?詳 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從未到銀行開戶,但我女兒曾向我拿身分證及印章去開戶,開立那些戶 頭,我均不知道。我女兒替我開立帳戶後也沒告訴我開立那些帳戶,作何 用途,存摺、印鑑均由我女兒林杏珍保管,使用。收、支往來我亦不清楚 ,至於我的帳戶是否有無由我女兒提供他人使用,我不清楚。 問:(提示: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存款戶約定書)該資料中之簽名筆跡,是 否妳本人所簽署?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筆跡非我本人簽署,我亦未到該銀行開立該帳戶。 問:你是否認識林建銘? 答:不認識。 問:87‧11‧10妳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買進「順大裕」股票18 0張? 答:沒有。 問:經查前揭009608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 資有限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 答:我不知道情形,要問我女兒林杏珍。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18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五百五十九萬三千四 百八十八元存入009608帳號,同日即提領現金一百四十萬元,事後 於87‧11‧30提領現金一十九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元係何人提領?另 於87‧11‧30提領餘款四百萬元轉由鄭阿妙、方寶愛、李麗茹等匯 至華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妳是否清楚? 答:我均不清楚,詳情要問我女兒林杏珍。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該資料金額提領、匯兌狀況,你是否清楚?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不清楚,要問我女兒林杏珍才知道。 問:妳提供戶頭給妳女兒,妳女兒林杏珍再提供給他人使用,有無代價? 答:我沒有拿到任何代價。至於我女兒有無獲得好處,我不知道。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一五頁至一一七頁反面)。 證人林杏珍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因林雯華洽借,而將本人及母趙桂花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及玉山銀行大 墩分行之帳戶,提供給林雯華買賣股票。 ⒉其不識林建銘,從未買賣順大裕股票,其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之帳戶於⒒ ⒑融資買進之順大裕股票,乃林雯華借用其帳戶所為,其事後刷登存摺時, 始知此事。 ⒊其不知前述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之資金,來自知慶公司向壬○○○貸款之十 五億元,不知該筆資金於⒒⒔由林建銘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之帳戶匯入;對 於前述股票復於⒒賣出後之得款去向、用途亦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下同)79年自海洋大學航管系畢業,先後在太古企業、昇訊 電腦公司上班,88年12月進入精國資訊公司擔任祕書工作迄今,84 年與蔡能豪結婚,其在新竹德信船務公司上班,家境小康。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於78、79年間即先後在永興、太平洋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戶,從事 股票買賣,均係20~30萬元左右之小額投資,平常均係由我本人選股 下單,後因與永興證券營業員林雯華熟稔,在對方要求下即應允將我及我 母親(趙桂花)之帳戶借予林雯華使用方便林女買賣股票。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0025號存款帳戶?開立經過 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支往 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於永興證券開戶時,即在其配合之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00 25帳號,以方便取款,扣繳手續費等,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大部分係 由我本人保管,有時為方便即寄放於前述永興證券營業員林雯華處,林雯 華亦借我該帳戶買賣股票。 問:你與林建銘間究係何種關係?金錢往來關係如何? 答:我並不認識林建銘。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3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七二二,五六五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從未買賣順大裕股票,該筆交易係林雯華借我戶頭所從事的融資買進順 大裕股票,我係事後刷登存摺時始得知。 問:經查前揭000025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七二二,五六五00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 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15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清楚,該帳戶我借予林雯華使用,詳細情形要問林雯華才知道。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3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九三二,000元存入 000025帳號,於同日提領現金九三二,二一三元係何人提領?資金 用途是否清楚? 答:該筆交易均係林雯華買賣提領,資金用途我不清楚。問:(提示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戶名:林杏珍開戶資料影本,取款憑條等) 前述開戶,取款憑條等資料,是否均由你本人申辦?答:(經詳視後作答)該開戶資料確係我本人親自申請辦理,另取款憑條則由 我先行蓋妥印鑑章置放林雯華處,由林女自行運用。問:林雯華借你帳戶買賣股票,是否支付你任何代價。 答:因與林雯華熟識,交情不錯,我並未收取任何代價。問:你母親趙桂花於玉山商銀大墩分行帳戶是何人開立?交何人使用? 答:我母親趙桂花在玉山商銀的帳戶係由我為其開立,後亦借予永興證券林雯 華使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四六頁至二四八頁)。證人林雯菁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姊林雯華曾於年間,商借以其名義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戶使用,其不 知林雯華有無再借給他人使用及帳戶資金進出之情形。⒉其已多年未投資股票,何人以其名義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 進一八0張順大裕股票,及資金來源,均不明瞭。 ⒊其與弟弟林建銘平常無金錢往來,前述購買順大裕股票之資金何以於⒒⒔ 由林建銘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之帳戶匯入,及⒒賣出前述股票後得款之去 向,均應問林雯華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曾在私人公司擔任電腦操作員,現無業,由家裡提供經濟。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在民國(下同)七十八年及七十九年曾從事股票買賣,後來有斷續有買 賣,惟在最近(八十二年以後)即未再從事股票買賣。 問:你有無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3765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立詳 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姊姊林雯華於八十六年間,因渠係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擔任營業員, 需要有玉山銀行的存款戶來使用,所以我姊姊林雯華跟我商談以我的名義 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3765的帳戶,供其使用,至於我姊姊是 否再將該帳戶借給別人使用我則不清楚,而該帳戶資金的進出情形我亦不 清楚。而該帳戶的存摺、印鑑章平常都放在家裡由我母親保管。 問:你與林建銘係何種關係?平常有無資金上的往來? 答:林建銘是我的親弟弟,目前在台新銀行任職,我與林建銘平常並未有金錢 往來。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一百八十張?融資股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一 十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因我已多年未買賣股票,係何人以我名義買進該筆一百八十張「順大裕」 股票,及資金來源為何我也不清楚。 問:經查前揭003765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林建銘自玉山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 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因該帳戶實際係由我姊姊林雯華在使用,因此我並不清楚該帳戶資金出入 情形,所以要問我姊姊林雯華才會清楚。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一百八十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股票交割款五百 五十九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元存入003765帳戶,同日即提領現金一百 四十萬元,事後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提領現金十九萬三千四百八十 八元係何人提領?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提領餘款四百萬元轉匯至華 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清楚? 答:如前述該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應該問我姊姊林雯華較清楚。 問:(提示003765帳戶資金出入傳票資料影本乙份)是否即為該帳戶在 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資金出入情形? 答:(經檢視後作答)該份傳票資料,確係003765帳戶資金出入的資料 。 問:你提供帳戶供你姊姊林雯華使用,是否有獲得任何報酬?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說是屬實?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六四頁至一六五頁反面)。 證人朱淑霈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平常並無投資上巿、上櫃股票。但因友人玉佩玉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擔 任營業員,為幫忙王佩玉之開戶業績,故其在該公司開立證券戶,並在玉山 銀行大墩分行開立存款帳戶,開戶後之存摺、印章均交給王佩玉保管。 ⒉其未曾投資過順大裕股票,無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 裕股票八0張;亦不識林建銘,無金錢往來,不知上述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之資金來源。惟王佩玉曾向其提及該公司經理林雯華擬使用其帳戶,其當時 不置可否,王佩玉事後亦未說明如何使用,至當天接受調查員訊問時,才知 其帳戶遭人使用買進順大裕股票。 ⒊其完全不知前述買進之股票於⒒賣出後交割款之流向。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是台中商專二專部畢業,逢甲大學肄業,曾在逢甲大學電腦中心任職, 目前在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部擔任職員。經濟來源:薪資所得。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沒有。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28896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情形為何?該帳戶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 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有的。因我朋友在台中市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坦任營業員-我朋友姓名為 :王佩玉,因王佩玉需要客戶開戶業績,我基於捧場理由,我在永興證券 大墩分公司開立證券戶,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28896號存 款戶,當時我將身份證、印章交給王佩玉由王佩玉代為辦理開戶所有手續 (含開戶資料之填寫)開戶後,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由王佩玉保管持有 ,我未曾使用過該帳戶-唯我先生楊名,曾使用過該帳戶買過幾張股票, 但次數不多。我未將該帳戶借予他人使用。 問:你與林建銘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不認識林建銘,亦無金錢往來。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8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1,926,840元,資金來源為 何? 答:沒有。我未曾買過「順大裕」股票,我亦不知道資金來源為何。我記得王 佩玉曾向我提過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經理林雯華要使用我帳戶(未說明用 途),我因未使用該帳戶買過股票,我當時不置可否,王佩玉事後亦未說 明如何使用,直至今日貴站人員說明,我才知道我的帳戶遭人使用買進「 順大裕」股票。 問:經查前揭028896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1,926,84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 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知道。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一八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0000000元存入0288 96帳號,事後於87‧11‧30提款0000000元,係何人提領 ?另於87‧11‧30提領餘款0000000元轉由鄭阿妙等匯至華 信商銀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你是否清楚? 答:我完全不知情。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提示之取款條,開戶等資料是否為你所填寫?是否 知情? 答:(經詳視后作答)提示之取款條、開戶資料均非我所填寫,交易、往來情 形我完全不知情。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九三頁至二九四頁反面)。 證人王佩玉於⒋⒚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為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之營業員,林建銘、鄭振雨、陳洽雄、竇蓉芳、朱 昭仁、楊素嘉、鄭炳儒、李垂倫、黃趙素英、趙桂花、林雯菁、方志鎰、李 麗茹、林杏珍、方寶愛、鄭阿妙等人乃該公司另一名營業員林雯華之客戶, 與其完全無業務往來或金錢借貸關係。 ⒉⒒、其所以提領林建銘等人之股票交割款,乃因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 事先已聯繫林雯華欲提領上述交割款,適林雯華另有他事,委其代辦,其因 曾受林雯華之幫助,故持林雯華所開妥、已蓋用印鑑章之林建銘等客戶在玉 山銀行大墩分行個別帳戶之取款條,與二、三名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至銀行 提領現金,並於清點後即交給該財務處人員帶回。 ⒊其當初僅單純幫林雯華至銀行領現而已,對其他情況一概不知。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自民國七十八年即進入龍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於八十一、二年間 該證券公司經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我仍繼續在永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稱:永興證券)任職,八十六年間大墩分公司成立後,我即 派至分公司任營業員迄今。 問:你與林建銘、鄭振雨、陳洽雄、竇蓉芳、朱昭仁、楊素嘉、鄭炳儒、李垂 倫、黃趙素英、趙桂花、林雯菁、方志鎰、李麗茹、林杏珍、方寶愛、鄭 阿妙等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客戶,有無業務上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答:我與林建銘等十六位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股票投資客戶間完全無業務往來 或金錢借貸關係,彼等係本公司另一營業員林雯華之客戶。 問:經查前揭林建銘等十六位客戶於87‧11‧26及87‧11‧30彼 等股票交割款帳戶內款項均由你以提領現款方式提出係何原因?其款項流 向為何? 答:87‧11‧26及87‧11‧30二次提領前揭林建銘等16位客戶 股款之經過係廣三企業團財務處人員事先曾與林雯華聯絡要提款,當時因 林小姐另忙於其他事情,乃拜託我代為跑銀行,以往若我忙碌時,林小姐 亦會幫我,我於是持有林雯華已開妥並蓋印之林建銘等客戶在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個別帳戶之取款條,夥同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人員二、三人( 詳細名字我記不得)至銀行依存摺內及取款條所載數目,提領現金,隨後 經清點後即交給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人員携回其公司。 問:你於87‧11‧26及87‧11‧30二次以林建銘等十六位客戶名 義在玉山商銀大墩分行提領現金若干? 答:我不記得詳細數目,印象中領很多錢。 問:以往你曾否替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提領鉅額現款? 答:沒有。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87‧11‧24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該集團所使用之 人頭帳戶(指銀行帳戶)均先後遭司法單位扣押,為何你及林雯華尚於8 7‧11‧26及87‧11‧30分別代廣三企業集團財務人員提領鉅 額現款? 答:我僅單純幫林雯華至銀行領現而已,其他情況我一概不知情。 問:(提示林建銘等十六名提現明細表乙份)請你詳細核對是否即為87‧1 1‧26及87‧11‧30提領現金交付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人員之款 項? 答:(經詳視後作答)經我核對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資金圖有關王佩玉提領現款 部分,與貴站所提示之林建銘等十六名提現明細表是相符的,金額統計為 新台幣二六,0一六,000元。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第十五宗第十四頁至十五頁反 面)。 證人方志鎰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⒈其原在永興證券總公司投資股票,透過營業員林雯華下單。年初林雯華調 往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因林雯華之要求,遂於同年二月間在玉山銀行大墩 分行開立存款帳戶,作為股票買賣交割之用。年月間林雯華知悉其調往 北部工作,乃借用其帳戶作為融資人頭戶使用,至年3月右右,其方取回 存摺、印章,對其帳戶於上述期間之收、支往來金額等,均不清楚。 ⒉其未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一八0張;不識林 建銘,無金錢往來;不知於⒒⒔林建銘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戶匯入其帳戶 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元一事;對於上述股票賣出後資金流向,亦不明 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曾任台北市台灣太陽誘電公司機械維護員、光寶電子研發部設計師、七十 八年與朋友合資設立「億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東及設計師業務 代表迄今。經濟來源主要係我投資億立自動化公司薪資所得及資本利得。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投資金額若干?計於那幾家券商 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是否均由本人選股下單?營業員為何? 答:我平常約有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資金買賣股票,計有在台中市永興證 券總公司,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及台北縣大昌證券樹林分公司開立股票交 易帳戶,平常均由本人親自選股下單。營業員為永興證券之林雯華及大昌 證券之廖小姐(名不詳)。目前我均在台北大昌證券樹林分公司買賣股票 。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4187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 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原於永興證券總公司買賣股票,當時營業員林雯華轉調永興證券大墩分 公司擔任營業員86年初林雯華要求我轉往大墩分公司買賣股票,我遂於 八十六年二月中旬至玉山商銀大墩分行開立004187號存款帳戶,作 為股票買賣交割帳戶,開立帳戶後均由我本人選股下單及保管存摺、印鑑 章等。八十六年十月左右林雯華知道我調往北部工作該帳戶已無使用,乃 向我表示,要借用該帳戶作為融資人頭戶使用,因為我與林雯華相識已五 、六年,因此同意將該帳戶借予林雯華使用,該帳戶存摺、印鑑章亦交由 林女保管,直到八十八年三月左右,我才將該存摺、印鑑章取回自己保管 ,並不再將該帳戶借予林女。因此該帳戶中八十六年十月以後之收、支往 來金額項目,我均不清楚。 問:你與林建銘是否認識?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不認識林建銘該人,亦無金錢往來情事。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180張?融資股款計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未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買進「順大裕」股票180張。因為該帳戶我 係借予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林雯華使用因此相關狀況及融資股款資 金來源等均需由林雯華解釋。 問:經查前揭004187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林建銘自玉山商 業銀行大墩分行匯入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 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 答:我不清楚,要問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林雯華。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100張,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股票交割款二百三十六萬九 千五百二十五元存入004187帳號,於同日該款又轉至葉文珍上海商 銀中港分行帳戶內,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因該時間,我之帳戶借予林雯華使用。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八0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股票交割款二百四十 八萬五千八百九十九元存入004187帳號於同日提領現金一百四十萬 元係何人提領?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0日提領餘款一百零八萬五千八百 九十九元以現金提領方式提領,究係何人所提領?資金用途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該款項係由何人提領,亦不知道資金用途。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該資料中之開立帳立及提款簽名是否均你本人親簽 署?股票買賣狀況你是否事先知悉? 答:(經詳視後作答)玉山銀行大墩分行我所屬之帳戶係由我親自簽名開戶無 訛,但提領款項時取款條簽名,並非我之字跡。另外該帳戶股票交易情形 ,林雯華事情均未告訴我買賣狀況,我也沒有要求她要告訴我。 問:你提供你本人之股票交易帳戶供林雯華使用,有無代價? 答:沒有代價。 問:有無補充?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七一頁至七三頁反面)。證人方寶愛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⒈其數年前曾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及玉山銀行大墩分行開戶買賣股票,林雯 華與其熟識,見其帳戶後來久未使用,而向其借用,其因此將存摺、印章交 給林雯華使用至今。 ⒉其並無購買順大裕股票,關於⒒⒑其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帳戶有無融資買 進一八0張順大裕股票、資金來源,及後來賣出股票之資金流向,因當時該 帳戶存摺、印章均借給林雯華使用,應問林雯華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願否接受本(調查)局人員訪談查證? 答:願意。 問:你的經歷及現職?家庭狀況?經濟來源? 答:我曾任台中市歐美乾洗店實際負責人,於88年12月轉至珍光采印刷便 利店擔任總務迄今。夫:廖建都,現任寶來證券西台中營業員,育一子一 女,均就學中。家庭收入靠薪水維生,我月入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我 先生月入五萬元。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多年前即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因資本不多,進出不大,後來因 經營洗衣店即未再進出,因與營業員林雯華熟識,林雯華看我戶頭久未使 用,要求我借他使用,我即未再從事股票買賣投資。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3434號存款帳戶?其詳情為 何? 答:有的。我是八六年初,為了從事股票投資,配合永興證券,在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開立003434號存款帳戶,由我親自辦理對保,開戶手續 ,該帳戶之存摺、印章原是由我保管使用,所買賣股票不多,金額亦不大 ,於八六年底、八七年初,我因未再使用,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 林雯華之要求下,我將該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給林雯華使用迄今。 問:你與林建銘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為何? 答:我與林建銘並不認識,亦無金錢往來。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180張,融資股款計四,三三五,三一0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不清楚,當時我該帳戶存摺、印章均是借給林雯華使用,我並未購買「 順大裕」股票,詳情要問林雯華較清楚。 問:經查前揭003434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四,三三五,三一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 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清楚。要問林雯華較清楚。 問:87‧11‧20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大裕 」股票八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二,四八五,八九九元存入 003434帳號於同日提領現金一,四00,000元係何人提領?另 於87‧11‧30提領餘款一,0八五,八九九元以現金提領方式提領 ,究係何人所提領?資金用途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要問林雯華較清楚。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乙份)該些資料內容為何?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帳戶是我開立無誤,其交易往來要問林雯華較清楚, 並非我使用。 問:你提供前揭帳戶供林雯華使用,其代價若干? 答:沒有。我是以朋友關係借其使用,未收任何代價。 問:有何補充?是否實在? 答:我是89年元月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之另一帳戶被查封曾問林雯華,林女告 訴我出了一點問題,才知此事,以上所述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 一九八頁至一九九頁反面)。 證人李麗茹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數年前其同學林靜芳陪同其至玉山銀行大墩分行、永興證券公司開戶,開戶 後之存摺、印鑑章隨即交由林靜芳之妹林雯華所保管、持有,此後該帳戶之 詳細收、支往來情形,均不清楚。 ⒉其並無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一八0張順大裕股票,應係 林雯華所為。而林建銘為其同學林靜芳之弟,平常即熟識,但無金錢往來, 其不知前開帳戶何以於⒒⒔由林建銘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匯入知慶公司向壬 ○○○貸款之部分資金,對於上述股票陸續於⒒⒛、賣出後之資金流向 ,亦無所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曾於泛達利公司擔任管理幹部,現任立互實業有限公司會計。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無,我雖曾於五、六年前在台中市永興證券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惟即 交由該公司營業員林雯華使用,本人未曾實際選股下單。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市大墩分行開立001746號存款帳戶?該 帳戶開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 有?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該玉山銀行001746存款帳戶確係本人所有,約五、六年前(詳細日 期已忘記)我的高職同學林靜芳,載我至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市大墩分行開 立存款帳戶,及至台中市永興證券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該帳戶之存摺 、印鑑章隨即交由林靜芳之妹林雯華所保管、持有,此後該帳戶之詳細收 、支往來情形均不清楚。 問:你與林建銘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關係往來如何? 答:林建銘為我同學林靜芳的弟弟,平常即熟識,惟並無金錢往來。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一八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四、三三五、三一0元,資金來源 為何? 答:我本人並未買進上述「順大裕」股票,研判應係林雯華所為。 問:經查前揭001746號帳戶於87‧11‧13由林建銘自玉山商業銀 行大墩分行匯入四、三三五、三一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 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均不知道。 問:87‧11‧20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大裕 」股票一00張,87‧11‧20股票交割二、三六三、八三四元存入 001746帳號,於同日該筆款項又轉至葉文珍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 內你是否清楚?答:我均不清楚。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八0張,股票交割款二、四八六、一0四元存入001746 帳號,於同日提領現金一、四00、000元係何人提領?另於87‧1 1‧30提領餘款一、0八六、一0四元現金,究係何人所提領?資金用 途是否清楚? 答:我均不知道。 問:(提示玉山商業銀行取、存款傳票、開戶、及股票買賣資料影本),請問 你是否知情? 答:提示之玉山商業銀行開戶資料確係本人字跡,惟取、存款憑條及股票買賣 等均非我所為。 問:你提供前述帳戶給林雯華使用,有無任何代價或好處?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三十頁至三二頁)。 證人鄭阿妙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林雯華之親姊為其媳婦,有姻親關係,其曾託林雯華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存 摺、印章均交由林雯華保管。 ⒉其與林雯華、林建銘均無金錢來往,⒒其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帳戶賣出 順大裕股票之資金流向,其完全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我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係國小畢業,曾從事雜役工、水電工等工作退休已有五、六年,目前並 無工作,在家照顧孫子,育有二男四女,皆已長大成人。兒女皆有固定工 作,家裡經濟皆由兒女負責。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是個鄉下人,對於股票投資之事完全不懂,祇是之前我大兒子鄭振雨說 要小額投資股票,我便允諾並連絡我的親戚林雯華至我家開立帳戶,之後 我僅一次託林雯華買一次小額股票,至於林雯華幫我買何股,我完全不知 道,也忘記花費多少買股金額,除了託林雯華開立此次股票交易帳戶外, 並無在其他地方再開立帳戶。 問:你有無在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001604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 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僅於前述託林雯華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至於林雯華在何家證券公司上班 ,或當時係在何家銀行、何家證券公司開立帳戶、帳戶號碼多少,這要問 林雯華,我完全不清楚,而開戶後,所有存摺、印鑑章亦皆交由林雯華保 管。 問:你與林雯華、林建銘間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如何? 答:林雯華的親姊姊嫁給我兒子,林雯華與我係姻親關係,至於林建銘係林雯 華的親弟弟亦是姻親,我與上述該二人皆無金錢往來。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五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一,四二八,二七0元 存入000025帳號,於同日提領現金九三二,000元係何人提領? 資金用途是否清楚?答:上述之事,我完全不知道。問:經查你於87‧11‧30自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辦理匯款二八,00 0,000元至華信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事後於87‧ 12‧04出售提款一五,000,000元,87‧12‧12出售提 款一三,0三八,000元,該二筆款項究是否為你所洽提?資金流向為 何? 答:上述之事,我完全不知道。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上述之資料是否由你親自簽名認證? 答:(經詳視後回答),除印鑑卡、存款戶約定書係由我本人親自簽名外,其 餘取款憑條上「壹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元正」等字樣及該筆金額用途 為何,交易明細表上的一切交易情形,我完全不知道。 問:你的股票交易帳戶,供他人使用,是否有索取代價?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三七頁至二三九頁)。證人蔡明章於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與Y○○不熟識,於廣三集團⒒發生順大裕股票巨額違約交割後,並 無提供相關金融行庫帳戶給該集團或Y○○之親友,作為資金存提或轉匯款 使用。 ⒉其於年間曾在大姊r○○之協助下,在台中縣大里巿「帝國大廈」購屋, 並在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辦理貸款,為便於繳納房貸利息,遂在該行開立 帳戶,且將存摺、鑑章均交由r○○保管,由她按月代繳利息至今。至於詳 細收支往來情形,並不清楚,亦無借給他人使用。 ⒊關於前述其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自⒒⒔至⒌⒛有相當多筆資金匯入後 ,再以轉帳、領現方式將資金轉出,其間存、提交易狀況及資金流向,其均 不清楚,應問r○○。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曾從事模板工,目前無固定工作,以打零工維生,經濟來源除打工收入, 並向我妹妹蔡美蘭及友人借錢度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是何關係?平常業務上或金錢上往來情形為何? 答:我與廣三企業集團並無任何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雖曾於廣三 崇光百貨公司遇見我姊夫Z○○及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但與Y○○ 並不熟識。 問:廣三企業集團曾於87‧11‧24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該集團所使用 之公司法人或員工人頭帳戶相繼被司法單位查扣後,你有無提供相關金融 行庫帳戶予其集團或Y○○親友使用,作為其資金存、提或轉匯款? 答:沒有。 問:你有無在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戶名:蔡明章)?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支 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有的,我於八十五年間在大姊r○○協助下,承購位於台中縣大里市帝國 大廈乙間房屋,並在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辦理貨款,為便於繳納房貸利 息,因此就在該行開立前述帳戶,且將存摺、鑑章均交由r○○保管,由 她按月代繳利息迄今。至於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我並不清楚,亦未借予他人 使用。 問:(提示: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蔡明章)帳戶交易明細乙份)經查自87‧11‧13至 88‧5‧20有相當多筆資金匯入後,再以轉帳、領現方式將資金轉出 ,其間存、提交易狀況,作何解釋?事後資金流向為何? 答:(詳視後作答)是的,前述帳戶係作為支付房貸之用,至於為何前述期間 有多筆鉅額款項匯入及其資金流向,我並不清楚,詳細情形要問r○○才 瞭解。 問:提供帳戶有無獲取相對好處?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五宗第十七頁至十九頁)。 證人沈瑞鳳於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本人與夫即瑜昌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京莒,和被告Y○○或廣三集團 間從無財務或業務上往來,亦從無親戚或僱傭關係。 ⒉⒓至⒈月間,Y○○之五嫂r○○曾向其洽借瑜昌營造公司在台中巿 四信之帳戶使用,r○○因係其學妹,又有二十年交情,因此同意借給r○ ○使用,至⒈月間瑜昌營造公司需要使用該帳戶,才向r○○取回。此事 其於事後曾告知陳京莒。 ⒊其復曾因受r○○之託,於⒓在美國銀行台中分行開立外幣活存帳戶, 並在同行開立新台幣活存帳戶,均供r○○使用。開戶後所有存摺、印章即 交給給r○○保管,迄未取回。關於上述帳戶資金交易往來情形,其均不清 楚。 ⒋關於前述其外幣帳戶於⒓匯入美金二百萬元,事後於⒓結售美金四 十八萬九千元(折合新台幣為一千五百七十四萬九百一十元),於⒓結 售美金四十九萬八千元(折合新台幣為一千六百三十萬六百二十元),而存 入其前述新台幣活存帳戶,同日轉匯三千一百萬元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在上 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帳戶乙事,其不知何人授意、用途為何,應問r○○。 ⒌另其前述外幣帳戶於⒈⒌結售美金四十九萬九千元(折合新台幣一千六百 零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元,存入前述新台幣活存帳戶後,提出九百五十萬元; ⒈⒎再結售美金四十九萬八千元(折合新台幣一千六百萬三千七百二十八 元,即轉匯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廣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係何人 授意及處理,其亦不清楚,應問r○○。 ⒍r○○於年4、5月間曾向其表示將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擬借其名義 擔任股東,其遂將身分證影本交給r○○使用,由r○○自行刻其印章,事 後始知所成立者為「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至該公司相關情形、營業狀 況均應問r○○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曾任會計事務所打字員,於八十二年成立「佑瑞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擔 任負責人迄今。我個人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夫:陳京莒 ,現任瑜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育二子,均就學中。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有的。我於八十三、四年間即陸續在群益、大裕、京華、中興等證券公司 開戶從事股票買賣投資,每月平均約二、三百萬元。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間有無財務或業務上往來關係? 答:沒有。我與我先生陳京莒與廣三企業集團間從無財務或業務上往來關係。 問:你與Y○○有無親戚或僱傭關係? 答:沒有。我與我先生陳京莒與廣三企業集團Y○○間從無親戚或僱傭關係。 問:你個人或家屬於國外有無從事貿易投資生意? 答:之前沒有,我與我先生陳京莒於八十八年底,才開始在帛琉共和國投資公 共工程,投資金額一百萬美元。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該集團所屬 公司法人或人頭帳戶資金相繼遭司法單位查扣以後,是否曾提供金融行庫 相關帳戶予該集團或Y○○親友使用,作為資金存、提、或轉匯款? 答:有的,約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元月間,廣三企業集團曾 正仁之五嫂r○○因需要,向我借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營業部(現改為 中興銀行)之瑜昌營造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使用,因r○○是我學妹,彼此交往已二十年,且該戶頭我未使用,僅 要求不要影響到我即可,因此同意借給r○○,後於八十八年元月間,因 公司需用該戶頭,我才向r○○取回。該帳戶借給r○○使用,我於事後 曾告知我先生陳京莒。 問:經查你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美國銀行台中分行開立有外幣活存帳戶第 175356號帳戶是否屬?並於同行開立新台幣活存帳戶第17535 5號帳戶是否實在? 答:有的,當時亦是r○○因需要,拜託我並帶我去美國銀行台中分行開立有 外幣活存帳戶第175356號帳戶,並於同行開立新台幣活存帳戶第1 75355號帳戶,開完戶後即將所有存摺、印章交給r○○保管使用, 迄今仍由r○○使用,尚未取回。 問:前揭外幣活存帳戶是否確實由你本人使用?平常印章、存摺是否均由你本 人保管?帳戶資金交易往來情形你是否完全清楚? 答:該美國銀行台中分行之戶頭,開完戶後即將所有存摺、印章交給r○○保 管使用,迄今尚未取回,因此其帳戶資金交易往來情形我並不清楚,要問 r○○較清楚。 問:前揭外幣帳戶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曾有美金匯入2,000,000元 ,該美金來源為何?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事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卅日結售美金489,000元(折合台幣為15 ,740,910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結售美金498,000 元(折合台幣為16,030,620元)存入新台幣活存第17535 5號帳戶;同日自該帳戶轉匯新台幣31,000,000元至上海商業 儲蓄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廣三崇光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係何人所授意?款項用途為何?是否由你本人辦理相關取款、轉 存手續?相關存、取款傳票用印是否均由你本人所為?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該戶頭我是將所有存摺、印章交給蔡美 月保管使用,其用印應是r○○使用。 問:另查你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至美國銀行台中分行結售美金499,000 元(折合新台幣16,022,890元)存入新台幣活存帳戶後,提出 9,500,000元;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再結售美金498,000元 (折合新台幣16,003,728元)即轉匯至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廣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 何人授意及處理?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你是否另行提供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總社活期存款第087884號帳 戶(戶名:瑜昌營造有限公司,有負責人:陳京莒),供予r○○(係曾 正仁五嫂),作為調度資金轉帳使用? 答:有的,如前面所述,我亦將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總社活期存款第087 884號帳戶(戶名:瑜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京莒),供予蔡美 月使用。 問:你是否擔任「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穎德公司)股東?公 司籌設經過為何?股東出資繳款情形是否清楚?實際出資人是何人? 答:有的,八十八年四、五月間,r○○向我表示要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需要七人,因其子女均未成年,無法掛名為股東,要我借名擔任該公 司股東,經我同意後,我將身分證影本交給r○○使用,由她自行刻我印 章,事後我曾問r○○該公司是否有成立,才知道該公司為「穎德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其籌設經過、股東出資繳款情形、實際出資人是何人等, 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問:「穎德公司」委由那位會計師辦理 設立登記?手續費用若干?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穎德公司」正式核准設立時間為何?公司登記資本額若干?公司股東包 括幾位?各股東持股情形是否清楚?各股東間是何種關係?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穎德公司」營業地點?營業項目為何?公司員工組織為何?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穎德公司」是否實際營運?每月平均營業額若干?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穎德公司」有關財務資金管理、相關會計作業、及財務報表製作、營所 稅是由何人負責?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穎德公司」有無設立股本保管銀行專戶?或是於登記後發還股東?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穎德公司」資產、負債狀況是否清楚?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穎德公司」有無指派法人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是那幾位 ? 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 問:(提示: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 本乙份)該帳戶內資金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存款及事後提領情形是否清楚 ?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並不清楚,要問r○○較清楚。問:(提示:中興商業銀行民權分行活期存款第087884號帳戶交易明細 乙份)經查該帳戶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止,先後有 鄭阿妙、林柏椿、李麗茹、周昆山等匯入上揭帳戶計七筆,共五千六百二 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三元,係何用途?事後資金流向為何?鄭阿妙、林柏椿 、李麗茹、周昆山等人,你是否認識?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帳戶是借給r○○使用,其中周昆山是瑞華塑膠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是我朋友,該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二日之一百八十萬元匯入 是之前我向r○○借一百八十萬元,當天r○○表示要用該款,我即向周 昆山調借匯入該帳戶內還給r○○。其他我並不清楚,鄭阿妙、林柏椿、 李麗茹三人我亦不認識,要問r○○較清楚。 問:你擔任「穎德公司」人頭股東,其出任人頭代價若干?你提供前述帳戶給 r○○使用,代價若干? 答:沒有任何代價,純是朋友間互相幫忙而已。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五宗第一0二頁至一0八頁)。 證人r○○於⒋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廣三集團於⒒發生鉅額違約交割案後,由其於年月初接掌財務。 ⒉該集團發生違約後,許多公司人頭帳戶均已遭扣押,無法使用,為集團營運 及財務運作方便,央請沈瑞鳳提供帳戶,俾作匯款,沈遂提供瑜昌營造公司 台中第四信用合作社總社(即現中興商業銀行民權分行)活期存款帳戶供其 使用。 ⒊其並請沈瑞鳳於年月間在美國銀行開立外幣帳戶,俾自海外匯入美金再 轉匯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作為公司營運使用。又林 晃斌為其夫Z○○之舊識,為便於匯款,曾請林晃斌於年月間在上海商 銀大里分行開戶,事後自國外匯入美金九0萬元,亦轉存廣三崇光百貨公司 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作為公司營運資金。此外,其尚有使用酉○○、t ○○夫婦之帳戶供美金匯款,酉○○之帳戶為花旗銀行台中分行,t○○為 萬通商銀台中分行。另還利用其弟蔡明章之寶島商銀台中分行帳戶供匯款用 。以林晃斌、沈瑞鳳、酉○○、及t○○等帳戶自海外匯款金額,約有台幣 四億元。 ⒋其夫Z○○於年月間,因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營運需要,自海外轉匯入資 金約二億五千萬元,為確保債權,其於年3月間與Y○○協商廣三崇光百 貨公司之股權轉讓,Y○○同意將廣三建設公司所持有之廣三崇光百貨股份 一二,三七五,000股,轉讓給Z○○出資之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泰順投資公司),Z○○因而出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董事長。 ⒌Z○○在海外並未設立公司,其自海外匯入之資金純係其個人投資理財所得 。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十七)日前來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我今天到貴站是就廣三企業集團於87‧11‧24發生鉅額違約交割案 後相關資金流向提出說明並提供相憑證資料參考。 問:經歷、現職? 答:相關年籍資料在卷。 問:請詳述廣三企業集團於87‧11‧24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資金流向? 答:廣三企業集團於87‧11‧24發生鉅額違約交割案後財務處長H○○ 赴美未歸,我受財務經理黃祝之託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初接掌財務處理,就 我事後整理資料87‧11‧21、87‧11‧23、87‧11‧2 4三天廣三企業集團共計掛單買入股票部分為:二,六五五,九八三,六 六九元;二,七六三,一九七,六九七元;三,四八一,0九九,三二六 元總計為:八,九00,二八0,六九二元。賣出部分:87‧11‧2 1、87‧11‧23、87‧11‧24分別為:二,四一四,二00 ,0二七元;三,00三,七一九,二二三元;六四二,七九一,三0一 元,總計為:六,0六0,七一0,五五一元;其中於87‧11‧24 領出部分總計為:二,三五九,七六四,一二四元(該金額目前被扣押中 )另自87‧11‧26後有現金部分為:二二七,0二四,四二二元。 (以上係依證券商類別核計部分)。若依廣三企業集團所使用股票交易帳 戶所統計資料為二,七八三,一一二,八八八元扣除被查扣之資金部分, 所餘現款為二三七,六二三,二一九元。合計自案發後至88‧07‧3 1止,證券商營業員提供帳戶借予廣三企業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陸續領之 現款,大約四六四,六四七,六四一元。 問:前述所領現四億六千餘萬元資金流向為何? 答:我願意提供自87‧11‧26以後之收支明細,及憑證作說明:87‧ 11‧26帳上餘額為二三二,0七四,四00元(與前揭二三七,六二 三,二一九元相差為五,五四八,八一九元部分,目前尚請出納會計部門 核對資金去向)。扣除向戌○○借款四五,七四0,七三一元,餘額大部 分支付千友營造公司應付工程款部分二00,三九七,八五一元,(參閱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明細分類帳,會計科目中〞股東往來入現〞借方部 分)。所剩之收支情形,我可提出明細表及支出憑證供參考。 問:瑜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京莒你是否認識?平常有無業務上或金錢上往 來關係? 答:陳京莒係我學姊沈瑞鳳之先生,因為廣三企業集團發生違約後,許多公司 人頭帳戶均已遭扣押,無法使用,然為集團營運及財務運作方便,乃央請 沈瑞鳳提供帳戶,俾作匯款,其乃提供瑜昌營造有限公司台中第四信用合 作社總社)現已改為中興商業銀行民權分行)活期存款第0八七八八四號 帳戶(戶名:瑜昌營造有限公司)供我使用,該帳戶已經很久未有交易, 故自87‧12‧14以後才相繼有大筆現款匯入,轉出,而款項轉出部 分均轉入廣三企業集團相關帳戶,供集團營運使用。我私人與陳京莒偶有 資金調借往來。 問:沈瑞鳳除提供前揭帳戶供你匯款外尚有無提供其他帳戶供作匯款? 答:我另請沈瑞鳳於87‧12月間在美國銀行開立外幣第175356號帳 戶,俾自海外匯入美金再轉匯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 ,作為公司營運使用。我印象中於87‧12‧24共匯入美金二00萬 元,事後分成四筆轉匯入廣三崇光百貨之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 問:你是否認識林晃斌其人?平常有無金錢往來關係? 答:林晃斌係我先生Z○○之舊識,於87‧12月間因便於匯款乃請林晃斌 於上海商銀大里分行開立帳戶,俾於匯款,事後該帳戶曾有自國外匯入美 金九0萬元,同樣地該款項亦轉存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 戶,作為公司營運資金。 問:你除利用前述陳京莒,沈瑞鳳,林晃斌帳戶匯款外,尚有那些帳戶? 答:我尚有使用酉○○及其配偶t○○之帳戶作為美金匯款,其中酉○○帳戶 開立於花旗銀行台中分行,t○○為萬通商銀台中分行另我利用弟弟蔡明 章之寶島商銀台中分行之帳戶作為匯款用。 問:你以林晃斌、沈瑞鳳、酉○○、及t○○等帳戶自海外匯款總計若干? 答:詳細金額需再統計,我印象中陸續折合台幣計約四億元。 問:Z○○與你有無財務個別分開處理? 答:我夫婦二人資金是共同使用,有關資金籌措大部分由Z○○出面接洽的。 問:Z○○係如何擔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董事長? 答: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為營運需要,由我先生自海外轉匯入 資金約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自此後我為確保債權計乃與Z○○商議解決 ,我當時亦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故計劃介入廣三崇光百貨公 司經營,因為Y○○持有之順大裕現股八三,九九一張已提供給壬○○○ (於87‧11‧24以後),另H○○為應付財政部證券及期貨管理委 員會查帳,乃以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一二0元價格購買廣三崇光百 貨公司00000000股,(係Y○○、曾氏投資及廣正開發共持有部 分),交付予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因乏證券商願意就廣三崇光百貨 公司股票鑑價,故無法於順大裕公司帳上登載,直到八十八年三月間我方 正式與Y○○協商股權轉讓,同意由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廣三 崇光百貨之股份一二,三七五,000部分,轉讓予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由Z○○出資),Z○○再以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任廣 三崇光百貨公司董事,再推派c○○,戌○○,蔡青柏,及Y○○亦擔任 董事,及監察人。 問: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多少價錢取得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一二, 三七五,000股? 答:以每股依面值十元計一二三,七五0,000元取得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股權。 問:當初設立泰順股份有限公司是何目的? 答:原先我於88年元月底即開始籌設泰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為便於投資 買賣股票,後來因為廣三企業集團所屬持有順大裕股權逾50%,尚有經 營主導,然因集團所屬公司持股(順大裕股票部)易遭債權人處分,恐喪 失經營權,於是由泰順股份有限公司及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買順 大裕股票,經股東會票選,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 問: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若干?負責人?營業項目?股東有那些? 答: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六千萬,完全由Z○○出資,公司登記負 責人酉○○,主要營業係以投資事業為主。股東包括有:A○○、巳○○ 、庚○○、t○○、宇○○、u○○彼等均是出名而已並未實際出資。 問: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實際營業?平均每月營業額? 答: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僅是設立後購買順大裕股票,進而成為法人股東後 ,即未再有任何營業行為。故每月營業額幾乎為零。問: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設立帳簿及公司會計作業? 答:完全由我本人登載及報稅作業及相關資產負債表之製作。 問: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若干?公司登記負責人?股東有那些?營業 項目? 答: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計六千萬元,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晃斌股東為 :沈瑞鳳、陳正山、張勝興、陳榮信、鄭晁榮、龔永春等人,實際出資人 為Z○○,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務。 問: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實際營業? 答:如同前述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模式,僅購買順大裕股票成為法人股 東外,別無其他營業行為,故其帳簿及相關報表,資產負債表亦同由我本 人製作。 問:Z○○於海外從事何種投資?有無設立公司?其海外所得來源? 答:Z○○在海外並未設立公司在海外純係其個人投資理財所得。 問:你有無資料提供參考? 答:我願意提供千友營造明細分類帳及87‧11‧24以後廣三企業集團相 關資金流向及現金提領支出明細影本供參考。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第十四宗第三頁至六頁反面) 。 證人林伯椿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女兒林雯華在永興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數年前曾帶其前往彰化銀行開戶 ,存摺、印章均由林雯華保管使用,其從未過問。 ⒉其不識陳柳月,並無往來。對彰化銀行陳柳月帳戶於⒒⒔轉帳二百四十萬 八千五百五十元至其彰化銀行之帳戶,及該筆資金來自知慶公司向壬○○○ 之貸款等情節,均不知情。 ⒊其彰化銀行之帳戶於⒒存進五百四十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元,同日領現 一百四十萬元,翌日再領現一百四十萬元,何人提領,並不清楚,應問林雯 華。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願否接受本(調查)局人員訪談查證? 答:願意。 問:你的經歷?家庭、經濟狀況? 答:我曾任計程車司機,目前無業。妻:林曾貴妙,係家管,育一子三女。靠 子女支援維生。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沒有。我從未購買過股票。 問:你有無在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開立176981號存款帳戶?其詳情為 何? 答:有的。我女兒林雯華是永興證券公司營業員(前為龍銀證券),於七、八 年底,因需要帳戶使用,才帶我去彰化銀行開戶,該帳戶之存摺、印章均 是交由我女兒林雯華保管使用,我從未過問。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員工陳柳月是否認識?有無業務或金錢往來? 答:不認識,我與陳柳月不認識亦無往來。 問:87‧11‧13有陳柳月自彰化商業銀行匯出新台幣(下同)二,四0 八,五五0元存入你176981號帳戶,同日即轉帳提領,該資金用途 為何?相關存、提款手續是否由你親自辦理? 答:我不清楚,該帳戶是我女兒林雯華在使用。 問:前揭存入你0000000號帳戶款項二,四0八,五五0元該資金來自 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是 否知情? 答:我不知情,該帳戶是由我女兒林雯華使用。 問:經查87‧11‧26你帳戶內存進五,四一六,五八三元,同日領現一 ,四00,000元,翌日再領現一,四00,000元,係何人提領? 款項流向為何? 答:我不清楚,要問我女兒林雯華。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乙份)該資料是否你帳戶資料?答:(經詳視後作答)確是我帳戶資料無誤。 問:你提供帳戶供你女兒林雯華使用,代價若干? 答:沒有,純係父女幫助而已。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五一頁至五二頁反面)。證人王佩勳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間,因姊姊王佩玉之朋友林雯華在永興證券公司任職,為捧場而在該公 司開戶,存摺、印鑑章均置於林雯華處。初始曾以此帳戶投資股票約五、六 萬元,其後即未再使用該帳戶。另大安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之帳戶,可能為 其託林雯華買賣股票時所開帳戶,當時其僅交付身分證影印本,餘由林雯華 處理,其不知該帳戶如何運用。 ⒉其未曾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一八0張順大裕股票,對於 資金來源及股票於⒒賣出後之資金流向,完全不知情,亦無獲得任何好 處。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畢業後曾於高峰郵購任採購業務一年,其後於銓鴻建設公司任助理秘書 一年,之後於飛碟唱片公司任總務科長五年,於八十六年因懷孕離職迄今 ,家中經濟來源均賴我先生吳志華開設台北健身院所得維生。 問:平常有無從上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於八十五年或八十六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曾短時間買過股票,但賣 掉後即未再買,目前僅買三、四萬元(新台幣,下同)怡富大歐洲基金, 未再有從事股票買賣。 問:你買賣股票投資額度若干?計於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是否均 由本人實際選股下單?均透過何營業員下單買賣? 答:我於八十五或八十六年間(詳細日期記不清)因我姊姊王佩玉的朋友林雯 華任職於台中永興證券公司,透過我姊姊介紹而於台中永興證券公司開戶 僅購買約五、六萬元(何家公司股票,已記不清),買後約一、兩個星期 即已賣出,純粹係開戶捧埸性質,其後該帳戶即未再使用。當時所購股票 亦為林雯華推薦介紹。我自開戶後印章鑑及存摺均置於林雯華處,迄今因 賣出後已沒錢,我亦未曾拿回印鑑章及存摺。 問:你有無在大安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號存款帳戶?該帳 戶開立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 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個人未曾於大安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親自開立任何帳戶,所問之大安商 業銀行西台中分行0000000號帳戶,有可能是我託前述林雯華買賣 股票時所開帳戶,當時我只是將身分證影印本交林雯華開戶,其餘作業均 由林雯華進行,因我人在台北,開戶過程及使用情形我並不清楚開戶後均 由林雯華保管,其如何運用我並不知情。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一八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四,三三五,三一0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未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買進順大裕股票,融 資股款及資金來源我完全不知情。 問:經查前揭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自大安商業銀行西 台中分行溫鵬仁000026之一號帳戶匯入四,三三五,三一0元,該 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 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完全不知情,我亦不認識溫鵬仁,亦不知前述款項進出狀況。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一八0張,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股票交割款五,五九 三,四八八元存入0000000號帳戶,同日並提領現金一,四00, 000元,係何人所提領?作何用途?事後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又提領現 金九八六,九五四元,另筆餘款為三,二0六,五三四元由何人提領?款 項流向為何? 答:我完全不知情。 問:(提示)大安商業銀行業務往來申請書暨印鑑卡、存摺存款對帳單、存入 憑條傳票、交易清冊等資料影本,是否為你所開戶,及進出買賣資料?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開戶情形我完全不清楚,開戶簽名亦不是我所簽,我 是只將身分證影本交由林雯華處理,其餘完全未經手亦不知情。 問:你出任人頭代價若干? 答:我未擔任林雯華或任何人人頭,我只是為幫林雯華捧場而開戶,因疏忽未 將印鑑存摺拿回,林雯華未經我同意,擅自利用我的戶頭進行股票交易買 賣我完全不知情,亦未收受任何好處。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0六頁至二0八頁)。 證人王正庸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曾於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下單之營業員為林雯華,僅交易過一、二 次。後來北上謀職,即未再使用上述帳戶,而借給林雯華使用。大安銀行西 台中分行之帳戶,純為在永興證券買賣股票所設,由林雯華代辦,其僅於股 票交易時才匯款至此帳戶,平時並無存款,存摺、印鑑章均由林雯華保管, 後來亦借給林雯華使用,對於使用情形並不清楚。 ⒉其無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一二0張,對於資 金來源完全不知情;亦不知上述股票於⒒賣出後之資金流向。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於七十七年退伍後,即從事業務工作,主要工作地多在台北,於八十四 年間回到台中找工作,大約待三個多月,後即與妻陳佩芳搬住桃園,現擔 任新昕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課股長,夫妻皆以薪水收入維生。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在八十四年間依稀記得,曾於大墩路永興證券公司開戶,營業員為林雯 華,印象中只買過一、兩次,金額約在數萬元,交易次數及價額非常小, 後於三個月後離開台中市到桃園市謀職,即未再與永興證券有大筆股票交 易,其間林雯華曾向我表示要借用我在該公司所開立之戶頭作為股票買賣 之用,我應允供其使用,但約定不得違法使用我的戶頭。該戶頭,我僅下 單使用一、兩次而已。 問:你有無在大安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號存款帳戶?該帳 戶開立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 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有的,該戶頭純為於永興證券開戶時用於股票交易所開設,由營業員林雯 華所代辦的,我僅於股票交易時才匯款至該戶頭,平時並無存款於此戶頭 ,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都依公司要求存放於營業員林雯華處保管,後林 雯華曾於八十四年間(約)開口向我借用該戶頭,爾後使用情形我並不清 楚,我個人亦幾乎不再使用該戶頭。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120張,金額為新台幣2,890,260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沒有,也完全不知情,我也沒有能力支付此大筆款項。 問:經查前揭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自大安商業銀行西 台中分行溫鵬仁000026之1號帳戶匯入2,890,260元,該 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貸款的一部分, 你作何解釋? 答:我完全不知情,因我只在永興證券下過一、兩次單而已,其餘我都不知情 ,是林雯華私自使用我的戶頭交易,並未告知本人。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你以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150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交割款4,612 ,540元,存入0000000帳戶,同日即提領現金1,400,0 00元係何人提領?資金用途為何?事後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另筆款項 3,212,540元由何人提領?款項流向為何?答:我完全不知情,我戶頭印鑑、存摺寄放於永興證券公司一事,我自己都已 快忘記了,可能遭營業員林雯華私自冒用。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大安銀行業務往來申請書及印鑑卡、存摺存款對帳 單、存入憑條等是否你所填寫,往來交易是否知情?答:皆非由我所簽寫,帳戶內之交易情形我完全不知情。問:你將永興證券戶頭借予營業員林雯華使用,有無任何代價? 答:沒有代價,我也未曾同意林雯華任何違法交易,是林女濫用,冒用我的戶 頭,約在八十四、五年間林女曾要求借用我的戶頭,當時我只答應她暫時 使用而已,並非作為炒作股票之用,爾後即甚少聯絡,詳情我完全不知。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屬實,有無補充意見? 答:完全實在,沒有」(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五六頁至二五八頁)。 證人鄧勝源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曾在永興證券開戶投資股票,透過營業員林雯華下單,並在大安銀行西台 中分行開戶作為買賣股票轉帳之用。至年間,其因上述帳戶已無存款,且 無意再投資股票,便將帳戶借給林雯華使用,存摺、印鑑章併交林雯華保管 、使用。 ⒉其未曾投資順大裕股票,未於⒒⒑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 股票一八0張,不知上述資金來源。對於⒒賣出股票後之資金流向,亦 不明瞭,詳情應問林雯華。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願否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是逢甲大學銀保系畢業,民國五十八年進入第一商業銀行(股)公司擔 任辦事員,歷任科員、襄理、副理等職,現任第一商銀總行稽核室研究員 。我的經濟來源為薪資所得,配偶楊素嘉家管,我目前每月薪資所得約新 台幣(下同)十萬元,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收入,我亦未從事任何投資。 問:曾否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於民國八十五、六年間,永興證券公司於台中市設立分公司時曾透過該 券商營業員林雯華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從事股票買賣,就我記憶所及,我大 多投資電子類股,曾買賣台積電、日月光等股票,但交易之張數大概都只 有一、二張這些交易我亦都是透過林雯華下單買賣。問:你有無於大安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號存款帳戶?該帳 戶開立經過情形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 ?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在永興證券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之同時,亦在大安商業銀行西台中分 行開立0000000號帳戶,當成買賣股票之轉帳帳戶,此一帳戶之開 立係由我親自辦理、該帳戶之存摺、印鑑均由我自行保管使用,直到八十 七年間,林雯華即打電話向我表示有意借用前述帳戶,我因該帳戶內已無 存款,自己亦無心再從事股票買賣,因此便答應林雯華所求出借該000 0000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予林雯華保管使用。 問:87‧11‧10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一八0張?融資股款計四,三三五,三一0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未曾購買過「順大裕」之股票,我不知道有前述交易,更不知道其經過 。 問:經查前揭0000000號帳戶87‧11‧13自大安商業銀行西台中 分行溫鵬仁000000-0號帳戶匯入四,三三五,三一0元,該資金 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慶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 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87年11月前我已將0000000帳戶之存摺、印鑑章交予林雯華保 管使用,此後該帳戶之往來情形我一概不知,我不認識溫鵬仁,也不知道 有知慶公司,更不知道其間資金往來之情形。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18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五,五九三,四八八 元存入0000000號帳戶,同日即提領現金一,四00,000元, 係何人提領?資金用途?事後87‧11‧30另筆款項四,一九三,四 八八元由何人提領?款項流向為何? 答:這些事我是到今天才知道,其經過詳情應該問林雯華。 問:你與林雯華是如何認識?交往關係如何? 答:我因先前欲從事股票買賣,到永興證券開戶時才與營業員林雯華認識,但 除了我要買賣時以電話告知林雯華而彼此交談外,並無深交。 問:你與林雯華既然僅係買賣股票時之客戶及營業員關係,何以在林雯華向你 提出借用帳戶,並代為保管存摺、印鑑章時,你會同意? 答:我因先前買賣股票與林雯華認識,他向我提出借用帳戶之要求時,我覺得 彼此是朋友應該沒關係,只交代他不可濫用我的帳戶,他亦答應,所以我 才會出借該帳戶。 問:林雯華向你借用0000000帳戶時,有無提供任何好處? 答:沒有。 問:(提示:大安商業銀行戶名鄧勝源,帳號81-76-8申請書暨印鑑卡 影本)此申請書暨印鑑卡之資料是否由你親填?印鑑章是否為你所有? 答:(詳視后作答)此份資料確實係由我親自前往辦理,但除了「開戶人簽章 及約定事項」欄內之姓名由我親簽外,其餘書寫部分均由他人代簽,「印 鑑式樣」內之印鑑章則確係我所有。 問:(提示:大安商業銀行0000000帳戶87‧10‧1~87.11 ‧30存摺存款對帳單,87‧11‧13大安商業銀行4,335,3 10元存入憑條,永興證券大墩分行87‧11‧24融資賣出順大裕股 票180張,溫鵬仁、鄧勝源帳戶往來情形等影本資料)你對所提示之對 帳及交易往來資料是否知情? 答:(詳視后作答)我對於這些提示資料之資金往來情形完全不知情,詳情應 該問林雯華。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一七頁至二一九頁反面)。 證人陳佩芳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間其應允友人林雯華之請求,由林雯華以其名義在大安銀行西台中分行 開戶,供林雯華買賣股票之用,存摺及印鑑章均由林雯華保管,有無轉借他 人使用,並不清楚。 ⒉因前述帳戶借給林雯華使用,其不知林雯華有無於⒒⒑融資買進一八0張 順大裕股票及資金來源;上述股票於⒒賣出後之資金由何人提領,作何 用途,亦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曾在家中協助販賣寢具,現從事美語教學,美語教學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 。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 答:我平常有買賣股票,但是我都是以買績優股作長期投資為主,而現在手上 並沒有任何股票。 問:你有無在大安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 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民國八十六年間我的朋友林雯華(任職於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 向我商洽以我的名義在大安商銀西台中分行開立007665號存款帳戶 ,供其作買賣股票使用,我即應允,林雯華即於八十六年一月廿四日以我 名義在大安商銀西台中分行開立前述帳戶,而且存摺及印鑑章均由林雯華 保管、使用,但林雯華有再將該帳戶借予他人使用我則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一百八十張?融資股票計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元 ,資金來源為何? 答:因我所有之0000000號帳戶,係借給林雯華使用,林雯華有無在前 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購入「順大裕」股票一百八十張及其四百三十三萬 五千三百一十元的資金來源我並不清楚,此部分必須問林雯華較清楚。 問:經查前揭0000000號帳戶,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自大安銀行西台 中分行溫鵬仁000026之一號帳戶匯入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元 ,該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 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前述該筆四百三十三萬五千三百一十元的資金為何係由溫鵬仁的帳戶匯入 ,因我並不認識溫鵬仁,而且該0000000號帳戶係由林雯華在使用 ,所以我並不清楚,如前述必須問林雯華才清楚。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一百八十張,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股票交割款五百五十 九萬三千九百五十元存入0000000號帳戶,同日提領現金一百四十 萬元,係何人所提領?作何用途?事後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有四百一十 九萬三千九百五十元遭人提領,係有何人提領?款項流向為何? 答:如前述該0000000號帳戶係由林雯華在使用,資金如何出入應該問 林雯華較清楚。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該份資料是否即為0000000號帳戶的資金出 入資料? 答:(經檢視後作答)該份資料確係我所有0000000號帳戶的資金往來 資料。 問:你提供0000000號帳戶供林雯華使用有否獲得報酬? 答:沒有任何報酬。 問:以上所說是否屬實?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0六頁至一0七頁反面)。 證人葉淑華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婚後並無工作,經濟來源為夫王獻瑞之所得,平常亦無投資上巿、上櫃股票 票。 ⒉其未開立台新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未見過 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不知該帳戶收支往來情形。 ⒊亦無於⒒⒑在台證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一百張順大裕股票;不識謝慶 昌,無金錢往來,不知上述股票交割款項於⒒⒑由台新銀行台中分行謝慶 昌帳戶轉帳存入,更不知該筆資金來向知慶公司之貸款。 ⒋其未於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對於⒑其群益證券台中分公 司帳戶融資買進「中企」股票二一0張,於⒒⒔融資追繳款一百三十四萬 六千餘元,及資金來自知慶公司之貸款等情節,均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結婚後,並未在外工作過,經濟來源為我先生王獻瑞從事建築機電工程 所得。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無。 問:你與謝慶昌是否認識?平常有無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如何? 答:不認識,故無業務或金錢往來。 問:你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有無開立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使用?開立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 、持有?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 答:我沒有開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故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我也沒有見過,當然收支往來情形我也不 知道。 問:你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有無在台證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 進「順大裕」股票一00張,股款新台幣(下同)二、四一一、0五四元 ? 答:我沒有買過任何股票。 問:經查前述買進股票交割款項係由謝慶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自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所轉帳存入,而 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 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知道。 問:你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是否開立存款帳戶使用? 答:我沒有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使用。 問: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你在群益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中企」股票二 一0張,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融資追繳款一百三十四萬六千餘元,其 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 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這些傳票,你是否見過? 答:我未曾見過。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並不知道我曾開立過前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及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西台中分行帳戶。直到今天才知道有人用我的名字開立戶頭使用。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三宗第一一六頁至一一八頁)。證人王獻瑞於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⒍⒚進入千友營造公司任職,目前擔任廣三集團旗下順大裕公司之工務處 經理,及順大裕公司法人股東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德公司)所推 派之董事。其不清楚穎德公司之設立經過,乃Y○○之五哥Y○○令其出任 穎德公司之法人代表,成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接替原董事B○○。 ⒉被告m○○於八十七年初即曾要其開立帳戶供集團使用,經其拖延直至同年 二、三月間,始要求妻葉淑華配合財務處通知,辦理開戶,葉淑華究竟開立 那些帳戶,其完全不清楚。 ⒊葉淑華前雖供稱未開立台新銀行台中分行、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等帳戶,惟 據葉淑華事後告知,曾至廣三集團財務處簽署許多資料,是否即為銀行開戶 資料,葉淑華已記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六月十九日進入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於八十五年間參與投資成為公司股東,目前是屬於廣三企業集團所屬順大 裕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經理,並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穎德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推派之董事。 問:你係何時起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經理? 答:我原屬於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擔任機電部經理,於八十八年三月 間廣三企業集團人事改組,我才被調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經理迄 今。 問:你自何時起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詳細情形為何? 答:我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接獲Y○○之五哥Z○○告知因順大裕股份有 限公司原有董事及監察人中,B○○、黃德峯等四人因涉嫌背信或違反證 券交易法,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要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需重新改 選,Z○○乃要我出任公司法人-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成 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接替原董事B○○,我印象中第一次正式參 加該公司董事會是在八十八年十月份。 問:(提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88‧12‧23經(0八八)商14595 6號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依該份變更登記表顯示董事任期係自88 ‧06‧25至91‧06‧24與前述你所指示係自八十八年十月間方 被告知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乙節顯有差異,係何原因? 答:我正式接獲由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代表出任董事係八十八年十月 間,我有正式指派書,至於我董事任期為何會起自於88‧06‧25我 並不清楚。 問:你本人有無以自然人身分持有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答:我以自然人身分所持有「順大裕」股票,僅九百餘股。 問:你以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 若干? 答:我並不清楚。 問:穎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籌組設立經過為何? 答:我完全不清楚。 問:你有無擔任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公司人頭帳戶? 答:我本人並無擔任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公司人頭帳戶,惟因擔任千友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關係,作為公司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故目前連帶保證 債務計有: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部分新台幣(下同)二千九百五十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部分為七千五百萬元。另我內人葉淑華則有提供 人頭帳戶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使用。 問: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以葉淑華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使用,計有那幾家金融行 庫?當初開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原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m○○於八十七年初即曾向我請求開立帳 戶供集團使用,我一直拖延,直至同年二、三月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我 乃要求內人葉淑華配合,等到集團財務處有正式通知辦理開戶,即前往開 戶,故事後詳細開戶狀況及帳戶計有那些?我完全不清楚。 問:依據葉淑華於88‧03‧30在本站陳述〞我沒有開立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故該帳戶之存摺、印 鑑章我也沒有見過,當然收支往來情形我也不知道〞另亦陳述〞我沒有在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使用〞據此,與前揭你要求葉 淑華配合集團財務處開戶情形顯有不符,你作何說明? 答:事後根據,我內人告知,其印象中曾至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簽署很多資 料(當時一起在場的人數相當多)至於是否為銀行開戶資料,他已記不清 楚,有關銀行帳戶印鑑章,並非他提供,我亦未代刻印章交付財務處使用 。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在自由意志下陳述意見」(見本院第十五宗第七十六頁至七 十八頁反面)。 證人陳小鈴於⒋⒌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前為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於年月初,為開拓客源,主動拜 訪被告H○○、g○○。數日後即接獲通知前往廣三集團辦理開戶,個人帳 戶約有二十四個,法人帳戶十一個,當時並有數家券商也在場辦理開戶。 ⒉嗣後廣三集團即依事先排妥之公司人頭帳戶分組,利用電話下單;若為其提 供之人頭帳戶,則由其決定分配買進或賣出之張數。辦理交割時,其將公司 人頭帳戶部分買進或賣出之明細帳彙整後,傳真給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由 該處人員自行辦理;其個人所提供之人頭帳戶部分,則由財務處提供之帳戶 (記憶中為C○○之帳戶)中提領款項交割,賣出時,同將賣出所得價款彙 整轉帳至上述C○○帳戶。 ⒊廣三集團掛單買單部分,由石先生負責,賣單部分,則由一位叫PETER 之男子(詳細名字不知道)及一位張小姐負責。 ⒋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玉為其數十年朋友,均在世華銀行 台中分行開戶,因較少進出,經其等同意後,將各該帳戶供其投資股票之用 ,存摺、印章亦由其代為保管。其等依序於⒒⒑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 融資買進之順大裕股票,均為廣三集團石先生所掛單;交割資金即如前述由 廣三集團財務處通知轉帳後,經其自廣三集團公司人頭帳戶取款,開立取款 條轉入各相關之帳戶完成交割。交割資金雖由廣三集團提供,惟其不知其資 金來源。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五)日前來本(台中市調查)站係為何事?答:我今天到貴站是就個人任職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期間提供股 票買賣人頭帳戶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使用之經過提出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廿七日大府城台中分公司成立時我即進 入該公司擔任營業員,迄同年十一月廿四日廣三企業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 割後我營業員執照遭癸○○○交易所停止五年,目前幫忙公司處理部分債 務偶而會至公司,並無實際支薪。 問:請詳述你提供股票買賣人頭帳戶供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使用之經過? 答:我於八十七年十月初,我為替公司開拓客源,曾主動至廣三企業集團財務 處拜訪財務處長H○○及經理黃祝,彼等先行瞭解我過去接單狀況及公司 提供交易退佣條件,數日後即接獲通知前往開戶,一俟抵其公司財務處時 ,即有其他數家證券商也到現場開戶、當天我們共開立有個人帳戶約廿四 個,法人帳戶約十一個,爾後下單時該廣三企業集團即會依其事先排妥之 公司人頭帳戶(含法人部分)分組,電話掛單買進賣出,若屬我個人所有 的人頭帳戶部分則會另行由我決定分配買進或賣出之張數,至於辦理交割 部分,通常我會將其公司人頭帳戶部分買進或賣出之明細帳彙整後傳真予 該公司財務處人員(正本稍後再送)由他們去辦理,交割存提款手續(按 其公司之人頭帳戶存摺及印章均由財務處統一保管),至於在我個人提供 之人頭帳戶部分,則由財務處先行告知我自財務處提供之帳戶(我印象中 是C○○之帳戶)中提領俾辦交割,相同地,若賣出部分,我也會將賣出 所得價款彙整轉帳至前揭C○○帳戶。 問:廣三企業集團係何人負責掛單買進或賣出? 答:廣三企業集團掛單買單部分是由石先生負責買單,至於賣單部分,則由一 位叫PETER之男子(詳細名字不知道),及一位張小姐。 問:你與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玉間何關係?平素有無業務 上或金錢往來關係? 答: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玉均是數十年朋友,當初他們是 開戶準備買進賣出股票,後來因較少進出經彼等同意後,才供給我作為股 票買賣帳戶,其存摺、印章亦由我代為保管,作為資金調度用。 問: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戶名:楊惠美) ,第0000000000-0(戶名:王志能),第00000000 00-0(戶名:詹鳳琴),第0000000000-0(戶名:毛秀 玉),第0000000000-0(戶名:張石玉)等帳戶是否均為你 本人所開立使用?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五個帳戶均是當事人親自開立經其同意交予我使用。 問:經查87‧11‧10於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以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分別為楊惠美一三0張,融資股款新台幣(下同)三,九一一,一一五 元;王志能二0張,融資股款六0一,七一0元;詹鳳琴一三0張,融資 股款三,九一一,二一五元;毛秀玉一三0張,融資股款三,一三一,一 一五元;張石玉九0張,融資股款二,七0七,六九五元,及康禾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三00張,融資股款一八,0二五,000元係何人指示 掛單買進?交割資金係何人辦理? 答:是的,這些帳戶如前述均是廣三企業集團石先生所掛單,交割資金亦如前 述是由該集團財務處通知轉帳後,我自其公司人頭帳戶取款開立取款條轉 入各相關之帳戶完成交割的。 問:經查前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玉等人之繳交股票融資價 款及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資金係來自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 分行謝慶昌存款第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一四,二六二 ,七五0元及一八,0二五,000元,該二筆資金係同日知慶投資有限 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透過謝慶昌、楊惠美、康 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存款轉匯存入辦 理交割繳款手續,該交割資金調度分配情形你是否清楚? 答:交割資金均是由廣三企業集團所提供,我不清楚其資金來自向壬○○○所 貸出之款項。 問:經查87‧11‧24於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計賣出順大裕股票部分; 王志能一二0張價款三,七八三,四八0元;詹鳳琴二00張,價款六, 九七一,一六三元;毛秀玉一三0張,價款三,九七四,八七四元;張石 玉一八四張,價款六,二四一,七六四元;楊惠美一三0張,價款四,七 五七,九一六元;上述款項均於87‧11‧26存入楊惠美,事後該五 筆款項係何人提領?流向何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廣三企業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當天下午四、五 點我即四處向親友調借款項辦理交割,翌日該公司人頭戶部分又爆出鉅量 違約交割,經統計廿四、廿五違約金額約一億三千二百萬元,該財務處均 未作處理,故87‧11‧26在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 石玉等帳戶,所賣出之二千零九十七萬餘元,我即自行扣下先行於87‧ 11‧24所代墊付之款項一千五百餘萬元,餘款則轉支付違約交割款部 分。 問:經查前揭買賣順大裕股票部分王志能買入二0張,賣出一二0張;詹鳳琴 買入一三0張,賣出二00張;張石玉買入九0張,賣出一八四張;分別 賣超一00張,七0張、九四張係何原因? 答:王志能,詹鳳琴、張石玉等帳戶原先即有庫存股票。問:經查87‧11‧20分別自華信商銀台中分行蔡瑞煙帳戶匯出三,00 0,000元;自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陳小鈴帳戶匯出一四,00 0,000元至P○○之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支存一0二0八- 八號帳戶係作何用途?是何人指定匯款? 答:P○○之弟陳中和、陳中勝均是我們公司很久客戶,平常均有資金調借往 來,故87‧11‧20之資金係陳中和向我調借,並要我匯至P○○之 戶頭,其資金用途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張石玉、毛秀玉等87‧11‧10 及87‧11‧26買進及賣出股票相關傳票資料影本)該傳票是否即為 前述你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交易情形?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P○○兄弟向我調借之款項事後於87‧11‧24匯款至世華台 中分行張惠櫻償還。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第十三宗第二四四頁至二四七頁) 。 證人楊惠美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9月間,其曾於大府城證券公司及世華銀行台中分行開戶,將存摺、印 鑑章均交給友人陳小鈴保管。後因其迄無使用上述帳戶,陳小鈴向其商借, 其即提供給陳小鈴使用。 ⒉其無於⒒⒑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一百三十張順大裕股票,上 述資金來源及融資買進之股票於⒒賣出後之資金去向,均不明瞭,應問 陳小鈴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經濟來源各為何? 答:我曾於台中市南屯區高幟通風工程擔任會計(八0年十二月至八三年五月 ),八十三年七月在台中市○○路○段六一號八樓,王技工程顧問(股) 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迄今。我先生賴永興與友人合夥經營原木地板買賣及舖 設生意,家中經濟小康。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投資?投資額度若干?計於那幾家證券 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是否均本人選股下單? 答:我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分別於大府城證券公司及日盛證券公司開戶惟因大 府城證券公司與我上班地相距甚遠,因此開戶後迄今未曾有過交易往來情 形。 問:你有無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號存款 帳戶?該帳戶開立詳細經過為何?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保管?詳細往 來情形是否清楚?曾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八十七年九月間,我因友人陳小鈴於大府城證券公司任營業員,而前往該 公司開戶,事後並於同棟大樓一樓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 00000000號存款帳戶,並將存摺、印鑑章交由陳小鈴保管。惟因 地點不太方便,一直未曾前往買賣股票。 問:87‧11‧10你有無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13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三,九一一,一一五元,資金來 源為何? 答:八十七年九月間我在大府城開戶後,陳小鈴曾多次電話要我前往該公司買 賣股票,我因另在日盛證券開戶買賣而未前往大府城。其間陳小鈴曾於電 話中提及要借我的帳戶使用,我亦答應將帳戶借他使用。至於順大裕股票 ,則不是我本人所買,資金來源為何我亦不清楚。 問:你與謝慶昌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為何? 答:我與謝慶昌之間完全不認識,亦從未有過金錢往來情事。 問:經查前揭00000000000號帳戶於87‧11‧13由謝慶昌自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匯入一四,二六二,七五0元,該資金來自同 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 解釋? 答:有關謝慶昌存入我帳戶之資金我完全不知情,至於資金來自何處則要問陳 小鈴本人。 問:前述匯款一四,二六二,七五0元,其中部分支付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1 30張之股款三,九一一,一一五元外,其餘款項同日分別流用於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王志能00000000000帳戶六0一,七一0 元;詹鳳琴00000000000帳戶三,九一一,二一五元;毛秀玉 0000000-000帳戶三,一三一,一一五元;張石玉00000 00-000帳戶二,七0七,六九五元,該等款項係作何用途?王志能 等人與你是何關係?平常金錢往來情形為何?該等款項提領轉帳手續係何 人辦理?你是否清楚? 答:有關順大裕股票融資買進130張之事,我完全不清楚,至於我帳戶進出 款項及使用情形我亦不知情。王志能等人我都不認識,詳情要問陳小鈴才 知道。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13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四,七五七,九一 六元存入你的帳戶,事後該筆款項以現金提領,流向為何? 答:上述賣出順大裕股票130張之事我不知情,款項流向亦不知。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開戶及交易往來詳情知否? 答:上述開戶資料確係我本人辦理無誤,惟因事後將帳戶借予陳小鈴使用,有 關交易往來則一概不知。 問:你將帳戶借予陳小鈴使用有何代價? 答:陳小鈴係我多年友人,我未收受任何代價,且迄今未曾過問帳戶使用詳情 ,陳小鈴亦未曾告知我使用詳情。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都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六四頁至六六頁反面)。 證人王志能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間曾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同時在世華銀行 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平時自行保管存摺、印章,偶而將帳戶借給陳小鈴 使用。 ⒉其從未購買順大裕股票,前述帳戶於⒒⒑融資買進之順大裕股票,乃陳小 鈴借用其帳戶所為,資金來源其無法過問。⒒其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 帳戶所賣出之順大裕股票,事後何人提領款項,流向為何,其均不明瞭,詳 情應問陳小鈴。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願否接受本(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查證? 答:願意。 問:你的經歷、現職?經濟來源? 答:我從事印刷業,於八十四年間擔任台中市銘光印刷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迄 今。妻:李淑貞,從事電腦打字,育二子,均就學中,家庭收入每月平均 約十餘萬元(新台幣,下同)。 問:你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有的。我於八十七年間曾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平 日均由我自行下單買賣,但金額並不大,但該公司營業員陳小鈴偶而會向 我借該帳戶使用從事較大額之股票交易。 問:你有無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其開立經過?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 答:有的。我在大府城證券開戶時,同時在世華銀行台中分行開立帳戶,平日 印章、存摺均由我保管使用,因陳小鈴是我之印刷客戶,有時陳小鈴會向 我借該帳戶使用,每次她均會先打電話通知我,我再拿印章去蓋印,但平 日印章是由我保管使用,存摺則視狀況,有時存放在陳小鈴處,但大部分 是由我保管。 問:87‧11‧10你有無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20張,融資股款計六 0一,七一0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從未購買「順大裕」股票,該87‧11‧10之20張「順大裕」股 票是陳小鈴借我戶頭買進的,其資金來源我無法過問。 問:你與楊惠美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為何? 答:我與楊惠美並不認識,亦無任何金錢往來。 問:經查前揭0000000000-0號帳戶於87‧11‧13由楊惠美 自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匯入六0一,七一0元,該資金來自同日知 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 解釋? 答:我不清楚,要問陳小鈴較清楚。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12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三,七八三,四八 0元存入你0000000000-0帳號,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 款項流向為何?答:我不清楚,要問陳小鈴較清楚。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該些資料是否為你所有?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些資料是我帳戶往來無誤,但大額均是陳小鈴借用, 我個人的最多僅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而已。 問:前揭帳戶你借陳小鈴使用有無收取代價? 答:沒有。純係客戶間幫忙而已。 問:有何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九五頁至九六頁反面)。證人詹鳳琴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為幫忙友人陳小鈴製造業績,曾於數年前在陳小鈴所提供之大府城證券公司 及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上簽名,存摺、印章均由陳小鈴保管,對於上述帳 戶往來收支情形,並不明瞭。 ⒉其從未投資過股票,⒒⒑其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帳戶融資買進一三0張 順大裕股票之資金來源;⒒股票賣出後之股款流向,陳小鈴應較清楚實 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是苗栗縣建台高職畢業,畢業後迄今均從事會計工作,目前為廣達商行 會計,主要經濟來源除每月薪資外,另夫郭先怡經營廣達商行銷售潤滑油 亦為主要經濟來源。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對股票買賣投資狀況不瞭解,平常亦不注意股市情況,也未投資買賣股 票,但我有將身分證件及印章交予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之 友人陳小鈴於大府城證券公司及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設帳戶,供陳女 買賣股票用。 問:你有無在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號存款帳 戶?該帳戶開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保管 及持有?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供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個人並未在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帳戶,但前幾年(詳細年月已記 不清楚)我在浩浩開發公司工作時,陳小鈴到公司來找我,要我幫忙開立 帳戶製造業績,我祇記得陳女拿出大府城證券公司及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 料要我簽名,連開戶之印章也是由陳女代刻的當時浩浩公司也有多名職員 協助陳女開戶,因此我知道陳小鈴有替我及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設存 款帳戶,但帳號往來收支情形我都不清楚,而存摺及印章亦由陳女保管持 有。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13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資金來源為何 ? 答:我從未投資買賣過股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買進順大裕股票130張 之帳戶,應是我借予陳小鈴使用之帳號,她應該較清楚實際情形。 問:你與楊惠美有無關係?平常金錢往來情形? 答:我與楊惠美素昧平生從未認識,亦無金錢往來。 問:經查前揭0000000000-0帳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楊惠 美自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匯入0000000元,該資金來自同日知慶 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份,你做何解釋? 答:我因信任陳小鈴,才借身分證件供陳女開立大府城證券公司及世華商業銀 行帳戶,唯前述帳戶都是由陳女保管使用,對其買賣股票情事及資金籌措 方式我一無所悉,無法作答解釋。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200張,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股票交割款000000 0元存入0000000000-0帳號,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現款 ,款項流向為何? 答:買賣股票情形及股款提領及款項流向應問陳小鈴較清楚,我對前述事項是 至今日始得知。 問:(提示: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戶資料,傳票及存款明細分戶帳)該帳 戶是否為你借予陳小鈴開立之存款帳戶?資金收支情形你是否知悉? 答:(檢視後作答)該帳號確係我借予陳小鈴使用之帳號,但因存摺及印章都 是由陳女自行保管使用,故對股票買賣狀況及帳號內資金進出情形我並不 清楚。 問:你提供身分證件供陳小鈴開戶買賣股票獲酬若干? 答:我是因為與陳小鈴係多年好友,才會出借身分證件供陳女使用,並未獲得 任何報酬。 問:你與陳小鈴及楊惠美有無私人恩怨? 答:沒有。 問:你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二宗第八0頁至八二頁正面)。證人毛秀玉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曾應陳小鈴所請,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世華銀行 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存摺、印鑑章皆交由陳小鈴保管。後來因本身不常 交易,而借給陳小鈴從事股票買賣。 ⒉其未曾買進順大裕股票,對於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之帳戶於⒒⒑融資買 進一三0張順大裕股票一事、其資金來源及⒒賣出股票後之資金流向, 完全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狀況? 答:我係台中市嶺東商專畢業,畢業後曾從事醫療服務業,傳銷業等工作,民 國(以下同)八十三年結婚,八十七年離婚,育有二女,與丈夫離婚後, 目前仍在一起,並在婆家從事鋁合金製造、生產、加工等工作,經濟小康 。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投資額度若干? 答:我曾於多年(詳細時間,已不復記得)以前,即有投資買賣股票,但投資 金額皆在新台幣(以下同)一、二十萬左右,且不經常進出買賣,屬於長 期投資性質。 問:你曾於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是否由你本人實際選股下單? 答:我曾在多年前僅在當時的慶宜證券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後慶宜證券公 司遭合併後改稱大東證券公司,我亦一直沿續該帳戶使用。之後,幫我負 責接單買賣股票的營業員陳小鈴跳槽至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後,我亦應 陳小鈴請求,將股票交易帳戶轉至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從事股票買賣投 資,買賣股票皆係由我本人實際選股下單,但每次皆僅買一、二張股票, 投資金額亦僅一、二十萬左右,且買賣次數非常少。問:你有無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以下稱世華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00 00000-0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立過程為何?帳戶之存摺、印鑑章 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 人使用? 答:我確有在世華銀行台中分行開立上述0000000000-0號存款帳 戶,開立時間大約係八十六或八十七年間(詳細日期,已不復記得),當 時係應陳小鈴跳槽至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當營業員時所請,由我本人親 自至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上述銀行存款帳戶,但上 述該股票交易帳戶及銀行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皆交由陳小鈴保管,陳 小鈴在八十六或八十七年間亦曾電話向我表示要借用我的戶頭從事股票買 賣,我因自己實際買賣股票不多,便允諾他借用,所以實際在我帳戶內的 收、支往來情形,我完全不清楚。 問:87‧11‧10你有無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一三0張?融資股款計三,一三一,一一五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從未買過順大裕股票,因此上述之情形我完全不知道。 問:你與楊惠美究係何種關係?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與楊惠美完全不認識,更遑論有任何金錢往來。 問:經查前揭0000000000-0號帳戶於87‧11‧13由楊惠美 自世華銀行台中分行匯入三,一三一,一一五元,該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 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上述之情形,我完全不知道。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一三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三,九七四,八七四 元存入0000000000-0帳號,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款項 流向為何? 答:上述之情形,我完全不知道。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上述存款存入憑條是否係你本人親自填寫存入?世 華銀行之存款明細分戶帳之交易事項,你是否知悉?答:上述之存款存入憑條並非我本人所寫,我亦不知道有這回事,整個明細分 戶帳之交易事項我完全不清楚。 問:你將帳戶借予他人使用,是否有索取任何代價? 答:完全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六七頁至二六九頁)。證人張石玉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曾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並在世華銀行台中分行開 立轉帳帳戶,為免往來麻煩,存摺、印鑑章逕交由陳小鈴保管,遇有買賣股 票時,再以電話聯繫陳小鈴代為下單。後來不再從事股票買賣後,便將帳戶 借給陳小鈴使用,至交易之情形,不得而知。 ⒉其不知何謂融資買賣,也不曾買過順大裕股票;對於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 之帳戶於⒒⒑融資買進九0張順大裕股票,及於⒒賣出等事,均不知 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願否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曾擔任木工,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退休,現賦閒在家,經濟來源多 來自以往存款之孳息及兒女給我之零用金,我每月可動用之金額約新台幣 (下同)五萬元。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有的。我大約自八十七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即在台中市大府城證券 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當時係由該公司營業員陳小鈴與我洽辦開 戶業務,爾後之買賣我均透過陳小鈴下單,我大多投資電子類股,每次下 單多為一兩張,最多不超過五張,我並曾投資交通銀行股票,但是該次投 資賠錢,此後我即未再投資電子類股以外之股票。 問:你有無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該帳戶開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 所保管、持有?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有的,在我於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完成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後,陳小鈴即 陪我同赴世華銀行台中分行開立轉帳帳戶,我因識字不多,所以開戶所需 填寫之資料均由陳小鈴代填,印鑑章亦由陳小鈴刻好,使用,該帳戶開立 後,我因為怕舟車往來麻煩,所以便將存摺、印鑑章逕交陳小鈴保管持有 ,遇有要買賣股票時,我即以電話告知陳小鈴,由她代為下單買賣,有時 我會向陳小鈴詢問股價行情及我買賣股票之盈虧,但我從未取回存摺及印 鑑章。該帳戶我大概使用半年從事六、七次交易,此後我即不再從事股票 買賣,當時陳小鈴即請求我出借該帳戶供她使用,我不知利害關係,便將 該帳戶借她使用,但其交易之情形我則不得而知。 問:你與陳小鈴關係為何? 答:陳小鈴與我二女兒張惠櫻係朋友,我係經由張惠櫻之介紹認識陳小鈴並由 陳小鈴代我下單買賣股票。 問:87‧11‧10你有無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九0張?融資股款計二,七0七,六九五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不知道何謂融資買賣,也不曾買過「順大裕」股票。 問:你與楊惠美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有無金錢往來關係? 答:我不認識有楊惠美之人,更不可能有金錢往來關係。問:經查前揭0000000000-0帳戶於87‧11‧13由楊惠美自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匯入二,七0七,六九五元,該資金來自同日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 釋? 答:我並不知道我所有之0000000000-0帳戶有此一資金往來情形 ,我也不知道其經過詳情。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一八四張,87‧11‧26股票交割款六,二四一,七六 四元存入0000000000-0帳號,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現款 ?款項流向為何?答:我不知道有此一交易。 問:(提示:張石玉身分證影本)此身分證影本來源為何? 答:(詳視后作答)此份身分證是我的無誤,其上「台中市○○區○○路四段 九五五號十一樓之六」是我女兒張惠櫻的辦公處所,這份資料應該是我當 時到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開戶時所留下之資料,並將通訊地址及電話均 留張惠櫻之辦公處所。 問:(提示:87‧11‧13張石玉0000000000-0帳戶2,7 07,695元存款存入憑條及存款明細分戶帳、世華銀行台中分行00 00000000-0帳戶87‧10‧01~87.11‧26存款明 細分戶帳影本)此影本所載之明細表你是否曾參與?詳細為何? 答:(詳視后作答)這些資料中所顯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 000000-0帳戶確係我所有,但此一帳戶我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即同 意出借給陳小鈴使用,此後往來之情形應該問陳小鈴才清楚。 問:你出借前述0000000000-0帳戶供陳小鈴使用,有無得到好處 ?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五七頁至五九頁反面)。證人葉秀珠於⒋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原為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營業員,年月底廣三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 ,因其受理部分人頭帳戶掛單,而被癸○○○交易所暫解除職務五年。 ⒉廣三集團如欲掛單,均由其負責處理。該集團在買盤部分由石先生負責喊單 ,賣單部分由一位名叫PETERQ○○之男子負責,另有二位其不認識之 小姐亦負責喊單。 ⒊廣三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該公司為代廣三集團相關人頭帳戶掛單買進 順大裕股票之股款交割,而自世華銀行台中分行洪志成、呂清音、洪應三、 洪裕欽及洪堯育等人帳戶籌措資金,墊付謝寶秀、李高華、鄭綉鳳等帳戶之 違約交割款。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曾於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底因廣三企業 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部分人頭帳戶掛單部分是我受理,故受波及而遭 癸○○○交易所暫解除職務五年,目前另覓職中。 問:你於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任職期間,你所受委託掛單買賣之客戶中有無洪 志成、呂清音、洪應三、洪堯育、洪裕欽、謝寶秀、李高華、鄭綉鳳等人 ? 答:有的。據我瞭解,洪志成、呂清音、洪應三、洪堯育、洪裕欽等好像是大 裕證券台中分公司之股東,平常他們若有投資買賣股票會委託我掛單另謝 寶秀、李高華、鄭綉鳳等三人帳戶係洪堯育使用,同樣地,若有買進或賣 出股票時,偶而也委託我掛單。 問:廣三企業集團是否另提供人頭帳戶供你受委託下單?答:有的,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另提供有公司員工人頭帳戶及法人(投資公司 )帳戶,至於詳細數目我已記不清楚,若該集團要掛單均是由我負責處理 。 問:廣三企業集團係由何人負責喊單? 答:買盤部分是位石先生,賣單部分由一位名叫PETERQ○○之男子負責 ,另有二位小姐我不認識,亦負責喊單。 問:廣三企業集團人頭帳戶中,你曾否受託於林政權、蕭淑瑜、陳秀枝、陳靜 坤、千友營造、林小煥、黃姿菁等人掛單? 答:有的。 問:經查87‧11‧25洪志成自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提款新台幣( 下同)000三0,000,000元;呂清音提款一五,000,00 0元;洪應三提款三0,000,000元;洪堯育提款二筆分別四0, 000,000元及二,一六七,000元;洪裕欽提款三0,000, 000元係作何用途? 答:因為87‧11‧24廣三企業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公司為代廣三 企業集團相關人頭帳戶掛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之股款交割,而墊付之資金籌 措分別自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洪志成帳戶提領三0,000,00 0元,呂清音帳戶提領一五,000,000元;洪應三帳戶提領三0, 000,000元;洪裕欽帳戶提領三0,000,000元;洪堯育帳 戶提領四二,一六七,000元,先行辦理洪堯育自行使用之帳戶謝寶秀 買進之四,二七三,000元;李高華買進之四,二八七,000元;鄭 綉鳳買進部分四,二七一,000元;餘款一三四,三三六,000元則 作為代墊付廣三企業集團人頭帳戶應交割未交割股款。 問:另廣三企業集團人頭帳戶部分尚籌措那些資金辦理人頭帳戶掛單買進之部 分? 答:87‧11‧25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另自世華聯合商銀台中分行林政權 帳戶提領一九,七一二,000元;蕭淑瑜帳戶提領一三,0四二,00 0元;陳秀枝帳戶提領二六,六八一,000元;陳靜坤帳戶提領一九, 五六三,000元;千友營造帳戶提領五八,六八九,000元,另亦自 黃姿菁帳戶提領一三,0四二,000元;自林小煥帳戶提領一一0,0 00元,合計為一五0,八三九,000元,作為該集團人頭帳戶C○○ 買進順大裕之交割款五二,六七五,000元;陳娜慧部分七二,七五四 ,000元;徐香蘭買進部分二五,四一0,000元。 問:前述洪志成、呂清音、洪應三、洪堯育、洪裕欽等人於87‧11‧25 之款項是從何籌集而來? 答:洪志成等五人之資金來源我並不清楚,但,彼等於87‧11‧20-8 7‧11‧30幾乎未買進順大裕股票,其中洪應三及洪裕欽根本無股票 交易資料(指於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部分),我可提供彼等有價証券買賣 對帳單供參考。 問:(提示:洪志成、呂清音、李高華、鄭綉鳳、謝寶秀、大裕證券整批轉帳 清單,洪堯育、洪裕欽、洪應三、林小煥、黃姿菁等傳票影本)該傳票內 容是否即為前述有關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代籌資金墊付廣三企業集團之人 頭帳戶資料?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第十三宗第二0九頁至二一一 頁)。 證人謝寶秀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⒈其一直與夫務農至今,平常並無投資上巿、上櫃股票,僅其夫偶有以自己名 義投資買賣,但金額不大。 ⒉因宗親洪堯育需股票交易帳戶,知其並無從事股票買賣,遂請其至世華銀行 台中分行開立帳戶。開戶後存摺及印鑑章即交由洪堯育使用,其對於該帳戶 款項收支往來,完全不清楚。 ⒊關於其前述帳戶於⒒⒔由謝慶昌帳戶轉帳存入二千七百零七萬六千九百五 十元,其後由其帳戶轉帳至洪張葱、賴張富、黃王雪華、賴松岳、鄭綉鳳等 人帳戶,及其流用情形,需由洪堯育說明。謝慶昌、洪張葱、賴張富、黃王 雪華、賴松岳、鄭綉鳳等人,其均不認識。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我願意,但因我不識字故須由我先生洪清馬陪同在場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一直與先生從事農務工作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之買賣投資? 答:我平常並無從事未上市、上櫃股票買賣,僅我先生偶有投資買賣‧但是以 其自己名義開戶買賣,金額並不大。 問:經查你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有00000000000號存 款帳戶?該帳戶詳細開立經過為何? 答: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詳細開立時 間我並不清楚,因為我的宗親洪堯育需要股票交易帳戶,其知道我並未從 事股票買賣,故請我開立上述帳戶供其使用,我乃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 中分行開立帳戶。 問:前述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印鑑章是否均由你保管、持有中?帳戶內款項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 ? 答:自開立前述00000000000號帳戶後,我即將存摺及印鑑章,交 付洪堯育使用,故該帳戶款項收支往來,我完全不清楚。 問:你與謝慶昌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有無金錢或業務往來? 答:我與謝慶昌完全不認識,平常亦無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問:你前揭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曾於 87‧11‧13由謝慶昌匯入二七,0七六,九五0元同日分別轉匯至 同行洪張葱00000000000號帳戶三,00八,九五0元;賴張 富第00000000000號帳戶六,0一七,一00元;黃王雪華第 00000000000號帳戶六,0一七,一00元;賴松岳第000 00000000號帳戶六,0一七,一00元;鄭綉鳳0000000 0000號帳戶六,0一七,一00元,該等款項係作何用途?你與洪張 葱、賴張富、黃王雪華、賴松岳、鄭綉鳳等係何關係? 答:有關87‧11‧13我本人之00000000000號帳戶入金二七 ,0七六,九五0元及其流用情形,需由洪堯育說明,至於洪張葱、賴張 富、黃王雪華、賴松岳、鄭綉鳳等人,我根本不認識。 問:經查87‧11‧26於你前揭股票交割帳戶內,曾有筆五,二五二,五 九五元款項匯入後迅即轉帳提領,你是否清楚? 答:我完全不清楚,需向洪堯育查明。 問:經查87‧11‧27於你前揭股票交割帳戶分別有七,三三0,二七六 元;六,五一二,七三0元;六,0七一,三六四元;四,0四八,四一 二元;五,一九八,六一四元等五筆款項轉存入,同日迅即再轉帳提領二 九,一六一,三九六元,你是否清楚? 答:我完全不清楚,需由洪堯育說明。 問:(提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相 關存取款傳票及交易明細影本八份)請詳視該傳票及交易明細內容,是否 清楚?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存取款傳票印章,雖是我的,但非我所蓋,故相關提 領狀況我完全不清楚。 問:你提供帳戶借予洪堯育使用,有無獲取任何好處? 答:完全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三宗第一0五頁至一0七頁)。 洪張葱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自年間起在塑膠廠擔任射出工至今,與夫洪國富於年間離異,三子一 女均由其扶養,從未買賣上市、上櫃股票。 ⒉多年前前夫洪國富因友人洪先生欲借用戶頭從事股票交易,而帶其至大裕證 券台中分公司及世華銀行台中分行開戶,存摺、印章均交給洪國富,有無再 轉借給洪先生,其不清楚,離婚後亦不知洪國富之去向,目前仍未返還存摺 、印章。 ⒊其不識謝寶秀,無金錢往來。關於⒒⒑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之帳戶有無融 資買進一百張順大裕股票、資金來源為何、⒒賣出股票後之資金流向, 均不清楚,應問洪國富。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願否接受本(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經濟來源及家庭狀況? 答:我於民國86年間,於台中縣大里市松昕塑膠廠擔任射出工迄今,每月薪 水約新台幣(下同)三萬餘元。夫:洪國富,於87年間離婚,育三子一 女,均由我撫養。 問:你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沒有,我從未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 問:你有無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號存款 帳戶?其開立經過詳情? 答:有的。多年前(詳細時間已記不得)我先生洪國富(民國44年4月19 日生)因其友人洪先生(名不詳)要借用戶頭從事股票交易,因此我先生 帶我去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同時開立帳戶, 其印章及存摺均交由我先生洪國富,他有無再轉借洪先生我並不清楚,我 們已經離婚,其行址我不清楚,該存摺、印章目前仍未還給我。 問:87‧11‧10你有無在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100張融資股款三,00八,五五0元,其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不清楚,要問洪國富較清楚。 問:你與謝寶秀間究係何種關係?金錢往來關係為何? 答:我不認識謝寶秀,與她亦無任何金錢往來。 問:經查前揭00000000000號帳戶於87‧11‧13由謝寶秀自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匯入三,00八,五五0元,該資金來自同日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 釋? 答:我不清楚,要問洪國富較清楚。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106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三,八二八,七四三 元,存入00000000000帳號,同日該筆款項由何人轉帳提領? 其流向為何?答:我不清楚,要問洪國富較清楚。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是否即你前述開戶資料?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資料是我開戶簽名,其交易內容我並不清楚。 問:前述帳戶你先生洪國富借予洪先生之代價若干? 答:沒有。 問:有何補充? 答:我該帳戶是我先生在使用,有無借給洪先生我不清楚,我離婚後,洪國富 之行址我亦不清楚。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三宗第一三0頁至一三一頁反面)。 證人鄭綉鳳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間,洪堯育向其借用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之存款帳戶,存摺、印鑑章 均交給洪堯育保管、使用,不清楚該帳戶詳細收、支往來情形。 ⒉其無於⒒⒑在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二00張,不識謝 寶秀,無金錢往來,不明上述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亦不知⒒賣出股票 後之資金流向。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前,我一直從事貿易工作,現在是家庭主婦,經濟 來源主要為利息收入。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有,但很少,大部分都是購買基金。 問:你投資額度若干?計於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是否均由本人實 際選股下單? 答:每次投資金額約數十萬元,我在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太平洋證券有開戶, 十多年前使用大裕證券戶頭,目前則使用台中市○○路太平洋證券這個戶 頭,每次下單均是我本人親自執行。 問:你有無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號存款 帳戶?該帳戶開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 保管、持有?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 答:我的確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號存款 帳戶,作為台中市大裕證券股票交割使用,約八十五、六年間,洪堯育問 我該戶頭有無使用,我說沒有,洪堯育即向我商借該戶頭使用,我即將該 帳戶之存摺、印鑑章交予洪堯育保管、使用。該戶頭詳細收、支往來情形 我並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二0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六、0一七、一00元,資金來 源為何? 答:我沒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在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 股票二00張。 問:你與謝寶秀間究係何種關係?平常金錢往來關係為何? 答:我不認識謝寶秀,故無金錢往來。 問:經查前揭0000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由謝寶 秀自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匯入六、0一七、一00元,該資金來自 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 何解釋? 答:我不知道。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二00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股票交割款七、四 一九、四二七元存入00000000000帳號,同日該筆款項由何人 提領轉帳?款項流向為何? 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這些傳票,你是否見過? 答:我未曾見過。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三宗第一二一頁至一二三頁)。證人林圭玲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1至月間在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擔任營業員,瞿江雪為其婆婆, 范明靜為妯娌,陳林養為同事陳淑玲之母,陳利順為友人,胡庭魁與陳淑玲 同學,江東成為舅父江建棟之子,江李玉葉則是江東成之母。 ⒉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陳林養、陳利順、胡庭魁、江東成、江李玉葉等人之 存款帳戶,均為其經陳林養等人同意後,於年間陸續代為開戶,並保管印 鑑章。年9月間,豐銀證券公司指派其接受廣三集團下單,並將上述及范 明靜之帳戶提供給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且將存摺、印鑑章交給被告H○○、 g○○及財務處一名女課長等人保管使用。 ⒊廣三集團平常買進股票時,大多由被告子○○下單。⒒⒑子○○以電話分 批向其下單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共七百張,其即依據各帳戶使用情形,自行 分配到范明靜一一0張、陳林養一八0張、陳利順一五0張、胡庭魁八0張 、江東成九0張、江李玉葉九0張。 ⒋廣三集團操作股票之資金調度,均由被告H○○、g○○及一名女姓課長負 責。前述范明靜等人之帳戶均已交給該集團之H○○及黃祝保管使用,因此 後來之資金調度及辦理股票交割,均由該集團財務部之H○○、黃祝及一名 女課長負責辦理。故其對於范明靜等人前述購買股票之資金來自謝慶昌帳戶 ,再轉入瞿江雪帳戶之情形,並不清楚。 ⒌因前述范明靜等人之帳簿及印鑑章,均由H○○等人使用,因此⒒前述 范明靜等帳戶賣出該六筆股票之款項,應為廣三集團人員所提領,至流用於 何處,其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 (下同)八十七年一月分進入豐銀證券公司崇德分公司擔任營業 員,八十七年十一月底離職,現閒賦在家,主要經濟來源係由我先生的公 司收入為我的主要經濟來源。 問:你與瞿江雪、范明靜、陳林養、陳利順、胡庭魁、江東成、江李玉葉間是 何關係? 答:瞿江雪係我先生的母親,范明靜是我妯娌,陳林養係我在豐銀公司同事陳 淑玲的母親,陳利順則是我個人的朋友,胡庭魁陳淑玲的同學,江東成是 我舅父江建棟的兒子,江李玉葉則是江東成的母親,前述這些人均與我認 識。 問: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第2854-2號帳戶(戶名:胡庭魁)、第28 52-6號帳戶(戶名:陳利順)、第2870-4號帳戶(戶名:江東 成)、第2872-0號帳戶(戶名:江李玉葉)、第2139-0號帳 戶(戶名:陳林養)等帳戶是否均為你本人所開立使用? 答:前述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第2854-2號帳戶(戶名:胡庭魁)、第 2852-6號帳戶(戶名:陳利順)、第2870-4號帳戶(戶名: 江東成)、第2872-0號帳戶(戶名:江李玉葉)、第2139-0 號帳戶(戶名:陳林養)等帳戶,我均經胡庭魁、陳利順、江東成、江李 玉葉及陳林養同意後,委由我在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開戶,我遂於八十 七年間陸續以前述胡庭魁等人,在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開立帳戶。前述 五個帳戶帳簿及印鑑章均由我保管。 問:經查87‧11‧10於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以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分別為范明靜一一0張、融資股款新台幣(下同)二、六四九、四0五元 ;陳林養一八0張、融資股款四、三三五、三一0元、陳利順一五0張、 融資股款三、六一二、八二五元、胡庭魁八0張、融資股款一、九二六、 八四0元、江東成九0張、融資股款二、一六七、六九五元、江李玉葉九 0張、融資股款二、一六七、六九五元,係何人指示掛單買進? 答:我於八十七年初進入豐銀證券公司時,並未負責接受廣三集團下買賣股票 ,當年約九月間(詳細日期已記不清楚)本公司指派我負責接受廣三集團 公司的下單買賣股票,本公司副總經理呂明彰並指示我要提供上述帳戶給 該集團,作為該集團買賣股票進出的帳戶,並且將前述胡庭魁、陳利順、 江東成、江李玉葉、陳林養及我婆婆瞿江雪在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 儲蓄存款的帳戶(帳號1508-9號)等人的帳簿及印鑑章,交給廣三 集團財務部人員H○○、黃祝及一名女課長保管使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日,廣三集團公司人員子○○(平常廣三集團要買進股票時,大部份均由 其向我下單買進股票)以電話分批向我下單購買以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共七百張,我於當日接受廣三集團子○○下單購買該七百張『順大裕』 股票後,即由我依據各帳戶使用情形,自行分配到范明靜一一0張、融資 股款新台幣(下同)二、六四九、四0五元;陳林養一八0張、融資股款 四、三三五、三一0元、陳利順一五0張、融資股款三、六一二、八二五 元、胡庭魁八0張、融資股款一、九二六、八四0元、江東成九0張、融 資股款二、一六七、六九五元、江李玉葉九0張、融資股款二、一六七、 六九五元。 問:查前揭范明靜、陳林養、陳利順、胡庭魁、江東成、江李玉葉等人之繳交 股票融資價款其資金係來自於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瞿江雪活期儲蓄存款 第1508-9號帳戶,金額:一六、八五九、七七0元,該筆資金係同 日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 透過謝慶昌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行轉匯存入,你作何解釋?資金究由何人 調度辦理交割? 答:前揭范明靜、陳林養、陳利順、胡庭魁、江東成、江李玉葉等人之繳交股 票融資價款其資金支配運用情形,由於前述胡庭魁等人的帳戶均已交由該 集團之H○○及黃祝保管使用,因此在後來的資金調度及辦理股票交割, 均由該集團財務部的H○○、黃祝及名女課長負責辦理,故范明靜、陳林 養、陳利順、胡庭魁、江東成、江李玉葉等人之繳交股票融資價款其資金 ,係來自於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瞿江雪活期儲蓄存款第1508-9號 帳戶,金額:一六、八五九、七七0元的情形,而該筆資金係同日知慶投 資有限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透過謝慶昌第 七商業銀行文心分行轉匯存入的情形,謝慶昌究係何人我根本不認識,因 此謝慶昌的帳戶如何獲得該筆由知慶投資有限公司轉匯存入的一六、八五 九、七七0元,再由謝慶昌的帳戶轉匯入我婆婆瞿江雪的帳戶的情形,我 並不清楚,惟該公司在操作股票的資金的調度,均由H○○、黃祝及該名 女姓課長在負責。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於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計賣出順大裕股票部分 :范明靜一九0張、價款五、七七六、三四八元;胡庭魁二00張、價款 五、七五三、0三九元;陳林養一八0張、價款五、五九三、九五0元; 陳利順一九0張、價款五、八二二、六五九元;江東成一九0張、價款五 、七一九、000元;江李玉葉一九0張、價款五、七三二、一六九元, 上述款項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存入范明靜等六人帳戶,事後該六筆 款項係何人提領?交付何人?流用何處?有無交付款之憑證資料? 答:如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廣三集團於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計賣出順 大裕股票部分:范明靜一九0張、價款五、七七六、三四八元;胡庭魁二 00張、價款五、七五三、0三九元;陳林養一八0張、價款五、五九三 、九五0元;陳利順一九0張、價款五、八二二、六五九元;江東成一九 0張、價款五、七一九、000元;江李玉葉一九0張、價款五、七三二 、一六九元,因前述范明靜等人的帳簿及印鑑章,均由H○○等人在使用 ,因此出售該六筆股票的款項,應係該集團人員所提領至於交付給何人及 流用何處我均不清楚。 問:你提供上述胡庭魁等人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廣三集團人員給付任何報酬 ? 答:我提供上述胡庭魁等人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純粹係因要爭取公司的績效 ,廣三集團並未給與我任何金錢報酬。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三宗第八十五頁至八十九頁)。證人林圭玲另於⒈⒔檢察官訊問時,供稱:瞿江雪、范明靜、江建棟、江李 玉葉、江東成、江東璟、江淑蓉,及林梅竹、林邵優、林江有,黃書得等人在 豐銀證券之帳戶,乃其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核與瞿江雪、范明靜 、江建棟、江李玉葉、江東成、江東璟、江淑蓉,及林梅竹、林邵優、林江有 等人當日供述之內容相符。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知范明靜、瞿江雪在庭,餘先退庭。 問(二人):何關係? 二人答:婆媳。 范明靜答:我先生是瞿正,現在長圓實業上班,我是家管。 瞿江雪答:我是家管,沒上班。 問(二人):與廣三機構有無關係?認識Y○○? 二人答:沒有,不認識。 問(瞿江雪):你先生何業? 瞿江雪答:他已自軍中退休在家,叫瞿興儀。 問(二人):你們與戌○○何關係? 二人答:不認識。 問(二人):黃書得與你們關係? 二人答:不認識。 問(二人):你們是否有開股票帳戶在買賣股票? 范明靜答:我沒開。 瞿江雪答:我媳婦林圭玲在證券公司上班,說他們公司叫他們營業員找很多客 戶去他們公司開戶,回來向我拿身份證,正好我另一媳婦范明靜有 影印身份證在我那,我也順便給他,那是86年冬天的事,我都沒 看過什麼存摺、印章,我當時因他們有妯娌關係還叫他要告訴范明 靜一聲,後來收到豐銀證券公司87年11月25日豐銀字第12 81號函才知道發生事情,否則什麼也不知道。 問(二人):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說你們買賣股票違約交割(提示函) 有何意見? 范明靜答:我沒開戶不應有買賣記錄。 瞿江雪答:我也不知發生什麼事,我媳婦林圭玲有到庭。點呼林圭玲入庭。 問:范明靜、瞿江雪與你關係? 答:瞿江雪是我婆婆,范明靜與我是妯娌。 問:你何業? 答:家庭主婦,86年11月底曾在豐銀證券張經理介紹我去豐銀證券當助理 ,我做到11月底,目前家管。 問:黃書得與你關係? 答:朋友。 問:他今天為何不到庭? 答:我不知道。 問:他住址? 答:住台北,詳址不知。 問:范、瞿二人為何會違約交割? 答:因他們二人在豐銀證券開戶,因廣三買股票違約,我去豐銀時,我用他們 人頭在豐銀開戶,我提供他們戶頭給廣三買股票。 問:開戶是你拿他們資料去開? 答:是,存摺、印章在我這,下單是廣三的子○○。 問:為何他們戶頭廣三在用? 答:因廣三H○○要求我們提供戶頭給他們買賣股票,是在八十七年七、八間 ,那時有十幾家券商有提供,在八月底我們去廣三企業集團英才路510 號一F會議室開會由H○○主持,有十幾家券商去,有中興、永興、國寶 、方盛、金豐、豐原、大信、永昌、日盛這些證券在場,H○○叫我們提 供戶頭,我是代表豐銀證券去的,他要我們提人頭買賣股票,我回去報告 經理張慶龍,他現已離職了,他就叫我找親戚朋友開戶,提供人頭買賣股 票,我就提供了范明靜、瞿江雪、黃書得、江李玉葉、江東城、江東璟、 江建棟、林江有、林劭優、林梅竹、江淑蓉11名,我提供出來給廣三買 股票,我是去拿他們身份證影本開戶,時間是87年八、九月間,不同天 ,我先開瞿江雪、范明靜、林梅竹是八十七年初開的,其他的人是八、九 月間開的,前三人之月初開的是我在買賣股票用,至八、九月間就提供給 廣三,存摺、印章由我這保管,由他們下單,我告訴他們存摺號碼,我有 告訴他們戶頭,買進時他們會將錢匯入戶頭,賣出時我們就將錢匯入他們 指定的戶頭,剛開始時存摺、印章在我們這,後來他們說會所顧忌,所以 後來就將存摺於我這,印章放他們那保管大概是十月左右,提供之後買了 好幾次股票。 點呼林江有、江建棟、江東璟、林劭優、林梅竹、江東成、江李玉葉、江淑蓉 入庭、前訊三人先退庭。 問(八人):黃書得認識? 八人答:不認識。 問(八人):與廣三機構關係? 八人答:沒關係。 問(八人):彼此關係? 江建棟答:江李玉葉是我太太,江淑蓉、江東成、江東璟是我家人。 林梅竹答:我是與林劭優、林江有是家人。 問(八人):林圭玲與你們關係? 江建棟答:瞿江雪是我妹妹,林圭玲是我外甥媳。 林梅竹答:我與林圭玲是姐妹、林江有是我母親。 問(八人):證交所移送你們違反證交法(提示函)有何意見? 江建棟答:我們均不知道有此事。 江東成答:我們不知道。 江東璟答:我們不知道。 另四人答:我們都不知道。 問(八人):你們有無在證券市場開戶? 江建東五人答:沒有,我們是接到通知才知道。 林梅竹三人答:我們是因豐銀證券剛開幕、我們將三人身份證交給林圭玲去開 個戶,並無做交易買賣,只是想說開個戶捧場,存摺、印章在 林圭玲那,為何後來是廣三在使用,不知道。 問江建棟五人:開戶要拿你們身份證為何不知? 東成、東璟、淑蓉答:我們與父母住一起,都在上班、唸書。 建棟答:我妹妹瞿江雪打電話告訴我要身份證影本給媳婦做業績,我才拿全家 的身份證影本給他,他們也沒說要做什麼,也不知有開戶、存摺、印 章也沒有,是接到豐銀證券通知後才知有開戶、違約。 問(八人):有無提供印章? 八人答:沒有。 林梅竹答:我們是想只有開戶,所以交林圭玲處理,我們沒有拿印章。 點呼林圭玲、瞿江雪入庭。 問林圭玲:開戶需何資料? 林圭玲答:身份證影本、印章。 問林圭玲:他們有無提供身份證、印章? 林圭玲答:只有身份證影本,瞿江雪拿范明靜的給我、江建棟拿他們全家的給 我、林梅竹拿林江有、林劭優給我、黃書得的他自己給我,印章我 向經理,是由公司統一刻的。 問林圭玲:他們知是要開股票帳戶? 林圭玲答:知道,他們知我是營業員,江建棟他們全家不知道。 問江建棟五人:你們有否同意林圭玲刻印章? 江建棟五人答:沒有。 問江建棟五人:你們拿身份證影本給他時知否是要開帳戶? 江建棟五人答:不知道,我們當時也不知道他是在做股票,只知是做事績。 問林圭玲:他們知否是開股票帳戶? 林圭玲答:不知道,我沒告訴他們是要開戶。 問林圭玲:他們不同意刻印章有何辦解? 林圭玲答:沒有經他們同意。 問林梅竹三人:你們知否要開股票帳戶? 林梅竹三人答:知道。 問林梅竹三人:你們同意林圭玲刻印章? 林梅竹三人答:有的。 問林圭玲:為何江東璟他們不知道有刻印章,不同意,而林梅竹有同意? 林圭玲答:因林梅竹這我有跟他們說,而江建棟他們我沒告訴。 問林圭玲:江建棟說知是為了做業績才交身份證影本,為何不知在開股票帳戶 ? 林圭玲答:他們不知是開股票帳戶,不知是要買賣股票。問林圭玲:存摺、印章在那? 林圭玲答:存摺在我這、印章在廣三財務處H○○那。 諭知林圭玲交保五萬元。 問林圭玲:你給廣三買股票,有無中企的? 林圭玲答:有的。 問林圭玲:(提示律師提供違約資料表)為何還有味全?林圭玲答:是我用瞿江雪的戶頭買味全股票,沒有違約,有交錢」(見第卷 第一ОО-一О六頁)。 證人范明靜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並未於第七商業銀行開立帳戶, 於八八年十一月底接獲「豐銀證券」之違約交割通知後,始悉婆婆瞿江雪曾持 其身份證影印本交嫂嫂林圭玲在第七商銀開戶,並在林圭玲任營業員之「豐銀 證券」開戶買賣股票,但上述帳戶均由林圭玲使用,往來、收支情形,其毫無 所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及經濟狀況? 答:國立空中商專畢,曾任新竹市譁洲報關行及名揚花材公司會計,夫瞿正, 任台中市「長垣實業公司」負責人,育有二女,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為我先 生收入,月入約六、七萬元。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計於何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 帳戶?是否均由你本人實際選股下單?委託之營業員何人? 答:我有從事小額的股票投資,我係在我先生瞿正於「建弘證券公司」所開立 之帳戶中買賣股票,由我本人實際買賣,所委託之營業員為鄭蓓珍。 問:你有無在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開立1507-6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 立之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保管、持有?收 、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本人並未於第七商業銀行開立前述帳戶,但於八八年十一月底我接到「 豐銀證券」之違約交割通知公函後,我才知道我的婆婆瞿江雪曾拿我的身 份證影印本交給我嫂嫂林圭玲至第七商銀開立前述帳戶,並於林圭玲任營 業員之「豐銀證券」中開戶買賣股票,但均為林圭玲使用,我並不知情。 問:87‧11‧10你有無在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11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264萬9405元,資金來源為 何? 答:我並不知情?需問林圭玲才清楚。 問:你與瞿江雪間係何關係?平常金錢往來情形為何? 答:瞿江雪是我婆婆,由於財務各自獨立故並無金錢往來。 問:經查前揭1507-6號帳戶於87‧11‧13瞿江雪自第七商銀水湳 分行匯入264萬9000元,該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台中 商銀台北分行貸款一五億元之一部份,你作何解釋?答:我並不知情,需問林圭玲才清楚。 問:經查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19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577萬6348元 存入1507-6號帳號,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款項流向為何? 答:我並不知情,應該要問林圭玲才清楚。 問:(提示傳票等資料影本)該銀行開戶等資料是由何人所填寫? 答:不是我所寫的,至於何人所寫我不清楚。 問:你擔任林圭玲人證券人頭戶,有無收取代價? 答:沒有,事前我均不知情。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三四頁至一三五頁反面)。 證人吳素雲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⒌⒓進入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於年8月間離職。當時 為拓展業績,曾前往廣三集團配合開立該集團財務處所提供之員工或家屬及 公司法人之股票交易帳戶。在開戶後至廣三集團正式下單前夕,被告H○○ 及g○○分別邀集各證券商營業員,洽談退佣條件,並要求營業員另行提供 帳戶給該集團使用,否則不願掛單。各營業員迫於業績壓力,無奈地接受上 述要求。其提供之黃水鴨、黃金順、蔡文強均為親友之帳戶,平常亦有買賣 股票,故未交出存摺與印章。 ⒉廣三集團在買盤部分由子○○下單,賣盤部分由PETER(Q○○)負責 ,通常掛單時子○○均會指定以那些公司法人帳戶或員工(含親友)帳戶買 量及價位。⒒廣三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前夕,該集團掛單買進順大裕 股票異常大量,且均拉至漲停。 ⒊每日營業結束後,由其將當日廣三集團各相關帳戶之成交報告書送交財務處 C○○,林翠郁等人,該集團核對後將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存提至相關帳 戶俾辦理交割。至黃金順、黃水鴨及蔡文強帳戶辦理交割時,亦由其將成交 單送該集團,經指定撥款帳戶後三天內,該集團即匯入款項,憑辦交割。 ⒋⒒⒑其接獲子○○下單,以黃水鴨帳戶買進順大裕股票一00張,黃金順 帳戶二00張,蔡文強帳戶二00張,並通知慶三集團匯款交割,其不知交 割資金之來源。上述股票後於⒒⒛、賣出,經其提領款項後,交給廣三 集團財務處之陳娜慧簽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廿七)日前來本(台中市調查)站係為何事? 答:我今天到貴站係就任職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期間,提供黃金順、蔡文強、 黃水鴨等帳戶,借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使用乙節提出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係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進入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於八十 八年八月間離職,目前在家帶小孩。 問:請詳述你提供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等帳戶借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使 用經過? 答:我自八十七年五月間進入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後,為拓展業績 乃應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通知,配合前往開立該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提供 之員工或家屬及公司法人之股票交易帳戶。(我是在八月間才接獲通知) ,俟開完戶,於廣三企業集團正式下單前夕,該財務處長H○○及經理黃 祝,分別邀集各證券商營業員,洽談有關退佣條件(一億元退佣五萬元) 及要求營業員另行提供帳戶借予該集團使用,否則不願在券商掛單,當時 H○○與黃祝均向營業員託詞,係開戶已來不及,方要求各家營業員提供 帳戶,由於當時廣三企業集團在業界掛單量相當大,為各家券商爭取對象 ,故而各營業員迫於業績壓力下,無奈地接受該集團之要求。原先H○○ 與黃祝進而要求營業員將各自提供予廣三企業集團使用之帳戶,相關印鑑 章與存摺交付予財務處,我因為所提供之黃水鴨(係我母親),黃金順( 係同事黃火生之父),蔡文強(係同事蔡麗美之父)均屬親友帳戶,且帳 戶內各當事人平常亦有買賣其他類股,我乃拒絕交出存摺與印章,最後張 小華、黃祝亦未再堅持,而同意以該三個帳戶作為廣三企業集團下單。 問:廣三企業集團與你配合期間係由何人負責喊單? 答:買盤部分係由子○○,賣盤部分係由PETER(名叫Q○○)負責。通 常掛單時子○○均會指定以那些公司法人帳戶或員工(含親友)帳戶買量 及價位。 問:87‧11‧24廣三企業集團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前夕,子○○等有無異 常掛單? 答:87‧11‧24前二、三天我是有發覺廣三企業集團掛單買進順大裕股 票之單及量有異於往常之大量,且均拉至漲停,但基於營業員職責,我不 便過問,且我與子○○並不是很熟。 問:你如何辦理廣三企業集團各相關借戶及人頭帳戶(含公司法人)之交割手 續? 答:我每日於營業結束後,會儘快將當日廣三企業集團各相關帳戶之成交報告 書親送至該集團財務處送交給C○○,林翠郁等人,由該集團核對後將應 收帳款或應付帳款,存提至相關帳戶俾辦理交割。至於黃金順,黃水鴨, 及蔡文強帳戶辦理交割股,通常我會如前述將成交單送給他們,並指定撥 款帳戶後三天內,廣三企業集團即匯入款,憑辦交割。 問:87‧11‧13你是否以黃金順、黃水鴨、及蔡文強帳戶辦理股款交割 ? 答:有的,87‧11‧10我接獲子○○下單計以黃水鴨帳戶買進順大裕股 票一00張,黃金順帳戶二00張,蔡文強帳戶二00張,87‧11‧ 13辦理交割時我一時疏忽,而請廣三企業集團將交割款匯入黃金順泛亞 商銀營業部747帳戶,金額為一千三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四十八元,事 後我再開立取款條辦理轉帳交割,分別為黃金順747帳戶,金額:四百 八十一萬六千九百元;黃水鴨11674帳戶,金額:二百四十萬八千五 百四十八元;蔡文強496帳戶,金額:六百零一萬六千九百元。 問:前述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帳戶所交割資金來源,係來自於廣三企業集 團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借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是否 清楚? 答:我完全不清楚,我僅關注是否有錢順利完成交割,至於資金來源通常證券 商或營業員並不會去注意或深究。 問:前述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於87‧11‧10所掛單買入順大裕之股 票,事後有無賣出。其款項流向? 答:黃金順於87‧11‧24賣出二00張,獲款六百二十一萬五千六百一 十元;黃水鴨於87‧11‧24賣出一五0張(含原有庫存),獲款四 百六十四萬三千零一十二元;蔡文強於87‧11‧20賣出一00張, 獲款二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六元;87‧11‧24再賣出一00張 ,獲款三百七十萬九千七百一十四元,該三人賣出總額一千七百五十三萬 三千七百七十二元,我均有將款項提領後交還給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陳 娜慧小姐簽收,我可提供收據影本為憑。 問:依前述你提出87‧11‧26陳娜慧簽收之收據,金額為参仟壹佰参拾 萬零肆仟貳佰柒拾元正,與前揭在87‧11‧20及87‧11‧24 所賣出順大裕股票獲款,有相當差異是何原因? 答:因為廣三企業集團原於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以公司法人,員工親友及借用 帳戶部分,尚有庫存股票經財務處通知處理後,尚有多出近一千三百萬元 股款之差別。 問:(提示,黃水鴨、黃金順、蔡文強等三人開戶,交易往來及買賣股票明細 ,傳票影本)請詳視是否即為前述黃水鴨三人87‧11‧10買進及8 7‧11‧20;87‧11‧24賣出順大裕股票之相關憑證資料影本 ?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蔡文強帳戶係我一時疏而錯買掛單的。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第十五宗第一三二頁至一三四頁 反面)。 (五一)證人黃水鴨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因女兒吳素雲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故在該公司及泛亞銀行營 業部開戶,存摺、印鑑章均由吳素雲保管,其不知收支往來情形,惟偶有委 託吳素雲下單投資股票。 ⒉其無於⒒⒑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一00張順大裕股票,不知資 來源,詳情應問吳素雲;⒒上述股票賣出後之資金流向,亦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未曾外出工作,現為家庭管理。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有,我平常偶而委由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之次女吳素雲買賣 小額股票,本人未曾實際選股下單。 問:你有無在泛亞銀行營業部011674號存帳戶?該帳戶開立經過為何? 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支往來情形 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該泛亞011674存款帳戶確係本人所有,約二年前(詳細日期已忘記 )我因次女吳素雲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故由她載我至泛亞 銀行營業部開立存款帳戶,及至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該帳戶之存摺、印鑑隨即交由吳素雲保管、持有,此後該帳戶之詳細收、 支往來情形均不清楚。 問:87‧11‧10你有無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一0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二、四0八、五四八元,資金來源 為何? 答:我本人並未買進上述「順大裕」股票,詳細情形要問次女吳素雲。 問:經查前揭011674號帳戶於87‧11‧13自泛亞銀行營業部黃金 順000747帳戶匯入二、四0八、五四八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 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你與黃金順間係何種關係? 答:我均不知道,我亦不認識黃金順。 問:87‧11‧24以你個人名義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順大裕 」股票一五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四、六四三、0一二元存 入011674號帳戶,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款項流向為何? 答:我均不知道。 問:(提示泛亞銀行取、存款傳票、開戶、及股票買賣資料影本),請問你是 否知情? 答:提示之泛亞銀行開戶資料確係本人字跡,惟取、存款憑條及股票買賣等均 非我所為。 問:你提供前述帳戶給吳素雲使用,有無任何代價或好處?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四0頁至四二頁)。 (五二)證人黃金順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因友人在泛亞銀行任職,曾在該行開戶,自行保管存摺、印鑑章,並未借給 他人使用。 ⒉其並無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與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開戶買賣股票,顯有人 利用其名義開戶,對上述帳戶之往來、收支情形,皆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自退伍後即從事汽車修護業迄今,目前在潭子普立擎汽車修護廠任修護 工,每月月收入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曾於三年前在台中市○○○路群益證券開戶買賣小額股票,約一年前轉 入台中縣大雅鄉中農證券,但金額均很小,且很少賣出。 問:你有無在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開立000747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立 詳細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 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答:因為有泛亞銀行朋友(名字不記得了),要我幫忙在該銀行開戶買賣股票 ,我答應後即前往開戶。隔日我始將存摺、印鑑(章)拿回來。收、支往 來我皆不清楚。我並未借予其他人,使用該帳戶。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二0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四、八一七、000元,資金來 源為何? 答:沒有,我並未在該證券公司開戶買賣股票。 問:經查前揭000747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由陳世香自泛亞銀 行營業部匯入一三、二四二、000元,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 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並不知情。 問:你前揭帳戶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所匯入之一三、二四二、000元,其 中部分支付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二00張之四、八一七、000元外 ,其餘款項同日分別流用於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黃水鴨011674號帳 戶二、四0八、五四八元;蔡文強000496號帳戶六、0一六、九0 0元,該等款項作何用途?黃水鴨、蔡文強究與你是何關係?平常金錢往 來情形為何?該等款項提領轉帳手續是何人洽辦?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認識黃水鴨、蔡文強,而有關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情形,我完全不知 情。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二00張,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股票交割款六、二一五 、六一0元,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款項流向為何? 答:我並未在金豐證券開戶買賣股票,因此不知有在該證券公司買賣順大裕股 票情形。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這些傳票,你是否有印象?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存款憑條上的簽名,並非我本人所簽,對傳票亦無任 何印象。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前述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與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我皆未開立帳戶買賣股 票,顯為他人利用我本人名義開立,因此所有事情我皆不知情。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十二頁至十四頁)。 (五三)證人蔡文強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有於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及泛亞銀行營業部開戶投資股票,存摺、印章均交 給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之女兒蔡麗美保管,該帳戶中除「東隆五 金」及「嘉裕西服」二支股票之交易外,其餘往來均非其所為,應問蔡麗美。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經濟來源? 答:中央警官學校行政系畢業,畢業後分別在刑事警察局台灣省刑警大隊服務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調任環保警察隊中正中隊擔任中隊長迄今,經濟情況 小康。 問: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投資?在何家證商開戶進出? 答:八十八年上半年以前,我在匯豐證券台中分公司開戶投資股票,後來因為 買到「東隆五金」及「嘉裕西服」兩支股票被套牢後,剛好碰上我服務之 刑警大隊職務調整調回刑事局,我即將帳戶內之股票除前述「東隆五金」 及「嘉裕西服」兩支股票賣出結清,所餘「東隆」及「嘉裕」股票則全部 移轉至我長女蔡麗美所任職之萬盛證券我新開之帳戶內,因為該二支股票 被套牢,我即交待擔任營業員之蔡麗美全權處理在去年年底蔡麗美曾提及 該兩支股票還剩兩張(千股)「東隆」,在八十八年下半年起我即未再投 資股票買賣了。 問:你在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是否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496? 開戶經過?存摺、印章是由何人保管使用?該帳戶往來交易情形,你是否 瞭解? 答:如前述我因為我女兒蔡麗美在萬盛證券公司擔任營業員我乃轉至該公司開 戶,萬盛證券之交割銀行為泛亞銀行營業部,故泛亞營業部活儲0004 96之帳戶是我本人開戶無誤,但是開戶後存摺、印章均交由我女兒蔡麗 美保管,該帳戶內除了前述「東隆五金」及「嘉裕西服」之交易係屬於我 本人以外,其餘之交易往來均非我經手,要問蔡麗美才知道。 問:87‧11‧10有無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以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 200張?融資股款新台幣(以下同)六,0一六,九00元,資金來源 為何? 答:沒有,如前述,我只剩「東隆」及「嘉裕」之股票係屬於我買賣以外,其 餘帳戶內之交易往來均不是我經手的。 問:經查前揭泛亞銀行營業部000496帳戶內於87‧11‧13自泛亞 商銀黃金順000747帳戶內匯入六,0一六,九00元,該筆資金來 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 作何解釋?你與黃金順是何關係? 答:我不認識黃金順,故我亦不知道帳戶內之鉅額款項往來情形。 問:經查,87‧11‧20以你個人名義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一百張,87‧11‧23股票交割款:二,九六五,四三 六元,存入000496帳戶,同日轉帳提領,係由何人提領?另87‧ 11‧24在同公司復賣出「順大裕」一百張,87‧11‧26股票交 割款:三,七0九,七一四元,存入000496帳戶同日分成五筆:四 00,0三0元、一,四九六,二三0元、一三,四五四元、四00,0 00元、一,四00,000元等,以現金提領?該五筆現金係由何人提 領?資金流向為何? 答:如前述000496帳戶我開戶後,存摺、印章均交給我女兒蔡麗美保管 使用該帳戶內之往來交易情形,我均不知。 問:(提示:「泛亞銀行活儲000496帳戶開戶印鑑卡影本」、「泛亞銀 行87‧11‧13活期存款存入憑條」影本(金額六,0一六,九00 元),「泛亞銀行000496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兩份」請問該泛亞活 儲000496開戶印鑑卡是否由你親簽?87‧11‧13存入交割款 六,0一六,九00元憑條是否你存入?交易明細表內之股票買賣交易是 否了解?請詳述之。 答:(經檢視後回答),泛亞商銀000496之活儲是我本人所開戶無誤, 但是如前述開戶後我即將存摺印章交給我女兒蔡麗美保管使用故該帳戶內 之股票交易往來均非我本人經手,87‧11‧13之六,0一六,九0 0元存款存入憑條亦非我所存,比對簽名筆跡即可清楚判別。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四二頁至一四四頁反面)。 (五四)證人蔡麗美於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為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前述蔡文強之帳戶由蔡文強自行開立, 存摺、印章均由其保管,該帳戶未曾借給他人使用。⒒⒑以蔡文強名義在萬 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二百張順大裕股票,乃其同事吳素雲錯用其父之帳 戶代廣三集團買入,吳素雲表示將負責完成交割,故交割資金何來,後來股票 賣出之資金流向,均應問吳素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目前在台中市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擔任營業員,主 要經濟來源來自目前工作薪資所得。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有的。我僅在目前上班之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證券戶,均由我本人自 行下單投資買賣股票,投資額度最高曾達新台幣(下同)五、六百萬元。 問:蔡文強與你係何種關係? 答:蔡文強是我父親。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 答:沒有。 問:蔡文強在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開立000496號存款帳戶?該帳戶開立 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 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蔡文強在我上班之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證券戶,搭配之行庫為泛亞銀 行台中分行(前為營業部,後改為台中分行)開立帳戶,即帳號0004 96號之帳戶,該帳戶係由蔡文強自行開立的,作為買賣股票資金進出之 用。該帳戶之存摺、印章均由我保管。我父親蔡文強若要買賣股票均透過 我下單、買賣,資金亦由前述帳戶支出,因而我父親蔡文強在泛亞商業銀 行營業部開立000496號之存款帳戶支往情形我均清楚。該帳戶未曾 借予他人使用。 問:87‧11‧10你有無以蔡文強名義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 順大裕』股票二00張?融資股款計新台幣(下同)六、0一六、九00 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沒有。但我同事吳素雲87‧11‧10在盤中告訴我:她用錯我父親帳 戶代廣三企業集團買入「順大裕」(因我和吳素雲為同事,彼此熟知雙方 使用之帳戶),但她會負責完成交割,至於吳素雲辦理交割資金來源為何 我不知道,應是來自廣三企業集團(吳素雲負責承接廣三企業集團在本公 司下單業務)。 問:經查前揭000496號帳戶於87‧11‧13自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 黃金順000747號帳戶匯入六、0一六、九00元,該資金來自同日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 釋?你與黃金順間係何種關係? 答:我不認識黃金順。87‧11‧13自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黃金順000 747號帳戶匯入六、0一六、九00元至我父親在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496號帳戶內,應是吳素雲用我父親帳戶買入「順大裕」股票辦 理交款之款項,至於資金來源我不知道,應問吳素雲才知道。 問:經查87‧11‧20以蔡文強名義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順 大裕』股票一00張,87‧11‧23股票交割款二、九六五、四三六 元存入000496號帳戶,同日即轉帳提領,係由何人提領?資金用途 ?另於87‧11‧24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順大裕』股票 一00張,87‧11‧26股票交割款三、七0九、七一四元存入00 0496號帳戶,同日分由四00、0三0元;一、四九六、二三0元; 一三、四五四元;四00、000元;一、四00、000元等五筆款項 轉帳提領係由何人提領?款項流向為何? 答:如前述吳素雲用我父親帳戶買入二百張「順大裕」股票,並辦理交割,因 此該二百張「順大裕」股票,由吳素雲分別於87‧11‧20及87‧ 11‧24各賣出一百張,股票賣出所得資金存入我父親蔡文強帳戶,吳 素雲再告知我,並向我拿我父親存摺及填具取款條(填好金額),要我在 取款條上蓋我父親蔡文強印章,由吳素雲將賣出「順大裕」股票資金領走 。至於資金流向應問吳素雲才知道。 問:(提示:蔡文強泛亞銀行活存000496號存款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影 本)提示之存款資料內容為何人所填寫的?提示之存款資料、交易資料是 否為吳素雲用你父親蔡文強帳戶買入二百張「順大裕」股票之交易紀錄及 資金提存資料? 答:(經詳視後作答)提示之蔡文強存款資料、交易資料即為吳素雲用我父親 蔡文強帳戶買入二百張「順大裕」股票之交易紀錄及資金提存資料。另存 款資料內容為吳素雲所填寫的。 問:廣三企業集團用你父親蔡文強之帳戶買入、賣出「順大裕」股票,有無支 付你父親蔡文強任何代價?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五宗第一四八頁至一五一頁)。 (五五)證人高天健於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為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員。八十七年五月份起該公司應廣三企業 集團通知,配合財務處所提供之集團員工進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當時共同 前往辦理開戶者另有多家券商。另因該集團之要求,其提供王科甲、許石松 、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等帳戶,偶而作為該集團下單之用。 ⒉廣三集團由子○○負責買盤,另由名PETER之男子負責賣盤。每日營業 結束,其即將當天廣三集團人頭帳戶或其提供之王科甲等五人之成交明細彙 整製表傳真給該集團財務處C○○、陳佩雲或林翠郁等人,事後再將成交報 告單正本補送至財務處交給上述C○○等人,經廣三集團財務處確認後,會 將當日應交付或應收取之款項(買、賣總數之差額部分),將款項撥付或自 帳戶提領。至其提供之王科甲等五人帳戶,因彼等亦有自行買賣,故相關存 摺及印章,其並未按廣三集團之要求而交付,故有關交割手續,均由廣三集 團匯入款項後,由其分配至各個帳戶辦理交割;領取款項部分,則由其自各 個別帳戶提領出來,再交給廣三集團財務處。 ⒊前述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等帳戶於⒒賣出之順大 裕股票計一0六五張,金額三三,九四七,0七0元,扣抵該集團以其他人 頭帳戶買進應行交割之部分,餘額還給廣三集團。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廿六)日前來本站係為何事? 答:我今天到貴站係就我所任職於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營業員時以王科 甲等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乙節提出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曾於環華證券金融公司任職於八十七年三月間進入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擔任營業員迄今。 問:請詳述王科甲等股票帳戶買賣順大裕股票情形? 答:八十七年五月份起本公司應廣三企業集團通知,配合財務處所提供之集團 員工進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當時一起開戶者另有其他多家證券商,我印 象中公司法人約五戶,公司員工帳戶約四十個,原先該集團委由操盤手許 盟賢時曾以公司或人頭帳戶掛單乙次,事後因操盤手更換後,同年八、九 月間才開始有較多操作次數。另應該集團作業要求,我提供王科甲、許石 松、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等帳戶,偶作為該集團下單用。 問:廣三企業集團係由何人負責喊單?如何辦理交割繳股? 答:廣三企業集團當時之買盤喊單由一位叫大哥(事後我才瞭解名叫子○○) 另由一位名叫PETER之男子負責賣盤部分。通常每日營業時間結束, 在十二點卅分左右,即將當天廣三企業集團之人頭帳戶或是我提供之王科 甲等五人之成交明細彙整製表傳真至其集團財務處C○○、陳佩雲或林翠 郁等小姐,事後再將成交報告單正本補送至財務處交予上述C○○等人, 俟經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確認後,會將當日應交付或應收取之款項(指買 、賣總數之差額部分),將款項撥付或自帳戶提領,至於我提供之王科甲 等五人帳戶,因彼等亦有自行買賣,故相關存摺及印章,我並未應廣三企 業集團要求而交付,故有關交割手續提領款,均由廣三企業集團匯入款項 後我有進行分配各個帳戶應交割部分,若是提領則自各個別帳戶提領出來 再交還給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小姐。 問:(提示: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等五人於87‧11 ‧24賣出順大裕股票明細資料乙份),請你確認其銀行交割帳號,賣出 張數金額,是否正確? 答:(經詳視後作答)交割金額,賣出張數及帳號並無錯誤。 問:前述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等帳戶於87‧11‧2 4賣出之順大裕股票計一0六五張,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三,九四七 ,0七0元,其款項流向為何? 答:根據87‧11‧24當天賣出之金額三三,九四七,0七0元(其中尚 包括融資買進部分),我印象中實際陸續繳還給廣三企業集團約二千五百 萬元,另餘額部分,則作為該集團其他以員工人頭帳戶買進應行交割之部 分,由公司逕予扣抵掉。 問:你有無證據資料證明確實繳還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之款項? 答:我若繳還廣三企業集團之款項,於交付時,均要求財務處小姐簽收我目前 提供之收據憑證計七筆,金額:一二,一六0,000元,其餘收據因忙 亂不知丟棄何處,故尚無法提供。 問:你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第十五宗第一二五頁至一二六 頁反面)。 (五六)證人王科甲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曾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前往金豐證券開戶,同時開立中國信託商銀中港分 行存款帳戶,以投資股票,存摺、印章均交給外甥高天健保管、處理,對該帳 戶詳細收、支往來情形不清楚,但從未借給他人使用。故有關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日以其名義在金豐證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七十五張之事,其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八十一年起在乙太建設擔任特別助理迄今。主要經濟來源為 乙太建設之薪水。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從七十年間迄今,皆有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問:投資額度若干?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是否均由本人親自選 股下單? 答:我除了八十二年、八十三年間投資金額較高約新台幣(下同)三、四百萬 外,餘皆未超過前該數額。我曾經在群益證券、金豐證券、中興證券台中 分公司開過戶,但金豐證券之戶頭純粹為了外甥高天健在金豐證券當營業 員,而前去捧場而開戶且買賣皆透過高天健,此帳戶極少使用且每筆交易 金額均僅數十萬元而已,另每次下單買賣皆由我本人親自執行。 問:你有無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立00000000號存款帳戶? 該帳戶開立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 ?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有的,我在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前往金豐證券開戶時,同時開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號存款帳戶,以供在金豐證券股票交 易帳戶交割使用。開完戶後我即將存摺、印章交由我外甥高天健保管、處 理。該帳戶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我均不清楚。該帳戶我從未借予他人使用 。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七十五張?融資股款計二、二五六、四一二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我並未在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七十五張,融資股款二、二五六、四一二元,來源我並不清楚。 問:經查前揭0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由陳世香自上 海商銀中港分行匯入一三、六六0、四三八元,該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資 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你作何解釋? 答:我於廣三案爆發前並不清楚,俟該案經台中商業銀行向我提出背信等告訴 後,由台中地檢署、地院、高分院調查,我始知是高天健在八十七年十一 月間,擅自將該戶供廣三集團之黃祝及H○○買賣順大裕公司股票使用, 惟其使用情形我完全不知道。 問:你前揭帳戶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所匯入之一三、六六0、四三八元,其 中部分支付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七十五張之二、二五六、四一二元外 ,其餘款項同日分別流用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許石松00000 000號帳戶二、五二八、九六七元;高天章0000000號帳戶二、 八五八、一二一元;林忠賢00000000號帳戶一五0、四二七元; 王玉鳳00000000號帳戶五、八六六、五0二元,該等款項提領轉 帳手續是何人洽辦?你是否清楚?答:我完全不知情。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二一五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股票交割款六、九 六六、二四六元存入00000000帳號,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 流向何處? 答:我完全不知道。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你是否見過這些傳票? 答:從未看過。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他人冒用我前開戶頭,我並未收受任何利益。且橫遭官司纏身,期司法還 我清白。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八頁至二一頁)。 (五七)證人許石松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好友高天健在金豐證券公司任營業員,故其有於該公司及中國信託商銀行開 戶,俾便於買賣股票,存摺、印鑑均由高天健保管,惟其未曾利用該帳戶買賣 股票,關於帳戶內資金收、支往來詳情,應問高天健。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經濟來源? 答:我是明新工專畢業,退伍之後曾於證券,通訊公司任業務員,民國(下同 )八十六年間進入中華國際傳呼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職任專員,現則升任 業務主任。經濟來源主要為工作之固定薪資,餘則來自投資股票之利潤。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投資? 答:我本身是有從事股票之買賣,我是在台北富邦證券公司下單買賣;除此之 外,我因好友高天健在台中金豐證券公司上班,為捧渠之場,有在該證券 公司開戶,惟我不曾在金豐證券公司實際從事股票之買賣。 問:是否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立00000000號存款帳戶?該 帳戶開立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 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答:我確因為捧友人高天健之場,在金豐證券公司開戶之同時,親自申辦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前述帳號之帳戶,惟申辦之初係將該帳戶之存摺、 印鑑章寄交友人高天健保管,以方便若欲從事買賣股票時使用。不過,我 未曾利用該帳戶從事股票買賣,我原本以為該帳戶沒有資金往來,惟在爆 發「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事件後,友人高天健將該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 交還我時,我查閱存摺時,才知道高天健曾使用該帳戶;所以對這些資金 收、支往來情形,我不清楚,要問友人高天健才知道詳情。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在金豐證券公司台中分公司之帳戶,有融資買進「 順大裕」股票一0五張;融資股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五二八,九六 七元,該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不知道,要問高天健才清楚。 問:經查,前述00000000號帳戶於87‧11‧13自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中港分行王科甲00000000號帳戶匯入二,五二八,九六七元 ,而該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 之一部分,你是否知情?是否認識王科甲,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之人員? 答:這些資金往來情形要問我友人高天健才清楚,我亦不認識王科甲及知慶投 資有限公司之相關人員。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你名義在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資「 順大裕」股票二0五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股票交割款六,二0一 ,二四六元存入00000000號帳戶,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款 項流向為何? 答:我不知道,要問高天健才清楚。 問:高天健使用你帳戶從事買賣股票,是否曾訊問你意見,是否答允你支付代 價,詳情為何? 答:高天健雖曾問我,是否可以借用我在金豐證券公司帳戶買賣股票,我基於 友誼而答允他,我也以為高天健僅係利用我帳戶為渠自己之資金買賣股票 ,但我不知道他從事買賣股票之詳情,亦不曾要求,收取任何代價。 問:(提示許石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卡,87‧11‧13取、存款傳票 及金豐證券公司買賣股票明細資料影本)這些資料作用為何?你是否知情 ? 答:(經詳視后作答)除了我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開戶資料、印鑑章,是於 開戶申辦時所填具外,其餘資料如我前述,要問高天健才知道。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屬實? 答:是的,皆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一五七頁至一五九頁)。 (五八)證人高天章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胞兄高天健在金豐證券擔任營業員,應其所請,曾於八十七年間在金豐證券及 中國信託商銀中港分行開戶,供其買賣股票之用,因此存摺、印鑑章皆存置於 高天健處,對於交易情形完全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於八十七年畢業於靜宜大學,隨即前往新竹園區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班,現任工程師,薪水為目前主要經濟來源。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沒有,因為沒有投資的經濟能力。 問:你有無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立0000000號帳戶?經過為 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支往來情 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因為胞兄高天健任職於台中市金豐證券擔任營業員,在八十七年間應胞兄 高天健之請求下,有在金豐證券開戶並開立前揭中國信託商銀中港分行的 帳戶,當初係高天健要求開設後供其買賣股票之用,因此銀行存摺、印鑑 章皆存放於高天健處,至於交易情形我完全不知情。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你有無在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股 票九十五張?股款計新台幣2,858,000元資金來源為何? 答:因該帳戶係由高天健使用,交易情形我完全不知情。問:經查前揭0000000號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自中國信託商銀 中港分行王科甲00000000號帳戶匯入2,858,000元,該 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 分,你作何解釋,你與王科甲關係為何? 答:因我所有之0000000帳戶一直為胞兄高天健所使用,因此帳戶內交 易我完全不知情,唯王科甲此人為我二舅(家母王淑英胞弟),彼等如何 金錢往來我並不知情。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你個人名義在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賣出融 資「順大裕」股票215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股票交割6,87 8,000元存入0000000號帳戶內,事後該筆款項由何人提領? 款項流向為何? 答:我完全不知情,因我僅充當人頭,開完戶後即交由胞兄高天健處理,有關 交易內容,完全不知情。 問:(提示傳票資料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短期儲蓄存款印鑑卡,開戶申請 表,及取款憑條,存入憑單及相關明細表是否你親自書立申領? 答:(經詳視後作答)有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開戶申請及印鑑章是由我本人 親自書立,其餘書面憑證及明細表我完全不知情。 問:有無補充意見?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沒有,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八八頁至八九頁反面)。 (五九)證人林忠賢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因姊夫高天健在金豐證券擔任營業員,故在該處及中國信託商銀中港分行開戶 ,委請高天健操作,存摺及印鑑章均由高天健保管,不知有無再借給他人使用 ,對其帳戶於⒒⒔由王科甲處匯入資金,其完全不知情,亦不認識王科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畢業後曾任職台中陽明資訊公司擔任程式設計員約半年,其後任職富邦 銀行資訊室系統操作員,未幾調任富邦銀行台北仁愛分行任代收職,約自 86年間迄今。 問: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於就讀大學期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曾於金豐證券開設帳戶供我姊夫高 天健使用,因我姊夫高天健任職金豐證券業務員,經其介紹開戶,在金豐 證券我大約僅買賣過十次以內,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下同)十萬 元。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左右我於富邦銀行任職,因有開戶即送電腦之優惠 ,我乃於富邦證券台中分公司開設帳戶進行股票買賣,迄今交易次數約十 餘次,單筆金額亦不超過十萬元。 問:你於金豐證券開戶買賣股票及於富邦證券開戶下單是否均由你本人選股下 單? 答:富邦證券部分全係我自己選股下單,由我自己操控,而金豐證券部分,則 大多由我姊夫操作,僅前述約十次不超過十萬元之買賣是我自己選股,請 我姊夫幫我買賣,其餘有無買賣完全由我姊夫處理,我並不知情。 問:你有無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立00000000存款帳戶?開 立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 、支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於八十五年四月間應我姊夫高天健之要求曾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 行開立00000000帳戶,開戶後存摺及印鑑章即交由我姊夫高天健 保管,詳細收、支往來情形我均未再過問,有無再借予他人使用我亦不清 楚。 問:經查前揭00000000帳戶於87年11月13日自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中港分行王科甲00000000號帳戶匯入一五0四二七元,該資金 來自同日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 你作何解釋?你與王科甲間係何關係?事後該筆款項流向為何? 答:我完全不知情,亦不認識王科甲。該資金流向我完全不清楚。 問:提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戶印鑑章影本,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取 款憑條影本,該開戶及取款情形你是否清楚? 答:前述開戶印鑑章確實是我本人開戶簽名,而取款一五0,四二七元乙事我 則完全不知情,亦非我所為。 問:你出任前述人頭代價若干? 答:沒有,因係我姊夫之關係,我並不知情,亦無接受任何好處。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七四頁至二七五頁反面)。 (六0)證人王玉鳳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有於金豐證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戶,存摺、印鑑章均交給女婿 高天健保管、使用,不知有無轉借他人使用,對上述帳戶內收支往來情形,並 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我是台中市南屯國小畢業,結婚後即一直在家主持家務,夫林順鐘原於警 察機關任職,目前退休在家,家中經濟來源主要來自丈夫之薪資及退休俸 給。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投資? 答:我自約三年前開始涉入股票買賣投資,總金額約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因對股票買賣作業不熟悉,都是在選定某支股票決定買進時,即告知女 婿高天健(任職於金豐證券公司營業員)由其下單買進,完成交易即以現 金交付高某,賣出時亦同由高某下單,完成交易再將現金交付予我。 問:你有無於金豐證券公司開設股票交易帳戶? 答:有的,我在金豐證券公司開設股票交易帳戶,係由我自行前往辦理的。 問:你在金豐證券開設股票交易帳戶,有否同時開設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答:沒有,我因為買賣股票的金額都很少,且我習慣以現金方式交易。 問:你有無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立00000000存款帳戶?開 立經過為何?該帳戶之存摺、印章是否為你本人所保管、持有?詳細收支 往來情形是否清楚?是否有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女婿高天健約在四、五年前曾向我商借身分證件及印章,告知要開設銀 行存款帳戶供其買賣股票使用,故我知道其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開設存款帳戶,但帳號如何及帳戶內收支往來情形我都不清楚,且存摺及 印章亦是由高某自行保管持有及使用,是否有將帳號再借予他人使用,我 也不清楚。 問:經查前揭00000000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自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中港分行王科甲00000000號帳戶匯入新台幣(下同)五,八 六六,五0二元,該資金來自同日知慶投資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 十五億元之一部份,你做何解釋?你與王科甲間係何種關係?事後該筆款 項流向為何? 答:前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帳戶係我女婿高天健向 我商借使用,故我不清楚該帳戶收支往來狀況,也不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三日有該筆五,八六六,五0二元款項匯進帳戶,且我並不認識王科甲, 與他亳無關係,更不清楚該筆五百多萬元去向何處,對該帳戶往來情形我 一無所悉,無從解釋說明。 問:(提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傳票及開戶印鑑卡影本計二張)該傳票記載提 款五,八六六,五0二元,你是否知悉,開戶印鑑卡印章是否為你所有? 答:(檢視後作答)該取款傳票所記載五,八六六,五0二元,究係何種資金 及去向為何我都不清楚,唯開戶印鑑卡之印章則是我借予女婿高天健做為 開戶使用的。 問:你借予高天健身分證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設存款帳戶,有無收取任何 報酬? 答:沒有,因為高天健係我女婿並未收取任何報酬。 問:你與高天健、王科甲有無恩怨?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二宗第四七頁至四八頁反面)。(六一)證人即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營業員李麗華於⒍⒔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 ⒈其於年至年1月間在德昌證券公司大里分公司擔任營業員,年7、8 月間,其曾接獲H○○、g○○通知參加該集團之退佣會議,並有其他多家 券商營業員與會,會中H○○、g○○向各家營業員要求提供股票交割帳戶 供該集團使用,未能提供者,恐無法接到該集團之下單,迫於業績壓力下, 其因而提供李子興、李子成、李陳美、李麗雲、李郁璇等帳戶給廣三集團使 用。 ⒉廣三集團下單買賣順大裕及中企股票,通常買盤部分由子○○負責,賣盤部 分由PETER負責,偶而另有王姓及張姓小姐幫忙下單,而彼等下單時僅 報單量及價位,其餘在那幾個帳戶買或賣則由各營業員逕行分配在廣三集團 之公司員工或親友人頭帳戶及營業員借戶部分。每日營業終了,其均將當日 之交割單正本親自送交廣三集團財務處C○○或陳佩雲,由其等彙整後將應 收或應付款項再匯入、或匯出、轉帳作業。至其所提供借戶部分則完全按照 財務處C○○或陳佩雲之指示帳戶將款項轉匯。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於七十八年間曾於豐原證券公司服務,八十六年轉至德昌證券大里分公 司擔任營業員,八十八年元月德昌證券公司轉由復華證券經營,我為復華 證券大里分公司營業員。 問:你於八十七年間曾否提供證券交易帳戶予廣三企業集團作為買賣股票用? 答:有的。八十七年七、八月間(詳細期間記不清楚),我曾接獲廣三企業集 團財務處長H○○,經理黃祝電話通知至該集團參加討論退佣會議,當時 尚有其他多家證券商營業員一起與會,會中H○○、黃祝向各家營業員要 求提供股票交割帳戶借予該集團使用,若無法提供者,恐無法接到其集團 下單,因當時各家證券商彼此間競爭劇烈,且廣三集團下單量平均都很, 大各家營業員被迫於競爭業績壓力下,不得不同意黃祝及H○○之要求。 原先張、黃之要求營業員借戶部分之存摺及印章提供給其集團財務處,然 而各營業員借戶部分,並非單純只接受廣三企業集團之下單其中包括有當 事人實際買賣上市股票部分,大都不願意將帳戶相關存摺及印章一併交付 ,最後張、黃二人亦未再堅持,而同意由各營業員自行保管存摺及印章, 僅需將交易相關明細回報予該集團財務處即可。就我個人部分:李子興、 李子成、李陳美、李麗雲、李郁璇等帳戶曾提供借予廣三企業集團使用。 問: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如何委託下單及辦理交割? 答:在我個人在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任營業員期間,廣三企業集團下單買賣順 大裕及中企股票,通常買盤部分由子○○負責,賣盤部分由PETER負 責,偶而另有王姓及張姓小姐幫忙下單,而彼等下單時僅報單量及價位, 其餘在那幾個帳戶買或賣則由各營業員逕行分配在廣三企業集團之公司員 工或親友人頭帳戶及營業員借戶部分。每日營業終了,我會將當日在那些 帳戶之交割單正本親自送交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C○○或陳佩雲小姐,由 他們彙整後將應收或應付款項再匯入、或匯出、轉帳作業。至於我所提供 借戶部分則完全按照財務處C○○或陳佩雲之指示帳戶將款項轉匯。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廿三、廿四,三天你所提供借戶部分,計接受廣三 集團財務處子○○,PETER等人下單買進或賣出順大裕股票,及中企 股票有多少單量?賣出款項如何提領交付?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我提供借戶部分計賣出金額新台幣(下同)五三、 三0二、三七六元,(詳細交割明細表因為德昌證券移由復華證券承接後 電腦作業關係無法列印,故無法提供),該部分係為融資買進,故而完成 交割扣除融資款三二、二六六、000元,淨額為:二一、0三六、三七 六元。我於87‧11‧24即按照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小姐C○○或林 翠郁電話聯絡,將款項提領轉匯至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林蓮渟帳戶,我 原向大里市農會本會洽調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提供參考,碍於作業規定, 該農會不願意提供。 問:你除匯出前揭借戶部分計二一、0三六、三七六元外,尚有無提領現金或 匯款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 答:沒有。因為廣三企業集團提供之人頭帳戶部分因為未掛賣出故無交易款供 提領或轉匯。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下單買賣股票,有無提出要求退佣? 答:有的,退佣條件為交易量每億元退佣五萬元。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有關交割匯款部分,我印象中交割單是交予C○○或陳佩雲負責,至於要 查明匯款部分,我都與j○○或林翠郁聯繫。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八宗第四十七頁至四十九頁)。 (六二)瀚誠國際投資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戊○○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 ⒈其以個人名義或瀚誠國際投資公司負責人名義在國寶證券等公司所開立之股 票帳戶,均為其接獲被告g○○之通知,表示被告Y○○欲借用員工作為人 頭在各券商開戶,以方便進行股票買賣,因其於廣三集團任職,只能依示辦 理開戶,並非其投資股票所用。其僅配合公司之要求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後 所有存摺、印章等資料均由g○○等財務處人員保管使用,其完全不清楚, 也無權過問。 ⒉瀚誠投資公司乃廣三集團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所設立,雖其被任命為董事長, 但該公司實際上由財務處運作。 ⒊依廣三集團之組織分工,前揭股票帳戶之股票買賣由被告子○○負責,成交 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則由被告h○○或其所屬人員辦理,包括提領款項在內 均未經其同意。 ⒋關於其個人及瀚誠投資公司之股票帳戶所發生違約交割之詳細情形,財務處 之人員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台大經濟系畢業,曾任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科員等職,美國運通銀行科 長、助理副總裁,民國八十三年自國泰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理一職退休 ,轉赴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民國八十七年七 月一日改任廣三企業集團副總裁及總管理處處長,主司廣三企業集團人事 、行政、稽核、資訊及經營企劃等業務。 問:你平時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買賣?若有,係在何家券商開戶?投資金額共若 干? 答:我在國泰信託公司任職期間主管信託業務,當時我即遠離股票市場,至今 亦未再投資。 問:(提示:戊○○,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瀚誠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潮誠投資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開 戶帳號,戊○○部分:彰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國寶證券 公司00000000000,國寶證券向上分公司000000000 00,群益證券台中分公司00000000000,潮誠投資公司部分 之彰銀台中00000000000,台中企銀00000000000 )以上這些辦理股票買賣所開立之帳戶,是否由你親自辦理?詳情為何? 答:(詳視後作答)這些帳戶雖然均是由我親自辦理開戶手續,但是這些帳號 並非我用以進行股票買賣,這些帳戶的開立我都是接獲廣三企業集團財務 處經理黃祝的通知表示,Y○○要借用員工人頭於各券商開戶,以方便進 行股票買賣,因任職於廣三企業集團,只能依示辦理開戶。 問:前述開戶之手續費及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人頭戶有無獲取任何好處? 答:我僅配合辦理開戶手續,所需的資料均由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準備,包括 所使用的印章都不是我自己的,因此開戶支付的款項從何而來,要問黃祝 比較清楚,我雖充當人頭戶,但是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好處。 問:瀚誠投資公司與你關係為何? 答:瀚誠投資是廣三企業集團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所設立的公司,我雖被任命為 董事長,但公司實際運作還是由財務處辦理。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 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答:我僅配合公司之要求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後所有的存摺、印章等資料均係 由黃祝等財務處人員保管使用,我完全不清楚,也無權過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我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若依廣三企業集團之組織分工,股票買賣應係由子○○負責,成交報告及 辦理股票交割則係由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財務科h○○或所屬人員辦理, 但提領款項均未經過我同意。 問:(提示:瀚誠投資公司87、11、24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台中企銀 0000000股,彰銀台中分行0000000股,戊○○87、11 、21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國寶證券400000股,國寶證券向上分 公司300000股,彰銀台中分行450000股,戊○○87、11 、24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彰銀台中分行900000股,國寶證券40 0000股)以上所示瀚誠投資公司違約交割金額計000000000 元,戊○○違約交割金額計000000000元,對此等違約交割之內 容你是否知情? 答:(詳視後作答)我是事後才知道廣三企業集團以瀚誠投資公司及我個人名 義違約交割,詳細情形仍需問財務處的人員才清楚。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繳款若干?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 加認股? 答:八十七年七月間我確實有參加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之認股,我總 計認購一萬股,每股認購價為五十三元(新台幣下同),總計五十三萬元 ,這些錢我應係從我私人帳戶中提領現金存入的,但我所認購的股票下落 為何,我自己也不清楚,就我所知,廣三企業集團所屬的員工均有接獲認 股的通知,但並非所有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問:(提示: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此份資料中SHEET1 有你配股及繳款紀錄是否實在?86年你有無獲取無償配股? 答:(詳視後作答)此份資料中SHEET1所示的配股及繳款紀錄所指即為87 年7月間我參與現金增資認股的紀錄,所載內容如前述,但86年無償配 股明細表所示戊○○2308股部分則應係以我人頭所獲之配股,我並未 實際獲得該等股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廣三企業集團辦理違約交割,其所提眾多人頭戶及交割金額之龐大,事實 上各相關券商都很清楚,但券商仍願意接受人頭戶之下單,我懷疑相關券 商及人員有勾結之嫌,請司法單位請予以查明。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第二八六-二八九頁)。 (六三)千友營造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m○○於⒓⒋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千 友營造公司之資金,均廣三集團財務處負責處理,股票的買賣也是如此。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對『林』指述意見? 答:我沒打電話給林岳鋒,也沒匯這筆錢過去。 問:那筆錢那個戶頭匯進來的? 答:不清楚。 問:林政權、龔慶安是何人? 答:我『千友營造』的員工。『林』是工務經理。『龔』是工地的副所長。平 常都在『千友』上班。 問:為何他二人登記為公司的負責人? 答:我不清楚。 問:是何人找他二人去辦的? 答:應該是財務處的H○○。 問:『千友』的款項、資金何人、單位在處理? 答:『廣三集團』的財務處,甚至股票的賣、買也都是。我們是對財務處的張 小華,都是他在處理的」(見第2卷第六五頁倒數第五行-六五頁反面) 。 (六四)證人陳俊良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在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監工 ,鮮少返回集團總部,⒒上午返回呈送監工日報表,而受財務處某位女同 事委託,提領農民銀行台中分行瀚誠國際投資公司帳戶內之款項一千八百二十 一萬九千元,因金額龐大,其隨即返回集團交給王博泉,不知上述資金之來源 。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查證?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來源? 答:我是勤益工專二專部畢業,退伍後,約於86、87年間至廣三集團所屬 之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監工,88年3月間離開千友營造公司,目前在廣三 SOGO百貨公司工務股擔任機電保養,目前未婚,經濟來源:薪資所得 。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投資買賣? 答:沒有,但87年下半年間,我在千友營造公司(廣三集團)任職,當時, 廣三集團要求所屬員工以每股新台幣(下同)53元認購「順大裕」股票 ,我因資淺,僅認購三張「順大裕」股票,在88年間,我離開千友營造 公司後,原有意賣出前述三張「順大裕」股票,在彰化縣和美鎮和美證券 公司開立證券戶,但迄今仍未賣出「順大裕」三張股票,亦未以該帳戶買 賣任何股票。 問:你與瀚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戊○○)有無業務,金錢往來關係 ? 答:沒有,我亦不認識瀚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戊○○。 問:(提示:中國農民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經查 該帳戶係瀚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所開立,你有無利用該戶作為資金存、提 調度使用? 答:(經詳視后作答)我未曾使用中國農民銀行第00000000000號 帳戶作為資金存、提調度。 問:經查你於87‧11‧24自前揭第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 00000000元,該款項係屬瀚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於87‧11‧ 21在統一證券台中分公司出售300張「順大裕」股票之資金,為何由 你本人提領?係何人授意? 答:87‧11‧24我確有至中國農民銀行台中分行自第00000000 000號帳戶提領現款00000000元,我係於87‧11‧24上 午返回公司呈送監工日報表,恰碰到廣三集團財務處一位女同事(姓名我 不知道,我因在外監工,鮮少返集團總部,僅知渠為財務處人員),拿給 前述帳戶之存摺及一張取款條(當時我不知金額多寡),我即至中國農民 銀行台中分行提領現款00000000元,並在該分行提領交易資料上 填寫姓名、金額等資料(即前提示之交易資料影本內容,我提領現款登錄 之交易資料),我提領現款後,發現金額相當大,我即馬上返回廣三集團 總管理處,並將提領之現金00000000元及存摺交給廣三集團經理 王博泉(屬何部門我不知道)。 問:該瀚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所出售300張股票,其中120張順大裕股票 係於87‧11‧13以0000000元買進,而該資金係來自同日知 慶投資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之一部分000000 0元,你是否知悉,作何解釋? 答:我不知道。 問:你所提領之現金00000000元資金流向情形為何? 答:我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二宗第二七八頁至二七九頁反面)。 (六五)本院之心證: ⒈依前列證人、被告之供述,及廣三集團員工(陳娜慧等人)或員工之眷屬( 蔡昔奇等人)等人所述(該集團員工及員工眷屬筆錄,參見本理由欄後述 所載),確定後附知慶公司資金流向圖內,該十五億元資金所流向之帳戶, 俱為被告Y○○之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包括法人部分如瀚誠國際投 資公司、千友營造公司亦然;所謂「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 處」乃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該集團旗下之公司由被告Y○○安插人頭為 公司代表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連同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 頭帳戶,供其存放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中操作,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 人戶及自然人戶)之資金已成為被告Y○○一人之資金,「廣三企業集團」 或「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均為被告Y○○一人之代名詞而已。本院因此扣 押人頭帳戶內之資金、股票,詳如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 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⒉又依證人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營業員林雯華、大府城證券營業員陳小鈴、大 裕證券營業員葉秀珠、豐銀證券林圭玲、萬盛證券營業員吳素雲、金豐證券 營業員高天健、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營業員李麗華等人之證詞,可知廣三集 團於八十七年間,不僅以其員工或員工之家屬或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充作人 頭在上揭券商處大量開戶買賣股票,被告H○○、g○○甚至以該集團進出 股巿之金額龐大,令各券商之營業員必須配合提供人頭帳戶給該集團使用。 林雯華等人因此明知廣三集團欲以此等人頭帳戶炒作股票,而基於幫助之犯 意,提供人頭帳戶供該集團運用,使Y○○等人易於達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 犯行(此部分詳待後述)。 ⒊而從知慶公司之資金流向圖、分析圖、導讀說明,及前列證人、被告之供述 ,足以確認: ⑴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林雯華提供給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股票之人頭帳戶有 :林建銘、鄭振雨、陳洽雄、朱昭仁、竇蓉芳、朱正仁、陳興安、鄭陳花 守、楊素嘉、鄭炳儒、李垂倫、黃趙素英、謝林悶、童文輝、林淑惠、趙 桂花、林雯菁、李麗茹、鄭阿妙、林曾貴妙、林伯椿、朱淑霈、王佩勳、 溫鵬仁、王正庸、林杏珍、鄧勝源、陳佩芳、方寶愛、方志鎰等三十個。 ⑵大府城證券陳小鈴所提供者,有: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 石玉等人頭帳戶。 ⑶豐銀證券林圭玲所提供者,有:瞿江雪、范明靜、陳林養、陳利順、胡庭 魁、江東成、江李玉葉、江建棟、江東璟、江淑蓉、林梅竹、林邵優、林 江有,黃書得等人頭帳戶。 ⑷萬盛證券吳素雲所提供者,有: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等人頭帳戶。 ⑸金豐證券高天健所提供者,則有: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林忠賢、王 玉鳳等人頭帳戶。 ⑹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李麗華所提供者有:李子興、李子成、李陳美、李麗 雲、李郁璇等人頭帳戶。 ⑺知慶公司資金流向圖中謝慶昌部分四億五千八百八十八萬六千元(詳圖一 之4),其中之一億三千三百四十六萬五千元匯至世華銀行大裕收付處謝 慶昌之帳戶,其後轉帳至世華銀行大裕收付處謝寶秀之帳戶二千七百零七 萬七千元,嗣後散至世華銀行大裕收付處之洪張葱、賴張富、黃王雪華、 賴松岳、鄭綉鳳等人之帳戶內,均供交割在大裕證券公司融資買進順大裕 股票之股款,此顯然經過事前縝密之規劃、計算,謝寶秀等人之帳戶顯為 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戶。其中賴松岳及配偶賴張富因九二一震災住屋全 倒,他遷不知去向,黃王雪華長居國外,無法聯繫到案說明(見法務部調 查局台中巿調查站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中法字第三五七號函說明所 載,本院卷第十三宗第六五頁)。惟謝寶秀、李高華、鄭綉鳳為廣三集團 所使用之人頭戶,廣三集團如欲在大裕證券掛單均由葉秀珠負責,及謝寶 寶秀、鄭綉鳳之帳戶均提供給洪堯育使用,洪張䓤之帳戶則提供給前夫之 友人洪先生使用等情節,業據其等敘明如前述。從而,大裕證券台中分公 司之營業員葉秀珠,顯與洪堯育共同提供謝寶秀、李高華、洪張葱、賴張 富、黃王雪華、賴松岳、鄭綉鳳等人之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⒋另依蔡明章、沈瑞鳳之證詞,確定前述資金流向中所出現蔡明章及瑜昌營造 有限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乃證人r○○所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 。 ⒌證人陳俊良固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在農民銀行台中分行瀚誠國 際投資公司之帳戶提領一千八百二十一萬九千元,惟當日因廣三集團未交割 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買進之順大裕或壬○○○股票,才爆發違約 交割之事,陳俊良提領當時,既非在發生違約交割之後,且僅在千友營造公 司擔任工地監工,衡情顯不知其被充當洗錢犯罪之工具。 ⒍至被告Y○○等人利用前開人頭帳戶違反證交易法,與被告j○○、證人陳 佩雲、林雯華、王佩玉及r○○等人共同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詳待後述。 被告Y○○夥同H○○、g○○承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並 共同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 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擔任壬○○○董事長之職務,以康禾、裕聯公 司之名義申請信用貸款,續向壬○○○各套取十億元之資金;被告Y○○與證人 I○○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共謀以喬志公司向壬○○○申請信 用貸款,套取十億元之資金,再與被告g○○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g○○ 送件;及被告卯○○、N○○續前述概括之犯意與Y○○共犯,被告g○○依Y ○○之指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許,攜帶康禾、裕聯 及喬志等三家公司之申請貸款資料至台北分行,其後被告己○○基於前述概括之 犯意,依被告卯○○、N○○之指示,共同違背職務,造成壬○○○財物受損等 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本院之心證如左: ㈠被告N○○於⒈⒏之個人報告書(見前述本理由欄㈤之⒊,及第卷第五 一一-五一四頁),稱: 「 職在強大壓力下受命辦理知慶投資(有)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公司 、裕聯投資(股)公司、新正建設事業(有)公司、元裕流通(股)公司、中 太建設(股)公司等融資申貸案,茲將經過情形詳述如左: ‧ ‧ ‧ 三、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晚上約六點接到吳經理來電稱:要我於八點去銀行 關門,說是曾董事長要來‧‧等語。約在九時許,見來自台中的浩浩國際 開發(股)公司董事長P○○,飛國企業(有)公司經理黃江水,廈門宏 信投資咨詢(有)公司董事長胡錦旺,三多證券(股)公司董事長陳飛皓 等及同行之保證人約十五名來行等候曾董事長,劉院長。約在九點三十分 劉院長,曾董事長相繼蒞分行,在地下室的董事長辦公室及總行主管辦公 室內商談辦貸款,對保事宜。當時見送來數家申貸案之財務報表,營業額 及資本額不多,且其財務結構均不佳,負債比率偏高,營業收入與償還來 源不相當,即婉拒並予以退件。約在十一點多鐘該批人員經取得諒解,後 離去。凌晨(十一月十五日)零點四十六分劉院長先行離開分行不久,由 本人開車送曾董事長至劉院長公館,據說與台鳳公司說裁黃宗宏相約商洽 提供高雄縣大樹鄉之高爾夫球場作質押無借款就台幣參拾億元整‧‧云云 ,辦理實地勘查結果予以婉拒並退件。(附註:曾董事長臨走前還交代吳 經理說:十一月十五日會叫黃祝送四件融資案來,當時吳經理和本人一再 反應不予承作或將案子分散到其他分行辦理較為妥當,萬一金檢單位前來 檢查即百口莫辯,會受處分的。且徵信人員也不敢接,曾董事長告稱:在 台北辦,較為隱密,做一件會受檢,做數件亦然,如有重檢前來,立法院 長代為關照‧‧‧等語。當日上午十點時會親自來行安撫各位徵信同仁‧ ‧‧等等)。 四、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上午約十點,廣三集團經理黃祝送件(康禾,裕聯, 喬志,元裕案),有吳經理,郭正圖(協助徵信資料查詢工作),己○○ 和本人加班整理融資案至凌晨(十一月十六日)二點三十分。下午約四點 到四點三十分曾董事長來行安撫徵、授信人員,後離去。黃祝約於晚上七 點多鐘搭機回台中。 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約十點己○○搭機送申貸案(康禾、裕聯、喬志、 元裕等融資案),郭正圖也搭機赴台中廣三集團對保康禾、裕聯公司並前 往沙鹿尋找正進行角逐立法委員法事競選活動中的喬志鞋業(股)公司負 責人I○○對保。 六、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點到四點三十分廣三集團財務處服務室蔡逸 泯前來補送康禾,裕聯之放款基本資料。 ‧ ‧ ‧」。 ㈡凱撒世貿中心管理委員會(即壬○○○台北分行之辦公室大樓)於⒒⒕所記 載之日誌(見第卷第五一0頁): 「 凱撒世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日誌 年月日 天氣:晴 星期:六 駐點: ┌───────────────────────────────┐ │重點建議事項: │ ├───────────────────────────────┤ ├───────────────────────────────┤ ├───────────────────────────────┤ ├─┬──────┬──┬──────┬──┬──────┬──┤ │ │ 名 稱 │數量│ 名 稱 │數量│ 名 稱 │數量│ │勤├──────┼──┼──────┼──┼──────┼──┤ │ │ 電擊棒(支) │ │ 鑰 匙(串)│ │ 磁 片(片)│ │ │務├──────┼──┼──────┼──┼──────┼──┤ │ │ 瓦斯槍(支) │ │ 警 棍(支)│ │ 停車證(枚)│ │ │移├──────┼──┼──────┼──┼──────┼──┤ │ │無線電對講機│ │ 手提照明燈│ │ 大茄克(件)│ │ │交├──────┼──┼──────┼──┼──────┼──┤ │ │ 充電器(座) │ │ 記錄本(本)│ │ 搖控器 │ │ ├─┼──────┴──┼──────┴──┼──────┴──┤ │勤│ 陳 鳳 泰 │ 朱 德 錕 │ │ │務├─────────┼─────────┼─────────┤ │班│ 07:00-19:00 │ 19:00-7:00 │ │ │次├─────────┼─────────┼─────────┤ │ │ │ │ │ ├─┴─────────┴─────────┴─────────┤ │勤務記錄: │ ├───────────────────────────────┤ │1.07:00 勤務交接 │ ├───────────────────────────────┤ │2.08:00 開冷氣機馬達 │ ├───────────────────────────────┤ │3.來大樓人員登記 │ ├───────────────────────────────┤ │4.18:00 關大門,開側門 │ ├───────────────────────────────┤ │5.15:00 關冷氣機馬達 │ ├───────────────────────────────┤ │6.19:00 勤務交接 │ ├───────────────────────────────┤ │7.23:00 關側門,B2、B3鐵門,上3樓巡邏水電安全設施管制,一│ ├───────────────────────────────┤ │切正常,亦無人加班。 │ ├───────────────────────────────┤ │8.約21:30 中企銀行董事長,及立法院p○○院長前來開會,至0:40分│ ├───────────────────────────────┤ │離去。 │ ├───────────────────────────────┤ │9.02:00 經B2、B3,上3樓巡邏水電公司安全管制,正常。 │ └───────────────────────────────┘ 」。 ㈢被告N○○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⒈被告Y○○於⒒⒕晚間先以電話聯繫卯○○,吳再通知其返回辦公室,約 當晚十時許,Y○○抵達表明來意,係欲再以裕聯、康禾及喬志三家公司再 向台北分行辦理貸款,金額均為十五億元,其等雖表示將來無法應付金檢, 但Y○○執意由台北分行承作,並稱一件被查獲與數件被查獲無異。 ⒉被告g○○於⒒⒖(星期日)當天即送來裕聯、康禾及喬志等三家公司之 申貸資料及資金擬撥付之分配表,由己○○趕製授信案,Y○○亦有到場關 心此三件授信案之製作情形。 ⒊由於時間倉促,且相關資料不足,康禾公司之授信案部分,有關該公司擬向 壬○○○申請貸款之「公司會議紀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 」當時均空白;康禾公司代表人林政權、連帶保證人王博泉及蔡美蘭等人有 無土地、建物等資料,無法考究;對公司法人及其代表人、連帶保證人均未 實地勘查,即作成實地勘查表;八十七年九至十月份之營業收入為О(康禾 公司係於⒐⒗經核准設立登記);該公司之財務比率分析,負債比率為8 ‧%。 ⒋另裕聯公司之授信案部分,該公司甫於⒐月設立(⒐成立),此件當 時亦未檢附「公司會議記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書」;該公司代 表人陳森榮、連帶保證人宋名娜及陳靜君等人有無土地、建物等資料不明, 在其等之「資產調查表」、「個人資料表」只能填製年籍資料;無暇親赴現 場實地查勘即製成實地勘查表。 ⒌喬志公司之授信案部分,亦類以裕聯及康禾公司之授信案,欠缺部分徵信所 需之資料,於事後才慢慢補正。 ⒍上午銀行開始營業後,迅速查詢此三家公司之授信戶餘額資訊,票據 徵信查詢,借款餘額變動等資料後,由己○○緊急搭機南下台中送交總行。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北分行有無受理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裕聯投資》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康禾投資》之授信案件?詳細經 過情形? 答:有的,晚Y○○先以電話聯絡卯○○經理後,吳經理通知我回台北 分行辦公室,大約在晚上十點董事長Y○○抵達分行,來意表明欲再提裕 聯、康禾、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擬以每家貸款十五億元, 要求台北分行承作,當時卯○○經理曾向Y○○表示,檢送資料不全,將 來中央銀行金融檢查會被列為重大缺失且易被查出,希望不承作或能分到 其他分行承作,但董事長卻執意仍由台北分行承作,與其一件被查出,其 他數件被查出一樣都是被金檢單位查出。最後仍決定翌日趕製借款申請書 。《週日》上午台北分行迅即通知己○○等人趕來分行製作借款資 料,當天是黃祝先將前揭三家公司相關基本資料,及部分個人資料,財務 報表資料送交分行後,即整天督促分行員工趕製,稍後Y○○亦到台北分 行關注資料趕製及借款申請書撰寫情形,另黃祝亦提供資金擬撥付之分配 表、據此可見該廣三集團早已預知所提之裕聯,康禾等公司授信案一定通 過,才早安排資金撥付計劃。本分行人員鑑於此,且又是董事長Y○○, 親自督陣案件,乃就黃祝提供之部分資料先行撰寫,若有缺漏資料俟事後 補正,由於匆忙間趕製情況下,如康禾公司授信案之會議記錄內容,資金 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均空白》,授信戶代表人:林政權《千友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經理》連帶保證人:王博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蔡美蘭《代書》僅有年籍資料,餘無相關之土地或建物資料可考,財務分 析資料中負債比率為8‧%,八十七年9〡月營業收入為О,未作實 地勘查等,另裕聯投資授信案:該公司甫於⒐月設立,未檢附公司會議 記錄,及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書,授信戶:代表人陳森榮《廣三崇光 百貨公司經理》連帶保證人:宋名娜《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產權課課長 》、陳靜君《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等個人資料表僅有相關年籍資 料,餘無相關之土地及建物資料可考,資產調查表亦僅有基本年籍資料而 已,餘皆為以下空白,而實地勘查表根本無暇親赴現地查勘即製妥。 上午銀行營業時間開始後,迅即查詢授信戶餘額資訊,票據徵信查詢, 借款餘額變動等等資料後,請己○○緊急搭機南下台中,送交總行計三件 授信案其中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申請書製作,亦是類似裕聯及康禾 投資一樣,欠缺部分可供徵信資料,事後才慢慢補正,俾能於當日下午擬 召開之臨時常務董事會討議」(見第1卷第五三頁反面第七行-五九頁反 面)。 ㈣被告卯○○⒓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⒈被告Y○○於⒒⒗前夕又以電話通知其將再送二件授信案,其在不得已之 情況下,勉為答應。 ⒉康禾及裕聯公司之申貸案,所送交之「公司會議紀錄」及「貸款資金用途暨 償還來源計劃書」均為空白,且在未實際勘查之情況下即製成「實地勘查表 」。 ⒊康禾公司所檢附自⒐⒗《創立日》起至⒑止之財務報表,無營業收入 ;裕聯公司所檢附損益明細表,於⒑月無營業收入,本該予以拒貸。 ⒋此二件授信案亦均係於⒒⒗先將廣三集團人員所持交之匯款帳戶資料先行 登錄電腦,同日下午接獲被告O○○指示放款之電話後,在未接獲總行批覆 書之前,即先行撥款。 其詳細之供述內容如左: 「問:台北分行除受理前述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授信案外,尚有無受理Y○○所 交辦之其他類似案件? 答:有的,⒒⒗前夕,Y○○又以電話聯絡要請廣三集團派員送交二家公司 授信案,我在不得已之情況下勉為答應,俟⒒⒗當天該公司再送交裕聯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森榮,連帶保證人:陳森榮、宋名娜、陳 靜君》擬申請信用借款十億元,股票質借:五億元;另康禾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政權,連帶保證人:林政權、王博泉、蔡美蘭》擬 申請信用借款十億元,股票質借:四億五千萬元,故為趕時效,本分行經 辦相關人員,己○○、N○○等人明知所送交之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 計劃書,有限公司會議紀錄均為空白《僅蓋公司印鑑章及代表人印章》, 在個人資料表未徵信,現地未勘查之情況下製作成實地勘查表,所檢附之 ⒐⒗《創立日》至⒑財務報表中無營業收入等等情形下,而製作成 借款申請書,另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類似提供未經實地勘查製作之實 地勘查表及空白資產調查表《除保證人:宋名娜姓名及住所填註外》,無 公司會議記錄,無貸款資金用途及償還來源計劃書,檢附之⒑月損益明 細表中無營業收入等,本該予以拒貸之案件,同樣地亦在⒒⒗匆促完成 借款申請相關資料,即派專人搭機趕赴台中市中企總行送教審查部,而裕 聯及康禾兩家公司提出申貸前台北分行即有耳聞總行審查部擬予緩議該二 家公司之借款申請,據此台北分行才會在資料欠缺或不實之情況下,再提 送該二家公司之借款申請。 問:⒒⒗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禾國際投資所提送之借款申請究於何時 予以撥付貸款?有無接獲正式之總行授信批覆文件後才貸放款項? 答: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⒒⒗借款申請, 台北分行亦依廣三集團所指派之一男一女《名字我不清楚》送交已填妥之 匯款申請書先行鍵入電腦登錄,大約在當日下午三點卅分《我印象所及》 左右,接獲總行O○○電話通知核貸後,即發信匯出匯款至各指定帳戶, 同樣地當天這二件撥付款,根本未接獲總行授信批覆文,即根據總經理一 通電話迅速撥付共二十九億五千萬元貸款。 問:⒒⒗總行對裕聯及康禾二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授信批覆文台北分行於 何時接獲正本? 答:因為總行之授信批覆文,均非我收取的,故我記不清楚是在那一天寄送達 台北分行」(見第卷第三一О頁反面-三一六頁反面)。 ㈤被告卯○○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復供述: 年月日晚間,被告Y○○以電話指示其回台北分行,經其聯繫被告N○ ○一同回到辦公室後,約在晚上十時許,Y○○抵達台北分行表明來意,欲再 提裕聯、康禾、喬志等三家公司之授信案,擬以每家貸款十五億元,要求台北 分行承作。經其向Y○○表示檢送之資料不足,將來中央銀行金融檢查會被列 為重大缺失,且易被查出,希望不要承作或改到其他分行承作,但Y○○執意 仍由台北分行承作,並表示仍由台北分行承作是不希望讓太多人知道,他會負 全部責任,一件被金檢查出,與數件被查出,都是一樣,且希望其能安撫內部 員工(見本理由欄㈡之⒊,及第1卷第二八一頁反面倒數第一行-二八五頁 反面)。 ㈥被告g○○於⒓⒍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⒈p○○很關心廣三集團之貸款,知慶公司即係p○○所推薦者。其並劃出廣 三集團組織簡表。 ⒉其確有於⒒⒖當天攜帶康禾、裕聯、喬志等公司之申請貸款資料至台北分 行,交給被告卯○○,而康禾、裕聯、元裕流通公司俱為廣三集團旗下公司 。 ⒊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不動產,均由被告Y○○決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說明康禾國際投資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新正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六家公司設置的經過情形。 答:我了解的只有康禾、裕聯、元裕流通、裕聯是順大裕的子公司、康禾是一 些人自然成立的子公司,那些人不知,元裕流通早期是順大裕的子公司, 後來跳出變個體公司。 問:向中企貸款情形及你參與的有那些? 答:時間我不記得了,是有一個假日,總裁Y○○在公司《台中市○○路51 0號》當面告訴我中企有一些貸款事情要申辦,要我送資料配合,有裕聯 、康禾、元裕的資料,即公司的基本資料《證件、資產負債表等報表》我 照他的命令送過去台北分行給卯○○經理,我在那待了半天,因Y○○應 該與分行經理談好了,所以我在那等,吳經理告訴我什麼話我已不記得了 ,卯○○也於當面告訴我說不合規定,但感覺壓力蠻大的,由他拿了資料 就交待下面的人做,我就在那等。 問:要你拿這些資料去台北除了Y○○還有那些人知道,並參與決策? 答:我的上司都知道,p○○院長他很關心,我的主管是H○○、資金調度變 成是財務那在調度。 問:p○○如何關心? 答:我不在場,因知慶投資公司是他推薦的公司,康禾、裕聯、元裕是廣三旗 下的公司,另外中太及新正二家中有一家公司負責人是我們離職的老同事 R○○的太太,中太及新正公司情形要問Y○○。 問:何人決策過程,除Y○○外還有那些人參與向台中企銀貸這些錢? 答:決策方面我不清楚,Y○○最清楚。 問:向台中企銀共貸多少、用途? 答:據昨天查證了解有七十多億,我一家一家的說,康禾公司有投資股票、買 票券、還一些債《銀行借款》,買的是順大裕、中企的股票、不太明瞭、 裕聯公司也是去買票券,是子公司,沒買股票,中太公司是買我們建設公 司的不動產,是處長H○○處理的,知慶公司都投入股票市場,買順大裕 股票,處長H○○較了解,錢從台北分行貸出後,是由h○○課長去台北 匯款的,匯入多家銀行戶頭,有很多人的戶頭,多的到我說不出來,針對 這事我有去了解,今天你們要了解的只有一部份,其他的部份我了解的也 可說,另外請求希望安全保障,另一家元裕流通是買廣正開發的辦公室《 即英才路那棟》,還了一些借款,新正建設公司買大廣三的不動產《公益 路那家》,他貸的款項即是買賣價金全部,要看合約書,在H○○處。 問:貸出的錢有無存入Y○○或他的家屬戶頭? 答:據我了解應該沒有。 問:林岳鋒來本署說十九億的資金,其來源是否由中企貸出的? 答:肯定不是。 問:他有說有二億五千萬元要買公債過程? 答:我不知道,是他及葉說出面我才知道這些錢應該都是賣順大裕股票的錢, 買賣情形不知,是違約交割那幾天的事。 問:另外十七億要做何用? 答:不知。 問:m○○與你的關係? 答:他是營造事業部的執行長,是廣三建設公司總經理,是千友營造的董事長 。 問:m○○為何要林岳鋒提供人頭帳戶來匯錢? 答:不清楚。 問:戌○○與Y○○的關係? 答:朋友。 問:為何m○○要找戌○○的兒子提供匯款? 答:不清楚,要問m○○,據我看報說m○○否認與戌○○之間,指說是財務 處,但我沒要求。 問:財務處有無要林岳鋒m○○提供戶頭匯款? 答:我是沒有,但財務處有卅多人,我就不知道了。 問:這六家貸款公司資本額只有一億,為何可貸到十多億? 答:我不懂銀行法規,要問銀行主辦者。 問:既公司資本只有一億,為何要貸這麼多錢? 答:我不清楚。 問:向台中企銀貸款情形,你了解的提供? 答:台北我不是很熟,我是坐飛機,下機坐計程車去,當天我就回來了,只認 識了一個吳經理、張襄理。 問:Y○○開會貸款事及中企貸出的事知否? 答:不清楚。 問:你負責何事? 答:財務處的經理,是事業部門,除SOGO獨立之外,其外都是,有量販、 營建、營造、投資公司的股票買賣,轉帳、出納的管理,這六家公司貸的 錢進來,有收入單子是財務處在管,股票買賣即業務部下單出來,有出納 開單做交割事宜。 問:買賣順大裕股票財務處有無處理? 答:純交割部份即單子來付錢是有,但交易事不知。 問:m○○是如何將款項匯入那些帳戶? 答:這些貸款我沒說與m○○有關,是我們接到上司命令說有這些款項要進來 ,我們來調撥,上司指H○○,他是沒直接告訴我,只是說有這些錢要進 來調撥,我是看見會計傳票才知這些資金流程,我們有做收入傳票、收入 傳票是出納在做。 問:說明買賣股票程序? 答:不清楚,Y○○知道,他們組合成員常常在換,所以下單人是何人不知。 問:組合成員何人? 答:子○○、其他的記記資料,有辛○○、K○○,程序我不內行。 問:說明人頭何意? 答:我的名字借他用,說來買賣股票借款《即股票融資借款》。 問:人頭戶有多少? 答:有卅多人,m○○、我、葉文珍、陳柳月,我記不起來。 問:人頭戶如何安置? 答:是公司需要告訴我,就給公司用,買賣股票是股務部做的,券商來辦開戶 ,所以大家都知道借用何用,因開戶要自己簽名,公司找後也是券商直接 找人頭來開戶手續。 問:這些人頭是公司的人? 答:大部份都是,有一、二人不是,像r○○《Y○○嫂嫂》。 問:中企貸出的七十多億如何處理? 答:去買不動產,剛才有說了。 問:違約交割事說明? 答:我個人財產已被凍結,存款、公司薪水凍結、信用卡也停用,我不清楚, 因m○○說是財務處的事,我壓力很大也很困擾,才想出面說明。 問:你們證券買賣是否由子○○操盤、由K○○負責? 答:我沒參與,由子○○操盤、張小姐是出寫而已。 問:Y○○是否有計劃拉抬順大裕中企股票價格? 答:不清楚,要問Y○○自己。 問:廣三機構是否也有計劃拉抬中企,順大裕股票價格?答:我不知道,我沒參與決策,要問參與決策或Y○○本人。 問:廣三機要決定事情由何人決策? 答:股票買賣是由Y○○決定,買賣不動產也是他,周圍的人就是有相關部門 的人。股票部份就是子○○,或是Y○○授意的人。問:賴惠伶在廣三機構角色? 答:二年前是財務處長,我的長官,目前是所有機構財務他掌管。 問:H○○在廣三角色? 答:廣三建設及廣三SOGO董事長、及廣三財務處長。問:你在廣三機構角色? 答:廣三財務處的經理,二年前上面是副總二年後上面是處長。 問:戌○○在廣三角色? 答:他是Y○○朋友,沒有參與。 問:m○○在廣三角色? 答:廣三營造及建設總經理及千友營造董事長,營造及營建部執行長。 問:高年豐在廣三機構角色? 答:目前是公關發言人。 問:d○○角色? 答:他是總裁的秘書,秘書有三位,有姓林及姓曾的小姐及游小姐共三位,姓 林的去年來的,姓曾的半年多前,今年才來的。 問:黃德峯在廣三角色? 答:SOGO的總務課長,是Y○○的外甥。 問:大安銀行是否將你質押的股票賣掉,情形如何? 答:廣三建設公司在大安銀行台中分行有股票額度,借款二億多,用順大裕及 中企股票擔保,另有個人向大安借錢,事先大安有派經理來向我談,因國 揚及國產事件,總公司希望我們能還錢,後來同意說回去向總行說不要催 我們還錢,後來知道大安銀行賣了我們股票,大安在賣的前一晚上有打電 話告訴我們小姐說要賣股票,我們認為不會那麼快,結果隔天就賣了,我 、賴惠伶及高年豐去大安找經理,順大裕、中企股票在大安各有一萬多張 ,結果經理表示只賣了二千多張,當時經理有道歉,廣三這邊高級主管出 面要大安銀行有所交待,結果大安就辦記者會,本來公司有要還款,但因 大安賣了我們股票,無法還款,所以公司才要我出面,大安向記者說一星 期前已跟我們協調。但其中有出入,當時我是有拍桌子,我後來看電視覺 得不好也哭了,所以我後來有因私人情誼向經理道歉。 問:m○○是否參與中企貸款案決策? 答:不知道。 問:向中企貸的七十多億是否由m○○管制? 答:應該不是,由上面的決策,再發由各單位去處理,收支均有一定流程。 問:m○○有無要求廣三機構員工提供開帳戶供廣三匯款? 答:他有無要求,我不知道,我的部份是公司要求我的。問:公司為何要要求你,原因何在? 答:是為了周轉,這很正常。 問:向中企貸款的這六家公司,是否即廣三集團運用的公司? 答:有三家是廣三的自己的《康禾、裕聯、元裕流通》,其他有否因業務關係 配合,我就不清楚,因這三家帳有算在公司集團帳內。 問:中企貸款出來均匯入那幾家銀行? 答:要去查,我不知道。 問:有無匯入合作社的? 答:不知道。 問:f○○在下午五時多,本署訊問為何要來,《提示筆錄》,你能否 說明林岳鋒說Y○○在匯了廿餘億元去他家及親人戶頭內?)我不 知意思是什麼。 問:荷蘭銀行台中分行說W○○於⒒由亞太銀行匯了十筆一億八千萬元由 l○○辦理結購美金,四九0萬元,並欲匯出至TSENG SHIN-JEN於花旗銀 行TEMPLE CITY之戶頭,購買海外房地產? 答:我都不知道。 問:W○○、l○○與Y○○關係? 答:W○○是Y○○哥哥的孩子,l○○是他嫂嫂。 問:子○○在台銀台中分行是否有戶頭? 答:不清楚。 問:賴惠伶在至土銀中港分行二五九六帳戶提領三億元? 答:不知道,要問本人。 問:七十多億元匯出的銀行有無包括富邦銀行? 答:我不確定,如果是去買股票的話,就有可能,因股票銀行世華銀行是最多 的。 問:藍雅萍由台中農會北屯辦事處匯入亞太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帳戶捌 佰萬元是如何? 答:我不知公司有藍雅萍,我不知道。 問:寅○○、余萱、S○○等人,是否在⒒從大裕證券台中公司將賣順大 裕股款轉至一信南台中分社再轉去大里農會內新辦事處,二信北屯分社、 上海銀行大里分行,或開立支票? 答:我均不知情。 問:h○○在廣三機構角色? 答:財務處的課長,編制是我屬下。 問:j○○任何角色? 答:出納課的課長,編制上是我的屬下,但作業獨立。 問:中企台北分行讓理玄○○訊問供稱3h○○課長在他們分行,所以核 貸一撥下來,他就提供了要匯入的行庫帳號,有何意見? 答:我不能表示意見因編制上他是我屬下,但授意是上面授意,我是最後看到 。 問:月日中企貸出的錢後,h○○及j○○均有電話告訴玄○○ 匯入的行庫帳號,你知否? 答:我不清楚,我並沒有授意這麼做。 問:你有提過去中企台北分行? 答:一次,我自己一人,後來是高級主管去的。 問:h○○去了幾次? 答:不清楚,最少有二次。 問:說明去中企台北分行情形? 答:那天是假日,我本來是順便要去東吳大學看我女兒,因台北沒認識人,資 料送去後到中午我就離開。 問:訊問台北分行經理卯○○,他說有問你如何辦理,因他覺得資格有不恰當 ,但你置之不理? 答:我覺得他不應說也沒必要向我表示什麼,而且他也沒向我表示。 問:你有否置之不理? 答:沒有表示,那來置之不理,因為關係層面太多,中企的管理系統不是我能 了解與參與。 問:卯○○有否打電話給Y○○? 答:他沒當我面打電話給Y○○,我也不清楚他們有否開過會。 問:卯○○在你離開後有無打電話給Y○○? 答:不知道」(見第1卷第一四頁反面-二五頁反面)。㈦被告Y○○於⒈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廣三集團旗下之公司及運作情 形,並供稱知慶等六家公司向中企貸款一事,係被告H○○向其提議,其吩咐 依規定向壬○○○申貸,後來款項撥貸後,始悉所貸得之款項係用來對順大裕 股票進行護盤,此六家公司係被告H○○所找來,供貸款擔保用之順大裕股票 均由廣三集團提供;至於洪德生之委託書,Y○○原供稱均於⒒⒔、⒒⒗ 、⒒⒚召開常董會前即已簽署,嗣後在得知洪德生之供詞後才又改口。 其供述之詳細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光華高工畢業,曾經擔任代書,民國六十九年開始與大哥曾正宏開始經營 房地產投資設立『廣三建設有限公司』後改組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三建設』》擔任負責人,之後所經營企業日漸龐大,成 立『廣三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廣三集團』》集團旗下共有:廣三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H○○》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靜 坤》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m○○為代表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戊○○》、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H○○》、財 團法人廣三文教公益基會《代表人:Y○○》、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r○○》、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德峯》 、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靜坤》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惠伶》、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v○○》、裕華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謝雪如》、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靜 坤》、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慶安》、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來儀》、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政權)瀚 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等公司,我則擔任集團總裁 ,負責集團運作,母親:余壹、大哥:曾正宏、二哥:寅○○《從母姓》 、三哥:曾正光、四哥:曾正誠、五哥:Z○○我排名第六、小弟:曾正 吉、大姐:b○○、二姐:c○○、三姐:曾淑枝,我本人未婚,另我自 八十七年十月間擔任台中商業銀行《前身為:台中中小企業銀行》董事長 ,迄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乙○○○公司金檢小組進駐壬○○○解除 我董事長的職務。 問:『廣三集團』旗下公司如何管理營運,集團組織如何? 答:『廣三集團』因為旗下公司太多,故於八十六年初集團改組改以功能管理 ,組織系統如下:總裁由我本人擔任、副總裁:戊○○、財務處長由張小 華擔任、營造建設事業部執行長:m○○、量販事業部執行長:陳靜坤, 食品事業部執行長:B○○;投資事業部:賴惠伶,百貨事業部:蔡青柏 ;投資理財小組:子○○。 問:『廣三集團』財務部門組織為何?財務調度與管理如何分工? 答:『廣三集團』財務處長為H○○,其下財務經理為黃祝,下設有兩位課長 :h○○與j○○,集團之資金調度及運用均是由H○○負責,至於詳細 分工情形我不知道。 問: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壬○○○』》放款審核流程及作業為何? 答:各單位分行辦理放款授信業務超過分行核貸之權限即送總行審查部,由總 行審查部審核後送『放款審議委員會』討議,放款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放審會』》討議後再送交總經理審核,超過總經理核貸權限即需送交常 務董事會討議,壬○○○目前總經理之授信授權額度,擔保放款:法人為 :新台幣《以下同》八千萬元,自然人:六千萬元,無擔保放款:法人: 三千萬元,自然人:二千萬元,申貸案件經審核通過後由審查部製作貸放 批覆書交營業單位,營業單位再依批覆書批覆條件通知借戶簽約對保及設 定抵押權或質權後再撥付款項。 問:『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慶公司』》《向壬○○○信用 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貸款:五億元》『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裕聯公司』》《向壬○○○信貸十億元,股票質借:五億元》、『 康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禾公司』《信貸十億元、股票質 借:四億五千萬元》、『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裕流通 』》《信貸:十億元、股票質借:十億元》、『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新正建設』》《信貸:十億元、股票質借:十億元》、『中 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建設』》《信貸;:十億元、股 票質借:十億元》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向壬○○○之鉅額貸款案係由何 人主導所貸得之資金作何所用? 答:財務處長H○○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向我報告集團需要近百億之資金運用 ,希望能以六家公司名義以集團現有十餘萬張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順大裕公司』》之股票向台中商業銀行質借,問我可不可以,我吩 咐依規定向壬○○○申貸,後來款項撥貸後我才知道這些貸款的款項是用 來對順大裕股票進行護盤用的。 問:根據本站調查:前述六家『知慶公司』等向壬○○○總計貸得七十四億五 千萬元之資金流向有部份係償還其他行庫之借款本息或償還放款或提領現 金,與你之供述不符,你如何解釋? 答:我因為經營之企業集團龐大,集團財務調度均是由財務處H○○在負責, 詳細的資金流向我不清楚。 問:前述『知慶公司』等六家公司向壬○○○申貸共七十四億五千萬元這六家 公司係由何人接洽的? 答:是H○○找來的。 問:根據『新正建設公司』宙○○及『中太建設』R○○在本站調查時表示係 你找他們到壬○○○董事長辦公室洽談的,與你的供述不符,你如何解釋 ? 答:這是H○○先找過他們以後,R○○及宙○○才到我辦公室來找我查證的 。 問:前述『知慶公司』等六家公司向壬○○○共申貸七十四億五千萬元,該六 件申貸案中,借戶財務狀況及營業業績明顯不良,申借資料不全,且缺會 議紀錄及償還計劃,你在常董會中為何執意同意撥貸? 答:我是基於財政部當時之金融政策為扶持企業穩定金融,維護企業之正常經 營促進經濟景氣,及創造壬○○○盈餘目標之達成,及為降低銀行逾放比 率,使銀行年度營業計劃順利達成,故乃同意該六家公司之申貸案。 問:前述『知慶公司』等六家公司以順大裕股票向壬○○○申貸股票質押:『 知慶公司』五億元、『裕聯投資』五億元,『康禾國際公司』四億五千萬 元、『元裕流通公司』『新正建設』及『中太建設』因乙○○○公司金檢 未及撥付,提供銀行質押之順大裕股票來源為何? 答:這些順大裕股票均是廣三集團提供的。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常董會審查『知慶公司』十五億元申貸案十一月十 六日常董會審查『裕聯投資公司』十五億元申貸及『康禾公司』十四億五 千萬元申貸案,十一月十九日常董會審查『元裕流通』、『新正建設』、 『中太建設』各二十億元申貸案中,常務董事洪德生有無出席?有無出具 委託書?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十九日三天在壬○○○召開之常務董事 會分別審查『知慶公司』『裕聯投資』『康禾公司』『元裕流通』『新正 建設』『中太建設』等六家公司之申貸案,開會前董事會秘書室秘書張智 銘即拿了一位常董洪德生之委託書給我簽署,我係簽署洪德生之委託書後 才開常董會的。 問:根據洪德生的供述:他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廿日才收到壬○○○交付之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十九日之常董會委託書,他事先未接到常董 會之開會通知,與你之供述不符,你如何解釋?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十九日三天之常董會洪德生均未出席, 我未向洪德生索取委託書,洪德生之委託書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那天 開會《常務董事會》時,董事會秘書L○○才拿給我簽的,一次同時簽三 張洪德生之委託書,委託書的由來我不清楚」(Y○○⒈第一次調查 員訊問筆錄,見第5卷第八七頁反面第三行-九二頁反面倒數第三行)。 ㈧證人即康禾公司之董事長林政權實係廣三建設公司之工務經理(並兼任廣三旗 下千友營造及廣鑫公司之董事),於⒓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為掛名之 負責人,實則均為廣三集團財務處在處理,至於向壬○○○借款之文件均係空 白簽名,事後報紙批露後,才知貸款之金額及對象。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康禾國際投資公司何時成立?公司資本額若干?股東包括那些?持股比 率為何?究由誰出資如何繳納?有無出資證明資料供查? 答:我只知道廣三公司要成立康禾國際投資公司,並要以我擔任負責人,其他 有關公司成立時間、資本額、股東、持股比率,何人出資等情形我一概不 知道。 問:康禾國際投資公司(下稱康禾公司)營業地址?營業項目?公司員工若干 ?財務、會計由何人擔任?個別支薪狀況?你有無支薪? 答:我均不清楚,相關作業均由廣三財務處在處理,我並未在康禾公司支薪。 問:你擔任康禾公司負責人負責何業務?公司以何人名義在金融行庫開立往來 帳戶?平時公司印鑑、銀行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提領各類經費支出,需 否經你本人同意蓋章,始可領款或支出? 答:康禾公司相關印鑑公司章、存摺等資料均於廣三財務處保管使用,我從未 見過該等物品,至於在何金融單位開立帳戶,我更不清楚,康禾公司相關 財務運作係廣三財務處在處理,不用經過我同意,我只係掛名負責人,無 權干涉。 問:康禾公司平時收支有無據實登帳,由何人製發收支傳票,且各類傳票或相 關原始憑證需否經你本人同意核章?各類財務報表由何人委託會計師製作 ? 答:我一概不知相關作業均係廣三財務處在作業,究由財務處何位小姐在作業 我並不清楚。 問: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納情形?有無據實申報?由何人負責申報? 答:我不清楚,也無法看到該等資料。 問:康禾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何?又營業外收入以何為主?由何人決定從事營 業項目外投資?最近幾個月之營業額平均多少? 答:我不清楚,公司運作全係由廣三財務處在運作。 問:康禾公司目前有無向民間或銀行告貸? 答:應該有,因在前一陣子廣三財務處曾通知我回廣三公司簽註一些資料並說 係要借款之對保用,但我實不知向那些行庫借貸,多少錢我亦不清楚。 問:康禾公司於年月間有無向台中區中小企銀台北分行申請授信貸款?由 何人接洽?詳情為何? 答:我實不知道康禾公司向何家金融單位借錢,係經廣三財務處叫我簽字,其 後之工作為何我即不清楚,但在報章批露此訊息後我才知道有向中企台北 分行貸款,性質及金額或由何人洽辦我均不清楚。 問:《提示康禾公司案件資料,借款申請書、會議紀錄、個人資料表、公司章 程、股東名冊、公司資料表、財務報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產表、 會計師財務查核報告‧‧等》此等資料是否為你所親書?是否見過此等資 料? 答:《詳視後作答》此等資料我均未見過,相關簽字亦非我所簽、所寫,我不 知有此等資料。 問:有無補充? 答:我因在廣三任職,約幾個月前在工地接獲廣三財務處之通知叫我返回總公 司由財務處小姐《名不詳》告知說公司事業體要擴大需成立子公司,叫我 擔任康禾國際投資公司之董事長,並表示係財務處H○○處長之意思,並 謂我若能配合公司之運作,將來於公司內部升遷會有所幫助,我因係服職 於廣三,對公司之要求不便拒絕,以免工作受影響,所以同意,另之後廣 三財務處又曾通知我回廣三總公司在三樓接待室由財務處小姐拿一些資料 叫我簽署表示要借錢,我依示簽字但實不知向何人借錢及借款多少,有關 康禾公司我只係掛名負責人,無法得知該公司之運作情形,我擔任負責人 亦因工作問題非我本意,請貴單位能明查,至於康禾公司所貸款項我亦未 拿到半毛錢」(見第1卷第二一九頁反面-二二一頁反面)。 ㈨證人即裕聯公司之董事長陳森榮則係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經理(並兼任順大裕 公司之董事),於⒓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裕聯公司之資本額為六億元,由順大裕公司出資五億九千九百九十萬元,其他 六名股東亦由廣三集團財務處處理,其本身為順大裕公司董事,未被通知參加 裕聯公司董監事會議,卻於事後被告知已被派任為裕聯公司之法人代表,裕聯 公司設立在廣三集團總部四樓,惟其未實際參與裕聯公司之運作,全部業務、 文件均未經其手,借款時亦只是配合簽名而已,金額多少完全不清楚,而其擔 任順大裕公司之董事,亦只是掛名為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 擔任順大裕公司任何職務,亦未出資;又廣三集團有以裕聯公司之名義在證券 公司開戶,但其不知詳細情形(順大裕公司於⒐⒗董監事會議推舉陳森榮擬 擔任裕聯公司董事長之會議紀錄,見第1卷第二一六-二一八頁)。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公司》於何時設立?公司資本額苦干 ?股東包括有那些?持股比率為何:究是由誰出資如何繳納?有無出資 證明資料供查? 答:裕聯公司是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 》為投資理財之需要,召開董監事會議成立,總投資金額為六億元。其中 順大裕公司出資五億九千九百九十四萬元,另其他六名股東蕭曉婷,陳靜 君、辛○○、陳靜文、陳世香、林淑美則出資一萬元唯實際上這六名股東 是否真正支付這一萬元,我則不清楚,這是由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 處處理。 問:據本站調查你為裕聯公司負責人,前述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成立裕聯公司 之會議,你是否參與?當日情形為何? 答:因我是順大裕公司之董事,原本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我該出席該順大裕公 司董監事會議,唯當日我另有事而未出席,是故當日開會情形我並不清楚 ,而是在事後才被告知已被派任裕聯公司之法人代表。 問:前述你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未出席原該出席之順大裕公司董監事會議, 所為何故? 答:當日我仍在廣三SOGO上班,而未被通知參加該會議;我想可能是因為 我於八十七年八月下旬才接董事且出席人數已達開會人數,才未催我出席 。 問:你於事後被告知擔任裕聯公司法人代表時,你做何處置? 答:因我認為裕聯公司是合法成立之公司,且是由公司指派之工作,故我就接 受公司之安排而擔任裕聯公司之法人代表。 問:裕聯公司營業地址在何處?營業項目為何?公司員工有多少人?財務、會 計由何人擔任?個別支薪狀況為何? 答:裕聯公司設立在廣三集團總部《台中市○○路五一О號》四樓,唯,雖我 被公司指派為該公司之法人代表,但我並未實際參與裕聯公司之運作。是 故,裕聯公司之營業項目、員工成員多少人,財務、會計由何人負責,支 薪若干我並不清楚。 問:你擔任裕聯公司法人代表所負責業務為何?公司究以何人名義在金融行庫 開立往來帳戶?平常公司印鑑章、銀行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提領款項或 公司各類費用支出,需否經由你本人同意蓋章,始可領款或支出? 答:我未實際參與裕聯公司之運作,所以沒有負責該公司之任何業務,裕聯公 司乃以法人之名稱在金融行庫開立帳戶,而在那些行庫我則不清楚。而該 公司之印鑑章,存摺皆由廣三集團總公司財務處負責保管,該公司各類費 用支出,亦不必經由我簽核。 問:裕聯公司平時收支有無據實登帳,由何人製發收支傳票、且各類傳票或相 關原始憑證需否經你本人核章?各類財務報表由何人或委託會計師製作? 答:裕聯公司之傳票,相關原始憑證並未經我過目亦不需我之核章,全部由廣 三集團總公司財務處處理。 問: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納情形?有無據實申報?由何人負責申報? 答:這些皆由廣三集團總公司財務處處置,我不清楚。 問:裕聯公司主要營業收入為何?又營業外收入以何為主?由何人決定從事營 業項目外投資?最近幾個月之營業額平均多少? 答:我不知道。 問:裕聯公司目前有無向民間或銀行告貸? 答:我不清楚。 問:據本站調查裕聯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向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 《下稱中企台北分行》申請授信借款,是由何人接洽?詳細辦理經過如何 ? 答:我因未實際參與裕聯公司之運作,是故不清楚該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申請 授信借款之情形;我只記得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上班時間,廣三集團 總公司財務處H○○處長以電話通知我,因裕聯公司要貸款買不動產,所 以要我到總公司先簽名,我遂前往總公司找財務處之h○○,h○○拿一 份中企台北分行空白之貸款申請書要我簽名,我只好簽下我姓名唯金額多 少,我並不清楚。另於十一月十八日,我在休假時,H○○打電話到我家 ,告訴我因裕聯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貸款之事,要我到總公司補簽章,於 是我再度到財務處找h○○補簽章,唯所補簽章之文書內容我不記得了。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銀扣押物編號壹-3授信書卷》這是裕聯公司向中 企台北分行申貸之相關文書資料,你是否有看過,由你所簽核? 答:《經詳視后作答》這些資料我並未看過,且其中我的『個人資料表』上之 簽名不是我親筆簽立,該印章亦是保管在廣三集團總公司財務處而非我本 人所使用。 問:前述你於年8月下旬接任順大裕公司董事之經過情形為何?在此之前你 有否擔任該公司職務?有否實際出資? 答:當時因為順大裕公司董事之一林淑美《為廣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離開廣三集團,而H○○通知我補這個缺,是故,我才掛名為廣鑫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而成為順大裕公司之董事。而並未擔任順大裕公司 任何職務,亦未出資。 問:前述廣三集團總公司財務處處長H○○是否擔任廣三百貨何種職務? 答:H○○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是擔任董事長一職:H○○負責經營廣三崇光 百貨公司而向廣三集團總公司負責。 問:裕聯公司委託何會計師簽證? 答:我不知道。 問:你是否知悉擔任裕聯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貸款之保證人? 答:我不知道,裕聯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貸款,由我擔任連保人並未經過我同 意。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銀扣押物編號壹-3授信書卷》前述『個人資料表』 中,有關你之資料表中的簽名並非由你本人簽立;那該個人資料表中的記 載個人收支情形中,勞務或事業收入一百三十萬元,租賃及投資收入八百 萬元,利息收入六十萬元其他收入五十萬元,總計年收入為一千零四十萬 元,是否正確? 答:《經詳視后作答》這收入情形並非事實;因這些資料並非由我所填寫簽名 ,是故為何會填具這數字我並不清楚。 問:廣三集團是否有以你或親友之名開立立證券公司帳戶,買賣股票? 答:有的,是有以『裕聯公司』法人之名義在很多家證券公司開戶;唯在那些 證券公司及進出情形我並不清楚。 問:經查,順大裕公司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召開董監事會議,當日情形為 何? 答:因我在八十七年八月下旬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後一直沒有參加過該公司之 董監事會議,所以十一月一日之董監事會議情形我並不清楚;且我順大裕 公司董事一職,亦在十一月十六日解任」(見第1卷第二О九頁反面-二 一三頁反面)。 ㈩被告h○○於⒓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康禾、裕聯、元裕流通等三家公司 之貸款申請書由財務課填製,蓋章則由總管理處統一用印。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康禾、裕聯、元裕公司貸款申請書由何人製做? 答:是我部門屬下職員填的,由我審核再送給經理、處長複檢。 問:貸款申請書與財務報表上公司負責人一欄中何人蓋章? 答:這些公司負責人印章由總管理處保管,我們是拿這些資料給他們蓋章,事 先會經黃祝、H○○檢閱。 問:公司負責人簽名由何人來簽? 答:簽名可能是我的職員直接填上去、蓋章是由總管理處統一用印,私章也是 。 問:這三家公司貸款申請書何人寫的? 答:我下屬有三位、融資部分是由C○○負責。 問: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是否你簽的? 答:沒有、我的職員如知公司負責人是何人會直接代填或用橡皮章蓋上」(見 第2卷第三二頁反面-三三頁正面)。 被告即廣三集團財務處出納課課長j○○於⒓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對於康禾、裕聯、元裕等三家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之流程,不甚 瞭解,多由被告g○○處理,詳情亦g○○最清楚,g○○會指示其何時將 有資金進入何戶頭,其再確認資金有無進入;而資金之支出,g○○也會告 以支付何項目或何交割款,經其轉告承辦人製作「支出請准單」呈其審閱後 ,再呈g○○,再呈處長H○○核准後,始能用印,手續完備後,方能匯款 或支付票據款。 ⒉其確定康禾、裕聯二家公司成立時之股本均由廣三集團財務處之出納課支出 ,裕聯公司之股東蕭曉婷、陳靜君、陳靜文、辛○○、陳世香、林淑美各一 萬元之出資額,及康禾公司之股東邱瑞菊、蔡美蘭、蔡昔奇各一萬元之出資 額,均係由集團內之「零用金」項下支出。 ⒊廣三企業集團利用人頭在各券商開立人頭戶之開戶費亦是由出納部門支付; 公司員工多人係集團旗下公司之董監事,但未實際出資,股本會在出納部門 製作付款請准單,由公司出資;但人頭董監事所生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尚 未獲指示。 ⒋至於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乃廣三集團所有,均由被告g○○調度,人頭戶無權 動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 答:我是私立僑立商專企管科畢業,曾任會計年進入廣三集團旗下千友營造 任會計年轉任廣三集團總管理處出納課課長迄今,育有一女目前懷孕七 個月。 問:你擔任廣三集團總管理處出納課課長業務範圍為何?答:我主要負責廣三集團內廣三建設、廣正開發、千友營造、廣三實業、廣三 發實業、廣三文教基金會、曾氏國際投資、廣鑫國際、廣仁國際、順大裕 、裕欣投資、裕華投資、裕全投資、裕聯投資、元裕流通、裕寶投資、康 禾國際及瀚誠國際投資等公司之出納工作,主要為收支帳、票據支付、審 核等。 問:年月間,廣三集團旗下康禾國際投資、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元裕 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等六家 公司向台中區中小企銀借貸了新台幣《下同》七十四億五千萬元,其入帳 情形為何? 答:康禾、裕聯及元裕等三家公司向台中區中小企銀所貸出的錢全部匯入上海 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各公司帳戶內,入帳後又轉出支付集團購買順大裕股票 的交割款,部分是支付中企股票交割款。另三家知慶、中太及新正公司, 我不清楚。 問:康禾、裕聯及元裕流通等三家公司向中企貸款之金額何時匯入廣三集團, 詳情為何?三家公司成立的過程? 答:⒐⒘裕聯投資公司成立籌備處,資本額六億元,股東之股金為:蕭曉婷 一萬元、陳靜君一萬元、陳靜文一萬元、辛○○一萬元、陳世香一萬元、 林淑美一萬元、順大裕五億九千九百九十四萬元,主要係投資買賣股票為 主;裕聯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所貸資金於⒒匯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 戶,後續資金亦均陸續入帳,因金額太大,我必須核對帳目才能知悉。康 禾公司約於年9月間設立,資本額一億元,董事長為林政權、主要股金 林政權股款三千二百五十萬元、王博泉股款六千四百萬元、邱瑞菊股款一 萬元、r○○三百四十六萬元、李曉君一萬元、蔡美蘭一萬元、蔡昔奇一 萬元康禾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所貸款項於⒒⒗匯入集團內帳戶,至於詳 細帳目需查帳冊『元裕流通』年即成立是順大裕公司所帶過來的公司 ⒒間廣三集團亦用元裕流通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貸款,所貸款項亦匯入上 海商銀中港分行公司帳戶內,前述三家公司之貸款流程,我不太瞭解大部 分是財務處經理黃祝在處理,詳情也只有她最清楚,她會指示我何時有資 金進入,何戶頭,我也會確認資金是否有進入,資金之支出,黃祝也會告 訴我,支付何項目或何交割款,我告訴承辦人,製作『支出請准單』呈上 給我後,我再呈黃祝,再呈處長H○○,核准復始能用印,手續完備後才 能匯款或支付票據款。 問:廣三集團各部門請款流程為何? 答:廣三集團各部門請款流程大致相同,均是由各單位主辦人員製單《請款請 准單》,由各單住主管簽核,送至財務處作預算,財務處主管黃祝押票期 ,開票後交處長H○○審核後始能用印完後將請准單送會計作帳;以投資 部門而論,由主辦人C○○、陳佩雲、陳德瑋等人製作請款請准單《主要 係為買賣股票請准單》送交黃祝經理簽准再由出納作匯款動作,再呈處長 H○○簽准始能匯款出去,每日出納課會作各公司收支結存日報總表呈經 理黃祝及處長H○○核可後,將支出憑證轉各會計部門作帳。 問:康禾、裕聯及元裕流通三家公司成立時之股本,如何製作會計帳買賣股票 如何製作會計帳?承辦人員為何? 答:前二家公司之會計承辦人為王月秀、另元裕流通公司之會計承辦人我不太 清楚,上述三家公司成立之股本,究如何製作會計帳,我並不清楚,我的 部分只審核支出請准單而已,但我可確定前二家公司成立時的股本,均是 由出納部支出的,前述我所說的股東:裕聯的蕭曉婷一萬元、陳靜君一萬 元、陳靜文一萬元、辛○○一萬元、陳世香一萬元,林淑美一萬元及康禾 公司邱瑞菊股款一萬元、蔡美蘭一萬元、蔡昔奇一萬元等股金,均係由集 團內的『零用金』項下支出。這二家公司買賣股票的會計帳亦均是由王月 秀製作,元裕流通公司我則不清楚,至於如何製作會計帳,我並不清楚。 問:廣三集團有無利用員工在各證券商開立『人頭戶』買賣股票?詳情為何? 答:有的,同事多人均是,至於詳細名單我則不清楚。廣三集團利用人頭在各 券商開立人頭戶之開戶費,亦是由出納部門支付。 問:廣三隻團有無利用員工作為集團旗下各公司之董、監事?詳情為何?這些 員工有無實質出資? 答:有的,公司員工多人是集團旗下公司之董、監事,我也是廣鑫國際投資公 司之董事,但我並未實際出資股本是由集團出資其他同事情形大致與我相 同,但詳情我不太清楚,我擔任公司之出納課課長,公司同仁被利用作為 集團旗下各公司之董、監事,其股本會在我部門製作付款請准單由公司出 資。 問:貴公司利用員工在各券商開立『人頭戶』買賣股票,所產生的配息、配股 及利用員工人頭作為子公司之董、監事所產生之所得稅問題,貴公司如何 處理? 答:我是今年才擔任廣鑫公司之董事連我自己當董事,我都不太清楚,有關 配息,配股及所得稅的問題如何處理公司尚未指示,我也不知如何處理。 問:你有無在彰化銀行證券商台中分公司開立000000-0帳戶,買賣股票?及其 他券商等開立帳戶? 答:彰銀證券商台中分公司開募時,到本公司招攬,因為該營業員認識我們主 管黃祝,因此,我們捧場性質的開立了帳戶,本來是要自己買賣股票使用 的,後來公司專員子○○知道我們財務處有多人開立券商帳戶,就借我們 的帳戶,為公司買賣股票,原本以為只借一、二次後來就變成他們在使用 了,我一都沒使用過該帳戶。其他券商我亦有開立帳戶。 問:前述彰銀證券商台中分公司於⒒及⒒兩日在該813-7帳號戶名楊 淑瑤發生順大裕及中企股票違約交割金額共為八千八百零三萬五千元係何 人下買單?妳有無故意不履行交割義務? 答:如我前述,是本公司專員子○○所下買單,並不是我。造成如此鉅大違約 交割,我並不知情,也非故意。 問:提示:廣三集團扣押物編號捌-6『買賣股票資料』該扣押物內有康禾國 際投資公司成立公司之各種規費,支出請准單,該支出請准單是否由妳覆 核?)《經詳視後作答》是的,是由我覆核。 問:(提示廣三集團扣押物編號拾捌-『傳票』)該扣押物內為裕聯投資公 司成立時之各種規費、支出請准單該等支出請准單是否由妳覆核?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參-『日報表』該扣押物內,為瀚誠國際投資公司設 立時之各種規費支出及支出請准單該等支出請准單是否由好覆核?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捌-9買賣股票資料)該扣押物內為裕寶投資公司設 立時之各種規費、支出請准單、是否由妳覆核該等支出請准單是否由妳覆 核?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提示:物編號捌-買賣股票資料)該扣押物內,有瀚誠公司設立時之 各種規費及支出請准單,是否由妳覆核?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前述康禾、裕聯、瀚誠、裕寶等公司各種規費及公司股本是否為股東個人 支付或由集團支付?集團是在何項下支出? 答:股本係集團資金,但以各公司名義存入作為設立手續《股本證明》,各規 費則在各公司之零用金項下支出,整個資金調撥係由黃祝在處理。我只負 責請准支出單之覆核。」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銀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該等傳票內取 款行收款人帳號《有關康禾、裕聯及元裕流通等三家公司》係何人所填寫 ? 答:是為當日要匯款時,請財務處同仁所幫忙填寫,因為時間很趕,所以也不 記得是那些同仁所寫。 問:廣三集團各券商利用員工所開立的『人頭戶』買買股票各員工有無權利可 動用帳戶內資金? 答:各『人頭戶』內的資金為集團所有,員工無權動用資金,整個資金調度均 是黃祝所處理。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2卷第二三頁反面-二八頁反面)。 康禾公司、裕聯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設立登記 事項卡影本、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股東名簿影本、林政權身分證影本、公司 章程影本、預估資產負債表影本、預估損益表影本、資料表影本、資產負債表 影本、損益明細表影本、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相仁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書影本、委託書影本、資產負債表影本、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林政權、王博 泉、邱瑞菊、r○○、李曉君、蔡美蘭、蔡昔奇身分證影本,均在卷可稽(見 第卷第一六三-二О二頁)。 關於喬志公司於⒒⒗向壬○○○台北分行申請貸款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及 五億元之擔保放款乙節,證人即喬志公司負責人亦係立法委員之I○○於本院 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審理時到庭,經與被告Y○○隔離訊問後,被告Y○○供稱 : ⒈喬志公司非廣三集團子公司,其不知喬志公司上開向壬○○○申請貸款之事 。 ⒉廣三集團發生違約交割後,H○○始向其報告順大裕公司以每股一百二十元 購入廣三建設及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股票之事,其事前未參與,不瞭解過程 ;順大裕公司之業務均由H○○處理,其與I○○均無參與,關於順大裕公 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部分,其不知情。 證人I○○則結證稱: ⒈其係喬志公司負責人,喬志公司非廣三集團之子公司。⒉被告Y○○約於年月日前不久曾與其接觸,當時立法委員選舉將屆, Y○○詢其是否將辦理借款;其後於競選期間某日,當其在台中縣大雅鄉某 處廟宇從事競選活動時,廣三集團及壬○○○幾名人員至該處,提供借款申 請書及若干表格供其填寫,當時尚不知可貸得多少金額。 ⒊⒒⒈當天其競選總部成立,並無在順大裕公司開會,惟其於年月下旬 接近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前夕,有接獲B○○傳真之會議議事錄,其當時不 同意議事錄之內容,因涉及鑑價之問題。並在接獲B○○之傳真前、後,各 接到H○○一通電話(共二通),H○○在電話中請其同意該議事錄內容, 並稱該議錄準備供z○○查證,但無言及Y○○。 此部分被告Y○○及證人I○○之供述內容如左: 「問Y○○:喬志公司是廣三集團企業之子公司? 答:不是。 問:喬志公司負責人?實際何人負責? 答:我不瞭解,不知道。 問:為何喬志公司於年月日跟廣三集團康禾、裕聯向壬○○○貸款? 答:我個人沒有看到此案件,我不知喬志公司何時貸款,我事後猜測H○○可 能有向喬志公司借名義向壬○○○借款。 問:H○○後來有無向你報告喬志貸款案? 答:沒有。 問:當初喬志公司向壬○○○貸款,事前有無經I○○同意? 答:不知道。 問:喬志申請貸款,壬○○○台北分行如何拿到資料? 答:不曉得。 問:順大裕公司何時由I○○擔任董事長? 答:在廣三集團取得順大裕經營權之時,I○○就是順大裕董事長。 問:廣三集團入主順大裕後,I○○繼續為董事長? 答:是。 問:I○○有無參與順大裕經營? 答:他只是掛名,I○○沒有實際參與經營。 問:I○○擔任董事長時,順大裕實際何人經營? 答:是事業部門制,有食品等相關部門,由各部門主管負責業務,而財務由張 小華負責。 問:有無於各事業部門上,一個主導決策之人? 答:應該沒有。 問:這些事業部門主管受何人監督?受何人主導? 答:是分層負責,各部門主管即可做決定。 問:就營造,量販事業部若有衝突,何人做溝通? 答:沒有衝突地方,因營業項目不一樣。 問:順大裕公司以每股一百二十元購入廣三建設股票,而支付億9仟9百 萬元,及順大裕購入崇光百貨股計共一千零一十二萬五千股,這二件當時 有無經I○○同意? 答:我不知道。 問:這二筆交易過程? 答:我並沒有參與,過程我不瞭解。 問:這二件交易,各事業部門或H○○有無事先向你報告? 答:事後才知道。 問:就你事後瞭解過程如何? 答:做股權轉讓及買賣。 問:詳細敘述過程? 答:集團發生事件後,我問H○○才知順大裕要購買廣三集團及崇光百貨部分 股權。 問:H○○向你報告此二件交易案,何時進行?順大裕將錢給廣三集團及崇光 百貨? 答:是集團發生事件後我才問H○○,而這些錢何時匯給廣三集團及崇光百貨 ,我沒有進一步瞭解H○○也沒向我報告。 問:年月日違約交割後,有查得會議紀錄,有I○○在董監事會議紀錄 內簽名,是年月1日第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I○○指是你及張 小華偽造文書,有何意見? 答:過去順大裕公司就財務,及業務均是H○○在處理,我沒有與I○○就業 務處理。 問:年月1日之會議紀錄,I○○事前知情否? 答:我不曉得。 問:順大裕年3月間有出售鳳山廠及彰化廠,你知情?答:事後才知道。 問:事後你如何知道?決策行程始末? 答:上市公司任何土地買賣,都有公開說明,市場透明化,此案事前我不知, 而事後因市場本是透明化,故我也知道,我知道後有問H○○大概的情況 。 問:B○○稱此二案是由董監事提案?何人提案? 答:我不清楚,土地買賣應是H○○做決策,但何人提案我不清楚,應是在張 小華決策範圍內。 問:年3月間順大裕以二億九千九百三十萬元售予許恒誠,而彰化廠以八億 六千五百萬元賣予陳義忠、黃文通、楊世黨,究如何找到買主? 答:我沒有參與,我不曉得。 問:許恒誠、陳義忠、黃文通、楊世黨,曾稱售地案是和I○○簽約,I○○ 參與過程? 答:我不瞭解。 問:訴528號於年月3日庭訊,黃文通、楊世黨之說法,購地是由問 I○○牽線並合作購買,資金由I○○籌措,而資金流向起訴書有載,其 中又有你開立之票,有何意見? 答:他們合夥我不知,而財務是H○○負責,故我亦不瞭解。 問:對Y○○前述有何意見? 告訴代理人:無。 辯護人:無。 諭I○○入庭。 問I○○:喬志公司是廣三集團下子公司? 答:不是。 問:喬志公司負責人何人? 答:是我。 問:實際業務負責經營?(年月日以前) 答:喬志是做鞋子,而鞋子移至大陸,故業務無人負責,而實際上我才是負責 人。 問:喬志公司年月日向壬○○○台北分行借貸十億元? 答:是曾先生問我借錢為準備,因是選舉期間,但我寫了申請書後就沒有下文 。 問:何時?何地?Y○○向你接觸?如何談定? 答:是於選舉前,貸款不易,我們談完後,隔一很長時間,我在大雅競選時, 廣三集團及銀行人員到大雅去找我寫申請表;而Y○○究何時找我談,因 選舉很忙,所以不記得,但應是年月日之前。問:是否事情一開始,是Y○○向你談貸款之事? 答:因選舉已到,而以我公司也沒辦法借到錢,而由Y○○向我談,但沒有談 到金額問題。 問:當初Y○○找你談,有無做金額確認? 答:沒有。 問:競選期間,廣三集團的人及壬○○○台北分行的人找你,是在大雅何處? 答:是大雅有一廟,是老人聚會地方,那天共有四人去找我談;事先有廣三集 團的人打電話給我,我有填了申請書,及一些表格。問:當時有無注意你填的資料? 答:當時廣三集團人打電話給我有事先告知我要填申請書,到我填申請表時, 我還不知貸款額度。 問:你在填寫表格時,金額如何處理? 答:沒有金額。 問:喬志其他貸款資料,如何交予壬○○○台北分行? 答:我不曉得是那些資料。 問:除Y○○向你接觸此貸款案外,H○○有無與你接觸? 答:時間已久,記不清楚。 問:何時起擔任順大裕董事長? 答:一開始我是法人代表,是大裕公司內一家子公司派我去為法人代表。 問:廣三集團入主順大裕後,你亦為順大裕董事長? 答:是。 問:你為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後,順大裕公司實際經營你有無參與? 答:沒有。 問:廣三集團入主順大裕後,你有無實際參與順大裕經營? 答:都沒有。 問:當初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你的持股? 答:一張都沒有。 問:廣三集團入主順大裕公司後,你何身分為董事長? 答:是順大裕公司之子公司大裕公司之子公司之裕全公司之法人代表。 問:當時你支領薪水? 答:一開始是三萬多(一個月),而於廣三集團入主順大裕公司後;每月薪水 十萬元報酬。 問:當時順大裕公司是何人負責營運? 答:是廣三集團的人,業務是B○○負責,而財務是H○○。 問:除B○○及H○○外,尚有何人負責? 答:我沒在那上班,故不清楚。 問:順大裕以每股120元價格購買廣三建設七千一百六十六萬股,購買廣三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七千一百六十六萬股,使順大裕公司給付八十五 億九千九百二十萬元予廣三集團;又以每股一百二十元之價格,購買廣三 崇光計一千零一十二萬五千股,這二筆交易當初有無經你同意? 答:沒有經過我的同意。 問:此二筆交易何人決定? 答:當初是B○○要我做會議記錄之事,我當時不同意,當時是競選期間。 問:此二筆交易究何人決定?過程如何? 答:我不瞭解。 問:於偵訊時,你曾具狀予檢察官指H○○、Y○○為不實之年月1日第 次董監事會議記錄? 答:那天真的沒有開會之故,因月1日是我競選總部成立,已是忙得不得了 ,怎可能再開會。 問:會議議事錄,B○○如何通知你? 答:是以傳真過來,補議會內容。 問:你何時收到此傳真? 答:年月的二十多日,已接近選舉。 問:B○○何以要通知你議事錄之事? 答:因當時我是順大裕董事長,是程序上知會我而已,我當時不同意,因內容 涉有鑑價等資料。 問:何以事後你控告Y○○、H○○偽造文書等? 答:因沒有開會,而Y○○是廣三集團總裁,財務是H○○負責,我才告他們 二人。 問:順大裕公司年3月間出售鳳山及彰化廠之過程如何? 答:是H○○通知此二塊地要賣,好像是開會時說是H○○說的,一般會議內 容也寫好了,但何人提案要看會議記錄才知,我忘了。 問:年3月間,順大裕將鳳山廠土地,以二億九千九百三十萬元出售予許恒 誠,而彰化廠以八億六千五百萬元出售予陳義忠、黃文通、楊世黨等三人 ,當時是何人找買主? 答:鳳山部分是廣三集團財務的人頭已賣,要我在契約書上簽名,但我沒有和 許恒誠接觸,即使有來,我也不認識他。另彰化廠之三位買主,是我將要 賣廠的消息告知他們,並由我引薦去和財務處的人接洽。 問:除此之外,你有無提供何種幫忙? 答:我有幫忙聯繫電話,由他們自己去談。 問:彰化廠之簽約時、地? 答:時間已久記不清楚。 問:你有無與陳義忠、黃文通、楊世黨洽談,而購買彰化廠? 答:沒有。 問:在之前訴528號他們三人供稱不僅合夥,而且由你出資等,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 答:他們所述不實在,我沒有負責籌措資金。 問:有何意見? 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I○○。 問:喬志年月日中企貸款多久沒營業?此事Y○○知情否? 答:是有出口貨去香港、新加坡,但要再看資料才知道,而喬志公司在台灣沒 有生產,僅多以喬志名義出口原料去大陸,喬志於年月日貸款前, 與台中企銀是完全沒有往來,而貸款之事沒與Y○○談過,故我不知曾正 仁是否知情。 問:在大陸之鞋業廠是否喬志公司名義經營,或另外以其他法人名義經營? 答:不知。 問:於台中地檢,你有陳述喬志要貸款項是供何人使用?答:一、不知能否借到,二、不知金額之,三、故不知貸得之用途。 問:你要貸款之前應一定有用途? 答:因不知能否借到,故沒有想到用途的問題,也沒有考量特定方向用途。 問:喬志公司貸款若是喬志自己使用,理應由喬志自己使用,何以由廣三集團 去做,而貸款額是否由你授權廣三集團申請? 答:沒有授權,因不一定能否貸得。 問:年月日違約前夕,廣三集團有關緊急會議,你是否到場?目的? 答:我沒有去。 問:是否購買崇光百貨及廣三建設之股份之董監事會議你沒參加外,是否其他 會議你都有參加? 答:有時有,有時沒有。 問:有何意見? 曾答:㈠I○○前述財務一直是H○○負責的。㈡I○○之所以控告我是因我 是集團總裁。 林辯護人答:一、告訴代理人前稱「廣三集團有人證稱」之陳述有誤導之嫌。 二、要求就I○○與Y○○可能串證部分,一次問完。 三、要求訊問證人,H○○於B○○傳真會議後,有無打電話予 I○○,其內容。 四、另I○○告H○○,是否有以上開電話內容為告訴之內容。 問:起訴書所載,B○○傳真議事錄,H○○有無打電話給你所談及內容? 張答:共打了二次給我,而主要是要我同意此會議記錄,而是在我接到林鍚男 傳真前、後各一次。 問:電話內容有無談到Y○○的部分? 張答:沒有,主要是說z○○要查的準備。 問:何以會提出H○○及Y○○之告訴? 張答:因Y○○是總裁之故」(見本院卷第十一宗第五四-六七頁)。 依壬○○○台北分行康禾公司之授信書卷,及台中巿調查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 日中法一五九一號函送之康禾公司中企貸款案卷宗(即第8卷),康禾公司 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才成立,資本額一億元,設在台中市○區○村路○段三 十號三樓,負責人林政權並兼任廣三旗下千友營造及廣鑫公司之董事,營業項 目為一般投資業,至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之營業額為О,淨值為九千五百 四十一萬二千元,而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另以順 大裕股票質押借款四億五千萬元。十億元信用貸款部分之連帶保證人林政權、 王博泉(廣三建設公司經理)、蔡美蘭(Y○○五嫂r○○之妹),僅有年籍 資料,其等有無土地、建物等財產不明,其等之「資產調查表」均蓋用「以下 空白」章。被告N○○在借款申請書正面之「審核」欄填載日期為十一月十一 日、被告卯○○在「批示」欄亦填註此日期,並批示「如擬,呈總行核示」; 被告己○○、N○○、卯○○復在借款申請書背面之「初審議定」欄、「覆審 議定」欄,均蓋章同意貸放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 依壬○○○台北分行裕聯公司之授信書卷,及台中巿調查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 日中法一五九一號函送之裕聯公司中企貸款案卷宗(即第9卷),裕聯公司 甫於八十七年九月廿九日成立,資本額六億元,設在台中市○區○○路五一О 號四樓,負責人陳森榮同時亦係順大裕公司之董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 八十七年十月份之營業額為О,淨值為六億元,亦申請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 ,及以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五億元。十億元部分之連帶保證人陳森榮、宋名娜 (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職員)、陳靜君《廣三建設公司經理)等三人僅有年籍 資料,其等有無土地、建物不明,其等之「資產調查表」,均蓋用「以下空白 」章。被告己○○、N○○在借款申請書正面之「審核」欄填載日期為十一月 十一日、被告卯○○在「批示」欄亦填註此日期,並批示「如擬,呈總行核示 」;其三人復在借款申請書背面之「初審議定」欄、「覆審議定」欄,均蓋章 同意貸放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 依壬○○○台北分行喬志公司之授信書卷,及卷附喬志公司授信案之資料(見 第4卷第二五七-二六七頁)所示,喬志公司於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設立, 資本額六千萬元,設在台中縣沙鹿鎮○○街七十六號,負責人I○○,該公司 主要經營鞋類之加工、買賣,該公司至八十六年止之淨值為一億九千八百三十 萬六千元,同樣申請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及以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五億元 。且該授信書卷內之「公司會議紀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 均空白,無「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連帶保證人I○○、施偉光(廣三建設 公司經理)、謝雪如(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職員)有無土地或建物等財產不明 ,其等之「資產調查表」均蓋「以下空白」章。被告己○○、N○○在借款申 請書正面之「審核」欄填載日期為十一月十一日、被告卯○○在「批示」欄亦 填註此日期,並批示「如擬,呈總行核示」;其三人復在借款申請書背面之「 初審議定」欄、「覆審議定」欄,均蓋章同意貸放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 關於被告己○○於⒒⒖返回台北分行製作康禾、裕聯及喬志公司三件授信案 之過程,據其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⒒⒖星期日返回台北分行加班,製作康禾、裕聯及喬志公司三件授信 案,主管要求其於當日製作完畢。 ⒉裕聯公司部分,其於⒒⒖當天未經實地勘查,即填妥「法人實地勘察表」 及連帶保證人之「實地勘察表」,但「法人實地勘察表」內之「財務分析及 資金運用」欄應填載之淨值比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毛利率、淨利率 等項目,由於缺乏資料可供填寫,所以空白。 ⒊康禾公司部分,亦於當天未經實地勘查,即填妥「法人實地勘察表」及連帶 保證人之「實地勘察表」,且該公司所提之「公司會議記錄」、「貸款資金 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等資料均為空白,借款申請書中之申請人、代表人 亦空白未填,按正常程序,均必須補件後才可辦理貸放手續,此其當時均有 向被告N○○報告。 ⒋喬志公司部分,已經遺忘。 ⒌⒒⒖當天被告Y○○曾至台北分行與卯○○、N○○洽談公事,並慰勞其 :「辛苦了」。但被告g○○較Y○○早到,她等康禾、裕聯及喬志等三家 公司之申貸資料報告完成,並一起至辦公室對面「禧園」餐廳用餐後才離開 ,Y○○則於下午先行離開。 ⒍⒒⒗星期一上班後,經其將此三件授信案透過聯合徵信中心對借款人、連 帶保證人作徵信查詢後,呈送主管核示。接近中午時,被告N○○令其搭機 將此三件申貸案書卷送至台中總行審查部,約於當日下午二時許送抵。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中企台北分行有否受理康禾投資公司及裕聯投資公司的申貸案? 詳情為何?你如何徵信? 答:係星期日我主管N○○及經理卯○○打電話到我家,要我回辦公室 ,約九點卅主管N○○交給我康禾國際投資公司、裕聯投資公司及喬志股 份有限公司三家法人的申貸工作,並要我於當日製作完畢,裕聯投資公司 申借短期質押新台幣《下同》五億元,信用貸款十億元,代表人為陳森榮 ,連帶保人宋名娜、陳靜君三人均是廣三建設公司幹部,我當日即填妥三 人的『實地勘察表』及『法人實地勘察表』,但『法人實地勘察表』內『 財務分析及資金運用』欄內的淨值比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毛利率 、淨利率等,因為沒有資料可供填寫所以空白,第二天《日》透過聯合 徵信中心將前述相關人員作徵信查詢,並將徵信工作報告製作完畢呈送主 管核示。康禾國際投資公司短期抵押借款四億五千萬元,信貸十億元,代 表人林政權,連帶保證人王博泉及蔡美蘭,三人『實地勘察表』及『法人 勘察表』均於當日填妥完畢,同樣於第二天透過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徵信資 料,康禾國際公司送審資料包括:『公司會議記錄』、『貸款資金用途暨 償還來源計劃書』、借款申請書中的申請人及代表人之內容均是空白未填 ,按照正常程序,均必須補件後才辦理貸放手續,前述康禾公司證件不齊 備情形,我均曾向襄理N○○報告張襄理表示他會處理。另當天尚有乙家 喬志公司亦欲申貸、申貸金額及資料因手邊無資料,詳細內容已忘,但知 代表人為I○○。當天董事長Y○○曾至本台北分行與經理卯○○ 、襄理N○○洽談公事,因我位置離得較遠,未聽見談話內容,但Y○○ 於談話結束後,曾到我們面前慰勞的說:『辛苦了』。接近中午左 右,N○○襄理要我搭飛機將前述裕聯、康禾及喬志等公司的申貸案書卷 送至台中總行審查部,我於當日約二時許送至審查部張小姐後,我隨即返 回台北。 問:貴行董事長Y○○曾至台北分行與經理卯○○及襄理N○○洽談業 務,當時尚有何人在場? 答: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亦在場,她比董事長Y○○早到,她等到我們把康 禾、裕聯及喬志等三家公司之申貸資料報告做好後,並一起至辦公室對面 『禧園』餐廳用餐完畢後才離開,Y○○於下午先行離開」(見第1卷第 三九頁反面-四三頁反面)。 壬○○○監管小組⒊⒈監發字第0三0號函(見第卷第四七六頁)所檢附 被告己○○於⒈⒎之個人報書,其內容如左: 「 十一月十五、十六日康禾、裕聯、喬志、元裕:早上八點多母親接到經理 夫人打來的電話通知我九點半到公司加班,我一聽就知道又有問題了,因十四 號晚上張襄理就有打電話來找我,但我要我母親說我不在家,所以聽到經理夫 人打來就想大概又要作案件,想躲也躲不掉,只好九點半準時到公司,經理及 張襄理也陸續到了,十點多黃祝也到了,這次經理拿出了四件案件要我作(康 禾、裕聯、元裕、喬志),我立刻反對,資料不齊且金額太大,但經理及張襄 理還是一樣的要求我,且一直強調沒問題,吳經理口氣也不太好、很急,我就 告訴他們二位主管,我作徵信才兩個月,專業知識完全由主管教導或是由作案 件中吸取經驗,而且公司戶我完全沒有經驗,如果硬要作的話不是會害了我, 二位主管就說資料會後補,總行也不一定會過,權限不在我們手上,只要作成 一個案件就行了,不會害我的,我只好就現有資料加上參考之前知慶案件寫, 都是照實寫,沒有造假,因時間緊迫,所以沒有時間去實地堪察,二位主管也 說沒有關係。下午約三點左右Y○○到場,和我說了句辛苦了,五點左右就走 了。我做案件做到十二點左右就回家了,隔日(十六日)聯徵中心資料查詢完 畢後就開放審會,(因元裕的負責人是關係人所以不予報告)當時出席的有我 、o○○、午○○、卯○○、N○○、王榮發襄理、蔡嘉銘襄理等七人,經理 就大概講了一下,就說要不要蓋章自己看著辦。結果經理及張襄理先蓋了,下 午張襄理及經理就逼我去總行送件,因沒人要去,在去機場途中張襄理也和我 一起去,目的是要我在放審會同意處蓋章及授信部份蓋章,原本不願意蓋章的 ,因違反規定授信及徵信不能同一人,且資料欠缺,有些公司成立才沒多久, 但張襄理就拿經理壓迫我,只好蓋章了,到了台中總行後送達審查後就回台北 ,但後來喬志被退件,元裕因關係人問題,又延到十九日負責人更正完畢後才 送」(見第卷第五一六-五一七頁)。 本理由欄之㈧壬○○○監管小組以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監發字第О二二號函 台中巿調站,提出該行稽核室對知慶公司等授信戶之專案檢查報告,其中第四 點敘及匯出匯款、資金調撥等過程及授信缺失(見第卷第二О七-二二二頁 )。上開函文中曾言及: 「㈡徵信作業欠完整,即遽以貸放,事前僅作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他資料均 為事後補徵,且截至檢查日(⒓⒊)尚待補徵資料如下: ┌───────────────┬────────────────┐ │ 戶 名 │ 待 補 徵 資 料 │ ├───────────────┼────────────────┤ │ 知 慶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 │ │ 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 │ │ │三、調查借保人財產。 │ ├───────────────┼────────────────┤ │ 裕 聯 投 資 (股) 公 司 │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調查借保人財產。 │ ├───────────────┼────────────────┤ │ 康 禾 國 際 投 資 (股) 公 司 │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營運計畫表。 │ │ │三、調查借保人財產。 │ ├───────────────┼────────────────┤ │ 新 正 建 設 事 業 有 限 公 司│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 │ │ 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 │ │ │三、調查借表人財產。 │ ├───────────────┼────────────────┤ │ 中 太 建 設 (股) 公 司 │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營運計畫表。 │ ├───────────────┼────────────────┤ │ 元 裕 流 通 (股) 公 司 │一、調查借保人財產。 │ └───────────────┴────────────────┘ 另本理由欄之㈨,有中央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壬○○○台北分行 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實施專案檢查,其結果有如中央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八七)台央檢壹字第一九二一號函所載(見第卷第三-五頁),茲 不贅引。 本院之心證: ⒈由證人林政權、陳森榮之證詞與被告h○○、j○○、g○○之供述,及本 理由欄廣三集團財務處之組織圖觀之,康禾及裕聯公司不僅係廣三集團 之子公司,且顯然完全由被告Y○○、H○○及g○○所操控,舉凡安排集 團內之員工或員工之眷屬擔任股東、各股東所登記之出資額、各公司之運作 等事項,均由其等決定。本院因此認為亦係被告Y○○、H○○及g○○決 定以康禾及裕聯公司向壬○○○台北分行申請十億元之無擔保信用貸款,蓋 僅其等最熟悉康禾及裕聯公司之狀況,且有此等權限。⒉又以被告Y○○、H○○及g○○多年之商務經驗,當然知悉憑康禾、裕聯 之資本額各係一億元、六億元,均於八十七年九月才成立,皆經營一般投資 業,至八十七年十月間止均無任何營業收入之條件,勢難從任何金融機構各 貸得十億元之無擔保信用貸款。因為即便以整個公司償付貸款銀行,仍然不 足數億元,且康禾、裕聯從事一般投資業,有極高之風險,難期必有巨額之 獲利能力。故其等決定以康禾、裕聯公司向被告Y○○擔任董事長之壬○○ ○提出申請貸款,無非欲利用Y○○職務之便,違背職務,向台中商攫取巨 額資金,其間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 ⒊另按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 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所稱有利 害關係者,包括「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 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亦有明文。 而被告Y○○當時係壬○○○之董事長,乃上開規定所規範之對象,康禾、 裕聯公司復為其與被告H○○、g○○所共同掌控、管理之公司法人,則揆 諸上開銀行法之規定,壬○○○即不得對康禾及裕聯公司為無擔保授信。從 而,被告Y○○、H○○、g○○除有背信之概括犯意聯絡外,同時並有違 反上開銀行法規定之概括犯意聯絡,亦堪以認定。 ⒋喬志公司並非廣三集團之子公司,此有前開該公司之基本資料、被告Y○○ 及證人I○○之供詞可明。又證人I○○前係台中縣之縣議員,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間參加立法委員之選舉,乃政治人物,眾所周知。再者,證人I○○ 於廣三集團入主順大裕公司前,即擔任前身大裕公司之董事長,於廣三集團 入主順大裕公司後,在未持有任何股票之情形,亦連續擔任董事長多年,有 其前開證詞足憑,可見備受被告Y○○之禮遇、尊崇,二人關係密切,不言 可喻,且至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因廣三集團發生順大裕股票巨額違約交割事件 ,始辭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之職務。本院基於上述理由,因認被告Y○○不 可能以選舉為由,在瞞騙證人I○○之情形下,使得I○○經營多年之喬志 公司及其個人連帶背負十五億元之債務。換言之,證人I○○就其提供該公 司之相關資料由被告Y○○持向壬○○○辦理十億元信用貸款,另以順大裕 股票質借五億元之貸款,其等事前已有共識。而喬志公司可否借得十五億元 ,從證人I○○之證詞,不難得知其本身亦持否定之看法,足見其等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相當明確。 ⒌被告N○○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所供內容與⒈⒏之個人報告書所載相符 ,復與被告卯○○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所供符合;此外,壬○○○台北分 行所在之凱撒世貿中心管理委員會⒒⒕之日誌,亦確有「約:中企銀 行董事長,及立法院p○○院長前來開會,至0:分離去」之記載,可見 被告N○○及卯○○此部分之供述,應屬實可信。則被告Y○○與H○○、 g○○議定以廣三集團之康禾、裕聯公司再向壬○○○各套取十億元之信用 貸款;被告Y○○復與證人I○○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計劃以喬志 公司亦向壬○○○套取十億元信用貸款後,再與被告被告g○○基於共同之 犯意聯絡,由g○○負責送件;Y○○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晚間約九 時三十分許抵達台北分行,告知卯○○、N○○隔日將遣g○○攜帶裕聯、 康禾及喬志等公司之申貸案交由台北分行承作,卯○○及N○○有鑑於知慶 、台融案之情形,起初雖以將來金融單位檢查時,易受處分,徵信人員亦不 敢辦理為由,一再反應不予承作,或分散由其他分行承作,但Y○○則以台 北分行辦理較為隱密,辦理一件會受金檢處分,數件亦然,將來若真有金融 單位前來檢查,將請p○○院長代為關照等語,執意由該分行繼續辦理等事 實,即堪以認定。 ⒍被告卯○○、N○○二人於⒒⒕晚間既曾在台北分行內與Y○○就繼續承 作貸款乙事,有過前述之爭論,則其等對於隔日被告Y○○將遣g○○所送 來之申貸案,亦類似知慶公司之授信案,不符申貸資格,及被告Y○○為自 己不法利益之意圖,顯然均知之甚明。乃其等於知慶及台融公司之授信案後 ,仍同意配合辦理,足見與被告Y○○之間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 犯意聯絡。 ⒎再者,被告N○○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所供及其⒈⒏之個人報告書所載 ,均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日)上午約十時許,被告g○○將康 禾、裕聯、喬志公司等貸款案之申貸資料送抵台北分行等語,經對照被告g ○○之供述,堪認被告N○○上述之情節屬實。則被告g○○將此等貸款資 料送抵台北分行,顯係分別與被告Y○○、H○○及證人I○○在前述共同 犯意之聯絡下,所分擔之部分行為。 ⒏至此,綜合前述,被告Y○○先夥同H○○、g○○承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 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概括 犯意聯絡,違背其壬○○○董事長之職務,以康禾、裕聯公司之名義申請信 用貸款各十億元;並與證人I○○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共 謀以喬志公司向壬○○○申請信用貸款十億元;而被告卯○○、N○○秉前 述概括之犯意與Y○○共犯,被告g○○則依Y○○之指示,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五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許,攜帶康禾、裕聯及喬志等三家公司之申 請貸款資料至台北分行,共同著手實施背信行為。 ⒐另從被告己○○、N○○之供述與報告、被告卯○○之供述、壬○○○監管 小組之專案檢查報告、中央銀行之專案檢查結果、前述此三件授信書卷之資 料,可以確定下列幾項事實:⑴吳、張二人於⒒⒖上午約九時許通知己○ ○前往加班,趕製康禾、裕聯及喬志公司之授信案,以便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六日送交總行審查;⑵⒒⒖當天康禾、裕聯、喬志公司之「公司會議記 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均空白,皆無「會計師財務簽證 報告」;⑶康禾公司之代表人林政權及連帶保證人王博泉、蔡美蘭,裕聯公 司之代表人陳森榮、連帶保證人宋名娜、陳靜君,均未經實地勘查,即製成 法人及個人之實地勘查表,其等有無土地、建物等資料,無法考究,上述人 等之「資產調查表」均蓋用「以下空白」章,另喬志公司之連帶保證人I○ ○、施偉光、謝雪如等人有無土地或建物等財產不明,其等之「資產調查表 」亦均蓋「以下空白」章;⑷康禾及裕聯公司均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始成立, 初次往來即分別貸予信用放款十億元,嚴重違反一般授信常規;⑸被告己○ ○、N○○及卯○○在此三件借款申請書背面之「初審議定」欄、「覆審議 定」欄蓋章同意各貸放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⑹被告己○○及N○○在裕聯 、喬志公司借款申請書正面之「審核」欄倒填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卯○○則在「批示」欄內倒填上開日期;N○○復在康禾公司借款申請書 之「審核」欄倒填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卯○○亦於「批示」欄內 倒填上述日期,虛偽記載受理日期;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當天,被告Y ○○曾到場關切此三件授信案趕製之情形,被告g○○則始終在場,待此三 件授信案完成後才離去;⑻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上班後,經被 告己○○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裕聯、康禾、喬志公司及上述保 證人之借款餘額變動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資訊後,同日上午卯○○即遣 己○○搭機於午後將該三件貸款申請案送至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審查。 ⒑被告己○○對於此三件各十億元之信用貸款不能承作,顯然知之甚明,惟其 仍在申貸資料相當欠缺之情況下,配合製作授信案,本院因認其與被告N○ ○、卯○○承前述概括之犯意,違背職務,對壬○○○造成損害。又其三人 所以接續在裕聯、喬志公司借款申請書正面之「審核」、「批示」欄虛偽倒 填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被告N○○另與卯○○在康禾公司之借款 申請書亦虛偽倒填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再推由被告己○○於⒒ ⒗搭機將該三件虛偽記載借款申請日期之申貸資料送至總行,同時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無非欲掩飾台北分行倉促通過之事實。 被告Y○○夥同g○○、卯○○、N○○、己○○及證人I○○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利益,違背職務,欲以喬志公司之名義向壬○○○套取十億元無擔保信用 貸款之犯行,未能既遂;及被告k○○、申○、T○○、a○○、w○○、e○ ○、O○○、n○○、證人顏志達與被告Y○○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 犯意聯絡,分別違背其等擔任壬○○○放審會委員、總經理、常務董事及監察人 之職務,未反對康禾及裕聯公司之授信案,致對壬○○○造成損害等事實,其證 據資料及本院之心證如左: ㈠證人張瑞府(壬○○○總行審查部副理)於前載⒓⒋調查員訊問時,曾證稱 : 台北分行於⒒⒗又送交康禾公司及裕聯公司二件授信案,欲在當日下午之臨 時常務董事會審查。由於午休時才送抵,審查部人員因時間急迫,同樣直接交 付放款審議委員會討論。且在放審會未作成結論前,董事長Y○○、總經理O ○○均表關心並催促,放審會委員因而僅簽名後,即提交常務董事會討議,於 近下班時刻通過貸放。審查部亦同知慶案,在事後補作批覆文、簽辦單、審查 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決議內容等事項,並於⒒⒚中央銀行派人赴台北分行金 檢時,才將批覆文傳真台北分行(參見本理由欄之㈠之⒍,其全部供述內容 不再贅列)。 ㈡被告k○○於前載⒓⒈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⒒⒗台北分行又送來亦是被告Y○○所關心之康禾、裕聯公司兩件授信案, 當日下午放審會審查時,被告Y○○亦到場表示核准與否乃常董會之職權,要 求停止討論,逕送常董會討議。常董會僅被告Y○○及n○○兩位常董參加, 被告Y○○要求通過此兩案貸款,n○○未表示意見,最後常董會決議和⒒ ⒔知慶案之決議相同。而批覆書係在⒒⒚下午約五、六點才作好,為應付金 檢,始傳真給台北分行。 ⒒⒗審查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時,因時間急迫,資料不齊,及受被告Y ○○所影響,均未按該行規定辦理審查。 審查部對於康禾、裕聯案之授信評估內容,原均為:同意受理,放審會結論亦 同。惟因被告Y○○曾同意修改,故於⒒⒚下午四、五時許,經辦人員修改 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將原先之同意受理,修改成緩議或再議, 修改完後再將資料裝訂,而原先之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等資料, 則已銷燬(參見本理由欄之㈡之⒋、⒌、⒎)。 ㈢被告k○○另曾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喬志公司申貸案在總行審查之經 過: ⒈喬志公司申貸案經審查部及放審會委員一致認為:該公司負責人I○○當時 擔任廣三集團轄下順大裕公司董事長,恐因Y○○任壬○○○董事長之關係 ,涉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之一所規範對於利害關係人放款之規 定,乃決定將全案退交台北分行重新審查,其後因台北分行未再送交審查, 審查部於⒒正式發通知退件。 ⒉放審會於⒒⒗討議康禾、裕聯及喬志公司申貸案期間,被告Y○○數度到 場關心,當時放審會委員決議將喬志公司申貸案以有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三十三條及三十三條之一之虞退件時,被告Y○○未表示意見。 其此部分之供述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貴行審查部及放款審議委員會有無受理喬志鞋業 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申請?結果如何?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本行台北分行送交康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 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授信申請,其中 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I○○,擬申請信用借款十億元,投票質借 五億元,經審查部及放款審議委員會委員們一致認為該公司負責人I○○ ,當時亦擔任廣三集團轄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恐因Y○○任台 中商銀董事長關係,涉及有關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之一所規範 之利害關係人放款規定,爰決定將全案退交台北分行重新審查後,若未違 反前揭銀行法相關規定始再提送常務董事會討議,本行審查部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因台北分行未就同案送交審查,正式發通知退件。 問:Y○○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審查部及放款審議委員會將喬志鞋業股 份有限公司授信申請案,作退件之處理,當時作何表示?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壬○○○放款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討議康禾、裕聯 及喬志公司授信申請期間,Y○○數度前來會場關心,當時審議委員們決 議將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申請案,以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三十 三條及三十三條之一之虞退件時,Y○○亦未表意見,他應該知道審查部 及放款審議委員們堅持之理由才對」(見第4卷第二二五頁反面第五行- 二二八頁反面第一行)。 ㈣被告申○於前載⒓⒈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台北分行於⒒⒗中午一時許又送來裕聯、康禾公司之授信案,當天放審委員 亦持反對意見,被告Y○○表示由其負責,比照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方式處理, 出席之放審委員只好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台北分行應即駁回,不應受理,而總行審查部及放審 會因為遭受被告Y○○之壓力,無法抵擋。 此六件放款案,常董洪德生均未出席,被告n○○在⒒⒔及⒒⒗兩次常董 會中,未提反對意見,僅於⒒⒚之元裕流通、新正及中太公司等申貸案中, 始持反對意見。 ⒒⒔通過貸放之知慶公司授信案,及⒒⒗通過貸放之裕聯、康禾公司授信 案,原始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均非目前授信卷中所載。據其記 憶所及,知慶案審查部原始之審查意見係簽註:「票信正常」、「依質押股票 市價七成核貸」,放審會審議結論為「依質押股票市價六成核貸」、「餘照案 通過」;裕聯及康禾公司案審查部原始之意見均係「擬同意受理」,放審會審 議結論與知慶案同,均將「股票質押改為依市價六成核貸」、「餘照案通過」 。 目前授信書卷中之紀錄,係因⒒⒚獲悉央行前往台北分行執行專案金檢,當 日下班後,被告T○○找來董事會辦公室股務科科長即被告M○○,欲修正會 議紀錄,張某執意不肯後,請其電話聯絡Y○○,經Y○○證實確曾答應審查 部及放審會修正「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張某才同意由審 查部經辦人員作修正作業,並補簽章,目前所見之知慶、康禾、裕聯公司授信 案所載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均是⒒⒚晚上所重製,並非原始 之會議審查紀錄(參見本理由欄之㈣之⒍、⒐、⒑、⒒、⒓)。 ㈤被告T○○於前述⒓⒙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在總行 之審查過程: ⒒⒗之裕聯、康禾公司申貸案,資料不齊全,審查部人員表示此二件授信案 亦是被告Y○○所關切之案件,審查部之審查意見係:同意受理。放審會討論 時,被告Y○○前來打斷放審會之討論,要求列席人員轉往常董會,因此放審 會同意先行受理,提請常董會討議。被告Y○○在常董會中強力主導通過此二 件申貸案,被告n○○及常務監察人顏志達均未表示意見。 ⒒⒚下午約於十八時許,被告n○○電話通知其立刻回總行總經理辦公室, 其到達時已有被告申○、a○○、O○○、k○○、n○○在場,共同討論 ⒒⒔、⒗兩天之放審會審議結論內容,與當時討議之內容不符,需要作修正。 其遂與被告n○○共同找來負責紀錄之股務科長即被告M○○,令其修正⒒ ⒔、⒗兩天之放審會審議結論。經被告n○○及在場人員向M○○表示Y○○ 答應修改⒒⒔、⒗兩天之放審會審議結論,M○○當場以電話請示Y○○證 實後,將常董會記錄中有關放審會審議結論:同意受理,修正為:緩議(參見 本理由欄之㈤之⒉、⒊)。 ㈥被告a○○於前載⒓⒙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週一》時許在總行三樓大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裕聯、康禾、喬 志公司等三件授信申請案,其中喬志公司負責人I○○涉及銀行法所定利害關 係人之問題,不予討論。另裕聯及康禾二件則有營收及財務結構不佳、申貸資 料不齊全,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解等情形,惟被告Y○○親赴放審會中 斷討論,表示此乃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若有反對意見可以事後補正,放審會 在未作出結論下即結束(參見本理由欄之㈥之⒉)。 ㈦被告w○○於前載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⒒⒗約時許在總行三樓大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康禾、裕聯、喬志等三 家公司之授信案,其中喬志公司之負責人係I○○,因有銀行法上之利害關係 人,不予討論。另康禾、裕聯公司兩件授信案,則有申貸資料不齊全,營收及 財務結構不佳,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營收不佳、營運無法瞭解,擔保 品不足等情形。被告Y○○在放審會討論中,即一再催促,並親赴放審會中斷 討論,表示此係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若有反對意見,可以事後補正,放審會 因而未作出結論即告結束。 ⒒⒔、⒗放審會審查知慶、康禾、裕聯等三案均未作成結論,但審查部簽至 總經理O○○處之放審會結論,均係:同意受理,提會討議。事後全體放審會 委員即要求常董會之記錄作補正,由原來之同意受理補正為緩議(參見本理由 欄之㈦之⒉、⒊)。 ㈧被告e○○於前載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⒒⒗又被臨時通知召開放審會,而在下午約二時許審查喬志、裕聯及康禾公 司等三件授信案,前者由I○○擔任負責人,張某同時亦係順大裕公司之董事 長,而順大裕公司有許成員擔任壬○○○之董監事,若通過貸款有違銀行法之 規定,故直接退件未審;審查後二案時,如同⒒⒔之情形,被告申○離席與 Y○○溝通後,返回轉達曾某保證負責申貸公司之問題,放審會不必有決議等 意見,且放審會仍在討論中,被告Y○○即到場重申其遵重放審會意見,常董 會將在該處開會,請放審會委員立刻離開會議室,並要求放審會委員先行在申 貸審核意見欄上簽名,放審會六位委員因此離開會場(參見本理由欄之㈧之 ⒉)。 ㈨被告O○○於前載⒓⒍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其對於明顯債信不良之申借案,均僅簽註緩辦意見後提報常董會討議,其不知 可否逕行駁回。 裕聯及康禾公司二件授信案,台北分行約於下午二時許始送至總行,審 查部及放審會均不及作業,被告Y○○亦強力催促審查部及放審會僅須送上資 料即可,其過程與知慶案相同,逕提常董會討議,簽辦單、提案書及放審會紀 錄均非當天所製作,係才補製、簽章(參見本理由欄之㈨之⒈ 、⒎)。 ㈩被告O○○於前載⒓⒍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知慶等六家公司不符申貸資格 ,且按理常董會根本不能審核資料不齊全之授信案,由於被告Y○○之指示, 才會審理,且係Y○○欲使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通過(參見本理由欄之㈩ )。 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至壬○○○總行所查扣之扣押物編 號貳、「放款審查會議資料」乙冊,及該局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中法第一 五九一號函送之扣押物編號:壹-2之康禾公司授信書卷所示:「審查部開會 通知單」通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總行三樓會議室召 開放款審議委員會;關於康禾公司之授信案,審查部審查意見係:「該公司 年9月才設立,尚無營業收入,無法評估公司營運狀況,償還來源無法掌握, 且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極為薄弱,本案擬予緩議」;放審會審議結論係 :「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 貸放限度不符。⒉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⒊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 」;此案之簽辦單,在「總行初審」欄,係由陳岳男等人載明上開審查部審查 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註明日期⒒⒗,另證人張瑞府及被告k○○、申○ 在「覆審」欄簽註:「擬依放審會決議,呈提常董會討議」之意見,並註明日 期⒒⒗,最後則由被告O○○在「批示」欄記載:「如擬,提會討議」,亦 註明日期⒒⒗。 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至壬○○○總行所查扣之扣押物編 號貳、「放款審查會議資料」乙冊,及該局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中法第一 五九一號函送之扣押物編號:壹-3之裕聯公司授信書卷所示,有關裕聯公司 之授信案,審查部審查意見係:「本案申請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控,且 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申貸同額之擔保 品後再議」;放審會審議結論係:「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貸 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 確。⒊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此案之簽辦單,在「總行初審」欄,係由 陳岳男等人載明上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註明日期⒒⒗;另 證人張瑞府及被告k○○、申○在「覆審」欄簽註:「擬依放審會決議,呈提 常董會討議」之意見,並註明日期⒒⒗;最後則由被告O○○在「批示」欄 記載:「如擬,提會討議」,亦註明日期⒒⒗。 被告n○○於前載⒓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其復於年月日約時左右,在壬○○○總行大會議室參加第屆第四次 常董會,審查康禾及裕聯公司之授信案,洪德生仍未出席,審查部對於裕聯、 康禾公司授信案之意見為:准予受理;放審會意見係:⑴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 六成。⑵餘照案通過。其亦於會前向Y○○表示將持與放審會結論相同之意見 ,Y○○在會中仍強勢主導通過此二件授信案。 其於年月日或日左右,因見常務董事會紀錄內有關審查部及放審會之 結論載為:再議,異於年月日、日所呈送之:准予受理,而要求承辦 人更正。年月日下班後,相關人員回到總經理O○○辦公室更正常董會 紀錄內所附之審查部授信評估意見及放審會結論,其同時要求加註「n○○副 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被告M○○原不同意,經請示Y○○ 證實後,M○○始在常董會紀錄內加註上開意見。至更正前之常董會紀錄內, 並無記錄n○○副董事長之意見(參見本理由欄之㈣之⒉、⒊)。 證人洪德生於前載⒓⒙調查員訊問時,曾證稱: 年月日、日及日壬○○○所召開之常董會,其未接獲通知,並無參 加,亦不知上開常董會之討論事項。 年月日晚間時分許,其辦公室接獲來自壬○○○傳真三份委託被告 Y○○代理出席常董會之委託書表格,已填妥委託內容及日期;年月日 上午,其秘書將此三份委託Y○○代理出席月日、日及日常董會之委 託書表格交給他,並告以壬○○○之承辦人去電催促,其在委託書內填寫「Y ○○」、「洪德生」並蓋章後,於年月日上午9:在辦公室內傳真回 壬○○○(參見本理由欄之㈦之⒉、⒊)。 被告L○○於前載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其於⒒⒗下午一時許接近二時左右,始由被告M○○處接獲指示當天下午將 召開常董會,而不及通知洪德生,當時有將此事向上級反應,當天洪德生並未 與會,亦未見出具委託書。 ⒒⒚晚間十時許被告n○○至其辦公室,囑其傳真填妥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空白委託書三紙 給洪德生。其與被告M○○均認前開常董會已達合法出席人數,此舉沒有必要 ,並與n○○發生意見上衝突,惟因被告n○○堅持,其僅能照辦。至n○○ 之用意,其完全不明瞭。(參見本理由欄之㈨) 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在壬○○○總行,所查扣之扣押物 編號捌-1「常董會會議紀錄」乙份,其中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 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會議議事錄之記載顯示,董事會辦公室係通知於⒒⒗下 午二時在壬○○○總行三樓會議室召開常務董事會,當天出席者有:Y○○、 n○○、洪德生代理人Y○○,列席者:顏志達、O○○、申○、a○○、T ○○;關於康禾及裕聯公司兩件授信案之決議內容係: 「 康禾國際投資公司及裕聯投資公司等兩案: 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決議:⑴為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需求,以上兩案准予貸放 。 ⑵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追 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 」。 另依扣案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壬○○○常董會錄音帶,有關當日常董會就 康禾、裕聯公司貸款案之審議過程,譯文如左: 「Y○○:---找洪常董、洪常董,電話先接通,我跟他講一下。 甲ОО(註:錄音帶聲音無法辨識何人,以下同):好!好! Y○○:對不起!常務董事會議今天開,上週我們有發出通知,但是時間提早 ,今天是臨時常董會,我如果未和他們講,這是同樣的工作要審,我 們先開,要尊重他們一下,不然--待會--對不﹖ 甲ОО:對! Y○○:要尊重一下,還是要告訴他一下。 Y○○:上次是時間提早,今天是臨時的,仍要告訴他們。 甲ОО:是啦! Y○○:如果未告訴他們,歹勢(不好意思)!要尊重。甲ОО:對。 ООО(註:錄音帶聲音無法辨識何人,以下同):他今天怎沒來。 Y○○:不知道,可能是--他基本工作很多,他不只是上課而已,他是-- ООО:財經-- Y○○:他財經會議很多。 Y○○:這樣可以開始了,我們來開今天的臨時常董會。這常務董事會是否要 寫臨時常務董事會嗎? k○○:因為我們常務董事會,不用臨時的,只有董事會,不用臨時的董事會 ,只是第幾次,第幾次一直加上去。 Y○○:隨時都可以開。 k○○:隨時都可以開。對!對! 申 ○:像放審會有需要都可開。 k○○:隨時都可開。 Y○○:好!我們來開今天常務董事會。 k○○:報告第一案「秀岡開發案」(與本案無關省略)k○○:第二案台北分行康禾國際公司,董事長林政權,營業種類一般投資業 ,本次申貸內容短期放款十億,短期擔保放款額度為四億五千萬。 Y○○:喂!生董,你好!對不起(此時Y○○與洪德生通話),我想說,跟 你說明一下,今天有臨時重要議案,時間上要開臨時常董會,這時間 你是否趕得過來,你人在較遙遠,現在我們先開,你可能時間趕不及 ,所以我們先開,跟你說一下,比較不會不好意思,好嗎---是- --今天中午才決定下午開臨時常董會,時間上---,所以比較不 好意思,我跟你講一下,好嗎?董事會---是!好嗎?明天再麻煩 你,謝謝! k○○:他這保證人,三位連保,這四億五千萬,股票提供人提供順大裕集保 股票,設質以市價七成核貸。市價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或七十二日均 價孰低計算。 單位授信評估: ⒈以借戶康禾國際公司,提供上市公司順大裕集保股票設質本行,申貸短 期擔保放款額度新台幣四億五千萬元,貸放金額以順大裕股票市價之七 成核貸,市價依工商時報順大裕股票動用前一日收盤價或七十二日均價 孰低法計算。---順大裕股票設質期間半年,利息按月繳納,本金到 期時一次償還,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收。 ⒉短期放款一十億元,期限半年,利息按月繳納,本金到期時,一次償還 ,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收。本案短期擔保額度以順大裕集保股票,提供 人為連帶保證人,短期放款人擬徵提林政權、王博泉、蔡美蘭等三人為 連帶保證。借保人目前信用狀況均屬正常,同意授信總額新台幣一十四 億五千萬元,呈請主管核示後,層轉總行,核准辦理,這是單位評估, 請看資產---資產鑑價七億五千一百五十萬,本行設質七億五千一百 五十萬,這是股票,本件剛好十四億五千萬元,設質條件----。審 查部核貸條件,短期放款十億,短期擔保放款額度四億五千萬,期限半 年,本件總計十四億五千萬元。擔保品報告一下,順大裕集保股票設質 以市價六成核貸,市價以一營業日收盤價或七十二日均價孰低法。 審查部授信評估: ⒈借保人經單位查詢無不良紀錄、股票質押、短期擔保放款部分,應依規 定以市價六成核貸,卻全然以一部或全部清償,以無擔保之短期放款, 為優先還款科目。 ⒉本案同意辦理,提請核議。 放審會結論:短期放款、貸放期間內,應敬洽徵提十足擔保品,餘照案通 過。請看這案子來審,請討議。 Y○○:我們的核貸是六成。 k○○:都六成。 Y○○:我們結案前應請單位注意資金流向---在貸放期間內。 乙ОО(註:錄音帶聲音無法辨識何人,以下同):在貸放期間內。 Y○○:徵提擔保品。 甲ОО:貸放期間內,應儘相。 ООО:儘洽。 Y○○:他是寫儘洽。 丙ОО(註:錄音帶聲音無法辨識何人,以下同):無強制性,希望如此。 Y○○:這樣啦!請單位---我還未寫,先說一下,請單位注意資金流向, 由董事長敬洽貸放期間內提十足擔保品,並由董事長注意營運狀況- ООО:追踪資金流向。 Y○○:不---追踪償還---還款來源---這要怎麼寫。 ООО:你先寫一下。 申 ○:十足擔保品,若下次不要設定質權,可能不要用十足擔保。因為十足 擔保是法律名詞,要用足額。譬如說:授信業之足額,爭取時價股數 若承受起來是十四億五千萬即可交待。 Y○○:足額啦! 申 ○:像授信業足額擔保品。 k○○:十足改為足額。 申 ○:現在我想在到了,若十足擔保品,勢必要設定質權,設定質權之限度 ,才是十足擔保。 Y○○:林副總你是念什麼係? 申 ○:讀英文系。 乙ОО:放審會紀錄要改一下,放審會紀錄較嚴。 申 ○:我現在想起,如要十足擔保品,我們銀行法,如要十足擔保很明顯, 十足擔保為放款質、押質。這變成說:來檢查時,你雖然有提,可是 還要打六折,還要正式設定質權。 Y○○:這麼多--打六折。 申 ○:林華德(諧音)是我同窗,但他成績未比我好。乙ОО:放審會。 Y○○:林華德是你同窗,林華德,我以為,他人看起來很老。 申 ○:我算是家庭環境較差,所以才去念夜間部,真的!我在校皆是五名以 內。 Y○○:林華德看起來比你老很多。 申 ○:他是歹命子,他家很窮,我以前夾菜給他吃,他以前瘦巴巴! Y○○:他是你同窗。 申 ○:我台南一中六年初中至高三畢業,他比較厲害,已經在念博士,我家 庭環境差,沒辦法。 乙ОО:這放審會是不是。 丙ОО:這放審會是否要改一下。 申 ○:是啦!是貸放額足額! k○○:貸放金額足額擔保品。 申 ○:是啦!足額擔保品,這樣比較可以交待。 Y○○:這要叫誰改。 申 ○:跟楊經理講一下。因為這裏面。等一下另一件也要改,負責人也要改 ,要做修正,這是內部的事情。 丙ОО:審查部授信評估第一條是依市價六成,我看市價也要拿掉,我們是照 規定。 ООО:應該是鑑價六成。 丙ОО:不,我們的規定,市價是依前一日營業收盤價或七十二日均價孰低, 現在我們不用寫那麼多。 申 ○:依規定即可。 丙ОО:對!依規定六成核貸,市價不用了。不然,你比較寬,其實我們的意 思是這樣。讓人覺得准得較寬,照市價哦!市價今天如漲八十元,就 照六成,也會有爭執。 ООО:市價會有但書。 ООО:我是說審查部授信評估。 乙ОО:審查部授信評估。 ООО:說明這 ООО:因為審查部這兒較要緊,我們這裏的規定。 申 ○:我知道,我們這裏的規定,這樣,市價有一專有名詞,市價如何計算 ,是前一日營業日之收盤價或七十二日均價孰低。 ООО:這叫做市價。 申 ○:定義就是如,此市價六成也對! ООО:要怎麼講。 ООО:上面有寫。 ООО:這樣我看了就知道。 甲ОО:你意思是,不用改也沒關係。 ООО:市價就是這規定平均六成,就是了! 丙ОО:上面是有寫,但是底下---就寫按規定六成核貸。 申 ○:規定即是如此。 申 ○:不用寫也沒關係,比較不會被誤會。 ООО:應依規定核貸,好了!其他的免了。 丙ОО:應依規定六成核貸。 ООО:六成嗎? 申 ○:因為,我們這裏有專有名詞,與別的行庫不同,貸放限度,所有國內 行庫,不是放款質,即為押質。 丙ОО:我是怕檢查之人,以市價還要加以說明,以規定六成即可。 k○○:改為應依規定六成核貸。 丙ОО:六成核貸就好,非常清楚,規定即為七十二日均價或市價孰低,這樣 比較好。 ООО:可以,好啦! k○○:十足改為足額。 丙ОО:貸放金額足額。 申 ○:譬如說:他只有借十億,就只要拿十億之足額。k○○:放款審議委員會這要改,改成價額提供足額擔保品。 申 ○:這樣比較有彈性。 ООО:技術、程序的問題,用心下去,去讓經理去做好,剛才說從放審至常 董會未放鬆,這即是程序上之作業,各銀行皆是如此,原則上是加強 ,而未放鬆。放審會也是對--- 申 ○:一直加啦 Y○○:這樣可以嗎? ООО:所以,如果沒有講過,你們想起來,想辦法去整理一下。 Y○○:好!剛剛講放審會這部分,楊經理改成應以規定六成辦理。 k○○:應依規定以六成核貸,對!對! Y○○:應依規定六成核貸,決議的部分要改而已。 ООО:足額。 乙ОО:審查部之授信評估,市價拿掉。 k○○:貸放金額足額擔保品。 申 ○:足額,這樣就有差。 ООО:十足改為足額。 Y○○:放款審議委員會這部分,十足擔保改為足額擔保,這英文係提起的- --英文的文法不比中文差。 丙ОО:他們比較明確,中文較不明確,很多文句,英文寫得比較明確。 Y○○:那部分改為足額擔保。 ООО:可以。 丙ОО:貸放金額足額擔保品,這樣較明確。 k○○:應徵提----要作麼說。 丙ОО: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足額擔保品。 申 ○:就是比方說,額度十四億五千萬,貸放金額即是,他如貸五億,即提 足額。 丙ОО:貸放五億,提五億。 丙ОО:不然,貸放足額都要提十億,我只貸一億,要拿十億。 丙ОО:貸放金額多少拿多少,所以儘量不要模稜兩可,足額擔保品。 申 ○:這樣較明確,實務上,設定質權,會影響擔保---拿來就可以。 ООО:應依規定---拿掉--- 乙ОО:其實這足額擔保品與十足擔保品,你們看有差那麼多嗎? 申 ○:因為十足擔保在銀行法確實有這一條十足提示。丙ОО:因為他這用的名詞,各銀行不一樣,過去在用,所謂十足擔保額即是 擔保債務額。 申 ○:對啦!對啦! 丙ОО:擔保債務額要依規定質權。 申 ○:不要足額,用同額也可以,不要那個〞足〞也可以。 ООО: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 Y○○:同額啦! 丙ОО:貸一億拿一億。 申 ○:來檢查時,有字讀字。 ООО:這也很合理。 Y○○:一個和尚---- ООО:哈! 乙ОО:三個臭皮匠,一個諸葛亮。 Y○○:每一個人都---這句話怎樣講。 丙ОО:三個臭皮匠等於一個諸葛亮。 ООО:勝過諸葛亮。 Y○○:我們不是臭皮匠,變成多位諸葛亮勝過什麼。 丙ОО:勝過臭皮匠。 ООО:哈! 乙ОО:那常董會之決議。 Y○○:你念念看常董會之決議。 k○○:請單位留意資金流向,由董事長--- Y○○:儘洽這個文不用,請單位留意資金流向,儘洽---什麼---接下 來。 k○○:儘洽提徵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 Y○○:接下來---由董事長追踪經營狀況,還款來源。 丙ОО:與上次寫得一樣。 Y○○:這樣你讀讀看。 k○○:請單位留意資金流向,儘洽提徵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並由董事長追踪 該公司營運狀況及償債來源。 Y○○:償還來源。 ООО:這樣好了。 Y○○:上次會議紀錄要如何?照這樣寫? k○○:照這樣寫,都照這樣寫。 Y○○:都照這樣寫,今天上次會議紀錄,不用確認嗎?ООО:還沒。 Y○○:這樣沒確認要怎樣,明天再作確認嗎? 丙ОО:拿來確認,這次確認上次,下次確認這次。 k○○:上一次紀錄未做好。 Y○○:要這樣嗎?不要緊,下次一起確認。分二次,一次確認,----太 密集。 k○○:他那裏是寫好了,不然我拿來念一念。 Y○○:好啊!好啊!念一念。 k○○:我這就去拿。 Y○○:好!這樣可以吧!這件就這樣。 Y○○:還有一個,楊經理我們放款案件日期,單位申請日期有否寫提早? k○○:我也是寫今天,昨天不是休假。 丙ОО:沒有。日期寫比較早。 Y○○:申請日期提早一個禮拜,申請日期啊! k○○:好!我叫他們改一下。 Y○○:連上週五那一件---叫他們申請日期。 k○○:我是怕那收文---之前有沒有? 乙ОО:本行之收文。 k○○:是啦!現在不知收文部那怎樣,如果說,他禮拜三有拿過來如寫提早 ,不知可否? ООО:不要緊!借款戶之申請日期提早,我們收文日期訂就訂了,沒關係。 不是收文順序而是申請書之日期寫提早而已。 Y○○:好!這樣變成日期要提早,放審會徵提同額。 ООО:貸放同額。 Y○○:貸放同額。 ООО:貸放金額。 Y○○:貸放金額,同額不是足額。 申 ○: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 k○○:貸放金額同額。 丙ОО:貸一億,拿一億。 乙ОО:這要寫擔保品或副擔保品? ООО:設質才當擔保品。 ООО:這名詞,好像也沒什麼必要。 申 ○:因為坦白講,高等法院有一個判例,法官早期,銀行擔保也好,副擔 保也好皆當做擔保,沒有正與副,如果拿擔保品,副擔保或有的準擔 保,皆認為是擔保。 ООО:擔保要與債權。 ООО:擔保是董事會在認定,是不是---計算什麼---財政部也沒管那 麼多。 申 ○:因為很多到法院,調查局那裏都不會講,就這樣先收押才講,事實上 我們這個擔保,要作擔保有三種用途,就是要計算擔保。譬如說:銀 行法要擔保,擔保即是這部分可算擔保,其他即為無擔保,才有所謂 放款質,這是應付銀行法。還有另一種是銀行分層授權,擔保放款二 千萬,照規定鑑價二千萬即是你的權限,若超過就不是你自己的權限 ,而是經理之權限,所以才有所謂之擔保,是差不多用途。不管擔保 也好,副擔保也好,皆算擔保,只是我們內部十足擔保是放款額貸放 限度。 Y○○:變成擔保品就好,不用副擔保好啦!這樣變成---楊經理,你念一 下,好嗎?你剛修改的---- k○○:現在,短期放款貸放期限內,應敬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 Y○○:這樣好啦! k○○:同額擔保品即是六成。 Y○○:好啦! 申 ○:同額就是,四億五千萬元,這絕對要提七億五千一百萬,乘以六,四 億五千萬元,不是如此嗎?六成你如果拿七五一五ОО乘起來剛好是 四億五千,這是另外擔保的,這十億元部分,貸十億必須拿十億股票 。 ООО:十億即是 ООО:同額,市價也要照七十二日均價--- 申 ○:不用,你就用前一日市價或七十二日平均價孰低計算承受,不用再打 六折。 ООО:就是十成。 申 ○:對---這個意思。 Y○○:因為,這是信用科目,同額即可。 申 ○:比常董會還嚴,因為放審會已經比較嚴,因為要無擔保增加貸款。 申 ○:我們已經擔保---擔保,剩下已經十足等額。申 ○:比以前嚴,這意思。 ООО:現在擔保---六折---- 申 ○:沒有!沒有! ООО:不然,何謂擔保品。 申 ○:現在拿來,因為設質,我們有那個空白什麼書,什麼書,拿來! ООО:質押設定書。 申 ○:空白委託書。 ООО:如果這設質同意書---叫做擔保。 Y○○:沒關係,算我們單位作業,曾董,算我們台北分行作業,到時候,我 就將股票拿去那裏,設質同意書也蓋好,轉讓同意書也蓋好。 ООО:形式上,才有。 申 ○:對啦!有東西控管住。 Y○○:對啦!對啦! ООО:算時間。 ООО:手續要。 ООО:對! ООО:周全。 Y○○:好!這樣我拿的也不多。 ООО:未打六折。 Y○○:共四件,六十億,我拿幾張就夠了,十萬張就夠了,十萬多張啦!我 有十五、六萬張。要照這樣,拿短擔部分要這樣拿。 ООО:因為我們銀行法規定,對信用放款不可那麼多。ООО:對啦! Y○○:好!那就這樣,再來--- k○○:第三案這我念一下,這是裕聯投資公司董事長,陳森榮短期放款十億 ,短期擔保放款額度五億,共計十五億元。股票與剛才一樣,提供順 大裕集保股票,依市價,這裏改一下照前面一樣,這單位授信評估已 報告過了,所以不用了。鑑價這個,財產也是股票質,合計起來有八 億------。 審查部核貸條件: 短期放款十億,短期擔保放款額度五億,期間半年,年利率8‧5總共十 五億,股票提供人等這是保證人,同樣提供順大裕集保股票供本行設定質 權,市價已改過來,依規定六成核貸,同樣七十二日或前一日孰低法計算 。 審查部授信評估: 借保人中查無不良紀錄,短期擔保放款部分,應依規定六成核貸,卻全然 一部或全部清償,以無擔保短期放款,為優先還款科目。本案同意辦理。 放款審議委員會結論也是一樣,短期放款貸放期間內,應敬洽徵提貸放金 額同額擔保品。餘照案通過,請討議。 Y○○:這樣就是放審會十足擔保改為---- Y○○:好!我們決議,要怎麼講,剛才決議怎麼講。 k○○:我再念一次!請單位留意資金流向。 Y○○:注意啦!我是說注意。 k○○:請單位注意資金流向,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並請董事長追 踪該公司營運狀況及還款來源。 Y○○:好啦!我們決議就這樣,楊經理,我們申請日期要提早。 k○○:我們叫他改,提早一個禮拜。 Y○○:好!好!如果這樣,就確認一下。 前項壬○○○⒒⒗常董會之錄音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勘驗, 被告Y○○供承其於⒒⒔及⒗之常董會,會前並未向證人洪德生徵求代理其 出席常董會。 當日之勘驗筆錄如左: 「諭當庭勘驗年月日及日常董會錄音帶。 問:依錄音帶內容年月日開常董會時你曾和洪德生電話通知,告訴他開 會的事情,故洪德生事前不知要開常董會? 仁(Y○○):因來不及通知,所以他不知;常董會沒有固定時間開,而且書 信通知亦來不及年月日開知慶案常董會時,洪德生不知情,所以沒 有到場開會,年月日這次常董會他不知要開常董會;我在錄音帶內 打電話給洪德生,只有告知要開常董會之事但沒有徵求他委託代理之事, 當時我認為他如未出席亦不影響常董會進行,故只是禮貌上告知,因洪某 人在台北,當天雖只有二位參加,會議合法,不影響會議進行。 問:開康禾案,何以開始開會後,就直接討論貸放表如何批覆,何以沒有進行 准否貸放的討論? 勇(申○):康禾與裕聯,於一點才送審查部,資料欠缺,與知慶案一樣,所 以放審會均反對,而且Y○○和經理等也未催促,而最後沒有結論。 人(n○○):當天是臨時通知,故我事先並不知要開什麼會,又因當時在開 放審會,所以一直等到三點多,我因不知其關係如何,故就以一般情形處 理,亦採取保留態度,至於何時送總行我不知道,何時送審查部,審查部 那邊也沒通知我,故我一概不知。 問:康禾案在報告提案事由後,為何未經討論即直接與眾人研究如何繕寫批覆 書? 仁:因事先申○已溝通好了,之前庭期申○曾表示我以強勢及壓迫方式通過, 但從錄音帶可知我並沒有壓迫情形,申○之表示與錄音帶並不一致。 問:錄音帶內說「十足擔保額,足額擔保額」的人即是申○? 勇:是;另說到唸英文系的也是我。 仁:唸英文系的話是開玩笑的,我讓申○擔任放款業務,係因他是放款的專業 ,很多這方面的相關問題亦請教他。 勇:Y○○在庭上所言是想要把我放入監獄,我當時是真心想要為壬○○○打 拚,但我入銀行後慢慢才知道,董事長是一手遮天,我們審查這種案子, 我們當然反對,但反對無效後,要送常董會已不是我們的權限了;另要求 營業單位,要去追踪,及要求提供擔保品,而再送總行審查是我們放審會 的共識。 諭繼續播放錄音帶,錄音內容為眾人討論貸放批覆書,應如何撰擬。 問:錄音內,「中文較不明確」何人說的? 被告等均沒有回答。 問:錄音內「我們以前那案會議要如何寫」是否指知慶案? 仁:不是,是指哪案我不知道。 人:一般行庫的觀念,批示此條件是很嚴重的。 問:錄音內「四件六十億」是指那四件? 仁:我指的四家是指起訴書所載中六家公司中的四家。 問:由剛剛播放錄音內容,關於裕聯貸款案,前後不超過三分鐘,就通過了, 是何原因? 人:因為時間緊促關係,而該案批覆書批載之內容例如要求董事追踪資金流向 ,還款來源等就是要分行承辦人沒有辦法去做。 餘被告未表示意見。 問:錄音內「陳清金有卡到關係人」為何人?所指的是何意? 楊:是我講的,陳清金是喬志公司董事長,但已不記得當天何以提及他。 問:錄音內有提及似與陳清金有關係?而要求黃祝以電話與k○○聯繫,他們 在講什麼? 仁:我不知道他們講什麼。 楊:我已忘了講什麼。 問:錄音內「遇上這款代誌,絕對是很意外的意外?」指何事? 仁:當時我們廣三集團H○○向我報告,因為當時順大裕股票廣三集團護盤護 得很辛苦,有市場主力放空打壓,及外資大量託賣,順大裕股票有下滑趨 勢,故張處長向我表示,因護盤需要所以要以廣三集團所持有的順大裕股 票來向中企借錢。 問:錄音內「我今天要跟副董事長說,六年,在這間銀行六年;我辛辛苦苦用 那麼多時間建立一個形象‧‧‧等」你是對n○○講什麼事情? 仁:這段話是開會時向n○○講的,應該是講審查案件的事情。 問:另外你在會中向出席人員表示「要創造銀行營業外收益」是指何事? 仁:我指的是信託部可以做其他轉投資;也就是年月日所開的臨時董事 會,提案解除年7月日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次會議中有關「暫時 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決議限制這件事情。 問:如此一提,在場人是否均已知悉?或事前有一回他們說過要在臨時董事會 中修改長、短期股票投資,評估要領? 仁:依年月底,壬○○○預算,當年盈餘約億左右而因營業預算未達到 預期目標,會造成很多方面的影響,而逾放比已超過6%,故造成銀行很 大的壓力,經營須奮力達到目標,就營運方面的目標,即須大力推動放款 金額,而逾期放款也要去催收,才能降低逾放比,以上是我們經營策略, 信託部可以做其他轉投資,有助解除壓力,但當時信託部之轉投資績效不 佳,我們出發點是為了銀行績效,我們並無亂來情形。 問:「營業外的收益」於開會之前,有無向他人講過? 仁:沒有,是開會時才講的。 問:以廣三集團子公司貸得之款項,加上年月日臨時董事會放寬中企信 託部投資限制案,都是為了替順大裕股票護盤? 仁:H○○向我報告,順大裕當時的股票(現股)有二、三十億,因當時賣壓 很重,護盤吃力辛苦,但我不知H○○貸款後之做法,可是我知道她是為 了護盤。 問:依錄音帶內容當時Y○○要你去找信託部經理談,談得如何? O○○:我有去找信託部經理丁○○談,然後我們在隔天臨時董事會就提案。 問:有何意見? 源:董事長於我要走時,有叫我去找魏協理,其他我不知。 勇:再具狀補呈。 仁:我當時做任何決定都是為銀行考量,從今日播放的錄音帶可以感受我當初 的立場及處境,於我在壬○○○六年期間無任何不法行為,而且授信之作 業也是很健康、正常的;我們所為並無任何不法,一切都是為了銀行,當 時廣三集團於壬○○○之股價約有一百多億,故我們應該不可能要將台中 商銀給搞壞,另以廣三集團當時之龐大財務應不可能做其他不法行為。 問:由今日播放錄音帶內容,既然你在年月日及日二次常董會均未得 到洪德生之委託代理,何以常董會可以通過?知慶、康禾及裕聯等三件授 信案? 仁:此三案,只要有二位常董在場即可開會,程序合法。問:是否此三案n○○均在場?而且都同意? 仁:(被告保持緘默) 問:年月日及日二次會議,Y○○未得洪德生同意代理,而案子均通 過,為何? 人:日及日常董會對我來說是很突然,所以我覺得很平常,而於日報告 出來後,我有表態要再看放審會是否同意,而日放審會開完後,我有表 示反對該案,但我也不知為何後來常董會,會通過。當天經理有向我說, 董事長要以電話跟洪德生禮貌上聯絡通知,日我有表示要依據放審會決 議,所以我是堅決反對。 問:日及日何以常董會,會通過? 人:日及日我以為洪德生有委託董事長。 勇:董事長如有誠意,應請他提出爭取更多擔保品。 問:對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年7月日存保檢字第88000、8 234號函覆本院對於本案點5億貸款金額之資金流向憑證,本案所查 扣疑似洗錢金額之來源憑證,本院函請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癸○○○交易所、癸○○○集 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協助釐清案情所取得之資金流向憑證,查扣疑似 洗錢金額之來源憑證,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年9月9日(8 8)證保稽字第11825號函,檢送本院函請提供之保管劃撥戶明細分 類帳(ST18A)及「身分證號查對集保帳號一覽表」(STP13) 各2份,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年8月日證保稽字第11 810號函檢送本院函請提供之投資人交易明細資料乙份等,有何意見? (提示) 被告均稱再補呈」(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十宗第一二 八|一三五頁)。 本院之心證: ⒈依前述事實,被告卯○○於⒒⒗上午遣被告己○○將康禾、裕聯及喬志公 司等三件授信案,搭機約於中午送抵壬○○○總行。又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 巿調查站派員於⒒在壬○○○總行所查扣之扣押物編號貳、「放款審查 會議資料」乙冊第一頁之「審查部開會通知單」所載,係通知各放審會委員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總行三樓會議室召開放款審議 委員會。另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在壬○○○總行,所 查扣之扣押物編號捌-1「常董會會議紀錄」乙份,其第一頁係董事會辦公 室通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該行三樓會議室舉行第十六屆第 四次常務董事會之函稿。由上開事實及證據資料,可知被告己○○送抵時, 距召開放款審議委員會、常董會,已相當急迫,足見證人張瑞府所言:台北 分行於⒒⒗又送交康禾公司及裕聯公司二件授信案,欲在當日下午之臨時 常務董事會審查,由於午休時才送抵,審查部人員因時間急迫,同樣直接交 付放款審議委員會討論等語屬實。 ⒉關於⒒⒗之放審會中,喬志公司之授信案因負責人I○○時任順大裕公司 董事長,該公司有多位成員擔任台中商業銀行之董、監事,該件若准予貸款 ,將違反前述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 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因此被放審會直接退回台北分行而未審查, 其後因台北分行未再送交審查,審查部於⒒正式發通知退件等事實,有 被告k○○、a○○、w○○及e○○等人前開供述可憑,互核相符;被告 Y○○夥同g○○、卯○○、N○○、己○○及證人I○○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擬以喬志公司之名義背信向壬○○○套取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之 犯行,因而未達其目的。同時觀諸被告k○○於前述⒓調查員訊問時, 供述:放審會於⒒⒗討議康禾、裕聯及喬志公司申貸案期間,被告Y○○ 數度到場關心,當時放審會委員決議將喬志公司申貸案以有違反銀行法第三 十二條、三十三條及三十三條之一之虞退件時,被告Y○○未表示意見等語 ,放審會繼台融案後,再次以實例證明透過對於個案之瞭解,在實質審查後 ,放審會委員非不能本其專業判斷,作出與銀行負責人相佐之決定。 ⒊審查部人員因時間急迫,未及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供放審會委員參考,即 將此三件授信案交付放審會討論,而喬志公司案旋遭放審會決定退回台北分 行重新審查,已如前述,各放審會委員僅能從被告己○○所送抵總行授信案 資料對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進行審查。而康禾、裕聯之資本額各係一億元 、六億元,均於八十七年九月才成立,皆經營一般投資業,至八十七年十月 間止均無任何營業收入,且當初台北分行製作此二件授信時,裕聯公司部分 ,欠缺「公司會議記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書」及會計師財務簽 證報告,連帶保證人陳森榮、宋名娜(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職員)、陳靜君 (廣三建設公司經理)有無土地、建物等不動產不明,康禾公司部分缺「公 司會議紀錄」、「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及「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連帶保證人林政權、王博泉(廣三建設公司經理)、蔡美蘭(Y○○五嫂 r○○之妹)有無土地、建物等不動產亦不明等事實,從被告己○○所送抵 壬○○○總行審查之授信案資料,均可輕易察知。再觀諸被告k○○於前㈡ 供述:⒒⒗審查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時,因時間急迫,資料不齊,及 受被告Y○○所影響,均未按該行規定辦理審查;被告申○於前㈣供述:台 北分行於⒒⒗中午一時許又送來裕聯、康禾公司之授信案,當天放審委員 亦持反對意見,被告Y○○表示由其負責,比照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方式處理 ,出席之放審委員只好在會議紀錄上簽名;被告T○○於前㈤供稱:⒒⒗ 之裕聯、康禾公司申貸案,資料不齊全,審查部人員表示此二件授信案亦是 被告Y○○所關切之案件,審查部之審查意見係:同意受理,放審會討論時 ,被告Y○○前來打斷放審會之討論,要求列席人員轉往常董會,因此放審 會同意先行受理,提請常董會討議;被告a○○於前㈥供稱:裕聯及康禾二 件則有營收及財務結構不佳、申貸資料不齊全,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 解等情形,惟被告Y○○親赴放審會中斷討論,表示此乃常董會之職權,放 審會若有反對意見可以事後補正,放審會在未作出結論下即結束;被告w○ ○於前㈦供述:康禾、裕聯公司兩件授信案,有申貸資料不齊全,營收及財 務結構不佳,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營收不佳、營運無法瞭解,擔保 品不足等情形,被告Y○○在放審會討論中,即一再催促,並親赴放審會中 斷討論,表示此係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若有反對意見,可以事後補正,放 審會因而未作出結論即告結束;被告e○○於前㈧供述:審查此二案時,如 同⒒⒔之情形,被告申○離席與Y○○溝通後,返回轉達曾某保證負責申 貸公司之問題,放審會不必有決議等意見,且放審會仍在討論中,被告Y○ ○即到場重申其遵重放審會意見,常董會將在該處開會,請放審會委員立刻 離開會議室,並要求放審會委員先行在申貸審核意見欄上簽名,放審會六位 委員因此離開會場等語,益足以證明被告k○○、申○、T○○、a○○、 w○○、e○○等放審會委員,對於康禾、裕聯公司二件授信案,在主觀上 均知不符貸放之條件。 ⒋證人張瑞府於前㈠曾證稱:⒒⒗放審會未作成結論前,被告Y○○、O○ ○均表關心並催促,放審會委員因而僅簽名後,即提交常務董事會討議;另 被告k○○、申○、T○○、a○○、w○○及e○○亦均有相同之供述。 被告k○○等放審會委員既明知不應通過康禾、裕聯公司二件授信案,又非 不可作出類似「緩議」、「再議」或其他不予核貸之結論,有前述台融、喬 志公司二件申貸案之例可循,復目睹被告Y○○到場中止討論,要求逕提常 董會審議,前此並有⒒⒔之知慶公司案可資參考,則被告Y○○所圖為何 ,具有多年銀行實務經驗之被告k○○等人,顯然知之甚明。乃其等違反擔 任放審會委員之職務,未否決此二件授信案,任令被提至常會討議,不僅使 壬○○○之放審會形同虛設,被告Y○○可輕易地不受拘束,達成其利用康 禾、裕聯公司向壬○○○套取各十億元信用貸款之目的,並足證其等與被告 Y○○間存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 ⒌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在壬○○○總行查扣之扣押物編 號捌-1「常董會會議紀錄」所載,及⒒⒗常董會之錄音帶譯文,⒒⒗ 下午二時在壬○○○總行三樓會議室召開常務董事會,當天審查康禾、裕聯 公司授信案時,出席者:Y○○、n○○、洪德生代理人Y○○,列席者: 顏志達、O○○、申○、a○○、T○○、k○○。又依證人張瑞府於前㈠ 證稱:審查部係事後補作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之簽辦單,與知慶案之處理 模式相同。則此二件授信案從被告Y○○前往中止放審會討論後,即直接提 至常董會審議,實際上審查部於⒒⒗當天並未製作簽辦單載明「審查部審 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供該行總經理即被告O○○批示如何處理, 此被告O○○於前㈨⒓⒍接受調查員訊問時,亦坦承簽辦單非⒒⒗所製 作。惟壬○○○之授信程序,分行營業單位通過審查後,經審查部、放審會 重複徵信、討議,尚須再送請總經理批示辦理,此項程序之設在求慎重並加 重內控,避免舞弊,前已再三敘明。台融公司之授信案即因證人黃蓁蓁不願 擔任連帶保證人,違反授信常規,經審查部簽擬「本案擬徵提負責人黃蓁蓁 擔任連保人後再議」之審查意見,放審會贊同審查部之審查意見,將台融案 退件,其後被告O○○對此案亦持相同看法,未提請當日之常董會決議,致 Y○○夥同g○○、黃蓁蓁、卯○○、N○○、o○○、午○○、己○○等 人欲以台融公司之名義著手以信用貸款之方式向壬○○○套取十億元資金之 目的,未能達成。而被告O○○於前㈩⒓⒍檢察官訊問時,已供述:知慶 等六家公司不符申貸資格,按理常董會根本不能審核資料不齊全之授信案, 由於被告Y○○之指示,才會審理,且係Y○○欲使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 通過等語,足見其明知康禾及裕聯公司之授信案,應作拒貸之處理。既其明 知應予拒貸,復知康禾及裕聯案未經其批示辦理即送至常董會決議,又前往 列席,且通觀前開常董會錄音譯文,並無任反對貸放之聲音,所有與會者, 僅在商議如何撰擬常董會通過康禾及裕聯公司授信案之決議文,被告O○○ 顯與Y○○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而違背其職務,使康禾、 裕聯公司之授信案得以通過,導致壬○○○受到損害。⒍依本院勘驗壬○○○⒒⒗常董會錄音帶之結果,被告Y○○供承其於⒒ ⒗之常董會前,並未向證人洪德生徵求代理其出席常董會,核與證人洪德生 之證詞及被告L○○前開供述相符,足見屬實,則被告Y○○當天既無代理 證人洪德生,若非被告Y○○、n○○均持同意貸放之意見,常董會即無由 通過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而事實上,由前開⒒⒗之常董會錄音譯文 ,不難得知與會之Y○○、n○○、顏志達、O○○、申○、a○○、T○ ○、k○○等人並無任何反對此二件授信案之聲音,均一致地商討如何擬就 常董會通過貸放之決議文,常董會之決議內容中所載:「n○○副董事長意 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乙節,完全係事後不實虛增(此部分偽造文書 犯行,詳見後述)。被告n○○在銀行界累積四十年之智識、經驗,前已敘 明,其對被告己○○所送至總行之康禾、裕聯授信案資料,可否貸放,極易 判明,卻無反對之表示。另其深受被告Y○○之提拔,二人關係密切之事實 ,業見前述。從而,被告n○○因與被告Y○○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 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繼⒒⒔之常董會審議知慶公司授信案時,違背職務, 故意不為反對之表示,使該案順利通過貸放,致對壬○○○造成損害後,續 於⒒⒗在常董會中違背職務,通過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再對壬○○ ○造成損害。 ⒎綜合前述,被告Y○○夥同g○○、卯○○、N○○、己○○及證人I○○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職務,欲以喬志公司之名義向壬○○○套 取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之犯行,未能既遂;被告k○○、申○、T○○、 a○○、w○○、e○○、O○○、n○○等則因與被告Y○○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違背其等擔任壬○○○放審會委員、總 經理、常務董事及監察人之職務,未反對康禾及裕聯公司之授信案,致對壬 ○○○造成損害。 被告h○○、j○○與被告Y○○、H○○、g○○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 益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 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⒒⒗負責提供康禾、裕聯公司貸得資金之匯出匯 款帳戶帳料給台北分行,被告玄○○再與被告Y○○、卯○○承前述概括犯意之 聯絡,於總行批覆書未到,且尚未接獲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完成設質手 續前,即陸續將此二件授信案中之無擔保信用貸款二十億元,及以順大裕股票質 押借款九點五億元,依上述帳戶資料匯出,致廣三集團得以從知慶及康禾公司所 貸得之款項中,以五億二千五百二十八萬二千元購買順大裕股票後,持供壬○○ ○作為康禾公司短期擔保借款四點五億元部分之設質,對壬○○○造成不小之損 害。此部分事實之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關於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之撥款問題,被告卯○○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 見第卷第三一О頁反面-三一六頁反面)曾供述: 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於撥款前,廣三集團已先派員送交填妥之匯款申請書, 經台北分行先行鍵入電腦,⒒⒗下午約三時三十分許,其接獲被告O○○電 話通知核貸後,即在接獲總行批覆書前先行放款。 其此部分供述內容如左: 「問:⒒⒗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禾國際投資所提送之借款申請究於何 時予以撥付貸款?有無接獲正式之總行授信批覆文件後才貸放款項? 答: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⒒⒗借款申請, 台北分行亦依廣三集團所指派之一男一女《名字我不清楚》送交已填妥之 匯款申請書先行鍵入電腦登錄,大約在當日下午三點卅分《我印象所及》 左右,接獲總行O○○電話通知核貸後,即發信匯出匯款至各指定帳戶, 同樣地當天這二件撥付款,根本未接獲總行授信批覆文,即根據總經理一 通電話迅速撥付共二十九億五千萬元貸款。 問:⒒⒗總行對裕聯及康禾二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授信批覆文台北分行於 何時接獲正本? 答:因為總行之授信批覆文,均非我收取的,故我記不清楚是在那一天寄送達 台北分行」。 ㈡又依本理由欄之㈡之⒋所載,被告卯○○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當日,被告h○○已事先將欲匯出帳戶戶名及帳號,和資金調撥計劃交 由台北分行人員先行鍵入電腦登錄;同日下午約三時三十分許,其又接獲被告 O○○之電話稱裕聯及康禾公司之授信案,常董會已核准貸放,可以撥款;其 乃交代被告N○○擬具簽辦條,經其在此兩張簽辦條上批示:准予貸放後,即 指示被告玄○○依h○○所提供之資料匯出款項,於尚未接獲總行正式批覆文 即先行撥款。 ㈢關於康禾、裕聯公司二件授案,被告卯○○指示被告N○○所擬具之簽辦條, 詳如前揭之㈢所載。 ㈣被告N○○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見第1卷第五三頁反面第七行-五九頁反 面),曾供述: 台北分行早已依被告g○○及h○○所提供之匯款帳戶戶名及帳號,將康禾、 裕聯公司授信案之匯款資料先行鍵入電腦,⒒⒗下午約三時三十分以後,經 被告O○○電話通知,台北分行在未接獲總行之批覆書前,即對此二件授信案 放款,至於此二件授信案之批覆書,台北分行係於⒒⒚中央銀行前去金檢後 ,始接獲總行之傳真。 其此部分供述內容如左: 「問:己○○所送交總行之裕聯、康禾及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三件 授信案,事後是否通過核貸並撥付款項? 答:送交之三件授信案,總行經由電腦資料查詢發現代表人I○○《喬 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涉及銀行法關係人放款規定對象之一,而由審 查部逕予駁回,另裕聯及康禾投資則於下午約三時卅分以後,經總 行常董會通過准予核貸撥款《其中㈠裕聯投資: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 押五億元;㈡康禾投資: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四億五千萬元》 同樣地台北分行早已依廣三集團黃祝及h○○等人所提供之取款條上欲匯 出帳戶戶名及帳號,和資金調撥計劃,先行鍵入電腦登錄,一俟總行總經 理O○○電話通知,即發信將款項,依其指示匯出。本二件授信案亦是未 接獲總行正式批覆文件,即撥付款。 問:裕聯及康禾投資授信案件之總行批覆文件,台北分行於何時接到? 答:中央銀行派二位金檢人員執行台北分行金融業務檢查時,我迅即聯 繫總行儘快將之批覆文傳真給台北分行,事後俟收到正本時我隨即 檢呈給央行金檢人員參考。」 ㈤依本理由欄之㈠之⒍所載,證人張瑞府證實:康禾及裕聯公司二件授信案, 審查部至⒒⒚中央銀行派人赴台北分行金檢時,才將批覆書傳真給台北分行 。 ㈥被告Y○○於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庭訊時,供述:⒒⒗下午召開之常董 會通過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後,其有指示被告O○○與台北分行連繫常董 會已經核准,可以撥款(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二二六頁)。㈦依本理由欄之之⒉所載,被告h○○於⒓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其 於⒒僅負責將資料交給被告玄○○而已,未填寫取款條。至於⒒⒗、 ⒒⒘、⒒⒙、⒒⒚其僅依據出納課所提供之匯款帳戶資料,在電話中告知 被告玄○○匯款之行庫及帳戶。被告h○○於⒓⒓檢察官訊問時,另供稱康 禾、裕聯、元裕等三家公司之貸款申請書由財務課填製,蓋章是由總管理處統 一用印(見第2卷第三二頁反面-三三頁正面),其此部分供述內容如左: 「問:康禾、裕聯、元裕公司貸款申請人由何人製做? 答:是我部門屬下職員填的,由我審核再送給經理、處長複檢。 問:貸款申請書與財務報表上公司負責人一欄中何人蓋章? 答:這些公司負責人印章由總管理處保管,我們是拿這些資料給他們蓋章,事 先會經黃祝、H○○檢閱。 問:公司負責人簽名由何人來簽? 答:簽名可能是我的職員直接填上去、蓋章是由總管理處統一用印,私章也是 。 問:這三家公司貸款申請書何人寫的 答:我下屬有三位、融資部分是由C○○負責。 問: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是否你簽的? 答:沒有、我的職員如知公司負責人是何人會直接代填或用橡皮章蓋上」。 ㈧依本理由欄之之⒉所載,被告玄○○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年月日、日、日及日,被告h○○及j○○曾以電話與其聯繫將匯 出之行庫帳號及金額,其均依h○○等人指示辦理,與對方行庫確認後即將款 項匯入。被告玄○○並於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理時,供述:在一般情 況,須接獲總行之批覆書後,始可放款,知慶等六家公司授信案於批覆書未到 前即放款,屬於特例;復於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庭訊時,供述:知慶公司 等六件授信案,在尚未接獲總行之批覆書前即放款,屬於特例,惟其係依被告 卯○○之指示放款,其曾向被告卯○○反應,吳某告以係Y○○所交辦等語, 有如本理由欄之、所載。 ㈨依壬○○○監管小組以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監發字第О二二號函台中巿調站, 提出該行稽核室對知慶公司等授信戶之專案檢查報告,其中第四點敘及匯出匯 款、資金調撥等過程及授信缺失,並詳列包括康禾、裕聯等公司自台北分行匯 出匯款及資金調撥時間明細圖,詳如之㈧所載。 ㈩依壬○○○⒒⒗、⒘、⒙之匯出匯款明細帳(見第卷第六九頁-八三頁) ,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當天下午三時二十六分起至四十分止,在 十五分鐘內將康禾公司申請之無擔保放款十億元悉數匯出;次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七日再匯出該公司以順大裕股票質借四點五億元部分之三點五億元,另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匯出其餘之擔保放款一億元;在裕聯公司部分,台北分 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先匯出以順大裕股票質借之五億元,同時匯出無擔 保部分六點五億元,末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匯出無擔保部分之三點五億元 。 依本理由欄之㈧所載:壬○○○監管小組以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監發字第О 二二號函台中巿調站,提出該行稽核室對知慶公司等授信戶之專案檢查報告, 其中第四點敘及匯出匯款、資金調撥等過程及授信缺失,曾言及: 「㈤依本行⒍⒐頒訂之「集保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作業要點」第參項第七點規 定:『營業單位須於接獲證券商轉交業經集保公司簽章之單式存摺後,始 得憑以辦理放款』,而台北分行卻於未經接獲單式存摺前,即遽于貸放, 核與規定不符。 ㈥⒈尚未接獲總行批覆書,僅憑電話指示辦理授信,造成總行批覆書批示: 『短期放款於貸放期間內應徵提相當之擔保物,及授信戶所購置不動產 於過戶完成後,追加設定抵押權于本行』之貸放條件,截至檢查日( ⒓⒊)尚未辦理完成,恐影響本行債權確保,應繼續補辦理完成」(見 第卷第二О七-二二二頁)。 本理由欄前述之㈨中央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壬○○○台北分行知 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實施專案檢查,將其結果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八七)台央檢壹字第一九二一號函(見第卷第三-五頁),其中說明之㈡ 之⒋載明: 「⒋債權確保:辦理知慶、裕聯及康禾國際投資等三家投資公司股票擔保放款 ,未接獲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即先行撥貸,亦欠允當」。 康禾公司除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外,另提供順大裕 股票質押借款四點五億元,惟該公司所提供設質之順大裕股票,係以後附表一 之⒈「購買順大裕股票設質及投入票券資金分析」所列,分別由知慶公司向壬 ○○○台北分行貸得之資金加上康禾公司向該行所貸得之資金,於投入股巿拉 抬順大裕股票之股價(詳待後述),購得順大裕股票五億二千五百二十八萬二 千元後,再持供台中商業銀行設質(詳參該表及資金流向說明)。 本院之心證: ⒈被告卯○○、N○○及玄○○均供述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於撥款前,台 北分行已先將廣三集團所提供匯款行庫帳戶帳號,鍵入電腦;被告玄○○並 稱其透過電話與被告h○○、j○○聯繫匯款帳戶帳號;被告h○○亦供承 於⒒⒗、⒒⒘、⒒⒙、⒒⒚依據出納課所提供之匯款帳戶資料,在 電話中告知被告玄○○匯款之行庫及帳戶。其等所述,互核相符,應屬實情 。 ⒉依康禾、裕聯公司各貸得之十四點五億元、十五億元資金流程圖暨相關之導 讀說明,此二十九點五億元之用途,相當之繁複,而廣三集團方面能預先提 供台北分行匯款行庫帳戶帳號,事前必然經過縝密之計算,此顯非財務處長 H○○、經理g○○等二人即可勝任。以本理由欄之所載之財務處組織 圖觀之,被告h○○、j○○分別擔任財務課、出納課之課長,承被告H○ ○及g○○之指示執行職務,必有參與規劃、計算。 ⒊而康禾、裕聯公司之所以向壬○○○台北分行申請貸款,即係被告Y○○夥 同H○○、g○○承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共同違反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 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擔任壬○○○董事長之職務所為;且被告h○ ○於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即與被告Y○○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受其指示將 匯款帳戶資料持交台北分行先行登錄電腦,預作放款準備等事實,均見前述 。從而,被告h○○、j○○顯於事前即知悉被告Y○○、H○○、g○○ 擬以康禾、裕聯公司向壬○○○攫取資金之計劃,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 參與規劃資金用途,分擔提供匯款帳戶帳號資料給台北分行之工作,均為共 犯。 ⒋關於被告O○○於⒒⒗下午約三時三十分左右,以電話通知被告卯○○稱 康禾及裕聯公司授信案可以放款乙節,計有被告卯○○、N○○、Y○○等 人均如此供述;復從被告卯○○指示N○○擬具之前開數紙簽辦條內,皆有 :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因接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之記載,更足以佐證此 事屬實。被告O○○擔任總經理,既知悉依授信程序,在批覆書未到前,及 未就擔保品辦妥設定手續前,不得放款,猶承被告Y○○之命,以電話指示 被告卯○○違反授信規定辦理,若非與被告Y○○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孰 令致之? ⒌康禾及裕聯公司之授信案,壬○○○審查部於⒒⒚中央銀行派人赴台北分 行金檢時,才將批覆書傳真給台北分行,有張瑞府之證詞、前開簽辦條記載 之內容略以「‧‧‧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可憑;又台北分行未接獲 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即先行撥貸之事實,有前述壬○○○監管小組 及中央銀行專案檢查報告可證;但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當天下 午三時二十六分起至四十分止,在十五分鐘內將康禾公司申請之無擔保放款 十億元悉數匯出;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再匯出該公司以順大裕股票質 借四點五億元部分之三點五億元,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匯出其餘之擔 保放款一億元;在裕聯公司部分,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先匯出 以順大裕股票質借之五億元,同時匯出無擔保部分六點五億元,末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八日匯出無擔保部分之三點五億元等情節,則有壬○○○⒒⒗ 、⒘、⒙之匯出匯款明細帳,及前㈨壬○○○監管小組提出該行稽核室之專 案檢查報告,所製作之匯出匯款時間明細表可明。 ⒍被告玄○○擔任台北分行之襄理,負責該分行之匯款、撥款業務,受被告卯 ○○之指揮、監督,前已敘明;就康禾及裕聯二件授信案,在客觀事實上, 確有於批覆書未到前,及尚未接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即先行撥貸二 十九點五億元之事實,造成壬○○○不小之損害。被告玄○○面對如此龐大 金額之放款,在程序上,反而並未慎重,堅守其職務。本院遍觀卷證,覓無 被告玄○○必須如此重大違反放款程序之正當、堅強理由。而其前於⒒⒔ 即已與被告Y○○、卯○○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違背職務,在接獲總行批 覆書及尚未完成股票設質手續前,將十五億元先行放款,造成壬○○○財物 受損。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之情節,與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如出一轍,應係 被告玄○○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續與被告Y○○、卯○○所共犯。 ⒎由於被告卯○○、玄○○關於知慶、裕聯、康禾公司等授信案,於批覆書未 到前,及尚未接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完成設質手續前,即先行撥款 ,致被告Y○○之廣三集團以前項所述之方法,利用知慶公司及康禾公司 從壬○○○台北分行貸得之款項中,購買五億二千五百二十八萬二千元之順 大裕股票,而供壬○○○設質。亦即被告Y○○、H○○、g○○利用廣三 集團旗下之康禾公司,所欲提供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質借四點五億元之 順大裕股票,並非於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申請時即已備妥,甚至⒒⒗ 下午該行常務董事會通過此項四點五億元之短期擔保放款時,亦仍未備妥, 而是以詳如表一之⒈「購買順大裕股票設質及投入票券資金分析」所列,分 別由知慶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得之資金,加上康禾公司向該行所貸得 之資金,合計五億二千五百二十八萬二千元,於投入股巿拉抬順大裕股票之 股價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詳待後述),轉而再持向台中商業銀行質押 借款。被告Y○○、H○○、g○○、h○○、j○○顯係承前述背信之概 括犯意,先利用知慶、康禾等公司名義,違法向台中商業銀行套取資金後, 將資金投入集中巿場購買順大裕股票,再持向台中商業銀行質押,第二次套 取資金,形同台中商業銀行不斷地以本身之財產,充作被告Y○○、H○○ 、g○○等人拉抬順大裕股票之資金來源,對於台中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造 成嚴重之損害。 ⒏綜合前述,被告h○○、j○○與被告Y○○、H○○、g○○基於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 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⒒⒗分擔提供康禾、裕 聯公司貸得資金之匯出匯款帳戶帳料給台北分行之工作;被告玄○○則與被 告Y○○、卯○○承前述概括犯意之聯絡,於總行批覆書未到,且尚未接獲 證券商轉交之單式集保存摺,完成設質手續前,即陸續二十九點五億元依被 告h○○等人提供之匯款帳戶資料匯出,致被告Y○○、H○○、g○○、 h○○、j○○得以從知慶及康禾公司所貸得之款項中,以五億二千五百二 十八萬二千元購買順大裕股票後,持供壬○○○作為康禾公司短期擔保借款 四點五億元部分之設質,對壬○○○造成不小之損害等事實,足以認定。 前述事實欄所載康禾及裕聯公司二十九點五億元之資金流向,相關之證據及本 院心證如左: ㈠康禾及裕聯公司二十九點五億元之資金流向,除事實欄所載外,詳如資金流 程圖、表及導讀說明所示,此均有相關憑證可明(請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㈠ 之說明)。 ㈡廣鑫公司代表人即被告黃德峯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年3月間被告 H○○請其擔任廣鑫公司董事長,另至廣三集團爆發背信等弊案後,其始知本 身尚擔任廣三集團旗下廣正開發及裕寶投資公司之監察人及股東。其雖任此三 家公司之董事長、監察人及股東,但未曾參加董事會行使職權,對於公司財務 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均不瞭解,公司之股票皆由廣三集團財務處保管。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退役後一年即民國八十二年,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 建設」)擔任開發部專員,八十四年調任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廣三崇光」)擔任總務課長迄今,我的經濟來源為在廣三集團 任職之薪資。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開 係? 答:廣三集團總裁Y○○是我舅舅,我媽媽b○○是Y○○的大姐,故我退役 後,才會經我舅舅Y○○的要求,進入該集團任職,我除了在廣三集團任 職領薪水外,與廣三集團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於八十七年大約三月間,應當時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H○○之要求,擔 任集團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鑫國際」)之董 事長,另外八十八年大約三月間,廣三集團背信等弊案案發後,原廣三建 設董事長H○○出境未歸,經廣三建設股東大會新選任之董事召開董事會 ,推選我擔任董事長,此外,在廣三集團背信等弊案案發後,經公司內部 清查,我才知道我尚擔任廣三集團中其他兩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廣正開發」)、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寶 投資」)之監察人及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 擔任「廣三建設」董事長、「廣正開發」監察人、「裕寶投資」股東、「 廣鑫國際」董事長是否屬實? 答:是的,均屬實。 問:「廣三建設」、「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公司發起 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廣三建設」、「廣正開發」兩公司在我八十二年進入「廣三建設」任職 時已經成立,其發起設立經過我不清楚,至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 」兩公司何時設立的,我不知道,我記得我擔任「廣鑫國際」董事長是接 任洪同興的,洪當時職出缺。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集團旗下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係何原 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如前述,我係於八十七年大約三月間,應財務處處長H○○之要求,接任 洪同興擔任「廣鑫國際」之董事長,八十八年大約三月間,原廣三建設董 事長H○○出境未歸,經廣三建設股東大會新選任之董事召開董事會,推 選我擔任董事長,至於擔任「廣正開發」監察人及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東我則不知情。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約略知道我持有「廣三建設」股份九百萬股左右,其他「廣正開發」、 「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的持股數,我則不知,我擔任「廣三建設」 、「廣鑫國際」、「廣正開發」、「裕寶投資」等之董事或監察人及股東 ,均未繳納股款,我持有「廣三建設」的股份,係我舅舅Y○○將其持股 信託給我持有,其他三家公司股份如何持有我則不知。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長、監察人等職務,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 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除了有參加「廣三建設」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外,其餘擔任另三家公 司之董事長、監察人及股東,我則未曾參加董事會行使職權;我擔任前述 四家公司之董事長或監察人,並未支領任何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監察人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 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不知道該公司之資本額、設立時間,但是營業項目,我大約知道是土地 開發及房屋買賣,另外「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三 家公司之營業地址,應該是在台中市○○路五一0號廣三集團總部,另外 「廣三建設」的登記營業地址是在台中縣大里市○○路一三八觀巷十號, 但實際營業地址仍在廣三集團總部大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或監察人,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 務狀況? 答:我只知道「廣三建設」的業務狀況,我接任時「廣三建設」已經沒有新的 業務,均在處理公司資望被查封及處理往來銀行之債務問題。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之董事長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 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實際參與「廣三建設」的業務後,未曾再向行庫貸款過至於「廣正開發 」、「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公司向行庫貸款的董事會,我未曾被 通知開會,亦未曾出席過董事會。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之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如前述,我只出席主持過「廣三建設」的董事會,其他「廣正開發」、「 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三公司之董事會,我未曾出席過。 問:你出任「廣三建設」、「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股 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監察人、股東因而所持有之四家公司股票現存放 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未曾保管過該四家公司股票,那些股票應該是由廣三集團財務處保管的 。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未曾。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如前述,我只簽過「廣三建設」的財務報表,其他「廣正開發」、 「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三公司之公司表冊,我未曾看過。 問:為何你名下持有之廣三企業集團股票,要交由廣三企業財務處集中保管? 答:我不知道。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九一頁至二九六頁)。㈢證人即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代書課課長宋名娜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被告g○○曾數次要求其等員工在二十餘家銀行開立帳戶,均集中在公司會議 室簽名開戶,印章由公司代刻。g○○要求其等儘量配合公司需求,至於該帳 戶做何用途,其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及主要經濟來源為何?答:我自立人高中畢業,六十八年進入曾正宏代書事務所工作,七十二年廣三 集團成立,我即住廣三建設服務部代書課課長迄今,月薪六萬餘元。我先 生張啟志,土地仲介業年收入約100萬元,育有一子一女,均在學。 問:你於慶豐銀行台中分行是否有開立000 000000000000帳戶?於何時開立? 該帳戶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餘額維持若干? 答: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黃祝曾數次要求我們員工在二十餘家銀行開立帳戶, 都是集中在公司會議室簽名開戶,至於印章是由公司刻印的。前述我在慶 豐銀行台中分行所開之帳戶,應該也是應公司經理黃祝要求開立的,黃祝 要求我們儘量配合公司需求,至於該帳戶做何用途,我不清楚。 問:前述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係由何人所保管及使用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是否清 楚,是否需經你本人同意方可提領?有無借給他人使用? 答:前述存摺及印章均由公司財務處保管,我只有應黃祝要求開戶,其提領情 形我未曾經手,對存摺款項提存情形均不知道,因我是公司之人頭帳戶, 該帳戶使用及提存不需經我同意。 問:你於⒒有無自前揭慶豐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0帳號匯出金額 194萬6千元至華南銀行水湳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戶名J○○》戶頭, 該匯款來源?作何用途? 答:沒有,上述銀行帳戶、存摺是由廣三集團使用,其中帳戶款項我不知道, 也未曾使用。 問:你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好處? 答:我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是應黃祝經理要求的,她說如果資深的員工 不配合,那其他員工就更不用說了,我只好答應公司配合開立帳戶,無獲 得任何好處。 問:《提示:慶豐銀行取款憑條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你名下帳戶提領194 萬六千元影本》該取款憑條是否為你填寫及蓋印卓?答:上述取款憑條不是我填寫的,印章亦非我所有,是廣三集團財務處所刻, 用來在數十家銀行開戶及存提款所使用的」(見第4卷第六七頁反面-六 八頁反面倒數第三行)。 ㈣被告m○○於⒉⒉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關於裕聯、新正、中太、元裕流通公司向壬○○○行台北分行貸得之資金中 ,有數億元流入其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帳戶乙節,由於其上海商銀中港分行 之帳戶提供給廣三集團財務處使用,由財務處操控,詳情應問財務處,與其 無關。 ⒉千友營造公司之帳戶仍是由財務處操控使用,有關知慶公司向壬○○○台北 分行貸得之資金、裕聯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得之資金,流入該公司之 帳戶內乙事,應問財務處。 ⒊其無於八十七年十月或十一月間以本人名義或代表廣三集團或代表千友營造 公司與新正、中太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⒋其彰化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僅供每月撥入薪資之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被 轉入之三億五千萬元,不知何人所為,應問集團財務處。 ⒌其曾經以千友營造公司代表人之身分開立過該公司之證券買賣帳戶,該帳戶 開立後亦交由財務處控管,買賣股票均由集團財務處操控,資金的調度亦由 財務處操控,其不知詳情。 ⒍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大約凌晨四時許,被告H○○通知其即刻趕回集團開 會,稱有緊急事情,其大約五時許回到集團,當時在被告Y○○之辦公室開 會,已經有H○○、g○○、s○○、陳靜坤等人在內,H○○稱集團之財 務運作有問題,資金調度不過來,詢其對於工程承包廠商有何負面影響,希 其儘量協調處理。另當時在Y○○辦公室隔壁之三樓會議室內,其並目睹Y ○○、n○○及另外數人亦在開會討論。 ⒎案發後由媒體報導得知林岳鋒出面供稱受其指使,商借人頭帳戶給廣三集團 洗錢,經其質問Y○○「為何要賴到我頭上來」,Y○○支支晤晤,無言以 對,其因拒絕背黑鍋,雙方不歡而散。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凌晨廣三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廣三集團』》係 何人通知你回集團開會?你到集團時,現場有何人在場?開會決議何事 項?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大約凌晨四時我接到集團呼叫我,經我打電話回公 司,是集團財務處處長H○○接的電話,她叫我即刻趕回集團開會,說有 緊急事情,經我於大約五時許回到集團,到總裁Y○○之辦公室開會那時 辦公室內已經有H○○、黃祝、賴惠伶、陳靜坤等人在內,H○○告訴我 集團的財務運作有問題,資金調度不過來,問我工地工程承包廠商有什麼 負面影響,希望我儘量協調處理,另外當時在三樓會議室《總裁Y○○辦 公室隔壁》內,我看到總裁Y○○及台中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 副董事長n○○及另外數人《我不認識》亦在開會到底在討論什麼事情我 不知道。 問:你有無於八十七年十月或十一月間以你本人名義或代表廣三集團或代表千 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景茂實際負責 人:宙○○、以下簡稱『新正建設』》及『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人:徐國華,實際負責人:R○○以下簡稱『中太建設』》簽訂不動產 買賣契約? 答:都沒有,鄭景茂、宙○○、徐國華、R○○這四個人我只認識R○○、陳 某已經移民加拿大,他曾是廣三的職員已離職很多年了,最近一次見面是 大約八十七年十一月廿日前後,陳某突然到我辦公室來,表示到集團來洽 公,順便找我敘舊,大約聊了一個小時,陳靜坤也在場,至於R○○來集 團洽談何事我不知道,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或廿五日、R○○復到辦公 室來找我,表示急著要找賴惠伶副總,我即請d○○小姐打賴惠伶的行動 電話,由R○○直接與賴惠伶聯絡,至於他們談何事我亦不知道。 問:你於『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以下簡稱『上海中港分行』》有無 開立帳戶?或借貸?請詳述? 答:我在『上海中港分行』有應集團財務處要求開立帳戶供集團財務運作使用 ,在八十七年二、三月間我因為個人理財需要,以八十張順大裕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向『上海中港分行』質借新台幣《以下同》四百萬元,當時『上 海中港分行』即表示我已經有帳戶了,不能再重複開戶,故只好以該帳戶 撥款並繳付利息,『上海中港分行』每月固定從帳戶內扣取利息,集團會 計小姐再每月向我收取利息歸墊,大約在八十七年九月間我先償還一百萬 元,借款金額剩三百萬元,另外我還在該行貸了二百五十萬元之『支票循 環借款』,有動支才計利息,有效期限一年,其他在該行並無帳戶使用或 資金往來。 問:根據本站調查,前述『上海中港分行』內,以你名義開戶之活儲:178 39〡0帳戶內,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有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台 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以下簡稱『壬○○○台北分行』》貸得十一億五千 萬元之資金其中兩筆分別為:五億七千萬元及二十五萬二千元流入你的帳 戶內,;『新正建設』向『壬○○○台北分行』貸得之十億元,其中有四 億二仟萬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流入,『中太建設』向壬○○○台北 分行貸得之十億元,其中有二億七千五百萬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流 入;『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得之十億元,其中 有八億六千四百萬元流入,你的帳戶內,有部份款項再轉出,這些款項進 出是由何人操控? 答:『上海中港分行』我名下這個帳戶是提供給廣三集團財務處在使用帳戶內 之款項進出均是財務處在操控,與我無關,詳情要問財務處的人才知道。 問:根據本站調查: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向壬○○○ 台北分行貸得十五億元,其中有分別三筆:三百廿八萬六千元;二千四百 十八萬九千元,四千八百零六萬四千元之款項流入「千支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之帳戶內;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得之十一億五 千萬元中有一億元流入『千友營造』於『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支存725 -7帳戶內,這些款項進出是由何人操控? 答:『千友營造』的帳戶仍是由集團財務處在操控使用的,詳情要問財務處才 知道。 問:彰化銀行營業部你名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中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有匯入三億五千萬元,此帳戶是何人在使用,此筆 款項是何人匯入作何使用? 答:我在彰化銀行營業部的帳戶只是供作公司每個月撥付我的薪資用的,並無 其他款項,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轉入之三億五千萬元,我不知是何人撥 入的,要問集團財務處的人才知道。 問:廣三集團爆發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及壬○○○股票違約交割事件後,集團 中有無希望由你出面承擔,背負責任,誤導檢調偵查方向? 答:案發後我從媒體報導得知林岳鋒出面後供稱是我指使其商借人頭帳戶供廣 三集團洗錢後,我即質問總裁Y○○為何要賴到我頭上來,Y○○支支晤 晤,無言以對,我表示我拒絕背這個黑鍋,雙方不歡而散。 問:『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開立股票買賣帳戶?該帳戶之股票買賣係 何人在操控? 答:有的,我曾經以『千友營造』代表人的身分開立過『千友營造』之證券買 賣帳戶,該帳戶開立後亦交由財務處在控管,買賣股票均是集團財務處在 操控,詳情我不知道,資金的調度亦是財務處在操控。 問:你曾否指示林岳鋒洽借帳戶,供廣三集團匯款?有無指示林岳鋒將人頭帳 戶內之款項以台支票或合支支票領出?並表示X○○會去拿支票? 答:沒有,我沒有指示林岳鋒借人頭帳戶供廣三集團匯款,亦無指示林某將人 頭帳戶內之款項以台支或合支提領,亦未表示X○○拿去會台支或合支之 支票。 問:你有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指示林岳鋒拿二億五千萬元去買公債? 答:沒有。 問:為何林岳鋒均表示是你指示提供帳戶洗錢的? 答:我不知道林岳鋒為何會賴到我頭上來」(見第5卷第二二七頁以後之第二 份m○○筆錄)。 ㈤被告m○○前於⒓⒉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廣三集團旗下公司之組織表,且稱 : ⒈財務處負責整個廣三集團資金之調度及運作,被告H○○、g○○常需與Y ○○開會決定資金調度;營造及建設事業部之資金財務調度均由財務處負責 ,其從未涉足集團資金之調度及運作,僅受集團派令執行工程業務。 ⒉其曾經配合集團之要求開立許多帳戶供集團財務處使用,開戶後存摺及印鑑 章均交由集團財務處使用及保管,到底開立多少此種人頭戶供集團財務處使 用,已記不清楚,至於千友營造公司開立之帳戶均由財務處控管,支票開立 均由會計部門開立,無需其經手。 ⒊其曾告知林政權、龔慶安、謝雪如、王博泉、何忠義、竇典中、劉富安、葛 蓓蓓等人,廣三集團需要其等開立人頭帳戶供集團使用,請其等依個人意願 與財務處配合。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省立澎湖高級水產職業學校輪機科畢業,民國七十年進入廣三公司,由現 場監工作起,73年升工地主任,75年升工務部副理,77年升工務部經理, 84年升任建設部副總經理,85年擔任廣三集團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千友營造』》總經理,八十六年廣三集團變革,升任建設事業 部及營造專業部執行長迄今,父:葉烔達,母:葉蘇秋現仍住澎湖老家, 妻:陳金珠任職國泰保險公司。 問:廣三集團組織表? 答:廣三企業集團包括之法人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H○○》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靜坤》、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本人》、廣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廣三崇 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H○○》、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r○○【Z○○之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 正仁》、財團法人廣三文教基金會《代表人:Y○○》、廣鑫國際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德峯》、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靜坤》、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I○○》,另外尚有一些投資 公司,公司名稱及法人代表我不清楚,雖然名義上廣三企業集團包含以上 各公司,但是自八十六年七月起總裁Y○○將集團組織變革,改為以專業 功能化分工,在總裁《Y○○》下設副總裁《戊○○》,下設兩個幕僚單 位:總管處理《處長懸缺由副總裁戊○○兼任》及財務處《處長:H○○ 》,以下則為六個事業部:(一)百貨事業部《執行長:蔡青柏》、(二 )量販事業部《執行長:陳靜坤》、(三)建設事業部《執行長:本人》 、(四)營造事業部《執行長:本人》(五)食品事業部《執行長:林錫 男》(六)轉投資事業部《由賴惠伶負責,賴女係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問:請詳述廣三企業集團中財務處及總管理處業務職掌與分工? 答:財務處處長H○○,下分設三個室,每室置一經理,但縣因經歷不足有兩 室之經理暫編制為課長、現經理為:黃祝,課長有:j○○與h○○,另 一課長林霜已離職,財務處是負責整個廣三集團資金之調度及運作,張小 華與黃祝常需與總裁開會決定資金調度。總管理處則偏向行政管理,統籌 集團行政及督導考核,編制有:經營企劃室、資訊室及總務室等單位。 問:你負責之營造事業部及建設事業部,業務職掌為何?目前工程案有那些? 答:建設事業部主要業務為開發及銷售,營造事業部為工程興建,目前之案有 :(一)廣三佛羅里達《240戶,交屋階段》(二)廣三大時代《1137戶 ,工程進度九十%》(三)廣三甲天廈《360戶,進度九十五%》(四) 風山量販店《結構體完工》(五)順大裕百貨大樓《鋼構完成》(六)廣 三摩登市二期《140戶,交屋中》(七)廣三萬事達《30戶,申請使用執 照》(八)廣三國家公園《1947戶,擋土柱,施工中》。 問:你負責之營造及建設事業部所需要之資金來源如何調度? 答:營造及建設事業部之資金財務調度均由財務處負責調度,我從未涉足集團 資金之調度及運作,僅受集團派令執行工程業務。 問:你本人及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有那些帳戶往來? 答:我本人之銀行帳戶有: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台中市 三信《中正路》分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潭 子分行,及台中市第二信合社《為中港路、梅川路口》,其中彰銀總行營 業部之帳戶係供作公司發放薪水轉帳用,但是該帳戶有時財務處會借用作 轉帳使用,另外二信之帳戶係千友營造之基金帳戶,係屬於營建部門之同 仁獎勵金之帳戶,除了以上之帳戶以外,我曾經配合集團之要求開立很多 帳戶供集團財務處使用,開戶後存摺及印鑑章均交由集團財務處使用及保 管,到底開立了多少這種人頭戶供集團財務處使用我已記不清楚,至於『 千友營造』開立的帳戶均在財務處控管,支票開立均由會計部門開立,不 需我經手。 問:是否認識林岳鋒、謝慶昌、陳柳月等人,有無財務往來? 答:林岳鋒、陳柳月係屬廣三集團同仁,謝慶昌不認識,我與林岳鋒、陳柳月 兩人並無財務往來。 問:你曾否於87年十一月間要求林岳鋒提供帳戶供你匯款? 答:沒有。 問:曾否於八十六年起,要求陳柳月提供個人印章及身分證開立帳戶供集團使 用? 答:我本人未曾要求陳柳月開立帳戶供集團使用。 問:廣三集團爆發涉嫌違約交割順大裕公司股票及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你有 無參與資金調度與運作? 答:沒有,如前述廣三集團之資金調度均由集團財務處負責,我未接觸。 問:林岳鋒、陳柳月、謝慶昌在本站調查中均指證你曾要求渠等提供帳戶或開 立帳戶供廣三集團匯款洗錢,你如何解釋? 答:沒有此事。 問:廣三集團爆發涉嫌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案及洗錢案後,集團如何應變及處 置? 答:十一月二十四日順大裕違約交割案發後,我負責到各工地配合現場人員安 撫廠商,請其繼續施工;十一月二十六日晚上,集團總裁秘書d○○告之 我桌上有乙支遠傳通訊公司之易付卡電話,可以使用,我回到辦公室發現 桌上確有乙具遠傳通訊之行動電話手機,其下並壓著一張便條上有十個人 之行動電話號碼:『祝《指:黃祝》[0936]517975』、『張《指:H○○ 》[0936]517978」、『游《指:d○○》[0936]517981』、『林《何人不 知》(0936)517983』、『賴《指:賴惠伶》[0936]517985』、『陳《指 :陳靜坤》[0936]526517』、『姊《應指Y○○之胞姐,但是係那一位胞 姊我不確定》[0936]517973』、『黃《係何人我不知》[0936]517972』、 『葉《我本人》[0936]560732』、另外有一支[0936]560738未註記何人使 用,但我曾經由行動電話來電顯示中看過多次該支電話來電,但是發話人 均是不同人,有:Y○○、陳靜坤、黃祝、Y○○之司機、好像公共電話 一樣,非專人持用,我可提供此張便條紙供貴站參考。 問:這張便條紙上另記載有三線呼叫器號碼:[0959]430191、[0959]506324、 [0959]458471,是何人記載的?是何人的呼叫器號碼? 答:這三個呼叫器號碼是我記載的,其中[0959]430191及[0959]506324是曾正 仁的司機賴偉成的呼叫器,[0959]458471應是黃祝的呼叫器,另外我想起 來紙條上『林[0936]517983」係Y○○秘書林慧美持用的行動電話;『黃 [0936]517972』應是廣三崇光百貨副課長黃德峯,至於『姊[0936]517973 』應是Y○○胞姐《大姐b○○,或二姐c○○其中大姐是黃德峯之母親 》。 問:前述便條紙最底下記載:『11/26游-吳-我』是何人記載的,代表何義 ? 答:這個『11/26游-吳-我』是我記載的,其中游即為Y○○秘書d○○, 吳是廣三離職之員工吳幸昌,至於代表何義,我忘記了。 問:經本站人員檢查你持用之[0936]560732行動電話通話記錄顯示,你曾打過 :[0936]517985 [賴惠伶]、[0936]526517[陳靜坤]、[0935]138890; [002]0000000000、[002] 000000000、[02]00000000及[04]0000000,語 音留言信箱有:『阿權』留電:[0936]143966及黃德峯、龔慶安及 葉姐及另一留電:[0943]566075,這些人及電話代表何義,留言內 容有何意旨? 答:我記不得有打給賴惠伶,打給陳靜坤是通知陳靜坤我要到地檢署報到, [0935]138890是我太太的行動電話[002]之國際電話,是我越南及新加坡 之朋友,我試撥電話,[02]00000000是台北市修玄宮之電話,我認識該宮 內之住持,[04]0000000是廣三集團公司電話;至於語音信箱留言,『阿 權』是林政權,是千友營造工務經理,龔慶安是大時代工地之副所長,打 電話找我應該是談公務,至於葉姐是集團建設專業部下服務部經理,找我 要印鑑要當面問她才知道。 問:根據本站所查扣廣三企業集團公司資料一覽表顯示:林政權是康禾國際投 資公司之代表人,龔慶安則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與你前 所供述二人是集團營建部門下之工務主管不符,你如何解釋? 答:我不知道他們二人均是千友營造公司的工務主管。 問:廣三集團於涉嫌違約交割及洗錢案後,Y○○提供前述遠傳公司易付卡行 動電話給核心幹部使用,是否為逃避檢調單位之通訊監察? 答:我不知道,我不能代表Y○○回答。 問:廣三集團財務處需求人頭帳戶,你有無要求你的部屬配合?計有那些職員 經你要求擔任人頭供集團財務部門使用? 答:需要人頭帳戶是財務處提出要求,我僅告知林政權《康禾國際投資代表人 》、龔慶安《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雪如《裕華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王博泉《康禾國際投資董事》、何忠義《廣仁國際投資 公司及瀚誠國際投資公司董事及裕華投資公司監察人》、竇典中《元裕流 通公司董事》、劉富安《順大裕公司、裕全投資公司董事》、葛蓓蓓《廣 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集團有此需要,請依個人自由意願與財 務處配合,至於他們如何配合財務處,開立那些帳戶我不知道。 問:上述林政權等人頭是集團中何部門職員? 答:以上均是營造及建設部門之同事。 問:前述林政權等擔任集團人頭有無好處? 答:我不知道,要問當事人及財務處才知道」(見第卷第二二九頁反面-二 三六頁正面)。 ㈥證人林政權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其與被告Y○○無親戚關係,除在 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公司任職領薪水外,與廣三集團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往 來,其擔任康禾公司董事長、廣鑫公司董事,均係在未經其同意下,被集團指 派,完全未參與此二家公司之經營。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退役後即於民國七十八年,應徵進入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千友營造」)擔任監工,八十三年調升工地主任,八十五年升任工務部 經理兼工地負責人迄今,我的經濟來源為在千友營造任職之薪資。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廣三集團總裁Y○○無親戚關係,我除了在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 任職領薪水外,與廣三集團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往來。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大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前後(詳細時間已忘),當時廣三集團財務處經 理黃祝告之我,因為廣三集團要拓展業務,設立一家「康禾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康禾國際」),因為其他的經理均已經派任擔任其他 公司的董監事或監察人,剩下我沒有掛名,故已指派我擔任康禾國際董事 長,另外,我曾經擔任集團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廣鑫國際」)之董事,印象中已經解任換人了。 問:(提示:「康禾國際」、「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 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康禾國際」董事長、「廣 鑫國際」董事是否屬實? 答:如前述,我擔任「康禾國際」的董事長及「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均是在未經我同意的情形下被集團指派的,印象中「廣鑫國際」的部 分已經解任了。 問:「康禾國際」、「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知道。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集團旗下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係何原 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如前述,我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左右,被財務處經理黃祝告之已經被派 任擔「康禾國際」之董事長,至於被選任為「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一事,應當是早已解任。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不知道我持有「康禾國際」、「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數若干,我 也未曾繳納過該二公司之股款。 問:你既擔任該二公司董事長、董事等職務,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 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擔任該二家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未曾被通知過參加董事會行使職權;我 擔任前述二家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並未支領任何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 項目1、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均不知道該二家公司之資本額、設立時間、營業項目,但我知道「廣鑫國 際」是集團的子公司,在台中市○○路五一0號廣三集團總部三樓入口處 ,可以看到「廣鑫國際」的名牌,但我不知道「廣鑫國際」的營業地址是 否在廣三集團總部大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 況? 答:我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 資產,如需經董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 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未曾被通知開會,亦未曾出席過董事會。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答:如前述,我未曾出席過該二公司之董事會。 問:你出任「康禾國際」、「廣鑫國際」兩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因而所持有之 二家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未曾保管過該二家公司股票,也不知道那些股票在那裡。 問:你既擔任「康禾國際」、「廣鑫國際」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 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未曾。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二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 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四六頁至三五0頁)。㈦被告h○○於⒓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自八十六年初起,即因公司要求配合券商至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而開 戶供公司買賣股票之用,前後究竟開立多少帳戶,根本不清楚,凡公司政策 上需要,即配合開立。 ⒉與其同樣應公司要求而開立股票或銀行帳戶者,約有二、三十位。而開戶之 名單則由g○○或H○○擬定,再分別交付財務處通知各當事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廣三企業集團任職期間,有無應公司要求出任股票,交易帳戶? 答:有的,我自八十六年初即應公司要求配合證券商至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讓公司作為買賣股票,需求運用方便,我前後共開立多少帳戶,根本都 不清楚,只要公司政策上需要我即配合開立。 問:與你一樣應公司要求而開立股票或銀行帳戶的計有若干? 答:大約有二、三十位。 問:開立人頭帳戶名單是何人提供或通知? 答:名單是由黃祝或H○○擬定,再分別交付財務處通知各當事人。 問:你擔任廣三企業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任何好處? 答:完全沒有」(見第2卷第一二頁反面倒數第一行-第一三頁正面倒數第 二行)。 ㈧被告h○○於⒓⒓檢察官訊問時,再次供稱: ⒈因H○○、g○○之指示,財務處多次要求員工及員工之眷屬充當人頭,在 證券公司及金融行庫開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⒉其等開戶時,均知開戶之目的為供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之用。 ⒊廣三集團買賣股票由H○○及g○○負責調度資金。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財務部是否多次要求員工及其家屬金融行庫或證券公司開戶供廣三集團 使用? 答:有這回事,是由H○○及黃祝指示的。 問:其二人有無說明目的? 答:基本上沒有,但我們知開戶是為了買賣股票之用。 問:廣三集團買賣股票由何人做主? 答:不清楚。 問:買賣股票、交割手續、資金是否由財務部負責調度?答:是的、由財務部負責資金、由H○○與黃祝指示的,交割資金是由出納負 責,如果資金不足,出納會向黃祝及H○○反應,由其二人設法籌措資金 」(見第2卷第三О頁反面倒數第四行-三一頁正面倒數第三行)。 ㈨證人即廣三集團量販事業部會計副理徐香蘭,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廣三集團改組後,某日財務處通知其集團為買賣股票需要若干帳戶使用,而 要求員工開戶提供集團使用,該次共有幾十位員工同時開戶,均由財務處指 揮。 ⒉其應財務處之要求開立數個帳戶,每次財務處將員工召集在一起,填寫開戶 資料,銀行則派員到公司來現場對保,開戶後存摺及印鑑章均由財務處保管 、使用,至今仍不知究竟開立多少個帳戶,或在那些行庫開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本人有無從事股票投資? 答:我本人沒有投資股票。 問:妳於『台中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以下簡稱『中企潭子』》有無開立 帳戶?作何用途?請詳述? 答:有的,那是廣三集團改組後,財務處某日通知我集團因為買賣股票需要一 些帳戶使用,要求我們開戶提供集團使用,因為我任職於公司難以拒絕, 即同意開戶供集團使用,那次開戶共有幾十個員工同時開戶,都是財務處 在指揮的,我記得應財務處的要求開了好幾個帳戶,每次均是財務處召集 員工一起,填寫開戶資料,銀行則派員到公司來現場對保,開完戶後,有 關之銀行存摺及印鑑章均是財務處在保管使用,我沒有看過存摺與印章, 我只是開戶時在開戶申請書上簽名而已,故我迄今不知道我到底開了多少 個帳戶,開了那些行庫的帳戶我均不知道,不過這個『中企潭子分行』的 帳戶我印象中有開戶過,但是我從沒有使用過,帳號多少我亦不知道。 問:你是否認識『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慶公司』》?有無業務或 金錢往來? 答:我不認識『知慶公司』,亦無業務或財務金錢往來。問:《提示:『知慶公司』匯款資料影本:【匯入徐香蘭中企潭子分行00- 00-0000000帳戶:五八,一七七元】『知慶公司』匯入你中企 潭子分行帳戶五八,一七七元是作何用途? 答:《經檢視後回答》我不知道,如前述我不認識『知慶公司』亦無財務往來 。 問:廣三集團要求妳提供帳戶供其使用,你有無獲得好處?如有稅金如何處理 ? 答:我充當人頭開戶供廣三集團使用,並未收受什麼好處,今年申報個人綜合 所得稅時,我曾收到順大裕公司的扣繳憑單《股利所得》我計算我個人實 際所得及應繳稅額後,因為充當人頭而多出來之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部份 我即交給廣三集團財務處去處理,至於財務處如何處理我不知道,但那部 份的稅金我並未繳付,應該是財務部內代繳完稅的」(見第1卷第二六О 頁反面-二六二頁正面)。 ㈩證人即千友營造公司管理部財務會計葛蓓蓓,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被告H○○、g○○多次要求其充當人頭,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印鑑章、存摺 從未看過,更不知帳戶內提領之情形。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台灣中企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企》潭子分行有無開立帳戶?該帳戶 係作何用途?平常帳戶餘額? 答:我並不知道我在中企潭子分行有開立帳戶。 問:你曾否應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之要求開立人頭帳戶?若有,帳號是否清楚 ? 答:有的,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處長H○○,經理黃祝及其他人員確曾要求我 以我名義填寫證券開戶資料,充當人頭,但他們並未告訴我各個開立之帳 號。 問:你所開立之人頭帳戶,有關印鑑章、存摺究係交由何人保管?帳戶內提領 款情形,你是否清楚?需否經你本人同意? 答:H○○、黃祝等人多次要求我填寫證券開戶資料,但除此之外,印鑑章、 存摺我從未看過,帳戶內的提領款情形我不清楚,更從未有人告訴我提領 之情形或請求我的同意。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是何種關係?業務往來情形為何? 答:我並不知道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之性質,更從未有業務往來。 問:《提示: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匯款2,362,010至葛蓓蓓位於中企潭 子分行00-00-0000000帳戶中》此筆匯款之用途為何? 答:《詳視后作答》如我先前所述,我與知慶股資有限公司並無業務往來,而 且我自己也未在中企潭子分行開戶,這筆匯款用途及意義為何,我確實不 清楚。 問:廣三企業集團要你充當人頭,提供帳戶使用,你有無獲得好處?如有,稅 金如何處理? 答:廣三企業集團要我填寫證券開戶資料並未給予我任何好處,後續的問題亦 由廣三企業集團處理,我完全不知道」(見第1卷第二七О頁正面-二七 一頁正面)。 證人即千友營造公司企劃部經理王博泉,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本 人絕無投資任何股票之買賣,惟八十七年十一月初曾接獲財務處之電話,要求 其配合公司,開立帳戶,以應公司業務之需要,其因任職主管,不得已開立股 票及金融行庫帳戶,但不知開立若干帳戶。該等印鑑、存摺現均由公司保管, 不清楚帳戶內之提領款情形。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廣三企業集團任職期間,平常有無從事上市股票之投資買賣?金額 若干?有無選擇特定種類股票作為投資買賣? 答:我本人對股票之買賣並不熟悉,也從來沒有涉足股票市場,絕對沒有投資 任何股票之買賣。 問:你於台中企銀潭子分行有無開立帳號?該帳戶係作何用途?平常帳戶餘款 ? 答:我並沒有在中企潭子分行開立帳戶,且我自已曾使用過上海銀行之帳戶, 目前皆是使用彰化銀行總行之帳戶,至於為何會有在中企潭子分行開立有 我的帳戶,我就不清楚了。 問:你是否有應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之要求,開立人頭帳戶?帳號是否清楚? 答:我係於年月初,突接到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之電話通知:『要求我和 公司配合,需開立帳戶,以因應公司業務之需要』,我因任職主管職,不 得已之情況下遂予以答應,事後再度接獲財務處之通知回公司簽署有關銀 行及證券商的資料;至於公司代我開立若干戶頭、帳號多少,我均不知道 。 問:你所開立之人頭帳戶,有關印鑑章、存摺究交何人保管?帳戶內提領款情 形?是否清楚?需否經你本人同意? 答:該等印鑑、存摺現均由公司在保管,至於帳戶內之提領款情形,我也不知 道,且其提領款也沒有讓我知道,亦未經我同意。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是何種關係?業務往來情形為何? 答:我和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亦沒有業務往來。 問:《提示:匯款資料》該匯款資料中,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於匯款至你 中企子分行帳號:39之20之0000000戶頭內363,375元 ,該款係作何用途? 答:《經祥視後作答》該筆匯款我不清楚,而作何用途我也不知道」(見第1 卷第二七三頁反面-二七五頁正面)。 證人即廣三建設公司工程部經理何忠義,於⒓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數次 被財務處人員自工地召回公司,在財務處人員與金融單位人員會同下,簽字開 戶,只有簽字,公司如何處理印鑑章,其不清楚,亦無保管存摺,不知帳戶之 往來情形。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建設』》工程部經理期 間負責那些業務? 答:我擔任廣三建設工程部經理期間,主要負責工程監工的管理及工程請款等 業務,而建屋工程發包則由公司統一發包,並未經由工程部處理。 問:你於廣三企業集團任職期間,有無從事上市股票之投資買賣?金額若干? 有無選擇特定種類股票作為投資買賣? 答:有的。我於廣三建設任職期間,曾出資新台幣《以下同》一、二百萬元《 詳細金額記不清楚》,與朋友李緒蔭【《0四》0000000】合資購 買股票,因我與李某私交甚篤,故買賣股票及金錢往來事宜,我均委由李 某操作,未曾過問,故如何操作及帳戶往來情形,我並不清楚,但據我所 知,我們買賣股票並未曾以特定種類股票為投資對象之情事。而買賣股票 之帳戶也非我之名義開立,而由李某負責開立,至於使用何帳戶進我則不 清楚。 問:你於台中中小企銀潭子分行有無開立『00-00-0000000』帳 戶?作何使用?平常帳戶往來餘額有多少? 答:我不清楚。因我在廣三建設任職期間,公司財務處人員曾數次將我們由工 地召回,在財務處人員與金融單位人員會同下,要我們簽字開戶,而帳號 為何,進出金額為何,及作何使用均不清楚,也無法過問,且存款簿也未 曾交給我,故我實在不清楚公司財務處要我開戶之實情及用途。此不能要 請教公司財務處人員才能知曉。 問:你有無介紹其它人頭至廣三集團,開立金融帳戶? 答:沒有。 問:廣三集團要你開設之帳戶,有關印鑑章、存摺等交予何人保管?帳戶往來 情形如何?帳戶進出是否需經你同意? 答:我不清楚。因開戶時,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只要我們簽字而已,我們並未 提供印鑑,至於印鑑章公司如何處理,我則不知情。而存摺也未曾交予我 們保管,所以其帳戶往來等情形我全不知情。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有無往來?情形如何? 答:我未曾聽過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也未曾與其有財務往來之情事。 問:《提示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匯款資料》上述資料中你的款項『何忠義,2, 098,194』作何用途? 答:我不知道,我也未經手該款項。 問:廣三企業集團要你充當人頭,提供帳戶使用,你有無得到好處?如有稅金 如何處理? 答:因我在廣三建設任職,配合廣三企業集團充當人頭帳戶,乃迫於無奈,也 不知公司將該帳戶作何使用,所以稅金如何處理我則不知情,也從未得到 任何好處」(見第1卷第二七七頁反面-二七九頁反面)。 證人即廣正開發公司出納林清華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當初任職時, 公司要求在金融行庫多開立些帳戶,以便薪資轉帳,其世華銀行、第七商業銀 行、台新銀行等金融行庫帳戶,即因此而開立。惟存摺、印章非其本人保管, 故不知往來情形,由H○○、g○○決定帳戶之使用、保管。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 000之帳戶?於何時開立? 答:有的,那是在我進入廣正公司就職後所開立的;惟開立之詳細時間已忘記 。 問:開立前述之世華銀行帳戶係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額度若干? 答:當初係在進廣正公司任職時,公司要求在金融行庫多開立些帳戶,以便轉 薪資。而這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之帳戶,便是在這種情形 所開立的。之外,尚有在第七商業銀行、台新銀行等金融行庫開立帳戶。 不過,這些帳戶之存摺印章並非由我本人保管,是故我並不清楚這些帳戶 平常之存款金額。 問:前述世華銀行之存摺及印章係由何人所保管使用?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是 否清楚?是否需經你本人同意方可提領?有無借予他人使用? 答:我前述之帳戶《包括世華銀行帳戶》係由廣三集團財務處保管使用;帳戶 款項之提領並不需要經過我同意,是故,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我並不清楚 ,也不知道曾借予何人使用過。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有無自前述世華銀行0000000000帳 號匯出金額一百九十五萬四千元到亞太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 00帳號之W○○帳戶?該匯款來源?作何用途? 答:如前述,該帳戶之款項往來情形我並不清楚,故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這 一百九十五萬四千元款項之來源,出向及作何用途,我都不清楚。 問:是否認識W○○? 答:不認識。 問:廣三集團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自壬○○○超貸七十四億五千萬元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廿 三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連續暴出近八十億元鉅額違約交割,同期間 將賣出順大裕、中企等上市公司股票之股款,經由你上述世華銀行之帳戶 轉帳匯款迅即提領,意圖隱匿,掩飾所得,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清楚。 問:你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好處?相關稅金問題如何處理? 答:我並未因提供帳戶供廣三集團財務處使用而收取任何好處且我從未收到該 等帳戶利息收入之扣繳憑單過,是故未處理過相關稅金問題。 問:前述你在進入廣正公司後,公司要求開立帳戶後皆統一交由廣三集團財務 處保管、使用,係由何人決定該帳戶之使用及保管?答:是由財務處處長H○○及經理黃祝二人有權決定上述帳戶之使用」(見第 3卷第三九四頁反面倒數第三行-三九六頁反面第一行)。 證人即千友營造公司出納員陳娜慧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八十七年十 十月、十一月間,H○○要求員工同時在十餘家銀行開立帳戶,H○○稱倘不 配合,考績將會不佳,其乃應H○○之指示開戶,至於用途,並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認識W○○、林岳鋒? 答:上述二人我均不認識。 問:你於世華銀行台中分行及台中企銀西台中分行是否有開立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帳號之帳戶?於何時開立?該帳戶 作何用途? 答:我在十月、十一月間,因財務處處長H○○要求,要我們員工同時在十餘 家銀行開立帳戶,因同時開立很多戶頭我也記不清是否有這兩家,我名下 有這兩個帳戶,應該是那時開立的,因為H○○說若不配合,考績會不好 ,至於上述帳戶作何用途,我不清楚,我是應H○○指示開戶的。 問:前述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係由何人所保管《使用》?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是 否清楚?是否需經你本人同意方可提領?有無借給他人使用? 答:前述帳戶自公司要求我開戶後,存摺及印章《印章也是由公司刻、印蓋的 》都是由公司保管,我未曾經手,帳戶內款項我不清楚,廣三集團如何使 用及存提款,我均不知情。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有無自前揭世華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 000000及台中企銀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匯出182萬4千元及767萬7千元至亞太營業部W○○00000000 0帳戶、彰銀北屯分行林岳鋒00000000000000帳戶內,該 匯款來源?作何用途? 答:我不知道有這兩筆款項,其來源及匯出情形我都不清楚。 問:你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好處?相關稅金問題如何處理? 答:我是被廣三集團財務處長H○○及經理黃祝要求充當人頭戶,開立帳戶供 公司使用,因H○○及黃祝說若不配合,會影響考績,甚至撤職,我是迫 於無奈,且亦向公司表達不願意,但公司仍是我行我素」(見第3卷第四 О五頁反面倒數第一行-四О七頁正面第四行)。 被告d○○於⒈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約於八十七年下半年間,廣三集團股務室人員通知十餘家券商至該集團大樓 辦理廣三集團員工之開戶,其亦被集團要求必需開戶供使用,當時其僅留意 須在開戶申請書簽名,但不知共在那幾家券商開戶,也不知帳號,至於開戶 款項均由集團支出。 ⒉據其所知,其等員工所開立之股票交易帳戶,由g○○、H○○、許盟賢及 子○○等人操盤下單。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計於那幾家證券商開立帳戶?帳號為何?開立帳戶之款項由何人支付 ? 答:約於去年《八七年》下半年期間《詳細日期已忘》廣三集團股務室的人員 通知十幾家的台中市證券公司到本公司大樓讓廣三集團的員工開戶,我也 被公司要求必需開戶供公司使用,當時的證券公司有十餘家我只注意到要 在開戶申請書簽名,沒留意總共在那幾家券商開戶,也不知帳號為何,至 於開戶款項均是從公司支出。 問:妳開戶後,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提提時,是否需經你本人同意? 答:我們員工開完戶後,存摺及印章均是交由公司保管及使用,根本不需我本 人同意,帳戶係公司在使用。 問:股票交易帳戶係交由何人操盤下單? 答:如我前述,均係公司借我們的股票交易帳戶操盤下單,至於是由何人下單 就我所知,大概是黃祝、H○○、許盟賢及後來的子○○等人。 問:《提示:掛單買進及賣出資料》上述股票買賣資料係何人下單? 答:《經詳視後作答》據我平常與同事相處閒聊得知,該股票買賣資料所載內 容,應該不是公司同事所下的單,就如前述,公司股務、財務部門借公司 員工帳戶下單,比較可能的就是財務部經理黃祝,處長H○○及操盤手石 曜郎及許盟賢《己離職》。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你大慶證券台中分公司名下帳戶內,曾賣出中企股 票100張,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六萬元《帳號為0038〡4 94》而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卻掛單買進順大 裕股票,分別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 569,買進480張,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233〡264買進2 00張,總金額為四千一百七十七萬元,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彰銀信託 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569買進450張,中企信託部帳號91440 ,買進1700張,總金額為一億四千四百九十萬元,係何人授意不辦理 交割? 答:在爆發中企及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的前一天晚上,財務處處長H○○急著 找經理黃祝,董事長因為有一重要約會《好像是要見立法院院長p○○或 長億公司董事長楊天生》提前離開公司,但要走之前,也是急著找黃祝, 而黃祝說她在拜神明,不及回公司,把H○○處長都氣哭了,這是我所知 道違約交割前一晚上的情形,至於是何人授意不辦理交割的,我則不清楚 」(見第5卷第一五二頁反面第七行-一五四頁)。證人林小煥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g○○請員工開立許多股票及金融 機關之帳戶供公司使用,自八十六年十月起,凡有券商來,員工即前往開戶, 存摺、印章由公司集中保管。g○○有告知其所開立之帳戶,乃為投資股票之 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在大安壬○○○有無戶頭? 答:應該有吧,因公司的主管黃祝有請我們開很多戶頭借公司用,有證券商及 金融機關的戶頭,所以忘了有那些家,從八十六年十月起,證券機關來我 們就寫資料。 問:印章、存摺在何處? 答:不知道,全是公司集中保管。 問:知這麼做是為了買賣股票,轉帳用? 答:有告訴我說是要買股票,黃祝說的。 問:你的戶頭有無被買賣股票違約交割? 答:有的,有寄來我家,很多,我沒有看,也不知金額」(見第3卷第三五六 頁反面第二行-三五七頁正面第一行)。 證人即廣三建設公司出納林翠郁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自八十三年間進入廣三建設公司後,H○○、g○○即陸續要求其開立股 票交易帳戶供公司買賣股票之用,其因此共開立約二十個帳戶,因為數過多 ,已不記得何時開立何帳戶。 ⒉開戶後存摺、印章均由H○○及g○○保管使用,員工無權過問,因此其不 清楚帳戶內存、提情形,亦不需其同意。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於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是否開立有活儲帳戶?於何時開立?該帳戶 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餘額若干? 答:我記得於八十三年進入廣三建設任職後,我的主管H○○處長,黃祝經理 就陸續要我開立股票帳戶供公司買賣股票之用,總計約有二十個戶頭,因 為開立太多帳戶所以我己不記得何時開立何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依我記 億所及,我是有配合公司於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股票帳戶,由於該 帳戶供公司使用所以我不清楚平常該帳戶內存款餘額若干。 問:前述妳為廣三建設開立約二十個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該存摺及印章係由 何人所保管?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是否清楚?是否需經妳本人同意方可提 領? 答:我任職廣三建設後就陸續以我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約二十個帳戶供公司 使用,由於該帳戶係公司主管H○○處長及黃祝經理要求我開立,並保證 不會有任何支節要我放心,因此該帳戶開立後存摺印章均由H○○及黃祝 保管使用,我們無權過問,因此該帳戶款項提領我均不清楚,提領款項亦 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問:妳於前述為廣三建設開立約二十個個人帳戶供公司使用?除大安商業銀行 外,還有在那些銀行開戶? 答:尚有彰化銀行、台中企銀、世華商銀等,至於在那些分行或其它資料我均 記不清楚。 問:你有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自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帳戶匯出款項 一百七十三萬三千元? 答:該戶頭均由H○○、黃祝二人保管使用,所以我不清楚。 問:你與m○○是否認識? 答:認識,他是我公司總經理。 問:你與m○○、黃祝,有無金錢往來? 答:沒有。 問: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有無受託代為匯款轉帳三億五千萬元,至葉春 樹位於彰銀之帳戶內並轉提匯出? 答:沒有。我亦不知道有該情事。 問:廣三集團Y○○等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至廿五日連續暴出近八十億元鉅 額違約交割,同期間將賣出順大裕、中企等上市公司股票之股款,經由你 本人前述銀行帳戶轉帳匯款,迅即提領,竟圖隱匿,掩飾所得妳作何解釋 ? 答:我不知道我帳戶內有錢,亦不知道他們在我帳戶內轉帳或匯出入款項。 問:你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好處?相關稅金問題如何處理? 答:公司要求我們提供個人帳戶供公司使用,事前均表示只是借戶頭使用,不 會有事,我們因在公司任職不得已才借給公司使用,沒有獲取任何好處。 相關稅金問題,我不知公司如何解決,八十六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公司有 將我們報稅資料拿去代為申報,我想稅金問題公司應會處理。 問:《提示: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及彰化商業銀行,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書》 該申報書內有你『代為交易之被委託人基本資料』及從你帳戶轉帳匯款資 料,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知道有此情事。這些事都是公司利用我的名義及帳戶所為,我根本無 權過問,也不清楚」(見第3卷第三九七頁反面倒數第三行-四ОО頁正 面第五行)。 證人蔡來儀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約於年9月間,經被告g○○告知將以其名義擔任裕寶公司之董事長,因 不便推辭,而同意掛名出任。然實際上未參與該公司業務,從未參加該公司 各項董事、股東會會議,對業務及內部營運完全不清楚;此外,不知其亦擔 任廣仁公司之董事。 ⒉其前述二家公司之股票,均由g○○安排分配,掛名配股,實則其從未持有 股票,亦未保管上述掛名股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願否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曾任國泰信託公司台中嘉義分公司經理,83年5月間任台中市廣三崇 光百貨公司副總經理迄今。家中經濟以薪水收入為主。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係72年至77年間,我任職國泰信託台中分公司經理時認識 ,當時廣三與國泰信託台中分公司偶有業務往來,另我與Y○○亦偶爾同 打高爾夫球,因而認識。惟其間亦無任何金錢往來。問:(提示: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 董事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你擔任裕寶公司董事長及廣仁公司董事,是 否屬實? 答:約於87年9月間,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告知我,將以我名義擔任裕寶 公司董事長,我因當時擔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副總經理,不便推辭,而同 意出任裕寶公司掛名董事長。然實際上未參與公司業務。有關公司持股一 事我均不知情,另擔任廣仁公司董事一事,我則不清楚,黃祝亦未曾告知 我。 問:你分別擔任裕寶、廣仁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是否瞭解公司財務及內部運作 情形? 答:上述二家公司均係掛名任職,迄今從未參加公司各項董事,股東會會議, 對公司業務及內部營運完全不清楚。 問:依前述裕寶,廣仁二家公司股東名簿資料顯示,你持有該二家公司股票分 別為四、四九七、000股及三、三00、000股,是否屬實,股票是 否你本人保管? 答:上述二家公司股票均係掛名配股,由黃祝安排分配,實際上我則從未有過 股票,亦未保管過上述掛名股票。 問:你有無補充? 答:我在國泰信託公司台中分公司任經理時,與曾正宏、Y○○兄弟均有來往 ,亦偶爾聚會同打高爾夫球。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二二頁至一二三頁反面)。 證人即廣正開發公司董事長、廣仁國際投資公司董事長、福利製罐工廠公司董 事長陳靜坤,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個人使用之帳戶在合作金庫台中支庫,公司薪資則匯入泛亞銀行之帳戶, 此外,曾因被告H○○之要求,開立許多帳戶供集團使用,上海商銀中港分 行之帳戶應係因此而開立,實際上其未曾使用,存摺、印章均由財務處保管 。 ⒉關於廣正開發公司在上海商銀、第七商銀文心分行、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世 華銀行西台中分行、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壬○○○西台中分行、彰化銀行台 中分行、富邦銀行台中分行、慶豐銀行台中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 行等行庫所開立之帳戶,交易往來、資金調度均統由集團財務處控管。其僅 應財務處之要求,以代表人名義在上述各行庫開立公司帳戶供集團使用,此 等帳戶之開戶印鑑及存摺均由財務處保管、使用,無需其經手。 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三點許,其接獲g○○電話通知緊急回集團總 部開會,約於四時許到達,在場者有Y○○、H○○、g○○,Y○○詢問 其量販店之業務、營收狀況、未來營收預測等問題,後其即退出會議室,嗣 Y○○及其他財務部門繼續討論何事,其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逢甲大學水利工程學系畢業,畢業後民國七十六年進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擔任工地主任,後升任副理,經理,八十五年『大廣三量販店』成立 後我即被調至量販事業部負責所有量販部之業務,我並擔任廣三企業集團 旗下之『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正開發』》、『廣仁國 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仁投資』》、『裕全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裕全投資』》及『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福利製罐』》之負責人在『廣三企業集團』中,我則是擔任副總 經理,我太太黃琇娟家管,育有一子一女分別就讀國中、國小。 問:你擔任『廣三企業集團』副總經理,負責那些業務?答:我負責集團中量販事業部的業務。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凌晨,你有無通知回集團總部開會,當天會議有那 些人出席在場?會議內容與決議為何?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三點多左右,我接到集團財務處經理黃 祝電話通知緊急回集團總部開會,我大約是四點鐘到達的,在場有,總裁 Y○○,財務處處長H○○,經理黃祝,總裁Y○○詢問我有關我負責之 量販店的業務營收狀況,未來營收預測等相關問題,後我即退出會議室, 在隔壁洽談室睡覺,故後來Y○○及其他財務部門繼續討論其他什麼事情 我不知道。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廣三集團爆發違約交割事件後,集團有無發給你 『遠傳易付卡』行動電話?你的號碼是幾號?集團為何發你該行動電話? 答:有的,廣三集團爆發順大裕違約交割案後,集團中忘了是誰曾拿給我乙具 『遠傳易付卡』行動電話,我曾使用了幾天,但是到底是誰交給我使用的 為何要使手該民營行動電話及使用該行動電話與何人聯絡,以及後來集團 何人通知我,不要再使用該行動電話及何時交還給集團我均己忘記,同期 集團中有何人亦收到該批『遠傳易付卡』行動電話我均己忘記。 問:你們是否認識W○○?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不認識W○○,亦無金錢往來。 問:你有無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以下同稱『上海商銀』》開戶 過?該帳戶何人在使用? 答:我個人使用之帳戶為合作金庫台中支庫的帳戶,公司薪資匯入帳戶為泛亞 銀行之帳戶,此外我在廣三集團任職期間,曾經應集團財務處處長H○○ 的要求,開立了很多的帳戶供集團使用『上海商銀』的帳戶,應是此情形 下開立供財務處使用的,該帳戶雖然以我名義開立,但是實際上我並未使 用過,帳戶印章,存摺在開戶後均是由財務處保管使用。 問:你擔任『廣正開發』負責人(代表人)『廣正開發』於『上海商銀』、『 台中市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世華西台中 分行」、『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西台中分行』、 『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富邦銀行台中分行』、『慶豐銀行台中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等行庫所開立之帳戶,其交易往來是由 何人負責處理?你有無經手? 答:如前述我只是擔任『廣正開發』的代表人『廣正開發』的資金調度均是統 由集團財務處在控管我是應財務處要求以代表人名義代表在前述各行庫開 立公司帳戶供集團使用,該等帳戶之開戶印鑑及存摺均由財務處在保管使 用,要使用該等帳戶存提款均不需我經手。 問:前述『廣正開發』往「世華銀行台中分行』等十家行庫帳戶中,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分別匯款新台幣《以下同》二千四百四十九萬二千元至 六千萬元不等之款項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賴惠伶、亞太銀行營 業部W○○、X○○、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及華南銀行水湳分行張峻 榮、第七商銀國光分行張峻源之帳戶中,你是否知情?『廣正開發』與賴 惠伶,X○○、W○○、林岳鋒、張峻源、J○○等人有無業務或資金往 來? 答:這幾個人中賴惠伶是集團副總經理,林岳鋒是廣三百貨之物流課長,張峻 源、J○○兄弟有在承包『大廣三量販』的廣告業務,但是前述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廣正開發』帳戶中匯給他們數千萬元之款額均與業務往 來無關,因為J○○源兄弟向『大廣三量販』承攬之廣告業務,金額只有 幾拾萬元而已,不會有數仟萬元之款項往來。 問:『廣三集團』爆違約交割後,董事長Y○○藏匿,總經理m○○、財務經 理黃祝陸續被收押禁見、財務處長H○○赴美,目前集團由誰負責處理營 運危機? 答:我只負責量販事業部的業務,至於集團爆發違約交割後,由誰負責處理危 機我不知道我只把量販部處理好即焦頭爛額了。 問:有無補充? 答:前述『廣正開發』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由十家行庫帳戶中各匯款數 千萬元至賴惠伶等人之帳戶中,這件事情我不知情」(見第4卷第九八頁 反面-一О一頁反面)。 證人陳靜坤續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擔任廣三建設公司、千友營造 公司、廣仁國際投資公司、廣正開發公司、裕全投資公司之股東,都是掛名, 並無實際出資;且廣仁國際投資公司及裕全投資公司董事長之職務,均於八十 七年間被選任,因財務處以其身為公司幹部,在職已久,應該配合公司等為由 ,其方出任掛名股東及董事長,而出任事宜由財務處處長安排。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七十六年進入廣三建設工程部擔任工地主任,在工程部一直 幹到副理,八十五年調至大廣三量販擔任副總經理。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 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答:我與Y○○為僱主及員工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從未出資擔任營利事業投資股東,僅掛名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 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股東、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 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裕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是否屬 實? 答:屬實。 問: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 你是否清楚? 答:我沒有參與公司發起設立,所以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 人安排出任? 答: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是在八十七年被選 任,其餘時間較久,不復記憶。出任原因係財務處通知,告知身為公司幹 部,且在公司待那麼久,應該配合公司,所以才出任掛名股東及董事長。 出任事宜係財務處處長安排。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分別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五一、000股、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00、000股、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六、六00、000股、廣正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五00、000股、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七、 九九四、000股,沒有繳交任何股款。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沒有出資,所以沒有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料。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 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沒有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亦無支酬 。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 額、營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沒有去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 營運業務狀況? 答:通通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 產,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 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沒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但財務處有請我簽名同意出具承 諾書。 問:每屆營業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 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 ,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 錄供參佐? 答:我沒有參加過董事會,故不可能提相反意見,當然也無議事錄供參佐。 問:你出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股東 因而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 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從未見過我所掛名持有之股票,當然不是由我保管。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 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印象中沒有參加過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查核過。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一0頁至三一四頁)。被告戊○○於⒌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八十六年間出任廣三實業公司董 事長,八十七年間出任瀚誠國際投資公司董事長,瞭解廣三實業公司之業務狀 況,但不清楚財務週轉情況,至於瀚誠國際投資公司部份,業務、財務狀況皆 不瞭解。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自慶豐商業銀行副總經理退休,八十四年七月 應Y○○之邀進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董事長,八十五年兼廣三 實業總經理,八十六年底卸下廣三建設副董事長,擔任廣三實業董事長, 八十七年初任廣三集團副總裁兼總管理處處長至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離職 止。主要經濟來源為兒子提供。 問:你與廣三企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 答:我與Y○○為員工及僱主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無。 問:(提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 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三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屬實? 答:屬實。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誠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何原因而出任?出任當時計 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係八十六年間出任、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係八十七年間出任,該公司成立後,財務處黃祝才告訴我,該公司 掛我的名字當人頭董事長、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八十五年間員工 認股所配。出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係我有發卡專業,可以處理 發行SOGO卡相關事宜,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係純粹掛人頭, 成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因員工認股。我並不清楚我持有多少公 司股份。我沒有出任何股款。 問:你既擔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沒有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廣三實業 有支薪,瀚誠國際無支酬。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我沒有參加過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份,我瞭解;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我不瞭解 。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狀況,我瞭解,財務週轉則不清楚;至於瀚誠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份,我皆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沒有。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我曾見過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報表,但沒有參加過董事會討論,當然沒 有提過相反意見,沒有議事錄供參佐。至於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份, 我沒有看過報表,也沒有參加過董事會。 問:你出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 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而所持有之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瀚誠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 人所保管中? 答:我沒有見過該股票,當然不在我身邊。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二四頁至三二七頁)。證人即廣三集團服務部門之代書謝雪如,於⒓⒏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自其進入廣三集團後,財務處即陸續要求員工開立許多銀行帳戶,以配合公 司運作。其應公司政策需求,究竟開立多少帳戶,已不復記憶,亦無深究開 戶之真正用途,最近半年來亦陸續開立銀行帳戶供集團使用。 ⒉其配合公司政策所開立之人頭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由財務處負責保管、使 用,故帳戶內之存、提狀況,其根本不知道。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於於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任職期間,平常有無從事上市股票之買進賣出 ?金額若干?巾無選擇特定種類股票作為投資買賣? 答:我自己於台中縣豐原市台農證券公司開設有股票買賣帳戶,以我個人名義 開立,帳號為:1234-8,平常買賣、交割金額大約在一、二十萬元 《新台幣下同》左右,我投資買賣上市股票完全憑自己的分析而定,並未 就特定種類股票選擇投資。 問:你於台中市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有無開立000-0000-00000 00號帳戶?該帳戶作何用途? 答:自我進入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服務以來,即陸陸續要求公司員工應財務部 內之要求,開立許多銀行帳戶,以配合公司運作上需要,我印象中開了多 少戶頭已記不起來,反正是應公司政策需求,我也沒有深加詳究開立帳戶 之真正用途最近半年來亦陸陸續續在開立銀行帳戶,類似我在公司任職之 員工亦相當多人提供名字便於公司開立銀行帳戶,故對於亞太營業部之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亦是我配合公司要求而開立的 ,惟作何用途,我並不清楚。 問:前述你所述之應公司政策要求而開立之人頭帳戶,於開立後有關帳戶存摺 、印章究由何人保管?帳戶內提領狀況是否清楚? 答:我配合公司政策所開立之人頭帳戶,開立取得銀行帳號後相關存摺及印章 ,均交由財務處負責保管及使用,故對於帳戶內之存、提領狀況,各名義 開戶人根本不知道。 問:你有無於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開立,股票交易帳號? 答:我沒有印象。 問:你與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是何種關係? 答:我根本不知道有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因自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Y○○等爆 發巨額違約交割及涉及中企貸款出問題,報端揭露以後,我才知道有知慶 投資有限公司存在。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匯出匯款明細帳資料影本乙 份》該資料中知慶投資有限公司分別匯進你開立在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第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有:20,000,00 0、20,000,000及6,791,000元該款項係作何用途? 答:《經詳細檢視匯出匯款明細帳資料後作答》我根本不知道知慶投資有限公 司匯入我開立之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匯款時間,匯款人及金額,更不知道其匯款目的。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資料影本乙份》依該資料所顯示,知 慶投資有限公司曾匯筆2,062,247元至中企潭子分行你的名義之 股票交易帳戶內,此筆款項之匯入係作何用途?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完全不清楚。 問:你提供個人名義所開立之人頭帳戶供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使用,公司有無 給予你本人任何好處? 答:完全沒有」(見第1卷第一五三頁反面-一五五頁正面)。 證人即在廣三建設公司擔任代書之陳秀枝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應 g○○之要求,而提供帳戶給公司使用,存摺、印章均由廣三集團財務處保管 、使用,不須經其同意,從不知帳戶內款項如何處理。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是否有開立帳號82-4000及0000 00-0之二個帳戶?於何時開立?該帳戶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餘額維持 若干? 答:我自己並未有在大安商業銀行開立帳戶往來;但前揭二個帳戶應該是約一 年多前《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廣三建設財務部經理黃祝要我們配合公司政 策開立銀行帳戶給公司使用,而由我們簽註資料,對保而開立帳戶交予公 司使用的,至於帳戶內之詳情我均不知道。 問:前述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係由何人保管使用?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是否清楚 ?是否需經你本人同意方可提領? 答:前述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均由廣三集團財務部在保管使用,如何使用均不須 經我同意,所以帳戶中款項提領情形我並不清楚。 問:你是否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自前揭二帳戶中分別匯出七十二萬元及 六十九萬元二筆共一佰四十一萬元之款項至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 -0000-000-000《戶名;X○○》戶頭?該匯款之來源用途 ?及你與X○○之關係? 答:由於前揭帳戶均由廣三集團財務部在使用,所以上述匯款我並不知道,我 亦不認識X○○。 問:你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好處,相關稅金問題如何處理? 答:由於我本身為廣三集團之員工,所以在公司要求配合公司政策開戶下也不 敢拒絕,我本身並未因此獲得好處;至於稅金問題均由公司負責處理。 問:《提示: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陳秀枝帳戶00-0000-0及00- 0000-00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顯示你前 二張戶於當日分別匯出七十二萬元及六十九萬元,該筆匯款是否你委託林 小煥去辦理的? 答:《詳視后作答》我從不知該帳戶之匯款情形,亦從未委託林小煥去辦理匯 款事宜」(見第3卷第三八七頁反面倒數第五行-三八八頁倒數第二行) 。 被告j○○於⒓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廣三企業集團利用人頭在各券商 開立人頭戶之開戶費亦是由出納部門支付;公司員工多人係集團旗下公司之董 監事,但未實際出資,股本會在出納部門製作付款請准單,由公司出資;但人 頭董監事所生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尚未獲指示。至於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乃廣 三集團所有,均由被告g○○調度,人頭戶無權動用(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 之⒊、⒋)。另其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並供承亦有提供其名義開立之帳戶 給廣三集團使用(見第2卷第三六頁)。 證人C○○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法一案,於該案八十九 年四月十二日審理時,供稱:其八十七年間曾在廣三集團開設二、三十家股票 及金融機關帳戶,當初乃受g○○或H○○指示配合辦理開戶,只知開戶之用 途為買賣股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C○○入庭。 問:你在廣三集團之經歷? 葉:82年3月入公司,後來調財務部再調量販店,最後再調財務部。 問:87年間是否曾在台中市○○路510號廣三集團總部,開設股票帳戶及 交割股股款之金融機關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葉:是87年,開戶很多,已記不清楚,應有二、三十家。 問:當初何人指示你配合開戶? 葉:有時是黃祝,有時是H○○。 問:你開戶之用途? 葉:只知為買賣股票,餘我不知道。 問:你自己有無投資股票?交割機關、金融機關? 葉:中企台中證券,交割亦在中企。 問:你有無接到對帳單? 葉:沒有。 問:廣三集團是否於87年11月10起以你在國寶證券0000000號、 大裕證券0000000號、彰銀台中證券0000000號、永昌證券 大里分公司0000000號及國寶證券0000000號的帳戶大量買 賣順大裕及中企之股票,而於87年11月24日至26日間,違約交割 計一億八千九百六十二萬零八百元? 葉:我只是公司小職員,我並不清楚,而就上開違約交割額,有收到法院支付 命令。 問:後來順大裕及中企之股票於87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17日間每 日以跌停收盤,成交量急劇萎縮,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的秩序,檢察官因此 起訴你涉嫌幫助炒作股票,有何意見? 葉:我為了工作而配合公司,但我並不知公司要違約交割,我目前尚在財務處 上班。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無」(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三宗第一二二頁 正面-一二三頁正面)。 證人即廣三建設公司職員施偉光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法 一案,於該案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審理時,供稱:其不清楚開立多少帳戶供集 團使用,亦不知出自何人之要求,通常公司將開戶資料置其辦公桌上,其便簽 名開戶,僅知供投資股票之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施偉光入庭。 問:前科? 光:無。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光:我在公司是戰戰兢兢的,後來公司上市,我們是職員,為了公司是理所當 然,可是我真不知會違約。 問:在廣三集團擔任何職?經歷? 光:我是從事房屋十多年,後來透介紹入廣三建設,從事土地開發及銷售,我 大部分都在公司外部,75年進入廣三集團,集團出事我即離開公司。 問:87年間於何時間開戶於集團使用? 光:時間己久,我記不清楚,常是公司將資料擺在我桌上我即簽名,開多少帳 戶我忘了。 問:何人要求你開戶? 光:我不須問、且不知。 問:開戶之用途? 光:只知是為股票的事。 問:你個人投資股票券商?及金融機關? 光:我自投資,是元大證券。 問:廣三集團是否83‧11‧10起以你在國寶證券0000000號、彰 銀台中證券0000000、大府城證券0000000號、太平洋台中 分公司0000000號、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0000000號、大裕 證券025169號帳戶,以這些帳戶大量買賣順大裕及中企之股票,而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間,違約交割三億零七百六十九萬 九千三百元? 光:我完全不瞭解,包括帳戶、存摺等我都不知,而我有收到一些支付命令是 券商送來的。 問:你收到支付命令,後來如何處理? 光:我要求公司全數負責。 問:後來順大裕及中企之股票於87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17日間, 每日以跌停收盤,成交量急劇萎縮,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的秩序,檢察官因 此起訴你涉嫌幫助炒作股票,有何意見? 光:我本身完全不知情,我也是受害者。 問:有無其他意見? 光:無。 林辯護人:無」(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三宗第一二三 頁正面-一二四頁)。 證人即廣三建設公司職員陳佩雲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法 一案,於該案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審理時,供稱:g○○指示其開立股票及金 融帳戶供集團使用,於何時地共開立過多少帳戶,已無印象;其僅知開戶,不 清楚用途。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陳佩雲入庭。 問:在廣三集團之經歷? 佩:之前是財務,我是四年前入廣三集團是sogo崇光百貨,後來是接財務 工作。 問:87年間是否曾在台中市○○路510號廣三集團總部,開設股票帳戶及 交割股款之金融機關帳戶,供廣三集團總裁及決策人員炒作股票? 佩:是。 問:於何時、地,開立多少帳戶供公司使用? 佩:已沒有印象了。 問:當初是何人指示開戶? 佩:最初是黃祝,也只有她向我指示過。 問:你知道開戶之用途? 佩:只知開戶,其餘不清楚。 問:你自己投有股票,券商及金融機關? 佩:台中商業銀行、廣禾證券,於壬○○○及第七商業銀行。 問:廣三集團是否於87年11月10日起在你的國寶證券0000000號 、彰銀台中證券0000000號、永昌大里市公司0000000號帳 戶大量買賣順大裕及中企之股票,而於87‧11‧24至曰26日間違 約交割一億二千四七十一萬一千元。 佩:是有此事,但我不知何銀行及何帳戶。 問:後來順大裕及中企之股票於87‧11‧24至同年12月17日間,每 日以跌停收盤,成交量急劇萎縮,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的秩序,檢察官因此 起訴你涉嫌幫助炒作股票,有何意見? 佩:我只知開戶,不知公司用途,公司後來違約交割也並非我所願意。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無」(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三宗第一二四頁 背面-一二五頁)。 證人即廣三集團財務處會計蕭淑瑜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 交易法一案,於該案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八十七年間g○ ○及同事均有通知其回集團開戶,開立幾個帳戶已不清楚,從沒見過存摺、印 章,亦不知何人保管。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蕭淑瑜入庭 問:你在廣三經歷? 瑜:81年進入廣三(千友)為會計,81是入千友營造,86年底或87年 初調廣三豐富牙醫做會計,88‧4左右又回廣三集團財務處會計部做會 計工作。 問:你個人投資理財之券商帳戶? 瑜:是日盛證券、群益證券、大展證券。 問:87年時有無開戶帳戶供集團使用? 瑜:有,我當時是在牙醫處被叫回去公司開的,但開幾個帳戶不清楚。 問:你開戶何人通知的? 瑜:是同事通知的,另黃祝有通知(直接接觸)要我回公司開戶。 問:存摺、印章保管? 瑜:我從沒有看過,亦不知道。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瑜:我從未看過帳戶、印章、存摺,我不知情」(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 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三宗第十八頁背面-十九頁)。 證人即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擔任會計之李秀霞,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 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於該案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其 因接到財務處之通知,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收到對帳單時, 會送財務處處理。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李秀霞入庭 問:你在廣三集團經歷? 霞:82‧8‧26入廣三集團財務處擔任會計,84年廣三崇光百貨擔任會 計至今。 問:你個人開何帳戶買賣股票? 霞:是在向上路上的一家證券公司(名稱忘了) 問:87年是否開立帳戶供公司使用? 霞:是。 問:何人要求你做? 霞:是財務處打電話來留紙條,要我去開戶,但我本人沒有接到電話。 問:存摺、印章之保管? 霞:我不知道。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霞:我僅出借人頭,我不知道違約交割之事,買賣狀況。問:有何意見? 霞:我認識辛○○、K○○、子○○,但Q○○我不認識。 問:上開四人,你是否知他們有以你帳戶買賣股票或向你提及? 霞:不知道,而且他們也沒有跟我提及。 問:有何意見? 林志忠律師要求訊問被告 問:你知以你戶頭買賣股票情形,如何處理? 霞:我收到對帳單,有時會託人送財務處」(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 號案本院卷第三宗第十九-二十頁)。 證人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副總經理蔡青柏,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於該案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審理時,供稱:其因公司要求 ,出於無奈,而開立人頭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蔡青柏入庭。 問:你在廣三之經歷? 柏:81、7入廣三建設擔任主任秘書,廣三崇光百貨我立為百貨公司副總經 理一直到現在。 問:你個人在何券商及交割銀行? 柏:金華證券,是在豐原分行(農民銀行)交割。 問:除上開帳戶及券商,餘均是配合廣三集團使用? 柏:是,但開戶是因公司要求而出於無奈,而且以當時廣三集團之信用及紀錄 ,故當時我才答應給予開戶,但開戶後公司如何做我完全不知,存摺、印 章等亦均非保管,另券商亦應相信不會出問題才答應我們開戶。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柏:我否認幫助,而且無犯意聯絡。 問:有何意見? 告訴代理人:無。 林辯護人:一般員工(人頭戶)於欄戶,可知證券商也願意配合,可發現被告 當時判斷戶頭供公司使用,應沒有問題」(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 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三宗九七頁)。 證人即擔任順大裕公司出納之黃姿菁,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 證券交易法一案,於該案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審理時,供稱:自其八十一年 三月間進入廣三建設後,應g○○之要求,陸續在台中巿英才路之公司內,開 設不少股票帳戶供公司供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廣三經歷? 菁:81‧3入廣三建設,當時我是工讀生,跑銀行業務,後來於83、84 年左右,畢業後擔任公司出納,目前我在順大裕,我是88‧3到順大裕 擔任出納(理財部門的出納)。 問:你個人有無投資股票理財? 菁:帳戶不知,是中企西台中(交割帳戶)。只有此一個帳戶自己理財。 問:81‧3入公司後有無開設帳戶供公司使用? 菁:多少忘了,都是在英才路公司開的,蠻多的,是財務處主管黃祝要求我開 立的,而且每一次均是黃祝要求的。 問:開戶後存摺、印章何人保管? 菁:不清楚,亦非我保管。 問:檢察官起訴事實載你提供帳戶幫助炒作股票,偽作買賣,有何意見?(並 告以要旨) 菁:我不知公司炒作股票之事。 問:87以後亦有開立予該集團使用? 菁:因陸陸續續開我不清楚。 問:起訴書載大裕帳號供公司炒作股票,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菁:我若知公司要炒作,我即不會開戶。 問:有何意見? 林辯護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黃祝當初如何要你開戶供公司使用?時地? 菁:黃祝要求很多次,她要求我們就去會議室;黃祝要求我開戶,我亦有問黃 祝開戶何用,黃祝就是答「你們去開戶就好」,並沒有答覆我。(見本院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二宗第二七六-二八三頁)。 證人陳靜文(廣三集團員工陳靜君之妹),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於該案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稱:其姊陳靜 君在廣三集團工作,八十七年間經陳靜君告知,曾二次至廣三集團辦理開戶, 其僅知第一次有證券公司代表,後來曾接獲券商寄來之資料,但未詳閱。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陳靜文入庭。 問:陳靜君向你說要提供戶頭供公司使用情形﹖ 文:87年姊姊向我說公司有需要,並要我帶印章,但她說是做什麼不清楚, 後來是公司一位小姐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公司簽名;而簽此資料我記得共 有二次。 問:前後二次去開帳戶,有無問開戶用途﹖ 文:第一次我只知他們是證券公司代表,而且我姊姊之前有向我說是公司需求 ,所以我蓋章並沒有向公司問是做什麼﹖ 問:你個人投資是在何券商﹖文:是日盛台中。 問:交割行庫﹖ 文:好像是四信,但我已忘記了。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文:我提供帳戶,過了不久,於我戶籍地有收到一些券商寄來的憑據,但我認 為這些是公司使用,所以這些憑據,我大都只是隨意看一下而已,甚都沒 有去拆開它。另對檢察官之起訴事實,我之前亦有說過是基於姊姊要我幫 忙,而且我認知也較缺乏,我不知何以會發生這些事情。 問:陳靜君是否尚在廣三集團﹖ 文:還在。 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均無意見」(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 第三宗第七二-七三頁)。 證人即被告j○○之夫徐金禾,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交 易法一案,於該案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八十七年間j○○告知 其廣三集團要求員工之親屬開戶供該集團使用,其因此開立若干帳戶,但不知 用途。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於廣三集團之經歷? 徐金禾答:無,我是j○○的先生。 問:年間有無在廣三集團總部開立一些帳戶給集團使用? 答:是我太太的主管要求開戶。 問:你共開過幾次? 答:一次而已。 問:共開多少戶頭供集團使用? 答:忘了。 問:當時是j○○向你表示,他的主管要求你們去開戶?答:是。 問:當時在廣三集團要求員工之親屬去開戶,你是否曾懷疑? 答:有,但他們集團一直說,所以我們也無時間去考慮。問:你個人有無投資股票? 答:沒有。所以我自己並無在券商處開戶而供己使用。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答:當時集團要求我們開戶,並沒有向我們表示用途,而且我們也不知道開戶 之用途,故我們並無幫助故意。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無 告訴代理人:無」(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三宗第一四 一頁)。 證人蔡美蘭(Y○○五嫂r○○之妹)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 證券交易法一案,於該案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其姐夫Z○○希 望其開戶供廣三集團使用,其因而於八十七年間在廣三集團開戶,不清楚共開 立那些帳戶,也不知帳戶之用途。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在廣三集團之經歷? 蔡美蘭:我是r○○之妹。 問:年間你有在廣三集團開一些帳戶以供集團使用? 答:對。 問:開戶時間? 答:忘了。 問:共開那些帳戶? 答:不清楚。 問:當初何以會開戶供集團使用? 答:是我姐夫Z○○希望我去開戶的。 問:當初你是否知開戶用途? 答:不知。 問:你個人有無投資股票? 答:沒有,所以無個人使用股票帳戶。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我是事發後才知情。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無。 告訴代理人:無」(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三宗第一四 二頁)。 證人蔡昔奇(蔡美蘭之父)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 一案,於該案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其因與該集團總裁有親戚關 係,故於八十七年間曾在廣三集團辦理開立股票帳戶供該集團使用,不知共開 立那些帳戶,亦不知用途。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與廣三集團之關係? 蔡昔奇:我是r○○之父親,Z○○是我女婿。 問:年間你何以去廣三集團開戶而供使用? 答:有此事。 問:是年何時開戶? 答:已忘了。 問:共開了那些帳戶? 答:不知。 問:你何以要開戶供集團使用? 答:是因有親戚關係,我是接到一位不知姓名者要我去開戶的。 問:你開戶供集團使用,知否用途? 答:不瞭解。 問:你個人有無開戶投資股票? 答:沒有。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答:當初開戶我並不知情,而現在我已有一些不動產被查封了。另我否認幫助 ,當初並不知道會違約交割。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無。 告訴代理人:無」(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三宗第一四 二-一四三頁)。 證人葉淑慎(m○○之姊)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 一案,於該案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審理時,供稱:其並無投資股票,年間某 日至台中,經其弟m○○通知,而在廣三集團開立若干帳戶供該集團使用,當 時有多人在場。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葉淑慎入庭 問:你與廣三集團之關係? 葉淑慎:我弟弟m○○在廣三任職。 問:年間曾在廣三集團總部開立一些帳戶供集團使用?答:是,當時有多人,那天我剛好下台中,而我弟弟打電話叫我過去簽的。 問:你在廣三集團共開過幾次戶頭? 答:共二次,第二次是補簽。 問:開戶時間? 答:忘了。 問:你個人有無投資股票? 答:無,我亦無個人使用股票的帳戶。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我一直在台北工作,若有一些股票的憑據寄往澎湖我也不知,而且事先我 亦不知,也不懂股票交易的事;另我當初只是給我弟弟方便,並不知後來 會違約交割。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無。 告訴代理人:無」(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卷第三宗第一四 三-一四四頁)。 ⒉⒈檢察官訊問時,下列人員均坦承配合廣三集團開立股票交易帳戶、金融 帳戶:葉文珍(十六戶)、宋名娜(十四戶)、李秀霞(十二戶)、d○○( 供稱印象中只開戶一次)、葛蓓蓓(供稱僅記得於八十七年間開戶)、何忠義 (十七戶)、王博泉(十四戶)、陳靜文(六戶)、陳娜慧(十六戶)、徐香 蘭(十四戶)、戊○○(代表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供稱八十七年間開 了四、五次,幾戶不清楚)、林小煥(二十戶)、林清華(十戶)、蔡來儀( 約二十多戶)、蕭淑瑜(十六戶)、蔡青柏(十九戶)、陳柳月(十八戶)、 謝雪如(十八戶)、林政權(十四戶)、陳靜坤(九戶)(見第卷第八О頁 反面-八六頁反面)。 被告g○○於⒈⒒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⒈其提供不下十餘家帳戶給Y○○及廣三集團使用,通常為集團內股務室人員 聯絡券商到來後,再通知員工去開戶,後由財務室h○○保管集保存摺,印 章則是秘書室d○○、林惠美在保管。 ⒉人頭帳戶大都由Y○○,或透過開戶人之主管,令其等前去開戶。各級主管 如蔡青柏、蔡來儀、H○○則為Y○○自己令其等開戶。而其並無通知任何 人去開戶。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提示:88偵857號證券交易所函,由m○○)有何意見?諭知黃 祝先在庭外等候。 m○○答:我不知道有這麼多,只是配合公司開戶。 問:何人叫你開戶? m○○答:財務處H○○,存摺、印章應該都在財務處,以前曾看過j○○拿 存摺、印章不清楚,要向財務處的人。 問:你在廣三是何身份? m○○答:廣三建設及千友營造都是總經理,在廣三集團內任建設事業部及營 造部的執行長。 諭點呼黃祝入庭,m○○先退庭。 問:對證交所函意見? 黃祝答:內容不清楚,股數、往來券商、數據不明暸,我的戶頭也是借公司使 用,有幾個戶頭不知道,借給Y○○用,通常是股務室的人通知我券 商來了去開戶,有時是子○○的助手,由股務室統合聯絡券商再通知 大家去開戶,我提供的戶頭並不止這十幾家。 問:存摺、印章何人保管? 黃祝答:財務室h○○保管集保存摺,印章是秘書室d○○、林惠美在保管, 他們都拿得到。 問:你在廣三機構任何職? 黃祝答:財務處經理。 問:你的員工與訊問後有些人說印章、存摺是財務處在保管,是否你在保管? 黃祝答:我沒有,像蔡青柏是Y○○找他開的。 問:(提示五十名被告)有那些是Y○○找開戶的? 黃祝答:這些都是Y○○、或透過開戶人的主管去叫的,蔡青柏是副董,各級 主管大部份是Y○○自己叫的,如蔡來儀、H○○。 問:H○○叫了那些人開戶? 黃祝答:不清楚。 問:你叫了那些人開戶? 黃祝答:因戶頭是分好幾個時間,好幾個券商來辦的,這些人都不是我叫的」 (見第卷第九一-九二頁)。 被告g○○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於該案八 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審理時,供稱:其於八十年初即因主管之要求提供帳戶供公 司使用,某次H○○曾交付一份開戶名單,其僅負責通知名單上之人員開戶而 已,本身也是人頭,不負責下單買賣股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廣三集團最早要求員工提供帳戶供使用何時? 祝:我的帳戶是80年初提供帳戶,是我的主管要求我提供的,但我已忘了是 何人要求我提供的。 問:被告等均曾稱是財務處要求提供股票帳戶,究是財務處何人要求的? 祝:實際上財務處內即有十多人有提供帳戶為人頭供公司使用;其中有一次是 財務處處長交給我一些名單,我僅是通知而已;另所謂四人小組均非財務 處的人;87年於市調處時,我的主管曾要求我要如何答辯,我並沒有要 求賴小姐他們家人提供帳戶為公司使用,我自己本身也是提供帳戶為公司 使用,我自己也是人頭而已,並非如起訴書所載有這麼重要的地位。 問:有何補充? 祝:所謂四人小組並非財務部門,我們只是依報表而為管理,並沒有負責下單 。 問:有無其他意見? 祝:認名字借公司用有無構成犯罪,帳戶也是應用部門在應用。 問:現在已離開廣三集團? 祝:是。 告訴代理人:88‧11‧18告訴補充理由狀」(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 五二八號本院卷第二宗第二六0-二六一頁)。 被告Y○○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於該案八 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審理時,供稱:其接任壬○○○副董事長後,財務處即交由 H○○負責,關於廣三集團要求員工開戶供集團使用一事,乃H○○負責,一 手規劃,H○○並未向其報告。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H○○何時進入你公司? 仁:約七十九年時。 問:廣三建設、千友成立,H○○擔任何職? 仁:約七十九年擔任協理。 問:是何公司協理? 仁:一開始是擔任廣三建設協理,亦由協理負責所有工作,後來因H○○家裡 因素,離開公司二年。 問:二年是指何二年? 仁:確實時間忘了。 問:H○○回國擔任職務? 仁:擔任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改稱先接廣三崇光百貨董事長,廣三建設董事 長),現廣三集團稱廣三關係企業。當時財務集中由H○○處理,因其亦 兼財務處長;我於72年間即認識H○○,他當時即是別家公司之財務主 管,我才請她幫忙。 問:H○○是否聽你監督指揮? 仁:至於我接任壬○○○副董事長,財務處理即交H○○處理。 問:87年起廣三集團要求員工開戶供公司使用,知情否? 仁:這方面是H○○在做;而且H○○亦沒向我報告。 問:要員工提供帳戶何人負責? 仁:是H○○負責,過程亦由其一手規劃。 問:有無其他意見。 仁:無。 辯護人:無。 林士棋告訴代理人:財務處要求員工開戶,一定是為配合公司或集團使用我們 認是Y○○指使的。 仁:渠公司各別獨立之部門,亦由他們各自負責,故經營方面由財務及事務各 負責人去做、去負責,再由執行長配合」(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 八號本院卷第二宗第二五九-二六0頁)。 被告Y○○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於該案八 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理時,續稱:廣三集團員工開立人頭帳戶之由來,並 非任何人主導,此肇因於員工對於該集團之向心力,自然地加以配合,由於其 信任H○○,此應係H○○之指示,再尋求該集團內其他事業部門之配合。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對今日庭上被告之陳述,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後來何人決定要員 工開人頭戶? 仁:事實上沒有人主導,是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是他們很自然的來配合;後 來由於我們信任H○○,可能是由他做這樣的指示。問:各事業部執行長會否共同參與開人頭戶? 仁:應是由H○○主導,再由H○○找其他事業部門配合,也因公司這些文化 ,而其他部門就會配合。 蘇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Y○○ 問:87‧11初順大裕遇賣壓,你有何決策? 仁:廣三集團過去表現及成果均穩定,雖當時遇大環境之金融風暴,但廣三集 團從沒有資金壓力(金融風暴之前),我不知是否因H○○處理不好,但 我知道公司今日落得此下場絕不是資金出問題。 問:有無其他意見? 仁:我們集團發生事情後,對工程廠商也有一步一步的給付,一步一步的努力 而使順大裕股票導於正常化」(見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案本院 卷第三宗第二二-二三頁)。 本院之心證: ⒈經依康禾及裕聯公司資金流向圖內出現之帳戶,對照前列證人、被告之供述 ,及在本理由欄前述知慶公司資金流向中所列證人、被告之供述,得以確 定康禾、裕聯公司資金流向圖內所出現之帳戶,均為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 帳戶,不論法人或自然人帳戶皆然。再次印證所謂「廣三企業集團」、「廣 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為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該集團旗下之公司由被告Y ○○安插人頭為公司代表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連同以自然人名 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供其存放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中操作,實則各該 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自然人戶)之資金已成為被告Y○○一人之資金,「 廣三企業集團」或「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均為被告Y○○一人之代名詞而 已。本院因此扣押人頭帳戶內之資金、股票,詳如壬○○○七十四點五億元 貸款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⒉綜合知慶、康禾及裕聯公司資金流向圖中所使用之人頭股票、金融帳戶,可 區分如左: ⑴由券商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者: 本理由欄前述所列之人頭帳戶,其名義人均係基於個人單向直接或間接 與營業員之關係,而提供帳戶,彼此間多不相識,與廣三集團亦毫無關係 ,其等所以提供帳戶,純因營業員個人借用或親友轉給營業員所致,再於 不知情之狀況下,被提供廣三集團使用。 ⑵廣三集團自行取得之人頭帳戶: ①法人部分: 包括瀚誠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戊○○)、千友營造公司(代表人: m○○)、廣鑫投資公司(代表人:黃德峯)、廣正開發公司(代表人 :陳靜坤)、廣三建設公司(代表人:H○○)、廣三實業公司(代表 人:戊○○)、裕寶投資公司(代表人:蔡來儀)、康禾公司(代表人 :林政權)、裕聯公司(代表人:陳森榮)。廣三建設公司部分,被告 H○○雖滯美未歸,無其供述可參,但基於下列理由,該公司之帳戶亦 為人頭帳戶: 被告g○○於前述⒈⒒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人頭帳戶大都由曾正 仁,或透過開戶人之主管,令其等前去開戶。各級主管如蔡青柏、蔡 來儀、H○○則為Y○○自己令其等開戶。 從資金流向圖觀之,例如圖二之1-2「丙○○○等資金分析圖」, 於⒒⒙上海商銀中港分行m○○之帳戶有六億四千萬元,同日即轉 帳二億八千萬元至同行廣三建設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而上述之葉春 樹帳戶乃廣三集團所操控之人頭戶,可見其流入廣三建設支存帳戶純 粹只是被告Y○○之廣三集團財務處所為之資金移撥、運用,並非因 為m○○與廣三建設公司間有何交易或民事關係所致。 依戊○○、m○○、黃德峯、陳靜坤、蔡來儀等人之供述,瀚誠國際 際投資、千友營造、廣鑫投資、廣正開發、廣三實業、裕寶投資等公 司之財務均不獨立,統由被告Y○○之廣三集團財務處運作;此經本 院遍查卷證,並未發覺同為廣三集團旗下之廣三建設公司有何例外之 情事,且即連被告H○○個人亦充當人頭,提供帳戶供被告Y○○之 廣三集團使用,有如前述。 ②自然人部分: 廣三集團之員工: 計有葉文珍、陳柳月、宋名娜、m○○、林政權、h○○、徐香蘭、 葛蓓蓓、王博泉、何忠義、林清華、陳娜慧、d○○、林小煥、林翠 郁、蔡來儀、陳靜坤、戊○○、謝雪如、陳秀枝、j○○、C○○、 施偉光、陳佩雲、蕭淑瑜、李秀霞、蔡青柏、黃姿菁、g○○、張小 華。 員工之眷屬: 徐金禾、陳世香、陳靜文、葉淑慎。 廣三集團往來之對象: 謝慶昌。 其他: Y○○五嫂r○○之父:蔡昔奇、妹:蔡美蘭。⒊前述名單中,徐金禾經被告j○○轉告而至廣三集團開戶,陳世香及陳靜文 均經陳靜君之轉告開戶,蔡美蘭經Y○○之五哥Z○○轉告開戶,葉淑慎因 m○○之轉告開戶,有各該筆錄可參。蔡昔奇部分,基於本理由欄前述之 (六五)之⒋所載,證人r○○有提供蔡明章及瑜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帳戶供 廣三集團使用之情形,應係r○○之轉告而充當廣三集團人頭。 ⒋綜合廣三集團所自行取得之人頭帳戶,各開戶人(包括法人部分之代表人) 供述之內容,可知廣三集團曾經多次找來券商及金融機關,在該集團內,聚 集前述之眾人,同時、集體、每人均大量地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交割股款之 金融機關帳戶;且即係被告Y○○、H○○、g○○、m○○要求各開戶人 開立股票帳戶供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之用。 ⒌至於被告Y○○等人以人頭帳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洗錢防制法部分,詳待後 述。 被告Y○○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除利用知慶、康禾、裕聯等公 司,違背其職務,向壬○○○套取三十四點五億元之資金外,續基於同一之概括 犯意,於⒒⒗之常董會中,主導通過解除該行於⒎⒔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 七十三次會議決議「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限制案,並指示不知 情之被告丁○○於⒒⒘之臨時常董會中提案修改該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 要領」第三、第六條,使得該行可有十餘億元之資金投入股巿,被告子○○則與 Y○○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受Y○○之指示,先於⒒⒘、⒙ 為壬○○○找來券商開戶,而後於⒒⒚、⒛二日以壬○○○之帳戶買進十七億 四千五百七十六萬八千元(另手續費二百一十八萬五千元)之順大裕股票,致壬 ○○○受有重大損害等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㈠依扣押在案之壬○○○⒒⒗常董會錄音帶譯文,被告Y○○於當天下午在壬 ○○○總行召開之常務董事會,於討議裕聯及康禾公司之貸款申請案後,除向 在場與會者表示近因順大裕股票湧現賣壓,請大家配合、幫忙、支持,不必對 外答覆有關前幾件授信案之相關訊息,且因非以其名義借款,無銀行法上所謂 關係人之問題外,並提議解除壬○○○前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常務董事會第 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所決議「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限制案 。此段錄音譯文如左: 「Y○○:現在--那,審查部--現在審查黃經理,可能--我們跟單位這 邊,又和張課長,我們秘書室這一邊,就是說,假使說,我們今天 這些案件的特殊性,若有任何--外面,就是說媒體也好、金檢單 位也好啦!或是說我們的股東成員也好、或是有關的人,要問這個 時,這一概都是--業務機密性都不予表示意見。應該是這樣-- --難道不是該如此來那個;一律都是業務的機密性,不能這樣處 理啦!這樣好不好?這點,請大家來那個一下,好不好? ООО(註:無法辨識聲音為何人,下同):好。 Y○○:啊,我今天跟你們報告一下,就是說--我實在說,遇上這款代誌, 絕對是很意外的意外! ООО:對。 Y○○:好加在。第一,身體健康、健康-- ООО:--哈-- Y○○:啊‧因為事關重大,變成‧‧才有這特殊性的配合,但是我絕對不是 爛泥巴啦!絕對不是爛泥巴! (‧‧絕對不是‧‧) Y○○:請你們大家‧這個,來幫忙配合這個代誌,我跟大家感謝啦!但是, 我要強調的就說,我不是爛泥巴。今天做這代誌,實在說,對我的立 場‧實在是‧我,我今天跟副董事長說,六年、在這間銀行六年,我 辛辛苦苦,用那麼多的時間建立一個形象跟立場,今天遇上這代誌; 卻跟我、卻變成、我卻變成ООО! (‧‧不會‧‧哈‧‧) Y○○:我很重視這種觀念喔!我很重視這種觀念,因為我今天若是沒遇到這 個‧‧我們二十多萬,銀行我二十多萬張的股權,順大裕我有十五、 六萬張股權。也都沒借半毛錢‧‧我,銀行的額度,我也很多,也沒 用啊!但是,我不必去‧‧‧‧(意指向人低頭)。今天遇上這情形 ,就好像土石流突然在無預警下,將我淹到肚子。好在我身手佼健、 就逃走‧‧這樣,讓我閃過! (‧‧不可抗力‧‧) Y○○:那若是沒閃過,剛好上禮拜那二天‧‧順大裕的市場,那二天就要將 順大裕、要將我淹掉、埋掉了! (‧‧有這有個可能‧) Y○○:埋掉就、若埋掉‧就死掉了!就挖土機在那裡挖、挖個二天,屍體就 找不到! (‧‧哈‧‧‧) Y○○:變成這樣嘛!‧‧對不對!所以說,今天這個特殊性的配合,絕對不 是我願意的啦!我辛辛苦苦六年‧建立起來的形象和立場,我實在很 難過,很不願意這樣做。但是‧‧因為事關重大,你們去想看看,我 若‧‧遇到這代誌,我若跳不開、跳不走,被土石流淹掉時‧順大、 順大裕壞掉了、我整個集團壞掉了!連台中企銀的股票二十多萬張, 都倒出來‧看會怎樣?會死啊!所以說,我就跟大家報告、說明這樣 時,實在我都根據的,做的每一項都有根據的。我剛才,我也拿我那 ‧‧十萬多張給你們看‧所以說,遇上這情形,實在是我‧‧很難為 的情形。我跟大家報告這樣,請你們大家儘力支持、幫忙以外,我也 要讓你們了解,我不是爛泥巴,絕對不是爛泥巴。請大家,對我們的 同事,讓他們有一個了解。我不是‧‧會亂來的人,也不是要將銀行 搞壞的,絕對不是這樣!好在,今天我們銀行的資金,也是這樣的情 形‧‧證明說,我也不是要亂弄的。我都有跟大家說明過了,所以說 ,拜託你們大家,絕對‧我們的同事若是有提起、或是有關的人,我 們就這樣跟他們‧‧這樣稍微說明一下!這樣好嗎? (‧‧好‧‧) Y○○:再拜託大家,若‧‧對外‧‧黃課長‧‧對外若有媒體啦、或是什麼 單位啦、或是我們有關的股東啦、或是什麼人員啦!來問起情形,一 律就是說‧‧這‧‧業務的機密性,啊!不必去答覆。 (‧‧好‧‧) Y○○:這是銀行法明確的決定嘛!業務的機密行。明確‧答覆啦!說我借錢 嗎?我就沒借錢啊!關係人都沒有、那都沒有關係人嘛!這樣子好嗎 ?這很明確,這樣子啦!所以拜託大家,我們除了‧‧我跟大家說明 、又給大家清楚外,我們大家也好有個共識,來對外的這個應對,這 樣子。 (‧‧ООО‧‧) Y○○:這樣子好嗎?這樣不知道還有什麼嗎?‧‧好,若沒‧‧ (‧‧都交待了‧‧) Y○○:審查部的同事,請你們跟他們說明一下。 (‧‧‧不會啦!全都很正常啦!‧) Y○○:副總,那魏協理‧‧,因為他是協理跟〞中貼〞(音),我們今天忘 了請他單位來參加,應該是也要請他們來。 (他‧‧公審會不知有那個嗎?公審會‧‧) Y○○:所以說,不要緊。沒О開,但是我麻煩曾副總和那‧‧林經理,也跟 魏協理說明一下。不然他就腦子暈暈,不知是在做什麼!好嗎? (‧‧‧好‧‧‧) Y○○:這點,不然再拜託你一下! (‧‧我現在支援台北,我跟他講一下‧‧) (‧‧松山也要講一下,松山‧‧) (‧‧不然他們那裡、那些職員有時會‧‧) (‧‧包括松山分行,也叫他注意一下‧‧) Y○○:是!我們秘書室這邊,張課長你全權負責啦! (‧‧董事長保證啦,因為我們也不知‧‧) Y○○:不管任何人問,就是‧‧我要‧這樣啦!我們這‧‧大家都在這裡, 我跟大家報告一個‧希望取得一個共識啦!就是我們銀行今年的預算 達不成,我是想說這個機會,也是為我們銀行‧‧這個、那叫‧那叫 什麼? 信託部О作小組、投資小組,也從‧‧創造一個「營業外收益 」,大家的意見不知怎樣? (‧‧‧‧‧‧) Y○○:我,我講得到、做得到!絕對保證。 (‧‧‧‧‧‧) Y○○:大家意見不知道是怎樣? (‧‧‧好啊) (‧‧‧收益‧‧‧) Y○○:大家‧‧ (‧‧‧樂觀其成) (‧‧‧現在聽說他們那個額度要十億多‧‧)Y○○:不要緊啦!啊,這就董事會可以決定的。 (‧‧‧基金,是,那要ОО來決,基金買七億啦!股票要死的,較 快啦) Y○○:我跟你講,我現這樣講‧‧ (‧‧‧在講15%,正式15%‧‧) Y○○:我現在這樣講,就是講‧‧先我們大家取得‧‧一個,檢討後取得、 就是講若要,我們就請信託部、ОО小組馬上來檢討;若要‧‧因為 這是在‧這一、二天的時間。 (‧‧‧好‧‧‧) Y○○:對否?啊‧‧這,我們若要的情形,會多創造‧‧一、二億或二、三 億的營業外收入也不錯呀! (‧‧‧‧‧‧) Y○○:難道不是這樣?也不錯啊。 (‧‧‧很好哦‧‧) Y○○:對否?這是‧‧ (‧‧‧ОО‧) Y○○:我,有‧‧十足的信心的把握。若要,一方面我二十萬那個股權也照 ‧‧我也感覺抱得比較有信心。不然的話‧‧難道不是這樣?‧‧那 若那個的話,ㄟ!二天我們就‧‧又將它賣掉,又轉回來了!(‧‧ ‧好‧‧‧)Y○○:公司就賺大錢了! (‧‧‧是啦、是啦‧‧‧) Y○○:對否? (‧‧‧是‧‧‧) Y○○:因為你們大家都有股票嘛!銀行,你們都有股票嘛!我們銀行若能創 造一些營業外收入‧‧對否?你看這樣好不好?(‧‧‧好‧‧‧) Y○○:我想,若家如有共識;不然就請經理你‧‧馬上找信託部的經理來, 你們去研究,看好不好。 (‧‧‧好‧‧‧) Y○○:好不好? (‧‧‧好‧‧‧) Y○○:常董會決一下,若好‧‧有共識!我就負責讓‧‧ (‧‧‧馬上明天董事會,要來提案‧‧‧) Y○○:還要提董事會嗎? (‧‧‧那是第一期‧‧我們第一支跟中聯‧‧有說是董事長‧‧) Y○○:‧我跟你講,我現在是這樣啦!到底是明天或是後天‧‧我也(以下 缺錄音內容)(上開錄音譯文見第卷)。 ㈡壬○○○常務董事會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之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曾決議 :「上巿、上櫃股票暫停買賣,現有持股由投資小組視時機賣出,准予備查」 (見第卷第一頁);而該行常務董事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十六屆第四 次會議議事錄討議事項㈡,則載明「擬請解除信託部投資小組對上巿、上櫃 股票暫停買進之決議,請討議案。決議:照案通過」(見第卷第二頁)。亦 即前項常董會雖無完整之錄音,但該日常董會中,確實通過解除上述於八十七 年七月十三日之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暫停該行信託部投資小組對上市、 上櫃股票暫停買進之決議。 ㈢其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壬○○○總行三樓會議室,壬○○ ○召開臨時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出席者:Y○○、洪德生、n○○、 楊天錫、O○○、蔡來儀、T○○、顏秀吉、林耀南,列席者:顏志達、戊○ ○、申○、s○○、a○○,會議中經提案修改該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 要領」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單影本見第4卷第二一四頁),決議照案 通過。該修正條文對照表如左: ┌────────────┬────────────┬──────┐ │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 明 │ ├────────────┼────────────┼──────┤ │第三條 取得或處分股權之│第三條 取得或處分股權之│本行短期投資│ │ 政策與執行 │ 政策與執行 │額度已接近上│ │ 一、短期投資: │ 一、短期投資: │限,為使本行│ │ ⒈由董事會授│ ⒈由董事會授│閒餘資金運用│ │ 權總經理在│ 權總經理在│更符合財務槓│ │ 十二億元額│ 二十九億元│桿效益,擬呈│ │ 度內操作辦│ 額度內操作│請提高短期投│ │ 理,投資小│ 辦理,投資│資額度為二十│ │ 組執行買賣│ 小組執行買│九億元。 │ │ 事宜。 │ 賣事宜。 │ │ ├────────────┼────────────┼──────┤ │第六條 長、短期股權投資│第六條 長、短期股權投資│擬呈請修正本│ │ 之風險承擔限額:│ 之風險承擔限額:│條文。 │ │ 避免將資金部位過│ 避免將資金部位過│ │ │ 度集中於同一個股│ 度集中於同一個股│ │ │ 或類股,每一行業│ 或類股,每一行業│ │ │ 別,以不超過董事│ 別或集團企業別,│ │ │ 會授權之長、短期│ 以不超過董事會授│ │ │ 投資額度合計之二│ 權之長、短期投資│ │ │ 分之一為原則,每│ 額度合計之二分之│ │ │ 一集團企業別,以│ 一為原則,如有超│ │ │ 不超過董事會授權│ 越,應層呈董事長│ │ │ 之長、短期投資額│ 核定。 │ │ │ 度合計之三分之一│ │ │ │ 為原則。 │ │ │ └────────────┴────────────┴──────┘ 右開修正之結果,將該行短期投資授權金額由十二億元提高至二十九億元,長 期資授權金額仍維持十億元,每一集團企業別之投資上限由董事會授權之長、 短期投資額度合計三十九億元之三分之一調整為二分之一,亦即對單一集團企 業之投資上限為十九‧五億元(見第卷第四-六頁)。㈣證人即壬○○○信託部投資小組之成員吳信輝,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所以製作提案修改「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之提案單,係依據被告丁○ ○及證人魏茂宗副科長之指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提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提案單影本乙份》該提案單案由:擬修 改本行『長、短基股權投資評估要領』,說明三中敘及:本行目前核算 基數為一百九十七億,則百分之二十為卅九億,基於本行短期投資額度 已接近上限十二億元,為使本行閒置資金運用更符合財務槓桿效益,擬 呈請提高短期投資額度為二十九億元,並修改第三條之規定」等內容, 該提案單是否由你所研擬?係何人授意作此研提內容?) 答:《經詳視後作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我到班後,經理丁○○及副 科長,魏茂宗,即交待我依照彼等所研擬之如提案單內容,以電腦製作提 案單,呈送核定,俾能於當日下午所召開之本行臨時董事會提案討議。我 因見內容大致上僅提高額度而已,即依經理丁○○之指示製作呈核。 問:前述提案,事後有無通過?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所召開壬○○○臨時董事會由經理 丁○○提報說明後,即照案通過。 問: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壬○○○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中,決 議對上市、上櫃股票暫停買進,現有持股由投資小組視時機賣出,准予備 查乙節你是否清楚? 答:我是事後才瞭解。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壬○○○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會議中曾由信 託部提請解除信託部投資小組對上市、上櫃股票暫停買進之決議乙節,你 是否清楚? 答:我並不清楚」(見第4卷第二一二頁正面第十行-二一三頁正面第六行) 。 ㈤證人即壬○○○信託部投資小組成員傅季瑜,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被告丁○○告知其Y○○要求在其他券商處多開 戶,其遂依丁○○之指示,簽呈「因應投資額度增加及操作之靈活度並規避單 一證券商當機之風險」為由,擬於大慶、金鼎、永昌、彰銀、永興、環球及萬 盛等證券商處開戶往來,該簽呈經證人魏茂宗審核後,再簽註「元富、豐銀、 大裕、建弘、京華、大府城、中興、大永、九鼎」等共計十六家開戶,核轉丁 ○○呈由O○○核准後,經被告子○○協助聯絡券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 日在該行二樓貴賓室完成開戶手續。嗣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始悉 被告子○○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共在上述該行開戶之證券商買 進十七億四千餘萬元之順大裕股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台中商業銀行『投資小組』業務員主要業務為何?組織結構如何 ? 答:本行『投資小組』屬信託部下之一個單位。由信託部經理丁○○擔任召集 人,成員有、副科長:魏茂宗、襄理:郭玉菊、組員有:黃裕洲、蔡孟航 、周健民、及吳信輝,我本人。我的業務範圍:作報表作會計帳及短期投 資的相關業務。本投資小組操盤均由郭玉菊負責,偶而郭玉菊請假時,我 亦可下買進或賣出我的權限範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內。」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有無簽「‧‧為因應投資額度增加及操作靈活 度並規避單一券商當機之風險,擬於其他證券經紀商設戶買賣‧‧‧」立 公文:你如何得知投資額度增加?詳情?‧‧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許,信託部經理丁○○告知我,短期投資 金額要提高額度至新台幣二十九億元董事長:Y○○要求在其他證券經紀 商處多開戶,要我簽公文上去。四時三十分左右丁○○經理帶乙位子○○ 先生前來協助找證券商,子○○在投資小組辦公室聯絡完証券經紀商後。 我依經理指示簽上:投資小組計劃於大慶證券、金鼎證券、永昌證券、彰 銀證券、永興證券、環球證券及萬盛證券等開戶。等內容遂一上呈。至副 科長:魏茂宗處,他在我簽文上,又填:與元富證券、豐銀證券、大裕證 券、京華、大府城、中興、大永、九鼎證券,計拾陸家券商開戶。至總經 理O○○批:如擬。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前述證券商在本行二樓之貴賓 室完成開戶手續。開戶手續完成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我又簽上乙份公 文,內容: 一、本行已在彰銀證券、大慶證券‧‧等証券商開戶買賣證券。 二、以上證券商其銀行交割事務,擬授權信託部丁○○經理、魏茂宗副科 長及會計室林清坤科長辦交割,為達牽制目的並留丁○○經理林清坤 科長為一式印鑑、林清坤科長為一式印鑑、林清坤科長、魏茂宗副科 長為一式印鑑,共計兩式,任憑一式有效。逐一上呈,總經理:張輝 雄批示:此為臨時因應措施先准予辦理,應即檢討會計室主任留存印 鑑俾更加周延牽制。 問:前述開戶之證券商、台中商業銀行『投資小組』成員有無進場買賣股票? 答:沒有。」 問:台中商業銀行在前述證券商開戶後,有無買賣股票交割記錄?何人操盤下 單? 答:我因負責『投資小組』會計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在前述 本行開戶之證券商共計買進十七億四千餘萬元順大裕股票。當時我不知係 何人下買單,直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我才從同仁處得知係石曜 郎下的買單。 問:子○○是否台中商業銀行行員?或是『投資小組』成員? 答:子○○並不是本行行員。更不是『投資小組』成員。問:前述台中商業銀行由子○○下買單買進十七億四仟餘萬元順大裕股票,有 無辦交割? 答:有的。並完成會計作業。 問:子○○即非台中商業銀行行員,亦非投資小組成員,為何能下單買進十七 億四千餘萬元之順大裕股票,係何人同意子○○操盤? 答:我不清楚。我的層級無法得知此事。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此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且在由意志下陳述(見第4卷第二二二頁反面第二行-二二四頁) ㈥證人即壬○○○信託部副科長兼投資小組副組長魏茂宗,於⒓⒗調查員訊問 時,供稱:關於壬○○○董監事會議決議解除該行投資小組買賣股票之限制, 從事後所購入之股票來看,可知董監事會議之決議在為順大裕股票護盤,且 ⒒⒚及⒒⒛兩天購買順大裕股票,投資小組都是在收盤後,經券商通知才知 道,此項投資違反「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投資小組操作細則」等語。 其證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中企銀投資小組投資金額有無限制? 答:台中企銀投資小組投資金額由董監事會決議授權額度,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六日之前董監事會決議投資長短期資金為新台幣二十二億,其中長期投資 為新台幣《下同》十億元,短期投資十二億元,由於短期投資套牢約十一 億元,董事會於今年七月決議暫停對上市上櫃股票進,只能逢高賣出股 票。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董監事會決議解除上市、上櫃股票買賣限 制,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董監事會決議將投資股票上限從二十二億 元,提高至三十九億元,扣除長期投資十億元,短期套牢資金約十一億、 剩下可動用額度為十八億餘元。 問:台中企銀董監事會議為何決議解除買賣股票限制,並提高投資上限至三十 九億元? 答:董監事會決議前述議案其說詞為:擴大投資,提高投資利益,以補短期投 資虧損。但從事後所購股票來看,可知董監事會該決議僅是為購買順大裕 股票為順大裕股票護盤,所做之託詞。 問:台中企銀信託部投資小組總計購買多少順大裕股票?答:從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董監事會解除買賣股票限制及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七日提高投資上限至三十九億元後,董事長Y○○就指示廣三集團經理石 曜郎與投資小組副組長郭玉菊接洽開戶及股票交割事宜,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七日、十八日兩天總計以台中企銀名義在約十六家券商開戶,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開始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十九日、二十日兩天總計買進 順大裕股票約二萬九千三百餘張,總金額約十七億四千六百萬元。 問:子○○與中企投資小組接洽,以台中企銀名義在各券商開戶,投資小組有 無提出任何主張? 答:子○○前往投資小組接洽以中企名義在券商開戶時,投資小組召集人王一 雄經理特別告知副組長郭玉菊該開戶事宜是董事長,Y○○交代要郭玉菊 全力配合。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當日子○○就帶領十餘家券商職員陸續 到總行辦理開戶事宜,董事長Y○○當日亦配合開戶簽名手續至夜晚十時 左右才離開。由於該開戶行為係董事長Y○○交代,投資小組雖認為沒有 必要開太多證券交易戶,但亦不敢違背,但私下討論該帳戶應是Y○○為 炒做順大裕股票之用。 問:台中企銀投資小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兩天總計購買順大裕 股票二萬九千三百零八張,總交割金額為一十七億四千六百六十萬零九百 二十六元,其買進過程為何?有無經審慎評估? 答:台中企銀投資小組召集人丁○○經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投資小組 成員表示:董事長Y○○交代日後中企買賣股票均統籌由廣三集團子○○ 經理下單,投資小組僅處理事後交割事宜,因此子○○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九日、二十日兩天在十家券商購買二萬九千餘張順大裕股票,我們都是 於收盤後券商通知我們當日成交狀況後才得知。所以投資該順大裕股票投 資小組沒有進行評估,亦無權過問。 問:中企董事長Y○○透過子○○代中企下單買入順大裕股票之過程,是否合 乎『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投資小組操作細則』規定?答:中企董事長Y○○透過子○○代中企買入順大裕股票作為,根本未經過投 資小組審慎評估。該投資案若經投資小組評估,依順大裕當時股價獲利情 形,根本沒有投資價值,所以該投資買入順大裕股票作為係有違規定。以 往投資小組評估後認股票值得投資時,均透過副組長郭玉菊下單,進出券 商也僅本《中企》銀行兼營證券經紀商,此次購買順大裕股票由非本銀行 人員下單己嚴重反違規定,但該決定係由董事長決定我們也無法改變。 問:前述台中企銀董事會因投資小組套牢十一億餘元股票、決議限制買入股票 議案時,該套牢股票有那些?有無包括順大裕股票?答:套牢股票有中信銀、陽明海運、台積電、聯電、基金等基本面良好個股、 並不包含順大裕。投資小組以往亦從未買賣過順大裕股票。 問: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中企董監事會決議將投資小組投資股票上限由 二十二億元提高至三十九億,同《》日子○○亦帶領券商職員到中企總 行辦理開戶事宜,其詳細時間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約到當《》日下 午六時才結束,而子○○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就帶領券商職 員到總行開戶,當時Y○○尚在開會中。 問:為何於中企董事會決議解除股票買賣限制及提高投資後,立即由子○○帶 領券商至中企總行開戶?且為何在中企兼營證券經紀商可受託買賣股票情 形下,還在其它券商開戶? 答:中企董事會決議解除股票買賣及提高投資上限後,廣三集團人員子○○經 理立即帶券商人員到中企總行開戶,當時我心理就感覺可能Y○○有計劃 要炒作股票,從事後印證我的疑問是正確的。不僅是我有此疑問,投資小 組成員都感覺得到Y○○炒作股票企圖,但沒想到短時間內就爆發違約交 割事件。Y○○會於多家券商開立中企股票帳戶、目的應是為便於炒作順 大裕股票。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2卷第一八七頁正面第四行-一九О頁反面)。 ㈦證人即壬○○○信託部襄理兼投資小組副組長郭玉菊,於⒓⒗調查員訊問時 ,供述之容與證人傅季瑜、魏茂宗前述證詞相符。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提示:中企⒒及⒒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影本各乙份》該兩份 呈示單顯示中企確於⒒、⒒買入順大裕股票,作何解釋? 答:該⒒及⒒股市收盤後,本投資小組接獲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商、九鼎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 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大永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萬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等券商回 報以中企名義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需由投資小組辦理股票交割手續 ,經向上揭證券商查明係石先生受Y○○指示操盤買進的。 問:前述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商之開戶手續是何時辦理?又為何由石 先生操盤、下單?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中企臨時董事會決議提高授權額度為三十九億 元之後,丁○○經理交待準備開立中企股票交易帳戶,當日下午石先生即 前來中企信託部,當場並聯絡證券商,永昌,大慶、彰銀、大裕等等證券 商派營業員前來辦理以『台中商業銀行』《即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⒓9 改制》名義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相關手續,相關書類文件均是由董事長曾正 仁以代理人身分親簽完成開戶手續,翌日仍有證券商陸續前來開戶,期間 石先生並以電話複核開戶完成的家數,我與丁○○經理報告後即將完成的 證券商逐一通報給石先生。詎石先生即於⒒、⒒逕行操盤,下單 買進順大裕股票。⒒買進一七、三0八、000股、金額:一、0三 一、七六八、0二三元;⒒買進一二、000、000股,金額:七 一四、八九二、九0三元。 問:信託部丁○○經理,交待開立前述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中企交易帳戶 當時,有無說明帳戶係要交給石先生操盤下單買賣股票? 答:當時,丁○○經理僅交待先行開戶後,聽候董事長Y○○之指示。 問:石先生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之前,有無與中企投資小組成員,進行分析, 評估? 答:完全沒有。 問:中企常務董事會係於何時解除信託部投資小組對上市、上櫃股票暫停買進 之決議? 答:⒒由信託部於常務董事會中提案,經討議後,照案通過解除信託部投 資小組對上市、上櫃股票暫停買進之決議。 問:前述石先生於⒒、⒒所下單買進之順大裕股票,有無完成交割? 答:有的,投資小組成員傳季瑜根據各證券商回報買進順大裕股票之股數,金 額製作買賣呈示單,經我複核金額後轉呈經理,核閱後再轉呈總經理張輝 雄核決後,才能撥款完成股票交割。⒒及⒒均完成撥款履行⒒ 及⒒買進順大裕股票交割。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第2卷第一九六正面第三行-一九七 頁反面)。 ㈧證人郭玉菊所提及之「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及十餘家券商之買賣報告書暨交 割憑單、買進報告書、存券匯撥申請書,均附卷可參(見第2卷第二О一-二 二七頁)。 ㈨被告即壬○○○信託部經理兼投資小組召集人丁○○,於⒓⒗調查員訊問時 ,供稱: ⒈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被告Y○○請其至董事長室,指示以「壬○○○ 」之名義在多家證券商開戶,當時並介紹被告子○○與其認識,表示子○○ 將介紹證券商至壬○○○開戶。其事後遂請郭玉菊、傅季瑜準備開戶所需資 料,子○○介紹之證券商即陸續至該行辦理開戶手續,至十一月十八日才完 成十餘家證券商之開戶手續,均由Y○○親自簽名。 ⒉被告Y○○事先並無知會其壬○○○將於⒒⒚及⒒⒛買進順大裕股票, 此乃被告Y○○直接交代子○○下單買進。至此二日收盤後,傅季瑜簽呈「 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時,其方知子○○向證券商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之事 。 ⒊其絕無事先告知證券商,將由被告子○○下單買順大裕股票,且其信託部經 理可投資股票之授權額度僅一億五千萬元,不可能使子○○買超逾授權額度 甚多之股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壬○○○信託部經理有無權責可買賣上市、上櫃股票? 答:擔任信託部經理,依照規定不能買賣股票,但是我身兼壬○○○內部所成 立之『投資小組』召集人,則可以此身分買賣新台幣《下同》一億五千萬 元之股票。 問:壬○○○係於何時成立『投資小組』,隸屬何部門?其權責如何劃分?你 擔任『投資小組』召集人所負責業務範圍? 答:『投資小組』成立時間,我並不清楚,是隸屬於『投資審議委員會』,『 投資小組』為該委員會之唯一編制;『投資小組』之主要業務買賣股票。 問:你身為壬○○○『投資小組』召集人,其職責又是投資為買賣股票,你有 無依此召集人身分買賣股票? 答:沒有,自今年元月間擔任『投資小組』召集人迄今,我都未以召集人身 分去買賣股票。『投資小組』下設有乙位組長,由副理范光和擔任,二位 副組長,由副科長魏茂宗,襄理郭玉菊擔任,『投資小組』要買賣股票都 是由郭玉菊決定《操盤》,她有買賣任何股票,都會以『證券買賣交付呈 示單』簽核。我雖然未親自買賣股票,但偶而會建議她買賣單一個股,唯 僅是建議性質。 問:壬○○○『投資小組』買賣股票,都是從那個帳戶進出。都是在本行兼營 證券商之『壬○○○』帳戶內進出。 問:據本站調查,貴行於十一月十九日買進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順 大裕股票)一萬七千三百零八張、十一月廿日買進順大裕股票一萬二千張 ,而且都不是在貴行『壬○○○』之帳戶內,何以你前述貴行買賣股票, 都是以『壬○○○』帳戶內進出?而且交割金額約為十七億四千餘元《十 九日為十億餘元,廿日為七億餘元》,已超出你買賣股票一億五千萬元額 度,係何原因? 答:這兩天《十九日、廿日》買進順大裕股票都是應該是壬○○○董事長曾正 仁決定的,所以我事前並不清楚。今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Y○○請我到 董事長室,並請我以『壬○○○』法人名義在多家證券商開戶,因為要以 壬○○○名義買賣股票,當時並介紹子○○經理給我我認識,表示子○○ 會介紹證券商至壬○○○開戶,交代完後我就另請郭玉菊、傅季瑜《『投 資小組』經辦人》配合準備開戶所需資料《諸如:公司執照、負責人身分 證影本等》;之後子○○所介紹之證券商即陸續至本行辦理開戶手續,迄 至十一月十八日才完成十餘家證券商之開戶手續《所完成之開戶手續都是 由Y○○之親自簽名》;約於十一月十九日早上,子○○打電話問我要確 認已完成開戶手續之證券商名稱,經我再詢問郭玉菊確認後,方將證券商 名稱告訴子○○。而據我事後《十一月十九日日股市收盤後》得知,前開 買進一萬七千三百零八張順大裕股票,是由董事長Y○○交代子○○在前 開所開戶之證券商買進的,廿日之情形亦復如此。 問:你身為『投資小組』之召集人,壬○○○付與你買賣股票之主要責任,台 中商銀董事長Y○○交代買進前開順大裕股票,事前應有知會你?你做何 處置? 答:事前並沒有知會我,當十一月十九日股市收盤後,『投資小組』經辦人傅 季瑜簽呈『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時,告訴我這是子○○向證券商下單買 進,因為這是超過我被授權之權限,我只能呈總經理批示負責,第二天亦 復如此。 問:據本站調查,貴行於今年六、七月間,因投資股票虧損而禁止再買進股 票,你身為『投資小組』召集人,前開Y○○、子○○之行為,你應本於 權責加以制止,何以未應所應為? 答:於十一月十六日,壬○○○董事長Y○○召集常務董事會決議通過開放股 票可以買進;並於十一月十七日董事會通過短期投資額度為廿九億元《原 短期投資額為十二億,長期投資額為十億;原投資總額廿二億,後變更為 卅九億》,而我的投資額度還是為一億五千萬元,董事長、總經理則可在 廿九億元額度,做短期之投資,而不須知會我,我也無權加以制止他們的 行為。 問:壬○○○於年六、七月前,投資何種股票造成虧損?其中有無買賣順大 裕股票? 答:在今年六、七月間所買賣之投票;都是以電子、金融、資產、基金類股 較多,但因受景氣行情形不好影響,而虧損約五千餘萬元,但所買進之股 票中並無包含順大裕股票。 問:前開十一月廿九日、廿日所買進之順大裕股票,約以平均成本五十九點六 元買進,於十一月廿三日該順大裕股票曾拉抬至漲停價六十八元,你身為 『投資小組』召集人,有授權給你當投資標的之市價高於取得成本時,你 可伺機予以處分賣出,你是否有伺機賣出?目前還有多少張順大裕? 答:前開所買賣之順大裕股票不是我權限範圍內所買進,而且我平時也不操盤 ,所以未特別注意股價情形,另因係董事長Y○○決定買進,我也不敢將 之賣出。目前前開之順大裕股票還未賣出。 問:據子○○⒓⒒在本站接受調查時供述,他於⒒⒚及⒒買進前開順大裕 股票,係你以電話指示買進,且你與要下單買進之證券商都事先講好,要 讓子○○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你作何解釋? 答:絕無此事,而且我的權限只有一億五千萬元,不可能叫他買進超過被授權 額度這麼多之股票。他如此說的用意,我也不清楚。問:今年十一月十九日日、廿日子○○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之證券商大慶、 永昌、彰銀、九鼎、大裕、豐銀、永興、中興、大永、萬盛等十家,是否 都是子○○所介紹? 答:都是子○○所介紹至壬○○○開戶之證券商,有關開戶手續,我只是請郭 玉菊、傅季瑜配合董事長Y○○之指示辦理。 問:有無補充資料? 答:我可提供本行所制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等資料供貴站參考。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第2卷第一八0頁正面第二行-一八三頁正面)。此外,被告 丁○○所稱之「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亦在卷可稽(見第2卷第一八四-一 八五頁)。 ㈩證人即當時壬○○○之董事顏秀吉,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雖未持 有壬○○○行之股票,惟因被告Y○○安排其以廣三建設公司之法人代表,而 於⒑⒙壬○○○召開之股東大會,被選任為董事;其於⒒⒘壬○○○臨時 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中進行修改「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討論案,將短期投 資額度提高為二十九億元時,未提異議,係因其認為可行,而非Y○○之關係 。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目前於台中商業銀行《前身即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何種職務? 答:我是以廣三建設公司之法人代表,在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台中商業銀行召 開之股東大會時,被選任為台中商業銀行之董事。 問:你於台中商業銀行持股比率若干? 答:我未持有台中商業銀行之股票。 問:你在廣三建設公司是否有擔任何種職務? 答:沒有。 問:是否持有廣三建設公司之股票? 答:沒有。 問:你既未在廣三建設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且未持有股份,何以會擔任廣三建設 公司之法人代表? 答:那是因為Y○○之廣三集團在廣三百貨公司及廣三量販店建築施工時,我 在地下室施工方面給予專業上之指導,而使該工程工期縮短提早營運,且 未收取任何酬傭;是故,Y○○在台中商業銀行董監事改選時,方要我以 廣三建設公司之法人代表身份出任董事。 問:Y○○指派你以廣三建設公司之法人代表出任壬○○○董事,報酬為何? 答:壬○○○之董、監事每個月都有新台幣《下同》七萬元之車馬補助費,另 出席會議則有三千元之出席費。 問:你擔任壬○○○董事職務為何? 答:我擔任壬○○○董事,主要參加三個月舉行一次之董監事會議,以進行銀 行業務基本原則之決策,經理級以上人員之人事案及房舍之買賣等事務決 定。 問:你有無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壬○○○臨時董事會第二次會議? 答:有的。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壬○○○臨時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中,曾否進行修改 『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討論案,將短期投資額度提高為二十九億元 ?詳情為何? 答:有的。那是壬○○○信託部營業科所提出之臨時提案;在提案說明中,提 及依銀行法規定壬○○○長、短期投資額度為卅九億;是故提高短期投資 額度為廿九億元,是在合法之範籌內。另,我認為銀行尚有投資小組可以 專業經理人之智識去操控銀行之營運。所以董事會遂通過該臨時提案。 問:前述會議中,是否有人提出異議? 答:我如前述理由而同意該臨時提案,是否有人提出異議我則未留意。 問:會中曾否討論從事特定類股票作為投資對象? 答:沒有。 問:你對前述提高短期投資額度之臨時提案未提異議,是否係因Y○○指派你 任壬○○○董事之故? 答:不是,Y○○事前未針對該臨時提案跟我做任何商討及指示我要如何做」 (見第3卷第二О二反面第七行-二О四頁正面倒數第二行) 證人即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董事林耀南,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並未持有壬○○○之股票,惟其係廣三企業集團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人代表,而被Y○○指派擔任壬○○○之董事,於修改「長、短期股權投 資評估要領」時,亦未反對。 ⒉惟壬○○○訂有『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作為投資股權時之依據,另 『投資小組』操作細則亦有規定投資標的類股選擇:以本益比低於二十以下 之個股或操做績效良好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投資對象。不可將全 數資金投入某一個股,以避免發生鉅額跌價損失等。此在評估要領第五條中 有明文規定。 ⒊短期投資資金乃銀行之資本,不能委外操作,董事長亦無此權限。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我畢業於台灣大學經濟系,民國四十五年進入彰化銀行服務,分行經理, 會計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八十四年十月退休,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至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現改制為台中商業銀行》擔任副總經理。八十七年 十一月一日退休。但仍續擔任董事乙職迄今。 問:你於何時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董事?持股若干?是否由你本人出資? 答:我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台中區中小企銀聘我擔任副總經理時,即擔任董 事,迄今。我係廣三企業集團千友營造公司法人代表。我本人未出資,亦 未持股。除了原先擔任副總經理員工分紅持有之股票三萬餘股外,沒有買 過『中企』股票。 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銀《現為壬○○○》董事乙職是何人指派擔任?報酬 為何? 答:我擔任壬○○○董事乙職是由Y○○指派的,我擔任董事乙職交通費五萬 《新台幣》研究費:二萬元,合計七萬元,均有領到董事報酬,直至八十 七年十一月止。 問:前述修改『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議案時,你有無異議? 答:當時,我個人認為原先投資小組所投資的長、短期股權,均被套牢,且出 現虧損,而短期投資額度已接近上限十二億元,要解套已不可能,修改此 要領,並將短期投資額度提高至廿九億元,用來進場買體質較好之股票攤 平原先套牢之股票,並解套,是正常的財務操作,且未違反相關規定,所 以我當時未表異議。 問:前述董事會中曾否討論特定類股票,作為投資對象?答:沒有。 問:台中商業銀行利用間餘資金,投資『長、短期股權』時,有無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類股如何選擇? 答:台中商業銀行訂有『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作為投資股權時之規定 。另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投資小組』操作細則亦有規定。投資標的類股 選擇:以本益比低於二十以下之個股或操做績效良好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為投資對象。不可將全數資金投入某一個股,以避免發生鉅額跌 價損失等。此規定在評估要領第五條中有明文規定。問:前述短期投資操作應由貴行何單位人員負責? 答:信託部之投資小組負責操作。 問:前述短期投資操作,是否可以委外操作?董事長有無此權限? 答:短期投資資金是銀行的資本,不能委外操作。董事長亦無此權限。 問:前述臨時董事會開會前Y○○有無事先與你溝通,要你支持修改『台中商 業銀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 答:沒有。 問:『台中商業銀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修正通過後,Y○○有無給董 事好處? 答:沒有」(見第3卷第二О五頁反面第二行-二О六頁正面第四行、第二О 七頁正面第八行-二О八頁正面第八行)。 廣三建設公司副董事長、廣三企業集團副總裁、總管理處處長、廣三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監察人之被告戊○○,於⒓ 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有於⒒⒘列席壬○○○臨時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會 中進行修改「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討論案,將短期投資額度為二十九億 元時,無人異議,而其無權過問。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中企監察人是何人指派出任?持股比例若干?是否你本人出資? 酬勞若干? 答:我年是在Y○○安排,以自然人身分出任中企之監察人,年月改選 是由Y○○安排,由廣三實業副總經理賴惠伶負責配票,以廣鑫投資公司 之法人代表身分,擔任監察人。我年出任監察人前曾購買中企股票萬 股,是我自行出資購買(時價、元每股),後來Y○○陸續以我名義 買進中企股票,均是Y○○出資,其股數多少,我並不清楚。我擔任中企 監察人,每月支領車馬費及研究費約新台幣(下同)六萬六千餘元(稅後 淨額)。 問:你有無參加⒒⒘中企臨時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會中進行修改『長、短期 股權投資評估要領』討議案,將短期投資額度提高為二十九億元之詳情為 何? 答:有的。⒒⒘中企臨時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我有列席參加,會中中企信託部 提出『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討議案,由丁○○說明,表示財政部 規定投資上巿、上櫃股票不得超過上年度淨值%之限制已取消。銀行法 規定為不得超過淨值之%,中企核算結果淨值為197億元,其%, 則短期投資額度可提高至二十九億元,與會董事均無異議通過此案。 問:中企年7月日之常務董事會曾決議暫停對上巿上櫃股票買進,該⒒ ⒘臨時董事會為何又通過短期投資額度提高至二十九億元?此二次相反之 決議你在會中有無表示意見? 答:⒎⒔之常務董事會我無權列席參加,其決議我並不清楚。我⒒⒘雖列 席臨時董事會,但該案是銀行業務,監察人無權過問。監察人只能對銀行 之執行偏差要求改進。 問:⒒⒘臨時董事會中曾否討論從事順大裕等特定類股票作為投資對象? 答:沒有。該次會中僅丁○○報告相關之說明後,即無異議通過,並未討論以 特定類股票作為投資對象」(見第3卷第二一О頁正面倒數第一行-二一 一頁反面第九行)。 證人顏秀吉、林耀南、被告戊○○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該行投資小組 購買順大裕股票十七餘億元,明顯違反操作規定。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後來投資小組買順大裕股票十七億多,如何違反投資操作規定? 顏答:我是認為應選擇好的,風險小的股票,分散較好。林答:我是認為明顯違反,因為有規定在受權額度不能超過1\2去買同一股 ,且集中在買一行業股票也不合規定,且本益比在倍以下,才合規定 ,即買順大裕每年分配之盈餘與買股票的股本,分子是股價,分母是股 票盈餘,本益比超過倍以上即不能買。 王答:監察人是不參與全銀行業務之操作,但從長短期投資評估,投資單一股 票已超過授權額的1\2,買了十七億已超過二十九億的1\2,其它 細節不很清楚」(見第3卷第二一七頁反面倒數第五行-二一八頁第九 行)。 證人即九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楊馥嘉,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述: ⒈壬○○○於⒒⒘通知該公司,將在該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而於⒒⒙ 完成開戶,當時並無言明開戶後將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壬○○○之郭玉菊 襄理僅稱開戶後將有人與該公司聯絡,至於何人,則未言明。 ⒉⒒⒚上午九時零一分,一名先生以電話下單,電話中對方詢以丁○○經理 有無交待,並稱其代表壬○○○下單,且指定買進順大裕股票。該名男共以 電話下單約十餘次,價位均定在五十九點五元,當天共下單買進一千九百五 十八張順大裕股票。 ⒊其見過被告丁○○,但並無接過丁○○之電話。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壬○○○有無向貴證券公司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於何時?由何 人通知洽辦開戶手續?由何人代表具名開戶?如何核對開戶人身分證及 蓋章?交易帳號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當天,公司同仁表示中企《即壬○○○》通知本公 司前往該銀行總行信託部找郭玉菊襄理開戶,我與經理游志仲前往信託部 ,在該處己有多家證券公司人員在等候,郭襄理收齊每家證券公司之開戶 資料後,表示董事長Y○○正在開常董會,沒辦法辦理開戶手續,請證券 公司人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再至銀行取回資料,他們會請Y○○簽妥 ,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前往中企將資料取回時,資料均已填妥,手 續也完,只差台中市九信在我們公司設置的收付處需讓客戶填寫「委任授 權受任承諾買賣交割授權書」沒完成,但在本證券公司之開戶手續已算完 成,因本公司之前曾受理過Y○○本身之開戶,有親眼見過他本人簽章, 因此,只能確認代表人Y○○是親簽無誤,至於印章及銀行章,因是親至 銀行受理,應該也不會錯,交易帳號為16058-8、戶名為:台中商業銀行 。 問:當時有否言明開戶後將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有價證券? 答:沒有,郭襄理只是告訴我們,開戶後就會有人跟本公司聯絡至於是何人, 則未言明。 問:有無指定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完成開戶手續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 午九時零一分即有乙位先生打電話進來掛單,他電話中即表明,問我知不 知道丁○○經理有交待?他就是中企的帳戶,要下單,當天他即指定購買 『順大裕』股票。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壬○○○於貴證券商委託 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總計數量若干?掛單買進之前各由何人?以何方 式通知所委託買進之價位及數量? 答:如前述,表明是中企帳戶的那位先生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零一 分即打電話進來下單,總共打進來的電話次數約有十幾次,價位均定在新 台幣《下同》五十九點五元,當天下單買進的順大裕股票張數共一千九百 五十八張,全部是由我所接聽的下單電話,成交後,他叫我回報以電話00 00000來確認回報的電話接聽人有男、有女我不知是否有與下單的先生同 一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當天收盤後,本公司要求中企應先將股款匯 一半至本公司,可能是這原因,所以中企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後未再 在本公司下單。 問:是否認識壬○○○信託部經理丁○○?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日兩天曾否預先告知貴證券商準備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之 張數及價位? 答:我認識中企信託部經理丁○○,是去中企時見過,但未接過他的電話,中 企或其他人並未預先告知本公司要買進『順大裕』股票,只是違約交割案 發生後,郭玉菊襄理有打電話通知我除非是丁○○親自下單,否則不管是 誰下單,都不准受理。 問:有無補充? 答:我可提供本公司受理中企委託買賣股票之開戶資料,委託買進成交報告書 、錄音帶等資料供貴司法單位參考。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4卷第三一六頁反面第二行-三一八頁正面)。 證人即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營業員鄭坤岳,於⒓調查員訊問 時,供稱: ⒈壬○○○於⒒⒙電話通知該公司,將在該公司開戶買賣股票,當天該公司 派員在壬○○○總行完成開戶後,郭玉菊襄理表示以後該帳戶之股票買賣均 由廣三集團股務小組負責掛單買賣,該小組之人員包含子○○、K○○、Q ○○及辛○○四人。 ⒉壬○○○僅於⒒⒚當天由被告子○○在開盤前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一千二 百張,單價為五十九點五元,總成交金額七千一百四十萬元。 ⒊其不認識被告丁○○,於⒒⒚盤中,丁○○及郭玉菊亦無告知其買進順大 裕股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中商業銀行有無向貴證券公司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於何時? 何人通知洽辦開戶手續?由何人代表具名開戶?如何核對開戶人身分證 及蓋章?交易帳號為何? 答: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壬○○○』》有向『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櫃檯買賣股票,集中市場買賣,係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八日由台中市商銀相關人員打電話來本公司表示要開戶買賣股票 ,所以當日下午本公司派我前往壬○○○辦理開戶手續,我到達壬○○○ 由信託部郭襄理《女性、名字不知道》在現場負責安排前往辦理開戶之證 券商《約有二、三十家之多》相關開戶手續,當天本公司完成『櫃檯買賣 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著』、『委託買賣證 券受託契約』等開戶資料,由Y○○代表具名開戶《Y○○為法定代理人 》,交易帳號為4031-4。 問:壬○○○開戶後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有價證券? 答:前述開戶完成後,壬○○○信託郭襄理表示以後該帳戶之股票買賣均由『 廣三企業集團』股務小組負責掛單買賣,該小組之人員包含子○○、張惠 瑛、Q○○及辛○○四人。買進時之回報電話為000-0000,而賣出時之回 報電話為000-0000;而全日交易情形收盤後,則傳真書面資料至000-0000 。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壬○○○於貴公司委託買 進『順大裕』上市股票總計數量若干?掛單買進係由何人下單?以何種方 式通知所委託買進之價位及數量?是由那位營業員負責,確認接單? 答:壬○○○僅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當天由子○○在開盤前委託買進『順 大裕』股票1200張,單價為新台幣《下同》59.5元,我乃分三批每批400 張予買進,當天完成交易總金額為七仟一百四十萬元,係由我負責確認接 單;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則未委託。 問:前述壬○○○購買順大裕股票1200張完成交易後,貴公司如何進行確認? 答:前述壬○○○購買順大裕股票交易完成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當日下 午由我攜帶交割單、銀行存摺及集保存摺前往壬○○○找信託部郭襄理確 認後;壬○○○就把交割款匯入帳戶中。 問:前述買進順大裕股票盤中你向何人回報買進之情形?答:盤中股票有交易完成時我則以前述回報電話向『廣三企業集團』股務小組 回報,完成交易後則分別向壬○○○及該股務小組回報,確認,前述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交割款,係由該股務小組交待我向壬○○○郭襄理進 行確認手續。 問:是否認識壬○○○信託部經理丁○○?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盤中丁○○ 及郭襄理有無告知你買進順大裕股票之張數及價位?答:我並不認識丁○○,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盤中丁○○及郭襄理亦沒有告 知我買進順大裕股票之相關情形。 問:《提示:子○○之身分證影本》請問前述通知你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買 進順大裕股票之子○○是否為此人? 答:《詳視後答》是的」(見第4卷第三一九頁反面第二行-三二一頁正面倒 數第二行)。此外,並有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櫃檯買賣有價證券 開戶契約影本、Y○○身分證影本,及經證人鄭坤岳指認之子○○身分證影本 附卷(見第4卷第三二二-三二六頁)。 證人即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營業員黃湘芬,於⒓調查員 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子○○於⒒⒙下午電話通知其壬○○○將在該公司開戶買賣股票,當 天下午該公司即派員前往壬○○○完成開戶手續,當時並無言明開戶後將由 何人通知掛單買賣股票,亦無指定買進順大裕股票。 ⒉被告丁○○於⒒⒚上午開盤前,曾以電話通知其壬○○○在該公司開設之 帳戶,今後將由廣三集團之子○○負責掛單。約一小時後,被告子○○即陸 續以電話向其掛單買進順大裕股票,限價五十九點五元,當天共買進三千零 千張,總價一億七千八百九十七萬六千元。另⒒⒛被告子○○於盤中又陸 續以電話向其掛單買進一千二百張順大裕股票,亦限價五十九點五元,總價 七千一百四十萬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中商業銀行有無向貴公司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由何人開戶? 情形為何? 答:壬○○○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公司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 當天下午由廣三集團股務專員子○○打電話給我,表示:台中市中小企業 銀行《現變更台中商業銀行》要在本公司開立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我當時 正忙我請子○○跟我經理林良穎聯絡,約好時間後再辦理開戶,約於當天 下午三時餘,由我經理林良穎帶領我及開戶承辦人袁虹枝三人前往中企總 行,在場有中企郭襄理、丁○○經理、子○○三人在場,由我及袁虹枝向 Y○○辦理中企之法人戶開戶手續,經核對Y○○身分證及蓋章後完成, 其帳戶為四三五八號。 問:開戶當時有無言明開戶後將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有價證券? 答:沒有。 問:有無指定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 答:沒有。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台中商業銀行於貴證券商 委託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總計數量若干?掛單買進之前各由何人?以 何方式通知所委託買進之價位及數量?是由那位營業員負責確認、接受買 單?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開盤前中企經理丁○○先打電話給我,告訴我 今後此一戶頭由廣三集團之子○○負責掛單,約一小時左右,子○○即陸 續打電話進來向我掛單購買『順大裕』股票,當天共買進3008張,總價新 台幣《下同》一億七千八百九十七萬六千元。我於當天收盤後,即將『交 割單』送至中企總行,交給郭玉菊襄理,我是當天下午三點多送達。另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盤中子○○續打電話進來向我掛單購買『順大裕』 股票,共買進1200張,總價七千一百四十萬元、總計二天共買進4208張, 共二億五千零三十七萬六千元。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點多我亦將 當天之『交割單』送至中企總行,交給郭玉菊襄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 日及二十日均是子○○打電話來掛單,以限價掛單《59.5》方式掛單我於 確認買進後,打電話至廣三集團《00-0000000號電話-子○○專線》回報 給子○○本人。 問:你是否認識丁○○及子○○? 答:我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赴中企辦理開戶時才認識丁○○,子○○是廣 三集團之股務專員,於八十七年五月接許盟賢之職後才與之認識。 問:八十七年十一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兩天子○○曾否預先告知準 備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之張數及價位?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兩天子○○均是以限價掛 單方式以59.5元掛單。 問:有何補充? 答:一、我願提供前述相關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供參考。二、子○○交易時均 有錄音、該錄音帶己由z○○取走,本公司將於取回後拷貝提供貴單位參 考」(見第4卷第三二七頁反面第三行-三二九頁反面第四行)。此外,並有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戶歷史帳列印、Y○○身分證影本、委託買賣證 券受託契約書、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等附卷(見第4卷第三三一-三三 四頁)。 證人即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經理詹明石,於⒈⒌調查員訊問時,供 稱: ⒈壬○○○於⒒⒚完成在該公司開戶,辦理開戶之過程中並無言及開戶後將 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股票,亦無指定買進順大裕股票。⒉其被通知前往壬○○○辦理開戶時,才認識被告丁○○及子○○。壬○○○ 於⒒⒛即由子○○以電話多次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約三千七百十二張。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中商業銀行有無向貴證券公司辦理櫃台買賣有價證券開戶?於何時? 由何人通知洽辦開戶手續?由何人代表具名開戶?如何核對開戶人身分 證及蓋章?交易帳號為何? 答:壬○○○《中企》確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或十八日由中企人員通知 本證券前往中企台中分行開設法人戶證券買賣帳戶是日約快下班時間我持 資料赴壬○○○,惟該行人員《名不詳》表示董事長尚在開會是否可將資 料留著俟簽名、蓋章後取回,我遂將資料留下並於十八日取回再核對書面 資料《因係法人戶、所以核對書面》,並於十一月十九日辦理開戶、帳號 為1549-1。 問:當時有否言明開戶後將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有價證券? 答:沒有,當時有很多券商人員等候辦理開戶,我留下資料即返回。 問:有無指定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 答:沒有,我尚不確定壬○○○是否會在本公司掛單。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壬○○○於貴證券商委託 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總計數量若干?掛單買進之前各由何人?以何方式通 知所委託買進之價位及數量?是由那位營業員負責確認接單? 答:壬○○○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由石先生以電話多次下單於壬○○○帳 戶內買進順大裕股票約3712張,石先生係以電話通知我要買進多少張,價 位多少成交要向其連絡等,本公司是由我接單,我確認之後,由於成交量 大,我乃通知總公司本筆交易,但因係銀行法人戶,所以本公司就接受該 筆買賣。 問:是否認識壬○○○信託部經理丁○○或廣三集團子○○?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兩天曾否預先告知貴證券商準備買進順大 裕上市股票之張數及價值? 答:我被通知前往壬○○○開戶時,經介紹始認識丁○○及子○○《未告知係 廣三集團成員》,亦是第一次見面,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並未預先告知 準備買進順大裕及張數、價位乃是由石先生掛單當日告知張數及價位。 問:請提出開戶資料、委託買進成交報告書、錄音帶等資料影本參考。 答:可以,惟錄音帶將於找出後於本日下午送至貴單位。問:提示子○○身份證影本是否此為石先生與你連絡的?答:《詳視後作答》是的,子○○即我在壬○○○見到之石先生。 問:有無補充? 答:因辦開戶壬○○○有很多證券商,所以我留下資料返回,亦沒想到台中商 銀會真在本證券商下單買賣。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第4卷第三三五頁反面第一行-三三六頁反面)。此外, 另有經證人詹明石指認之子○○身分證影本、交割憑單、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櫃檯買賣確認書及同 意書、委託人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承諾書、授權書附卷(見第4卷第三 三八-三四七頁)。 證人即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營業部營業副理商富岳,於⒈⒌調 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壬○○○於⒒⒙下午通知該公司將辦理開戶,當天該公司即派員至壬○○ ○完成開戶。當時郭玉菊襄理表示該帳戶由她或傳季瑜、丁○○、黃火塗《 及子○○等人負責通知掛單買賣股票,但並無預備買進之股票。故次日欲買 進順大裕股票時,其頗為訝異。 ⒉壬○○○於⒒⒚開盤前由子○○以電話下單買進一千張順大裕股票,單價 約為六十元(正確單價不記得),開盤後子○○再以電話下單買進六百張順 大裕股票,單價為五十九點五元,惟因該公司之控管,其僅為壬○○○買進 一百張而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中商業銀行《即前述之『中企』以下簡稱『壬○○○』》有無向貴公 司《『大慶台中』》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於何時?由何人通知 洽辦開戶手續?由何人代表具名開戶?如何核對開戶身分證及蓋章及蓋 章?交易帳號為何? 答:有的,『壬○○○』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由信託部傳季瑜來電話 表示該銀行要在本公司開戶買賣股票而要我們前往辦理開戶手續,所以我 乃於當日偕同本公司《『大慶台中』》辦理開戶之王靜宜小姐前往『台中 商銀』信託部辦理開戶,當時開戶時由信託部郭玉菊襄理辦理,當時該信 託部經理丁○○及子○○也在場。由壬○○○董事長Y○○代表具名開戶 ,郭玉菊準備了所有開戶資料並將開戶資料送予Y○○簽名後完成開戶手 續,交易帳號為4392-6。 問:當時有無言明開戶後將由人通知掛單買賣有價證券?答:開戶時郭玉菊襄理表示該帳戶由渠或傳季瑜、丁○○、黃火塗《證券部經 理》及子○○等人負責通知掛單買賣有價證券。 問:有無指定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 答:由於我曾在壬○○○任職過,所以認識郭襄理,所以開戶時我也曾問他是 不有預備買進那幾支股票,渠答說並沒有,所以次日要買進『順大裕』股 票時我也頗為吃驚。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壬○○○於貴公司委託買 進『順大裕』上市股票總計數量若干?掛單買進之前各由何人?以何種方 式通知所委託買進之價位及數量?是由何人負責確認接單? 答:壬○○○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開盤前由子○○打電話來下單要買進『 順大裕』股票1000張,單價約為新台幣《下同》60元《正確金額已不能確 記》,開盤後子○○再打電話表示要再買進『順大裕』股票600張,單價 為59.5元,但是本公司台北總公司對較有問題之股票有控管,所以僅給我 們『順大裕』之股票100張之額度,故我僅為壬○○○買進100張『順大裕 』之股票,交易完成後我依約定以 (04)000-0000電話向子○○回報,當 天交易結束後再以書面傳真(04)000-0000方式回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九日之下單由我接單,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則無交易。 問:請提出壬○○○開戶資料委託買進成交報告書及錄音帶等資料影本供參考 ? 答:好的,本公司可提供『客戶基本資料卡』、『委託授權代理開戶及買賣證 券等授權書』、『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 約』、『櫃檯買賣訂約人資料表』影本及下單錄音帶供貴站參考,另提供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當日買進委託書影本供參考。問:《提示:子○○身分證影本》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電話下單買進『 順大裕』股票之子○○是否即為此人? 答:《詳視作答》是的,即為此人。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見第4卷第三四八頁第四行-三五О頁正面)。此外,另有經證 人商富岳指認之子○○身分證影本,其所提供之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書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枱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附卷(見第4卷第三五 一-三五六頁)。 證人即萬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吳素雲,於⒈⒌調查員訊問時,供 稱: ⒈被告Y○○於⒒⒙下午親至該公司辦理壬○○○之開戶,當時並未言明日 後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股票,惟其於⒒⒚下午二時許,經通知而在壬○○ ○內會見Q○○、子○○、K○○、辛○○等四人,其四人表示將負責壬○ ○○之帳戶,聯絡掛單買賣股票之相關事宜。 ⒉其於⒒⒛連續接獲未表明姓名之男子電話,在表明壬○○○之帳號後,即 委託其以單價五十九點五元,共買進一百零八萬八千股順大裕股票,金額六 千四百七十三萬六千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中商業銀行有無向貴證券公司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於何時? 情形為何?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廣三集團總裁Y○○親至本公司辦理 有價證券開戶,其持台中商業銀行營業登記證、自身身分證、印章等相關 證件辦理,由『台中商業銀行』為戶名,並由Y○○以負責人名義親自簽 名、蓋印,於我及公司人員核對台中商業銀行,Y○○相關資料、身分證 後,准予該帳號0-000000-0,得正式進場買賣有價證券。 問:Y○○於辦理開戶時,有否言明將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有價證券? 答: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開戶時,未言明日後由何人通知掛單 買賣有價證券,但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許,接獲乙位自稱 台中商業銀行傅小姐者電話,要我親赴台中商業銀行,會見該銀行內人員 Q○○、子○○、K○○、辛○○、渠四人表示是該000000000 0-0帳戶之『四人小組』,將由這四人負責與我聯絡掛單買賣有價證券 事宜,我們相互見面,點頭以表認識,知悉後,我回證券公司。」 問:有無指定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 答:Y○○與前述子○○等四人小組,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十一月十九 日與我見面接觸時,皆未提及或指定將買進『順大裕』公司上市股票。 問:台中商業銀行於何時始委託公司買賣股票?何家上市股票?價位及較量? 由何人通知掛單買進? 答: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連續接獲未述明姓名之男子《或兩名》電話 ,在表明台中商業銀行帳號後,即委託我買進如下順大裕公司股票:㈠單 價新台幣《下同》五九、五元,股數三萬千股,計二百零八萬二千五百元 ;㈡單價五九、五元股數四十萬股,計二千三百八十萬元;㈢單價五九、 五元,股數四十萬股,計二千三百八十萬元;㈣單價五九、五元,股數六 萬三千股,計三百七十四萬八千五百元;㈤單價五九、五元,股數七萬九 千股,計四百七十萬零五百元;㈥單價五九、五元,股數一十一萬一千股 ,計六百六十萬四千五百元;總計買進一百零八萬八千股順大裕股票,金 額六千四百七十三萬六千元(如筆錄附件)。這接獲通知掛單買進、確認 等過程,都是由我處理。 問:《提示子○○身分證影本》妳是否認識廣三集團子○○;或壬○○○信託 部經理丁○○等人? 答:《詳視後作答》我認識前述投資四人小組成員子○○、Q○○、K○○、 辛○○,但不認識丁○○。 問:貴公司可否提供本案Y○○、台中商業銀行在貴公司之所有開戶資料、委 託買進成交報告書影本,及錄音帶等資料予本站參考? 答:願意。 問:有無補充意見?前開股票有無違約交割? 答:因本公司早有對『順大裕』個股風險採有控管,且Y○○對本公司控管之 措施不滿,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交割後,將前開所有股票轉移 至台中商業銀行所屬六一一0〡六九五三七帳戶。 問:以上所說是否屬實? 答:完全實在」(見第4卷第三五七頁反面-三五九頁反面)。此外,並有經 證人吳素雲指認之子○○身分證影本,及其提供之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見第 4卷第三六О-三六一頁)。 證人即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營業部經理林雯華,於⒈⒌調查員 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子○○於⒒⒙中午電話通知其前往壬○○○總行,辦理壬○○○在該 公司開戶買賣股票,當時一名壬○○○之女性襄理稱將來會由該商銀一位經 理通知其掛單買賣股票,並無指定將買進何支股票。 ⒉壬○○○於⒒⒚向該公司委託買進二千九百八十一張順大裕股票,⒒⒛ 買進一千二百張,共計四千一百八十二張,總金額二億四仟九佰二十八萬一 仟七佰四十二元,均為子○○以電話通知其掛單買進。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中商業銀行有無向貴證券公司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於何時? 由何人通知洽辦開戶手續?由何人代表具名開戶?如何核對開戶人身分 證及蓋章?交易帳號為何? 答;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壬○○○》確有向本公司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 開戶,時間是在六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午時,當時係由我早先即認識且 稱呼為『大哥』的子○○以電話通知我急速前往位於台中市○○路四十五 號的壬○○○總社《當時係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總社》辦理開戶手續,同 日下午三時許,我到達壬○○○總社時,已有多家證商在現場辦理開戶手 續,當時與我洽辦手續的商銀員工係一位姓傅的女姓職員《真實姓名及職 稱皆不清楚》該傅姓職員告知我留下開戶文件後向我表示,等候董事長簽 蓋後,再通知我前往取件,隔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該傅姓職員即 以電話通知我前往取件,取件後我即將開戶資料交由本公司的交割銀行《 即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去核對開戶人身分證、章、後完成開戶、戶名為台 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帳號為『0000-0000-0』。 問:當時有否言明開戶後將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有價證券? 答:在當時開戶時,壬○○○總社一位女性襄理《真實姓名不清楚》,曾告知 我將來會由該商銀一位經理通知我掛單買賣有價證券,買賣後的交割單再 交給前述該傅姓女職員,至於通知我的該商銀經理係何人,該襄理並未言 明。 問:有無指定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在開戶當時,該壬○○○人員並無 指定要買任何上市股票,但在開戶後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日該商銀所指定買進的上市股票,全為『順大裕』股票。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壬○○○於貴證券商委託 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總計數量若干?掛單買進之前各由何人?以何方 式通知所委託買進之價位及數量?是由那位營業員負責確認,接單?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壬○○○向本公司委託買進『順大裕』上市股共二 千九百八十一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買進一千二百張、二天共買進『 順大裕』股票總計四千一百八十二張,總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二億四仟 九佰二十八萬一仟七佰四十二元,而這二天通知掛單買『順大裕』股票者 ,皆係子○○以電話通知我掛單買進,並全由我本人負責接單,確認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買進二千九百八十二張『順大裕』股票計一億七仟七佰 七十八萬八仟八佰一十四元、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買進『順大裕』股票 一千二百張計七仟一佰四十九萬二仟九佰二十八元。問:《提示:子○○身分證件影本》是否認識廣三集團子○○,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兩天曾否預先告知貴證券商準備買進『 順大裕』上市股票之張數及價位? 答:《經詳視後回答》我係八十七年九、十月間前往千友營造有限公司洽辦開 戶資料時認識子○○《係所提示之身分證影本無誤》當時即由石某在現場 指示我及其他開戶券商如何掛單、買進股票等事宜因而認識,至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這二天前並無預先告知本公司準 備買進『順大裕』或其他上市股票。 問:你是否願意提出開戶資料、委託買進成交報告書、錄音帶等資料影本參考 ? 答:除了錄音帶資料因承辦人員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因本公司錄音帶不 足將當時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期間所錄之錄 音帶《錄音帶代號四,如附件》消磁後再重新使用,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天所錄之資料,已然消失無法提出外, 其餘資料,我皆願意提出。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4卷第三六二頁反面倒數笫三行-三六四頁反面)。此外, 並有經證人林雯華指認之子○○身分證影本,其提出之交割單、控管表、委託 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授權書等附卷(見第4卷第 三六五-三八О頁) 證人即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林圭玲,於⒈⒍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壬○○○於⒒⒘通知該公司將辦理開戶,至翌日辦妥,而其於⒒⒚一早 即接到被告丁○○之電話,指定由子○○負責掛單買賣股票,但未言及將買 進順大裕股票。 ⒉壬○○○僅於⒒⒚由子○○以電話向該公司掛單買進順大裕股票,據其記 憶所及,當天陸續買進二千餘張順大裕股票,價位在六十至六十一元之間遊 走,金額共計一億八千多萬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稱壬○○○》有無向貴證券公司辦理櫃檯買賣有價 證券開戶?於何時、由何人通知洽辦開戶手續?由何人代表具名開戶? 如何核對開戶人身分證及蓋章?交易帳號為何? 答:有的,壬○○○方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通知豐銀證券要辦理開戶, 公司遂派我前往辦理,因不是我接的電話故不知是何人通知豐銀證券要開 戶,我只是於十七日下午前往壬○○○民族路總行,與該行郭襄理《女》 、王經理《男》及一位助理小姐一起辦理開戶事宜,該行是由其董事長曾 正仁具名開戶,但Y○○本人並不在場,僅由前述銀行人員提供Y○○的 身分證、反面影本及私章供我辦理開戶,後因欠缺公司章而未辦成,次《 十八》日下午再由證券另一位營業助張寶芬前往領取填妥的開戶申請書等 資料,拿回來交給證券公司開戶部門,辦好後的集保存摺亦是由張寶芬送 交給壬○○○人員,至於交易帳號我已記不清楚。 問:當時有無言明開戶後將由何人通知掛單買賣有價證券? 答:有的,在壬○○○辦理好開戶手續後,十九日一早我即接到王經理打來的 電話說指定由子○○來負責掛單買賣股票。 問:有無指定買進『順大裕』上市股票? 答:沒有,王經理只通知我說以後該戶由子○○負責下單,並未提要買順大裕 股票。 問:你是否認識子○○?如何認識? 答:認識,約在八十七年六、七月間我曾由豐銀證券副總經理呂明彰《現己離 職》帶著前往台中市○○路廣三集團拜訪財務經理黃祝,表達希望該集團 能在豐銀證券開戶下單買賣股票,黃祝亦應允並介紹該集團四位負責操盤 人員,我記得有子○○及Q○○《或陳平志、不確定》,另外尚有二位女 性,我己忘記其姓名,該四人由子○○負責買進股票,餘三人則負責賣出 股票,廣三集團在本證券公司開戶後,我即陸續與子○○及其他三人有所 業務接觸,但均只針對順大裕股票下單進出。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天壬○○○於貴證券公 司委託買進之順大裕股票總計數量若干?由何人以何方式通知所委託買進 之價位及數量?由何位營業員確認,接單? 答:壬○○○僅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有掛單交易,是由子○○以電話通知 我欲買進的價位及數量,待成交回報給子○○後他就再電話指示下單買進 順大裕股票張數及價位,就我記憶所及,當天我總計陸續分批《每次一、 二百張》買進順大裕股票有二千多張,價位在-元之間遊走,‧金額 總計一億八千多萬元。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曾否預先告知貴證券商準備買進順大裕股票張數及 價位? 答:當天在開盤前先接獲壬○○○王經理電話通知由子○○來下單交易,之後 即由子○○陸續以電話通知欲買進之順大裕股票張數及價位。 問:有無開戶資料,委託買進成交報告書可提供本站參考? 答:這些資料須向豐銀證券股務部門調取,我手邊無這些資料。 問:《提示:子○○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此人是否即是前述電話向你下 單買進順大裕股票之子○○?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4卷第四九四頁反面第三行-四九六頁正面)。 被告子○○於⒓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丁○○於⒒⒚、⒛上午約八時許,兩度以電話通知其分別以五九‧五 元及五九‧0元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一萬二千張及一萬張,經其向券商 查證後,被告丁○○已事先交代券商將委由其下單。 ⒉廣三集團方面,無人指示其代為下單,而其與被告丁○○僅見過二次面,並 無深交,何以丁○○不自行下單,反而委其下單,用意為何,其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除H○○指示你買進前開兩種股票外,有無其他人委託你下單買進何種 股票?其原因為何? 答:有的,於十一月十九日、十一月廿四日兩天上午八時許,台中企銀信託部 經理丁○○分別以電話告知我,請我以五九‧五元及五九‧0元買進順大 裕有限公司股票一萬二千張及一萬張,當時分別指示我下單至大永證券、 九鼎證券、大裕證券、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中興證券中正公司、豐銀證 券台中分公司,帳戶為台中企銀信託部,至於各證商分別下多少買單,則 已記不清楚。至於他為何會找我下單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我則不清 楚。 問:你與丁○○之交往關係為何? 答:我與台中企銀信託部經理丁○○只見過兩次面,沒有深交。 問:既然你與丁○○不熟,前開二萬二千張之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買單,成交 金額約為十餘億元,如此龐大金額他怎麼可能委託你下單?而你與他不熟 ,何以膽敢幫他下單?你是否受到廣三企業集團人員之指示而下單? 答:我有向下單之證券商查證過,丁○○已向該等證商交待要委由我向他們下 單,所以我才敢幫為代下單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廣三企業集團並無 人指示我代他下單。 問:既然丁○○已與證券商聯絡好了,何以他不自已下單買進,還要多此一舉 再間接委託你下單,是何用意? 答:我不清楚」(見第1卷第三三八頁)。 被告Y○○於本院年2月日訊問時,否認曾指示總經理即被告O○○及信 託部經理即被告丁○○提案解除年7月日常董會議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 議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示」決議限制;並稱被告子○○於 ⒒⒚及⒛二日購進十七億多之順大裕股票,其不知情,根據其事後了解,乃被 告丁○○指示子○○所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籌集上開貸款七十四億元款項後,又圖以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為順大 裕公司股價護盤,於年月日中企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會議 前指示總經理O○○,信託部經理丁○○提案解除年7月日常董會 議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示』 決議限制? 答:年月間,壬○○○有關董事會,當時有一議案,是關於台中商業銀行 對外投資辦法,該議案經討論後,從過去授權給信託部股票投資辦法,放 寬至按照賣股票金額利潤上限,金額我忘了我並未指示總經理及信託部經 理這樣作,是董事會有該項議案,經討論後決議提高上限。 問:年月日下午是否丁○○依你指示交代傅季瑜簽呈「因應投資額度增 加及操作之靈活度並規避單一證券商當機之風險」為由,擬於大慶、金鼎 、永昌、彰銀、永興、環球等證券商處開戶往來,後簽呈經台中企銀投資 小組副組長魏茂宗審核後簽註「元富、豐銀、大裕、建弘、京華、大府城 、中興、大永、九鼎」共計十六家開戶,核轉丁○○,呈由O○○核淮後 ,由廣三集團財務處專員子○○為通知上開券商至該銀行辦理開立證券買 賣帳戶手續,開戶完成後,指示子○○統籌下單,以方便你籌集資金為順 大裕公司股價護盤作業? 答:是依據銀行董事會放寬上限作為辦理的。 問:子○○於同年月日為壬○○○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計一千七百卅八萬八 千股,金額計十億三千零四十七萬六千元(手續費一百廿九萬二千元), 於同年月廿日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一千二百萬股,金額計七十六萬八千元 (手續費二百一十萬三千元)等事項,是否知悉? 答:那是信託部依據辦法辦理,與公司部分無關。 問:子○○購進這些股票,有無告知你? 答:沒有。完全不知情。 問:子○○買進順大裕股票之行為,是誰下達指示? 答:根據我事後才知道,是信託部經理丁○○指示子○○的(見本院卷第一宗 第七一至七六頁)。 本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審理時: ⒈被告丁○○供稱:⒒⒗常董會進行中,被告O○○以電話通知其前往列席 ,稱可否解除暫停買進上巿、上櫃股票之限制,其列席後,被告Y○○臨時 指示其提案解除上述限制。 ⒉被告O○○供稱:⒒⒗常董會中,被告Y○○主導提案解除⒎⒔日常董 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中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 決議限制。但被告Y○○並未指示其與丁○○提案解除上述限制,其亦無以 電話通話丁○○前去提案解除。 ⒊被告Y○○則供稱:其並無指示O○○、丁○○提案解除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三日常董會第十五屆常第七三次會議中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 股票」之決議限制,亦否認曾授意信託部或子○○買進順大裕股票。 被告丁○○供述之內容如左: 「點呼丁○○入庭。 問:何時進入中企、現於壬○○○擔任何職? 答:五五年進入中企、現任中企行員訓練中心講師。 問:⒒⒗日常董會中,你與O○○提案解除⒎⒔日常董會第十五屆第七十 三次會議中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決議限制? 答:有提案,是開常董會時,總經理來電話請我進常董會列席,說董事長想要 多做些股票,是否可以解除,可以的話,就可以提案,在開會當時,總經 理O○○要我列席常董會,董事長臨時指示我,要我提案,暫停投資小組 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決議限制。 問:那麼倉促之場合Y○○如何指示你提案解除? 答:沒有為什麼,他說想要操作一些股票,要我提案解除那些限制。 問:你當時是純粹按Y○○之要求,提案那些限制? 答:對的。 問:那麼倉促下你有無想過是否妥當? 答:操作股票隨時都可以做,也沒有思考過。 問:⒒⒘日受Y○○指示,交代傅季瑜簽呈擬於大慶等十六家證券商開戶, 辦理股票買賣事宜? 答:對的。關於這件事情,我們都有依內部規定程序、簽請總經理核示,再提 案。 問:你會交代傅季瑜這樣簽是否Y○○指示你辦的? 答:對的。 問:經魏茂宗交你呈由O○○核准後,何以由子○○通知券商到中企辦理開立 證券買賣帳戶手續? 答:是董事長請子○○去找證券商來開戶。 問:開完戶後中企要買進上市、上櫃股票,這個東西是否你們投資小組來負責 。 答:理論上是負責,開完戶後不曉得什麼時侯要買,未接到任何指示。 問:後來Y○○有無向你下達指示,以後中企買賣股票事宜以後由子○○來負 責? 答:沒有。 問:⒒⒚、⒛日二天你們買了很多順大裕股票,你身為投資小組之召集人, 你對這些事情應該知道? 答:知道,收盤後證券商通知才知道,後來才知道是子○○買的。 問:⒗、⒘日左右Y○○有無告訴你有關投資小組買進股票事宜,有無指示你 ,以後都由子○○來負責? 答:沒有。 問辯護人:有何意見補充? 答:另以書狀補呈」(見本院卷第四宗第三六頁第二行-第三七頁背面第九行 )。 被告O○○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十六號之常董會你是否有跟丁○○共同提案要解除⒎⒔日常董會第十 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中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 限制? 答:曾董事長動作很多,⒒⒗日他主導通過信託部投資小組對上市、上櫃買 進股票決議要解除,只有董事長才有這權限,他指示何人我不知道,但下 面之部屬只是提常董會,曾董事長我記得沒有指示我,到常董會才發覺這 些議案,當我看到議案,有問經辦,他說是曾董事長指示的,我沒有指示 丁○○有關決議之限制。 問:有關解除決議的限制在常董會開會之過程如何? 答:董事在那裏念這個議案,董事長要主導這個解除,大家都是心知肚明,所 有之董事沒有發表。由董事長自己主導通過。 問:十六號常董會議過程,你有無打電話給丁○○到常董會來。 答:沒有。 問:那天丁○○有無到常董會來。 答:假如說常董會有信託部之案件他一定會來。 問:⒒⒗日之常董會中,要解除⒎⒔日常董會第十五屆第七三次會議中有 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決議限制是否丁○○與你提的? 答:是董事長要求提案,指示何人我不知道。 問:這一天開常董會你有無打電話給丁○○? 答:沒有。 問:⒒⒘日臨時董事會你有無參加? 答:董事會我都會參加。 問:⒒⒘日臨時董事會通過修改中企一個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通過修 正第六條之條文,對這部分會議過程如何? 答:也是董事長主導通過,他事先指示信託部事先將議案擬好,然後經過我這 邊,我當時有問何以要提高額度,有說董事長要提高額度,以前銀行股票 操作失利,所以董事長說要提高額度來彌補以前之虧損」(見本院卷第四 宗第四四頁第五行-第四五頁正面)。 被告Y○○供述之內容如左: 「點呼Y○○入庭。 問:你於⒒⒚日晚間以電話指示M○○、L○○更改原來之十三、十六日常 董會會議記錄? 答:沒有印象。 問:⒒⒗日召開常董會前,你有無指示O○○、丁○○提案解除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三日常董會第十五屆常第七三次會議中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 市、上櫃股票」之決議限制? 答:沒有。 問:經過我們訊問過O○○、丁○○他們二人都表示是⒒⒗日開常董會時是 你要求主導通過提案這個限制? 答:可能在常董會時針對業務方面需要,在常董會上有這樣討論,但是我沒有 指示他們要提這個議案。 問:依O○○之說法,要解除限制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決議,是你 事前就有指示相關工作人員,準備相關資料,他在開常董會之前就有看到 這份資料,依丁○○之說法他是在開常董會之時,被O○○以電話通知到 場,他在會場中你要求他們提案來解除這個限制? 答:在常董會上,針對業務性質之需要推展,在常董會上有這樣子討論,但是 我並沒有要他們提案。 問:根據O○○之說法十三、十六、十九號有關這幾件之貸款案都是你強勢主 導在放審會的開會期間,到場要他們停止開會把案子提常董會,他個人事 前也未看到這些資料,一直到列席常董會時,才看到這些申請貸款案? 答:銀行編制那麼多,任何事情不可能我一人來處理,我在放審會有招呼過提 醒他們開會時間到,請他們儘快開放審會送常董會來開會,是有這樣,是 怎麼樣之強勢主導。 問:依O○○之說法是你到場要求放審會討論知慶案,直接送常董會來? 答:不是事實,沒有這樣情形。 問:就知慶案來說,在常董會討論時,n○○有無表示任何意見? 答:印象中是有。 問:開會當時表示什麼意見? 答:開會時有表示暫緩,開會前沒有機會說這個。 問:十六號常董會審康禾、裕聯這二家申請貸款案,n○○有表示意見? 答:有的。開會當時表示緩議,事前沒有討論。 問:⒒⒗日你們常董會通過解除限制⒎⒔日有關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 上櫃股票後,十七號又通過修正中企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第三條,提 高短期投資股市金額二九億元,那麼你事後有無指示丁○○,有關日後放 中企投資小組買賣股票,均由子○○統籌下單? 答:沒有此事。 問:根據丁○○先前之說法年月曰、月日有購入順大裕股票,他們 都是事後才知道,他們都是事後才知道子○○下單買的,對他的供述你有 什麼意見? 答:買賣股票是信託部業務範圍,我並沒有叫他們怎麼做及買賣。 問:你是否有介紹子○○到中企來,來開證券商相關買賣帳戶手續。 答:中企對於開戶證券商了解比較少,我是請廣三財務處長H○○處長來幫台 中商銀引薦。 問辯護人:有何意見? 答:沒有」(見本院卷第四宗第五四-五六頁)。 依本理由欄之所載,壬○○○⒒⒗常董會之錄音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 一月二十六日勘驗,關於被告Y○○提議解除壬○○○前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 日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所決議「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 股票」之限制案部分,被告O○○坦⒒⒗當天其依被告Y○○之指示,找被 告丁○○商談,然後其二人於隔天之臨時董事會中提案;被告Y○○則供稱其 係為銀行增加收益,而指示被告O○○、丁○○二人辦理。 當日之勘驗筆錄如左: 「問:錄音內「遇上這款代誌,絕對是很意外的意外?」指何事? 仁:當時我們廣三集團H○○向我報告,因為當時順大裕股票廣三集團護盤護 得很辛苦,有市場主力放空打壓,及外資大量託賣,順大裕股票有下滑趨 勢,故張處長向我表示,因護盤需要所以要以廣三集團所持有的順大裕股 票來向中企借錢。 問:錄音內「我今天要跟副董事長說,六年,在這間銀行六年;我辛辛苦苦用 那麼多時間建立一個形象‧‧‧等」你是對n○○講什麼事情? 仁:這段話是開會時向n○○講的,應該是講審查案件的事情。 問:另外你在會中向出席人員表示「要創造銀行營業外收益」是指何事? 仁:我指的是信託部可以做其他轉投資;也就是年月日所開的臨時董事 會,提案解除年7月日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次會議中有關「暫時 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決議限制這件事情。 問:如此一提,在場人是否均已知悉?或事前有一回他們說過要在臨時董事會 中修改長、短期股票投資,評估要領? 仁:依年月底,壬○○○預算,當年盈餘約億左右而因營業預算未達到 預期目標,會造成很多方面的影響,而逾放比已超過6%,故造成銀行很 大的壓力,經營須奮力達到目標,就營運方面的目標,即須大力推動放款 金額,而逾期放款也要去催收,才能降低逾放比,以上是我們經營策略, 信託部可以做其他轉投資,有助解除壓力,但當時信託部之轉投資績效不 佳,我們出發點是為了銀行績效,我們並無亂來情形。 問:「營業外的收益」於開會之前,有無向他人講過? 仁:沒有,是開會時才講的。 問:以廣三集團子公司貸得之款項,加上年月日臨時董事會放寬中企信 託部投資限制案,都是為了替順大裕股票護盤? 仁:H○○向我報告,順大裕當時的股票(現股)有二、三十億,因當時賣壓 很重,護盤吃力辛苦,但我不知H○○貸款後之做法,可是我知道她是為 了護盤。 問:依錄音帶內容當時Y○○要你去找信託部經理談,談得如何? O○○:我有去找信託部經理丁○○談,然後我們在隔天臨時董事會就提案。 問:有何意見? 源:董事長於我要走時,有叫我去找魏協理,其他我不知。 勇:再具狀補呈。 仁:我當時做任何決定都是為銀行考量,從今日播放的錄音帶可以感受我當初 的立場及處境,於我在壬○○○六年期間無任何不法行為,而且授信之作 業也是很健康、正常的;我們所為並無任何不法,一切都是為了銀行,當 時廣三集團於壬○○○之股價約有一百多億,故我們應該不可能要將台中 商銀給搞壞,另以廣三集團當時之龐大財務應不可能做其他不法行為」( 見本院卷第十宗第一三二頁背面第四行-第一三四頁背面第三行)。 壬○○○監管小組於年月日以監發字第0三三號函送該行稽核室對信託 部投資小組投資順大裕公司股票專案檢查報告一份(見第卷第一一七頁), 全文如左: 「 信託部投資小組投資順大裕股票專案檢查 檢查日期:⒓⒕-⒓⒙ 檢查人員:李宗憲、游文通、陳宏名、徐建發 檢查項目:奉監管小組指示對信託部投資小組投資順大裕股票之查核 查核事實經過: ㈠緣依⒎⒔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之決議,因投資小組之操 作績效不彰,肇成鉅額損失,故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股票(附 件一),直至新董事會成立,於⒒⒗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會議, 通過解除信託部投資小組對上市、上櫃股票暫停買進之決議(附件二)。 至於本行短期投資額度已接近上限,為使本行閒餘資金運用更符合財務槓 桿效益,遂於⒒⒘臨時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決議修改本行『長短 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將短期投資授權金額由十二億元提高至二十九億元 ,長期投資授權金額仍維持十億元,每一集團企業別之投資上限由董事會 授權之長、短期投資額度合計三十九億元之三分之一調整為二分之一,亦 即對單一集團之投資上限為十九‧五億元(附件三)。 ㈡於⒒⒘信託部營業科依董事長Y○○之指示,以『因應投資額度增加及 操作之靈活度並規避單一券商當機之風險』為由,擬於大慶證券商等十六 家券商往來開戶,並由總經理核准在案(附件四)。同日下午遂由廣三集 團之子○○先生通知各券商前來本行辦理開立買賣證券帳戶手續,其開戶 手續當時均由前董事長Y○○親自簽名,開戶手續於⒒⒙全部完成。 ㈢本行現行短期投資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在二十九億元額度內操作辦理,並 由投資小組於額度內執行買賣事宜,本行投資小組編制由信託部經理王一 雄為召集人,副理范光和為組長,副科長魏茂宗及襄理郭玉菊為副組長, 組員為吳佳輝、傅季瑜、黃裕洲、周健民。(附件五) ㈣⒒⒚股市收盤後,投資小組接獲大慶證券商等七家券商之傳真,當日共 買進順大裕股票一七,三О八仟股,金額一,О三О,四七六仟元,手續 費一,二九二仟元,合計一,О三一,七六八仟元,遂由襄理郭玉菊以電 話向廣三集團之子○○先生核對查證並據指稱係前董事長Y○○交待買進 ,待各券商之交割憑單正本送達本行後,由投資小組開立『證券買賣交付 呈示單』呈各級主管核章,亦經總經理認章(附件六),並會會計室辦理 交割款項事宜。 ㈤87、11、20股市收盤後投資小組再接獲中興等七家券商之傳真,當 日再買進順大裕股票一二О,ООО仟股,金額七一四,ООО仟元,手 續費八九三仟元,合計七一四,八九三仟元(附件七),其對帳呈示與辦 理交割事宜同第四點。 ㈥據信託部經理丁○○表示開戶手續完成後,總經理曾指示下單操盤由前董 事長Y○○處理。又據副科長魏茂宗於檢調單位表示,辦理開戶當時,前 董事長Y○○曾向在場證券商代表口頭表示,嗣後買賣股票操盤下單,將 委由廣三集團子○○負責。 檢查意見 ㈠依據財務部⒐⒑台財融第八六六四一二七六號函修正發佈之『儲蓄銀行 投資有價證券及限額規定』: ⑴本行年度淨值二О一億元,扣除長期投資四億元後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本行之投資限額計三十九‧四億元,目前本行短期投資金額合計二, 八九四,八六二仟元(內含投資買入順大裕股票一,七四六,六六一仟 元),長期投資金額四四三,八九四仟元,合計三,三三八,七五六仟 元,未超過本行之投資限額,亦符合財政部規定。(附件八) ⑵本次投資買入順大裕股票共二九,三О八仟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數七 六二,ООО仟股之三‧八五%,未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數之百分之五 ,亦符合財政部規定。 ⑶依本規定之第一條(二)投資限額第三款『儲蓄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 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經查 順大裕(股)公司之董監事皆為裕全投資(股)公司及廣鑫國際投資( 股)公司所派出法人代表,而裕全及廣鑫兩公司亦分別擔任本行之董事 及監察人,本次投資買入順大裕股票已違反銀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附件九) ㈡經查⒒⒚及⒒⒛兩日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係由前董事長Y○○指示 廣三集團子○○下單操盤買進,事後各證券商將『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 憑單」傳真本行投資小組,再由投資小組開立「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辦 理交割付款事宜,核與本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第三條第一項 短期投資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在二十九億元額度內操作辦理,投資小組執 行買賣事宜之規定不符,故肇成本行發生鉅額損失。(相關缺失人員:總 經理O○○、信託部經理丁○○、副科長魏茂宗、襄理郭玉菊、業務員傅 季瑜等人) ㈢本行購入順大裕公司股票二九,三О八仟股,買賣及手續費共計金額一, 七四六,六六一仟元,平均每股單價五九‧六О元;至檢查日(⒓⒘) 止順大裕公司股票市價每股單價一九‧八О元,與其購入單價比較每股已 投資損失三九‧八О元,合計投資虧損一,一六六,四五八仟元,且該股 票市價仍繼續下跌中,故本行投資虧損繼續增加。 ㈣綜觀上述,本次對順大裕公司股票之重大投資案,係由前董事長Y○○直 接授意投資,未經本行內部機制之審議牽制,致使本行先前頒佈之『投資 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投資操作細 則』等形同虛設(附件十),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並造成本行鉅額損失 。有鑑於此,總行各相關部室應詳加檢討改進,以確保上述辦法、要領、 操作細則能要效執行。各種審議評估會議應按期舉行並作成記錄備查。又 超越投資小組權限之投資案或層峰授意之投資案,亦應遵照『投資審議委 員會設置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以達到內部控制原則之目的,並防止弊 端的發生」(見第卷第一一八頁-一二四頁)。末查①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⒎⒔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議事錄 、②⒒⒗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會議議事錄、③臨時董事會第十六屆第 二次會議議事錄、④台中商業銀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修正條文對 照表、⑤信託部⒒⒘簽呈、⒒⒙簽呈、⑥信託部組織及人員編制表、投資 小組編制表、⑦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⑧交割憑單、⑨買進報告書、⑩儲蓄銀 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⑪順大裕年月主要董監事持股現況、 ⑫台中商業銀行董事及監察人資料、⑬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投資審議委員會 」設置辦法、⑭「投資小組」組織圖、⑮投資小組作業流程、⑯台中商業銀行 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⑰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投資小組」操作細則, 均在卷可查(見第卷)。 本院之心證: ⒈關於解除壬○○○前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 會議所決議「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限制案,乃被告Y○○ 在⒒⒗之常董會中,於通過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後,主動提議,並即 令被告O○○臨時通知被告丁○○前來提案等事實,有前開錄音譯文、本院 勘驗錄音帶之筆錄、證人吳信輝之證詞等證據資料可明。 ⒉被告Y○○於⒒⒗在常董會中如前㈠之談話,足以證明當天在場與會者, 事前均知康禾、裕聯之授信案,實為廣三集團急需資金拉抬順大裕股票之股 價,由被告Y○○主導所為;更足以認定被告k○○、申○、T○○、a○ ○、O○○、n○○等與被告Y○○間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 ,且被告O○○對於Y○○欲解除前述限制案,利用壬○○○之資金為順大 裕股票護盤之目的,知之甚明。 ⒊壬○○○信託部投資小組於⒒⒘之臨時常董會中提案修正通過該行「長、 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第三、六條之規定,乃被告Y○○授意被告O○○ 及丁○○提案所為,有被告丁○○、O○○、Y○○之供述可憑;此配合 ⒒⒗之常董會中通過解除壬○○○前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常務董事會第十 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所決議「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限制案 ,壬○○○因此可有十餘億元之資金投入股巿。 ⒋被告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在壬○○○之董事長室,命丁○ ○以該行之名義在多家證券商開戶,並介紹被告子○○與丁○○認識,囑子 ○○介紹券商至壬○○○開戶;丁○○遂依Y○○之指示,交代不知情之傅 季瑜簽呈「因應投資額度增加及操作之靈活度並規避單一證券商當機之風險 」為由,擬於大慶、金鼎、永昌、彰銀、永興、環球及萬盛等證券商處開戶 往來,經證人魏茂宗審核後,再簽註「元富、豐銀、大裕、建弘、京華、大 府城、中興、大永、九鼎」等券商,核轉丁○○呈O○○核准後,由子○○ 協助聯絡券商前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在該行二樓貴賓室完成開戶手 續等事實,有證人傅季瑜、魏茂宗、郭玉菊之證詞及被告丁○○之供述可憑 。 ⒌被告子○○在九鼎、中興中正、永昌大里、大永、大慶台中、萬盛、永興大 墩及豐銀證券公司等券商處,以壬○○○前項所開設之帳戶,先於⒒⒚買 進一千七百三十萬八千股順大裕股票,金額計十億三千零四十七萬六千元( 手續費一百二十九萬二千元);復於⒒⒛買進一千二百萬股順大裕股票, 金額計七億一千四百萬元(手續費八十九萬三千元),合計十七億四千五百 七十六萬八千元(另手續費二百一十八萬五千元),經各券商將交割憑單正 本送抵壬○○○後,由傅季瑜將「證券買賣交付呈示單」呈丁○○、O○○ 等人核章,再交壬○○○會計室辦理交割等事實,則有證人傅季瑜、魏茂宗 、郭玉菊及楊馥嘉、鄭坤岳、黃湘芬、詹明石、商岳富、吳素雲、林雯華、 林圭玲等人之證詞,楊馥嘉等營業員所提出之交割資料,及壬○○○之交付 呈示單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證。 ⒍前項壬○○○對於順大裕股票之投資,明顯違反壬○○○內部「長、短期股 權投資評估要領」第五條之規定,證人顏秀吉、林耀南及被告戊○○前已敘 明;壬○○○監管小組函送之「信託部投資小組投資順大裕股票專案檢查」 報告,更指出被告Y○○命子○○以壬○○○之帳戶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違 反該行之規定,造成十餘億元之虧損。被告Y○○明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利益之概括犯意,欲拉抬順大裕股票之股價(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詳見後 述),於利用知慶、康禾、裕聯等公司背信向壬○○○取得三十四點五億元 之資金後,續違背其壬○○○董事長之職務,先在⒒⒗之常董會中主導解 除該行投資上巿、上櫃股票之限制,再於⒒⒘之臨時董事會中,推動修改 該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第三、六條之規定,以使壬○○○可有 十餘億元資金再投入股巿,其隨即動用十七億餘元買進順大裕股票,惟因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廣三集團爆發順大裕股票鉅額違約交割事件(詳待後 述),順大裕股票之股價大跌,造成壬○○○嚴重損失之犯行,足可認定。 ⒎被告O○○在⒒⒗之常董會中,透過Y○○前述談話,已得知其將以壬○ ○○之資金投資順大裕股票,為該支股票護盤,此前已敘明。又被告O○○ 於上述常董會中,確承Y○○之指示,找來丁○○在會中提案解除⒎⒔常 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所決議「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 票」之限制案,復承Y○○之命,與丁○○在⒒⒘之臨時常董會中提案修 正該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第三、六條等事實,業據被告Y○○ 、O○○、丁○○於本院審理時供明,亦如前述。被告O○○顯與Y○○基 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職務,實施上述行為,致壬○ ○○受損。 ⒏被告丁○○雖於⒒⒗之常董會中,臨時被O○○找到會中提案解除前述限 制案,尚無積極之證據可認其當時知悉被告Y○○之目的。其依Y○○之命 使信託小組提案修正「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第三、六條之規定,亦 不足認定必有共同背信之犯意聯絡。惟九鼎證券之楊馥嘉證稱:⒒⒚上午 九時零一分,一名先生以電話下單,電話中對方詢以丁○○經理有無交待; 永昌證大里分公司之黃湘芬證稱:被告丁○○於⒒⒚上午開盤前,曾以電 話通知其壬○○○在該公司開設之帳戶,今後將由廣三集團之子○○負責掛 單;豐銀證券之林圭玲證稱:其於⒒⒚一早即接到被告丁○○之電話,指 定由子○○負責掛單買賣股票。可見被告子○○所言:被告丁○○於⒒⒚ 、⒛上午約八時許,兩度以電話通知其分別以五九‧五元及五九‧0元買進 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一萬二千張及一萬張,經其向券商查證後,被告丁○○ 已事先交代券商將委由其下單等語,應屬事實,堪以採信。此因被告丁○○ 方為壬○○○信託部之經理,各券商若未得有通知,並經確認,不可能任由 非壬○○○職員之子○○,代表壬○○○下單買進數千萬元之順大裕股票。 至被告丁○○何以不自行下單,反而委由子○○下單限價大量買進順大裕股 票,從前述⒒⒗常董會及⒒⒘臨時董事會之始末,不難理解必因被告Y ○○之指示。則被告丁○○身為壬○○○信託部之經理,明知被告Y○○之 指示,顯欲以壬○○○之資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職務,為其廣 三集團旗下順大裕公司之股票護盤,竟亦違背信託部經理之職務,通知各券 商由被告子○○下單,通知被告子○○限價大量買進順大裕股票,造成壬○ ○○之財物受損之犯行,即足以認定。 ⒐被告子○○先於⒒⒘下午,在壬○○○之董事長室,受被告Y○○之指示 ,協助被告丁○○,介紹券商至壬○○○開戶,其後於⒒⒚、⒛二天內, 以壬○○○前述開立之帳戶,買進十七億餘元之順大裕股票,幾已用盡解除 「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之限制案及修改「長、短期股權投資 評估要領」第三、六條後所可投入股巿之十餘億金額,造成壬○○○之財物 受損,在客觀上參與被告Y○○背信行為之實施。其一方面固受有被告丁○ ○之委託,已如前述;惟其本在廣三集團內負責順大裕股票買盤部分之下單 ,與被Y○○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此部分詳見後述),本院因認其於上述 客觀行為外,在主觀上與被告Y○○必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 亦為共犯。 被告Y○○與被告R○○、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共謀以 中太、新正公司背信向壬○○○台北分行申貸;被告R○○再與徐國華、徐國祥 、陳美麗,被告宙○○則另與鄭景茂、鄭美惠,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共 同犯意聯絡,完成中太、新正公司各十億元信用貸款之對保等相關手續;被告Y ○○、H○○、g○○承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等規定之概括犯意聯絡,再以廣三集團旗下之元裕流 通公司向壬○○○台北分行攫取資金;被告h○○基於與Y○○、H○○、g○ ○、j○○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 條之一第五款等規定之概括犯意聯絡,與g○○共同協助中太、新正公司完成對 保等申貸手續;被告戊○○則與Y○○、g○○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 上述銀行法規定之共同犯意聯絡,將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三件申貸案送交 台北分行;被告卯○○、N○○、o○○、午○○、己○○承前述意圖為自己不 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與Y○○共犯,而通過對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之貸款, 並送交總行審查,造成壬○○○財產受損三十億元等事實,其相關證據、本院心 證如左: ㈠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即被告R○○,於⒓⒕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 ⒈其曾在廣三建設公司擔任工程師,⒒⒘上午接獲d○○之電話,於同日上 午十一時許,在壬○○○總行內與被告Y○○會晤,曾某主動提及需否資金 週轉,可代為辦理,關於應準備之貸款資料,請其與被告g○○聯繫。 ⒉⒒約中午,經被告g○○通知,其與中太公司之負責人徐國華、連帶保 證人徐國祥、陳美麗在廣三集團總部之會議室內,由被告N○○辦理對保。 對保時,借據上未填載金額,經向N○○質疑,N○○答稱全案尚未確定借 額,借據上之金額不填沒關係,而其原先評估只能借款一、二千萬元,因此 完全交由銀行去評估,於⒒自報端所披露之消息,始發覺有異,迅即向 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查詢,才知貸款均已轉匯出去。 ⒊⒒上午經廣三集團通知,徐國華赴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填寫開戶申請資料 ,當時因徐國華未帶身分證正本,該行行員不同意開戶,經徐國華向行員表 明因身分證交會計師辦理稅務案件,俟日後再補,先以駕照提供核對,徐國 華即離開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根本未完成開戶手續。 ⒋中太公司並無提供另一套或授權他人另刻製一套公司印鑑章使用;亦無應Y ○○或廣三集團之要求,配合申請貸款供該集團使用。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自退伍後即從事營造建設事業,分任監工,工地主任等職,於民國《下 同》七十五、六年間曾至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程師,於七十六年 年底自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即從事房屋銷售及土地開發業務,目 前擔任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總經理,迄今。 問:你曾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居間介紹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台中區中小 企業銀行台北分行申請貸款?詳細情形? 答:有的,本《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我於高速公路赴公司途中,突接 獲廣三企業集團Y○○祕書游小姐來電,謂有事相商,經聯絡Y○○後, 約定至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企》總行碰面。俟我於當日上午十 一時許抵中企後,稍等一會兒,Y○○即與我會晤,除瞭解我公司近況外 ,主動向我提及公司需否資金週轉?公司尚否留有未售出餘屋,渠可代辦 貸款,我曾向Y○○提及需備妥那些資料,以便辦理貸款,曾某告知,請 我與廣三企業集團黃祝經理聯絡。復經我與黃祝聯繫,電話中我向黃女表 示:剛剛與曾總裁聯絡,渠願幫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企辦貸款,究 需準備那些證件資料,煩請我公司小姐與你聯絡。俟通話後,我即交待公 司小姐乃淑芬準備貸款所需之土地權狀,土地登記資料等另請乃小姐與黃 祝小姐聯絡接洽貸款事宜。 問:前述貸款案件,於何時通知辦理貸對保相關手續? 答:⒒近中午十二時,廣三企業集團黃祝經理電話聯絡我本人,謂中企台 北分行下午派人前來辦理貸款對保《印鑑核對連帶保證人簽署等手續》。 當時,我曾向黃經理提出辦理對保手續直接至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處即可,惟黃女稱,對保人員是中企台北分行人員搭飛機南下台中,對中 部不熟,故約定在廣三企業集團營業處所較為方便,我因離開廣三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己多年,根本不知其企業營業處所,經詢明後,我即聯絡公司 負責人徐國華,連帶保證人:徐國祥《徐國華之兄長》,陳美麗《我本人 妹妹》,備妥身分證,印章等資料,陪同我赴廣三企業集團位於台中市○ ○路之營業處所,大約十二時近一點,抵達現場黃祝經理即帶同我及相關 負責人,保證人至其集團內會議室,當時中企台北分行N○○襄理已在場 ,借戶需簽署借款申請書,撥款協議書,客戶資料卡,借據等,保證人亦 同。近二時許,才完成對保手續。 問:⒒辦理對保手續當天,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究係使用何種印章? 答:當天對保時,徐國華確定拿公司印鑑章,及私人印章,另保證人亦同,惟 ⒒公司負責人徐國華,卻接獲中企台北分行N○○電話聯絡透過,廣 三h○○課長通知前述貸款手續中,保證人:陳美麗印章誤蓋成『陳仁美 』,另徐國華個人印鑑有部分漏蓋需要補正,當日下午三時,中企台北分 行即派來己○○補正。 問:前述⒒辦理對保手續時,借據《或本票》上借款金額有無填寫? 答:由於當時,中企台北分行尚未針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借案進行評 估,故未載明借款金額。 問:借據《或本票》上僅蓋妥借戶徐國華,及連帶保證人徐國華、陳美麗印章 ,並簽署,而未簽署填註詳細金額,此舉似有違商場慣例,且風險過大, 你作何解釋? 答:簽署借據《或本票》當時,我們公司曾向台北分行N○○襄理質疑為何借 據上金額不載明清楚,惟N○○卻答稱全案尚未確定借額,仍評估中,故 借據上金額尚不填沒關係。 問:你們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借款當時,有無預估擬借額度? 答:提出當時,並無詳細提出借款額度,惟依我們公司提出之資料預估大概可 借得一、二千萬元即不錯,況且為公司週轉上需要,當然是能借得愈多愈 好,完全交由銀行去評估。 問:⒒所辦理之貸款案,最後有無獲准核貸?金額若干? 答:⒒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國華及我本人自披端所報露之消息 ,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借款十億元,始發覺有異,迅即 向當初《⒒》廣三企業集團通知開戶銀行,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洽查貸 款是否己經撥付時,銀行莊姓科長告稱,全部款項壹拾億,且貸款均已轉 匯出去,我質問莊科長,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徐國華並未完成開戶手續 ,為何款項會存入帳戶並轉匯出去;莊科長答稱,你們去向廣三查詢。 問: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徐國華究有無在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立帳 戶? 答:⒒上午廣三企業集團h○○《或黃祝》通知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人徐國華赴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中港分行準備開立銀行帳戶,以利撥付貸款 。當天徐國華赴該行後填寫開戶申請資料,當時因為徐國華未帶身分證正 本該行行員不同意開戶,經徐國華向行員表明因身分證交會計師辦理稅務 案件,俟日後再補,先以駕照提供核對,徐國華即離開上海儲蓄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根本未完成開戶手續。 問:《提示:中企本票影本,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及中太建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卡,印鑑卡等影本各乙份》請你仔細檢視核對其上之簽名及印章 是否均由本人所親為? 答:《詳細核對資料後作答》中企本票上金額:壹拾億元正,日期均非本中太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親為,除徐國華親簽姓名外,餘陳美麗及徐國祥之 簽名不敢確定,至於印章,僅公司印鑑章及負責人徐國華圓型章外,餘非 本公司相關人員印章,我就公司印鑑章及確認正確之印章以紅筆圈註。同 樣地,客戶資料卡徐國華,及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正確部分我亦 以紅筆圈註,以示負責。 問:《提示: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中港分行活期存款第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徐國華】客戶往來印鑑卡影本乙份》 該開戶印鑑卡上印章,是否為貴公司提供蓋用? 答:《經詳視並核對後作答》,該份客戶往來印鑑卡上,僅簽名部分為徐國華 本人筆跡無訛,餘印章印文部分,均非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蓋用 。 問: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提供另一套或授權他人另刻製一套公司印鑑章 使用? 答:完全沒有。 問: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應Y○○或廣三企業集團之要求,配合申請 貸款供該集團使用? 答:絕對沒有。 問: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廣三企業集團轄下公司有無生意業務往來關係? 答:完全沒有生意業務往來關係。 問:你本人及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企有無借 貸? 答:除徐國華私人有在中企借貸外,餘無借貸。 問:《提示:中企授信書卷-扣押物編號壹-5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該書 卷內借款申請書,公司會議紀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及八 十六年七月九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等資料,是否由 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上印章是否為公司所蓋用? 答:《經詳視後作答》借款申請書,公司會議紀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計 劃書,均非本公司提供,其中⒒會議紀錄上公司印鑑章非本公司所提 供蓋用,至於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至十一月廿四日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係 中企台北分行⒒電話通知本公司補正資料時,才於當天補送的。 問:你及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前揭貸款案件中,有無獲取任何好處? 答:完全沒有。 問: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⒒發現公司被冒用向中企台北分行貸款十億 元後,事後有無向廣三企業團要求提出說明? 答: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國華獲悉公司遭冒名貸款案後,除向上海 儲蓄銀行中港分行追查外,是日下午我即向廣三企業集團提出要求說明, 俟下午七時許廣三企業集團始派出副總賴惠伶出面說明,賴女聲稱貸款乙 節她完全不清楚,她已經很久不管公司財務問題,有關中太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貸款十億元部分,需由你們公司自行處理,雙方不歡 而散後,我即自廣三企業集團離去,原擬舉辦記者招待會。後來,經與羅 豐胤律師研商後,翌日即遞狀提出告訴Y○○及中企台北分行N○○襄理 等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 問: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何時?公司資本額若干? 答:設立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公司設立資本額:二五ОО萬元。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一、我並無介紹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及新正設事業有限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 辦理貸款,二、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僅二五ОО萬元規模,根本沒有需 求達十億元之資金週轉,況且該鉅額貸款需揹負利息相當吃重,公司沒作 此規劃。三、我證明事實,我願意配合接受測謊。四、希望檢調單位,儘 快查明事實真相,還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白。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出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第2卷第七二頁反面-七七頁反 面)。另被告R○○於⒓⒕檢察官訊問時,供述之內容與調查員訊問時相同 (見第2卷第一О九頁反面-一一二頁正面);此外,並有中太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借貸案之本票、客戶資料卡、印鑑卡附卷(見第2卷第七八-八三頁)。 ㈡新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宙○○,於⒓⒕ 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約於民國七十三年間認識被告R○○,彼此常有往來,交情不錯;另於七 十五年間因向被告Y○○承攬營造業務,而認識被告Y○○。至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七日上午,突然接到R○○之電話通知,而前往壬○○○總行之董事 長室與被告Y○○洽談借款事宜,惟當天Y○○僅向其表示先將貸款資料備 妥,再來研究,並未談到貸款金額。 ⒉⒒⒙下午,被告N○○即由g○○陪同至新正公司辦理對保,其預估可貸 得之金額約在一千五百萬元到二千萬元之間。對保時,本票上之日期、金額 均空白,當天並未聽見被告g○○提起廣三集團擁有新正公司之大小章,事 後於⒒上午才知道被Y○○冒貸。 ⒊⒒上午時許,其接獲一名自稱壬○○○放款部之男子來電,請新正公 司前往上海銀行中港分行辦理開戶,以方便貸放業務之進行,經通知鄭景茂 前去辦理,據鄭景茂於⒒上午時許回電,稱其僅到上海銀行簽字而已 ,沒有開戶,沒有存款,也沒有用印。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新正機構曾否向台中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企》辦理貸款?詳細經 過為何? 答:有的,新正機構確曾以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正公司》向中 企辦理貸款,其原因是始自中企於今年改選董事長、理、監事之前我好朋 友R○○就曾向我提及Y○○在此番中企改選時有可能會掌握多數理,監 事席次,並有望成為新任董事長、當時我即表示,如果Y○○果真當上中 董事長以後要辦理貸款事宜應該可以方便的多,稍後,Y○○果然如陳東 霖所言順利入主中企,我也向R○○表示如有機會可以向Y○○商談貸款 事宜,以作為公司推案之週轉金。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我突然 接到R○○來電說他人現在Y○○位於於中企總行董事長室,要我過去洽 談借款事宜,我即依約前往準備辦理貸款事宜。」 問:你與R○○如何認識?平時交往關係為何? 答:民國七十三四年間經由友人介紹,我才認識R○○,自此彼此即常有往來 ,R○○還曾代我擔任數棟大樓的廣告承銷,交情不錯。 問:你與Y○○如何認識?平時交往關係為何? 答:我與Y○○大概是民國七十五年間認識,當時Y○○在台中縣大里在一六 十餘戶透天厝的案子,該案部分營造業務由我承作,我與Y○○於當時認 識,接下來Y○○在大里陸續推出的案子,其中有二、三案亦是由我負責 營造部分,之後,Y○○在民國七十七年左右進軍台中市房地產,我們即 較少往來,直到此番經由R○○之引介,我才又因貸款一事與Y○○有接 觸。 問:你前述新正公司向中企辦理貸款乙事,起始緣由為何? 答:我因先前R○○向我提及Y○○接任中企董事長乙事,心中即盤算可找曾 正仁洽談貸款之事,心想基於過去之情誼,Y○○或可在貸款的額度、手 續及利率上給予方便及優惠,所以也才會由R○○居間搓合此事,而我辦 理此一貸款,主要想當成新正機構新推案的週轉金。問:新正公司所需週轉金約多少? 答:新正公司會辦理此一貸款,並非目前急需,而是為了把錢貸到,再決定推 案,我們預訂貸款之金額大約是一千五百萬元《新台幣下同》。 問:新正公司欲貸款之數款之數額,你先前有無告知R○○? 答:有的我有向R○○提及我要貸款的金額大概是在一千五百萬元列二千萬元 之間。 問:⒒你到中企總行Y○○辦公室時,有無當著Y○○及R○○面前提起 要借貸之金額? 答:沒有,當天我們只是閒話家常及談到中部企業之間的事情,我雖然也有提 起要辦理貸款之事,但Y○○只向我表示先把資料準備好,再來研究。 問:新正公司到底有無辦理貸款手續? 答:有的,⒒中午我與Y○○談過貸款之事後,⒒早上即有一自稱中 企台北分行的男子來電問我,問我是否有要辦理貸款,我回答說是,他就 說他一趟自台北下來,是否方便先辦理對保事宜,我答稱可以,當天下午 中企台北分行的高級專員N○○即由廣三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陪同到我公 司來辦理對保,當時由我,鄭美惠及鄭景茂陪同辦理。 問:新正公司辦理貸款,與廣三集團有何關係?何以黃祝會陪N○○前來? 答:N○○原先是要求我到中企總行辦理對保,是我主動要求N○○到我公司 的,當天下午黃祝陪同前來,黃祝即主動表示因N○○不熟悉台中市○街 道,所以才由她帶路前來。 問:你是否知道黃祝與Y○○之間的關係? 答:黃祝到我公司後,有主動拿名片給我,我才知道她是廣三集團的人員。 問:你與N○○辦理對保時,黃祝是否場?你有無異議?答:是的,黃祝還幫N○○整理文書資料,且全場參與對保過程。但我未有異 議。 問:新正公司辦理貸款,現場卻有廣三集團的人員在場,你有無覺得奇怪? 答:我一開始是認定黃祝只是陪同N○○前來,稍後知道黃祝是廣三集團的財 務經理,而我知道廣三集團是屬Y○○所有,因此並沒有覺得特別之處, 也沒有提出異議。 問:貴公司曾否辦理過貸款? 答:有的,新正集團曾向台灣土地銀行、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一 信》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四信》辦理過貸款。 問:你向前述金融機關及合作社辦理貸款時,有無在未經審核手續前即辦理對 保之情形? 答:有的,在我曾經辦理的貸款案中,確曾有未經審核之手續時,即先行辦理 對保之情形,但此種對保,並不一定保證事後之放款。 問:依你先前所述⒒Y○○親口告訴你要在你先把資料準備好再來研究, 何以左翌日即有中企台北分行的人在完全沒看見你所提出的聲請資料時, 即前來與你辦理對保手續? 答:我當時只覺得可能是Y○○當了董事長之後,對我提出的案子特別關照, 所以速度才特別快。 問:你在⒒辦理對保前後有無與R○○或Y○○連絡?若有其內容為何? 答:有的,我在接到N○○通知要來辦理對保的電話後,隨即打電話給R○○ 告知前情,R○○也告訴我他也已接到對保的通知。」 問:新正公司⒒在辦理對保時,提供之資料有那些?答:新正公司提供之資料包括個人資料表《鄭景茂、宙○○、鄭美惠》公司印 鑑章證明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股東名冊及新正公司大小印章等資 料。 問:新正公司⒒辦理對保當天,由何人負責用印,簽章? 答:⒒對保當天,簽字部分大多由新正公司登記負責人鄭景茂親簽我及我 太太鄭美惠也書類上簽字,用印部分則全數由N○○負責。 問:中企對新正公司之放款,事前有無徵信、審核? 答:完全沒有。 問:《提示:新正公司鄭景茂、鄭美惠、宙○○等三人簽立壹拾億元正本票影 本》此張本票是否由新正公司相關人員親簽?用途為何? 答:《祥視后作答》這張本票是在⒒新正公司辦理對保時由張德提供要求 我,鄭景茂及鄭美惠在發票人處簽字,我等三人也依示在上簽字,但日期 、金額及住址等字樣皆非我等三人所簽,還有公司大小章之用印亦非新正 公司所有,亦即我等三人只在發票人處簽名,其餘空白處都不是我等三人 書寫或用印。 問:N○○要求你們三人在前述本票上簽字時,有無詢及你要借貸之金額? 答:沒有,N○○只告訴我們,本案未經審核,最後核貸金額未定,所以要求 在金額處不要填寫數額。 問:N○○在爾等三人在本票上簽字後,有無立即用印?答:有的,我們簽字後,N○○在我們簽字後,隨即該張本票上用新正公司, 所提供的印章蓋印。 問:據你所稱,前述本票上之新正公司大小章並非新正公司所有,其原因為何 ? 答:本公司在對保時,確實連同新正公司之大小章均有提出供N○○使用,但 本票上所出現的新正公司大小章的確不是新正公司所有。 問:據N○○在本站供述⒒對保時,黃祝在現場曾表示,所正公司的大小 章將由廣三集團所提供之另乙套公司大小章補蓋,當時你,鄭景茂及鄭美 惠在場親聞却未有任何異議,對此你作何解釋? 答:⒒對保當天我並沒有聽到黃祝有提到廣三集團擁有新正公司大小章之 事,N○○會這麼說,或許他有聽見,但是我真的不知道有這一回事。 問:你何以在中企未完成審核手續,未告訴貸放金額前,而願在空白的本票上 簽字交給中企人員? 答:我與鄭景茂、鄭美惠僅在發票人處簽字,並未蓋上公司大小章,也未寫上 金額,所以我覺得該份本票仍未見法律上之效力,所以才安心交給N○○ 。 問:依你先前所述,你們三人簽字後,隨即將本票交由N○○使用新正公司所 提供包括公司大小章的印章於上用印,其情況等同你已同意N○○在發票 上使用新正公司大小章,對此你作何解釋? 答:我當時認為對方是銀行,而且我所簽立的是乙張沒有金額及日期的不完全 本票,對我並不會有任何傷害,所以才願意交付該張本票。 問:依你所述新正公司⒒辦理對保當天,現場提供新正公司之大小章供張 德雄使用,何以在本票上的新正公司大小章却非新正公司所有? 答:我真的不清楚。 問:N○○在用印時,曾否向你詢問新正公司的大小章置放何處? 答:沒有。 問:N○○前來辦理對保時,你為他準備之印章凡幾? 答:有新正公司大小章各一,我,鄭景茂、鄭美惠及另兩位股東的私章各一、 共七枚,我均共置在對保現場之桌上。 問:中企有無通知你辦理貸款乙事已獲准? 答:沒有。 問:N○○在與你辦好對保手續後,中企有無要求你辦理其他事情? 答:有的,⒒上午時左右我接到一通自稱中企放款部的男子來電說,我 們《指新正公司》有準備辦理貸款,要到有辦理外匯相關業務的上海商業 銀行中港分行辦理開戶,以方便貸放業務之進行,我即通知鄭景茂前去上 海銀行中港分行辦理開戶。」 問:前述電話中,該男子有無指示你找上海銀行何人辦理開戶? 答:沒有。 問:鄭景茂有無依示前往開戶? 答:鄭景茂在⒒上午時左右回電給我,只說他到上海銀行去簽字而已, 沒有開戶,沒有存款,也沒有用印。 問:你到何時知道新正公司遭冒貸?我是直到⒒上午才自媒體中得知曾正 仁以新正公司之名義貸款之事,事後查證,也才知道Y○○冒貸之金額為 十億元。 問:應依新正公司按正當手續提出申請,此一貸款案最高獲貸金額為多少? 答:我若是辦理信用貸款、可申貸之金額大概為一千五百萬元至二千萬元之間 。 問:N○○於⒒與你辦理對保時,有無當場為你開戶? 答:沒有。 問:提示:上海銀行中港分行鄭景茂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此一活 儲帳號來源為何?其中鄭景茂字樣係由何人簽寫? 答:《詳視后作答》我不清楚此一帳號之來源為何,但我可確認鄭景茂三字是 由鄭景茂親簽無誤。但其上所蓋用之新正公司大小章並非新正公司所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2卷第一二二頁正面-一二八頁反面)。另被告宙○○於 ⒓⒕檢察官訊問時,亦為相同之供述(見第2卷第一三六-一四О頁),且上 開筆錄後所附新正公司之本票、客戶資料卡、印鑑卡等亦附卷可查(見第2卷 第一二九-一三五頁)。 ㈢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主任即證人龔慶安 於⒓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對於元裕流通公司毫無所悉,只是曾於⒒ ⒕被財務處某小姐通知簽署「借款申請書」等一疊文件,該位小姐並稱:「簽 了就有升遷機會,至於用途,要問財務處長H○○,這是業務機密」,其為求 升遷而簽署,事後方知其為元裕流通公司之董事長,及元裕流通公司向壬○○ ○貸款之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流通公司』》於何時設立?資本額 若干?股東包括那些?持投比率為何? 答:當天,廣三建設公司財務處某位小姐《詳細名字不清楚》打電話通 知我回公司簽名,我回公司才知道是簽署「借款申請書」等乙疊文件資料 ,我詢問為何要簽名?用途為何?那位小姐答稱:簽了就有升遷機會,至 於用途,要問財務處長H○○,這是業務機密。我心想已在公司工作了九 年,也沒有機會升遷,這是難得機會,而且是公司的事,應該不會有什麼 問題,因此當日就按照該小姐在文件上用鉛筆劃框框的地方,全部簽我的 名字,由於文件太多,到底簽了什麼文件或簽了幾個名字我也忘記了。事 後媒體報導廣三建設公司及台中中小企銀有違法貸款情事,我才得知 我所簽署的文件,就是元裕流通公司向台中區中小企銀貸款的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在此之前,我並不知道元裕流通公司,我也不是公司負責人, 沒出資任何金額,也不知公司何時成立,股東有那些,對於該公司一無所 知。 問:『元裕流通公司』營業地址為何?項目?員工有多少? 答:我完全不知道。 問:『元裕流通公司』財務、會計由何人擔任?以何人名義在金融行庫開立帳 戶?公司印鑑章、銀行存摺由何人保管?收支有無據實登帳?何人製發收 支傳票?各類財務報表由何人或委託會計師製作? 答:我一無所知。 問: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納情形?主要營業收入為何?業外收入為何?最近幾月 之營業額平均多少?目前有無向民間或銀行告貸? 答:我不知道。 問:元裕流通公司年月間有無向台中區中小企銀台北分行申請授信借款? 由何人接洽?詳情為何? 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元裕流通公司向台中區中小企銀提供之『借款申請書』、『貸款 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代表人簽名『龔慶安』是否是你所親簽 ? 答:《經詳視後作答》上述二份資料即是本公司財務處小姐通知我於回 公司簽名時,我所親簽無誤,但我簽名時,該『借款申請書』及『貸款資 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均是空白的,印章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蓋的 ,另『借款申請書』中之連帶保證人『龔慶安』也不是我簽的。 問:《提示:元裕流通公司會議紀錄》該紀錄中之主席及負責人『龔慶安』是 否係你所親簽?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紀錄的『龔慶安』不是我簽的。問:《提示:『龔慶安』個人資料表》該資料表上之填表人『龔慶安』簽章是 否為你所親簽?其中個人收支勞務及事業收入為八十萬元、租賃及投資收 入為八百萬元、利息收入為十萬元、其他收入為六十萬元,是否為真?資 料是否為你所提供?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個人資料表中之『龔慶安』申請人簽名並非我所簽, 且其中個人收入之金額並不是真的,我並無那些收入,我只是每個月領五 萬四千多元之上班族而已,無其他收入,該資料表中之數據如何來的,我 並不清楚,我也未提供任何資料或證明給公司或銀行」(見第1卷第二二 二頁反面-二二五頁反面)。 ㈣被告d○○於⒈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否認曾聯繫被告R○○與Y○○會 面,且否認保管中太公司、新正公司之大小章。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七十九年五月九日起任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之秘書至今,你的 業務職掌為何? 答:我於七十九年五月九日至廣三建設公司擔任當時任負責人之Y○○秘書, 業務職掌為:總務工作,Y○○對外電話聯絡,行程安排,信件處理及公 司負責人印鑑之保管工作,其後成立總務部門,我不再負責總務工作,直 至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廣三企業集團遷至台中市○○路總部址,廣三企業 集團擴大編制,Y○○之秘書,除了我外,另有林慧美及曾詩郁,我的業 務職掌:Y○○對外電話聯絡,Y○○行程安排,Y○○私人信件 處理。至於廣三企業集團相關公司,負責人印鑑之保管,則在八十五年間 ,該業務交由Y○○另一秘書林慧美負責保管。 問:據中太建設公司總經理R○○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本站供述:中太建 設公司《以下稱:中太公司》在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向台中商業銀行《改制 前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貸款-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 》十億元、股票質押貸款:十億元,渠係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接獲你 的通知,而至廣三企業集團與Y○○洽談中太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 行貸款事宜,是否如此?詳情為何? 答:我未曾聯繫R○○與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會面,且有關廣三企業集團 財務方面之聯繫,Y○○均透過黃祝對外聯繫。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我 未通知R○○至廣三企業集團等Y○○洽談貸款事宜。 問:據廣三企業集團財務經理黃祝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二日在本站供述:八十七 年十一月中旬廣三企業集團Y○○交代渠幫『新正建設公司』、『中太建 設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貸款,對於貸款所需使用之『中太 建設公司』『新正建設公司』公司章,負責人印章,中太建設公司R○○ 及新正建設公司,宙○○同意由廣三企業集團代刻,故交由廣三企業集團 財務課長h○○洽刻,且代刻之中太建設、新正建設公司之公司章、負責 人印章交由你保管,有無此事?詳情為何? 答:我未保管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公司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我於八十五年 間將保管廣三企業集團相關企業印章之業務交給林慧美以後即未再與聞印 章保管相關業務。 問:經查裕聯投資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向壬○○○台北分行貸款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七日壬○○○台北分行將裕聯投資公司貸款《信用貸款》十億元中 之六億五千萬元自台北分行《壬○○○》匯入裕聯投資公司在上海商業銀 行中港分行帳戶《帳號:活存00000000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八日該貸款六億五千萬元中之二億柒仟三百萬元,自裕聯投資公司在上 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帳戶匯入你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帳戶-帳號:000 0000號,其後該二億七千三百萬元又自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你的帳戶內 匯至你在壬○○○東豐原分行之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 0號》,你是否知悉?詳情為何? 答:我不知道。我個人未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及壬○○○東豐原分行開戶,但 有可能是廣三企業集團要借我的人頭買賣股賣時,證券人員至本公司開戶 時,開立之帳戶,但我未曾使用該帳戶。另我記得,我在八十六年間曾向 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貸款八十萬元,並開立帳戶,其後我還款後即未再使用 該帳戶,且我也記不得該帳戶之帳號為何。 問:據廣三企業集團出納課長j○○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三日在本站供述:在為 新正建設公司、中太建設公司辦理向壬○○○台北分行辦理貸款事宜中, 財務經理黃祝曾交代渠協助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 辯理開戶手續,其間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公司之公司章,負責人章係黃祝 交給渠保管,在辦理中太及新正建設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開戶手續後 ,當天你即取走中太及新正建設公司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有無此事? 詳情為何? 答:絕無此事,我未曾保管或取走中太及新正建設公司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 」(見第5卷第一五八頁反面第七行-一六О頁反面第三行)。 ㈤被告d○○⒈檢察官訊問時,表示中太公司、新正公司之印章推來推去, 後來又還給被告g○○。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印鑑章你保管那一種? 答:我完全沒有保管印鑑,二、三年前我就移交給別人了,公司搬去英才路公 司時,就交給m○○的林秘書、之前剛進公司是我在保管,八十五年間就 移交出去了。 問:中太建設的R○○在十二月十四日市調站訊問時說他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 貸款十億元及股票質押有擔保十億元,在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在高速公路接 到廣三公司秘書d○○來電,他就聯絡Y○○談及需備何種資料《提示八 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調查筆錄》? 答:我沒有聯絡他,我第一次跟他聯絡在更早時候,那是為了Y○○要帶他嫂 嫂去加拿大的事,Y○○叫我找五天送去要他的電話,後來是他來公司後 我才知道這個人,一次是賴惠伶叫我聯絡,但R○○等了很久,沒見到賴 惠伶。 問:黃祝在八十七年十二月廿日在中市調查站說中太、新正公司之開戶印章是 h○○去刻的,這些印章是你在保管且也說人頭印章也是由你在保管《提 示市調站筆錄》? 答:我沒有,我可以對質,調查站來公司搜索時、公司的人也說不是我保管。 問:這些印章在那? 答:j○○說拿給了林惠美,但林惠美看非公司印章二顆就還給j○○,楊淑 瑤不收就還給黃祝了,人頭戶印章曾經是林惠美保管,我也問過她,這是 黃祝、H○○用印過後交給他的,但事發之後H○○已將這些印章收回, 我確實沒保管這些印章。 問:j○○在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三日市調站訊問時說你也在保管印章《提示筆 錄》? 答:在庭訊時我聽見她說是林惠美在保管,我沒必要保管這些印章。 問:j○○說他在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及慶豐銀行之存摺印章是交給你保管《提 示》? 答:我沒保管印章,可以找公司的人及j○○來問,也可以問證券公司的人, 我平日只負責Y○○的聯絡電話及信件,無暇再去保管印章。 問:j○○在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三日於調查筆錄提及中太、新正在上海銀行開 戶是黃祝交待他去辦理的,他說在對完保後蓋公司大、小章當日蓋完章後 公司之游秘書即來將上海商銀開戶之大、小章拿走《提示筆錄》? 答:我確實沒看過這二顆印章,可否傳訊j○○,或林惠美來對質,財務處用 印事也不會讓我知道,我不可能去拿這二顆印章」(見第5卷第一六八頁 正面第九行-一七О頁)。 ㈥被告j○○⒓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受被告g○○之指示,聯絡 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協助中太、新正公司辦理開戶,此二家公司之大、小章乃被 告g○○交其保管,⒒⒚當天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將此二公司之開戶申請資料 送其蓋妥大小章後,被告d○○即將新正及中太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開戶 之大小章取走。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正公司』》及『中太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公司』》你有無認識,該二公司向『台 中商業銀行』《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前身,以下簡稱『中企』》申貸十 五億元案妳有無經手? 答:『新正公司』及『中太公司』我只認識『中太公司』之R○○,他是廣三 集團以前的工程師,該二公司向中企貸款各十五億元,事前我不知道,我 是俟中企核貸撥款後,款項轉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以下簡 稱『上海商銀』》該二公司之帳戶後,再轉入廣三集團下之『廣正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大廣三量販店》及『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廣三建設』的帳戶後,我在整理集團之收支帳時才知道,有這兩筆各十 億元之款項匯進來,據H○○處長表示這兩筆款項是『新正公司』與『中 太公司』購買廣三集團旗下之『大廣三量販店』及『廣三建設』可能是土 地的款項,H○○交待該二筆款項以『訂金』作帳,我即將該二筆各十億 之款項作成『預收款』之科目入帳,後來這兩筆款項印象中是支付購買股 票的款項。 問:『新正公司』及『中太公司』在『上海商銀』開戶,妳有無經手?詳情為 何? 答:有的,『新正公司』及『中太公司』在『上海商銀』開戶是黃祝交待我幫 忙辦理的,我聯絡『上海商銀』林旭彥襄理表示『新正公司』及『中太公 司』要到『上海商銀』開戶,請協助『上海商銀』並派了一位業務員到廣 三集團來預備開戶對保,後來因為R○○表示廣三集團門口不好停車,後 來就直接到『上海商銀』辦理開戶手續,在『上海商銀』對完保後,銀行 才將該二公司之開戶申請資料送來我這裡蓋公司大小章,這兩家公司之開 戶公司大小章是黃祝交給我保管的,當天蓋完開戶大小章後,廣三集團秘 書d○○就來把『新正公司』及『中太公司』的『上海商銀』的開戶大小 章取走,另外『中太公司』在『上海商銀』開戶時,我還曾經傳真『中太 公司』的執照到『上海商銀』給銀行」(見第3卷第四一三頁正面第七行 -四一四頁反面第三行)。 ㈦被告g○○於⒓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確曾協助辦理中太、新正公司 辦理貸款、開戶,且被告R○○確有在對保時表示「印章你們自己去刻」,被 告宙○○亦同意開戶印章由廣三集團自己刻印保管,而此二家公司之開戶印章 ,應係由保管廣三集團人頭帳戶印章之被告d○○負責保管。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請詳述你協助『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向『中企』貸款詳情? 答:如前述,這兩個貸款案是Y○○交代我協助,因為可能細節的部份陳東森 與總裁已經事先講好了,故我是中企台北分行從台北下來對保當天台北分 行N○○襄理上飛機前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他要下來對保,而陳東森事 先也與我約好中午到公司來對保,當天陳東森與徐國華及徐國祥《徐國華 之弟》及一位小姐到公司來,我即交待財務室h○○幫忙辦理對保手續, 及銀行開戶手續,由於放款銀行係中企台北分行位於台北市要撥款較不方 便,故當天我有請集團財務處課長j○○協助『中太公司』負責人徐國華 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中分行』《以下簡稱『上海銀行』》辦理銀行開 戶手續,當天下午我並由集團派車陪同N○○襄理赴台中市○○路『新正 公司』辦理對保手續,我到新正公司時由宙○○、及其太太鄭美惠及其舅 子鄭景茂在公司等候,由N○○襄理與該三人辦理對保手續,基於相同的 理由《便於匯款方便》仍由鄭景茂到『上海銀行』開一帳戶使用。 問:前述『中太公司』與『新正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貸款案辦理對保手續時 有無蓋妥該二公司之印鑑章及公司負責人印鑑章? 答:『中太』公司R○○及徐國華在廣三集團與中企台北分行N○○襄理辦理 對保時,要蓋公司大小章時,R○○表示:「開戶印章你們自己刻」故記 得當天對保當場並未蓋『中太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中太公司』的大小 章是h○○課長事後,才去刻來蓋的,『新正公司』的開戶印章亦與『中 太公司』的情形一樣,對保當場並沒有蓋,而是同意由本公司自己刻,當 天『中太公司』宙○○等均同意此作法。 問:你前述R○○表示:『開戶印章你們自己刻』的『你們』是指何人? 答:『你們』是指『廣三集團』。 問:前述『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的開戶印章是誰去刻的?『中太公司』 及『新正公司』的貸款申請書上及相關申借資料上之公司大小章是誰蓋的 ? 答:『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的開戶印章《包括中企台北分行、上海商銀 台中分行》共四顆包括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應該是h○○課長去刻的,至 於該二公司的借款資料上所需蓋之公司大小章,應該是h○○刻妥印章後 始補蓋上去的。 問:前述『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的開戶大小章,由何人保管?有無授權 使用範圍? 答:『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的開戶大小章是h○○去刻的,至於目前由 誰保管,依照本集團人頭帳戶的印章均由總裁秘書d○○負責保管的,我 想這四顆『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的大小章應該也是由d○○在保管 ,至於該四顆公司大小章有無授權使用範圍,因為在對保當場,R○○及 宙○○均同意開戶印章由廣三集團自己刻印保管可見應無限制使用範圍。 問:《提示:『中企』扣押物編號『壹-1』授信書卷《新正建設》此扣押物 中第十八頁『借款申請書』申請人欄『新正公司』之公司大小章是何時蓋 的?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個『新正公司』申請人欄之公司大小章,如前述我記 得對保當天因為還沒有印章,故當場應該沒有蓋,這應該是事後h○○刻 來後才補蓋上去的。 問:《提示:中企扣押物編號『壹-5』授信書卷《中太建設》此『中太建設 』貸款書卷第一頁、第二項、第七頁、第八頁中之『中太公司』大小章是 何時蓋的? 答:《經檢視後回答》我不清楚。 問:『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為何在『上海銀行台中分行』開立帳戶? 答:這是我建議他們的,因為放款銀行是在台北,故為資金調度方便才建議他 們到上海銀行台中分行去開戶,以便款項核撥後較方便調度。 問:既然如前述『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的開戶大小章均交給你們廣三集 團保管使用,『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要如何調度使用該申貸之款項 ? 答:這要問R○○、宙○○及Y○○才知道為何『中太公司』及『新正公司』 願意把帳戶印鑑章放在廣三集團保管。 問:根據『中太公司』R○○及『新正公司』宙○○在本站供述均表示未授權 廣三集團刻製公司大小章使用與妳前述之供述不符,妳如何解釋? 答:R○○確實在廣三集團對保當場確實有表示『印章你們自己去刻』,至於 宙○○是R○○找來的,都是同時與Y○○談的,故應該是談好條件,詳 情應該問Y○○,R○○及宙○○才知道」(見第3卷第二三五頁正面- 二三八頁正面)。 ㈧被告g○○⒓檢察官訊問時,供述中太公司簽發本票時,其不在場,對於 本票金額並不清楚;新正公司簽發本票時,其未注意;對保手續均是他們自已 蓋章、簽名,對保時需要開授信戶及存款戶之印章,授信戶部分他們是用自己 之印章、存款戶部分則是委託廣三集團處理。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新正、中太公司台北分行對保時情形? 答:中太老闆R○○、徐國華是他的女友,R○○有打電話告訴我已與Y○○ 談好要貸款,Y○○也有叫我協助貸款手續,R○○也告訴我中太一起, 他與宙○○是好朋友,宙○○是新正的,他們有約好在公司辦理,有一天 近中午R○○有帶他們公司股票,N○○也從台北來,他們找h○○,我 們在公司叫便當吃,我對保就交給h○○,我在旁邊坐,用印及簽名均是 當事人自已用的。 問:當時本票金額簽多少? 答:我不知道,當時簽本票我不在場,我在本調查站時有說印鑑章與對保章不 符,R○○當時有告訴N○○,我h○○說開戶的公司印鑑章你們自已刻 就好,所以開戶手續簽好後,但印章是等印章刻好後才回來蓋的,這是中 太部份,新正部份本票金額是N○○他們對保時填的,要向他們查證,金 額我不清楚,新正是我帶他們去公司的,對保在場有宙○○,及他太太, 及新正負責人、金額、本票我沒注意,何人填的我沒注意,我沒填、印章 是對保手續時他們自已蓋的、簽名對保時要開授信戶及存款戶的章,授信 戶的是用他們自己的章、存款戶則是委託廣三公司處理、委託何人刻,要 問h○○。 問:為何授信戶與存款戶的章要分開? 答:這是他們自己要求的,在調度上比較方便,這是常有的事,為何要這樣做 ,要問R○○、宙○○與Y○○他們。 問:還有何竟見? 答:沒有」(見第4卷第一七二反面倒數第三行-一七四頁正面)。 ㈨依本理由欄之㈩所載,被告h○○於⒓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康禾、裕 聯、元裕流通等三家公司之貸款申請書由財務課填製,蓋章則由總管理處統一 用印。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康禾、裕聯、元裕公司貸款申請人由何人製做? 答:是我部門屬下職員填的,由我審核再送給經理、處長複檢。 問:貸款申請書與財務報表上公司負責人一欄中何人蓋章? 答:這些公司負責人印章由總管理處保管,我們是拿這些資料給他們蓋章,事 先會經黃祝、H○○檢閱。 問:公司負責人簽名由何人來簽? 答:簽名可能是我的職員直接填上去、蓋章是由總管理處統一用印,私章也是 。 問:這三家公司貸款申請書何人寫的? 答:我下屬有三位、融資部分是由C○○負責。 問: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是否你簽的? 答:沒有、我的職員如知公司負責人是何人會直接代填或用橡皮章蓋上」(見 第2卷第三二頁反面-三三頁正面)。 ㈩依本理欄之所載,被告Y○○於⒈⒘檢察官訊問時,矢口否認本件所有 之犯行,且關於中太、新正向壬○○○台北分行貸款部分,據其供稱如左: 「問:《提示八七偵26290卷徐國華告訴狀》有何意見? 答:告訴人我不認識,公司違約向中企借款是財務處長H○○所提供的借款人 ,其上之R○○我認識,十多年前曾在廣三任職過,但這是H○○提出申 請的。 問:你有無叫你秘書找R○○去總行見你? 答:R○○有來銀行見我,但我沒叫秘書打電話,我有說H○○有提到借款事 ,是貸十億,應是H○○告訴他的,他知否我不知道。 問:徐國華知否貸十億? 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八七偵26291號鄭景茂告訴狀》有何意見? 答:我認識告訴人,這家公司向中企之借款也是H○○提出向中企申請」(見 第5卷第四五頁正面第三行-四五頁反面倒數第四行) 被告Y○○、R○○、宙○○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左:⒈本院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庭訊時,被告Y○○供述: 「問:年月日有無與R○○、宙○○三人共謀分別向新正建設公司鄭景 茂、中太公司徐國華借得上列二家公司名義,向壬○○○為辦理貸款事 項,後再指示黃祝向R○○與宙○○取得該二家公司申請貸款資料後, 即併元裕公司向壬○○○辦理各十億元,股票質押貸款各十億元之款項 ? 答:我並無對此事作任何交待,我與R○○、宙○○是舊識,該二家公司申請 貸款是財務處處長H○○提出申請的,他們二人向我提這件事,我只是表 示僅指示H○○依法辦理」(見本院卷第一宗第七三頁正面第十三行-同 頁反面第七行)。 ⒉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審理時,被告Y○○供述: 「問:⒒⒙日那天你有無跟R○○及宙○○共同商量要以新正、中太公司再 向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貸款? 答:R○○與宙○○是跟我認識很久之關係,他有到銀行我的辦公室來,他跟 我說張處長要借二家公司申請貸款,是否有這回事,我跟他說張處長有跟 我說過,沒有錯。 問:你的意思是廣三財務處處長H○○有跟你提到要借新正、中太二家公司申 請借款? 答:對的。 問:新正、中太要申請借款,怎麼會扯上廣三H○○? 答:因為H○○要借這二家公司之貸款,有向這二家公司之負責人拜託,至於 資金使用情形是H○○在使用。 問:中太、新正這二個案子你有無指示黃祝去向這二家公司取得這二家公司之 申請資料? 答:沒有。 問:十九號下午你有無指示O○○用電話連絡卯○○中太、新正、元裕流通這 幾家公司可以放款? 答:常董會通過後,確實有請O○○連絡卯○○說常董會已經通過了,可以放 款。 問:你個人有無跟卯○○接觸過? 答:沒有」(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二二六頁背面第四行-第二二七頁正面)。 ⒊本院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審理時,被告Y○○供述: 「問Y○○: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你是否請你的秘書d○○連絡R○○及林 勝吉在台中企銀會面? 答:是的,我確實在台中企銀董事長辦公室與他們二人會面。 問:你們談些什麼? 答:他們提起H○○要借用公司名義貸款,我讓他們自己去談,但銀行部分我 會依法辦理。 問:是否交予卯○○儘快辦理放款? 答:我是交代O○○連絡卯○○,若放款通過儘快辦。 問:當天你是否即答應放款? 答:我沒有當面答應,我是聽過H○○提起貸款的事,他們跟我談時,有告訴 我貸款金額是十五億元。 問:H○○為何告訴你要借別公司名義貸款? 答:因我是廣三集團總裁,在禮貌上他先跟我講,問看看我的意見如何,我告 訴他依照銀行之規定及辦法辦理」(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二六二頁正面第八 行-第二六二頁背面) 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審理時,被告Y○○、R○○、宙○○續供稱: 「問:提示新正公司向壬○○○貸款十億元之借款申請書等資料,有何意見? 宙○○答:除本票的簽名及我個人小章外,其他包括公司大小章等均不是。 Y○○答:宙○○與R○○有到銀行我辦公室說H○○要辦理貸款,問我是否 有此事,我說如果有此事就配合辦理,至於他們如何辦理我就不曉 得了。 問:對Y○○所述有何意見? 宙○○答:我與R○○在Y○○辦公室談貸款事,並非如Y○○所述,我與陳 東霖事先已與H○○說好。 問:當天你與宙○○去Y○○辦公室談得如何? R○○答:我是向Y○○表示營運不好而想貸款,而在此之前並沒有H○○跟 我們談過貸款案,而且Y○○也沒有提起要借用公司名義借款。 問:你們三人談的過程? Y○○答:如我之前所述,是他們二人向我求證,是否有H○○要借貸款的事 。 問:當天你們三人在談,他們二人是否知道H○○要借的金額? Y○○答:他們二人知道。 問:當初有無提到給他們二人公司如何報酬? Y○○答:沒有,因是老朋友了。 問:就新正公司授信部分,除本票是由其簽名及蓋小章外,餘不是宙○○所寫 是否實在? 卯○○答:簽名的地方要先簽,餘可由銀行幫填,至於何人填寫我不清楚。 問:有何意見? 宙○○答:銀行借款資料我們尚在準備之中,貸款即貸出來的。 問:提示你向台北分行申請貸款授信資料,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R○○答:除姓名及住址及被劃掉之印鑑章外,餘都不是我們公司人員填載的 。(見本院卷第十宗第二八七頁背面第二行-第二八八頁背面第五行) 證人即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國華⒓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中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R○○,該公司於年間成立後至今,僅在台 中縣東勢鎮與地主合建推出「石城小鎮」,該公司分得一二‧五戶,仍在銷 售中。推出此案時,曾於年間向台新銀行豐原分行貸款二千多萬元,其個 人則向壬○○○貸款約一千一百萬元。 ⒉中太公司於年月間擬再推案,需要資金七千餘萬元,經R○○與廣三集 團洽談後,Y○○同意幫忙。其與R○○、徐國祥、陳美麗遂於⒒⒙中午 在廣三集團與被告N○○辦理對保,當時之借款申請書、會議記錄等資料均 空白,事後在報紙上看到Y○○以中太公司名義向壬○○○台北分行借款十 多億元,才知借款數額。 ⒊⒒⒚其前往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辦理開戶手續,因未帶身分證正本,未能完 成,其亦無在開戶資料上用印蓋章。 其證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中太公司負責人所負責業務為何?公司以何人名義在金融行庫開 立往來帳戶?平常公司印鑑、銀行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提領款項或 公司各類費用支出,需否經你本人同意蓋章,始可領款或支出? 答:擔任中太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中太公司業務,中太公司實際營運由總經 理R○○負責實際營運。中太公司主要往來之金融行庫為:台新銀行豐原 分行,係以中太公司之名義開戶,存摺係由會計江淑芬保管,公司及我個 人印鑑,係由我保管,平日中太公司各類支出,提領款項,需經總經理陳 東霖審核,再經我本人核章,才能付款,提領款項。問:中太公司平時收支有無實際登帳,由何人製作收支傳票?且各類傳票或相 關原始憑證需否經你本人核章?各類財務報表由何人或委託會計師製作? 答:中太公司平日收支均據實登帳,由中太公司會計江淑芬負責製作收支傳票 ,中太公司各類傳票,相關憑證由江淑芬製作完成後,需先經總經理陳東 霖審核後,再經我本人核章,中太公司各類財務報表均委由台中市公信會 計事務所製作。 問:中太公司營業稅、所得稅繳納情形為何?有無據實申報?由何人負責申報 ? 答:中太公司在年間成立後,僅在台中縣東勢鎮推出一案-『石城小鎮』, 係透天,計廿二戶,採合建方式與地主合建推案,中太公司之營業稅,所 得稅均有據實申報,係由台中市公信會計事務所為中太公司向稅捐單位申 報。 問:中太公司主要營業收入為何?有無營業外收入,由何人決定從事營業項目 外投資?最近幾個月平均收入為何? 答:中太公司成立至今僅在台中縣東勢鎮與地主合建推出『石城小鎮』一案目 前該案未取得使用執照,該案本公司分得一二‧五戶仍在銷售中。中太公 司未從事營業項目外投資。中太公司在年間,推出『石城小鎮』時向台 新銀行豐原分行以『營建融資』貸款二千多萬元,其餘則未有借貸;我個 人則向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現改為:台中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約一千一 百萬元。 問:中太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有無向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以下 稱:中企台北分行》申請授信借款?由何人接洽?詳情為何? 答:有的。中太公司於年月間,因有意在本公司推案之『石城小鎮』附近 另推出建設案,需要資金約七千多萬元,因本公司總經理R○○與廣三集 團總裁Y○○係舊識,在Y○○擔任中企董事長後,R○○向Y○○提及 中太公司想向中企借款,以籌集資金推出另一建設案。上午廣三集 團游姓女秘書《名字我不知道》通知R○○赴廣三集團洽談借款事宜,陳 東霖赴廣三集團洽談後《與廣三集團何人洽談借款事宜,我不知道》告訴 我,有關中太公司借款事宜,Y○○同意幫忙,且告訴我要準備借款所需 之公司資料,並通知保證人《我及R○○分別通知股東徐國祥-我哥哥, 陳美麗-R○○之妹》在中午至台中市○○路廣三集團總部辦理借 款事宜-借款之保證人即為徐國祥,陳美麗。中午我、R○○、徐 國祥及陳美麗至廣三集團總部地址二樓,在現場有〞中企台北分行專員張 德雄、廣三集團經理黃祝、課長黃小姐,在當時本公司僅準備中太公司公 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未準備財務報表、營建計劃等資料。N○○《中企台 北分行專員》要我在借款申請書上蓋公司章及我個人印鑑-N○○要我蓋 章《公司章及個人私章》之借款申請書、會議記錄等資料均是空白的,張 德雄要求我在借款申請資料上蓋章《會議紀錄亦是空白的,廣三集團人員 有通知我帶股東之私章,故在空白的會議記錄蓋上中太公司股東私章》。 當時,N○○及黃祝等廣三集團未告訴我借款金額若干,僅要求我補中太 公司財務報表《我係後來在報紙上看到廣三集團Y○○以中太公司名義向 中企台北分行借款十多億元,才知道借款金額數目》上午R○○告 訴我:廣三集團人員通知-要求中太公司在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立帳 戶,我即在R○○陪同下,赴台中市○○路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中 太公司開戶事宜,我至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開戶,係向該分行櫃枱 小姐《為何人我不認識》辦理,因我未帶分份證,僅有身分證影本,該分 行承辦小姐告知我:沒有身份證正本,無法辦理開戶《後來我有提供駕照 正本供該分行承辦小姐影印,但仍無法辦理開戶手續》。故我僅填寫開戶 資料提供身份證、駕照影本,因該分行承辦小姐表示:無法辦理開戶,故 我未在開戶資料上用印蓋章。我原本有意再補齊資料、辦理開戶,但因我 身份證正本在會計師《台中市長衡會計事務所為我辦退稅,故留下我身份 證正本》。上午十時左右中企台北分行專員N○○通知我要補陳美 麗之印章《陳美麗拿錯印章》,故我,R○○、陳美麗及徐國祥在 下午再赴廣三集團總部址,當場有中企台北分行一位男承辦人員《姓名我 不知道》及黃祝、我、R○○、陳美麗、徐國祥等人,當天陳美麗在借款 申請資料上《借款申請書,會議紀錄等資料均為空白》蓋章,我及徐國祥 在借款資料需要簽名地方均補簽名。其後我一直不知道中太公司向中企台 北分行借款案有無核准,直至報章媒體披露才知道。問:中太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借款金額為何?有無經中企核准?借款款項中太 公司有無提領? 答:中太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辦理借款案《中企台北分行專員N○○南 下廣三集團址辦理對保之借款案》,借款金額為何,有無核准與否亦未通 知中太公司人員,我係在報章媒體報導後才知道,廣三集團Y○○以中太 公司名義借款十多億元。 問:中太公司向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位台中市○○路》辦理開戶手續有無 完成?有無領取存摺?該帳戶中太公有無使用? 答:中太向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開戶手續,因我身份證一直留在會計師 那邊,故我一直未再赴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完成開戶手續亦未領取存摺 ,故中太公司未使用該帳戶。唯在經媒體披露得知:Y○○以中太 公司名義向中企借款十多億元,我即打電話至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詢問 ,該分行行員告訴我:中太公司之開戶申請已完成了。我即赴該分行,向 該分行莊姓科長詢問,我未補身份證正本、蓋章、何以能完成開戶?並向 該分行要開戶完成後之存摺資料。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莊姓科長要我向 廣三集團人員索取中太公司在該分行開戶之存摺;且表示:中太公司在該 分行開戶,我未提供我本人身份證正本,僅提供身份證影本,該分行係特 別通融中太公司准予開戶,有關存摺在該帳戶往來情形要問廣三集團人員 詢問才知道,我當時向該分行人員詢問中太公司在該分行開戶之帳號,要 陪同我至該分行之職員,依帳號在該分行其他櫃枱要櫃台行員查詢帳戶內 往來之情形,經列印該帳戶往來明細才發現:中太公司向上海商業銀行中 港分行申請開戶之帳戶內在計存入五十筆,每筆二千萬元,總額十 億元之金額匯入該帳戶內,且該十億元已被提領光了,我向上海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人員詢問該十億元為何人提走的,該分行行員表示要我向廣三集 團人員詢問。後來中太公司總經理R○○有多次赴廣三集團詢問中太公司 向中企台北分行借款十億元之情形,據R○○告訴我:赴廣三集團詢問借 款一事,曾找到廣三集團賴惠伶,賴惠伶則要求我們,公司承認有向中企 台北分行借款十億元。其他情形要問R○○才知道。問:《提示:中太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行借款案卷資料》提示之借款案卷資料 中:借款申請書,會議記錄、個人資料之內容為何人填寫的?簽名蓋章為 何人所為? 答:《經詳視後作答》提示之中太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借款案資料中:二份借 款申請書上,我僅簽名,未填寫任何資料,亦未蓋中太公司章及我個人私 章,中企台北分行專員N○○係拿空白借款申請書,要我簽名而已 ,該借款申請書亦不是中太公司人員所填寫的;二份公司會議記錄亦是空 白,未填任何資料,在下午在廣三集團總部址,中企台北分行人員 要我及R○○、陳美麗、徐國祥在第一份會議記錄上蓋章《未填寫任何資 料》第二份公司會議記錄,我僅在主席欄簽名,未蓋我個人私章及公司章 ,亦未填寫任何資料;另在該借款案卷中:徐國華、陳美麗、徐國祥個人 資料表,係中太公司職員所填寫的,並加以影印,在赴廣三集團總 部址辦理借款,對保時連同身份證影本提供給中企台北分行人員的。另中 太公司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79〡》係在由我帶至廣 三集團總部交予中企台北分行人員的。另中企台北分行人員曾要求我公司 提供營運計劃,至年月底中太公司預估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等資料《通知之人員為中企台北分行N○○專員》因係在上午 通知本公司的,我們來不及製作上述資料,故在下午於廣三集團總 部址,中企台北分行人員南下要求補蓋章,簽名時沒有提供上述營運計劃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後來中企台北分行未再要求上述資料,我 們亦沒有主動提供上述之資料。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願意提供中太公司電話記錄、股東名冊影本及中太公司在上海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開戶往來明細資料影本,中太公司及我之印鑑資料兩份供貴站偵 辦參考」(見第1卷第一九六頁反面-二О一頁正面)。此外,並有證人 徐國華上開筆錄中所言及之: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之帳戶內存、提款紀錄、股東名冊、公司大小章印文、徐國華私人章印文 等證據資料附卷(見第1卷第二О二-二О三頁)。證人即新正公司之董事長鄭景茂於⒓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新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其姐夫宙○○,該公司最近三年並無新推案業務, 僅在促銷前三年之餘屋,且最近三年均呈虧損之狀態。⒉被告宙○○於⒒⒘在公司內告以可向Y○○擔任董事長之壬○○○貸款, 供公司週轉使用,經其同意後,⒒⒙即有被告N○○前來對保,當天各項 對保文件均空白,金額欄也是空白,其僅簽名而已,⒒⒚被告宙○○再請 其前往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開戶,數日後見報始知事態嚴重,才查知貸得十億 元匯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帳戶內,同日並全數匯出。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新正公司』組織?你出資多少? 答:負責人是我,但出資人是宙○○,我並未出資,我在公司是副董事長,負 責公司發包業務,及土地開發業務,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宙○○。 問:『新正公司』有無關係企業? 答:有的,八十六年底因為『新正公司』因為逾期放款未繳利息,公司業務無 法推動,故又另外申請了『新富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 富公司』》以便向行庫融資使用,『新富公司』負責人為宙○○。 問:『新正公司』及『新富公司』營業項目為何?公司地址? 答:『新正公司』及『新富公司』均是建設公司,主要業務為興建房屋銷售謀 利,『新正公司』登記地址:台中市○○路○段十二號,實際營業地址在 :台中市○○路二五五號十一樓A室,此學士路地址亦為『新富公司』之 登記及際營業地址。 問:『新正公司』財務部內由誰負責?公司印鑑章由何人保管? 答:『新正公司』財務部內由我姐姐鄭美慧《擔任總經理》及會計顏麗華負責 ,公司印鑑章平日鎖在保險櫃內由我姐姐鄭美惠負責保管。 問:『新正公司』以何名義在金融行庫開戶?提領款項或開立支票是否需你本 人簽章?始可領款? 答:『新正公司』之前往來行庫有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是開立公司帳戶,四 信我亦有個人帳戶平日提款只需蓋公司印鑑章即可提領,不需本人簽章, 除了四信這個帳戶外,『台中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企』 》台北分行高級專員N○○曾為本公司要向『中企』貸款,前來本公司辦 理對保手續,當天有同時開立一個中企之帳戶,以便供撥款入帳,當天開 的帳戶是公司戶,我在我姐夫之指示下赴『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以下簡稱『上海商銀』》開戶,當天的只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我個人 姓名而已,所以應該是開個人戶。 問:『新正公司』財務報表由何人或委託何會計師製作?最近三年公司財務狀 況為何?請詳述之? 答:『新正公司』財務及會計帳由顏麗華與蕭美玉負責製作,至於正式之會計 報表委由何會計師簽證我不知道,這是由我姐組及姐夫他們在處理『新正 公司』最近三年並無新推案業務,只是在做前三年之餘屋促銷,據我所知 『新正公司』最近三年均是虧損,財務報表亦是虧損狀態,至於詳細數額 要看財務報表才知道。 問:『新正公司』有無投資營業外項目?有無營業外收入? 答:沒有。『新正公司』大約在公司設立之初曾以位於學士路之公司資產向台 灣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借有抵押貸款,目前餘額還有新台幣《以下同》一 千餘萬元,詳細數字要向土銀才知道。 問:『新正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有無向中企台北分行申借貸款?由何人 接洽?辦理經過詳情為何?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我在公司內,我姐夫宙○○提到廣三集團總 裁Y○○係其舊識,現在Y○○已經當上『中企』董事長,可以向其貸款 作為公司營運周轉使用,經我同意,隔日《》即有『中企』台北分 行高級專員N○○,率一女人到公司來,宙○○亦通知我到公司來對保; 我即在N○○所提供的各項對保文件上簽名同時並在『中企』開戶申請書 上簽名,當天之各項對保文件均是空的的金額欄也是空白,我簽完名後即 先行離去,隔日《》我姐夫宙○○復請我到『上海商銀』中港路與 忠明路口之分行找一位襄理開戶《詳細姓名已忘》我即依指示到『上海商 銀』找該位襄理開戶,到『上海商銀』我問明該襄理後該襄理即指示我洽 一位職員《女》辦理開戶手續,我即在開戶申請書上簽名即離去,至幾日 後報紙登出『中企』放款弊案,我才知道事態嚴重,即與我姐姐鄭美惠赴 『上海商銀』查詢『上海商銀』列印乙份交易往來明細我才知道當 天我的戶頭共匯入十億元《分成五十筆、每筆二千萬元》當天又匯出十億 元,開戶餘額為О,當日餘額亦為О。 問:你除了前述此次向『中企』借貸外,曾否向其他行庫借貸過? 答:有的,我曾多次在『新正公司』向各行庫借貸建築融資,土地融資等時代 表『新正公司』負責人與行庫對保,印象中曾向台中一信,四信土地銀, 中國信託等借貸過,這幾次均無問題。 問:你為何同意在空白之對保文件上簽名? 答:如前述,我曾多次代表『新正公司』向行庫借貸過均無問題,但是之前之 借貸,借款金額均會填寫,不像這一次是空白的,我在簽名的同時,根本 未曾想到會發生此種問題。 問:你有無在『中企』台北分行持向你對保的文件上蓋章? 答:沒有,我只有簽名而已,印章是誰蓋的,因為我簽完名後先行離去,事後 印章是誰蓋的,我不知道。 問:你有無在『上海商銀』的『新正公司』開戶申請書上蓋章?或提供印鑑給 『上海商銀』? 答:沒有,我只有簽名而已,並未蓋章,並未提供印鑑章給『上海商銀』。 問:你姐夫宙○○與姐姐鄭美惠於案發後,如何解釋?)案發後均是宙○○在 處理此事,包括聘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及提出告訴等,我只是有時候陪同 赴律師處而已。 問:『新正公司』前述向『中企』貸款,有無承諸所貸出款項要轉給他人使用 ?或做何用途? 答:『新正公司』這筆貸款原是欲貸出來供公司周轉使用,並未承諾要轉給他 人運用。 問:《提示:黃祝【女‧9,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身分證 影本》請問此人是否即為陪同台灣中小企銀台北分行高級專員張德 雄到『新正公司』向你進行對保的女人? 答:《經辨識後回答》是的,應該是這個女人無誤。 問:《提示:『中企』扣押物編號『壹-1』『授信書卷【新正建設公司】』 ,此『新正公司』授信書卷內第頁『借款申請書』第頁『新正公司會 議紀錄』、第頁『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第頁『鄭景茂 個人資料表』、第頁『公司執照』、第頁『營利事業登記證』、第 頁『新正公司章程』,以上這幾項文件是由何人提供?簽章是否屬實?內 容是否屬實? 答:《經檢視後回答》第頁『借款申請書』代表人欄是我本人簽名無誤,但 是蓋章不是我蓋的,第頁『新正公司』會議紀錄,簽名蓋章均非我本人 ,第頁『資金用途及償還來源計劃書』申請人欄是我親簽無誤,但其餘 均非我書寫,印章也不是我蓋的,第頁我的個人資料表不是我填寫蓋章 的,第及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應是公司提供的,但是是何人 提供的我不知,應該問宙○○或鄭美惠才知道,第頁『公司章程』與前 面『公司執照』同,要問宙○○等人才知道。 問:《提示同前》本書卷最後之『新正公司』八十四年財務報表是何人提供給 『中企』的? 答:《經檢視後回答》我不知道,要問宙○○或鄭美惠才知道。 問:你前述『新正公司』欲向『中企』貸款案除了與該行高級專員對保時有接 觸外,有無與該行其他行員接觸過?例如徵信部門?答:沒有,我只有與N○○對保外,未曾有該行人員向我徵信過」(見第1卷 第二三二頁反面-二三七頁反面)。 證人即上海商銀行中港分行行員蕭紋好,於⒓⒕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⒒⒚當天上午,廣三集團方面即有通知中太、新正公司將前往該行辦理開 戶。近中午時,鄭景茂至其服務台辦理開戶,經其依正常手續請鄭景茂填寫 「開戶申請書」、「印鑑卡」,並核對鄭景茂之身分證,及比對廣三集團先 前傳真至該行之新正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無誤後,其詢問鄭景茂是否 在廣三集團蓋章,鄭某稱是,即完成對保手續,隨後該行行員莊仁俊即持鄭 某之開戶申請資料至廣三集團補蓋印章。 ⒉中太公司之徐國華亦於⒒⒚前去該行辦理開戶,經其依正常手續請徐國華 填寫「開戶申請書」、「印鑑卡」,並核對徐女身分證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因為徐女當天並未帶身分證正本,表示只帶身分證影本,其 遂要求徐女提供駕駛執照正本,經比對無誤後,印章部份因為事先本來約好 在廣三集團對保,徐女只是到該行供其核對本人簽字,故印章部份當場並未 蓋妥,乃事後再請該行之莊仁俊持至廣三集團,由財務處之j○○課長用印 。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請問妳在『上海商銀』服務台服務負責的業務有那些? 答:負責開戶包括:活期活儲甲存海外基金、印鑑變更、存摺、印章及金融卡 掛失服務等。 問:請問⒒當天妳有無承辦『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建 設』》及『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正建設』》兩個活期 存款帳戶之開戶手續,詳情如何? 答:有的,⒒那天上午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部某小姐通知說今日有『新正建 設』及『中太建設』要開戶,請本行派員前往『廣三企業集團』(以下簡 稱『廣三企業』)辦理對保手續,本行即派行員莊仁俊到「廣三企業辦理 手續,唯莊某到『廣三企業』時,要開戶的『新正建設』與『中太建設』 負責人則已到本行來親自辦理開戶,故莊仁俊並未對到保,大約近中午時 『新正建設』的負責人鄭景茂先到本行來先找林旭彥襄理,林襄理即安排 鄭景茂到我服務台來,因為先前『廣三企業』己經通知『新正建設』要開 戶,故鄭景茂來時我即已知道是『廣三企業』通知的客戶,我即依正常手 續請鄭景茂填『開戶申請書』、『印鑑卡』,並核對鄭景茂之身分證無誤 ,及比對先前已由『廣三企業』傳真到本行的『新正建設』公司執照及營 利事業登記證無誤後,《帳戶印鑑章的部份》我詢間鄭景茂印章是否在『 廣三企業』蓋,鄭景茂回答是的,即完成對保手續,隨後即將鄭某之開戶 申請資料交我的主管莊博偉課長,請本行行員莊仁俊到『廣三企業』補蓋 印章。『中太建設』開戶對保的部份,則是該公司徐國華《負責人》原先 是約在『廣三企業』要對保的,本行也派莊仁俊到『廣三企業』要準備對 保,但徐國華卻自己跑來本行,我亦依正常手續請徐國華填寫『開戶申請 書』及『印鑑卡』,並核對徐女身分證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因為徐女當天並未帶身分證正本,表示只帶身分證影本,我即要求徐女 提供駕駛執照正本,經比對無誤後,印章部份因為事先本來約好在『廣三 企業』對保,徐女只是到本行來讓我核對本人簽字,故印章部份當場並未 蓋妥,是事後再請本行莊仁俊拿到『廣三企業』財務部j○○課長用印, 我可提供這兩個開戶資料給貴站。 問:前述『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開戶有無存款?貴行開戶是否需要存款 ?貴行帳戶可否提請而未辦結清手續? 答:本行並未規定開戶要存款才能開戶,客戶也可將存款餘額提清,但若要辦 結清帳戶需要問客戶本人辦理,要填一張結清帳戶申請書。 問:有無補充? 答:徐國華開戶後幾天曾經打電話找我問我能不能取銷該戶頭?我答覆因為該 戶頭已經開戶了不能取銷若要取銷要本人親自來辦理結清手續,後來徐女 要求印該帳戶之交易明細因為我當時很忙,就把電話轉給莊博偉科長。 問:貴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印章是否要本人親自蓋妥?答:不需要,但是通常都是當場蓋妥,亦可以本人對保後,印章後補,例如『 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這兩個開戶案就是如此。問:前述兩個帳戶⒒開戶當天即各入新台幣《以下同》十億元,隨即匯出 、該帳戶當事人鄭景茂表示其未完成開戶手續,亦不知有金額款項進出你 如何解釋? 答:他本人有親自來開戶,對保印章是他要本行到『廣三企業』去蓋的,『廣 三企業』亦有通知本行該兩公司開戶,請本行派員到『廣三企業』財務部 用印,故鄭景茂鄭及徐國華己完成該兩家公司之開戶手續。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2卷第九二頁反面-九五頁正面)。 證人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櫃檯經辦業務員黃瓊姿,於⒓⒕調查員訊問時,供 稱新正公司、中太公司之轉帳,均係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部之小姐持填妥、蓋好 印章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前來轉帳,該行未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申報。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櫃枱經辦主要業務為何? 答:主要負責一般收付,定存匯款、轉帳等。 問:⒒你有無承辦『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新正建設』》及 『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太建設』》之轉帳業務?詳情為 何? 答:根據本行規定轉帳必須具備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及支票存款存款單來辦轉帳 手續。當天是『廣三企業集團』《以下稱『廣三集團』》財務部之小姐《 姓名我已不記得》持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己填妥蓋好印章、公司印之『存 摺存款取款憑條』及『支票存款單』前來辦理轉帳手續,由我負責承辦。 問:前述新正建設及中太建設之轉帳是否由其公司負責人或成員來辦理;其轉 帳金額若干,轉至何帳戶? 答:我並不認識新正建設及中太建設公司之負責人及其他成員,該轉帳是『廣 三集團』財務部門之小姐前來本分行辦理的。中太及新正建設之轉帳金額 各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億元,其中中太建設之十億元是轉入『廣正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本分行支票存款六九九二號》,另新正建設 之十億元則是轉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本分行支票存款:五 六六一號》。 問:前述新正建設之十億元轉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及中太建設之 十億元轉入『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貴分行有無依洗錢防制法規 定向財政部等單位申報? 答:該二筆各十億元之轉帳均未向財政部申報。 問:有何補充? 答:一、廣三集團大部份每天上、下午均會派一財務部門之小姐來本分行辦理 記收票據,存款、轉帳、匯款等業務,每次均非固定成員,所以⒒當 天係何人來辦理,我已不記得。二、我願提供前述相關存摺存款取款憑條 ,支票存款存款單及臨時對帳單供貴單位參考。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2卷第一О四頁反面-一О五頁反面)。此外,並有上海商 銀中港分行關於中太公司之臨時對帳單附卷(見第2卷第一О七-一О八頁、 一一七-一一八頁)。 關於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等授信案,被告卯○○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 ,供稱: ⒈其於⒒⒚前夕,再接獲被告Y○○之電話,稱將再派員送交申貸案。 ⒉所送交之申貸案中,元裕流通公司部分:缺公司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變更登記卡、資料表,會計師融資簽證等資料、資金調查表未作調查、財 務分析《、淨值為負數》年毛利率為0;及年度損益表為虧損, 年度預估損益表為虧損九七五萬元。 ⒊新正公司部分:借款申請印鑑錯誤,財務分析中:毛利率為0,營業利益虧 損為負一五四三千元,且未提供資產明細。 ⒋中太公司部分:借款申請書印鑑不符,公司會議紀錄、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 內容空白,公司董事-劉義忠,監察人-R○○均被列為支票拒絕往來戶, 財務分析負債比率141.53%,毛利率為0。 ⒌此三件授信案與⒒⒔及⒒⒗之作業方式相同,亦於⒒⒚接獲被告O○ ○之電話通知後,即依廣三集團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匯出款項,總行批覆書亦 於⒒⒚.以後台北分行才收到。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⒒⒚台北分行有無再受理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新正建設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及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借款申請案?事先Y○○有無 先行電話與你接洽貸款申請事宜? 答:有的,⒒⒚前夕,Y○○再以電話先行聯絡我,渠會派員送交二件借款 申請資料,我印象所及第三件是本分行專程派員赴廣三集團位於台中市之 營業處所索取的,同樣地因屬董事長Y○○交辦,故對於送件中,一、元 裕流通部分:缺公司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卡、資料表, 會計師融資簽證等資料、資金調查表未作調查、財務分析《、淨值為 負數》年毛利率為0;及年度損益表為虧損,年度預估損益表為 虧損九七五萬元;二、新正建設部分:借款申請印鑑錯誤,財務分析中: 毛利率為0,營業利益虧損為負一五四三千元,業者未提供資產明細等, 三、中太建設部分:借款申請書印鑑不符,公司會議紀錄、資金用途暨償 還來源內容空白,公司董事-劉義忠,監察人-R○○均被列為支票拒絕 往來戶,財務分析負債比率141.53%,毛利率為0等,台北分行承辦人員 己○○、N○○,亦匆促製成借款申請資料,當日派專人送交總行審查。 問:前述⒒⒚元裕流通等三家公司核貸額度若干?於何時撥付? 答: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擔保放款:五億元, 新正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擔保放款:五億 元,而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擔保放款五億 元,該三件同樣與⒒⒔及⒒⒗作業方式相同,於⒒⒚我接獲O○○ 總經理電話通知後即發信依廣三集團所派人員指定之帳戶匯出款項,總行 批覆書亦於⒒⒚.以後台北分行才收到。」 問:前揭知慶投資等六家公司分於⒒⒔、⒒⒗及⒒⒚向中企借款總額為 何?該六家以往與台北分行有無往來? 答:總貸款金額:七十四億五千萬元,均與台北分行第一次往來」(見第卷 第三一О頁反面-三一六頁反面)。 被告N○○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三件授 信案之辦理過程: ⒈被告Y○○於⒒⒙先以電話聯繫卯○○,將再送三件授信案,當天下午壬 ○○○之監察人、廣三集團副總裁即被告戊○○即送來中太、新正、元裕流 通公司三件申貸案。 ⒉此三件授信申請資料,亦有部分缺漏或不齊全之情形,何如元裕流通部分, 其「公司會議紀錄」非出席人親簽,授信戶代表人龔慶安(漢士帝國裝潢公 司,裝潢工)、連帶保證人:竇典中(土木包工)、何忠義(漢士帝國裝潢 公司,裝潢工)僅提供年籍資料,未提出土地及建物資料供徵信,資產調查 表僅能填基本資料,餘資料均空白;另「法人實地勘查表」未實地查勘即製 妥,財務分析中、年淨值比率負數,固定比率為負數,年毛利率、淨 利率均為О。 ⒊中太公司部分,「公司會議紀錄」、「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書計劃」之內容 均空白,「法人實地勘查表」未及實地查勘即製妥,財務分析中毛利率、淨 利率均為О,年1-6月營業收入О,營業毛利-千元、營業利益-5 69千元、稅前淨利-563千元。授信戶代表人徐國華於壬○○○豐原分 行借款餘額一仟一百餘萬、亞太銀行營業部借款餘額二百八十八萬餘元,連 帶保證人陳美麗於亞太銀行營業部借款餘額八百六十九萬餘元。 ⒋新正公司部分,「借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所蓋用印章與公司印鑑 章不符,連帶保證人鄭美惠、宙○○之資產調查表僅有基本年籍資料外,餘 無提供資產明細,「法人實地勘查表」未實際查勘即製妥,財務分析中毛利 率、淨利率為0%。 ⒌⒒⒚其與被告戊○○搭機赴台中,將此三件授信案送至總行後,再由被告 戊○○陪同前往廣三集團辦理元裕流通及中太建設之對保手續,另由被告g ○○持備妥之新正公司印鑑章,陪同其至該公司當面進行鄭美惠、鄭景茂、 宙○○等人對保手續,並請彼等於對保書類資料親簽。⒍此三案台北分行於事先即按黃祝等人提供之匯出匯款帳戶資料,鍵入電腦登 錄,⒒⒚下午三時卅分後,經總經理O○○電話通知撥付後,即發信匯出 款項,批覆書則於事後央行金檢時方送達。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北分行有無再受理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元裕流通 》、新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正建設》、中太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太建設》等三家公司授信案件? 答:有的,董事長Y○○,事先以電話聯絡卯○○經理,擬再送交三件 授信案,當日下午中企監察人戊○○《屬廣三集團副總裁》即送來元裕公 司《擬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五億元》,新正建設《擬:信用貸 款:十億元、股票質押十億元》,中太建設《擬:信貸:十億元,股票質 押:十億元》授信申請資料,同時資料有部分缺漏或不齊全,如元裕流通 部分:公司會議紀錄非出席人親簽,授信戶代表人:龔慶安《漢士帝國裝 潢公司,裝潢工》、連帶保證人:竇典中《土木包工》,何忠義《漢士帝 國裝潢公司,裝潢工》僅提供年籍資料,未提出土地及建物資料供徵信, 資產調查表僅能填基本資料,餘資料均空白,法人實地勘查未實地查勘即 製妥,財務分析中,、年淨值比率負數,固定比率為負數、年毛利 率、淨利率均為О;中太建設部分:公司會議紀錄,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 書計劃《內容空白》,法人實地勘查表未及實地查勘即製妥,財務分析中 毛利率、淨利率均為О,年1-6月營業收入О,營業毛利負、營業 利益負569、稅前淨利負563,授信戶代表人:徐國華於中企豐原分行借款 餘額一仟一百餘萬、亞太銀行營業部借款餘額二百八十八萬餘元、連帶保 證人:陳美麗於亞太銀行營業部八百六十九萬餘元;新正建設部分:借款 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所蓋用印章與公司印鑑章不符,授信戶代表人 鄭景茂於土地銀行借款餘額、連帶保證人:鄭美惠、宙○○,資產調查表 僅有基本年籍資料外,餘無提供資產明細,法人實地勘查表未實際查勘即 製妥,財務分析中毛利率、淨利率為0%,等等。銀行開業後,經 過查借款餘額變動資訊、個人逾期催收及呆帳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 資訊等資料,我即與戊○○搭機赴台中將元裕流通,中太建設,及新正建 設等三家公司授信案件,送至總行收件後,再由戊○○陪同我赴廣三集團 辦理元裕流通及中太建設之對保手續,另再由黃祝財務經理所備妥之新正 建設公司印鑑章,陪同我赴該公司當面進行鄭美惠、鄭景茂、宙○○等人 對保手續,並請彼等於對保書類資料親簽。同樣地該三案於當日下午三時 卅分以後經總行常務董事會通過,台北分行於事先,即按黃祝等提供之匯 出款帳戶,鍵入電腦登錄,一俟總行總經理O○○電話通知撥付後,即發 信匯出款項。上揭三件批覆書於事後,央行金檢時,方送達。 問:前述知慶等六家公司授信案中,提供股票質押究有無設定質權予中企? 答:Y○○以知慶投資等六家公司擬貸金額九十九億五千萬元,迄共貸 放金額七十四億五千萬元,有關股票設質部分,僅知慶投資部分:設定順 大裕股票-五億元;裕聯投資部分:設定順大裕股票-四億五千萬;康禾 投資部分:設定順大裕股票五億。餘元裕流通、新正建設、中太建設之股 票質押借款則尚未辦妥」(見第1卷第五七頁反面第二行-五九頁正面第 七行)。 被告N○○對於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並曾供述如左: ⒈⒓⒕九時許,調查員訊問時,被告N○○表示中太、新正公司申貸案,其 本票內各申貸十億元係何人所填寫,已經忘記,但應該均是對保當天所填寫 ;且⒒本被告己○○與中太公司在廣三集團補蓋印章,該公司有補蓋登 記有案之公司大小章,因此該公司人員顯然會知道該公司所貸金額係十億元 ,應該不會不知情;至中太、新正公司申請擔保放款部分,均因未提供擔保 品,且中央銀行金檢處已派人專案檢查該行,因此未貸放。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⒓6在本站所作供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中企台北分行承作中太公司授信申貸案,中太公司何時送件?金額多少? 如何辦理對保手續?如何撥款? 答:⒒下午《詳細時點不太記得》中企董事長Y○○交辦本分行經理吳平 治於⒒中午前至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總部《位於台中市○○路五一0 號》三樓辦理中太建設、新正建設及元裕流通三家公司之申貸對保手續, ⒒我奉命搭乘飛機於近中午時間才到達廣三集團總部三樓會議室,當 時中太建設公司負責人徐國華、總經理R○○、保證人陳美麗、徐國祥均 已在場,另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黃祝及課長h○○均在場,我要求進行對 保手續,申貸人應在借款申請書,撥款協議書客戶資料卡,借據《或本票 》上親簽保證人亦應親簽,並核對身分證、當時借款人徐國華、保證人陳 美麗及徐國祥等均在我面前親簽,並由我核對身分證無誤,完成對保手續 當時因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黃祝催促尚有二家申貸公司需對保,時間匆促 ,徐國華之印鑑卡背面客戶資料卡之公司章大小印章尚未蓋妥,及私人印 鑑漏蓋,陳美麗印章蓋錯、蓋成『陳仁義』、徐國祥客戶資料卡上應補印 章,⒒下午我電話通知徐國華、陳美麗及廣三集團財務處課長h○○ 等將⒒上午在廣三集團辦公室補齊印章及資料,⒒我派己○○承 辦人至該總部補辦前述對保手續,王某約於下午一時許到達該集團總部辦 理。中太建設申貸短期放款新台幣《下同》十億,擔保放款十億元,⒒ 中企常董會通過放款,本分行當日即將十億元撥至中太公司中企帳戶, 再匯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為中太建設公司,前 述款項係為信用貸款《即短期貸款》,擔保放款部分因中太公司未提供擔 保品,且中央銀行金檢處已派人專案檢查本行,因此未貸放。 問:新正建設公司於貴分行,申貸案中何時送件?金額若干?如何辦理對保手 續?如何撥款? 答:如我前述⒒完成中太建設公司對保手續後,續辦元裕流通的對保手續 後,由黃祝帶我至台中市○○路二五五號十一樓新正機構的新正建公司會 議室,當時我係乘坐廣三集團副總裁戊○○座車到新正公司已約下午二時 許該建設公司董事長鄭景茂,連帶保證人鄭美惠宙○○已在該公司等待辦 理對保手續及開戶手續,申貸人及保證人均在我面前親簽借款申請書,撥 款協議書、客戶資料卡、借據《或本票》等資料,並由我核對身分證無誤 後,完成對保手續,但尚有會計師簽證之資料及放款基本資料未齊全、鄭 景茂之公司大小章及印鑑卡背面客戶資料卡之印鑑未蓋⒒亦是通知廣 三集團財務處課長h○○將於⒒至廣三集團辦公室補辦手續,如前所 述,本公行派己○○前往補辦手續,當日僅補蓋鄭景茂之大小章及印鑑, 其餘資料迄今仍未補足。申貸之金額為短期放款十億,擔保放款十億元 ⒒中企常董會通過放款,本分行當日即將十億元撥至新正公司中企帳戶 再匯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新正建設公司帳戶內,前 述款項為信用貸款、擔保放款部份,也是因為新正公司未提供擔保品,而 中央銀行金檢處已派人來中企專案檢查,因此未貸放。 問:中太建設、新正建設兩家公司向中企申貸,為何要透過廣三企業集團人員 協助申貸? 答:詳情我不知道,但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兩家公司之申貸案,是本行董事長 Y○○交辦,並二家公司之申貸資料是由黃祝彙整交給本行的。 問:《提示:台中區中小企業貸放申請收件簿影本》該收件簿登載:中太建設 公司於⒒收件,新正建設於⒒收件元裕流通公司於⒒收件, 與你們述所說之收件日期不符,原因為何? 答:《經詳視後作答》中太建設公司及新正建設公司實際上均於⒒收件及 對保,元裕流通公司於⒒收件,因為怕中央銀行金檢處檢查時,發現 如此鉅額放款,竟能於同一天或第二天完成,因此將收件日期故意提早幾 天,以避人耳目。 問:前述二家建設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申貸金額在你對保時,有無填寫數字何 人所填? 答:我不太記得。 問:《提示:中太建設及新正建設二家公司之申貸借據影本【或本票】》《註 :該行申貸授信案,有抵押品者,需填具借據,無抵押品者【即信貸】須 填具本票》前述本票影本申貸人及對保人於⒒對保時,係簽於何處, 章是否為本人所蓋?公司大小章由何人所蓋? 答:⒒中太及新正兩家公司辦理對保手續時,借貸人及對保人均係親簽, 惟陳美麗蓋錯陳仁義外其餘亦均為本人所親蓋章,但當天對保時,新正建 設公司的大小章未蓋中太公司大小章亦未蓋,當時黃祝表示,新正及中太 兩家之大小章要由廣三集團所提供之另外乙套公司大小章補蓋,在場之中 太公司之負責人徐國華、連帶保證人陳美麗、徐國祥及新正公司負責人鄭 景茂,連帶保證人鄭美惠、宙○○等均無異議。⒒補陳美麗補蓋自己 印鑑時,有補蓋中太建設公司在省建設廳登記之印鑑證明。本票內申貸之 新台幣各十億元係何人所填寫我已忘記,但應該均是對保當天所填寫。 問:有無補充? 答:⒒本分行職員己○○與中太建設公司約好於廣三公司補蓋印章時,如 我前述,該公司有補蓋登記有案之公司大小章,因此該公司人員顯然會知 道該公司所貸金額係十億元,應該不會不知情」(見第2卷第八四頁反面 -八八頁正面第一行)。 ⒉被告N○○於⒓⒕十六時,調查員訊問時,供稱:「‧‧‧⒒⒙我與黃 祝要前往新正建設公司之前,已把借款金額十億元填好,不是我填的,至於 是黃祝或h○○所填,我不清楚‧‧‧」、「(問:前述你既與黃祝赴新正 公司辦開戶及對保手續,為何未蓋該公司大小章?)經黃祝與新正公司鄭景 茂、鄭美惠及宙○○三人協調後,當面決定由黃祝提供之新正公司大小章來 蓋應蓋之資料,至於為何不用新正公司原有之公司大小章,我不清楚」(見 第2卷第一二О頁正、反面)。 ⒊N○○於⒓⒕十六時三十八分,調查員訊問時,供稱中太公司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八日對保時,同意廣三集團使用該集團所保管之新大小章,但當天 被告g○○未提出,致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己○○再到廣三集團補正手續 所蓋用之中太公司大小章,卻是新舊都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及現職? 答:在卷。 問:你受理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以下稱: 中企台北分行》申請貸款案,是如何辦理對保等相關手續?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我搭飛機至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營業處所集備 辦理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保行前一天黃祝經理聯絡我《》日辦理對 保並索取該公司辦理貸款所需文件、資料。俟我抵達現場時,中太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及R○○等人已在會議室等候,當場 我出拿出本行本票《即借據》,於空白本票上,讓彼等親簽並蓋私章事前 我並於金額下填寫壹拾億元,公司大小印鑑章並未蓋妥,後因案件急迫, 我即返回台北,而對保當場,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拿來公司印鑑章,惟 黃祝經理處另備妥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一套公司中小章,雙方經協議使 用新的大小公司章《即廣三企業所保管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本分 行己○○再到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補正手續所蓋用回來的本票上,卻是該 公司新、舊大小印章都有,若按當天《即⒒》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同意使用廣三企業黃祝所保管的該套公司大小印章才對。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確定⒒對保時,僅由當事人徐國華、徐國祥及陳美麗等人親自簽名 蓋用私章而已,至於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印章,當時均還未 蓋用,決定使用新的那套,適當天黃祝尚無法提出讓我在本票上蓋用。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陳述」(見第2卷第七О頁反面-七一頁正面)。 ⒋被告N○○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審理時,供述中太、新正公司方面對 於貸款金額十億元,並無意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提示偵26268(背信㈡)卷121頁之供述(宙○○之筆錄), 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雄:五月十二日在那附近幾星期,身體不適,故有一些問題沒有詳細作答, 十八日上午上班後,吳經理找我,並表示黃祝有電話,要我們去拿案子 回來,我即去台中,在到廣三總部見黃祝,h○○去會議室,亦見到陳 東霖及對保人等,於對保後有打電話給吳經理問金額,他表示為十億元 ,對保時,對保人無意見,亦無疑問,並要求他們提出身分證及印章, 並蓋印,而公司大小章方面,中太、元裕有拿出來,但經協調後中太同 意黃祝於隔日以新大小章蓋對保,之後又到新正公司會議室,有負責人 及對保人在場,對保時金額有給他們看,他們並無意見,而他們就對保 很清楚,並要求他們在本票簽名,及以私章簽名,但大小章我要蓋時他 們有意見,表示他們同意黃祝以廣三集團內新大小章蓋;因辦貸款須很 多資料,他們不能資料不齊,故必須回台北分行查詢,並向吳經理報告 ,吳經理表示先給徵信查詢,後來不久吳經理又交我中太、新正、元裕 補充的一些資料,我再轉交給徵信,到晚上吳請戊○○用餐,吃完飯我 們又回公司加班,十九日上午九時我見戊○○開車送吳經理,吳經理表 示派司機送我及戊○○去機場,戊○○並以電話打回廣三,要求他們至 台中機場接我們,我把資料送審查部楊經理」(見本院卷第七宗第七六 頁)。 被告戊○○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僅受g○○之託,帶一包文件至壬 ○○○台北分行交給卯○○,g○○並未告知其文件內容。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中企受理『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元裕流通』》、『新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正建 設』》、『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建設』》等三家 公司授信案件,你有無參與?經過詳情為何? 答:沒有。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當天我因台北淡水家中魚池馬達要修理, 準備搭當天下午四點多之國華航空飛機回台北,約下午三點多,廣三集團 財務部經理黃祝找我,託我帶一包文件《黃祝未告知內容,我亦未檢視》 送至中企台北分行,交給經理卯○○,我於下午五點多將之送至中企台北 分行,交予卯○○經理,我並與N○○襄理等人至台北分行對面之餐廳吃 飯,約八、九點許,我向台北分行借一部公車回淡水老家。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九日上午九時許開該車交回台北分行,正好N○○亦要搭機來台中總 行我二人即同搭國華班機來台中,我因中企要我申報『關係人投資』資料 ,因此與N○○一道赴中企總行,我辦完個人事務後,即自行回廣三辦公 室辦公,N○○並未告訴我,他去中企總行辦何事。問:N○○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到中企總行後,有無至廣三集團辦公室與你 會晤?你有無與N○○辦理『元裕流通』及『中太建設』之對保手續? 答:沒有。我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送N○○至中企總行後即分手,N○○並 未到廣三集團辦公室總行後即分手,N○○並未到廣三集團辦公室找我, 我亦未與N○○辦理『元裕流通』及『中太建設』之對保手續。 問:黃祝、卯○○、N○○等人在你代為送前述信貸案件資料期間,確有無向 何告知相關信貸情事? 答:沒有,黃祝、卯○○、N○○三人並未向我告知任何情事,我亦未向渠等 詢問內容」(見第3卷第二一二頁正面倒數第一行-二一三頁反面第四行 )。 被告o○○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負責製作新正公司之授信案資料, 未經實地勘查即製成實地勘查表,「資產調查表」部分,因新正公司及保證人 均未提供資料,因此蓋上「業者未提供資產明細」之章。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中企台北分行有無受理新正建設公司授信案之徵 信工作?詳情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晚上八時許我又被叫回公司,徵信部同仁均在,亦 是要趕製授信案之徵信工作,當時,徵信部同仁反彈很厲害,經理卯○○ 及襄理N○○要我們看著辦,我們三位迫於無奈,只好將新正建設公司之 法人實勘表中之公司名稱、地址營業項目,沿革、客戶保證人個人投資情 形、經營者能力,資金運用、財務分析等欄及財務分析表、結論、勘查員 意見填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才將貸款金額:短期放款十億元,短期 擔保五億元填上,另就保證人之資產調查表進行查核,保證人為鄭美惠、 宙○○、鄭景茂及新正公司之資產調查表進行瞭解,因新正公司及保證人 均未提供資料,我在資產調查表上蓋上『業者未提供資產明細』,另保證 人之實地勘查表之基本資料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填寫的,訪問紀要及 勘查人意見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填上的,同樣亦未提供相關資料,因 此也蓋上『業者未提供資產明細』,新正公司及保證人之授信資料查詢均 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查詢填妥,新正公司之授信資料填妥後即呈上, 因公司領導層申貸授信均未按照一定程序辦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計 有新正、中太、元裕流通三家公司之申貸案,我們承辦人三人『借款申請 書』上之審核欄上拒絕簽擬意見及簽章。審核欄之意見均是襄理N○○所 填註。 問:前述所正公司授信案,你有無實地實查? 答:沒有,我受命只在紙上作業。 問:你擔任知慶投資公司及新正建設公司之授信案徵信工作未實地勘查、即製 作授信資料,有無收受任何好處? 答:沒有。 問:《提示:中企扣押物:編號壹-六授信書卷》上述資料中之知慶投資公司 法人實勘表,授信資料查詢單,資產調查表等資料是否為你所簽蓋?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提示:中企扣押物編號壹-一、授信書卷》該扣押物中、新正建設公司 之法人實勘表、授信資料查詢單、資產調查表等資料是否為你所簽蓋?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有無補充? 答:我們三個承辦人在前述案件,均是受主管之命承作,而該注意及填註意見 之處,我們均已表達反對之意,因此,我們也是頗為無辜及無奈。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4卷第二О七頁反面第十行-二О九頁)。 被告己○○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供稱負責製作元裕流通公司之授信案,該 公司申貸資料「公司會議記錄」中之金額、日期均未填寫,「貸款資金用途及 償還來源計劃書」中之公司章未蓋,經向N○○報告過,張表示會通知補件; 另「法人實地勘查表」及保證人之「實地勘查表」,均是紙上作業,未經實地 勘查即作成。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中企台北分行有無受理元裕流通公司、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 新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貨案?詳情為何?你如何徵信? 答:下午N○○將前述三件申貸案交予我們三位承辦人我負責的是元裕 流通公司,代表人係龔慶安,連帶保證人是竇典中及何忠義,申貸金額為 信貸十億元,股票質押五億元,當日加班至晚上十二時許,將三人之『實 地勘察表』及『法人實地勘察表』,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均填妥完畢,完 成元裕流通公司之徵信工作,但也只是紙上作業,未實地勘察,元裕公司 申貸資料中『公司會議記錄』中之金額、日期均未填寫『貸款資金用途及 償還來源計劃書』中之公司章未蓋等不齊全部分,均向N○○報告過,張 表示會通知補件。中太建設公司徵信工作是午○○負責、新正建設公司是 o○○負責徵信工作,這二件申貸案亦均是紙上作業而未實地勘察。 問:前述康禾投資公司及裕聯公司有無實地勘察? 答:因為時間太緊迫,上述二家公司亦均是紙上作業,未實地勘察。 問:前述知慶、康禾、裕聯及元裕流通等公司申貸案件,中企台北分行為何要 如此急迫作徵信、審核工作? 答:前述這幾家之申貸案件金額均非常龐大,我及午○○,o○○均向主管張 德雄反映、時間太急迫,且徵信不完全,亦未實地勘察,但主管N○○及 經理卯○○表示,要我們儘管做上來,其他的就不必過問了!我們迫於長 官的要求反映無效後,只好就現有資料據實填寫。 問:是否知悉前述申貸案件中,申貸人與中企有『關係人』之關係? 答:我進入中企台北分行作徵信工作僅二個月時間,不瞭解前述申貸人與中企 有「關係人」之情形存在。 問:你承辦康禾、裕聯、元裕等公司申貸案件,有無收受任何好處? 答:沒有。 問:貴行董事長Y○○曾至台北分行與經理卯○○及襄理N○○洽談業 務,當時尚有何人在場? 答: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亦在場,她比董事長Y○○早到,她等到我們把康 禾、裕聯及喬志等三家公司之申貸資料報告做好後,並一起至辦公室對面 『禧園』餐廳用餐完畢後才離開,Y○○於下午先行離開。 問:有無補充? 答:一、尚有乙家台融公司由同事午○○承辦,申貸金額不詳事後有聽聞被退 下來,原因不詳。二、我剛從事徵信工作不久,主管怎麼說,我就怎麼做 ,而該反映的我也都據實反映了,所以我只是遵照指示辦理而已」(見第 1卷第四二頁-四三頁反面)。 被告午○○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負責中太公司之授信案,僅按被告 N○○所提供之資料製作,並未實地勘查。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有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製作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之徵 信調查報告?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台北分行N○○襄理又提交新中太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二十億元《其中信用貸款十億元,股票質押貸款:十億 元》要我再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俾送總行審查部審查,惟當時我極力反 對。因為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北分行承作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 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各十五億元之授信案時,我及另位承辦o○○就反 對,但為湊足本分行放款審查委員會之同意人數五人,才勉予同意蓋章, 事後瞭解對於該知慶及台融而家公司核貸,有董事長Y○○關心之傳聞, 深覺不妥,故我與o○○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北分行放款查委員會 中,即不同意蓋章,雖台北分行於該二件本分行放審人數不足下仍送交總 行,曾遭總行電話抱怨放審會同意人數不足仍送件之怨言,為此卯○○對 我及o○○不諒解。基於上情加上N○○襄理告稱是最後一件,我乃勉予 答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晚上留下來加班趕製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億元授信案之徵信調查報告,翌日早上召開討議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 司、新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放款審查委員會 時,我與o○○同樣反對該二件授信案,不願蓋章,事後經理卯○○及襄 理N○○,勸說要我及詹某湊足五人蓋章,避免再遭總行訓斥,我及詹憲 政才迫於無奈蓋章同意貸款,俾台北分行能如期於當日(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九日)午前送交總行審查。 問:壬○○○台北分行放審會成員計有那些?放審會職責? 答:台北分行放審會成員計有:經理-卯○○、授信主管襄理-N○○、徵信 主管襄理-蔡嘉銘、催收主管襄理-王榮發、授信-陳玉燕、己○○,徵 信-o○○、午○○及副理-洪東淵等九人,而放審會主要是審核台北分 行所受理申請各授信案件之審查,會議需經放審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 貸放。 問:前述你製作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徵信調查報告時有關實地查表如 何完成?有無實地履勘? 答:我所製作之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案徵信調查報告完全依照N○○襄 理所提供之公司證照、印鑑章,公司章程及負責人徐國華、保證人:徐國 祥、陳美麗等資料進行紙上作業而已,實地根本來不及履勘,完全是事後 要辦對保手續,方由N○○襄理,作事後的公司營業狀況瞭解與現地履勘 。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出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第4卷第一七八頁正面第十二行 -一七九頁反面)。 依壬○○○台北分行中太公司之授信書卷,及台中巿調查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 日中法一五九一號函送之中太公司中企貸款案卷宗(即第卷)資料所示, 中太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設立,資本總額二千五百萬元,設在台中縣豐 原巿中山路五一0巷一五號六樓,負責人徐國華,所營事業為住宅及大樓開發 租售業、一般廣告服務業、房屋仲介業;該公司年1至6月份之營業收入0 ,營業毛利:負千元,營業利益:負569千元,稅前淨利:負563千元 ,截至⒍止之資產總額為57920千元,淨值則為23930千元,而 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另以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十 億元。被告卯○○、N○○、己○○、o○○、午○○在十億元信用貸款之借 款申請書背面「初審議定」欄、「覆審議定」欄,均蓋章同意貸放十億元之無 擔保放款。 依壬○○○台北分行新正公司之授信書卷,及台中巿調查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 日中法一五九一號函送之新正公司中企貸款案卷宗(即第7卷)資料所示, 新正公司於七十八年二月三日成立,資本總額二千五百萬元,設在台中巿北屯 區○○路○段十二號,負責人鄭景茂,所營事業為: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 宅出租出售業務、建材買賣加工製造及進出口業務、前各項有關業務之經營及 轉投資;該公司年度營業收入0、營業毛利0、營業利益負1543千元、 稅前淨利負2228千元,截至八十六年度止之資產總額174174千元, 惟淨值係負285千元,而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 另以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十億元。被告卯○○、N○○、己○○、o○○、午 ○○在十億元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背面「初審議定」欄、「覆審議定」欄, 均蓋章同意貸放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 依壬○○○台北分行元裕流通公司之授信書卷,及台中巿調查站八十七年十二 月八日中法一五九一號函送之元裕流通公司中企貸款案卷宗(即第卷)資 料所示,元裕流通公司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成立,資本總額二千九百九十萬 元,設在台中巿工學路五九巷三一號一樓,負責人龔慶安,所營事業為:各種 罐頭食品、麵粉什穀、飲料、速食品、調理食品、冷凍蔬菜水果魚肉類、馬口 鐵、空罐之買賣業務、前各種產品之進出口買賣業務、機械批發業、機械器具 零售業;該公司年之稅前淨利負20237千元、淨值為負21388千元 ,年之稅前淨利負13171千元,淨值為負34559千元,營業狀況呈 虧損狀態,而向壬○○○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另以順大裕股 票質押借款五億元。被告卯○○、N○○、己○○、o○○、午○○在十億元 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背面「初審議定」欄、「覆審議定」欄,均蓋章同意貸 放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 另關於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之授信缺失,有如本理由欄 之㈧壬○○○監管小組以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監發字第О二二號函台中巿調站 ,提出該行稽核室對知慶公司等授信戶之專案檢查報告所載。其中上述三件授 信案,截至檢查日(⒓⒊)尚待補徵資料如左: ┌───────────────┬────────────────┐ │ 戶 名 │ 待 補 徵 資 料 │ ├───────────────┼────────────────┤ │ 新 正 建 設 事 業 有 限 公 司│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 │ │ 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 │ │ │三、調查借保人財產。 │ ├───────────────┼────────────────┤ │ 中 太 建 設 (股) 公 司 │一、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 │ │二、營運計畫表。 │ ├───────────────┼────────────────┤ │ 元 裕 流 通 (股) 公 司 │一、調查借保人財產。 │ └───────────────┴────────────────┘ 本院之心證: ⒈依中太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R○○、新正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宙○○及 被告Y○○三人供述之內容,足以確定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被告Y ○○確有令其不知情之秘書即被告d○○(被告d○○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詳待後述)聯繫被告R○○前往壬○○○總行董事長室,其後R○○ 再聯繫宙○○到場,三人商談中太、新正公司向壬○○○申貸之事實。 ⒉又從證人徐國華、鄭景茂及被告R○○、宙○○、N○○、g○○等人之供 述內容,及前開壬○○○台北分行之中太、新正公司二件授信書卷所示,可 以確定:被告g○○於⒒⒙通知被告R○○至廣三集團辦理對保,另一方 面,被告卯○○則指示N○○前來辦理對保手續,而約於當天中午,被告R ○○即偕同中太公司方面之代表人徐國華、其餘二位連帶保證人徐國祥、陳 美麗到場,由被告g○○、h○○協助辦理對保手續,證人徐國華親自在「 借款申請書」上簽名,並與徐國祥、陳美麗共同在本票之發票人欄簽名;其 後約於同日下午二時許,被告g○○再陪同N○○前往位在台中巿學士路二 五五號十一樓之新正公司辦理對保,證人鄭景茂親自在「借款申請書」簽名 ,且與宙○○、鄭美惠共同在本票發票人欄簽名等事實。以被告R○○、宙 ○○與證人徐國華、鄭景茂及案外人徐國祥、陳美麗、鄭美惠等人之智識程 度,觀諸上開對保之過程,其等顯然明知壬○○○方面已經同意貸款給中太 、新正公司。 ⒊證人蕭紋好於前述證詞中稱:證人鄭景茂於⒒⒚前往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辦 理開戶,由其受理,其詢問鄭景茂是否在廣三集團蓋章,鄭某稱是,另中太 公司方面,開戶之印鑑章亦係事後該行行員持至廣三集團由被告j○○用印 。可見被告N○○、g○○供稱中太及新正公司對保時,均同意由廣三集團 另行刻製一套各該公司大、章,以供本件貸款使用之語屬實,且廣三集團並 用以作為中太、新正公司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開戶之印鑑章。被告R○○、 宙○○供稱並未授權廣三集團另行刻製中太、新正公司大、小章之語,尚難 採信。 ⒋中太及新正公司之貸款金額涉及將來應攤還利息之多寡,各該公司在貸款之 初不得不評估有無在特定期限內負擔利息之能力。被告R○○、宙○○與證 人徐國華、鄭景茂及案外人徐國祥、陳美麗、鄭美惠等人,既在對保過程中 明知壬○○○同意貸款,基於上述理由,不可能對於貸款金額不予聞問,而 立即簽下借款申請書及本票。從而,被告N○○前述所言,對保當時中太、 新正公司方面即知金額為十億元之語,應屬實情。 ⒌從前述授信資料所示中太、新正公司之規模、近年來之營業狀況,任何人均 不難判斷此二家公司並無條件可以貸得十億元之信用貸款,實際經營者即被 告R○○、宙○○,與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鄭景茂、鄭美惠等各該公 司代表人或股東,當然更知之甚明。但其等卻各以中太、新正公司之名義向 壬○○○台北分行申貸十億元信用貸款,另擬以順大裕股票質押,各申請十 億元之短期擔保放款,在對保時還同意由廣三集團另行刻製一套大、小章使 用。而此二十億元資金之流向,事實上係供廣三集團多用途之使用,有後附 資金流向表及說明可參。基於上述情節,被告R○○、宙○○顯於⒒⒘上 午在壬○○○總行董事長室內,與被告Y○○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 之犯意聯絡,被告Y○○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共謀由被告R○○、宙○○以 中太、新正公司向壬○○○台北分貸款,被告Y○○再違背其壬○○○董事 長之職務,由該行套取數十億元資金,供廣三集團使用;另一方面,被告R ○○夥同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被告宙○○夥同鄭景茂、鄭美惠各自完 成對保等申貸手續。 ⒍被告j○○於⒓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其對於康禾、裕聯、元裕等三 家公司向壬○○○台北分行貸款之流程,不甚瞭解,多由被告g○○處理, 詳情亦g○○最清楚,g○○會指示其何時將有資金進入何戶頭,其再確認 資金有無進入;而資金之支出,g○○也會告以支付何項目或何交割款,經 其轉告承辦人製作「支出請准單」呈其審閱後,再呈g○○,再呈處長H○ ○核准後,始能用印,手續完備後,方能匯款或支付票據款(參見本理由欄 前述之之⒈及第2卷第二三頁反面-二八頁反面)。又依本理由欄前述 之㈩所載,被告h○○於⒓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康禾、裕聯、元裕 流通等三家公司之貸款申請書由財務課填製,蓋章則由總管理處統一用印。 而廣三集團財務之運作及籌措,悉由財務處處長即被告H○○、財務處財務 室經理即被告g○○負責,前已敘明。再者,康禾及裕聯公司完全由被告Y ○○、H○○及g○○所操控,其等最熟悉康禾及裕聯公司之狀況,且始有 權限決定以康禾及裕聯公司向壬○○○台北分行申請十億元之無擔保信用貸 款(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⒈、⒉)。另被告龔慶安於上開證詞中,證 稱:其對於元裕流通公司毫無所悉,只是曾於⒒⒕被財務處某小姐通知簽 署「借款申請書」等一疊文件,該位小姐並稱:「簽了就有升遷機會,至於 用途,要問財務處長H○○,這是業務機密」,其為求升遷而簽署,事後方 知其為元裕流通公司之董事長,及元裕流通公司向壬○○○貸款之事。可見 元裕流通公司與康禾、裕聯公司相同,悉由被告Y○○、H○○、g○○所 操控,其等始有權限決定以之向壬○○○申請貸款。末查元裕流通公司之資 本總額僅二千九百九十萬元,、年間虧損連連,淨值為負三千餘萬元, 此自為Y○○等三人所明知。綜合上述,足以確定被告Y○○除於⒒⒘上 午在壬○○○總行董事長室內,徵得被告R○○、宙○○之同意,共謀以中 太、新正公司之名義,背信續向壬○○○套取資金外,並與被告H○○、g ○○基於前述概括之犯意聯絡,決定以廣三集團之元裕流通公司向壬○○○ 台北分行申請貸款,由被告Y○○違背董事長之職務,再向壬○○○套取數 億元資金。 ⒎另按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 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所稱有利 害關係者,包括「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 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亦有明文。 而被告Y○○當時為壬○○○之董事長,乃上開規定所規範之對象,元裕流 通公司既為其與被告H○○、g○○所共同掌控、管理之公司法人,則依上 述銀行法之規定,壬○○○即不得對元裕流通公司為無擔保授信。故被告Y ○○、H○○、g○○除有背信之概括犯意聯絡外,同時亦違反上開銀行法 之規定,且其等違反銀行法部分,顯與康禾、裕聯公司之申貸案基於同一之 概括犯意聯絡(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⒊)。 ⒏被告g○○與h○○於⒒⒙中午,先在台中巿英才路五一0號之廣三集團 內,協助中太公司由N○○辦理對保,被告g○○又於同日午後約二時許, 陪同被告N○○前往新正公司辦理對保,被告g○○並於對保時,分別與中 太、新正公司方面協議,由廣三集團另刻一套各該公司之大、小章供申請貸 款使用等事實,已見前述。其後於同日下午三時許,被告g○○將中太、新 正、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申貸資料交給廣三集團副總裁戊○○,被告戊○○ 隨即於該日下午四點多搭機,於五點多將此等資料送至台北分行交給被告卯 ○○,⒒⒚上午被告戊○○再與N○○一同搭機返回台中,被告N○○隨 即前往壬○○○總行送交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供總行審 查等事實,則有被告N○○、戊○○之供述可參,且互核相符。 ⒐被告g○○、h○○若僅在幫助中太、新正公司辦理貸款,g○○何須徵求 R○○、宙○○之同意,代刻印章?廣三集團何須隨即於翌日(⒒⒚)通 知上海銀中港分行為中太、新正公司辦理開戶?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人員又何 須至廣三集團由被告j○○蓋章用印?再從後附之資金流向圖所示,廣三集 團方面早已計算出資金缺口,故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所貸得之三十億 元於匯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帳戶後,隨即分散供作各種用途。而被告g○ ○固然擔任廣三集團之財務經理,負責該集團資金之運用、籌措,必有於事 前參與此項資金用途之規劃,但絕非其一人之力量可以完成,被告h○○、 j○○分別擔任財務課長、出納課長,不可能置身事外。亦即被告g○○不 僅與Y○○共謀以元裕流通公司背信向壬○○○申請貸款,且顯於事前即知 悉Y○○將以中太、新正公司續向壬○○○背信套取資金之計劃;被告h○ ○、j○○亦知悉Y○○等人以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背信申貸之計劃 ,而基於前述與被告Y○○、H○○、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 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等規定之概括犯意聯絡 ,妥善安排資金用途,並負責上述行為。 ⒑本理由欄前述之㈤之⒈所載被告N○○、o○○、午○○、己○○於⒈ ⒒聯名之陳情書,有「‧‧‧本次事件之始末(請參閱個人報告書)實為前 董事長p○○及Y○○、監察人戊○○、黃祝等人來行脅迫所致‧‧‧」等 語;同前述之㈤之⒊被告N○○於⒈⒏之個人報告書,又有「‧‧‧ 下午約四點許(指⒒⒙當天),廣三集團副總裁戊○○利用回台北會親之 便,奉該集團曾總裁正仁之命來行安撫徵、授信人員‧‧‧」等記載;同前 述之㈤之⒌被告o○○於⒈⒎之報告書,其中亦提及「‧‧‧民國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左右戊○○監察人有到台北分行,並請吳 經理向我們安撫‧‧‧」;同前述之㈤之⒎被告o○○、午○○、己○○ 於⒈提出一份陳情書補述報告,敘明「‧‧‧另外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八日下午約4:前監察人戊○○到台北分行與吳經理開會,當天晚上 吾等加班辦理授信案件時王監察人則坐鎮經理會客處,直到吾等加班至點 左右才離開,日王君便與N○○共同前往總行送件」等情節。而⒒⒙下 午三時許,被告g○○將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申貸資料交給廣 三集團副總裁戊○○,被告戊○○隨即於該日下午四點多搭機,於五點多將 此等資料送至台北分行交給被告卯○○,⒒⒚上午被告戊○○再與N○○ 一同搭機返回台中,被告N○○隨即前往壬○○○總行送交中太、新正及元 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供總行審查等事實,已如前述。故被告N○○、o ○○、午○○及己○○等人,分別數度於上述陳情書所載被告戊○○部分之 情節,應為事實。則當時擔任廣三集團副總裁、壬○○○監察人之被告戊○ ○顯然知悉被告Y○○欲以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背信向壬○○○套取 數十億元資金之計劃,而與Y○○、g○○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 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等規定之犯意聯絡, 負責將此三件申貸資料送交台北分行,並督促台北分行製成授信案,且確保 於⒒⒚送交台中總行審查。否則,倘其所辯僅受g○○之託,帶一包文件 至壬○○○台北分行交給卯○○,g○○並未告知其文件內容等語屬實,那 為何還請被告卯○○安撫徵、授信人員,甚至在場督件至⒒⒚凌晨零時許 才離開,隨即並於當天上午與被告N○○一同搭機返回台中? ⒒從前述之知慶、康禾、裕聯公司等授信案,觀察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 此三件授信案,均有公司規模不大、營業狀況不佳、資金用途暨還款來源不 明之情況,亳無可以貸得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之條件。且如前開事實欄所 載台北分行此三件申貸案徵信過程之種種缺失,有被告卯○○、N○○、o ○○、午○○、己○○等人之供述,前開壬○○○監管小組之稽核報告,及 中央銀行之金檢結果等資料得以證明。但被告卯○○等五人卻均在此三件各 十億元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背面「初審議定」欄、「覆審議定」欄,蓋章 同意貸放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此等行為,洵非重大過失所致。其等明顯承 前述與被告Y○○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製成此三件授 信案,並經初審、覆審通過貸放,而由被告N○○於⒒⒚上午與戊○○一 同搭機送交台中之總行審查。 ⒓綜合前述,被告Y○○與R○○、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 絡,共謀以中太、新正公司向壬○○○台北分行申貸,由Y○○違背職務向 該行套取資金;被告Y○○、H○○、g○○並承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 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等規定之概括犯意 聯絡,共謀利用廣三集團之子公司即元裕流通公司,由Y○○違背其職務向 壬○○○套取資金;被告h○○、j○○、戊○○等人與Y○○、H○○、 g○○共犯,參與部分背信行為;被告卯○○、N○○、o○○、午○○、 己○○則承前述與Y○○共同背信之概括犯意與,通過對中太、新正、元裕 流通公司各十億元之信用貸款,並送交總行審查,造成壬○○○財產受損三 十億元。 被告Y○○與k○○、申○、a○○、O○○、n○○、顏志達等人基於前述意 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而於⒒⒚之常董會中,違背職務,通過中 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各十億元之信用貸款;被告h○○、j○○基於 前述與Y○○、H○○、g○○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等規定之概括犯意聯絡,於當天將此三十億元 貸款所欲匯出之帳戶資料,通知被告玄○○預先登錄電腦;被告卯○○、林森森 彬以前述與Y○○間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在總行之「批覆書」 未到前,即違背職務,將中太等三家公司所申貸共計三十億元之無擔保信用貸款 ,悉數於⒒⒚下午依被告h○○、j○○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匯撥完畢等事實, 其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證人張瑞府於前述⒓⒋調查員訊問時,曾證述:⒒⒚上午,被告N○○及 戊○○一同將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之授信案送至總行,因時間較為充裕 ,放審會作成「緩議」之結論後,提交當日之臨時董事會,至通過核貸時亦近 下班時間,審查部同樣於事後將簽辦單及批覆文送總經理O○○簽名後,將批 覆文件以傳真方式送台北分行,俾供中央銀行金檢人員檢閱(請參見本理由欄 前述之㈠之⒎)。 ㈡被告k○○於前述⒓⒈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⒒⒚台北分行再送新正、 中太、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被告Y○○所關心之授信案,因時間充裕,審查部 及放審會均按規定辦理審查手續,持「緩議」之意見,常董會時,被告n○○ 持相同意見,惟在被告Y○○堅持下,仍通過貸放此三件授信案。而此三件批 覆書則在⒒⒚下午約五、六點左右,和⒒⒗通過之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 一併傳真給台北分行(參見本理由欄述之㈡之⒍)。 ㈢被告申○於前述⒓⒈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⒒⒚審查中太、新正、元裕 流通公司三件授信案,審查部評估「緩議」,放款委員亦同意審查部之意見「 緩議」,惟被告Y○○仍表示此三件貸放案之准駁係常董會之權限,要求放審 會提常董會討議,放審會只好同意提會討議,在常董會中,被告Y○○對該三 件申貸案仍執意撥貸;此六件授信案,常董洪德生均未出席,被告n○○在 ⒒⒔及⒒⒗兩次常董會中,未提反對意見,僅於⒒⒚之元裕流通、新正及 中太公司等申貸案中,始持反對意見(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㈣之⒎、⒑)。 ㈣被告a○○於前述⒓⒙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約時許召開放審會 ,有被告申○、w○○、e○○、k○○及其共五人參加,當天因被告Y○○ 未似及到場中斷會議,經放審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擔保品不足 ,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購置不動產資料不足等結論(參見本理由欄前 述之㈥之⒊)。 ㈤被告w○○於前述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⒒⒚在總行大會議室召開 之放審會,審查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被告T○○公出未 參加,因時間較充裕,且未被董事長Y○○打斷,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 擔保品不足、資金用途償還來源不明確、購置不動產資料不足、緩議等結論(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㈦之⒋)。 ㈥被告e○○於前述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⒒⒚下午一時三十分許, 又召開放審會審查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此三件均有償債 能力不足,擔保品不足,資金用途不明,成立歷史很短,甚至淨利是負債之情 形,由於時間充裕,故放審會決議不應核貸(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㈧之⒊) 。 ㈦⒈被告O○○於前述⒓⒍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 司等三件授信案,台北分行於⒒⒚上午十時許送至總行審查,由於時間比 較充裕,審查部及放審會均依程序作業,簽註負面意見,經其依審查部及放 審會之意見批示後送常董會,常董會中被告n○○持反對意見,惟因Y○○ 持有洪德生之委託書,在表決下仍然通過(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㈨之⒏) 。 ⒉被告O○○復於本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庭訊時,供稱:關於中太、新正及 元裕流通公司三件授信案,其雖與審查部、放審會均持「緩議」之反對意見 ,但因被告Y○○強烈要求應送常董事會決議,才未依一般正常程序退件, 且⒒⒚下午,其絕無以電話通知卯○○對此三件授信案放款。其此部分之 供述內容如左: 「問:⒒⒚日下午,檢察官指稱你是將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等三家公司 之貸款案核決送常董會的? 答:這三個案子,台北分行十九號上午十點送總行,時間比較充裕審查部有 做成緩議,因為送來資料很欠缺,根本沒有辦法審核,審查部做成緩議 之後,呈我那邊,我看審查部及放審會已做成緩議,我寫如擬緩議提常 董會去,緩議即表明我們審查部,放審會及我,堅決反對承做這個案件 才寫緩議,可是緩議提到常董會,由董事長強勢主導,強勢通過了,緩 議之結果也是通過了,因為常董會是銀行最高權力機構,常董會是董事 長主導著,我們緩議,常董會決議,應該由常董會負責。 問:像這樣案子,你及審查部,放審會都提緩議,依你看過資料也應提緩議 ,你是否有權就不提常董會? 答:因為這個案子董事長一直在催促說這個案件屬於常董會之權限,你們只 要將這案子送上來就好與你們沒有什麼關係,事實上常董會是銀行之最 高權力機構,要我們緩議之案子提到常董會也合乎程序。 問:你的意思是受到董事長強烈要求才將這個案子提常董會? 答:對的。按一般正常程序,上面若是沒有要求,我就退件。 問:⒒⒚日下午你有無就新正、中太、元裕流通三案經常董會決議前,用 電話通知卯○○放款? 答:絕對沒有」(見本院卷第四宗第四二頁正面第八行-第四三頁正面第九 行)。 ㈧證人洪德生於前述⒓⒙調查員訊問時,曾證述:年月日、日及日 壬○○○所召開之常董會,其未接獲通知,並無參加,亦不知上開常董會之討 論事項;年月日晚間時分許,其辦公室接獲來自壬○○○傳真三份 委託被告Y○○代理出席常董會之委託書表格,已填妥委託內容及日期;年 月日上午,其秘書將此三份委託Y○○代理出席月日、日及日常 董會之委託書表格交給他,並告以壬○○○之承辦人去電催促,其在委託書內 填寫「Y○○」、「洪德生」並蓋章後,於年月日上午9:在辦公室 內傳真回壬○○○(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㈦之⒉、⒊)。 ㈨被告n○○於前述⒓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年月日下午約四時許 ,又在總行大會議室召開常務董事會,審查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等公司之授 信案,由被告Y○○主持,洪德生仍未參加,此次由於時間較充裕,審查部及 放審會均持緩議之意見,其在會議上即要求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但Y○○ 表示其願負一切責任,強行准予放款(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㈣之⒋)。 ㈩被告Y○○於⒈⒘檢察官偵訊時,曾供述:其於常董會前,即曾與被告n○ ○、O○○、申○、T○○等人研究此六件授信案,基於經營者之立場,必須 創造利息收入,達成盈餘目標,降低逾期放款之比例,並配合政府穩定金融挽 救企業之政策,而准予授信;其未請另一名常董洪德生出具委託書,亦無於事 後請其補具委託書,洪德生之委託書應係董事會之L○○於事後持供其簽名, 且其並無令L○○取來委託書;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均逾總經理之授權額度 ,應送常董會決議,常董會配合政府政策作成決議,無所謂其執意強行通過(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⒊、⒌、⒍)。 依扣案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壬○○○常董會錄音帶(見第卷第三二九頁 ),有關當天常董會就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授信案之會議過程,譯文如 左: 「k○○:宣讀提案內容‧‧‧‧(‧‧‧‧‧短期擔保放款額度、短放款額 度案,各十億、期限半年‧‧‧‧‧‧‧‧擔保品:順大裕股票質 押依市價七成‧‧‧‧‧‧‧) 審查部授信評估: 建築業不景氣仍低迷,本來超額利潤不易見,授信戶截止八十六 年度累積虧損12643仟元,本件借戶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 提供足額擔品,債權較薄弱,擬應提供本行認可、與貸放額同額擔 保品及應徵提其借、保人保證資產後再議。 放款審議會委員審議結論: ⒈本案擔保放款部份以股票市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市 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 ⒉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關資料備查。 ⒊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 ⒋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 簡易調查表:這是七十八年二月設立,八十六年停業應該是都沒那 ‧營業收入,啦!應該是都沒有。‧‧‧‧‧‧‧‧ 以上,請各位!‧‧這又,同‧‧‧‧四、五、六,要同時?‧‧ 同時報 Y○○:同時好? k○○:來決,這樣!‧‧第五案,這也是姓陳,這是‧‧法人,中太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國華‧‧‧‧‧‧‧‧‧‧(‧‧‧‧‧ 短期擔保放款額度、短放款額度案,各十億、期限半年‧‧‧‧‧ ‧‧‧擔保品:順大裕股票質押依市價七成‧‧‧‧‧‧‧) 審查部授信評估: 本案申請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控,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 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 議。 放款審議會委員審議結論: ⒈本案擔保放款部份以股票市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市 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 ⒉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關資料備查。 ⒊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 ⒋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 再來,中太建設這間,自八十六年七月設立,也是都沒業收入啦! 再來,請看第五案‧‧請看第‧‧‧第六案,這也是新貸,這是借 款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龔慶安‧‧‧‧‧‧‧短期擔 保放款額度五億、短放款額度案十億‧‧‧‧‧‧‧擔保品:順大 裕股票質押依市價七成‧‧‧‧‧‧) 審查部授信評估: 本案未提供八十六年度財務簽證及八十七年第三季財報,無從了 解目前財務狀況,依八十五年財簽其累積虧損已侵蝕資本,本財務 結構不佳,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薄弱,本 案擬予緩議。 放款審議會委員審議結論: ⒈本案擔保放款部份以股票市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市 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 ⒉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關資料備查。 ⒊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 ⒋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 請看簡易調查表,這間是八十一年十一月設立,營業收入在八十四 年6,500萬、八十五年3,900萬,八十六年沒財務ОО的資料,以上 請各位! Y○○:這樣這三件,我們要怎樣決議? 申 ○:你說,這三間公司,請准予貸放,算是在常務董會這裡決議,准予 貸放請‧單位注意資金流向,並敬洽提‧‧增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 品,和這第一頁相同! Y○○:對啦! 申 ○:要加一個,另爭取授信戶購置之不動產,於過戶完成後追加設定不 動產抵押權予本行,以加強本行債權保障。 Y○○:對啦! 申 ○:這樣‧‧並請董事長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 Y○○:好‧‧這樣!ОО(註:無法辨識對何人發言,以下同),你看這 樣決議,可以嗎?‧‧總經理‧‧ n○○:我是不是也‧‧因為,你那個審議單‧和放審會就有相當一個‧‧ 檢討過了!我也是依‧‧審‧放款審議委員會,結論辦理那裡! 申 ○:你講在那簽辦單那裡! n○○:那裡也要寫一下! 申 ○:還沒轉過來。 n○○:還沒轉過來‧‧你也有相當研究過了‧現在是在這裡,董事長和我 們在再多一個補充一下! Y○○:嗯‧‧現在決議這樣呢?就照這樣決議可以嗎? n○○:‧‧應該可以啦! Y○○:這樣ОО你看‧‧這樣好啦!不然你‧‧那,ОО你讀看看,再讀 一次,好嗎? 申 ○:‧楊經理,是不是這個意思? n○○:是不是常董會的這個,我個人的意見,要抄啦! (‧‧‧‧眾人討論准予核貸的文要如何撰寫‧‧‧‧‧‧‧‧) 申 ○:這三間公司等三案准予貸放‧‧因為還款來源不明確,現在未提供 買賣不動產資料,如果決定要放款,即要提供該資枓,不是這些未 能提供,現在最重要的是爭取貸放同額擔保品,確保銀行債權。 申 ○:另外爭取授信戶,買不動產時,過戶完成後,須追加設定不動產抵 押權予本行以加強本行債權保障,這是雙重保障。 n○○:這是補辦手續。 申 ○:這是董事長要負責追蹤營運狀況及還款來源。Y○○:准予貸放,董事長負責他那樣,你再說一次。申 ○:就是新正等三間公司等三案准予貸放,本是緩議,現決定要貸放, 但請單位注意資金流向‧‧現在要爭取授信戶所購置不動產買賣, 有買賣也有契約,只是錢未付清、未過戶,用途皆正確,過戶完成 後,追加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不限順位,第二順位亦無所謂,加強 本行債權保障,並請董事長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及還款來源,因為 我們有提到還款來源不明確。 Y○○:‧‧‧‧‧這變成,開始的決議怎樣? 申 ○:就是這三案准予貸放! Y○○:准予貸放,注意資金流向! 申 ○:就是這樣! k○○:請單位注意‧‧ Y○○:對、對‧‧ 申 ○:這次沒法度再注意,這次就真的要買不動產!Y○○:不要寫單位啦!不要讓單位擔責任啦!寫董事長注意資金流向。 ООО(註:無法辨識何人之聲音,以下同):好! Y○○:請單位注‧‧不是,請董事長注意資金流向‧啊!再來是什麼? ООО:負責追蹤‧‧ 申 ○:不是啦!敬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這也要‧‧同額擔保品 ,你現在寫一寫再看看。另爭取授信戶購置之不動產,於過戶完成 後追加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予本行,以加強本行債權保障。 (‧‧‧‧眾人討論准予核貸的文要如何撰寫‧‧‧‧‧‧‧‧) Y○○:‧‧為配合政府當前政策,准予貸放!這,這前提啦! ООО:對!你要緩議。,不過,要配合這,准予貸放。 ООО:這些政策。 申 ○:這些還款來源跟那‧‧擔保品啦!跟‧‧ ООО:董事長去‧‧ 申 ○:讓銀行的債權,有他們的確保,這樣。 Y○○:因為我現在‧‧因為我現在就請單位撥了嘛!我的這個責任不可以 讓單位擔。 申 ○:對!他們看到之後,就‧‧ Y○○:是,我們批之後,情形這樣!ㄟ!你,審查部或是放審會的,你們 意見是這樣!但是,單位的意見,我們要‧‧他的立場,我要幫著 顧啊!我擔,不要緊啦!但是我們不能讓單位講,我請他們撥了! 講又‧‧不要!這,決議字眼要決議好勢啦!這是我們要幫他們考 慮的啦! n○○:‧‧應該這個,照放審、審查不到放審貸為止,這個‧‧對審核的 過程,結果‧‧還是要事先把這些手續都辦好,才可以做啦!就這 樣,而且放審案裡面,也是‧‧那麼,積那麼多東西的結果。 Y○○:不是啦!我們現在這樣啦!剛才講的,就是為了配合政府當前穩定 金融政策,本案准予、准予什麼‧‧ ООО:貸放! Y○○:貸放,這就是大原則啦!再下來,細節就是講‧‧請董事長注意資 金流向,掌握ОО‧‧掌握營運狀況,敬洽‧‧ 申 ○:貸放同額那個‧‧ k○○:敬洽徵提貸放金額擔保品。 Y○○:對。 k○○:及追蹤該公司營業狀況及還款來源。 Y○○:對、對‧‧。 ООО:---這個、這個---副總,我們資金的整個---計起來,是 不是還有超額準備多少!爛頭寸啦 ООО:現在,到目前如果這些‧‧到這裡截止。 ООО:剩一半而已! ООО:不是,這些還沒出去啊! ООО:這ОО考量,我們資金流動補貼率有縮減‧‧ООО:你以前就講過一百三十億、一百二十億爛頭寸!當然,又再消化了 !現在剩多少,我要了解一下!參考啦! ООО:現在若這樣‧‧我們的流動 ООО:這個還沒貸哦!這個不要講,這樣多少? ООО:這個下去,算是,差不多‧‧ ООО:本來三--二、三禮拜前講一百二十億爛頭寸,現在剩多少?這樣 簡單講一句,剩六十或八十或是沒有。 ООО:因為又有變化了嘛! 申 ○:不一定,比如講降低利率‧‧存款流失、放貸貸多少? ООО:我想要貼‧‧戴這個帽子! n○○:流動準備大概保持十二%,或是差不多‧‧ ООО:是、是‧‧扣掉後! ООО:現在再用了,可剩ОО億! ООО:是差不多 。 申 ○:不可以,降下去,十%以下! ООО:目前是在‧‧十二%,這裡!這幾個若弄下去就靠近十%啦!現在 ‧‧ ООО:‧‧扣掉後,我們還‧‧ Y○○:十%,是多少? ООО:十%就是二百億! Y○○:我們的爛頭寸? ООО:不是爛頭寸,那真正的‧‧ Y○○:ОО資金! ООО:‧‧存款,一定要有準備十%。 申 ○:對上面來說,比較正常! ООО:‧‧就二百億,是規定要七%啦! ООО:‧‧現在差不多二百二、三啦! ООО:那是法定準備額,對否?流動準備啊!對呀!若超過這個,就是我 們的爛頭寸嘛!這樣有多少? ООО:現在不能‧‧不能,現在已經接近了。現在流動準備差不多在二百 三了,二百三這就‧‧ ООО:我們這個帽子,不要用。我提參考意見;要用什麼帽子,你知道嗎 ?或者講,配合我們的整體營運,本行整體年終結算的實際需要, 所以准予貸放! ООО:不要扯到我們這裡來! ООО:‧‧不要‧‧當然 ООО:現在我們是講,我們是配合政府當前穩定的‧‧ ООО:這再列為重點也可以啦!二種啊! ООО:他要穩定‧‧企業 ООО:‧‧兼顧,我們的成本 ООО:‧‧企業不好,應當較多 ООО:看怎樣,我就是‧‧參考! 申 ○:現在可以講是什麼?就降低溢放款率請‧‧ Y○○:‧‧ОО意思是說,因為我們就有這麼多爛頭寸啦!為要降低我們 營業需要‧‧ ООО:不是‧‧起來沒有的樣子!沒多少,對否? ООО:若有,就可以加那個帽子,你知道嘛!政府政策‧‧ ООО:不然政府政策就好了。 ООО:‧‧我們是要,扶持這些企業較重要啦! ООО:我們現在О放比率,八十五‧‧ ООО:‧‧這個超過了。 ООО:超過,這樣‧‧ 申 ○:沒啦!八十五以內,是正常的。 ООО:‧‧這樣就不要,這樣就‧‧政府政策就好!Y○○:為配合政府政策,好啦! (‧‧眾人討論准予核貸的文要如何撰寫‧‧‧‧‧‧‧‧) Y○○:這樣好,就剛才照配合政府政策‧‧好嗎?再覆一次。 k○○:一、為依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本案准予貸放。 二、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敬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 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 三、爭取授信戶所購置不動產於過戶完成後,追加設定不動產抵押 權予本行,以加強本行債權之保障。 Y○○:這樣可以嗎?О總? ООО:這是這樣而已---- Y○○:這樣的情形,變成單位的責任;加上審查會和放審會的責任就-- -差不多,不會擔的,這個壓---- 申 ○:減少啦---哈--- n○○:--常董會,也---再有一個轉折-- ООО:對 n○○:是不是,我也--我個人之一個意見,你們已檢討那麼多了,相當 的檢討過,我是依照放審會之建議去辦理,這樣之後才建議,才變 成ОО董事長講的這樣。 申 ○:現在問題是,以前就不曾這樣決議! 申 ○:你在那,在那---我們有一個簽單---你批下去! n○○:什麼簽單? 申 ○:一個簽辦單,有沒? n○○:簽辦單豈不是放審會的。 申 ○:放審會不是要簽到你那裏。 n○○:沒有,放審會沒有,放審會如果我有參加就不要緊了,我沒有參加 。 ООО:以前常董會就只有一個意見。 n○○:沒關係。 (‧‧眾人討論准予核貸的文要如何撰寫‧‧‧‧‧‧‧‧) Y○○:好啦!‧‧他沒有簽單不要緊啦!我想這樣,不要緊,就‧‧副董 事長他就‧‧他個人有表示這意見,就是說‧‧依照放審會的意見 辦理,啊‧‧同意這個決議。他有提那個意思,但是最後決議也同 意‧‧照這樣! ООО:有提意見,就對了‧‧ Y○○:是啦! (‧‧眾人討論准予核貸的文要如何撰寫‧‧‧‧‧‧‧‧) Y○○:這樣可以嗎?常董會的決議,是最後啦!但是,副董事長他有提一 個意見,就是講,依照‧‧ n○○:‧‧貸放審議委員會啦! Y○○:是‧‧最後我的決議啦!最後就是講‧‧常董會,我的決議啦! ООО:‧‧常董會決議的。 Y○○:是啦!是啦! Y○○:好,這樣,沒其他的案了嗎?‧這樣決議可以了嗎?劉總你看怎樣 ? ООО:‧‧這都想好了‧‧ ООО:‧‧之前放審會! ООО:不然,現在唸一次! k○○: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結論辦理。 決議: ⒈為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之需求,本案准予 貸放。 ⒉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敬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 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及還款來源。 ⒊爭取授戶所購置不動產於過戶完成後追加設定不動產抵押權予本 行,以加強本行債權之保障。 (‧‧眾人討論准予核貸的文要如何撰寫‧‧‧‧‧‧‧‧) 申 ○:‧‧現在是怕什麼?今天的代誌,沒有買賣的契約! 申 ○:現在又變成,又‧‧那個了! ООО:明、後天就報告! 申 ○:所以變成,變那 ООО:你現在買賣合約也要寫之前的日子啊!寫早一些‧‧ Y○○:對!要寫昨天啦! ООО:對‧‧是,就我們明天就可以О來,那也算昨天的日子。 Y○○:對。 n○○:若是你這樣子講,可以起來!你就在放審會就可以放,或是可以准 啦! ООО:就是他們現在沒送來給我們。 ООО:他現在是沒! ООО:‧‧認定講‧‧ ООО:你就О,就好了。 ООО:若這樣,照副董處理比較對! n○○:你就,審查單,你們就可以不拿來就好了。 申 ○:不是,現在要改都來不及啦!‧‧‧現在若要改,連分行都要改! ‧‧ 申 ○:所以講,今天、我們的‧‧困難度就是這樣‧‧ ООО:認定有這個事實啦!但是,沒那‧‧相關的資料。 申 ○:若有時間,連分行那裡,早就照這樣下去,他們就‧‧營業單位就 不會擔心了!坦白講‧‧那是這樣,就沒有那時間去處理這些。不 然,假使當時用這樣規劃去做這個案‧‧分行雙重保障。 ООО:對啊! 申 ○:現在就沒法度,現在就這樣來,就‧用這樣?結果是一樣,這樣而 已。 ООО:我們是請他‧‧有買賣不動產的行為,但是他就是少送資料啦! 申 ○:現在就是沒有,就是不明嘛! ООО:‧‧要補這資料,附件‧‧ n○○:‧‧他申請裡面有這樣寫,申請書裡面‧‧ 申 ○:現在是講,若要來時,要爭取那些啦!就是因為沒有,所以就要什 麼、什麼,就再議啦!就是這意思啦!你不可以將它否定,完全都 否定。 Y○○:‧‧我們決議就不可以針對那個決議啊! (‧‧眾人討論准予核貸的文要如何撰寫‧‧‧‧‧‧‧‧) 申 ○:董事長他就‧‧替我們共同要ОО,你叫他提供擔保品,再加一條 ‧‧‧要爭取,因為要保護他們‧‧要爭取不動產買賣契約啦‧‧ 辦理這樣,這樣好嗎? ООО:好啦! 申 ○:這樣更明確啊! ООО:他董事長要決這回事,他很‧‧ Y○○:也是有個根據啦! ООО:對! Y○○:這樣變成事後,附‧‧買賣的‧‧審查! ООО:認定它有這事實啦! 申 ○:附來時說,人家買這不動產不是現在才‧‧就幾天前 ООО:這樣,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日子,寫早些! ООО:是,看能否這樣! ООО:說他‧‧沒少送來,我們認定有那回事。 Y○○:變成事後‧‧就是‧‧ ООО:‧‧應爭取‧‧ ООО:中文系,才向分行和董事長中間,做一個老師。 ООО:不是,我現在要批這個案‧‧若事後補,是‧‧ ООО:‧‧就是說董事長,現在貸出去,就是說,我今天就拿到這東西哦 !就要有那把握,才可以開支票! Y○○:對啦!‧‧那沒有問題。 申 ○:所以這條下去,就‧‧跟單位說,這樣‧‧可以補給去附件! ООО:表示這交易,完全--- Y○○:這樣,我跟你講啦!今天若核出去,明天就可以補給他了! 申 ○:對‧‧‧對! Y○○:日子,日子就寫昨天啦! ООО:對! ООО:這樣就可以。 申 ○:對,這‧‧下面的人,這裡在疑問,寫‧‧ Y○○:你再覆一次,快些!我要去看朋友,因為那就是,我們現在改選時 ,就去做那‧‧ k○○:決議: ⒈為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需求,本案准予貸 放。 ⒉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敬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 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 ⒊貸放後應補齊不動產買賣契約附卷備查。 ⒋爭取授信戶所購置不動產,於過戶完成後,追加設定不動產抵 Y○○:好,這樣可以嗎?‧‧好啦!這大原則是這樣,你們若有什麼,你 想後若有什麼‧‧這種,那麼大責任的擔當,審查部、放審會也有 相同啦!就我個人來擔當不要緊啦!好嗎?這樣,看你們若怎麼議 ,不要緊!這樣好嗎? ООО:‧‧‧ Y○○:我的立場‧‧我的意思就是講,你們的立場上,要有交待,這樣我 ‧怎麼樣都不要緊,這樣好嗎? ООО:報告董事長,我們也在討論!也是講像樓梯一樣,要大家一台車, 大家都可以下去,這樣啦! Y○○:所以,我給你們這個原則,我就給你們這個大原則。就是說,你‧ ‧‧放審會、審查部單位,基本立場要有交待,看字要怎麼批跟我 講,我就這樣處理!這樣好嗎?‧‧不然,你們大家‧‧ ООО:‧‧‧要做主席的決О! Y○○:對‧‧好,都要有一個那個根據,好不好‧‧那合約,沒問題啦! 申 ○:報告董事長,那羅委員‧‧‧‧‧‧‧ (‧‧‧‧‧Y○○指示大甲分行是否借款予羅福助渠沒有意見,唯 要明確答覆‧‧‧‧‧‧‧‧) Y○○:很歹勢,讓大家操心,對你們大家很歹勢!不過,原則就是講,單 位或是你們部、室,立場上要有交待!東西看怎樣用,‧‧前後, 要有一個對照‧‧你‧‧意思,不要緊。這樣好嗎?好,歹勢‧‧ 好‧‧」(並參見第卷)。 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至壬○○○總行所查扣之扣押物編 號貳、「放款審查會議資料」乙冊,及該局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中法第一 五九一號函送之扣押物編號:壹-5之中太公司授信書卷顯示:當天審查部之 開會通知單通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四)下午一時,在總行三樓會 議室召開放款審議委員會;關於中太公司之授信案,審查部審查意見係:「本 案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控,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 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放審會審議結論係:「⒈ 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 度不符。⒉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關資料備查。⒊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 。⒋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此案之簽辦單,在「總行初審」欄,載明上 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註明日期⒒⒚,另證人張瑞府及被告 k○○、申○在「覆審」欄簽註:「擬依⒒⒚放審會決議,呈提常董會討議 」,並註明日期⒒⒚,最後則由被告O○○在「批示」欄記載:「提會討議 」,亦註明日期⒒⒚。 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至壬○○○總行所查扣之扣押物編 號貳、「放款審查會議資料」乙冊,及該局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中法第一 五九一號函送之扣押物編號:壹-1之新正公司授信書卷顯示:該案審查部審 查意見為:「建築業不景氣仍低迷,未來超額利潤不易見。授信戶截至年度 累積虧損10414仟元,本件借戶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提供足額擔保品 ,債權較為薄弱,擬應提供本行認可與貸放額同額擔保品及應徵提其借、保人 保證資產後再議」;放審會審議結論係:「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 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 關資料備查。⒊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⒋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 ;此案之簽辦單,在「總行初審」欄,載明上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 結論,註明日期⒒⒚,並經證人張瑞府及被告k○○、申○在「覆審」欄簽 註:「擬依⒒⒚放審會決議,呈提常董會討議」,註明日期⒒⒚,最後則 由被告O○○在「批示」欄記載:「如擬,提會討議」,亦註明日期⒒⒚。 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至壬○○○總行所查扣之扣押物編 號貳、「放款審查會議資料」乙冊,及該局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中法第一 五九一號函送之扣押物編號:壹-4之元裕流通公司授信書卷顯示:此案審查 部審查意見為:「本案未提供年財務簽證及年第三季財報,無從了解目前 財務狀況,依年財簽其累積虧損已侵蝕資本,財務結構不佳,償還來源無法 掌握,且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薄弱,本案擬予緩議」;放審會審議結論 係:「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 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關資料備查。⒊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 尚不明確。⒋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此案之簽辦單,在「總行初審」欄 ,載明上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註明日期⒒⒚,並經證人張 瑞府及被告k○○、申○在「覆審」欄簽註:「擬依⒒⒚放審會決議,呈提 常董會討議」,註明日期⒒⒚,最後則由被告O○○在「批示」欄記載:「 如擬,提會討議」,亦註明日期⒒⒚。 依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巿調查站派員於⒒在壬○○○總行所查扣之扣押物編 號捌-2「常董會會議記錄」乙冊,其中「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 事會第十六屆第六次會議議事錄」,載明⒒⒚下午二時在該行三樓會議召開 常董會,出席者:Y○○、n○○、洪德生代理人Y○○,列席者:顏志達、 O○○、申○、a○○,關於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n ○○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決議:⑴為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 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之需求,以上三案准予貸放。⑵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 金流向,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⑶ 貸放後應補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卷備查。⑷徵取授信戶所購置不動產於過戶 完妥後追加設定該不動產抵押權予本行以加強本行債權之保障」。 被告卯○○於前述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此三件授信案與⒒⒔及 ⒒⒗之作業方式相同,亦於⒒⒚接獲被告O○○之電話通知後,即依廣三 集團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匯出款項,總行批覆書亦於⒒⒚. 以後台北分行才收 到(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⒌)。 被告N○○於前述⒓⒍調查員訊問時,供述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三件 授信案之辦理過程,曾言及:此三案台北分行於事先即按黃祝等人提供之匯出 匯款帳戶資料,鍵入電腦登錄,⒒⒚下午三時卅分後,經總經理O○○電話 通知撥付後,即發信匯出款項,批覆書則於事後央行金檢時方送達(參見本理 由欄前述之之⒍)。 證人張瑞府前於⒓⒋調查員訊問時,曾證述:上午,被告N○○及戊 ○○一同將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之授信案送至總行,因時間較為充裕, 放審會作成「緩議」之結論後,提交當日之臨時董事會,至通過核貸時亦近下 班時間,審查部同樣於事後將簽辦單及批覆文送總經理O○○簽名後,將批覆 文件以傳真方式送台北分行,俾供中央銀行金檢人員檢閱(參見本理由欄之 ㈠之⒎)。 壬○○○台北分行對於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三件授信案,於總行批覆書 未到前即先行撥款之「簽辦條」,亦詳如前述之㈢所載。 依壬○○○監管小組以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監發字第О二二號函台中巿調站, 提出該行稽核室對知慶公司等授信戶之專案檢查報告(詳請參見本理由欄前述 之㈧所載),關於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三件授信案之匯出匯款及資金 調撥時間明細,詳如前揭之㈧所載。 中央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壬○○○台北分行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 實施專案檢查,其結果有如中央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七)台央檢 壹字第一九二一號函所載(見第卷第三-五頁),而發現:「基準日(⒒ ⒚)該分行對中太建設、新正建設及元裕流通等三公司各信用放款十億元共計 三十億元,同日以一百五十筆(每筆二千萬元)電匯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其中 中太建設公司貸款自下午二點二十分開始匯出,惟常董會對該放款案之審核於 同日下午二點始召開,似有先撥後審之嫌」(全文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㈨) 。 壬○○○台北分行於⒒⒚下午三時三十分起,在當天下午將中太、新正、元 裕流通公司所申貸共計三十億元之信用貸款悉數匯出,有全部之匯出匯款明細 帳在卷可查(見第卷第八六頁-九六頁)。 被告h○○於前述⒓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其於⒒僅負責將資料交 給被告玄○○而已,未填寫取款條。至於⒒⒗、⒒⒘、⒒⒙、⒒⒚其 僅依據出納課所提供之匯款帳戶資料,在電話中告知被告玄○○匯款之行庫及 帳戶(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⒉)。 被告玄○○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年月日、日、日及 日,經被告h○○及j○○以電話與其聯繫將匯出之行庫帳號及金額,其均依 h○○等人指示辦理,與對方行庫確認後即將款項匯入(參見本理由欄前述 之之⒉);復於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理時,供述:在一般情況,須 接獲總行之批覆書後,始可放款,知慶等六家公司授信案於批覆書未到前即放 款,屬於特例(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再於本院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庭 訊時,供述: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在尚未接獲總行之批覆書前即放款,屬 於特例,惟其係依被告卯○○之指示放款(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⒉)。 本院之心證: ⒈從證人張瑞府之證詞、前述扣押在案之「放款審查會議資料」及中太、新正 、元裕流通公司之三件授信書卷等證據資料,可以推得: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九日上午,戊○○陪同N○○攜帶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三家公司之貸款申 請案搭機送抵壬○○○;經該行審查部複審後,對於中太公司之申貸案簽註 :「本案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控,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 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對於新正公司 之申貸案簽註:「建築業不景氣仍低迷,未來超額利潤不易見。授信戶截至 年度累積虧損10414仟元,本件借戶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提供足 額擔保品,債權較為薄弱,擬應提供本行認可與貸放額同額擔保品及應徵提 其借、保人保證資產後再議」;對於元裕流通公司之申貸案簽註:「本案未 提供年財務簽證及年第三季財報,無從了解目前財務狀況,依年財簽 其累積虧損已侵蝕資本,財務結構不佳,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法提供足 額擔保品,債權薄弱,本案擬予緩議」等意見。 ⒉又依被告k○○、申○、a○○、e○○、w○○之供述,及前述扣押在案 之「放款審查會議資料」,足見:⒒⒚下午一時許,在壬○○○總行三樓 之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授信案之結果,放審會 審議結論均為:「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 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關資料備查。⒊資金 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⒋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而被告e○○、 w○○並非常董會應列席人員,其後未再參加當天下午二時許在三樓會議室 召開之常董會,應持反對貸放之意見無訛。 ⒊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均有公司規模不大、營業狀況不 佳、資金用途暨還款來源不明之情況,毫無可以貸得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 之條件,前已敘明(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被告k○○、申○、a○ ○與e○○、w○○於⒒⒚在壬○○○總行三樓會議室作成之「放審會審 議結論」,固無不合(被告T○○出差,未參加當天之放審會)。惟依照前 述壬○○○放款程序之規定,放審會審查後,審查部應製作「簽辦單」,詳 列放審會之決議內容,呈報審查部之協理、經理、副總經理審核後,由總經 理批示如何處理,總經理對不符申貸資格者,應作拒貸之處理(參見本理由 欄前述之之⒒)。但與知慶、康禾及裕聯公司授信案之情況類似之中太 、新正、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授信案,在審查部、放審會均已作出「再議」 、「緩議」之結論下,被告O○○雖辯稱其對此三件授信案之看法與審查部 、放審會相同云云,卻又違背職務,未作拒貸處理,仍批示提呈常董會討議 ,此有前述之簽辦單可證,其顯基於前述與Y○○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 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而決定提呈常董會討議。 ⒋依前述壬○○○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六次會議議事錄所載,⒒⒚之常董 會,有被告Y○○及n○○二位常務董事出席,另有被告O○○、申○、a ○○、k○○及監察人顏志達等人列席;又從證人洪德生之證詞、被告Y○ ○於⒈⒘檢察官偵訊時,自承:其未請洪德生出具委託書,亦無於事後請 其補具委託書,洪德生之委託書乃被告L○○事後持供其簽名,惟其並無令 L○○取來委託書之語,加上常董會之錄音譯文中,毫無Y○○將代理洪德 生之隻字片語等證據資料,可以推知:⒒⒚下午二時許,在壬○○○總行 三樓會議室召開之常董會,實際上僅有被告Y○○及n○○二名常務董事出 席,Y○○並未代理洪德生,被告n○○在場,對此相當明瞭,則此三件授 信案即須被告Y○○、n○○均持贊成之意見,始能通過貸放。故被告O○ ○於前述⒓⒍調查員訊問時,所供述: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 授信案,常董會中被告n○○持反對意見,惟因Y○○持有洪德生之委託書 ,在表決下仍然通過云云,洵非事實,不能採信。且事實上,由前述常董會 進行時之錄音譯文,明白顯示:被告Y○○就此三件授信案在會中數次倡言 為配合政府當前政策,准予貸放等語時,被告n○○、O○○、申○、a○ ○、k○○及證人顏志達等人為配合被告Y○○套取資金之計劃而未發言反 對,被告n○○不過只在會中要求記錄個人之意見為:依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並未反對貸放,進而更與在場之眾人始終一味地幫助被告Y○○撰擬決議 文,揚棄其等職務上之專業意見,所持之態度與放審會審議結論記載之「再 議」、「緩議」,完全背道而馳,均有違背職務。被告k○○、申○、a○ ○、O○○、n○○及證人顏志達顯仍與被告Y○○基於前述意圖為自己不 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而違背職務,致被告Y○○能以中太、新正、元裕 流通公司再貸得三十億元之信用貸款,供其廣三集團使用,對壬○○○之財 產造成損害。從而,前述扣押之「放款審查會議資料」關於放審會審議結論 為「再議」、「緩議」之記載,及壬○○○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六次會議 議事錄所載「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等證據資料, 基於上述理由,即無從為被告k○○、申○、a○○、O○○、n○○等人 有利之認定。 ⒌被告卯○○、N○○均供述⒒⒚下午台北分行接獲O○○之電話指示後, 即對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放款,核與被告卯○○批示之「簽辦條」內 「今總行因於年月日召開常董會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年 月日下午接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之記載相符;此外,參酌前 述⒒⒚常董會之錄音譯文,其中曾有如左列之對話:「Y○○:因為我現在‧‧因為我現在就請單位撥了嘛!我的這個責任不可 以讓單位擔。 申 ○:對!他們看到之後,就‧‧ Y○○:是,我們批之後,情形這樣!ㄟ!你,審查部或是放審會的,你 們意見是這樣!但是,單位的意見,我們要‧‧他的立場,我要 幫著顧啊!我擔,不要緊啦!但是我們不能讓單位講,我請他們 撥了!講又‧‧不要!這,決議字眼要決議好勢啦!這是我們要 幫他們考慮的啦! 」; 復有中太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之匯出匯款明細帳附卷可稽,足證:被告O○○ 續依Y○○之指示,於⒒⒚下午常董會通過對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 之授信案前,先以電話通知台北分行放款,而台北分行即在總行之「批覆書 」未到前,嚴重違反放款程序,先行撥款,造成壬○○○又被套取三十億元 。 ⒍另一方面,綜合被告卯○○、N○○、h○○及玄○○關於中太、新正、元 裕流通公司放款程序部分之供述,不難得知:被告h○○、j○○基於前述 與被告Y○○、H○○、g○○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等規定之概括犯意聯絡,已於⒒⒚當天 先將該三十億元撥貸後所欲匯出之帳戶資料、金額,利用電話通知被告玄○ ○,由被告玄○○預先登錄電腦,預作放款之準備。 ⒎而通觀卷證,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等三件金額高達三十億元信用貸款 之授信案,亦無正當、堅強之理由,須於總行之「批覆書」未到前即先行放 款,但被告卯○○、玄○○卻重大違反放款程序,導致壬○○○之財產受損 三十億元;倘被告卯○○、玄○○循正常程序,在接獲總行之「批覆書」後 撥款,則因中央銀行接獲檢舉而於⒒⒚下午前往壬○○○台北分行實施金 檢(此部分詳見後述),被告Y○○欲利用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背信 向壬○○○套取三十億元資金之計劃,即無法既遂。被告卯○○、玄○○既 無正當、堅強之理由,而重大違反放款程序,再參酌其等前述於⒒⒔、⒗ 對於知慶、康禾、裕聯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之放款過程,其等顯然基於前述與 Y○○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始違背職務,在總行批覆 書未到前即先行撥款,於⒒⒚當天下午,將三十億元悉數匯撥完畢。 前述事實欄所載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三十億元資金之流向,相關之證據 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三十億元資金之流向,詳如資金流向圖、分析圖及 導讀說明所示,此均有相關憑證可明(請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㈠之說明)。 ㈡證人r○○於⒌⒗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擔任廣正開發之董事、廣三實業公司之監察人、曾氏國際投資公司之董事 長、康禾公司之監察人,但本身並無實際出資,在上述公司所持股份,均為 他人信託登記在其名下。康禾公司部分,經g○○通知信託登記在其名下, 其餘公司已忘記何人所通知。 ⒉惟其未曾參加前述各公司之董監事會議,僅各該公司對外向金融機構借款, 需其保證時,其方在形式上作成之會議紀錄上簽名。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查你本人計持有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四00、000股並擔任董事 ;持有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五、000股並擔任監察人;持有曾氏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五0、000股,並擔任董事長;持有康禾國際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四六、000股並擔任監察人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前述你所分別持有廣正開發、廣三實業、曾氏國際投資及康禾國際投資股 份有限等公司股份,究係你本人實際出資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 股款? 答:我本人所持有之廣正開發、廣三實業、曾氏國際投資及康禾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並未實際出資均是接受信託登記在我個人名下。 問:前揭你接受信託登記,究係何人告知你本人? 答:我印象中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係由財務處黃祝所通知,其餘公司我 則忘記是公司何人所通知。 問:(提示:康禾國際、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請詳視你所持股部分是否正確 ? 答:(經詳視後作答)完全正確。 問:你擔任前揭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等職務,是否有實際參加各該公 司之董事會或監事會議? 答:沒有。僅是公司有對外向銀行或金融單位借款,需要我簽署保證時,我才 會在形式上會議紀錄上簽名而已」(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九頁)。 ㈢證人r○○前於⒋⒘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 ⒈廣三集團於⒒發生鉅額違約交割案後,由其於年月初接掌財務。 ⒉該集團發生違約後,許多公司人頭帳戶均已遭扣押,無法使用,為集團營運 及財務運作方便,央請沈瑞鳳提供帳戶,俾作匯款,沈遂提供瑜昌營造公司 台中第四信用合作社總社(即現中興商業銀行民權分行)活期存款帳戶供其 使用。 ⒊其並請沈瑞鳳於年月間在美國銀行開立外幣帳戶,俾自海外匯入美金再 轉匯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作為公司營運使用。又林 晃斌為其夫Z○○之舊識,為便於匯款,曾請林晃斌於年月間在上海商 銀大里分行開戶,事後自國外匯入美金九0萬元,亦轉存廣三崇光百貨公司 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帳戶,作為公司營運資金。此外,其尚有使用酉○○、t ○○夫婦之帳戶供美金匯款,酉○○之帳戶為花旗銀行台中分行,t○○為 萬通商銀台中分行。另還利用其弟蔡明章之寶島商銀台中分行帳戶供匯款用 。以林晃斌、沈瑞鳳、酉○○、及t○○等帳戶自海外匯款金額,約有台幣 四億元。 ⒋其夫Z○○於年月間,因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營運需要,自海外轉匯入資 金約二億五千萬元,為確保債權,其於年3月間與Y○○協商廣三崇光百 貨公司之股權轉讓,Y○○同意將廣三建設公司所持有之廣三崇光百貨股份 一二,三七五,000股,轉讓給Z○○出資之泰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泰順投資公司),Z○○因而出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董事長。 ⒌Z○○在海外並未設立公司,其自海外匯入之資金純係其個人投資理財所得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 ㈣除知慶公司十五億元資金流向圖中蔡明章、瑜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帳戶,乃證人 r○○所提供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外(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 及(六五)之⒋);又蔡昔奇因其女兒r○○之轉告,而前往廣三集團與其他 人頭戶同時、大量地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之事實, 亦如前述(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⒊、⒋)。 ㈤本院之心證: ⒈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之資金流向圖中所出現之帳戶,除r○○之帳戶 外,其餘參見本理由欄前述及所列之證人及被告筆錄,均足認定為廣三 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而r○○之帳戶係出現在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資金 流向圖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壬○○○台北分行元裕流通公司之帳戶 匯款十億元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元裕流通公司之支存帳戶後,隨即於同日轉 帳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r○○之帳戶八億六千四百萬元、一億一千一百三十 六萬元,前者又於同日再轉帳至m○○之帳戶(詳圖六),後者亦於同日夾 雜上海商銀中港分行m○○帳戶內之部分資金,隨即轉出作為其他用途(詳 圖四)。 ⒉被告m○○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帳戶乃其充當人頭所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 者,前已敘明,則r○○帳戶所流向m○○帳戶之數億元,當非其間有何給 付關係所致。又r○○雖擔任廣三集團旗下廣正開發公司之董事、廣三實業 公司之監察人、曾氏國際投資公司之董事長、康禾公司之監察人,但未曾參 加任何董監事會議,顯為人頭而已。再者,r○○提供蔡明章、瑜昌營造公 司之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並轉告其父蔡昔奇至廣三集團開戶供該集團使用 等事實,俱見前述。則認定r○○亦充當人頭,提供上開帳戶供廣三集團使 用,應無違背經驗法則。從而,新正、中太及元裕流通公司資金流向圖內所 出現之帳戶,即均為被告Y○○之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不論法人或 自然人帳戶均同。亦即所謂「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 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該集團旗下之公司由被告Y○○安插人頭為公司代 表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連同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 ,供其存放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中操作,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 自然人戶)之資金已成為被告Y○○一人之資金,「廣三企業集團」或「廣 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均為被告Y○○一人之代名詞而已。本院因此扣押人頭 帳戶內之資金、股票,詳如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股票等 扣押明細表所載。 ⒊從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之資金流向,不難發覺此七十四點五億元之資金, 多數匯入上海商銀行中港分行後,用以清償放款、匯出購買股票、基金、短 期票券等。而此等資金在各金融機構轉匯過程中,如疑有涉及洗錢行為,經 相關金融機構通報法務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後,可予查證,以嚇阻重大 經濟犯罪。惟上海商銀行中港分行於本案對左列疑似涉及洗錢之交易,未能 於交易發生時(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即通 報,事後雖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補報五件疑似涉及洗錢之交易,但仍有 多筆疑似涉及洗錢之交易未向有關單位申報,嚴重影響本件事後資金流向之 追查,詳列如左: ┌────┬──────┬───────────────┬────┐ │交易日期│交 易 人│ 交 易 事 實 │備 註│ ├────┼──────┼───────────────┼────┤ │87.11.13│知慶投資公司│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帳戶│ │ │ │ │589,738 千元,隨即轉入該分行葉│ │ │ │ │文珍帳戶。 │ │ │87.11.13│ 〞 │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帳戶│ │ │ │ │2,005 千元,隨即轉入該分行元大│ │ │ │ │證券公司帳戶。 │ │ │87.11.13│ 〞 │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帳戶│ │ │ │ │48,065千元,隨即轉入該分行謝慶│ │ │ │ │昌帳戶。 │ │ ├────┼──────┼───────────────┼────┤ │87.11.17│裕聯投資公司│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帳戶│ │ │ │ │650,000 千元,其中: │ │ │ │ │1.當日252,000 千元入該分行廣鑫│ │ │ │ │ 投資公司帳戶,隨即轉入宋名娜│ │ │ │ │ 帳戶,再轉入m○○帳戶。 │ │ │ │ │2.當日72,587千元轉入丙○○○公│ │ │ │ │ 司台中分公司購買短期票券作為│ │ │ │ │ 千友營造公司發行商業本票供擔│ │ │ │ │ 保。 │ │ │ │ │3.87.11.18轉入d○○帳戶 │ │ │ │ │ 273,000 千元,即轉匯中企東豐│ │ │ │ │ 原d○○帳戶。 │ │ │88.11.18│ 〞 │ 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帳│ │ │ │ │ 戶350,000 千元。同日,又加上│ │ │ │ │ 由中企台北裕聯投資經由其他金│ │ │ │ │ 融機構匯入之資金150,000 千元│ │ │ │ │ ,及其他匯入資金和先前餘款,│ │ │ │ │ 分別轉入廣三建設支存、千友營│ │ │ │ │ 造、林進權、戊○○、蔡來儀、│ │ │ │ │ 陳靜坤等人帳戶;同日又有該等│ │ │ │ │ 人款項再轉入康禾投資、廣三實│ │ │ │ │ 業支存、裕寶投資支存、廣正開│ │ │ │ │ 發支存等。 │ │ ├────┼──────┼───────────────┼────┤ │87.11.16│康禾投資公司│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帳戶│ │ │ │ │773,329 千元,購買商業本票作為│ │ │ │ │相關企業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 │ │ │87.11.17│ 〞 │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帳戶│ │ │ │ │183,568 千元,配合其他資金匯至│ │ │ │ │其他金融機構買股票。 │ │ ├────┼──────┼───────────────┼────┤ │87.11.19│新正建設公司│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帳戶│87.12.17│ │ │ │1,000,000 千元,隨即轉入該分行│補報法務│ │ │ │廣三建設公司帳戶: │部調查局│ │ │ │ 1.同日420,000 千元轉入m○○│ │ │ │ │ ,在轉林政權241,000 千元及│ │ │ │ │ 順大裕支存134,000 千元。林│ │ │ │ │ 政權同日又轉康禾投資,並與│ │ │ │ │ 其他款項多數分匯其他各金融│ │ │ │ │ 機構購買股票。 │ │ │ │ │ 2.11/20開500,000千元台支並轉│ │ │ │ │ 存大安台中廣三建設支存。 │ │ │ │ │ 3.68,127千元還其放款。 │ │ ├────┼──────┼───────────────┼────┤ │87.11.18│中太建設公司│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帳戶│87.12.17│ │ │ │1,000,000 千元,隨即轉入該分行│補報法務│ │ │ │廣正開發公司帳戶,同日還廣正開│部調查局│ │ │ │發725,998 千元,又轉出275,000 │ │ │ │ │千元入陳靜坤,陳靜坤又再轉入葉│ │ │ │ │春樹,同日又混同元裕資金,分4│ │ │ │ │筆252,000 千元,1筆留存,其餘│ │ │ │ │各入黃祝、C○○、h○○帳戶,│ │ │ │ │1筆131,000 千元入何忠義帳戶。│ │ ├────┼──────┼───────────────┼────┤ │87.11.19│元裕流通公司│由中企台北匯入上海中港本人支存│ │ │ │ │帳戶1,000,000 千元,其中: │ │ │ │ │1.975,360 千元隨即轉入該分行蔡│ │ │ │ │ 美月帳戶,又同日其中: │ │ │ │ │ A.111,360 千元轉入m○○帳戶│ │ │ │ │ ,後轉入順大裕帳戶。 │ │ │ │ │ B.864,000 千元轉入m○○帳戶│ │ │ │ │ ,配合中太建設流入資金275,│ │ │ │ │ 000 千元,1筆留存,其餘各│ │ │ │ │ 入黃祝、C○○、h○○帳戶│ │ │ │ │ ,1筆131,000 千元入何忠義│ │ │ │ │ 帳戶,分述如下: │ │ │ │ │ a.黃祝252,000 千元,當日再│ │ │ │ │ 分匯36,000千元至中企內新│ │ │ │ │ 本人帳戶、36,000千元至大│ │ │ │ │ 安台中本人帳戶、20,000千│ │ │ │ │ 元至世華中港,36,000千元│ │ │ │ │ 還貸款、餘88,000千元因匯│ │ │ │ │ 款不成,再轉回m○○帳戶│ │ │ │ │ ,次日(11/20)中企東豐原 │ │ │ │ │ 、內新黃祝帳戶又各分匯 │ │ │ │ │ 36,000千元回上海中港黃祝│ │ │ │ │ 帳戶。 │ │ │ │ │ b.C○○252,000 千元,當日│ │ │ │ │ 再分匯36,000千元至中企內│ │ │ │ │ 新本人帳戶、36,000千元至│ │ │ │ │ 世華中港本人帳戶、36,000│ │ │ │ │ 千元至世華台中保來收付處│ │ │ │ │ 本人帳戶、36,000千元至大│ │ │ │ │ 安台中本人帳戶,餘款 │ │ │ │ │ 36,000千元留於帳戶,次日│ │ │ │ │ (11/20)中企東豐原、內新 │ │ │ │ │ C○○帳戶又各分匯36,000│ │ │ │ │ 千元回上海中港C○○帳戶│ │ │ │ │ c.h○○252,000 千元,當日│ │ │ │ │ 再分匯36,000千元至中企內│ │ │ │ │ 新本人帳戶、36,000千元至│ │ │ │ │ 中企東豐原本人帳戶、 │ │ │ │ │ 36,000千元至世華中港本人│ │ │ │ │ 帳戶、36,000千元至世華台│ │ │ │ │ 中寶來收付處本人帳戶、 │ │ │ │ │ 36,000千元至世華西台中本│ │ │ │ │ 人帳戶、36,000千元至大安│ │ │ │ │ 台中本人帳戶,餘款36,000│ │ │ │ │ 千元留於帳戶,次日(11/ │ │ │ │ │ 20)中企東豐原、內新黃碧 │ │ │ │ │ 玉帳戶又各分匯36,000千元│ │ │ │ │ 回上海中港h○○帳戶。 │ │ │ │ │ d.何忠義131,000 千元,配合│ │ │ │ │ 上海中港放款121,000 千元│ │ │ │ │ 計252,000千元,其中216,0│ │ │ │ │ 00千元再轉入m○○帳戶,│ │ │ │ │ 次日則還款36,000千元。 │ │ │ │ │ e.m○○未轉出款252,000 千│ │ │ │ │ 元,則配合上述相關款及謝│ │ │ │ │ 雪如借款252,000 千元之部│ │ │ │ │ 分款216,000 千元,次日轉│ │ │ │ │ 入r○○帳戶後,再轉入元│ │ │ │ │ 裕流通支存戶,再轉入廣正│ │ │ │ │ 開發支存戶。 │ │ │ │ │2.24,125千元還借款。 │ │ └────┴──────┴───────────────┴────┘ ⒋合計前述資金第一筆匯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者,達五十五億九千六百七十萬 零五千元,且匯入資金迅速移轉各關係人帳戶,或輾轉再入各關係人帳戶, 進行分散匯出或其他交易,便利客戶進行各項交易。 ⒌又該分行各關係人帳戶,資金進出頻繁,且有匯集各其他金融機構之資金又 進行分散匯出之情形,便利客戶進行各項交易。 ⒍由於被告Y○○等人取得七十四點五億元之資金,有用於違反證券交易法( 詳待後述),並違反洗錢防制法(詳待後述),故前列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未 適時通報,致嚴重影響本件資金流向之追查,及相關被隱匿財產之查扣,其 間是否舞弊、不法,有無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應由主管機關及檢察官再行 擴大查證。 為應付央行之金檢,掩飾與被告Y○○共同背信之犯行,被告n○○、O○○、 T○○、申○、a○○、w○○及e○○與審查部之經辦人員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於⒒⒚晚間在壬○○○總行,在業務上作成之知慶、康禾、裕聯授信案提 案書內之「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登載不實;同時被告Y○○ 、n○○、T○○教唆被告M○○、L○○對於⒒⒔、⒗常董會之決議內容登 載不實;被告n○○又先與L○○,再與Y○○、洪德生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將洪德生出具委託書給Y○○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⒒⒔、⒗、⒚常 董會之會議議程內;並均於中央銀行⒒⒚至金檢時,行使上述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壬○○○內部文書管理及財政部、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業 務檢查之正確性等事實,其相關之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證人張瑞府於⒓⒋調查員訊問時,曾證述:關於知慶案,審查部之審查意見 及放審會之審議結論,均係事後補作。惟審查部之意見原係表示依照台北分行 所提,送交常董會討論,但事後審查部意見曾再更改過,更改後之內容即係扣 押物壹之6知慶公司授信書卷內所載(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㈠之⒋)。 ㈡被告k○○於⒓⒈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審查部對於知慶、康禾、裕聯案 之授信評估內容,原均為:同意受理,放審會結論亦同。惟因被告Y○○曾同 意修改,故於⒒⒚下午四、五時許,經辦人員修改審查部授信評估意見及放 審會結論,將原先之同意受理,修改成緩議或再議,修改完後再將資料裝訂, 而原先之授信評估及放審會結論資料,則已銷燬(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㈡之 ⒎)。 ㈢被告申○於⒓⒈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⒒⒒⒔通過貸放之知慶公司授信 案,及⒒⒗通過貸放之裕聯、康禾公司授信案,原始之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 審會審議結論均非目前授信卷中所載。據其記憶所及,知慶案審查部原始之審 查意見係簽註:「票信正常」、「依質押股票市價七成核貸」,放審會審議結 論為「依質押股票市價六成核貸」、「餘照案通過」;裕聯及康禾公司案審查 部原始之意見均係「擬同意受理」,放審會審議結論與知慶案同,均將「股票 質押改為依市價六成核貸」、「餘照案通過」;目前授信書卷中之紀錄,係因 ⒒⒚獲悉央行前往台北分行執行專案金檢,當日下班後,被告T○○找來董 事會辦公室股務科科長即被告M○○,欲修正會議紀錄,張某執意不肯後,請 其電話聯絡Y○○,經Y○○證實確曾答應審查部及放審會修正審查意見及結 論,張某才同意由審查部經辦人員作修正作業,並補簽章,目前所見之知慶、 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所載之審查部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均是⒒⒚晚上所 重製,並非原始之會議審查紀錄(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㈣之⒒、⒓)。 ㈣被告T○○於⒓⒙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⒒⒚下午約於十八時許,被告 n○○電話通知其立刻回總行總經理辦公室,其到達時已有被告申○、a○○ 、O○○、k○○、n○○在場,共同討論⒒⒔、⒗兩天之放審會結論內容 ,與當時討議之內容不符,需要作修正。其遂與被告n○○共同找來負責紀錄 之股務科長即被告M○○,令其修正⒒⒔、⒗兩天之放審會結論內容。經被 告n○○及在場人員向M○○表示Y○○答應修改⒒⒔、⒗兩天之放審會結 論,M○○當場以電話請示Y○○證實後,將常董會記錄中有關放審會結論: 同意受理,修正為:緩議;目前知慶、裕聯、康禾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之放審會 審議結論,均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間所修正而成,所以於事後修正, 係因與事實不符,至原先未修正之放審會審議結論如何處理,其不明瞭(參見 本理由欄前述之㈤之⒊、⒋)。 ㈤被告w○○於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⒒⒔、⒗放審會審查知慶、康 禾、裕聯等三案均未作成結論,但審查部簽至總經理O○○處之放審會結論, 均係:同意受理,提會討議。事後全體放審會委員即要求常董會之記錄作補正 ,由原來之同意受理補正為緩議(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㈦之⒊)。 ㈥被告O○○於⒓⒍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扣押在案之知慶公司授信書卷內 ,提常董會討議之「簽辦單」係審查部於所補製,審查部於⒒⒔並未 製作「簽辦單」呈批,僅在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結論中簽註「同意受理」 ,即逕提常董會討議。關於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係於經 修改,並補簽章及押上之日期後,始如扣案之知慶公司授信書卷內所載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㈨之⒋) ㈦被告n○○於⒓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⒈其有於年月日時左右,在壬○○○總行大會議室參加第屆第三次 常務董事會,會議由被告Y○○主持,另一名常務董事洪德生並未參加。當 時審查部對知慶案之意見為:查無不良徵信紀錄,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 ,擬准予受理等意見,放審會則係:⑴貸放成數由7成改為6成,⑵餘照案 通過。 ⒉其復於年月日約時左右,在壬○○○總行大會議室參加第屆第四 次常董會,洪德生仍未出席,審查部對於裕聯、康禾公司授信案之意見為: 准予受理;放審會意見係:⑴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⑵餘照案通過。 ⒊其於年月日或日左右,因見常務董事會紀錄內有關審查部及放審會 之結論載為:再議,異於年月日、日所呈送之:准予受理,而要求 承辦人更正。年月日下班後,相關人員回到總經理O○○辦公室更正 常董會紀錄內所附之審查部授信評估意見及放審會結論,其同時要求加註「 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被告M○○原不同意,經 請示Y○○證實後,M○○始在常董會紀錄內加註上開意見。至更正前之常 董會紀錄內,並無記錄n○○副董事長之意見。(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四 之⒈、⒉、⒊)。 ㈧被告n○○於前項接受調查員訊問時,就其記憶所及,以手寫之方式,供述知 慶等六家公司於⒒⒔、⒗、⒚等三次常董會時,會議中所呈送之審查部意見 及放審會結論(關於n○○手寫之內容,詳參本理由欄前述之㈤)。另被告 n○○於本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審理時,矢口否認曾指示被告L○○傳真空 白代理出席常董會之委託書給證人洪德生,其此部分供述內容如左: 「問:⒒⒚日晚上時許在中企總行,你有無指示L○○將空白代理出席常 董會之委託書傳真給洪德生? 答:十九號那天我是反對,一票贊成,沒有超過半數,洪德生是否有委託曾董 事長,我去L○○那邊質疑,問L○○洪德生有無書面委託。 問:你有無指示L○○將空白委託書傳真給洪德生? 答:我有問L○○過去怎樣做,他說是將空白委託書給洪德生。 問:依L○○之說法,當日晚上十點左右確實是你本人提示他將空白委託書傳 真給洪德生,你有何意見? 答:我是看洪德生未出席,我問L○○是否有委託書,你要去查詢一下,他可 能說我是長官說我指示他去傳真」(見本院卷第四宗第五三頁正面)。 ㈨被告Y○○曾於⒈⒘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其未請另一名常董洪德生出具委託 書,亦無於事後請其補具委託書,洪德生之委託書應係董事會之L○○於事後 持供其簽名,惟其並無令L○○取來委託書(參見本理由欄之之⒌)。 ㈩被告M○○於⒒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其擔任壬○○○常董會開會時之記 錄工作,年月日晚上約九時許,總經理秘書邱敬芳通知其回總行後,被 告n○○、T○○等人表示Y○○欲負此六件授信案全部責任,要求其更改 年月日及日的常董會記錄,並依照年月日常董會記錄內容,加入 年月日、日會議記錄內,以求內容一致。經其以電話向Y○○求證, Y○○同意修改,其方於當晚要求被告L○○更改,並打字裝訂,而修改上開 常董會記錄。至於原來之會議記錄,因被告n○○、T○○等人要求,由其與 邱敬芳銷燬。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務科科長主要職掌為何? 答:我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務科科長主要的職掌是負責股票印刷,股東 權益服務,及一切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東股票之一切事務。另在常董會 董事會開會時負責記錄。 問:你於年月日下午二時,貴行第屆第三次常務董事會;年月 日下午二時,貴行第屆第四次常務董事會;年月日下午二時,貴 行第屆第六次常務董事會,三次常務董事會,你是否擔任記錄? 答:這三次常務董事會均是由我擔任記錄。現場並做錄音。做錄音主要是怕現 場聽不清楚,回去後重覆聽作正確的記錄。記錄作好後,呈主秘、副董事 長、董事長看過,無誤後定案。 問:前述三次常董會,主要開會目的為何? 答:此三次常董會,開會目的是本行各部門重要提案,由常董會作最後決議。 問:前述三次常董會有無討論:知慶投資公司,康禾投資公司,裕聯投資公司 ,元裕投資公司,新正投資公司,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授信 案?討論決議詳情? 答:有討論上述六家公司授信案。年月日是討論:知慶投資公司授信案 ,年月日討論:康禾投資公司,裕聯投資公司,年月日討論 元裕投資公司,新正投資公司、中太建設公司授信案。此三次常董會祇有 Y○○,n○○兩人出席,洪德生未出席,洪德生出委託書給Y○○,由 Y○○代理,年月日,年月日兩次的討論案,n○○未表示 意見,董事長Y○○要求通過,整個知慶投資公司、康禾投資公司、裕聯 投資公司,三家公司授信案就無異議下通過。年月日授信案,葉建 人有提意見,n○○提:依放審會之結論辦理。年月日晚上約九時 總經理秘書,邱敬芳通知我回總行,回來後才知道n○○、T○○等人表 示:此六個授信案董事長Y○○要負全部責任,要求我更改:年月 日及日的常董會記錄,並依照年月日常董會記錄內容,加入年 月日、日會議記錄內,以求內容一致。我認為修改記錄必須經與會 常董同意始能修改,Y○○、n○○兩人均已同意了,故我才修改。當晚 我要求科員L○○更改,並由打字小姐打字,打好後由L○○裝訂,原來 之會議記錄由我及邱敬芳銷燬。 問:為何要更改年月日及年月日常董會會議記錄?是否因中央銀 行金融檢查,開始檢查才銷燬? 答:主要是Y○○要全部承擔授信放款責任。與金融檢查是否有關我就不清楚 。 問:前三次常務董事會錄音帶現置放何處? 答:已被貴單位人員查扣。 問:年月日、日兩次常務董事會,更改會議記錄內容為何? 答:年月日、日兩次常務董事會,審查授信案時,n○○均未表示意 見。會議記錄亦是如此記錄。但年月日晚更改成:n○○意見:依 照放審會的結論辦理。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更改會議記錄我沒有這個權利,我以電話向董事長Y○○報告此事,曾正 仁同意並表示願意負責,且與會之n○○等人均同意,我才更改常董會記 錄。現場由n○○、T○○等人要我銷燬原先常董會記錄」(見第卷 ⒒調查筆錄)。 被告M○○於⒓⒙檢察官訊問時,再度供述:⒒⒚晚間約八時許,邱敬芳 通知其回總行,被告n○○及T○○指示其更改⒒⒔、⒗之常董會會議紀錄 ,要求依⒒⒚之常董會會議紀錄加入⒔、⒗兩日之紀錄,原會議紀錄因被告 n○○之意,由其與邱敬芳銷燬。被告n○○原來於⒒⒔及日在會議中沒 有發言,其在原來之會議紀錄內,遂無關於n○○之記載,修改後則加上「n ○○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月日晚上九時多總經理室秘書邱敬芳有找你回總行? 答:是,約晚上八點。 問:市調站訊問筆錄實在否? 答:實在。 問:n○○及T○○叫你更改及日常董會會議紀錄? 答:是的,二人都有這麼說。 問:他們並要求依常董會日常董會內容再加入及日會議內? 答:是,因日會議紀錄較完備,、日較草率。 問:後來為何要銷燬全會議紀錄? 答:是大家的看法,是n○○的意思,由我及邱敬芳執行銷燬。 問:是否n○○在⒒⒔及日在會議紀錄上紀未表示意見? 答:不是,他在會議上沒說話,我並沒在紀錄上寫未表示意見,我沒寫什麼, 是因他沒說話所以沒記,是後來修改我才加上《n○○副董事長意見:依 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本來是空白沒寫。 問:當時n○○、日有無表示要依放審會結論辦理?答:沒有說,後來是因他說與董事長講好了董事長同意,他叫我去問董事長。 問:、日開會錄音帶是否你在保存? 答:是,其上均無n○○聲音,是我加入依放審會結論辦理,是他說與董事長 說好,我說沒聽到當紀錄沒權修改,他叫我去向董事長,我打電話去確認 ,Y○○同意,我才修改。 問:你知否、日錄音帶內n○○是無聲的? 答:知道,我是因董事長同意才修改,隔天送Y○○看,經其確認蓋章,原先 之、日紀錄Y○○有簽名,沒蓋章,銷燬的部份是抽掉中間部份,曾 正仁簽名的還在」(見第3卷第二三頁正面-二四頁正面)。 被告M○○復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以狀紙陳述更改⒒⒔、⒗兩日常董會 會議紀錄之經過,其陳述狀中供述之內容如左: 「一、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班後約八點左右,接到總經理秘書邱敬芳來電 ,本人在不知情下約八點半至總經理室找邱秘書,當場有葉副董事長健 人、張總經理輝雄、T○○、申○、a○○等三位副總經理及w○○總 稽核計六人在場,一致認為十一月十九日之常董會討論新正建設公司、 中太建設公司、元裕流通公司等授信案之紀錄內容較為周延,而前十一 月十三日及十一月十六日常董會討論之知慶投資公司及康禾投資公司、 裕聯投資公司之紀錄內容較簡略,應補列與十一月十九日之紀錄內容大 致相同較妥。 二、當時我說紀錄已完成,職責所在無權作修正,除非會議主席亦同意修正 ,且為了拒不交出會議錄音帶而發生爭吵,接著副董事長n○○說,在 這三次的常董會中,董事長Y○○對這六件授信案說得很清楚,願負一 切責任,且已徵得董事長同意作修正,因此,應補充我的意見:『依照 放審會之結論辦理。』他在十一月十三日、十一月十六日及會議中未說 話,並不表示他贊同該授信案。副總經理T○○說:全體參加開會人員 均同意要求補列,你們就應照辦。 三、最後我不得不與董事長Y○○電話連絡確認此事,報告擬修正事項,董 事長聽後一口答應補列,當時副總經理a○○及經辦人L○○在場,確 實聽到,可資佐證。 四、我再次與副董事長n○○推說,雖然董事長同意修正經辦員L○○不一 定會改,於是他隨後到辦公室,對L○○以命令式語氣要他補列,張智 銘最後不得不著手修正。修改中葉副董事長亦在旁監看,完成後交打字 員繕打,已發出之原紀錄,(董事長已確認修正事項),葉副董事長交 待全體與會人員手上的資料要交給邱敬芳,在總經理室中以裁紙機裁掉 ,我並未參加裁毀工作。(邱敬芳可證明此事,或者雙方可對質。) 五、次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日)上午經辦員L○○將補列後之紀錄,呈曾 董事長過目,認為無誤後蓋章存檔。以上報告。 六、本人自六十四年六月起任職該行,服務至今廿三年半期間,盡忠職守, 奉公守法,並秉持本行人事規定:員工應受上級之指揮監督之原則,認 真服務,歷年考績堪稱優異,如附件㈠。 七、此事件,本人在事先不知情下來到總行,受到高層主管等之命令,曾有 反對意見表示,但最後最是屈就參與常董會之全體人員(含董事長), 一致要求修正下,不得已才由經辦員L○○將前較簡略之紀錄,補充較 周延。 八、本人拒不交出保留之常董會開會錄音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已親 交調查局收存),可證明當時之無奈,與保有證物供自己保身之用。 九、由以上情節可知此事件,本人及L○○係情非得已,身不由己,其行為 並未影響整個貸放決議,亦非故意加列對n○○有利意見,更非圖利自 己而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見第5卷第二二五頁反面第三行-二二七 頁正面第七行)。 證人即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總經理室秘書邱敬芳,於⒓⒙調查員訊問時證稱 :確有奉被告O○○之命召回M○○、奉命銷毀⒒⒔、⒗二次的常務董事會 紀錄。 其證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上約九點,你是否有通知M○○回台中企銀總 行?何人指示?所為何事?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上我是在總行總經理室加班,當時尚有副董葉健 人、總經理O○○、副總申○、T○○在場,《是否還有其他人,我則記 不得》。在晚上八點左右、O○○要我通知M○○回到總經理室,而張道 曉約於九點回到總經理室後,渠等便在總經理室一隅討論事情,而內容為 何我則不清楚。 問:M○○回到總經理室和n○○等人商研事情之後,是否有指示你做何動作 ? 答:有的;在M○○回來之後,他們便於商討事情時,陸續交給我一些文書資 料,要我銷毀《因我座位旁有碎紙機》,其中之內容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三日及十六日之台中企銀常董會會議議程,而M○○在我銷毀時亦在碎紙 機之旁。《上述常董會會議議程包括上次常董會議事錄之確認。》 問:為何要銷毀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六日之常董會會議議程? 答:我只是奉長官之命銷毀這二次常董會會議議程,而為何要做這個動作我則 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上,Y○○是否有在台中企銀總行參與前述之商 研,下令銷毀上述之二次會議議程? 答:Y○○並未在場參與討論。但是否由Y○○下令指示銷毀這十一月十三日 、十六日之常董會會議議程,我則不清楚」(見第3卷第四一頁正面第五 行-四八頁正面第二行)。 被告L○○於⒓⒙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負責常董會、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之會務工作,包括會後紀錄之繕寫、打 字等事項。⒒⒚晚上約八時許被召回公司,被告M○○告以⒒⒔、⒗之 常董會會議紀錄,與會人士及被告Y○○決定修改,經被告M○○再於電話 中與Y○○確認修改之內容後,其當場依n○○之指示,重新書寫此二日之 之常董會紀錄。 ⒉修改之內容主要係針對知慶、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之決議,大略係增加: 配合政府財金政策,扶植中小企業等語,為增加n○○意見:依照放審 會之決議辦理。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現改稱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壬○○○》初 級專員所負責之業務範圍為何? 答:我擔任之初級專員是屬於董事會辦公室所管轄,上有主任秘書黃復元,科 長M○○;我的主要業務是常董會、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之會務工作《諸 如:開會、提案通知、印製、會後紀錄之繕寫、打字、決議事項之通知等 》及主管交辦事項等。 問:今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六日有無召開常董會?係何人提請召開?主要目 的為何? 答:有的,自董事長Y○○上任後,即決定每星期五之下午二時,固定要召開 常董會,而十一月十三日適逢星期五,我依慣例即發召開常董會之通知; 十一月十六日董事長Y○○間接告訴M○○科長要召開常董會,科長指示 我寄發開會通知,要寄發開會通知則需董事長批可。至於常董會之開會目 的我並不清楚。 問:前開十一月十三日及十一月十六日所召開之常董會紀錄是否由你會後繕寫 並打字?有無事後纂改之情形?其詳情為何? 答:十一月十三日之常董會紀錄及十一月十六日之紀錄,都是由我於會後依張 道曉科長所紀錄之資料而抄寫,大概於會後二天內寫好,並簽呈董事長曾 正仁批核後,交由文書科張月娟打字後,再發交相關之部室。約於十一月 十九日晚上七時許家人告訴我,公司有急事要找我回去,當我於晚上八時 許回公司時,約過幾分鐘我看到M○○科長由總經室出來,他向我表示, 十三日及十六日之會議紀錄要做部分修改,是與會人士及董事長之決定, 當時我向科長表示不妥,要董事長親自同意才可以,M○○亦持同一意見 ,之後我們即聯絡董事長,透過董事長秘書找到董事長後直接由董事長和 M○○科長通電話,將修改之內容於電話中確認,因係董事長同意,當場 我即依他們要我修改之內容及副董事長n○○之指示,重新書寫十一月十 三日及十六日之常董會之紀錄,翌《廿》日經董事長Y○○批核後,我再 將新決議情形再送審查部。 問:前開你依董事長Y○○之指示所纂改之會議內容為何?與未纂改前之會議 紀錄有何不同? 答:就我記憶所及,係針對十三日常董會就知慶投資公司及十六日常董會就康 禾、裕聯兩家投資公司之決議情形有所修改,主要是增加兩條決議事項, 其內容大略為:第一:配合政府財金政策,扶植中小企業等語,第二為增 加n○○意見:依照放審會的決議辦理。 問:纂改前開之會議紀錄,你何以不在原稿上修改,而要重新繕寫?另該原稿 目前放於何處? 答:因為原稿上已寫不下,而n○○副董事長當場亦叫我重新書寫;而原稿亦 已於當時由我的同同事銷燬。 問:有無補充? 答:上開我所修改之會議紀錄,都是由董事長同意指示而為」(見第3卷第七 五頁反面第八行-七七頁正面)。 壬○○○初級專員即被告L○○於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 ⒈洪德生並未出席⒒⒔之常董會,亦未出具委託書。 ⒉其於⒒⒗下午一時許接近二時左右,始由被告M○○處接獲指示當天下午 將召開常董會,而不及通知洪德生,當時有將此事向上級反應,當天洪德生 並未與會,亦未見出具委託書。 ⒊⒒⒚近下午二時許,又臨時接獲通知將召開常務董事會,亦不及通知洪德 生,洪德生當天並未出席常董會,亦無提出委託書。 ⒋⒒⒚晚間十時許被告n○○至其辦公室,囑其傳真填妥日期為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空白委託書 三紙給洪德生。其與被告M○○均認前開常董會已達合法出席人數,此舉沒 有必要,並與n○○發生意見上衝突,惟因被告n○○堅持,其僅能照辦。 至n○○之用意,其完全不明瞭(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㈨所載)。 被告L○○、M○○復以⒈⒎之報告書(見第卷第一四八-一五三頁), 說明關於修改⒒⒔、⒗常董會會議紀錄,及傳真空白委託書給洪德生之過程 。 ⒈被告L○○⒈⒎之報告書,其內容如左: 「報告之內容:有關於本行洪德生常務董事出具常董會第十六屆(⒒⒔)第 三次,第十六屆(⒒⒗)第四次,第十六屆第六次(⒒⒛)等參次之委 託書乙節,其過程提出報告。報告如后: 一、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上約七點多,職正於外,家中來電通知, 公司有事,請回公司乙趟,於是職便撥電話回辦公室,欲知是為何事, 但連續兩通電話皆無人接聽,故遂於晚上八點至八點三十分間返回公司 ,職在不知情下返回公司未見到辦公室有任何人。二、晚上約十點多,n○○副董事長詢問職有無空白之委託書,職回覆有, 於是n○○副董事指示職將空白委託書傳真予洪德生常務董事。職當場 不解,並表示會議已開完,且常董會均有達到法定出席人數(本行常董 會法定1\2為兩位)何須再傳真予洪德生常務董事。其間職亦有與葉 副董事長意見衝突,但反對無效,畢竟職只為經辦員,並無任何職掌權 限,且其為上級主管,職無法反抗。當時辦公室並有M○○科長在場, 並亦表示不妥及反對。 三、其間n○○副董事長並當場指示,將三張空委託書分別填具⒒⒔, ⒒⒗及⒒⒚等三次常董會時間,然後傳真至洪德生常務董事任職之中 央經濟研究院辦公室,並囑隔天與其連絡有無收到否。此時職再次反對 ,但n○○副董事長執意如此,並表示其將會與洪德生常務董事連絡, 並會負責取得委託書,職對其有否與洪德生常務董事連絡並不知情,而 其為何執意要傳真委託書職亦不清楚其用意,因為副董事長共未告知, 而也沒有義務告知下屬。 四、⒒⒛早上約莫九點多至十點間奉⒒⒚晚上n○○副董事長指示,電 洽洪德生常務董事有無收到昨晚傳真之參張委託書,洪常董表示有收到 ,並說:「咦,這幾天開了如此多的會!」職回答:「是」便結束短之 對話。於是洪常董便將此三次常董會之委託書傳回,時間約上午十點多 。至此職仍不清楚副董事長是否有與洪德生常董連絡。 五、⒒⒛早上十點多至點間,n○○副董事長表示具與Y○○董事長連 絡妥了,要職攜帶議事錄至廣三機構總部予董事長核閱並用印,於是職 與辦公室同事張國揚一同前往。至廣三總部,隨即由廣三公司秘書通知 本行副董事長來電,請職接聽,其中副董事長詢問辦好否?職表示尚未 ,因為剛到且董事長正在會客中。於是其要求一旦完成請職馬上返回公 司並有事找職。(其要檢視議事錄) 六、經董事長Y○○核閱完峻,對於洪德生常務董事委託具代理,並未表示 任何意見。(對此職也不清楚董事長與副董事長有否連絡,就此事了解 。) 七、返回公司職向副董事長報到,經具檢視議事錄,其間副董事長表示洪德 生常務董事傳回之參張委託書其上之機器列印時間應予裁掉,指示職立 刻辦理。職當場並不清楚其用意,但其執意如此做,身為下屬職也無權 反抗。 總結:該三次委託書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n○○副董事長指示傳 予洪常董,具間究竟n○○副董與洪德生常董董是否有連絡並不清楚 ,而其用意為何也無從得知,縱使職再三反對仍無效,畢竟職並無任 何職掌權限。而該等委託書是為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由洪德生 常務董事傳回。 就本事件職將過程具體表達,一切過程均為事實。 謹 呈 魏 總 稽 核 報告人:L○○ 」。 ⒉被告M○○⒈⒎之報告書,其內容如左: 「有關補充常董會討論授信案之經過 一、月日下班後接到總經理秘書邱敬芳來電,本人在不知情下到行後, 去總理室找邱秘書,當場有葉副董事長、張總經理、T○○、申○副總 經理等一致認為月日之常董會討論授信案之決議內容較為周延,而 前月日、月日之常董會紀錄較簡略,應補正與月日之決議 內容大致同較妥。 二、當時我說記錄已完成無權作修正,除非會議主席亦同意修正,接著葉副 董事長說已與曾董事長言明並徵得董事長同意並願負一切責任,故應補 充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處理,他在會中未說話並不表示贊 同核授信案。T○○副總經理說:全體參加開會人員均同意要求補正, 你們就應照辦。 三、最後我不得不與曾董事長電話連絡確認此事,電話中報告批修正事項, 曾董聽後一口答應補正,當時a○○副總經理及L○○均在場,確實訴 到,可資佐證。 四、我再向葉副董等人推說:雖然董事長同意,專員L○○不一定會作修正 。隨後葉副董事長到董事會辦公室對L○○以命令式語氣要他作補正, L○○最後不得不看修正,完成後交打字繕打,已發出之舊紀錄葉副董 交待全體與人員手上的資料要交給邱敬芳。 五、次日(月日)上午L○○與張國揚將補充後之紀錄呈曾董事長過目 ,認為無誤後蓋章。 以上報告書屬實,絕無虛假 此致 魏總稽核勝雄 報告人:M○○ 」。 證人洪德生於⒓⒙調查員訊問時,曾供述:年月日、日及日壬○ ○○所召開之常董會,其未接獲通知,並無參加,亦不知上開常董會之討論事 項;年月日晚間時分許,其辦公室接獲來自壬○○○傳真三份委託 被告Y○○代理出席常董會之委託書表格,已填妥委託內容及日期;年月 日上午,其秘書將此三份委託Y○○代理出席月日、日及日常董會 之委託書表格交給他,並告以壬○○○之承辦人去電催促,其在委託書內填寫 「Y○○」、「洪德生」並蓋章後,於年月日上午9:在辦公室內傳 真回壬○○○(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㈦之⒉、⒊)。 被告洪德生前項供述傳真委託書之電話通聯紀錄、其委託被告Y○○出席⒒ ⒚、⒒⒗、⒒⒔常務董事會之委託書影本三紙,均附卷可查(見第3卷第 七四頁、第一一-一三頁、第七一-七三頁),委託書之格式,如本理由欄前 述之㈧所載。 依目前扣押在案之「放款審查會議資料」、「常董會會議紀錄」,關於知慶公 司授信案,審查部審查意見為:「本案申請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握,且 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擔 保品後再議」;放審會審議結論為:「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 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 明確。⒊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常董會之決議為:「決議: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案: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決議:⑴為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需求,本案 准予貸放。⑵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 額擔保品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參見本理由欄前述 之、之㈢所載)。 依目前扣押在案之「放款審查會議資料」、「常董會會議紀錄」,關於康禾公 司之授信案,審查部審查意見為:「該公司年9月才設立,尚無營業收入, 無法評估公司營運狀況,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極 為薄弱,本案擬予緩議」;放審會審議結論為:「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 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資金用途及還 款來源尚不明確。⒊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議」;常董會決議內容係: 「 康禾國際投資公司及裕聯投資公司等兩案: 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決議:⑴為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需求,以上兩案准予貸放 。 ⑵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追 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 」。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所載)。 依目前扣押在案之「放款審查會議資料」,有關裕聯公司之授信案,審查部審 查意見為:「本案申請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控,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 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放審會 審議結論為:「⒈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七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 巿價六成為貸放限度不符。⒉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⒊餘依審查部意 見提會討議」;常董會決議內容係: a○○、T○○;關於康禾及裕聯公司兩件授信案之決議內容係: 「 康禾國際投資公司及裕聯投資公司等兩案: 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決議:⑴為配合政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需求,以上兩案准予貸放 。 ⑵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追 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 」。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所載)。 中央銀行於⒒⒚接獲檢舉,經研判有必要實地瞭解,乃於是日下午派員前往 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授信業務專案撿查,於⒒辦理完竣,其檢查結 果有如中央銀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七)台央檢壹字第一九二一號函 所載(見第卷第三-五頁),業如前述(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㈨)。 本院之心證: ⒈從證人張瑞府到被告k○○、申○、T○○、w○○、O○○、n○○等人 均稱目前知慶、康禾、裕聯公司等授信案之「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 審議結論」,並非最初所載。而事實上,從前述此三件授信案在壬○○○總 總行之審議過程,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原非持「再議」或「緩 議」之反對意見,確與目前扣押之提案書內所載者不符,有如前述,可見上 述張瑞府等人所言屬實。則不論原來之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究 竟是如被告k○○所言:將原先之同意受理,修改成緩議或再議;或如被告 申○所言:知慶案審查部原始之審查意見係簽註:「票信正常」、「依質押 股票市價七成核貸」,放審會審議結論為「依質押股票市價六成核貸」、「 餘照案通過」,裕聯及康禾公司案審查部原始之意見均係「擬同意受理」, 放審會審議結論與知慶案同,均將「股票質押改為依市價六成核貸」、「餘 照案通過」,或如被告w○○所述,原來放審會審議結論均係:同意受理, 提會討議;或為被告n○○所稱:審查部對知慶案之意見為:查無不良徵信 紀錄,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擬准予受理等意見,放審會則係:⑴貸放 成數由7成改為6成,⑵餘照案通過,審查部對於裕聯、康禾公司授信案之 意見為:准予受理,放審會意見係:⑴貸放成數由七成改為六成。⑵餘照案 通過,惟知慶、康禾、裕聯公司等授信案之提案書內所載「審查部審查意見 」、「放審會審議結論」,此項屬於壬○○○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確實有 登載不實之情形,殆無疑義。 ⒉目前扣押之知慶、康禾、裕聯公司等三件授信案提案書內之「審查部審查意 見」、「放審會審議結論」究係何時、地所載,此據被告申○供稱乃因⒒ ⒚獲悉央行前往台北分行執行專案金檢,當日下班後,被告T○○找來董事 會辦公室股務科科長即被告M○○,欲修正會議紀錄,張某執意不肯後,請 其電話聯絡Y○○,經Y○○證實確曾答應審查部及放審會修正審查意見及 結論,張某才同意由審查部經辦人員作修正作業,並補簽章,目前所見之知 慶、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所載之審查部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均是⒒⒚ 晚上所重製,並非原始之會議審查紀錄。被告k○○就此稱係於⒒⒚下午 四、五時許,由經辦人員所修改,原來之資料,則已銷燬。被告T○○則供 稱此三件授信案之放審會審議結論,均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晚間在找 來M○○後,所修正而成。綜合其等所言,目前此三件授信案之提案書內所 記載之「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應係於⒒⒚晚間在壬 ○○○總行內,由審查部之經辦人員所登載。 ⒊至知慶、康禾、裕聯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之審查部經辦人員何以於⒒⒚晚間 在壬○○○總行內,將前述「再議」、「緩議」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業務 上所作成之提案書內,被告申○供稱乃因中央銀行前往台北分行專案金檢所 致,而中央銀行於⒒⒚接獲檢舉,經研判有必要實地瞭解,確於是日下午 派員前往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授信業務專案撿查,此有中央銀行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七)台央檢壹字第一九二一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被 告申○之言,自堪採信。則審查部之經辦人員所以於知慶、康禾、裕聯公司 授信案之提案書內之「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等欄內,登 載明知為不實之「再議」、「緩議」等事項,無非因恐央行金檢之結果,將 發現審查部及放審會在知慶公司等三件授信案中嚴重之缺失。 ⒋又此三件提案書之「放審會審議結論」一欄下方,均有參加之放審會委員即 被告申○、T○○、a○○、w○○、e○○、k○○等人之簽名。再者, 被告M○○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之陳述狀中指出:⒒⒚當晚約八時許 ,其返抵總行時,有被告n○○、O○○、T○○、申○、a○○及w○○ 等六人在場。另被告n○○不諱言:年月日下班後,相關人員回到總 經理O○○辦公室更正常董會紀錄內所附之審查部授信評估意見及放審會結 論,其同時要求加註「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等情 節。綜合上述證據資料,足見被告n○○與O○○、T○○、申○、a○○ 、w○○及e○○等人,為應付央行之金檢,避免被追究行政及刑事責任, 而與審查部之經辦人員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⒒⒚晚間在壬○○○總行 ,在業務上作成之提案書內「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等部 分登載不實,足以生損害於壬○○○內部文書管理及財政部、中央銀行對於 金融業務檢查之正確性。 ⒌被告M○○、L○○於⒒⒚晚間約八、九時許被召回壬○○○總行更改 ⒒⒔、⒗兩日常董會議事錄之事實,迭據其等及證人邱敬芳供明在卷可憑。 而更改之內容,據其等所稱主要係針對知慶、康禾、裕聯公司授信案之決議 ,大略係增加:配合政府財金政策,扶植中小企業等語,為增加n○○ 意見:依照放審會之決議辦理。被告n○○亦自承於當晚在總行內,要求被 告M○○在常董會決議加註「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從而可見原來⒒⒔、⒗兩次常董會議事錄內關於知慶、康禾、裕聯公 司授信案之決議文,並無「n○○副董事長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此項記載。 ⒍但依扣押之⒒⒔、⒗兩次常董會錄音帶譯文所示,被告n○○確實未在此 二次常董會中發言稱欲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且其係與被告Y○○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為配合Y○○向壬○○○套取資金之計 劃,而違背職務,故意不於上述之常董會中發言反對知慶、康禾、裕聯公司 等三件授信案之事實,俱如前述。而被告M○○乃負責壬○○○常董會記錄 業務之人,其明知被告n○○於此二次常董會中並無上述發言,有其供述可 按,竟將此項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常董會議事錄中,足生 損害於壬○○○內部文書管理及財政部、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業務檢查之正確 性;另由被告L○○之供述,亦可見其明知被告n○○並無上述發言之事實 ,卻重新謄寫更改後裝訂,其與被告M○○就上開犯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為共犯。 ⒎被告M○○、L○○分別擔任股務科科長、初級專員,無須共同將明知不實 之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再觀被告T○○供承其確有與與n○○ 共同找來負責紀錄之股務科長即被告M○○,令其修正⒒⒔、⒗兩天之放 審會結論內容;被告n○○亦供承其確有於⒒⒚晚間在總行內,要求M○ ○加註前述意見,足證被告M○○、L○○所言,因受到被告n○○、T○ ○之要求,起初其等執意不肯,其後經聯繫Y○○後,Y○○同意修改,其 等方起意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登載不實等情節,可信屬實。以此足可推斷被 告Y○○、n○○、T○○顯為因應央行前來金檢,而教唆被告M○○、L ○○於前述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登載不實。被告n○○此舉配合其與O○○、 T○○、申○、a○○、w○○、e○○及審查部經辦人共同於提案書「審 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等部分登載不實,即可因其亦持「再 議」、「緩議」之反對意見,藉以逃避行政及刑事責任。 ⒏⒒⒔、⒗原來之常董會議事錄,經被告n○○、O○○、申○、T○○等 人教唆,為被告M○○及不知情之證人邱敬芳銷燬等事實,業據被告M○○ 及證人邱敬芳供述甚明,互核相符。被告n○○為應付央行之金檢,掩飾其 與被告Y○○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背信犯行,而教唆被告M○○、L○○ 共同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並教唆被告M○○毀損壬○○○⒒⒔、⒗二 次原來之常董會議事錄,足以生損害於壬○○○文書管理正確性之犯行,足 可認定(此部分毀損文書罪,壬○○○僅對被告n○○提出告訴)。 ⒐另一方面,證人洪德生就⒒⒔、⒗所召集之常董會並無委任被告Y○○或 他人代理出席之事實,前已敘明。被告L○○供稱⒒⒚晚間十時許被告n ○○至其辦公室,囑其傳真填妥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空白委託書三紙給洪德生乙節,核諸 洪德生所言:其辦公室於年月日晚間時分許,接獲來自壬○○○ 傳真三份委託被告Y○○代理出席常董會之委託書表格,已填妥委託內容及 日期等證詞,除n○○有無囑託L○○此事,尚待究明外,其餘相符,應屬 實情。 ⒑惟證人洪德生並無委任任何人代理其出席之事實,被告n○○知之甚明,前 此一再敘明。被告n○○既共犯前述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欲主張其亦持 「再議」、「緩議」之反對意見;但⒒⒔、⒗、⒚之常董會卻僅其與被告 Y○○出席,且通過本件七十四點五億元之貸款;倘被告Y○○取得洪德生 之委任代理出席,加上其先前共犯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即可合理解釋 其雖持「再議」、「緩議」之反對意見,惟因Y○○代理洪德生之結果,以 二比一通過貸放,來避免行政及刑事責任之追究。基於上述理由,本院認為 被告L○○所言:⒒⒚晚間十時許被告n○○至其辦公室,囑其傳真填妥 日期之空白委託書一事屬實,蓋僅就被告L○○本身而言,實無任何動機必 須傳真空白委託書給洪德生。 ⒒另年月日上午,洪德生之秘書將此三份委託Y○○代理出席月日 、日及日常董會之委託書表格交給洪德生,告以壬○○○之承辦人去電 催促,其在委託書內填寫「Y○○」、「洪德生」並蓋章後,於年月 日上午9:在辦公室內傳真回壬○○○之事實,除有洪德生之證詞可憑外 ,並有傳真委託書之電話通聯紀錄、其委託被告Y○○出席⒒⒚、⒒⒗ 、⒒⒔常務董事會之委託書影本三紙附卷足資佐證。又傳真回壬○○○之 委託書,經Y○○在代理人姓名乙欄下簽名蓋章後,即附在壬○○○常董會 各該次之會議議程內,而經法務調查局派員於⒒在壬○○○總行查扣在 案,分別為扣押物編號:「捌-1」、「捌-2」、「捌-3」等三份常董 會會議紀錄。證人洪德生事實上並未委託Y○○代理出席上述常董會,以其 智識程度,理應不致於事後出具委託書,不實表示其委託Y○○代理出席, 使三份委託書附於壬○○○常董會之議事資料內。惟被告n○○為合理化其 持反對意見,卻仍通過七十四點五億元之結果,即須Y○○代理洪德生,已 見前述,故被告L○○於⒈⒎之報告書中所供述:被告n○○向其表示將 會與洪德生常務董事連絡,並會負責取得委託書之語屬實。綜合上述證據資 料,證人洪德生有權製作上述委託書,雖不符合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 惟此份不實之委託書附在壬○○○常董會之會議議程內,構成壬○○○業務 文書之一部分,其顯涉有共同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亦即被告n○○先 與L○○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指示被告L○○傳真三份空白委託書給證人 洪德生後,又與洪德生、Y○○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洪德生填妥委託書 之內容傳真回壬○○○,再由被告Y○○於委託書之代理人姓名一欄下簽名 蓋章,使之附於壬○○○常董會之會議議程內,而共同對於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登載不實。 ⒓綜合前述,為應付央行之金檢,避免被追究行政及刑事責任,被告n○○、 O○○、T○○、申○、a○○、w○○及e○○與審查部之經辦人員基於 共同犯意之聯絡,於⒒⒚晚間在壬○○○總行,在業務上作成之知慶、康 禾、裕聯授信案提案書內之「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登載 不實;同時被告Y○○、n○○、T○○教唆被告M○○、L○○對於⒒ ⒔、⒗常董會之決議內容登載不實;被告n○○又與L○○、Y○○、洪德 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將洪德生出具委託書給Y○○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業務上⒒⒔、⒗、⒚常董會之會議議程內;並於中央銀行⒒⒚至金檢 時,行使上述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壬○○○內部文書管理 及財政部、中央銀行對於金融業務檢查之正確性。 被告Y○○、H○○、g○○、m○○、d○○、h○○、j○○、子○○、Q ○○、K○○、辛○○等人基於意圖抬高順大裕股票價格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 以前述掏空順大裕公司之資金、知慶等六家公司向壬○○○套取之資金、壬○○ ○可投資上巿、上櫃股票之資金,大量利用人頭帳戶,而自行及以他人之名義, 連續以高價買入順大裕股票,欲牟取不法利益之犯罪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本院之 心證如左: ㈠依本理由欄前述知慶公司十五億元資金流向之(六五)本院之心證⒊所確定 之事實,廣三集團要求各券商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給該集團使用,各營業員所 提供之人頭帳戶如左: ⒈永興證券大墩分公司林雯華提供給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股票之人頭帳戶有: 林建銘、鄭振雨、陳洽雄、朱昭仁、竇蓉芳、朱正仁、陳興安、鄭陳花守、 楊素嘉、鄭炳儒、李垂倫、黃趙素英、謝林悶、童文輝、林淑惠、趙桂花、 林雯菁、李麗茹、鄭阿妙、林曾貴妙、林伯椿、朱淑霈、王佩勳、溫鵬仁、 王正庸、林杏珍、鄧勝源、陳佩芳、方寶愛、方志鎰等三十個。 ⒉大府城證券陳小鈴所提供者,有: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秀玉、張石 玉等人頭帳戶。 ⒊豐銀證券林圭玲所提供者,有:瞿江雪、范明靜、陳林養、陳利順、胡庭魁 、江東成、江李玉葉、江建棟、江東璟、江淑蓉、林梅竹、林邵優、林江有 、黃書得等人頭帳戶。 ⒋萬盛證券吳素雲所提供者,有:黃金順、黃水鴨、蔡文強等人頭帳戶。 ⒌金豐證券高天健所提供者,則有: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林忠賢、王玉 鳳等人頭帳戶。 ⒍德昌證券大里分公司李麗華所提供者有:李子興、李子成、李陳美、李麗雲 、李郁璇等人頭帳戶。 ⒎大裕證券之葉秀珠與洪堯育共同所提供者有:謝寶秀、李高華、洪張葱、賴 張富、黃王雪華、賴松岳、鄭綉鳳等人頭帳戶。 ㈡依本理由欄前述之(六五)之⒉所確定之事實,廣三集團於八十七年間,不 僅以其員工或員工之家屬或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充作人頭在上揭券商處大量開 戶買賣股票,被告H○○、g○○甚至以該集團進出股巿之金額龐大,令各券 商之營業員必須配合提供人頭帳戶給該集團使用。林雯華、陳小鈴、葉秀珠、 洪堯育、林圭玲、吳素雲、高天健、李麗華等營業員因此明知廣三集團欲以此 等人頭帳戶炒作股票,而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前述人頭帳戶供該集團運用。 ㈢依本理由欄康禾及裕聯公司資金流向之本院之心證⒉所確定之事實,包括 瀚誠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戊○○)、千友營造公司(代表人:m○○)、 廣鑫投資公司(代表人:黃德峯)、廣正開發公司(代表人:陳靜坤)、廣三 建設公司(代表人:H○○)、廣三實業公司(代表人:戊○○)、裕寶投資 公司(代表人:蔡來儀)、康禾公司(代表人:林政權)、裕聯公司(代表人 :陳森榮)等廣三集團旗下之公司,均開立人頭帳戶供該集團財務處使用。又 廣三集團之員工:葉文珍、陳柳月、宋名娜、m○○、林政權、h○○、徐香 蘭、葛蓓蓓、王博泉、何忠義、林清華、陳娜慧、d○○、林小煥、林翠郁、 蔡來儀、陳靜坤、戊○○、謝雪如、陳秀枝、j○○、C○○、施偉光、陳佩 雲、蕭淑瑜、李秀霞、蔡青柏、黃姿菁、g○○、H○○;員工之眷屬:徐金 禾、陳世香、陳靜文、葉淑慎;廣三集團往來之對象:謝慶昌及蔡昔奇、蔡美 蘭等人,曾在廣三集團內,多次被聚集,由該集團找來券商及金融機關營業人 員,同時、集體、每人均大量地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交割股款之金融機關帳戶 ,供該集團使用;且即係被告Y○○、H○○、g○○、m○○要求各開戶人 開立股票帳戶供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之用。其中徐金禾再經被告j○○轉告而至 廣三集團開戶,陳世香及陳靜文均經陳靜君之轉告開戶,蔡美蘭經Y○○之五 哥Z○○轉告開戶,葉淑慎因m○○之轉告開戶,蔡昔奇則經r○○之轉告開 戶。復依目前職掌廣三集團財務之證人r○○,於⒋⒘調查員訊問時,所提 出之廣三集團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買盤、賣盤統計 資料(見本院卷第十四宗第二九-五一頁),顯示在上開三個交易日中,廣三 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除前述者外,尚包括廖淑芬、許盟賢、林潮茂及旗下 之廣仁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陳靜坤)。 ㈣依本理由欄前述之所確定之事實,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及七月間所 募得之公司債資金二十億元及現金增資股款一百億七千萬元,為被告Y○○、 H○○、g○○、h○○等人用以為順大裕股票護盤,順大裕公司資金因而流 失九十二億八千九百一十三萬五千二百一十九元(詳如附件四)。 ㈤依本理由欄之(六五)之⒈、之之⒈、之㈤之⒉所確定之事實,所謂 「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該集 團旗下之公司由被告Y○○安插人頭為公司代表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 戶,連同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供其存放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 中操作,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自然人戶)之資金已成為被告Y○○ 一人之資金,「廣三企業集團」或「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均為被告Y○○一 人之代名詞而已。而被告Y○○背信向壬○○○套取之七十四點五億元資金, ,於⒒⒔至之間,利用上述人頭在圖表內所示之帳戶,投入股巿買賣順大 裕、壬○○○之股票金額,約有三十六億九千一百二十四萬餘元(詳參導讀說 明)。 ㈥依本理由欄之所確定之事實,被告Y○○分與O○○、丁○○及子○○等 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解除壬○○○「暫停投資小組 買進上巿、上櫃股票」之限制案,又修正該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 第三、六條,使該行得有十餘億資金再投入股巿,最後由被告子○○於⒒⒚ 、⒛在九鼎、中興、永昌、大永、大慶、萬盛、永興、豐銀等券商處,共買入 二千九百三十萬八千股順大裕股票,金額十七億四千五百七十六萬八千元(另 手續費二百一十八萬五千元)。 ㈦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證密字第四一九О 八號函如左: 「主旨:檢送順大裕股票、台中企銀股票之違約交割資料、分析報告暨相關附 件各乙份,敬請查照。 說明: 依據貴署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中檢聰烈87他00一五八八字第七八九 六九號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檢聰烈87偵0二六二六八字第八一 八九九號函辦理。 經查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期間買賣順大裕股票暨中企股票 違約交割之投資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期間皆有 大量買賣情形,爰就渠等於上開期間之交易情形分別合併分析如下: ㈠順大裕股票部分: ⒈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期間買賣順大裕違約之投資 人計有戊○○等四十名(其中二十二名投資人同時買賣中企股票發 生違約),違約金額買賣合計八十億二千一百七十九萬四千五百元 ;又查該股票於違約申報後成交價明顯下跌,且成交量亦大幅減少 (詳分析報告第十六頁)。 ⒉另分析渠等於分析期間買賣順大裕股票之交易情形,發現於十八個 營業日中,每日買進或賣出該股票數量占當日該股票總成交量比例 皆達二О%以上,並有相對成交之情事,其相對成交數量達二一、 四三九千股;復經分析渠等影響股價之情形,除發現於十一月二十 一日、二十三日等兩個營業日以高價大量買進,致造成該股票價格 明顯上揚(詳分析報告十八頁)外,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至二 十日期間,該股票收盤價皆維持在六О‧五元至六О元間,跌幅僅 О‧八三%(同期間同類股跌幅達八‧二一%)而渠等於該期間有 大量以限價買進之情事。 ㈡中企股票部分: ⒈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期間買賣中企股票違約之投 資人計有葛蓓蓓等三十三名,違約金額買賣合計三億八千四百六十 二萬七千元,又查該股票於違約申報後亦有成交價明顯下跌,成交 量大幅減少之現象(詳分析報告第九頁)。 ⒉另分析渠等於分析期間買賣中企股票之交易情形,發現於十八個營 業日中,計有十一月三、五、十三、二十一日等四個營業日,每日 買進或賣出該股票數量占當日該股票總成交量比例皆達二О%以上 ,並有相對成交情事,其相對成交數量達五、О九八千股,惟經分 析渠等影響股價部分,尚未發現有明顯影響股價情事。 另有關國寶證券公司、大府城證券公司之違約交割案,是否足以影響市 場秩序乙節,經查順大裕及中企股票之違約投資人,其中在違約交割行 為除使該二種股票成交價明顯下跌,且成交量大幅減少外,其中在國寶 證券公司之違約交割,已使該證券商無法完成對本公司之交割義務,需 由集中交易市場交割結算基金代墊交割款(約新台幣五‧八六億元), 而大府城證券公司及其他受託證券商之違約投資人,亦必須由受託證券 商代為完成交割,始能完成市場全體之交割,顯已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秩 序,並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見第券 第七六頁-第七八頁)。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析查核報告 壹、案由: 茲因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簡稱順大裕股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連續三天,爆發重大違約交割情事,乃就戊○○等四十名 違約投資人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期間買賣順大裕股票之交易 情形合併分析並製作分析報告。 貳、違約投資人: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翰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戊○○、葛蓓蓓、 何忠義、徐金禾、H○○、謝雪如、蕭淑瑜、宋名娜、d○○、黃姿菁、陳靜 坤、陳世香、陳靜文、施偉光、林翠郁、王博泉、李秀霞、蔡青柏、蔡昔奇、 蔡美蘭、C○○、h○○、陳秀枝、林小煥、林政權、陳柳月、陳佩雲、j○ ○、陳娜慧、黃祝、林清華、蔡來儀、謝慶昌、葉文珍、陳春嘉、徐香蘭、m ○○、葉淑慎等四十名。 參、分析情形: 戊○○等四十名違約投資人於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間買賣順大裕股 票違約交割之金額明細,詳述如下表: 成交日期: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 │ 買 進 │ │ 賣 出 │ │ │投資人├─────┬─────┤證券商├─────┬─────┤證券商│ │姓 名│ 股數 │ 金額 │ │ 股數 │ 金額 │ │ │ │ (千股) │ (千元) │ │ (千股) │ (千元) │ │ ├───┼─────┼─────┼───┼─────┼─────┼───┤ │戊○○│一、一五0│七0、九0│彰銀台│ │ │ │ │ │ │0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葛蓓蓓│九四二 │五七、六八│彰銀台│ │ │ │ │ │ │七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何忠義│八七六 │五三、七三│彰銀台│ │ │ │ │ │ │六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H○○│六四六 │三九、八七│彰銀台│ │ │ │ │ │ │九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謝雪如│一、三一八│八0、八四│彰銀台│ │ │ │ │ │ │八 │中等四│ │ │ │ │ │ │ │家 │ │ │ │ ├───┼─────┼─────┼───┼─────┼─────┼───┤ │蕭淑瑜│二、0八七│一二九、八│彰銀台│ │ │ │ │ │ │三五 │中等五│ │ │ │ │ │ │ │家 │ │ │ │ ├───┼─────┼─────┼───┼─────┼─────┼───┤ │宋名娜│六00 │三六、六0│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d○○│六八0 │四一、七七│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黃姿菁│四00 │二四、五一│大裕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陳靜坤│一、七二八│一0八、四│彰銀台│ │ │ │ │ │ │九二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陳世香│四00 │二四、八0│大裕 │ │ │ │ │ │ │0 │ │ │ │ │ │ │ │ │ │ │ │ │ ├───┼─────┼─────┼───┼─────┼─────┼───┤ │陳靜文│一、一九一│七二、九0│國寶向│ │ │ │ │ │ │一 │上等三│ │ │ │ │ │ │ │家 │ │ │ │ ├───┼─────┼─────┼───┼─────┼─────┼───┤ │施偉光│九三0 │五七、七九│彰銀台│ │ │ │ │ │ │一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林翠郁│八八0 │五四、四七│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王博泉│六三0 │三九、0九│彰銀台│ │ │ │ │ │ │三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李秀霞│一、三一0│八0、二八│彰銀台│ │ │ │ │ │ │0 │中等四│ │ │ │ │ │ │ │家 │ │ │ │ ├───┼─────┼─────┼───┼─────┼─────┼───┤ │蔡青柏│八一五 │四九、五二│彰銀台│ │ │ │ │ │ │二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蔡美蘭│八八 │五、三二四│永昌大│ │ │ │ │ │ │ │里 │ │ │ │ │ │ │ │ │ │ │ │ ├───┼─────┼─────┼───┼─────┼─────┼───┤ │C○○│一、0八0│六五、九七│彰銀台│ │ │ │ │ │ │0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h○○│四六三 │二八、六四│彰銀台│ │ │ │ │ │ │一 │中 │ │ │ │ │ │ │ │ │ │ │ │ ├───┼─────┼─────┼───┼─────┼─────┼───┤ │陳秀枝│八八0 │五四、三七│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林小煥│一、三0四│八0、三三│彰銀台│ │ │ │ │ │ │五 │中等四│ │ │ │ │ │ │ │家 │ │ │ │ ├───┼─────┼─────┼───┼─────┼─────┼───┤ │林政權│一、一五0│七一、六五│彰銀台│ │ │ │ │ │ │0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陳柳月│一、00二│六一、五0│彰銀台│ │ │ │ │ │ │九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陳佩雲│八八0 │五四、0七│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j○○│四五五 │二八、0七│彰銀台│ │ │ │ │ │ │0 │中 │ │ │ │ │ │ │ │ │ │ │ │ ├───┼─────┼─────┼───┼─────┼─────┼───┤ │陳娜慧│八三九 │五一、六九│彰銀台│ │ │ │ │ │ │六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黃祝 │一、六六0│一0一、五│彰銀台│ │ │ │ │ │ │00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林清華│一、六三0│一00、一│彰銀台│ │ │ │ │ │ │二0 │中等四│ │ │ │ │ │ │ │家 │ │ │ │ ├───┼─────┼─────┼───┼─────┼─────┼───┤ │蔡來儀│一、一五0│七0、九0│彰銀台│ │ │ │ │ │ │0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謝慶昌│四二二 │二五、六八│國寶向│ │ │ │ │ │ │一 │上等二│ │ │ │ │ │ │ │家 │ │ │ │ ├───┼─────┼─────┼───┼─────┼─────┼───┤ │葉文珍│六00 │三六、六0│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徐香蘭│一、七二六│一0八、四│彰銀台│ │ │ │ │ │ │六四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m○○│六六0 │四0、三0│彰銀台│ │ │ │ │ │ │五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葉淑慎│三00 │一八、一五│國寶向│ │ │ │ │ │ │0 │上 │ │ │ │ │ │ │ │ │ │ │ │ └───┴─────┴─────┴───┴─────┴─────┴───┘ 成交日期: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買 進 │ │ 賣 出 │ │ │投資人├─────┬─────┤證券商├─────┬─────┤證券商│ │姓 名│ 股數 │ 金額 │ │ 股數 │ 金額 │ │ │ │ (千股) │ (千元) │ │ (千股) │ (千元) │ │ ├───┼─────┼─────┼───┼─────┼─────┼───┤ │葛蓓蓓│四五0 │三0、一五│彰銀台│ │ │ │ │ │ │0 │中 │ │ │ │ │ │ │ │ │ │ │ │ ├───┼─────┼─────┼───┼─────┼─────┼───┤ │何忠義│三、七00│二四四、八│彰銀台│ │ │ │ │ │ │四0 │中等五│ │ │ │ │ │ │ │家 │ │ │ │ ├───┼─────┼─────┼───┼─────┼─────┼───┤ │徐金禾│一四四 │九、二一六│國寶 │ │ │ │ │ │ │ │ │ │ │ │ │ │ │ │ │ │ │ │ ├───┼─────┼─────┼───┼─────┼─────┼───┤ │H○○│四五0 │三0、一五│彰銀台│ │ │ │ │ │ │0 │中 │ │ │ │ │ │ │ │ │ │ │ │ ├───┼─────┼─────┼───┼─────┼─────┼───┤ │蕭淑瑜│四五0 │三0、一五│彰銀台│一、四五0│九六、八五│彰銀台│ │ │ │0 │中 │ │0 │中等三│ │ │ │ │ │ │ │家 │ ├───┼─────┼─────┼───┼─────┼─────┼───┤ │宋名娜│三、七二五│二四六、一│彰銀台│五00 │三三、二五│彰銀台│ │ │ │一七 │中等四│ │0 │中等二│ │ │ │ │家 │ │ │家 │ ├───┼─────┼─────┼───┼─────┼─────┼───┤ │黃姿菁│ │ │ │二00 │一三、一0│大裕 │ │ │ │ │ │ │0 │ │ │ │ │ │ │ │ │ │ ├───┼─────┼─────┼───┼─────┼─────┼───┤ │陳靜坤│ │ │ │一、七二八│一一四、二│彰銀台│ │ │ │ │ │ │三三 │中等三│ │ │ │ │ │ │ │家 │ ├───┼─────┼─────┼───┼─────┼─────┼───┤ │陳世香│四00 │二五、六0│國寶 │ │ │ │ │ │ │0 │ │ │ │ │ │ │ │ │ │ │ │ │ ├───┼─────┼─────┼───┼─────┼─────┼───┤ │陳靜文│四00 │二六、二0│國寶 │ │ │ │ │ │ │0 │ │ │ │ │ │ │ │ │ │ │ │ │ ├───┼─────┼─────┼───┼─────┼─────┼───┤ │施偉光│一、九00│一二五、二│彰銀台│三00 │一九、八0│太平洋│ │ │ │二五 │中等三│ │0 │台中 │ │ │ │ │家 │ │ │ │ ├───┼─────┼─────┼───┼─────┼─────┼───┤ │王博泉│ │ │ │一二0 │七、八六0│建弘豐│ │ │ │ │ │ │ │原 │ │ │ │ │ │ │ │ │ ├───┼─────┼─────┼───┼─────┼─────┼───┤ │李秀霞│三00 │一九、六五│彰銀台│六一0 │四0、八七│彰銀台│ │ │ │0 │中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蔡青柏│四、一三九│二七四、四│彰銀台│三00 │一九、三一│環球台│ │ │ │八一 │中等七│ │0 │中 │ │ │ │ │家 │ │ │ │ ├───┼─────┼─────┼───┼─────┼─────┼───┤ │蔡美蘭│ │ │ │八八 │五、八九六│永昌大│ │ │ │ │ │ │ │里 │ │ │ │ │ │ │ │ │ ├───┼─────┼─────┼───┼─────┼─────┼───┤ │蔡昔奇│二00 │一三、一0│國寶 │ │ │ │ │ │ │0 │ │ │ │ │ │ │ │ │ │ │ │ │ ├───┼─────┼─────┼───┼─────┼─────┼───┤ │C○○│一、0五0│六八、九0│彰銀台│ │ │ │ │ │ │0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h○○│二、一七五│一四四、五│彰銀台│ │ │ │ │ │ │二五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陳秀枝│ │ │ │八八0 │五八、九六│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林小煥│七00 │四五、八五│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林政權│四五0 │三0、一五│彰銀台│一、0五0│六九、九0│彰銀台│ │ │ │0 │中 │ │0 │中等三│ │ │ │ │ │ │ │家 │ ├───┼─────┼─────┼───┼─────┼─────┼───┤ │陳柳月│三、七二五│二四五、七│彰銀台│ │ │ │ │ │ │七四 │中等五│ │ │ │ │ │ │ │家 │ │ │ │ ├───┼─────┼─────┼───┼─────┼─────┼───┤ │陳佩雲│四00 │二六、三四│彰銀台│ │ │ │ │ │ │六 │中 │ │ │ │ │ │ │ │ │ │ │ │ ├───┼─────┼─────┼───┼─────┼─────┼───┤ │陳娜慧│二、八二五│一八七、五│彰銀台│ │ │ │ │ │ │七三 │中等四│ │ │ │ │ │ │ │家 │ │ │ │ ├───┼─────┼─────┼───┼─────┼─────┼───┤ │林清華│四五0 │三0、一五│彰銀台│ │ │ │ │ │ │0 │中 │ │ │ │ │ │ │ │ │ │ │ │ ├───┼─────┼─────┼───┼─────┼─────┼───┤ │蔡來儀│ │ │ │四五0 │二九、四七│彰銀台│ │ │ │ │ │ │五 │中 │ │ │ │ │ │ │ │ │ ├───┼─────┼─────┼───┼─────┼─────┼───┤ │謝慶昌│四00 │二六、二0│國寶 │一二二 │八、一七四│永昌大│ │ │ │0 │ │ │ │里 │ │ │ │ │ │ │ │ │ ├───┼─────┼─────┼───┼─────┼─────┼───┤ │陳春嘉│七 │四五九 │大昌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香蘭│二、二00│一四四、七│彰銀台│五00 │三三、00│台中企│ │ │ │二五 │中等四│ │0 │銀 │ │ │ │ │家 │ │ │ │ ├───┼─────┼─────┼───┼─────┼─────┼───┤ │葉淑慎│四00 │二六、二0│國寶 │ │ │ │ │ │ │0 │ │ │ │ │ │ │ │ │ │ │ │ │ └───┴─────┴─────┴───┴─────┴─────┴───┘ 成交日期:十一月二十四日 ┌───┬───────────┬───┬───────────┬───┐ │ │ 買 進 │ │ 賣 出 │ │ │投資人├─────┬─────┤證券商├─────┬─────┤證券商│ │姓 名│ 股數 │ 金額 │ │ 股數 │ 金額 │ │ │ │ (千股) │ (千元) │ │ (千股) │ (千元) │ │ ├───┼─────┼─────┼───┼─────┼─────┼───┤ │翰誠國│三、九三六│二六三、七│台中企│ │ │ │ │際投資│ │七六 │銀等二│ │ │ │ │股份有│ │ │家 │ │ │ │ │限公司│ │ │ │ │ │ │ ├───┼─────┼─────┼───┼─────┼─────┼───┤ │裕寶投│三、八五0│二五七、八│彰銀台│ │ │ │ │資股份│ │00 │中等二│ │ │ │ │有限公│ │ │家 │ │ │ │ │司 │ │ │ │ │ │ │ ├───┼─────┼─────┼───┼─────┼─────┼───┤ │戊○○│一、三00│八七、三0│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葛蓓蓓│二、一00│一四0、八│彰銀台│ │ │ │ │ │ │五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何忠義│一、六五0│一一0、九│彰銀台│ │ │ │ │ │ │二五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H○○│一、三00│八六、八五│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謝雪如│二、三00│一五三、八│彰銀台│ │ │ │ │ │ │五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蕭淑瑜│二、00九│一三四、六│彰銀台│ │ │ │ │ │ │四九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宋名娜│九五0 │六三、一七│彰銀台│ │ │ │ │ │ │五 │中 │ │ │ │ │ │ │ │ │ │ │ │ ├───┼─────┼─────┼───┼─────┼─────┼───┤ │d○○│二、一五0│一四四、九│彰銀台│ │ │ │ │ │ │0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陳靜坤│一、八00│一二0、四│彰銀台│ │ │ │ │ │ │五三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陳靜文│八00 │五四、00│國寶向│ │ │ │ │ │ │0 │上 │ │ │ │ │ │ │ │ │ │ │ │ ├───┼─────┼─────┼───┼─────┼─────┼───┤ │施偉光│一、二00│八0、0一│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林翠郁│九00 │六0、三0│彰銀台│ │ │ │ │ │ │0 │中 │ │ │ │ │ │ │ │ │ │ │ │ ├───┼─────┼─────┼───┼─────┼─────┼───┤ │王博泉│二、000│一三四、五│彰銀台│ │ │ │ │ │ │五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李秀霞│一、七00│一一四、三│彰銀台│ │ │ │ │ │ │0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蔡青柏│二、六00│一七四、四│彰銀台│ │ │ │ │ │ │00 │中等三│ │ │ │ │ │ │ │家 │ │ │ │ ├───┼─────┼─────┼───┼─────┼─────┼───┤ │C○○│四五0 │二九、九二│彰銀台│ │ │ │ │ │ │五 │中 │ │ │ │ │ │ │ │ │ │ │ │ ├───┼─────┼─────┼───┼─────┼─────┼───┤ │h○○│九00 │五九、八五│彰銀台│ │ │ │ │ │ │0 │中 │ │ │ │ │ │ │ │ │ │ │ │ ├───┼─────┼─────┼───┼─────┼─────┼───┤ │陳秀枝│九00 │六0、七五│彰銀台│ │ │ │ │ │ │0 │中 │ │ │ │ │ │ │ │ │ │ │ │ ├───┼─────┼─────┼───┼─────┼─────┼───┤ │林小煥│一、0五0│七0、0二│彰銀台│ │ │ │ │ │ │五 │中 │ │ │ │ │ │ │ │ │ │ │ │ ├───┼─────┼─────┼───┼─────┼─────┼───┤ │林政權│一、九一三│一二八、九│彰銀台│ │ │ │ │ │ │五八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陳柳月│一、二五0│八三、五二│彰銀台│ │ │ │ │ │ │五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陳佩雲│五五0 │三六、五二│彰銀台│ │ │ │ │ │ │五 │中 │ │ │ │ │ │ │ │ │ │ │ │ ├───┼─────┼─────┼───┼─────┼─────┼───┤ │j○○│七五0 │五0、六二│彰銀台│ │ │ │ │ │ │五 │中 │ │ │ │ │ │ │ │ │ │ │ │ ├───┼─────┼─────┼───┼─────┼─────┼───┤ │陳娜慧│一、三00│八七、四五│彰銀台│九七五 │六四、八三│豐銀崇│ │ │ │0 │中等二│ │八 │德 │ │ │ │ │家 │ │ │ │ ├───┼─────┼─────┼───┼─────┼─────┼───┤ │黃祝 │一、七00│一一三、四│彰銀台│ │ │ │ │ │ │五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林清華│一、八五0│一二四、0│彰銀台│ │ │ │ │ │ │二五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蔡來儀│一、三00│八六、八五│彰銀台│ │ │ │ │ │ │0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葉文珍│二、二三六│一四九、九│彰銀台│ │ │ │ │ │ │五一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徐香蘭│五0 │三、三二五│彰銀台│ │ │ │ │ │ │ │中 │ │ │ │ │ │ │ │ │ │ │ │ ├───┼─────┼─────┼───┼─────┼─────┼───┤ │m○○│九00 │六0、七五│彰銀台│ │ │ │ │ │ │0 │中 │ │ │ │ │ │ │ │ │ │ │ │ └───┴─────┴─────┴───┴─────┴─────┴───┘ 上開四十名違約投資人合計違約金額為8,021,794千元,分別為買 進違約7,406,278千元、賣出違約615,516千元,其分佈之 證券商為彰銀台中分公司3,274,250千元、台中企銀2,303, 004千元、大裕證券771,791千元、國寶證券767,689千元 、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67,131千元、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573,8 10千元、大府城證券132,060千元、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53,6 80千元、建弘證券豐源分公司38,811千元、太平洋證券台中分公司 19,800千元、環球證券台中分公司19,310千元、大昌證券45 8千元。 茲將該股票於前開違約成交日之「當日週轉率」、「當日成交量為過去六 十個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之倍數」及「當日單一證券商受託成交買進或賣出 集中比率」等情形,分述如下: ┌──────┬─────┬───────┬────┬─────────┐ │日 期│週轉率% │成交量為過去六│證券商 │單一券商受託買比率│ │(八十七年)│ │十日平均成交量│ ├────┬────┤ │ │ │之倍數 │ │ 買% │ 賣% │ ├──────┼─────┼───────┼────┼────┼────┤ │十一月二十一│七‧七三 │五‧四五 │彰銀台中│二四‧0│一‧八五│ │日 │ │ │ │一 │ │ ├──────┼─────┼───────┼────┼────┼────┤ │十一月二十三│九‧0三 │五‧七七 │豐銀崇德│一一‧二│0‧四五│ │日 │ │ │ │一 │ │ ├──────┼─────┼───────┼────┼────┼────┤ │十一月二十四│七‧五一 │四‧四八 │彰銀台中│四八‧九│0‧0五│ │ │ │ │ │六 │ │ │日 │ │ ├────┼────┼────┤ │ │ │ │台中企銀│三八‧七│0‧一八│ │ │ │ │ │三 │ │ └──────┴─────┴───────┴────┴────┴────┘ 上開投資人違約成交日十一月二十一日,順大裕股票當日週轉率為七‧七三 %、成交量為過去六十個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之五‧四五倍、彰銀台中分公司 受託買進比率達二四‧О一%;十一月二十三日,順大裕股票當日週轉率為 九‧О三%、成交量為過去六十個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之五‧七七倍;十一月 二十四日,順大裕股票當日週轉率為七‧五一%、成交量為過去六十個營業 日平均成交量之四‧四八倍、彰銀台中分公司受託買進比率達四八‧九六% 、台中企銀受託買進順大裕股票比率達三八‧七三%,其情形明顯異常(如 附件二、三)。 違約投資人於分析期間共十八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順大裕股票 數量達股票當日成交量之二О%以上,茲整理列表如下(如附件四): ┌──────┬─────────┬────┬─────────┬───┐ │日 期│當日成交張數(千股)│市場成交│ 百分比% │ 備註 │ │(八十七年)├────┬────┤張數(千├────┬────┤ │ │ │買 進│賣 出│股) │ 買進 │ 賣出 │ │ ├──────┼────┼────┼────┼────┼────┼───┤ │十一月二日 │0 │一、五六│五、四九│0 │二八‧五│ │ │ │ │八 │八 │ │二 │ │ ├──────┼────┼────┼────┼────┼────┼───┤ │十一月三日 │一、八0│五0六 │四、0五│四四‧三│一二‧四│ │ │ │0 │ │七 │六 │七 │ │ ├──────┼────┼────┼────┼────┼────┼───┤ │十一月四日 │一、九八│七二0 │七、七一│二五‧七│九‧三三│ │ │ │三 │ │五 │0 │ │ │ ├──────┼────┼────┼────┼────┼────┼───┤ │十一月五日 │四、八五│二00 │八、二三│五八‧九│二‧四二│ │ │ │七 │ │六 │六 │ │ │ ├──────┼────┼────┼────┼────┼────┼───┤ │十一月六日 │一、七七│四二八 │六、三七│二七‧八│六‧七0│ │ │ │九 │ │九 │九 │ │ │ ├──────┼────┼────┼────┼────┼────┼───┤ │十一月七日 │五、0六│0 │八、五三│五九‧三│0 │ │ │ │二 │ │四 │二 │ │ │ ├──────┼────┼────┼────┼────┼────┼───┤ │十一月九日 │一、五三│五五 │四、一六│三六‧八│一‧三二│ │ │ │五 │ │0 │九 │ │ │ ├──────┼────┼────┼────┼────┼────┼───┤ │十一月十日 │一0、二│一五五 │三三、一│三0‧八│0‧四六│ │ │ │三一 │ │八六 │三 │ │ │ ├──────┼────┼────┼────┼────┼────┼───┤ │十一月十一日│五、一九│一一0 │一八、一│二八‧五│0‧六0│ │ │ │0 │ │九八 │二 │ │ │ ├──────┼────┼────┼────┼────┼────┼───┤ │十一月十三日│四、0二│一一九 │一二、六│三一‧八│0‧九四│ │ │ │0 │ │一七 │六 │ │ │ ├──────┼────┼────┼────┼────┼────┼───┤ │十一月十六日│一、八二│八四 │三、四一│五三‧三│二‧四六│ │ │ │0 │ │五 │0 │ │ │ ├──────┼────┼────┼────┼────┼────┼───┤ │十一月十七日│二、八五│一00 │四、二二│六七‧六│二‧三六│ │ │ │七 │ │六 │一 │ │ │ ├──────┼────┼────┼────┼────┼────┼───┤ │十一月十八日│三、六三│0 │一四、一│二五‧七│0 │ │ │ │0 │ │0八 │三 │ │ │ ├──────┼────┼────┼────┼────┼────┼───┤ │十一月十九日│四、九二│三三 │二三、四│二一‧0│0‧一四│ │ │ │0 │ │0三 │二 │ │ │ ├──────┼────┼────┼────┼────┼────┼───┤ │十一月二十日│一二、四│九二九 │二九、六│四一‧九│三‧一三│ │ │ │四六 │ │八一 │三 │ │ │ ├──────┼────┼────┼────┼────┼────┼───┤ │十一月二十一│四一、0│一0、九│五八、六│六九‧九│一八‧七│ │ │日 │四九 │八八 │五三 │九 │三 │ │ ├──────┼────┼────┼────┼────┼────┼───┤ │十一月二十三│三七、九│二二、0│六八、四│五五‧三│三二‧一│ │ │日 │二七 │一六 │七三 │九 │五 │ │ ├──────┼────┼────┼────┼────┼────┼───┤ │十一月二十四│四九、六│三、五九│五六、九│八七‧一│六‧三0│ │ │日 │四四 │二 │三九 │九 │ │ │ └──────┴────┴────┴────┴────┴────┴───┘ 該股票於違約申報後,成交量及成交價之變化情形 ┌───┬───────┬───────┬───────┬───────┐ │ 日期│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二十七日│ │ ├───┬───┼───┬───┼───┬───┼───┬───┤ │股 │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 │票名稱│(千股)│格(元)│(千股)│格(元)│(千股)│格(元)│(千股)│格(元)│ ├───┼───┼───┼───┼───┼───┼───┼───┼───┤ │順大裕│56,939│66.00 │148 │-61.50│2 │-57.50│1 │-53.50│ └───┴───┴───┴───┴───┴───┴───┴───┴───┘ 由上表可知,順大裕股票於違約申報(十一月二十四日)後,成交量明顯萎 縮、成交價格亦明顯下跌。 違約投資人於查核期間計相對成交達二一、四三九千股,其中十一月三、 四、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日等五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自己或其他 違約投資人賣出之順大裕股票達五%以上,且超過一百交易單位(如附件 五),茲整理如下表: ┌───────┬──────┬──────┬──────┬──────┐ │日期(八十七年)│相對成交張數│市場成交張數│ 百分比% │備 註│ │ │(千股) │(千股) │ │ │ ├───────┼──────┼──────┼──────┼──────┤ │十一月三日 │三七五 │四、0五七 │九‧二四 │ │ ├───────┼──────┼──────┼──────┼──────┤ │十一月四日 │三九六 │七、七一五 │五‧一三 │ │ ├───────┼──────┼──────┼──────┼──────┤ │十一月五日 │一七六 │八、二三六 │二‧一三 │ │ ├───────┼──────┼──────┼──────┼──────┤ │十一月六日 │二四 │六、三七九 │0‧三七 │ │ ├───────┼──────┼──────┼──────┼──────┤ │十一月十日 │五 │三三、一八六│0‧0一 │ │ ├───────┼──────┼──────┼──────┼──────┤ │十一月十一日 │一00 │一八、一九八│0‧五四 │ │ ├───────┼──────┼──────┼──────┼──────┤ │十一月十三日 │八 │一二、六一七│0‧0六 │ │ ├───────┼──────┼──────┼──────┼──────┤ │十一月十六日 │一三 │三、四一五 │0‧三八 │ │ ├───────┼──────┼──────┼──────┼──────┤ │十一月十七日 │三二 │四、二二六 │0‧七五 │ │ ├───────┼──────┼──────┼──────┼──────┤ │十一月十九日 │五 │二三、四0三│0‧0二 │ │ ├───────┼──────┼──────┼──────┼──────┤ │十一月二十日 │六七三 │二九、六八一│二‧二六 │ │ ├───────┼──────┼──────┼──────┼──────┤ │十一月二十一日│五、二六五 │五八、六五三│八‧九七 │ │ ├───────┼──────┼──────┼──────┼──────┤ │十一月二十三日│一一、一三0│六八、四七三│一六‧二五 │ │ ├───────┼──────┼──────┼──────┼──────┤ │十一月二十四日│三、二三七 │五六、九三九│五‧六八 │ │ └───────┴──────┴──────┴──────┴──────┘ 經分析渠等之委託成交對應表,除發現於十一月二十一、二十三日等二個 營業日以高價大量買進,致造成該股票價格明顯上揚外,另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四日至二十日期間,該股票收盤價皆維持在六О‧五元至六О元間, 跌幅僅О‧八三%(同期間同類股跌幅達八‧二一%),而渠等於該期間 則有大量以限價買進之情形,茲將十一月二十一、二十三日影響股價情形 分述如下: 十一月二十一日:何忠義等二十二名違約投資人於11:32:07至1 1:34:02間,分二十六筆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檔 以上之當日漲停板價六四‧ОО元(11:31:59 時之成交價為六一‧五О元),共委託買進六、八九二 千股(減量七二四千股),並於11:33:01至1 1:34:05間共成交六、一六八千股,當時成交價 由六一‧五О元上漲至六四‧ОО元(上漲五檔)。 十一月二十三日:蔡青柏等十四名違約投資人於11:44:36至11 :49:13間,分十六筆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檔以上 之當日漲停價六八‧ОО元(11:43:52時之成 交價為六四‧ОО元),共委託買進一О、二ОО千股 ,並於11:44:59至11:49:21間全部成 交,使當時成交價由六四‧ОО元上漲至漲停價六八‧ ОО元(上漲八檔)。 肆、其他: 分析期間買賣較大投資人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廣正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雖未申報違約,然上開三家公司之負 責人暨受任人林政權、m○○、陳靜坤等三人則皆為違約投資人之一,另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暨受任人陳森榮原為順大裕公司法人董事廣 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惟於十一月十六日該公司公告變更代表 人為劉富安。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十一月二十四日買進順大裕股票一二О萬股,交 割日期為十一月二十六日,惟因台中中小企銀證券商認為其同屬十一月二 十四日發生違約交割之廣三集團,故於當日即申報其違約,然該公司於十 一月二十六日已由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匯入其交割款項,故於十一月二十七 日由上開證券商來函申請撤銷並經本公司核准在案。違約投資人中葛蓓蓓、H○○、謝雪如、蕭淑瑜、陳靜文、施偉光、王博 泉、李秀霞、蔡青柏、蔡美蘭、C○○、h○○、林政權、陳柳月、陳佩 雲、j○○、黃祝、林清華、謝慶昌、徐香蘭、m○○、葉淑慎等二十二 名,於違約順大裕股票之同時,亦違約台中企銀股票,總計金額為二億三 千八百八十四萬七千元。 據報載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董事長Y○○為廣三集團實際負責人,而分析 期間買賣順大裕股票較大投資人中,c○○、Z○○為其兄弟姊妹,且上 開三人同為廣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又c○○暨另一名買賣較 大投資人林潮茂則同為隆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而c○○、曾正 行及林潮茂等三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皆為賣出,亦未 申報違約。 伍、結論: 經對戊○○等四十名違約投資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期 間買賣順大裕股票之交易情形合併分析如下: 上開四十名違約投資人於十一月二十一至二十四日期間買賣順大裕股票合 計違約金額共計八十億二千一百七十九萬四千五百元整,又該股票於違約 情事發生後,成交價明顯下降,且成交量亦大幅減少。 另分析渠等於分析期間買賣順大裕股票之交易情形,發現於十八個營業日 中,每日買進或賣出該股票數量占當日該股票總成交量比例皆達二О%以 上,並有相對成交情事,其相對成交數量達二一、四三九千股;復經分析 渠等影響股價之情形,除發現於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等二個營業日 以高價大量買進,致造成該股價格明顯上揚,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至 二十日期間,該股票收盤價皆維持在六О‧五元至六О元間,跌幅僅О‧ 八三%(同期間同類股跌幅達八‧二一%),而渠等於該期間則有大量以 限價買進之情形。 綜前所述,順大裕股票之違約投資人之違約交割行為除使該股票成交價明 顯下跌,且成交量大幅減少外,尚必須由受託證券商代為完成交割,其中 在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違約交割,已使該證券商無法完成對本公司之 交割義務,而需由集中市場交割結算基金代墊交割款(新台幣約五‧八六 億元),始能完成市場全體之交割,顯已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秩序,並涉嫌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 另查核期間買賣較大投資人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廣正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雖未申報違約,然上開三家公司之 負責人暨受任人林政權、m○○、陳靜坤等三人則皆為違約投資人之一, 另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暨受任人陳森榮原為順大裕公司法人董事 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惟於十一月十六日該公司公告變更代 表人為劉富安;另據報載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董事長Y○○為廣三集團實 際負責人,而查核期間買賣較大投資人c○○、Z○○為其兄弟姊妹,且 上開三人同為廣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又c○○暨另一名買賣 較大投資人林潮茂則同為隆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謹一併提請卓 參」(第卷第八0頁-第一0三頁)。 ㈧證人即壬○○○證券部門營業員賴惠英,於⒓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⒒、⒔二日,其主管黃火塗經理受Y○○下屬指示,而指派其前往廣三 集團辦理開戶手續,此二日共有葛蓓蓓、何忠義、王博泉、陳靜文、陳娜慧 、徐香蘭、瀚誠國際投資公司、康禾公司、林小煥、林清華、裕聯公司、裕 寶投資公司、蕭淑瑜、蔡青柏、陳柳月、謝雪如、蔡來儀、H○○、廣正開 發公司、林政權、陳靜坤、廣三實業公司、廣鑫投資公司、裕華投資公司、 裕全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等二十六名廣三集團員工及旗下公司之法人代 表,親自簽署「開戶申請書」、「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 「客戶個人徵信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完成開戶手續。⒉前述帳戶均由被告Q○○、張惠英、辛○○及子○○四人負責委託買賣股票 ,其中子○○負責買進,Q○○負責賣出,張惠英及辛○○偶而會下買單或 賣出,惟張惠英及辛○○通常負責回報之買賣結果。買賣股票均由子○○等 四人指定由何帳戶買進或賣出,盤中買進股票之狀況係以電話向子○○回報 ,賣出股票之情形亦以電話向Q○○回報。每天收盤後,其均作成一份詳細 報表,將成交狀況,傳真給子○○等人,並將當日之買賣成交單親送廣三集 團財務處之C○○或陳佩雲收執,前述帳戶內資金匯款則由林翠郁負責。 ⒊被告子○○等四人利用葛蓓蓓等二十六個帳戶於⒒、、三天買進之 股票,均違約交割,總金額共二十一億三千六百零四萬一千元,另該集團在 此三日亦同時賣出順大裕股票,金額為一億六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五百元, 折抵後之違約交割金額為十九億七千二百五十八萬五千三百二十四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壬○○○兼營證券商總公司是否曾受理廣三集團成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 證券?詳情為何? 答:有的,及我們部門主管黃火塗經理受到董事長Y○○下屬指 示,要證券部門派人至廣三集團公司開立帳戶,於是指派我過去服務,那 兩天廣三集團員工共有廿六人開戶,包括:葛蓓蓓,帳號000000- 0,何忠義12094-2,王博泉12095-5,陳靜文12096 -8、陳娜慧12097-1、徐香蘭12098-4、瀚誠國際投資1 2099-7、康禾國際投資12100-6、林小煥12101-9、 林清華12102-2、裕聯投資12103-5、裕寶投資12104 -8、蕭淑瑜12105-1、蔡青柏12106-4、陳柳月1210 7-7、謝雪如12108-0、蔡來儀12109-3、H○○121 10-3、廣正開發12111-6、林政權12112-9、陳靜坤1 2113-2、廣三實業12115-8、廣鑫投資000000-0、 裕華投資000000-0、裕全投資000000-0、廣仁投資00 0000-0《開立9800開頭之帳戶係證券商內部人員,包括董監事 等》,上述個人戶及法人代表均係本人親自簽署『開戶申請書』、『委託 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客戶個人徵信資料表』等相關資料 ,完成開戶手續。 問:前述人員在貴公司委託買賣股票,均是開戶人親自下單或另有他人代為操 作下單? 答:前述廣三集團成員委託本公司買賣股票均是由Q○○、張惠英、辛○○及 子○○四人負責,其中子○○負責買進,Q○○負責賣出,張惠英及王燕 苓偶而會下買單或賣出,不過,她們平常大部分負責我們回報買賣結果。 買進賣出股票均是由子○○等四人指定由何戶頭買進或賣出,每天股票買 賣成交狀況,在收盤後,我會做一詳細報表傳真給子○○等人、傳真電話 為《0四》0000000、盤中買進股票狀況係以電話《0四》000 0000向子○○回報,賣出股票之情形係以電話《0四》000000 0向Q○○回報每日收盤後,會將當日的買賣成交單,由我送至廣三集團 財務處C○○或陳佩雲收執,前述帳戶內資金匯款係由林翠郁負責。 問:貴公司受理廣三集團成員委託買賣股賣,有無退佣或獎勵制度? 答:有的,本公司自9開始實施退佣制度,五仟萬元至一億元按手續費率 抵減千分之0‧一,最高係按手續費率折減收取千分之0‧五,但廣三集 團成員開戶委託買賣股票至發生違約交割事件未滿一個月,尚未有退佣情 形。 問:前述Q○○、子○○、辛○○及張惠英等四人,在貴公司下單委託買賣股 票係以電話委託買賣或親自填寫委託書買賣?如何證明? 答:子○○等均以電話委託買賣股票,本公司有規定客戶買賣股票均需錄音, 我可提供至我個人電話專綫所錄下的股票買賣錄音帶拷貝帶 供司法單位佐證。 問:前述子○○等四人利用葛蓓蓓等廿六戶帳戶在貴公司委託買賣股票,何時 違約交割?金額若干?詳情為何? 答:本公司接受廣三集團子○○等四人利用葛蓓蓓等廿六戶帳戶買賣股票在 、及三天買進,均違約交割,總金額經本公司統計共新 台幣《下同》二十一億三千六百零四萬一千元《該集團在此三日亦同時賣 出順大裕股票、金額為一億六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五百元,折抵後的違約 交割金額為十九億七千二百五十八萬五千三百二十四元。》葛蓓蓓等廿一 戶違約交割的金額及資料、本公司另提供報表及資料供司法單位參考。 問:前述葛蓓蓓等廿六戶人頭戶,違約交割的情形為何?答:我於及前往廣三集團服務其員工開戶之人頭戶共有廿六個, 但在此之前已開戶的,有黃祝,帳號9139-8、葉文珍9136-9 、d○○9144-0、李秀霞9140-8及宋名娜9138-5等五 戶,均已違約交割,另前述廿六個人頭戶中,其中康禾國際投資、裕聯投 資、廣正開發、廣三實業、廣鑫投資、裕華投資、裕全投資及廣仁投資等 八戶法人戶未違約交割、個人戶蔡來儀及H○○未違約交割。 問:壬○○○信託部『投資小組』負責人係何人?該『投資小組』於間有 無利用壬○○○資金購買順大裕股票?詳情為何? 答:該『投資小組』負責人為信託部經理丁○○,我知道該『投資小組』於 間有買賣『順大裕』股票,但詳情我不清楚,詳情要問丁○○經理。 問:財政部有規定銀行投資於股票買賣之金額有一定上限,金額若干? 答:我不清楚」(見第1卷第三五二頁反面-三五五頁正面)。 ㈨證人賴惠英於⒓⒒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述:黃火塗指派其前往廣三集團總 部辦理集團開戶,據黃火塗稱此係被告Y○○之電話指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曾經到廣三集團總部辦理集體開戶? 答:是。是經理黃火塗叫我過去的。他說是廣三的老闆打電話來指示的。 問:廣三老闆? 答:Y○○。 問:時間?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二天。 問:二天共開幾個戶? 答:二天共開廿六個。都是用來買賣股票用的。 問:他們違約未辦理交割之後,妳如何處置? 答:我向經理報告這個狀況,再由公司向證交所報告違約交割狀況。事後,我 和黃火塗主管有去廣三總部,要找林翠郁,因為都是她在負責匯款的,但 林翠郁都不在,都找不到人,我們在那邊等,當天還有其他證券商的職員 過去那邊。那天是年月日。我們去廣三那邊,都找不到人之後,回 去當天就向證交所申請報違約。 問:其他意見? 答:開戶的文件資料都是由廣三集團的員工,親自到場簽名的,場所是在廣三 集團總部的三樓,當時也有別家證券商,在那邊辦理開戶手續。 問:開戶的名義人,這些二十六個戶頭有無來向你們下單或電話連絡? 答:都沒有。都是子○○他們四人與我連絡的。當時我們不曾接過這麼大筆的 案件,所以,不知道要向他們索授權書,事後,才知道要授權書,等我們 要向他們要時,就已經發生違約了。 問:授權書是否應該不分金額大小都要有授權書? 答:我都不清楚。因為以前不曾有過這種經驗」(見第1卷第三六六頁反面- 三七一頁正面)。 ㈩證人即彰化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商台中分行高級營業員王芳美,於⒓⒏調查員 訊問時,供稱: ⒈⒋起,共有被告g○○及該集團成員陳佩雲、陳娜慧、陳靜坤、m○○ 、林小煥、林政權、j○○、林翠郁、C○○、h○○、H○○、廣三建設 公司、戊○○、陳柳月、林清華、d○○、葉文珍、何忠義、王博泉、蔡來 儀、蔡青柏、施偉光、蕭淑瑜、徐香蘭、宋名娜、陳秀枝、謝雪如、葛蓓蓓 、廣鑫投資公司、裕華投資公司、裕欣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裕全投資 公司、李秀霞、千友營造公司、廣正開發公司、裕寶投資公司、瀚誠國際投 資公司、康禾公司及裕聯公司等,共四十一名個人及法人代表均親赴該公司 辦理開戶手續,簽署「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櫃檯買賣 確認及同意書」、「風險預告書」、「客戶個人徵信資料表」等相關資料, 完成開戶手續。 ⒉前述帳戶均由被告Q○○、K○○、辛○○及子○○四人負責買賣股票,被 告子○○負責買進、Q○○負責賣出,被告張惠英及辛○○偶而亦負責賣出 。盤中買進、賣出股票之情形,其以不同之電話號碼分向被告子○○、Q○ ○回報。每日收盤後,該公司工友會將當日之買賣成交單,送至廣三集團財 務處C○○或陳佩雲收執。前述帳戶內資金匯款由林翠郁負責,整個財務調 度則由被告g○○、h○○負責。 ⒊該公司接受被告子○○等四人以廣三集團g○○等四十一個帳戶買賣股票, 於⒒、、三天買進之股票均違約交割,總金額共計三十三億三千六 百九十四萬五千七百二十七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彰化銀行證券經記商台中分行《下稱彰銀證券台中分公司》是否曾於 年4月就受理廣三集團成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詳情為何? 答:有的4起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前來本行開戶,由本公司主任張元昌 及我負責接待,並完成開戶手續,其成員有陳佩雲,帳號1647-5、 Z000000000、陳娜慧,帳號1648-8,字號Z00000 0000、陳靜坤1649-1,字號Z000000000、m○○、 帳號1650-1,身分證號Z000000000,林小煥,帳號16 51〡4,證號Z000000000,林政權,帳號1652-7,證 號Z000000000,j○○帳號813-7,林翠郁,帳號814 -0,C○○帳號815-3,h○○帳號816-6,H○○帳號90 8-4、廣三建設帳號926-2、戊○○1653-0,陳柳月帳號1 654-3,林清華帳號號1655-6,d○○帳號1656-9,葉 文珍,帳號1657-2,何忠義帳號1658-5,王博泉帳號165 9-8,蔡來儀帳號1661-1、蔡青柏帳號1662-4,施偉光帳 號1663-7,蕭淑瑜帳號1664-0,徐香蘭帳號1665-3, 宋名娜帳號1666-6,陳秀枝帳號1667-9,謝雪如帳號166 9-5,葛蓓蓓帳號1670-5,廣鑫帳號1671-8,裕華帳號1 672-1,裕欣帳號1673-4,廣仁帳號1674-7,裕全帳號 1675-0,李秀霞帳號1677-6,千友營造帳號1778-8, 廣正開發帳號1779-1,裕寶投資帳號1884-2,瀚誠國際帳號 1914-2,康禾國際帳號1921-0及裕聯投資帳號1972-8 共四一戶個人及法人代表均親赴本公司辦理開戶手續簽署『委託買賣證券 受託契約』、『同意書』、『櫃檯買賣確認及同意書』、『風險預告書』 、『客戶個人徵信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完成開戶手續。 問:前述人員在貴公司委託買賣股票,均係開戶人親自下單或另有他人代為操 作下單? 答:前述廣三集團成員委託本公司買賣股票均是由Q○○、K○○、辛○○及 子○○四人負責,其中子○○負責買進,Q○○負責賣出,偶而張惠英及 辛○○亦負責賣出,Q○○負責賣出,偶而K○○及辛○○亦負責賣出, Q○○偶而也會下買單。買進賣出股票均是由子○○等四人指定由何戶頭 買進或賣出。每天股票買賣成交狀況,在收盤後我會做一詳細報表傳真給 子○○等人,傳真電話為《0四》0000000,盤中買進股票狀況係 以電話《0四》0000000,向子○○回報,賣出股電之情形係以電 話《0四》0000000向Q○○回報。每日收盤後,會將當日的買賣 成交單,由本公司工友送至廣三集團財務處C○○或陳佩雲收執,前述帳 戶內資金匯款係由林翠郁負責,整個財務調度係由黃祝及h○○課長負責 。 問:彰銀證券台中分公司受理廣三集團成員委託買賣股票,有無退佣或獎勵制 度? 答:我們公司係省屬行庫改制不久,沒有退佣制度,亦無其他獎勵制度。 問:前述子○○、Q○○、K○○及辛○○等人,在貴公司下單委託買賣股票 係以電話委託買賣或親自填寫委託書買賣?如何證明? 答:子○○等均以電話委託電賣,本公司有電腦錄音設備客戶以電話委託股票 買賣均有全程錄音。我先提供由本公司錄音系統中截錄出、 及等共三天子○○等人買賣順大裕及中企股票違約割錄音帶供司法 單位佐證。 問:前述子○○、Q○○、K○○及辛○○等利用黃祝等四一戶帳戶在貴公司 委託買賣股票何時違約交割?金額為何?詳細情形為何? 答:本公司接受廣三集團子○○等四人利用黃祝等四一帳戶買賣股票在 、及三天買進均違約交割,總金額經本公司統計共新台幣《 下同》參拾參億參仟陸佰玖拾肆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正,黃祝等四一戶, 違約交割的金額及資料,本公司另提供報表及資料供司法單位參考。 問:前述黃祝等四一戶中,法人帳戶違約交割情形為何?答:法人戶中,有瀚誠國際及裕寶投資違約交割,其他裕聯投資《帳號197 2-8》、康禾國際《1921-0》、廣正開發《1779-1》、千 友營造《1778-8》、裕欣《1673-4》、裕華《1672-1 》及廣鑫《1671-8》等七個法人戶均是股票賣出,未違約交割」( 見第1卷第三五七頁正面-三五九頁反面)。 證人即大裕證券公司營業員葉秀珠,於⒓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自八十 七年間起,即開始接受廣三集團石先生、陳先生之委託下單,使用裕寶投資公 司等三十一個帳戶買賣股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曾否接受過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 以人頭開立帳戶之委託下單買賣上市股票?計有那些帳戶? 答:有的,我大概自八十七年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即開始接受台中市廣三 企業集團石先生《詳細名字不詳》、陳先生《詳細名字不詳》之委託下單 買賣上市股票,我印象中,石、陳二人所使用之股票客戶姓名大約有:裕 寶投資、瀚誠國際投資、戊○○、葛蓓蓓、何忠義、H○○、謝雪如、蕭 淑瑜、宋名娜、d○○、黃姿菁、陳靜坤、陳世香、陳靜文、施偉光、林 翠郁、李秀霞、蔡青柏、C○○、陳秀枝、林小煥、林政權、陳柳月、陳 佩雲、陳娜慧、黃祝、林清華、蔡來儀、蔡文珍、徐香蘭、m○○等帳戶 ,詳細帳號及戶頭我尚需向公司查明。 問: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台中市廣三企業集團所下單之內容有無錄音存 證?能否提供-之錄音資料供參考? 答: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癸○○○交易所規定對於客戶下單交易經過均有 全程錄音為憑,惟自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因負責電話裝修維護之華裕通 信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台中市○○○街一六0號三樓》及互盛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台中市○○路五0四-1號》將電話號碼0000000等 一四線電話轉至電腦錄音系統,由於跳線錯誤將0000000誤錄作0 000000號,大概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或廿六本公司將錄音帶轉拷 交予癸○○○交易所時才發現有上述錯誤」(見第1卷第三六一頁正面- 三六二頁正面)。 證人即國寶證券公司副理賴顯俊,於⒓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廣三集團計有成員:李秀霞、林清華、陳佩雲、謝雪如、H○○、蕭淑瑜、 施偉光、蔡來儀、戊○○、蔡昔奇、謝慶昌、葉淑慎、陳靜文、林小煥、C ○○、葉青柏、陳世香、徐金禾等人於八十六年九月間及八十七年二月間分 別在國寶證券公司開戶,當時由其及第一商業銀行人員親至廣三集團辦公室 ,由開戶人親自填寫『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銀行劃撥轉帳同意書』 等文件,完成開戶手續。 ⒉廣三集團人員開戶後,非親自買賣股票,年5、6月前,由許盟賢下單, 其後由被告子○○下單。 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被告子○○在國寶證券公司 共買八千三百餘張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金額約在五億四千餘萬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國寶證券公司有無接受廣三集團人員開戶詳情? 答:廣三企業集團成員:李秀霞、林清華、陳佩雲、謝雪如、H○○、蕭淑瑜 、施偉光、蔡來儀、戊○○、蔡昔奇、謝慶昌、葉淑慎、陳靜文、林小煥 、C○○、葉青柏、陳世香、徐金禾等人於八十六年九月間及八十七年二 月間分別在國寶證券公司開戶,當時是本公司人員我及第一商業銀行人員 親至廣三企業集團辦公室,由開戶人親自填寫『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銀行劃撥轉帳同意書』等文件,完成開戶手續。問:前述人員在國寶證券公司委託買賣股票是否為本人親自買賣股票? 答:廣三集團成員於八十六年九月間開戶後均是廣三集團內負責股票買賣之操 盤人:許盟賢負責下買單或賣單。至八十七年五、六月《詳細時間己忘》 廣三集團總裁:Y○○曾召集該集團往來的證券商至廣三集團總部開會: Y○○表示因其內改組操盤人改由其他人員負責。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當天在盤中本公司副總經理王茂雄、蔡成輝董事,郭政一副總經理及林 文成董事分別打電話給我,要我接廣三集團操盤人:子○○的買單,所有 的責任不需要負責。王茂雄副總給我子○○的電話、電話號碼現我已記不 起來,我直接打電話子○○,表明係我的主管要我打電話的。石某答你們 總公司及分公司自己協調,協調好就好。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子○○ 即下買順大裕股票3300張左右。一月二十三日下買單、買順大裕股票3000 張左右、十一月二十四日下買單買順大裕股票2000張。我不確認廣三集團 股票買賣操盤人換子○○。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廣三集團股票買賣操盤人 子○○在國寶證券公司共下多少買單,買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金額多少 ? 答:就我初步統計三天共買8300餘張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金額約在新台幣五 億四千餘萬元。詳細違約交割客戶單,每人違約金額本公司已向y○○中 報。 問:你如何證明係子○○向你下買單買順大裕股票? 答:本公司有錄音設備、客戶委託買賣股票過程均錄音下來。我己將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子○○下買單買順大裕股票之錄音 從本公司電腦錄音系統中截錄出來,並將錄音帶交給證交所。 問:廣三集團人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在貴公司 有無委託賣出順大裕股票? 答:在總公司部門,沒有。 問:貴公司向上分公司係何營業員負責接廣三集團買賣股票單子? 答:林凱文負責接廣三集團之買單及賣單。 問:前述子○○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下買單、買 順大裕股票,有無委託一定價格買進?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買進之價格為‧5元、、元。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買進價格為:元、元。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買進價格:‧5、‧5元。 問:為何子○○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三天下單買 進順大裕股票要限定價格? 答:為何要限定價格買進我不清楚我祇是接單。 問:前述廣三集團成員違約交割帳號為何? 答:李秀霞: 帳號18331-0、身份字號Z000000000;林清華帳號18332-3、身分 字號Z000000000;陳佩雲帳號18333-6、身份字號Z000000000;謝雪如: 帳號18334-9、身份字號Z000000000 ;H○○:帳號18335-2、身份字號 Z000000000;蕭淑瑜:帳號18337-8、身份字號Z000000000;施偉光:帳 號18343-3、身份字號Z000000000;蔡來儀:帳號18344-6、身份字號Z000 000000;戊○○:帳號18345-9、身份字號Z000000000;蔡昔奇:帳號000 000-0、身份字號Z000000000;謝慶昌:帳號18926-2、身份字號Z0000000 00;葉淑慎:帳號18925-9、身份字號Z000000000;陳靜文:帳號:18922 -0、身份字號:Z000000000;陳柳月:帳號18342-0、身份字號:Z000000 000;林小煥:帳號18336-5、身份字號Z000000000;C○○:帳號:1833 9-4、身份字號Z000000000;蔡青柏:帳號18338-1、身份字號Z000000000 ;陳世香:帳號18923-3、身份字號Z000000000;徐金禾:帳號18929-1、 身份字號:Z000000000」(見第2卷第三О八頁正面第四行-三一О頁正 面倒數第三行)。 證人即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營業員鄭坤岳,於⒌⒙調查員訊問,供稱: ⒈八十七年六月間,該公司接獲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g○○通知前往開戶,其 到場後,已有別家證券商接獲通知前往開戶,當天該集團所開立之人頭帳戶 約有三十人。 ⒉廣三集團當時負責喊盤下單者,為子○○、Q○○、K○○、辛○○等人, 買盤部分均由子○○負責,賣盤部分則由Q○○(PETER)負責,每日 營業結束後,該公司均會將當日成交狀況,交易明細,應收或應付款項等資 料持送廣三集團財務處,交由公司人員彙整後,再由被告H○○或g○○負 責資金調撥,憑此辦理各人頭帳戶之買賣交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今天(十八)日前來本(台中市調查)站係為何事? 答:我今天到貴站係就我本人原任職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擔任營 業員期間,有關與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部門間,股票帳戶資金作說明。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先後於富聯恆生等家證券商服務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元月間轉至中 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擔任營業員,於八十八年五、六月間因接 受廣三企業集團違約交割戶影響而被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停權五 年,目前尚另覓職中。 問:你係自何時接獲廣三企業集團委託掛單買賣上市股票業務? 答:八十七年六月間,本公司接獲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經理黃祝等通知前往開 戶,我依約前往現場業已有別家證券商亦接獲通知前往開戶,當天我印象 中,該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員工或其親友)帳戶約有三十人,我按正常程 序要求各帳戶當事人填寫徵信表,開戶契約簽章,留存印鑑卡等手續後, 持回公司經層核各帳戶之單日買賣額度,才開始接單。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開戶後係由何人負責喊盤下單? 答:廣三企業集團當時負責喊盤下單者計有子○○、Q○○、K○○、辛○○ 等人,其中買盤部分均由子○○負責,而賣盤部分則由,Q○○(PET ER)負責,每日營業結束後,本公司均會將當日成交狀況,交易明細, 應收或應付款項等資料持送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交由公司人員彙整後, 再由黃祝或H○○(財務處長)負責資金調撥憑此辦理各人頭帳戶之買賣 交割。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87‧11‧24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後該集團所提供之人 頭帳戶,計有那些戶頭在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列為違約交割 戶?事後如何處理?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我依往常接受廣三企業集團曜郎、Q○○、王燕 苓、K○○等人之委託掛單,惟於當日營業時間結束後發現該集團遲未辦 理交割,我經多次向該集團電話催促,交付股款未果,延項當日下午四點 多黃祝帳戶#3655-1號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八百八十張,應付交割 股五三、七五一、六六六元仍無法辦理交割,我迅往該集團財務處瞭解, 財務處負責交割人員都已不在,連黃祝與H○○亦走避他處,我研判該帳 戶顯已無法履行交割,乃通知公司向癸○○○交易所申報客戶違約交割。 總金額新台幣(下同)五三、七五一、六六六元。事後本公司為處理黃祝 違約款項,於次日經與另外在本公司掛單賣出順大裕股票之人頭帳戶,陳 柳月、宋名娜、陳世香等當事人達成和解,將87‧11‧24,陳柳月 名下賣出順大裕股票三一0張,金額二0、二二八、六二八元,宋名娜名 下賣出順大裕股票三五0張,金額:二三、五二一、八八二元;陳世香名 下賣出順大裕股票三七0張,金額:二四、四九七、五八九元,合計為: 六、八二四八、0三九元,先行扣抵黃祝違約款五三、七五一、六六六元 ,餘款一四、四九六、三七三元,於87‧12‧7由廣三企業集團逕自 陳世香帳戶提領一四、四九六、000元。另外,本公司於87‧12‧ 28、87‧12‧31、88‧1‧5陸續將應付予廣三企業集團之款 項分別以現金一、一五0、000元;三、000、000元;一、七八 九、000元還給該集團,並經財務處j○○簽收,我可提出收據為憑。 此外,廣三企業集團之人頭帳戶蔡青柏部分,本公司於87‧11‧27 正式接獲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87‧11‧26發文,字 號:台證(87)結字第三九六六一號)通知,將其因在別家證券商發生 違約交割,而於本公司所賣出之款項一六、八0一、一九六元,匯至世華 銀行營業部,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冲抵該帳戶之違約款,我可提供台中市第五信用合 作社電腦匯款申請書(87‧11‧27)影本及前述台證(87)結字 第三九六六一號函影本供參考。 問:你接受廣三企業集團委託下單,該集團要求退佣金額如何計算? 答:當時,黃祝與H○○所向本公司要求之交易退佣為每億元退佣五萬元,本 公司基於爭取營業量,只好如該集團所提出條件勉予接受。 問:你有無提供其他帳戶予廣三企業集團使用?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七宗第五十一頁至五十三頁反面)。 被告辛○○於⒉⒌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月至年2月間,除擔任順大裕公司會計部經理外,另經被告H ○○之指示,自年9、月間起,幫忙被告子○○接聽券商回報電話,偶 而其依子○○指示,下單賣出順大裕、壬○○○二支股票。此外,被告Q○ ○、K○○亦在股務室幫忙。 ⒉其於股務室支援期間,從未曾參加會議商討買賣順大裕、壬○○○股票之事 ,其純粹負責電話聯繫各券商而已。至欲以如何之價格、何時下單賣出若干 張股票等問題,皆依被告子○○之指示辦理,但子○○如何決定,其不清楚 ,而交割資金應係由財務處負責調度、運用,其並無接觸。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八十五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二月間,擔任順大裕公司會計部經理之 職,所司職責為何? 答:我擔任順大裕公司會計部經理所擔任職務,主要是負責順大裕公司帳務之 處理及一般業務付款之審核。另,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H○○之指示下, 要我在時間許可下的狀況,幫忙財務處股務室子○○接聽券商回報電話, 偶而依渠指示下單賣出順大裕、中企二支股票。 問:前述你在H○○指示下,幫子○○下單賣出順大裕、中企二股票的時間為 何? 答:我是在八十七年九、十月間《詳細時間不記得》開始到股務室幫子○○下 單賣出順大裕,中企二支股票,直到發生違約交割事件為止。且我並非每 天過去股務室幫忙,因為我本身之順大裕公司之會計工作亦十分忙碌。 問:H○○除要求你到股務室幫忙之外,是否有找其他人員幫忙? 答:有的,除我之外尚有K○○《總管理處經營企劃室經理》、Q○○《我不 清楚渠之職務》二人亦在股務室幫忙。 問:你於服務室幫子○○下單賣出順大裕、中企二支股票其價格,張數和下單 方式,時間,如何決定? 答:我到股務室幫忙,純粹只是打電話給各券商而已;至於要以多少價格,分 幾批賣出多少張順大裕,中企股股票及在何時間下單,都是依子○○指示 辦理的。而子○○是如何決定的,我就不清楚。 問:你在股務室幫忙期間,是否曾為下單買賣順大裕,中企股票開會商討過? 答:從來沒有。 問:股務室下單買賣順大裕,中企之股票,其交割資金由何人調度運用? 答:應該是由財務處調度運用;而我只偶而幫忙打電話下單賣出股票而已,資 金調度運用方面,我並沒有接觸。 問:廣三集團財務處股務室位於何處?下單賣出股票所使用之電話為何? 答:股務室確實位置我並不清楚,而我幫子○○接聽電話之地點在台中市○○ 路五一0號三樓,秘書室辦公室之斜對面。該處所使用之電話,我並不知 道號碼為何,因為我僅利用該電話打出或接聽券商之回報,而未利用該電 話做為聯繫用,是故並不知電話號碼為何。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生順大裕公司違約交割事件時子○○有無特別 指示? 答:沒有,當天我如平常一般,幫忙接聽券商之回報電話,而是否有在子○○ 指示下打電話下單賣出順大裕股票我則不記得? 問:有無補充? 答:我雖擔任順大裕公司會計部經理,但有關於順大裕公司之投資及理財事宜 ,則是由廣三集團財務處統籌主導,我並未參與。 問:以上所言是否屬實? 答:是的,皆是在我自由意志下所做之真實陳述」(見第6卷第一二頁反面第 九行-一四頁反面第三行)。 被告K○○於⒉⒌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H○○指示其於股務室忙碌時前往支援,故自年月間起,其與辛○ ○協助子○○,由子○○將賣出壬○○○、順大裕股票之價位、張數、券商 別及電話等資料,於上午九時前,交付其等幫忙下單賣出,若有成交,並作 登錄。 ⒉其僅負責壬○○○股票之賣單,於中午十二時股巿收盤時,將當天各券商成 送之情形登錄彙交子○○,至於交割金額及資金調度,均由財務處處理。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是否負責下單買賣順大裕股票及中企股票? 答:約在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財務處經理子○○請我及順大裕公司會計部門經 理辛○○至股務室幫忙,因財務處長H○○曾口頭告知我們,表示股務室 若比較忙時,請我們過去幫忙,因此,子○○找我們倆個時,我們會先將 手邊工作擱下過去幫石某接電話,子○○會將賣中企股票、順大裕股票的 價位、張數、券商別及電話等,在早上九點以前,將資料拿給我及辛○○ ,請我們幫他下賣單,若有成交時,並作登錄,我在幫忙下單的期間,只 下過中企股票之賣單,辛○○有無下過順大裕股票賣單,我則不太清楚。 問:你下單賣中企股票,有無負責交割資金之調度? 答:我下單賣中企股票,若有成交券商會回報給我,我把成交張數登錄起來, 在中午十二點股市收盤時,把當天各券商成交情形,彙整交給子○○,至 於交割金額及資金調度,全是財務處在處理。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三天,妳下中企股票賣單的價位及張 數為何? 答:我印象中,那幾天的電話很多,股務室很忙,但我己忘記下單的價位及張 數,因為我的工作只是幫忙,電話聯絡,沒有特別記住數字。 問:有無補充? 答:對於本公司買賣股票的情形,我完全不清楚,也外行,純粹是處長交待, 義務幫忙」(見第6卷第一О頁正面第一行-反面倒數第二行)。 被告Q○○於⒓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自⒐⒔起擔任壬○○○董事長Y○○之行政助理,經Y○○指派至廣三 集團工作,受被告子○○指揮,負責掛出壬○○○及順大裕二支股票之賣單 。 ⒉被告子○○每天均會以電話聯繫「總裁」,記下當日買進、賣出此二支股票 之價格、數量,再將所記下賣出此二支股票之價格、數量等資料交其與王經 理、張經理三人,由其等依各券商前一日回報之股票數目掛出賣單。 ⒊被告Y○○曾多次於盤中直接到「操盤室」下命買進或賣出,最近一次是在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約於當天上午十一時許進到「操盤室」,觀看單 機之螢幕後,令被告子○○多次下順大裕股票之買單,直到漲停為止。 ⒋⒒於開盤前,被告子○○指示其掛單賣出瀚誠國際投資、裕寶投資、廣 正開發等三家公司法人戶之順大裕現股股票,掛單之價格由六0‧五、六一 至六四元,當日所掛出之法人戶現股股票皆有賣出。⒒子○○又指示其 掛單賣出瀚誠國際投資、千友營造、裕寶投資、廣正開發等四家公司法人戶 順大裕現股股票,價格由六四‧五到六八元等,當日所掛出之現股股票亦皆 賣出。⒒子○○再指示其將個人戶之順大裕融資股票以六八元掛出賣單 ,但皆未成交。另此三日非其負責掛出壬○○○股票之賣單,其不清楚該部 分情形。 ⒌⒒被告子○○接獲一通電話後,反常地不自己下買單而命其向彰化銀行 證券公司王小姐買進二千張順大裕之股票。 ⒍⒒廣三集團發生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事件後,其於⒒上班時間,在 壬○○○接獲被告子○○之電話,石某令其於接受司法人員調查時,須供稱 聽命於m○○行事,經其以不知m○○此人而加以拒絕。 ⒎以其擔任營業員之經歷,其知悉該操盤策略是為提高順大裕、壬○○○此二 支股票之價格,故由其掛出順大裕、壬○○○之賣單,再由子○○掛出買單 製造交易熱絡之假象,誘使一般散戶跟進買入順大裕、壬○○○之股票,以 提高此二支股票之股價。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前述年9月日你調任台中企銀董事會擔任Y○○行政助理,而被曾 正仁指派到廣三企業工作,負責何業務? 答:我雖說是擔任Y○○行政助理,但平日工作並非直接受Y○○之命行事, 而是聽命於子○○。我所負責之業務是掛台中企銀、順大裕二支股票之賣 單。 問:你負責掛台中企銀、順大裕二支股票之賣單的數量、價格如何決定? 答:每天我到達位於台中市○○路五一О號三樓之辦公室時,子○○都會以辦 公室專線電話打給『總裁』《我未直接和總裁通過電話故不敢確定是否為 Y○○》然後記下當日要以多少價格、多少數量買進或賣出台中企銀、順 大裕二支股票後,子○○再將要以多少價格、多少數量賣出台中企銀、順 大裕二支股票之資料拿給我和王經理《女,名字我不知道,為順大裕公司 會計部經理》張經理《女,名字不知道》;我和二位經理,再依各證券商 前一日回報的這二支股票數目,掛出賣單。 問:你向那些證卷商下這二支股票之賣單?營業員為何人? 答:我曾掛出賣單之證券商及接洽之營業員分別為:大裕證券公司:葉秀珠、 彰銀證券公司:王小姐《名字不記得》中企證券公司:賴惠英,永昌證券 公司:黃小姐《名字不記得》、環球證券公司:秀枝《不記得姓氏》、統 一證券公司:畢小姐《名字不記得》、一銀證券公司:蔡先生《名字不記 得》、中興證券公司:鄭先生《名字不記得》、大信證券公司:魏菁萍、 金豐證券公司:高天健、國際證券公司:林孟鏗、金鼎證券公司:黃副理 《名字不記得》、太平洋證券公司:麗姿《姓氏不記得》。而元大、建弘 、台證及寶來證券公司則不記得營業員之姓名。 問:除子○○外,是否有其他人指示你掛出賣單? 答:有的,Y○○曾於盤中來到辦公室直接告知掛出多少數量之賣單。 問:前述Y○○直接到辦公室下命掛出賣出及買進之時間為何? 答:Y○○曾多次來到辦公室,直接到『操盤室』直接下命令買進或賣出;最 近一次是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當天係約在上午十一時許進到『操 盤室』,觀看單機之螢幕後,要子○○多次下順大裕之買單,直到漲停為 止。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何人下指示給你,賣出順大裕、台中企銀之股票? 答:如前述是由子○○指示,在開盤前要我掛出瀚誠、裕寶、廣正這三家法人 戶之順大裕現股股票,價金由六0‧五、六一等元直到六四元。當日所掛 出之這些法人戶現股股票皆有賣出。而當中台中企銀股並非由我負責掛出 賣單,故情形為何我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何人下指示給你,賣出多少數量順大裕、台中企銀 之股票?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亦是由子○○指示,要我掛出瀚誠、千友、裕寶、 廣正這四家法人戶順大裕現股股票,價金由六四‧五到六八元等。當日所 掛出的這些現股股票亦皆賣出。台中企銀股票之賣單亦非由我負賣掛出。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何人下指示給你,以多少價格賣出多少數量順大裕 、台中企銀之股票?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亦是由子○○指示我,將個人戶之順大裕融資股票 以六八元掛出賣單,唯皆未成交。 問:前述你是負責賣出順大裕、台中企銀這二支股票,有無掛出買單之情形? 是由何人指示?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子○○在接到一通電話後,反常地不自己下 買單而命令我向彰化銀行證券公司王小姐《名字不記得》買進二千張順大 裕之股票《價格多少則不記得》。 問: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生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事件後,是否有人找 你,要你配合對該事做一統一說辭?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上班時間,子○○曾打電話到台中企銀給我 ,要我在有司法人員問我時,要說是聽命於m○○行事的,但我問他表示 誰是『m○○』都不知道,如何說是聽命於他而拒絕他,另外,同一天廣 三企業財務處陳佩雲亦打電話告訴我,說子○○有事要找我,要我過去大 廣三美食街和子○○碰面,惟我和子○○聯絡而知道沒這回事後,並未過 去大廣三。 問:你掛出順大裕、台中企銀二支股票賣單成交後,該款項匯到何處金融行庫 ,何人之帳戶? 答:我並不清楚,這是由廣三企業財務處人員負責,而未經過我處理。 問:廣三企業財務處處長H○○是否指示過你,以多少價格賣出多少數量之順 大裕、台中企銀之股票? 答:我不清楚H○○是否有權決定以多少價格買進或賣出順大裕、台中企銀之 股票,但是H○○未直接指示過我。 問:你依子○○指示掛出順大裕、台中企銀賣單,係和子○○如何操作這二支 股票?操盤策略為何? 答:就我擔任營業員之經歷,我知道該操盤策略是為提高順大裕、台中企銀這 二支股票之價格;所以,由我掛出順大裕、台中企銀之賣單,再由子○○ 掛出買單,製造這二支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誘使一般散戶跟進買這順大 裕、台中企銀的股票,以提高這二支股票股價」(見第1卷第三四七頁反 面-三五一頁正面)。 被告Q○○續於⒓⒒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⒈每天早上其抵達台中市○○路五一О號三樓辦公室,子○○均會與總裁Y○ ○通電話,然後子○○會寫單子,以單子指示用多少價格、賣出幾張順大裕 裕股票。其負責順大裕股票之賣盤,辛○○、K○○二人則負責壬○○○之 股票。 ⒉被告Y○○除以電話指示子○○下單,也曾親自到操盤室指示買進、賣出; 價格部分由Y○○下指示單給子○○,石某再指示其等處理。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何職? 答:台中企銀證券部門上班。 問:你本來是任Y○○的行政助理? 答:⒐⒔任『曾』的行政助理。 問:那,做那些事? 答:9開始至止全部是『順大裕』及『中企』的股票賣單,但,絕 大部分是『順大裕』的股票。 問:賣單價格,是何人指示的? 答:每天早上我到『廣三』在台中市○○路五一О號三樓辦公室,子○○都會 向總裁Y○○通過電話以後,然後,『石』就會寫單子,用單子指示『順 大裕』的股票用多少錢,幾張、賣出。《中企的部分是辛○○、K○○二 人在處理》,我是負責『順大裕』的部分」(見第1卷第三七三頁反面倒 數第六行-三七四頁正面第七行)。 「問:買賣股票,Y○○有無親自處理? 答:有。除以電話要『石』下單外,他也曾親自到操盤室指示買進、賣出。 問:價格部分是由何人決定的? 答:是Y○○下指示單給『石』,『石』再指示我們處理的。價格都是在平盤 至漲停之間。 問:下單部分買進、賣出的張數,有無相同? 答:要看當天的股價及成交量」(見第1卷第三七五頁反面第四行-最後一行 )。 被告即廣三集團財務處專員子○○於⒓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2月間起,被告H○○命其支援許盟賢買賣順大裕股票,當時其均依許 盟賢之指示下單,年6月間許盟賢離職後,改由被告H○○指示其下單及 買價;其並負責買進壬○○○股票,亦由H○○指示辦理。後來賣單部分歸 Q○○、K○○、辛○○等三人負責,其等也聽從H○○指示。 ⒉其與Q○○、K○○、辛○○輪流將每天之成交紀錄彙整,於當天下午二、 三時許將資料交給被告g○○,由被告黃芳負責調度交割資金,其等不負責 資金之調度。 ⒊年月上旬順大裕股票賣壓很大,經其以電話告知H○○,H○○指示依 當時之價格護盤加買,並明確指示加買之數量。因其等陸續護盤買進,成交 量才會激增。至於護盤之資金來源,應問g○○才清楚。而被告H○○除指 示其護盤買進順大裕股票護盤,同時亦指示其買進少量壬○○○之股票,藉 以護盤。 ⒋其不清楚順大裕股票於⒒、兩日何以會漲停收盤;且事後方知有違約 交割情事。 ⒌⒒下午約三時許,被告g○○請其一同前往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開立存款 帳戶,欲藉用其帳戶轉錢。其開戶後方知g○○欲存入賴惠伶之支票、金額 三億元,g○○於存入後,隨即請台灣銀行開立支票,領出此三億元。 ⒍其不清楚Q○○何以供稱:Y○○直接與其聯繫後決定買賣股票之數量、價 格。其所言受H○○之指示辦理,確為事實。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在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股務室擔任專員所負責之業務範圍為何? 答:我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剛進入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股務室時,負責台中企 銀、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東持股異動申報,公司重大訊息公告, 股東權益等相關業務。八十七年二月間,財務處處長H○○請我支援許盟 賢電話下單買賣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惟每日下午我還是回股務室處 理前開業務範圍之相關工作。 問:除許盟賢和你電話下單買賣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外,尚有無其他人支援下 單買賣? 答:約於八十七年六月間許盟賢《原為台中企銀行員》離職轉任亞洲證券台中 分公司營業員,由財務處經理黃祝幫忙、監督下單買賣順大裕有限公司股 票,爾後又陸續派Q○○《台中企銀證券部營業員》、K○○《總管理部 經營企劃室經理》、辛○○《會計室經理》支援電話下單買賣順大裕有限 公司股票。而我的主要工作是下買單。 問:你下單買賣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是由何人決定?如何指示你們下買賣單? 答:我於八十七年二月間支援許盟賢下單買賣時,均是依許盟賢之指示辦理, 至許盟賢離職後,方由財務處處長H○○以口頭或電話指示我下買單,至 於買價也都是由H○○指示給我。下賣單則由Q○○、K○○、辛○○等 三人負責,他們也要依H○○指示辦理。 問:除上述順大裕有限公司外,你有無下單買進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答:有的,尚有台中企銀股票。買進時也是由H○○指示的。 問:你們下單買賣順大裕有限公司、台中企銀股票,其交割資金是由誰調調度 運用? 答:都是由財務處經理黃祝負責。有關要交割之資金是由我、Q○○、K○○ 、辛○○等四人,輪流將當天之成交紀錄彙整,然後於下午二、三點前將 資料交予黃祝,由黃祝本人調度資金交割,我們都不負責資金之調度。 問:當H○○指示你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台中企銀股票時,你如何決定要在 那些證券商下單?運用那些戶頭?另在證券商開立帳號是否由你承辦? 答:當H○○指示我買進前開股票之張數及股價後,我即依證券商之配合度《 諸如服務態度,敬業精神等》或H○○特別指示,適度分配在多個證券商 下買單,至於在那些戶頭內買進,除非黃祝有特別指示,不然就由證券商 自已分配在各個戶頭;而有關開立證券交割戶頭則由黃祝承辦。 問:自國產汽車、國揚實業陸續發生股票違約交割事件後,順大裕有限公司及 台中企銀股票自今年十一月上旬,即突然出現異常交易量,顯然是廣三 企業集團運用資金護盤自家股票,當時你有無接獲指示大量買進前述兩檔 股票?其護盤之資金來源? 答:約於十一月上旬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賣壓很大,便以電話告知H○○,張 小華都會指示再依當時的價格護盤加買,至於數量她也有明確指示,我接 獲指示後會再請示黃祝是否要買在那些特定戶頭,因當時賣壓很大,而我 們陸續護盤買進,所以成交量才會突增。至於護盤之資金來源要問黃祝才 清楚。 問: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於十一月廿日、十一月廿一日、十一月廿三日、十一 月廿四日之成交量突然大增,其買單是由何人指示?數量及價格亦是由何 人決定?何人決定下單至何證券商?請詳述之! 答:十一月廿日之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賣壓很大,H○○跟平常一樣指示我以 當時價格持續加碼買進,並無特別指示一定價位及數量。於十一月廿一日 上午八時卅分許,H○○指示我以新台幣《下同》六十‧五元買進順大裕 有限公司股票六千張《乙張為一千股》,故當時開盤成交量亦約為數千張 ,價格為六十‧五元,盤中陸續護盤買進,約於當日收盤前以漲停價鎖住 ,當天我下買單時,多家證券商怕會違約交割,拒絕接單,最後有大裕證 券,彰化銀行證券部,台中企銀證券部、中興證券、豐銀證券、萬盛證券 、永興證券、永昌證券、國寶證券等證券商願意接單,當時我認為若只有 前開九家證券商願接單,其買盤會太集中,因而請示H○○,她表示沒問 題,故我就將她所指示之買進張數平均下單於前開九家證商。十一月廿三 日及十一月廿四日兩天,也是依往常一樣,由H○○指示買進張數、價格 ,我如往常向證券商下單,但前開證券商中之中興證券、萬盛證券永興證 券則拒再接單,我也再次請示H○○,她亦表示沒關係,我則將買單平均 分配予六家證券商,十一月廿四日則只剩台中企銀證券部、彰化銀行證券 部、國寶證券願接單,買單還是平均分配予該三家證券商,此事均有請示 H○○,當廿四日約有三分之二之買單由Q○○下單。 問:除前開H○○指示你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護盤外,有無指示你買進台 中企銀股票護盤? 答:在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之同時,H○○也指示我買進少量之台中企銀 股票藉以護盤,至於價格及數量,現在已無法記憶。問:前開H○○指示你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台中企銀股票,於十一月廿四日 、十一月廿五日總計違約交割金額約八十餘億元,當時你下單買進該兩檔 股票時,有無配合H○○將股票拉高,藉機將持有股票出脫,而故意不將 買進之股票履行交割? 答:沒有。當十一月廿四日下午四時許有券商電告我時,我方知下單買進賣出 之股票有違約交割情事。 問:前述你依H○○之指示,於十一月廿一日、十一月廿三日皆以護盤心態買 進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何以該兩天股價皆以漲停收盤,顯然不是護住股 價,而是拉抬股價,不然何以漲停作收? 答:我都是依H○○指示辦理,至於十一月廿一日及十一月廿三日兩天,順大 裕有限公司股票何以會漲停收盤,我並不清楚,要問H○○才清楚。 問:除H○○指示你買進前開兩種股票外,有無其他人委託你下單買進何種股 票?其原因為何? 答:有的,於十一月十九日、十一月廿四日兩天上午八時許,台中企銀信託部 經理丁○○分別以電話告知我,請我以五九‧五元及五九‧0元買進順大 裕有限公司股票一萬二千張及一萬張,當時分別指示我下單至大永證券、 九鼎證券、大裕證券、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中興證券中正公司、豐銀證 券台中分公司,帳戶為台中企銀信託部,至於各證商分別下多少買單,則 已記不清楚。至於他為何會找我下單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我則不清 楚。 問:你與丁○○之交往關係為何? 答:我與台中企銀信託部經理丁○○只見過兩次面,沒有深交。 問:既然你與丁○○不熟,前開二萬二千張之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買單,成交 金額約為十餘億元,如此龐大金額他怎麼可能委託你下單?而你與他不熟 ,何以膽敢幫他下單?你是否受到廣三企業集團人員之指示而下單? 答:我有向下單之證券商查證過,丁○○已向該等證商交待要委由我向他們下 單,所以我才敢幫為代下單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股票。廣三企業集團並無 人指示我代他下單。 問:既然丁○○已與證券商聯絡好了,何以他不自已下單買進,還要多此一舉 再間接委託你下單,是何用意? 答:我不清楚。 問:Q○○、K○○、辛○○及你,於負責下單買賣股票時之場所?使用那幾 支電話? 答:我們四個人於負責買賣股票時,均集中於台中市○○路五一О號五樓之二 ,此地址為大樓公寓;對外聯絡電話我並不清楚,但有兩支電話《0四《 0000000、0000000是讓外面打進來,及乙支傳真電話為《 0四》0000000。 問:你有無於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用途為何? 答:有的,於今年十一月廿五日下午約三時許,財務處經理黃祝向我表示, 請我和她一起去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要藉我的帳戶用來轉錢 ,因為她是經理,礙於情面,就和她一起去開戶,開完戶後方知她要以賴 惠伶之支票、金額三億元,存入我新開之帳戶,之後她馬上將該筆錢領出 ,台灣銀行以台支支票給付。 問:《提示:台灣銀行綜合存款印鑑卡戶名子○○、帳號四五三二三二、申請 人姓名子○○及台灣銀行存入憑條等三張影本資料》請問這些資料 是否係你與黃祝赴台灣銀行開戶頭,領款所填?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這些資料大部分都是黃祝所填,唯簽名部分都是 我親自書寫的。 問:《提示:彰化商銀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交割明細表影本三張》此三張明細 表上之人頭戶是否為你使用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台中企銀股票?買進的 股數也是由你下單?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他們都是廣三企業集團之資深員工或高階幹部, 我所買進之股票,都為上述人頭戶之帳戶。所買進的股數都是依H○○指 示辦理,部分不是我下單買進。 問:據Q○○於今《》日在本站接受調查時供述,有關買賣股票之數量、價 格都是由你直接和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直接聯繫後決定,並將賣單價 格告知Q○○、K○○、辛○○等人;何以你前述表示皆係受H○○指示 辦理? 答:我不清楚Q○○為何如此說,但我所講的都是事實。問:據本站查扣廣三企業集團之內部資料顯示,H○○並未具有上述股票賣決 定權,整個資金調度,運用係當握在Y○○、黃祝手上,何以你一再表示 皆依H○○指示辦理? 答:我不知道公司內部幹部權限,至於H○○為何有決定買賣股票權限,我並 不清楚。 問:你係負責買進股票,Q○○、K○○、辛○○三人負責下賣單,買賣股票 各由不同人承辦,以你具有證券專業背景,要如何護盤股價? 答:我不清楚H○○係如何護盤,但我們四人都是依H○○之指示行事。 問:H○○以何方式指示你們買賣股賣? 答:H○○大部分都是以電話指示我們買賣股票,若隔段時間未獲電話指示, 我們會以電話告訴她目前股價《順大裕有限公司、台中企銀股票》情形」 (見第1卷第三三四頁反面-三四О頁反面)。 被告子○○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廣三集團之員工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時,均知欲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之用。 其供述內容如左: 「問:十一月十八日及十九日在中企證券商開戶你是開了那些人戶頭? 答:十七日、十八日開戶的,都是台中企銀信託部的戶頭,沒有外面人的名字 ,共開了十一、二家券商,是開台中企銀的戶頭。 問:《提示林清華等二十一戶人頭戶頭》是如何開的? 答:這是在台中企銀證券部開的戶頭,與台中企銀證券部不一樣,這是十一月 初是Q○○接到電話《何人打的不知道》後馬上通知台中企銀證券部營業 員賴惠瑛於當日下午來廣三機構開戶,當時葉文玲、宋名娜、黃祝、李秀 霞、d○○、葛蓓、何忠義、王博泉、陳靜文、陳娜慧、徐香芸、瀚誠國 際投資、林小煥、裕寶投資、蕭淑瑜、蔡青柏、陳柳月、謝雪如、林政權 、陳靜坤等都在場寫開戶單簽名、他們也知要買賣股票。 問:這些人有無不是廣三之員工? 答:全是員工。 問:就你所知廣三機構用員工買賣股票有幾次? 答:台中有卅多家、台北一人有五次、台北的負責是Q○○、八十四年十月我 尚未進公司時就這樣了,這是陸續開的,我在八十七年六月進公司時才二 、三次,中企開戶的二十一戶也是Q○○負責,不是我,Q○○是Y○○ 親自將他從中企調來廣三,他原是中企高級營業員,開戶是在出事前幾天 ,開戶後就出事了。 問:國寶證券提供八十七年二月在英才路的廣三機構也開戶了李秀霞等人? 答:我不知道,在我之前即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之前是許盟賢負責的,他現在 亞洲證券股務。 問: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台中市○○路廣三公司在三樓也是國寶證券公司 開了蔡來儀等十三戶人頭戶,是否你辦的? 答:不是,是黃祝通知券商來廣三開戶的,因六月十二關鍵日、因之前許盟賢 賢出了大問題,廣三就將權力收回,我及Q○○、K○○經理《總管理處 經營企劃室》、辛○○經理《會計室》四人只負責接洽電話,權力收回後 是H○○及黃祝管,這些開戶都是黃祝叫來的,其中蔡來儀、謝雪如、李 秀霞、陳柳月、林清華、蕭淑瑜、戊○○C○○、H○○、葉青柏、陳靜 文是廣三員工,葉淑慎、謝慶昌我不認識。 問:你在六月十二日之後開了幾次戶頭,如何開的? 答:是處長H○○通知我,我才通知券商來開戶、我印象中有二、三次,都在 廣二機構開時間忘了,開戶的都是廣三的員工,我通知的有元大證券、建 宏證券、中興證券、萬盛證券、永興證券、豐銀證券、大裕證券等。 問:你開的有那幾個員工是廣三員工? 答:徐香芸、葉文玲、黃祝、陳娜慧、林政權、陳秀枝、h○○、王博泉、林 翠郁、黃姿菁、d○○、宋名娜、何忠義、葛蓓蓓、陳靜坤、j○○、蔡 青柏、林小煥、陳柳月、陳靜文、蔡來儀、施偉光、蕭淑瑜、H○○、謝 雪如、林清華、李秀霞。 問:還有無其他廣三員工開戶頭? 答:有一些法人機構、有瀚誠投資、裕聯、裕寶、康禾這些。 問:廣三員工去開戶知道是要買賣股票? 答:知道,因為財務處就是在做股票交割、匯款等。 問:天○○、林岳鋒、林陳金雀、林連廷這些是否也是廣三機構利用的人頭? 《提示林岳鋒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提供證券戶》答:沒有。 問:十一月二十六日你有與人去台銀台中分行開戶並領台支支票? 答:是,我是與黃祝一起去,我是在違約交割後,黃祝告訴我有一些錢要借我 戶頭,我不好推辭,去了開戶後,她才拿出三億元支票,我看了嚇了一跳 ,我就離開去旁邊,她最後叫我去簽名,有錄影機可證明。 問:Y○○有無找你去台中企銀開戶? 答:是H○○通知我去找Y○○,是十八日下午一點左右,我去中企時Y○○ ,當時沒別人,他叫我等一下,他就叫中企業信託部丁○○經理過來,要 我協助配合王經理開戶,信託部郭襄理及我就打電話通知券商開戶。 問:開戶後十九、二十日你就在中企用中企信託部名義買順大裕股票? 答:是丁○○打電話給我,說已跟營業員說好,要我幫忙下單,我問他這樣可 以嗎,他說今天由我代他下單,證券公司的錄音帶上一定有丁○○通知券 商營業員說由我子○○委託下單,十九、二十日的錄音帶可調出,有永昌 證券、豐銀證券、大裕證券、大永證券、九鼎證券、二十日有中興證券、 萬盛證券、在開戶時我有告訴證券商說今天開戶下單的是丁○○、郭襄理 、並叫證券商名片給丁○○、郭襄理丁○○他很細心,事後他還打電話券 商營業員說子○○下單就這兩天,就到這裏為止。 問:違約交割前十一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廣三集團深夜開會有那些人? 答:不知道。 問:有何意見? 答:我有具狀聲請調查證據,請求調查、這次人名有很多相同,賴惠瑛是中企 員工、K○○是廣三員工也在電話下單買賣股票,訊問時有時混淆,且賴 惠瑛有做偽證、中企在十一月初是Q○○與他負責開戶,竟然說是我與黃 祝負責的,台中企銀我均無淵源,不可能通知,Q○○與賴惠瑛是好朋友 ,多年同事,他們有串證,對我不利。。 問:丁○○如何對你說下單? 答:第一天說最多一萬二千張,委託由我,價錢59或59.5皆可,第二天是一萬 張,之後證券商還打電話問我要否對帳,我說不用,是信託部的事。 問:是否Y○○指示丁○○? 答:不知道,金額、數量都是丁○○告訴我的、對帳也是券商去跟信託部對的 。 問:丁○○庭訊說是下午單據送來才嚇一跳買這麼多? 答:不是實話,他如這樣,為何還要蓋章,還讓我第二天下單,並且他們也將 股零票全部領走,我只去過中企二次即開戶那二天與中企沒淵源,我如果 主動幫中企下單、券商、及中企均可不認帳,這都有錄音、中企可以不用 蓋章」(見第4卷第一三八頁正面-一四三頁正面)。 被告子○○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人頭帳戶之存摺、印章由被告d○○ 或林惠美保管。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今天通知律師尚未到庭,是否同意訊問? 答:可以。 問:廣三機構有否用你名字在券商開戶買賣? 答:沒有。 問:廣三用很多人名字在證券市場內買賣股票存摺、印章在何處? 答:在秘書d○○或林惠美那。 問:《提示87偵26934號告訴狀》有何意見? 答:國寶證券這些是我們受H○○指示下單的,國寶證券與廣三集團配合很久 ,國寶證券自己違反證交法159條,為何與廣三集團配合那麼久,他們 知這些單是廣三集團下的,我僅受指示下單,我不清楚,上面才清楚。我 們四人也無財力、權力去下單,我們四人受命下單也真的不知會發生違約 交割,21日買進股票不需用錢,如何知24日會發生違約交割。 問:你委任律師有林志忠、陳漢洲、吳瑞堯、陳惠伶律師,依刑法28條規定每 被告任律失不得超過三人,你有何意見? 答:我要刪掉一個,我會告訴律師解除委任。 問:《提示87偵26268卷㈠內證交所87.12.3寄來券商帳戶名單》有那幾人不是 廣三機構利用的人頭? 答:黃佳慧我沒用過,我不知道是否員工眷屬,黃書得也沒用過,莊峰松、簡 懿慧我也沒用過,范吟靜、江建棟、江東成、江東璟、江李玉葉、瞿江雪 、林江有、江淑蓉、林梅竹、林邵優、范振煌、黃水清、林清河、王志成 、饒瑞宏這些人都不是,我也不認識。 問:陳靜君、陳春嘉、林梅竹、林邵優、江東成、江東璟、江李玉葉、江淑蓉 、江建棟、黃佳慧、黃書得、林巢茂、陳瑞芬、r○○、Z○○、c○○ 、徐金禾、蔡昔奇、陳森榮這些人是否你在股票進出的戶頭? 答:陳森榮是法人券商帳戶的代表,陳靜君是廣三建設經理,有在買賣股票, 林潮茂我不清楚,我沒用他帳號下單,應是他個人的,r○○有用,但很 少,Z○○是個人的,c○○沒有,徐金禾、蔡昔奇也有用,其他人則我 不認識。 問:《提示刑法第245條第二項條文》有否意見? 答:《不答》」(見第卷⒓檢察官訊問筆錄)。 被告g○○於⒓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中太及新正公司在上海商銀 中港分行之開戶印章,應係由保管廣三集團人頭帳戶印章之被告d○○負責保 管(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㈦)。又被告g○○嗣於⒈⒒檢察官訊問時,再次 供稱:廣三集團之人頭戶印章由秘書室之d○○、林惠美保管(見本理由欄前 述之之⒈) 被告子○○於⒉⒉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廣三集團約於⒍⒓左右,發現替該集團下單買賣股票之許盟賢聯合外圍主 力坑殺順大裕股票,因此解僱許盟賢,此後該集團將買、賣單分由不同人負 責,其僅負責買進股票,賣出部分則由Q○○、K○○、辛○○等三人負責 。 ⒉其曾以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廣三建設、曾氏投資、裕寶投資、裕聯、 康禾、瀚誠國際投資等公司法人之股票交易帳戶買進股票。 ⒊每日股巿開盤前,被告H○○或g○○均會指示將以個人戶或法人戶買賣股 票,若欲以個人戶買賣股票,則由其與Q○○、K○○、辛○○四人自行平 均分配買賣數量予各個帳戶,若欲以法人戶買賣,則均由H○○或g○○指 名。 ⒋據其記憶所及,壬○○○於⒒⒚、⒛買進二萬餘張順大裕股票時,廣三集 團所賣出之順大裕股票甚少。 ⒌被告H○○於⒒、股巿將收盤時,曾指示其以漲停價買進順大裕股票 ,H○○之目的為何,其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另有何事要補充說明壬○○○信託部經理丁○○委託你買進順大裕有 限公司股票? 答:因為承辦檢察官告訴我,壬○○○信託部丁○○說買進順大裕有限公司股 票二萬餘張,他都不知情。但我要提出其中九鼎、大永證券兩家證券,我 都不認識,如果不是丁○○交代他們已委託我下單,何以該證券商要讓我 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由此可證明丁○○委託我買進順大裕股票,你們可 找九鼎、大永證券之營業員問問就知道了。 問:據你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接受調查時表示,你於買賣股票中,只負責 買進股票,而賣股票則由Q○○,K○○、辛○○三人負責,何以廣三企 業集團要如此區分?係何原因? 答:約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廣三企業集團發現原替公司下單買賣股票之許盟賢 ,聯合外圍主力坑殺公司股票《順大裕公司股票》被發現,當時即被公司 解僱。因有前車之鑑,所公司才把買賣單分由不同人負責。 問:你除了以廣三企業集團人頭戶下單買進股票外,有無以法人戶頭買進股票 ? 答:有的,有千友營造、廣三建設、曾氏投資、裕寶投資、裕聯投資、康禾投 資、瀚誠投資等法人戶頭。 問:你們前開四人,如何以法人戶頭及個人人頭戶買賣股票? 答:在股市開盤之前,H○○或黃祝都會原則指示,要以個人戶或法人戶頭買 賣股票,若要以個人戶頭買賣股票,則由我們四人自已平均分配買賣數量 予各個帳戶。要以法人戶買賣,都是由黃祝或H○○指名。 問:壬○○○法人戶頭於八十七年十且月十九日、廿日兩天買進二萬餘張順大 裕公司股票時,廣三企業集團之個人戶頭及法人戶頭有無賣出順大裕股票 ? 答:就我記憶所及,十一月十九日、廿日兩天,廣三企業集團賣出的順大裕股 票很少。 問:據本站調此次廣三企業集團買賣順大裕、壬○○○股票造成違約交割,其 違約交割戶頭大部分是沒有庫存股票,金融帳戶亦無存款,是否要故意讓 其違約交割?為何要在這些戶頭買進? 答: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股市開盤前,H○○、黃祝曾指示當天要以人頭 個人戶買進股票,以法人戶頭賣出股票,十一月廿三、廿四日兩天亦做同 樣指示。至於買進股票之人頭個人戶頭裡沒有庫存股票,及甚少存款,我 則不清楚。另該三天法人戶頭也有買進一點股票,因為接單證商認為買進 股票都是個人戶頭,似有不妥,經反應H○○、黃祝後,她們同意以法人 戶頭買進少量股票。前開股票大部分為順大裕股票,少量為壬○○○股票 。 問:壬○○○丁○○係該銀行之信託部經理,亦是投資小組成員,可自行下單 至證商買賣股票,而他與你不熟,何以要委託你下單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 ? 答:我不曉得他為何要委託我。另因為他是壬○○○信託部經理,而且H○○ 叫我去壬○○○董事長Y○○辦公室時,我碰到丁○○,確認他是台中商 銀信託部經理,所以我就代為下單。 問:據丁○○於本站接受訊問時表示,他未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廿日 二天,請你代為下單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你作何解釋?答:他確實有打 電話向我表示,委託我代為下單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他說沒有委託是胡 說。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廿三日順大裕股票以漲停價收盤,你負責廣三企 業集團下單買進股票,這二天有無以漲停價買進,其目的為何? 答:有的,十一月廿一日及廿三日股市快收盤時,H○○曾指示我,以漲停價 買進。至於她的目的我則不清楚。 問:據壬○○○前總經理O○○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一日接受本站訊問時表示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Y○○指示你與該銀行『投資小組』聯絡,由你 介紹券商至壬○○○開立「台中商業銀行」之股票交割戶,至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八日計完成大慶、大永、九鼎、永興等十六家之開戶手續,Y○○ 並指示由你逕自向證商下單,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該銀行收到交割憑單 後,始打電話與你逐單核對,確認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買進順大裕 股票新台幣《下同》十億零三千餘萬元,八十七年十一月廿日則買進順大 裕股票七億一千餘萬元等‧‧‧,由O○○之供述顯示,你以壬○○○法 人戶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日買進順大裕股票, 係受Y○○之指示而為,何以你前述表示係丁○○電話委託你代下單的? 答:他所講的不是事實,是自行捏造的。而且我也不認識他。 問:根據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析,順大裕公司股票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廿一日及廿三日兩個營業日有高價大量買進造成股價明顯上揚;八十 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十一時卅三分0七秒-十一時卅四分0二秒間投資人何 忠義等廿二人,分廿六筆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檔以上之當日漲停板價六四 元,共委託買進六、八九二千股,並於十一時卅二分0一秒-十一時卅四 分0五秒間共成交六、一六八千股,使當時成交價由六一、五元上漲至六 四元;另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十一時四四分卅六秒-十一時四九分一三 秒間投資人蔡青柏等十四人,分十六筆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檔以上之當日 漲停板價六八元,共委託買進一0、二00千股,並於十一時四四分五九 秒-十一時四九分廿一秒間全部成交,使當時成交價由六四元上漲至漲停 板價。請問何忠義、蔡青柏等人是否為廣三企業集團之人頭戶,渠等委託 買進股票是否由你下單?以漲停板價買進是何人指示?目的為何? 答:何忠義、蔡青柏等人都是人頭戶,前開大部分買單都是我經由H○○之指 示買進的。至於她為何要以漲停板價格買進我不清楚。 問:前開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廿三日各下單買進六、一六八千股及一 0、二00千股且係於短時間內成交,其賣單由何而來?是否由廣三企業 集團所賣出? 答:就我記憶所及,這些賣單應該是Q○○、辛○○、K○○三人所掛賣出的 ,但是數量多少不清楚,她們應該也是受到H○○的指示」(見第5卷第 二二七頁以後之子○○筆錄)。 被告子○○於⒈⒕之答辯狀中,稱: ⒈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約自二、三年前便陸續開戶,乃挑選較資深或 職務較高之員工開戶,因為以此等人頭帳戶買賣股票之金額龐大,務須在該 集團內有相當之年資、職級,始能擔任,即令員工眷屬部分,也是如此。 ⒉而其即因在廣三集團內才任職一年一個月,年資與職級都較淺,故未開戶供 該集團使用。否則,廣三集團人員眾多,真要人人都可以開戶,帳戶豈只前 述幾人而已。 其答辯之內容如左: 「為彰化銀行告訴狀答辯乙事: 爰答辯人即被告子○○,以下簡稱答辯人 一、告訴狀中所提答辯人為股務室專員。此股務室為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必備之 行政單位,例行工作:如承辦每年一之之股東大會、除權、除息、對證期 會、交易所申報董監持股變動、重大訊息公告‧‧等。與被調去支援電話 下單是究全不同之事。 二、答辯人只是〞吃頭路〞之上班族,到廣三集團上班,長官調答辯人去支援 電話下單,只能照辦。答辯人等四人(另Q○○、K○○、王燕伶)都只 是聽指令代為電話下單,一個口令、一個動作。於答辯狀一、二中已有詳 述懇請 明察。 三、彰化銀行告訴案,答辯人等四人只是單純,聽指令代為電話下單。當日與 平常一樣無任何徵兆,答辯人等焉能預知十一月二十四日會違約交割呢﹖ 彰化銀行證券部,本身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九條,尚與廣三集團繼續 股票買賣,此乃證明彰化銀行深知答辯人等四人,只是聽指令代為電話下 單,而這些都是廣三集團所下的單。成交之後,之交割、匯款都是財務處 統籌辦理。交割與否,在於財務處答,答辯人完全不知情,絕無所這詐欺 之行為。 四、為何會違約交割﹖關鍵在於財務處是否履行交割義務。十一月廿四日當日 早上,據多家證券公司人員表示,財務處人員將應收帳款匯走,而應付帳 款不去交割,這更證明交割與否完全在於財務處。此項關鍵懇請 鈞長明 察。 五、針對彰化銀行違約案多筆股票買賣,事後,財務處也是選擇情的辦理交割 。此再更加證明交割與否全在財務處。此項關鍵懇請 鈞長明察。 六、八十八年元月十一日偵訊時經 鈞長諭知,黃祝所說於彰銀開戶之事,此 乃黃祝事後強辯有意脫罪之詞。因為八十七年七月間,有關證券所有事項 皆需由黃祝與H○○,親自核准,焉有自己本人開戶,卻不知被公司所用 或自行買賣之理,更何況本身為財務處經理,切傳票交割款時,也經常看 到黃祝這戶頭進出股票,焉有不知之理﹖強辯之詞,已十分明顯。再則, 答辯人乃是其黃祝屬下,那有長官黃祝下令,又本人親自開戶,使用五個 月之後,其間沒疑問,現在才又推說不知,要問屬下之理﹖懇請 鈞長明 察。 七、廣三集團這些帳戶,於二、三年前便陸續開戶,是挑選較資深或職務較高 之員,因為這些人名下之股票金額龐大,一定要非常可以擔任才行。即使 ,少數幾位親屬也是如此。答辯人到廣三集團前後才共一年一個月,年資 與職級都較淺,所以沒開戶。否則,廣三集團人員眾多,真要人人都可以 開戶,帳戶豈只這些而已。這些帳戶都是財務處所開,財務處所使用。 八、總之,答辯人僅是單純支援電話下單。違約交割關鍵懇請明察」(見第 卷第八一-八三頁反面) 告訴人國寶證券公司指稱: ⒈廣三集團由被告石耀郎、陳先生、張經理及綽號「大姊」者操盤,打電話下 單予各券商營業員買賣「順大裕」、「中企」股票;許盟賢於八十六年九月 十一日、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被告石耀郎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通知 各券商營業員或辦理開戶人員(告訴人公司為營業員賴顯俊、林凱文)前往 台中市○○路五一0號三樓、台中市○○路某大樓、台中市三光巷六十二號 等地,辦理該集團人頭戶之開戶手續,以供被告石耀郎、陳先生、張經理、 「大姊」等人下單買賣。 ⒉廣三集團由被告H○○、g○○負責資金調度,被告h○○負責統一交割及 收受交割憑單,被告j○○負責手續費折讓(見第卷第三五-四九頁,其 全部告訴內容,詳待後列)。 依本理由欄前述之㈧所載,被告h○○於⒓⒓檢察官訊問時,曾供稱: ⒈因H○○、g○○之指示,財務處多次要求員工及員工之眷屬充當人頭,在 證券公司及金融行庫開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⒉其等開戶時,均知開戶之目的為供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之用。 ⒊廣三集團買賣股票由H○○及g○○負責調度資金。 被告m○○於⒓⒊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整個廣三集團由總裁Y○○運作; 投資股票部分,據其所知,被告Y○○、g○○、H○○、子○○等人經常在 開會;整個廣三集團除被告Y○○外,其餘人員都是領薪水。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調查筆錄實在? 答:實在。 問:整個『廣三集團』何人在運作? 答:總裁Y○○。 問:幹部有那些? 答:副總裁戊○○、財務處長H○○、總管理處長懸缺,由副總裁『王』暫代 ,各事業部的執行長。 問:『廣三』的分支? 答:有廣三建設、廣正開發、千友營造、廣三實業、廣三崇光百貨、曾氏投資 、廣三文教基金會、廣鑫、廣仁投資及『順大裕』。問:『曾氏投資』何時成立? 答:不曉得。 問:『曾氏投資』入主台中企銀、拿到一席董事職位之人是否n○○? 答:我不清楚,應該副總裁清楚。 問:『知慶投資』、『元裕流通』、『裕融』等六家公司部分? 答:職權應該在財務處長。 問:人事調配、資金調配、負責人是誰? 答:財務處H○○。 問:林政權、龔慶安是何人? 答:該二人均是千友營造的主管。 問:為何他二人掛名『康禾』、『元裕流通』之負責人?答:這,我不清楚。 問:他二人實際在何處上班? 答:『千友』。 問:該二人是何人要求他二人提供相關證件,擔任前開企業負責人? 答:是財務處提出要求,我是告知他們是否願意,依自由意識去配合辦理。但 ,至於要配合那些事務,我並不清楚。 問:帳戶的部分呢? 答:與前述相同。 問:與林岳鋒認識否? 答:認識。 問:據他證稱,你要求他提供八個戶頭給他? 答:沒這回事。 問:股票操作部分何人處理? 答:就我所知,Y○○、黃祝、H○○、子○○等人常常在開會。 問:子○○在負責操盤? 答:這個我不清楚。 問:為何突然買那麼多[0936]號行動電話供你們使用? 答:供我們業務使用。 問:另單子《提示》作何用? 答:連絡用的。 問:還有何辯解? 答:沒有。我們公司是依專業分工。各掌其司。廣三集團除Y○○外,其餘人 員都是領薪水」(見第卷第二二五頁反面-二二七頁反面)。 依本理由欄前述之㈥之⒊所載,被告g○○於⒓⒍檢察官訊問時,曾供稱 :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不動產,均由被告Y○○決定。 被告g○○於⒓⒔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僅為廣三集團財務處中負責資金 調度者之一,與被告h○○、j○○共同處理買賣股票之交割手續,並經H○ ○核准後轉帳,而廣三集團之股票買賣部份,由子○○負責。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大量開設人頭戶目的? 答:買賣股票之用。 問:六家公司向中企台北分行貸款匯出的帳戶據說是由你決定之? 答:是由H○○處長指示我及h○○課長,我和h○○再向中企台北分行指示 。 問:裕聯、元裕、康禾公司之貸款資料,其中貸款申請書由何人填寫? 答:我不知。 問:是否財務課人員填寫? 答:我沒看到。 問:貸得款項流至何處? 答:我不知。 問:廣三集團財務是否由你負責調度? 答:不能如此講,我上面還有處長,我只是負責資金調度者其中之一個。 問:買賣股票辦理交割手續資產,是何人負責調度? 答:是由我,h○○、j○○共同處理,總處長核准之後才能轉帳。 問:廣三股票買賣部份是何人負責? 答:子○○。 問:子○○是否會將買賣股票情形向你報告? 答:他們有一小組,每天買賣股票報表會送至財務室,由財務室負責製單及成 交單,請准單是由財務室制作,成交單是由券商送來,財務室會將報表單 據送給我審核,我再轉呈給H○○處長。 問:何人決定買入賣出股票張數、單價? 答:應問子○○才知。 問:Q○○是否知道? 答:我不知。 問:廣三集團在年月間是否大量出售順大裕,中企股票,攫取大量資產? 答:我不知情,我不復記憶。 問:年月、日、三天廣三集團有無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 答:不知。 問:Y○○、H○○有無交待你要設法等資金辦理股票交割事宜? 答:事實上違約交割日前晚上我們財務人員即已將次日要交割之款項之帳均己 做好,單據也做好,並交給H○○處長,經但事後為何沒辦理轉帳交割股 票我就不知。 問:H○○處長有說為何違約交割? 答:沒有,我是在年月日去中企台北分行H○○沒告訴我。 問:年月你是否帶貸款資料去中企分北分行? 答:我是帶康禾、元裕、裕聯公司貸款資料去。 問:你是否逼迫台北分行經理必須立刻辦理貸款手續? 答:沒有。 問:Y○○有直接打電話給吳經理? 答:應該有。 問:據h○○、j○○供稱其二人均受命於你,由你指示他們辦理事務? 答:我是他們二人主管,但我上面還有人。 問:何人決定向中企貸款? 答:處長及總裁決定,我沒參與決定。 問:中太、新正、知慶公司貸款資料是由何人送去台北分行? 答:我們沒人送。 問:有何意見? 答:此件貸款案應是這三家公司與台北分行取得共識。 問:這三家公司貸款交件是否由廣三財務部制作處理? 答:是這三家公司提供給我們財務室整理」(見第2卷第五一頁正面倒數第一 行-五四頁反面)。 被告g○○於⒓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許盟賢、子○○直接對Y○○、H○○負責,Y○○每天透過出納室製作之 出納日報表,很清楚有多少資金。其事先不知買賣股票之價格、數量,僅於 事後審閱券商送來之成交單、財務室承辦人製作之支出請准單及收入三聯單 。 ⒉子○○於⒒所買進之順大裕、壬○○○股票,財務室、出納室等單位約於 ⒒晚間十時完成交割事項之準備。但⒒凌晨零時卅分許,s○○以電話 聯絡其速回廣三集團,約至凌晨三、四時許,Y○○找她、H○○、賴惠伶 、h○○、j○○、m○○、陳靜坤、高年豐等人會商,Y○○表示今《廿 四》日媒體將刊登不利廣三集團之消息,另放空集團亦將對順大裕、壬○○ ○股票不利,事態嚴重;並交待H○○和出納室人員緊急處理若干不詳事項 ;而其直至日中午方知有違約交割事情發生。 ⒊s○○於⒒原本欲自行前往台銀台中分行開戶存入三億元,因與Y○○ 參加記者會,Y○○臨時請子○○前去開戶存入該三億元支票,並堅持其應 陪同子○○前去辦理,後來開成二千萬面額,計十五張之台支支票,返回集 團後交給s○○,其不清楚資金來源。 ⒋⒒凌晨,被告Y○○確曾交待H○○和出納室人員緊急處理若干事務, 惟其不知究為何事;嗣約一、二日後,Y○○、m○○、s○○、陳靜坤與 其商討如何善後時,其等曾暗示財務處應有人出面承擔責任,但無人願意, 最後m○○自已表示要出來承擔責任。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廣三企業集團利用所屬投資公司、人頭戶等帳戶買賣順大裕有限公司股 票《下稱:順大裕股票》、台中企銀股票,係由何人下單買賣操作? 答:廣三企業集團入主台中企銀、順大裕等兩家公司後,係由何人操盤買賣該 兩家公司股票我不清楚,但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間,集團總裁Y○○請 許盟賢負責下單買賣該兩檔股票,約於今年六、七月間自《細日期已記 不清楚》,Y○○懷疑許盟賢操盤時有內神通外鬼狀況,而將他換掉,改 由子○○負責操盤,迄至十一月廿四日前開兩檔股票違約交割為止。 問:前開許盟賢、子○○負責操盤買賣順大裕、台中企銀股票時,所使用之人 頭戶是否由妳向證券商介紹開戶? 答:不是,許盟賢、子○○所使用之人頭戶,在渠等操盤買賣時,大部分都已 經開戶了,他們也是公司的員工;若要至新證券商開戶,除用原有人頭戶 外,新的人頭戶也要是公司的員工,而人選都是許盟賢、子○○透過公司 幹部所找尋的。 問:許盟賢、子○○負責操盤買賣股票,他們兩人負責買進、賣出之股票價格 、總金額,是否有事先知會妳? 答:都沒有,他們只是事後製作成交買賣紀錄單呈交財務室,財務室統合彙整 後,再核對證券商送來之成交單並製作支出請准單及收入三聯單予主辦人 ,主辦人再呈財務室主管看過後,再呈給我審閱,我再交給財務處長張小 華核閱。 問:妳身為財務室經理,負責廣三企業集團之資金調度,許盟賢、子○○所買 賣股票之資金,何以事前不需事先知會妳? 答:許盟賢、子○○直接對Y○○、H○○等人負責,Y○○每天都會有乙張 由出納室所製作的出納日報表,所以有多少資金Y○○都很清楚,且他們 買賣股票之價格、數量,事前也怕讓我們知道,故不會事先知會我。 問:廣三企業集團買賣順大裕、台中企銀股票之資金來源為何?有無以借貸方 式挹注資金,借以拉抬股價? 答:都是以現有之公司資金買賣股票。但是在十一月中旬《詳細日期記不清楚 》則有乙筆總裁Y○○之收入十餘億元入帳,該筆資金亦運用於股票之買 賣;至於有無拉抬股價,則要問子○○才清楚。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今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日及十九日以知慶投資有限公 司等六家公司,向台中企銀台北分行貸得新台幣《下同》七十四億五千餘 萬元,除前開以總裁Y○○收入名義運用於買賣股票外,其餘之資金是否 亦用於買賣順大裕、台中企銀股票? 答:我雖然身為財務經理,負責集團之資金調度,但是有些事情,Y○○和張 小華還是不會讓我知道,況且H○○和我有心結。另向台北分行所借貸之 資金是否投入買賣股票或作其他用途,應該查其資金流向及公司之相關報 表才知道。 問:如前述,既然廣三企業集團向台中企銀台北分行貸得七十四億五千餘萬元 ,資金充足,何以由子○○操盤買進之順大裕股票《日期為十一月廿二、 十月廿三日》會造成違約而不履行交割?其詳細情形為何? 答:子○○於十一月廿二日所買進之順大裕、台中企銀股票,經過財務室、出 納室等單位之彙整,審核後,約於十一月廿三日晚間十時完成,交割事項 ,準備於翌《廿四》日要完成交割手續,但於十一月廿四日凌晨零時卅分 許,賴惠伶以電話聯絡我說公司有事,請速到公司,我到公司時Y○○他 們正在會議室開會,我便於沙發上等待,約至凌晨三、四點時,Y○○便 找我、H○○、賴惠伶、h○○、j○○、m○○、陳靜坤、高年豐等人 會商,Y○○當場表示,今《廿四》日媒體將會對廣三企業集團刊登不利 之消息,另放空集團亦將對順大裕、台中企銀股票不利,事情大條《台語 音》了;之後並交待H○○等人處理一些事情,但是那些事情,我不清楚 ;而直至當《廿四》日中午我才知道有違約交割事情發生。 問:依你前述原本十一月廿四日要履行交割買進順大裕、台中企銀股票,後因 Y○○之指示而造成違約未交割,其後之資金流向,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知道;十一月廿四日以後由H○○直接指示財務室、出納室人員做進 出、現金帳。 問:十一月廿四日發生順大裕、台中企銀股票違約交割後,Y○○有無指示妳 做何善後處理? 答:十二月三日Y○○曾以電話和我聯絡,表示他找不到H○○,請我聯絡公 司之h○○、j○○二人出面協助整理集團之資金流向。因為從十一月十 九日以後,我對廣三企業集團之資金運用狀況便不再深入過問,一切都是 由H○○主導。十二月四日下午約二時,我聯絡h○○、j○○二人至公 司就十一月十九日以後集團資金流向情形製作手稿,我看過後再交還黃碧 玉、j○○二人,至於她們有無交給Y○○過目,我不清楚。 問:據本站調查,順大裕有限公司曾以每仟股《乙張股票》一百廿元之價格買 進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股票,妳是否知情?順大裕 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前開二種股票之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曾經聽H○○向別人提及此事;而H○○也曾向別人提及購買前開二種 股票,是以順大裕有限公司之定存單購買。 問:順大裕有限公司自廣三企業集團入主後,曾辦理二次現金增資,其所募得 之資金有無依規定運用? 答:就我所知,都有依規定運用,我是由集團之財務室、出納室所彙整之資料 研判的。 問:據子○○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本站接受調查時表示,妳曾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廿六日要其在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開戶,因妳有三億元之支票要兌 現,請問這三億元之支票來源為何?何以要借子○○之戶兌現?兌現後之 資金流向? 答:十一月廿五日下午三時,本來是賴惠伶自己要去台銀台中分行開戶並存入 前開款項,因Y○○請賴惠伶參加記者會,所以臨時請子○○到台銀開戶 並提存前開支票,並指定我陪同處理賴惠伶交代要開立卅張面額為一千萬 元台支回來。我曾以三時過後,台支支票開不出來之理由拒絕配合,唯曾 正仁堅持我陪同,最後我才陪同子○○至台銀台中分行開立子○○之戶頭 ,後因台銀表示支票不足,所以只開成二千萬面額,計十五張之台支支票 ,事後公司曾派車將我們二人接回,而該十五張支票轉交予賴惠伶。而其 資金來源我則不清楚,該張三億元面額支票是由賴惠伶所交付的。 問:十一月廿四日凌晨Y○○曾交付H○○處理何事?有無表示出事後應由何 人出面承擔責任? 答:當《廿四》日Y○○確曾有交待H○○和出納室人員緊急處理一些事情, 但是到底,是何事,我則不清楚。約過一、二日後,Y○○、m○○、賴 惠伶、陳靜坤和我等人,在商討如何處理公司善後問題時,他們曾暗示財 務處要有人出來承擔責任,但沒有人願意,最後m○○自已表示要出來承 擔責任。 問:前開H○○提及以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定存單購買廣三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股票,妳身為廣三企業集團之財務經理,應知 企業集團之資金流向,何以妳表示係從H○○向別人提及時,才知集團所 屬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有動用到銀行定存單購買股票之事? 答:前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動用銀行定存單購買股票之事,我確實不知情, 而且Y○○、H○○等上層所決定的事情,我不一定會知道也管不着,而 且在今年三月及九月我曾各提乙次辭呈,故自那時起,有些較重要之業 務,我並未過目」(見第3卷第二二八頁反面第四行-二三三頁正面第六 行)。 被告Y○○於⒉⒈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⒈其不過問集團經營,廣三集團之財務調度由H○○負責,廣三集團之股票買 賣由H○○決策,非其決定,g○○則依H○○之決策執行,廣三集團買賣 股票之人頭戶,由財務處與各員工協調而來。 ⒉其並無參加⒒凌晨之廣三集團會議,不清楚該會議事項,上述會議應為 被告H○○召集g○○、賴惠伶、m○○、陳靜坤等人所召開。其當時乃和 n○○、O○○、T○○等壬○○○人員召開銀行業務之會議。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各公司的業務經營與財務是否分離? 答:有。業務是各公司負責人直接執行,財務的部分是由廣三集團的財務處指 揮執行。 問:對m○○供述,業務歸各公司負責財務則由『廣三』財務處直接執行,有 何意見? 答:沒錯。 問:『廣三』財務處成員? 答:處長是H○○,經理黃祝、課長h○○、j○○四人。 問:『廣三』財務調度須要何人負責? 答:H○○。 問:你有無權調度資金? 答:我不參與資金調度。 問:H○○要報告何事務? 答:沒有一定,他不了解,或不懂的才會問我。 問:股票買賣重大投資案呢? 答:不須向我報告。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底『廣三』爆發違約交割後在企業集團,召開臨時會議是 何人召開的? 答:那個會議我沒參加。參加的人應該是由H○○召集黃祝、賴惠伶、m○○ 、陳靜坤等人開的。 問:對陳靜坤、j○○指稱上開會議是你召集的,你有何意見? 答:當時,我是和壬○○○、n○○、O○○、T○○開會。 問:你召開上述會議是要開何事項? 答:銀行業務。 問:銀行業務不致於上午五時許召開? 答:我們是十一點多開。 問:H○○開的會要開何事項? 答:我不清楚。 問:黃祝、m○○、賴惠伶在公司的位階?該三人有無參與公司的決策? 答:如果與他們有關的,他們就要參與。 問:子○○、Q○○是何人? 答:子○○是財務處的股務專員,Q○○是股務室課員。問:『廣三』的股票操盤,執行除子○○、Q○○、周惠瑛《按:應係指『張 惠瑛』》外還有何人? 答:應該就他們幾人。 問:『廣三』的股票買賣決策,何人執行? 答:H○○決定。黃祝依H○○的決定執行。 問:對子○○、Q○○二人在調查,偵查中供稱『廣三』的股票買賣的金額含 買進、賣出都是由你決定,下單給子○○、子○○再轉給Q○○、K○○ 執行,你有何意見? 答:不是我下的決定。是H○○下的決定。 問:對子○○、Q○○二人供稱,『廣三』的股票買賣庫存都是找黃祝拿的, 你有何意見? 答:這個,我不清楚。 問:股票款的交割款都是由何人在執行? 答:H○○。 問:『廣三』買賣股票的人頭戶,自何而來? 答:『廣三』集團的財務處與各員工協調的。 問:有無透過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去協調? 答:是。也可能是。 問:(提示台中市調查站扣押之人頭戶列表)你有何意見? 答:這個,我不清楚。 問:千友營造、廣三營造所列公司員工擔任人頭戶的部分,是否由m○○負責 提供? 答:原則上是財務處處理。但,也有可能財務處透過m○○取得。 問:為何發生違約交割? 答:H○○向我說向外頭調的,資金沒有進來。 問:林岳鋒、戌○○是何人? 答:他二人是父子。林岳鋒是SOGO物流課課長。我任SOGO百貨董事長 時,林岳鋒擔任我秘書。 問:林岳鋒供稱,在違約交割後,m○○有要求他提供八個帳戶,轉匯十九億 八千四百萬,你有何意見? 答:這個,我事先不了解,事後我問H○○,是H○○叫m○○去找帳戶。 問:這個錢,是什麼錢? 答:賣股票的錢,應該是『順大裕』的或是『中企』的。問:是賣那家的? 答:我真的沒辦法確認。究竟是賣那一家的,我真的不清楚。 問:林岳鋒居何位階,他為何可轉匯這麼多錢? 答:因戌○○是我父執輩,又有聲位、地位。所以,才把錢匯到那邊去」(見 第5卷第二О七頁反面倒數第三行-二一一頁正面)。 本院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審理時,被告Q○○、K○○、辛○○、子○○對於 其等在廣三集團如何買賣順大裕及壬○○○股票,再供述如左: ⒈被告Q○○供稱: ⑴被告Y○○於年9月間令其至廣三集團聽從被告子○○之指示,協助該 集團買賣股票之業務,被告辛○○、K○○在其之前協助此項業務,其等 共同負責順大裕及壬○○○股票之賣盤部分,均聽從子○○指示下賣單之 帳戶、股票數、價格。其等未受被告H○○之指示,亦無見過H○○進入 其等之辦公室。每日開盤前後,亦從無參加任何會議。 ⑵被告Y○○於⒒、曾親自指示子○○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其餘曾 正仁到場時,僅向其等問候而已。 ⑶其僅為壬○○○之一名小職員,未從廣三集團獲得任何利益,無力違抗曾 正仁之指示。 ⑷其在壬○○○擔任行政助理之職務,不可能聽廣三集團財務處長H○○之 命令指示。 ⒉被告K○○供稱: ⑴被告H○○於年8、9月間指示其支援子○○,受子○○之指揮,下單 賣出順大裕及壬○○○之股票,被告辛○○在其之前前去支援,被告陳志 平則在其之後。 ⑵其三人均聽從子○○之指揮,並非受H○○直接指示賣出股票。 ⑵其不知支援期間有無拉抬順大裕股票股價之事,亦無此等能力,完全受指 揮行事,非所謂操盤人員。 ⒊被告辛○○供稱: ⑴被告H○○指示其支援子○○,其早於被告K○○前去支援,受子○○之 指揮,以電話下單賣出壬○○○之股票,其未下單賣過順大裕股票,不知 壬○○○股票買進、賣出之情形。 ⑵其受被告子○○之指揮下單賣出股票,非H○○直接指示其賣出股票。 ⑶被告Y○○於接近⒒廣三集團爆發順大裕股票鉅額違約事件前,曾前 去股務室一次,在股務室中看盤並找子○○談話。 ⒋被告子○○供稱: ⑴其受被告H○○之指示,自⒍⒔起支援廣三集團之股票買賣業務,當時 被告g○○亦支援此項業務,至被告辛○○、K○○等人陸續前往支援後 ,g○○才停止支援。其間股票之買賣、下單均為H○○所指示,由其負 責買盤,辛○○等人負責賣盤部分。 ⑵被告辛○○、K○○、Q○○均直接受H○○之指示下單賣出股票,非聽 從其指揮,H○○直接控制其等買進、賣出股票。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Q○○:何時進入中企擔任何職? 陳:83‧5進入中企,擔任普通行員。 問:何時進入證券為營業員? 陳:85‧8 問:於廣三集團擔任行政助理何時? 陳:87‧9 問:任Y○○之行政助理負責何項業務? 陳:負責中企與Y○○行政業務。 問:何時進入廣三集團幫忙操盤業務? 陳:是87‧9約二0多日左右。 問:何人要你去? 陳:是Y○○要我接電話幫忙。 問:受何人指示? 陳:是Y○○要我聽子○○指揮。 問:辛○○、K○○何時去幫忙? 陳:我不清楚。 問:你87‧9過去時,辛○○、K○○已去幫忙? 陳:是。 問:87‧11月上旬至二十四日止,你與辛○○、K○○共同負責中企、順 大裕股票賣? 陳:是。 問:賣盤時你們三人如何分工? 陳:沒有分工,是聽子○○指示我們三人做何事,我們即做何事。 問:賣盤之決定、賣何戶頭、張數、價格何人指示? 陳:子○○。 問:除子○○外,Y○○是否親自去下賣單或當場指示子○○? 陳:除87‧11月23、24日指示子○○下單外,餘只是曾向我們問候而 已。 問:87‧11‧21於調查站有表示Y○○曾指示下買單? 陳:是11月21及23日而非10月23、24日。 問:除下買單外,Y○○有無指示其他如張數、價格等?陳:沒有。只有指示下買單買進。 問:你支援是否至87‧11‧24止? 陳:是。是87‧9有去,再隔於一個月的時間我有去。問:受指示下買單,下賣單等,是否為拉高股價? 陳:不清楚。 問:就這幾天十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之買進、賣出是否你認為是拉高股 價? 陳:我認非這些行為即可拉高,亦須社會認同。 問:你在調查站表示是「護盤」有何意見? 陳:我認是在護盤。 問:有何意見? 陳:我本是中企員工,而非廣三職員,對廣三沒有影響力,我只是小職員,我 並且是領中企薪水,未從廣三處得到任何利益,而這些事我只是聽從老闆 的話,無力反抗。 方文獻辯護人:Q○○只是小職員,且一直在中企為小職員,且亦不敢違背老 闆之指示,被告之行為是欠缺認識。只是為人之工具。 林志忠律師:起訴書之負責買盤,賣盤人記載有誤。 諭:檢察官之起訴書已有更正。 林志忠律師要求訊問Q○○:Y○○於87‧11‧21及23日去公司,其 他時間沒有? 問:是否如此? 陳:我是表示87‧11‧21及23Y○○有去公司指示,餘其他時間只是 問候。 問:去現場指示之具體情形,就你所聽到的陳述? 陳:我已不記得很清楚,只是有指示子○○下買單之事,而Y○○沒有指示石 曜郎要買到何價格。 蘇顯騰律師:要求訊問其於廣三集團幫助情形? 問:支援下賣單如何作業? 陳:石先生會寫價格賣幾張,由何人在你券商之股票戶頭賣出之簡單的單子給 我指示,接到指示後我們即打電話通知掛單。 蘇顯騰律師:判斷資金之資料何來?為何知要買、要賣?陳:子○○之買盤部分我不知道,但公司有這些資料。 蘇顯騰律師:87‧11‧21及23及24日之賣盤,以什麼戶頭、張數、 名稱為何? 陳:張數已不記得的,那幾天應是從法人戶賣出去,如裕寶、瀚誠、千友營造 三家公司以上是我記得的法人。 蘇顯騰律師:負責股票買賣及交割事宜之完成,各部分之負責人? 陳:我只是臨時支援,故我不清楚,尤以資金調度更不可能由我知情。 問:有何意見? 蕭辯護人:詳調查證據狀,並訊問其開盤前之協商或會議開盤後亦有會議,張 惠瑛、辛○○有無參與? 陳:開盤前後,我從沒有參加何會議,且亦沒有開什麼會議。 蕭辯護人:收盤之交割辛○○、K○○有無參與? 陳:我不清楚。 蕭辯護人:與券商有無接觸? 問:訊問此事有何理由? 蕭辯護人:因有所謂四人小組等。 陳:沒有與券商接觸,只是打電話表示下定單因營業員是固定的,所以我們認 得聲音,而要找的時候只稱呼「如王先生、楊小姐」。 蕭辯護人:有無受H○○指示? 陳:沒有,而K○○、辛○○於辦公室亦沒有,且亦沒有見過H○○有進入辦 公室過。 辯護人:詳前所提訴狀載。 告訴人代理人蘇顯騰:股票交易時子○○指示下指示之方式? 陳:是Y○○叫我聽子○○,而子○○都是以電話與他人接洽,但電話中何人 我不知道。 陳怡成:請求訊問。 問:你調查局筆錄所述,有何意見? 陳:我並沒有說是以什麼下單子給子○○,都是以電話提示。 陳惠伶律師:子○○下買單,何以再下指示賣單? 陳:下買單之事於九點前已向我們說了,且電話是很重要所以都是他(子○○ )在聽的;而電話來往之受話人為何人我不清楚。 諭K○○入庭。 問:86‧7廣三集團成立,你在該集團擔何職? 張:擔任企業改組之規劃,成立後是總管理處經營企劃室管理制度組,在組內 擔任經理。 問:廣三集團股票買賣業務,由那個單位,何人負責? 張:是財務處負責。 問:你是否於87年六月起於廣三集團支援股務組? 張:87年下半年,應是87年8、9月,是至87‧11‧24早上為止。 問:是何人要你去支援? 張:財務處主管H○○要我支援。 問:你支援受何人指揮? 張:是子○○。 問:你支援何業務? 張:打中企股票,有幾次是打順大裕公司的股票,因有時他們輸不實,是石曜 郎以單子即於開盤前(九點前)指示打中企股票。 問:開盤前有無開會? 張:沒有。 問:辛○○、Q○○何時去支援? 張:辛○○是在我之前去支援,而Q○○是在我之後,但詳細支援時間不知。 問:辛○○、Q○○及你如何分工? 張:沒有所謂分工。 問:你們之工作為何? 張:是子○○把單子給我們打,我們先依指示將指示部分勾起來。 問:股務室有幾支電話? 張:五、六支電話。 問:有無何人負責聽電話? 張:我們是負責接聽回報電話,但大致上沒有特定通常使用以近自身的電話, 而子○○有自已電話。 問:辛○○支援何事? 張:與我一樣。 問:87‧11上旬至24日止,有無發現子○○給你們資料有大幅增加? 張:我們沒有特別注意,因不可能一人同時打那麼多電話,而且我非專業人員 。 問:你、辛○○、Q○○與子○○間大量買進、賣出順大裕股票,是否要拉抬 順大裕股票之股價(並告以起訴書要旨)? 張:我不知情。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及所引用法條等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起訴書要旨) ? 張:如我知情,我即不會去支援,餘如答辯狀所載(再補呈)而我本人並不瞭 解股市,怎會如外界所述我們是操盤人員。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K○○並無提高股價之能力,而所謂四人小組不知從何而來,K○○ 、辛○○只是接受指示,並請傳喚證人,如調查證據狀載。 張:我並不知道自己為何會列入被告,而且我亦未如營業員所述有去開戶,餘 答辯詳答辯狀所載。 林辯護人:請訊問K○○,當初H○○如何,為何要她去支援,並H○○對股 務室之瞭解程度? 問:請答覆。 張:支援只是短期性,而且是H○○臨時請我們幫忙支援,因我們平時較閒, 而H○○與股務室之情形我不知。 蘇顯騰律師:請求訊問張是領何人薪水? 張:當時是領廣三建設薪水。 蘇顯騰律師:87年11月21、23、24日賣盤部分,子○○指示賣那些 戶頭股票? 張:忘了。 蘇顯騰律師:至股務室支援期間,有無見過Y○○去過?張:Y○○大部分是下午時上班,我沒有見過他去股務室。 陳惠伶律師:是否於許盟賢事件後才去支援?於許盟賢離開股務室後,你們才 去支援? 張:是否接替許盟賢我們不知道,我們去股務室時許盟賢已不在股務室。 諭辛○○入庭。 問:你曾經在廣三集團擔何職? 王:食品事業部會計部主管。 問:廣三集團股票主要業務何人負責? 王:不清楚。 問:你是87‧6起即支援股務室? 王:不記得。 問:你是在何人前後入股務室? 王:大概比K○○早一點點去支援。 問:支援至87‧11‧24止? 王:我只是偶爾去支援,且於建立會計制度期間我沒支援。 問:當初何人要你去支援? 王:是財務處處長負責的,是處長叫我去支援。 問:要你去支援處長如何對你表示? 王:直接說要我有空去幫忙。 問:支援業務? 王:接回報電話,有打過下賣單電話。 問:下賣單之指示? 王:是子○○以單子指示下單對象等。 問:Q○○、K○○及你之工作。 王:我們三者工作類似。 問:起訴事實載你們賣盤業務,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王:否認,我們根本無法負責,我只是接電話。 問:87‧1上旬至24日止,股票有無大量買進、賣出? 王:我沒有打過順大裕公司,是打中企部分,而有無大量買入、賣出我沒有注 意。 問:你、辛○○、Q○○與子○○間大量買進、賣出是否拉抬順大裕股票(提 示起訴事實,並告以要旨)? 王:否認。 問:有何意見? 蕭辯護人:被告根本沒有操盤情形。 蘇顯騰律師:87‧11間你領何人薪水? 王:領順大裕薪水。 蘇顯騰律師:87年11月21、23、24日之賣單是那些戶頭? 王:忘了。 蘇律師:87年11月21、23、24有無於股務室見過Y○○? 王:於87‧11接近發生事情前有見過Y○○去股務室一次,他進來是見石 曜郎及看盤式螢幕。 諭子○○入庭。 問:進入廣三集團後,何時轉入股務室負責股票買賣業務? 石:87‧6‧13開始。 問:入股務室開始負責業務,尚有何人在股務室負責業務? 石:股務室是負責z○○交辦的事。 問:何時起負責廣三集團股票買賣之事? 石:87‧6‧13從財務處調過去支援,是支援許盟賢的離職工作。 問:87‧6‧13何人負責股票業務之人? 石:沒有負責之人。 問:87‧6‧13去股務室時,是否只有你一人? 石:支援的有我、Q○○、辛○○、K○○,Q○○是87年9月支援,張惠 瑛87年7、8月支援,辛○○支援時間與K○○左右,而許盟賢走了後 黃祝有來支援直到王女、張女來時,黃祝才離開。 問:何人要你支援? 石:當初是H○○要我支援,只表示公司有需要支援下單。 問:支援之買賣、下單等是何人指定的? 石:是H○○、張處長指示的。 問:Q○○、K○○、辛○○進來後,他們負責賣盤部分,你負責買盤部分? 石:是。 問:他們三人前述是聽命予你的指示(提示前開筆錄並告以要旨) 石:不是聽我的指示。 問:每天開盤前你是否會以一張紙條指示,指示賣盤等?石:沒有。 問:他們支援賣盤是何人指示? 石:是H○○直接給他們三人指示的,沒有透過我。 問:你們每天開盤前有無進行會議,議及股票買賣操盤之事? 石:沒有,是直接由H○○指示我們並控制我們如何買進、賣出。 問:在87‧11‧25你有無與黃祝去台銀台中分行開戶? 石:是黃祝要求我開戶給他用,因他是我長官我很難拒絕。 問:有何意見? 陳惠伶律師:子○○是看廣告去應徵廣三的,因發生許盟賢事故,才會要石曜 郎等職員去支援,即是支援只是額外工作,故此交割業務並非他 們所能決定。 諭被告三人入庭(Q○○、K○○、辛○○) 問:對子○○所述有何意見? 張:要求石先生陳述張處長如何直接指示我們。 石:是以電話指示,偶爾會至股務室直接指示,但也有下條子指示,但很少。 張:在開盤前那麼多電話下單,H○○根本不可能只憑其一人而指示。 石:張處長打電話交代張數、價格、證券商我即去買盤下單,而辛○○等賣盤 亦應是如此指示。 陳:我是中企的行政助理,所以不可能聽廣三企業集團處長H○○命令指示。 王:子○○如何能知是H○○以電話指示我們且我從未接到H○○指示。 石:我是財務部專員,且只來公司一年多,我怎可能為指示,我有辦法指示他 們嗎?電話下單地方不大,如果是張處長指示我,他們會不知道如何指示 嗎? 諭Y○○入庭。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廣三集團買賣股票由你主導? 曾:不是,是H○○主導的。 問:他如何分工?何人負責何事? 曾:是H○○規劃的,何人負責何事亦在規劃內。 問:子○○、Q○○、辛○○、K○○,有支援廣三集團股票買賣? 曾:不知。 問:87‧11‧21你有去廣三集團辦公室有股票螢幕,而當場指示子○○ 買進至漲停止? 曾:沒有此事。 問:你有無去廣三集團此有股票買賣螢幕的辦公室? 曾:沒有。 問:提示子○○筆錄,提及你曾去此辦公室? 曾:我不知他為何如此講。 問:87‧11上旬至87‧11‧24止有無指示子○○、辛○○、K○○ 、Q○○買賣順大裕股票? 曾:沒有。 問:你對起訴書所載有密道至此辦室(操盤室)有何意見?(告以要旨) 曾:不是事實。 問:有何意見補充? 曾:Q○○為何要如此說我不知情,他是壬○○○員工,他的說法我很難想像 ,Q○○所述非事實。 問:有何意見? 答:均稱沒有」(本院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五宗第四八 -五九頁)。 本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審理時,被告子○○、g○○、h○○、j○○、 d○○、m○○及Y○○等人,對於廣三集團如何買賣順大裕、壬○○○股票 ,再供述如左: ⒈被告子○○供稱: ⑴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股票,應為被告H○○、g○○決策,並由g○○事先 交代以那些帳戶買進。至於買盤交割資金部分,是否全由g○○負責調度 ,其不明瞭。 ⑵被告h○○是否負責交割及收受交割單、被告j○○是否負責手續費之折 讓、被告m○○及d○○是否調度廣三集團之員工開立人頭帳戶供集團買 賣股票,其均不明瞭。 ⒉被告g○○供稱: ⑴廣三集團投資股票由何人負責決策、何人要求員工及眷屬開立股票帳戶供 廣三集團使用、如何決定由那些員工或員工眷屬之股票帳戶買賣股票等事 項,其均不明瞭。 ⑵被告h○○負責交割、收受交割憑單;被告j○○負責支付交割款,但有 無負責手續費之折讓,其不清楚;另被告H○○曾指示m○○協調廣三集 團員工開立股票帳戶及金融帳戶供集團使用。 ⑶人頭戶之存摺由財務處財務室保管,但何人保管,其不清楚;印章則非財 務處所保管。其本身亦經通知,充當人頭,開立股票帳戶供集團使用,而 不知究竟在那些券商處開戶。 ⑷年6月間許盟賢離職後,其並無幫忙下單買賣順大裕股票;亦非如被告 子○○所言,由其決定以那些人頭帳戶買賣股票。其不負責調度資金,此 部分由上級指示。財務處僅於買賣後,依買賣成交資料出支出款項。 ⑸⒒晚間,財務處員加班至十時許,已備妥翌日之交割款項,後來何以 發生於⒒、、所買進之順大裕及壬○○○股票無法履行交割,其 不知情,依其於⒒晚間所目睹之相關資料,並無違約交割之問題。 ⑹⒒晚間十一時許,其接獲通知回到集團,集團之高級主管幾乎都在, 包括被告m○○、賴惠伶、Y○○等多人,其在旁休息,不甚明瞭開會內 容。 ⒊被告h○○供稱: ⑴廣三集團由被告H○○、g○○負責資金調度;而其並非負責統一交割, 亦非直接收受交割憑單。交割憑單先由經辦人製作請准單後,經其覆核, 再交由被告g○○處理。 ⑵廣三集團曾於年8、9月間安排券商在集團內為員工辦理開戶,被告黃 芳薇、d○○及m○○並無協調員工開戶供集團使用,人頭戶之存摺由楊 淑瑤之出納室負責保管。其經被告H○○通知,亦開立許多帳戶供集團使 用。 ⒋被告j○○供稱: ⑴其擔任出納課長,負責廣三集團收入、支出款項。券商繳來之手續費折讓 ,其僅單純收受而已。 ⑵被告h○○方面負責依交割憑單製成請准單後,送由g○○審核,g○○ 審核完畢,即送至其出納課,由出納課根據請准單製作取款條、匯款單, 至於交割款以何帳戶之資金支付,由g○○指示。 ⒌被告d○○供稱:其擔任Y○○之秘書,乃負責接待客人及接聽電話等雜務 而已,並無協調員工開戶供集團使用。 ⒍被告m○○供稱:其並無協調員工及眷屬開立人頭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惟 被告H○○曾交給名單,請其通知名單內之人員與財務處聯繫,其不知所為 何事;而其本身則經H○○之指示,開立人頭戶供廣三團使用。 ⒎被告Y○○供稱: ⑴其僅負責壬○○○部分之業務,未參與其餘廣三集團之業務,不負責該集 團股票之買賣,亦無任何人向其報告股票買賣業務,此均由H○○負責, 其事前不知何以會發生違約交割,亦不知賣盤部分取得資金之流向。 ⑵其不知財務處決定令員工及眷屬開立人頭戶供廣三集團使用,此方面事務 均為被H○○之決定,未向其報告,其事後始知此事。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自八十七年二月間起,開始電話下單買賣順大裕股票? 石:二月起處長即找我幫忙,是幫忙接電話,是股務事。問:廣三集團買賣股票,由決策買賣至交割完畢之流程為何?分成幾個階段, 各係何人負責? 石:決策應是H○○,我們接觸最高階層也是H○○,而買或賣由H○○,黃 祝負責,但財務處內之分工我不清楚。 問:你如何與證券商聯繫,完成買盤手續? 石:從前有資料,並依處長指示打電話下單,而這些資料均是許盟賢留下來的 。 問:由那些股票帳戶買進順大裕股票,由何人指示? 石:黃祝,因黃經理有時會於前一天或事先交代;資金是買盤比較難控制,才 須指示並由黃祝指示。 問:87‧6間許盟賢離職後,黃祝曾經幫忙下單買順大裕? 石:有,許盟賢離職時為真空,但我只是小職員,尚須指示,而黃祝是直到王 燕苓等來支援時,黃經理才停止支援。 問: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及中企股票交割是否黃祝負責?石:買盤黃祝會指示,但資金是否全由其調度我不知道。問:87‧11‧21日及23日、24日包括黃祝及其他廣三集團員工及員 工眷屬之股票帳戶在環球證券等十一家證券公司所買入順大裕、中企股票 ,為何沒有履行交割行為? 石:我只是接受黃經理指示,我們接受指令時並不能預知不會交割,我們相信 長官會下單應是有萬全準備。 問:87‧11‧21及23日、24日廣三集團所賣出順大裕、中企股票, 既有辦理交割及收受交割憑單? 石:我不知,是直到下午有人打電話給我,我才去財務處去問。 問:h○○是否負責交割及收受交割憑單? 石:這是財務處之分工我不清楚。 問:j○○負責手續費之折讓? 石:我無從回答。 問:d○○及m○○是否曾參與調度廣三集團之員工開立股票及交割股款之金 融帳戶,而後將帳戶交給公司使用? 石:我到廣三時已有這些人頭戶,但這些人頭是何時的我不知道;而開戶的事 我來前即有,但這方面我不清楚。 問:中企信託部經理丁○○曾經委託你買進順大裕股票?詳細經過為何? 石:有,百分之一百,開盤前應是十一月十九及十一月二0日,十一月十九日 上午八時三十五分左右,因事前我有跟他人查證,丁○○是委託我下單, 且表示他已交代券商;我認其是銀行信託部經理應非開玩笑,且我亦有查 證,並查證後依其交代之張數等下單;而出事後丁○○又推諉我很訝異。 問:你曾述你們只見面二、三次,且他已交代券商何以找你?且之後券商要找 你負責? 石:我不知丁○○為何委託我,我接受委託是基於(一)見面已二、三次(二 )我認為他非開玩笑(三)我是基於有下單很神氣,因券商我可以分配彈 性。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於調查站之筆錄內有載,證實是丁○○委子○○下單,詳答辯狀載。 蘇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子○○,為何敢下單? 石:這非代客操作,只是丁○○委託我下單,而他是信託經理應非假的,我即 依其價錢下單而已,且丁○○已與券商交代了。 林志忠辯護人:子○○只是單純下單動作,而丁○○何以要委託子○○應問王 一雄;這是使者動作而已。 王告訴代理人:由前述,可知子○○就券商可以選擇。 石:我全都依丁○○委託所有券商均下,我只接受其這一次委託而已。 蘇告訴代理人:中企買盤是否配合順大裕賣盤? 石:沒有。 諭黃祝入庭。 問:廣三企業集團曾經幾次,分別在什麼時間、地點安排證券商前來辦理員工 或眷屬開戶? 黃:我也是人頭,也是被通知,我亦不知是那幾家券商。問:何人決定要辦理開設員工及眷屬之股票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黃:我不知道。 問:這些員工及眷屬開立之股票帳戶存摺及交割股款之金融機關帳戶存摺是否 由你保管? 黃:存摺是財務處財務室保管,但何人保管我不清楚,但印章不是。 問:廣三企業集團投資股票買賣由何人負責決策? 黃:我完全不知道。 問:87‧6許盟賢離職後,你是否曾經幫忙下單買賣順大裕股票? 黃:沒有。 問:如何決定由那些員工及員工眷屬之股東帳戶買賣股票? 黃:我不清楚。 問:對子○○之供述,這股票買賣帳戶是由你決定,有何意見? 黃:否認。 問: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及中企股票之交割資金是否由你負責調度? 黃:他們買賣完成後,才將買賣成交單送財務處核對,我們再根據支出。 問:交割資金是否由你負責?何人負責? 黃:不是,我們是依上級指示。 問:87‧11月‧21日、23日、24日以你及廣三集團員工及員工眷屬 之股票帳戶在環球證券等十一家證券公司所買入之順大裕、中企股票,何 以無法支付股票,不能履行交割行為? 黃:我不清楚,收支在財務處部門,87‧11‧23晚上我們加班至十點, 我們已準備好了,但何以後來會違約交割我不清楚。問:87‧11月21日、23日、24日廣三集團所賣出順大裕、中企股票 既有辦理交割支付股票取得股款,為何不履行買盤之交割行為? 黃:於87‧11‧23晚上我所看到的一些資料均是沒有問題。 問:這段期間賣盤所取得之股款,用到何處去? 黃:我完全不清楚。 問:h○○是否負責交割及收受交割憑單? 黃:沒錯。 問:j○○負責手續費之折讓? 黃:負責支付款項,但手續費我不清楚。 問:Q○○、K○○、辛○○三人負責賣盤之操作? 黃:我不清楚。 問:d○○及m○○是否曾參與協調廣三集團之員工開立股票帳戶及交割股款 之金融機關帳戶,而後將帳戶交給公司使用? 黃:據我所知H○○有指示m○○去開戶。 問:有何意見? 張辯護人:財務處沒有權利指示股務室,故黃祝並非決策人,餘詳答辯狀載。 陳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交割完畢,後續動作為何? 黃:我們會送達日報表,但如何決定我不清楚。 問:收支日報表呈何人? 黃:是出納室交給我,我再交給H○○,至於曾先生是否會收到日報表我不知 。 蘇告訴代理人:要求。 問:87‧11‧23晚上於廣三總部開會內容? 黃:於晚上十一時許我睡覺才接到電話而回公司,回公司後,公司之高級主管 幾乎都在,廣三的人有m○○、賴惠伶、Y○○等當天人很多,不太記得 很清楚;當天是中企的人在開會,所以我認非我事,我即在旁休息,有提 及匯款要提前,要提高警覺,程序要正常謹慎等。 問:Y○○有何指示? 黃:我沒有接到其任何指示。 問:那麼晚要你去有沒有指示如何因應? 黃:沒有,如有也是上一層的事。 問:當天你何時回家? 黃:我即在公司沙發休息沒回家,直到上班。 問:有何意見? 蘇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股票於24、25、26日要提賣盤之相關事務何人管理? 黃:若有用我名字去買,應是出納室處理的,以我賣的應付買的,是j○○指 示其下人員負責的。 陳辯護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87‧11‧23是否軋平?作業是否正常? 黃:是。 張辯護人:我認應查明當初是何人拿出匯款單,何人填寫提供名單等。 諭h○○入庭。 問:你開過幾個股票帳戶、金融機關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有誰要求你開戶, 存摺、印章誰在保管? 玉:蠻多的,記不得;是H○○通知我的。 問:存摺、印章何人保管? 玉:存摺是在財務處的出納室j○○負責的。 問:是否財務處負責的? 玉:是財務處負責的。 問:廣三企業集團曾經幾次,分別在什麼時間、地點安排證券商前來辦理員工 及眷屬之開戶? 玉:是87年8、9月。 問:黃祝、d○○及m○○是否曾參與協調廣三集團之員工開立股票帳戶及交 割股票帳戶,而後交予公司使用? 玉:據我所知他們沒有。 問:你提供給玄○○之匯款帳戶資料,如何得來? 玉:是出納室一位姓黃職員與我一起去;而這些是黃經理整包交給我的,我推 測是在出納填好的。 問:廣三企業集團之股票買賣,由你負責統一交割及收受交割憑單? 玉:統一交割非我負責,而收受交割亦交予經辦製成交割請准單,而非直接交 給我,我只是覆核後再交予黃祝,應是財務處負責調度的,而我是負責執 行而已。 問:財務處資金何人負責調度? 玉:是處長及黃經理。 問:87‧11‧21日、23日、24日期間,由廣三集團以人頭股票帳戶 買進之順大裕、中企股票,為何高達二億四千二百一十萬零六千五百元無 法支付股款,不能履行交割行為? 玉:我是事後到調查站才知道違約交割這麼大金額,我至目前亦沒辦法瞭解, 我想是資金出了問題。 問:手續費暫支付股款是否出納室負責? 玉:出納室應是依券商那邊收款。 問:有何意見? 張辯護人:是由經辦做好交割請款單總表,再交h○○覆核,再交黃經理,餘 詳答辯狀載。 蘇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你領何公司薪資? 玉:是廣正開發薪水。 黃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資金調度何以由黃祝負責? 玉:因是黃祝交代下來的,我是依其指示,故認是黃祝負責。 陳辯護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以你名下之股票於87年11月21日、23日、24日之買賣,是否以 你賣的應付你買入的? 玉:是,如買大於賣,即不足就要補,如賣大於買即有餘款。 張辯護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黃祝交予你一包資料後有無交代?而交予你前之情形? 玉:這包資料,據我判斷是出納室已做好,而交予我只是要帶去台北給玄○○ 。 諭j○○入庭。 問:廣三集團股票買賣之手續費? 楊:我負責收錢、付錢、手續費折讓是券商繳來,我只單純收起而已。 問:87‧11月21日、23日、24日期間,由廣三集團以你的股票帳買 進之順大裕、中企股票,為何高達九千零三十五萬四千元之股款無法交割 ? 楊:匯款單於二十三日已寫好,上海匯款單亦寫好,並已送出去交予處長。 問:何以後來沒有給付交割款? 楊:我不清楚,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就沒有做了,亦沒有人指示我們匯款單要 如何做,亦沒有請准單,故亦無從付款。 問:你開多少帳戶給公司使用? 楊:陸續開出,我不清楚。 問:存摺、印章何人保管? 楊:存摺是我出納室專員林翠郁負責保管。 問:存摺使用何人指示? 楊:她是根據請准單,我只負責請款條及請款單之金額是否一樣。 問:廣三集團何人決定你們及家屬提出使用? 楊:不知。 問:就你部分為何?何人要你開戶給公司使用? 楊:是黃經理,說是要配合財務處。 問: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及中企股票之交割資金,是否由財務處負責調度?你 是否有參與調度? 楊:我是根據請款單,h○○是負責交割憑單請款單,再送由黃祝審核,黃祝 審核完即送來我這裡,是根據請款條,匯款單。 問:有何意見? 林辯護人:j○○並非決策核心,亦非共犯,餘詳答辯狀載。 陳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製作取款條,是否依請准單製作? 楊:製作取款條,匯款單,我是參考請准單上記載製作。問:j○○是依請准單而匯款,而請准單決定製作何人決定? 玉:我是依據券商送來的資料,只是核對這券商金額是否正確,至於是這家券 商的那一股票帳戶我不負責,亦不知道。 問:券商交割憑單,有無帳號、戶名? 玉:有。 楊:券商有固定銀行匯款,請准單上有人名、券商、金額,我們會核券商平時 往來金融機構,找出此人名之帳號。 問:錢是從何處帳戶支付,何人指示? 楊:是黃祝給我們指示。 黃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二十三日已做好,何以二十四日沒有交割? 楊:做好是交H○○,但二十四日沒有交割我不清楚。 陳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二十四日賣盤的錢,是何人處理? 楊:我不知,因H○○沒有指示我,只說要改變匯款方式而已,我只負責核對 金額。 問:對j○○,h○○之供述,有何意見? 黃:否認傳票只到我這,且亦非到我這裡即匯款出去 諭d○○入庭。 問:你現是Y○○秘書? 芹:已調廣三崇光百貨。 問:你之前負責業務? 芹:主要負責接聽電話、傳打等工作。 問:87‧11‧21日、23日、24日期間,由廣三集團以你的股票帳戶 買進順大裕、中企股票,為何達一億八千六百六十七萬元無法交割? 芹:我忘了開多少帳戶供廣三使用。 問:當初何人指示開戶給集團使用? 芹:一位已離職之林淑美課長叫我開戶的,我上五樓是券商拿資料讓我填名字 ,我只簽名而己。 問:何以券商會拿給你填? 芹:我不知道。 問:廣三集團,有人指示你叫員工提供資料開戶給公司使用? 芹:絕對沒有。 問:除了林課長外,有無他人曾指示你開戶供公司使用?芹:沒有印象,但以前亦曾簽名,可是不記得是否為開戶之簽名。 問:有何意見? 林辯護人:d○○只是秘書,秘書只是打雜、負責接待客人及接電話等雜事而 已,87年8月至87年11月,就他名義之股票只是幾張而已, 可知游女並非決策核心人物且亦沒有人指稱游女有出面協調,餘詳 調查證據狀。 芹:我若是核心人物何以賣股票。 蘇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87‧11‧23日晚上24日凌晨召開會議,有無聯絡他人開會? 芹:我的印象內沒有開會之事。 諭m○○入庭。 問:於廣三集團是否有協調員工及其眷屬開戶給廣三使用? 葉:沒有。 問:你自己有無開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葉:有。 問:何人指使你開戶? 葉:是H○○。 問:H○○有否指示你召集營建之員工及眷屬開戶姶公司使用? 葉:沒有。 問:對黃祝所述,H○○曾指示你要員工及其眷屬開戶供公司使用,有何意見 ? 葉:H○○曾給我名單,請我幫忙就名單內人員與財務處連繫,但我不知是何 事,之後我亦有打電話給名單內所載之人員與財務處連絡。 問:你知道d○○亦受H○○指示? 葉:事後我才知情,因是d○○跟我講的,我亦不知連絡那些部門,且不知張 小華有無連絡其他部門(改稱:d○○的事我事後聽別人講的,但已忘了 是何人向我講的,非d○○本人告訴我的)。 問:87‧11‧21日、23日、24日期間,由廣三集團以你的股票帳戶 買進之順大裕、中企股票,為何高達一億零八百五十九萬七千九百元之股 款無法交割? 葉:不知道,因問也問不出來,我曾問我秘書,我秘書亦不知道。 問:有無問財務處? 葉:沒有,而H○○也不在了故不知問何人,因他人可能亦不知道。 問:有何意見? 陳辯護人:葉某所述是聽游女所述,要求對質,若不是,不能為證詞。 陳告訴代理人:請求訊問被告。 問:87‧11‧23晚上你有回廣三開會,有那些人?結論?內容? 葉:我沒有參加晚上開會。 蘇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千友公司及廣三建設,有無實際投資? 葉:我沒有投資,我名義是借廣三企業集團使用,因我只是人頭,我無實際出 資。 問:借給何公司使用?實際負責人為何人? 葉:就千友公司及廣三企業集團我均對H○○負責。 問:千友公司及廣三集團實際負責人? 葉:我是廣三派去千友公司,我對H○○負責。 問:H○○到美國後,廣三集團有無對H○○追究? 葉:我現在沒有在廣三集團,我只是千友營造之顧問,一月薪水六萬多,而廣 三有無對H○○追究我不知道。 諭Y○○入庭。 問:廣三集團股票買賣你參與部分? 曾:廣三集團各部分均有人負責,我沒有參與。 問:就股票買賣有無人向你呈報? 曾:沒有。 問:就H○○與你之間職務負責關係? 曾:我負責銀行部分,餘沒有參加。 問:87‧11‧21日、23日、24日廣三集團員工開戶,由廣三集團使 用,之後不能履行,H○○有無向你報告? 曾:我問H○○,而H○○向我表示調度不足。H○○表示是媒體報導致調度 不靈,而事後一切很亂,亦無相關資料做實際核對;87年11月21日 、23日、24日賣盤之金額去向我不清楚,因是H○○負責的,我最後 一次見H○○時間已忘了。 問:於事情發生後,有無積極找H○○查清為何會違約交割? 曾:事情發生後,一切很亂,且H○○亦不知去向,而87‧11‧25日、 26日亦因很亂無法處理。 問:當初何人決定由員工及其眷屬開戶由公司使用? 曾:是財務處負責,我不知情;而財務處長以其職權即可負責,且都由H○○ 決定,並未向我報告,我是事後找H○○瞭解,才知H○○於股票方面的 運作。 問:股務室,財務室就股票買賣相關報表會不會呈你核閱? 曾:沒有。 問:你曾否指示中企丁○○,由子○○操作順大裕股票?曾:沒有。 問:你們購入順大裕十一億多股票,你知情否? 曾:是經董事會通過,信託部股票方面的報告,於董事會或常會會提出報告。 問:有何意見? 陳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Y○○。 問:廣三集團實際出資者?而就m○○所述,只是人頭,有何意見? 曾:就m○○部分非我決定,至於是否由廣三出資由m○○為千友公司負責人 ,我現沒有資料可看,且有很多之負責人不一定要有實際出資,而m○○ 為千友公司負責人非由我決定,亦不知是否由H○○決定。 蘇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被告。 問:H○○之薪資額?由何公司支付? 曾:我不知道,我是總裁,但我沒領過薪水。 問:H○○為財務處長,是否由你聘任的? 曾:是我委任,但因H○○是崇光百貨等董事長及重要職務。 問:H○○於廣三集團所轄公司是經理人或是實際的出資者? 曾:我不清楚,但我想應是兩身份均有。 問:H○○若是經理人,其決策應向負責人報告,而以違約交割之事件如此大 之金額,若又沒向你報告廣三集團有無追究或提起訴訟? 曾:有求償行動」(本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五宗第 一七二-一八七頁)。 位於台中巿英才路五一0號之廣三集團,在三樓Y○○辦公室內浴廁旁有一條 通道,可直通三樓安全密碼門,通過安全密碼門後,再經由樓梯前往四樓搭乘 電梯,可抵台中巿英才路五一0號A棟五樓之二;上述通道相當隱密,廣三集 團之員工及Y○○住在同棟大樓之五哥Z○○均不知情;而該A棟五樓之二內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尚置有五部連線電腦及二具電話,即係被告子○○、Q ○○、K○○、辛○○等人電話下單買賣順大裕、壬○○○股票之處等情節, 業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至廣三集團總部、住宅大 樓搜索勘驗屬實,有搜索勘驗筆錄、證人Z○○與當日廣三集團值班人員陳泰 宗之訊問筆錄、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見第5卷第-頁)。 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證(九0)監字第00一 九一一號函,檢送廣三集團所使用之旗下公司及前述人頭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日至二十日及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等二段期間買賣順大裕股票,及 買超數量、金額比例等交易相關數據資料到院,並說明如左: 「 查廣三實業(股)公司等一百六十五名投資關係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 至二十日之順大裕股票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前,該等投資關係人計成交買進一五 一、七九五仟股(金額達九、一一二、六一九仟元,占交易日買進比例之七一 ‧八七%)及賣出一七、八五五仟股(金額達一、0七九、五一一仟元,占交 易日賣出比例之九‧六六%),買超為一三三、九四0仟股(金額達八、0三 三、一0八仟元);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之順大裕股票發生鉅 額買進違約期間,該等投資關係人計成交買進一三一、一二四仟股(金額達八 、五二四、五六二仟元,占交易買進比例之七二‧三一%)及賣出九八、四六 六仟股(金額達六、三六二、一九0仟元,占交易日賣出比例之五二‧六四% ),買超為三二、六五八仟股(金額達二、一六二、三七二仟元)」(見本院 卷第二十三宗第一三0-二一三頁)。 本院之心證: ⒈從⑴被告Y○○、H○○、g○○、m○○要求員工或眷屬開立帳戶供廣三 集團買賣股票之用,⑵所謂「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 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該集團旗下之公司由被告Y○○安插人頭為公司代 表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連同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 ,供其存放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中操作,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 自然人戶)之資金已成為被告Y○○一人之資金,「廣三企業集團」或「廣 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均為被告Y○○一人之代名詞而已,⑶被告Y○○分與 O○○、丁○○及子○○等人,共同背信,以壬○○○之資金於⒒⒚、⒛ 在各券商處買進十七億四千五百七十六萬八千元(另手續費二百一十八萬五 千元)之順大裕股票等事實;及⑷被告Q○○於⒓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經Y○○指派至廣三集團工作,負責掛出壬○○○及順大裕二支股票之 賣單,Y○○曾多次於盤中直接到「操盤室」下命買進或賣出,⑸被告Q○ ○於⒓⒒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每天上午子○○均會與總裁Y○○通電話 ,由Y○○指示用多少價格、賣出幾張順大股票,⑹被告m○○於⒓⒊檢 察官訊問時,供稱:整個廣三集團由總裁Y○○運作;投資股票部分,據其 所知,被告Y○○、g○○、H○○、子○○等人經常在開會;整個廣三集 團除被告Y○○外,其餘人員都是領薪水,⑺被告g○○於⒓⒍檢察官訊 問時,供稱: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不動產,均由被告Y○○決定,⑻被告g ○○於⒓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許盟賢、子○○直接對Y○○、 H○○負責,Y○○每天透過出納室製作之出納日報表,很清楚有多少資金 ,⑼被告Q○○於本院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審理時,供稱其在壬○○○擔任 行政助理之職務,不可能聽廣三集團財務處長H○○之命令指示等證據資料 ,足以認定廣三集團由被告Y○○主導買賣順大裕及壬○○○之股票。 ⒉綜合被告g○○、m○○、h○○、j○○、d○○、子○○等人供述之內 容,及本理由欄前述之(六五)之⒉所認定之事實,可以歸納出廣三集團 買賣順大裕、壬○○○股票之操作方式,除由被告Y○○主導外;在內部由 被告H○○、g○○負責統籌資金之調度,其二人並要求林雯華、陳小鈴、 葉秀珠、洪堯育、林圭玲、吳素雲、高天健、李麗華等營業員必須提供人頭 帳戶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之用,Y○○則另與H○○、g○○及m○○共同要 求員工、眷屬、往來之對象開立人頭帳戶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使用,人頭帳戶 之印章歸d○○保管;且每日股巿收盤後,由被告h○○之財務課承辦人依 券商送來之交割憑單製成支出請准單,經h○○覆核後,交由g○○審核, g○○審核完畢,即送至j○○之出納課,由出納課承辦人根據請准單製作 取款條、匯款單,經j○○覆核後,最後由H○○核可支出交割款項,亦即 由被告H○○、g○○、h○○及j○○四人共同完成買賣股票之交割手續 。 ⒊又依證人賴惠英、王芳美、賴顯俊、鄭坤岳之證詞,本理由欄前述之陳 小鈴、之葉秀珠、之林圭玲、之吳素雲、之(五五)高天健 、之(六一)李麗華等人之證詞,被告子○○、辛○○、K○○、Q○○ 供述之內容,及勘驗廣三集團「操盤室」台中巿英才路五一0號A棟五樓之 二之結果等證據資料,得以確定: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壬○○○股票之操 作方式,除前述情節外,實際上由被告子○○、Q○○、K○○、辛○○等 四人在該「操盤室」內以電話下單買賣,其中被告子○○負責買盤部分,其 餘三人主要負責賣盤部分,偶而也下單買進,但被告K○○、辛○○二人較 少有電話下單買賣之情形,其二人主要接聽券商回報之電話等事實。 ⒋前開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自然人戶)之資金,實際上為被告Y○○一 人所有,Y○○並主導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及壬○○○之股票,已如前述。 惟被告Q○○、K○○、辛○○等三人自偵查時起至本院審結時止,一再供 稱其等均受被告子○○之指揮行事,並詳為陳述子○○如何指揮之情節,被 告子○○則矢口否認其等所言,辯稱四人均受被告H○○之指示買賣股票。 查被告子○○本在該集團財務處之股務室工作,被告Q○○則為壬○○○之 員工,經Y○○派往支援,被告K○○、辛○○在廣三集團內亦另有職務, 經H○○指示前往支援,可見其四人為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及壬○○○之股 票,只是一個任務編組,故不能僅因被告子○○之職級為「專員」,即輕認 被告Q○○、K○○、辛○○三人所言受其指揮之語不實。而被告m○○於 ⒓⒊檢察官訊問時,曾言及整個廣三集團由總裁Y○○運作,關於投資股 票部分,被告Y○○、g○○、H○○、子○○等人經常在開會;被告g○ ○亦直指廣三集團買賣股票由子○○負責,足見被告子○○在該任務編組中 甚受倚重。被告子○○復自⒍⒔起即專任此項工作,被告K○○、辛○○ 、Q○○則自年8、9月間起陸續前去支援,張、王二人還另有職務在身 ,較少下單,主要負責接聽券商回報之電話,則子○○所以受到倚重,無寧 當然。本院因認被告Q○○、K○○、辛○○辯稱其等均受被告子○○之指 揮,應屬事實,被告子○○所言其等均受被告H○○指示之語,乃卸責之詞 。 ⒌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 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 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 文。所謂之「抬高」,不以事實上拉高股價為限,倘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 格遭到人為之操縱,意欲維持在顯然不為當時證券巿場投資大眾所認定之價 位,而嚴重扭曲該股票巿場價格之自然形成機能,致股價得暫時維持在一定 之價位者,亦屬之。 ⒍前開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證密字第四 一九О八號函所檢送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析查核報告」,以順大 裕股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連續三天,爆發重大違約交割 情事,而就違約投資人裕寶投資公司、瀚誠國際投資公司、戊○○、葛蓓蓓 、何忠義、徐金禾、H○○、謝雪如、蕭淑瑜、宋名娜、d○○、黃姿菁、 陳靜坤、陳世香、陳靜文、施偉光、林翠郁、王博泉、李秀霞、蔡青柏、蔡 昔奇、蔡美蘭、C○○、h○○、陳秀枝、林小煥、林政權、陳柳月、陳佩 雲、j○○、陳娜慧、g○○、林清華、蔡來儀、謝慶昌、葉文珍、徐香蘭 、m○○、葉淑慎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期間買賣順 大裕股票之交易情形合併分析並製作分析報告。上開違約投資人均為廣三集 團所使用之人頭戶,前已證明。該分析查核報告伍、結論明載「另分析渠 等於分析期間買賣順大裕股票之交易情形,發現於十八個營業日中,每日買 進或賣出該股票數量占當日該股票總成交量比例皆達二О%以上,並有相對 成交情事,其相對成交數量達二一、四三九千股;復經分析渠等影響股價之 情形,除發現於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等二個營業日以高價大量買進, 致造成該股價格明顯上揚,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至二十日期間,該股票 收盤價皆維持在六О‧五元至六О元間,跌幅僅О‧八三%(同期間同類股 跌幅達八‧二一%),而渠等於該期間則有大量以限價買進之情形」。 ⒎關於前項報告伍、結論所載發現裕寶投資公司等違約戶於十八個營業日中 ,每日買進或賣出該股票數量占當日該股票總成交量比例皆達二О%以上乙 節,經查該份分析報告參之所載,明顯可以看出裕寶公司等人頭戶買進及 賣出順大裕股票佔該日巿場成交張數之百分比,十一月四日買進部分為二五 ‧七0%,賣出部分為九‧三三%;十一月五日買進部分為五八、九六%, 賣出部分為二‧四二%;十一月六日買進部分為二七‧八九%,賣出部分為 六‧七0%;十一月七日買進部分為五九‧三二%,賣出部分為0;十一月 九日買進部分為三六‧八九%,賣出部分為一‧三二%;十一月十日買進部 分為三0‧八三%,賣出部分為0‧四六%;十一月十一日買進部分為二八 、五二%,賣出部分為0‧六0;十一月十三日買進部分為三一‧八六%, 賣出部分為0‧九四%;十一月十六日買進部分為五三‧三0%,賣出部分 為二‧四六%;十一月十七日買進部分為六七‧六一%,賣出部分為二‧三 六%;十一月十八日買進部分為二五‧七三%,賣出部分為0;十一月十九 日買進部分為二一‧0二%,賣出部分為0‧一四%;十一月二十日買進部 分為四一‧九三%,賣出部分為三‧一三%;十一月二十一日買進部分為六 九‧九九%,賣出部分為一八‧七三%;十一月二十三日買進部分為五五‧ 三九%,賣出部分為三二‧一五%;十一月二十四日買進部分為八七‧一九 %,賣出部分為六‧三0%。此種統計之結果,顯示⑴當時順大裕股票之股 價遭到人為操縱,⑵大量之買超,意在拉抬股價。 ⒏本件所查獲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戶(包括前述之裕寶投資公司等違約交割戶 在內),再經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二 十日及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等二段期間買賣順大裕股票,及買超數量 、金額比例等交易相關數據資料之結果(即本段理由欄前列所載),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二十日期間,明顯買超(平均占各交易日買進比例之七 一‧八七%,賣出比例僅占九‧六六%)順大裕股票達十三萬三千九百四十 張,占其上市發行股份七十六萬一千八百三十六張之一七‧五八%,成交買 超金額亦高達八十億三千三百一十萬餘元。此更足以確定被告Y○○在該期 間內,意圖抬高順大裕股票之價格,而以他人之名義,連續大量買超該有價 證券。 ⒐關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至二十日期間,順大裕股票之收盤價皆維持在六О ‧五元至六О元間,跌幅僅О‧八三%(同期間同類股跌幅達八‧二一%) ,裕寶投資公司等違約戶於該期間有大量限價買進之情形等事實,前已敘明 。查八十七年十一月間之股巿行情,甫有「國產車」、「國揚實業」等企業 護盤危機之發生,普遍不佳,此眾所周知。若非被告Y○○以前述龐大之資 金及眾多人頭戶,持續大量買進順大裕股票,依當時巿場之趨勢,其股價勢 必無法暫時維持在六0‧0元附近之價位。以此推判,該支股價之交易價格 已因遭到被告Y○○之人為操縱,嚴重扭曲巿場價格之自然形成機能,股價 方得暫時維持在六0‧0元附近之一定價位,日後若非由該集團繼續以人為 方式拉抬股價,則不僅無差價利益可圖,尚須負擔沉重之資金周轉、利息支 出等鉅額風險。參照前⒌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之說明,被告Y○○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上述期間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行,足以認定。 ⒑另該分析查核報告伍、結論所言經分析裕寶投資公司等違約戶影響股價之 情形,發現於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等二個營業日以高價大量買進,造 成該股價格明顯上揚部分,參照該分析報告參之所載:「經分析渠等之委 託成交對應表,除發現於十一月二十一、二十三日等二個營業日以高價大量 買進,致造成該股票價格明顯上揚外,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至二十日期 間,該股票收盤價皆維持在六О‧五元至六О元間,跌幅僅О‧八三%(同 期間同類股跌幅達八‧二一%),而渠等於該期間則有大量以限價買進之情 形,茲將十一月二十一、二十三日影響股價情形分述如下: 十一月二十一日:何忠義等二十二名違約投資人於11:32:07至11 :34:02間,分二十六筆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檔以上 之當日漲停板價六四‧ОО元(11:31:59時之成 交價為六一‧五О元),共委託買進六、八九二千股(減 量七二四千股),並於11:33:01至11:34: 05間共成交六、一六八千股,當時成交價由六一‧五О 元上漲至六四‧ОО元(上漲五檔)。 十一月二十三日:蔡青柏等十四名違約投資人於11:44:36至11: 49:13間,分十六筆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檔以上之當 日漲停價六八‧ОО元(11:43:52時之成交價為 六四‧ОО元),共委託買進一О、二ОО千股,並於1 1:44:59至11:49:21間全部成交,使當時 成交價由六四‧ОО元上漲至漲停價六八‧ОО元(上漲 八檔)」,可證被告Y○○基於意圖抬高順大裕股票價格 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至二十四日間,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 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犯行,至為明確。 ⒒被告Y○○主導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股票,利用本段理由欄前述㈠至㈢所載 林建銘、瀚誠國際投資公司等人頭帳戶,以本段理由欄㈣至㈥所列掏空順大 裕公司之資金、知慶等六家公司向壬○○○套取之資金、壬○○○可投資上 巿、上櫃股票之資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十四日止,向永興證券 大墩分公司、大府城證券、豐銀證券、萬盛證券、金豐證券、德昌證券大里 分公司、大裕證券、壬○○○證券商、彰化銀行證券商、國寶證券及中興證 券中正分公司等券商,大量買進順大裕股票,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行,固有如前述,惟如此龐大、綿密之炒作行為, 當然非被告Y○○一人所可完成,若無配合之共犯組織結構,必無以為之, 本院因認被告H○○、g○○、m○○、d○○、h○○、j○○、子○○ 、Q○○、K○○、辛○○等人,顯與被告Y○○基於意圖抬高順大裕股票 價格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在廣三集團分擔前開買賣順大裕股票之事務,均 為共同正犯。 ⒓證人林雯華、陳小鈴、葉秀珠、林圭玲、吳素雲、高天健、李麗華等營業員 及洪堯育,在各該券商內接受廣三集團下單買賣順大裕股票,有其等之筆錄 可參,為爭取廣三集團下單之業績,明知廣三集團以眾多人頭戶炒作拉抬順 大裕股票之價格,竟提供如前述林建銘等人頭帳戶給該集團使用,幫助被告 Y○○等人易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係幫 助犯,除林圭玲業由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另案審理外,應由檢察 官另行偵辦。 ⒔至為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戶,由林雯華等營業員所提供者,有:林建銘、 鄭振雨、陳洽雄、朱昭仁、竇蓉芳、朱正仁、陳興安、鄭陳花守、楊素嘉、 鄭炳儒、李垂倫、黃趙素英、謝林悶、童文輝、林淑惠、趙桂花、林雯菁、 李麗茹、鄭阿妙、林曾貴妙、林伯椿、朱淑霈、王佩勳、溫鵬仁、王正庸、 林杏珍、鄧勝源、陳佩芳、方寶愛、方志鎰、楊惠美、王志能、詹鳳琴、毛 秀玉、張石玉、瞿江雪、范明靜、陳林養、陳利順、胡庭魁、江東成、江李 玉葉、江建棟、江東璟、江淑蓉、林梅竹、林邵優、林江有、黃書得、黃金 順、黃水鴨、蔡文強、王科甲、許石松、高天章、林忠賢、王玉鳳、李子興 、李子成、李陳美、李麗雲、李郁璇、謝寶秀、李高華、洪張葱、賴張富、 黃王雪華、賴松岳、鄭綉鳳等人。參照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⒉之⑴所載, 其等均係基於個人單向直接或間接與營業員之關係,而提供帳戶,彼此間多 不相識,與廣三集團亦毫無關係,其等所以提供帳戶,純因營業員個人借用 或親友轉給營業員所致,再於不知情之狀況下,被提供廣三集團使用,無法 預見廣三集團用以炒作股票,顯被利用為犯罪之工具。⒕惟廣三集團之員工:葉文珍、陳柳月、宋名娜、m○○、林政權、h○○、 徐香蘭、葛蓓蓓、王博泉、何忠義、林清華、陳娜慧、d○○、林小煥、林 翠郁、蔡來儀、陳靜坤、戊○○、謝雪如、陳秀枝、j○○、C○○、施偉 光、陳佩雲、蕭淑瑜、李秀霞、蔡青柏、黃姿菁、g○○、H○○;員工之 眷屬:徐金禾、陳世香、陳靜文、葉淑慎;廣三集團往來之對象:謝慶昌及 蔡昔奇、蔡美蘭等人,曾在廣三集團內,多次被聚集,由該集團找來券商及 金融機關營業人員,同時、集體、每人均大量地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交割股 款之金融機關帳戶,供該集團使用之事實,前已敘明。又葉文珍等人於調查 員、檢察官或本院訊問時,多有供稱當時開戶時知悉欲供廣三集團買賣股票 之用;被告子○○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並供稱:廣三集團之員工開立股 票交易帳戶時,均知欲供該集團買賣股票之用(參見本段理由欄所載); 被告子○○於⒈⒕之答辯狀中,復言及:⑴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 約自二、三年前便陸續開戶,乃挑選較資深或職務較高之員工開戶,因為以 此等人頭帳戶買賣股票之金額龐大,務須在該集團內有相當之年資、職級, 始能擔任,即令員工眷屬部分,也是如此,⑵而其即因在廣三集團內才任職 一年一個月,年資與職級都較淺,故未開戶供該集團使用,否則,廣三集團 人員眾多,真要人人都可以開戶,帳戶豈只前述幾人而已(參見本段理由欄 所載)。葉文珍等人當初開戶時,既知悉廣三集團欲以其等開立之帳戶買 賣股票,也目睹、明瞭該集團竟然需要數十名員工及眷屬開立至少數百個以 上之股票交易帳戶、金融機構交割帳戶來買賣股票,完全迴異於林建銘等人 與廣三集團毫無淵源,因個人單向直接或間接與營業員之關係,而提供帳戶 ,在不知情之狀況下,被營業員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無法預見廣三集團用 以炒作股票;又依通常社會生活經驗,一般企業何需員工甚至眷屬及承攬清 潔工作之往來對象同時、集體、大量地開戶供企業體本身買賣股票,亦未聞 有此種情形者;葉文珍等人被通知開戶後,復不保管存摺、印章,從不知更 無權過問所開立帳戶之使用情形,則判斷葉文珍等人均預見被告Y○○之廣 三集團將以取自其等大量開立之人頭帳戶,作為炒作股票之用,基於幫助其 易於實現此項目的之意,而開戶供該集團使用,應屬實情。 ⒖從而,廣三集團之員工葉文珍、陳柳月、宋名娜、林政權、徐香蘭、葛蓓蓓 、王博泉、何忠義、林清華、陳娜慧、林小煥、林翠郁、蔡來儀、陳靜坤、 謝雪如、陳秀枝、C○○、施偉光、陳佩雲、蕭淑瑜、李秀霞、蔡青柏、黃 姿菁;員工之眷屬:徐金禾、陳世香、陳靜文、葉淑慎;廣三集團往來之對 象:謝慶昌及蔡昔奇、蔡美蘭等人,均係幫助被告Y○○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上由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 案另行審結);而陳靜君與陳世香、陳靜文間,Z○○與蔡美蘭間,r○○ 與蔡昔奇之間,顯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係共同幫助犯,陳靜君、Z○○、r ○○三人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至被告m○○、h○○、d○○、j○○、 g○○、H○○提供人頭帳戶部分,與前述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 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乃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所為,構成連續犯。 被告Y○○、H○○、g○○、h○○、j○○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就廣 三集團利用前述人頭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日所買賣之 順大裕、壬○○○股票,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十六日止,連續在集 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及不履行交割,嚴重影響證券 巿場秩序之行為,其相關據證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國寶證券公司告訴意旨略以:被告Y○○於⒒、、指示石耀郎下單買 進順大裕、壬○○○股票,後於⒒、、不為交割,其三日違約交割金 額各為四億七千九百五十一萬二千四百萬元、二千三百三十一萬六千元、一億 三千四百五十萬元,致該公司無法對癸○○○交易所履行交割義務,而被處以 停業六個月之處分,其等違約交割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及股價。 其告訴狀全文如左: 「 犯罪事實 一、被告Y○○係廣三集團總裁;被告戊○○係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會,亦係廣三集團副總裁;被告H○○係廣三建設董事長、廣三集團財務 處長;被告蔡來儀係廣三SOGO百貨公司董事長,亦係廣三集團總管理 處副總經理;被告m○○係廣三建設總經理,亦係千友營造公司負責人; 被告石耀郎、陳先生、廣三集團總管理處張經理、綽號「大姊」者皆係廣 三集團股市買賣操盤人;另被告許盟賢、謝雪紅、李秀霞、陳柳月、林清 華、蕭淑瑜、C○○、葉青柏、陳靜文、葉淑慎、謝慶昌、陳佩雲、施偉 光、蔡昔奇、林小煥、陳世香、徐金禾、h○○、黃祝等人或係廣三集團 財務處辦事員,或係廣三集團所屬各企業員工,或係其親友。 二、被告Y○○等二十八人基於共同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概括故意,共謀 由被告Y○○、被告m○○及廣三集團所屬各企業(例如廣三建設、千友 營造公司、‧‧‧)出資;由被告石耀郎、陳先生、張經理及綽號「大姊 」者操盤、打電話下單予各券商營業員買賣「順大裕」、「中企」股票; 由被告許盟閒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由被告石耀 郎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通知各券商營業員或辦理開戶人員(告訴人 公司係由營業員賴顯俊、林凱文)前往台中市○○路五一0號三樓、台中 市○○路某大樓、台中市三光巷六十二號為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附表四等名單之人辦理開戶手續,以供被告石耀郎、陳先生、張經理、「 大姊」等人下單買賣;由被告H○○、告告黃祝(財務處經理)負責資金 調度,被告h○○(財務處課長)負責統一交割及收受交割憑單,財務處 楊課長負責手續費折讓。盤中回報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 三、被告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日指示被告石耀郎 下單買進「順大裕」、「中企」等股票,指示陳先生、張經理、綽號「大 姊」者下單賣出「順大裕」、「中企」等股票,並利用買進股票股違約不 為交割、賣出股票後儘速領取交割款之手法以套取資金,並以此等詐術使 本公司陷於錯誤,詐取告訴人之資金、股票等財物。是被告石耀郎、陳先 生、張經理、綽號「大姊」者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同年月二十三 日、同年月二十四日除於各券商下單買、賣「順大裕」、「中企」股票外 ,個於告訴人公司總公司、向上分公司分別以如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之帳號買進「順大裕」、「中企」股票各00000000股、0000 000股,且比如附表八之帳號賣出「順大裕」、「中企」股票各九00 000股、五00000股。後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同年月二 十五日、同年月二十六日不為交割,其三日違約交割金額各為新台幣(下 同)479,512,400、23,316,000、134,500,000元(總計845,328,400 元 ) (未加計手續費、證交稅、融資利息),且致告訴人公司因無法對台灣證 券交易所履行交割義務而被處以停業六個月之處分。而伊等違約交割之行 為亦已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及股價。 四、為求正義得以伸張,爰具狀提出告訴如上。 證據暨所犯法條 一、被告Y○○等二十八人右開犯罪事實,如告訴人國寶證券公司致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四份(告證一號)、開戶資料影本四十六 份(告證二號)、買賣報告書暨合併交割憑單、委託書(告證三號)、違 約發生聯彙總餘額資料一覽表(告證四號)、營業員說明書(告證五號) 、委託買賣錄音帶貳卷(告證六號)等可稽。 二、按該些違約交割客戶既係由廣三集團操盤人統一喊盤下單,且伊等以往交 易之交割資金亦皆由廣三集團統一調度、交割(由資金流程之追溯,即可 追查整個集團炒作股票之全貌及資金提供者),可知被告Y○○等二十八 人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之犯罪事實。 三、核被告Y○○等二十八人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罪嫌及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罪嫌。被告Y○○等二十八人間 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伊等圖謀不法利益,破壞股票市 場交易秩序及金融,惡性顯然不輕;且因伊等違約交割之行為,致生金融 危機,危害社會穩定,惡性實為重大。是狀請 鈞長鑒核,惠迅傳喚被告到底,羈押偵查起訴,以維法紀。 謹 狀 附表一 (86.9.11開戶,地點:台中市○○路五一0號三樓) 姓 名 國寶總公司帳號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李 秀 霞 18331--0 Z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一 三巷二弄十九號 林 清 華 18332--3 Z000000000 台中縣大里市○○路二 00號 陳 佩 雲 18333--6 Z000000000 南投縣竹山鎮○○路一 段四一五巷十號 謝 雪 如 18334--9 Z000000000 台中縣潭子鄉○○路五 九巷六號 H ○ ○ 18335--2 Z000000000 台中市○○路三三三巷 十之一號 林 小 煥 18336--5 Z000000000 台中縣烏日鄉自立行十 巷二號 蕭 淑 瑜 18337--9 Z000000000 台中市○○路十三號 蔡 青 柏 18338--1 Z000000000 台中縣豐原市○○路一 六二巷十四號 C ○ ○ 18339--4 Z000000000 台中縣霧峰鄉○○路五 二巷十一號 許 盟 賢 18340--4 Z000000000 台中市○○路五三巷二 號三樓之五 陳 柳 月 183420 Z000000000 南投縣名間鄉仁和巷三 之十五號 施 偉 光 18343--3 Z000000000 台中市○○街二巷二之 三一號三樓 蔡 來 儀 18344--6 Z000000000 嘉義市○○路九四號 戊 ○ ○ 18345--9 Z000000000 台北縣淡水鎮○○○街 二段一四三巷十弄七號 附表二 (87.2.12開戶,地點:台中市○○路某大樓) 姓 名 國寶總公司帳號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陳 靜 文 18922--0 Z000000000 台中縣大甲鎮○○路一 四五號 陳 世 香 18923--3 Z000000000 台中縣大甲鎮○○路一 段六二巷三六弄七號五樓 許 林 免 18924--6 Z000000000 台中市○○○街一八號 葉 淑 慎 18925--9 Z000000000 澎湖縣馬公市○○路四 六三巷八號 謝 慶 昌 18926--2 Z000000000 台中市○○路七六巷二 弄五二號七樓 蔡 昔 奇 18927--5 Z000000000 台中縣沙鹿鎮○○路九 三號之一一 徐 金 禾 18929--1 Z000000000 台中市○○街二三號五 樓之一 蔡 淑 華 18930--1 Z000000000 台中市○○街六六巷一 一號 附表三 (87.2.12開戶,地點:台中市三光巷六十二號) 姓 名 國寶總公司帳號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林 怡 秀 18936--9 Z000000000 台中市三光巷六二號 藍 雅 華 18937--2 Z000000000 台中市三光巷六二號 陳 瑞 芬 18938--5 Z000000000 台中市三光巷六二號之 一陳 清 平 18940--8 Z000000000 台中縣潭子鄉○○路二 段三七四號 林 宗 德 18941--1 Z000000000 台中市三光巷六二號 柳 秀 鳳 18942--4 Z000000000 台中市○○街一二一號 林 潮 茂 18943--7 Z000000000 台中市三光巷六二號之 一林陳金雀 18944--0 Z000000000 台中市三光巷六二號 J ○ ○ 18945--3 Z000000000 台中市○○路○段一0 七號 張 峻 源 18946--6 Z000000000 台中市○○路○段一0 七號 附表四 (87.6.23開戶,地點:台中市○○路五一0號三樓) 姓 名 國寶向上分公司帳號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蔡 來 儀 3812--1 Z000000000 嘉義市○○路九四號 謝 雪 如 3813--4 Z000000000 台中縣潭子鄉○○路五 九巷六號 李 秀 霞 3814--7 Z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一 三巷二弄一九號 陳 柳 月 3821--5 Z000000000 南投縣名間鄉仁和巷三 之一五號 林 清 華 3822--8 Z000000000 台中縣大里市○○路二 00號 戊 ○ ○ 3832--5 Z000000000 台北縣淡水鎮○○○街 二段一四三巷一0弄七號 C ○ ○ 3835--4 Z000000000 台中縣霧峰鄉○○路五 二巷十一號 H ○ ○ 3864--2 Z000000000 台中市○○路三三三巷 十之一號 蔡 青 柏 3872--3 Z000000000 台中縣豐原市○○路一 六二巷十四號 陳 靜 文 3922--7 Z000000000 台中縣大甲鎮○○路一 四五號 葉 淑 慎 3924--3 Z000000000 澎湖縣馬公市○○路四 六三巷八號 謝 慶 昌 3925--6 Z000000000 台中市○○路七六巷二 弄五二號七樓 附表五 國寶證券台中總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買進 姓 名 帳 號 股票名稱 股 數 金 額 李 秀 霞 18331--0 順大裕 400,000 24,400,000 林 清 華 18332--3 順大裕 400,000 24,400,000 陳 佩 雲 18333--6 順大裕 400,000 24,400,000 謝 雪 如 18334--9 順大裕 499,000 30,688,500 H ○ ○ 18335--2 順大裕 166,000 10,209,000 蕭 淑 瑜 18337--8 順大裕 337,000 20,725,500 施 偉 光 18343--3 順大裕 300,000 18,300,000 蔡 來 儀 18344--6 順大裕 400,000 24,400,000 戊 ○ ○ 18345--9 順大裕 400,000 24,400,000 國寶證券向上分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買進 姓 名 帳 號 股票名稱 股 數 金 額 蔡 來 儀 3812--1 順大裕 300,000 18,150,000 謝 雪 如 3813--4 順大裕 300,000 18,150,000 中企 300,000 7,749,400 李 秀 霞 3814--7 順大裕 300,000 18,150,000 中企 400,000 10,160,000 陳 柳 月 3821--5 中企 300,000 7,740,400 林 清 華 3822--8 順大裕 300,000 18,150,000 中企 400,000 10,160,000 蕭 淑 瑜 3830--9 順大裕 300,000 18,300,000 中企 400,000 10,260,000 戊 ○ ○ 3832--5 順大裕 300,000 18,150,000 C ○ ○ 3835--4 順大裕 300,000 18,150,000 H ○ ○ 3864--2 中企 400,000 10,480,000 蔡 青 柏 3872--3 順大裕 300,000 18,150,000 中企 300,000 7,830,000 陳 靜 文 3922--7 順大裕 300,000 18,150,000 葉 淑 慎 3924--3 順大裕 300,000 18,150,000 謝 慶 昌 3925--6 順大裕 300,000 18,300,000 附表六 國寶證券台中總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買進 姓 名 帳 號 股票名稱 股 數 金 額 蔡 昔 奇 18927--5 順大裕 200,000 13,100,000 謝 慶 昌 18926--2 順大裕 400,000 26,200,000 葉 淑 慎 18925--9 順大裕 400,000 26,200,000 陳 靜 文 18922--0 順大裕 400,000 26,200,000 陳 柳 月 18342--0 順大裕 400,000 26,200,000 林 小 煥 18336--5 順大裕 400,000 26,200,000 C ○ ○ 18339--4 順大裕 400,000 26,200,000 蔡 青 柏 18338--1 順大裕 400,000 26,200,000 陳 世 香 18923--3 順大裕 400,000 25,600,000 徐 金 禾 18929--1 順大裕 144,000 9,216,000 附表七 國寶證券台中總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買進 姓 名 帳 號 股票名稱 股 數 金 額 蔡 來 儀 18344--6 順大裕 400,000 27,000,000 戊 ○ ○ 18345--9 順大裕 400,000 27,000,000 H ○ ○ 18335--2 順大裕 400,000 27,000,000 施 偉 光 18343--3 順大裕 300,000 20,250,000 葉 青 柏 18338--1 順大裕 500,000 33,250,000 附表八 賣出明細 姓 名 日 期 帳 號 股票名稱 股 數 金 額 陳 柳 月 87.11.00 0000--0 中企 300,000 7,980,000 C ○ ○ 87.11.00 0000--0 中企 200,000 5,320,000 千友營造 87.11.00 0000--0 順大裕 900,000 58,950,000」 (見第卷第三五-四九頁)。 國寶證券公司並提出:①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致癸○○○交易所函影本四份 ,②開戶資料影本四十六份,③買賣報告書暨合併交割憑單、委託書、違約發 生聯彙總餘額資料一覽表,④營業員說明書,⑤委託買賣錄影帶二捲等附卷為 證。 此外,國寶證券公司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寶字第八七一一0二八號函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寶字第八七一一0三0號函、八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寶字第八七一一0三一號函,檢附說明書、買賣報告書暨合併交割憑 單交割憑單、違約發生聯彙總餘額資料一覽表、違約交割戶之買賣股票委託書 、身分證影本、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委託書,向癸○○○交易所申報 客戶李秀霞等人違約交割事項等證據資料,亦附卷可稽(見第卷)。 ㈡彰化商業銀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Y○○等人向該公司證券商下單買進順大裕 、壬○○○股票,於⒒、、故意不履行交割,違約交割金額達三十一 億二千六百五十二萬零八百九十二元,惡性重大,已嚴重影響市場秩序,經該 公司將違約交割戶賣出股票所得款項沖回二億四千零三十四萬一千百零二元後 ,該公司因被告Y○○等人違約交割實際代墊受損害之金額為二十八億八千六 百一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元。 其告訴狀全文如左: 「 甲‧犯罪事實 一、被告Y○○係台中市廣三集團(包括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崇光百 貨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之總裁,被告m○○為廣三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建設)之總經理,被告H○○為廣三集團之 財務處長並擔任廣三建設、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告黃祝 為廣三集團之財務經理,被告賴惠伶為廣三集團財務副總經理也是現在順 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被告子○○、Q○○、張惠英、王燕伶等四 人為廣三集團之股務專員,負責向告訴人所屬之證券經紀商台中分公司( 以下簡稱告訴人經紀商)及其他各證券商喊盤下單買賣股票,被告j○○ 、林翠郁、h○○、C○○、陳佩雲、陳娜慧、陳靜坤、林小煥、林政權 、戊○○、陳柳月、林清華、d○○、葉文珍、何忠義、王博泉、蔡來儀 、蔡青柏、施偉光、蕭淑瑜、徐香蘭、宋名娜、陳秀枝、謝雪如、葛蓓蓓 、李秀霞等二十六人為告訴人經紀商之客戶,與告訴人訂有「委託買賣證 券受託契約」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帳 號之帳戶,(其中戊○○、蔡來儀又分別代表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告訴人訂有前揭契約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 戶,另被告m○○、H○○、黃祝等三名,亦均在告訴人經紀商開立如附 表一所示之帳戶,故合計共有三十一戶被告在告訴人經紀商開立帳戶)。 二、查被告Y○○因廣三集團財務不佳,乃與集團核心幹部m○○、H○○、 黃祝、賴惠伶、子○○、Q○○、張惠英、王燕伶等相互勾結、共謀倒債 、脫產套利,為使彼等自己所持有或以旗下法人公司戶頭或手下、親信、 友人等個人戶頭名義所持有而在彼等掌控下之鉅額數量之順大裕及中企股 票(主要為順大裕股票)得以在集中交易市場以高價賣出,套取鉅額價金 ,再將價金匯往國外以達脫產目的,乃基於不法詐欺之概括犯意,自始即 毫無履行交割之意思,連續自如附表一所示成交日起至違犯意,自始即毫 無履行交割之意思,連續自如附表一所示成交日起至違約日止由操盤手石 曜郎、Q○○、張惠英、王燕伶等人向告訴人證券商職員王芳美施詐以附 表一所示被告等違約人姓名、帳號虛偽買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順大裕、中企 股票鉅額違約股數,致王芳美陷於錯誤,而為其買進大量股票,造成集中 市場內順大裕、中企股票買氣旺盛之假象,藉以拉抬順大裕、中企股票之 買進價格,並引誘他人以高價在集中市場買入順大裕、中企股票,同時被 告Y○○等即將彼等持有或以旗下法人、公司戶頭或手下親信、友人等個 人戶頭名義所持有而在彼等掌控下之順大裕、中企股票透過其他戶頭(此 部份敬請鈞署向癸○○○交易所查明)委託證券商以高價出脫,藉以套取 現金達新台幣數十億元。彼等向告訴人施詐所買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脫票 股數,經有人承諾接受買賣,彼等即於該附表所示違約日故意不履行交割 ,違約交割金額高達新台幣三十一億二千六百五十二萬零八百九十二元, 惡意詐取鉅額之不法利益,惡性重大,並已嚴重影響市場秩序,順大裕股 價自違約後由每股六十八元跌至目前十七‧三元(十二月十九日收盤價) ,中企股價自違約後由每股二六‧二元跌至目前十五‧一元(十二月十九 日收盤價)且持續在下跌中。嗣經告訴人將違約交割戶賣出股票所得款項 沖回二億四千零三十四萬一千百零二元後,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違約交割 實際代墊受損害之金額為二十八億八千六百一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元。 乙‧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右揭事實目前至少有左例證據可以為據: (一)被告違約交割金額計算書一份(證一) (二)被告違約戶三十一戶違約買賣對帳單影本一冊(證二) (三)被告違約戶開戶資料及契約書影本一冊(證三)(四)被告違約戶虛偽買賣成交記錄影本一冊(證四)(五)告訴人向證交所函報違約案公文影本三份(證五) (六)順大裕、中企股票股價一覽表(證六) (七)媒體報導影本(證七) 二、其餘證據引用鈞署對本案所偵查之全部筆錄、證物。三、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 得之者,構成詐欺得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有價證 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外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 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 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 文規定,本案被告Y○○、m○○、H○○、黃祝、賴惠伶、子○○、陳 志平、張惠英、王燕伶基於不法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毫無履行 交割之意思,報價委託告訴人經紀商向癸○○○交易所大量買進股票,藉 以拉抬股價出售套利,顯然係以欺罔方法使告訴人公司陷於錯誤,而為彼 等買進股票,彼等再藉以拉抬股票乘機出售股票,就賣出股票依約交割以 獲取出售股票所得之利益,得利後,即依照原先之計劃一方面脫產,一方 面就買入股票故意違約不履行交割,以上開一手買一手賣之犯罪手段而獲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彼等之行為除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 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罪外,尚 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至於編號10至35之 被告j○○等二十六人提供其戶頭供被告Y○○等中鉅額違約交割使用, 應與Y○○等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或至少 應成立幫助違約交割之幫助犯,應依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處罪。 四、另查告訴人於本狀犯罪事實欄第二段所載提供戶頭供Y○○等不法集團使 用以賣出鉅額數量順大裕及中企股票之人,亦為前揭犯罪之共同正犯或幫 助犯,告訴人亦一併提出告訴,若係法人戶頭,請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九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上開名單及詳細資料目前癸○○○交易 所已經搜集齊全,因該所表示資料只能提供給檢調單位,不能外流,為此 懇請鈞署不辭辛勞向該所函調上開資料,並追查其持有股票之來源及購買 之資金來源,以證明其共犯結構,經查明為共犯者,請一併追查其賣出股 票所得款項之資金流向並凍結該等款項,以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丙‧請求事項 本案被告Y○○所主導之廣三集團鉅額之惡意違約交割案,其惡性重大並 已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且造成告訴人受有代墊違約交割款項高達新台 幣二十八億餘元之鉅額損失,案情爆發以後,倖賴鈞署之英明果斷,迅速採取 偵辦行動,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凍結了Y○○四名親友三筆匯往美國的 十一億八千萬元,二十七日晚廣三百貨物流課長林岳鋒主動交出疑似脫產約十 七億三千四百萬元台銀支票,十二月十一日鈞署再凍結林岳鋒有關的五個帳戶 共月二億五千萬元,另自一帳戶凍結九十九百萬元,並查扣廣三集團人頭戶在 集保公司的三千多萬股順大裕與中企之股票,上開金錢及股票極可能為被告Y ○○所主導之廣三集團犯罪所得,若經鈞署查明確定為犯罪之所得,懇請鈞署 發還給被害人,以減輕被害人之損失,另懇請鈞署向交易所調閱相關資料,擴 大偵查方向,將提供戶頭供Y○○等不法集團使用,以賣出鉅額數量之順大裕 及中企股票而套取不法利得之所有共同正犯,繩之以法,並追回該等不法利得 ,以維法紀,永感大德」(見第卷第四五-五二頁)。彰化商業銀行又補充告訴理由略以: 「為被告Y○○等三十五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補充告訴理由事: 一、據報載鈞署對所查扣廣三集團之金錢及股票正研究要沒收或發還給中企及 順大裕,似未思考要發還給遭違約交割而墊款損失之被害告訴人,惟查: (一)告訴人為被告Y○○等三十五人共同違約交割之受害人,至八十七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結算,損失高達新台幣二十八億餘元。鈞署所查扣廣三集 團之金錢及股票經查明若為被告等違約交割之犯罪所得,懇請鈞署發還 給告訴人,以減輕告訴人之損失。 1告訴人於告訴狀中指控「本案被告Y○○等三十五人基於不法詐欺得利 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毫無履行交割之意思,報價委託告訴人經紀商向 癸○○○交易所大量買進股票,藉以拉抬股價出售套利,顯然係以欺罔 方法使告訴人公司陷於錯誤,而為彼等買進股票,彼等再藉以拉抬股價 乘機出售股票,就賣出股票依約交割以獲取出售股票所得之利益,得利 後,即依照原先之計畫一方面脫產,一方面就買入股票故意違約不履行 交割,以上開一手買一手賣之犯罪手段而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並 說明「提供戶頭供Y○○等不法集團使用以賣出鉅額數量順大裕及中企 股票之人,亦為前揭犯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告訴人一併提出告訴, 並請求鈞署向癸○○○交易所函調該名單及詳細賣出資料」,若鈞署已 經函調名單資料查明上開賣出股票之名單為廣三集團之成員屬共犯者, 則彼等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賣出順大裕、中 企股票所獲得之價金,即為告訴人遭被告違約交割所支付。換言之,鈞 署所查扣被告犯罪所得實為告訴人受害所支出,故應發還給告訴人。 2依股票投資買賣流程可以瞭解賣出股票的投資人其價金形式上固係透過 賣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而收到,惟最後實際支出價金者應為買入股票 之投資人,買入股票之投資人違約交割時,則由買入證券商墊付,本案 被告違約交割,即由告訴人支付交割款,若賣出股票者為被告之共犯, 則彼等賣出股票所獲得之價金實際上即為告訴人所支付,故告訴人為被 告違約交割之被害人。 (二)次查鈞署所查扣廣三集團之金錢及股票是否為犯罪所得及犯何種罪所得 (係違約交割所得、或侵占、背信所得或其他犯罪所得),應否沒收或 發還給相關被害人或非犯罪所得而撤銷扣押,因扣押金額龐大,而各受 害人包括告訴人在內受害金錢損失亦屬鉅額,似宜慎重處理,為此懇請 鈞署於查明扣押金錢、股票之來源流向後,能夠召開說明會,通知各受 害銀行、證券商共同出席發表意見,再決定如何處置該扣押金錢股票, 以昭公允,而免爭議。 二、被告子○○、Q○○、K○○、辛○○等四人為廣三集團之股務專員,負 責向告訴人經紀商及其他各證券商喊盤下單買賣股票,確為本案之共同正 犯。 (一)查被告Y○○主導之廣三集團與告訴人證券商買賣股票均由其股務操盤 小組成員子○○、Q○○、K○○、辛○○負責買賣,其中子○○、陳 志平負責委託買進,Q○○、K○○、辛○○負責委託賣出,盤中買進 以電話(0四)0000000回報,賣出則以(0四)000000 0電話為之,每日委買、委賣告訴人均設有全程錄音。 (二)告訴人證券商與廣三集團之股票買賣成交記錄均於成交當日下午由告訴 人證券商傳真於子○○,傳真電話(0四)0000000,並於當天 下午送成交單至被告廣三集團財務部C○○收,其財務部由被告h○○ 課長、C○○、陳佩雲負責聯絡相關事宜。被告財務經理黃祝負責資金 調度。每日交割匯款由被告林翠郁辦理。此種程序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 三日起至發生本案違約交割止,均以此方式為之。(三)以上事實有告訴人證券商營業王芳美在調查局證實無誤,並有被告違約 交割三日之交易電話錄音紀錄可稽。按被告子○○、Q○○、K○○、 辛○○均為被告廣三集團股票操作小組之成員,雖然擔任之工作或負責 委託買進、或負責委託賣出或接聽電話、回報聯絡等,惟既均屬該操作 小組所為,僅分擔行為方式不同,依實務見解,仍應為共同正犯。 (四)敬請鈞署傳訊王芳美,並與被告子○○、Q○○、K○○、辛○○對質 ,王芳美住址現為台北市○○區○○路三段五一巷六號一樓。又王芳美 在加拿大有居留權、房屋,小孩也住在加拿大,近日傳聞伊即將出國, 恐出國後即不再返台,影響案件之偵案,敬請鈞署能儘速予以傳訊。 三、本案違約交割戶即被告m○○等三十一戶既概括授權提供其戶頭供被告曾 正仁等人鉅額違約交割使用,應為違約交割之共同正犯,或至少應成立幫 助違約交割之幫助犯。 (一)按所謂交割,固指受託買賣之證券商,從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客戶收付 款或有價證券,並與證券交易所完結算之程序,換言之,在集中交易市 場上有價證券之買賣,依證交法之規定需由證券商以行紀名義,經由證 券交易所之集中交易市場競價撮和成交後,再由證券商與委託買賣之投 資人及證券交易所完成結算,而以交割名之。基此,從刑法之觀點言之 ,委託買賣之投資人,係實質上在證券集中市場為買賣有價證之人,且 在實質上及內部關係上負有履行交割義務之人。至於證券經紀商僅係其 代為買賣有價證券之人,且在形式上及民法上依行紀契約負有履行交割 義務之人而已,故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規範之對象,仍包括委託 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之人在內。在實務上,亦採相同見解,認為在集中 交易市場委託證券商買進或賣出之人在內,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五十五條之情事,仍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處罰。 (二)被告m○○等三十一人既與告訴人訂有「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並開立如告訴狀附表一所示帳號之帳戶 。且其開戶係由告訴人經紀商營業員王芳美攜帶開戶資料至廣三集團設 於台中市○○路五一0號辦公室辦理開戶手續,並通知被告j○○等幹 部、職員前來,在開戶資料上親自簽名、用印,並提供身份證影本,概 括授權廣三集團以渠等之名義在告訴人經紀商及其他如中企、統一、中 信、京華等證券經紀商買賣操作股票。被告否認未授權廣三集團使用其 名義買賣股票,顯與事實不符,係犯罪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茲再檢附被告m○○等三十一戶在案發前在告訴人經紀商委買股票交割 情形一覽表及合併買賣報告書及交割憑單表一冊(證八),由上開證物 顯示被告m○○等在案發前至少有一次或二次以上告訴狀附表所載之同 一帳戶向告訴人經紀商委買股票,成交後以其等設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中港分行或其他銀行之同名帳戶將交割款匯款至告訴人經紀商所開設之 前揭帳戶內由告訴人經紀商多次買賣股票,於成交後,並多次由其在其 他銀行帳戶內匯款辦理交割,對於本案以上開帳戶委託買進後再違約交 割乙事,卻主張完全不知情,顯違常理,不可採信。敬請鈞署向上開銀 行函查該被告帳戶之資金來源,如有共犯結構,請一併提起公訴。 (四)按被告m○○等三十一人既對其戶頭概括同意授權Y○○主導之廣三集 團使用,其因此造成不履行交割罪,自應負其罪責。此有如以前違反票 據法案件,支票授權他人使用,經提示不兌現實務上均認仍應負違反票 據法刑責。若認定故意提供帳戶供他人進出股票者,於違約交割時,對 其帳戶之權利義務可不負責任,則證券交易法不履行交割罪將形同具文 ,證券市場如何管理﹖敬請鈞署明鑑,將被告訴提起公訴。 四、被告陳娜慧、徐香蘭、施偉光、葛蓓蓓、h○○、蔡青柏、何忠義等七人 (以下簡稱陳娜慧等七人)除違約交割外,另向告訴人經紀商詐取順大裕 股票二千五日一十三張(即二百五十一萬三千股),告訴人爰補充此部份 告訴內容。 (一)查告訴人前於告訴狀告訴被告陳娜慧等七人及其他違約交割被告於告訴 狀附表所示違約日故意不履行交割,違約交割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 三十一億餘元,惡意詐取鉅額之不法利益,惡性重大,並已嚴重影響市 場秩序。茲被告陳娜慧等七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告訴人證券 商下單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順大裕股票後,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尚未辦 理交割前,明知其無履行交割之意思,竟向告訴人經紀商營業員王芳美 施詐佯稱因有急需,再三請求王芳美先將欲交割之順大裕股票二千五百 一十三張匯出,彼等一定會辦理交割,將交割款項付給告訴人經紀商, 致王芳美陷於錯誤,而將該二千五百一十三張順大裕股票匯入彼等所指 定之金鼎證券商潭子分公司及其他證券經紀商帳戶內,被告陳娜慧等七 人於詐欺上開股票後,並未辦理交割,告訴人始知被騙。 (二)以上事實有證券公司存券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可稽(證九),被告陳 娜慧等七人犯行明確,核被告陳娜慧等七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詐欺取財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同法第一 百七十一條論罪。 五、據報載本案首謀廣三集團負責人Y○○於到案後否認主導本案違約交割, 而將責任推給滯留在美的廣三集團財務長H○○,惟本被告Y○○為廣三 集團之負責人社會大眾所知悉,本案違約交割戶多屬其集團內之幹部、職 員,且違約交割金額就告訴人部份即高達二十八億元,如此鉅額之違約交 割,若非Y○○下達指示其所屬幹部、職員向告訴人經紀商委買鉅額數量 之股票,其所屬幹部、職員焉有此財力為之,故Y○○確係本案違約交割 之主謀,何況本案違約交割操盤手之一之被告Q○○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八 日鈞署偵查時供稱伊為Y○○之助理,其向告訴人經濟商喊盤下單買賣, 係Y○○指示被告子○○、子○○再示伊下單買賣,由此供詞足以證明曾 正仁確為本案違約交割之首謀,Y○○所辯不知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以上補充告訴理由見第卷第八六頁反面-九二頁正面)。 彰化商業銀行並提出交割情形一覽表、交割憑單報表影本一冊、匯撥申請書代 支出傳票影本等為證(見第卷第九八-二О六頁)。 ㈢壬○○○告訴意旨略以:被告Y○○等向該銀行台中分行證券經紀商分批下單 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於⒒、、故意不履行交割,致該公司因違約交 割而損失二十億四千零八萬七千三百二十四元。 壬○○○⒉⒐告訴狀全文如左: 「為被告等人涉嫌背信等案件提出告訴事: 犯罪事實 一、緣告訴人原名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中企銀), 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獲准改制為商業銀行,並於八十七年七月間由經濟部 核准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壬○○○)。本屆 (第十六屆)原董事長即被告Y○○因涉嫌重大金融貸放舞弊案件經中央 銀行金融檢查處進行金融查後發現確有嚴重違反貸放原則之重大弊端而將 相關金檢報告送交財政部,經財政部認事態重大依法緊急函令解除其董事 長職務,並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相關規定董監事職權,派由中央存款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組成監管小組進駐監管並由中 央存保公司副總經理潘隆政為壬○○○之監管小組召集人,對外代表台中 商銀(如證一),先予敘明。 二、被告Y○○係廣三企業集團之總裁,為廣三企業集團旗一各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統轄擘書及指揮監督廣三企業集團旗下各公司之業務經營(廣三企 業集團旗下之各公司及代表人,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兼任告訴人台中商 銀本屆(下同)之董事長(目前已被解除職務);餘其他共同被告在廣三 企業集團所擔任之職務及彼等於本案之角色則詳如附表二、三所示。 三、緣廣三集團為近年在台灣中部快速崛起之財團,企業經營包括房地產投資 建築買賣及物流量販、百貨、金融等業務,除興建及經營廣三量販大樓、 廣三崇光百貨大樓外,更先後於八十四年十月間以收購委託書方式入主中 企銀行,取得經營權及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借殼上市入主順大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順大裕公司)取得經營權。然因廣三集團擴充過快,亟需鉅 額資金,而將該集團所持有之順大裕公司及台中企銀之股票向金融機關質 押借款,以資週轉,嗣因金融風暴影響台灣景氣,股票行情下跌,致廣三 集團必須投入鉅資以護盤順大裕之股票,使維持股價在六十多元以上,俾 免被斷頭賣出。又廣三集團於八十四年十月間係以收購委託書之方式取得 中企之經營權,本身持股比例甚低,為確保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台中商業 銀行召開八十七年股東臨時會改選下屆董監事能繼續取得經營權,亦必須 投入鉅資以增加該集團之中企持股比例。再者,更因八十七年九、十月間 國內各借殼上市公司相繼發生財務危機,地雷股隨處爆發,股市行情轉趨 惡劣,更使廣三集團之財務急速惡化,資金調度窘態畢露,危如纍卵! 四、被告Y○○及其前述財務調度核心幹部之其他被告鑑於上情乃共謀儘速全 面掌控告訴人壬○○○之經營權以利用為其廣三集團財務調廣填補資金缺 口,解決財務窘況,遂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召開告訴人壬○○○之八十 七年度股東臨時會改選第十六屆董事、監察人,並為圖全面掌控經營權而 主導修正章程將原十七席董事減為九席、原監察人三席則不變,而由廣三 集團當選其中除楊天錫董事外之其餘八席董事及全部監察人席位以完全控 制台中商業銀行之經營權(如證二)。被告Y○○隨即於八十七年十月二 十日召開第十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於同日推舉Y○○為董事長(如證三), 並報經濟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嗣因第十五屆董事會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 一日任期始屆滿,經濟部商業司來函糾正,不准備查(如證四),渠等再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重新召開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推舉Y○○、 n○○及洪德生三人為常務董事,再由常務董事會於同日推舉Y○○為董 事長(如證五)。然被告Y○○與上開董事、監察人、常務董事、常務監 察人及高階主管不思為告訴人壬○○○及全體股東之利益,本誠信原則努 力經營,創造利潤並善盡社會責任,竟反而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彼等剛擔任台中商業銀行董事長、常務董長、常務監 察人、董事、監察人及高階主管,並取得絕對主導該銀行決策之際,罔顧 銀行不得放款予大股東等利害關係人及應提供擔保品暨應依規定程序審查 之法令(如證六),自八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即違法指示及施壓台中商業 銀行之相關承辦人員,使該銀行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同年 月十六日、同年月十九日共貸放給其所掌控之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六 家人頭公司(如附表四-九所示)借款戶共計新台幣七十四億本五千萬元 ,並旋將上開款項分別匯入與彼等有犯意聯絡之各人頭戶中進行洗錢犯行 : (一)共通部分: 1被告Y○○等人先令如附表四-九所示六家公司分別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三日至同年月十九日間向告訴人壬○○○之台北分行申 貸短期信用貸款、短期擔保貸款(額度共計九十九億五千萬元; 且該六家公司除知慶公司設址於台北縣汐止鎮外,餘均設址台中 縣市,且與該分行存放款往來均於撥貸日始同時間戶)。台北分 行經理即被告卯○○經被告賴惠伶、戊○○施壓後,無視該六申 貸案多項資料欠缺(詳如鈞署已查扣之該六申貸案卷,請卓參) ,依該行正常貸放流程不應受理之情事,即批示將該六申貸案呈 送總行。依正常流程總行就該六申貸案本應依序先經審查部、於 款審議委員會(下稱於審會)審核後再由總經理批示呈送常務董 事會討論決議准駁,常董會批准貸款案後再依序層轉由各分行放 款。詎本件六申貸案經呈送總行後竟未依序先經審查部、放審會 審議結論及總理批示,即先呈由被告Y○○持之常董會(出席: 被告n○○;列席;被告顏志達、O○○、T○○、申○、曾品 源;另被告洪德生係於會後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始出具委託 Y○○出席該三次常董會之委託書;如證七)批准該六申貸案後 ,再由審查部、放審會補作審議結論及由總經理補作批示,且台 北分行在被告Y○○等人指示下,分別於當日各該六申貸案尚未 經常董會決議批准前即先行為撥款作業並陸續遭匯入如附表四- 九所示帳戶中洗錢及淪於被告Y○○等人掌控運用(如證八)。 2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九日三次常董會議紀錄中雖均載被告n○○於審核各該六申 貸案之常董會中作「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之意思表示,然事 實上被告n○○於會中就該六申貸案根本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而通 該六申貸案,且就知慶公司、裕聯公司、康禾公司等三申貸款, 於審會係於常董會結束後始作出審核決議,是被告n○○於常董 會中亦根本無從作出「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之意見(詳如證 八第七頁至第十二頁所示)。且被告n○○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三次常董 會中皆明知被告洪德生並未委託Y○○出席常董會,惟嗣後為卸 輕己責並使該三次常董事決議仍有效,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 日晚上緊急召回壬○○○職員M○○、L○○,令被二人於原來 常董會議記錄中補繕「葉副董事意見: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 」等語,並收回全部已發出之原會議記錄。又令L○○將三張空 白委託書分別填入該三次常董會日期後傳真予被告洪德生,次日 即由被告洪德生知情並配合簽名傳回,嗣被告n○○更指令張智 銘將該三紙傳真之委託書上之機器列印時間裁除(如證九)。綜 上堪明被告n○○、洪德生與Y○○間確有背信等罪之犯意聯絡 。 3被告顏志達係壬○○○之常務監察人;被告O○○、T○○係台 中商銀之董事並分任總經理、副總經理;被告申○、a○○台中 商銀之副總經理,均於該三次常董會中列席(如證七),明知被 告Y○○為圖私利而主導批准該六申貸案係不合法之背信行為竟 未本於職權表示反對,且進而配合撥款程序之進行。足見被告顏 志達、O○○、T○○、申○、a○○亦與被告Y○○有犯意聯 絡灼然矣! (二)就「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借款人:康禾公司。 2保證人:被告林政權、王博泉、蔡美蘭。 3額 度:短期信用放款十億元、短期擔保放款四億五千萬元,共 計十四億五千萬元。 4流 向:詳如附表四。(因告訴人未具調查權,故該資金最終流 向仍賴 鈞署循線深入追查)。 (三)就「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借款人:裕聯公司。 2保證人:被告陳森榮、宋名娜、陳靜君。 3質押品(順大裕股票)提供人:被告陳森榮、蔡青柏、施偉光、 徐香蘭、陳娜慧。 4額 度:短期信用放款十億元,短期擔保放款五億元,共計十五 億元。 5流 向:分別流入被告宋名娜、m○○、d○○、林政權、王天 送、蔡來儀、陳靜坤及廣三企業集團旗下之廣信投資、 廣三建設、千友營造等帳戶中(詳如附表五。又因告訴 人未具調查權,故該資金最終流向仍賴 鈞署循線深入 追查)。 (四)就「新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借款人:新正公司。 2保證人:被告宙○○、鄭景茂、鄭美惠。 3額 度:短期信用放款十億元。 4流向:分別流入被告m○○、林政權及廣三企業集團旗下之廣三 建、康禾公司、順大谷公司等帳戶中(詳如附表六。又因 告訴人未具調查權,故該資金最終統向仍賴 鈞署循線深 入追查)。 (五)就「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借款人:元裕公司。 2保證人:被告龔慶安、竇典中、何忠義。 3額 度:短其信用放款十億元。 4流 向:分別流入被告r○○、m○○、何忠義、黃祝、h○○ 、C○○及廣三企業集團旗下之廣正開發等帳戶中(詳 如附表七。又因告訴人未具調查權,故該資金最終流向 仍賴 鈞署循線深入追查)。 (六)就「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借款人:中太公司。 2保證人:被告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 3額 度:短期信用放款十億元。 4流向:分別流入被告陳靜坤、m○○及廣三企業集團旗下之廣正 開發等帳戶中(詳如附表八。又因告訴人未具調查權,故 該資金最終流向仍賴鈞署循線深入追查)。 (七)就「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借款人:知慶公司。 2保證人:被告辰○○○、黃桂真、吳林聰。3質押品(順大裕股票)提供人:被告黃祝、柳金英、宋名娜、陳 柳月、h○○、何忠義。 4額 度:短期信用於款十億元、短期擔保於款五億元,共計十五 億元。 5流向:分別流入被告陳柳月、王博泉、葉文珍、徐香蘭、葛蓓蓓 、謝雪如、何忠義、陳世香、謝慶昌及永昌證券十九家證 券公司之帳戶(詳如附表九。又因告訴人未具調查權,故 該資金最終流向仍賴 鈞署循線深入追查)。 五、被告Y○○等犯罪集團取得前揭違法貸放款項後即分別移供順大裕股票之 護盤、炒作、套利之用。嗣被告Y○○等人上開犯行經人向財政部及中央 銀行提出檢舉,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立即派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 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於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實施金融檢查 ,發現確有上開違法貸放事實,被告Y○○所屬之廣三集團見事已敗露, 即將見諸報端,順大裕之股票勢必崩盤,隨即於消息走漏之前,反向操作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故意抬高及操縱順大裕之交易價格,且自始即 有不履行交割之意,而偽作買賣,以被告葉文珍等人頭戶及法人戶頭,先 後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三日止向告訴人壬○○○台 中分行證券經紀商及彰化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商台中分公司分批下單委託買 進順大裕股票,並刻意一手賣出,一手買進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將投資價炒作至漲停板六十八元。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台中商 銀台中分行證券經紀商分批下單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二0、八00張,買 賣成交二0、八00張,同日亦委託彰銀證券銀證券經紀商分批下單委託 買進順大裕股票成交共二六、八四四張,同日順大裕股票爆大量成交五六 、八六七張,而委託壬○○○及彰銀買進之數量即達四七、六四四張,占 總成交量百分之八三‧七八,利用此一手法以套取暴利。嗣即爆發違約交 割,從次日起順大裕股票之股價即無量下跌,成交量亦萎縮至幾十張至百 張許,使告訴人因違約交割而損失達二、0四0、0八七、三二四元。( 被告Y○○等犯罪集團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詐欺等罪嫌部分,另案追訴 )。 六、被告Y○○等犯罪集團,於違法貸放及違約交割事發後,為掩飾及隱匿彼 等前揭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期免遭司法機關、告訴人及其他債權人扣押 ,乃分別透過其親友及人頭戶將重大犯罪所得隱匿並以購買銀行支票及意 圖將款項匯往國外等方法洗錢,案經鈞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據報載 共已查扣其親友林岳鋒等人左之隱匿財物- (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專案小組據金融單位回報,發現被告曾正 仁四親友有三筆計十一億八千萬元準備匯往美國,遭鈞署以涉有洗 錢防制法罪嫌查扣。 (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廣三SOGO百貨物流課長林岳鋒主動到 案交出疑似脫產之十七億三千四百萬元台灣銀行支票,遭鈞署查扣 。 (三)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鈞署指揮調查人員又於被告Y○○某親友 之四個帳戶中扣九千九百多萬元。 (四)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鈞署依林岳鋒所供又於台北某金融單位五個帳 戶中扣得二億五千萬元。 (五)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鈞署查扣被告Y○○等犯集團人頭戶在集保 公司之三萬多張中企、順大裕股票,約值十億元。 (六)另尚有疑似就本案犯罪所得進行洗錢之情事(如證十),並請賜命 循線追查。 上開扣押財物顯屬被告Y○○等犯罪集團本犯罪所得,應請鈞署明鑒, 深入查明屬實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四二條之規定賜論諭發還被害人即 告訴人壬○○○以減輕被害人之損失。併予敘明。七、被告Y○○等人所為前揭犯罪事實顯然涉有背信、違反洗錢防制法及犯 罪組織防制條例等罪嫌,爰依法提出本件吉訴。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Y○○等人前揭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可憑(均影本),犯行洵堪認 定: 證一:財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五七二七三號函 。 證二:壬○○○第十七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 改條文對照表及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證三:壬○○○董事會暨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一次會議議事錄乙份。 證四:經濟部商業司函乙份。 證五:壬○○○臨時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議事錄暨常務董事會第 十六屆第五次會議議事錄各乙份。 證六: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壬○○○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審查字 第0九0五號函、集保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作業要點各乙份。 證七:壬○○○常務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三、四、六次會議出席簽到記錄 、委託書各乙份。 證八:壬○○○辦理知慶投資公司等六戶授信案專檢查報告乙份。 證九:壬○○○職員L○○、M○○報告書各乙份。 證十:壬○○○西台中分行及北屯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匯出匯 款專案檢查報告乙份。 附表一:廣三企業集團旗下各公司一覽表。 附表二:被告Y○○等人在廣三企業集團擔任職務一覽表。 附表三:被告Y○○等人於本案犯罪角色工一覽表。 附表四:康禾公司資金流向表。 附表五:裕聯公司資金流向表。 附表六:新正公司資金流向表。 附表七:元裕公司資金流向表。 附表八:中太公司資金流向表。 附表九:知慶公司資金流向表。 二、核被告Y○○等人前揭犯行係犯刑法第三四二條第一項、洗錢防制法第 九條第一項及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罪嫌,本件全部被告間就前揭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未具壬○○○董監或職員身分之被告 亦與具前揭身分之其餘被告共同實施本件犯罪,均應依刑法第二八條、 第三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請明鑒,迅賜拘傳全部被告到案,查明事實,偵結起訴,重懲刁倖, 以正世風」(見第卷第八七-一0二頁)。 壬○○○⒈⒛告訴狀全文如左: 「 犯罪事實 一、緣告訴人原名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二月獲 准改制為商業銀行,於八十七年七月經經濟部獲准變更公司名稱為「台 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壬○○○),原十六屆董事長曾 正仁因監守自盜、虧空公款,被財政部函令解除董事長職務,並依銀行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改派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潘隆政為台 中商銀之監管小組召集人,茲先敘明。 二、被告Y○○係廣三集團之總裁,為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統轄、綜理及指揮、監督廣三集團旗下之各公司之業務(廣三集團旗下 之各公司及代表人,詳如附表一所載),並兼任告訴人壬○○○之董事 長(目前已被解除職務),被告H○○係廣三集團之財務處長,共為廣 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被告葉春 樹係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並為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事長,被告黃祝係廣三集團之財務經理,被告子○○係廣三集團之股務 經理,被告K○○、辛○○均係廣三集團之股務專員,負責向告訴人所 屬之信託部證券經紀商及其他證券商喊盤下單買賣股票,被告葉文珍、 宋名娜、黃祝、李秀霞、d○○、葛蓓蓓、何忠義、王博泉、陳靜文、 陳娜慧、徐香蘭、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被告戊○○擔任代表 人)、林小煥、林清華、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被告蔡來儀擔任代 表人)、蕭淑瑜、蔡青柏、陳柳月、謝雪如、林政權、陳靜坤等二十一 人均為告訴人所屬證券經紀商之客戶,與告訴人訂有「委託買賣證券受 託契約」,並開立如附表二所二之帳戶。上開被告在廣三集團擔任之職 務詳如附表三所載。 三、緣廣三集團為近年在台灣中部快速崛起之財團,前係經營房地產建設業 務,其後跨足物流量販、百貨及金融等業務,除興建及經營廣三量販店 大樓、廣三崇光百貨大樓外,更先後於八十四年十月間以收購委託書方 式入主中企銀行,取得經營權,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借殼上市入主順大 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取得經營權,隨即輸送利益給 順大裕公司,以順大裕公司名義在台中市推出大型建築預售案「廣三佛 羅里達」(86‧1計240戶)、「廣三大街代」(86‧3計13 37戶)、「甲天廈」(86‧4計376戶)等,更在中港與精誠路 口興建廣SOGO二館、在忠明南路公益路北邊又取得大型建地準備推 案,並在彰化、鳳山、新營、虎尾等地準備將原工廠用地變更地目轉變 為經量販店事業,使順大裕公司從食品業轉變為營建及百貨量販事業, 藉以提高公司業績及獲利,抬高投價,俾益出脫持股獲利及提高股票質 押借款額度。同時,趁順大裕之股價仍處高檔時,又辦理順大裕公司之 現金增資,以吸收大眾游資,於86年7月經z○○核准盈餘轉增資5 9,895,000元、資本公積轉增資898,425,000元現 金增資1,000,000,000元,合計1,429,767,6 60元、資本金積轉增資1,095,208,340元現金增資1, 900,000,000元,合計4,424,976,000元,將 原股本十二億元,提高至七十六億一千八百三十六萬二千二百七十元, 公司股票市值從五十億元提高至五百三十五億九千萬元。然因廣三集團 擴充過快,亟需鉅額資金,而將該集團所持有之順大裕公司及中企銀之 股票向金融機關質押借款,以資週轉,嗣因金融風暴影響台灣景氣,股 票行情下跌,致廣三集團必須投入鉅資以護盤順大裕之股票,使維持股 價在六十多元以元,俾免被斷頭賣出。復以廣三集團(Y○○)於八十 年九月以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之名義(投資一億元,持股佔百分之三‧ 九六)與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侯西峰)及新巨群集團(吳祚欽)等 所籌設作為各該集團擴張信用及調度資金之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因各該集團相繼發生財務危機,無法履行發票責任,致中央票券公司 須負保證責任,使其資金缺口無法軋平,發生財務危機,被銀行團接管 ,使廣三集團之資金調度。又廣三集團於八十四年十月間係以收購委託 書之方式取得中企之經營權,本身持股比例甚低,為確保於八十七年十 月十二日台中商業銀行召開八十七年股東臨時會改選下屆董監事能繼續 取得經營權,必須投入鉅資以增加該集團之中企持股比例(據報載曾正 仁自稱該集團持有中企之股權百分之二十一,以當時中企之股本約一百 二十五億,股價四十元許,約需資金一百億,因有可能以股票質押借款 再投入,實際投入資金應少於一百億)。再者,更因八十七年十一月間 國內之三合一選舉,需調度資金支應同派系參選人員需要,於八十七年 十二月六日投票日前各借殼上市公司相繼發生財務危機,地雷股隨處爆 發,股市行情轉趨惡劣,等情,使廣三集團之財務惡化,左支右絀,在 集團內各關係企業挖東牆補西牆,資金調廣已露窘態,順大裕之股價已 達廣三集團質押順大裕股票斷頭之臨界點,空頭準備俟機攻擊。以上數 點僅係其大尚端,尚未見全貌,然已呈現廣三集團之財務危機。 四、被告Y○○於是時既擔任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之負責人,原應發揮企業 家精神及本著誠信、專業原則,努力於本業經營,善盡社會責任,然於 面臨上開財務惡化之情勢,為解決其財務危機,並操縱中企、順大裕之 股價套利(主要為順大裕股票),竟然: (一)、一方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將順大裕帳上約九十七億元資金 ,全部用來購買未上市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三崇光百 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每股交易價格高達一百二十元, 金額 合計九十八億一千四百多萬元,並隱匿其交易資訊,未召開重 大訊息說明會。 (二)、另一方面,台中商業銀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召開八十七年度 股東臨時會改選第十六屆董事、監察人,並修正章程將原十七 席董事減為九席、原席監察人三席不變,由廣三集團當選其中 八席董事及全部監察人席位,幾乎完全控制台中商業銀行之經 營權。被告Y○○隨即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召開第十六屆第 一次董事會,推舉Y○○、n○○及洪德生三人為常務董事, 再由常務董事會於同日推舉Y○○為董事長,並報經濟部辦理 公司變更登記嗣因第十五屆董事會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任 期始屆滿,經濟部來函糾正,不准備查,渠等再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七曰重新召開第十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推舉Y○○、葉 健人及洪德生三人為常務董事,再由常務董事會於同日推舉曾 正仁為董事長。然被告Y○○竟與上開董事、監察人、常務董 事、常務監察人及高階主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犯意聯絡,利用渠等剛擔任台中商業銀行董事長、常務董事 、常務監察人、董事、監察人及高階主管,並取得絕對主導該 銀行決策之際,岡顧銀行不得放款於大股東等利害關係人及應 提供擔保品暨應依規定程序審查之法令,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違法指示及施壓台中商業銀行之相關承辦人員,使該銀 行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十六、十九日共貸於給其 所掌控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等六家人頭公司借款戶共計新台幣 七十四億五千萬元(此部份被告涉案詳情及違法貸於之刑責部 份,另狀提出刑事告訴)。 其次,台中商業銀行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 會議之決議,因信託部投資小組操作績效不彰,造成鉅額損失 ,故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市、上櫃股票。然被告Y○○於新董 事會成立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十六屆第四次常務董 事會議通過解除信託部投資小組對上市、上櫃股票暫停買進之 決議,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 決議修改本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將短期投資授權金 額由十二億提高至二十九億元,長期資授權金額仍維持十億元 ,每一集團企業別之投資上限由董事會授權之長、短期投資額 度合計三十九億元之三分之一調整為二分之一,亦即對單一集 團企業之投資上限為十九‧五億元。於同日本行信託部營業科 ,依被告Y○○之指示,以「因應投資額度增加及操作之靈活 度,並規避單一券商當機之風險」為由,擬於大慶證券等十六 家券商往來開戶,並由總經理核准在案。同日下午,遂由廣三 集團之子○○通知各券商前來本行開戶買賣證券帳戶手續,其 開戶手續當時均由被告Y○○親自簽名,開戶手續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八日全部完成。並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在二十九億額度 內,操作辦理短期投資,由投資小組額度內執行買賣事宜,隨 即依被告Y○○之指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進場買進順 大裕股票一七,三0八張,金額共一,0三0,四七六,00 0元,並於收盤後,收獲大慶證券商等七家券商之傳真報告, 並由襄理郭玉菊以電話向廣三集團之子○○核對查證。至各券 商將交割憑單正本送達本行後,由投資小組開立「證券買賣交 付呈示單」呈各級主管核章,經總經理認章及會會計室辦理交 割款項事宜。嗣又以同一方式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再依指 示買進順大裕一萬二千張,金額七一四,000,000元, 手續費八九三,000元,合計七一四,八九三,000元, 合計二交易日內由壬○○○信託部購進順大裕股票二九,三0 八張,金額一,七四六,六六一,000元。而由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九日證券集中市場之順大裕股票成交量僅一八,八九六 張,壬○○○購進一七,三0八張,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之 順大裕股票成交量僅二五,一七五張,壬○○○購進一二,0 00張,股價仍維持在六十元,可見係廣三集團傾倒其所持有 之順大裕股票套利,以損害告訴人銀行(此部分被告詳細涉案 情節及應負刑責,另狀追訴)。 (三)、又一方面,被告Y○○又與該集團核心幹部m○○、H○○、 黃祝、賴惠伶、子○○等人相互勾結,共謀操縱順大裕、中企 之股價(主要為順大裕),如操縱不成,則共謀倒債、脫產套 利,以違約交割之方式,將損失轉價給往來之證券經紀商承擔 ,尤其是資本雄厚之銀行證券經紀商。謀議既定,即下指示給 該集團之財務及股務部門之承辦人員,並徵得該集團內如狀載 被告葉文珍等數十名職員之事先同意,利用渠等之名義在各證 券經商開設集中市場之股票買賣戶頭,以利其等進出操作股票 。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或在此之前打電話給各券商 派員攜帶開戶有關資料至廣三集團設於台中市○○路五一0號 三樓辦公室辦理證券交易之開戶手續,告訴人銀行信託部證券 經紀商經理黃火塗接獲通知指示後,指派營業員賴惠英攜帶開 戶資料至上開處所辦理手續,由該集團股務經理即被告子○○ 帶領至會議室安排開戶手續,並通知狀載之被告葉文珍二十六 名職員前來在開戶資料上親自簽名,及以該集團統一保管之印 章用印,當時尚有統一、中信、京華等券商人員在辦理相同之 開戶手續,嗣經台中商業銀行信託證券經紀商審核有關資料通 過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准予開戶,廣三集團人員隨即以 上開戶頭進出買賣股票。其操作方式為:由上開廣三集團之核 心幹部根據市場情況及該集團之股票庫存、資金額度等資料, 擬定進出策略,意圖操縱順大裕之股價,經被告Y○○下決策 後,隨即由股務經理被告子○○填寫單子擬定多少價格,買賣 多少數目之股票,親自或指示股務專員(俗稱操盤手)即被告 K○○、辛○○等人分頭製作股票庫存表,親自或由股務專員 打電話向各券商營業員掛單委託買進或賣出股票。於當天下午 ,再由各券派員將買賣成交資料之交割單、買賣報告書送至廣 三集團上開地址之辦公室給其職員楊佩雲或C○○彙整股票庫 存,並由其職員林翠郁進行匯款處理事宜(按另其職員j○○ 、h○○、d○○實際負責之職務部份,仍待查證)。 (四)、被告等人於前置作業陸續部署完成後,即自八十七年十月十日 起,開始進行順大裕股票之操縱行為以及拉抬股價倒貨給銀行 套利之行為,茲詳述如左: 1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之前,順大裕之股票之成交量均維持 術在數千張之區間內,然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即爆大量 ,成文量達三三,一七九張,股價並未異常變動,收盤價為 六0‧五元,若以收盤價為準,成交金額約二0億元,其交 割日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而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台北 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即收到知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康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申請 案,金額依序為十五億元、十五億元及十四‧五億元,其中 知慶公司部分短期信用貸款為十億元,短期擔保貸款為五億 元,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從台北分行貸放出去,隨即 流向壬○○○各分行之陳柳月、王博宗、葉文珍、徐香蘭、 葛蓓蓓、謝雪如、何忠義、陳世香、謝慶昌、永昌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之戶頭內,金額共計六0,五五六,四五九元 ,及流向謝慶昌、葉文珍、陳柳月、陳世香、謝雪如、大發 證券、元大證券、大展證券、亞洲證券、環球證券、元富證 券、太平洋證券、康和證券、群益證券、京華證券、建弘證 券、統一證券、台證證券、大信證券、大慶證券、大華證券 、寶來證券、富邦證券等台中分公司在台中市各金融機構所 開設之帳戶內,金額共計一,四三九,四四三,五四一元, 連同上述在壬○○○所設帳戶之金額,總計為十五億元,由 此可見,上開違法貸於之款項,遭被告Y○○等犯罪集團移 作護盤及炒作順大裕股票之用。又廣三集團就上開短期擔保 放款部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補提順大裕股票一萬三 千八百張作為質押擔保。 2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順大裕股票之成交量一八,一九 三張,收盤價六0‧五元,以收盤價計算,其成交金額約十 一億元,十二日國定假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順大裕 股票之成交量一二,六一四張,收盤價六0‧五元,以收盤 價計算,其成交金額約七億六千萬元,十四日、十五日為週 休二日,故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十九日辦理交割股 款。而上開裕聯公司及康禾公司之貸款案,於同年月十六日 經總行常董會通過批准貸款。其中康禾公司部分,於十六日 撥短期於款十億元,於十七日撥短期擔保於款三‧五億元, 十八日撥短期擔保放款一億元。於十六日匯入壬○○○潭子 分行康禾公司帳戶三0三萬元(供當日股款交割用),及匯 入康禾公司設於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帳戶七七三,三二九,0 00元、世華銀行台中分行帳戶一二七,五一一,000元 、慶豐商銀台中分行四八,0六五,000元;中國信託商 銀台中分行四八,0六五,000元,合計十億元,於十七 日匯入壬○○○行崇德分行康禾公司帳戶三0,0四三,0 00元,供當日股款交割用,及匯出康禾公司設於彰銀台中 分行帳戶三四,二四七,000元,世華台中分行帳戶五四 ,0七七,000元、慶豐商銀台中分行四八,0六五,0 00元;上海銀行中港分行一八三,五六八,000元,合 計三億元。於十八日撥入壬○○○行崇德分行康禾公司帳戶 三,三五五,000元、潭子分行五,三一四,000元、 內新分行二0,一二七,000元,供當日股款交割用,及 匯出康禾公司設於台中五信營業部帳戶二三,一五七,00 0元,世華台中分行帳戶四八,0四七,000元,合計一 億元;另裕聯公司部分,於十七日撥短期擔保於款五億元, 短期信用於款六‧五億元、於十八日撥短期信用放款三‧五 億元。於十七日匯入上海銀行中港分行裕聯公司帳戶六‧五 億元、匯入裕聯公司設於彰銀台中分行帳戶二億元,合庫中 興支庫二億元,慶豐銀行台中分行一億元,於十八日匯入上 海銀行中港分行裕聯公司帳戶三‧五億元,合計十五億元。 由上述可知,上開違法貸於款,其中部分款項轉作護盤順大 裕股票之用,另部分款項流向不明。 3又廣三集團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即以人頭戶在告訴 人之證券經紀商開始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至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日止,均以少量多筆分次委託買賣,且經常下單委託 買進,隨即又撤銷,每日委託成交量均數百張至一千張計, 均正常完成交割,且股價亦維持在六十元左右。然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九日即違法指示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信託部投資小 組買進一七,三0八張,同年月二十日又買進一二,000 張,而十九日之成交量僅一八,八九六張,二十日之成交量 僅二五,一七五張,顯見在此一期間內,被告等透過證券經 紀商委託買進之數量不多,且以散單方式委託買進,偽裝成 買氣熱絡,實際係欲掩護其將所持有之順大裕股票轉給台中 商銀信託部投資小組承接,違法從壬○○○套取利益達一, 七四六,六六一,000元。 4又被告Y○○從壬○○○違法貸放七十四億五千萬元之事, 遭人向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檢舉,經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派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開始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至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實施金融檢查,發現違法貸於事 實,被告Y○○所屬之廣三集團見勢不可為,可能掩蓋不住 ,即將走漏消息見諸報端,順大裕之股票勢必崩盤,隨即於 消息走漏之前,反向操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故意抬 高及操縱順大裕之交易價格,且自始即有不履行交割之意, 而偽作買賣,以上開葉文珍等人頭戶及法人戶頭,先後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台中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證券經紀商 分批下單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共一一,一00張,買賣成交 六,八五八張,另委託買進成交壬○○○股票共五五0張, 大統益四九九張,同日亦委託彰銀證券經紀商分批下單委託 買進順大裕股票共一三,00五張,刻意一手賣出,另一手 買進,並將股價從六十元,拉至漲停板六十四元。二十二日 星期日休市。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台中商業銀行 證券經紀商分批下單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共二一,九八0張 ,買賣成交五,五00張,同日亦委託彰銀證券經紀商分批 下單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成交共七,四八0張,亦刻意一手 買進,並將股價從六十四元,拉至漲停板六十八元。又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台中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證券經紀商 分批下單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共二0,八00張,買賣成交 二0,八00張,同日亦委託彰銀證券經紀商分批下單委託 買進順大裕股票成交共二六,八四四張,同日順大裕股票爆 大量成交五六,八六七張,而委託壬○○○及彰銀買進之數 量即達四七,六四四張,占總成交量百分之八三‧七八。嗣 即爆發違約交割,從次日起順大裕股票之股價即無量下跌, 成交量亦萎縮至幾十張至百張許,使告訴人因違約交割而損 失達二,0四0,0八七,三二四元,其違約戶違約情形詳 如「台中商業銀行證券商違約戶應收一覽表」所示,故被告 Y○○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事實,甚為明確。 五、被告Y○○等廣三犯罪集團,於違法貸放及違約交割事發後,為掩飾或 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被司法機關、告訴人及其他債權人扣 押,透過其親友及人頭戶將重大犯罪所得隱匿,以購買銀行支票及意圖 將款匯往國外等情,涉嫌洗錢,案經貴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偵辦,並查 扣其親友林岳鋒等人之隱匿財物。 六、綜上,被告等人顯然涉有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及犯罪組 織防制條例等犯行,爰依法提出向訴,請求依法偵辦(被告Y○○另犯 背信、業務侵占等罪嫌,另案提出告訴)。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右揭事實,有左列證據足以證明: 1就被告Y○○經推舉擔任台中商業銀行之董事長,有八十七年度股東 臨時會之決議錄、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記錄各一份可證(如證一)。 2就被告Y○○被解除台中商業銀行之董事長職務及改派中央存款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潘隆政為壬○○○之監管小組召集人乙節,亦 有財政部之公文一份可證(如證二)。 3就廣三集團之旗下關係企業公司,有附表一份可證(如證三)。 4就被告等人在台中商業銀行證券商所開立之帳戶詳情,有附表一份可 證(如證四)。 5就被告等人在廣三集團擔任之職務,有附表一份可證(如證五)。 6就廣三集團人頭戶在台中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商委買及委賣情形,亦有 「廣三集團人頭戶台中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商委買及委賣情形一覽表」 一份可證(如證六)。 7就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之股價及成交量暨委託中商業銀行 證券經紀商買進及信託部買進之情形,亦有附表一份可證(如證七) 。 8就被告等在台中商業銀行證券商交易之下單資料,有委託及成交資料 查詢作業、委託書一冊、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一冊可證可證( 如證八、九、十)。 9就被告等違約交割之事實,有台中商業銀行證券商違約交割申報函一 冊、台中商業銀行證券商違約戶應收一覽表一份可證(如證十一、十 二)。 10被告等違約戶開戶情形,有開戶資料及契約書一冊可證(證十三) 。並有貴署檢察官查扣之相關證物可證,被告等之犯行,甚為明確。 二、按證券交易市場之基本原則,在維持自由、公平、與公開,亦即以自由 競價,透過供需關係而決定市場價格,禁止操縱市場而影響股市交易秩 序,以保障社會經濟秩序。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 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或有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或意圖 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或直接或間接從事 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等行為。有 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分別為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六款及第二十條 第一項所明定。雖在證券集中市場為報價者為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證 券經紀商與委託客戶間僅成立行紀關係,然證券經紀商係受委託客戶委 託在集中市場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且所謂交割,係指受託買賣之證券 商,從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客戶收付款或有價證券,並與證券交易所完 成結算之程序、換言之,在集中交易市場上有價證券之買賣,依證交法 之規定須由證券商以行紀名義,經由證券交易所之集中交易市場競會撮 合成交後,再由證券商與委託買賣之投資人或證券交易所完成結算,則 以交割名之。基此,從刑法之觀點這之,委託買賣之投資人,係實質上 在證券集中市場為買賣有價證券之人,且在實質上及內部關係上負有履 行交割義務之人。至於證券經紀商僅係其代為買賣有價證券之人,且在 形式上及民法上依行紀契約負有履行交割義務之人而已,故上開規定規 範之對象,仍包括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之人在內。在實務上,亦採 相同此見解,認為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證券商買進或賣出之人在內,如 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情事,仍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規定處罰。又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 負責人。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復定有明文。又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 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第三條第九款規定:「本法所 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 違反同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暨第一百七十五條所定違反 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又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 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 織。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本件,被 告Y○○等人分別擔任廣三集團之總裁及轄下各關係企業公司之董事長 及重要幹部,已詳如證五之附表所示,而該組織人數三人以下,有內部 管理結構,且渠等不思努力經營本業,卻以其成員從事詐欺及違反證券 交易法、洗錢等犯罪活動,為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之組織,顯 為犯罪之組織甚明,有組織犯罪條例之適用。又被告Y○○、m○○、 H○○、黃祝、賴惠伶、子○○、K○○、辛○○等人,以借用人頭戶 之方式,先則一手賣出順大裕股票,另一手買進順大裕股票,意圖拉抬 股價,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真正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情事,又其意 圖拉抬順大裕之交易價格,自行或與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 高價買入,或以一定價格,一手賣出,一手買入,均足以構成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四、六款之要件。又被告於金檢報 告事發後,又基於不法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自始即無履行交割之意竟 報價委託告訴人經紀商向癸○○○交易大量買進順大裕股票及部分中企 股票,藉以拉抬股價出售其持股套利,顯然係以欺罔方法使告訴人公司 陷於錯誤,而為彼等買進股票,彼等再藉以拉抬股價乘機出售股票,就 委託賣出股票部分依約交割以獲取出售股票所得之利益,就委託買進股 票部分即故意違約不履行交割,使告訴人證券商負交割墊款責任,所得 利益再加以藏匿,顯屬以下開一手買,一手賣之犯罪手法而獲取財產上 之不法利益,渠等之行為,除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一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六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 一條論罪外,尚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至於 葉文珍等事先知情之人頭戶就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違約交割部分,顯與被 告Y○○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綜上,被告Y○○等人所為,係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六 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論罪及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組 織犯罪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罪嫌,渠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爰依法提出告訴,請求依法偵辦」(見第卷第四七-六二頁 )。 ㈣依本理由欄前述之㈦所載,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台證密字第四一九О八號函,檢送順大裕股票、壬○○○股票之違約 交割資料、分析報告暨相關附件各乙份。該份「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析 查核報告」中之參、分析情形列表統計戊○○等四十名違約投資人於十一月 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間買賣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之金額明細,並說明該四十名 違約投資人合計違約金額為8,021,794千元,分別為買進違約7,4 06,278千元、賣出違約615,516千元,其分佈之證券商為彰銀台 中分公司3,274,250千元、台中企銀2,303,004千元、大裕 證券771,791千元、國寶證券767,689千元、永昌證券大里分公 司67,131千元、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573,810千元、大府城證券 132,060千元、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53,680千元、建弘證券豐源 分公司38,811千元、太平洋證券台中分公司19,800千元、環球證 券台中分公司19,310千元、大昌證券458千元。該份報告參之又載 明:該股票於違約申報後,成交量及成交價之變化情形有如左列表格統計所示 ,可知順大裕股票於違約申報(十一月二十四日)後,成交量明顯萎縮、成交 價格亦明顯下跌。 ┌───┬───────┬───────┬───────┬───────┐ │ 日期│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二十七日│ │ ├───┬───┼───┬───┼───┬───┼───┬───┤ │股 │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 │票名稱│(千股)│格(元)│(千股)│格(元)│(千股)│格(元)│(千股)│格(元)│ ├───┼───┼───┼───┼───┼───┼───┼───┼───┤ │順大裕│56,939│66.00 │148 │-61.50│2 │-57.50│1 │-53.50│ └───┴───┴───┴───┴───┴───┴───┴───┴───┘ 另伍、結論之亦載有:「綜前所述,順大裕股票之違約投資人之違約交割行 為除使該股票成交價明顯下跌,且成交量大幅減少外,尚必須由受託證券商代 為完成交割,其中在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違約交割,已使該證券商無法完 成對本公司之交割義務,而需由集中市場交割結算基金代墊交割款(新台幣約 五‧八六億元),始能完成市場全體之交割,顯已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秩序,並 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等語。 ㈤前述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證密字第四一 九О八號函檢送之「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析查核報告」, 內容如左: 「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析查核報告壹、案由: 茲因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簡稱中企股票)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連續二天,爆發重大違約交割情事,乃就葛蓓 蓓等三十三名違約投資人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期間買賣中企 股票之交易情形合併分析並製作分析報告(如附件一)。貳、違約投資人: 葛蓓蓓、黃書得、H○○、謝雪如、蕭淑瑜、陳靜文、施偉光、王博泉、 李秀霞、范明靜、蔡青柏、江建棟、江東成、江東璟、江李 玉葉、瞿江雪、 林江有、蔡美蘭、江淑蓉、林梅竹、林劭優、C○○、h○○、林政權、陳柳 月、陳佩雲、j○○、黃祝、林清華、謝慶昌、徐香蘭、m○○、葉淑慎等三 十三名。 參、分析情形: 葛蓓蓓等三十三名違約投資人於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期間買賣中企 股票違約交割之金額明細,詳述如下表(如附件一): 成交日期: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 │ 買 進 │ │ 賣 出 │ │ │投資人├─────┬─────┤證券商├─────┬─────┤證券商│ │姓 名│ 股數 │ 金額 │ │ 股數 │ 金額 │ │ │ │ (千股) │ (千元) │ │ (千股) │ (千元) │ │ ├───┼─────┼─────┼───┼─────┼─────┼───┤ │葛蓓蓓│六00 │一五、五七│永昌大│ │ │ │ │ │ │0 │里等二│ │ │ │ │ │ │ │家 │ │ │ │ ├───┼─────┼─────┼───┼─────┼─────┼───┤ │黃書得│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H○○│一、0五0│二七、四七│永昌大│ │ │ │ │ │ │一 │里等三│ │ │ │ │ │ │ │家 │ │ │ │ ├───┼─────┼─────┼───┼─────┼─────┼───┤ │謝雪如│六00 │一五、五三│永昌大│ │ │ │ │ │ │八 │里等二│ │ │ │ │ │ │ │家 │ │ │ │ ├───┼─────┼─────┼───┼─────┼─────┼───┤ │蕭淑瑜│四00 │一0、二六│國寶向│ │ │ │ │ │ │0 │上 │ │ │ │ │ │ │ │ │ │ │ │ ├───┼─────┼─────┼───┼─────┼─────┼───┤ │陳靜文│四00 │一0、三六│永昌大│ │ │ │ │ │ │0 │里 │ │ │ │ │ │ │ │ │ │ │ │ ├───┼─────┼─────┼───┼─────┼─────┼───┤ │范明靜│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江建棟│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江東成│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江東璟│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江李玉│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葉 │ │0 │德 │ │ │ │ │ │ │ │ │ │ │ │ ├───┼─────┼─────┼───┼─────┼─────┼───┤ │瞿江雪│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林江有│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蔡美蘭│一00 │二、六00│永昌大│ │ │ │ │ │ │ │里 │ │ │ │ │ │ │ │ │ │ │ │ ├───┼─────┼─────┼───┼─────┼─────┼───┤ │江淑蓉│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林梅竹│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林劭優│四五0 │一一、三四│豐銀崇│ │ │ │ │ │ │0 │德 │ │ │ │ │ │ │ │ │ │ │ │ ├───┼─────┼─────┼───┼─────┼─────┼───┤ │C○○│四00 │一0、三五│永昌大│二00 │五、三二0│國寶向│ │ │ │一 │里 │ │ │上 │ │ │ │ │ │ │ │ │ ├───┼─────┼─────┼───┼─────┼─────┼───┤ │h○○│三五0 │九、0九0│永昌大│ │ │ │ │ │ │ │里等二│ │ │ │ │ │ │ │家 │ │ │ │ ├───┼─────┼─────┼───┼─────┼─────┼───┤ │陳柳月│三00 │七、七四0│國寶向│ │ │ │ │ │ │ │上 │ │ │ │ │ │ │ │ │ │ │ │ ├───┼─────┼─────┼───┼─────┼─────┼───┤ │陳佩雲│三00 │七、七七0│永昌大│ │ │ │ │ │ │ │里 │ │ │ │ │ │ │ │ │ │ │ │ ├───┼─────┼─────┼───┼─────┼─────┼───┤ │j○○│四五0 │一一、六六│永昌大│ │ │ │ │ │ │0 │里等二│ │ │ │ │ │ │ │家 │ │ │ │ ├───┼─────┼─────┼───┼─────┼─────┼───┤ │黃祝 │四00 │一0、三六│永昌大│ │ │ │ │ │ │0 │里 │ │ │ │ │ │ │ │ │ │ │ │ ├───┼─────┼─────┼───┼─────┼─────┼───┤ │林清華│六00 │一五、四0│永昌大│ │ │ │ │ │ │0 │里等三│ │ │ │ │ │ │ │家 │ │ │ │ ├───┼─────┼─────┼───┼─────┼─────┼───┤ │謝慶昌│三00 │七、八六0│永昌大│ │ │ │ │ │ │ │里 │ │ │ │ │ │ │ │ │ │ │ │ ├───┼─────┼─────┼───┼─────┼─────┼───┤ │m○○│二八九 │七、五四三│永昌大│ │ │ │ │ │ │ │里 │ │ │ │ │ │ │ │ │ │ │ │ ├───┼─────┼─────┼───┼─────┼─────┼───┤ │施偉光│三00 │七、七六八│彰銀台│ │ │ │ │ │ │ │中 │ │ │ │ │ │ │ │ │ │ │ │ ├───┼─────┼─────┼───┼─────┼─────┼───┤ │王博泉│二00 │五、二二七│彰銀台│ │ │ │ │ │ │ │中 │ │ │ │ │ │ │ │ │ │ │ │ ├───┼─────┼─────┼───┼─────┼─────┼───┤ │李秀霞│七六二 │一九、五八│彰銀台│ │ │ │ │ │ │八 │中等二│ │ │ │ │ │ │ │家 │ │ │ │ ├───┼─────┼─────┼───┼─────┼─────┼───┤ │蔡青柏│ │ │ │三00 │七、八三0│國寶向│ │ │ │ │ │ │ │上 │ │ │ │ │ │ │ │ │ ├───┼─────┼─────┼───┼─────┼─────┼───┤ │林政權│三00 │七、七一一│彰銀台│ │ │ │ │ │ │ │中 │ │ │ │ │ │ │ │ │ │ │ │ ├───┼─────┼─────┼───┼─────┼─────┼───┤ │徐香蘭│一00 │二、六三0│彰銀台│ │ │ │ │ │ │ │中 │ │ │ │ │ │ │ │ │ │ │ │ └───┴─────┴─────┴───┴─────┴─────┴───┘ 成交日期: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買 進 │ │ 賣 出 │ │ │投資人├─────┬─────┤證券商├─────┬─────┤證券商│ │姓 名│ 股數 │ 金額 │ │ 股數 │ 金額 │ │ │ │ (千股) │ (千元) │ │ (千股) │ (千元) │ │ ├───┼─────┼─────┼───┼─────┼─────┼───┤ │黃書得│ │ │ │三00 │七、八六0│豐銀崇│ │ │ │ │ │ │ │德 │ ├───┼─────┼─────┼───┼─────┼─────┼───┤ │江淑蓉│ │ │ │三00 │七、八六0│豐銀崇│ │ │ │ │ │ │ │德 │ ├───┼─────┼─────┼───┼─────┼─────┼───┤ │施偉光│ │ │ │三00 │七、九五0│彰銀台│ │ │ │ │ │ │ │中 │ ├───┼─────┼─────┼───┼─────┼─────┼───┤ │陳柳月│ │ │ │三00 │七、九八0│國寶向│ │ │ │ │ │ │ │上 │ └───┴─────┴─────┴───┴─────┴─────┴───┘ 上開三十三名違約投資人合計違約金額為384,627千元,分別為買進 339,827千元,賣出44,800千元,分佈之證券商分別為彰銀台 中分公司70,535千元,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95,993千元,豐銀 證券崇德分公司140,460千元,國寶證券向上分公司77,639千 元。 茲將該股票於前開違約成交日之「當日週轉率」、「當日成交量為過去六 十日平均成交量之倍數」及「當日單一證券商受託成交買進或賣出集中比 率」等情形,分述如下(如附件二): ┌──────┬───────┬─────────┬───────┬──┐ │違約成交日期│ 當日週轉率 │當日成交量為過去六│成交買進或賣出│備註│ │(八十七年)│ (%) │十日日平均成交量之│集中比率達二0│ │ │ │ │倍數 │%以上之證券商│ │ ├──────┼───────┼─────────┼───────┼──┤ │十一月二十一│四‧七八 │三‧二八 │無 │ │ │日 │ │ │ │ │ ├──────┼───────┼─────────┼───────┼──┤ │十一月二十三│二‧二二 │一‧五三 │無 │ │ │日 │ │ │ │ │ └──────┴───────┴─────────┴───────┴──┘ 違約投資人於查核期間共四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中企股票數量 達該股票當日成交量之二О%以上,經整理列表如下(如附件三): ┌──────┬─────────┬────┬─────────┬───┐ │日 期│當日成交張數(千股)│市場成交│ 百分比% │ 備註 │ │(八十七年)├────┬────┤張數(千├────┬────┤ │ │ │買 進│賣 出│股) │ 買進 │ 賣出 │ │ ├──────┼────┼────┼────┼────┼────┼───┤ │十一月三日 │一、七五│四七九 │八、七五│二0‧0│五‧四七│ │ │ │三 │ │一 │三 │ │ │ ├──────┼────┼────┼────┼────┼────┼───┤ │十一月五日 │二六0 │八七三 │四、一七│六‧二二│二0‧八│ │ │ │ │ │八 │ │九 │ │ ├──────┼────┼────┼────┼────┼────┼───┤ │十一月十三日│三、四五│四、二0│一五、0│二二、九│二七‧九│ │ │ │0 │五 │三七 │四 │六 │ │ ├──────┼────┼────┼────┼────┼────┼───┤ │十一月二十一│一二、一│六、五五│六0、0│二0‧二│一0‧九│ │ │日 │六二 │七 │二七 │六 │二 │ │ └──────┴────┴────┴────┴────┴────┴───┘ 該股票於違約申報後,成交量及成交價變化情形: ┌───┬───────┬───────┬───────┐ │ 日期│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一月二十六日│ │ ├───┬───┼───┬───┼───┬───┤ │股 │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 │票名稱│(千股)│格(元)│(千股)│格(元)│(千股)│格(元)│ ├───┼───┼───┼───┼───┼───┼───┤ │順大裕│18,551│-24.40│434 │-22.70│4,174 │-21.20│ └───┴───┴───┴───┴───┴───┴───┘ 由上表可知,中企股票於違約申報(十一月二十四日)後二日,成交價格明 顯下跌,成交量亦明顯萎縮。 違約投資人於查核期間共計有十二個營業日之交易情形,發現有相對成交 情形,經整理列表如下(如附件四): ┌────────┬─────────┬──────────┬────┐ │日期(八十七年)│相對成交數量(千股)│占當日成交量百分比%│備 註│ ├────────┼─────────┼──────────┼────┤ │十一月二日 │一九一 │一‧九一 │ │ ├────────┼─────────┼──────────┼────┤ │十一月三日 │二一九 │二‧五0 │ │ ├────────┼─────────┼──────────┼────┤ │十一月四日 │一二 │0‧二0 │ │ ├────────┼─────────┼──────────┼────┤ │十一月五日 │四三 │一‧0二 │ │ ├────────┼─────────┼──────────┼────┤ │十一月六日 │一一六 │一‧八一 │ │ ├────────┼─────────┼──────────┼────┤ │十一月七日 │三三 │0‧七六 │ │ ├────────┼─────────┼──────────┼────┤ │十一月九日 │一九四 │六‧三五 │ │ ├────────┼─────────┼──────────┼────┤ │十一月十日 │一0 │0‧二0 │ │ ├────────┼─────────┼──────────┼────┤ │十一月十一日 │一00 │一‧一八 │ │ ├────────┼─────────┼──────────┼────┤ │十一月十三日 │二、二二0 │一四‧七六 │ │ ├────────┼─────────┼──────────┼────┤ │十一月二十一日 │一、七五九 │二‧九三 │ │ ├────────┼─────────┼──────────┼────┤ │十一月二十三日 │二0一 │0‧七一 │ │ └────────┴─────────┴──────────┴────┘ 上開投資人於查核期間內之相對成交總量為五、О九八千股,其中十一月九 、十三日等二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自己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成員賣出 之中企股票達五%以上,且超過一百交易單位。 經分析渠等之委託成交對應表,均尚未發現有明顯影響股價情事(如附件 五)。 肆、其他: 查核期間買賣較大投資人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雖未申報違約,然 該公司之負責人暨受任人林政權為違約投資人之一,另裕寶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雖亦未申報為買賣中企股票之違約投資人,惟裕寶公司及其負責人分 別於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申報違約買賣順大裕股票,另買賣較大投 資人廣正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未申報為違約投資人,然其負責人暨受 任人陳靜坤亦於十一月二十四日申報違約買賣順大裕股票(如附件六)。 查違約投資人中葛蓓蓓、H○○、謝雪如、蕭淑瑜、陳靜文、施偉光、王 博泉、李秀霞、蔡清柏、蔡美蘭、C○○、h○○、林政權、陳柳月、陳 佩雲、j○○、黃祝、林清華、謝慶昌、徐香蘭、m○○、葉淑慎等二十 二名,於違約中企股票之同時(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亦違約順 大裕股票,總計金額約六十三億三千七百八十七萬八千元。 另據報載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董事長Y○○為廣三集團實際負責人,且為 買賣較大投資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伍、結論: 經對葛蓓蓓等三十三名違約投資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至二十四日間買賣 中企股票之交易情形合併分析如下: 上開三十三名違約投資人於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期間合計違約交割 中企股票金額約三億八千四百六十二萬七千元,而於違約情事發生後,該 股票之成交價格明顯下跌,成交量亦呈萎縮。 另查上開違約投資人於查核期間共四個營業日,每日買進或賣出中企股票 數量達各該日該股票總成交量二О%以上,又前開投資人每日成交買進自 己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成員賣出之中企股票(即相對成交)達五%以上 ,且超過一百交易單位者,計有十一月九、十三日等二個營業日,復經分 析渠等之委託成交對應表,均尚未發現有明顯影響股價情事。 查核期間買賣較大投資人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雖未申報違約,然 該公司之負責人暨受任人林政權為違約投資人之一,另裕寶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雖亦未申報為買賣中企股票之違約投資人,惟裕寶公司及其負責人分 別於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申報違約買賣順大裕股票,另買賣較大投 資廣正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未申報為違約投資人,然其負責人暨受任 人陳靜坤亦於十一月二十四日申報違約買賣順大裕股票;另據報載台中區 中小企業銀行董事長Y○○為廣三集團實際負責人,且為買賣較大投資人 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僅一併提請卓參。 陸、附件明細表: 八十七年十一月份投資人違約明細表 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SRB770)、買賣特定證券成交(委託)金額較大之 證券商查詢(STPR050) 投資人集團買賣中企股票明細表(SRB530) 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SRB870) 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SRB630) 違約投資人開戶徵信資料」(見第卷一0五-一二六頁)。 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⒓以台財證㈡字第一О五一六一號函, 移送蔡青柏、何忠義、陳柳月、葛蓓蓓、蕭淑瑜、陳娜慧、宋名娜、陳靜坤、 林政權、施偉光、徐香蘭、李秀霞、林清華、瀚誠國際投資公司(戊○○)、 裕寶投資公司(蔡來儀)、謝雪如、h○○、黃祝、林小煥、蔡來儀、王博泉 、d○○、葉文珍、C○○、H○○、陳秀枝、陳靜文、戊○○、陳佩雲、林 翠郁、m○○、j○○、謝慶昌、陳世香、葉淑慎、黃姿菁、江淑蓉、黃書得 、蔡美蘭、蔡昔奇、江李玉葉、江東成、江東璟、江建棟、林江有、林邵優、 林梅竹、瞿江雪、范明靜、徐金禾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 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 」之規定,其函送之內容如左: 「 主旨:檢送蔡青柏等五十人涉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 移送書暨相關附件,移請偵辦,請 查照。 說明: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及兼復 貴署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中 檢聰烈八七他ОО一五八八字第七八九六八號、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中 檢烈八七偵О二六二六八字第八一八九九號函辦理。二、另關於函詢該二公司之股票有無人為不法壓低或抬高價格之情形,已請台 灣證券交易所儘速彙齊查核報告資料另行補送。 ┌────────────────────────────────┐ │蔡青柏等五十人涉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等股票│ │違約交割」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移送書│ │暨相關附件 │ └────────────────────────────────┘ 一、涉嫌人基本資料如次: (此部分省略) 二、犯罪事實: 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 交或不覆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 ㈡本案經查,係因投資人蔡青柏等五十人於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 公司、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分公司、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建弘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豐原分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 公司、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大府城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以其該等帳戶報價 買賣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含大裕一)、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等股票, 惟並未履行交割義務,致該等證券商於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申報違約, 金額總計八、四三二、二六四、五六二元,致使順大裕股票自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為止,每日均以跌停(即下跌百分之七)收盤 ,違約前十一月二十三日收盤價格為六八元,違約後十二月十七日收盤 價格暴跌為一九‧八元,且每日成交量,則由違約前十一月二十三日成 交量為六八、四七三股、十一月二十四日成交量為五六、九三九仟股。 致違約後萎縮為一至數十仟股不等;另外,中企股票違約前於十一月二 十三日收盤價格為二六‧二О元;違約後十一月二十四、二十五、二十 六、三十、十二月一日均以跌停收盤,至十二月十七日收盤價格大跌為 十六‧五元,且違約前,十一月二十三日成交量為二七、九八六仟股, 違約後成交量則由四三四至九八、八二七仟股不等,加以,國寶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因客戶之違約行為,致該公司無法履行與癸○○○交易所交 割義務,由上觀之,該等投資人違約交割行為已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之交 易秩序。 三、附件 ㈠蔡青柏等五十人涉及順大裕、中企股票違約交割明細表。 ㈡蔡青柏等五十人開戶交易等相關資料」(見第卷第一二七-第一三二 頁)。 ㈦從前述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⒓以台財證㈡字第一О五一六一 號函,所檢送之附件:蔡青柏等五十人涉及順大裕、中企股票違約交割明細表 ,各別整理統計後,蔡青柏等人帳戶個別之違約交割明細如左: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裕寶投│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800,00│121,000,│ │ │資公司│ │銀 │ │裕 │0 │0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2,050,00│136,800,│257,800 │ │ │ │中 │ │裕 │0 │000 │,000 │ ├───┼────┼───┼────┼──┼────┼────┼────┤ │翰誠國│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2,000,00│134,500,│ │ │際投資│ │銀 │ │裕 │0 │000 │ │ │公司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936,00│129,276,│263,776,│ │ │ │中 │ │裕 │0 │000 │000 │ ├───┼────┼───┼────┼──┼────┼────┼────┤ │戊○○│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A10012│ │ │ │裕 │ │00 │ │ │1765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8,3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3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7,000,0│158,200,│ │ │ │ │ │裕 │ │00 │000 │ ├───┼────┼───┼────┼──┼────┼────┼────┤ │葛蓓蓓│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192,000 │11,637,0│ │ │A20026│ │銀 │ │裕 │ │00 │ │ │4883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83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4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1,0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44,257,│ │ │ │中 │ │裕 │ │00 │000 │ ├───┼────┼───┼────┼──┼────┼────┼────┤ │何忠義│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6,000 │7,686,00│ │ │B12010│ │銀 │ │裕 │ │0 │ │ │5517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650,000 │42,27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750,000 │49,300,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府城│0000000 │順大│700,000 │47,00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3,265,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1,0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925,0│418,656,│ │ │ │中 │ │裕 │ │00 │000 │ ├───┼────┼───┼────┼──┼────┼────┼────┤ │徐金禾│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144,000 │9,216,00│9,216,00│ │B12022│ │ │ │裕 │ │0 │0 │ │6379 │ │ │ │ │ │ │ │ ├───┼────┼───┼────┼──┼────┼────┼────┤ │H○○│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166,000 │10,209,0│ │ │B20047│ │ │ │裕 │ │00 │ │ │5529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480,0│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48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250,000 │6,51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7,000,0│184.349,│ │ │ │ │ │裕 │ │00 │9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謝雪如│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99,000 │30,688,5│ │ │B22014│ │ │ │裕 │ │00 │ │ │2745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119,000 │7,378,00│ │ │ │ │銀 │ │裕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00,000 │27,631,5│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788,7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749,4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400,00│94,0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50,236,│ │ │ │中 │ │裕 │ │00 │100 │ ├───┼────┼───┼────┼──┼────┼────┼────┤ │蕭淑瑜│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337,000 │20,725,5│ │ │B22039│ │ │ │裕 │ │00 │ │ │3279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30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770,000 │48,54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2,6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26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770,000 │51,59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3,1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0,4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809,000 │54,248,5│401,744,│ │ │ │中 │ │裕 │ │00 │000 │ ├───┼────┼───┼────┼──┼────┼────┼────┤ │宋名娜│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B22058│ │ │ │裕 │ │00 │ │ │3737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8,4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1,450,00│95,575,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125,00│74,800,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2,817,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200,000 │13,3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9,9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50,000 │63,175,0│388,297,│ │ │ │中 │ │裕 │ │00 │000 │ ├───┼────┼───┼────┼──┼────┼────┼────┤ │d○○│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2,100,0│ │ │B22105│ │ │ │裕 │ │00 │ │ │4673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700,00│114,750,│ │ │ │ │銀 │ │裕 │0 │0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186,670,│ │ │ │中 │ │裕 │ │00 │000 │ ├───┼────┼───┼────┼──┼────┼────┼────┤ │黃姿菁│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516,0│ │ │B22123│ │ │ │裕 │ │00 │ │ │1803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3,400,0│37,616,5│ │ │ │ │ │裕 │ │00 │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陳靜坤│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948,000 │60,672,0│ │ │D12051│ │銀 │ │裕 │ │00 │ │ │3191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948,000 │62,422,5│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703,0│343,177,│ │ │ │中 │ │裕 │ │00 │500 │ ├───┼────┼───┼────┼──┼────┼────┼────┤ │陳世香│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800,0│ │ │E10170│ │ │ │裕 │ │00 │ │ │9472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5,600,0│50,400,0│ │ │ │ │ │裕 │ │00 │00 │ ├───┼────┼───┼────┼──┼────┼────┼────┤ │陳靜文│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E22117│ │上 │ │裕 │ │00 │ │ │4100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491,000 │29,951,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8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360,0│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4,000,0│163,461,│ │ │ │銀 │ │裕 │ │00 │000 │ ├───┼────┼───┼────┼──┼────┼────┼────┤ │施偉光│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300,000 │18,300,0│ │ │F10410│ │ │ │裕 │ │00 │ │ │6885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8,331,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府城│0000000 │順大│180,000 │11,16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68,3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太平洋│0000000 │順大│300,000 │19,80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750,000 │49,300,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3,0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95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7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300,000 │20,250,0│ │ │ │ │ │ │裕 │ │00 │ │ ├───┼────┼───┼────┼──┼────┼────┼────┤ │林翠郁│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800,0│ │ │F22070│ │ │ │裕 │ │00 │ │ │2343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300,0│114,770,│ │ │ │中 │ │裕 │ │00 │000 │ ├───┼────┼───┼────┼──┼────┼────┼────┤ │王博泉│87/11/21│建弘豐│0000000 │順大│120,000 │7,560,00│ │ │H12145│ │原 │ │裕 │ │0 │ │ │7954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30,000 │1,863,00│ │ │ │ │銀 │ │裕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200,000 │5,227,2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建弘豐│0000000 │順大│120,000 │7,860,00│ │ │ │ │原 │ │裕 │ │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4,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200,00│80,550,0│186,760,│ │ │ │中 │ │裕 │0 │00 │2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李秀霞│87/11/21│建弘豐│0000000 │順大│130,000 │8,060,00│ │ │E22002│ │原 │ │裕 │ │0 │ │ │7606 ├────┼───┼────┼──┼────┼────┤ │ │ │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62,000 │9,468,2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12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3│建弘豐│0000000 │順大│130,000 │8,740,00│ │ │ │ │原 │ │裕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4,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300,0│274,688,│ │ │ │中 │ │裕 │ │00 │200 │ ├───┼────┼───┼────┼──┼────┼────┼────┤ │蔡青柏│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L10005│ │上 │ │裕 │ │00 │ │ │5783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215,000 │13,222,5│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83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3│環球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31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1,000,00│66,1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200,000 │13,1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14,000 │931,000 │ │ │ │ │里 │ │裕 │ │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125,00│74,850,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3│大府城│0000000 │順大│400,000 │27,20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1,000,00│66,100,0│ │ │ │ │ │ │裕 │0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0,4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500,000 │33,250,0│525,543,│ │ │ │ │ │裕 │ │00 │500 │ ├───┼────┼───┼────┼──┼────┼────┼────┤ │蔡美蘭│87/11/21│永昌大│0000000 │順大│88,000 │5,324,00│ │ │L22080│ │里 │ │裕 │ │0 │ │ │7687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00,000 │2,60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300,000 │5,896,00│13,820,0│ │ │ │里 │ │裕 │ │0 │00 │ ├───┼────┼───┼────┼──┼────┼────┼────┤ │C○○│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L22175│ │上 │ │裕 │ │00 │ │ │8567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350,8│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200,000 │5,32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300,000 │19,775,0│ │ │ │ │里 │ │裕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h○○│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63,000 │28,641,5│ │ │L22184│ │中 │ │裕 │ │00 │ │ │0355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50,000 │3,93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200,000 │5,16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800,000 │53,07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里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075,00│71,800,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42,106,│ │ │ │中 │ │裕 │ │00 │500 │ ├───┼────┼───┼────┼──┼────┼────┼────┤ │林小煥│87/11/21│建弘豐│0000000 │順大│107,000 │6,621,50│ │ │L22194│ │原 │ │裕 │ │00 │ │ │4545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47,000 │21,413,5│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050,00│70,025,0│ │ │ │ │中 │ │裕 │0 │00 │ │ ├───┼────┼───┼────┼──┼────┼────┼────┤ │林政權│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400,000 │25,600,0│ │ │M12092│ │銀 │ │裕 │ │00 │ │ │6453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11,3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300,000 │19,95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9,8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013,00│68,208,0│308,369,│ │ │ │中 │ │裕 │0 │00 │300 │ ├───┼────┼───┼────┼──┼────┼────┼────┤ │陳柳月│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552,000 │33,909,5│ │ │M22082│ │銀 │ │裕 │ │00 │ │ │3780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6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740,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1,050,00│69,375,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125,00│74,674,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2,6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3│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98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6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 │ │ │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陳秀枝│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700,0│ │ │L22194│ │ │ │裕 │ │00 │ │ │1026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6,8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174,080,│ │ │ │中 │ │裕 │ │00 │000 │ ├───┼────┼───┼────┼──┼────┼────┼────┤ │陳娜慧│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359,000 │22,026,0│ │ │N22149│ │銀 │ │裕 │ │00 │ │ │4211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975,000 │64,948,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府城│0000000 │順大│700,000 │46,700,0│ │ │ │ │台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000,00│67,5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豐銀崇│0000000 │順大│975,000 │64,837,5│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950,0│391,556,│ │ │ │中 │ │裕 │ │00 │500 │ ├───┼────┼───┼────┼──┼────┼────┼────┤ │黃 祝│87/11/21│中興中│0000000 │順大│880,000 │53,680,0│ │ │N22193│ │企 │ │裕 │ │00 │ │ │3437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360,0│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6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25,319,│ │ │ │中 │ │裕 │ │00 │000 │ ├───┼────┼───┼────┼──┼────┼────┼────┤ │林清華│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P22002│ │ │ │裕 │ │00 │ │ │5160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480,000 │29,670,0│ │ │ │ │中 │ │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00,000 │2,61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16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100,000 │2,630,00│ │ │ │ │中 │ │裕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1,000,00│67,5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850,000 │56,525,0│269,695,│ │ │ │中 │ │裕 │ │00 │000 │ ├───┼────┼───┼────┼──┼────┼────┼────┤ │陳佩雲│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M22138│ │ │ │裕 │ │00 │ │ │0920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8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77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00,000 │26,346,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550,000 │36,525,0│124,711,│ │ │ │中 │ │裕 │ │00 │0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j○○│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5,000 │28,070,0│ │ │N22121│ │中 │ │裕 │ │00 │ │ │8140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50,000 │3,919,6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4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750,000 │50,625,0│90,354,6│ │ │ │中 │ │裕 │ │00 │00 │ ├───┼────┼───┼────┼──┼────┼────┼────┤ │蔡昔奇│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L10125│ │ │ │裕 │ │00 │13,100,0│ │1592 │ │ │ │ │ │ │00 │ ├───┼────┼───┼────┼──┼────┼────┼────┤ │蔡來儀│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Q10013│ │ │ │裕 │ │00 │ │ │7202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8,3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470,0│187,225,│ │ │ │中 │ │裕 │ │00 │000 │ ├───┼────┼───┼────┼──┼────┼────┼────┤ │謝慶昌│87/11/21│永昌大│0000000 │順大│122,000 │7,381,00│ │ │Q12005│ │里 │ │裕 │ │0 │ │ │0162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30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86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122,000 │8,174,00│41,715,0│ │ │ │里 │ │裕 │ │0 │00 │ ├───┼────┼───┼────┼──┼────┼────┼────┤ │葉文珍│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8,450,0│ │ │Q22005│ │中 │ │裕 │ │00 │ │ │0306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36,000 │62,201,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台中企│0000000 │順大│1,300,00│87,750,0│186,551,│ │ │ │銀 │ │裕 │0 │00 │000 │ ├───┼────┼───┼────┼──┼────┼────┼────┤ │徐香蘭│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V22007│ │中 │ │裕 │ │00 │ │ │4123 ├────┼───┼────┼──┼────┼────┤ │ │ │87/11/21│台中企│0000000 │順大│846,000 │54,006,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788,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100,000 │2,63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650,000 │43,0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750,000 │49,300,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400,000 │62,2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台中企│0000000 │順大│500,000 │33,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50,000 │3,325,00│292,144,│ │ │ │中 │ │裕 │ │0 │000 │ ├───┼────┼───┼────┼──┼────┼────┼────┤ │m○○│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600,0│ │ │X12006│ │中 │ │裕 │ │00 │ │ │3244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210,000 │12,705,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289,000 │7,542,9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108,597,│ │ │ │中 │ │裕 │ │00 │900 │ ├───┼────┼───┼────┼──┼────┼────┼────┤ │葉淑慎│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X20016│ │上 │ │裕 │ │00 │ │ │3521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00,000 │2,590,00│20,740,0│ │ │ │里 │ │ │ │0 │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范明靜│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J22052│ │德 │ │ │ │00 │00 │ │5527 │ │ │ │ │ │ │ │ ├───┼────┼───┼────┼──┼────┼────┼────┤ │江建棟│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10167│ │德 │ │ │ │00 │00 │ │2457 │ │ │ │ │ │ │ │ ├───┼────┼───┼────┼──┼────┼────┼────┤ │江東成│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12099│ │德 │ │ │ │00 │00 │ │0685 │ │ │ │ │ │ │ │ ├───┼────┼───┼────┼──┼────┼────┼────┤ │江東璟│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10167│ │德 │ │ │ │00 │00 │ │2457 │ │ │ │ │ │ │ │ ├───┼────┼───┼────┼──┼────┼────┼────┤ │江李玉│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葉L201│ │德 │ │ │ │00 │00 │ │632400│ │ │ │ │ │ │ │ ├───┼────┼───┼────┼──┼────┼────┼────┤ │瞿江雪│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20173│ │德 │ │ │ │00 │00 │ │7204 │ │ │ │ │ │ │ │ ├───┼────┼───┼────┼──┼────┼────┼────┤ │林江有│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20196│ │德 │ │ │ │00 │00 │ │8996 │ │ │ │ │ │ │ │ ├───┼────┼───┼────┼──┼────┼────┼────┤ │黃書得│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 │ │B12102│ │德 │ │ │ │00 │ │ │5152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中企│300,000 │7,860,00│19,200,0│ │ │ │德 │ │ │ │0 │00 │ ├───┼────┼───┼────┼──┼────┼────┼────┤ │江淑蓉│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 │ │L22108│ │德 │ │ │ │00 │ │ │5854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中企│300,000 │7,860,00│19,200,0│ │ │ │德 │ │ │ │0 │00 │ ├───┼────┼───┼────┼──┼────┼────┼────┤ │林梅竹│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B22123│ │德 │ │ │ │00 │00 │ │5881 │ │ │ │ │ │ │ │ ├───┼────┼───┼────┼──┼────┼────┼────┤ │林劭優│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22123│ │德 │ │ │ │00 │00 │ │7518 │ │ │ │ │ │ │ │ ├───┴────┴───┴────┴──┴────┴────┴────┤ │總計違約金額: $8,429,338,300│ └───────────────────────────────────┘ ㈧違約交割戶蔡來儀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擔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副總理,於至年間,財務處曾通知其回集團 五樓會議室,在已辦妥之券商開戶文件上簽名,共開立二十幾個帳戶,惟其 並不清楚究竟是在那些證券商開戶,不曾見過開戶後之存摺、印章,不知由 誰保管,更不明瞭帳戶內款項之提領情形,且此亦毋須經其同意。 ⒉被告g○○通知其擔任裕寶投資公司之負責人,其並無實際金錢投資該公司 ,未獲得任何好處,因其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任職,只得配合廣三集團財務 處長H○○之要求辦事。 ⒊關於其以個人名義及以裕寶投資公司負責人名義所開立之股票帳戶,其不知 由誰負責買賣股票,成交報告及股票交割不需經其同意,其在廣三崇光百貨 公司工作,很少前往總公司,證交稅、手續費均非由其支付。對於發生違約 交割一事,其完全不知情,至接獲券商寄來之催繳書,方知名下有違約交割 紀錄,但金額有多少,其不清楚,亦不知是何人授意違約交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及現職? 答:我曾任國泰信託公司經理,83年1月間退休,於83年5月進入(廣三 集團)千友營造,擔任副總經理,84年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 答:我曾在京華證券公司開戶買賣股票,投資金額在一百萬以內,目前帳戶沒 有股票交易買賣。 問:經查,你於國寶證券公司(帳號:00000000000)、國寶台中 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彰銀台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國寶證券向上分公司(帳號:00000000 000)及由你擔任負責人的裕寶投資公司於彰銀台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台中企銀(帳號:00000000000)均 開設有帳戶?上述帳戶係在何種情形下開立?開立後之存摺、印章由何人 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意? 答:我自86年起至87年間,廣三集團財務處某小姐(姓名我不清楚)以電 話通知我去總公司五樓會議室,在已辦好的券商開戶文件上簽名,因有開 立二十幾個帳戶,我也不清楚我曾在那些證券商有開戶。至於開戶後之存 摺、印章我都沒有見過,由誰保管,我並不知道,帳戶內款項之提領情形 我均不知道,也不需要經我同意。 問:前述帳戶之印章是何人所刻?你充當人頭戶供公司使用有無獲得好處? 答:印章是由公司準備,我只是到場簽名而已,至於以我名義開設的裕寶投資 公司,是財務處經理黃祝通知我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即公司董事長),故 我沒有實際金錢投資,我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因我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任 職,且當時公司財務健全,我沒有考慮那麼多,只得配合廣三集團財務處 長H○○(H○○亦擔任廣三崇光百貨董事長)的需求辦事。 問:前述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交割需否經由 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我不知道是誰負責買賣股票,成交報告及股票交割不需我同意,我在廣三 崇光百貨工作,很少前往總公司,至於證交稅、手續費均不是由我支付, 應是由公司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乙份)經查,你於87、11、21違約交割金額 為國寶證券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00000000元、國寶向上 分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00000000元、彰銀台中分行, 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00000000元、於87、11、23日於 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00000000元,87、11 、24日於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國寶 證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由你擔任負責人之裕寶投 資公司於87、11、24在台中企銀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 000元,在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0元, 你對此情形是否知情?是何人授意違約交割? 答:我完全不知情形,我是在接獲券商寄來的催繳書才知道我名下有違約交割 紀錄,但金額有多少,我也不清楚,此外我亦不清楚是何人授意違約交割 的。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 認股? 答:我於87、7是有認購順大裕公司股票,每張53000元,認購十張, 共計530000元,是由我在上海銀行信用貸款60萬元來購買上述1 0張股票,是匯進我京華證券00000000000帳戶,我於股價每 張59000元時,全數賣出。至於87、9、24發放的「86年無償 配股明細表」內我名下金額0000000元,相關內容及情形我不清楚 。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之捌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 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是曾於87年7月間買十張順大裕股票,至於表列 「無償配股明細表」內容所載我則不清楚。問:你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第卷第一六三-一六六頁)。 ㈨違約交割戶戊○○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以個人名義或瀚誠國際投資公司負責人名義在國寶證券等公司所開立之股 票帳戶,均為其接獲被告g○○之通知,表示被告Y○○欲借用員工作為人 頭在各券商開戶,以方便進行股票買賣,因其於廣三集團任職,只能依示辦 理開戶,並非其投資股票所用。其僅配合公司之要求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後 所有存摺、印章等資料均由g○○等財務處人員保管使用,其完全不清楚, 也無權過問。 ⒉瀚誠投資公司乃廣三集團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所設立,雖其被任命為董事長, 但該公司實際上由財務處運作。 ⒊依廣三集團之組織分工,前揭股票帳戶之股票買賣由被告子○○負責,成交 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則由被告h○○或其所屬人員辦理,包括提領款項在內 均未經其同意。 ⒋關於其個人及瀚誠投資公司之股票帳戶所發生違約交割之詳細情形,財務處 之人員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台大經濟系畢業,曾任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科員等職,美國運通銀行科 長、助理副總裁,民國八十三年自國泰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理一職退休 ,轉赴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民國八十七年七 月一日改任廣三企業集團副總裁及總管理處處長,主司廣三企業集團人事 、行政、稽核、資訊及經營企劃等業務。 問:你平時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買賣?若有,係在何家券商開戶?投資金額共若 干? 答:我在國泰信託公司任職期間主管信託業務,當時我即遠離股票市場,至今 亦未再投資。 問:(提示:戊○○,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瀚誠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潮誠投資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開 戶帳號,戊○○部分:彰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國寶證券 公司00000000000,國寶證券向上分公司000000000 00,群益證券台中分公司00000000000,潮誠投資公司部分 之彰銀台中00000000000,台中企銀00000000000 )以上這些辦理股票買賣所開立之帳戶,是否由你親自辦理?詳情為何? 答:(詳視後作答)這些帳戶雖然均是由我親自辦理開戶手續,但是這些帳號 並非我用以進行股票買賣,這些帳戶的開立我都是接獲廣三企業集團財務 處經理黃祝的通知表示,Y○○要借用員工人頭於各券商開戶,以方便進 行股票買賣,因任職於廣三企業集團,只能依示辦理開戶。 問:前述開戶之手續費及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人頭戶有無獲取任何好處? 答:我僅配合辦理開戶手續,所需的資料均由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準備,包括 所使用的印章都不是我自己的,因此開戶支付的款項從何而來,要問黃祝 比較清楚,我雖充當人頭戶,但是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好處。 問:瀚誠投資公司與你關係為何? 答:瀚誠投資是廣三企業集團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所設立的公司,我雖被任命為 董事長,但公司實際運作還是由財務處辦理。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 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答:我僅配合公司之要求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後所有的存摺、印章等資料均係 由黃祝等財務處人員保管使用,我完全不清楚,也無權過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我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若依廣三企業集團之組織分工,股票買賣應係由子○○負責,成交報告及 辦理股票交割則係由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財務科h○○或所屬人員辦理, 但提領款項均未經過我同意。 問:(提示:瀚誠投資公司87、11、24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台中企銀 0000000股,彰銀台中分行0000000股,戊○○87、11 、21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國寶證券400000股,國寶證券向上分 公司300000股,彰銀台中分行450000股,戊○○87、11 、24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彰銀台中分行900000股,國寶證券40 0000股)以上所示瀚誠投資公司違約交割金額計000000000 元,戊○○違約交割金額計000000000元,對此等違約交割之內 容你是否知情? 答:(詳視後作答)我是事後才知道廣三企業集團以瀚誠投資公司及我個人名 義違約交割,詳細情形仍需問財務處的人員才清楚。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繳款若干?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 加認股? 答:八十七年七月間我確實有參加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之認股,我總 計認購一萬股,每股認購價為五十三元(新台幣下同),總計五十三萬元 ,這些錢我應係從我私人帳戶中提領現金存入的,但我所認購的股票下落 為何,我自己也不清楚,就我所知,廣三企業集團所屬的員工均有接獲認 股的通知,但並非所有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問:(提示: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此份資料中SHEET1 有你配股及繳款紀錄是否實在?86年你有無獲取無償配股? 答:(詳視後作答)此份資料中SHEET1所示的配股及繳款紀錄所指即為87 年7月間我參與現金增資認股的紀錄,所載內容如前述,但86年無償配 股明細表所示戊○○2308股部分則應係以我人頭所獲之配股,我並未 實際獲得該等股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廣三企業集團辦理違約交割,其所提眾多人頭戶及交割金額之龐大,事實 上各相關券商都很清楚,但券商仍願意接受人頭戶之下單,我懷疑相關券 商及人員有勾結之嫌,請司法單位請予以查明。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第二八六-二八九頁)。 ㈩違約交割戶C○○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年3月間進入廣三集團,年6月間至財務處擔任組員,負責發行商業 本票、買券、銀行借款利息計算等工作。其曾於年間在壬○○○證券商西 台中分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每次投資額約在二、三十萬元之間,至年間 廣三集團負責人Y○○以職員為人頭買賣股票,爆發違約交割,上述帳戶因 而被證交所凍結所有買賣。 ⒉、年間,被告g○○曾數次令其至集團五樓會議室,在證券商及銀行人 員備妥之資料上簽名開戶,其他同事也有接獲指示簽名開戶。當時g○○直 接命其開戶,並未正式正面徵詢其意見,為保住工作,維持學費來源,其不 敢拒絕,且未看清是在何家證券公司開戶即離去。所開立股票帳戶之買賣情 形,其一概不知,也不能過問,未曾見過印章、存摺(含股票集保帳戶、股 票交割金融帳戶等),也不知由何人保管。 ⒊其不知所開立股票帳戶之交易情形,惟與同事陳佩雲必須負責將各證券商送 來之交割憑單彙整、製單,再送課長h○○審核蓋章;至於證交稅、手續費 均由公司處理、支出,其從未付過分文。 ⒋對於其在國寶證券公司等股票帳戶違約交割一億八千九百六十二萬八百元乙 事,其完全不知情,至⒒晚間媒體報導才知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廣三集團擔任何職?工作經歷? 答:我在Y○○所掌之廣三企業團財務處任組員乙職,負責發行商業本票、買 券、銀行借款利息計算等工作;我是民國(下同)82、3月間進入廣三 集團,曾任總機、會計工作,至86、6月間進財務處工作迄今。 問:妳曾否從事股票買賣?於何家證券商開立帳戶?買賣額度有若干? 答:有的,約於86年間,我本人親自在台中中小企業銀行西台中分行所屬證 券公司(位公益路、東興路附近)開立股票交易戶,每次均從事新台幣( 下同)二、三十萬元的買賣投資,帳號3547;直至87年間,廣三集 團負責人Y○○以本公司職員為人頭買賣股東,涉嫌違約交割爆發,我這 個帳戶遭證交所下令凍結所有買賣。 問:經查以你C○○之名在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設有帳號000000 0股票交易戶,國寶證券向上分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大裕證 券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開立00000 00號帳戶、富邦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國寶證券 總公司開立0000000號帳戶、太平洋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0000 000號帳戶,計七家,開立情形為何?買賣股票及印章、存摺由何人負 責?有無經你同意? 答:約於86、87年間,有數次(時間、日期已忘)由我長官經理黃祝喚我 至本公司五樓會議室,在證券商及銀行人員已備好之前述帳戶開戶資料上 簽名,因當時尚有其他同事也獲令開戶簽名,且公司趕時間,致我無法一 一詢間,看清所開是何家證券公司,簽畢即離去;用印由公司處理,非本 人親刻印章;日後,關於前述帳戶之所有股票買賣情形,我一概不知,也 不能過問,故有關印章、存摺(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等) ,我未見過,也不知由何人保管。 問:公司以你名義開立前述帳戶,有無正式徵求妳的同意? 答:沒有,經理黃祝直接令我上樓辦理前開帳戶,未正式正面徵詢我的意見, 而我為保住工作,以維持學費來源,亦不敢拒絕說不。 問:妳被充當人頭戶任公司使用,有無收取任何利益? 答:沒有,未獲任何利益、好處。 問:前述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妳有無繳交費用? 答:我於每次辦理前開帳戶後,對何人?如何進行股票買賣一概不知,公司亦 未告知或徵我同意;但在成交後,我與同事陳佩雲必須負責將各證券商送 來之交割憑單彙整、製單,再送陳課長h○○審核蓋章;至於證交稅、手 續費等款項支付,都由公司處理、支出,我從未付過分文。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乙份)這些違約交割的情形為何?妳是否知悉?由 何人授意違約交割? 答:(詳示後作答)以我C○○名義於87、11、21日分別在國寶證券向 上分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中企股票00000 00元,在大裕證券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在彰 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在永昌證券大里分 公司違約交割中企股票00000000元;87、11、23日分別在 彰銀台中分行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在永昌大里違約 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在國寶證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 0000000元、在大裕證券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 元;87、11、24日在彰銀台中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 0元,總計000000000元,違約交割情形我全不知道,至87、 11、24日晚間媒體報導我才知道,故我對此事是由何人授意也不知道 。 問:87、7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增資,妳有無參加認股?憑證?是否 廣三集團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答:有的,在87、7月間某日朝會,黃祝經理宣佈非屬順大裕公司之員工, 都可參加順大裕股票現金增資,我遂認購一萬股,每股53元,計53萬 元(即認購10張,每張5‧3萬元),此款我是開立自己設於上海銀行 中港分行帳號8041之甲存支票(票號已忘)繳交予本公司出納收執為 憑;而認購憑證我已丟了,但有該支票存根為證;至於本公司有多少人參 加認股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日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乙份) 該資料中sheet1中有妳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 答:(詳視後作答)實在,如我前述繳交53萬元予公司認購順大裕股票10 張,且直接轉入我自己所有設立於中企西台中分行之3547號帳戶內, 這認股部分,我不是人頭戶。至於87、9、24日發放之「86年無償 配股明細表」內容我不清楚。 問:以上所述是否屬實? 答:完全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被公司強行用於人頭開戶,非自由意識,期司法瞭解吾亦被害人」(見 第卷第一八一-一八四頁)。 違約交割戶王博泉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退伍後即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監工,年間轉至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經理 ,平時並無投資上巿、上櫃股票。 ⒉惟因財務處人員表示集團為買賣股票,須員工配合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而多 次被通知辦理開戶,因此有建弘證券豐豐分公司、壬○○○西台中分公司、 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太平洋證券台中分行、壬○○○信託部、元大證券台中 分公司、德昌證券等七家證券商之股票交易帳戶。每次開戶均未繳交任何費 用,亦未獲得公司給予好處。至於究竟在那些券商開戶、開戶後股票交易帳 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 何人負責買賣,其均不清楚,提領款項亦無須其同意。⒊前述股票交易帳戶均交給集團使用,何以發生順大裕及壬○○○之股票違約 交割,其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 答:四海工專土木科畢業,退伍後即進入廣三建設公司任工地監工,八十六年 底轉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任研企部經理迄今。 問:你平時有無從事上市、上櫃股票投資? 答:沒有。 問:你有無在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計有那幾家證券商? 答:我在證券商有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但至於是那幾家證券商開戶我則不清楚 。因為都是廣三企業集團開戶的的。 問:(提示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資料表影印)從這些資料顯示,你有在建弘證 券豐源分行、壬○○○西台中分公司、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太平洋證券台 中分行、壬○○○信託部、元大證券台中分公司、德昌證券等七家證券商 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當時是廣三企業集團何人通知你開戶?而辦理股票交 割之金融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得好處?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是於前幾年(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多次接獲廣三企業 集團財務處人員之通知,為了公司要買賣股票,請我們員工多人配合開立 股票交易帳戶。至於係何人通知我的,我則不清楚,金融帳戶開戶款項應 是由公司所支付,每次開戶時我並未繳錢,至於讓公司開立之人頭股票交 割專戶,我並未獲得公司給予好處。至於公司在那家證券開戶,我並不清 楚。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 ,係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是否經你本人同意。答:公司幫我開立之股票交易之所有帳戶存摺、印章,都是由財務處保管,至 於是何人保管我不清楚。在開戶時我只負責簽名,我亦未提供印章,我的 印章應該是公司代刻的。公司要從我的股票交割金融帳戶提款就不需經我 同意了,因為存摺、印章都是由公司保管。 問:前揭股票帳戶係由何人負責股票之買賣?股票之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 是否需經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前揭我的帳戶內進出之股票係由何人負責買賣,我不清楚。股票之交割等 一切事,應是廣三集團人員在負責,該等股票買賣之證交證、手續費應是 由廣三集團所支付,我並未支付。 問:(提示投資人姓名:王博泉,買進股數六三О(千股),金額三九О九三 (千元)-彰銀台中等三家資料影本四張)這四張影本資料中顯示你的股 票交易帳戶中有買賣順大裕有限公司、壬○○○股票,並違約交割,請問 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 答:(經詳視後作答)公司所開立我的股票交易帳戶,都交由公司使用,所以 我的股票交易帳戶內有違約交割情形,我則不清楚。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增,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仟股 ?繳多少款項?有無繳款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 股? 答:有的。約於去(87)年七、八月中,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春 樹告訴我,說公司為體恤我的工作辛勞,順大裕有限公司有股票,有現金 增資,可以新台幣(下同)五十三元認購乙股,我可以分配到十張(每張 乙仟股)。故我當時以五十餘萬元認購順大裕增資股票十張,當時我所繳 納之五十餘萬元,財務處有給我繳款證明。至於廣三企業集團員工均能認 股,或全部參加認股,我則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料 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 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實在的,我確實獲配十張順大裕有限公司增資股票並 繳款。但是否係因充當人頭股票交割帳戶而獲得配股,我不清楚,要問葉 春樹才知道。 問:有無補充?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沒有補充,所述均屬實」(見第卷第一九七-一九九頁)。 違約交割戶李秀霞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間進入廣三集團,現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擔任會計。平常曾於金豐 證券開戶投資股票,投資金額約數十萬元。 ⒉其之所以另在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國寶證券(股)公司、彰化銀行信託部 台中分公司、國寶證券(股)公司向上分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 、太平洋證券(股)公司等六家證券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乃廣三集團之 主管通知其回集團開戶,大約有三次,每次均有十幾名員工開戶,一次開立 數個帳戶,由證券公司及交割股款之銀行派員至廣三集團大會議廳統一作業 ,其僅負責簽名,不知開立那些帳戶,從未見過存摺、印章,也無獲得任何 好處。 ⒊前述提供廣三集團使用之帳戶,集團如何使用,何以會違約交割數億元,其 均無所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銘傳商專會計統計科畢業,曾經在宏碁電腦(股)公司任職五年,八十二 年進入廣三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廣三集團」)擔任會計迄今,目前在廣 三SOGO百貨擔任會計;目前離婚。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開有幾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若干? 答:大約在八十五年左右我在台中市金豐證券(股)公司(位台中市○○路) 有開立一股票帳戶,自己或由我前夫買賣交易,金額不大,大約數十萬元 而已。 問:(提示:「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交割資料影本」)此資料顯示:妳名下在 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國寶證券(股)公司、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 、國寶證券(股)公司向上分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太平洋 證券(股)公司等六家證券公司開立之帳戶交易股票,請問當初開戶經過 ?有無獲得好處? 答:以上這些證券公司的股票交易帳戶均是我任職廣三集團期間,集團之主管 通知我到集團開戶,大約有三次,每次均有十幾個員工開戶,一次均開了 幾個戶頭,證券公司及交割股款的銀行派員到集團大會議廳來統一作業, 我只負責簽名,到底開了那些戶頭我也不知道,開完戶後,所有的帳戶、 存摺及帳戶印鑑章從來沒看過,該帳戶之進出及交易,均不需經過我本人 ,我也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但是,這次案發後,財務處曾經通知八十七年 度因為集團使用我的人頭戶操作股票,帳戶內因為股票配股配息故需要繳 付八十多萬元的股利所得稅,要我心理有準備,我當人頭戶並未獲得任何 好處。 問:(提示:李秀霞違約交割紀錄:87、11、21彰銀台中等四家共買進 一三一О(千股)金額新台幣(以下同)八千零二十八萬元、87、11 、23彰銀台中分行買進:三百(千股)金額一千九百六十五萬元、賣出 :六一О(千股)金額四千零八十七萬元、87、11、24彰銀台中等 二家,買進:一七ОО(千股)金額一億一千四百三十萬元)以上違約交 割是否知情形?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些違約交割如我前述,是我應廣三集團財務處要求開 立的人頭帳戶供集團使用的,集團如何使用我均不知情。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股)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 計有幾千股?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是否廣三集團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 答:有的。那次現金增資,我依公司的配股辦法,計可配得十張(千股)順大 裕股票,我向我妹妹李秀如借了三十萬湊足了五十三萬繳到財務處,我以 我個人在彰銀營業部的支票繳付的,該十張順大裕股票撥到我私人進出之 金豐證券(股)公司集保帳戶後,就賣掉了當時的行情大約賺了十萬元左 右,可以由我金豐證券的股票帳戶查到資料,至於是不是廣三集團的員工 均可認股,我不知道,要問股務方面的人員才知道。問:(提示87、11、28廣三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乙份)從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為充當廣三企 業集團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檢視後回答)sheet1中這十張配股即為我前述向我妹妹借了三十萬元 湊足五十三萬元繳款之現金增資股票,備註欄亦註明「金豐」即我前述是 我私人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至於是不是因為我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割人 頭帳戶而獲得此十張配股認購權,我不知道。 問:(提示同前)此張86年無償配股明細表(87年9月24日發放)中, 顯示妳有436‧8張股票,妳是否了解?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436‧8張股票並不是我個人所有的股票,應該是 我的人頭戶內的股票,這是集團的股票只是借用我當人頭而已。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二0九-二一二頁)。 違約交割戶蕭淑瑜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6月間進入千友營造公司,年2月間調任廣三集團旗下之「廣三 豐富牙醫」擔任會計工作,曾於年間在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投資股票 ,投資金額約數十萬元。 ⒉除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之帳戶外,其餘在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建弘 證券(股)公司豐原分公司、國寶證券(股)公司、國寶證券(股)公司台 中分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大裕證券(股)公司、大展證券( 股)台中分公司等券商處之股票交易帳戶,乃被告g○○表示集團需要員工 開戶供集團使用,而集合員工在五樓會議廳,請來數家券商及配合之行庫統 一辦理開戶,每人均開立十幾個帳戶(含券商及行庫),究竟有那些帳戶, 已不復記憶。由於主管要求開戶,基於工作上之考量,無法拒絕。存摺及印 鑑章則均由財務處保管使用,帳戶被如何使用,其不知情,也無權過問。 ⒊對於其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帳戶,發生違約交割數億元,其均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 答:大明工商畢業曾在陸禾建設公司擔任會計,八十三年六月進入廣三企業集 團所屬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八十七年二月份調任集團下之「廣 三豐富牙醫」擔任會計迄今。 問:你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若干 ? 答:有的。大約八十四年左右我曾經自己在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開過戶,自己 買賣股票,不過金額都很小,大概只有數十萬元,選擇投資的股種有的大 榮、裕隆、長億及順大裕等,但自高點跌下來後,我就沒有再進出股市了 ,大約已經有一年多沒有再買股票了。 問:(提示:投資人集團組合買賣股票明細表影本)在這張明細表中列印有你 在: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建弘證券(股)公司豐原分公司、國寶 證券(股)公司、國寶證券(股)公司台中分公司、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 信託部、大裕證券(股)公司、大展證券(股)台中分公司等證券公司有 關開戶買賣股票,與你前述你只在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開戶不符,請說明 之。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些證券公司之帳戶是我任職於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期 間,公司業務主管黃祝表示集團因為財務調度需要請員工統一開戶,集合 要開戶的員工在五樓會議廳請來好幾家證券公司及行庫人員來統一辦理開 戶,每人均開了十幾家帳戶(含券商及行庫)到底開了那幾家我已記不得 ,亦無法記,因為開了太多戶頭了,我們這些員工只負責簽名對保,因為 當時在公司任職,主管要求要開戶也無法拒絕,開完戶後帳戶的存摺及印 鑑章均由財務處保管使用,我們這些「人頭」根本不知道共開了多少戶頭 ,戶頭內有多少款項與股票我均不知道,辦理股票交割之金融帳戶之開戶 款亦不是由我支付的,我充當廣三集團的人頭開戶並無獲取好處。 問:前述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司等七家證券公司你的股票帳戶,係由何人負 責股票交易買賣?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股款交割需否經你本人辦 理?證交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 答:如前述我只是當人頭開戶供集團使用而已,至於集團如何使用根本無需過 問,而帳戶內之成交報告亦不會給我們過問或經手。問:(提示:蕭淑瑜違約交割金額紀錄:87、11、21彰銀台中等五家二 О八七(千股),金額:一億二千九百八十三萬五千元,87、11、2 3彰銀台中分行:四五О(千股)三千一百五十萬、及彰銀台中等三家: 一四五О(千股),九千六百八十五萬,87、11、24彰銀台中等二 家:二ОО九(千股),一億三千四百六十四萬九千元,87、11、2 1國寶證券向上分公司:四百(千股),一千零二十六萬元)這幾天之違 約交割是否知情?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些違約交割的股票買賣我均不知情,如前述這是集團 用我的人頭買賣的與我無關。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千股?繳款多少?有無證明?是否廣三集團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答:有的。廣三集團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的現金增資,共配給我二十餘張股 票,我只認購五張,係我以現金認股並繳納股款,當初是由爸爸的帳戶提 領現金繳到財務處的,那次現金增資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可參加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資料 )該資料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 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檢視後回答)如前述我只認購五張並非該表所列之十張,我實際上只 繳甲五張(千股),新台幣(以下同)二十六萬五千元之股款,這份資料 有誤,但是現金增資所配之股票並不在我們員工的手上,故等到股票交到 員工手上,行情是漲是跌,也是看運氣了。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二二五-二二八頁)。 違約交割戶陳佩雲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年4月間至廣三集團任職,年6、7間調至財務處擔任課員。平時曾 於年間在壬○○○附設證券商西台中分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金額約 在十至二十萬元間。 ⒉年間,廣三集團為買賣股票,找員工當股票人頭戶,被告g○○通知其至 集團會議室,在銀行及券商事先填妥之開戶資料上簽名,即完成開戶手續。 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475號),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183336號),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帳號: 26861號)、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22070號 )、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帳號:23021號)、亞洲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21359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帳號:59782號)等股票交易帳戶,即在此情況下完成開 戶。開戶後之存摺、印章由集團保管、使用,無須經其同意。其不知上述股 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股票,支付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惟其負責收取證券 商送達交割單之業務,故曾目睹集團使用其帳戶之交割單,金額均有數百萬 元。 ⒊其至見報後,始悉⒒前述國寶證券之帳戶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萬股、 金額二千四百四十萬元,彰銀台中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萬股、金額二千九 百六十七萬元,永昌大里違約交割中企股票萬股、金額七百七十七萬元; ⒒彰銀台中違約交割順大裕萬股、二千六百三十四萬六千元,⒒ 彰銀台中違約交割順大裕萬股、三千六百五十二萬五千元,共計一億二千 四百七十一萬一千元,但不知何人所授意。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現職? 答:我於85年4月至廣三集團任職,曾任出納,於87年6月、7月調財務 處財務課擔任課員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 若干? 答:有的。我於87年間,曾在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股票交易 帳戶(帳號:29293號),投資額度約在新台幣(下同)十至二十萬 元間。 問:(提示開戶資料)經查你另於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4 75號),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183336號),豐銀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帳號:26861號)、大發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分公司(帳號:22070號)、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 司(帳號:23021號)、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 21359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59782 號)等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使用,其開戶詳情為何? 答:86年間廣三集團為買賣股票用,找員工當股票人頭戶,由經理黃祝通知 我,至公司會議室,由銀行及券商事先填妥之開戶資料叫我們在資料上簽 名,只簽名即完成開戶手續,前開帳戶均是在此情況下完成開戶的。 問:前開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 答:前述公司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是由公司支付開戶款項。我充當人頭是黃祝 要我們提供的,我曾質疑是否會犯法,黃祝說應該不會,後來證券商來開 戶我與其他同事亦在黃祝之通知下輪流去簽名,我並未收取任何好處。 問:前述股票交易帳戶開戶後其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是否需 經你本人同意? 答:開戶後之存摺、印章由公司保管、使用,我僅簽名而已,其他並不清楚, 其提領款均未通知我,亦未經我本人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 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 答:我不清楚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賣出,成交報告及交割手續 亦不是由辦理,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應是由公司支付。我業務上會收到證 券商送達之交割單,我即直接交給課長h○○,我因此曾看過公司使用我 帳戶之交割單其金額均有好幾百萬元。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經查你違約交割情形為87、11、21國寶證券 順大裕40萬股00000000元、彰銀台中-順大裕48萬股000 00000元、永昌大里-中企30萬股0000000元;87、11 、23彰銀台中-順大裕40萬股00000000元;87、11、2 4彰銀台中-順大裕55萬股00000000元,共計0000000 00元,前述違約交割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不知情,直至報紙登出來後我才知道,而由何人授意 我亦不知道。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共計繳款若干?如何支付?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 股? 答:有的。當時我是在黃祝通知下,依公司分配之額度自由承擔認股,我是依 分配認股順大裕股票10張(每張一仟股)共繳款五十三萬元,是以我個 人上海銀行中港分行支存帳戶(帳號:7419號)支票付款,應該是廣 三集團所屬員工都有分配認股,但可自由意願認股該分配額。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sheet1資料中有你之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股票人頭帳 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10張股票是我付五十三萬元之配股,並非充當人頭 帳戶之好處。 問:有何補充? 答:我願提供該五十三萬元付款支票存根供參考。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且出於自由意志作陳述」(見第卷第二四0-二四三頁)。 違約交割戶陳秀枝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在廣三集團服務部從事代書業務,平時以金豐證券之帳戶投資股票,金額 約在八、九十萬元之間。 ⒉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大裕證券台中分公 司帳號:00000000000,太平洋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 0000000,京華證券台南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帳號:551B0000000,癸○○○台中分公司帳 號00000000000等股票交易帳戶,乃被告g○○命其開立,欲配 合集團來運用,其僅依指示簽名開戶,相關費用及印章由財務處處理,究竟 開立那些帳戶,則不明瞭。 ⒊⒒其前述大裕證券公司帳戶違約交割二千四百七十萬元、彰銀台中分行 帳戶違約交割二千九百六十七萬元,⒒彰銀台中信託部帳戶違約交割三 千二百十六萬元、大裕證券帳戶違約交割二千六百八十萬元,⒒於彰銀 台中信託部違約交割六千零七十五萬元,係何人所授意,其不知情;迨至接 獲證券公司寄發之存證信函時,始知有違約交割之情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我目前於廣三集團服務部從事公司代書業務。 問:你平時有無從事股票投資?於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若 干? 答:我於金豐證券台中公司開設有證券交易帳戶,從事股票買賣,約新台幣( 以下同)八、九十萬元之間,帳號我不記得了。 問:你曾否開設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開立帳號:00000000000, 大裕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太平洋證券台中分 公司帳號:00000000000,京華證券台南分公司帳號:000 00000000,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帳號:551B0000000 ,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等股票交易帳戶? 詳情為何? 答:我本身只使用金豐證券之帳戶,而前述各帳戶均為廣三財務處黃祝叫我開 立的,說要配合公司來運用,我只依示簽名開設帳戶,所以有開設那些證 券公司,那些帳號我實不知情,又有關之費用及印章全由廣三財務處處理 ,我未支付分文。 問: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 答:沒有。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及存摺、印章究由 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 答:開戶後存摺、印章(公司自行刻用)均集中於公司財務單位保管運用,提 領款項不需經我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進、賣出?成交報告股票交割需否由你本人辦 理?證券交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 答:股票之買進賣出係公司財務處在運作,何人操盤我不知道,成交報告,股 票交割不需經我本人辦理,相關交易稅、手續費由公司支付。 問:(提示:你87、11、21於前述大裕證券公司帳戶中違約交割金額新 台幣(下同)00000000元,彰銀台中分行帳戶違約金額0000 0000元,87、11、23於彰銀台中信託部帳戶違約金額0000 0000元,大裕證券帳戶違約金額00000000元,87、11、 24於彰銀台中信託部違約金額00000000元,以上股票違約交割 情事,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 答:(詳視後作答)我不知道,至證券公司寄存證信函於我時,我始知有違約 交割之情事,我不知係何人授意。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總計繳 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有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答:我有參加順大裕八十七年七月之現金增資,由黃祝通知我可認股十張,金 額五十三萬元,我繳錢給財務處辦理,未有繳款證明,亦未查對股票有無 進入我集保帳戶內,該現金增資是否全體員工均可認股我不清楚,我只係 被通知認股就去認股,其他員工情形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該資料 sheet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是否由你充當廣三企業股票 交割人頭戶而獲配股? 答:(詳視後作答)該 sheet 配股及繳款都事實,我是受黃祝通知參加配股 的,至於係何原因我並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第卷第二五八-二六0頁)。 違約交割戶j○○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個人在康和證券台中證券台中分公司開設有股票交易帳戶,買賣股票大概 在一、二十萬元之間。 ⒉其在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元大證券台中分 公司帳號127B0000000、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帳號551B00 00000、康和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大信證券 台中分公司帳號126E0000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509 A0000000、國際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等股票 交易帳戶,均為被告g○○所命其開立,並表明欲提供給集團使用,最後連 前開康和證券之帳戶亦被集團拿去使用。 ⒊⒒其彰銀台中分公司之股票交易帳戶違約交割二千八百零七萬元、永昌 證券大里分行之帳戶違約交割金額三百九十一萬九千六百元、彰銀台中之帳 戶違約金額七百七十四萬元,⒒彰銀台中之帳戶違約交割金額五千零六 十二萬五千元,其至接獲券商之存證信函後,始知上述帳戶發生違約交割, 此究由何人授意,其不清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我現擔任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之出納工作,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至於那幾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 若干? 答:我自己於康和證券台中證券台中分公司開設有股票交易帳戶,買賣股票大 概在一、二十萬元之譜。 問:你是否曾於下列券商開設股票交易帳戶: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00 000000000、元大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127B0000000 、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帳號551B0000000、康和證券台中分公 司帳號00000000000、大信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126E00 00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509A0000000、國際證 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從事股票買賣交易詳情形為何 ? 答:前述股票交易帳戶除康和證券外,其餘相關帳戶均是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 祝叫我開設的,並表明開設之後該等帳戶要提供給公司使用,最後連我康 和證券之帳戶亦為公司拿去使用,有關開戶之所有費用均為公司支付。 問: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 答:沒有,純因在廣三上班之關係才充當人頭戶。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集保帳戶、交割金融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 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 答:就我所知存摺是財務處保管、印章在管理部保管,由公司統一運用,提領 款項不必經過我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 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公司統一運作股票之進出,究由何人負責我不清楚,成交報告,交割不必 由我本人辦理,有關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均由公司支付。 問:你於87、11、21於前述股票交易帳戶之彰銀台中分公司違約交割金 額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永昌證券大里分行違約金額00 00000元,彰銀台中違約金額0000000元,87、11、24 於彰銀台中違約金額00000000元,以上違約情形你是否知情形? 何人授意? 答:我不知道,但在廣三出事後我有接到券商之存證信函始知有上述違約交割 之情事,究由何人授意我並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多少股 價款若干?有無繳款憑證?是否廣三集團所有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答:我有參加該現金增資認股,我記得我有參加但張數及金額已忘,認款由我 開支票給公司財務處,公司有給我收據(但收據我會保留)股票亦有進我 康和證券之帳戶,我亦陸續賣出,至於是否全部員工均能參加配股我不知 道,而係由財務處依年資計算那些員工可分配幾張而個別通知的,我參加 配股即由財務處通知辦理的。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該資料之 sheet中有你本人配股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 割人頭帳戶而獲配股? 答:(詳視後作答)有關配股及繳款資料均實在,有關配股是看在集團之年資 及職位由財務處統計後告知可認配之股數並非人頭帳戶才獲配股。 問:有無補充? 答:我之前(日期已忘)於貴站時述謂有二顆印章交給游秘書保管,是錯的, 正確應是林秘書才對。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第卷第二六四-二六六頁)。 違約交割戶黃姿菁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高中畢業後,於年3月間至廣三集團財務部擔任工讀生至今,晚間仍在 商專進修,在廣三集團擔任工讀生並無固定之工作,主要是支援協助各部門 之業務。年間,其曾在壬○○○附設證券商之西台中分公司開設股票交易 帳戶,平常投資金額均在十萬元以內。 ⒉其另有於大裕證券、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帳戶,存摺、印章均交由 集團保管、使用,無須經其同意,其亦無權過問。上述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 股票,證交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均由集團處理,其不清楚。惟此係被告 g○○命其簽名開戶,其當時曾予拒絕,然g○○表示將看著辦,為免失去 工作,才妥協依指示簽名開戶。 ⒊⒒其大裕證券之帳戶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萬股,金額二千四百五十一 萬六千五百元;⒒上述帳戶又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萬股,金額一千三 百一十萬元,總計違約金額為三千七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元,其並不知情, 至當天接受調查員訊問時,始悉此事,何人授意則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何時到廣三任職,擔任何職? 答:我自高中畢業後,於81年3月即到廣三集團財務部擔任工讀生迄今,晚 上則在嶺東商專唸夜間部,在廣三擔任工讀生無固定工作,主要是支援協 助各部門的業務。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買賣?在何證券商開戶?投資金額若干? 答:有的。我於86年間在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西台中分公司開有股票交易帳 戶,帳號:1947,平常投資金額都在十萬元以內。 問:經查你尚有於大裕證券(帳號:275468),金豐證券台中分公司( 帳號:25983)開有帳戶,係由何人通知你辦理開戶?存摺、印章由 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及辦理開戶款項是否需經你同意及由何人支付 ? 答:前述二家證券公司之開戶均是廣三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叫我去簽名的,當 時我曾經表示拒絕,但黃祝馬上拉下臉對我說如果不配合公司簽名開戶就 看著辦,我怕因此失去工作,遂妥協而依黃祝之指示配合簽名完成開戶, 至於開戶後的存摺、印章均交由公司保管及使用,我本人並未使用開戶款 項及提領金額亦全由公司去運用,不需經我同意,我也無權過問。 問:前述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股票?成交報告及辦理交割等須否由你本人辦理 ?證交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 答:我配合公司開完戶以後,後續情形我全不清楚,全部是由公司在處理。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乙份)你於87、11、21在大裕證券違約交割 順大裕股票40萬股,金額00000000元,87、11、23在同 證券公司違約交割順大裕股20萬股,金額00000000元,總計違 約金額為00000000元,你是否知情形?何人授意違約交割? 答:(經詳視後作答)上述違約交割金額我並不知情,今天到貴站始知道違約 金額,何人授意我也不知情。 問:87年7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幾仟股 ?繳款若干?有無繳款憑證?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 答:有的。我係由黃祝個別通知說我可以認購5000股,每股以53元認購 ,我就開立中企西台中分行支存2860-8帳號我個人的帳戶支票(金 額265000元)支付該股款,是否集團員工均有參加認股我並不清楚 。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你本人之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 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有關我個人之配股及繳款均屬實在,該配股是由我自己 出資認購的,並非是充當人頭戶而獲得該配股。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二七0-二七二頁)。 違約交割戶陳世香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原本從事化工原料生意,年間改經營便利超商,年8月轉讓給他人後 賦閒在家,無從事股票買賣。 ⒉其女陳靜君在廣三集團工作,年間向其表示:廣三集團需其充當人頭,其 方前往配合開戶,但開立何種帳戶,並不清楚;另其女陳靜文當時亦配合前 往開戶。 ⒊當初只是前往廣三集團配合簽名開戶,並未獲得任何好處,至於存摺、印章 章由何人保管使用,何人以其開立之帳戶買賣股票,何人辦理股票交割、支 付證交稅、手續費等問題,其均不清楚,應問廣三集團。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我是新營高中畢業,退伍後從事化工原料生意,民國八十五年間在台中市 北區開設滿客多便利超商,去(87)年八月間轉讓予他人後即賦閒在家 。 問:你有無從事股票買賣? 答:沒有。 問:(提示: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資料表影本資料)由此等資料查知你在大裕 證券、國寶證券、亞洲證券台中分公司、群益證券台中分公司等證券商開 戶,這些帳戶係何人所開立的? 答:(經詳視後作答)於民國八十七年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我服務於廣三 企業集團之陳靜君告訴我,說公司要開戶需要用我的人頭,請我到她的公 司去簽名,所以就前往她的公司配合開戶,至於是何種戶頭我並不清楚, 另我女兒陳靜文當時亦配合前往開戶。 問:你配合廣三企業集團開立股票帳戶,有無獲得好處?答:沒有。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交割,金融、集保等帳戶之存摺、印章係由何人保管使 用?提款是否需經你本人同意? 答:當時我只前往廣三企業集團配合簽名開戶,其他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有關 印章、存摺都是在他們公司。 問:前揭股票買賣係何人負責?股票交割等係何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 係何人支付? 答:我均不清楚,要問廣三企業集團才清楚。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 答: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sheet中有你本人有配五張(乙張乙仟股)順大裕公司增資股票, 你是否知情?答:(經詳後作答)我不清楚,要問我女兒陳靜君才知道。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第卷第二八0-二八一頁)。 違約交割戶徐金禾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個人未曾投資股票買賣,亦無在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⒉惟其妻j○○在廣三集團財務處任職,向其表示廣三集團希望員工發動家屬 幫忙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該集團使用,因j○○央求,其始於年3、4月 間至中港路某大樓辦理開戶手續。至於所開設之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股 票,何人支付證交稅、手續費,何人保管存摺、印章,何人從帳戶提領款項 ,其均不知情。 ⒊對於⒒其國寶證券公司之帳戶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十四萬四千股,金額 九百二十一萬六千元乙事,其仍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 答:我是世界新專畢業。目前從事磁磚業買賣,妻j○○任職廣三企業財務部 。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之交易帳戶,投資 額度若干? 答:我未投資過股票買賣亦未在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問:(提示:徐金禾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開戶帳號,國寶證券 公司00000000000)上述辦理股票買賣所開立之帳戶,是否由 你親自辦理,詳情形為何? 答:在我記憶中,我太太j○○曾告訴我,廣三企業希望員工發動家屬幫忙開 立股票買賣帳戶供公司運用,我在87年3、4月間到中港路某大樓(詳 細地址忘記)去辦理開戶手續,該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我不知道,我 充當開戶人頭未獲取廣三企業任何好處。 問:前述股票交易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有無經你本 人同意? 答:前述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我不知道,因當日我辦完開戶簽名後, 即未再過問該事,至於何人利用我帳戶提領款項,我不知道。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 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徐金禾87、11、23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國寶證券144 000股,金額0000000元)你對於上述違約交割之內容,是否知 情? 答:我不知道。 問:87年7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有無繳款 證明? 答:我未參與該現金增資之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料 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股 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該帳冊所記是不實在的,我除了在開立帳戶簽名外,從未獲取廣三企業任 何好處。 問:有無補充? 答:我之所以會充當廣三企業股票帳戶人頭,係因我太太央求所致,我本人未 獲取任何好處。 問:以上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二九六-二九八頁)。 違約交割戶何忠義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間進入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監工,年左右升任工地 經理。平常不曾投資股票,僅曾出資一百萬元交給友人投資。 ⒉而彰銀台中證券帳號:0000000、中小企銀信託部證券帳號0000 000、大裕證券帳號0000000、大信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 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0000000、寶來證券台中分公司帳 號0000000、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帳號0000000、台證台中分 公司帳號0000000、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中 興證券中正分公司帳號0000000等股票帳戶,乃其經被告g○○之通 知,前後三次至廣三集團總部簽名辦理開戶,所提供給集團使用者。其僅負 責簽名,開戶其餘資料及印鑑章均由集團準備。充當人頭,並未收取任何好 處,也不知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何人提領款項。 ⒊前述股票交易帳戶違約交割金額達四億零九百五十萬一千元,其確實不知是 何人授意。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民國七十八年進入廣三企業集團中之千友營造任職監工,87年左右升任 工地經理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金額多少? 答:我個人平常沒有買賣,但曾與朋友李緒蔭合夥,約投資新台幣(下同)一 百萬元買賣股票,但均由李某操盤,且用李某戶頭進行股票交易,我個人 未開立股票帳戶進行股票投資,但曾於87年7月因公司辦理順大裕股票 增資認股,為賣出該增資股曾拜託朋友開戶,但在何家券商開戶我已忘記 。 問:(提示何忠義開戶資料)你本人於彰銀台中證券帳號:0000000、 中小企銀信託部證券帳號0000000、大裕證券帳號0000000 、大信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0 000000、寶來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豐銀證券崇德 分公司帳號0000000、台證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大府 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中興證券中正分公司帳號000 0000,等券商開立以上帳戶買賣股票,是誰要求你開立該帳戶?情形 為何?辦理股票交割之金融帳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 取好處?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帳戶是廣三企業集團務處經理黃祝請我公司小姐通知 我到廣三企業總部配合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供廣三企業集團總部配合開立證 券交易帳戶供廣三企業集團使用,前後我到廣三企業集團總部三次,配合 開立股票帳戶手續,我到場僅負責簽名,其餘資料及印鑑均由公司準備, 由於時間已久,我記不清楚何時起及何日配合開戶。至於開戶所需款項並 非我本人支付,是誰支付我不清楚。我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易人頭戶並無 獲取任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 人同意? 答:我到廣三企業集團總部配合簽名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後,就沒見過該些帳戶 存摺印摺印章等,究是何人使用及保管,我均不知道。由於該些帳戶均由 廣三企業集團在使用,所以從我開立之帳戶提領款項並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 經由你本人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 由何人支付? 答: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我不清楚。成交報告及辦理股 票交割也沒經我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何人支付,我不清楚。但 應是廣三企業集團高層人員股票買賣辦理交割及繳交交易稅、手續費等。 問:(提示:何忠義違約交割紀錄)該違約交割金額總計為肆億零玖佰伍拾萬 壹仟元,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違約交割當時我知情,因該帳戶均係廣三企業集團在 使用。事後我向財務處詢問才知道我供公司使用之帳戶亦有違約交割情形 ,但總金額多少我不知道,該違約交割是何人授意,我真的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多少 股?總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 參加認股? 答:有的。我有參加順大裕股票現金增資認股,計認一萬股,每股53元,總 計繳款五十三萬元。當時我係拿我個人支票到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繳款, 亦收到繳款憑證,但該憑證我已忘記放在那裡。該增資股是不是全體員工 均有認股,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 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確係我本人參加順大裕增資配股及繳款情形無訛。該配 股並非我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易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三0四-三四七頁)。 違約交割戶葉文珍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在廣三集團代書部擔任經理,偶而曾投資股票,金額不逾百萬元。 ⒉在大裕證券、彰銀台中信託部、台中企銀信託部、京華證券台南分公司、大 慶證券台中分公司等券商處所開設之股票交易帳戶,乃券商及銀行職員前來 廣三集團後,被告g○○或總機等其他人通知其前去簽名開設。惟其本人並 無交付任何身分證影本資料或印鑑章,未曾見過或使用過存摺,或辦理交割 ,亦不知款項存取情形。何人負責買賣股、支付證交稅及手續費,也不清楚 。其充當開戶人頭,並未獲取任何好處,純係在該集團任職,不得不聽從。 ⒊前述帳戶於⒒及發生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二千八百三十六張,違約金 額一億八千六百五十五萬一千元,其均不知情,亦不知何人所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我約於民國七十四年起擔任土地代書職務,目前於廣三事業集團代書部任 經理職。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曾於何處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若干? 答:我約於七十五年起偶而投資買賣股票,先於天發證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後 於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買賣股票,每次投資金額均在數十萬元左右,從未 超過百萬元。 問:(提示葉文珍開戶資料)前開你在大裕證券、彰銀台中信託部、台中企銀 信託部、京華證券台南分公司、大慶證券台中分公司等處開戶情形如何? 股票交割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 答:上述大裕證券等五家券商帳戶,均係證券商職員及銀行職員前來廣三集團 後,由財務部經理黃祝、或總機等其他人通知簽名,但本人並未曾交付任 何身分證影本資料或印鑑章,亦未曾看過相關存摺及用之買賣股票。認為 是公司財務部拿去使用,我充當前述開戶人頭並未獲取任何好處。純係因 公司任職,不得不聽從。 問:前述股票交割帳戶開戶後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 經本人同意? 答:前述大裕等五家券商之股票集保帳戶及股票交割金融帳戶等存摺、印鑑章 等,我均未曾使用,亦不知款項存取情形。廣三集團持有該等存摺、印章 ,並自行使用,並未知會本人,當然也不需經我同意才能提領。 問:前揭股票帳戶內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 否經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前揭股票帳戶自我簽名後,即未曾看過,也未曾辦理股票交割。至於係由 何人負責買賣股票,到現在我還不敢確定,只知是廣三集團。我本人既未 曾使用前揭帳戶,當然未支付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也不知究由何人支付 。 問:(提示葉文珍87、11、21及87、11、24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 紀錄)該違約交割行為你是否知情?由何人授意? 答:該總額一億八千六百五十五萬一千元,共二千八百三十六張之順大裕股票 違約交割,我均不知情,亦不知係何人所為。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共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 參加認股? 答:八十七年間廣三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通知我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配股拾仟 股,我即參加認股,並以本人土地銀行中港分行支票,支付股款五十三萬 元,廣三集團股務並開立繳款證明給我,該證明目前已散失。據我所知該 順大裕公司現錢增資認股,只要廣三集團所屬較資深員工均參加認股,因 股票價格比市價低,認股有利潤。我所配一萬股數月後約以六十餘萬元賣 掉。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 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該資料中sheet1中我所配一萬股及繳款已如前述,該配股均係稍資深廣三 集團員工普遍性認股獲利,並非因充當人頭而獲配該股票。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有無補充意見? 答:以上所說均屬實,無補充意見」(見第卷第三一五-三一七頁)。 違約交割戶陳柳月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年間進入廣三集團之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擔任代書,除曾於年6月 間在壬○○○附設證券商西台中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短暫投資順大裕公 司股票六十餘萬元外,未再投資股票買賣。 ⒉年間起,被告g○○陸續要求其在各家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集團使用 ,開戶時券商人員前去辦理,集團方面會備妥身分證影本、印章,其僅須簽 名即可,存摺、印鑑章則由集團保管,何人以這些帳戶買賣股票、支付證券 交易稅、手續費,其均不明瞭,亦無須辦理交割。。其充當集團股票交易之 人頭戶,並無獲得好處,僅因在該集團工作,不得不遵從指示辦理。 ⒊其在彰銀台中、國寶向上、大裕、豐銀崇德等券商處之股票交易帳戶,均為 前述所開設給廣三集團使用者。迨接獲券商之通知時,始悉發生違約交割, 至原因為何,其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曾於南投忠人代書事務所任職,現於廣三建設服務部任代書職。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 答:我曾於6月左右在中企附設證券商西台中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號,並購買 一萬股順大裕股票,投資金額約新台幣(下同)六十二萬元,當時購入價 格每股61‧5元,買入約十天後就以64元價格賣出,從此後來未再投 資買賣股票。 問:依你前述你僅於中企附設證券商西台中分行開立證券交易帳號,但依本局 (調查局)調查得知你於彰銀台中,國寶向上、大裕、豐銀崇德等多家券 商有交易資料,你作何解釋? 答:除中企西台中分行外其餘股票交易帳號均是公司(廣三建設)通知我們開 戶,供公司使用,我本人並無使用該帳戶買賣股票。問:(提示開戶資料)廣三建設要求你們開戶當時情形?買賣股票款項何人支 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於81年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服務,86年起本公司財 務部經理黃祝就陸續要求我於各家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公司使用,開 戶時券商人員會到本公司,我只負責簽名,其餘資料身分證影本印章均由 公司自備,所以開戶後我也沒見過該些證券商之集保存摺及金融帳戶存摺 ,印鑑章亦留存在公司。該帳戶提供公使用後買賣股票款項均由公支付及 提領,至於是本公何人負責保管該些帳戶存摺印章我則不清楚。我充當本 公司股票交易人頭戶並無獲得好處,只因在公司上班不得不遵從公司指示 辦理股票交易帳戶供公司使用。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 本人同意? 答:我只是接獲黃祝通知開戶簽名,開戶後之存摺印章我都沒見過,也不知誰 在保管使用,該供公司使用之帳戶提領款項時因印鑑置於公司所以提領時 不用經我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 經由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我不知道。股票成交報告或股票交割不需我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於股東交易後券商會代為扣除徵收,因此 該費用亦由廣三建設使用該帳戶者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該違約你是否知情? 答:該違約交割紀錄我是於券商通知我時,我才知道。於當時違約時,我並不 清楚公司是否有用我之帳戶買進股票後違約交割。為何會違約交割我亦不 清楚。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總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 均有參加認股? 答:有的。我認購一萬股,每股價格53元,總計繳款五十三萬元,當時係繳 現金給本公司財務部,財務部於我繳款時給我乙張繳款憑證,但該憑證我 已丟掉。該現金增資認股據我所知廣三企業集團所有員工除新進人員均可 認股,但每人可認股數多少,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 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資料確係我本人配股及繳款之情形無訛。該配 股並非我充當廣三集團股票交割人頭戶之代價,每位資深員工均有配股。 問:有無補充? 答:除前述配股一萬股順大裕股票外,另於前述繳款後公司又通知我可用同樣 以每股53元價格配發一萬五千股順大裕股票,所需款項計七十九萬五千 元可全部向誠泰銀行辦理貸款,該貸款質押手續一萬五千股順大裕股票質 押於誠泰銀行,我就不清楚。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三二七-三三0頁)。 違約交割戶徐香蘭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本來擔任幼教師,年4月間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會計,年月間轉 至廣三集團旗下之大廣三量販店擔任會計,從未投資股票買賣。 ⒉年間起,被告g○○等人陸續通知其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供集團使用,開戶 時證券商及配合之銀行均會派員前去辦理,身分證影本、印章由集團準備, 其僅須到場簽名即可,不負擔任何費用。開戶後存摺、印章由財務處保管, 無須其辦理交割,至於何人利用這些帳戶買賣股票、支付證交稅、手續費, 其均不明瞭,擔任人頭也未獲得任何好處。 ⒊經財務處人員事後告知,其始悉提供集團使用之帳戶發生違約交割,但違約 之金額多寡,其不清楚,何以發生違約,也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曾於台北市擔任幼教老師,民國八十一年四月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會計 ,85年10月轉任同為廣三企業集團之大廣三量販店任會計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 答:我個人本身從未買賣過股票。 問:(提示開戶資料)你既然未買賣股票為何有此你本人開戶資料?開戶情形 為何?辦理股票交割款項何人支付?你充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開立之股票交易帳戶係於民國八十六年起陸續由集團 財務部經理黃祝等人通知我開戶供廣三企業集團使用,開戶時證券商職員 及配合之銀行職員均會到廣三建設配合辦理開戶事宜,我們僅於接獲通知 後到場簽名。該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我不清楚,股票交割款項由何人 支付我亦不清楚,但我帳戶係供廣三企業使用,該款項亦由廣三企業集團 支付,我充當開戶人頭沒有獲取任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 意? 答:開戶時所需身分證影本,我入公司時公司就有保存,印章公司會自行幫我 們準備,所以我們只需到場簽名、開戶後存摺、印章均由廣三企業集團財 務處人員或經理黃祝等人保管該帳戶提領款項時,因我之開戶印鑑均在財 務處黃祝等人處保管,也不需經由我本人同意或過目,他們就可自行提領 。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交割需否經由你本人 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賣股票我不知道,成交報告及辦理交割亦不需 經由我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何人支付我亦不清楚。 問:(提示徐香蘭違約交割紀錄),你是否知情形? 答:違約交割當日我不知有違約交割情事,事後公司財務處人員告訴我,我供 公司使用之人頭戶已違約交割,我才知道,但究違約交割多少金額,我不 清楚。由於我之帳戶均由公司在使用,所以為何會違約交割我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股?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 答:我確有參加現金增資認股每股53元,配發一萬股,總計繳款五十三萬元 ,當時係拿我先生支票到廣三企業集團務處繳款,我有收到繳款證明,但 我沒有留下來。該配股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配股,我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 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資中我本人繳款配股情形無訛。但非因充當廣 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才獲得該配股,應是在公司服務資深人員均 可獲得配股。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三四三-三四五頁)。 違約交割戶陳靜坤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自年間進入廣三集團,曾擔任廣三建設公司工地主任、副理及千友營造 公司副理、經理,年間接任大廣三量販店副總經理。其本人從未投資股市 ,亦無在證券公司開戶,妻黃琇娟則自年起在金豐證券開戶投資股票,金 額約在三、四百萬間。 ⒉、年間,被告H○○曾多次表示廣三集團需以其名義開立股票帳戶使用 ,並以其擔任幹部若不能合作,如何要求所屬配合,其只得依指示辦理,因 此開設彰化銀行台中分行股票帳號0000000,壬○○○信託部帳號0 000000,大裕證券帳號0000000,及金豐證券帳號0000000等四個股票交易帳戶。 ⒊其開立前述帳戶並未因而獲取任何好處,此後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 用,證券交易稅、手續費何人支付,應問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對於前述帳 戶於⒒、、三日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共計三億四千三百十七 萬七千五百元,其完全不知情,也未獲告知。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狀? 答:我是逢甲大學水利系畢,我曾從事營建業,曾任中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 地主任,民國七十六年間進入廣三企業集團服務,先後任廣三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工地主任、副理,廣三集團成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我又轉任 該公司副理、經理,民國八十五年間大廣三量販店成立,我接任副總,專 司業務營運管理及採購等業務迄今。妻黃琇娟,家管,育有一男一女,家 境小康。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 答:我本人從未投資股市,亦未在證券公司開戶,我太太黃琇娟則自民國八十 七年起在台中市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豐公司)開戶,從事 股票買賣,但是黃琇娟買的都是績優股,如長榮、南亞、大同、彰銀等, 總金額大概在三、四百萬(新台幣,下同)左右,極少有進出之情形。 問:(提示:陳靜坤,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於彰化銀行台中分行 股票開戶帳號0000000,台中企銀信託部帳號0000000,大 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及金豐公司帳號000000 0)以上這四家金融證券公司皆有你從事股票買賣所立之帳戶,並有實際 之買賣紀錄,與你前述情形有異,原因為何? 答:(詳視后作答)我記得是在八十六、七年左右(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廣 三企業集團財務處處長H○○曾多次通知我,表示廣三企業集團要以我的 名義開立股票買賣帳戶,我原先不答應,但H○○表示,如果連幹部都這 麼不合作,又如何要求所屬其他員工配合,我拗不過,只得依示辦理,我 記得當時以我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者有多家,所提示的這四個帳戶應該也 是同一情形,即公司要求的情況下以我名義開立的。問:前述辦理股票交割金融帳戶之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戶人頭有無 獲取好處? 答:我只是應H○○之要求,返回集團總部配合簽章開戶,其他細節我不清楚 ,我也沒有因而獲取任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 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經你本人同意? 答:我在配合辦理開戶手續後爾後的事情我均不清楚,包括開戶所使用的印章 也不是由我提供,存摺、印章均非由我保管應是由集團財務處統一保管使 用。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需否經由你本人辦理 ?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這些事情我都沒有接觸,還是要問廣三集團財務處的人員比較清楚。 問:(提示:陳靜坤87、11、21自台中企銀大裕證券及彰銀台中分行違 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各948000股、300000股及480000股 ,87、11、23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台中企銀部分948000股、 彰銀台中分行480000股,大裕證券300000股及87、11、 24自台中企銀及彰銀台中分行各違約交割順大裕計900000股及9 00000股)以上三日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金額共計00000000 0元,此股票交割之情形你是否知情形? 答:(詳視后作答)87、11、23及24三天以我名義辦理順大裕股票買 賣之情形我完全不知情也未獲告知。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均有 參加認股? 答:我並沒有在前述時間認購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股票,也沒有繳交任何款項 ,這些事還是要問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的人員較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 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詳視後作答)我不知道有這回事,我也沒有因充當人頭而獲取任何好處 。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三五九-三六二頁)。 違約交割戶林小煥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3月進入千友營造公司擔任出納迄今,平常有在京華證券公司台中分公 司投資股票,投資金額約三十萬元左右。 ⒉被告g○○曾向其表示廣三集團買賣股票,戶數不足,須借用員工之人頭開 戶,請其充當人頭開戶供集團使用,g○○並稱其他員工均如此辦理,並無 不妥,相關事宜,集團自會處理。其因而開立彰銀台中分行0000000 0000、京華證券台中分公司00000000000、建弘證券豐原公 司00000000000、壬○○○00000000000、大裕證券 00000000000、京華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 國寶證券00000000000等帳戶供廣三集團使用。 ⒊其僅應集團之要求充當人頭戶而已,未從中獲取任何好處。存摺(含股票集 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印章何人保管、使用,證券交易稅、手續費 由何人支付,其均不明瞭,應問g○○才清楚。前述帳戶於⒒、、 違約交割順大裕公司股票,金額總計一億九千六百二十一萬元,其不知情, 事先也無任何人向其提及此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聯合工專部畢業,曾從事至陽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進入廣三企業集團所屬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出納迄今,主要係負 責對廠商請款之出納業務。 問:(提示:林小煥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於彰銀台中分行000 00000000,京華證券台中分公司00000000000,建弘 證券豐原公司00000000000,台中企銀0000000000 0,大裕證券00000000000,京華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 000000,國寶證券00000000000)以上這些帳戶是否由 你開立?詳情為何? 答:(詳視后作答)這些買賣股票所設立的帳戶都是由廣三企業集團的財務處 經理黃祝告訴我說公司(廣三集團)要買賣股票,但戶數不足,所以借員 工之人頭開戶,以方便公司進行股票買賣,對此行為,我曾提出質疑,但 黃祝告訴我其他員工也都是如此辦理,並未出事,當時我即未再拒絕,而 答應以我名義充當人頭開戶進行股票買賣,因為我認為這是公司的事,黃 祝也告訴我有事公司自然會處理。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若 干? 答:我有從事股票買賣,是在京華證券公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我 的帳戶號碼是99196,我投資之金額大概是三十萬元(新台幣下同) 左右。 問:前述廣三集團要求以你名義在各券商及金融機構辦理之股票買賣戶頭,開 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有無獲取任何好處? 答:我只是應公司之要求充當人頭戶的款項由何人支付我不清楚,我也沒有從 中獲取任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 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答:我在辦理開戶手續後,就沒有接觸相關的事宜,所以存摺、印章由何人保 管,我不清楚,買賣時也沒有人向我告知。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這些事我都不清楚,或許要問黃祝比較清楚。 問:(提示:林小煥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情形87、11、21自建弘證券豐 原分行107000股,台中企銀450000股,大裕證券40000 股,彰銀台中347000股,87、11、23彰銀台中300000 股,國寶證券0000000股,87、11、24彰銀台中00000 00股)以上違約交割順大裕公司股票金額總計000000000元, 對此違約交割之內容你是否知情形? 答:(詳視后作答)我並不知道有這些違約交割之情形,事先也沒有任何人向 我提及此事。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 答:我並沒有參加前述認股,但就我所知有許多廣三企業集團的員工都有參加 認股,有些幹部甚至是被迫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8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紀錄,與你前述所述有異,原因為何 ? 答:(詳視后作答)我先前所說沒有參加順大裕公司之現金增資認股係指公司 要求員工在所提供的人頭戶部分另行繳款,該部分我並未參與認股,但所 提示的資料中我確實有提出五十三萬元認購十張順大裕股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先前提及廣三公司以我名義所開立之人頭戶應不包括京華證券公司台中 分公司99196帳戶,此一帳戶是我個人投資股票開立之帳戶。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三六九頁至三七二頁)。 違約交割戶林政權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年進入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監工、工地主任,現任工務部經理。年間曾在 京華證券台中分公司開戶投資股票,投資金額約在至萬元間。 ⒉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527號,壬○○○信託部帳號:1 21129號,大裕證券帳號:310103號,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 :328903號,元富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47460號等股票交易帳 戶,均為年月間,被告g○○、h○○通知其至廣三集團五樓會議室所 開立。 ⒊前述帳戶何以發生違約交割,其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現職? 答:我於民國七十八年進入廣三集團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擔任監工、 工地主任,現任工務部經理。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 答:有的。我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在台中港路、忠明南路口上海銀行樓上10樓 之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帳號:1470 2號),我曾買進「日月光」二張,「中企」五張,「所羅門」一張,金 額約在10至20萬元(新台幣,下同)之間。 問:(提示開戶資料)你曾在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16527 號),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帳號:121129號),大裕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10103號),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 公司(帳號:14702號),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 :328903號),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474 60號)等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其開戶詳情為何? 答:(經詳視後作答)前述帳戶,除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 :14702號)是我自行開戶使用外,其餘之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 司(帳號:16527號),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帳號:121 129號),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10103號),日盛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328903號),元富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47460號)等股票交易帳戶,均是在87 年10月間,廣三集團財務處h○○課長及黃祝經理共計有二、三次通知 我到廣三集團五樓會議室,與相關行庫人員,我僅依其指示在指定之文件 上簽名,我曾問h○○作何用途,h○○表示:是H○○(財務處處長) 授意的,是公司機密。我在簽名時,也有公司部分員工(何忠(何忠義、 王博泉)等人到場簽名,我事後瞭解是由公司要購買股票用(何忠義、王 博泉)等人到場簽名,我事後瞭解是由公司要購買股票用。 問:前述廣三集團以你名義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 開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 答:我只是到場簽名,並未支付任何開戶款項,應是廣三集團負責支付,廣三 集團亦未支付任何好處給我。 問:前述帳戶開戶後股票交易(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帳戶)帳戶之存摺、 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 答:開戶時我僅簽名並未蓋章,應該是廣三集團財務部自行刻我印章使用,開 戶後之存摺及印章亦是廣三集團財務部在保管、使用其款項之提領亦是由 廣三集團財務部運作,不需經由我本人同意,我亦無權過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我不清楚。我只去簽名而已,應該是廣三集團財務處在處理,詳情我並不 清楚。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你於87、11、21-1、台中企銀-順大裕 40萬股,00000000元,2、大裕-順大裕30萬股,0000 0000元,3、彰銀台中-順大裕45萬股,00000000元,4 、彰銀台中-中企30萬股,0000000元;於87、11、23- 1、台中企銀-順大裕30萬股,00000000元,2、彰銀台中- 順大裕45萬股,00000000元,3、彰銀台中-順大裕45萬股 ,00000000元,4、大裕-順大裕30萬股,00000000 元;於87、11、24-1、台中企銀-順大裕90萬股,00000 000元,2、彰銀台中-順大裕101萬3千股,00000000元 ,違約交割金額共000000000元,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 答:我不知情,當初僅是財務部簽名而已,其餘均不清楚,直至今日才知有此 鉅額之⑴違約交割。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共計繳款若干?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 加認股? 答:公司於86年底,曾以十張(每張一千股)順大裕股票,發放給我作年終 獎金,但每張需繳五萬三千元(當時市價約八萬元)回公司,我自行向朋 友借現金支付。另87年7月、8月間,順大裕辦理股票現金增資,總經 理m○○告訴我分配到八十三張,每張需繳五萬三千元(或五萬九千元, 我不記得)m○○問我有沒有錢繳,我告知沒錢繳,最後由公司代辦銀行 借款,向安泰銀行貸款,以一年為期繳交,迄今尚未繳息,其他員工有無 參加認股我並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sheet1資料中有你本人配股10張及繳款五十三萬元是否實在?你是否因 充當人頭而獲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10張53萬元股票是86年年終獎金之配股,是我 以現金支付的。另87年7月增資配股應為83張,是公司自行向安泰銀 行貸款,其詳情我並不清楚,是由我繳息,但迄今未繳,該銀行現已向催 收中。⑴⑴②②①問:有何補充? 答:我日前收到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要我償還0000000元 ,我願提供貴站參考。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且出於自由意志作陳述」(見第卷第三七八-三八二頁)。 違約交割戶h○○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開立給廣三集團買賣股票 所用之人頭帳戶,何以發生鉅額違約交割,其不知情,也不知何人授意違約交 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現於廣三集團擔任何職? 答:我現擔任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課長職。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曾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 答:我約於75-76年間曾經有至證券公司開戶買賣股票,由於時間太久, 證券公司名字已忘,之後約自80年開始我即未再有買賣股票之投資舉動 ,85年進入廣三集團任職,更未有個人買賣股票之行為。 問:經查,你於彰化銀行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元富證 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00 00000),京華證券台南分公司(帳號0000000),豐銀證券 崇德分公司(帳號0000000)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帳號0000 000),統一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大府城證券台中 分公司(帳號0000000),國際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 00)等計九家證券商均開設有帳戶,上述帳戶係在何種情形下開立?開 好後之存摺、印章等均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 答:我進入廣三集團任職後,自86年起即陸續有接獲我的長官黃祝、H○○ 之指示而在已辦好的券商開戶文件上簽名,實際上究竟以我的名義開了那 些帳戶我也不知道,至於開好戶的存摺(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 帳戶)及印章我都沒有看過,依照公司體制,我想存摺應是由財務處出納 林翠郁保管存摺,印章則應由總管理處林慧美秘書負責保管,實際情況我 並不負責故不清楚,上述帳戶開立好後均交由公司統籌使用買賣股票,不 需經我同意。 問:前述帳戶之印章是由何人所刻?你充當人頭戶供公司使用有無獲得好處? 答:前述帳戶所需印章是由公司準備,我只到場簽名即可,印章是由何人去刻 我不清楚,我提供上述人頭戶予公司使用並未獲得好處。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我不知道是誰負責買賣股票,成交報告及交割等均不需我同意,我的業務 僅是負責於股票成交後,券商會將成交之交割憑單派人送交我的部門職員 C○○、陳佩雲等人,由她們彙整後再送給我複審蓋章,然後我再轉陳給 黃祝,至於證交稅、手續費等資金支付,轉帳部份則應由財務處出納課長 j○○及其屬下員工負責處理。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乙份)經查,你於87、11、21違約交割金額為 彰銀台中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違約交割中企股票0 000000元,永昌大里違約交割中企股票0000000元;87、 11、23彰銀台中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永昌大里 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0000000元,豐銀崇德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 00000000元;87、11、24彰銀台中違約交割順大裕股票0 0000000元,總計違約交割金額為000000000元,你對此 情形是否知情?是何人授意違約交割? 答:我完全不知情,直到違約交割事件爆發後,我陸續接獲券商寄來的催繳函 才知我名下有違約交割紀錄,但金額到底多少應也不清楚,直到今天才知 道總金額,此外我也不知是何人授意違約交割的。 問:87年7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是否廣三 集團所有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答:我從未接獲公司通知去認股,故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乙事我並未 參加,廣三集團員工應非均有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集 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該帳冊內關於我名下的配股仍是屬於公而非給我個人,我從末獲得公司配 給我任何股票,亦未繳過任何股票款項。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卷第三九六頁-三九八頁)。 違約交割戶林翠郁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不知開立給廣三集團買賣 股票之人頭帳戶,發生買賣順大裕、壬○○○股票之違約交割,也不知何人授 意所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及現職? 答:松山高商綜合科畢業,一直從事會計工計,民國八十三年間進入廣三集團 財務處擔任出納工作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買賣?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 額度若干? 答:約於去(87)年間(詳細日期已記不清楚)我為買賣股票,曾至台中商 業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金額約為新台幣(下同)二十 萬元左右。至於帳戶號碼則要看存摺才清楚。 問:(提示: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資料表影本三張)由此影本資料中查知,你 尚有在大裕證券,彰化商銀台中分行,國際證券等券商開戶,這些帳戶是 否係你自己開立的?若不是由你所開立的?係由何人開設的? 答:(經詳視後作答)這些都不是我自己開立的,是廣三企業集團為買賣股票 要我們員工當人頭所開立的。約於民國八十六年間起,財務處經理黃祝表 示廣三企業集團要投資股票,要員工當人頭並請多家證券商至公司來開戶 ,當時我們接獲黃祝通知,集體在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至於我被以人 頭名義在幾家證券商開戶,並不清楚。 問:你當時開戶時,有無獲得公司承諾給予好處? 答:沒有。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等之存摺、印章是否由你保管、使用?要提領所開立 帳戶之款項,是否需由你同意? 答:我曾在去(87)年間在H○○、黃祝之授意下,保管過廣三企業集團之 人頭股票交易等交易帳戶,但印章則由別人保管。公司要提領款也不需經 過我的同意。前開人頭股票交易帳戶提領款項時,都是由H○○、黃祝向 我拿取存摺使用。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我不清楚前揭所提示在我帳戶內買賣之股票,係由公司何人負責進出。由 於帳戶都是供公司使用,所以辦理交割等事,都是公司人員在辦理,但是 至於係何人,我並不知道。 問:前揭提示你帳戶內買賣之順大裕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票,因未交割 而造成違約,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 答:我不知情,也不知是何人授意。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仟股?共計繳款若干?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 加認股? 答:有的,計有十張(每張乙仟股),每張五萬三千元,繳五十三萬元,以彰 化商銀營業部支票繳給公司財務處,財務處有開立收據給我。另據黃祝向 我們財務處人員表示,八十七年度公司員工每人配股順大裕股票十張,至 於其他單位配多少股,我則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sheet1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業集 團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係實在的,應該不是,因為黃祝有公開說明前開十張有 償配股,都是要給員工繳款認股。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四一0-四一三頁)。 違約交割戶陳靜文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至⒈當天方知廣三集 團利用其開立給該集團買賣股票之五個帳戶,違約交割一億六千多萬元,其亦 不知何人授意違約交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現職? 答:經歷無,於八十七年七月到台中市易展管理顧問公司擔任企劃規劃師迄今 。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若 干? 答:我平常有二十幾萬元在從事股票投資,我係在日盛證券公司有開立帳戶。 問:(提示開戶資料)八十七年間你有無在國寶證券、台中企銀、大裕證券、 永昌證券等公司辦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作為廣三集團企業人頭戶?有無 獲取好處? 答:(經檢視後作答)八十七年上半年間,廣三集團財務人員通知我到廣三集 團辦公室辦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我因我姊姊陳靜君在廣三集團上班,渠 告知我因公司需要,因此我即應允該財務人員到廣三集團簽名,開立股票 交易帳戶,至於在那些證券商開立帳戶我則不清楚,辦理開立帳戶的款項 均由廣三集團支付,我雖知道我去簽名開立帳戶係人頭戶,但是廣三集團 並未給我任何好處。 問:廣三集團以你名義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後(含股票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 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由本人同意? 答:我在廣三集團簽名後,有關該批帳戶的存摺、印章均由廣三集團人員保管 及使用,至於何人保管我則不清楚,該公司在利用該批帳戶提領款項均不 需經我本人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如我前述,因我係人頭戶,有關利用我的帳戶買賣股票的各相關事宜含支 付證交稅、手續費均由廣三集團人員負責,究係由該集團何人負責我並不 清楚。 問:(提示:國寶證券向上分公司帳號0000000、台中企銀帳號000 0000、大裕證券公司帳號0000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 0000000、國寶證券0000000等五個帳戶,違約交割金額總 計新台幣(下同)一億六仟三百四十六萬一千元),你是否知悉前述違約 交割情事,何人授意? 答:我到今日(一月二十八日)才知道我總共被廣三集團以我名義開立前述五 個帳戶,廣三集團以我前述五個帳戶買賣股票違約交割金額達一億六仟多 萬元,我也不知道係由何人授意。 問:八十七年七月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仟 股?總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 答:從我到廣三集團簽名開立人頭戶迄今我並未知悉順大裕公司在八十七年七 月間有辦理現金增資認股,因此並未繳款認購順大裕的現金增資股票。至 於廣三集團所屬員工是否都有參加認購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七月間之現金 認股我則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SHEET1中有你本人配股五千股及繳款二十六萬五千元的情形,是否 實在?該五千股配股是否為你充當廣三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所獲得 之報酬? 答:(經檢視後作答)該扣押物資料中雖顯示我有配股五千股及繳交款項二十 六萬五千元,但事實我並沒有繳交該筆款項認購該批五千股的股票,而該 五千股的股票,並非我充當人頭戶所獲得的報酬。 問:你以上所說是屬實? 答:均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見第卷四一八-四二0頁)。 違約交割戶葉淑慎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從未買賣股票,不知所開 立給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使用之人頭帳戶為何會發生違約交割,也不知何人授意 。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及經濟? 答:我是澎湖馬公高中畢業,一直擔任店員工作,目前是飛狼露營登山器材行 店員,未婚,家境小康。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在那幾家券商開戶交易?投資額度若干? 答:我從未從事股票買賣投資。 問:你有無充當廣三集團人頭在證券公司開戶?情形為何?開戶款項何人支付 ?你有無獲取任何好處? 答:87年上半年間,我從台北到台中遊玩,到我弟弟m○○家作客,因我弟 弟m○○是廣三集團工務部門總經理,他告訴因業務需要請我充當該集團 人頭,其餘的公司會負責,沒什麼關係,我看在弟弟面子上,答應開戶, 當天是臨時要求我至廣三集團辦公室開戶,我只帶身分證影本,在公司裡 有好多家證券公司在辦理員工開戶手續,我也不知道共簽了幾份開戶申請 書,有那幾家,簽完名我就走了該開戶款項由廣三公司支付,我未收取任 何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 你本人同意? 答:存摺及印章,我均未見過,也不知由何人保管,更不可能需經我本人同意 提領款項。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 否經由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答:我均不清楚,他們買賣股票及辦理交割不需經我本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 費大概是公司支付。 問:(提示:葉淑慎帳戶:國寶證券向上分公司帳號39243、國寶證券公 司帳號189259及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32559)前述你的名 下帳戶,共違約交割總金額新台幣(下同)四千六百九十四萬元,你是否 知情?何人授意?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不知我名下帳戶違約交割情形,也不知為何會違約交 割及何人授意。 問:87、7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幾仟股?繳 款多少? 答:我沒有參加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有你本人配股五仟股及繳款二十六萬五千元你是否因充當廣三集團 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本人並未配股,也未繳納上述配股及繳款情形應該是 廣三集團處理的,我不清楚,也未獲得任何好處。 問:有無補充? 答:廣三集團暴發的事件,我從頭到尾均不知情,只是充當其帳戶人頭而已。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四二八-四三0頁)。 違約交割戶宋名娜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年間即進入廣三建設公 司負責土地代書業務,從未買過股票,但曾開立大約十餘個人頭帳戶給集團買 賣股票使用,其不知提供給該集團使用之帳戶為何於⒒、、三天內, 共違約交割三億八千八百二十九萬七千元,此應為集團高層之決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我是私立立人高中畢業,曾於代書事務所任職,民國69年即進入廣三建 設公司服務,後來負責土地代書業務,辦理客戶不動產權移轉業務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 答:我從未買過股票。 問:(提示:開戶資料)前述開戶資料中,你當時開戶情形為何?辦理股票交 割之金融帳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人頭有無獲得好處? 答:(經詳視後作答)上述之帳戶,是本公司財務處人員通知所有員工開戶的 ,所有員工只負責簽名開戶,公司並未給予任何好處,員工們也知道是充 當公司之人頭,但因為在公司任職,只好同意,開戶之款項均是由財務處 支付,我也忘記自己共開立多少帳戶,大約十餘個。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 你本人同意? 答:前述開戶之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均交由公司財務處人員保管,使用, 提領款項亦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 否經由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由何人支付?答:應該是財務處的人員,我想是處長H○○及經理黃祝在做決定,我不知他 們買賣股票的情形,他們辦理股票交割、成交報告也不需經過我,我們當 時充當公司人頭戶,只是簽名開戶而已,證券交易稅、手續費都是公司負 責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該紀錄顯示你的帳戶內,在87、21、23、 24三天內,共違約交割新台幣(下同)三億八千八百二十九萬七千元, 你是否知情形?何人授意?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真的不知道我帳戶內違約交割的情形,也不知違約交 割金額,是何人授意,我想是公司高層決定的吧。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要幾 仟股?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有參加認 股? 答:我未參加87、7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認股,我也不知有這事,我也不清 楚廣三企業集團員工參加認股情形。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 資料中,表示你有配股10張,繳款金額為五十三萬元,你是否充當廣三 企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沒有配股,也未繳款,我也從未因充當廣三集團人頭 而獲取任何好處。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見第卷四三九-四四一頁)。 違約交割戶葛蓓蓓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不知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 之人頭帳戶,違約交割金額達二億四千四百二十五萬元,此應為該集團高層之 決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曾在虹邦及達興建設公司上班,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六月間到千友建設 公司擔任管理部會計組副理迄今。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 答:我有在投資股票,並且在大華證券有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帳號:1951 30,平時只有數十萬元在買賣股票。 問:(提示:開戶資料)前述開戶資料中,你當時開戶情形為何?辦理股票交 割之金融帳戶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人頭有無獲取好處? 答:(經檢視後作答)上述之帳戶,係本公司財務處通知所有員工開戶的,所 有員工只負責簽名開戶,公司並未給任何好處,員工也知道簽名開戶是要 給公司充當人頭,但因為都在公司任職,只好同意開戶,至於開戶之款項 都是由公司財務處支付,公司以我名義開戶若干?我則不清楚。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印章究係由何人保管及使用,提領款項是否 經你本人同意? 答:前述開戶之股票交易帳戶存摺及印章係由公司人員保管,但由誰保管我則 不清楚,另由該帳戶存摺提領款項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股票買賣?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你 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前揭股票帳戶係由公司財務處人員在負責股票買賣,至於係由何人負責買 賣我則不清楚。而股票的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等事項均不需由我本人 辦理。另外有證券交易稅及股票買賣之手續費均由公司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該紀錄顯示你的帳戶內在11月21、23、2 4三日內違約交割新台幣(下同)二億四千四百二十五萬元,你是否知情 形?何人授意? 答:(經檢視後作答)我並不知道我帳戶內有違約交割的情形及違約交割金額 ,該批違約交割係由公司高層決定的。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要幾 仟股?計繳款多少?有無繳款憑證證明?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有參加認 股? 答: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時,我有參加認股一萬股, 總計繳款五十三萬元,該五十三萬元係我向誠泰銀行公益分行貸款來支付 ,至於廣三企業集團所屬員工是否均有認股,我則不清楚。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乙份)該資 料中表示你有配股10張,繳款金額為五十三萬元,你是否因充當廣三企 業集團股票交割人頭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檢視後作答)該十張配股係我前述向誠泰銀行貸款五十三萬元(實際 貸款四十五萬元,我自備八萬元)所認購,並非我充當公司人頭戶,公司 所給我的好處。 問:以上所說是否屬實? 答: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見第卷四五三-四五四頁)。 違約交割戶謝雪如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事前完全不知所開立給廣 三集團買賣股票之人頭帳戶將發生違約交割之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現任職於廣三集團業務部,負責有關公司的代書業務。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 答:我本身在豐農證券帳號1234-8設有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度約在新 台幣(下同)五、六十萬元之間。 問:你曾於國寶證券公司開立帳戶00000000000,國寶證券向上分 公司帳號00000000000,台中區中小企銀信託部帳號0000 0000000,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帳號509A0000000,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 帳號551B0000000,康和證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 0000等股票交易帳戶,開戶情形為何? 答:財務處人員及黃祝、H○○均曾於事先告訴我某個時段會有證券公司人員 來辦理開戶手續,要我留在公司填寫一些資料,以配合開立股票交易帳戶 供公司使用,我只知填寫有多家資料但不知在那些公司申設有帳戶及帳號 亦不詳。 問:前述開立股票交易帳戶之開戶款項由何人支付?你充當開人頭戶有無獲取 好處? 答:所有開戶費用均由公司支付,因公司要求配合,又曾聽及不配合者考績不 佳等事,所以配合開戶未獲其他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集保帳戶、股票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究由 何人保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 答:存摺、印章係交由公司財務處統一保管使用,提領款項不需經我本人同意 ,全由公司自行運用。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 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股票的買進賣出均由廣三集團的財務處統籌處理,股票交割不用經我同意 ,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等均由公司支付。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你計於前述國寶證券違約交割金額0000000 0元、國寶向上分公司違約金額00000000元、台中企銀違約金額 0000000元、彰銀台中違約金額00000000元、永昌大里違 約金額0000000元、國寶向上違約金額0000000元,(以上 87、11、21)。台中企銀違約交割金額90000000元、彰銀 台中違約金額00000000元(以上87、11、24)以上你是否 知情形?何人授意? 答:事前我完全不知道,至廣三發生違約事件後始知我帳戶內亦有這些違約之 情形。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多少股 ?價款如何?有無繳款憑?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答:我有參加認股20張,我未繳交現金,由公司辦理借款給我們,但股票仍 由公司保管我拿去質押運用,我未見到該等股票,所以我並未無繳款憑證 ,此認股並非每個員工都有,而係根據主管指定個人之資歷深淺而決定認 股多寡,我記得我辦理認股20張。 問:(提示87、11、28廣三企業集團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該資料中 sheet中有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是否實在?你是否因充當廣三集團股票 交割人頭戶而獲得該配股?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記得我認股20張為何表列10張我不清楚,反正錢 也是公司支付,我亦未看到股票,有關配股應是於公司服務資深的一種回 饋與人頭戶應無關係。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第卷四六四-四六六頁)。 違約交割戶陳娜慧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至事後發接獲券商之通知 ,方知其開立給集團買賣股票之帳戶發生違約交割,但不知為何人所授意。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 答:台中商專畢,現任職於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出納,承辦有關結帳、 放款(廠商款項)業務。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計在那幾家證券商開立股票交易帳戶?投資額 度若干? 答:我個人在85年間於中區中小企銀西台中分行開設有股票交易帳戶於中企 證券交易買賣股票,投資額度約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左右,其餘我並 未開設有其他股票交易帳戶。 問:(提示開戶資料)你於台中企銀、彰銀、豐銀等金融單位申辦股票交易帳 戶之情形為何? 答:我任職千友營造係屬廣三集團之子公司,我記得廣三財務部經理黃祝表示 為配合開立金融單位之股票交易帳戶供公司使用,若不能配合者將影響考 績或不予聘用,所以黃祝即囑我及其他同事填注相關申辦帳戶表格,並有 金融單位人員前來對保,我只記得我填了不少申請表,至於在那些行庫申 辦有股票交易帳戶帳號,我都不清楚,前述公司運用之帳戶所有交割開戶 款項我均未支付,全由公司支付,我只係人頭戶,並未獲取好處。 問:開戶後股票交易帳戶(含集保帳戶交割金融帳戶)存摺、印章究由何人保 管、使用?提領款項需否經你本人同意? 答:存摺印章係由公司統一保管,何人保管我不清楚,提領款項並不需經我同 意,我亦無印章可用,全由公司自行運用。 問:前揭股票帳戶由何人負責買進或賣出?成交報告及辦理股票交割需否經由 你本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究由何人支付? 答:有關股票買進、賣出,成交報告,股票交割及證券交易稅、手續費我均未 經手,我只申辦好帳戶之後即未再看過存摺也不知使用那個印章,全由公 司在使用。 問:(提示:違約交割紀錄:87、11、21台中企銀帳戶:000000 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彰銀信託部台中分公司帳戶: 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87、11、 23中區中小企銀信託部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 000000元,彰銀台中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大府城證券台中分公司帳戶:0000 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87、11、24台中 企銀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元,豐銀 崇德分公司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0000 元,彰銀台中分公司帳戶;00000000000,違約金額0000 0000元,以上你是否知情?何人授意? 答:我不知此事,惟事發後接獲券商通知始知有違約交割之情事,公司係由何 人買賣操盤,授意違約交割之事我並不知道。 問:八十七年七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股票現金增資,你有無參加認股?計有幾 股?總計繳交多少款項?有無憑證?是否廣三集團所屬員工均有參加認股 ? 答:我並未參加認股亦不知可以認股,未繳錢,亦未領有股票,參加認股應是 主管安排,並非人人(廣三員工)均可認股。 問:(提示:87、11、28廣三扣押物編號玖-八帳冊)內有sheet中有 你本人配股及繳款情形及86年無償配股明細表,你有無獲配上述利潤及 股票,是否因充當廣三集團交割人頭帳戶而獲得該配股?答:(經詳視後 作答)我有獲得配股10張無誤,前開我記錯了,我有繳交53萬元予公 司,但無憑證,公司有將10張股票轉至我個人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內, 另無償配股我亦有800股之零星股票,能獲得公司配股,我不知是否為 公司使用我帳戶之回饋,但我只知道我獲通知繳錢配股,其他人有沒有我 不清楚。問:有無補充? 答:因為廣三這事件,公司利用我的帳戶卻違約交割,害的我離婚房子遭查封 ,我並未從提供帳戶給公司獲利,反而受害,希望有關單位能明查,又所 提供帳戶,全因在廣三任職不得不之行為。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四七0-四七二頁)。 被告子○○於⒉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⒒當天以交割應收款去支付交 割應付款,應該相去不多,不應發生違約交割,主因g○○於⒒當天上午 命令財務處人員將賣出股票帳戶應收款全部領出,又未支付應付款,才造成違 約交割,顯見是刻意不去交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在本站接受訊問時所述是否實在?有無補充? 答:都實在。但我有一點補充,就是我印象所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當天 交割應收款去支付交割應付款,應該相差不多,不應會有違約交割情事發 生。主要是因為黃祝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當天上午命令財務處人員 將賣出股票帳戶應收款全部領出,應付買進股票款項又未去支付,才造成 違約交割。我記得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當日賣出股票總金額應可收入 新台幣《下同》約二十餘億元,顯見刻意不去交割。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二個營業日高價 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造成股價明顯上揚,當時你是受何人指示作為? 答:我係受H○○指示買進順大裕股票。 問:前述你受H○○指示高價買進順大裕,造成股價上揚之目的? 答:我不清楚。 問:壬○○○本身有股票買賣專業人員為何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 會委託你下單買進順大裕股票? 答:我不清楚。但係壬○○○信託經理丁○○委託。 問:你非壬○○○員工為何會接受丁○○委託買進順大裕股票? 答:因為他是壬○○○信託部經理,我才受他委託。 問:丁○○因係壬○○○信託部經理你就受渠委託下單,若某一銀行信託部經 理亦委託你下單買賣股票,你會不會幫他下單? 答:因為下單買股票很威風,所以我會接受下單。 問:你於前述買賣順大裕股票係接受H○○指示下單,該股買賣是屬何人所有 ? 答:屬於廣三集團所有。 問:廣三集團負責人是誰? 答:廣三集團負責人係Y○○。 問:壬○○○董事長係何人? 答:Y○○。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第6卷第七頁反面-第八頁反面)。 被告j○○於⒓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⒒一早約六時許,即被 通知趕往公司,抵達後見Y○○、H○○、g○○、m○○、h○○、s○○ 、林翠郁等人在場,H○○及g○○表示要抽換前一天已作業完成、欲交割股 款之匯款單,其後來始知欲違約交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凌晨妳有無被召喚到公司所為何事?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一大早大約六點鐘我被通知趕到公司,到公 司後,總裁Y○○、m○○,財務處處長H○○、財務處經理黃祝、課長 h○○、副總賴惠伶、專員林翠郁等人在場,當時處長H○○及經理黃祝 表示要抽換前一天已經作業好的匯款單,這些匯款單原先是要支付廣三企 業集團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之交割款,抽換成H○○提供的帳戶帳號的匯款 單,我當初以為公司是要把支付股票交割的款項多匯一次《即多轉手一次 》,故當場只是心裡有疑問,但是不敢提問,只是配合作業將匯款單抽換 掉,事後才知道公司把原先預備支付股票交割的股款未交割而發生違約交 割被抽換掉的款項後來被轉匯到那些帳戶我不知道,當天金額將近新台幣 《以下同》二十億元」(見第3卷第四一二頁背面第四行-四一三頁正面 第六行)。 被告j○○於⒓檢察官訊問時,又供稱:⒒被通知回到廣三集團時, Y○○、m○○、H○○、黃祝、h○○、賴惠伶已經在場,其及林翠郁均召 回,被要求抽換支付交割款之匯款單,重寫由H○○另行交付之匯款帳號,其 不知事後為何發生違約交割,當天重寫之匯款單金額應有十餘億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自慶豐分行匯出二八八萬六千、上海商銀四九一 萬分別至X○○、W○○二人在亞太銀行的戶頭?答:不是我匯的。應該是公司的人匯的。 問:印鑑《提示取款條》,是不是你的? 答:那是公司保管的印鑑。 問:公司給你什麼好處? 答:沒有。 問:扣繳憑單,你如何處理? 答:原則上,都是公司在處理,去年的部分是公司繳的。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公司通知你們要改變匯款的方式? 答:是。我到公司的時候,Y○○、m○○、H○○、黃祝、h○○、賴惠伶 ,他們都己在場。我及林翠郁二人是被召集回去的。當時,向我們表示要 支付購買股票的交割款的匯款單有抽換。說要重寫。匯款帳號是H○○給 的。當時,要在場的很多人幫忙填寫。為何,事後還發生違約交割,我就 不清楚了。當天寫的匯款單詳細數目、我並不清楚,但記得應有十幾億。 問:『新正』、『中太』二家公司的貸款案,是你經手的? 答:不是。是當他們貸出來的錢轉至公司旗下『廣正』、『廣三』二家公司的 帳戶時,我才知道有這筆錢。 問:這筆錢,H○○向你說是什麼樣的款項? 答:H○○向我說是買賣的定金,後來在記憶中,這筆款項是進了買賣股票的 交割款。 問:該二家公司貸的款項、中企帳戶轉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廣正』、『廣 三』的帳戶,是誰去轉的? 答:這個,我不清楚。 問:這二家公司貸款時為何蓋二套章? 答:這個,我都不清楚。我只知道章,後來是d○○拿走的。 問:該二家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的帳戶是何人去開的? 答:他們自己去開的」(見第3卷第四二二頁正面第九行-四二三頁反面)。 被告陳靜坤於⒓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三 點許,其接獲g○○電話通知緊急回集團總部開會,約於四時許到達,在場者 有Y○○、H○○、g○○,Y○○詢問其量販店之業務、營收狀況、未來營 收預測等問題,後其即退出會議室,嗣Y○○及其他財務部門繼續討論何事, 其不知情(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⒊)。 被告m○○於⒉⒉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大 約凌晨四時許,被告H○○通知其即刻趕回集團開會,稱有緊急事情,其大約 五時許回到集團,當時在被告Y○○之辦公室開會,已經有H○○、g○○、 s○○、陳靜坤等人在內,H○○稱集團之財務運作有問題,資金調度不過來 ,詢其對於工程承包廠商有何負面影響,希其儘量協調處理。另當時在Y○○ 辦公室隔壁之三樓會議室內,其並目睹Y○○、n○○及另外數人亦在開會討 論(參見本理由前述之㈣之⒍)。 被告g○○於⒓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被告子○○於⒒所買 進之順大裕、壬○○○股票,財務室、出納室等單位約於⒒晚間十時完成交 割事項之準備。但⒒凌晨零時卅分許,s○○以電話聯絡其速回廣三集團, 約至凌晨三、四時許,Y○○找她、H○○、賴惠伶、h○○、j○○、m○ ○、陳靜坤、高年豐等人會商,Y○○表示今《廿四》日媒體將刊登不利廣三 集團之消息,另放空集團亦將對順大裕、壬○○○股票不利,事態嚴重;並交 待H○○和出納室人員緊急處理若干不詳事項;而其直至日中午方知有違約 交割事情發生(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⒉)。 被告Y○○於⒉⒈檢察官訊問時,曾供稱:其並無參加⒒凌晨之廣三集 團會議,不清楚該會議事項,上述會議應為被告H○○召集g○○、賴惠伶、 m○○、陳靜坤等人所召開。其當時乃和n○○、O○○、T○○等壬○○○ 人員召開銀行業務之會議(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⒉)。 被告g○○於本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審理時,又供稱:⒒晚間,財務 處人員加班至十時許,已備妥翌日之交割款項,後來何以發生於⒒、、 所買進之順大裕及壬○○○股票無法履行交割,其不知情,依其於⒒晚 間所目睹之相關資料,並無違約交割之問題;⒒晚間十一時許,其接獲通 知回到集團,集團之高級主管幾乎都在,包括被告m○○、賴惠伶、Y○○等 多人,其在旁休息,不甚明瞭開會內容(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⒉之⑸、 ⑹)。 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理時,被告h○○供稱:其於⒒上午六點 多才接到回公司之通知,到公司亦無參加會商,其完全不知⒒凌晨之事。 被告m○○先則供稱:其於⒒凌晨四時許,在「廣三大時代工地」接到H ○○之通知,而於清晨五時許回到公司,其後有目睹幾位壬○○○之人員,H ○○向其請教若干危機因應方式而已,廣三集團人員並無開會等語;其後又改 稱:其前於⒉⒉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所供述於⒒凌晨回到廣三集團之 內容屬實,當天確實沒有開會,僅H○○請教其若干危機處理方式。被告g○ ○則供稱:⒒當天幾乎是總動員匯出款項。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玉:黃祝於調查站時有表示87‧11‧24凌晨有見我去公司會商,是不 實在的,我當日接到電話已早上六點多而且到公司後我亦無參加會商, 而且我根本不知87‧11‧24的情況,而只是聽命於黃祝交代的事 做一此執行的事。 祝:我於第一次偵訊時,即表示87‧11‧23晚上已將87‧11‧24 要交割款項做好了,而且我知道87‧11‧24凌晨3、4點並沒有見 到h○○,我看到他們來時已很晚了。 諭隔離訊問。 證人m○○年籍詳卷。 問:87‧11‧24凌晨或清晨開會,其起迄時間?參加人員? 葉:我不清楚。 問:87‧11‧24當天你有回公司總部開會? 葉:我是87‧11‧24凌晨4時多,我在廣三大時代工地我接到H○○呼 叫,我回電後於凌晨五點回到公司,回到公司後有看到一些中企的人,而 廣三的人並沒有開會,而且於我見到H○○,張女向我請教一些危機因應 方式,後來我就進去睡覺了,我於八點多起床沒有看到其他人,只有於凌 晨五點多看到陳靜坤,但他何以在公司我不明瞭,除外並無看到庭上的其 他被告。 諭所有被告入庭。 問:87‧11‧24接到何人打來電話? 玉:是家人接的,只知是公司打來,不知是何人打的。 瑤:是我先生接的,我當時並沒有問他,電話是何人打的。 問:對m○○所述有何意見? 玉:無;另匯款資料,是黃祝指示下來,我們才有辦法處理。 瑤:無。 祝:無。 問:有何意見? 林志忠律師:要求訊問m○○。 問:87‧11‧24凌晨你回廣三公司之情形、經過如何?過程是否如88 ‧2‧2調查站所言同? 葉:回去公司陸續看到一些人,情形及所見到的人如調查站筆錄所載,可是當 天確實沒有開會,只有H○○問我一些請款問題,並交代一些危機意識處 理方式。 問:當天有無見到Y○○及n○○及某些中企的人在開會? 葉:有。 問:當時s○○去做何事? 葉:我只能確定有看見她,但沒印象她當時在做什麼。 問:調查站時你曾表示,H○○有向你說公司有財務問題及資金調度問題?及 有無具體表示? 葉:調查站筆錄少了「如果」二字,當時是因瑞聯公司出問題,而假設性如果 公司也出了類似問題,要聽聽我意見,要如何處理而已。 問:有無其他意見? 林志忠律師:無。 諭所有被告入庭。 問:對m○○於庭上所述,有何意見? 被告均稱無。 陳惠伶律師:要求訊問黃祝。 問:廣三集團向銀行借款何人決定?(向中企貸款) 祝:是H○○交代下來,h○○不可能參加此部分之決策。 問:就h○○關於貨款部分之工作內容? 祝:要求去問Y○○,全權委H○○之背景為何。 仁:H○○我是七十年認識她,她在上市公司財務課,我發覺她有理財能力, 而且很有此方面之觀念,我就將她挖角進來,後來於財團成立後有財務處 ,才由她為處長,而且以往她的能力也受到我及公司的人肯定及信任,也 全權委託她處理。 問:何時起全權委託H○○? 仁:應是從84年左右開始就將這些工作委任H○○。 祝:我是財務處經理,於偵查及審判期間我亦表示,財務處只是一般事務單位 而已,就交割流程,也必須由h○○等核對後再交由我核對,最後送張小 華做決定,而h○○於今日庭上所述,我認均屬實在;而各部門要用錢也 是由各部門執行長決定後送財務處我們只是做一些事務性工作,而且最後 還要經H○○決定。 問:貸款部分,h○○負責工作? 祝:利息計算及貸款完成後的相關後續事項。 林志忠辯護人:要求訊問黃祝。 問:日報表子○○何以要分三份,其中一份給H○○、h○○? 祝:我們是以送來之交割單處理,我、h○○、H○○各一份;另出納室只是 依請款單開支票取款條支票呈核表送H○○,而製作每日企業總結餘、總 報表;87‧11‧24匯出款項據我瞭解,當天幾乎是總動員,非財務 處,而且j○○也曾說H○○曾交予紙條指示錢匯至國外。 瑤:張處長當時並非將紙條交予我,而是交予一些作業人員去做。 祝:另財務處股務室無涉股票交割之事。 問:有何意見? 瑤:87‧11‧24黃祝、H○○都有指示我整理帳戶內之餘額,但沒有交 予我匯款名單。 玉:股票交割憑單是交給經辦,最後才交給我。 瑤:她們沒有叫我匯款,我亦不知要匯到國外去。 林志忠律師:成交單一份交H○○有一定之用意」(見本院卷第九宗六八頁背 面-七二頁)。 被告g○○於本院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審理時,再供稱:「於⒒凌晨,我 接到s○○的電話,叫我回公司,她說她與Y○○剛從p○○的家裡回來,但 我不知她說的是p○○那一個家,我回公司後,Y○○有向我說,日的報紙 將有不利廣三集團的報導,要作一些危機處理,但我在場沒有參加任何意見, 只聽到一些情形,心想怎麼會變成這樣而已,其中H○○有提到她有綠卡,有 美國的帳戶,可以匯到她美國的帳戶,但Y○○不同意,後來s○○也說她有 美國帳戶,其實自到日開完會,我還不知道那是違約交割」等語(參見本院 卷第二十六宗上開審理期日筆錄)。 關於前述被告g○○於本院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審理時之供述,被告s○○於 同日下午本院審理時,要求與被告g○○對質,其等對質之經過如左: 「詠:請g○○陳述⒒凌晨所見情形,我又是說些什麼? 薇:當天到場的有c○○、高年豐、陳靜坤、m○○、s○○、H○○、曾正 仁,我有聽到Y○○說要用賴惠伶(s○○)的美國帳戶匯款,我並不是 說這是H○○講的。 詠:就廣三崇光發卡方面我是核心,而財務調度,有財務調度的核心,營建也 有營建的核心;所以我若有參加財務方面,財務方面的決策也一定要有我 的簽章,而且在當時緊急重要的時間,公司也不可能讓我放假出國到月 日才回國,並月日才去上班;另董事會議,起訴書載是經我同意通 過;就本案我月日去接受調查,我也承認有匯這一筆錢;月日因 我加班至晚上時多,後來是遇到n○○、O○○等人才知道有報紙要刊 登一些不利廣三集團的事,也因此我才留下來,一直到日早上,H○○ 才叫我提供一些帳戶,我後來留下來,而且我當時也是順大裕的董事長, 又因我不知情,所以我才留下來善後,若我知情我跑都來不及,怎會留下 。 詠:我提供的是台灣戶頭,我沒有美國帳戶;另日我並沒有打電話予g○○ 叫她來開會(提出廣三集團之「繳款證明單」、「支出請准單」),由以 上這些證明單可知我並不瞭解公司財務方面的業務」(見本院卷第二十六 宗,九十年三月七日下午之審理筆錄)。 參見本理由欄之(六四)所載,證人陳俊良於⒊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在千友營造公司擔任監工,鮮少返回集團總部,⒒上午返回呈送監工日 報表,而受財務處某位女同事委託,提領農民銀行台中分行瀚誠國際投資公司 帳戶內之款項一千八百二十一萬九千元,因金額龐大,其隨即返回集團交給王 博泉,不知上述資金之來源。 類似證人陳俊良之情形,尚有左列幾位證人: ⒈證人林偉傑於⒋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年間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 監工;裕寶公司於⒒在萬盛證券賣出七五九張壬○○○股票,得款一千 九百一十一萬九千元,於⒒存入泛亞銀行營業部後,其於⒒上午接 獲廣三集團一位女性員工電話通知其儘速返回該集團,到達後即有某位小姐 交給裕寶投資公司之存摺及印章,囑其速往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提領現款, 其抵該行營業部時,該行承辦人核對其身分證後,即交給現金九百九十八百 萬四千元,經其㩦回廣三集團三樓,如數交給王博泉經理(此部分並請參見 裕聯公司資金流向圖)。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及現職? 答:我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退伍後即進入廣三企業集團前身之廣三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監工,目前擔任廣三企業集團所屬順大裕股份有限公 司工程課課長職務。 問:你平常有無從事上市或上櫃股票投資買賣? 答:沒有。 問:你於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投資或擔任職務?答:完全沒有。 問:經查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87‧11‧21在萬盛證券台中分公司 掛單賣出「中企」股票計759張,得款新台幣(下同)一九,一一九 ,000元,於87‧11‧24存入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後,你係授 意於何人,前往該銀行提領現金九,九八四,000元?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上午,我接獲廣三企業集團一位女性員工(名字 不詳)電話通知我儘速返回公司,一俟抵公司後即有位小姐持交給我裕 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及印章,囑咐我速往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提 領現款,我隨即赴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位於台中市○○路上),當我 抵該行營業部時,該行承辦人員即要求我出示身分證核對身分後,即將 現款九,九八四,000元交給我,我當場清點無誤後,以銀行提供之 裝錢袋裝妥後携回廣三企業集團三樓,如數交給王博泉經理。 問:前述你於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提領現金九,九八四,000元時,有無 填寫取款憑條,另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該行有無要求你填寫大額現金提領 登記? 答:取款憑條及逾一五0萬元以上大額現金提領登記表我都未填寫。 問:前述你提領鉅額現款,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有無派員陪同前往提領? 答:完全沒有,是由我本人自行開車前往提領。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並於自由意志下陳述」(見本院卷第十三宗第一九九頁至二 00頁反面)。 ⒉證人王世潭於⒋⒑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年7月間至廣三集團任職, 與康禾公司無任何關係或往來,⒒康禾公司自元大證券台中分公司掛單 賣出「順大裕」股票五百張,獲款三千零一十一萬八千元,存入上海商銀中 港分行該公司帳戶後,⒒上午八時許,廣三集團工務部通知在工地之監 工、工地主任返回廣三集團總管理處協助公司領錢,其依通知返回集團後, 財務處某位小姐即交給康禾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之存摺及提款條,其領 得現金三千零一十一萬八千萬後,即返回集團交給王博泉,然後再回工地繼 續工作(並請參見康禾公司資金流向圖)。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局(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訪談、查證?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狀況? 答:我是逢甲大學土木系畢業,民國(下同)79年7月間至廣三企業集團 工務部擔任現場監工,現升任工地主任(屬廣三企業集團廣曜建設公司 ),妻:黃淑貞,任東海大學講師,育有二女,經濟狀況:小康。經濟 主要來源:我及我太太黃淑貞薪資所得。 問:你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買賣? 答:沒有。唯在87年間,「順大裕」現金增資時,廣三企業集團要求所屬 員工認購「順大裕」股票,我當時被要求認購60張「順大裕」股票, 後來我以名下房子抵押貸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繳納認股價款,並 以每股6元(「順大裕」股票)認賠賣出所有六十張之「順大裕」股票 。 問:你與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何關係?有無金錢往來? 答:沒有任何關係,亦未與康禾國際投資公司有金錢往來關係。 問:經查87‧11‧21前揭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康禾 公司),自元大證券台中分公司掛單賣出「順大裕」股票500張,獲 款新台幣30,118,000元,價款存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以下 稱:上海銀行)中港分行該公司帳戶,惟事後你於87‧11‧24自 其公司帳戶以提現方式,計領出30,118,000元,係經何人授 意提領現款?提款后交予何人?資金流向詳情為何? 答:有的,我確於87‧11‧24以提領現款方式自康禾公司在上海銀行 中港分行之帳戶提領現款30,118,000元,其情形為:87‧ 11‧24廣三企業集團工務部通知在工地之監工,工地主任(通知時 間約在87‧11‧24八點多)返回廣三企業集團總管理處協助公司 領錢,我即依通知返回公司,返回公司後,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部有一位 小姐(姓名、職稱我不知道)即交給康禾公司在上海銀行之存摺及提款 條(金額我僅記得三千多萬元)要我至上海銀行中港分行提領現款回公 司,我即與同事曾居財至上海銀行中港分行,以提領現款方式提領該筆 30,118,000元之款項,我與曾居財領得該款項後,即返回公 司將該筆款項交予廣三企業集團經理王博泉(屬何部門我不清楚)-時 間約在87‧11‧24上午十一時左右,我將該筆三千多萬現款交予 王博泉後,即返回工地繼續工作,我不知道資金流向為何。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卷第十三宗第二0六頁至二0七頁反面)。 ⒊證人林福德於⒋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年間至千友營造公司任工地 主任,至年9月間離職,與康禾公司無關、無往來;⒒康禾公司在彰 銀台中證券公司賣出一千張順大裕股票,得款六千零七十三萬八千元,另賣 出一百張壬○○○股票,得款二百一十五萬九千元,二筆價款存入彰化商業 銀行台中分行第八八六九之四號帳戶後,⒒早上,其在「廣三大時代」 之工地,接獲通知回到集團總部,經某位小姐交給上述帳摺及印鑑章,囑其 領回二千萬現金,其領取後即趕回集團總部將交給研企部經理王博泉(並請 參見康禾公司資金流向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退伍後曾到私人鐵工廠工作,八十二年到廣 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友營造公司)工作擔 任工地主任,及至八十八年九月離職,現為展華營造有限公司的工地主 任,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收入(每個月約為新台幣(下同)五萬元)。 問:你有無從事股票投資買賣? 答:沒有。 問:你與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禾投資公司)是何關係? 平常有無業務上或金錢上往來之關係? 答:我僅係千友營造公司的職員,與康禾投資公司並無任何關係,平常並未 有與該公司有業務上或金錢上的往來。 問:經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康禾投資公司於彰化商業銀行台中證券分公 司掛單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一千張,獲款六千零七十三萬八千元,另賣 出「中企」股票一百張,獲款二百一十五萬九千元,二筆價款存入彰化 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第八八六九之四號帳戶,惟事後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廿四自該帳戶,以提領現金方式,提領出二千萬元,係經何人指示,提 領該筆現金,另該筆現金提領後交付給何人?資金流向你是否清楚?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早上,我在本公司廣三大時代的工地工作時,工 地小姐通知我回公司本部,找會計部門出公差,我依指示返回公司會計 部門,會計部門的小姐(確實姓名已不清楚),交付前述彰化銀行台中 分行第八八六九之四號帳簿及印鑑章,要我到該分行提領二千萬現金回 公司,我取得該帳簿及印鑑章,即依指示前往彰化銀行台中分行提領二 千萬現金,當時會計小姐並未說明該筆現金的用途,我提領到該筆二千 萬現金後,即趕回公司將該筆現金交付給研企部經理王博泉後,即未再 過問,至於前述康禾投資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買賣順大裕及中 企二家公司股票的情形我則不清楚,以及事後二千萬現金的流向我亦不 清楚。 問:(提示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第310號傳票影 本,大額現金提領登記資料影本各乙份)該二份資料是否即為前述提領 現款資料? 答:(經檢視後作答)該二份資料確係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以彰化銀 行第台中分行第八八六九之四號帳簿及印鑑章前往該銀行台中分行提領 二千萬元現金的資料」(見本院卷第十三宗第二三八頁至二三九頁反面 )。 本院之心證: ⒈從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檢送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析查 核報告」參、之,可知戊○○等四十名違約投資人於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 十四日間買賣順大裕股票之違約交割金額,合計為八十億二千一百七十九萬 四千元,買進部分違約金額七十四億零六百二十七萬八千元,賣出部分違約 金額六億一千五百五十一萬六千元;再從該公司檢送之「台中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析查核報告」參、之所載,亦可見葛蓓蓓等三十三 名違約投資人於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期間買賣壬○○○股票違約交割 之金額,合計為三億八千四百六十二萬七千元,買進部分違約金額三億三千 九百八十二萬七千元,賣出部分違約金額四千四百八十萬元。而此等發生順 大裕、壬○○○股票違約交割之帳戶,事實上均為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 戶,前已證明。亦即廣三集團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順大裕、壬○○○股 票,連續於數個營業日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在賣盤部分承諾接 受而不實際成交,及在買盤部分不履行交割股票之義務。上述行為導致順大 裕股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申報違約後,成交量明顯萎縮、成交價格 亦明顯下跌,除必須由受託證券商代為完成交割外,尤其在國寶證券公司之 違約交割部分,已使該證券商無法完成對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 割義務,而需由集中市場交割結算基金代墊交割款約五‧八六億元,始能完 成市場全體之交割;並導致壬○○○股票於違約情事發生後,股票之成交價 格明顯下跌,成交量亦呈萎縮,同須由受託證券商代為完成交割等事實,均 有上述各該股票分析查核報告中所統計之客觀資料可參,其足以影響巿場秩 序,無庸置疑。 ⒉次從發生違約交割之帳戶即戊○○、葛蓓蓓等人在本理由欄前述及所列 之供述,可知不論為廣三集團自行取得之人頭帳戶,或由營業員提供之人頭 帳戶,各該帳戶名義人均不知帳戶使用、往來之情形;又所謂「廣三企業集 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該集團旗下之公 司由被告Y○○安插人頭為公司代表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連同 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供其存放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中操作 ,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自然人戶)之資金已成為被告Y○○一人 之資金,「廣三企業集團」或「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均為被告Y○○一人 之代名詞而已,業於先前認定知慶等公司資金流向時,再三敘明;再者,廣 三集團由被告Y○○主導買賣順大裕、壬○○○股票,廣三集團財務處之H ○○、g○○、h○○、j○○四人共同完成買賣股票之交割手續(參見本 理由欄之之⒈、⒉)。上開證據資料足以印證本段理由欄自㈧蔡來儀至 陳娜慧等違約交割戶所供稱:其等事先不知會發生違約交割,且毫無決定 權之語,洵屬事實。換言之,前開發生違約交割之人頭戶(H○○、g○○ 、h○○、j○○等人除外),尚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 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 之規定。 ⒊惟從被告子○○於⒉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⒒當天以交割應收款去 支付交割應付款,應該相去不多,不應發生違約交割;及被告j○○、g○ ○肯認:財務室、出納室等單位約於⒒晚間十時完成交割事項之準備等 情節判斷,廣三集團財務處H○○、g○○、h○○、j○○等人於⒒ 晚間確已完成將於⒒履行之交割作業。 ⒋則廣三集團何以自⒒起連續三個營業日,刻意對於順大裕、壬○○○股 票買盤及賣盤均違約交割?就此被告子○○供稱:主因被告g○○於⒒ 當天上午命令財務處人員將賣出股票帳戶應收款全部領出,又未支付應付款 ,才造成違約交割;惟從前開被告g○○、s○○、m○○、陳靜坤、j○ ○等人之供述,不難理解其中之關鍵應為⒒凌晨在廣三集團所召集之會 議。 ⒌歸納被告j○○、陳靜坤、m○○及g○○之供述內容,可知廣三集團於 ⒒在集團總部所召集者,是一個緊急會議,一個時間非常急迫須於凌晨深 夜召集討論之會議;而參加該項會議者,包括被告Y○○、H○○、g○○ 、s○○、m○○、陳靜坤、c○○、高年豐等人,多為廣三集團各事業部 門之執行長等高級主管或財務處主管。 ⒍在本理由欄前述之㈨已經載明:中央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壬○ ○○台北分行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實施專案檢查,其結果經該行以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七)台央檢壹字第一九二一號函覆財政部,略有:「 主旨:函告本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對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授信業 務專案檢查結果如說明二,請卓處。 說明: 一、本處於⒒⒚接獲檢舉,經研判有必要實地瞭解,乃於是日下午派員前 往台中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授信業務專案撿查。二、本次檢查(基準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 日辦理完竣,茲將檢查所發現重大缺失及該行洽請借戶提前清償情形先 行函報如次‧‧‧」等語;財政部則隨即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 財融第八七七五七二九號函,將央行之檢查結果移送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稱:「台中商業銀行(原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對裕聯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等六家公司放款案,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移請偵辦,請 查照」等語(見第卷第一頁)。上開消息如果見諸外界,勢必造成順大裕 、壬○○○股票之股價崩跌,對於廣三集團已經投入百億元以上之資金拉抬 順大裕股票股價,將導致無法計算之龐大損失。 ⒎前列被告g○○於本院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審理時,供稱:「於⒒凌 晨,我接到s○○的電話,叫我回公司,她說她與Y○○剛從p○○的家裡 回來,但我不知她說的是p○○那一個家,我回公司後,Y○○有向我說, 日的報紙將有不利廣三集團的報導,要作一些危機處理,但我在場沒有參 加任何意見,只聽到一些情形,心想怎麼會變成這樣而已,其中H○○有提 到她有綠卡,有美國的帳戶,可以匯到她美國的帳戶,但Y○○不同意,後 來s○○也說她有美國帳戶,其實自到日開完會,我還不知道那是違約交 割」等語。顯然廣三集團所以突然於⒒之凌晨深夜通知該集團內各事業 部門之執行長、財務處處長及經理等高級主管,召集緊急之會議,原因來自 被告Y○○得悉不利廣三集團之訊息將被披露。廣三集團之財務、出納等單 位既於⒒晚間十時許方完成交割事項之準備作業,足可應付翌日之交割 ,則至少截至⒒晚間十時許並無違約交割之決定,堪以斷定。惟由前列 ㈦蔡青柏等違約交割戶個別之違約交割明細觀之,被告H○○之違約交割金 額為一億八千四百三十四萬九千九百元、被告g○○之違約交割金額為二億 二千五百三十一萬九千元、被告m○○之違約交割金額為一億零八百五十九 萬七千九百元、被告陳靜坤之違約交割為三億四千三百一十七萬七千五百元 ,其等絕對不願所提供給廣三集團使用之帳戶,竟發生鉅額之違約交割,招 來民、刑事責任。又所謂「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各 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該集團旗下之公司由被告Y○○安插人頭為公司代表 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連同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 供其存放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中操作,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自 然人戶)之資金已成為被告Y○○一人之資金,前已一再敘明。故被告Y○ ○顯於⒒之深夜至⒒凌晨之間,突然得悉將有不利廣三集團之訊息 被披露,為其個人財產損益之考量,而另行起意,決定逆向操作,自⒒ 起蓄意違約交割。 ⒏前列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審理時,被告g○○供稱:⒒當天 幾乎是總動員匯出款項,加上證人陳俊良、林偉傑、王世潭、林福德等人提 領廣三集團人頭戶賣出股票之得款等情節,及前列被告j○○於⒓第 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⒒一早約六時許,即被通知趕往公司,抵達 後見Y○○、H○○、g○○、m○○、h○○、s○○、林翠郁等人在場 ,H○○及g○○表示要抽換前一天已作業完成、欲交割股款之匯款單,其 後來始知欲違約交割;被告j○○於⒓檢察官訊問時,又供稱:⒒ 被通知回到廣三集團時,Y○○、m○○、H○○、黃祝、h○○、賴惠 伶已經在場,其及林翠郁均召回,被要求抽換支付交割款之匯款單,重寫由 H○○另行交付之匯款帳號,其不知事後為何發生違約交割,當天重寫之匯 款單金額應有十餘億元等語。足見回溯至⒒當天凌晨,被告Y○○為個 人財產損益之考量,不僅另行起意決定將自⒒起蓄意違約交割,同時決 定掩飾、隱匿財產,以免遭到券商扣款或司法機關之扣押,將違約交割之損 失套至券商身上,甚至集中市場交割結算基金,而未顧及蔡來儀等人頭戶及 其他順大裕、壬○○○股票之廣大投資人。因此自⒒早上起,廣三集團 全面性動員,除由財務處人員抽單重新謄寫匯款單、取款條等資料外,並迅 速提領各人頭帳戶內之現金,掩飾、隱匿:其廣三集團原已備妥,欲供交割 之財產,因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在證券 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 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犯罪,原足以支付 ,應支出卻決定不履行順大裕、壬○○○股票之買賣盤交割,所得之財產上 利益(關於被告Y○○等人共同連續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詳待後述)。 ⒐被告Y○○於⒒凌晨在廣三集團,召集H○○、g○○、s○○、m○ ○、陳靜坤、c○○、高年豐等人之緊急會議,告知H○○等人其違約交割 及全面性掩飾、隱匿重大財產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之決定。被告H○○、g ○○、h○○、j○○等廣三集團財務處主管,原共同負責完成買賣股票之 交割手續,前二者於會議中已知悉被告Y○○之犯意,被告j○○、h○○ 至遲於抽換匯款單,重新製作匯款單、取款條等資料時,也知悉廣三集團所 使用人頭帳戶買賣順大裕、壬○○○股票將爆發鉅額違約交割,竟配合被告 Y○○之決定,將於⒒晚間十時許已完成之履行交割作業,於⒒清 晨起,全面抽換匯款單等資料,均與被告Y○○有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皆 構成共同正犯。末從被告Y○○等人自年月初起,以連續背信、掏空順 大裕公司資產所得來之百億元以上資金,投入股巿拉抬順大裕股票之價格牟 利,最後還拉抬至六十八元之高價,於⒒深夜至⒒凌晨間突然得悉 不利廣三集團之消息將被披露,而決定違約交割之情形觀之,其等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目的,絕非在於違約交割;而炒作順 大裕股票價格之結果,也不必然會發生順大裕及壬○○○股票之違約交割, 故其等後來共同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犯行, 乃另行起意所為,再予敘明。 ⒑至被告Y○○等人共同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 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 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之價格部分,其目的在牟取 不法利益,固無疑義。惟經審酌本案全部卷證,及由癸○○○交易所等各機 關派員協助調查,以釐清案情後,仍無法計算出被告Y○○等人此部分犯罪 究有多少犯罪所得。基於證據裁判主義,本院因認自⒒早上起,廣三集 團全面性動員,所掩飾、隱匿者,僅限於被告Y○○之廣三集團原已備妥, 欲供交割之財產,因連續違約交割之重大犯罪,原足以支付,應支出卻決定 不履行順大裕、壬○○○股票之買賣盤交割,所得之財產上利益,該財產上 利益之價額共計八十四億二千九百三十三萬八千三百元,先予敘明。 被告Y○○基於掩飾、隱匿前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之概括犯意,分別與被告H○○、g○○、s○○、子 ○○、林岳鋒、天○○、J○○、X○○、W○○、l○○、j○○,及證人藍 雅華、陳佩雲、林雯華、王佩玉、r○○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連續違反洗 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⒒凌晨,被告Y○○在廣三集團召集緊急會議,告知被告H○○、g○○ 、s○○、m○○、陳靜坤、c○○及案外人高年豐等人,其違約交割之決定 ,及另行起意,欲掩飾、隱匿:其廣三集團原已備妥,欲供交割之財產,因連 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 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 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犯罪,原足以支付,應支出卻決定不履 行順大裕、壬○○○股票之買賣盤交割,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前已敘明(參見 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⒏、⒐)。 ㈡被告s○○於⒓⒘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關於⒒廣三實業、廣仁國際投資、康禾、廣正開發及瀚誠國際投資等五 家公司自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之帳戶,共匯款三億一百五十二萬元至其中信銀 中港分行帳戶,經其再匯至其土銀中港分行帳戶,而結清其中信銀中港帳戶 乙事,乃因被告H○○於⒒上午,以該集團欲在國外成立控股公司為由 ,而將該筆資金匯入其中信銀帳戶,託其匯至國外。 ⒉其遂與被告Y○○之司機胡大安赴銀行辦理美金結匯,惟⒒近下午三時 三十分回到集團後,發現有異,乃再親赴中信銀中港分行取消匯出前述款項 ,後因無法覓得H○○問明原由,因此請中信銀將三億元款項匯至其土銀中 港分行帳戶,其餘零錢共一百五十餘萬元,則提領現金,結清帳戶。 ⒊⒒其至土銀中港分行以台支提領前述三億元款項,將台支交還H○○, 此後H○○如何處理,其不清楚。 ⒋其在廣三集團內已有二年未接觸財務事項,對該集團財務之運及實際狀況, 均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查⒒前述五家公司:廣三實業帳戶0000000-0000金額七百七十三萬 五千元、廣仁國際帳戶00000-000000金額四千零八十九萬四千元、康禾 國際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金額分別為八千五百一 十五萬八千元及一億零六百八十萬三千元、廣正開發帳號0000-0000000 金額二千四百四十九萬二千元、瀚誠國際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0及 0000-0000000金額分別為一千八百二十一萬九千元及一千八百二十一萬 九千元等開立於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之帳戶內,匯款於妳開立於中信銀中 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內,前述五家公司匯款之總金額合計 為三億一百五十二萬元,妳並於⒒從妳前述中信銀中港分行帳戶內 匯款三億元至土銀中港分行好名下帳戶,並結清中信銀中港分行帳戶, 妳為何如此作?目的為何?前述五家公司為何匯款至妳名下帳戶? 答:⒒上午本公司財務處處長H○○向我表示有乙筆三億多元之款項,請 我幫她再找個同事匯出這筆款項,因為財政部規定每人每年匯出國外金額 只有五百萬美金我不疑有她,她告訴我該筆款項是要在國外成立控股公司 的資金,因此,當她把錢匯入我於中信銀中港分行帳戶內後,叫我去結匯 ,並提供乙份匯款明細,等我與司機胡大安結完匯回公司後,時間己將近 下午三時三十分發現公司氣氛不同以往我我覺得有異,於是親自再赴中信 銀中港分行取消匯出前述款項,並積極打電話詢問H○○,因為找不到張 小華,因此請中信銀將三億元款項匯至我土銀中港分行帳戶其餘零錢共一 百五十餘萬元,則提領現金,結清帳戶後《因我不常使用該帳戶》回公司 隔天《⒒》我至土銀中港分行從我帳戶內以台支提領前述三億元款項 ,將台支交還H○○後續H○○如何處理該款項我不清楚。 問:該筆三億元款項匯入中信銀中港分行後,原擬結購外匯匯往美國X○○帳 戶、帳戶為000-000-0000當時為何遭銀行婉拒? 答:中信銀中港分行並未婉拒我匯款,並曾討論匯率,經與總行議價後,才作 成交易我不知銀行為何稱婉拒我匯款,交易己完成,是我後來覺得不對才 又取消的。 問:前述妳從土銀中港分行開立面額三億元之台銀支票,⒒迅即存入台灣 銀行台中分行子○○帳戶內,並隨即改開立台灣銀行支票提領,是何人授 意? 答:我將台支三億元交予H○○後,後續情形我不知道。問:開立台銀支票,於何時在何人帳戶提出交換準備提領? 答:我不知道。 問:⒒⒚-⒒期間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透過子○○經理在股票公開 市場大量賣出順大裕股票,所得款項流向為何?與你前述準備匯往國外之 款項關係為何? 答:因我已不管財務所以不清楚前述情形,與我之前受H○○之託匯款款項是 否有關,我也不知道。 問:⒒、⒒同一時間內,廣三企業集團m○○,亦以林岳鋒《廣三S OGO崇光百貨公司物流課課長》提供天○○等人頭帳戶,將集團所屬款 項迅速轉匯提領係何用意?與前述出售順大裕公司股票得款關係為何? 答:我真的不知道。 問:前述你與m○○所轉匯提領之二十餘億元資金,為何未轉作⒒-⒒ 廣三企業集團所利用人頭帳戶《黃祝等三十餘戶》掛單買進順大裕公司 股票之應履行交割股款,而任其違約交割八十餘億元? 答:我實不知道。 問:提示:中信銀中港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該申請書是否為妳親自填寫?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有無補充? 答:我有二點補充:一廣鑫投資公司E○○、原是代表該公司出任順大裕公司 法人代表董事案發後《即順大裕公司股票違約交割後》他辭順大裕公司董 事,我前述會議公推我任董事,即是遞補E○○之缺於初順大裕公司 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六名董監事公推我為該公司董事長。二、我於廣三 集團內已有二年未接觸財務事項,就整個公司的財務處理狀況運作及實際 狀況,我全然不知情,這可從金融機構及公司同仁證明。 問:廣三企業集團目前財務是否由妳負責? 答:目前我沒有答應總裁Y○○處理廣三企業集團之財務管理。 問:目前廣三集團財務由誰管理? 答:我不知道。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2卷第三О二頁反面倒數第二行-三О五頁反面)。 ㈢被告s○○於⒉⒌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不知何人由何帳戶將前述三億餘元匯至其中信銀中港分行帳戶,僅被告H ○○告知其前開款項已匯至其帳戶中。 ⒉⒒其與胡大安確已在中信銀中港分行辦妥結匯手續,因返回集團後遍尋 不著被告H○○,心有疑慮,才通知中信銀中港分行取消結匯,而將其中三 億元再匯至其土銀中港分行帳戶內,另領現一百五十二萬元。 ⒊其於⒒上午在廣三集團辦公室找到H○○後,H○○請其開立台支交回 公司,其方前往土銀開立一張三億元之台支支票,親自交給H○○,此後即 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前述三億餘元是由何帳戶匯入你中信銀中港分行帳戶內?由何人匯入? 答:我只是由H○○告知我錢已匯至我中信銀中港分行帳戶內,至於由何人自 何帳戶匯入我帳戶內?我並不清楚。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信銀中港分行你與胡大安去辦理結匯時是否已 完成結匯手續?是否因中信銀中港分行拒絕你等結匯,才再轉匯至土銀中 港分行你帳戶內? 答:確實有辦完結匯手續,因為我與胡大安之存簿上均已將結匯款項扣除。我 是回公司後發現媒體記者聚結,找不到H○○,心存懷疑才再通知中信銀 中港分行,該匯款不匯了,將其中三億元匯至我土銀中港分行帳戶內,另 領出現金一百五十二萬元。 問:你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土銀中港分行帳戶內三億元開具台支支票是何 人指示辦理?原因為何? 答:我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在廣三集團辦公室找到H○○,問她該三 億元要如何處理?H○○要我開立台支交回公司,我才去土銀立台支三億 元一張,並親自交給H○○本人。 問:該三億元台支為何妳匯入子○○帳戶?用途為何? 答:我並不清楚H○○那三億元台支如何處理。 問:據黃祝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本站陳述: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黃 祝在Y○○堅持陪同下與子○○至台銀台中分行開立子○○帳戶,將該三 億元存入,再開立二千萬元面額各十五張台支支票,黃祝並將該十五張共 三億元之台支支票交給你。詳情為何? 答:絕無此事,我是以一張面額三億元之台支支票交給H○○,此後即不知情 」(見第6卷第八五頁反面倒數第三行-八六頁反面)。 ㈣被告s○○所填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載明結匯四百九十五 萬美元至美國花旗銀行被告X○○之帳戶,此有該紙影本在卷可查(見第2卷 第三О六頁);另其前述自土地銀行之帳戶,將該三億元以一張台支領出,亦 有該紙支票影本附卷可稽(見第卷第三一頁)。 ㈤證人即被告Y○○之侍從胡大安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s○○於⒒中午,在其辦公室內,請其至中信銀中港分行開戶,供 s○○結匯美金四百三十萬元至美國,其當時不知受款人為X○○,也不知 此係廣三集團欲將賣出順大裕、壬○○○股票所得匯至國外。 ⒉被告s○○先自其中信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內,轉帳以當日匯率所計算之美金 四百三十萬元金額,約新台幣一億四千多萬元,至其新開立之帳戶內,再辦 理結匯。而匯出匯款申請書均由s○○填寫,其僅在申請書上簽名而已。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目前使用之金融行庫之帳戶有那些? 答:我在任職廣三企業集團前,因工作關係,曾在彰化銀行營業部《位台中市 ○○路、自由路》大安銀行台中分行《位台中市○○路》及中華銀行台中 市分行《位台中市○○路上》開立帳戶使用《帳號我不記得了》,在我離 職後,即未再往來上述行庫。我至廣三企業集團上班後,因廣三企業集團 總管理處員工薪水皆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故我至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開立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我目前往來之行庫,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往 來居多。另我的退伍金存放在台灣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為我本人,另我在郵局亦有開戶帳戶,帳號我不記得。在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我在廣三實業副總經理賴惠伶要求下,於中國信託銀行中 港分行開立帳戶《帳號我不記得了》開戶後,賴惠伶要求將該帳戶存摺交 予Y○○秘書d○○保管,印章則我自行保管。 問:廣三實業公司賴惠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要求你至中國信託銀行開 立帳戶,原因詳情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約十二時左右廣三實業公司副總經理賴惠伶要我 至渠辦公室,告訴我,她在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內有一筆錢,原本 要透過她弟弟帳戶匯至美國,但賴惠伶找不到她弟弟,故要我至中國信託 銀行中港分行開立帳戶,以作為她匯款之用,我因未帶身份證,印章,故 我返家拿身份證、印章,與賴惠伶約定在下午一時左右在中國信託銀行中 港分行碰面,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約一時左右與賴惠伶在中國 信託銀行中港分行見面,賴惠伶要我辦理開戶手續,賴惠伶則辦理匯款手 續,在我辦完開戶手續後,賴惠伶要我匯款申請書上簽名,我只在匯款申 請書上簽名,當持我僅知匯款款項:四百三十萬美金至美國,至於受款人 為何我也不知道,直至今天傳訊我時,檢察官自匯款申請書上:受款人英 文名字拼出為「X○○」我方知道受款人為X○○,回到公司後,我即依 賴惠伶之要求-將存摺交予Y○○秘書d○○。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下午二、三時左右,賴惠伶告訴我該筆430萬元美金,因匯款金額過大 ,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要求重新辦理匯款手續,要我再陪同她至該分 行。抵達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時間約在三點半,該分行仍配合辦理匯款 手續。賴惠伶告訴我每張匯款申請書匯款上限金額為新台幣二千萬元,賴 惠伶計拿了十五張匯款申請書,賴惠伶要我照著她已填好之匯款申請書填 寫,我計抄寫了四、五張匯款申請書,我和賴惠伶在辦完匯款手續後即離 開該分行,至於辦理完匯款手續後之狀況我就不知道,需問賴惠伶。賴惠 伶要我在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開戶,係利用我的帳戶將四百三十萬元美 金匯至美國,該筆四百三十萬美金係由賴惠伶在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之 帳戶內將四百三十萬元美金之款項匯至我在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之新開 立帳戶內《當時我記得由賴惠伶匯至帳戶之金額為:一億四千多萬元【新 台幣】-即當天匯率四百三十萬美金》,再辦理結匯,匯至美國予X○○ 。 問:廣三集Y○○等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連續暴出近八十億 元鉅額違約交割同期間將賣出順大裕、中企等上市股票之股款,經由你本 人前述帳戶《即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戶》轉帳匯款迅即提領,意圖隱 匿,掩飾所得,你作何解釋? 答:我不知廣三集團Y○○、賴惠伶要利用我在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之帳戶 ,作為廣三集賣出順大裕、中企等股票之股款轉帳匯款之用。我係誤信賴 惠伶之言,即找不到她弟弟,無利用她弟弟之帳戶匯款等‧‧‧且賴惠伶 對員工不錯,我才同意至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開戶,並協助匯款,至於 該匯款《即四百三十萬之美金》來源為何,匯出之原因等我均不知道,賴 惠伶亦沒有告訴我。 問:你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好處?相關稅金問題如何處理? 答:我未得到任何好處,我當時亦未想到相關稅金問題,賴惠伶亦沒有告訴我 稅金處理問題。 問:《提示:胡大安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辦理匯 款之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胡大安、受款銀行:CITIBANK F.S.B受款人: TSEUG SHIN-JEN,金額:U.S.0000000元》提示之匯款申請書,是否即為 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陪同賴惠伶至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透過 你新開立帳戶辦理美金四百三十萬元匯款至美國之匯款申請書?該申請書 內容為何人所填寫? 答:《經祥後作答》是的,該匯款申請書確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我陪同 賴惠伶至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美金四百三十萬元匯款至美國時所填 寫之匯款申請書,該申請書均為賴惠伶所填寫的,我僅在簽名欄上簽名, 其餘金額、匯款人、受款人等欄位均為賴惠伶所填的。 問:有無補意見? 答:前述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我和賴惠伶至中國信託銀行辦理匯款美金四 百三十萬元事宜,賴惠伶自她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內轉帳至該分行 新開戶之帳戶內金額一億四千多萬元《即當日匯率美金四百三十萬元金額 》,賴惠伶在該分行在帳戶內仍有一百多萬元《詳細金額我不清楚》賴惠 伶當時即全數以現金提光該帳戶之款項。二、八十七年我和賴惠伶至中國 信託銀行中港分行辦理匯款手續,有關匯款申請書等匯款手續均由賴惠伶 處理填寫我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一時左右第一次至該分行辦理 匯款時,我僅在匯款申請書上簽名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半我 和賴惠伶再次至該分我有幫忙填寫四、五張匯款申請書。詳細匯款情形需 問賴惠伶才清楚。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且基於自由意志下作陳述」(見第4卷第一一四頁正面第三行 -一一六頁反面)。 ㈥證人胡大安結匯美金四百三十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以投 資海外有價證券為由,欲匯至美國花旗銀行被告X○○之帳戶,此有該紙申請 書影本在卷可憑(見第4卷第一一七頁)。 ㈦證人即中信銀行中港分行櫃檯經理傅素真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被告 s○○欲結匯四百九十五萬美金、證人胡大安欲結匯四百三十萬美金,s○○ 因無法提出來源證明,為該行婉拒。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何職? 答:中國信託中港分行櫃檯經理。 問:《提示八十七年他一五六一卷Y○○利用人頭賴惠伶,胡大安等洗錢出去 》有何意見? 答:十一月二十四日是一個男的會同一個女的,即剛才的胡大安,他來開戶, 另一個女的應是賴惠伶,她是八十三年即開戶,當日從世華台中匯了三億 一百五十二萬元入她在我們中港分行的戶頭,她協同胡大安來開胡大安的 戶頭,從賴惠伶的戶頭轉入胡大安戶頭匯出國外,轉了一億三千九百多萬 元,再從他們二人戶頭轉出國外去,是美國紐約花旗銀行戶頭X○○0000 00000,賴惠伶匯四百九十五萬美金,胡大安是四百卅萬美金,後來銀行 婉拒,要她提出來源證明,他們提不出,後來他們就將錢匯至土銀中港分 行。 問:有無報調查局洗錢? 答:我是報台北總行《另有一份匯到國外要買海外房地產,是那裏》至加州 TEMPLE CITY、是匯入加州CITY BANK。 問:有何意見? 答:我補充十一月二十四日賴惠伶從世華台中他的戶頭匯中國信託中港分行00 00000000000賴惠伶戶頭,分十九筆匯入,共三億零一百五十二萬元,另 轉入胡大安活儲戶頭有0000000000000有一億多元,查核要匯國外遭拒, 賴女又將胡大安戶頭的錢匯入他的戶頭,轉匯中港分行00000000000賴惠伶 戶頭三億元」(見第4卷第七頁正面-八頁)。 ㈧被告子○○於⒓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⒒下午約三時許,被告g○○ 要求其陪同前往台銀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欲藉用其帳戶轉錢,開戶後其方 知被告g○○欲以其帳戶存入s○○之三億元支票,g○○並隨即將該筆金額 以台支領出。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有無於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用途為何? 答:有的,於今年十一月廿五日下午約三時許,財務處經理黃祝向我表示, 請我和她一起去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開立存款帳戶,要藉我的帳戶用來轉錢 ,因為她是經理,礙於情面,就和她一起去開戶,開完戶後方知她要以賴 惠伶之支票、金額三億元,存入我新開之帳戶,之後她馬上將該筆錢領出 ,台灣銀行以台支支票給付。 問:《提示:台灣銀行綜合存款印鑑卡戶名子○○、帳號四五三二三二、申請 人姓名子○○及台灣銀行存入憑條等三張影本資料》請問這些資料 是否係你與黃祝赴台灣銀行開戶頭,領款所填?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這些資料大部分都是黃祝所填,唯簽名部分都是 我親自書寫的」(見第1卷第三三九正面第七行-同頁背面第六行)。 ㈨被告g○○於⒓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s○○於⒒原本欲自 行前往台銀台中分行開戶存入三億元,因與Y○○參加記者會,Y○○臨時請 子○○前去開戶存入該三億元支票,並堅持其應陪同子○○前去辦理,後來開 成二千萬面額,計十五張之台支支票,返回集團後交給s○○,其不清楚資金 來源(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⒊)。 ㈩被告子○○前述在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開戶之印鑑卡、存入三億元之「台灣銀行 存入憑條,及「台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記載子○○帳戶所提 領之台支資料)等影本,亦在卷可按(見第卷第三二-三八頁)。 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審理時,被告子○○、g○○、s○○及c○○對 於該三億元乙事,再供述如左: ⒈被告子○○稱其因g○○之要求,始前往台銀台中分行開戶,存、提之過程 均由被告g○○處理,其並無經手該三億元,且截至當日本院審理時仍不知 該三億元之來源。 ⒉被告g○○稱子○○之身分為經理,其無權指示子○○開戶,可能因為集團 不放心,才請其陪同子○○前往辦理。 ⒊被告s○○稱其於⒒將支票交給H○○,並非如g○○所言交給她。 ⒋被告c○○稱其當時適在台中巿自由路上,見g○○、子○○似欲招計程車 ,而邀黃、石搭其便車,g○○便將該十五張、合計三億元之台支託其交給 H○○。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石:台銀開戶,黃祝要我開戶,我應其要求去銀行並與其一起去,存款條與 取款條款都是黃祝寫的,而前後支票亦均是黃祝經手的,銀行亦係由其 接洽的又我也碰不到錢,故不可能由我存入再取出,事實均是黃祝經手 ,另黃祝亦曾於供述中是其將支票交予某某人,我到目前尚不知這些是 什麼錢(s○○過來的支票)。 陳辯護人:要求黃祝對質。 問:對子○○前述有何意見? 祝:我沒有叫子○○去台銀,我亦無權力要求、指揮他做任何事,而且支票是 s○○交過來的;至於石先生所述何以不由其一人自己去,可能是公司不 放心;到銀行我承認有資料是我幫填的,但我沒有指揮石先生。 詠:三億元是H○○叫我去匯的,我匯不出去,我就到公司是將錢交予H○○ 即離開了,並非如黃祝所述是我交給他的,黃祝不能喜歡講誰就講誰。 石:黃祝前後供述不一;而且當天去台銀是坐計程車去的,並非如其所述我開 車去;而且印章是黃祝向秘書拿的,故黃祝不能推說不知。 詠:我當天將台支拿去公司並沒有見到子○○。 石:當天我尚是財務處股務室專員,並非如黃祝所述,(庭呈名牌:證明我並 非如黃祝所述,我僅是專員;印鑑卡,上的印章是台銀開戶的印章,該印 章是黃祝向林惠美秘書拿去台銀開戶;支出請准單,可證明黃祝是我上司 ;離職申請書,可證88‧6‧30我已離開廣三,於我離職時尚是財務 處股務室專員),以上可證有人要陷害我的。 祝:要求於下次再補呈答辯;另印章是子○○身上拿出來的,並非如其所述放 在林惠美秘書處,另我的職銜僅是「出納」人員,子○○是被調去支援許 盟賢時,石先生已是獨立作業,並非股務室人員了。問:對子○○提出之資料等,有何意見?何時你稱其為經理? 祝:他確實是經理。 諭黃祝補呈事實及將財務處之編制資料(87‧11‧24)過院。 林辯護人:於s○○之答辯狀內已有附上財務處組織表。石:取款條、存款條由黃祝寫,並由黃祝交出去的;怎麼買怎麼賣都是黃祝交 代我的,而H○○是交代張數及價額。整個資金及帳戶之指定是黃祝,而 價額指示是H○○,因指示才知用那個帳戶買,才知那個帳戶內有股票。 我只是代為打電話而已。可見黃祝所述不實。 問:四人小組?你知情否? 仁:基本上沒有這樣的組織;但對股票運作均是H○○在處理,並由其主導的 。另子○○所庭呈便箋黃祝有於其上簽名,可能是H○○不在時由黃祝代 為而已。 問:提示子○○庭呈便箋及股票買賣資料二張,上的「黃祝」是否你寫的? 祝:不是。 石:是黃祝親筆書寫的;而便箋所載姓名,即可去其任何一家券商下單買。 問:你提出的便箋黃祝何時、地交予你? 石:有時黃祝是以口頭下達指示,有時就用便箋,而且時常有,而便箋上「△ 」是指可先用該人名買股票,而便箋上有黃德璋名字,是黃祝弟弟;而庭 呈便箋是黃祝於87年6月至11月之間交予我的。祝:便條內之名單均是公司用的人頭,而且僅告訴子○○於m○○等的戶頭內 有多少錢,只是參考而已,並指示其買賣我不知子○○何以如此說,至於 其上「黃祝」並不像我簽名。 問:對Y○○前述,有時候H○○不在由你代理有何意見? 祝:我沒有決定權,而且便箋只是資金考量而已,我並沒有參與股票買賣,我 不知子○○去何處取得便箋等資料。 陳辯護人:黃祝應在本案講明白,不應僅在88訴528號來說子○○。 諭子○○隔離。 問:提示87他1561號51-55頁之支票,是否當天提示而被台銀扣押 ? 祝:那天我是陪子○○去,所有簽字、開戶均子○○所為,當天因沒有那麼多 支票,故才以二千萬開一張,共三億元,並且支票我於出台銀即於車上交 予c○○,我們當天是搭別人便車的。 c○○隔離。 問:何以回程c○○有在車上? 祝:去時c○○沒有同行,我在銀行時,有接到大哥大電話,c○○就在附近 ,後來我與子○○即搭c○○便車,並將15張支票(三億元)交予曾淑 惠,並由其交予H○○。 問:何以三億元支票在車上交予c○○? 祝:是因c○○說他有事去公司。 諭子○○入庭。 問:去台銀回程時,支票何人帶走? 石:是黃祝帶走的。 問:你去台銀有無與c○○同程?如何回來? 石:沒有,而且是我自己搭計程車回來,是她(黃祝)拿到支票即叫我自行回 去,而且當天沒有遇到c○○。 諭c○○入庭。 問:子○○、黃祝去台銀時你有無去? c○○:我是看到黃祝在台銀(在自由路)似要攬計程車,我即叫他們,而且 要他們搭我便車,而且黃祝將支票拿回財務處是用信封袋裝,我即將 它交H○○,我載黃祝之前並沒有打電話給黃祝。 詠:於12‧17之前我接到f○○電話,問我是否拿出去自首,我有問張小 華,H○○表示是公司錢,沒有關係,於12‧1公司確有此三億元之支 票,我並不知此三億元之情形。 石:我是在廣三集團的文化內無法法推諉。 祝:h○○所述凌晨三、四點還在睡覺,我是清晨五、六點有看到h○○及楊 淑瑤。 張辯謢人:要求傳喚林美惠秘書,另子○○自講是人頭戶,而之前沒有開戶, 到台灣匯三億元才開戶,又請傳喚台灣開戶人頭;查明子○○之單 位、薪水來源;另亦有由其他單位調到財務處。 林辯護人:起訴書所載引用法條含蓋各款,有待釐清,也造成我們答辯困難, 另子○○寫的是開戶申請書,而且也沒有拿到支票,故其對錢的部 分不知情。 瑤:我當天是八點多到,而非六點多」(見本院卷第八宗第二二六-二二九頁 )。 被告Y○○於⒉⒌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該三億元乃被告H○○自行 決定欲匯至美國投資不動產,其事先不知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賴惠伶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以下簡 稱中信銀中港分行》由其帳戶欲結匯三億元新台幣為美金匯至美國X○○ 帳戶,是誰指示的?這三億元台幣至美國之目的何?作何用途? 答:我是大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左右中企爆發冒貸案後,廣三企業集 團財務處處長H○○向我報告,原欲匯三億之新台幣到美國去投資不動產 ,後來因為銀行拒絕而作罷,這筆三億元台幣結匯美國是H○○自己決定 的我事先不知情。 問:廣三企業集團前述欲匯款至美國投資不動產,有無經過集團內相關投資開 發部門之評估與決策? 答:我不知道。 問:廣三集團財務處要求員工充當集團人頭開之帳戶供集團使用,是否由你指 示? 答:不是,這是財務處依職權在辦理的。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你有無指示黃祝陪同子○○至台灣銀行台中分行 兌領三億元支票並開台支支票領出? 答:我無印象。 問:有無補充?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6卷第六七頁反面第二行-六八頁)。證人即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領組陳定科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八十七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子○○到該行要求換開立二千萬元台支十五張,後來扣該十五 張支票之經過。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何職? 答:台銀台中分行領組,辦理支票存款。 問:本案查扣十五張台支支票情形? 答:十一月二十五日子○○拿身份證、印章來開戶,並提出土銀三億元存款資 料,要求換開立本行二千萬元共十五張支票,之後就接到地檢扣押資料, 他好像是陪同一個小姐來,是同仁蔡坤提他對面辦,十二月三日十五張支 票軋入,我們即扣押正本」(見第4卷第六頁背面第九行-第七頁正面第 四行)。 台銀台中分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⒓⒊銀中營字第6919號函檢附前述十 五張合計三億元之台支正反面影本,覆稱:該行已於⒓⒊扣押並代為保管該 三億元(見第卷第四八-五五頁)。 右開查扣之金額,經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癸○○○集中保管股份有 限公司等機關或法人派員協助調查、釐清其資金來源後,依取得之相關憑證( 此等憑證均按資金逆向流向圖內之編號附卷),製成逆向圖H(限於編幅,詳 請參閱該圖及導讀說明),而確定⒒匯至被告s○○中信銀中港分行帳戶 之三億零一百五十二萬元,屬:⒈被告Y○○等人共同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 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 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之犯罪,炒作順大裕股票, 所取得之交割款;⒉其廣三集團原已備妥,欲供交割之財產,因連續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 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 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犯罪,原足以支付,應支出卻決定不履行順大裕、 壬○○○股票之買賣盤交割,所得之財產上利益。 本院之心證: ⒈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乃洗錢 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上述所稱之重大犯 罪,包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 罪,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亦有明文;另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⒉被告Y○○於⒒凌晨在廣三集團所召集團之緊急會議,被告H○○、g ○○、s○○均在場,明知Y○○因獲悉不利廣三集團之訊息將被披露,決 定掩飾、隱匿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犯罪所得之財產 上利益(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⒋-⒐所載)。 ⒊依被告s○○及證人胡大安、傅素真之供述、中信銀匯出匯款申請書、土銀 中港分行所開立付款人為台灣銀行之三億元支票影本張,及逆向圖H所示之 資金來源,可知:⒒,世華銀行大裕收付處之廣仁國際投資公司帳戶匯 款四千零八十九萬四千元、世華銀行寶來收付處之廣正開發公司帳戶匯款二 千四百四十九萬二千、世華銀行大府城收付處之康禾公司帳戶匯款一億零六 百八十萬三千元、世華銀行寶來收付處之瀚誠國際公司帳戶匯款一千八百二 十一萬九千元、世華銀行大府城收付處之瀚誠國際公司帳戶匯款一千八百二 十一萬九千元、世華銀行大裕收付處之康禾公司帳戶匯款八千五百一十五萬 八千元、世華銀行統一收付處之廣三實業公司帳戶匯款七百七十三萬五千至 被告s○○中信銀中港分行之帳戶,合計三億零一百五十二萬元;而s○○ 及不知情之胡大安於當日中午前往中信銀中港分行,s○○本身結匯四百九 十五萬美元,再利用胡大安所新開立之中信銀帳戶結匯四百三十萬美元,均 欲匯至美國花旗銀行被告X○○之帳戶,因無法提出資金來源證明,而為該 行婉拒;其後被告s○○於同日將其中之三億元轉匯至其土銀中港分行帳戶 ,並提領現金一百五十二萬五千元,結清中信銀中港分行之帳戶;而匯至土 銀中港分行s○○帳戶之三億元,s○○以該行開立一張三億元之台支領出 ,於⒒上午交給被告H○○。 ⒋再歸納被告子○○、g○○、s○○、c○○及證人陳定科供述之內容,可 見:⒒下午,被告Y○○令g○○陪同子○○持該張土銀中港分行所開 出之三億元台支前往台銀台中分行,由子○○開立新戶後存入,隨即再請求 台銀台中分行開立以該行擔任付款人之十五張台支、金額均為二千萬元,領 出該三億元。其後g○○、子○○巧遇c○○,g○○遂託c○○轉交H○ ○,迨至⒓⒊軋入後被扣押。 ⒌被告H○○、g○○、s○○於⒒凌晨在廣三集團內,即知被告Y○○ 前述之決定,因此被告s○○在中信銀中港分行欲結匯四百九十五萬、四百 三十萬美金不成後,為掩飾、隱匿前述Y○○等之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 益,迅速轉匯至土銀中港分行,並請求該行以開立一張三億元台支之方式, 提領該三億元,實際將該三億元握在手中,即無遭債權人或司法機關扣押之 虞。被告g○○陪同子○○前往台銀台中分行開戶,存入子○○帳戶後,迅 又以十五張台支提領該三億元,最後再交給H○○,其等欲藉繁複之匯款、 存、提等動作,使該三億元難以被追查,被告g○○掩飾、隱匿之犯行,至 為明顯。另被告Q○○於⒓⒒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⒒被告子○○ 接獲一通電話後,反常地不自己下買單而命其向彰化銀行證券公司王小姐買 進二千張順大裕之股票(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⒌);又被告子○○於 ⒉⒋調查員訊問時,自承:⒒當天以交割應收款去支付交割應付款,應 該相去不多,不應發生違約交割,主因g○○於⒒當天上午命令財務處 人員將賣出股票帳戶應收款全部領出,又未支付應付款,才造成違約交割, 顯見是刻意不去交割(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以上述情節觀之,被告子 ○○對於Y○○之廣三集團有資力履行交割,卻於⒒起蓄意違約交割乙 節,至⒒已了然於胸;乃其猶於⒒下午,與被告g○○一同前往台 銀台中分行辦理開戶,存入該紙土銀開出之三億元台支,隨即再請台銀台中 分行開立十五張台支領出,倘謂其不知此舉乃在掩飾、隱匿前述重大犯罪所 得,一般人如何置信? ⒍從而,被告Y○○、H○○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被告s○○、g○○及子 ○○與其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前述方法掩飾、隱匿被告Y○○等人重 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違反前揭洗錢防制法之犯行,已足認定。 ⒎關於圖H逆向資金流向圖所示扣押之財物,詳見後附壬○○○七十四點五億 元貸款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所載。 ⒏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⒑,被告Y○○等人共同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 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非法拉抬順大裕股 票之價格部分,其目的在牟取不法利益,固無疑義。惟經審酌本案全部卷證 ,及由癸○○○交易所等各機關派員協助調查,以釐清案情後,仍無法計算 出被告Y○○等人此部分犯罪究有多少犯罪所得。基於證據裁判主義,本院 因認自⒒早上起,廣三集團全面性動員,所掩飾、隱匿者,僅限於被告 Y○○之廣三集團原已備妥,欲供交割之財產,因連續違約交割之重大犯罪 ,原足以支付,應支出卻決定不履行順大裕、壬○○○股票之買賣盤交割, 所得之財產上利益,該財產上利益之價額共計八十四億二千九百三十三萬八 千三百元,再予敘明。 被告即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物流課副課長林岳鋒於⒒帶五十八張支票,票款 金額共計十七億三千四百萬元,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投案,並於 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被告m○○於⒒上午七時許,以電話通知其提供帳戶供匯款,其不知m ○○之用意,而提供:天○○、林岳鋒、林陳金雀、林連渟、J○○、張峻 源、林玉蔥、陳瑞芬等八人之帳戶供m○○匯款。 ⒉被告m○○於⒒上午約十一時許,再以電話通知其將前述帳戶所匯入之 金額,全部以台灣銀行支票或合作金庫支票領出。其當日下班後立即處理此 事,聯絡J○○須於翌日⒒將張峻源、林玉蔥、陳瑞芬及J○○本人帳 戶匯入之金額,以台支或合支支票領出;另知會天○○就其他帳戶,以相同 方式辦理。⒒,J○○及天○○即以台支及合支支票將全部匯款領出, 放在其家中。 ⒊被告m○○於⒒中午,電稱被告X○○將前往拿取台支及合支支票,其 後X○○至其家中拿走五億一千四百萬元支票欲前往銀行兌領,但被拒絕, 又持回其家中。 ⒋被告m○○於⒒另指示以二億五千萬元購買公債,其經姊林瑞如介紹, 託證人即富邦證券永和分公司經理:楊俊宏辦理,並由J○○辦理匯款。 ⒌以其名義開戶,平日由其父戌○○所使用之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 社О三-О一-七九四六號帳戶,於⒒由X○○自壬○○○南台中分行 ,分三筆匯進二千五百九十八萬元乙事,因該帳戶平日由戌○○使用,其不 知情。 ⒍認識被告X○○,但甚少往來。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87年11月27日主動到台中地檢署說明十七億三千四百萬元支票《共 五十八張》來源,是否能從頭說明乙次? 答:在87年11月24日早上七時許,廣三集團總經理m○○打電話到我家要我提 供銀行戶頭讓他匯錢。我因m○○是我的長官,我問了一下要銀行戶頭作 何使用,m○○要我不要多問,我也不敢問,就提供了:天○○、林岳鋒 、林陳金雀、林連渟、J○○、張峻源、林玉蔥、陳瑞芬等八人的銀行戶 頭給m○○使用。當日我仍在上班,J○○打電話給我表示匯進幾億元數 目龐大,我感到情況怪異,我立即打電話回家給我弟弟天○○求證,我弟 弟回答也相同。87年11月24日約在11時左右,m○○打電話給我,要我將 87年11月24日匯入之錢,全部領用台支或合支支票領出。我下班後立即處 理此事,以電話聯絡J○○,要他在87年11月25日,將他提供的銀行戶頭 之:張峻源、林玉蔥、陳瑞芬及其本人帳戶內匯入的錢以台支或合支支票 領出。我弟弟亦是比照辦理。87年11月25日我弟弟天○○及J○○全部將 台支及合支支票全部領出,J○○並將領出的台支或合支支票交給我的家 人保管。至於交給我父親戌○○或弟弟天○○收取,我現在還沒追問。當 日,m○○以電話通知我《約在中午時間通知的》,X○○《Y○○總裁 之姪女》會去拿台支或合支支票,我向m○○表示,我現在在上班,支票 不在身上,可以聯絡我家人。m○○自己聯絡我家人。我下班後回到家才 知道X○○有到我家去拿走五億一仟四百萬元之支票,並欲前往行庫兌領 ,但行庫拒絕之,所以曾女又拿回來我家。曾女拿去兌領的支票在背後均 有兌領簽名背書。另87年11月24日m○○指示錢匯入後將其中二億五仟萬 元買公債,我問我姊姊林瑞如何處可以買公債,她介紹台北匯豐證券公司 經理:楊俊宏,我立即打電話詢問楊俊宏有關購買公債事宜,楊俊宏建議 同一個戶頭買二億五仟萬元公債金額太大,分散到五個戶頭內,楊俊宏提 供五個戶頭人名傳真到我家,我要J○○到我家拿此五個戶頭人名,當天 J○○即處理購買公債事宜,並將二億五仟萬元匯出。至於運那一個戶頭 的錢,我不清楚,需問J○○。錢匯出至楊俊宏提供的五個戶頭內,楊俊 宏打電話回覆確認錢已進入五個戶頭,當時我向楊俊宏表示暫緩購買公債 ,因我覺得金額太大且87年11月24日下午公司內傳言不斷。並請楊俊宏循 原管道匯回。在87年11月24日15時30分,我問J○○此筆款項是否有匯回 來,J○○回覆:尚未匯回。11月25日我向楊俊宏追問為何二億五仟萬元 未匯回,楊俊宏表示:該二億五仟萬元已被凍結,故無法匯回。11月26日 我下班回到家,我父親戌○○要我將m○○匯入的錢作一清結,並自首, 我找來J○○,及我弟弟天○○拿8個人帳簿來核對發現尚少領出一仟萬 元,故第二天即11月27日再從第一信用合作社儲蓄部領出一仟萬元合支。 11月27日下午三時左右即委託張慶宗要至台中地檢署自首,於11月27日晚 8時左右至梁堯銘檢察官處作筆錄。 問:楊俊宏提供之五個戶頭人名為何? 答:楊俊宏傳真至我家的五個戶頭人名資料已銷毀,人名我不知道。但我會聯 絡楊俊宏至台中地檢署說明。 問:你提供給m○○使用之8個戶頭,m○○每個戶頭匯入金額若干? 答:詳細匯入金額多少我不清楚。我回去後整理起來,再交給貴單位參考。 問:你提供給m○○使用之8個戶頭彼此關係為何? 答:我本人找了:天○○、及我母親林陳金雀、堂姊:林玉蔥、堂嫂:陳瑞芬 、遠親:林連渟。及外甥:J○○、張峻源,加上我本人,共8人。 問:m○○匯入前述8個人戶頭之資金來源為何? 答:資金來源為何我不清楚。 問:你於87年11月27日在檢察官處供述,購買公債係透過富邦證券公司經理楊 俊宏,但今《28日》為何說是:匯豐證券公司之楊俊宏? 答:應該是匯豐證券公司經理楊俊宏。匯款至楊俊宏提供的五個人戶頭之匯款 單應該還在,我回去找,再提供貴單位參考。 問:你於87年11月27日在檢察官處供述:『m○○沒有告訴我匯成台支』與你 今《28日》供述不同,為何會如此? 答:確實是m○○要我將匯入的錢購買公債及換成台支或合支領出。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僑光商專企管科畢業,曾擔任隆園建設公司現場管理。八十四年十一月起 擔任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百貨』》總務課股長, 目前擔任物流課副課長。父:戌○○前係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常務董事。 《甫於87.10.12改選退出》。母親:林陳金雀,家管。姐姐:林瑞如、姐 夫:張世偉兩人均在台北經商。弟弟天○○係隆園建設工地現場管理。我 太太蔡秀青家管。 問:隆園建設公司負責人是何人?公司設址?你家族有無投資? 答:隆園建設公司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公司設址何處我亦不知,我父親林宗 枝有出資投資,但佔多少股份我不知道,是否擔任公司董監事或經理人我 亦不知。 問:你於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在南台中分社《以下簡稱:『一信南台中分社 』》有無設立帳戶?該帳戶往來情形如何?何人在使用該帳戶? 答:我未曾在一信南台中分社開戶過,但是我曾在家裡客廳桌上看過以我名義 開戶的一信南台中分社存摺,因為那是我父親在使用的存摺,故我未打開 該存摺看往來情形,該帳互自始至終我本人從未使用過。 問:你父親戌○○除了前述一信南台中分社外,有無使用你的名義在其他行庫 開戶過? 答:除了前述一信南台中分社外,另外我知道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我父親曾以 我名義開立帳戶使用,彰銀北屯分行的帳戶與一信南台中分社的帳戶一樣 我均未使用。 問:是否認識X○○? 答:認識,但交往不深,他是廣三集團總裁Y○○胞兄曾正光的女兒。 問:你的前述一信南台中分社帳戶《帳號:00-00-0000》於87.11.24由X○○ 自中企南台中分行匯進新台幣《以下同》總計二仟五百九十八萬元《分三 筆匯入》,該款項係作何用途?匯款前由何人告知?答:如前述,該帳戶並非我在使用,詳細情形要問我父親戌○○才知道。 問:前述款項何時提領?以何方式提領?誰去提領? 答:如前述,帳戶非我在使用,如我不知何時何人提領。問:前述一信南台中分社你的帳戶、存摺及印鑑何人保管使用? 答:我不知道。 問:《提示:一信南台中分社帳戶【戶名:林岳鋒,帳號:00-00-0000】 87.11.24-87.11.25匯款統計表影本》此統計表登載前述由中企南台中分 行於87.11.24匯入你名下之一信南台中分社三筆共2,598萬元之款項詳情 為何? 答:《經檢視後回答》,如前述,我未使用過該一信南台中分社之帳戶,故此 三筆匯款詳情我不知道」(見第卷第一二七頁正面-一二九頁正面)( 見第卷第一三一-一三二頁)。 被告林岳鋒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⒈其提供之帳戶包括: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天○○、林陳金雀、林連渟 帳戶,華南銀行水湳分行及中二信儲蓄部之J○○帳戶、第七銀行國光分行 張峻源帳戶,與一信南台中、市農會北屯分行、一信大裕收付處之陳瑞芬帳 戶,一信大裕收付處之林玉蔥帳戶。 ⒉其前述提供之帳戶,於⒒被匯進十九億多元,但必須扣掉五千萬元,此 因被告Y○○先前曾向其父借貸一億元,事前已言明要償還五千萬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後來你到署拿出十七億三千四百萬元台支合支支票,扣掉天○○四億外 ,其他說明? 答:我有向J○○要三個戶頭,及堂嫂陳瑞苓住我家隔壁,我過去問有無可提 供帳號,林玉蔥在場也有提供,從二十四日廣三集團匯入的錢入我這邊六 個戶頭共十九億多含加上天○○的帳戶,其中二億五千萬元買公債事、後 又還原,我提出十七億三千四百萬元,二十五日我向天○○說看戶頭內匯 入多少,我覺得有問題,叫他去切台支出來,我也叫J○○去切台支出來 。 問:你說共用了何人戶頭? 答: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有林岳鋒、天○○、林陳金雀、林連渟《遠親》,華南 銀行水湳分行及二信儲蓄部是J○○、第七銀行國光分行張峻源、一信南 台中、市農會北屯分行、一信大裕收付處是陳瑞芬,一信大裕收付處林玉 蔥,這些在二十四日共匯十九億多,加上扣掉五千萬元,共二十億出頭。 問:五千萬元還債有無證明? 答:這是說好要還債的,Y○○之前向我父親借了一億,只說先還五千萬元, 我父親與Y○○才知道,只是電話借錢,沒借據」(見第4卷第一二頁正 面-一三頁正面)。 被告林岳鋒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⒈證人陳瑞芬不知其帳戶匯入四億多元,事後才知悉。 ⒉其提供之帳戶於⒒匯入款項後,廣三集團方面曾去電請其購買若干公債 (究係m○○或何人去電,已不復記憶),其遂透過姊林瑞如購買公債。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陳瑞芬與你關係? 答:是我堂嫂。 問:陳瑞芬戶頭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有匯入四億多元有何意見? 答:沒有、陳瑞芬本人不知道,事後才知道。 問:何人為何匯入他戶頭? 答:不知為何匯入他戶頭,是葉總要我們提供帳戶,叫我不要問。 問:陳瑞芬有無去市調站做筆錄? 答:有的,二十八日我們都有去。 問:林瑞如總二億五千萬元是要買公債是你告訴他的? 答:是、二十四日匯入這些錢,總公司有人來叫我買一些公債,不記得是葉春 樹本人或叫其他人打電話記不清了,我才打電話問我台北的姐姐,我姐姐 說要問問看,我說有二、三億左右、我說這麼多,又匯了這麼多錢入同一 戶頭很奇怪,她說要問問,因第三天報上刊出,我們才知道,怕惹上麻煩 才又將錢匯回原戶頭,因星期五我出來時銀行二億五千萬元尚未回來,所 以只拿了十七億多到地檢,有說明二億五千萬元尚在台北、因我有提供戶 頭,有一些零頭部份我為了趕時間所以沒領出來在存摺內」(見第4卷第 一О頁反面-一一頁正面)。 被告m○○於⒉⒉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案發後由媒體報導得知林 岳鋒出面供稱受其指使,商借人頭帳戶給廣三集團洗錢,經其質問Y○○「為 何要賴到我頭上來」,Y○○支支晤晤,無言以對,其因拒絕背黑鍋,雙方不 歡而散(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㈣之⒎)。 被告g○○於⒓第一次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⒒凌晨,被告Y○○ 確曾交待H○○和出納室人員緊急處理若干事務,惟其不知究為何事;嗣約一 、二日後,Y○○、m○○、s○○、陳靜坤與其商討如何善後時,其等曾暗 示財務處應有人出面承擔責任,但無人願意,最後m○○自已表示要出來承擔 責任(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⒋)。 被告天○○於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之帳戶,由其父戌○○代為開戶,供何 人使用,僅其父知悉。該帳戶於⒒由壬○○○共匯入二千四百九十二萬 元一事,其毫不知情。 ⒉認識被告X○○,但無往來。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我畢業於台北工專,於民國84年6月間赴美國紐約科技大學營建管理系碩 士班就讀,並取得碩士學位。86年6月初返台。返台後仍在物色工作中, 現主要協助家中事業的處理,妻:藍雅華,家管,未上班,育有二女。父 親:戌○○:為前任台中區中小企銀常務董事。 問:你有無在台中市廣三集團所屬公司任職,詳情為何?答:我不在廣三集團所屬公司上班。目前在家中協助父親戌○○處理有關營建 、裝修等工程事業。 問:是否認識廣三集團總裁Y○○,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本人認識Y○○,因為我父親戌○○和Y○○在金融、營建方面是長期 的合作關係。我父親與Y○○有長期的資金往來,我本人則沒有。 問:你於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設定帳戶為何?平常資金出入情形 為何?該帳戶平常作何用途?帳戶內保持餘額大概多少? 答:我在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有開戶,但詳細的帳號必須看帳簿 才知道。該帳戶是我父親戌○○拿去開的,平常有多少資金進出我不清楚 。何人使用,祇有我父親知悉。 問:你是否認識X○○? 答:我曾看過X○○,曾女約30歲左右,是Y○○的姪女,至於Y○○兄弟何 人所生之女兒我就不清楚。我與X○○平常沒有往來和交情。 問:你設在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帳戶於87.11.25由X○○分別匯 進2,492萬元,該款項係作何用途?匯款前由何人告知? 答:X○○於87年11月25日分別匯進2,492萬元我不知道。該帳戶及印章是我 父親戌○○拿去,至於何人在使用需問我父親。 問:該款項於何時提領?以何方式提領?是你本人所提領嗎?流向何處? 答:該款項不是我提領的。需問我父親戌○○才知道何人使用我的戶頭進出款 項。 問:你是否知悉匯入你帳戶內之款項來源? 答:不清楚。 問:《提示:天○○設於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帳號00-00-0000 ,87.11.24由中企南台中分行分別匯入:1,420萬元;522萬元,550萬元 ,合計2,492萬元,整理資料影本》請問該帳戶你有無使用過? 答:《經詳視后作答》該帳戶我沒有使用過,也不知有大筆金錢進出」(見第 卷第一四О頁)。 被告天○○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⒈當初林岳鋒向其要求帳戶使用,其提供四個帳號給林岳鋒,不清楚用途;嗣 匯入之款項,除其中一筆Y○○積欠其父親之五千萬元,匯往別處外,餘均 切換成台支。 ⒉廣三集團方面曾去電稱款項已匯入其等之帳戶內,並償還五千萬元,其因此 扣下五千萬元,所餘款項才切換成台支,交給林岳鋒。⒊其前開一信南台中分社之帳戶由c○○使用,何以⒒左右,被告X○○ 曾匯入二千四百九十二萬元,其不明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關於十七億及二億多任何角色? 答:林岳鋒要我的帳戶,我提供四個帳號給他,不清楚做什麼,大概是匯錢, 後來說要轉匯入的錢轉為台支,我也去辦,其中一筆五千萬元是Y○○欠 我父親的我有匯入別處,其他全換台支。 問:Y○○共匯多少入你的戶頭? 答:四億五千多萬元,廣三的人有打電話來說有匯入我們帳號內,並還我們五 千萬元,我就扣下五千萬元,其他換成台支、幾張忘了,台支支票交給林 岳鋒,這四個帳號是我在買賣股票的帳號。 問:十一月二十四左右,X○○曾匯入你一信南台中分社二千四百九十二萬元 ,情形? 答:我在市○○○○○道,去查了才知是c○○在用的,c○○與我父親林宗 枝是朋友,他們認識很久了,借戶頭用是很平常的事,c○○知道,我父 親知否我就不清楚。 問:你們買股票用何人戶頭請寫下。 答:我要去回去查帳,我下午五時拿來」(見第4卷第一二頁正面)、(見第 4卷第一三-一四頁)。 稱林岳鋒「表舅」之廣泰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J○○,於⒓調 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於⒒提供帳戶給林岳鋒使用,當天下午即匯入八億多元,但林岳鋒並 無告知其金錢之來源。 ⒉⒓其又依林岳鋒之指示匯款至楊鳳媛等五人帳戶,並就所餘六億多元開 立十六張台支,交給林岳鋒之胞弟天○○;同日並受林岳鋒之託持陳瑞芬之 存簿、印章至台中市農會北屯辦事處領取五張台支共五千萬元,另再到第一 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持陳瑞芬、林玉蔥之存簿、印章領取數張金額很大之 台支,均交給天○○。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在那些金融行庫開立帳戶?帳戶做何用途? 答:我在華南銀行水湳分行有活儲及綜合存款二個帳戶,其中活儲帳號為88 272,綜合存款帳號不記得了。另在台中市二信儲蓄部有活儲帳戶、帳 號107339,還有在第七商業銀行國光分行有14423帳戶,五信 北屯分社亦有帳戶,帳號已忘,又我因偶有買賣股票習慣,會使用弟張峻 源在七銀國光分行之9263帳戶。 問:你有無將帳戶借予他人使用? 答:以上之帳戶均是我個人理財使用的,其中國光分行的二個帳戶是我們兄弟 二平日買賣股票進出用的,平日若賣股票時帳戶會有三-五佰萬元左右餘 額,我們平日偶會向林岳鋒打聽股票行情,其中在民國八十七年起迄今止 經林岳鋒指點買進順大裕股票曾賺了三、四百萬元左右,這些帳戶我均未 借予他人使用,但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時林岳鋒曾要求我提供予他使 用。 問:你提供了那些帳戶予林岳鋒使用? 答: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中午時林岳鋒打電話至我公司內表示『提供目前 正使用中之帳戶予其』,我曾詢問做何用途,林某未回答,我當即在電話 中將前述,六個帳戶《含我弟七銀國光分行帳號在內》通報給林岳鋒,是 廿四日下午銀行即通知我帳戶內有大筆錢進來了,我則去各金融單位刷存 款簿,當場估計有三本帳戶進來了八億多的款項,我嚇一跳立即與林岳鋒 聯絡,林某要我『暫存帳戶』內,惟亦未告知我是何款項。 問:前述八億餘元如何處理? 答:到了翌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中午前後林岳鋒請我到他家向林某胞 弟天○○拿了五個人的名字及台北的帳號名單,要我依指示各電匯五千萬 元進去,另所餘之款項則則開成台支支票交給他,我當天即親自去辦理此 事,依所寫的名單各匯了五千萬元進入富邦銀行土地分行楊鳳媛等五人帳 戶,合計匯了二億五千萬元,另所餘之六億四百萬元開成十六張台支支票 ,我亦在當天下午將此十六張支票親交給林岳鋒在家中之胞弟天○○了, 傍晚時我曾電林岳鋒表示『三個帳戶內尚有結餘一百餘萬元款項如何處理 ?』林某稱『暫時放在你帳戶內』,到了次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 林岳鋒曾要我將該三本帳戶存簿影印交至其家中,我依約先影印後再交至 林家予天○○,次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晚我即由電視新聞中得知 林岳鋒持了台支支票赴台中地檢署投案了,現所餘之款項仍在我三本帳戶 內,正確的金額要計算後才知道。 問:你充當人頭,提供三個帳戶予林岳鋒使用,有無獲得好處?所餘之一百餘 萬元是否即是你的酬勞? 答:我平日已自林岳鋒處獲取股票買賣之好處太多了,此次提借帳戶予其使用 純係幫忙並未談及代價,所餘之一百餘萬元亦未表示是酬勞,反之林某曾 表示『該筆款現暫時存放在帳戶內』,林岳鋒到案後交保曾再與我晤面, 其表示『抱歉了,此事拖累到你了』。 問:廣三集團負責人Y○○等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一月十九日自中 企超貸七十四億五千萬元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十一月廿五日連續暴 出近八十億元鉅額違約交割,同期間將賣出順大裕、中企等上市公司股票 之股款,經由你本人前揭帳戶轉帳匯款,迅即提領,意圖隱匿、掩飾所得 ,你作何解釋? 答:此事我應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提供帳戶予林岳鋒使用的。 問:林岳鋒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要你將八億餘元中之二億五千萬元匯至富 邦銀行,另六億餘元換成十六張台支支票,這些款項的用途為何?你是否 知悉? 答:我並不知道這些款項的用途。 問:你將二億五千萬元匯出後所餘六億餘元為何換成十六張台支支票? 答:此是林岳鋒事前交待我做的,他說每張面額約在二、三千萬左右,不要太 大,但我至七銀國光分行時該行台支支票僅剩五,六張左右了,所以只好 開每張五千及六千萬元台支支票了。 問:《提示慶豐銀行匯款傳票影本等乙冊》該等文件均與你有關,且部份憑證 顯示款項直接進入你的帳戶,你做何解釋?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等憑證大部分是林岳鋒向我借用了前述三個帳戶後讓 各筆巨額款項匯入我帳戶時之傳票憑證,因多非我經手,故不知詳細內容 ,惟其中第四頁中之陳瑞芬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匯給我一000萬元 之事係廣泰公司股東陳瑞芬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日左右以股票質押在證券 金融公司內需還款始能取回股票變賣後還我錢,陳女依約賣完股票後即在 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將此款匯還給我了,此張憑證即是筆款項之回籠。 另台中市農會之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疑似洗錢交易報告乙節係我在八十七 年十一月廿五日時曾受林岳鋒之託代為領取台支支票交予天○○的。 問:請詳述你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受林岳鋒指示至那家金融機構領取何人 之台支支票?金額若干? 答:我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曾自已去處理我及胞弟名下之三個金融帳戶之匯 款及購買台支支票乙節。但亦曾受林岳鋒之命順道至台中市農會北屯辦事 處持陳瑞芬之存簿、印章領取已開具妥《事先已經林岳鋒向市農會北屯辦 事處聯絡》之台支支票五張,共計五千萬元,另再轉往第一信用南台中分 社持陳瑞芬,林玉蔥二人之存簿、私章領取數張金額很大之台支支票,事 後我均將此批台支支票轉交予天○○了。 問:陳瑞芬、林玉蔥二人與你是何關係? 答:陳瑞芬是我廣告公司的股東,是林岳鋒的堂嫂,家管而林玉葱是林岳鋒的 堂姐,從事補習教育工作,陳瑞芬我稱呼嬸嬸、林玉蔥則稱呼阿姨,她們 二人的存簿及私章是天○○在家中交給我的。 問:你與林岳鋒,天○○、陳瑞芬、林玉蔥等人有無怨隙? 答:沒有」(見第3卷第二八一頁反面第五行-二八四頁反面)。 被告J○○於⒓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⒈其不知此等匯款之來源。 ⒉所提供之三個帳戶為其華南銀行水湳分行、二信儲蓄部及其弟之七銀國光分 行帳戶。 ⒊其弟七銀國光分行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均由其使管、使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對林岳鋒在台中市調站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八日筆錄有無意見《朗讀並提 示》? 答:m○○的部份是林岳鋒自已告訴我的,我沒與m○○通電話,他給我五個 人頭戶叫我匯款去台北,但沒告知做何事。 問:買公債用了多少? 答:五個戶頭匯了二億五千萬元過去,但是否買公債就不知了,那天我提供五 個戶頭給林岳鋒就匯了二億五千萬元,隔天就匯部份出去,其他開台支十 六、七張,有二、三千萬元及五、六千萬元交給他弟弟林岳得其後不知了 。 問:知否這些錢來源? 答:不知道,我原先不知使用戶頭做什麼只提供五個戶頭,到了下午他告訴我 錢進來沒,我才去抄簿子。 問:你不是匯了二億五千萬元,又將剩下之六億多開了台支支票? 答:是的。 問:慶豐銀行也匯了不少錢入你帳戶? 答:不清楚。 問:林岳鋒借那三個帳戶? 答:我的華南水湳分行、二信儲蓄部及我弟弟的七銀國光分社。 問:陳瑞芬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日匯了一千萬元是做何用? 答:是陳瑞芬的錢,他是在前三天向我借的錢,他說要先還證經公司要贖回股 票再賣掉,這是賣掉股票的錢。 問:大安商銀台中分行十二月二日及慶豐商銀及台中市農會、富邦銀行、華銀 水湳分行疑似洗錢報告,請說明? 答:大安壬○○○是我提供給林岳鋒帳戶的,其他的也是,是林岳鋒匯進來的 ,台中市農會的是林岳鋒叫我去拿回來去他家給他,是五張一千張萬元的 合支、他又叫我去拿南台中一信林玉聰及陳瑞芬的合支,幾張忘了,富邦 這張是十一月廿四日林岳鋒匯來的錢,華南銀行水湳分行也是林岳鋒匯的 ,但在匯時林岳鋒寫匯款人是我本人。 問:你弟弟戶頭為何你在用? 答:因我們兩人在買賣股票,戶頭在七銀國國分社,簿子、印章均放我這」( 見第3卷第三五七頁正面-三五八頁反面)。 證人林陳金雀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彰化銀行北屯分行帳戶由次子 天○○及媳婦藍雅華使用,其不清楚使用之情形。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在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是否有開立:00000000000000帳 戶:於何時開立?該帳戶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餘額維持若干? 答:我的二兒子天○○曾要我在彰化銀行北屯分行開立一個帳戶,這個帳戶平 常均是我兒子天○○在使用,詳情及存款餘額多少我不清楚。 問:前述帳戶之存摺及印章條由何人保管?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是否清楚?是 否需經你本人同意方可提領?有無借給他人使用? 答:存摺及印章均是天○○、藍雅華在使用。除了我兒子天○○、藍雅華使用 外,不曾借給外人使用。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肴無自前揭彰銀北屯分行:00000000 000000帳號匯出金額新台幣800萬元至:亞太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天○○帳戶? 答:均是我兒子天○○及媳婦藍雅華在處理,我不清楚是否有匯錢至亞太商業 銀行北屯分行」(見第3卷第三八二頁反面-三八三頁正面)。 證人林玉蔥於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於⒒上午七時許,將台中市 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一二-О0-000000號帳戶,借給堂弟林岳 鋒使用,而交付存簿及私章;其不識被告X○○,不知X○○為何於同日匯入 二億八千一百五十六萬五千一百元,亦不知何時提領、流向如何。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前述帳戶平常資金出入情形為何?該帳戶平常作何用途?保持餘額大概 之情形為何? 答:前述帳戶為我胞弟林潮茂與我共同投資股票而開立的,平日作為買賣股票 之用,保持之餘額應該不多,但因皆為林潮茂在處理,所以詳情要問他才 知道。 問:你是否認識X○○? 答:不認識。 問:你的前揭帳戶《經查為台中一信南台中分社帳號00-00-000000》於⒒ X○○分自『台中企銀西台中分行』、『中國國際商銀南台中分行』、『 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彰化銀行營業部」及『亞太商銀營業部」匯進金 額貳億捌仟壹佰伍拾陸萬伍仟壹佰元,該款項係作何用途?匯款前由何人 告知? 答:前述由X○○於87.11.24匯入我前揭帳戶之金額經我核算後確為新台幣《 以同下》281,565,100元無誤,至於該款項作何用途我並不清楚,匯款前 也沒有人告訴我,經我回想乃在87. 11.24《本週二》上午七時許我回去 北屯三光巷62號娘家時碰到了我的堂弟林岳鋒,林岳鋒向我表示要借我的 帳戶用一下,我也沒有追問就將前揭帳戶之存簿及私章交給他。 問:前述款項何時提領?以何方式提領?款項流向? 答:我均不知道,前揭帳戶存簿及私章林岳鋒迄今仍未還我,要問他才知道。 問:你是否知悉匯入你帳戶內之款項來源? 答:不知道」(見第卷第一三四頁反面-一三五頁正面)。 證人陳瑞芬於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有於⒒上午將一信南台中分 社之帳戶借給林岳鋒,但未詢問用途;其不識被告X○○,從無金錢往來,不 知該帳戶由X○○匯入四億零八百六十二萬八千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有無於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以下簡稱一信南台中分社 》開立帳戶?用途為何? 答:有的,我與夫林潮茂有於一信南台中分社以我之名開立兩個活期儲蓄存款 之帳戶,開立時間及帳號我已不清楚;該二帳戶平日係供我及林潮茂家庭 出支或丈夫承包土木工程收入存款,支出相關費用等用。 問:妳有無將前開一信存摺供他人使用,情形為何? 答:有的,約於本《十一》月廿三或廿四日上午,與我相鄰而居之堂弟林岳鋒 對我表示:借用我前開之存摺及印章;我因基於平日信任,未詢用途且不 疑,遂交付該兩本存摺、印章及予他使用,他迄今尚未歸還給我。 問:妳是否認識X○○?與她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從不認識X○○,更甭論與她有任何金錢往來。 問:據本站調查:X○○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分別由亞太銀行營業部、台 中中小企業銀行西台中分行、上海銀行中港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 分行、彰化銀行台中分行、泛亞銀行營業部、彰化銀行營業部、中信銀中 港分行匯入計新台幣《下同》四億零八佰六十二萬八千元整之款項入你所 有前述一信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 00000及00-00-00000戶頭內,妳是否 知悉?情形為何?《如筆錄附件》 答:我對X○○者匯入巨額款項至我所有前開一信南台中分社帳戶內情事,一 概不知,且非常驚訝;此事須問林岳鋒才能得知,他事前亦未告知或明示 我。 問:妳有無從一信南台中分社所有帳戶中提領任何款項?答:沒有,因我完全不知自己所有一信南台中分社帳戶《前開兩帳戶》內有不 明巨款,且這兩本存摺及印章尚在借用人林岳鋒手中,故我從未從其中領 出絲毫款項;這有關金錢來源,流向等詳情,都須問林岳鋒才能明白。 問:你與X○○、林岳鋒有無恩怨?金錢借貸? 答:完全沒有」(見第卷第一四四頁)。 證人J○○之弟張峻源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七銀國光分行之帳戶 由J○○使用,不清楚有無借給他人,亦不知有大筆款項進出之情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七銀國光分行是否開立有0000000000000帳戶?於何 時開立?該帳戶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餘額維持若干? 答:該七銀國光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係我於八十五年間開立 的,開立該帳戶之目的約為買賣股票,平常該帳戶大概維持在四百萬元左 右之款項進行股票買賣《我與我哥J○○合用該帳戶》。 問:前述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係由何人所保管《使用》?帳戶內款項提領情形是 否清楚?是否需經你本人同意方可提領?有無借給他人使用? 答:前述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係由我哥哥J○○保管使用,對於該帳戶之提領我 不是很清楚,偶爾會看一下,該帳戶我哥哥即可提領不需我同意,至於我 哥哥有無將該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我則不清楚。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有無自中信銀台中分行廣正開發000000 0000000帳戶匯出六千三百七十二萬三千元,台新台中分行匯出七 千四百三十二萬九千元,自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匯出三千三百萬元,自彰銀 台中分行廣正開發帳戶00000000內匯出七千萬元,自中企西台中 分行瀚誠國際00000000000帳戶內匯出一千八百二十一萬九千 元,蕭淑瑜000000000000帳戶內匯出一百零六萬六千元,上 述各金融機關帳匯出款項全匯至七銀國光分行000000000000 0張峻源帳戶內,該等匯款來源?作何用途? 答:我個人與廣正開發、瀚誠國際、蕭淑瑜等並無生意往來或借貸,為何會有 前述款項匯到我七銀國光分行之帳戶內我實不清楚,作何用途我亦不清楚 。 問:是否認識楊鳳媛?有無借貸或生意往來? 答:我不認識楊鳳媛,亦未有任何借貸或生意往來。 問:前述款項係由何人指定或授意,與受款人之間係何關係? 答:該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係我哥哥J○○在保管使用,我實不清楚前述款項之 流動情形,我亦不認識受款人。 問:廣三集團Y○○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三至廿五日連續暴出近八十億元鉅額 違約交割,同期間將賣出順大裕、中企等上市公司股票之股款經由你本人 前揭帳戶轉匯迅即提領,意圖隱匿、掩飾所得,你係如何配合?有無獲得 好處? 答:我並未與Y○○配合、隱匿或洗錢等情事,前述帳戶係我哥哥在使用,我 根本不知道有上揭款項經我帳戶轉匯,相關情形應問我哥哥J○○才能知 悉,我並未獲得任何好處。 問:你之帳戶提供予廣三集團使用,有無好處,相關稅金如何處理? 答:我根本不知道我之帳戶有被廣三集團使用之情形,我未有任何好處,亦不 知其他相關情形」(見第3卷第三二八頁反面倒數第二行-三三О頁正面 )。 證人林瑞如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完全受弟弟林岳鋒之託,才託楊俊宏 購買公債,又於翌日取消,林岳鋒並未言及二億五千萬元之來源。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認識楊俊宏?關係為何? 答:認識,楊俊宏係富邦證券公司永和分公司經理,我認識他大概已有五、六 年二之久,他一直是我從事股票買賣的經紀人。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妳有無要求楊俊宏代購總值二億五千萬元之公債 ?其原委及經過詳情為何?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我弟弟林岳鋒告訴我,可否幫他購買公債 ,我說要問一下才知道,我隨即問林岳鋒購買的金額多少,林岳鋒告訴我 大約是二、三億元《新台幣下同》,我說明天《即二十五日》再給他答覆 。翌《二十五日》我即打電話給楊俊宏問他可否購買公債及數額,楊俊宏 答稱公債可以買,但因我們提的二億五千萬元金額過大,可能要分分不同 帳戶的方式來購買,較不會引起相關單位之注意,我也同意他的看法,便 要求他全權處理,楊俊宏即告訴我可由他提供五個帳戶來購買公債,他也 將這帳戶的資料以傳真方式交給我,,我再把這些資料轉達給林岳鋒,以 方便林岳鋒匯款內帳。」 問:林岳鋒此之前曾否要求妳代購公債或其他投資標的?答:沒有。 問:林岳鋒此次要求你代買公債,你有無問及他購買公債之原因及金錢來源? 答:沒有。 問:林岳鋒事後有無將錢匯入楊俊宏所提供的帳戶中? 答:有的,林岳鋒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由我告知他楊俊宏所提供之帳戶 後他當天就把二億五千萬元分合成五筆各五千萬元,分別匯入楊俊宏告知 之五個帳戶中。 問:林岳鋒將錢匯入前述五個指定帳戶中,楊俊宏有無確認? 答:有的,我記得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楊俊宏即主動打電話告訴我, 表示二億五千萬元己進入指定帳戶中。 問:楊俊宏何以會突然要求你幫她購買公債? 答:楊俊宏要求我幫他代購公債時,只說他很忙,他想買公債可否由我幫處理 ,我也沒有多問。 問:楊俊宏收到前述匯款後,有無依約幫你購買公債? 答:有的,楊俊宏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即告訴我他已找到五千萬元的公 債,而要求我提供買受人的姓名,我隨即轉告林岳鋒,林岳鋒說稍後再回 覆,到當《二十六日》晚上林岳鋒打電話告訴我公債不買了,並要求把二 億五千萬元循原管道匯回原匯款人之帳戶。當時新聞媒體對於廣三集團曾 正仁涉嫌之案件已大肆報導我心中大約瞭解這筆匯款之來源,但並沒有在 電話中明白向林岳鋒質問。 問:楊俊宏事後有無將二億五千萬元再匯回原匯款帳戶?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我打電話告知楊俊宏,表示公債不買了 ,楊俊宏問我怎麼不買了,我只告訴他說我弟弟說不買了楊俊宏雖表示遺 憾,但仍依示,將二億五千萬元匯回原匯款帳戶。 問:妳何以會感覺林岳鋒購買公債所匯出之二億五千萬元會與Y○○有關? 答:因為林岳鋒任職於Y○○所屬的廣三企業集團,他也是幹部之一,而且曾 正仁與家父之間也有一定交情,媒體披露Y○○之消息,所以我直覺上認 為該筆匯款大概與Y○○有關,但是我一直不敢明問。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4卷第一一八頁反面第八頁-一二О頁反面)。 證人即富邦證券永和分公司經理楊俊宏於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於 ⒒受林瑞如之委託,欲購買二億五千萬元之公債,其乃於⒒傳真黃淑金 、楊順源、謝添福、楊鳳媛、楊千慧等五個帳戶至台中,當天下午該五個帳戶 即各匯入五千萬元。惟林瑞如於⒒以電話通知其取銷購買公債,其遂於 ⒒再將二億五千萬元存回上述五個帳戶內。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擔任富邦證券永和分公司經理負責業務為何? 答:本公司營業項目包括有:(一)股票經紀業務(二)期貨經紀業務(三) 基金買賣(四)公債買賣等,我為分公司經理,綜理分公司業務,各項業 務均可經理。 問:是否認識林瑞如或林岳鋒?有無金錢往來?詳情為何? 答:林瑞如是我多年的客戶,並無金錢往來,除了正常之股票交易外,但是這 個星期二《87.11.24》林瑞如突然打電話問我這邊可以不可以從我這裡買 公債,我答覆可以,她說金額很大並留給我一個台中的傳真電話號碼,要 我把戶頭傳真到台中以便把買公債的款項匯進來,我因為怕金額太大用同 一個帳戶匯款太醒目,故找了五個帳戶分別為:黃淑金《我二嫂》、楊順 源《我大哥》、謝添福《我姐夫》、楊鳳媛《我姐姐》、楊千慧《我姪女 》等的帳戶傳真到台中,前述五個帳戶均是在本公司往來買賣股票的帳戶 ,我是在第二天《87.11.25》把五個帳戶傳真下台中的,當天下午該五個 戶頭即匯入各新台幣《以下同》五千萬元,總計二億五千萬元欲委託我購 買公債,隔天《87.11.26》我即將該五戶頭匯入的共二億五千萬元以台支 領出,每張均開立五千萬元之台支支票,當天下午二點多,我才拿到支票 ,準備第二天《87.11.27》購買公債交割。十一月二十六日當天,我已敲 定五千萬之公債,但當晚林瑞如即打電話通知我取銷購買公債,要將二億 五千萬元款項依原匯入帳戶匯還,我記得原匯款帳戶名稱為:J○○,我 只好取銷公債購買並將該五張面額均為五千萬之台支支票,於87.11.27 上午再存回該五個帳戶內,以便依林瑞如要求匯回台中J○○之帳戶內, 今天《87.11. 28》下午林瑞如通知我台中地檢署檢查官,87.11.30要傳 訊我,我連夜從台北趕下來應訊,至於林岳鋒我不認識,亦無往來」(見 第卷第一二二頁反面-一二三頁反面)。 證人即天○○之妻藍雅華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天○○利用戌○○、林 陳金雀、林岳鋒、蔡秀青、天○○、藍雅華等六人之帳戶投資股票,帳戶均由 天○○保管、使用。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有依天○○之指示,匯 出林岳鋒、天○○及林陳金雀等帳戶賣出順大裕股票之得款;至林岳鋒、天○ ○、林陳金雀、林連渟之帳戶有異常款項匯進,其亦依天○○指示匯款及開立 台支十四張交給天○○,此等款項匯進、匯出,是否和廣三集團有關,其不清 楚。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我是美國聖約翰大學教育碩士。曾任補習班老師及在辦公家俱公司擔任採 購,總務之職。民國八十三年元月間和天○○結婚後,便辭去工作專心照 顧家庭;惟平時協助先生天○○處理渠投資之財務。現和公公戌○○、婆 婆林陳金雀、大伯林岳鋒、嫂蔡秀青、先生天○○及二個女兒居住在三光 巷六二號。 問:茲述你替天○○處理投資財務之事宜,詳情為何? 答:我先生天○○雖在隆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惟公司財務尚有專人負責 ,我只是協助處理天○○個人投資股市方面之記帳,匯款等事宜。 問:除協助天○○處理股市投資外,是否亦協助戌○○處理股市投資事宜? 答:沒有。 問:天○○投資股市係利用那些金融行庫之帳戶? 答:就我依天○○告訴我為投資股市而匯款時所了解,利用之金融行庫帳戶, 計有戌○○、林陳金雀、林岳鋒、蔡秀青、天○○及我六人壬○○○、彰 化銀行和泛亞銀行等之帳戶。 問:茲述戌○○、林陳金雀、林岳鋒、蔡秀青、天○○及藍雅華在壬○○○、 彰化銀行、泛亞銀行之帳戶,係由誰保管,何人決定款項之進出? 答:這些帳戶是由我先生天○○保管及決定款項之進出。問: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你是否有處理那些款項之匯款? 答:有的。當天天○○叫我將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賣出順大裕股票之款項 做匯款動作,其情形分別如下:㈠二十四日賣出林岳鋒名下順大裕股票一 千張,在二十六日從林岳鋒在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匯 款新台幣《下同》六千萬元到戌○○在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 0000-0000-000000之帳號。㈡二十四日賣出天○○名下順大裕股票一千張 ,在廿六日從天○○在彰銀銀行之帳戶匯款六千萬元到天○○在台中市第 一信用合作社之帳戶。㈢二十四日賣出林陳金雀名下順大裕股票三百多張 《詳細數目不記得》,在廿六日從林陳金雀彰化銀行之帳戶匯款二千萬元 到林陳金雀在台中市農會之帳戶,並再從林陳金雀在台中市農會之帳戶匯 款八百萬元到天○○在亞太銀行之帳戶。 問:《提示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亞太銀行及台中市農會之疑似洗錢交易報 告等資料》這些疑似洗錢交易報告中之匯款資料,是否即你前述賣出順大 裕股票交割後之匯款資料? 答:《經詳視后作答》是的,這些資料即我二十六日處理廿四日賣出順大裕公 司股票之款項的匯款資料。 問:為何不將前述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之款項留在彰化銀行而再匯出?所為目 的為何? 答:要匯出這些款項是天○○叫我如此做的;且平時為各帳戶要用錢或維持一 定金額,即有款項之匯進、匯出,故,我並未特地詢問天○○這前述匯款 動作是否有何目的。 問:你協助天○○處理股市投資之財務記帳工作,在這段期間,是否有異常款 項之進出? 答:有的。在廿四日天○○彰化銀行之帳戶有一筆三千三百二十二萬二千八百 九十三元匯進,廿五日時林陳金雀彰化銀行之帳戶有一筆二億三千五百一 十三萬元匯進,林岳鋒彰化銀行之帳戶有一筆一億六千八百七十六萬六千 五百一十五元匯進及林連渟《為天○○之堂兄》彰化銀行之帳戶有一筆二 千一百零三萬六千三百七十六元匯進。當時我曾問天○○這些款項之來源 ,天○○亦不知道,在天○○詢問之後(究竟天○○去問何人我不知道) 只告訴我做以下之處理。㈠從林陳金雀帳戶匯出五千萬元林陳金雀農會之 帳戶,匯出五百萬元到戌○○泛亞銀行之帳戶及開立六張各三千萬元之台 支。㈡從林岳鋒帳戶匯出九百萬元到戌○○泛亞銀行之帳戶及開五張三千 萬元和一張一千萬元之台支。㈢從天○○帳戶匯出五百萬元到戌○○泛亞 銀行之帳戶及開立一張三千萬元之台支。㈣從林連渟帳戶匯出二百一十六 萬五千元到戌○○泛亞銀行之帳戶及開立一張二千萬元之台支。 問:在你發現這些異常款項之匯出後,天○○為何要你前述處理?所為目的為 何? 答:我不清楚,這要問天○○。 問:前述天○○要你針對這些異常款項所做處理之中,有開立台支共十四張, 這些台支你作何處置? 答:我將這十四張支票交給天○○,而天○○做何處置我沒加追問。 問:廣三集團Y○○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從壬○○○超貸七十四億五千萬元且八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暴出近八十億元鉅額違約交割,因期間 賣出順大裕、中企等上市公司股票之股款,利用你前揭帳戶轉帳匯款迅即 提領,意圖隱匿,掩飾所得,你做何解釋? 答:我只是處理天○○投資之財務時,發現前述異常款項之匯入,在徵詢林岳 德後依渠指示做匯款及開立台支十四張並交予天○○,這款項匯進、匯出 ,是否和廣三集團有關,我並不清楚」(見第4卷第七二頁反面第二行- 七五頁倒數第二行)。 富邦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富銀土字第二一三號函覆:該 行已依檢察官之扣押命令,凍結證人楊俊宏所提供五個帳戶內之存款,共二億 五千萬元(見第卷第七О-七一頁);又林岳鋒於⒒帶五十八張支票到 案,共十七億三千四百萬元,亦經檢察官查扣(見第卷第七九-九三頁), (扣押物品清單,見第卷第一五一頁)。 右開查扣之金額,經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癸○○○集中保管股份有 限公司等機關或法人派員協助調查、釐清其資金來源後,依取得之相關憑證( 此等憑證均按資金逆向流向圖內之編號附卷),製成逆向圖A、圖B(圖A、 圖B部分,詳待後述)、圖C「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中一信天○○帳戶 逆向資金流向圖」、圖D「中一信大裕收付處林玉蔥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 圖E「中一信南台中分社陳瑞芬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圖F「七銀國光分行 張峻源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圖G「華銀水湳分行&中二信儲蓄部J○○帳 戶逆向資金流向圖」(限於編幅,詳請參閱各圖及導讀說明),而確定圖C至 G逆向資金流向圖中所查扣之金額,其來源為:⒈被告Y○○等人共同連續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 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之犯罪,炒 作順大裕股票,所取得之交割款;⒉其廣三集團原已備妥,欲供交割之財產, 因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 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 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犯罪,原足以支付,應支出卻決定 不履行順大裕、壬○○○股票之買賣盤交割,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在逆向資金 流向圖中所出現之帳戶,各該人頭戶之筆錄,本理由欄前述、中已經列明 ,於此不再贅述)。 本院之心證(前述至部分): ⒈歸納被告林岳鋒、天○○、J○○及證人林瑞如、楊俊宏、藍雅華所述,相 符之部分為:被告m○○於⒒上午要求林岳鋒提供帳戶使用,經林岳鋒 轉向天○○、J○○索取,其三人提供: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天○○ 、林陳金雀、林連渟帳戶,華南銀行水湳分行及中二信儲蓄部之J○○帳戶 、第七銀行國光分行張峻源帳戶,與一信南台中、市農會北屯分行、一信大 裕收付處之陳瑞芬帳戶,一信大裕收付處之林玉蔥帳戶;林岳鋒再依m○○ 之指示,於⒒款項匯入上述帳戶後,與天○○、J○○及藍雅華於⒒ 將上述帳戶所匯進之款項,切換成台支領出,置於林岳鋒之家中;被告m ○○於⒒另指示林岳鋒以二億五千萬元購買公債,林岳鋒經不知情之林 瑞如介紹,託不知情之楊俊宏辦理,並由J○○於⒒將該二億五千萬元 匯至楊俊宏所提供富邦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之五個帳戶。上述經過,除被告m ○○究竟有無如林岳鋒所言之行為,留待後述外,餘核與圖C至G逆向資金 流向圖所示及扣得之財物相符,應為事實。 ⒉被告m○○堅決否認曾指示林岳鋒辦理前開事項,此部分綜觀全案卷證,亦 僅林岳鋒如此供述;此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而m○○固有於廣三集團 ⒒凌晨之緊急會議時在場,知悉Y○○將洗錢之決定,但因此即謂其必有 通知林岳鋒辦理前開事項,失之速斷。尤其m○○於⒉⒉第二次調查員訊 問時,曾供稱:案發後由媒體報導得知林岳鋒出面供稱受其指使,商借人頭 帳戶給廣三集團洗錢,經其質問Y○○「為何要賴到我頭上來」,Y○○支 支晤晤,無言以對,其因拒絕背黑鍋,雙方不歡而散;g○○於⒓第一 次調查員訊問時,亦曾供稱:⒒凌晨,Y○○確曾交待H○○和出納室 人員緊急處理若干事務,惟其不知究為何事;嗣約一、二日後,Y○○、m ○○、s○○、陳靜坤與其商討如何善後時,其等曾暗示財務處應有人出面 承擔責任,但無人願意,最後m○○自已表示要出來承擔責任等語。則林岳 鋒所言是否屬實,即有疑慮,無法達於完全確信之程度(被告m○○此部分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後述)。 ⒊被告m○○既無要求林岳鋒提供帳戶使用,洗錢復為被告Y○○之決定,則 要求林岳鋒提供帳戶者,應為被告Y○○無疑。其透過林岳鋒提供之帳戶, 欲掩飾、隱匿者,竟高達約二十億元,顯見對於林岳鋒等一家人非常之信任 。被告林岳鋒、天○○均供稱Y○○尚欠其父戌○○五千萬元,當時因而留 下五千萬元匯往他處,再將所餘款項換成台支,故其等對於所匯進之款項屬 於Y○○所有乙節,知之甚明。而林岳鋒因擔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物流課副 課長,對於廣三集團於⒒發生違約交割,當天即已知悉。其復自承於 ⒒下班後,即告知J○○、天○○須於翌日⒒將匯進之款項切換成台 支。觀諸上開事實,足可判斷:被告林岳鋒、天○○明知Y○○至少尚有二 十億元之財物,卻不願履行對於券商之交割,而委諸林岳鋒提供帳戶匯入, 加以掩飾,並要求其等切換成台支領出,以便於隱匿。其等明知上情,又與 有親戚關係之被告J○○及天○○之妻藍雅華於⒒至間密集地處理前 述匯入之款項,嗣被告林岳鋒於⒒攜帶五十八張支票,共計十七億三千 四百萬,向檢察官投案。本院綜合以上一切情形,因認被告林岳鋒、天○○ 、J○○及證人藍雅華顯與被告Y○○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而有前述洗錢 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 ⒋關於圖C至G逆向資金流向圖中所示扣押之財物,詳見後附壬○○○七十四 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所載。 被告即Y○○之四嫂l○○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其台中商業銀行九 六二О一、七二一四四帳戶,均由c○○使用;又⒒上午,W○○稱其受 H○○之託匯款,但不克前往,因此委其辦理,其遂前往亞太商業銀行自X○ ○、W○○亞太商業銀行之帳戶各匯款一億二千五百五十九萬元、一億零九百 五十四萬元至林陳金雀帳戶,並前往荷蘭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辦理結購美金四百 九十萬元,欲匯往X○○花旗銀行TEMPLE CITY帳戶,惟未辦成。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與你先生有無在廣三集團任職?與廣三集團總裁Y○○之關係為何? 答:我與我先生並未曾在廣三集團任職過,我先生曾正誠是廣三集團總裁曾正 仁之胞兄,曾氏家族排行為:長子-曾正宏、次子-寅○○、參子-曾正 光、肆子-曾正誠、伍子-Z○○、陸子-Y○○、柒子-曾正吉、長女 -b○○、次女-c○○、參女-曾淑枝。 問:你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0及0000 00000000號帳戶?係何時開戶?其用途?平日存款餘額若干? 答:我目前使用之帳戶為: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252321號; 在大裕證券公司有股票帳戶:2281〡3號,其行庫帳戶為:世華商業 銀行台中分行22836號;在永昌證券公司亦有股票帳戶,其行庫帳戶 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現為: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283〡9號 。另我先生及Y○○之胞姊c○○約於一年前,為炒作股票,曾向我要求 作其人頭戶,經我同意後,曾找二家行庫行員至c○○《台中市○○路, 與我婆婆余壹及Y○○三人同住》住處與我辦理對保手續,共向我借用二 帳戶使用,其存摺及印章均交由c○○保管,作為炒作股票用,我未曾過 問,其印章亦是經我同意,由c○○自行刻用,其詳細帳戶及開戶日期我 已不記得,要問c○○較清楚。前述壬○○○第96201及72144 號帳戶並非我使用,應是c○○經我同意,以我當人頭作為炒作股票之帳 戶。 問:前述壬○○○第96201及72144號你帳戶款項提領情形你是否知 情? 答:我並不知情,該二帳戶之存摺、印章均交由c○○使用,其提領要問曾淑 惠較清楚。 問:你同意當c○○之人頭,開立帳戶供c○○使用炒作股票,有無從中收取 好處? 答:沒有。我提供帳戶當c○○之人頭,並未收取任何好處,我只是偶而向她 打聽那支股票可買,她也會告訴我。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日曾否自壬○○○南台中分行第96201帳戶提 領台支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台支號碼:0000000號》?其用 途為何? 答:沒有。該帳戶係c○○使用,應是c○○提領,其用途要問c○○較清楚 。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曾否自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第96201 帳戶提領現金二百四十萬元?其用途為何? 答:沒有。該帳戶係c○○使用,其提領及用途要問c○○較清楚。 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曾否自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第72144 號帳戶匯款五百五十萬元至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天○○帳戶 (帳號7953號)?其用途為何?你是否認識天○○?交往情形? 答:沒有。該帳戶係c○○使用,其匯款之用途要問c○○較清楚。天○○之 兄弟林岳鋒係廣三SOGO之員工,其妻亦曾任職於廣三SOGO,林岳 峰亦是戌○○之子,我認識其人,但並無任何交往。問: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至亞太銀行營業部自X○○帳戶《帳號:00 0000000號》匯款一億二千五百五十九萬至林陳金省彰銀北屯分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自W○○帳戶《帳號 :000000000號》匯款一億零九百五十四萬元至前述林陳金雀帳 戶之經過情形為何? 答:有的,我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上午九時許,我先生之姪女W○○《曾 正光之女,現主高中音樂教師》打電話給我,表示:H○○董事長要她代 為匯款,因她沒空,所以要我代為去銀行匯款,經我同意後,雙方約於中 興路往十九甲之路口見面,W○○將其與X○○之存摺、印章交給我,要 我去太銀行匯款,將該二帳戶之款項全數匯入林陳金雀帳戶內,並交一張 林陳金雀之行庫帳號給我。W○○另將一張已填妥之荷蘭商業銀行國外匯 款匯票申請書給我,交待我先去亞太銀行匯款後,再持該單去荷蘭銀行找 一位小姐《姓名我已忘記》,將該單交給那位小姐就知道了。我即依曾世 芳之指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十時許,赴亞太銀行台中市○○路自由 路附近之營業部辦理匯款,我進去該銀行前曾翻閱該存摺,才發現各有上 億元之款項,我並代填匯款單,因該行承辦小姐告訴我,每張匯款單只能 填寫二千萬元,我將W○○、X○○帳戶之款項僅留零頭,全數匯至曾世 芳交待之林陳金雀帳戶,共匯二億餘元,填十餘張匯款單,我於辦妥匯款 後即轉赴荷蘭銀行處理W○○交辦事宜。 問:你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赴荷蘭銀行台中中分行自W○○帳戶辦理結購美 金四百九十萬元,準備匯去要X○○花旗銀行TEMPLE CITY帳戶之經過情 形為何? 答: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受W○○指示赴亞太銀行辦妥匯款後,即轉赴 台中港路之荷蘭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約於十一時許到達,即依曾女指示找 到該位行員小姐,將W○○交給我之國外匯款匯票申請書交給該行員辦理 ,我外出吃午餐後,再至該行,後來該行告訴我有一部份要W○○本人親 自來簽名才能辦理,因當天W○○要出國,經行員與W○○聯絡後,行庫 堅持要W○○親自辦理才可,直至下午三時半後,銀行經我同意該筆交易 作廢,並留我身分證影本,我即離去。另在行員與W○○聯絡時,我亦以 電話告訴W○○其交辦之事已無法完成,W○○表示:他再自行辦理。當 晚並打電話給我,說他隔天再自行去辦理。 問:前述林陳金雀、X○○等人與W○○及你之關係為何? 答:林陳金雀我並不認識,與曾芳之關係為何,我並不清楚。X○○係W○○ 之胞胏,X○○及其夫均住美國,平日很少回台灣。問:前述W○○要你赴亞太銀行及荷蘭銀行匯款,該匯款之用途為何? 答:我不清楚,但W○○與c○○平日較為親近,常為c○○辦理事務。 問:你前述為W○○至亞太銀行與荷蘭銀行辦理巨額匯款有無收取好處? 答:沒有。 問:你除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之匯款外,有無另為W○○,c○○二人辦理 其他匯款? 答:沒有」(見第3卷第三三一頁反面倒數第四行-三三六頁正面第一行)。 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審理時,被告W○○(偵查中未到案)供稱: ⒈其受H○○之託,有於⒒至亞太銀行,欲從其帳戶結匯四百九十萬美元 ,匯至美國其姊X○○之帳戶,但未匯成,經H○○指示後,轉匯至其荷蘭 銀行台中分行之帳戶。 ⒉⒒接獲H○○之電話,通知其由荷蘭銀行台中分行結匯之事,已交由l ○○辦理,請其與l○○聯繫;其本來預定⒒出國,但當天荷蘭銀行部 分,未處理完畢,故一直留在機場,嗣接到應出具授權書之通知,故又改 ⒒之機票。 被告l○○供稱:H○○、W○○於⒒均有委其辦理匯款。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87‧11‧24你有無去世華中港分行將廣正公司帳戶內之0000 0000元,匯到你在亞太銀行之帳戶? 芳:沒有。 問:提示起訴書附表三第五頁,是否你當初分別至此五家銀行去匯款? 芳:確實有人匯入我亞太,但非我親自匯,而事前有人通知我,是一位張阿姨 (H○○)打電話問我有無帳號要匯到國外,我即在電話中提供我亞太帳 戶給她;H○○稱是要匯到國外做投資。 問:除此之外H○○有無再託你幫忙? 芳:沒有。 問:後來發展? 芳:到中午H○○叫我去看匯入多少錢,張並叫我匯五百萬去國外,張阿姨一 直拜託我,所以後來我找荷蘭銀行幫匯,荷蘭銀行也同意,但因該日已晚 所以沒有匯。 問:87‧11‧24要亞太銀行結匯五百萬美元? 芳:是。 問:要匯到何處? 芳:是要匯到美國我姊X○○的帳戶。 問:後來87‧11‧24沒辦法結匯,而轉匯一億八千九百八十八萬至你的 荷蘭銀行? 芳:是,是張阿姨要我匯,此部分是我自己匯的。 問:87‧11‧25香港l○○至荷蘭台中分行結匯,四百九十萬美元至花 旗銀行X○○帳戶。 芳:11‧24H○○打電話給我說沒辦法就不要匯了,並要我交予存款單, 她要找他人辦理,而11‧24晚上H○○打電話告知我她找l○○辦理 ,並要我打電話與l○○,而交予她辦理。 問:11‧25有無再請l○○辦理其他事? 芳:我忘了,但就我印象裡只是委其不要匯出去。 問:匯款過程再詳述? 芳:我是請l○○去找荷蘭銀行小姐,並說不匯了,而後來我又打電話給荷蘭 銀行小姐說不匯了。 問:除此之外,提示起訴書,有關你的部分附表三之流程表,有何意見?此一 億多元你有無委託l○○去匯款? 芳:是,是我87‧11‧25拿提款單請她去匯的,但我不知匯至何人帳戶 ,是H○○提供的帳戶。 問:何以與前述不一? 芳:因之前我聽不清楚。 問:H○○給你很多帳戶,而上開一億多元你有無指定那一帳戶? 芳:沒有,是任由l○○自己匯入何帳戶。 問:此上開之匯款外,有無其他金額匯至你姊帳戶? 芳:我有將我姊的帳戶及存摺交予l○○;而這些都是H○○交代給我的。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芳:H○○交代我時我並不知公司出事,H○○只是向我說是轉投資。 問:H○○平時與曾氏家族很密切? 芳:是。 問:有何意見? 林辯護人:要求訊問W○○。 問:於87‧11‧24晚上H○○打電話通知你,你何時才知張某轉託楊麗 靜。 芳:是87‧11‧25早上H○○打電話給我才知,並要我速連絡l○○。 問:87‧11‧25是否已買好機票? 芳:我本是準備11‧25出國,但11‧25荷蘭銀行資金沒有處理好,所 以我當天一直留在機場,且接到通知我亦要寫授權書,故我於機場又改了 87‧11‧30之機票。 諭l○○入庭。 問:提示起訴書附表三第五頁有關X○○,W○○於亞太銀行之匯款流程,有 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楊:我是於起訴後才知道這些匯款的內容;是W○○要我幫忙辦此事,因他說 要出國。 問:87‧11‧25去匯此二億多元至林陳金雀是何人叫你去辦? 楊:H○○、W○○二人均有於87‧11‧25上午打電話給我要我幫忙, 但不確定何人先打給我,H○○是說她要拿一些東西要我幫忙辦一些事, 並說她會叫W○○拿給我而H○○因是公司的主管,我們並非交情很好, 我與我先生沒有在廣三公司上班;只是因H○○是公司的人我不會覺得奇 怪;而W○○是打電話約我出來,並到我家附近見面。 問:你們見面後情形? 楊:W○○及X○○之存摺及印章並一張寫有林陳金雀的帳戶給我匯款紙條, 並要我找某小姐又有拿辦匯款之一些書據資料給我;至此我才知道是要匯 入林陳金雀的帳戶;匯入林陳金雀之帳戶並非我決定;W○○並沒有說要 匯多少我只是將其交代之金額除零頭未匯外,整數都匯了;我去荷蘭銀行 我等了很久,而到了中午銀行小姐才向我表示叫我先去吃飯,可是我依然 留在銀行直到銀行鐵門拉下我仍在等。 問:87‧11‧25你去匯款時,廣三集團之事已見報,你是否認有些不妥 ? 楊:我是因不知,才敢去匯款。 問:去荷蘭銀行辦理之最後結果? 楊:最後我知道沒有辦好;銀行小姐有向我說明沒辦好之原因,但我也不知所 以然而離開;除此之外所匯之額度我也不知道。 問:有何意見? 林辯護人:要求訊問l○○。 問:你有無就W○○交代不要匯之情形告知銀行,並且銀行如何回答你? 楊:W○○似有打電話給銀行,而銀行小姐後來又有將電話轉接給我,W○○ 於電話中有告知我不匯了,要我將匯款資料取回,我即向銀行表示要取回 匯款單,但銀行小姐後來也不知道有無拿給我」(見本院卷第六宗第三八 0-三八三頁)。 荷蘭銀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荷字第00一六號函知法務部調查局 ,略以:被告W○○於年9月日於該行開戶,帳戶餘額僅維持三萬餘元, 同時其年紀僅歲,其於年月日由亞太銀行營業部匯入十筆匯款,共計 一億八千九百八十萬元;被告l○○於年月日至該行為W○○辦理結購 美金四百九十萬元,同時欲匯出至X○○於於花旗銀行TEMPLE CITY之戶頭, 申報交易性質為購買海外房地產(見第卷第八頁)。檢察官則於⒒查扣 W○○於荷蘭銀行台中分行之帳戶全部存款(見第卷第一一頁)。 被告X○○(目前通緝中)、W○○所提供匯款之帳戶,經製成圖A、圖B逆 向資金流向圖(相關憑證均按資金逆向流向圖內之編號附卷),其等所提供之 帳戶,所匯入者,經核其來源,均為:其廣三集團原已備妥,欲供交割之財產 ,因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 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 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犯罪,原足以支付,應支出卻決 定不履行順大裕、壬○○○股票之買賣盤交割,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圖A、圖 B逆向資金流向圖中所出現之帳戶,各該人頭戶之筆錄,本理由欄前述、 中已經列明,於此不再贅述)。 本院之心證(至部分): ⒈由被告W○○、l○○之供述,及圖A、圖B所示之資金流向,可知:X○ ○、W○○均提供亞太銀行之帳戶,供廣三集團從各人頭帳戶匯集四億零三 十九萬一千元、二億九千九百四十二萬元;H○○並委託W○○於⒒至 亞太銀行欲結匯四百九十萬美元至美國X○○帳戶,但未匯成;其後於⒒ ,l○○受H○○、W○○之託,於當日:⑴至荷蘭銀行台中分行,從W ○○之帳戶結匯四百九十萬美元,欲匯出至X○○於於花旗銀行TEMPLE CI TY之帳戶;⑵在亞太銀行營業部,從W○○之帳戶匯出一億零九百五十四萬 元至彰銀北屯分行林陳金雀之帳戶;⑶另亦在亞太銀行營業部,從X○○之 帳戶匯出一億二千五百五十九萬元至彰銀北屯分行林陳金雀之帳戶。然荷蘭 銀行台中分行之結匯部分,因尚須W○○出具委託書之故,W○○因此從機 場趕回處理,原訂⒒出境,改為⒒。 ⒉被告X○○除提供帳戶匯入四億零三十九萬一千元外,被告林岳鋒於⒒ 調查員訊時,曾供稱:X○○於⒒下午曾至其家中拿取五億一千四百萬 元支票欲前往銀行兌領,但被拒絕,又持回其家中等語。林岳鋒、X○○素 無往來,亦據林岳鋒供明,林岳鋒自無必要別事杜撰此部分情節,所言可以 採信。而X○○、W○○、l○○均為Y○○之親人,H○○於⒒凌晨 廣三集團緊急會議時在場。本院因認X○○、W○○、l○○等三人所以會 如此積極、爭取時效地處理匯款、結匯或支票兌領問題,乃因與被告Y○○ 、H○○基於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而有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 益之行為,亦皆為共犯。 ⒊關於圖A及B逆向資金流向圖中後來所扣押之財物,詳見後附壬○○○七十 四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所載。 證人王佩玉於⒋⒚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⒒、其所以提領林建銘等 人之股票交割款(請參見知慶公司之資金流向圖、分析圖及導讀說明),乃因 廣三集團財務處人員事先已聯繫林雯華欲提領上述交割款,適林雯華另有他事 ,委其代辦,其因曾受林雯華之幫助,故持林雯華所開妥、已蓋用印鑑章之林 建銘等客戶在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個別帳戶之取款條,與二、三名廣三集團財務 處人員至銀行提領現金,並於清點後即交給該財務處人員帶回;當初僅單純幫 林雯華至銀行領現而已,對其他情況一概不知(參見本理由欄之之⒉、⒊ )。 證人林雯華於⒊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⒒下午一時許,經廣三集團 財務處之要求,其與陳佩雲至玉山商銀大墩分行及大安銀行西台中分行提領前 述人頭帳戶賣出順大裕股票之股款,為免登記大額提現登記表,被告j○○交 代每一帳戶先行提領一四0萬元,剩餘之款項,j○○交代全部轉購買光華債 券基金,而債券基金大約購買十天後即先後贖回,將資金轉投資買賣上市股票 ,最後陸續依廣三集團財務處所提供之帳號將款項轉匯(參見本理由欄之㈥ 之⒋)。 證人蔡明章於⒋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其與Y○○不熟識,並無提供帳 戶給該集團或Y○○之親友使用,其曾於年間曾在大姊r○○之協助下,在 在寶島銀行台中分行為辦理貸款而開戶,由r○○保管、使用,該帳戶之往來 詳情,應問r○○(參見本理由欄之)。 證人沈瑞鳳於⒋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r○○曾於⒓間向其洽借瑜昌 營造公司之帳戶使用,其不知所提供帳戶之使用情形(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 )。 本院之心證: ⒈按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 錄憑證。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 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違反第 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此為洗錢防制法第 七條所明定。另根據財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台財融第八六0八六0九 八號函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其二、之㈢之⒈訂為「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 存交易紀錄憑證」,二、之㈢之⒉訂為「前述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 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收或付(含同一營業日同一 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或換鈔交易」。 ⒉從知慶公司十五億元資金流向圖所示,可知證人林雯華所提供給廣三集團使 用之林建銘等人頭帳戶,均於⒒賣出前於⒒⒑所融資買進之順大裕股 票,得款於⒒匯入各人頭之交割帳戶後,林雯華及王佩玉接續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三十日,以每戶均提領一百四十萬元之方式,大量提現 ,共計提領三千一百二十二萬六千元,另將部分賣出所得資金利用鄭阿妙、 方寶愛、李麗茹、林雯菁等人頭帳戶購買光華債券基金,基金贖後回所取得 之資金,再流入蔡明章、瑜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京莒)等人頭帳戶 內(詳請參見流向圖、分析圖及導讀說明)。 ⒊而廣三集團財務處之陳佩雲陪同林雯華前往領現,林雯華及王佩玉所以從每 個人頭戶均提領一百四十萬元,其餘匯供購買光華債券基金,乃根據被告j ○○之指示等情節,業據林雯華供明如前述。j○○之指示,明顯在規避前 開洗錢防制法及主管機關發佈之相關規定,避免遭到追查,其掩飾廣三集團 重大犯罪所得之心態,至為明顯。而林雯華、王佩玉均為營業員,在廣三集 團發生重大違約交割事件後,猶為該集團提領、匯出人頭帳戶所得順大裕股 票之交割款。被告j○○、證人陳佩雲、林雯華、王佩玉顯均與Y○○基於 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上述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之行為 。 ⒋林雯華等人所匯款購買之光華債券基金,不數日即贖回,取回原來購買之資 金,其等購買之目的,顯非投資,而在掩飾此為前述重大犯罪所得者,此項 所取回之資金,仍為洗錢防制法第四條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初無改變其本質。證人r○○於⒋⒘調查員訊問時,自承:廣三集團 於⒒發生鉅額違約交割案後,由其於年月初接掌財務(參見本理由 欄前述之之⒈)。其既接掌廣三集團之財務,對於其提供蔡明章、瑜昌 營造公司等人頭帳戶所匯入之款項來源,必然知之甚明。從而其與Y○○基 於洗錢之共同犯意聯絡,實施上述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犯行,亦堪予 認定。 ⒌此外,檢察官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中檢聰烈他 001561字第七九0二五號函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查扣謝 雪如等集保帳戶內之順大裕股票,共計14,790,392股(見第卷第一八六、 一九一、二四九-二五一、第2卷第二四一-二四五頁),詳見壬○○○七 十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股票查扣明細表所 載。 關於本院在審理過程中陸續扣押詳如「壬○○○七十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 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至所示財物,其理由如左:㈠按犯洗錢防制法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 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該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 ㈡被告Y○○等人因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在 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 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犯罪,原足以支付 ,卻蓄意不履行,所違約交割、應支出卻未支出之金額達八十四億二千九百三 十三萬八千三百元。雖被告Y○○等人連續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四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 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 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之犯罪,炒作順大裕股票,非法拉抬股價部分,經 審酌本案全部卷證,及由癸○○○交易所等各機關派員協助調查,以釐清案情 後,仍無法計算出被告Y○○等人此部分犯罪究有多少犯罪所得,而基於證據 裁判主義,僅可認自⒒上午起,廣三集團所掩飾、隱匿者,限於被告Y○ ○之廣三集團原已備妥,欲供交割之財產,因連續違約交割之重大犯罪,原足 以支付,應支出卻決定不履行順大裕、壬○○○股票之買賣盤交割,所得之財 產上利益,該財產上利益之價額共計八十四億二千九百三十三萬八千三百元。 惟在上述八十四億二千九百三十三萬八千三百元之額度內,依洗錢防制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除本案已沒收之部分外,應以前開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被告 之財產抵償之;而依同法第二項之規定,為保全將來刑事執行時得以就此等被 告之財產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等之財產。然前述本件所扣押犯罪所得之 財產上利益,僅二十億元,與上述八十四億餘元,相去甚遠。尤其本件受害者 眾,金額龐大,考量上述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厥有必要加強扣押違反洗錢 防制法者之財產,以抵償之。是故,此等被告之財產,不論為土地、建物、股 票、存款、債券‧‧‧等,凡有交易價值者,均得以扣押。 ㈢本件因受限於時間、人力、物力,關於資金流向、來源之查核,僅能追查至八 十七年十二月間,而製成知慶等六家公司之資金流向圖、分析圖、逆向資金流 向圖及導讀說明。本院基於前述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說明,及本件實際 必要之狀況,在資金查核過程中所發現,屬於被告Y○○之財產者,陸續發函 查扣(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者省略,此請見參知慶等公司資金流向圖,其中均 有說明),而再扣得詳如後附「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股票 等扣押明細表」至所載之財物。 ㈣前述再扣得之財物中,即後附「壬○○○七十四點五億元貸款相關資金及股票 等扣押明細表」下方所載,證人r○○於⒌⒗所提出經扣押之廣正開發、 千友營造、廣三實業、曾氏投資、廣鑫投資、廣仁投資、裕聯、裕全投資、裕 華投資、裕欣投資等廣三集團旗下公司之股票,乃委請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 查站派員,分至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 之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後製表,確定旗下公司組織,及有無其他控股公司等 事實後,於被告Y○○尚羈押禁見期間,按表訊問各公司持股人包括:⒈於何 時、因何原因持股,⒉資金如何而來,並請說明,及證明資金之來源,⒊如何 行使股東權利,⒋股票存放在何處,請立即提出,⒌若股票集中由廣三集團保 管,則為何要由廣三集團集中保管股票等問題,根據後列賴德鑫等證人或被告 於⒌⒗或⒘調查員訊問時所供述之內容,而確定: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之負 責人、董監、股東均為被安排掛名之人頭,無實際出資、未持有股票、從未召 集或參加董監事會議,從無行使股東權利,所有之股票均由廣三集團財務處保 管,實際上各該公司僅為名義上之存在,所有旗下公司之財產,乃至前述人頭 帳戶(自然人)內之資金,均為被告Y○○一人所有。雖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 十九日庭訊時,被告Y○○對於上述賴德鑫等證人或被告所供,仍稱廣三集團 之員工有實際繳納出資,而擔任股東,並稱不清楚該集團旗下公司之財務狀況 。但兩相對照後,足見Y○○所言,洵不足取。本院因此扣押證人r○○所提 出之上述股票,俾將來抵償被害人,減少損害。茲將賴德鑫等證人、被告及Y ○○供述之內容,自㈤起依序臚列於後。 ㈤證人賴德鑫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我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青年時務農,後來一直以打零工及做粗工維生,直到數年前因我身體年 老力衰,又有神經痛問題,才沒有繼續做粗工,而由我的兩個孫兒奉養, 我兩個孫兒均以做工為業,一個在鐵工廠工作,一個做粗工,家庭經濟狀 況不很好,我並無固定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無僱傭或親友關係,亦無業務或任何金錢往來。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 、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所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正開發公司及千友 營造公司之董事長,是否屬實? 答:(經本站人員以閩南話說明該資料內之記載後做答)是的。但我只是單純 掛名為該兩公司董事長,我實際上並無出資或投資,亦完全不知公司事務 ,連該兩公司在那裡均不知道,也從未去過。 問:你如何擔任廣正開發公司與千友營造公司之董事長?答:我擔任廣正、千友公司掛名董事長,完全係因廣三集團Y○○之嫂嫂蔡美 月於一、二年前到我家向我拜託,要我擔任該兩公司掛名董事長,蔡女一 再向我保證,掛名董事長不需負責,要我放心,我在她一再央求下,才答 應擔任掛名之人頭董事長。 問:你與r○○有何關係? 答:r○○之先生為Z○○,Z○○為Y○○之胞兄,r○○與Y○○、曾正 行與我均為同村莊之鄰居,我看渠等長大,r○○為對我年老尊稱我為「 叔叔」,但實際上我與她無親戚關係。 問:何人告訴你要請你到本站接受訪談? 答:是r○○昨晚到我家告訴我的,說請我到貴站說明。問:你擔任千友、廣正公司掛名董事長有無任何薪津,車馬費,或其他任何報 酬或利益? 答:完全沒有。 問:千友、廣正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完全不知道。 問:你何時被選任為千友、廣正公司董事長?由何人安排? 答:我不知道,我只知r○○及Y○○會安排,但如何、何時進行,我完全不 知,我不識字,亦從未過問或處理該兩公司任何事務。 問:你是否出席千友、廣正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 答:完全沒有。我根本沒有出資認股或購股,對該兩公司的一切事務我完全不 知。其財務狀況、營運狀況、所有表報我均不知。 問:你任千友、廣正公司董事長,你名下之該兩公司股票現存於何處? 答:我不知道。我只是單純掛名擔任董事長,我從未見過該兩公司股票,股票 於何處,可能要問r○○。 問:有何補充? 答:沒有。 問:(在場人r○○:基資50‧3‧8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 0)你是否為r○○本人? 蔡:是的。 問:以上賴德鑫,就本站人員詣問所做之答覆內容是否屬實? 蔡:(經r○○詳細看閱賴德鑫訪談筆錄後做答)完全屬實。 問:賴德鑫名下股票目前置於何處? 蔡:賴德鑫為廣三建設公司法派代表至千友營造公司擔任董事,為廣仁國際投 資公司法派代表至廣正開發公司擔任董事,因渠擔任該兩公司董事,均係 以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故渠個人名下並無股票。 問:賴德鑫本人係不識字,前以打粗工為生,並無經營商業之技能或長才,妳 及廣三集團為何要安排渠擔任千友營造及廣正開發公司董事長? 蔡:在廣三集團出事後,因整個集團陷入危機,沒有人願擔任千友營造及廣正 開發公司之董事長,因該兩公司不能沒有董事長,我及廣三集團才找來賴 德鑫擔任該兩公司之董事長,當時我並沒考慮到賴某不識字,無商業技能 或長才等問題。 問:有何補充? 蔡:沒有。 問賴: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賴答:完全實在。 問蔡: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蔡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十四頁至三十六頁反面)。 ㈥證人蔡昔奇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你的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皆以種田為生,農暇時四處打雜工貼補家計,故所得不定亦不豐,足以 溫飽。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暨擔任股東? 答:我一向務農,從未與人合夥、合股從事營利事業之經營、投資。 問:(提示:康禾國際投資(股)公司股東名簿影本)你既坦述未從事任何營 利事業等投資,為何身列康禾國際投資(股)公司之股東(以下簡稱康禾 公司),持股計一千股,款額計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你作何解釋?( 名簿如筆錄附件) 答:(詳視後作答)我絕對非康禾公司之實質股東,緣由係某年月(日期不詳 ),我的女兒r○○向我請託,借我之名充任康禾公司股東,我應允,惟 日後迄今,一切有關康禾公司之成立時間、經過、業務經營、發展等情, 我一概未受告之,亦毫不知情。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答:我與Y○○為親戚關係,我的女兒r○○嫁予其兄Z○○為妻;我與曾正 仁間,從無金錢往來、借貸等事。 問:你有無以現金或其它財務,作為抵繳前開股款? 答:沒有,我純粹是將名字提供康禾公司充任股東之用,絲毫未出資或以其它 財務充抵股款。 問:你曾否參與康禾司股東會?且行使相關權利? 答:沒有,我掛名股東,從未參加康禾公司相關會議,暨行使各項權利,亦未 見過任何營業,財務表報、報告。 問:你身任股東人頭,有無收受任何好處? 答:沒有,我純是應女兒r○○親情所託,從中未收受任何報酬,亦無領取盈 餘、股息、紅利等情。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屬實? 答:完全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十一頁至四十二頁)。 ㈦被告c○○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從事土地代書工任,現已無從事代書工作,主要經濟來源係以前擔任代 書工作時累積之資產及父親的家產分配、與人投資各項事業,惟並未擔任 負責人職務。 問:你與廣三集團Y○○有無雇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上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 答:我係Y○○的二姊,惟並無與Y○○有雇傭關係。我與Y○○並無業務上 的往來,惟Y○○因生意上資金調度問題而向我調度頭寸,數額在新台幣 (下同)百萬元至千萬元之間。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確有從事投資廣三建設、廣三實業、廣正開發及曾氏國際投資等四家公 司擔任股東。 問:(提示: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廣三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 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三百貨)及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建設)二 家公司的董事是否屬實? 答:(經檢視後作答)我確實有擔任廣三百貨及廣三建設二家公司的董事職務 ,有關我擔任廣三百貨董事職,係我弟弟Z○○(出資設立泰順國際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廣三百貨)為擔任廣三百貨董事長一職,取得經營權 ,要我擔任泰順公司在廣三百貨的法人代表,因此而擔任該公司的董事, 惟實際上我並未投資泰順公司或廣三百貨。另有關廣三建設董事一職,因 我有投資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千0五十萬元,而曾氏投資設立之 後,有投資廣三建設,因此曾氏投資公司的股東,推派我擔任曾氏投資公 司在廣三建設的法人代表,而取得廣三建設的董事一職。 問:廣三建設、廣三百貨、曾氏投資及廣正開發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 清楚? 答:廣三建設係在民國七十年間即已成立發起及設立經過之初係由我大哥曾正 宏所發起設立,因我當時並無投資,因此我並不清楚該公司如何發起及設 立的經過情形;廣三百貨在設立之初我亦未在該公司投資,因此我亦不清 楚廣三百貨發起及設立經過的情形;曾氏投資公司設立發起的目的係為投 資廣三百貨,民國八十一、二年間,因廣三建設與日本百貨業者崇光國際 開發,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一館現址,要合作開發設立百貨公司,因此我 與Y○○,m○○、陳金珠、r○○、f○○及戌○○等人決議集資成立 曾氏投資公司,後由r○○擔任董事長職務,另由陳金珠、m○○董事, 而監察人則由林宗技擔任,據我記憶所及我、戌○○及f○○均確有拿出 資金,至於m○○、陳金珠,r○○及Y○○是否確有拿出資金我則記憶 模糊;廣正開發公司成立之初因我並不是發起人因此我並不清楚成立經過 。 問:你係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建設及廣三百貨二家公司的董事?係何原因而出 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廣三建設於八十八年間股東會議時,由曾氏投資公司的股東推派我擔任曾 氏投資公司在廣三建設的法人代表,任廣三建設的董事職務,廣三百貨於 八十四年間成立之初我即以廣三建設或曾氏投資公司(記憶糢糊)的法人 代表身份擔任廣三百貨董事職務,當時亦由廣三建設或曾氏投資公司的股 東推派,八十八年間廣三百貨董事長改選時,廣三建設(或曾氏投資公司 )已退出廣三百貨的投資,由Y○○投資的泰順投資公司投資,原本我以 廣三建設的法人代表身分消失,董事一職亦隨之消失,惟Z○○在廣三百 貨董事長改選時,泰順投資公司有一席董事的職務,Z○○以我曾擔任廣 三百貨的董事較為瞭解該公司運作,因此我在Z○○的要求下,以泰順投 資公司在廣三百貨的法人代表身分,繼續擔任廣三百貨董事迄今。 問:你出任廣三建設及廣三百貨董事時,各持有該二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 若干? 答:我擔任廣三建設董事時,係以曾氏投資公司的法人代表身分而取得,當時 (八十八年間)曾氏投資公司計持有廣三建設玖拾壹萬股;而我擔任廣三 百貨董事要分成二部分說明,在八十八年間前,我以廣三建設(或曾氏投 資公司)法人代表擔任廣三百貨董事期間,廣三建設(或曾氏投資公司) 持有廣三百貨的股份若干,因時間太久已記不清楚;另於八十八年間代表 泰順投資公司擔任廣三百貨的董事,因我並未投資泰順投資公司,故泰順 投資公司持有廣三百貨的股份有多少,我並不瞭解。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均係以支付現金方式繳交所投資公司所需的股款,而所繳款的來源憑證 ,因時間太久是否存留下來,我要再找看看。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及廣三百貨二家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 董事會議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於八十八年開始擔任廣三建設董事迄今從未出席該公司董事會議,亦未 委託他人出席會議。另擔任廣三百貨董事一職時,曾出席過該公司的董事 會議,並支領車馬費,惟我於八十八年起,代表泰順投資公司擔任廣三百 貨董事迄今,仍未出席過該公司的董事會。 問:你出任廣三百貨及廣三建設二家公司的董事,是否瞭解該二公司財務週轉 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我並不清楚。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資產擔保,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 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就我記憶所及,我所出席廣三百貨的董事會議,並無討論要向銀行貸款事 項,因此並未有出具承諾書的情形。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我並不太過問前述公司營業狀況,因之有關董事會討論年度終了各項產狀 況之工作底稿的董事會議我並未參加。 問:你出任廣三建設及廣三百貨二家公司之董事,因此取得該二公司之股票, 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 答:因我僅係代表曾氏投資公司及泰順投資公司擔任廣三建設及廣三百貨二家 公司的董事,曾氏投資及泰順投資二家公司所持有廣三建設及廣三百貨二 公司的股票,應係該曾氏及泰順二公司所保管,我本人並不保管。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屬實?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十五頁至四十八頁)。 ㈧證人戌○○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任隆園建設公司負責人,曾氏國際公司監察人等職,主要經濟來源為我投 資商業及股票之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 答:我與Y○○的父親曾秋霖曾合夥投資生意,彼此算是世交,我與渠並無僱 傭關係,業務往來僅限我投資渠之事業上,而Y○○與我平日有金錢往來 ,多為渠向我調資金週轉,金額由新台幣(下同)數百萬元至一億元不等 。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除了經營「隆園建設公司」擔任負責人外,尚有投資「廣三建設公司」 、「曾氏國際投資公司」等事業並擔任股東。 問:(提示:「曾氏國際投資(股)公司」、「廣三崇光百貨(股)公司」及 「廣三建設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顯示 你擔任「廣三建設」之股東、及另二家公司之監察人是否屬實? 答:(詳視后作答)是的。 問:前述「曾氏國際投資公司」等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前述三公司之發起設立我都知道,唯我僅出錢投資,甚少出席經營等會議 ,故營運方面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前述公司之監察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 出任? 答:前述「曾氏投資公司」及「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自成立時我就被選任為監 察人,因為我均有出資,是由Y○○安排我出任的。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出任「曾氏國際投資」監察人持有公司股份十萬股,股款一百萬元。而 出任「廣三崇光百貨」監察人,則是擔任我投資之「泰順國際投資(股) 公司」之法人代表,並無直接出資。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均以現金來繳付前述股款,由於我長期以來均習慣使用現金支付各類投 資,無法提出憑證供參。 問:前述你出任公司監察人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司 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雖擔任前述公司監察人,但均未參與公司經營,僅略知公司營業項目, 設立地址及時間,但對資本額並不詳知。 問:你對所出任前述公司監察人,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 答:由於均交由Y○○經營,故我對相關狀況均不瞭解。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 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事前 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錄供參佐 ?另你對於公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有無據實核對簿據 調查實況報告於股東會? 答:我雖擔任前述公司之監察人,且公司董事會亦均有通知我出席,但我一因 事忙、二因交予Y○○處理,故我從未參與公司之相關董事會,及審閱相 閱資料。 問:你出任前述公司監察人,股東因而持有之各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 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所持有之前述公司股票一直均寄放在廣三企業集團財務部中保管。 問:你為何要將你本人之前述公司股票,交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 答:由於我家中沒有保管箱,且我想前述股票持有均有登記且數目不多,故交 由廣三集團統一保管以求省事。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五十九頁至六十一頁)。㈨被告d○○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妳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妳的經歷及現職? 答:我於學校畢業後,曾在彰化縣和美鎮再順企業有限公司任職,從事貿易業 務,約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五月初,始進入廣三建設(股)公司,擔 任總經理、總裁Y○○秘書,迄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轉調至廣三SOGO 百貨公司,於人事課任課長至今。 問:妳的經濟來源為何? 答:我的經濟來源,主是賴每月固定之薪水,我自進入廣三建設公司迄今,月 薪由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餘起跳,漸升數次,現已達四萬餘元;另 丈夫林俊達月俸因自行處理,未交付給我,故我不知若干,故我實際積蓄 不豐,僅約四十萬元惟該款因投資在京華證券公司(位中港路一段)買賣 股票,輸贏不定,故難定正確金額若干。 問:妳有無投資任何營利事業、公司?且擔任其內股東、要職? 答:都沒有,我從未投資任何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暨擔任其內股東。 問:妳與Y○○係何關係?有無財務往來關係? 答:我與廣三集團總裁Y○○,純粹是僱傭關係,毫無親戚、朋友牽連;且兩 人亦無絲毫金錢借貸、財務往來等情。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妳於前供未投資、擔任任何單 位、公司股東,為何持有廣三建設公司一萬七千股的股東? 答:(詳視後作答)廣三建設公司於某年月(日期不詳),曾向所有員工宣布 ,廣三建設(股)公司將股票上櫃,員工可依服務年資長短,取得多寡不 等認股,惟事後,公司為員工辦理認股情形,及是否有辦理,員工自是不 知,我們員工也未繳納款項;俟廣三案違約交割案爆發,彰化銀行進行對 員工持股查封行為,我與其他員工始知有在廣三建設公司股東名冊中列名 ,惟我完全不知持有一萬七千股股票乙情,今逢貴站訪談方知。 問:妳有否支付前開股票? 答:我對何時、何緣由取得前開廣三建設公司一萬七千股股票全然不知,自是 未支付任金額為該股款。 問:妳是否於廣三建設公司擔任監察人?詳情為何? 答:是的。約於八十四年前後(詳細日期已忘),廣三建設公司幹部黃祝,向 我表示,該公司監察人余壹(Y○○之母)將卸任,公司決議由我繼任該 職,我當時職卑位輕,毫無表達意見權利,只好接受;直至廣三集團爆發 違約交割案,我受牽連,即於八十八年某日之董監事會議上,提出辭監察 人職獲准。 問:妳身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曾否參與公司會議及行使權利? 答:我如前述,從不知股東名冊上有我,故從未參與該公司股東會議及行使任 何權利;我也不知公司是否舉行股東會議,我亦從未接獲此類通知,故甭 論表決權之行使。 問:妳既明知身為公司監察人,曾否查核過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 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我雖明知是廣三建設(股)公司監察人,但公司相關董事會、監察人等之 會議、資料、表報、決議,一概不知,亦未過目。 問:妳名下持有之前開一萬七千股股票,現存放何處?是否由妳保管中? 答:如前所供,我從不知,亦未見過前開於我名下之廣三建設(股)公司一萬 七千股股票,故不知現遭存放何處,我更未保管、持有。 問:妳是否知悉前開股票由廣三集團集中保管? 答:我不知道。 問:妳被廣三建設公司列入人頭股東,有無收受任何代價? 答:我被廣三公司用於人頭股東,從無任何代價、利益乙事。 問:以上所說是否屬實?有無補充意見? 答:完全實在,無補充意見」(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六十八頁至七十頁)。 ㈩證人廖淑苓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台中商專畢業後,曾在英合電腦公司擔任助理員,於81年進入廣三建設 公司,在服務組擔任交屋工作,於88年,因公司裁員,我被公司遣散, 領得遣散費用七萬餘元,我在88年七月,我再應徵在大廣三量販店工作 ,擔任會計迄今。我在廣三建設公司擔任交屋工作,月薪三萬多,現在任 會計,月薪二萬多元,我有購置一棟七百萬元的房子,目前尚貸款三百多 萬元,另有投資股票約三十萬元;我先生陳啟賢,在靖晟營造擔任機電工 作,月薪五萬餘元。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是廣三建設公司的員工,支領該公司薪水。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股,是否屬實? 答:是的,我是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張。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廣三建設公司財務部約於86年間,通知員工,說公司要增資,可讓我們 員工認股,這是員工的福利,公司再依員工之年資,分配各員工可認購的 股數,我可認購10張,面額10萬元;另財務部表示董事長Y○○可借 錢給我們認購上述股票,但要簽立借據,我即依公司要求,簽立借據,但 股票是由公司集中保管;據財務部表示,日後員工若要賣股票,則要先還 向公司Y○○借的錢,才可拿回股票,但因廣三建設公司股票一直也沒有 上市,股票也都沒有買賣。 問: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是董事長Y○○借我的,我有簽立借據,向Y○○借十萬元,買上述10 張股票。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 決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應是由公司集中保管中。 問:為何要由廣三企團集中保管股票? 答:這是由公司決定的」(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七十二頁至七十四頁)。 被告辛○○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願否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在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任審計員,民國82年底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會計部 擔任會計,負責帳務處理工作,民國85年底調至順大裕公司任會計部經 理,民國87年底離職,迄今一直在家任家庭主婦,我以前任職會計工作 ,月薪五萬元,目前家庭經濟由我先生負擔。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往來? 答:我從82年底至87年底一直在Y○○旗下廣三集團擔任會計部門工作, 為Y○○下屬員工,我與Y○○無金錢往來。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有的。我曾投資廣三建設公司一萬七千股,當時投資係以面額每股十元計 價,共十七萬元。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公司16,000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然我印象中應是17,000股,但有可能是我 記錯了,此點我必須問廣三建設公司股務部門方可確認。 問:你於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答:我於民國83、84年間(詳細時間已忘),當時廣三建設公司為照顧員 工,特別以無息借款予員工,幫員工認購廣三建設股票,之後將股票全部 由公司集中統一保管,迄今我未見過該等股票,迄今公司亦未要員工支付 該價款。 問:你所持有之前述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如前述,全由廣三建設公司處理資金認股及集中保管事宜,細節我不清楚 。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答:我印象曾參加一次,但不記得曾行使股東表決權。 問:曾否查核過廣三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 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保管? 答:非我本人保管,應該存放在廣三公司,秘書黃姿菁應知道確實存放地點。 問:你身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曾否領過紅利或股利或其他利益? 答:沒有。 問:你的廣三建設公司股票為何要由廣三建設公司集中統一保管? 答:當時廣三建設公司規定即如此,對廣三公司員工一體適用。 問:有何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七十六頁至七十七頁反面)。 證人李淑雅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願否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經濟來源? 答:民國77年9月曾在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擔任臨時人員,民國81年間到廣 三建設公司服務組任業務助理,約民國86年間轉至順大裕公司任業務專 員,並於民國88年9月間離職,轉赴台中市裕懋建設公司任行政人員迄 今,我目前月薪三萬餘元。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往來? 答:我於民國81年間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服務,直88年9月離職,期間一直 在Y○○旗下廣三集團擔任職員,為Y○○下屬員工,我與Y○○無金錢 往來。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推約在民國83、84年間(詳細時間已忘),廣三建設公司曾有 意增資以達股票上市,當時我曾要認購8,000股廣三建設公司股票, 但後來該計劃停擺,廣三建設股票亦未上市,故我才沒有認購廣三建設股 票。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持有廣三建設公司股份8,000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應不實在,因我實際上並未出資購買,亦從未拿過或收 下股票,也未見過該股票,故我應不是股東。 問:你曾否為前述8,000股股票支付任何價款或借款,支付前述股票價款 ? 答:我記得83、84年間廣三建設公司為照顧員工,幫員工認購廣三建設公 司股票,廣三建設公司言明,並將該等認購股票全部集中由公司統一保管 ,迄今我未見過該等股票,亦不知公司最後有無代員工支付股票價款,而 我本身從未支付該股票之價款。 問:你曾否擔任廣三建設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曾否參加廣三建設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股東表決權?答:沒有。 問:你曾否查核過廣三建設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 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是否知道依你名義登記之廣三建設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 答:我不知道。 問:你曾否因具廣三建設公司股東身分而領過紅利、股利或其他利益? 答:沒有。 問:廣三建設公司員工認購之股票為何要由廣三建設公司統一集中保管? 答:此為廣三建設公司內部規定,對廣三公司員工一體適用。 問:有何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七十九頁至八十二頁反面)。 證人郭馨雅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局(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狀況? 答:我是大學畢業,曾任美語老師,民國(下同)83年5月間,至廣三企業 集團所屬之廣三建設公司擔任秘書職務,至88年1月間,轉任職務至順 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秘書職務負責人事工作。一直至現在。家庭狀況: 先生曾裕坤,目前在電子公司上班,經濟狀況:小康,主要經濟來源:我 及先生曾裕坤薪資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是廣三企業集團員工,Y○○為我的老板,我與Y○○沒有親友關係; 亦與Y○○、廣三企業集團沒有業務、金錢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但在84年間,因廣三建設公司規劃準備上市,依相關規定要由公 司員工認股,我當時為廣三建設公司員工,公司方面提供員工認股,我因 年資淺,僅認股七、八張股票(每張一仟股)-詳細認股數目我記不清楚 ,當時我填寫認股相關資料,但未繳交認股資金-廣三建設公司未要求我 繳交股金,且說明認購之股票需由公司保管三年,因而亦未發給我認購之 股票。至目,前公司方面亦未要求我繳交股金,也未將認購之股票發交給 我。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顯示:你 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公司股份7,000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實在。如前述,廣三建設公司因規劃上市,提供員工認 股,我因資淺僅認股7,000股。 問:你於何時取得前述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我未支付股款,且廣三建設公司以需集中保管三年為由,保管我認購之股 票,至今未發交給我。至於我所認購之廣三建設公司股票7,000股之 股金‧由何人支付,我不清楚,當時,廣三建設公司方面,說明股金由公 司支付,但我不清楚支付股金之資金來源為何。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既為該公司股東,你有無開具授權書予他人,行使股東權利?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公司股票存放何處?是否為你所保管? 答:我不知道,亦非我所保管。 問:你具名,但未出資擔任廣三建設公司股東,且未行使股東權利,你有無獲 得任何好處?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八十一頁至八十二頁反面)。 證人黃勇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均從商,曾任功偉塑膠公司負責人,現任以文企業(股)公司董事長,經 營塑膠及出版業務,主要經濟來源為我經營之獲利,唯目前已處停頓狀態 、經濟來源為我兼任「甲富水泥(股)公司」之管理處長,月薪約新台幣 (下同)四萬餘元。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於民國(下同)81年3月進入廣三企業集團前身廣三建設公司任職, 迄86年8月離職,期間均在該公司管理部擔任職員,負責總務及人事業 務。與Y○○並無親友關係,亦無其它業務或金錢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除了已經停頓之以文企業公司有任股東外,餘並未從事其他營利事業並擔 任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依股東持股名冊顯示 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公司股份一萬二千股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我從未持有過廣三建設公司之股份,據我回憶我於86年 間即已自廣三建設離職,但約於84年間廣三建設曾有意開放員工認股當 時似乎有簽了一份契約書,但迄我離職均未有下文,故我不知道為何股東 持股名冊有我的名字。 問:你是否擔任廣三建設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廣三建設公司將你列入股東持股名冊中,有無知會你?有無給你任何好處 及代價? 答:關於廣三建設公司將我列入持股名冊中我毫不知情,我亦未獲取任何好處 或代價。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八十四頁至八十五頁反面)。 證人劉淑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家庭狀況? 答:高商畢業後於民國(以下同)82年5月1日進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三建設)擔任助理會計直至87年7月份離職現在金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目前未婚,主要經濟來源為自給自足,家庭狀況 小康。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除受僱在廣三企業集團之廣三建設工作外,與Y○○並無親友關係,除 擔任會計工作及支領薪水外,其餘並無金錢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等? 答:無。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玖仟股是否屬實? 答:約在84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公司以服務年資計算配股予員工,我 當時知道我擁有玖仟股。 問:妳於84年間因配股取得前揭股數後如何支付股款?答:我並未支付股款。 問:妳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無。 問:妳既於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 答:從未參加過股東會及行使任何股東表決權。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 息紅利之決議? 答:從未查核過。 問:妳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妳本人所保 管中? 答: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我不知道,亦非由我本人所保管。但我知道股票是統籌 交由廣三企業集團保管,至於為何如此我不知道。 問:妳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人頭股東,有無收取任何代價? 答:我並無收取任何代價。但我不認為我是人頭。 問:妳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妳有無補充?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八十七頁至八十八頁反面)。 證人陳柳月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妳的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高商畢業後,從七十三年起在南投市從事代書業務,八十一年進入廣三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部擔任代書工作,月薪三萬七千元,薪資所得為主 要經濟來源。我現調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現任職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建設)原任董事長為曾 正仁,現Y○○為廣三集團總裁,現任董事長為黃德峯,所以我與Y○○ 曾為僱傭關係,因我負責公司代書業務,在業務上與Y○○有隸屬關係, 但約在五、六年前,Y○○即已離職,我在八十八年間改調任順大裕股份 有限公司擔任代書工作迄今,我與Y○○並無私人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在八十七年間曾自己購入順大裕股票十張,後隨即賣出,約有幾萬元獲 利。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顯示 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000股是否屬實? 答:是的,該筆認股是八十四年間,廣三建設現金增資認股,提撥給員工認股 的,當時並未繳交現金,僅由認購者簽具借據後,由公司負責人墊付,股 票皆由公司集中保管,迄今並未持有該股票。 問:你所持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當時係現金增資,可能係公司公佈太晚,員工一時無法籌措龐大現金,公 司即統一以書立借據方式,由員工認股,我並未拿出股金給公司。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監事?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及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認購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保管 中? 答:我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13,000股後,公司即將股票統一保管,我們 即不再過問該筆股票,迄今仍存放於公司,公司迄今亦未曾要求繳交股金 。股票集中保管乃係公司規定的,我們並無權主張或過問。 問:妳認購前揭廣三建設之現金增資股有無任何代價?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九十頁至九十一頁反面)。 證人陳健勇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下同)68年自海洋大學河海工程系畢業,70年役畢後先後 在經濟部水資會及中華電信公司任工程人員,78年間考取土木技師資格 ,於79年5月間進入廣三企業集團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曾擔 任副總一職,於86年9月間離職,舉家移民新加坡,後因小孩就學問題 ,於88年3月返台,目前任職展革營造有限公司工務經理一職,妻黃惠 嬌則任職於裕毛屋公司,育有二女,均就學,主要經濟來源為我們夫妻之 工作薪資所得,家境小康。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無任何親戚關係,我僅於79年至86年間,曾在廣三企業旗 下之千友營造公司工作過,與Y○○亦無其他金錢上往來情事。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亦無投資任何營利事業,僅任職千友營造公司副總時列名董事,惟僅係 掛名性質。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前述名冊顯示 ,你本人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四萬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從來不知道前述我列名該股東名冊,且持股四萬股, 係貴站提示該持股名冊影後本我才知道,大概係以我名字作為人頭,該持 股情事我均不知情。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我均不清楚。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 答:從未參加股東會。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從未查核過。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我係本(89‧5‧16)日接受貴站人員訪談時,才知道我係廣三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我於86年9月即離開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公 司,可能係將我的名字作為股東人頭,前述四萬股股票置於何處我實不清 楚。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願重申,前述股票情事,我均不清楚,亦不知道何時被當作人頭股東。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九十三頁至九十四頁反面)。 證人林正雄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台灣師範大學中文系畢業,曾於台中縣政府建設局擔任局長職,於78年 在工務局長退休,退休後迄80年廣三建設公司服務,80年底租建設公 司自行興建房屋銷售,83年3月起至台中縣大里市公所擔任主任秘書迄 88年7月間退休,目前賦閒在家。主要經濟來源為退休俸之優惠存款及 妻名下土地出租他人收取租金。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遠親關係,78年我自台中縣政府局長任內退 休後,即應Y○○邀約至廣三建設公司協助處理公司有關工程及預算事宜 ,並代為處理司三百萬以下支出之決行,至80年底我自租建設公司止。 離開廣三建設公司後約於83、84年間廣三建設公司上櫃前,Y○○曾 欲以公司股票約六千萬元讓售於我,但因我欠缺現金及土地變現不利,致 該批股票我並未承接,僅保留約十萬股約一百萬元,以我與Y○○共同持 有之加拿大房地委託曾某處理後再行決算,因該房地處理後有糾紛,迄今 仍未決算,故當時廣三建設公司十萬股股票我仍未取得。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前述提及廣三建設公司十萬股股票,雖記我名下,但因加拿大房地處理 後之財務糾紛影響決算,致該十萬股股票並未實際成交仍寄存Y○○處。 問:你與Y○○原持有之加拿大房地持有情形?持分若干? 答:加拿大之房地我與楊朝輝各投資二百萬元,Y○○出資四百萬元合購房地 ,後因房市不景氣,唯恐賠得更多,乃委託楊朝輝負責賣掉處理,但楊某 將房地賣售後並未將我與Y○○應分得之款項交付致成財務糾紛,迄今仍 未結算,當時投資該加拿大房地即言明我與楊朝輝各持分四之一,Y○○ 持分二分之一。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該股東名冊記名你持有廣 三建設公司十萬股,是否屬實? 答:(檢視後作答)該廣三建設公司十萬股股票即我前述Y○○保留予我之股 票,但因加拿大房地糾紛,故迄今該股票雖記我名下,但並未實際成交, 我亦未取得股票,該股票應仍於Y○○處保管。 問:你是否有擔任廣三建設公司董監事或其他職務? 答:都沒有。 問:你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有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 答:不曾參加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會議。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及有關分派盈餘 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都沒有。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九十六頁至九十七頁反面)。 證人宋名娜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畢業於私立立人高中,民國(下同)67年間,即進入廣三企業集團負 責人Y○○胞兄曾正宏代書事務所任辦事員,直至74年間,Y○○成立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後,轉入該公司,仍擔任代書工作迄今,主要以工 作薪資所得為經濟來源。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自67年間即任職於曾代書事務所,曾氏兄弟成立公司後,我亦轉進入 公司擔任代書迄今,與Y○○僅係僱傭關係,並無任何親友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大約在84年間,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員工認股之方式,考量年 資分配我認股四萬一千股,我即成為該公司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該名冊顯示, 你本人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四萬一千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我確係持有該公司41,000股股份。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大約在84年間,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增資,辦理員工認股,我分配 認股股數四萬一千股,股款計四十一萬元,當時係以簽具借據之方式向公 司借款,並言明由公司統一保管三年,俟三年後再談還款事宜。 問: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由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墊付,由我簽具借據。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提示: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影本乙份)依該份名簿顯示,你 本人持有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8股,是否屬實? 答:我持有裕華公司198股股份,我於事前並不知情,直至本案進入司法程 序後,事後我才知道。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暨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前 述二家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答:裕華公司股東會我從未參加過,另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前(87)年 間曾召開股東大會,我被財務處通知曾參加過一次,惟我中途即離開會場 ,未參加表決。 問:曾否查核過前述兩家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 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從未查核過。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暨裕華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 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前述兩家公司股票並非由我本人所保管,而係由廣三公司統一保管,至於 保管於何處,我不清楚。 問:你前述你所持有兩家公司股票,為何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股票? 答:當時係由集團財務處統籌辦理,由公司統一保管三年,我則開具借據,係 何原因我則不清楚。 問:有何補充意見? 答:前述我所開立借據(新台幣肆拾壹萬元整)係向Y○○本人借款,而非向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九十九頁至一0一頁)。證人陳金珠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妳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且完全自願。 問:妳的經歷及現職? 答:我於民國(下同)七十四年間婚後,即在家,偶或為人帶小孩,間斷性拉 保險等,未正式在外任職。 問:妳的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的主要經濟來源全靠前述為人帶小孩,兼拉保險等,每月平均收入約新 台幣(下同)三萬餘元;另,前夫m○○未離婚前,偶有不定額之貼補, 惟積蓄不豐。 問:妳有無投資,入股任何營利事業? 答:沒有,我從未投資入股任何營利事業暨公司。 問:(提示:曾氏國際投資(股)公司股東名簿影本)妳於前述,既未從事任 何營利投資入股,為何係曾氏國際(股)公司(以下簡稱曾氏公司)之股 東暨董事?(如筆錄附件) 答:(詳視後作答)我從不知道自己是曾氏公司股東暨董事,持股計一十五萬 股、股金計一百五十萬元,直至廣三集團Y○○所涉背信、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事發後,任職於廣三建設公司總經理、千友營造公司負責人的丈夫葉 春樹牽連,我始知自己之名早被用於曾氏公司之股東,這是m○○受迫廣 三集團不得已而為的。 問:妳與前夫m○○有無實際出資入股曾氏公司? 答:都沒有,我與m○○雖名為曾氏公司股東(m○○持股三十萬股、股款三 百萬元),然毫無實際出資,付款任何款項作為股款,完全是被借名使用 。 問:妳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且行使任何權利?支酬? 答:都沒有,更遑論見過任何曾氏公司之相關財務表報、會議記錄等資料。 問:妳有無持有曾氏公司股票?現置何處? 答:我從未見過、持有曾氏公司股票,更不知現置何處?由何人保管。 問:妳於何時與m○○離婚? 答:前夫m○○受廣三案托累,我們不得已於八十七年間辦理離婚。 問:妳以上所說是否屬實?有無補充意見? 答:完全實在,我與m○○因此案,所有位台中縣沙鹿鎮○○街三八巷三二號 五層樓房住家,業於八十八年遭拍賣,全家現經濟陷入困境」(見本院第 十六宗第一0五頁至一0六頁反面)。 證人黃姿菁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局(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狀況?主要經濟來源?答:我是大專畢業,曾在汽車修配廠任會計職,81年3月間至廣三建設公司 任會計助理職,後來廣三建設公司發展為廣三企業集團,我即至廣三企業 集團財務部任會計助理職務,但我仍掛名為廣三建設公司員工,我至目前 仍為廣三企業集團員工,仍任會計助理工作,唯在87年5月間我曾離職 ,同年8月又回任現職。我未婚,經濟狀況:小康。主要經濟來源:我薪 資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係僱傭關係,Y○○係我老板,我與Y○○無業務、金錢上往 來關係。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原因、資金來源為何?股票存放何處 ? 答:有的,我係廣三建設公司員工,84年間,廣三建設公司增資準備公開發 行,依規定提撥10%股權由員工認購,我當時認股11,000股,而 成為該公司股東,至於認股之股金,因我沒有錢,故先向公司借貸支付- 有寫借據。後來因認購股票,公司方面要求集中保管沒有發交給我,因此 借貸之股金公司方面未向我追討。迄今,我沒拿到認購之股票,亦未償還 借貸之股金,至於股票保管於何處,我不知道。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廣仁國際投資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提 示之股東持股名冊顯示,你分別持有廣三建設公司股份11,000股, 廣仁國際投資公司股份1,650,000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后作答)廣三建設公司持股11,000股,如前述係經增資員 工認股取得而任股東;至於廣仁國際投資公司我持股1,650,000 股,我不知道何以會成為該公司股東,我係到貴站來看到提示之股東持股 名冊影本,才知道我是廣仁國際投資公司股東。 問:你是否擔任廣三建設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廣三建設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 及股息分紅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擔任廣三公司股東,有無任何好處?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0九頁至一一0頁反面)。 證人高年豐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局(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狀況? 答:我是大專畢業,曾在華僑信託公司授信部經理民國(下同)82年11月 間至廣三企業集團廣三建設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至88年1月間調 整職務至同為廣三企業集團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順大裕公司 )擔任發言人,88‧6‧25擔任順大裕公司總經理,88‧10‧2 5起任順大裕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迄今。家庭狀況:妻吳玉貞為民生報記者 ,育有一女一男,經濟狀況:小康。主要經濟來源為:我及太太吳玉貞薪 資及利息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雇傭關係,Y○○係我老板,無親友關係;我 與Y○○無業務、金錢上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有的。我係廣三企業集團廣三建設公司員工,在84年間,廣三建設公司 申請發行,由原資本額新台幣(下同)一億九千五百萬元,增資六億零五 百萬元,依公司法規定需提撥10%給員工認購,我當時認購14,00 0股,並在88年上半年廣三建設公司改選董監事時,以自然人身份擔任 董事職迄今(但該董事職未支領車馬費等費用);另在87年12月間以 廣三企業集團子公司(我忘記那一家公司)法人代表身份擔任順大裕公司 董事職,並因而在88‧10‧25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名冊,順大裕公司董、監事名單影本)依提示 資料顯示:你係廣三建設公司股東,順大裕公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后作答)均屬實。 問:順大裕、廣三建設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 問:你分別於88年上半年,88年10月25日被選任為廣三建設公司董事 及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另87年12月間起任順大裕公司董事,係何原因 出任上述職務?由何人安排? 答:我於88年上半年廣三建設公司改選董、監事時,以自然人身份經改選而 任董事職,未經任何人安排;87年12月間,我經廣三企業集團Y○○ 安排以法人代表出任順大裕公司董事;88‧6‧25順大裕公司改選董 事、監察人,經Z○○安排以泰順國際投資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出任順大裕 公司董事,並經董事會議決指派為順大裕公司總經理88‧10‧25順 大裕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我被選任為董事長職至今。 問:你任廣三建設公司、順大裕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若干?股款若干?如何 支付? 答:我於88年上半年廣三建設公司改選後任董事一職,我持有股份為14, 000股如前述係廣三建設公司增資,員工認股而來,唯我未支付任何股 金,係由公司支付(應為廣三企業集團財處統籌支付),認購之股票,亦 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保管於何處我不清楚);另我出任順大裕公司 法派董事,係分別由廣三企業集團子公司及泰順國際投資公司以持有順大 裕公司股份,取得經營權,指派我出任順大裕公司董事職。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公司,順大裕公司董事,曾否出席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 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在88年上半年起任廣三建設公司董事,迄今未接獲召開董事會通知; 另在87年12月間起任順大裕公司董事職,我均有出席董事會議決公司 業務執行事項,每月領取車馬費12,000元。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 項目公司設立時間、地點? 答:瞭解。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職務,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 務狀況? 答: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 產,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實際出席董事會並同 意出具承諾書? 答:有的,我均實際出席董事會,對於需出具書面承諾書,我均同意出具書面 承諾書。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事前工作底 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 答:沒有。88年度順大裕公司財務報表,在會計師簽核前,會計師與我討論 ,我曾要求會計師將庫存餘屋折數提高,以符合現狀,我再具以向董事會 報告。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一四頁至一一六頁反面)。 證人蔡來儀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願否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曾任國泰信託公司台中嘉義分公司經理,83年5月間任台中市廣三崇 光百貨公司副總經理迄今。家中經濟以薪水收入為主。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係72年至77年間,我任職國泰信託台中分公司經理時認識 ,當時廣三與國泰信託台中分公司偶有業務往來,另我與Y○○亦偶爾同 打高爾夫球,因而認識。惟其間亦無任何金錢往來。問:(提示: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 董事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你擔任裕寶公司董事長及廣仁公司董事,是 否屬實? 答:約於87年9月間,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告知我,將以我名義擔任裕寶 公司董事長,我因當時擔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副總經理,不便推辭,而同 意出任裕寶公司掛名董事長。然實際上未參與公司業務。有關公司持股一 事我均不知情,另擔任廣仁公司董事一事,我則不清楚,黃祝亦未曾告知 我。 問:你分別擔任裕寶、廣仁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是否瞭解公司財務及內部運作 情形? 答:上述二家公司均係掛名任職,迄今從未參加公司各項董事,股東會會議, 對公司業務及內部營運完全不清楚。 問:依前述裕寶,廣仁二家公司股東名簿資料顯示,你持有該二家公司股票分 別為四、四九七、000股及三、三00、000股,是否屬實,股票是 否你本人保管? 答:上述二家公司股票均係掛名配股,由黃祝安排分配,實際上我則從未有過 股票,亦未保管過上述掛名股票。 問:你有無補充? 答:我在國泰信託公司台中分公司任經理時,與曾正宏、Y○○兄弟均有來往 ,亦偶爾聚會同打高爾夫球。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二二頁至一二三頁反面)。 證人林潮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願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你的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自民國(下同)七十年退伍後,除在家務農外,亦從事營造小型工程事 業,目前仍為自耕農,從事農務工作,並於八十六年初開始擔任台中市農 會理事迄今。主要經濟來源為務農所得及從事營造小型工作之收益。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在七十年間(時間我記不清)因與Y○○同是營造同業而認識,後來並 不常往來,彼此沒有業務或金錢往來。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目前擔任「隆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乙職,約占十分之一股權。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4,038股,是否屬 實? 答:是的,我在八十四年間取得上述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84,038股 ,我又因該公司未能上市,於八十五年間將廣三建設股份284,038 股出清還予廣三建設公司。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我係於八十四年間廣三集團總裁Y○○告知我,廣三建設規畫上市須分散 股權,問我要不要購買股份,我表示沒錢購買,Y○○表示可以借我錢, 但股票須放在公司集中保管,等公司股票上市才發放,屆時我必須償還股 款。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答:沒有行使過。也未參加股東會。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 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我沒有查核過。 問:你當初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從未拿過或保管過當初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票,可能仍存放在公司。公 司要集中保管股票是因為要規畫上市,因我錢未付清,要等上市後我付清 股款,股票才能還我。 問:(提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有廣三實業十萬股,是否屬實? 答:是的,我在八十四年間(日期記不清)廣三實業增資時所取得。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我係於八十四年間,因廣三實業欲經營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簽帳卡業務,而 辦理增資,我認為前景可期,於是在廣三集團總裁Y○○認同下,我以匯 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購買廣三實業十萬股股份。至於繳款資金來源 憑證資料,目前我手上已沒有,但應可從廣三實業公司資金往來帳戶內應 有記載。 問:你既擔任廣三實業公司股東,曾否參加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我從未行使股東表決權,亦未參加過股東會。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我沒查核過。 問:你當初所持有之廣三實業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管?若統 由廣三企業保管究係何原因? 答:我記得廣三實業股數共計二百五十萬股,並未公開發行,所以我手頭上沒 有拿到股票,而我擔任股東相關資料,皆存放在公司內部。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係為人頭,你有無收取任何代價好處? 答:我不是人頭所以不可能拿到任何好處。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二八頁至一三0頁)。證人曾正誠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68年起,我與胞兄曾正宏投資房地產,並以借營造牌的方式建屋出 售,大約於78年間任廣三建設公司董事迄今。經濟來源主要為投資房地 產及營建房屋買賣為主。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答:Y○○是我六弟(我排行第四),民國73年兄弟分產後,我與Y○○間 即不再有金錢上往來關係。 問:廣三建設(股)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廣三建設公司係由我大哥曾正宏及二弟Y○○發起設立,經過情形我不清 楚,僅因兄弟間原有投資事業,很自然的成為廣三建設公司董事。 問:你出任廣三建設董事時持股數及股款數各若干? 答:我擔任廣三建設董事,分配股數有九十六萬五百七十七股股數金額計約新 台幣九百六十餘萬元。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 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出席過公司董事會,唯從未領過支付酬勞或車馬費,僅領過幾次紀念品 。 問:你任職董事期間,是否了解公司資本額,營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 地址? 答:我僅知道廣三建設公司設立時間及營業地址,至於公司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我則不清楚。 問:你出任廣三建設董事,對公司財務及週轉營運狀況是否了解? 答:大約自83年起,我不再過問,廣三建設財務狀況,或公司營運,週轉等 業務,僅公司召開董事會時出席,公司營運情形迄今六年均不清楚。 問:廣三建設每年編造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事前是否經董 事會討論? 答:有關公司各項營業及財務報表均由會計師代為編製,我從未過問。 問:你曾否查核過廣三建設公司之表冊及盈餘、股息、紅利等之分配情形? 答:我未曾過問公司各項表冊及盈餘分配情形。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公司股票現存何處? 答:廣三建設自始即為我們兄弟合組之公司,因此自我任董事迄今十餘年,我 未曾保管過持股,均由公司統一處理。 問:你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都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三四頁至一三五頁反面)。 證人蔡青柏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在民國(下同)三十四年間台灣光復後即進入台中縣政府工作,先後擔 任文書股長,機要秘書,及台中縣議會議事組主任,並在八十一年七月間 退休。八十一年七月間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主任秘書,八十四年間轉入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三百貨)擔任副總經理迄今,主要經 濟來源為薪資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為僱傭關係,業務往來均為公司公務需要,未有金錢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有的,我以泰順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順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 任廣三百貨之董事,實際上我個人未投資。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顯示,你本人 計持有六萬四千股廣三建設股份,是否屬實? 答:(詳細檢視後作答)是的。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我係於八十四年間廣三建設公司方面,以公告方式表示員工可以認股取得 股票,而我並未支付股款,公司財務部門表示員工可以借款方式先取得股 權,而股票須放在公司集中保管。我從未保管過股票。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答:未參加股東會,亦未行使表決權。 問:你曾否查核過上述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 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我從未查核過。 問:(提示:廣三百貨股東名冊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 示你擔任廣三百貨董事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是八十六年六月間開始擔任董事,是以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法 人代表,八十八年五月間改為泰順公司所指派之法人代表,八十六年六月 間擔任董事是由Y○○安排,八十八年五明間是目前為由廣三百貨董事長 Z○○所安排。 問:你出任廣三百貨董事持股數額若干? 答:我僅以泰順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董事、個人未持股。 問:你既擔任廣三董事,曾否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行事項?有無支酬 ? 答:我有出席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沒有支酬。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 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因我擔廣三百貨董事及副總經理,所以了解公司相關狀況。但對於財務週 轉或營運業務,平日運作不清楚,但每年提列董事會之結算報告,我均有 過目。 問:你對於出任廣三百貨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沒有出席過上述會議,亦未出具過承諾書。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現金流量表、資產 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有的。廣三百貨上述營業情況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我未曾持相反意見, 有關議事錄,我沒有,應留存在公司秘書課。 問:你既係前述廣三建設掛名擔任人頭有無收取任何好處? 答:我不是人頭,所以不會收取好處。 問:你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三六頁至一三八頁)。被告h○○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67年進入「興農(股)公司」擔任會計工作,85年5月 進入廣三企業旗下「廣正開發公司」擔任財務課長,目前仍任該職,唯自 廣三官司爆發後已無業務。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答:我受僱於Y○○之廣三集團任職外,並無與Y○○有業務與金錢往來關係 。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廣鑫國際公司」、「裕欣投資公司」之股 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鑫國 際公司」董事及另二家公司之監察人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事實上我均未出資投資前述三公司,亦未參與經營,事前 亦不知我被掛名擔任人頭。是於「廣三案」爆發後我看到股東資料後才知 上情。 問:前述「廣三建設」等三公司發起設立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瞭解。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掛名擔任前述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並不知情,但我的直屬長官廣三集團財務理黃祝應該知道。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公司董事會議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 答:沒有出席過董事會,亦無支取任何酬勞。 問:你掛名擔任前述公司董事、監察人,是否瞭解公司相關業務,營運狀況, 並參與董事、監察人職掌之事務? 答:均未參與,亦不瞭解營運狀況及業務。 問:前述你掛名擔任董事、監察人所持有之股票是否仍在你手中?由何人保管 ? 答:我從未持有前述公司之股票。目前該股票由何人保管我亦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四三頁至一四四頁反面)。 證人何忠義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是中原大學土木系畢業,畢業後即進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監工 迄今,主要經濟來源為每月所領取之薪俸。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中原大學畢業及退伍後,於78年即進入廣三建設公司任職,與Y○○ 有老闆及員工之僱傭關係,平日僅有業務上之公事往來,與Y○○無親友 關係,亦無金錢往來。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在84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當時工務經理m○○即要求每位員工認 購公司股票,我被分配認購三萬三千股,每股價格為新台幣(下同)十元 或十二元(詳細金額已記不清楚),因當時公司要求員工認股不便拒絕, 乃積極籌款認股。 問:你認購之股票屬何公司?資金來源? 答:我認購之三萬三千股股票為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認購股票之資金為平 時之積蓄,因公司要求繳清股款時限相當短,故我僅能以積蓄來認購股票 。 問:當時工務經理m○○要求員工均須認購公司股票,若有某位員工欠缺資金 認股,公司如何處理? 答:我有聽聞若有員工欠缺資金認股,公司即會借資予員工認股,日後再自薪 俸中分批扣款。 問:你在廣三集團之千友營造公司認股三萬三千股外,有否在其他公司擔任股 東或投資認購股票? 答:沒有。 問:(提示: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董事及監察人名單)依該 公司登錄資料,你持有瀚誠公司八百萬股,並擔任公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我不知道此事。 問:(提示: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董事及監察人名單)依該 公司登錄資料,你持有廣仁公司三百萬股,並擔任公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我不知道此事。 問:(提示: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董事及監察人名單)依該公司 登錄資料,你持有裕華公司一九八股,並擔任公司監察人,是否屬實? 答:我不知道此事。 問:(提示: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依該公司 登錄資料,你持有千友公司三萬三千股,是否屬實?答:此即我前述所認購之三萬三千股千友營造公司股票。問:你是否知悉瀚誠國際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裕華投資公司等公司發起 設立經過? 答:我不知道。 問:你被選任為瀚誠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之董事及裕華投資公司監察人, 係何原因出任?或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均不知道。 問:你於瀚誠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及裕華投資公司等公司所持有之股份, 有否認購該股份,並繳清股款? 答:前述該三家公司我持有股份一事,我均不知情,自未繳交任何股款。 問:你有否出席瀚誠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董事會及裕華投資公司監察人會 議,有無支酬?是否清楚公司資本額、營業項目、設立時間及公司地址? 答:我均不知道。 問:你有否出具瀚誠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之書面承諾書? 擔任裕華投資公司監察人有無對裕華投資公司董事會編造提報於股東會之 各項表冊據實核對?是否知悉前述三公司之財務運轉及公司營運狀況? 答:我均不知道。 問:瀚誠投資公司、廣仁投資公司及裕華投資公司,你持有股份之股票現存放 何處?是否由你本人保管? 答:前述三家公司狀況,我都不知道,亦不清楚持有之股份,自不知股票現存 放何處,也非我本人保管。 問:你既為千友營造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依貴站所提示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上所記載之股東與我平時 參加之工務會議人員多有重疊,故是否即算是股東會議我不清楚,但正式 之股東會議我並未參加過。 問:你曾否查核過千友營造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及有關分派 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持有之千友營造公司三萬三千股之股票現存放何處,是否由你本人親自 保管? 答:我持有之三萬三千股千友營造公司股票,統一由公司保管,至於存放於何 處我不清楚,且因我為公司員工,公司內之事務我亦不便多問。 問:千友營造公司你持有之三萬三千股股份,為何要由公司統一保管,而非由 你自行保管? 答:因我在公司工作已十年餘,認為公司不會陷害我們,且我也僅是公司內領 薪水之員工,多數事務亦不便多加過問。 問:你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言是否屬實?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五二頁至一五五頁)。證人吳皓喨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你的經歷、現職? 答:我曾在益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位台中市○○○○街)任職,約民國(下 同)八十三年間(日期不詳),至奕勝汽車(股)公司任業務代表迄今。 問:你的主要經濟來源為何? 答:我的主要經濟來源全靠受僱之月薪,每月約新台幣(下同)三萬五千元餘 ,未投資其它事業或合股、合夥營利。 問:你的家人概況?及其等經濟來源? 答:我的前妻林翠郁,現在廣三集團財務部任會計乙職,月薪約二萬五千餘元 ,我與她自廣三集團爆發違約交割等案後,即在八十八年元月初辦理離婚 ;餘,一子,就讀幼稚園,無經濟來源。 問:(提示: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影本)你於前述表示從未投資, 入股任何營利事業,為何此股東名簿中有你之名? 答:(詳視後作答)我於貴站訪談我之前,我毫不知情名被列入裕寶投資(股 )公司內股東一員,且持有一千股之數;現見前妻林翠郁同列名其中,我 始知是林翠郁於不知何時擅自為我辦理。(股東名簿如筆錄附件) 問:你與前妻林翠郁同列裕寶(股)公司股東,是否有實際出資入股投資?且 從中取領股息、紅利等? 答:我既全然不知是裕寶(股)公司之股東,故亦從未投資、支付任何款項入 股該公司;我也從未聽過林翠郁有實際出資入股該公司一事。(裕寶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寶公司) 問:你是否認識廣三集團總裁Y○○?裕寶公司董事長蔡來儀?與渠等有無金 錢、財務往來? 答:我毫不認識Y○○、蔡來儀,也與他們無任何財務關係,更無僱傭關係。 問:你曾否參加裕寶公司之股東會議?且行使任何權利?答:都沒有,因我完全不知是裕寶公司股東。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屬實?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以上所言完全實在,亦無補充意見」(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八四頁至一 八五頁反面)。 證人林淑美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係台中商專二專部肄業,民國(下同)60年間進入台中七信合作社工 作,後轉七信證券公司,84年8月間即進入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任外商課 長,85年11月間調任順大裕公司擔任副理,負責股務工作,87年7 月底離職,轉任明通製藥公司擔任管理部經理迄今,夫吳秋光於外銷鞋廠 上班,育有二子,均就學,主要經濟來源為我們夫妻工作薪資所得,家境 小康。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關係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上或金錢上 往來關係? 答:我與Y○○並無親戚關係,我僅於84年8月至87年底於廣三集團任職 。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唯在大約87年間,我任職順大裕副理期間,應公司需求,配合出 名擔任公司股東,惟當時我已打算離職,亦不在意。問:(提示,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影本)依該影本你本人持有裕欣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8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惟股數多少我到今天貴單位提示該影本後始得知 。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就我印象所及,時任廣三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告訴我要我擔任裕欣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我當時因擔任順大裕公司幹部,即配合公司需要出任, 惟分配之股數及股款之支付等我均不清楚。 問:前述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為何? 答:我不清楚,應該是黃祝處理的。 問:(提示: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影本)依該影本,你本人另持有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並不知道,前述持有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 0股之事,此部分應係我87年7月底離職後,用我的名字作為人頭股東 。 問:你既為前述裕欣、裕聯兩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前述二家公 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答:從未參加前述二家公司之股東會。 問:曾否查核過前述二家公司董事會造具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 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未曾查核過。 問:你所持有之前述二家公司之股票是否由你本人保管中?現存放於何處? 答:前述二家公司之股票非我本人所保管,至於存放何處我不知道。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六八頁至一六九頁反面)。 證人施偉光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局(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狀況、主要經濟來源?答:我是大專畢業,我曾在房屋仲介業任開發員,民國(下同)80年5月間 ,至廣三建設公司土地開發部任專員,至87年初升任該部門經理,88 年5月離職,目前無業-看工寮、樣品屋等打零工為業。離婚-前妻:黃 秀珠,業:房屋仲介,育有一男、一女,經濟狀況:因廣三企業違反證交 法等案牽連,負債累累。主要經濟來源:打零工薪資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金錢往來關係? 答:我與廣三企業Y○○係僱傭關係,無親友關係;亦無業務、金錢上往來關 係。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董事等聯務?資金來源? 答:有的。84年間,廣三建設公司準備公開發行、上市,依規定由員工認股 ,當時我為廣三建設公司員工,依年資認股18,000股,但未繳納股 金-公司方面說明:股金由公司統籌資金墊繳。至目前公司仍未要求我繳 納認股之股金。我認購之18,000股股票,由公司集中保管,但迄今 仍未發交給我,股票由何人保管於何處,我不知道。另裕寶投資有限公司 ,我持有500,000股,我係廣三企業集團暴發違反證交法等案,承 辦檢察官傳訊我,告知我為裕寶投資公司股東時,我才知道。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裕寶投資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提示資料顯示 ;你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持股18,000股;及為裕寶投資公司股東 ,持股500,000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屬實。如前述,我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係因廣三建設 公司增資員工認股18,000股,而成為股東;至於,我為裕寶投資公 司股東,我完全不知情,廣三企業集團如何使用我個人身份證影本等資料 辦理公司籌設等狀況,我完全不知道。 問:你為廣三建設公司,裕寶投資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二公司股東會行使股 東表決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上述二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 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公司、裕寶投資公司股東,有無獲得任何好處?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七四頁至一七五頁反面)。 證人劉錦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為何? 答:曾任「太設企業公司」資訊室主任,民國(下同)84年7月進入廣三實 業公司任資訊室經理,88年元月調至「順大裕企業公司」任資訊經理, 迄昨(十六)日辦理離職,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之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之往來 ? 答:我與Y○○無親友關係,僅曾受僱於廣三集團,另亦無業務及金錢上之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瀚誠國際投資(股)公司」、「順大裕(股)公司」股東名簿 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前述二公司之董 事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我均是擔任掛名之董事,由於我任職於廣三企業集團,約 於87年間,廣三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通知我,表示公司要成立新的投資 公司,需要員工配合公司擔任董、監事,故要求我及我太太葉美燕準備資 料,掛名股東,並由我掛名董事。而「順大裕公司」則是公司指派我掛名 擔任「裕全投資」之法人代表,實際上從未參與公司事務。 問:「瀚誠投資」及「順大裕公司」發起人設立之經過,你是否瞭解? 答:不瞭解,僅是配合公司政策而已。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公司董事?係何原因及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是於「瀚誠投資」創立時被掛名董事,而「順大裕」之職則為88年8 、9月間才掛名擔任,前者係由黃祝要求配合公司政策而擔任,而後者則 為「順大裕公司」董長高年豐求而擔任。 問:前述擔任董事,有無實際出資?實際持股? 答:均沒有。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 酬? 答:「瀚誠投資公司」從未召開過董事會,而我於88年8、9月任「順大裕 」董事後有參加過幾次董事會,並有領取每月一萬二仟元之車馬費。 問:你對出任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司設 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由於我僅掛名董事,故我不清楚公司之相關資本額,僅知營業項目,公司 的設立時間及營業地址。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董事會(或委任出 席)並同意出具同意書? 答:沒有。 問:每屆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 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 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錄 供參佐? 答:「瀚誠投資」從未召開過董事會,而88年8、9月間任「順大裕公司」 董事後,董事會於年終有形式上提出前述表冊討論,但僅形式表決,曾於 公司借用職員帳戶乙案上及展延合庫七億元貸款案(簽連帶保證人)我均 持反對意見。問:你出任前述公司董事是否持有股票?現存何處? 答:由於我擔任前述公司董事均係掛名,且未出資,故沒有持有股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七九頁至一八一頁)。證人羅克明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願否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78年至86年5月間,任職廣三建設公司監工及工務室經理,86年5 月任廣正開發公司(大廣三量販)公益店、高雄店、沙鹿店等店長。主要 經濟來源為薪資。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答:我自78年進入廣三建設起,與Y○○即係僱傭關係,我受僱於他,每月 領取固定薪資,其餘則無金錢往來情形。 問:(提示:千友營造公司股東名簿影本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持有千友營 造公司股數三三、000股,是否屬實? 答:83年間,我當時任廣三建設公司監工,業務經理m○○要我們投資廣三 關係企業千友營造公司,當時我即出資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四千元加 入千友股東;85年間,業春樹告知千友營造股票將轉為順大裕股票,問 我們願否繼續投資,我當時因不願繼續投資而退股,領取股金約五十二萬 元。 問:(提示:裕寶投資(股)公司股東名簿、董事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 料顯示你擔任裕寶公司董事並持有一千股股票,是否屬實? 答:87年9月間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電話告知我裕寶投資公司即將成立, 要我當人頭掛名董事之職,我因已在廣三集團入職十餘年,就答應當裕寶 公司掛名董事,至於持股一事我則完全不清楚,都是黃祝所分配。 問:你先後擔任千友營造股東及裕寶投資公司董事,對於公司設立經過是否清 楚,曾否參加公司股東(董事)會議,有無支酬? 答:我在千友營造及裕寶投資公司均係掛名而已,對於公司設立經過情形不清 楚,亦未曾參加過公司股東,董事等會議,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亦未曾 過問,亦未曾領取掛各酬勞。 問:你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八八頁至一八九頁反面)。 證人吳文享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自民國(下同)六十八年間退伍後,曾任台中客運公司司機、計程車司 機,最近二個月我將我個人計程車報廢,並將我駕照改為職業聯結車駕照 ,未外出工作,等候至建福氣體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工作,主要經濟來源為 我先前開車收入,及我太太開設家庭理髮店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沒有任何關係,在業務或金錢上皆未往來。 問:(提示: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股東名冊及董事、監 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裕聯」監察人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我知道是「裕聯」股東,但不知道是監察人。 問:「裕聯」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公司監察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記得是在八十六年或八十七年間(日期記不清),廣三集團總裁Y○○ 之兄弟Z○○之妻r○○,因與我是舊識,向我表示要我交付身分證件給 她,要擔任開設公司之股東股權為一千股,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我基 於朋友關係就應允。但我不知道要擔任監察人,也沒人告訴我。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r○○告訴我有一千股,股款為一萬元。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否拿到股票? 答:我並未出錢,也沒拿到公司股票,也不清楚r○○要我擔任之公司股東究 係是何公司。所以以我名義擔任「裕聯」公司股東之股票存放何處,我根 本不知道。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監察人職務期間,是否了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 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是否實際了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我一概不知道。 問:你為「裕聯」監察人,對於公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有 無據實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於股東會? 答:我未被告知為「裕聯」監察人,所以皆不清楚。 問:你既為「裕聯」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曾否查核過 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 議? 答:如我前述,我根本不知道r○○要我擔任之股東公司是哪家,所以既不知 為「裕聯」公司股東,即無行使或查核公司相關業務。 問:r○○要你擔任「裕聯」公司股東,有無代價?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九三頁至一九四頁反面)。 證人葉美燕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妳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妳的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為何? 答:我原任職於新竹第五信用合作社,七十三年結婚後即辭職在家迄今?主要 經濟來源是靠先生劉錦堂的薪資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偏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沒有。是我先生劉錦堂曾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至八十九年五月止任職於廣 三企業集團,擔任總經理室的電腦資訊工作。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 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是 否屬實? 答:我不清楚,亦不知悉有擔任該公司代表人情事。 問: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只依悉記得在八十七年間,聽我先生劉錦堂曾提及渠公司要成立新公司 ,欠缺發起股東,至於詳情我並不清楚。 問:妳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不清楚,亦未曾出資認股。因我先生劉錦堂係擔任廣三企業集團資訊部 人員,應係公司要求找股東設立公司時,由我先生劉錦堂介紹擔任的,我 並不知情。 問:你既為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 權。 答:完全沒有。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報告、及有關分派盈餘及股 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妳充當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無獲得任何代價? 答:沒有」(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一九七頁至一九八頁反面)。 證人蘇茂昌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願否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從民國65年即一直在台中市中山醫院擔任醫師迄今,有固定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金錢或業務往來? 答:我與Y○○係朋友,私交不錯,兩人認識七、八年以上,但沒有親戚關係 或任何金錢、業務往來,Y○○曾是我的病患。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該股東名冊顯示你本人 持有廣三建設公司股份5000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我不清楚。Y○○是曾經於二、三年以前,請我擔任廣 三建設公司掛名股東,我因渠之熱情邀請,曾同意擔任掛名股東,但從未 出資購買股票或入股,亦從未參加該公司之任何會議,也從未見過該公司 股票,因此我根本不知持有多少該公司股票,股票置於何處,我更不知道 。我只是名義上股東。 問:你曾否參加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答:沒有。 問:你為廣三建設公司名義股東,是否因此獲得紅利、股利、股息或其他利益 ? 答:沒有。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名義上持有之廣三建設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 答:我不知道,我只是掛名股東,實際上未見過股票,該股票置於何處可能要 問廣三建設公司。 問:有何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0一頁至二0二頁反面)。 證人嚴仙靜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局(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家庭、經濟狀況?主要經濟來源?答:我是大專肄業,曾任嘉義市長和企業公司嘉義民權分公司會計,婚後育有 一女後離職在家帶小孩,至目前仍未至其他公司任職業:家管。先生:顏 英杰,目前在廣三企業集團所屬之「大廣三」任經理職-於86年間至「 大廣三」任職,目前仍任原職。育有一女一男,經濟狀況:小康,主要經 濟來源:我先生v○○薪資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沒有。我與Y○○無僱傭、親友關係,亦無業務,金錢上往來關係。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董事等職? 答:沒有。 問:(提示:裕欣、裕華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影本)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持 有裕欣、裕華投資公司股份分別為1188股及1188股,並任該二公 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后作答)我不知道。唯我先生v○○在任職「大廣三」後曾提過 裕欣投資公司可能會成立,但後續則未再提過,至於裕華投資公司我則未 聽過。 問:裕欣、裕華投資公司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 問:你係於何時被選任為上述二公司董事?係何原因?何人安排? 答:我不知道。 問:你出任裕華、裕欣投資公司董事持股、股款若干?如何支付持股股款? 答:我不知道,何以會任裕華、裕欣投資公司董事,持股1188股,係經貴 站人員提示該二公司股東持股名冊才知道的,故我也未支付持股股款。 問:你擔任裕華、裕欣投資公司董事,曾否出席該二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 執行事項?有無支酬?有無接獲該二公司董事會開會通知? 答:沒有。我亦未接獲裕華、裕欣投資公司董事會開會通知,故未出席該二公 司董事會,亦未支領任何酬勞費用。 問:你所擔任裕華、裕欣投資公司董事期間,是否瞭解該二公司相關資本額, 營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處所? 答:我不清楚。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職,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狀況? 答:我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 承諾書? 答:我不知道我擔任裕華、裕欣投資公司董事,亦未接獲通知參加董事會,故 我未參加該二公司任何一次董事會。 問:你出任裕華、裕欣投資公司董事而持有該二公司股票,是否由你保管?現 存放何處? 答:我不知道。 問:你擔任裕華、裕欣投資公司董事有無獲得任何好處?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0四頁至二0五頁反面)。 證人黃德漳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任「廣三營造公司」負責人,(現已停業),民國(下同)86年進入 「廣三建設公司」任開發部專員,目前主要薪資來源為薪資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母親b○○係Y○○的大姊,Y○○是我舅舅,我目前受僱於廣三建設 公司,除外與渠並無業務往來,但於84年左右Y○○曾出資以我名義購 置240萬股廣三建設股票,信託於Y○○,股票則保管於廣三建設公司 中。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順大裕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 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顯示你擔任「廣三建設」股東及「順大裕公司」董 事是否屬實? 答:(詳視后作答)是的。 問:「廣三建設」及「順大裕公司」發起及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被選任為「順大裕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 出任? 答:事實上我被選任為「順大裕公司」董事一事我並不清楚。應是由廣三集團 財務部所安挑,交待我填表備齊資料後辦理的。 問:你出任當時計持有「順大裕公司」股份若干?以何方式購買? 答:當時我本人僅自行以現金購買「順大裕」股票五、六張而已。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常務執 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有親自出席「順大裕公司」之董事會,並有支領每月一萬二仟元之車馬 費。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 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及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答:不清楚。 問:何時間開始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 答:約於88年6、7月間開始擔任。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 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託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不記得有這種狀況發生,我參加董事會屬於列席性質,並沒有很注意相 關議題。 問:你出任「順大裕公司」董事,而持有之股票現存何處? 答:我擁有「順大裕公司」股票甚少,我擔任董事應擔任法人代表。 問:你為廣三建設公司之股東,曾否參加過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有否 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息紅 利之決議? 答:我有參加過「廣三建設公司」之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至於是否查核 過前述文件則不記得了。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公司股票為何要交由廣三集團集中保管? 答:由於該批股票是向Y○○借支購買,之後碰到營建不景氣故不便取回保管 ,仍一直集中在廣三集團保管。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一0頁至二一二頁)。證人陳靜君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願否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各為何? 答:73至77年間,我在台中市遠東百貨公司企劃室任職;78至86年間 進入廣三建設,先後擔任業務員,組長等職;86年至88年5月間,進 入順大裕(股)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成屋銷售業務。個人經濟來源 主要為薪資收入。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關係為何?有無業務或其 他金錢往來情形? 答:我曾在廣三集團先後任職十餘年,與Y○○僅止於僱傭關係,除每月固定 薪資外,並無其他金錢往來。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本人持 有廣三建設(股)公司股份三萬八千股,是否屬實?答:約於84年間,公司財務部(人名已忘)告知員工,可加入廣三建設股東 行列,公司為員工墊付股金,股份數量依員工職務高低分配,當時分配持 股約三萬八千股。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議,股票由何人保管? 存放何處? 答:我雖係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惟從未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議,亦未曾經手持股 ,有關股票應係廣三建設集中保管。 問:(提示:順大裕(股)公司監察人名單影本)依提示你擔任順大裕(股) 公司監察人,是否屬實? 答:我於88年5月間辭去順大裕公司職務後,順大裕董事長高年豐邀我擔任 該公司監察人至今,每月領取車馬費一萬二千元。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監察人,對於公司董事會提出之各種表冊,曾否依職權 進行核對調查? 答:我擔任順大裕公司監察人近一年,參加過三、四次董、監事會議惟對公司 各項業務及營運情形均不甚清楚。 問:(提示:裕聯、裕寶投資公司股東名簿影本)依提示資料顯示你係上述二 家公司股東,並分別持股一千及五十萬,是否屬實?答:我未曾於前述二家公司投資,並分別持有二家公司股票,可能係該二家公 司均係廣三集團所有,且公司財務部門以人頭方式掛名而已,實際情形我 不知道。 問:你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一八頁至二一九頁反面)。 證人蕭至隆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輔仁大學食品營養系畢業,並服完兵役後於民國(下同)八十年間赴 美深造,八十三年間進入大裕食品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服務 ,擔任貿易課員,後來公司改制,目前擔任順大裕公司貿易課領組迄今, 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所得。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除了到集中市場買賣股票,及認購順大裕員工配股之外,其餘沒有。 問:(提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 持股颱冊顯示你本人計有元裕股份一千股,是否屬實? 答:(詳細後作答)是的。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我記得大約在八十六或八十七年間(日期記不清),順大裕公司當時總經 理B○○告知我,將成立子公司,要我擔任董事,其餘之事我不用過問。 公司會加以處理,因此我掛名「元裕流通」董事,取得一千股股數,但當 時我根本不知道子公司是何名稱,現在才知道是「元裕」,我也未支付股 款。 問:「元裕」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公司董事 ?係何人安排? 答:「元裕」發起設立經過,我不清楚,如我前述約八十六、七年間由B○○ 所安排出任的。 問:你既擔任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 事項?有無支酬? 答:都沒有,也未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了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 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是否實際了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我都不了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 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都未參與。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答:我皆毫不知情。 問:你擔任「元裕」公司之董事,有無收取好處? 答:從未有過。 問:有無補充?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二五頁至二二六頁反面)。 證人龔慶安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畢業於世新專科三專部公共關係科,民國(下同)79年間役畢後即進 入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應任工程員、採購員、工 地主任,自88年3月間接任千友公司之廣三大時代(台中市○○路,工 學一街口)工地之施工所所長迄今,妻馬宜君任職於東亞日東電工公司, 育有一女,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所得,家境小康。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間並無親戚關係,我於79年間即進入曾某旗下之千友營造公 司任職迄今,僅係單純之僱傭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 )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流通)董事長 ,是否屬實? 答:事前我並不知情,大約在87年間,廣三案爆發後我從媒體上始得知的。 問:元裕流通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不清楚。 問:你係何時起被選任為公司董事長?係何原因出任?由何人安排? 答:就我印象所及,87年間某日(詳細日期已忘),我被集團財務部門從工 地召回,交給我一疊資料,要我在其上用鉛筆_起來處簽名,我即依其指 示於鉛筆標記處簽名,後即返工地,因我長年在工地工作,較少與公司財 務部門接觸,究係由何人要我簽名我也不知道,後來公司出事,我在媒體 上得知我竟係元裕流通之負責人,我才瞭解前述簽名動作應係被公司安排 選任為元裕流通之董事長。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 若干? 答:我僅記得有簽名的動作,其他股數、股款、其他股東姓名等,我均不知情 ,亦從未支付股款。 問:你既擔任元裕流通董事長,曾否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 有無支酬? 答:從未參加有過董事會,亦未曾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均不清楚。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元裕流通董事長,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從未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前述問題我均不瞭解。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 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 事錄供參考? 答:我進入廣三集團,即在千友營造公司工作,長年在外負責工地事務,從未 參加元裕流通公司之董事會議,前述表冊我均未看過,亦均不知情。 問:你出任元裕流通公司董事長,因而持有之2,984,000股股票現存 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從未保管上述股票,亦不知持有多少股份,股票現存於何處我亦不知情 。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二九頁至二三一頁反面)。 證人謝佩娟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是嶺東商專企管科畢業,69年畢業後即進入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目前在公司會計部門任會計工作,主要經濟來源為每月領取之薪俸。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之往來? 答:我與廣三企業集團Y○○並無親友關係,亦無金錢往來,袛因順大裕公司 為廣三企業集團轄下公司,我為順大裕公司員工,業務上與曾某無接觸。 問:你有無於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都沒有。 問:(提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裕全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依登錄資料,你在元裕流通公司 持股一千股並擔任監察人,裕全投資公司持股一千股並擔任董事,是否屬 實? 答:我在順大裕公司會計部門工作時某日(詳細時間記不清楚)公司總經理林 錫男及會計部門主管辛○○找我商量,希望我能配合公司在元裕流通公司 變更股東等資料時掛名出任股東,我為能在公司平穩工作袛得應允,但至 於何時又變更為元裕流通公司監察人,我則不清楚。另於87年11月間 廣三企業出事前幾日(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廣三集團總管理處財務處處長 H○○找我幫忙在成立新公司時協助掛名,我僅應允與家人商量再故決定 ,待出事後才知被掛名在裕全投資公司持股一千股及掛名擔任董事。 問:元裕流通公司及裕全投資公司發起成立經過,公司營運項目,財務運轉情 形,公司營運狀況等,你是否清楚? 答:裕全投資公司係廣三企業集團Y○○出事後,我從報章等資料才知我掛名 這家公司,元裕流通公司我僅知係為銷售順大裕公司飲料產品而成立之公 司,至於元裕流通公司營運狀況及財務運作等情形,我則不清楚。 問:你於元裕流通公司及裕全投資公司各持股一千股,有否認繳股款?股價若 干? 答:除元裕流通公司掛名股東部份,公司有派人予我商量外,至於掛名時分配 股數,股價等我都不清楚,也未繳交股款,另裕全投資公司部份我則完全 不清楚。 問:你擔任元裕流通公司監察人及裕全投資公司董事,有否出席董事或監察人 會議,有無支領報酬? 答:我從未出席亦未委託他人出席前述二家公司有關董事及監察人會議亦未領 取任何過相關報酬。 問:你既擔任元裕流通公司監察人,對於公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 表冊,有無據實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於股東會? 答:如前所述我袛應兄B○○等人協助公司掛名元裕流通公司擔任股東,至於 何時變更為監察人我則不清楚,自也不曾出席監察人會議或股東會議。 問:你於元裕流通公司及裕全投資公司所分配持有之各一千股,該股票現存放 何處?是否由你本人保管? 答:元裕流通公司僅協助公司掛名裕全投資公司我則事後始知有安排掛名持股 ,前述二家公司股票我從未見過,亦不知現存放何處。 問:你有何補充意見? 答:裕全投資公司為順大裕公司轄下之子公司,待廣三企業Y○○出事後我才 知道自己被掛名在裕全投資公司擔任董事,並有持股一千股。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屬實?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三四頁至二三六頁)。證人王博泉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七十四年間到廣三集團旗下工務部,從事工地現場監工,後 晉昇為工地主任,歷任工務研企部課長,研企部經理,八十八年間廣三案 爆發後,由於公司的研企部無業務,本人因家庭、生活關係,平日已較少 到廣三集團上班。我的主要經濟來源係公司所發放的薪資。 問:你與廣三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上或金錢上往來? 答:我係Y○○廣三集團的員工,平常除支領薪資外,並無其他金錢上往來。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 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經檢視後作答)廣三集團財務部人員在多年前曾向我表達要用我名義在 財務部內部作運用,並未要我提供名義作為設立公司用,因此康禾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之董事王博泉,應該是他們未經我同意,將我作為該公 司的人頭股東及掛名董事。 問:康禾投資公司及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康禾投資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 出任? 答:我根本不知道廣三集團用我名義擔任該康禾投資公司股東,及由何人安排 我擔任康禾投資公司的董事。 問:出任當時你持有該康禾投資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如前述我並不清楚。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根本就沒有投資康禾投資公司及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問:你擔任康禾投資公司之董事期間,曾否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 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沒有。 問:你擔任康禾投資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不瞭解。 問:你擔任康禾投資公司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不瞭解。 問:你擔任康禾投資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事會議決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託出席董事 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沒有。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 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 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 錄供參佐? 答:我根本未參加過任何的董事會,因此不知道如何運作。 問:你係為康禾投資公司及千友營造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分會行使 表決權? 答:我並未參加過前述二家公司的股東會議。 問:你曾否查核過康禾投資及千友營造二家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 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屬實?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四一頁至二四三頁)。 證人林翠郁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學、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台北市松山高商畢業,畢業後一直在台北市工作,83年始搬來台中並進 入廣三企業集團總管理處之財務處擔任出納工作,主要經濟來源為每月領 取之薪俸。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及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廣三企業集團Y○○僅有老闆與員工間之業務往來關係,並無親友及 金錢往來關係。 問:你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擔任股東? 答:我並未在廣三企業集團內任何公司擔任股東等職務。問:(提示: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廣鑫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持股名冊)依登錄資料你在裕寶投資公司持股五十萬股並擔任董事,在廣 鑫投資公司持股五十萬股、廣三建設司持股七千股,以上是否屬實? 答:約於八十七年間公司財務處經理黃祝有告知我,公司要借用我的名字於成 立新公司時安排股東分配持股用,至於係成立何種公司,名稱為何及分配 持股股數等我都不清楚,另外,廣三建設公司之七千股係公司依員工年資 分配給員工之配股數,因我當時未有積蓄,且公司有言明若未有現款繳納 股款可先向老闆Y○○借貸,故迄今前述廣三建設公司之七千股我仍未繳 納該股款。 問:裕寶投資公司、廣鑫投資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都不知道。 問:你係於何時起被選任為裕寶投資公司董事,廣鑫投資公司股東,係何原因 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袛記得約於二年前(八十七年間)公司財務處經理黃祝告知,公司要借 用我的名字於成立新公司安排股東分配持股使用,其他諸如公司名稱,擔 任何種職務及由誰安排等,我都不清楚。 問:你於裕寶投資公司及廣鑫投資公司各安排持股五十萬股,有無繳納股款? 曾否出席董會或股東會議?另擔任董事有否支酬? 答:裕寶投資公司及廣鑫投資公司各持股五十萬股,應係黃祝所言公司安排掛 名使用而已,我並未繳納前述各五十萬股之股款,亦未出席董事會或股東 會議,更無支領裕寶投資公司任何報酬情事。 問:你是否知悉裕寶投資公司、廣鑫投資公司等公司資本額、營業項目、公司 設立時間、地址及財務運轉、公司營運業務狀況等?答:都不清楚。 問:你前述所稱廣三建設公司分配給員工之配股,你獲分配七千股,當時有否 告知每股新台幣(下同)若干?該七千股股票現於何處? 答:我僅記得當時只有公告每位員工之配股數,並未告知每股多少錢,該七千 股股票我亦不知現於何處保管。 問:你擔任裕寶投資公司董事期間,有無出具承諾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 資產等情事? 答:Y○○出事以後,我才知道我被安排在裕寶投資公司擔任董事,故董事會 間有關運作等情形,我都不知道。 問:你曾否參加過裕寶投資公司、廣三建設公司及廣鑫投資公司等之董事股東 會,並行使表決權及查核各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及有關分 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等。 答:對我個人在廣三企業集團而言,我僅係支領薪水的員工,其他都袛是公司 有關運作而已,故我從不知何時會召開董事或股東會,更不知要如何參加 前述會議。 問:你在裕寶投資公司、廣鑫投資公司及廣三建設公司分配安排之股票現存放 何處?是否由你本人保管? 答:前述裕寶等三家公司股票,我從未見過,亦不知現存放何處,也非由我本 人保管。 問:你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四八頁至二五0頁)。證人葉文珍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以下同)六十九年進入曾代書(曾正宏)事務所任助理代書,廣三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建設)成立後,我即在公司任職,直至 八十八年初,現自營土地代書業務,主要經濟來源為代書業務收入及仲介 土地收取傭金。 問:妳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除受僱廣三建設外與Y○○並無親友關係,除任職代書業務領取薪水外 亦無其他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等? 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資料顯示 妳擔任廣三建設代表人是否屬實? 答:我並不知道我是廣三建設代表人但資料卻顯示我是代表人。 問:廣三建設發起設立經過,妳是否清楚? 答:不清楚。 問:妳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建設代表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 任? 答:我均不知道。 問:妳共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共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五萬八千股,但我並不知股款金額。 問:妳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並未繳交我所擁有五萬八千股之股款。 問:妳既擔任公司代表人,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 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未曾出席相關董事會,亦未委託出席,也無支領任何酬勞。 問:妳對所出任公司代表人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除開營業地址我知道外,其餘我均不瞭解。 問:妳對於所出任公司代表人,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 答:我不瞭解。 問:妳對於所出任公司代表人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妳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均未出席亦無委任出席。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 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 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妳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 事錄供參佐?答:我均未參與。 問:妳出任廣三建設之代表人因而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 仍由妳本人所保管中? 答:廣三建設股票是由該公司集中保管,至於存放何處我不知道我本人並未保 管我所有之股票。 問:妳既為廣三建設代表人及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沒有。 問:妳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前述廣三建設股票統籌交由廣三企業集團保管,究係何原因要集中保管股 票? 答:也許是因實際上我並未繳交股款。 問:妳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妳有無補充? 答:無」(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五六頁至二五八頁反面)。 證人謝雪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妳是否願意接受本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妳的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自學校畢業後,約民國(下同)七十六年六月間迄今,都在廣三建設( 股)公司任代書乙職(以下簡稱廣三建設公司);我的主要經濟來源全靠 公司所領月薪,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四萬元,餘,未從事其它投資 、合夥、合股事業等情。 問:(提示:裕華投資(股)公司股東名簿影本-以下簡稱裕華公司)妳於前 述表示,未從事任何營利事業,為何係裕華公司董事長?且持有一百九十 八股,股款一千九百八十元? 答:(詳視後作答-股東名簿如筆錄附件)我自進入廣三建設公司近十年,從 未有人告知,我亦從不知道自己被列入裕華公司之股東暨董事長,直至八 十七年十一月間,廣三企業集團爆發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我遭檢調單位 傳喚詢問,始知真情。 問:妳曾否參與裕華公司經營、業務、管理會議等事? 答:我身為廣三建設公司代書乙職,復不知被掛為裕華公司股東,董事長,一 切被矇蔽,故從不知,亦未參與該公司之經營、業務、更未見過相關會議 記錄、財務報表、報告等。 問:(提示: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如筆錄附件)你是否為廣三建設公 司之股東?且依載持有二萬三千股股票? 答:(檢視後作答)不是,我從未以現金或其它財務,入股廣三建設公司;這 持股名簿上載我有二萬三千股之權,我推測是八十四年間本公司依職員任 職期間長短,依年資所配予之股數,惟自後,從未向我們說明員工認股後 續狀況,我們也未出資、繳納股款。 問:你曾否參與廣三建設公司之股東會議?且行使相關權利? 答:都沒有。 問:你被掛名為裕華、廣三公司股東等,有無收受任何好處、報酬?領取相關 紅利、股息、盈餘? 答:都沒有。 問:前開公司之相關股東,由何人保管?現置何處? 答:我從未見過前開公司相關股票,亦不知由何人保管、置藏何處。 問:裕華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完全不知道。 問:以上所說是否屬實?有無補充說明? 答:完全實在,無補充意見」(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六二頁至二六三頁)。 證人丁秀雄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在台中縣豐原國小任教職,八十五年間進入廣三集團旗下之廣正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管理處任處長一職,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離職,現為私立新 民商工教師,主要的經濟來源為夫妻二人的薪資。 問:你與廣三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上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 答:我與Y○○僅於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底期間受僱於廣正開發公司期間有僱 傭關係,而且在金錢上我僅有支領該廣正開發公司的薪資,餘並未有其他 金錢上的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裕全、裕華及裕欣三家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 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裕華及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欣 公司、裕華公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我並未投資前述裕欣、裕華二公司,為何會當上該二公司的董事我並不清 楚。 問:裕華、裕欣及裕全三家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前述三家公司設立經過我並不清楚。 問:你係何時被選任為公司董事長、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 答:如前述我並不清楚何時被選任為前述三家公司的董事、及何原因、由何人 安排出任我亦不清楚。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並不清楚。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資證明? 答:我並未投資任何公司,根本無法提供各項繳交股款的資金憑證。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 項?有無支酬? 答:我並未曾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裕華或裕欣二家投資公司的董事會議,亦未 領取任何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 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不瞭解。 問:你出任裕華、裕欣二家公司董事,是否瞭解該二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 狀況? 答: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 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完全沒有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前述裕華及裕欣二公司的董事會議,因此 根本無法瞭解該二公司運作情形。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 事錄供參佐? 答:如前述,我從未參加出席過裕華及裕欣二家公司的董事會。 問:你出任裕華及裕欣二家公司的董事有無持有該二公司股票,又現存放於何 處? 答:我並不知道我係前述二公司的董事,亦未曾持有該二公司之股票。 問:你曾否查核過裕華及裕欣及裕全三家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 、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我從來沒有查核過前述三家公司之任何財務方面的表冊。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屬實?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六七頁至二六九頁)。 證人竇典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你的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八十一年進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地主任迄今,主要經濟來源 為薪資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 答:Y○○是廣三企業集團總裁,是僱傭關係。只是業務上關係,無私人金錢 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曾在八十七年底擔任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及董事,並於八 十七年五、六月間買入順大裕員工認股股票四十張(共二百一十二萬元) 。 問:提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 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我係於廣三弊案發生後-經法院傳訊後始知悉我擔任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詳情我並不清楚。 問: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答:不清楚。 問:你係何時起被選任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 人安排出任? 答:約在八十七年底,我所任職之廣三建設財務處長H○○告知因公司業務需 要,要我出任公司的「人頭」,至於是何公司及擔任職務,我皆不知情。 問:出任時當時共持有公司股份若干?股款多少? 答:我並不清楚。也從未繳交過任何股款及資金。 問:你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或執行業務?有無支酬? 答:沒有。因為我一直都不知道我被列名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廣三 案發後始知悉被列董事名單,因此亦未參與過該公司業務。 問:你對任公司董事期間,是否瞭解公司資本額、營業項目、地址、設立時間 、營運狀況是否知情? 答:完全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經 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有否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並 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從未出席董事會,亦未曾委任他人出席,只依悉記得約在八十七年底, 廣三弊案爆發前一星期,我被總財務處處長H○○通知回公司簽下借款人 為龔慶安保證人為我本人的簽名,H○○並未告知係作何用途,除簽名外 ,其餘皆為空白,我簽完即行趕回工地上班。這是我當人頭唯一簽名的一 次,當時完全不知所簽金額(貸款)若干,因係空白簽名。 問:每屆營業終了,董事會所編造之各類財務報表,事前是否提交董事會討論 ?你有否參與,情形如何? 答:沒有。我從未參與該公司董事會任何會議。亦未看過公司任何財務報表。 問:你擔任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所持有1,000股之股票存放於 何處?是否由你本人保管? 答:我並不清楚。我未曾持有該股票,亦不知置放於何處。 問:你擔任該公司人頭董事,有無任何代價? 答:沒有。純為應公司長官要求配合業務需要而掛名,並未實際參與業務執行 」(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七六頁至二七八頁)。 被告s○○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七十四年進入元亨營造公司,擔任會計,七十九年擔任廣三建設公司 財務主任,八十四年六月擔任該公司副總,八十五年十一月擔任廣三實業 副總,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八十八年 六月二十六日,擔任廣三建設高級專員前迄今。目前月薪七萬餘元。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是廣三建設公司員工,並為廣三崇光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領取廣三 建設公司薪水。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 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派任該公司之法人代表 ,是否屬實? 答:是的,我是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派任廣三崇光公司之法人代表,擔任常務 董事。 問:廣三建設及廣三崇光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廣三建設公司是於七十四年成立,至於其設立經過,我不清楚;廣三崇光 之設立經過,我亦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崇光公司常務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 安排出任? 答:我是於八十八年四月,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因順大裕公司持有廣三崇 光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權,我就自派為順大裕公司在廣三崇光公司法人代 表。至於我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期間,擔任順 大裕公司董事長,是由廣鑫公司派任的法人代表,我沒有出資,但有支領 月薪十萬元,我提供我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期間,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八十八年度)供貴站參考。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廣三崇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個人並無持有廣三崇光公司股份,表列為順大裕所持 有,計00000000股,新台幣一億一百二十五萬元。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該股份屬順大裕公司所有,我未支付股款。 問:你既擔任廣三崇光公司常務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 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未參加過董事會議,亦沒有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廣三崇光公司常務董事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 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財務週轉或營運狀況? 答:我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期間,因順大裕公司是上市公司,持有廣三崇光 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票,必須認列該公司盈虧狀況,故我知道該公司之 設立時間、地址、及營業項目、財物報表,至於公司實際運作及營運狀況 ,我不清楚。 問:你對於所出任廣三崇光公司常務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 保資產,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 委任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因我未接獲開會通知,故我不清楚。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答:因我未曾接獲通知與會,故不清楚。 問:你出任廣三崇光公司之常務董事,因而所持有之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 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因我是代表順大裕公司之法人,故股票置放在順大裕公司,由財務部保管 。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 ? 答:因我未接獲開會通知,故我不清楚。 問:你曾否查核過廣三建設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 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名下所有之在廣三建設股票,為何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 答:我在廣三建設公司名下的七十二萬二千股,其中六萬股是公司於八十四年 辦理現金增資時的員工認股,餘六十六萬二千股,是公司以洽特定人部份 ,信託登記在我名下。我都沒有實際出資。故股票都由公司集中保管。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八一頁至二八五頁反面)。 證人黃德峯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退役後一年即民國八十二年,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 建設」)擔任開發部專員,八十四年調任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廣三崇光」)擔任總務課長迄今,我的經濟來源為在廣三集團 任職之薪資。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開 係? 答:廣三集團總裁Y○○是我舅舅,我媽媽b○○是Y○○的大姐,故我退役 後,才會經我舅舅Y○○的要求,進入該集團任職,我除了在廣三集團任 職領薪水外,與廣三集團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於八十七年大約三月間,應當時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H○○之要求,擔 任集團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鑫國際」)之董 事長,另外八十八年大約三月間,廣三集團背信等弊案案發後,原廣三建 設董事長H○○出境未歸,經廣三建設股東大會新選任之董事召開董事會 ,推選我擔任董事長,此外,在廣三集團背信等弊案案發後,經公司內部 清查,我才知道我尚擔任廣三集團中其他兩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廣正開發」)、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寶 投資」)之監察人及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 擔任「廣三建設」董事長、「廣正開發」監察人、「裕寶投資」股東、「 廣鑫國際」董事長是否屬實? 答:是的,均屬實。 問:「廣三建設」、「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公司發起 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廣三建設」、「廣正開發」兩公司在我八十二年進入「廣三建設」任職 時已經成立,其發起設立經過我不清楚,至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 」兩公司何時設立的,我不知道,我記得我擔任「廣鑫國際」董事長是接 任洪同興的,洪當時職出缺。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集團旗下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係何原 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如前述,我係於八十七年大約三月間,應財務處處長H○○之要求,接任 洪同興擔任「廣鑫國際」之董事長,八十八年大約三月間,原廣三建設董 事長H○○出境未歸,經廣三建設股東大會新選任之董事召開董事會,推 選我擔任董事長,至於擔任「廣正開發」監察人及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東我則不知情。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約略知道我持有「廣三建設」股份九百萬股左右,其他「廣正開發」、 「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的持股數,我則不知,我擔任「廣三建設」 、「廣鑫國際」、「廣正開發」、「裕寶投資」等之董事或監察人及股東 ,均未繳納股款,我持有「廣三建設」的股份,係我舅舅Y○○將其持股 信託給我持有,其他三家公司股份如何持有我則不知。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長、監察人等職務,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 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除了有參加「廣三建設」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外,其餘擔任另三家公 司之董事長、監察人及股東,我則未曾參加董事會行使職權;我擔任前述 四家公司之董事長或監察人,並未支領任何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監察人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 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不知道該公司之資本額、設立時間,但是營業項目,我大約知道是土地 開發及房屋買賣,另外「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三 家公司之營業地址,應該是在台中市○○路五一0號廣三集團總部,另外 「廣三建設」的登記營業地址是在台中縣大里市○○路一三八觀巷十號, 但實際營業地址仍在廣三集團總部大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或監察人,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 務狀況? 答:我只知道「廣三建設」的業務狀況,我接任時「廣三建設」已經沒有新的 業務,均在處理公司資望被查封及處理往來銀行之債務問題。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之董事長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 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實際參與「廣三建設」的業務後,未曾再向行庫貸款過至於「廣正開發 」、「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公司向行庫貸款的董事會,我未曾被 通知開會,亦未曾出席過董事會。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之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如前述,我只出席主持過「廣三建設」的董事會,其他「廣正開發」、「 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三公司之董事會,我未曾出席過。 問:你出任「廣三建設」、「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股 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監察人、股東因而所持有之四家公司股票現存放 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未曾保管過該四家公司股票,那些股票應該是由廣三集團財務處保管的 。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廣正開發」、「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未曾。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如前述,我只簽過「廣三建設」的財務報表,其他「廣正開發」、 「裕寶投資」、「廣鑫國際」等三公司之公司表冊,我未曾看過。 問:為何你名下持有之廣三企業集團股票,要交由廣三企業財務處集中保管? 答:我不知道。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二九一頁至二九六頁)。(五一)證人蕭曉婷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八十四年進入廣三崇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崇光公司),擔任客 服人員、媒體公關,月薪三萬,於八十八年因生子離職,今無業。我先生 黃德峯現任廣三崇光公司總務課長,月薪五萬多。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Y○○是我先生黃德峯的舅舅,我曾受僱廣三崇光公司,為該公司職員, 領取公司薪水。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 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裕聯公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我不知道我是裕聯公司董事。 問:裕聯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裕聯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 答:我均不知情。 問:出任當時計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不知道。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沒有出資。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 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未曾出席上述公司董事會議,亦無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司設 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均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運營業務狀況? 答:我均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 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均不知道。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答:我均不知道。 問:你出任裕聯公司董事,因而所持有該公司股票一千股,該股票現存放於何 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不知道我名下持有上述股票,且股票亦不為我所保管。 問:你既為裕聯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0四頁至三0七頁)。(五二)證人陳靜坤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七十六年進入廣三建設工程部擔任工地主任,在工程部一直 幹到副理,八十五年調至大廣三量販擔任副總經理。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 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答:我與Y○○為僱主及員工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從未出資擔任營利事業投資股東,僅掛名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 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股東、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 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裕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是否屬 實? 答:屬實。 問: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 你是否清楚? 答:我沒有參與公司發起設立,所以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 人安排出任? 答: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是在八十七年被選 任,其餘時間較久,不復記憶。出任原因係財務處通知,告知身為公司幹 部,且在公司待那麼久,應該配合公司,所以才出任掛名股東及董事長。 出任事宜係財務處處長安排。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分別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五一、000股、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00、000股、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六、六00、000股、廣正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五00、000股、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七、 九九四、000股,沒有繳交任何股款。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沒有出資,所以沒有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料。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 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沒有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亦無支酬 。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 額、營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沒有去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 營運業務狀況? 答:通通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 產,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 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沒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但財務處有請我簽名同意出具承 諾書。 問:每屆營業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 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 ,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議事 錄供參佐? 答:我沒有參加過董事會,故不可能提相反意見,當然也無議事錄供參佐。 問:你出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股東 因而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 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從未見過我所掛名持有之股票,當然不是由我保管。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仁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 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印象中沒有參加過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查核過。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一0頁至三一四頁)。(五三)被告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自慶豐商業銀行副總經理退休,八十四年七月 應Y○○之邀進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董事長,八十五年兼廣三 實業總經理,八十六年底卸下廣三建設副董事長,擔任廣三實業董事長, 八十七年初任廣三集團副總裁兼總管理處處長至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離職 止。主要經濟來源為兒子提供。 問:你與廣三企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 答:我與Y○○為員工及僱主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無。 問:(提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 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三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屬實? 答:屬實。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誠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何原因而出任?出任當時計 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係八十六年間出任、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係八十七年間出任,該公司成立後,財務處黃祝才告訴我,該公司 掛我的名字當人頭董事長、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八十五年間員工 認股所配。出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係我有發卡專業,可以處理 發行SOGO卡相關事宜,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係純粹掛人頭, 成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因員工認股。我並不清楚我持有多少公 司股份。我沒有出任何股款。 問:你既擔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沒有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廣三實業 有支薪,瀚誠國際無支酬。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我沒有參加過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份,我瞭解;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我不瞭解 。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狀況,我瞭解,財務週轉則不清楚;至於瀚誠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份,我皆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沒有。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我曾見過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報表,但沒有參加過董事會討論,當然沒 有提過相反意見,沒有議事錄供參佐。至於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份, 我沒有看過報表,也沒有參加過董事會。 問:你出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瀚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 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而所持有之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瀚誠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 人所保管中? 答:我沒有見過該股票,當然不在我身邊。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二四頁至三二七頁)。(五四)證人蔡惠美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任台中縣大肚鄉鄉民代表會秘書助理,目前無業,從事家庭管理工作。 主要經濟來源為我先生戊○○曾任職廣三企業團副總裁收入,廣三企業集 團出事不久後,我先生就離職,目前無業。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答:我與廣三企業集團Y○○無僱傭或親友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乙 份)依提示資料顥示你本人擔任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屬實 ? 答:(經祥視後作答)是的。 問: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我不清楚。我何時擔任該公司股 東我亦不清楚,可能係我先生戊○○於廣三企業集團任副總裁時,公司將 我身分證影本拿去使用,並將我充當公司人頭股東所致,因此詳細情形要 問廣三企業集團幹部或我先生戊○○。 問: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沒有支出任何資金,參與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擔任股東。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無。但是我先生戊○○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問:你既為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 表決權? 答:未曾參加該公司股東會及行使股東表決權。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未曾。 問:你所有之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 保管中? 答:我不知道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及由誰保管。 問:你擔任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頭股東,有無收取任何代價? 答:沒有收取任何代價。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三三頁至三三五頁)。(五五)證人陳森榮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間,進入台中市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擔任營業部副理 ,八十六年間,升任台中市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經理。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 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曾為僱傭關係,受僱於台中市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故我與曾某 未有其他金錢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裕聯投資、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 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裕聯投資、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長、股東、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前述公司董事長、股東?係何原因而出任?出任當 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約於八十七年間,台中市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董事長H○○,要求我代表順 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出任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並任董事長, 我因受僱於人,只好接受,之後我才知道,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裕聯 公司股票約新台幣,下同,六億元。但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我完 全不知擔任該公司股東,亦未出資。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前述兩公司我皆未出資抵繳股款。 問:你既擔任前述兩公司董事長、股東,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或 股東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沒有。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因我從未參加開會,故我並未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司設立 時間或營業地址。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我並未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沒有。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債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答:因我從未接獲公司開會,故無從對前述事項表示任何 意見。 問:你出任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因而所持有之五千九百九十九萬 四千股之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我從未擁有或保管該股票,廣三集團並未將股票交給我,而由公司保管。 問:你之前述股票統籌交由廣三企業集團保管,究係何原因要由廣三企業集團 集中保管股票? 答:H○○從未告訴我原因,我亦未曾追究。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三八頁至三四一頁)。(五六)證人林政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退役後即於民國七十八年,應徵進入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千友營造」)擔任監工,八十三年調升工地主任,八十五年升任工務部 經理兼工地負責人迄今,我的經濟來源為在千友營造任職之薪資。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廣三集團總裁Y○○無親戚關係,我除了在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 任職領薪水外,與廣三集團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往來。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大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前後(詳細時間已忘),當時廣三集團財務處經 理黃祝告之我,因為廣三集團要拓展業務,設立一家「康禾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康禾國際」),因為其他的經理均已經派任擔任其他 公司的董監事或監察人,剩下我沒有掛名,故已指派我擔任康禾國際董事 長,另外,我曾經擔任集團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廣鑫國際」)之董事,印象中已經解任換人了。 問:(提示:「康禾國際」、「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 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康禾國際」董事長、「廣 鑫國際」董事是否屬實? 答:如前述,我擔任「康禾國際」的董事長及「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均是在未經我同意的情形下被集團指派的,印象中「廣鑫國際」的部 分已經解任了。 問:「康禾國際」、「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知道。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集團旗下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係何原 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如前述,我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左右,被財務處經理黃祝告之已經被派 任擔「康禾國際」之董事長,至於被選任為「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一事,應當是早已解任。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不知道我持有「康禾國際」、「廣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數若干,我 也未曾繳納過該二公司之股款。 問:你既擔任該二公司董事長、董事等職務,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 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擔任該二家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未曾被通知過參加董事會行使職權;我 擔任前述二家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並未支領任何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 項目1、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均不知道該二家公司之資本額、設立時間、營業項目,但我知道「廣鑫國 際」是集團的子公司,在台中市○○路五一0號廣三集團總部三樓入口處 ,可以看到「廣鑫國際」的名牌,但我不知道「廣鑫國際」的營業地址是 否在廣三集團總部大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 況? 答:我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之董事長、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 資產,如需經董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 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未曾被通知開會,亦未曾出席過董事會。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答:如前述,我未曾出席過該二公司之董事會。 問:你出任「康禾國際」、「廣鑫國際」兩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因而所持有之 二家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未曾保管過該二家公司股票,也不知道那些股票在那裡。 問:你既擔任「康禾國際」、「廣鑫國際」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 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未曾。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二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 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四六頁至三五0頁)。(五七)證人徐香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八十年間,即進入台中市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擔任副 理,於八十七年四月間離職,現為家管,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閞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為僱主及員工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 名冊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五十萬股是否屬實 ? 答:(詳視後作答)屬實。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你所持有之股票資 金來源為何? 答:我從來不知我為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我是於今日到貴站時才 知我名下擁該公司股票。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不是。 問:你既為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 表決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 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 所保管中? 答:我不知股票由何人保管,並不在我身邊。 問:係何原因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股票? 答:我不知股票由何人保管。 問:你擔任廣鑫公司之人頭,有無收取任何利益?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五五頁至三五七頁)。(五八)證人邱瑞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七十六年崇右企專畢業後,先任職台北東穎貿易公司,七十九年 至台中市並進入廣三集團任職,目前任職於大廣三量販店擔任管理室副理 ,八十七年由黃祝安排擔任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掛名股東及董事。 主要經濟來源為我本人每月約新台幣(下同)五萬元,至於我先生之收入 若干,我並不清楚,並且亦不做任何管理,目前尚有順大裕股票廿長約一 百六十萬元,目前被套牢。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 答:我因任職大廣三量販店因此與正仁有僱傭關係,但因層級未達與曾董直接 業務接觸,因此並無實質之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僅知我是康禾國際投資公司的掛名股東及董事。 問:(提示:康禾國際投資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 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董事是否屬實? 答:屬實,但當時是由黃祝要求我加入,我並未實際出資,僅係掛名。 問:康禾國際投資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並不清楚康禾國際投資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事實上該投資公司之成立, 我完全沒有介入。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並不清楚。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並未出資,之所以擔任股東及監察人,全是黃祝的安排。 問:你擔任康禾國際投資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監事會, 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從未曾參加過該公司董監事會,亦未支領任何酬勞。 問:你是否實際瞭解康禾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答: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其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並未參加該公司之任何董監事會,亦未出具任何書面承諾,但不確定渠 等是否有使用本人名義作保向銀行貸款情事。 問:你出任康禾公司股東及董事職務,因而所持有之一千股股票,現存放於何 處?是否仍由你本人保管中? 答:我並未實際擁有過該公司股票,亦甚至未曾見過該公司任何一張股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之所以成為康禾國際投資公司股東及董事,全係由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 祝所安排,渠於八十七年八、九月間(詳細日期不記得)僅以電話詢及本 人是否有意願認購公司股票,我本人基於公司員工立場,乃同意認購,惟 之後即無任何下文,我亦完全不瞭解該公司成立及營運情形,而實際上亦 沒有得到任何好處,連一張禮券都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六0頁至三六二頁)。(五九)證人王獻瑞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你是否願意接受本(台中市調查站)站人員訪談?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六月進入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 友營造公司)擔任機電部經理等職,八十八年三月調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擔任工務處經理,同(八八)年十月以穎德投 資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順大裕公司董事,今(八九)五月自順大裕公司 辦理留職停薪,自行在外從事水電業迄今,主要經濟來源是我水電生意營 利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 來關係? 答:我因曾先後在廣三企業集團所屬機構千友營造公司、順大裕公司及穎德投 資公司服務,所以業務上須間接接受總裁監督,但與他並無金錢往來關係 。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並擔任股東? 答:有的,我曾投資並擔任千友營造公司股東。 問:(提示:千友營造公司、順大裕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 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分別擔任千友營造公司順大裕公司董事,是否屬 實? 答:(詳視後作答)是的,我確實分別擔任千友營造公司及順大裕公司董事迄 今。 問:千友營造公司及順大裕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關於千友營造公司及順大裕公司發起設立經過,我並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分別被選任為千友營造公司及順大裕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 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以主管人員優先認股 方式,認購千友營造公司股票,之後並被選任為董事;八十八年十月間, 另以穎德投資公司法人代表身分被選任為順大裕公司董事迄今。擔任千友 營造公司董事,係因任職公司經理,經由經理m○○指示,以認股方式成 為該公司股東並被選任董事;另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則是Y○○五哥曾 正行,要我以穎德投資公司法人身分出任。 問:你出任前揭公司董事當時計持有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當時出任千友營造公司董事,持有股份數我並不清楚,所繳股款約新台 幣(下同)二十五萬元;另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因係穎德投資公司法人 代表,所以實際持有股數及股款金額,我都不清楚。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當時認購千友營造公司股份,係以現金繳交股款,究有無繳款憑證已記 不清楚。 問:你既分別擔任千友營造公司及順大裕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 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僅出席二次千友營造公司董事會,討論撤資退股及向彰銀、一銀融資等 事項;另出任順大裕公司董事後,則均親自出席歷次董事會;我出任前揭 公司董事後,並未支領千友營造公司酬勞,僅領取順大裕公司每月一萬二 千元車馬補助費。 問:你對所出任前揭公司董事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 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對千友營造公司前述相關事項並不瞭解,但對於順大裕公司則較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是否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對於千友營造公司相關營業狀況並不瞭解,對順大裕公司則經由出席董事 會瞭解其營業狀況。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託出席)董 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曾於八十五年間出席千友營造公司董事會,參與議決向彰銀及一銀辦理 貸款、提供土地擔保等事項,當時並簽署承諾書及擔負連帶保證;至於順 大裕公司方面,則未曾參與前述議決事項。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我未曾閱覽與審核千友營造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另於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 期間,則於出席董事會時,均有閱覽相關財務報表及討論工作底稿,並曾 為公司營運等問題和與會董事進行辯論,公司於召開董事會後均有議事錄 可供參佐。 問:你出任千友營造公司及順大裕公司董事,因而分別持有之前揭股票現存放 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保管中? 答:我所持有千友營造公司股份已於八十七年辦理退股,另我個人承購一張順 大裕股票,現仍存放於我的集保帳戶內。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六六頁至三七0頁)。 (六0)被告g○○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七十二年進入廣三建設擔任會計,七十四年離職近一年,七 十五年再進入廣三建設擔任會計出納,八十二年升財務部副主任,八十三 年升財務部經理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離職止。現在從事保險業學習,主要經 濟來源為家人資助。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為員工與僱主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從未出資擔任營利事業投資股東,僅掛名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 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五 0、000股及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六五0、000股是否屬 實? 答:屬實。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你所持有之股票資 金來源為何? 答: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係八十三年間,員工認股所認購,當時並沒有 實際付款,而由我開立借據給公司,及股票由公司保管。至於廣仁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係於八十四年間,公司請我當人頭當股東。我沒有支付任 何股款。 問:你是否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監察 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 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現存放於何處 ?是否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股票由公司保管,並不在我身邊。 問:係何原因股票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股票? 答: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因係掛名而已,所以由公司保管。至於廣三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係認購時沒有實際出資,故由公司集中保管股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七七頁至三七九頁)。(六一)證人葛蓓蓓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七十二年至七十八年任職於虹邦建設公司,七十九年至八十四年任達 興建設公司財務經理,八十五年在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財會副理,八十 五年底由黃祝要求擔任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掛名股東及監察人,八 十八年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經理迄今。主要經濟來源為我本人及 我先生孫興中每月約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目前尚有投資中華龍騰基 金三萬元保存十數年之二千餘股之聯電股票、萬里鄉中台禪寺五個骨灰塔 塔位等。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因任職順大裕公司而與Y○○有僱傭關係,但並無實質業務或金錢往來 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僅知我是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的掛名股東及監察人。問:(提示: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 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是否屬實 ? 答:屬實,但當時是由黃祝要求我加入,我並未實際出資,僅係掛名。 問: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並不清楚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事實上該投資公司之成立, 我完全沒有介入。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公司監察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並不清楚。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並未出資,之所以擔任股東及監察人,全是黃祝的安排。 問:你擔任廣鑫國際投資公司監察人,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監事會 ,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從未曾參加過該公司董監事會,亦未支領任何酬勞。 問:你是否實際瞭解廣鑫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答:沒有。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監察人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並未參加該公司之任何董監事會,亦未出具任何書面承諾,但不確定渠 等是否有使用本人名義作保向銀行貸款情事。 問:你出任廣鑫公司監察人職務,因而所持有之50萬股股票,現存放於何處 ?是否仍由你本人保管中? 答:我並未實際擁有過該公司股票,亦甚至未曾見過該公司任何一張股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八三頁至三八六頁)。(六二)被告l○○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六十九年與曾正誠結婚,婚後並未從事任何工作,一直擔任家庭 主婦迄今,家中全部的收入即為曾正誠與朋友合資開設的建設公司(名不 詳)之經營所得,而我本身並無其他收入,目前亦未做任何投資。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曾正仨並無僱傭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僅知我是廣三建設公司的掛名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60,577股是否屬實 ? 答:我不清楚,但應該無誤。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時間已很久故記不清楚係於何時起擔任股東,亦未曾實際持有該公司股票 ,並無支付股款購買股票情事。 問: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並未實際購買廣三建設公司股票。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我曾參加過一次該公司股東會,但並不清楚有無行使股東表決權。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我不清楚我「持有」之股票現存放何處,亦不在本人保管中。 問:你擔任該公司人頭股東,有無接受任何好處? 答:沒有,我甚至未曾收到該公司任何一張禮券。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補充意見。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八九頁至三九一頁)。(六三)被告j○○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民國七十九年二月應徵進入廣三集團旗下之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千友營造」)擔任會計,八十五年調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三建設」)財務部擔任出納,八十六年八月我休完產假後 ,調任廣三集團財務處之出納,八十七年廣三集團發生背信等弊案後,我 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休產假,八十八年五月銷假後,又被調往「千友 營造」擔任會計,直到八十九年四月八日離職,目前在家待業,我的經濟 來源為原來在廣三集團任職之薪資,目前已無收入。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親友關係?有無金錢上往來關係? 答:我與廣三集團總裁Y○○無親戚關係,我除了在廣三集團任職領薪水外, 與廣三集團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於廣三集團發生背信等弊案後,至貴站接受訊問時,才由貴站之資料得 知我係廣三集團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鑫國際 」)及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仁國際」)之股東。 問:(提示:「廣鑫國際」、「廣仁國際」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影本各乙 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鑫國際」、「廣仁國際」股東是否屬實? 答:是的,均屬實。 問:「廣鑫國際」、「廣仁國際」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均不知道。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集團旗下「廣鑫國際」、「廣仁國際」兩公司 股東?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持股若干?有無繳交股款? 答:我均不知道,亦未曾繳交過股款。 問:你擔任「廣鑫國際」、「廣仁國際」股東因而所持有之二家公司股票現存 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如前述,我根本不知道我是該二公司之股東,故我未曾保管過該兩家公司 股票。 問:你身為「廣鑫國際」、「廣仁國際」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 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我未曾被通知過出席這兩家公司之股東大會。 問:你曾否查核過「廣鑫國際」、「廣仁國際」兩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 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我擔任廣三集團財務處出納,曾經看過這兩家公司的財務報表,但是那是 因為我是集團財務處的出納職務,並非是該二公司股東的身份看的。 問:廣三企業集團之股票,由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何人負責保管? 答:廣三集團財務處有股務科在負責保管集團旗下公司的股票,因為股務科之 人事,一直在調動,我不知道由何人負責保管。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九三頁至三九六頁)。(六四)證人陳靜文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任台中市太宇建設及鉅展建設業務助理,八十一年左右結婚後就未再工 作,從事家管迄今。主要經濟來源為我前夫黃弘從事攝影工作收入,每月 所得約新台幣(下同)四萬餘元。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答:我與廣三企業集團Y○○無僱傭或親友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簿影本乙份) 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本人擔任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經過我不清楚。我何時擔任該公司股東我 亦不清楚,可能係我姐姐陳靜君於廣三企業集團建設部門之原因,公司將 我身分證影本拿去使用,並將我充當公司股東人頭所致因此詳細情形要問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我姐姐。 問: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沒有支出任何資金。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無。 問:你既為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有之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管 ? 答:我不知道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且由誰保管。 問:你擔任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頭股東,有無收取任何代價? 答:沒有收取任何代價。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三九九頁至四0一頁)。(六五)被告林岳鋒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間,進入台中市廣三崇光百貨公司擔任物流科長 ,八十九年七月離職,現為台中市佛蘭士汽車旅館經理,主要經濟來源為 薪資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曾為僱傭關係,受僱於台中市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因我為該公 司投資股東,故我除與曾某有股市資金往來,未有其他金錢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有。我於八十四年間投資台中市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東,並獲 選為董事,計持有該公司股票十七萬五千股。 問:(提示: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 )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出任當時計持有股份 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約於八十四年間,因廣三實業公司推展公司卡務,Y○○與我及家人接洽 ,我認為有發展希望,之後即投資台中市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 東,並獲選為董事,計持有該公司股票十七萬五千股。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前述我擁有之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十七萬五千股股票,我係自台中市 一信儲蓄部我之帳戶(帳號已忘)內直接匯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五 萬元至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帳內,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料我未存留。 問:你既擔任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或股東會議決公司 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沒有。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 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並未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我並未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 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沒有。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答:因我從未接獲公司開會,故無從對前述事項表示任何 意見。 問:你出任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因而所持有之十七萬五千股之廣三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匯款一百七十五萬元至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帳內之後,廣三並未將股 票交給我,而由公司保管。 問:你之前述股票統籌交由廣三企業集團保管,究係何原因要由廣三企業集團 集中保管股票? 答:因我與Y○○自小認識,Y○○從未告訴我原因,我亦未曾追究。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0四頁至四0七頁)。(六六)證人李秀霞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八十二年進入廣三建設公司,擔任會計,於八十四年廣三崇光公司, 擔任會計,於八十九年四月離職,現在於美商大都會保險公司工作。我在 廣三建設公司月薪三萬五千元、在廣三崇光公司月薪五萬五千元。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是廣三建設公司員工,領取公司薪水。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誠公司)、廣仁國際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仁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 )依提示資料顯示擔任瀚誠、廣仁公司監察人,是否屬實? 答:我都不知情。 問:瀚誠及廣仁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瀚誠、廣仁公司監察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 安排出任? 答:我不知道。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不知道。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不知道我為上述公司監察人,亦不知我名下有上述股票,我亦無出資。 問:你既擔任公司監察人,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 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沒有。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監察人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都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監察人,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我都不知道。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監察人,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經 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 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沒有。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我未曾與會,我不知道。 問:你對於公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有無據實核對簿據調查 實況報告於股東會? 答:我沒有。 問:你出任瀚誠、廣仁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因而所持有之瀚誠公司股票二百 三十九萬六千股、及廣仁公司股票一百六十五萬股,現存放於何處?是否 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不清楚我有這些股票,所以股票均未由我保管。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我都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一0頁至四一三頁)。(六七)證人劉芷晴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七十八年高中畢業後,即進入台中市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部,擔任助理,八十六年間,調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課長,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離職,現為泉福建設公司科員,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 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為僱主及員工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三、000股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屬實。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你所持有之股票資 金來源為何? 答:約於八十二、三年間,時任廣三公司財務部主任之賴惠伶告訴我,公司即 將上市會配股與員工,但賴女僅如是告訴我,之後即無下文,我亦未在注 意此事,我是於今日到貴站時才知我名下擁我廣三公司股票一萬三千股, 公司從未要我繳交股款。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不是。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股票由公司保管,並不在我身邊。 問:係何原因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股票? 答:因為認購時沒有實際交付股款,所以由公司集中保管股票。 問:你擔任廣三公司之人頭,有無收取任何利益?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一八頁至四二0頁)。(六八)證人王漂香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七十八年一月進入廣三建設擔任總機工作,後來調任採購工 作,八十七年調量販事業部擔任秘書迄今。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為僱主及員工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七、000股是否屬實? 答:屬實。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你所持有之股票資 金來源為何? 答:八十四年間,當時係員工認股所認購,並沒有實際付款,而由公司開立借 據,且經由我本人填寫認購書。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一、二年前參加過一次股東會,確實時間、會議內容已記不得了。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股票由公司保管,並不在我身邊。 問:係何原因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股票? 答:認購時公司已經講明由公司集中保管股票,所以我不知道原因。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二二頁至四二四頁)。(六九)證人蔡朝順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服完國民兵役後,於民國八十四年至台中市「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廣三公司」)開發部任職,迄至八十八年底離職,目前在家 經營汽車零件之買賣,我的經濟來源為任職廣三公司之薪水。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答:我係應徵進入廣三公司服務的,與負責人Y○○並無親友關係,我係單純 在廣三公司上班領薪水,並無其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並擔任股東? 答:八十四年初,大約是我進廣三公司不久,公司表示員工可以依年資認股, 不用支付股款,但是股票需由公司保管三年才能持有,我因為不需支付股 款,故亦依分配之股數登記認股,這件事情後來我就忘記了,滿三年時, 我亦未向公司要求領取股票,到底我共認了多少股,我也忘了,但我知道 我當時是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是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一號股東,持有股份六千股是 否屬實? 答:(檢視後作答)是的。 問:你係自何時?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答:如前述,我係於民國八十四年初,大約是我進廣三公司不久,公司表示員 工可以依年資認股,不需支付股款,但是股票需由公司保管三年才能持有 ,我即依分配之股數登記認股。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我只是股東。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廣三公司未曾通知過我參加股東大會。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 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如前述,當初認股時廣三公司表示該股票需由公司保管三年,故迄今我未 曾看過或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票由何部門何人保管的, 我均不知。 問:你前述股票為何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 答:因為當初認股時,公司表示為了公司健全發展,恐員工拿到股票後即出脫 持股,故需要由公司保管三年,且因我並不需要支付股款,故未表異議。 問:你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人頭股東,獲取代價為何? 答:沒有,公司亦未分配過股利給我,且當時也不知如此是謂「人頭」股東。 問:你擔任廣三公司股東,有無申報過廣三公司之股利所得稅? 答:印象中沒有收到過廣三公司之股利扣繳憑單,故亦未申報過股利所得稅。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二六頁至四二九頁)。 (七0)證人陳豐宜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先後擔任千力建設公司監工、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務部行政秘書及 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總務課長等職,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自廣三百貨 離職,同(八六)年十一月轉任建台大丸百貨公司擔任總務課股長迄今, 主要經濟來源是我與我太太林佑臻薪資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 來關係? 答:我因曾任職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三百貨公司,所以是隸屬廣三企業 集團總裁Y○○旗下機構員工,除業務上間接受Y○○指揮監督外,與他 並無金錢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並擔任股東? 答:有的,我母親陳張梅蘭曾以我的名義投資三力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額約新台幣(下同)二十餘萬元(詳細金額不清楚),並擔任該公司股東 迄今。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八千股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是的,我任職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總務課長期間,財務部主 管(姓名已忘記)表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正進行募股,資深員工可優 先認股,所以我才認購八千餘股、每股面額十元,並簽立認股同意書。 問:你係自何時?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答:我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以資深員工優先 認購前揭股數,由於當時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公開上市,所以並未 繳交股款。 問: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簽立認股同意書時,其條約規定認股後二或三年(詳細時間記不清楚) 離職者,即視同自動放棄權利,因此至今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曾向我 催收股款。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沒有,從未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參加該公司股東會。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從未閱覽及查核前述資料。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我只有簽立認股同意書,但未曾取得相關股票,該股票並非由我保管,我 不知道其下落。 問:你前述股票為何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 答:我並不清楚前揭股票下落,也不知道由何人保管。 問:你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人頭股東,獲取代價為何? 答:我當初簽立認股同意書以為是公司給予的福利,並無獲取任何報酬利益。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三一頁至四三四頁)。 (七一)證人林金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抗戰時期,我在軍事機關任職,政府遷台後,在稅捐處擔任法務工作,民 國(下同)七十五年退休後進入永造建設公司,從事法務工作,七十七年 進入廣三建設擔任法務經理迄今。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收入及退休金利息 。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為僱主及員工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八十四年廣三建設辦理增資時,曾經以員工身份認購股票,但是由於手上 沒有現金,所以Y○○出面協調由公司墊款,但股票要交由公司集中保管 。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九、000股是否屬實? 答:屬實。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你所持有之股票資 金來源為何? 答:八十四年間,當時係員工認股所認購,並沒有實際付款,而由Y○○私人 墊款。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股票由公司保管,並不在我身邊。 問:係何原因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股票? 答:因為認購時沒有實際交付股款,所以由公司集中保管股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三六頁至四三八頁)。(七二)證人羅耀華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曾任台中縣鴻昌紡織廠領班,於八十三年三月間,轉至「廣三企業集團 」擔任副總經理蔡青柏之司機迄今,妻:李樹華,任台中縣稅捐稽徵處約 僱人員,育一子,就讀國小中。家庭收入每月約新台幣(下同)五萬元。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 來關係? 答:我僅是「廣三企業集團」擔任副總經理蔡青柏之司機,與「廣三企業集團 」Y○○並無親友關係,平日與Y○○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我未曾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 名冊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0、000股是 否屬實? 答:有的,約於民國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廣三企業集團」祕書d○○宣佈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準備申請上市,要由員工優先認購,每股 十元,當時我曾簽名蓋章認購十張(一0、000股),但是一直未通知 我繳交股款,迄今仍未有結果。至於為何已登記在我名下,我則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我迄今仍未取得前揭股數,亦未曾支付股款。 問: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我迄今仍未取得前揭股數,亦未曾支付股款,為何已登記在我名下,我並 不清楚,其股票資金之來源為何,我亦不清楚。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我並未擔任過「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 表決權? 答:沒有,我未曾參加過「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議行使股東表決 權。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我未曾查核過「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等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之決議等資 料。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 所保管中? 答:該股票並非我所持有,亦非由我保管,外傳「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現存放於彰化商業銀行之保管箱中,但詳情我並不清楚。 問:前揭股票是否統籌交由「廣三企業集團」保管,究係何原因要由「廣三企 業集團」集中保管股票? 答:我不清楚,但當初簽名認購股票之員工均未被通知要繳交股款,亦未曾取 得認購之股票。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集團」人頭股東,所獲代價若干。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當初d○○祕書僅是宣佈「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準備申請上市, 要由員工認購,我們辦完認購手續後,迄今仍未取得前揭股數,亦未曾支 付股款,為何已登記在我之名下,顯示已暗中被登記為人頭股東。 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四0頁至四四三頁)。(七三)證人陳秀枝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任余文秀代書事務所助理,七十八年三月赴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 部任代書迄今。主要經濟來源為任代書職薪資所得,每月所得約新台幣( 下同)三萬餘元。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答:我僅係廣三企業集團Y○○之員工,擔任代書業務,與其無親戚關係,亦 無金錢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顯示 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二0、000股是否屬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於八十四年左右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提撥百分之十股票給員 工認股,因此當時我認購二萬股,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當時曾正 仁表示,若無錢認股,可先向董事長Y○○借貸,等到公司上市賣出股票 ,再償還貸款及利息,因迄今仍未上市且股票均集中於公司保管,因此迄 今我未見過該股票,亦未支付該股款。 答: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問:向董事長Y○○借貸。 答: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問:無。 答: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問:沒有。 答: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由公司集中保管。 問:係何原因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股票? 答:公司規定員工認購股票需集中保管三年,所以迄今股票尚未交我本人。 問:你擔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人頭股東,有無收取任何代價? 答:沒有收取任何代價。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四五頁至四四七頁)。(七四)證人張珮芬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下同)八十年高職畢業後即進入廣三建設公司工作,擔任業務 客服職務,八十七年初轉入同是廣三集團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於建設 事業部擔任客服專員迄今,負責服務已購買公司房屋之客戶接待工作。我 已婚,家中主要經濟來源是我先生廖大霖支付。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只是受僱於順大裕公司,每月領取應得薪資,與Y○○沒有親友關係, 未有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以前有投資股市買賣,但目前沒有了。 問:(提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00000股是否屬實? 答:(經檢視後作答)是的,以我的名義持有廣三建設股份一萬二千股。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 答:我只記得是在八十三年間(詳細時間我記不清),因公司以員工配股方式 配發,但我並未支付任股款。 問:你所持有之股票資金來源為何? 答:對於以我名義在廣三建設股票,我實際並未拿到股票,都存放在公司集中 保管,我當初只是以簽借據給公司之方式,未繳交任何款項給公司。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沒有。 問:你既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沒有,從未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我從未查核過。 問:你所持有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公司都集中保管,我不知道放在何處,至於公司為何這麼做,我也不知道 。 問:你擔任該公司人頭股東,有無接受任何好處? 答:沒有收取任何代價。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四九頁至四五一頁)。(七五)被告v○○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進入廣正開發有限公司擔任量販事業部採購經理迄 今。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為僱主及員工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未曾出資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但有掛名擔任裕欣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 問:(提示: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 、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屬實? 答:擔任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我知情,但擔任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我並不知道。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長、裕華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何原因而出任?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 ?股款若干? 答:約八十六年底,財務處通知掛我的名字出任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我不知道為什麼掛我的名字出任董事長,也不清楚持有公司股份數數若 干,只通知我去蓋印章,也沒有繳交任何股款。至於出任裕華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股東部分,我不知道。 問:你既擔任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 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從未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也無支酬 。 問:你既為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未曾,我根本不知道我是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頸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 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未曾出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也未曾出具承諾書。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之財產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答:我未曾參加過該公司任何會議,當然無議事錄供參佐 。 問:你出任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而所 持有之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 ?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未曾見過該股票,當然不在我身邊。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五三頁至四五六頁)。(七六)證人劉富安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七十九年進入廣三集團,一直任職於千友營造,自工地主任做起 ,經歷工程處長、協理等職,八十八年二月因為廣三集團發生財務危機, 以及由於我家在台北,因此決定離職,目前任職於桃園長欣營造,擔任經 理職務,每月薪資約七萬元新台幣(下同)。目前並無任何投資,惟尚保 有順大裕公司股票一百三十張左右。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因曾任職千友營造公司因此與Y○○有僱庸關係,但因層級未達與曾董 直接業務接觸的程度,因此並無實質之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僅知我曾是千友營造公司的股東,目前已經退出。問:(提示: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元裕流通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有 擔任上述公司股東或董事是否屬實? 答:屬實,但我本人僅曾有在千友營造擔任股東,而裕全投資及元裕流通兩家 公司,我並沒有參與投資,應該不是該兩家公司股東,何以會成為該兩家 公司股東或董事我完全不知情。 問:千友、裕全、元裕等三家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並不清楚該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千友係我加入時即已開設,另兩家公 司之設立我亦完全沒有介入。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我並不清楚。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僅有認購千友營造公司股票共約三十三萬元,另裕全投資及元裕流通二 公司我並未出資,之所以擔任股東及董事,我完全不知情。 問:你擔任前述三公司股東或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監事會, 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從未曾參加過上述三公司董監事會,亦未支領任何有關股東或董事之酬 勞。 問:你是否實際瞭解上述三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 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並未參加該三公司之任何董監事會,亦未出具任何書面承諾,但不確定 渠等是否有使用本人名義作保向銀行貸款情事。 問:你出任上述三家公司股東及董事職務,因而所持有之該三公司股票,現存 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保管中? 答:我並未實際擁有過該三公司股票,亦甚至未曾見過該三公司任何一張股票 。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不知道為何會成為裕全投資及元裕流通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我亦完全不 瞭解該公司成立及營運情形,而實際上亦沒有得到任何好處,連一張禮券 都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六一頁至四六四頁)。(七七)證人蔡逸泯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及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即進入台中市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工 作,八十七年十二月間離職,現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主要經濟 來源為薪資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往來關係 ? 答:我與Y○○為僱主及員工關係,沒有親戚關係,亦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名冊影本乙份)依股東持股名冊 顯示你本人計持有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000股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屬實。 問:你係自何時?因何原因取得前揭股數?如何支付股款?你所持有之股票資 金來源為何? 答:約於八十七年間,時任廣三公司財務部經理之黃祝要求我擔任元裕流通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但當時我並未答應,我是於今日到貴站時才知我名下擁 有元流通股票一千股,公司亦從未要我繳交股款。 問:你是否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答:不是。 問:你既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 權? 答:沒有。 問: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你所持有之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由你本人所保 管中? 答:股票由公司保管,並不在我身邊。 問:前述股票係何原因要由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保管股票?答:因為認購時沒有實際交付股款,所以由公司集中保管股票。 問:你擔任廣三公司之人頭,有無收取任何利益?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七一頁至四七三頁)。(七八)被告m○○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七十年進入廣三營造公司,助理監工,七十三年升任工地主任,八十 五年擔任千友營造公司總經理,八十六年廣三集團成立時兼任廣三建設公 司總經理暨集團內營建事業部執行長。日前等待業中。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屬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自民國七十年進入廣三工作,前後十七年左右,此間雖曾擔任廣三集團 所屬廣正開發公司董事、曾氏國際公司董事、千友營造股東兼廣三建設法 人代表、廣三建設公司股東,惟該等職務均係掛名,本人實際仍為單純受 僱員工,並未出資投資,故我與廣三集團並無投資關係,僅提供名義供集 團使用。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如前述我係曾經擔任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廣三建設公司、千友營造公司 股東。 問:(提示: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千友營造、廣三建設等公司股東名簿及董 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曾擔任廣正開發、曾氏國 際等公司之董事,是否屬實? 答:是的。 問: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千友營造、廣三建設等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 清楚? 答:完全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開發、曾氏國際等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 ?由何人安排出任? 答:選任原因、過程均不清楚。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個人對登記持有廣三開發、曾氏國際、千友營造、廣三建設等公司之股 份數額暨股款,均不清楚,現檢視前揭股東名冊資料,始了解股份,當時 因相關股‵權登記作業完全由集團財務處逕行操作,本人未曾過問。 問:你既擔任廣正開發公司等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 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本人未曾出席公司董事會,全由集團決策部門逕行決議,僅配合在會議記 錄簽名;另本人亦未因擔任董事職務而增領酬勞。 問:你對所出任廣正開發等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 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完全不清楚。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完全不清楚。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 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完全沒有參加董事會,僅配合簽名作業。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未曾被要求出席廣正開發等公司董事會,如前述僅配合簽名作業,無權表 示意見。 問:你出任廣三開發、曾氏國際等公司之董事,因而所持有之廣三開發、曾氏 國際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該等公司股票,我無權過問,故未曾保管。 問:你既為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千友營造、廣三建設等公司股東,曾否參加 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未曾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因無權查核,故未曾查核過。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七六頁至四七九頁)。(七九)被告B○○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於民國(下同)四十七年二月進入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即順大裕股份有限 公司前身)服務,擔任會計課會計員,之後歷任會計課股長、課長、副理 、經理、協理、總經理等職,八十八年六月中旬退休,隨即以穎德投資公 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至同(八八)年十月解 任,並獲董事會聘任為稽核迄今,主要經濟來源是我薪資所得。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 來關係? 答:我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廣三企業集團於八十六年年中成 立,所以我便成為該集團食品事業部執行長,因此才認識Y○○,並就食 品專責業務向其負責,但與他並無金錢往來關係。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並擔任股東? 答:有的,我曾以員工現金增資方式投資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股東; 另投資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全 投資公司)。 問:(提示:裕全投資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乙份)依提示資 料顯示你擔任裕全投資公司監察人,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是的,我確實擔任裕全投資公司監察人迄今。 問:裕全投資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關於裕全投資公司發起設立經過,我並不清楚。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裕全投資公司監察人?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 排出任? 答:我係於八十五年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被選任為裕全投資公司監察人, 至於是何原因及由何人安排出任等情形,我並不清楚。 問:你出任前揭公司監察人時,持有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我出任裕全投資公司監察人時,所持有股份為一千股,當時每股金額十元 ,股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一萬元。 問:你係以現金或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有無繳款資金來源憑證資 料可供證明? 答:我當時認購裕全投資公司股份,係以現金一萬元繳交股款,究有無繳款憑 證已記不清楚。 問:你對所出任前揭公司監察人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 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對裕全投資公司前述相關事項並不瞭解。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監察人,是否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完全不瞭解。 問:你對於公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有無據實核對簿據調查 實況報告於股東會? 答:我擔任裕全投資公司監察人期間從未接獲通知參加股東會,所以不曾向股 東會提出相關查核報告。 問:你出任裕全投資公司監察人,因而分別持有之前揭股票現存放於於何處? 是否仍由你本人保管中? 答:我認購裕全投資公司股份後,即不曾取得該公司股票,至於該持股股票下 落我並不清楚。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均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八七頁至四九0頁)。 (八0)證人江明輝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任台中來來百貨公司營業課課長,八十四年十一月任台中市廣三SOG O百貨公司營業課課長,八十五年四月轉任大廣三量販店(廣正開發公司 )百貨部副理,八十八年四月調升為採購部經理,八十八年十月Z○○徵 詢我之同意兼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順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 人代表)迄今。主要經濟來源為薪資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Y○○為僱傭關係,受僱於廣三企業集團台中市大廣三量販店擔任採 購部經理,並兼「泰順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擔任順大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除此僱傭關係外,我與曾某未有其他金錢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乙份)依提示資料顥 示你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是否屬實? 答:(詳視後作答)是的。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前述公司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出任當時計持有 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約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台中市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董事長Z○○要求我代表 「泰順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我因受僱於人,亦覺無不妥,所以接受。我本人非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亦未購買買該公司股票,且我不知「泰順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多少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購入股款價格若干。 問:你既擔任前述公司董事,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 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有出席公司董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僅支領車馬費,無固定支薪 。 問:你對所出任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 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我大概瞭解公司相關資本額、營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答:我並未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營運業務狀況。 問:你對於所出任公司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提供擔保資產,如需 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席(或委任出席)董 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我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係廣三集團出事之後,所以向銀行借貸 機會不多,僅於八十九年二月間,透過彰銀發行商業本票,此案有經董事 會討論通過。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八十九年四月間董事會將公司八十八年度年報及八十九年度第一季季報, 提交董事會討論,因均由會計師簽核,所以董事會亦無異議通過。 問:你出任「泰順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有關「泰順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六十萬一千二百九 十股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我從未擁有或保管該股票,廣三集團並未將股票交給我,存放何處我不清 楚。 問:你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人頭董事,有無收取任何代價? 答:沒有收取任何代價,僅支領車馬費每月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四九三頁至四九六頁)。(八一)證人f○○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我於民國七十年至七十八年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七十八年至八十三年擔 任台灣省議員,八十七年被派任為台灣省諮議會議員迄今,我個人經營小 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我經濟來源除擔任民意代表之收入外, 尚有個人經營事業之收入。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與廣三集團總裁Y○○無親戚關係,我有投資廣三集團旗下之子公司「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正開發」)及「曾氏國際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除此外與廣三集團並無其他金錢上之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我除了前述係「曾氏國際」及「廣正開發」之股東外,我個人尚有投資「 小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小松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小松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擔任負責人,另外我代表「廣正開發」出任「廣三 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三崇光百貨」之法人代表董事, 「廣正開發」於八十七年廣三集團發生背信等弊案後,賣給「順大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公司」),我變成代表順大裕公司,出任 「廣三崇光百貨」之法人代表董事。 問:(提示:「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各乙份)依提示資料顯示你擔任「廣正 開發」股東、「曾氏國際」股東、「廣三崇光百貨」董事是否屬實? 答:(經檢視後回答)是的,均屬實。 問:「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 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大約在民國八十一年間,Y○○與日本人簽約合作設立百貨公司,邀我入 股投資「廣正開發」,我即投資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七萬餘元,後來 Y○○設立「曾氏國際」,復邀我入股投資一百萬元,而「廣三崇光百貨 」則是由「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及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日本 人共同投資設立。 問:你係自何時起被選任為廣三崇光百貨董事?係何原因而出任?由何人安排 出任? 答:如前述,我係於八十一年,投資「廣正開發」後,被Y○○安排代表「廣 正開發」出任「廣三崇光百貨」之法人代表董事。 問:出任當時計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若干?股款若干? 答:如前述,「廣正開發」我出資二百六十七萬元,認購二十六萬餘股,「曾 氏國際」我則出資一百萬元,認購十萬股。 問:你擔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董事職務,曾否出席(或委託出席)公司董 事會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有無支酬? 答:我係代表「廣正開發」擔任「廣三崇光百貨」之法人董事,該公司若有通 知董事會,我若有空均會出席行使職權;我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並未支領 任何支酬。 問:你對所出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董事職務期間,是否瞭解公司相關資本 額、營業項目、公司設立時間或營業地址? 答:瞭解,「廣三崇光百貨」之資本額十億元,實收資本額四億五千萬元,公 司設於「廣三崇光百貨」樓上,八十四年十一月開始營業。 問:你對於所出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董事,是否實際瞭解公司財務週轉或 營運業務狀況? 答:我均是透過該公司財務報表及結算書瞭解公司之營運狀況。 問:你對於所出任「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董事期間,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 提供擔保資產,如需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你究否有實際出 席(或委任出席)董事會並同意出具承諾書? 答:「廣三崇光百貨」印象中未曾向銀行貸款過,因我未曾被要求參加連帶保 證。 問: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所編造出具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等 表冊,事前工作底稿是否均經董事會提會討論,你有無持相反意見?有無 議事錄供參佐? 答:如前述,若公司有通知開會,我有空即會出席董會,行使董事職權。 問:你投資「廣正開發」、「曾氏國際」兩公司,因而所持有之二家公司股票 存放於何處?是否仍由你本人所保管中? 答:「廣正開發」之股票現仍由我持有保管中,而「曾氏國際」我並未拿到股 票,印象中「曾氏國際」好像未印製股票,我投資Y○○之「曾氏國際」 全憑朋友互相信任,不需要股票為證。 問:你既擔任「廣正開發」、「曾氏國際」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 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我未參加過該公司之股東大會。 問:你曾否查核過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息紅 利之決議? 答:沒有。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五0一頁至五0五頁)。(八二)證人陳桂月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問:是否願意接受本站(台中市調查站)人員訪談? 答:願意。 問:經歷、現職、主要經濟來源? 答:曾在民間建設公司上班,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至同年十二月間在廣 三建設集團股務部門擔任一般行政工作,現在三羽建材公司上班,主要經 濟來源為薪資。 問:你與廣三企業集團Y○○有無僱傭或親友關係?有無業務或金錢上往來關 係? 答:我於八十七年六月至同年十二月間受僱於廣三集團股務部間擔任一般行政 工作時,與Y○○並無親戚關係,且除支領該公司薪資外並無其他金錢上 之往來。 問:有無從事營利事業投資擔任股東? 答:沒有。 問:(提示: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乙份) 依提示資料顯示你係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裕公司)的股東 是否屬實?答:我並未投資元裕公司,為何會成為該公司股東,我並不清 楚。 問:元裕公司發起設立經過,你是否清楚? 答:我不清楚。 問:你既為元裕公司股東,曾否參加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答:我從未參加元裕公司所召開的股東會議。 問:你曾否查核過該公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 股息紅利之決議? 答:因我並不知道被廣三集團以我名義成為元裕公司掛名股東因此從未查核過 該公司任何股東會所編造之表冊、監察人報告、暨有關分派盈餘及股息紅 利之決議。 問:廣三以你名義成為元裕公司的掛名股東,有無給與你任何代價?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本院第十六宗第五一三頁至五一五頁)。(八三)被告Y○○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本院審理時,則供稱: 「問:王麗玉你認識否?是否永興證券營業員? 曾:沒聽過,不認識。 問:廣三集團有無委王麗玉提供人頭供廣三集團使用? 曾:不清楚。 問:就王麗玉於調查站表示曾於87‧11‧26及30二次供人頭給廣三財 務處? 曾:不清楚。 問:認識林晃斌及蔡明章二人? 曾:不認識;但林晃斌不知是否我大里的鄰居,但我們已一、二十年來見面。 問:廣三集團發生違約後,是否有委林晃斌、蔡明章,及酉○○、鐘桂香開外 幣活存帳號? 曾:我不知道。 問:上開四人於調查站,有開立外幣活存供廣三集團使用,有何意見? 曾:我並沒有委任他們開立這些外幣活存,與我無關,至於崇光百貨那邊情形 ,我亦不清楚。 問:王獻瑞你是否認識? 曾:是集團工務部門的幹部。 問:是否亦為穎德公司擔任職務? 曾:不曉得。 問:洪靜娟你認識否? 曾:不曉得。 問:沈瑞鳳認識否? 曾:不認識。 問:廣三集團是否有委沈瑞鳳開立外幣活存帳戶以供集團使用? 曾:沒有。 問:高天健認識否? 曾:不認識。 問:吳素雲、蔡麗美認識否? 曾:不認識。 問:高天健、吳素雲、蔡麗美於調查站供述有提供人頭供廣三集團使用,有何 意見?(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 曾:無。 問:廣三集團開立所有子公司十幾家,是如何設立? 曾:要看階段,集團未成立前,子公司之成立我較有參與,於集團成立後成立 之子公司我即較不清楚。 問:千友、廣正公司之董事長何人? 曾:m○○是千友營造董事長;另廣正公司之董事長我不清楚。 問:目前千友及廣正,據調查站查得是賴德鑫為董事長,而且未持股、未出資 ,你有何意見? 曾:我不曉得。 問:廣三集團之子公司成員,都有股分? 曾:廣三建設於82或83年有釋股情形,好像千友營造亦有釋股,是為力捥 業務之故。 問:廣三企業集團員工有實際認股繳股金? 曾:有。 問:員工繳股金之來源? 曾:是他們自己拿錢出來認購股分。 問:這些員工認購之股票,有無發放予員工? 曾:要問財務處,我不清楚。 問:這些子公司之財務情況? 曾:均由財務處規劃並負責。 問:提示79位股東之調查筆錄,有的員工已離職,但亦為股東;另外股東們 之供述,均表示並無認股,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曾:待閱券後再補呈。 辯護人:有些員工表示是公司先借錢認股,而股票放在公司,如員工要賣股票 ,需先還之前所先借為認股的錢,公司才會給股票,餘待閱券後再補 呈。 曾:83或84年公司有股票要上訴,而上面單位有規定要員工強制認股,所 以員工沒錢去先向公司借錢認股,也因此股票沒有給股本。 問:有何意見? 曾:無。 辯護人:無」(見本院第十五宗第一九四頁至一九七頁反面)。 關於被告Y○○為掩飾其以知慶等六家公司連續背信及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而與 被告O○○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 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之規定,推 由被告O○○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在癸○○○交易所對外發布知 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均有提供擔保品,一切核貸過程合於銀行法相關規定之虛偽 不實訊息,影響投資人權益至鉅等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 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公開 發行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又按「癸○○○交易所對上巿公司重大訊 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三十一款及第三條之規定,上巿公司發生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 起二日內,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股巿觀測站資訊系統(簡稱股巿觀測站) 。再按「癸○○○交易所對上巿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及 第三條之規定,上巿公司發生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情事,應迅速指 派發行人於證交所舉辦記者說明會。 ㈡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㈠第一五六六四號函所檢送,壬○○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在癸○○○交易所召開之重大訊息記者 說明會,由被告O○○對外公開發布之資訊如左: 「針對今日媒體報導本行遭受有心人士刻意歪曲事實,破壞本行聲譽,實有違 背目前政府穩定金融之政策,故本行必須提出以下說明以維護本行穩健經營之 必要: 本行辦理授信業務一向秉持穩健原則,對個別授信案件之受理均經詳實徵信及 嚴格審查,並訂定對單一授信戶及個別產業之最高授信餘額上限,以分散授信 風險。目前逾期放款比率為6.28%,與同業平均略同,提列備抵呆帳準備約17 億元,且現有授信案件中約有九成係擔保授信,因次本行授信資產品質堪稱良 好。至於報載裕聯投資、知慶投資、康禾國際投資及元裕流通等四家公司向本 行辦理貸款涉閒違規乙事,均非事實。裕聯投資公司雖為順大裕轉投資之子公 司,但依銀行法規定並非本行之利害關係人,且其餘三家與本行亦無利害關係 。上述四件授信案件,均有提供擔保品抵押,一切核貸過程均符合銀行法相關 規定。 而本行奉准改制為商業銀行後,正積極開發各項新種授信業務,且為消化閒置 資金及降低逾放比率,乃大力衝刺放款業務,希望年底時逾放比率可降至6%以 下。同時為尊照行政院十一月四日財經會談之裁示,本行乃積極配合政府政策 ,對經營穩健、營運正常之企業給與適度融資,以協助維持國內財經秩序,避 免受亞洲金融風暴之影響。本行截至八十七年十月底銀行自有資本適足率達13 .73%,高於銀行法四十四條『銀行自有資本適足率與風險性質資產之比率不得 低於8%』之規定」(見第卷第二0、二一頁)。 ㈢惟查壬○○○對於知慶等六家公司之授信案,短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至 十九日之撥貸金額達七十四點五億元,其中六十億元為無擔保放款,經中央銀 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前往該銀行台北分行檢查之結果,發覺徵信工作極為 草率,總行審查部及放款審議委員會對六借款戶分別以「本案未提供年財務 簽證及年第三季財報,無從了解目前財務狀況,依年財簽其累積虧損已侵 蝕資本,財務結構不佳,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薄弱 。」等理由擬予緩議;及「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確」等結論提常董會討論 ,常董會卻均於同日全額通過貸放,嚴重違反授信常規,資金用途顯與申貸用 途不符,且債權確保手續有欠允當(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㈨所載),前已敘 明。 ㈣本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審理時,被告O○○供稱:被告Y○○原指示申○出 席,經申○委託其代理,其不得已答應後,在會場上將前述不知由何人撰擬之 說明,對外發布。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87‧11‧24日下午五時許,在癸○○○交易所舉行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對外宣稱知慶等六家公司之貸款案均有擔保品抵押,且核貸 過程均合於銀行法相關規定? 答:董事長指示審查部申○代表銀行去參加重大說明會,後來申○拜託我,我 於87‧11‧24日不得已答應了,審查部的k○○及申○跟我就坐了 銀行租型車,從台中出發到了現場,新聞稿已經擬好,過去中企之新聞稿 都是有關部室擬好,經過董事會拿給我的,我是臨時看稿,照著念。 問:你是否知道這個新聞稿是何人擬的? 答:我不知道是何人擬的,是我與申○、k○○帶至會場的。 問:你在車子到台北之前沒有看過新聞稿? 答:我在車上有稍微看一下,有問審查部楊經理及林副總,他說新聞稿我們照 念就好,我是臨時參加,我有問楊經理及林副總說都沒有擔保品,他們跟 我側面解釋說這六個案子都是常董會決議案通過,決議說董事長要注意, 要督導這六個授信案,要爭取足額擔保品,董事長有出承諾書他對六個案 子有承諾,他要負責對這六案子要向客戶爭取補足擔保品,萬一授信戶有 問題,願負代償之責,因當時董事長未發生事情之前,風評很好,債信表 面看起來很好,董事長要擔人保,我們認為恰當,有物保方面大廣三量販 店方面追加六0億,六個授信戶全部是七四億五千萬元」(見本院卷第四 宗第四五頁背面-第四六頁正面)。 ㈤本院之心證: 以知慶等六家公司之授信實況,對照被告O○○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 癸○○○交易所所作之重大訊息說明,後者對外發布之訊息,顯有有虛偽不實 之情形,影響投資人權益至鉅。被告Y○○當時為壬○○○之代表人,實際上 主導、謀議知慶公司等六件授信案,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深夜至翌日 凌晨間得悉不利廣三集團之訊息將被披露(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⒎), 故其指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癸○○○交易所召開重大訊息記者說明 會,對外公開發布虛偽不實之資訊,無非欲掩飾其前開連續背信及違反銀行法 等犯行。至被告O○○對於該件六件授信案與Y○○連續共同背信之事實,前 已證明,其猶在該重大訊息記者說明會中故為發布虛偽不實之訊息,與被告Y ○○間顯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而違反前揭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 項之規定。 關於被告Y○○、H○○、B○○、E○○、顏志達、黃德峯、李蓬春及證人I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偽造順大裕公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聯 席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到簿,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行使持供財政部y○○等查帳人 員查核,足以生損害於順大裕公司之股東及主管機關對於股票上市公司資產查核 正確性之事實,其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所載,財政部z○○因報載順大裕公司股票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生違約交割,恐有以順大裕公司資金支援其關係人之虞, 及同日爆發被告Y○○違法貸款案,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會同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前往順大裕公司實地查核後,發現:順大裕公司八十七 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表帳列現金及約當現金九、七一一、三六八千元,查核人 員要求提示九十七億元之現金及約當現金資產,但順大裕公司一直採取拖延方 式到晚間八點亦未能提出盤點,次(二十六)日再前往亦未能提出,僅出具無 法提供聲明書;該公司後來乃提供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 席會議紀錄,該會議通過投資廣三建設公司七一、六六О、ООО股,金額: 八、五九九、二ОО、ООО元;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一О、一二五、ООО股 ,金額:一、二一五、ООО、ООО元案;然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 應為事後偽編,董事長I○○之簽字是事先在空白簽到簿上簽字一次,然後該 公司將張君簽字之未填日期之簽到簿影印數張,供做各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 造假之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該會取得影印之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有 十次(日期:87年8月27日);第十一次(日期:87年9月2日);第 十二次(日期:87年9月16日);第十四次(日期:87年10月31日 )及第十五次(日期:87年11月1日),如將前後各次之簽字重疊在一起 對著燈光看完全吻合,證明簽字為影本,進而證明該董監事聯席會議並非事實 。而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財證㈠第03328號函將紀錄 出席該項會議之I○○及被告E○○、v○○、黃德峯等人移請法務部調查局 偵辦。 ㈡順大裕公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事錄,全文如左: 「時間: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星期日)上午十時 地點:台中市○○路五一0號四樓 出席:董事監察人計四席(如簽到簿) 主席:I○○ 記錄:李蓬春 主席致詞:略。 一、報告事項:略。 二、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公司因業務需要之多角化經營擬投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暨廣 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案,謹提請公決。 說明: 一、本公司為擴大業務,因該公司經營績效良好,擬投資廣三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00000000股,金額:0000000000;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股,金額:00000 00000元。 決議:照案通過。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見第卷第一五九頁)。 ㈢依卷附之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 影本所示,在該次「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簽名者,包括證人I○○及被告 E○○、v○○、黃德峯等人(見第卷第一五八頁)。㈣被告即順大裕公司總經理B○○於⒉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不知順大裕公司有無於⒒⒈召集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 ,因其未接獲通知,也無參加該次會議。 ⒉惟被告H○○於⒒上午,口頭指示其製作該次會議之議事錄,經其於同 日下午完成後,與平日負責此項會議紀錄工作之李蓬春經理,共同持供H○ ○審核,H○○認為無誤後取走,其不知H○○命其製作此份議事錄之目的 、用途,亦不知順大裕公司之現金增資所募得金額,是否真如議事錄所載, 投資廣三建設及廣三崇光百貨公司。 ⒊其於⒒下午,與李蓬春共持該份議事錄交付H○○審閱時,H○○令傳 真給I○○過目,其等傳真後,並即當場以電話確認,I○○接獲電話表示 已收到該份傳真,嗣即與H○○對話,惟其不知二張交談之內容。 ⒋H○○未令其負責該次會議之「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其亦不知由何人 負責該項工作。 ⒌其確實有於⒒上午,見到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癸○○○交易 所聯合查帳人員,至該公司進行查帳。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及現職? 答:我自民國(下同)47年即進入順大裕(股)公司服務,由基層職員幹起 ;85年3月升任總經理迄今。 問:你擔任總經理之職掌為何? 答:順大裕(股)公司於85、11月併入廣三集團後,我即以總經理職負責 順大裕(股)公司食品部門的生產及行銷業務,餘,營建與量販部門由他 人負責。 問:(提示:87、11、1日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監察人聯 席會議事錄影本乙份,如筆錄附件)此次會議是否確有舉行,你有無參加 本次會議? 答:(詳視後作答)我不知道本順大裕(股)公司有無於87、11、1日召 開這『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因我未接獲通知暨參加 該次會議。 問:前開會議紀錄製作情形為何? 答:87、11、25日上午,廣三集團財務處H○○處長以口頭指示我製作 如該會議紀錄內內容,即會議時間87、11、1日上午十時;地點英才 路五一О號四樓;主席I○○;紀錄李蓬春;案由: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多 角化經營擬投資廣三建設(股)公司暨廣三崇光百貨(股)公司案提請公 決;說明:本公司為擴大業務,擬投資廣三建設(股)公司七一、六六О 、ООО股,金額:八、五九九、二ОО、ООО元;廣三崇光百貨(股 )公司一О、一二五、ООО股,金額:一、二一五、ООО、ООО元 ;決議:照案通過;我受令後,即交付本公司股務股職員繕打;下午,該 會議事錄編打製作完成,逢平日負責此會議紀錄工作之李蓬春經理(股務 股經理)返回公司,我遂與李蓬春共持這份『會議事錄』給H○○處長審 視對否,H○○表示無誤後逕行拿走;之後,H○○對這份『會議事錄』 的處理及使用情形我全然不知。 問:你是否知悉H○○指示製作這份『會議事錄』的目的及用途? 答:我不知道,H○○也未告知我製作這份『會議事錄』的目的及用途,因有 關董事會議之紀錄,一向由李蓬春負責。 問:(提示:前開會議出席簽到簿影本,如筆錄附件)這份『出席簽到簿』是 否亦由你執行製作? 答:(詳視後作答)財務處長H○○未令我負責此份『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 』之工作,我也不知是由何人負責該工作。 問:前開會議內容所載投資股數、金額等,是否實在? 答:我不知道順大裕(股)公司於該次之現金增資所吸收金額是否真實如『會 議事錄』所載,投資於廣三建設及廣三崇光百貨;我於該次現金增資案中 ,亦以員工認股機會投入一千餘萬元,至今也淪為受害人。 問:據貴集團總裁Y○○於88、2、5日向本站供稱,前開『會議事錄』係 偽造,且目的為應付87、11、25日之相關單位人員查帳所用,你是 否知悉? 答:我不知道,87、11、25日上午H○○處長指示我製作該份『會議事 錄』時,我全然不知Y○○係以偽造方式企圖欺瞞政府相關單位查帳之用 ,但我確實有見當(87、11、25)日上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與癸○○○交所聯合查帳人員到本公司來進行查帳。 問:你有無於87、11、25日以電話詢問貴順大裕公司董事長I○○謂張 小華所擬出之前開會議決議內容是否同意等語?顯示你於當(87、11 、25)日知悉該會議事錄暨內容是偽造虛擬的? 答:沒有,我於87、11、25日下午,由職員手中接到編打妥之前開『會 議事錄』,而與李蓬春共持交付H○○處長審閱時,H○○令我與李蓬春 將該『會議事錄』傳真予董事長I○○過目,我倆即指示下屬(已忘記何 人)傳真至I○○服務處(位台中縣沙鹿鎮),傳畢,我為確認I○○有 無收到該傳真,立即當場打電話詢問,I○○接獲電話,表示有收到該傳 真,且要我將電話交予H○○,他要與H○○對談,我如示立即將電話交 給H○○,至於他二人交談內容為何,我全不知道;我從沒對I○○說過 有關『會議決議內容是否同意』等語,這話應是H○○對I○○說的。 問:你於何時始知悉前開『會議事錄』之用途? 答:我於當(87、11、25)日下午,才知道該份『會議事錄』是要交給 予前來查帳之y○○、證券交易所人員,但我不知他是虛擬偽造的,直至 日後媒體揭發刊載我才明白該『會議事錄』的不實。問:以上所說是否屬實? 答:完全實在。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無」(見第卷第二二頁)。 ㈤李蓬春業經本院另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九號,認其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 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 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確定。據李蓬春於該案偵查中所述此份議 事錄製作之過程為: ⒈「議事錄之內容為H○○囑B○○所製作,B○○說H○○給他一張字條, 他按字條指示打字」。 ⒉「記錄是我的名字沒有錯,當天我出差到台北,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出差到 台北,下午回來,同仁蔡逸泯拿會議記錄給我看,並說是總經理要他們打的 ,當時我看了內容議案如此大,而且事經這麼久,我認為不妥,所以我找總 經理,他回答他也沒有參加,總經理後來與I○○聯繫確認有無此事,I○ ○確認無訛後,我才沒有堅持把名字除去」。 ⒊「H○○說這份會議記錄重要,你們今天一定要將會議記錄交給y○○的人 」。 ⒋「他(按即I○○)確認有收到這份議事錄,關於如何確認我不知道」。 ⒌「I○○告我,我覺得很冤枉,有關會議記錄,I○○已經確認無訛,我才 沒有堅持把我的名字去除」、「我的職掌是替他們編議事錄」、「我無法質 疑任何會議的真實性,及抗拒上司老板的偽造行為,故依例由B○○署上我 的名字」。 ⒍另於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因該議事錄有我(記錄:李蓬春)之 名,且議決內容『擬投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股,金額 :0000000000;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股,金額:0000000000元』重要,我提議及詢問董事長I○○確認 否?B○○邀我共持前去詢問此事下令者財務處長H○○,H○○回答此文 無誤,我仍建請B○○須將該文傳真予I○○看,B○○照辦,傳真,並以 電話與I○○聯絡收到否?I○○表示收訖,並續與B○○、H○○電話對 談,但因我不在,林、H○○身旁,不知渠等談話內容,惟事後B○○告訴 我I○○已確定該議事錄,也表示無誤,我因是B○○、H○○下屬,對其 言須信,亦不敢質疑虛假,但在貴單位及y○○、證券交易所人員進行調查 後見報,我始知是偽造」等語(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九號刑事 判決所載)。 ㈥被告即順大裕公司董事v○○於⒉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會議(會議日期:⒒⒈),並未如過 去事先通知,亦確實未召開會議,其並無參加該次會議,惟的確有在出席簽 到簿上親自簽名無誤。 ⒉其所以在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上簽名,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底廣三集團發 生違約交割案後某日,有廣三集團人員前來,略稱是會議補簽名,要求其在 該簽到簿上親自簽名,其因見I○○已簽名,遂無異議簽名其上。 ⒊其不知順大裕公司有無如⒒⒈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事錄所載,投資廣三建 設及廣三崇光百貨公司。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為何?家庭狀況為何? 答:我係吳鳳工專機械科畢業;曾任職於流通業萬客隆公司;八十四年三月到 廣正開發(股)公司擔任經理,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以廣鑫投資(股)公 司法人代表身份,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董事乙職 ;並於八十八年元月轉任至順大裕經理,負責量販業務。 問:你係於八十五年十一月起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而係以何種身分擔任董事 ?目前持股若干? 答;我自八十五年十一月間係以廣鑫投資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該公司(順大 裕)董事迄今,我個人未曾持有順大裕公司股票。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酬勞為何?董監事會議多久舉行乙次?每次會議是 否有通知你到場?以何種方式通知? 答:我以董事身分向順大裕公司每月支領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車馬費用 ;而該公司董監事會議係採不定期方式,若有重要議案,均會事前排定, 由廣三集團總公司人員事先電話通知前往總公司(台中市○○路510號 )辦公室開會。 問:(提示:87、11、01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會議 出席簽到簿影本乙份)該次會議是否確有舉行?你有無參加該次會議? 答:(經檢視後)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會議(87、11、0 1),並未如過去事先通知召開,亦確實未召開會議,故我本人無參加該 次會議。 問:前述出席簽到簿上之簽名是否由你本人親簽? 答:經我本人檢閱確認為我本人簽名無誤。 問:前稱你未參加該次會議,為何在簽到簿上親簽姓名?簽名時間為何? 答:八十七年十一月底廣三集團發生重大股票違約交割案後之某日(詳細日期 無法確定),總公司(即廣三集團)人員前來找我,要我依示在該簽到簿 上親簽我本人姓名,未告訴我簽名用途,只約略是會議補簽名,我認為董 事長I○○已簽名,我無異議即簽名其上。 問:你簽署該簽到簿時,該日期欄內有無簽註日期? 答:有無簽註日期我無法確定。 問:(提示:87、11、01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會議,董事監察 人聯席會議事錄影本乙份)於該次會議討論議決案議決通過投資廣三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七一、六六О仟股,金額八、五九九、二ОО仟元;廣三崇 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一О、一二五仟股、金額一、二一五、ООО仟元是 否實在? 答:(經檢視後)該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會議,並未召開,我 本人亦未前往參加會議,而所提示之會議紀錄內載有關順大裕投資廣三建 設公司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約九十八億乙案,我個人均未參與討論,亦均 不知情。 問:據順大裕公司所隸屬之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於88、02、05於本 站所作內容陳述指出,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 議事內容係屬偽造,是為要應付87、11、25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與癸○○○交易所聯合查帳時臨時偽造的,事實上並無該會議內容 ,你有何解釋? 答:對,前述投資案我從頭到尾我均不知情,有關公司重大投資均由總公司主 導,惟依我個人於87年11月底始接受通知簽其會議簽到簿情形,該會 議係屬事後補製作無誤。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見第卷第二八頁)。 ㈦被告即順大裕公司監察人黃德峯於⒉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順大裕公司⒒⒈之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其確有在出席 簽到簿上親自簽名,當時約於⒒廣三集團發生順大裕股票違約交割後某 日,在廣三集團總部,某人持該份簽到簿請其簽名,其因見I○○已經簽名 ,應無不妥,於是簽名,惟實際上並無召開此項會議。⒉順大裕公司無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亦無投資廣三建設與廣三崇光百貨 公司之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大明高中畢業,退伍後即進入我舅舅Y○○擔任總裁的廣三企業集團(以 下簡稱『廣三集團』)旗下『廣三建設(股)公司』開發部任職,八十四 年底『廣三崇光百貨』開幕後,我即轉到廣三崇光百貨公司總務課擔任股 長,目前為總務課副課長,八十七年三月底應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要求擔 任集團之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鑫公司』 )負責人,同時並以『廣鑫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順大裕(股)公司監 察人迄今,母親b○○為Y○○大姐,妻蕭曉婷現任職廣三崇光百貨廣報 課班長,胞兄黃德漳曾擔任廣三建設開發部專員於八十七年八、九月間離 職。 問:你以『廣鑫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順大裕(股)公司』(以下簡稱『 順大裕公司』)監察人,持股若干? 答:我不知道,這都是廣三集團財務處作業安排的,我本人投資股票曾經買入 順大裕股票,但在八十六年即已賣出,目前僅有『順大裕公司』八十六年 七月現金增資時有配股七張(千股)。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監察人如何計酬,董監事會多久舉行乙次?每次會議是 否有通知你?由誰通知? 答:我擔任順大裕公司監察人,每個月順大裕公司支付新台幣(以下同)一萬 二千元車馬費,公司開董監事會時均會通知我,我即出席開會,不過在會 議中均未發表意見,開會通知均是由集團總部之小姐通知的,至於是那個 小姐我不知道。 問:(提示:順大裕公司87、11、1之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 會議出席簽到簿影本乙份)此順大裕公司87、11、1之董監事會議出 席簽到是否由你親簽?何時簽的?是否真有該次會議?討論議案為何?有 何人出席? 答:(經檢視後回答)這個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是我親筆簽名無誤,這個簽 名是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廣三集團發生順大裕違約交割後數日(詳細 日期記不清楚)公司上下亂成一團,我回集團總部洽公時,某人(男性, 但到底是何人已經記不起來)拿這份簽到簿叫我簽,我記得當時簽到簿上 董事長I○○已經簽了,我也跟著簽名,未覺不妥,但是實際上並沒有開 那次會議。 問:(提示: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順大裕(股)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 察人聯席會議事錄影本)此議事錄記載:順大裕公司投資廣三建設(股) 公司七一、六六О仟股,金額:八、五九九、二ОО、ООО元,投資廣 三崇光百貨(股)公司:一О、一二五仟股,金額:一二一五、ООО、 ООО元,是否實在? 答:(經檢視後回答)沒有這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亦無投資廣三建設公司 與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事。 問:有無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卷第三三頁)。 ㈧被告即順大裕公司董事E○○於⒉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未受通知參加順大裕公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 該會議有無舉行,在何處舉行,其均不明瞭,惟其確有在該出席簽到簿上簽 名。 ⒉⒒左右,廣三集團財務處某人持前開出席簽到簿至其辦公室請其補簽名 其因見I○○、v○○已簽名,故未加詢問細節即簽名。 ⒊其雖身為順大裕公司董事,但不知該公司投資廣三建設、廣三崇光百貨公司 之事,事前未獲告知,亦無參與討論、決議,乃事後見諸媒體報導,始知此 事。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我是中興大學企管系畢業,服役後一直在百貨業工作,曾在來來百貨,鴻 源百貨等公司上班,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九月間,因參加台中廣三崇 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崇光)之籌備,加入廣三崇光工作行列,初時 擔任經理一職,八十五年十月調任企劃部經理迄今。妻林慈笙家管,育有 二女,現都就學中。 問:你係自何時起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董事?係以何 身分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目前持股若干? 答:我是在八十六年五、六月間(詳細時間不記得)到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擔 任順大裕公司之董事;當時,係廣三集團財務處通知我到英才路510號 總部開會,我才知在被指派之狀況下,以廣鑫投資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 順大裕公司之董事。而持有多少順大裕股份,則因為我只是被指派擔任董 事一職而不清楚現持有多少股份及擔任董事時之持有股份若干,若有需要 可以回去查閱相關資料。 問:是否持有廣鑫投資公司之股份?或在該公司擔任何職務? 答:我並未持有廣鑫投資公司之股份亦未在該公司擔任何職務;只是在廣三集 團之指派下,擔任該公司之法人代表而已。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如何計酬?董事會議多久舉行乙次?每次會議是否 都有通知你?以何方式通知? 答:我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固定每個月有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之支酬, 而開會之出席費、車馬費則不固定;至於董事會議多久時間舉行一次及是 否每次都通知我,我並不清楚,但每次通知我,我都有前往參加。通知我 開會的方式,大都是由廣三集團之財務處順大裕股務室以電話通知我,若 我不在位置,則我的秘書開會通知註記後,留紙條告知我。 問:(提示87、11、01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 議出席簽到簿影本乙份)這會議簽到簿董事E○○之簽名欄之簽名,是否 由你親自簽上? 答:(經詳視后作答)是的,這是由我親自簽名無誤。 問: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何時舉行?何處舉行 ? 答:我並未參與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而該會議 是否有舉行?何處舉行我並不清楚。 問:廣三集團財務處、股務室於87、11、01是否曾通知你前往廣三集團 財務處股務室於87、11、01是否曾通知你前往廣三集團總部召開順 大裕公司董監事會議? 答:沒有。 問:你既然未於87、11、01參加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 人聯席會議,為何會在該會議之簽到簿上簽名? 答:我雖未參加該會議,但是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二十六日(詳細時 間不記得)廣三集團財務處之人員(男姓,我不知道渠姓名、職務;亦可 能為順大裕股務室之人員)拿著該張簽到簿到廣三崇光我的辦公室找我補 簽名,而當時我看該張簽到簿,董事長I○○,董事v○○已簽名(監察 人黃德峯是否簽名我則不記得)所以我便未加以詢問細節而在簽名欄簽名 。 問:(提示87、11、01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聯席會議 事影本乙份)這份會議議事你是否看過? 答:(經詳視后作答)有的,在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詳細時間不記得)我由媒 體上得知順大裕公司董監事有決議因該公司業務需要之多角化經營而投資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事,而心覺有異, 遂查閱有關順大裕公司之會議紀錄。我之助理江小姐將十一月初補送來之 順大裕公司會議紀錄拿給我後,我才在這些會議紀錄中看到這一份順大裕 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聯席會議議事錄。而且我在當時亦察覺該 會議之簽到簿上,在我補簽之後已在日期欄上填上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問:你身為順大裕公司董事,你是否知道順大裕公司要投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七一、六六О仟股,金額八、五九九、二ОО仟元;廣三崇光百貨股 份有限公司一О、一二五仟股、金額一、二一五、ООО仟元之事? 答:我不知道,事前並沒有人告訴我這投資事宜,亦未參與討論、決議,是在 順大裕公司發生違約交割媒體報導後,我才在前述之資料中得知這件事情 。 問:據順大裕公司所隸屬之廣三企業集團總裁Y○○於88、02、05於本 站所作陳述內容指出,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 議事錄內容係屬偽造,是否為要應付87、11、25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與癸○○○交易所聯合查帳時臨時所偽造的,事實上並無該次 會議之舉行,你作何解釋? 答:如前陳述,我未參與該會議;是故,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 察聯席會議議事錄內容為何?做何用途,我並不清楚。 問:有沒有補充? 答:沒有。 問:以上所言是否屬實? 答:是的,以上皆是在我自由意志所做之真實陳述」(見第卷第三九頁)。 ㈨證人I○○於⒉⒐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順大裕公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並未召開,其既 未接獲開會通知,亦無參加該會,⒒⒈當天上午時,適為其參選第四屆 立法委員競選總部成立,不可能去參加該聯席會議。 ⒉其不清楚該次會議出席簽到簿上之簽名,是否為以前所留之簽名,但其確無 參加該次會議。年月底H○○曾經傳真該補作之會議紀錄給他,其認為 不可行,不予理會,並發現未開會卻作出會議紀錄,經與律師討論後即辭掉 順大裕公司所有職務。 ⒊該次會議並未召開,並無任何決議。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的經歷、現職及家庭狀況? 答:我曾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第四 屆立法委員。妻:李碧霞育有二子二女。 問:你係自何時起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董事?以何 身分擔任該職?目前持股若干? 答:我自三、四年陳賢保(阿丁)操控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為:大裕股 份有限公司)時即以法人代表身分出任該公司董事長,至87年11月底 辭職。我係法人代表名義出任,無任何持股。 問:你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期間,如何計酬?董事會議多久召開一次?每次 會議是否通知你?如何通知? 答:我擔任順大裕公司董事長每月支酬約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董事會之召 開我是接獲公司電話或書面通知有空時才去參加,我很少去公司,僅出席 董事會時才前往,未曾過問公司事務。 問:(提示:87、11、01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 席會議出席簽到簿影本乙份)該次會議是否確有舉行?你有無參加該次會 議?會前有無接獲通知?通知討論議案為何?會議在何處舉行?由何人主 持? 答:該87、11、01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並 未召開。我未接獲開會通知,亦未參加該會,當天(87、11、01) 上午10時,正是我參選第四屆立法委員競選總部成立,不可能去參加該 聯席會議。 問:該次會議簽到簿上簽名是否由你本人親簽?於何時簽名? 答:(經詳視後作答)該簽名是否為以前所留之簽名,我並不清楚,但我確定 我未參加該會。87年11月底H○○曾經將該補作之會議紀錄傳真給我 ,我認為不可行,不予理會,並發現未開會卻作出會議紀錄,經與律師討 論後即辭掉順大裕公司所有職務。 問:該會議紀錄之決議案(通過投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七一六六О仟股, 金額八五九九二ОО仟元;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一О一二五仟股, 金額一二一五ООО仟元)是否實在? 答:該會議並未召開,並無任何決議。 問:有何補充?是否實在? 答:完全實在,無補充」(見第卷第五0頁)。 ㈩證人I○○於⒓⒋具狀控告Y○○、B○○、H○○、李蓬春共同偽造順大 裕公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會議議事錄,在告訴狀中坦承於⒒ 接到該議事錄傳真及B○○之電話詢問是否同意該決議內容,並指稱「‧‧‧ 查被告B○○、H○○、李蓬春等人分別參與偽造上開會議記錄,應係受Y○ ○之指示始敢為之,是其等彼此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為此,狀請鈞署鑒核,賜迅傳拘被告等到庭,予以偵查起訴,始其應得之罪, 以維法紀,實感德便」(見第卷之告訴狀)。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㈩所載,被告Y○○於⒉⒋調查員訊問時,供稱現金 增資一百億元,其實是拿去為順大裕股票護盤。又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所 載,被告Y○○於⒉⒌第二次調查員訊問時,供稱現金增資一百餘億元,均 係用在為順大裕股票護盤;且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z○○與證交所共同到 順大裕查帳後,由順大裕公司所提出之八十七年度十五次董、監聯席會議紀錄 ,事後據H○○有向其報告,乃H○○所主導偽造;至順大裕公司以現金向銀 行或票券公司購買之NCD及短期票券,交予各子公司籌集資金進行股市為公 司股票護盤,所質押之NCD、票券,於⒒順大裕股票發生巨額違約交割 後,即陸續被銀行及票券公司自行處分,以充抵貸款之債權。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所載,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審理時,被告Y○○曾 供稱:廣三集團發生違約交割後,H○○始向其報告順大裕公司以每股一百二 十元購入廣三建設及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股票之事,其事前未參與,不瞭解過 程;順大裕公司之業務均由H○○處理,其與I○○均無參與,關於順大裕公 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部分,其不知情。證人I○○ 則曾結證稱:⒒⒈當天其競選總部成立,並無在順大裕公司開會,惟其於 年月下旬接近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前夕,有接獲B○○傳真之會議議事錄, 其當時不同意議事錄之內容,因涉及鑑價之問題;並在接獲B○○之傳真前、 後,各接到H○○一通電話(共二通),H○○在電話中請其同意該議事錄內 容,並稱該議錄準備供z○○查證,但無言及Y○○。 證人I○○於⒓⒋具狀控告Y○○、B○○、H○○、李蓬春共同偽造順大 裕公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會議議事錄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偕同Y○○前往財政部商討紓困事宜(參見第1卷第一六四-一六六頁,及本 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九號案卷所附聯合報剪報影本)。 本院之心證: ⒈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所查悉之事實,順大裕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月 間因現金增資發行股票、發行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所募得之一百億七千萬元 及二十億元,輾轉由被告Y○○與H○○、g○○等人統一調度,用於集中 巿場炒作順大裕、壬○○○股票,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廣三集團爆發 違約交割事件後,順大裕公司之資產因而流失九十二億八千九百一十三萬五 千二百一十九元,幾被掏空,證人I○○則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辭去董事長 職務。故財政部z○○會同癸○○○交易所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往 前往順大裕公司實地查核後,發現: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 表帳列現金及約當現金九、七一一、三六八千元,查核人員要求提示九十七 億元之現金及約當現金資產,但順大裕公司一直採取拖延方式到晚間八點亦 未能提出盤點,次(二十六)日再前往亦未能提出,僅出具無法提供聲明書 ,即因上述緣故。換言之,前開順大裕公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及 監察人聯席會議事錄內,有關: 「案由一:本公司因業務需要之多角化經營擬投資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暨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案,謹提請公決。 說明: 一、本公司為擴大業務,因該公司經營績效良好,擬投資廣三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00000000股,金額:0000000000;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股,金額:00000 00000元。 決議:照案通過」等記載,完全虛偽不實,順大裕公司並無所載投資廣三 建設及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事。順大裕公司方面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順大裕公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事及監 察人聯席會議事錄」,持供查帳人員審核,無非欲掩飾前述順大裕公司資產 遭被告Y○○等人掏空之事實。惟此舉顯足生損害於順大裕公司之股東及主 管機關對於股票上市公司資產之查核正確性。 ⒉從被告B○○,及李蓬春之供述,可知李蓬春乃順大裕公司內負責紀錄董監 事聯席會議、製作議事錄業務之人,被告B○○雖不負責此項業務,惟事實 上其於⒒上午受H○○之指示,與李蓬春共同參與製作前開虛偽之會議 記錄。而李蓬春供稱「記錄是我的名字沒有錯,當天我出差到台北,十一月 二十五日上午出差到台北,下午回來,同仁蔡逸泯拿會議記錄給我看,並說 是總經理要他們打的,當時我看了內容議案如此大,而且事經這麼久,我認 為不妥,所以我找總經理,他回答他也沒有參加,總經理後來與I○○聯繫 確認有無此事,I○○確認無訛後,我才沒有堅持把名字除去」,可見被告 B○○不僅如其所自承:其不知順大裕公司有無於⒒⒈召集八十七年第十 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因其未接獲通知,也無參加該次會議等情,⒒ 下午由李蓬春處更得知李某亦無參加是項會議,根本未曾召開此項會議。 其顯於明知李蓬春既無參加會議,更無擔任會議紀錄之情形下,承H○○之 命,令不知情之下屬繕打前開不實內容之議事錄。 ⒊被告E○○、黃德峯、v○○均坦承有於⒒左右,分在其等之辦公室或 廣三集團總部親自於「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上簽名 。以其等得以擔任股票上巿公司董監事之智識程度,對於在「順大裕股份有 限公司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上簽名所代表之意義,不必置疑。然事實上 順大裕公司並無於⒒⒈召開是項會議,其等供述甚明。則既非於會議當場 所親簽,事後被請求補具出席此項會議之簽名時,任何人均會加以瞭解究係 補簽何日之會議,遑論被告E○○、黃德峯、v○○等人。未加詢問補簽何 日之會議,或僅因別人已經先簽名,即認為本身與已簽名者均有參加某日之 會議,隨之簽名,實難想像,任何人均無從置信。亦即被告E○○、黃德峯 、v○○於⒒左右,分在其等之辦公室或廣三集團總部於「順大裕股份 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上簽名時,均明知所簽名者為⒒⒈之會 議,且事實上並無召開此項會議。 ⒋關於順大裕公司⒒⒈董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上「I○○」之簽名,實乃I ○○本人事先在空白簽到簿上簽字一次,然後影印數張,供作各次董事監察 人聯席會議紀錄之用。此業據財政部y○○取得影印之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 紀錄第十次(日期:⒏);第十一次(日期:⒐⒉);第十二次(日 期:⒐⒗);第十四次(日期:⒑)及第十五次(日期:⒒⒈), 經將前後各次I○○之簽字重疊在一起,以燈光透視,完全吻合,有如前述 財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財證㈠第03328號函所載。而證人 I○○於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審理時,具結後證稱:⒒⒈當天其競選總 部成立,並無在順大裕公司開會,惟其於年月下旬接近立法委員選舉投 票日前夕,有接獲B○○傳真之會議議事錄,其當時不同意議事錄之內容, 因涉及鑑價之問題;並在接獲B○○之傳真前、後,各接到H○○一通電話 (共二通),H○○在電話中請其同意該議事錄內容,並稱該議錄準備供z ○○查證,但無言及Y○○。可見被告H○○不敢於未得I○○之同意下, 直接取其先前簽名之影印本使用,故於被告B○○傳真前後,各打一通電話 與I○○商議前開議事錄所載順大裕公司投資廣三建設、廣三崇光百貨公司 九十七餘億元之內容。則若非I○○已經同意,被告H○○或B○○等人豈 可能持以行使?遑論被告Y○○夥同I○○及被告H○○、g○○、h○○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 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及第三十條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在公開說明書為虛偽記載之規定,向z○○ 申請辦理現金增資一百億七千萬元,及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二十億元;其等再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職務,以順大裕公司上述募得之資金,連同其 他資金,購買NCD、短期票券供廣三集團旗下之公司或人頭帳戶,向銀行 質借或向票券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以取得資金,再將資金投入股巿炒作順 大裕公司或壬○○○之股票,順大裕公司之資產因而被掏空九十二億八千九 百一十三萬五千二百一十九元資金等事實,業經查悉,有如本理由欄前述 之所載,更足以說明I○○必有同意該份議事錄之內容,以掩飾上開掏空 順大裕公司資產之犯行。 ⒌李蓬春所供「記錄是我的名字沒有錯,當天我出差到台北,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午出差到台北,下午回來,同仁蔡逸泯拿會議記錄給我看,並說是總經理 要他們打的,當時我看了內容議案如此大,而且事經這麼久,我認為不妥, 所以我找總經理,他回答他也沒有參加,總經理後來與I○○聯繫確認有無 此事,I○○確認無訛後,我才沒有堅持把名字除去」、「H○○說這份會 議記錄重要,你們今天一定要將會議記錄交給y○○的人」等語;不僅與被 告B○○所言:其於⒒下午,與李蓬春共持該份議事錄交付H○○審閱 時,H○○令傳真給I○○過目,其等傳真後,並即當場以電話確認,I○ ○接獲電話表示已收到該份傳真,嗣即與H○○對話,惟其不知二張交談之 內容相符;且由證人I○○於具結後供承被告H○○二度以電話請其同意議 事錄內容乙節,足證李蓬春之感到不妥,後來經I○○確認無訛後,其始未 堅持將名字除去等語,洵屬事實。否則,被告H○○猶未於I○○同意前, 即直接取其先前簽名之影印本使用,編造不實之會議內容;負責製作此項議 事錄之李蓬春,復無涉及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之犯行,在其上述疑慮未能排 除前,何須於財政部y○○等人員前來查帳之情形下,輕率同意列名擔任記 錄,為自己招來不必要之責任? ⒍另查I○○於⒓⒋具狀控告Y○○、B○○、H○○、李蓬春共同偽造順 大裕公司⒒⒈八十七年第十五次董監事會議議事錄,既在告訴狀中指稱「 ‧‧‧查被告B○○、H○○、李蓬春等人分別參與偽造上開會議記錄,應 係受Y○○之指示始敢為之,是其等彼此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 共同正犯,為此,狀請鈞署鑒核,賜迅傳拘被告等到庭,予以偵查起訴,始 其應得之罪,以維法紀,實感德便」,顯已查覺事態嚴重,則怎會於八十七 年十二月七日偕同Y○○前往財政部商討紓困事宜?本院因認其提出此項告 訴僅在誤導辦案,欲脫免本身之刑事責任,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⒎被告H○○固有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之犯行,亦有指示被告B○○等人偽造 前開議事錄;惟財政部y○○會同癸○○○交易所派員查帳,究非尋常之事 ,身為廣三集團總裁之被告Y○○當時必定知悉;又其等所偽造之議事錄內 容,乃順大裕公司投資廣三建設及廣三崇光百貨公司共九十七億餘元,此等 偽造之內容茲事體大,是否妥適,若非真正最後決策者-Y○○之指示或得 其同意,H○○一人豈敢恣意為之?I○○前開告訴狀固不足為其有利之認 定,但所稱「‧‧‧查被告B○○、H○○、李蓬春等人分別參與偽造上開 會議記錄,應係受Y○○之指示始敢為之,是其等彼此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等語,非無憑據。至被告Y○○所以如此指 示,無非為掩飾其主導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之犯行。故被告H○○縱迄無到 案,惟依本件現有之證據,已足證被告Y○○此部分之犯行。從而被告Y○ ○、H○○、B○○、E○○、顏志達、黃德峯、李蓬春及證人I○○,基 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董事監察 人聯席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簿,持以供財政部y○○等人查帳,足以生損害 於順大裕公司之股東及主管機關對於股票上市公司資產查核正確性之犯行, 足可認定。 被告寅○○、S○○、c○○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 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得有一億八千五百萬二千元之財物,及為掩飾、隱匿上 開重大犯罪所得,而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之罪等事實, 其相關證據及本院心證如左: ㈠被告寅○○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匯款均為其姐c○○所處理,且辯稱 該八千萬元乃其出售土地所得款項。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你於金融行庫是否有開立帳戶? 答:我在台中市二信及台中縣大里市農會及台中市之花旗銀行等金融單位開立 有帳戶,但花旗銀行之帳戶已很久未使用,目前使用之帳戶只有二信及大 里市農會之帳戶。 問:於台中市二信北屯分社及大里農會內新辦事處開立帳戶外,尚有無在其他 金融單位沒有帳戶? 答:我尚有在台中市一信南台中分社及中企開立有帳頭,但該兩戶頭都是借給 c○○在使用。我本人只有使用二信北屯分社及大里農會之帳戶。 問:你於二信北屯分社所開立之帳戶,係於何時開立?作何用途?平常存款餘 額維持若干? 答:該二信北屯分社之帳戶,係於三、四年前《詳細時間已忘》所開立的,且 該戶頭,都是由我自己在使用的,平常維持之餘款則不一定。 問:你於大里農會內新辦事處所開立之帳戶,係於何時開立的?作何用途? 答:該大里農會之帳戶,係在二十年前所開立的,該帳戶和前述二信北屯分社 之帳戶,都是我自己在使用,且是從事代書業務之金錢往來所使用的。 問:你與廣三集團總裁Y○○係何關係? 答:我是廣三集團總裁Y○○的哥哥,因為我是從我母親余壹之姓氏,而曾淑 惠是我的姐姐。 問:你和廣三集團之Y○○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和廣三集團及Y○○均無金錢往來。 問:你在二信北屯分社及大里農會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係由何人所保管?有無借 他人使用?或提領?其提領是否需經你同意? 答:該二信北屯分社之帳戶存摺及印章係由我本人親自保管使用,沒有借他人 使用,而大里農會之帳戶存摺、印章則委由我太太S○○保管使用,並未 借予他人使用。 問:你與林岳鋒是否認識?有無金錢往來? 答:我認識林岳鋒,但並沒有和林岳鋒有金錢之往來。 問:你有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自中企南台中分行之帳戶:000000 000000匯出新台幣《下同》二七八萬元至林岳鋒設於一信南台中分 社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 答:我不知道有此事,因為該中企南台中分行之帳戶皆是借給我姐姐c○○使 用。 問:你於大里農會帳戶000000000000及台中市二信北屯分社帳戶 0000000000等帳戶、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各匯入兩仟 萬元,該款之來源為何? 答:該款項之匯入,係我姐姐c○○通知,並告訴我係使用我的資金買賣股票 所得之款項,請我向她拿我在一信南台中分社所開立之帳戶之存摺及印章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親自匯款至我開立在大里農會及中市二信北屯 分社帳戶內各兩仟萬元,另外亦匯款至我太太S○○設於大里農會帳戶0 000000000000及上海銀行大里分行帳戶000000000 00000戶頭內各兩仟萬元,總計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從我一信南台 中分社之帳戶內匯款八仟萬元至我在大里農會、二信北屯分社及我太太陳 素敏大里農會及上海銀行大里分行之帳戶內。 問:前述所匯之八千萬元款項,有無提領出來? 答:沒有。 問:c○○為何要匯款八仟萬元到你及S○○之帳戶內?該匯款係作何用途? 答:該匯入款項,係我在四、五年來出售大里市○○○段之十九甲土地、及大 里市工業區、大里市重劃區土地以及和c○○合建房屋所賺取之金錢,而 借予c○○從事股票買賣所得之款項。 問:前述你從一信南台中分社所匯出之八仟萬元,該帳戶係何種戶頭,帳號為 何? 答:該一信南台中分社之帳號為:0000000000,是證券戶。 問:你太太S○○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自中南企台中分行匯款四五0萬元 至林岳鋒設於一信南台中分行帳戶內,你是否知情?該款係作何用途? 答:我太太S○○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自中企南台中分行匯款四五0萬元 至林岳鋒一信南台中分行帳戶內,該匯款我不知道,且我太太S○○也不 知道,因該中企南台中分行之帳戶係由我姐姐c○○在使用的。 問:S○○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日以中企南台中帳號00000000000 0戶頭內以開立台支一000萬元支票提,出該一000萬元之台支,你 是否知情?作何用途? 答:該一000萬元之台支,我並不知道,且連我太太S○○也不知情,應是 我姐姐c○○處理的。 問:你和c○○之財務往來計有多少? 答:我和c○○之間的財務往來,係在四年前出集大里市○○○段之十九甲土 地獲利約七千萬元,之後陸續出售大里市工業區土地約八00坪,並分得 兩千萬元,另與c○○合夥與建隆圖社區房屋分得兩億元,以及在八十七 年月間出售大里市重劃區土地九00坪,分得三千四百萬元,而該分得之 近三億餘元款項,皆由我姐姐c○○處理,而c○○才會在八十七年十一 月間請我將該得之部份款項領回,所以我才會先行領回八仟萬元,而所剩 之款項則繼續由我由我姐姐c○○處理。 問:你身為土地代書,熟悉土地買賣業務,為何前述出售土地所得價款,需委 由婦道人家之c○○處理? 答:我雖然係土地代書,但我姐姐先前亦曾擔任過代書,且她能力比我強,所 以才會委由她處理。 問:你委由曾惠處理投資事宜,有無憑證可為依據? 答:由於c○○係我的姐姐,因為是大家互相信任,所以才會委由c○○處理 我的投資事宜。 問:你既然於四年前即和你姐姐c○○共同出售大里市○○○段之十九甲土地 ,並可以分得近七千萬元之款項,為何當時不要求分得該七千萬元,而才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由你姐姐c○○之通知而領取部份之款項,原因為何 ? 答:由於當時所分得之七千萬元,我沒有要求分款,係因該價款皆由c○○個 人在處理,她在負全責,所以才不便向她要求分款,並由c○○統籌該款 再進行其他土地之投資事宜所致」(見第3卷第二六О頁正面-二六三頁 反面)。 ㈡被告寅○○於⒓檢察官訊問時,復為與前述相同之供詞。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台中市調站八十七年十一月卅日八七中法1548號函《提示)有何意 見? 答:是我姐姐與人合夥,叫我在前一天去拿簿子再去領的。那是我的自已的錢 去買的。 問:《提示》台中市一信存摺支票,存款交易明細表單,有三處用藍筆劃出, 二筆轉匯,一張合支有何意見? 答:這我們不清楚,均是c○○在處理。 問:你有幾個金融帳戶在使用? 答:二信北屯分社、大里農會內新辦事處二個帳戶。 問:你在一信南台中分社,中企有開戶? 答:是,是給我姐姐使用。 問:二信北屯分社及大里農會的存摺、印章是你在保管?答:是,一信南台中及中企的印章是c○○保管。 問:你是否在十一月廿四日從中企南台中分行匯入一信南台中分社林岳鋒帳戶 內? 答:我不知道。 問:你在大里農會及二信北屯分社在十一月廿七各匯入二千萬元,錢之來源? 答:這是之前與我姐姐c○○合夥有合建賣地的錢都是他在處理,那天是有賣 股賣,他叫我去拿錢回來。 問:有何證明? 答:可以,有合夥及土地證明,c○○知道。 問:依了解c○○除匯四千萬元給你及你太太帳戶內,是何用? 答:是買賣土地給我生活用。 問:在市調站內提及賣土地,合建房子的錢如何? 答:是,我有寫一些賣土地《大里重劃區,大里工業區、大里番仔寮與人合建 》,這是我姐姐與我合夥處理分來的。 問:你與c○○有許多財務往來? 答:是有一些財務由他在處理,我們均是合夥。 問:這筆錢從一信南台中分社匯入你自己大里農會及二信北屯分社內? 答:是,一信南台中分社戶頭是c○○在用,他說有賣股票等,叫我自己去匯 入我的戶頭。 問:是否四年前有大里土地分到近七千萬元? 答:是,詳情要查。 問:為何當時不分錢? 答:因當時我們還是合夥,為了怕我們投資不利,所以還是交他處理。 問:你在金融行庫有那些帳戶? 答:大里農會內新辦事處,上海商銀大里分行,世華五權分行,中企大慶分行 ,一信南台中分行,一信的是c○○在用,其他均是我在用。 問:為何一信南台中分社由c○○在用? 答:因家產未分,有錢財是在他處理,是c○○叫我們開的,找銀行對保開戶 。」(見第3卷第三六三頁正面-三六四頁反面)。㈢被告S○○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所匯款項乃祖產及出售土地之得款, 且係被告c○○令其辦理匯款。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有無從台中市一信南台中帳戶,帳號000 000-0000,戶名S○○,匯款至大里農會內新辦事處帳號000 000-0000000,戶名S○○、金額二千萬元,匯至上海銀行大 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S○○,金額一千萬元 及世華銀行五權分行,金額一千萬元?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我姑姑c○○要我將賣地所得及祖產約四千 多萬元款項從一信南台中分社我的帳戶匯出,我於是分別匯往大里農會內 新辦事處及上海商銀大里分行,世華銀行五權分行我的帳戶內,金額分別 為二千萬元、一千萬元、一千萬元總數為四千萬元。問:妳賣地所得款項及祖產,係何時匯入一信南台中分社帳戶?由誰匯入?為 何選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匯出? 答:我約約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將位於大里市○○段《地號已忘》約一、二百坪 之地賣給一家建設公司,得款近三千八百萬元,全數交給我姑姑c○○處 理,是否匯入一信南台中分社及於何時匯入,我均不知情,八十七年十一 月廿六我姑姑交待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前往一信南台中分社將前述 款項匯出,我因此分成三件匯至三家行庫,將該筆款項匯出。 問:為何要從一信南台中分社妳的帳戶內,將四千萬元,分成三筆再匯到妳的 其他三家行庫帳戶?作用為何? 答:是我姑姑c○○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晚,將一信南台中分社我的帳戶存 摺及印章交予我,要我將該帳戶內金額匯出,她說她不管事了,叫我們把 錢領走,我一看該帳戶內餘額有四千多萬元,我於是將整數四千萬元匯出 ,至於為何分成三筆,是因為我想分散風險,避免銀行存款全部在同一家 ,萬一銀行出事,全部領不出來,所以才存放於三家行庫。 問:妳在中企南台中分行是否有開立帳戶S○○,帳號0000000000 00及000000000000帳戶?作何用途?印章及存摺由何人保 管? 答:有的,我於中企南台中分行有開立帳戶,但是我姑姑c○○要我去開立的 ,帳號我不記得,有幾個帳戶,我也不清楚,完全是c○○在使用,存摺 及印章均由c○○保管使用。 問:前述中企南台中分行S○○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從帳號0000 00000000帳戶匯款四百五十萬元至一信南台中分社帳戶林岳鋒、 帳號00000000000000、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日從中企南 台中S○○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開立台支、票號00 00-000,金額一千萬元,妳是否知情?是否由妳所匯及提領? 答:因中企南台中分行我的帳戶,完全是c○○在使用,所以我完全不知道帳 戶之存提情形,詳情要問c○○才知道。 問:廣三集團Y○○等,從中企違法貸出七十四億五千萬元,並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廿三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五日連續暴出近八十億元鉅額違約交割, 同時間將賣出順大裕、中企等上市公司股票之股款,經由妳本人及利用妳 前揭帳戶轉匯迅速提領,意圖隱匿、掩飾所得,妳作何解釋?答:我一信 南台中分社、中企南台中分行之帳戶是借我姑姑c○○使用,因c○○一 直管理祖產,所以,我才同意將帳戶借她使用,進出金錢較方便,至於一 信南台中分社款項轉匯金錢部分是c○○要我匯出的,其原因及目的,我 不清楚,我以為那是我及我先生寅○○應分得之財產。 問:妳充當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有無獲取好處?相關稅金問題如何處理? 答:我沒有收取任何好處,稅金問題我也不清楚,要問c○○。 問:有無補充? 答:我前述一信南台中分社內之金錢,完全是c○○在管理,她叫我們怎麼做 ,我們就怎麼做,我完全不清楚狀況」(見第3卷第二六五頁反面第三行 -二六七頁反面第四行)。 ㈣被告S○○於⒓檢察官訊問時,再為相同之供述。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是否在四年前有賣大里土地分到近七千萬元? 答:是,詳情要查。 問:為何當時不分錢? 答:因當時我們還是合夥,為了怕我們投資不利,所以還是交他處理。 問:你在金融行庫有那些帳戶? 答:大里農會內新辦事處,上海商銀大里分行,世華五權分行,中企大慶分行 ,一信南台中分行,一信的是c○○在用,其他均是我在用。 問:為何一信南台中分社由c○○在用? 答:因家產未分,有錢財是在他處理,是c○○叫我們開的,找銀行對保開戶 。 問:大里農會及上海商銀大里分行存摺、印章是你在保管? 答:是,沒借人使用。 問:要提領需經你同意? 答:是。 問:你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在一信南台中分社帳戶內匯入大里農會內新辦 事處二千萬、上海商銀一千萬元、世華五權分行一千萬? 答:是,我自己匯的。 問:該帳戶是c○○在用,為何又匯入自己帳戶? 答:是廿六日晚上c○○告訴我們的,至今我還沒去領錢。 問:為何會有這麼多錢在一信南台中分社? 答:因我先生與c○○的錢都是c○○在處理,我在八十七年五、六月也有賣 重劃區的地三、四千萬元,交c○○去處理,我們均不過問。 問:既是自已帳戶匯入自己帳戶為何分三筆匯? 答:我想這會分散風險,我怕有銀行金融風暴,所以分三筆。 問:一信南台中的印章,存摺如何保管? 答:c○○在保管,廿六日晚上他交給我們去拿錢。 問:你在中企南台中分行也有開帳戶? 答:是,是c○○在用、印章也由他保管。 問:十一月廿四日中企南台中分行有匯入林岳鋒帳戶,並且開立台支支票? 答:我不清楚」(見第3卷第三六四頁反面-三六六頁正面第三行)。 ㈤被告c○○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⒈其在大裕證券、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及協和證券台中分公司均有開戶買賣股 票,另因其買賣股票辦理融資需要,還向被告寅○○、S○○、W○○、X ○○、l○○及其母余壹等人,借用其等在大裕證券、日盛證券及協和證券 公司之股票交易帳戶。 ⒉其於八十七年六月間順大裕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曾向安泰證金公司申辦融 資貸款,將其所認股約一千餘張順大裕股票,及利用寅○○、S○○、W○ ○、X○○等人頭戶認購之二千餘張,共三千多張順大裕股票向該公司融資 。 ⒊其所以於⒒突然提前償還安泰證金公司之融資,贖回前述順大裕股票, 並於當日全數賣出,乃因自報載得知壬○○○爆發冒貸案,恐受影響,而急 速賣出順大裕股票。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台中家職初中部畢業,曾經擔任過代書,後來因為兄弟姐妹分家,我即照 顧我母親余壹迄今,已經有十多年了,目前我與我母親及六弟Y○○一起 住在台中縣大里鄉○○路476之1號內。 問:妳有無投資股票買賣?在那些證券公司開戶?有無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融 資? 答:我有從事股票買賣,在台中市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台中分公 司及協和證券台中分公司都開立有證券買賣帳戶,另外我因為買賣股票為 辦理融資需要,另向寅○○《二弟》、S○○《二弟媳婦》、W○○《三 弟曾正光女兒》、X○○《曾正光女兒》及l○○《四弟曾正誠之妻》及 我母親余壹等人借人頭在前述大裕證券、日盛證券及協和證券公司開戶買 賣股票,這幾個人的證券帳戶均是我在使用,此外八十七年六月間順大裕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我有向台北市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現金 增資融資貸款,將我認股大約一千餘張《千股》股票,及利用寅○○、陳 素敏、W○○、X○○人頭戶認股共約二千餘張《千股》總共約三千多張 順大裕股票向安泰證券公司中借現金增資融資,但該三千多張現金增資融 資股票已經於87.11.24提前償還安泰證金贖回,並於當天匯款同時將贖回 前之三千多張股票《順大裕》在大裕及日盛證券公司賣出。 問:妳從事股票買賣之資金來源為何?平常進出額度? 答:我父親過世後留有大筆財產,另外寅○○所分得之遺產均與我共同持有, 我們兩人後來有陸續處分,包括:十九甲農業區計賣得約新台幣《以下同 》七千萬元,大里大中段向綽號『聰明仔』購買的266坪土地賣得三千八 百萬元,大里竹仔坑土地現編為工業區計賣得二千五百萬元,大里『漢宮 』有四間工寓賣得千餘萬元;大里大智路被征收計領得徵收補償費千餘萬 元,台中市○○段、長安段路地被徵收,補償費七百萬元,這些財產處分 後寅○○均交給我統籌運用;我與寅○○迄至投資股票交易的額度不一應 從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我可提供我的股票交割存摺及借用人頭之帳 戶存摺影本供貴站參考。 問:請說明87.11.24償還安泰證券金融公司《以下簡稱『安泰證金』》現金增 資融資情形? 答:87.11.24那天我因為看到報紙刊登台中區中小企銀《中企》涉嫌冒貸炒作 股票案,恐怕股票會下跌,故趕緊聯絡『安泰證金』,詢問償還該公司現 金增資融資的手續,我向『安泰證金』承辦之閔小姐《之前曾誤為『米』 小姐》詢問當日現金償還,可否當日拿到股票,閔小姐表示,只要在下午 三時半之時匯款,該公司在收到匯款後即會將質押之股票撥入我們指定之 x○○○帳戶內,我即要求要償還我名下及寅○○、S○○、W○○及曾 世珍共五人向該公司質借融資之順大裕股票,經安泰證金核算我們五人提 前償還融資計需二億多元《詳細金額我已忘記》,請我匯至該公司在合作 金庫的帳戶內,我即請我大姐曾淑珍的媳婦簡麗玲《其夫為黃德彰》幫我 持台中一信南孻中分社《大裕證券收付處》及中企儲蓄部《日盛證券及協 和證券收付處》我及我使用之人頭帳戶匯款給『安泰證金』,當日還曾發 生『安泰證金』承辦人計算錯誤致匯款不足,後來又補匯款了一次的事件 ,匯款過去後『安泰證金』即將我及寅○○等五人的股票依我指示撥入大 裕證券公司及日盛證券,我當日即全部賣出該贖回的股票。 問:妳為何於87.11.24突然提前違約償還安泰證金公司的順大裕股要融資,贖 回順大裕股票並當日全部賣出? 答:如前述我是看到當天報紙刊登有關中企爆發冒貸炒作股票案,因為中企與 順大裕公司同屬廣三集團,恐會遭受牽連,才決定將向安泰證金融資之順 大裕股票贖回賣出。 問:《提示:大裕證券公司c○○及寅○○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影本》請說 明這兩份大裕證券公司之對帳單於87.11. 20及87.11.24賣出順大裕股票 來源? 答:《經檢視後回答》我名下87.11.20於大裕證券賣出順大裕股票942張《千 股》這是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償配股共942,644股,我可提供順大裕公司 之『87年增資新股劃撥通知單』影本參考,87.11.24賣出1075張《千股》 即為前述因償還『安泰證金』公司現金增資融資所贖回的一千多股順大裕 撥入大裕證券公司賣出的,寅○○名下87.11.20賣出507,254股,我可提 供該『87年增資新股劃撥通知單』影本供貴站參考,87.11.24賣出605,00 0股,則是償還『安泰證金』公司現金增資融資所贖回之六百多張股票撥 入大裕公司賣出的。 問:由妳提供之妳個人存摺及S○○、l○○之存摺顯示妳的帳戶內於87.11. 20開立台灣銀行支票《台支》五百萬元,S○○帳戶內開立三千二百萬元 ,l○○之帳戶開立了三千萬元之台支支票,這些台支支票流向何處? 答:這六千七百萬元之台支支票,我於87.11.24償還前述安泰證金公司之現金 增資融資。 問:妳於87.11.20開立台支支票六千七百萬元,為何要等到87.11.24才償還安 泰證金之融資? 答:我本來開台支支票是想作其他投資,後來打消念頭決定先償還在安泰證金 的現金增資融資,因為『安泰證金』公司表示能用台支支票償付,故我將 該六千七百萬元台支支票交給我的朋友J○○持到台灣銀行以其名義開立 帳戶後,將台支支票存入,再將款項匯至『安泰證金』公司償還增資融資 。 問:根據大裕證券公司及安泰證金公司提供之資料,妳及S○○、寅○○、曾 世珍、W○○87.11.24償還順大裕現金增資融資係由:台中一信、中企儲 蓄部兩個行庫匯款的,與你前所供述有經由台灣銀行張俊榮帳戶償還安泰 證金之供述不符,請解釋? 答:安泰證金及台中大裕證券提供的資料有誤,我從台中一信匯出的金額沒有 那麼多《包括我使用之寅○○、S○○的帳戶》。 問:有無補充? 答:前面所提我87.11.24開立台支支票不只六千七百萬元,我提供之帳戶存摺 不則,我及寅○○、S○○、余壹供各有三本存摺《一信大裕收付處、中 企儲蓄部每家證券公司均開戶》,X○○、l○○有兩本存摺《均為中企 儲蓄部》,W○○一本存摺,尚有開立台支支票的存摺為提供給貴單位」 (見第卷第六О頁反面-六四頁反面)。 ㈥被告c○○於⒈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於七十七年間兄弟分析財產後,幫 被告S○○管理財產,並用其等之帳戶買賣股票,且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賣地, 六、七月間取得價款,堅稱所賣出之順大裕股票為其等所有。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平日買賣股票之價額、數量? 答:不一定,有時三、四張,有時一、二十張,是平日就買進出了,有時也沒 買,除權後價錢較低,有融資,除權前就平日買進幾十張了,是沒融資, 有時幾十萬元,有時一百多萬元。 問:S○○,寅○○與你關係? 答:寅○○是我弟弟,S○○是弟媳。 問:寅○○、S○○庭議時說他們戶頭有一些錢與你有關,說明? 答:是因我們二人分得的財產未分開,所以S○○他們就說願意讓我管理財產 ,買賣股票有用他們的戶頭,所以錢會在他們存摺上進出,去年五月間陳 素敏名下土地賣掉得款三千多萬元,錢是在六、七月間才拿到,我有帶契 約到庭《庭呈買賣契約書附卷》。 問:你與寅○○何時分財產,分得多少? 答:七十七年間我們家分產《庭呈分家產協議書附卷》,我與寅○○的財產是 合在一起的。 問:依了解質押贖回股票是一位叫閔桂鈴說是黃祝去贖回的? 答:沒有,這是我們自己的,與公司無關。 問:⒈⒖閔桂鈴在市調諮議問時有說過《提示筆錄》,有何意見? 答:認股是因金額很大,所以由證金公司自己來我家對保,是他們來找我簽名 沒錯,也不是閔小姐來辦的,還錢是我直接找他們說的」(見第卷第三 三頁正面-反面、第卷第三五頁正面-反面)。 ㈦被告寅○○、S○○、c○○、Y○○於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審理時, 供稱大致同前。 其等供述之內容如左: 「諭寅○○入庭。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余:我們分財產時,兄妹等都有分,而我與c○○之財產並沒有分,我們二人 財產是合起來的,我是土地代書;我們財產在一起已有十多年了,我們之 間有分產契約書,而我們之間之金錢投資有無帳目我不知道,要問c○○ ,至於我的財產出資相對的我也不知道,我沒錢時就會向c○○拿,我想 c○○就大筆錢額應有記錄。 問:87‧8‧27你去一信南台中分社匯二筆各二千萬入你北屯分社及大里 農會之金額何來? 余:賣土地及合建房屋,詳細要問我姊,但是我及我太太一起去辦理此匯款的 。 問:c○○何時要你去辦此匯款? 余:是27日。 問:c○○如何向你表述? 余:我賣土地,而她要拿去買股票,至於何以匯入我帳戶我就不知了。 問:27日你是否已知廣三集團出事並上報? 余:我不知道,我平時很少與Y○○連絡。 問:c○○要你去匯款,你知道她何以要匯入你帳戶? 余:她要將我賣土地的錢去投資股票。 問:有無提供戶頭給廣三集團炒作? 余:我只知有戶頭,但是非提供給廣三集團,而是我姊姊在買賣股票用的。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寅○○與c○○之財產尚是合在一起,故不會將錢財分得很清楚,另 請查明此款項是何時匯入,如此便知是否為廣三集團違約交割款項。 林辯護人:此筆款項並非來自廣三集團交割的錢,並要求訊問c○○有關帳戶 及其與其兄之財產處理情形。 告訴代理人:必須考慮為炒作股票之所得,是否24日所買無絕對之必要。 諭S○○。 問:87‧11‧27你有無去台中一信匯四千萬而分三筆入你三個帳戶? 陳:對。 問:這些錢何來?何以如此分別? 陳:我認這樣較方便,我與我先生與c○○因尚無分產所以87‧11‧27 我去匯上開三筆款項,是c○○叫我拿去處理的,可是是由我自己去匯的 。 問:何以c○○錢交予你? 陳:是我看到報紙,事情已發生這麼大了,我才找c○○表示錢要如何處理, 但在此之前c○○之投資我都沒有介入,因c○○原本是投資得很好。 問:你們夫妻與c○○有無記帳? 陳:沒有;而四千萬c○○是告知我自己拿去匯。 問:據你所稱財產未分,而此四千萬何以如何處理? 陳:c○○是將我存摺拿給我,要我將此四千萬拿去自己匯,並說此四千萬是 我的,要我自己去匯。 問:有無在廣三集團工作?或開戶供其炒作? 陳:無。 問:有無於證券商開戶? 陳:有,是c○○去用的。 問:有何意見? 辯護人:無。 諭c○○入庭。 問:87‧11‧27何以通知寅○○夫妻將中一信之金額領回自己去處理? 惠:我是怕被查扣,因錢是我及寅○○共同的,所以才要他們領回去處理。 問:寅○○有無於證券商開戶? 惠:有。 問:你們一起投資之金額有無紀錄? 惠:沒有,因他們夫婦相信我。 問:此筆款項八千萬是否你叫他們領回?情形? 惠:是;我父七二年過逝,兄弟七五或七六分產,後來我有投資賺錢;我共分 產一塊土地七、八千萬,另尚有其他財產我與陳正昇是共同的。 問:此八千萬之來源? 惠:是賣掉股票的,是賣順大裕及中企及其他股票的金額。 問:對檢察官起訴以你母親戶頭而匯入一千九百多萬而涉及洗錢防治法?有何 意見? 惠:我並沒有以我母親戶頭來供洗錢用。 問:與Y○○關係來往?有無於廣三集團擔任何職? 惠:平時與Y○○無來往,亦沒有在廣三集團擔任何職,更沒有利用其他戶頭 給廣三用。 問:有何意見? 林辯護人:若買單,下單都是c○○自為,即可證明c○○所使用之戶頭與廣 三集團無關。 問:往來證券商有那些? 惠:大裕證券,協和證券,日盛證券。 問:有何意見? 告訴代理人:要求訊問c○○。 問:你賣的股票多少張?時間? 惠:目前我無法回答,但我在調查站已有說明。 諭J○○入庭。 問:87‧11‧24林岳鋒通知提供帳戶,有無言明用途? 張:沒有。 問:平常有無投資股票? 張:有。 問:知否提供帳戶須問清楚用途? 張:沒有,我僅提供我及我弟弟的帳戶,而印章及簿子都在我手上,因林岳鋒 是我叔伯關係的舅舅所以我也沒有問用途。 問:情形? 張:我提供戶頭後,銀行就通知我二戶頭有很多錢,因我表妹江彩鳳在該銀行 上班,我知道後馬上打電話給林岳鋒問錢的來源,林某告知我「不要插手 」。 問:錢開立台支,合支出去是否林岳鋒交代? 張:是,而匯二億五千萬至土地分行,是我87‧11‧25去他住處拿五個 帳戶,亦是林岳鋒要我辦的,而開立的支票亦在11‧25下午交給林岳 鋒,而廣三集團出事我11‧24晚上看報即知道了。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張:此事情我從頭就不知道,非如檢察官所述我已知情。問:有何意見? 林辯護人:提供五個帳戶是林岳鋒提供的,而非J○○;11‧24上午匯八 億元時廣三集團之事尚未爆發;另附表流程圖有多出一千萬元(陳 瑞芬部分)而且也非11‧24所匯的,陳瑞芬部分是11‧23 匯入林岳鋒帳戶。 問:提示附表三第一頁及第四頁;除辯護人前述陳瑞芳一千萬外,有無其他意 見? 張:無,而陳瑞芬一千萬元是87年11月19或20日向我借的,並11‧ 23即還我入華南銀行綜合存款帳戶。 告訴代理人:無意見。 諭Y○○入庭。 問:你與c○○,陳正昇、S○○平時有無生活來往? 仁:二姊有住在一起。 問:他們有無在廣三集團投資?或擔任何職務? 仁:均沒有。 問:就今日傳來之被告等犯罪事實,事後H○○有無向你報告? 仁:沒有。 問:就c○○委託W○○及l○○匯款至海外投資,H○○事前有無向你報告 ? 仁:沒有,是事後H○○才向我報告,而投資案之實際內容我並不清楚。 問:何以海外投資之款項,H○○要找你家人去處理。 仁:H○○與我家人朋友都很熟悉。 問:以往有否類似此海外投資而沒有向你報告? 仁:海外投資以往很少。 問:有無想H○○海外投資有其他不法? 仁:我不認會很意外,因他有美國籍。 問:廣三集團於股票方面投資,會不會給你家人參與? 仁:股票我個人很少參與,而親戚間也很少在一起。 問:與X○○、W○○、寅○○、c○○有無其他共同參與投資? 仁:我父親過逝,我們兄弟姊妹間之財產即各別獨立,而且亦沒有與我有任何 投資的連繫及配合。 問:對檢察官起訴事實,就今日到庭之被告部分,有何意見?(並告以要旨) 仁:檢察官將我家人與我公司連為一體,並非實在,事實上他們與我之投資都 是獨立的,而且他們不僅只有短期投資,尚有中、長期投資,顯示起訴書 所載不實,案發後從家人可瞭解都是他們以自己資金去做股票投資。 問:有何意見? 林辯護人:X○○是87‧11‧25晚上八點才坐飛機,於11‧25晚上 十一點多才入國門,可見11‧25入X○○之帳戶,她並不知情 ,X○○於87‧7回國,於其將出國之際H○○有委其買東西, 但沒有先給錢,於X○○出國後,H○○才電話要其帳戶稱是為了 匯買東西的錢,故H○○才有其帳戶」(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 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六宗第三八四-三八九頁)。 ㈧證人r○○於⒈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年月3日應g○○之要求,擔任 順大裕公司副董事長,至於股票操作之資金中有透過g○○質押借款、透過其 夫Z○○向不詳姓名之第三人借現金;其雖有於⒒突然提前償還安泰證金 公司之融資,贖回順大裕股票,並於當日全數賣出,但只是看到順大裕股票跌 停,因此賣出,並非他人通知。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及經濟狀況? 答:國力台中商專二專部國貿科畢,曾擔任會計工作,亦曾掛名廣曜建設公司 監察人職,現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約自87年12月三、四 號開始擔任迄今》;夫Z○○,任廣曜建設公司負責人,育有三子,均在 國中、國小就學中,經濟狀況中產。 問:你於擔任『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大裕』)副董事長之前 ,有無在『順大裕』任職?係何人何原因你會擔任該職? 答:我在擔任『順大裕』副董之前並未在該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約在87年12月 初,廣三集團財務經理黃祝向我表示由於順大裕發生違約交割狀況,希望 我能至該公司幫忙,我同意後於87年12月3日左右《詳細時間要以順大裕 董事會會議紀錄為準》獲選為順大裕副董事長。 問:你本人是否有買賣股票?平時交易之證券公司及帳戶各為何?交易之銀行 及帳戶為何?投資之股票為何? 答:有的,我平日有從事股票之買賣,我均透過台中市『大裕證券公司』及『 金鼎證券公司』二家進行股票買賣,股款則由世華商銀台中分行《大裕證 券部份》及壬○○○《金鼎證券部份》往來,但帳號無法記清楚。平日投 資之股票有『順大裕』『壬○○○』《前『中企』》、彰銀及電子股、食 品股之多項。 問:據本站調查你於87.11.24有在大裕證券公司賣出順大裕股票541張,而同 日你先生Z○○亦有賣出順大裕股票1024張,你是否知情? 答:是的,該二筆股票之賣出皆是由我在處理的。 問:據本站調查前述順大裕股票原有向『安泰證券金融公司』《以下簡稱『安 泰證金』》辦理質押融資,辦理之經過情形為何?還款之經過情形詳情為 何? 答:是的,約在87年六、七月間,『順大裕』要辦理現金增資案,由於所需資 金甚為龐大,而我本身對證券金融公司情形也不熟,所以我乃委託黃祝幫 我及我先生所持之『順大裕』股票辦理質押融資,黃祝乃向『安泰證金』 辦理質押融資,質押張數除了Z○○之1024張外,還有我本人之291張《 另外之250張我在86年間已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辦理質押借款》;到了87 年11月24日之前幾天由於我要賣出順大裕股票所以先行還清向上海商銀質 借之250張順大裕股票款後,於87年11月24日當日在還清另外之『安泰證 金』質押融資款,還款之經過詳情為,在87年11月24日前幾天,我以電話 向『安泰證金』負責辦理之閔小姐聯絡詢問還款相關事宜,閔小姐乃告知 我詳情由王小姐辦理,87.11.24當日我以電話向該王小姐聯繫,王小解乃 以傳真方式條列應還款項之清單給我,除了應歸還質押融資款項新台幣《 以下同》陸仟九百餘萬元外,另行要繳納利息及違約金《由於未到借期六 個月之期限,所要要付違約金》總供七仟餘萬元,該筆款項部份由Z○○ 台中企銀《壬○○○》潭子分行帳戶中匯出,不足部份由Z○○向他人調 現千約四仟萬元,再由我將調借之現金直接存入『安泰證金』之合庫戶頭 內,完成還款手續,再由『安泰證金』將前述質借之『順大裕』股票轉入 我及Z○○在大裕證券之戶頭內再行賣出關於『安泰證金』將前述質借股 票轉入大裕證券部份,我是委託大裕證券營業員黃《或姓賴》淑慧小姐《 電話:000-0000》辦理的。 問:前述Z○○向他人調借之三、四仟萬元現金係向何人調借的?為何要以現 金支付而不用支票或匯款? 答:我並不知道Z○○該三、四仟萬是向何人調借的,要問Z○○才知道;由 於87.11.24當日要賣出『順大裕』股票,如以支票存入時間上可能來不及 ,至於為何不用匯款方式則我不知道。 問:據Z○○在本站之陳述向他人調借之三、四仟萬元係他向渠之大姊b○○ 所調借的,而且取款之相關事項是由你直接向b○○辦理的,你作何解釋 ? 答:是的,該筆款項的確是Z○○要我去b○○家中拿取現金的,但是否向曾 淑貞調借的,由於Z○○沒有告訴我,所以我不敢確定。 問:據安泰證金閔桂鈴襄理陳述前『順大裕』股票之質借及還款作為均由黃祝 所辦理,且87.11. 24質押融資之『順大裕』股票,亦由黃祝在當日以電 話向渠詢問,悉應歸還金額後,在於當日中午前辦理還款的,與你前述本 人自行詢問安泰證金王小姐再還款之說法有出入,你作何解釋? 答:我向安泰證金還款之經過已如前所述,至於閔小姐為何這麼說,我並不清 楚。 問:你本身投資股票之『世華商銀台中分行』及『壬○○○』帳戶中平常保持 之現金額度大約有多少? 答:該二帳戶中平日保持之現金額度並不會很多,因為平時我都會購買投資股 票,若遇到賣出股票時,金額最多曾達億元,但平日保持金額不多,若遇 要買股票金額不足時,我會在自其他帳戶轉錢進來。問:前述你於大裕證券帳戶中平日買賣大裕之股票數量有多少? 答:我在大裕證券帳戶中平日買賣順大裕股票,因該股票我有辦理融資,所以 每股以750 萬額度為限,所我夠買順大裕之數量,大部份都有近750萬元 之滿額。 問:《提示你本人及Z○○於大裕證券公司87年11月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 』》由該對帳單中顯示你於87年11月間87.11.24之前並無有買賣順大裕股 票之紀錄,而實際又你負責買賣之Z○○帳戶在87年11月間曾於11月5、6 、7 三日共買進順大裕股票44張,而在87.11.20賣出109張,卻又在87.11 .24.賣出順大裕股票1024張《Z○○帳戶》及541張《r○○帳戶》共計 1561張,股款共一億零伍佰二十八萬元;為何87.11.24會有如此巨量之交 易,原因為何?是否係Y○○或黃祝等人通知你順大裕股票應該賣出,所 以你才賣的? 答:並沒有任何人通知我要賣順大裕股票,而是當日股市開盤時『台中企銀』 不久就已跌停,我知道中企之股票跌停會影響到順大裕,所以我乃在87. 11.24當日將我及Z○○手中之股票全數賣掉。 問:你前所述你是在87.11.24當日因『中企』股票跌停而決定要賣調所有之『 順大裕』股票,但你前述你在87.11.24前幾天就以電話向『安泰證金』閔 小姐詢問還款事宜,可見還款與賣順大裕股票是在87.11.24前幾天就已進 行了,你作何解釋? 答:我在87.11.24前幾天向『安泰證金』閔小姐聯絡還款事宜,乃是我替父親 蔡昔奇及妹妹蔡美蘭帳戶《該二帳戶均為我在使用》還款,總金額共約一 仟一佰萬元;而87.11.24當天確係我因『中企』股票跌停而將我及Z○○ 之『順大裕』股票賣出」(見第卷第五三頁反面第二行-五七頁反面第 四行)。 ㈨證人Z○○於⒈調查員訊問時,所供與r○○前述不符。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學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答:我是大里國中肄業;曾擔任車床工等職,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詳 細時間已不記得)創立廣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妻,蔡 美月原在廣曜建設幫忙,在廣三集團出事後,在我弟弟Y○○請求下過去 幫忙處理一些事務,現育有三子皆就學中。 問:你在那些金融行庫設立帳戶? 答:我平時皆利用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所設立之帳戶往來;其他 尚有彰化銀行文心分行、台中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國光路分行設有帳戶,惟 已較少使用了。 問:在台中企銀及世華銀行設有帳戶? 答:沒有。 問:平時是否有進行股票投資? 答:有的。 問:在那些證商進行股票買賣?投資那些股票? 答:由於在股票投資方面,皆是我太太r○○在負責,詳細情行要問她才清楚 ;就我印象在大裕及金鼎二家證商有往來,而投資有順大裕、神達、聯電 等支股票,但詳細張數及那些股票要問r○○。 問:府上經濟由何人做主? 答:家中經濟由r○○負責,但若需要大筆金額時則是由我在調度。 問:前述府上股票投資由r○○負責,若股票買賣所需金額巨大時,是否經你 同意? 答:是的,若股票買賣金額巨大時,r○○都會徵詢我的意見。 問:據本站調查87.11.24你在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裕證券》賣出順大裕 股票一千零二十四張,你是否知情? 答:就我印象中,r○○未告訴過我要賣出順大裕股票一千多張之事;不過, 在三個多月前,r○○曾因買股票之事要調錢,金額約在新台幣《下同》 三、四千萬元《詳細數目不記得》,當時我有依她要求將錢調給她,惟做 何用途則要問她才清楚。 問:你是否因投資需要而將手中股票質押證商借款? 答:有的,不過這亦是要問r○○才清楚。 問:前述r○○在三個多月要你調度三、四千萬元,是否就是用於到安泰證券 金融公司《下稱安泰證券》買股票? 答:我為詳問,這要問r○○才清楚。 問:你太太r○○買賣大宗股票時,是否會徵詢你意見?答:不會,這都是r○○決定的。 問:前述r○○要你調三、四千萬元,你係向何人調借?答:我是向我大姐b○○調借。 問:你向b○○調借之款項,b○○如何交付予你? 答:我有出面向b○○商討借款之事,但我姊b○○同意之後,我即要等蔡美 月自己和b○○接觸;是故,b○○如何將這筆放款交予r○○,我並不 清楚。 問:依據r○○88.元.29 在本站供稱,亦述調借款項係由你處理問何人支借 她並不清楚及你係以現金由予她,和你前述不知,其原因何在? 答:我確如前述,這款項是由我出面向b○○商量支借,在b○○同意後,要 我太太蔡琣月直接和b○○研商交付方式而非我向b○○支借三、四千萬 元現金交予r○○;而為何r○○需要如此說,我並不知道其中原因。 問:府上平日投資股票買賣之金額若干? 答:詳細額度我不清楚,要問r○○才知道;不過,金額在、七八萬左右應該 有才是。 問:《提示大裕證券Z○○87年11月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根據你在大裕證 券之87年11月份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所示,在11月24日之前的順大裕股票 買賣張數並不大,為何會在11月24日當天大賣一千零二十四張順大裕股票 ,是否你有消息來源而告知r○○賣出?而這1024張順大裕股票來源為? 答:《經詳視后作答》我並無任何消息來源而告知r○○要大量賣出順大裕股 票,而為何會於11月24日大賣順大裕股票及這1024張順大裕股票來源,要 問r○○才會知道」(見第卷第四三頁反面-四六頁正面第一行)。 ㈨證人即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襄理閔桂鈴,於⒈⒎調查員訊問時 ,供稱: ⒈該公司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得悉順大裕公司將辦理現金增資案,其即主動與被 告g○○接觸,由該公司承辦融資業務。被告寅○○、S○○、c○○及證 人Z○○、r○○,均有向該公司辦理以順大裕股票質押融資。 ⒉該公司業務人員遂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間,陸 續至廣三集團位於台中市○○路五一0號總部三樓辦理開戶及對保手續,所 有辦理開戶及對保手續者,均由黃祝提列名冊交由該公司一一核對辦理,共 有六十八人完成開戶、對保手續。被告寅○○、S○○、X○○、W○○均 在台中縣大里市其等住家中,完成開戶及對保手續。 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g○○去電該公司,表示將就前述廣三集團 辦理質押融資之順大裕股票償還領回。經統計後,需先償還四億七千二百三 十萬六百八十六元之融資,g○○乃表示將在當天中午前將上開款項匯入該 公司指定帳戶。嗣該公司在確認廣三集團將融資借款及違約金匯入後,即依 g○○之要求,將廣三集團及相關人頭戶之順大裕股票匯至大裕證券公司之 帳戶中。 其供述之內容如左: 「問:安泰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何? 答:安泰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有:㈠證券商證券轉融通業務,㈡證券商代理融資 融券業務㈢現金增資融資業務。 問:你在安泰公司擔任營業部襄理所司業務為何? 答:我主要業務係對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融資業務。問:請詳述貴公司辦理股票質押融資程序? 答:本公司依任務分工會由相關人員主動拜訪上市公司了解資金需求狀況,再 對有需求之客戶辦理開戶,完成對保手續,並辦理徵信之動作,次由客戶 繳交繳款書及自備款,最後繳款日到期時,本公司即將款項撥付給客戶, 完成股票質押之手續,增資發放之新股直接撥付存入安泰公司所開立之集 保帳戶中。 問:廣三企業集團,寅○○、S○○、Z○○、r○○、c○○等人有無在安 泰公司辦理順大裕股票質押融資詳情? 答:有的,今《八十七》年五月間安泰公司從媒體得知順大裕公司將辦理現金 增資案,我即主動打電話到廣三企業集團,向該集團財務部經理黃祝徵詢 是否要由安泰公司來承辦融資業務,黃祝稍後向我表示將委由安泰公司辦 理二十億元《新台幣下同》的融資質押業務,我將此一情形回報公司,由 公司決策部門進行開會評估同意後,再交由我與黃祝約定時間,以便辦理 開戶及對保等手續。 問:安泰公司與廣三企業團辦理前述順大裕股票質押融資之時間,地點及人員 各為何? 答:安泰公司係由我配合安泰公司台中辦事處業務人員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 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間,陸續至廣三企業集團位於台中市○○路五 一0號總部三樓辦理開戶及對保手續,所有辦理開戶及對保手續的人員均 由黃祝提列名冊交由安泰公司一一核對辦理。依我核對客戶資料,在當時 總共完成六十八人的開戶,對保手續。 問:前述六十八人中,有那些人不是在廣三企業集團內辦理開戶及對保手續? 答:有,蔡來儀、蔡王錦霞、r○○、蔡美蘭、蔡昔奇等人在廣三企業集團樓 上渠等住家中,寅○○、S○○、X○○、W○○則是在台中縣大里市渠 等住家中完成開戶及對保手續。 問:前述人員辦理質押融質的金額各為多少? 答:安泰公司願主動提供前述人員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申請書』供 貴局偵辦時參考,這些申請書中即詳列出申請人申借之金額及相關資料。 問:廣三企業集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有無辦理償還融資之情形? 答:有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黃祝打電話到安泰公司,表示將就前述 廣三企業集團辦理質押融資的順大裕股票償還領回我則告訴她應先行償還 融資金額始得辦理,經我計算統計黃祝所提要償還領回的部分需先償還四 億七千二百三十萬六百八十六元的融資,黃祝則表示將在當《二十四》日 中午前將前述款項匯入安泰公司的指定帳戶中,此由安泰公司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帳戶中即可看出黃祝於當《二十四》日匯款之情形,安 泰公司在確認廣三企業集團將融資借款及違約金匯入後,即依黃祝所示將 廣三企業集團及相關人頭戶之順大裕股票匯至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券 商代號8550》帳戶中。 問:有無補充意見? 答:我先前所稱辦理開戶,對保時,黃祝另告訴我陳志誠、陳淑芳、陳珠長及 留良順等四人會自行到安泰公司辦理開戶及對保手續,事後這四人也確實 到台北,而沒有在台中辦理開戶及對保手續。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答:實在」(見第4卷第三八九頁反面第四行-三九一頁反面)。 ㈩參見本理由欄前述貳之之之⒏、⒐所載,⒒凌晨,被告Y○○在廣三 集團召集緊急會議,告知被告H○○、g○○、s○○、m○○、陳靜坤、c ○○及案外人高年豐等人,其違約交割及洗錢之決定。 大裕證券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裕管字第一八一號函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內容如左: 「 主旨:茲見報載廣三案寅○○、S○○遭收押一事,本公司亦為受害券商之一 ,謹提供有關資料,敬請一併追查。 說明: 一、十一月二十四日寅○○等五人在本公司大筆賣出順大裕,以往雖有買賣, 但從未進出如此大筆。 ┌───┬───┬───┬────┐ │11/24 │姓 名│賣 出│金 額│ │ │ │順大裕│ │ ├───┼───┼───┼────┤ │ │寅○○│605張 │40,535,0│ │ │ │ │00元 │ ├───┼───┼───┼────┤ │ │S○○│615張 │41,205,0│ │ │ │ │00元 │ ├───┼───┼───┼────┤ │ │Z○○│1024張│68,956,5│ │ │ │ │00元 │ ├───┼───┼───┼────┤ │ │r○○│541張 │36,323,5│ │ │ │ │00元 │ ├───┼───┼───┼────┤ │ │c○○│1075張│72,025,0│ │ │ │ │00元 │ └───┴───┴───┴────┘ 二、十一月二十五日以上股票由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匯入辦理交割,係於十一月 二十四日由寅○○等人一信南台中匯入款償還安泰證金公司之順大裕股票 。(詳附表一) 三、據亞太銀行稱違約日前有人至該行欲匯出美金數百萬元,經該行拒絕後將 款項匯往一信南台中大裕收付處。 四、敬請查明: ㈠、欲匯美國之款項是否為Y○○集團之資金其資金來源﹖被拒後匯入南台 中一信大裕收付處之去向﹖ ㈡、寅○○等五人償還安泰證金之資金來源為何﹖與前項資金是否有關。 ㈢、寅○○等人均係Y○○之親戚,突然以大筆現金匯款償還證金借款,並 緊急賣出,應有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詳附件二) 、亦請一併查明其消息來源,以繩之以法。 附表一 認購順大裕股款匯入安泰證金合庫戶頭表 ┌────┬────┬────────┐ │姓 名 │交易行庫│匯 款 金 額 │ ├────┼────┼────────┤ │林潮茂 │台中企銀│20,000,000 │ ├────┼────┼────────┤ │林潮茂 │台中企銀│18,709,511 │ ├────┼────┼────────┤ │林陳金雀│台中企銀│17,595,232 │ ├────┼────┼────────┤ │林岳鋒 │台中一信│20,000,000 │ ├────┼────┼────────┤ │林岳鋒 │台中一信│20,000,000 │ ├────┼────┼────────┤ │林岳鋒 │台中一信│15,397,490 │ ├────┼────┼────────┤ │天○○ │彰化銀行│10,000,000 │ ├────┼────┼────────┤ │天○○ │彰化銀行│20,000,000 │ ├────┼────┼────────┤ │S○○ │台中一信│13,642,546 │ ├────┼────┼────────┤ │S○○ │台中一信│20,000,000 │ ├────┼────┼────────┤ │c○○ │台中一信│20,000,000 │ ├────┼────┼────────┤ │寅○○ │台中一信│20,000,000 │ ├────┼────┼────────┤ │c○○ │台中一信│20,000,000 │ ├────┼────┼────────┤ │c○○ │台中一信│20,000,000 │ ├────┼────┼────────┤ │寅○○ │台中一信│20,000,000 │ ├────┼────┼────────┤ │Z○○ │中興支庫│10,942,946 │ ├────┼────┼────────┤ │r○○ │中興支庫│10,051,605 │ ├────┼────┼────────┤ │天○○ │儲蓄部 │ 8,000,000 │ ├────┼────┼────────┤ │Z○○ │儲蓄部 │ 5,417,694 │ ├────┼────┼────────┤ │賴惠伶 │儲蓄部 │ 4,735,480 │ ├────┼────┼────────┤ │X○○ │儲蓄部 │14,169,072 │ ├────┼────┼────────┤ │W○○ │儲蓄部 │11,698,499 │ ├────┼────┼────────┤ │W○○ │儲蓄部 │20,000,000 │ ├────┼────┼────────┤ │X○○ │儲蓄部 │20,000,000 │ ├────┼────┼────────┤ │X○○ │儲蓄部 │20,000,000 │ ├────┼────┼────────┤ │Z○○ │儲蓄部 │20,000,000 │ ├────┼────┼────────┤ │Z○○ │儲蓄部 │20,000,000 │ ├────┼────┼────────┤ │林淑美 │台中七信│ 2,859,226 │ ├────┼────┼────────┤ │r○○ │儲蓄部 │ 5,976,871 │ ├────┼────┼────────┤ │蔡王錦霞│儲蓄部 │ 6,253,129 │ ├────┼────┼────────┤ │天○○ │儲蓄部 │ 1,985,101 │ ├────┼────┼────────┤ │天○○ │儲蓄部 │15,000,000 │ ├────┼────┼────────┤ │寅○○ │台中一信│ 201,575 │ ├────┼────┼────────┤ │c○○ │台中一信│ 357,780 │ ├────┼────┼────────┤ │W○○ │台中一信│ 192,860 │ ├────┼────┼────────┤ │X○○ │台中一信│ 329,577 │ ├────┼────┼────────┤ │S○○ │台中一信│ 204,689 │ └────┴────┴────────┘」(見第4卷第二八六至二八八 頁)。 被告Y○○親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四日買進賣出順大裕、中企股 票一覽表(見第卷第一三七頁)。 (871117至871124) ┌─┬───┬────┬────┬───┬───┬─┬────┬────┐ │姓│成 交│證券商 │帳 號│股 票│成交價│買│賣 出│成 交│ │ │ │ │ │ │ │進│ │ │ │ │ │ │ │ │ │股│ │ │ │名│日 期│名 稱 │ │名 稱│ │數│股 數│金 額│ ├─┼───┼────┼────┼───┼───┼─┼────┼────┤ │曾│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14000 │0000000 │ │世│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中企 │26.10 │0 │50000 │0000000 │ │芳│871124│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66.50 │0 │580000 │00000000│ ├─┼───┼────┼────┼───┼───┼─┼────┼────┤ │陳│871118│協和台中│0000000 │中企 │32.60 │0 │50000 │0000000 │ │素│871118│協和台中│0000000 │中企 │32.70 │0 │50000 │0000000 │ │敏│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中企 │26.10 │0 │100000 │0000000 │ │ │871120│大裕 │0000000 │順大裕│59.50 │0 │526000 │00000000│ │ │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55000 │0000000 │ │ │871124│大裕 │0000000 │順大裕│67.00 │0 │615000 │00000000│ ├─┼───┼────┼────┼───┼───┼─┼────┼────┤ │余│871120│大裕 │0000000 │順大裕│59.50 │0 │507000 │00000000│ │正│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00000 │0000000 │ │昇│871124│大裕 │0000000 │順大裕│67.00 │0 │605000 │00000000│ ├─┼───┼────┼────┼───┼───┼─┼────┼────┤ │蔡│871120│京華豐原│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5000 │892500 │ │美│871120│金鼎潭子│0000000 │順大裕│59.50 │0 │40000 │0000000 │ │月│871120│統一大里│0000000 │順大裕│59.50 │0 │645000 │00000000│ │ │871124│大裕 │0000000 │順大裕│67.00 │0 │388000 │00000000│ │ │871124│大裕 │0000000 │順大裕│67.00 │0 │153000 │00000000│ ├─┼───┼────┼────┼───┼───┼─┼────┼────┤ │曾│871120│金鼎潭子│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80000 │00000000│ │正│871120│大裕 │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09000 │0000000 │ │行│871124│大裕 │0000000 │順大裕│66.50 │0 │11000 │731500 │ │ │871124│大裕 │0000000 │順大裕│67.00 │0 │0000000 │00000000│ ├─┼───┼────┼────┼───┼───┼─┼────┼────┤ │曾│871118│日盛台中│0000000 │中企 │32.60 │0 │70000 │0000000 │ │淑│871118│日盛台中│0000000 │中企 │32.70 │0 │30000 │981000 │ │惠│871120│大裕 │0000000 │順大裕│59.50 │0 │942000 │00000000│ │ │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371000 │00000000│ │ │871120│日盛台中│0000000 │中企 │26.10 │0 │121000 │0000000 │ │ │871124│大裕 │0000000 │順大裕│67.00 │0 │0000000 │00000000│ ├─┼───┼────┼────┼───┼───┼─┼────┼────┤ │林│871117│協和台中│0000000 │中企 │32.60 │0 │50000 │0000000 │ │潮│871120│日盛台中│0000000 │順大裕│32.70 │0 │209000 │00000000│ │茂│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0000000 │00000000│ │ │871121│國寶向上│0000000 │順大裕│59.50 │30│0 │00000000│ │ │ │ │ │ │ │00│ │ │ │ │ │ │ │ │ │00│ │ │ │ │871124│國寶向上│0000000 │順大裕│26.10 │0 │300000 │00000000│ │ │871124│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67.00 │0 │704000 │00000000│ ├─┼───┼────┼────┼───┼───┼─┼────┼────┤ │林│871120│大慶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30000 │ 0000000│ │岳│871120│永興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786000 │00000000│ │鋒│871124│永興台中│0000000 │順大裕│66.50 │0 │0000000 │00000000│ │ │871124│萬盛台中│0000000 │順大裕│66.50 │0 │1000 │ 66500│ ├─┼───┼────┼────┼───┼───┼─┼────┼────┤ │林│871117│永興台中│0000000 │中企 │32.60 │0 │50000 │0000000 │ │岳│871117│永興台中│0000000 │中企 │32.60 │0 │50000 │0000000 │ │德│871120│永興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879000 │00000000│ │ │871120│中企西台│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50000 │0000000 │ │ │ │中 │ │ │ │ │ │ │ │ │871124│永興台中│0000000 │順大裕│66.50 │0 │0000000 │00000000│ ├─┼───┼────┼────┼───┼───┼─┼────┼────┤ │陳│871117│協和台中│0000000 │中企 │32.00 │0 │19000 │608000 │ │瑞│871117│協和台中│0000000 │中企 │32.20 │0 │31000 │998200 │ │芬│871117│協和台中│0000000 │中企 │32.30 │0 │100000 │0000000 │ │ │871120│日盛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96000 │0000000 │ │ │871120│大裕 │0000000 │順大裕│59.50 │0 │306000 │00000000│ │ │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639000 │00000000│ ├─┼───┼────┼────┼───┼───┼─┼────┼────┤ │林│871120│永興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579000 │00000000│ │陳│871120│國際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210000 │00000000│ │金│871124│永興台中│0000000 │順大裕│66.50 │0 │378000 │00000000│ │雀│ │ │ │ │ │ │ │ │ ├─┼───┼────┼────┼───┼───┼─┼────┼────┤ │林│871120│日盛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200000 │00000000│ │玉│871120│大裕 │0000000 │順大裕│59.50 │0 │607000 │00000000│ │蔥│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8000 │0000000 │ ├─┼───┼────┼────┼───┼───┼─┼────┼────┤ │藍│871120│大慶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50000 │0000000 │ │雅│871120│中信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378000 │00000000│ │華│871120│三多 │0000000 │順大裕│59.50 │0 │155000 │0000000 │ ├─┼───┼────┼────┼───┼───┼─┼────┼────┤ │張│871117│寶盛北屯│0000000 │順大裕│60.00 │0 │10000 │600000 │ │峻│871120│日盛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220000 │00000000│ │榮│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310000 │00000000│ │ │871124│寶盛北屯│0000000 │中企 │24.40 │0 │25000 │610000 │ ├─┼───┼────┼────┼───┼───┼─┼────┼────┤ │張│871118│寶盛北屯│0000000 │中企 │32.50 │0 │100000 │0000000 │ │峻│871118│統一漢口│0000000 │中企 │32.50 │0 │40000 │0000000 │ │源│871120│日盛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20000 │0000000 │ │ │871120│協和台中│0000000 │順大裕│59.50 │0 │318000 │00000000│ └─┴───┼────┴────┴───┴───┼─┴────┴────┤ │總計買進順大裕股數:300,000 │總計買入順大裕金額 │ │ │ $18,150,000 │ │總計買進中企股數: 0 │總計買入中企金額 0 │ ├─────────────────┼───────────┤ │總計賣出順大裕股數:18,955,000 │總計賣出順大裕金額 │ │ │ $1,180,456,500│ │總計賣出中企股數: 936,000 │總計買入中企金額 │ │ │ $28,472,300│ │ │ │ └─────────────────┴───────────┘ 公訴人所扣押之九千九百零九萬五千元(即圖I中一信南台中分社寅○○等帳 戶逆向資金流向圖),係來自被告寅○○、S○○在大裕證券公司之帳戶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賣出順大裕股票之得款八千萬元,及余壹在該券商處之 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賣出順大裕股票之部分得款一千九百零九萬五千 元;而被告寅○○、S○○所賣出之順大裕股票則係來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提前償還向安泰證金公司之融資,所贖回者。 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台銀台中分行扣押被告S○○帳戶之二千二百 萬元(見圖B亞太銀行營業部W○○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另在本院前往扣 押之前,已先為被告S○○領現一千三百萬元。此三千五百萬元經查來自被告 W○○在協和證券台中分公司之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賣出順大裕 股票之得款;而所賣出之股票,則亦來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提前償還向 安泰證金公司之融資,所贖回者。當日扣押筆錄如左: 「問蔣蒼海(台銀台中分行經理):與被告有無親屬、僱佣關係? 答:沒有。 問蔣蒼海:S○○何時來開戶? 答:今日早上來開戶,存入五張支票,馬上領出一千三百萬元現金,(提出印 鑑卡支票等影本)。 問:帳戶號碼? 答:本銀行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他早上來開戶存入一千 元,然後存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四張支票,三張一千萬元,一張 五百萬元,隨即領出一千三百萬元現金,目前該帳戶內尚有二千二百萬零 一千元。 法官諭:S○○右開帳戶內之金額可為本院八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Y○○等 違反證交法一案之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依刑訴法一三三條第一項應 予扣押。問蔣蒼海:有無其他意見? 答:沒有」(本院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之筆錄,見本院卷第三宗) 。 本院復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合庫台中支庫自被告c○○處所扣押之六張 合支(面額五百萬元四張、四百九十二萬元一張、二千五百九十八萬七千元一 張,見圖C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中一信天○○帳戶逆向資金流向圖), 合計五千零九十萬七千元,則來自被告l○○、W○○、c○○、S○○、寅 ○○、X○○在協和證券台中分公司之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賣出順 大裕股票之得款;而分匯至中一信南台中分社林岳鋒之帳戶二千五百九十八萬 七千元、中一信南台中分社天○○之帳戶二千四百九十二萬元。至當日扣押筆 錄如左: 「問張瑞呈(合庫台中支庫經理):與被告有無親屬、僱佣關係? 答:沒有。 問:(提示台中市調站傳真乙份支票傳真)六張支票是否在貴行內? 答:是有人拿來提示。 問:何人提示? 答:c○○本人,今日上午開戶並前來取款,當時因戶頭內無這麼多金額,所 以她在今日下午再度前來本行提示這六張支票。(經王副理轉告) 問:目 前這些支票是否在貴行內? 答:支票號碼五七六三八五,五七六三八八,五七六三八九,五七六三九0, 五七六三九一,五七六三九二全部在本行內,現在c○○手上。 法官諭:右開六張支票,可疑為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被告Y○○等 違反證交法一案之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三條第 一項當場執行扣押。 問張瑞呈:請將這六張支票由本院帶回有何意見? 答:沒有意見,若曾小姐同意沒有意見」(本院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筆錄,見本院卷第三宗)。 「問c○○:(提示台中市調站傳真支票附表),五七六三八五、六至五七六 三九二號支票是否在你手上? 答 :是。 法官諭:右開支票可疑為本院八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被告Y○○等違反證交 法一案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依刑訴法一三三條第一項當場執行扣押 。 問c○○:有無意見? 答:沒有」(本院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筆錄,見本院卷第三 宗)。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⒌所載,被告林岳鋒於⒒調查員訊問時,曾供 稱:以其名義開戶,平日由其父戌○○所使用之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 分社О三-О一-七九四六號帳戶,於⒒由X○○自壬○○○南台中分行 ,分三筆匯進二千五百九十八萬元乙事,因該帳戶平日由戌○○使用,其不知 知情。 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⒈所載,被告天○○於⒒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台中分社之帳戶,由其父戌○○代為開戶,供何 人使用,僅其父知悉。該帳戶於⒒由壬○○○共匯入二千四百九十二萬元 一事,其毫不知情;又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之⒊所載,被告天○○於⒓ 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前開一信南台中分社之帳戶由c○○使用,何以 ⒒左右,被告X○○曾匯入二千四百九十二萬元,其不明瞭。 另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所載,被告l○○於⒓調查員訊問時,供稱: 其台中商業銀行九六二О一、七二一四四帳戶,均由c○○使用。 本院之心證: ⒈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 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及經理人。二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 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⒉順大裕公司乃廣三集團旗下公司,被告Y○○為該集團之總裁,統籌該集團 重大決策及事務之執行,其之於順大裕公司,具有控制關係,從前述其與被 告H○○、g○○、h○○及證人I○○共同掏空順大裕公司之資產乙節, 可證屬實。 ⒊從圖B逆向資金流向圖所示,及被告c○○供稱:其以被告W○○之協和證 券台中分公司帳戶買賣股票,可見圖B逆向資金流向圖下方所示:本院於八 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台銀台中分行扣押被告S○○帳戶之二千二百萬元( 另已被S○○於當天提領一千三百萬元),該三千五百萬元,實乃被告c○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與安泰證金公司解約後,將贖回之順大裕 裕股票於當天賣出後之得款。 ⒋從圖C逆向資金流向圖所示,與被告c○○供稱:其借用被告寅○○、S○ ○、W○○、X○○、l○○及其母余壹等人在大裕證券、日盛證券及協和 證券公司之股票交易帳戶;及被告l○○、林岳鋒、天○○分別供稱其等之 壬○○○及中一信南台中分社帳戶,由被告c○○使用等語,足可確定:本 院復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合庫台中支庫自被告c○○處所扣押,由林 岳鋒、天○○帳戶所切換出來之六張合支(面額五百萬元四張、四百九十二 萬元一張、二千五百九十八萬七千元一張),合計五千零九十萬七千元,均 為被告c○○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利用其與W○○、l○○、X○○ 、寅○○、S○○之協和證券台中分公司、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帳戶,賣出 順大裕股票之得款。 ⒌再參看圖I逆向資金流向圖所示,及被告c○○所稱其利用余壹之大裕證券 公司之帳戶買賣股票,可知:該筆由檢察官所扣押之九千九百零九萬五千元 ,其中之八千萬元,乃被告寅○○、S○○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與安 泰證金公司解約,賣出贖回之順大裕股票所得;另一千九百零九萬五千元, 則為被告c○○利用余壹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賣出順大裕股票之所 得。 ⒍而前述圖B、C、I部分之帳戶,並供積極、適合之證據,可證為廣三集團 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或各該帳戶內款項為被告Y○○等人連續違反修正前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四款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則應係被告寅○○、S○○、c○○等人之財產無訛。公訴人認其等 有掩飾、隱匿被告Y○○重大犯罪所得,即非實情。 ⒎而被告c○○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廣三集團之緊急會議在場,知 悉被告Y○○將自同日起連續違約交割之決定。再對照前所列之統計表, 被告W○○、寅○○及S○○之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成交量 ,足以確定:圖B部分之三千五百萬元、圖I部分寅○○及S○○之八千萬 元,乃被告c○○、寅○○、S○○三人從Y○○處獲悉將有重大影響順大 裕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在集中巿場賣出順大裕股票 之所得,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至明。 ⒏被告c○○乃Y○○之二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廣三集團緊急 會議時在場,而知悉被告Y○○將違約交割之決定。其既能經通知參加上開 會議,對於被告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向壬○○○套取資金、 掏空順大裕公司資金,以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價格之事,必可由Y○○處得 悉,此觀前列統計表中被告c○○、寅○○、S○○及c○○所使用之人頭 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四日大量賣出順大裕股票之情形,得以 證明。從而,圖I部分余壹帳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賣出順大裕股票所 得之一千九百零九萬五千元,及圖C部分扣得之五千零九十萬七千元,亦為 被告c○○、寅○○、S○○三人從Y○○處獲悉將有重大影響順大裕公司 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在集中巿場賣出順大裕股票之所得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堪以認定。 ⒐⑴被告寅○○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迅將前開內線交易所得,分散成 二筆金額,各匯入其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北屯分社О八О三一О二九六四 號、大里市農會內新辦事處ОО二二二ООО四七六二號之帳戶,皆二千萬 ,計四千萬元;被告S○○亦於同日,將前開內線交易所得,拆成三筆,匯 入其大里市農會內新辦事處ОО二二二二ОО四二九六一號、上海商銀大里 分行四一二О三ОООО一六О三二號、世華銀行五權分行五О五六ОО一 九五八八號等帳戶,各二千萬元、一千萬元、一千萬元,計四千萬元;被告 c○○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將合庫台中支庫余壹帳戶內之一千九 百零九萬五千元,以開立一紙支票號碼五七六三八六號之同額合支領出,有 如圖I所示。⑵被告c○○接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將中一信南台 中分社林岳鋒帳戶內之二千五百九十八萬七千元,切換成一張合支領出;又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將該分社天○○帳戶內之二千四百九十二萬元 ,切換成四張面額均五百萬元之合支、一張四百九十二萬元之合支領出,有 如圖C所示。⑶被告c○○再接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將中信銀中 港分行W○○帳戶內之三千五百萬元切換成一紙台支領出,有如圖B所示。 被告寅○○、S○○、c○○三人上開行為,顯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為掩 飾、隱匿其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犯罪之所得,均構 成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 核被告Y○○等人所為: ⒈被告Y○○係犯:⑴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部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 背信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科 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及違反公司法第十六 條之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 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雖非順大裕公司負責人,與 該公司董事長I○○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⑵知慶、康禾、裕 聯、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等六家公司貸款部分,及台融、喬志公司貸款部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背 信未遂罪;並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論科;⑶ 前述事實欄,利用壬○○○之資金購買十七億四千五百七十六萬八千元順大 裕股票部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⑷前述事實欄,於⒒ ⒚偽造文書部分,教唆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五條 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文書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 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雖非負責壬○○○會議 紀錄之登載業務之人,惟其與負責該項登載業務之人M○○之間,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⑸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價格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⑹違約交割部 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論科;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⑻前述事實欄部分,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科罰;⑼前述事實欄 部分,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上述各部分有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 及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者,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 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雖非負責順大裕公司會議紀錄 之登載業務之人,惟其與負責該項登載業務之人李蓬春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行為後,證券交易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 正公布,修正後上述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均較修正前為重,以修正前之規定有 利於被告Y○○,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均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科 。上述⑴所犯,其與被告H○○、g○○、h○○及證人I○○之間;上述⑵ 所犯,分別與被告H○○、g○○、h○○、j○○、戊○○、辰○○○、宙 ○○、R○○、n○○、O○○、申○、T○○、a○○、k○○、w○○、 e○○、卯○○、N○○、玄○○、o○○、午○○、己○○及證人p○○、 黃蓁蓁、I○○、顏志達之間;上述⑶所犯,分別與被告丁○○、子○○之間 ;上述⑷所犯,與被告n○○及證人洪德生之間;上述⑸所犯,與被告H○○ 、g○○、h○○、j○○、m○○、d○○、子○○、Q○○、K○○、辛 ○○之間;上述⑹所犯,與被告H○○、g○○、h○○、j○○之間;上述 ⑺所犯,分別與被告H○○、g○○、s○○、子○○、林岳鋒、天○○、J ○○、X○○、W○○、l○○、j○○及證人藍雅華、陳佩雲、林雯華、王 佩玉、r○○等人之間;上述⑻所犯,與被告O○○間;上述⑼所犯,與被告 H○○、E○○、v○○、黃德峯、B○○及證人I○○、李蓬春間;均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上述先後多次刑法背信及背信未遂、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違反公司法、違反銀行法、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四款、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均時間緊接, 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皆分別構成連續犯,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應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上述⑵所犯,以一行為觸犯連 續背信及連續違反銀行法等二項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背信罪處斷。其上述⑴、⑵、⑶、⑷、⑸、⑻、⑼所 犯,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應從重論 以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一罪,依修 正前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其中⑷之與被告n○○、證人洪德生所共犯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既與⑴、⑵、⑶、⑸、⑻、⑼部分有牽連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已如上述,雖未經起訴,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酌 。再其上述⑹、⑺所犯部分,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構成牽連犯,同應 從重論以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罪,依同 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且其中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部分,其分別 與被告j○○及證人藍雅華、陳佩雲、林雯華、王佩玉、r○○等人所共犯者 ,亦未經起訴,但因與上述⑹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同可併予審理。至其所犯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一罪,與所犯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一罪等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Y ○○為個人之利益,以其身為廣三集團總裁及壬○○○董事長,對外結交諸如 p○○、I○○等政治人物,汲汲營營政商關係,一方面替其事業護航,一方 面共同不法攫取暴利;對內則不斷地要求員工、眷屬、甚至承攬該集團清潔工 作者充當人頭,或對專業經理人施壓,陸續糾結同夥,集體操作各種經濟犯罪 ,牟取非法利益,目無法紀,其掏空順大裕公司之金額、向銀行所攫取之金額 、違約交割之金額、洗錢之金額、動用之人頭戶數,均前所未見;而造成股巿 動盪,與壬○○○、順大裕公司、各證券商公司及難以盡數之投資大眾、往來 廠商鉅額之損失、倒閉,尤其許多人頭戶信用破產、家庭破碎、親人離失之損 害,金錢難以彌補,此種危害層面之大,筆墨難以形容,乃其至少猶得有未履 行交割之八十四億餘元財產上利益;犯後又一味推卸責任,未見悔意,無從寬 貸;並依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審酌其資力及因連續違約交割犯罪所得之財 產上利益,逾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罰金刑最多 額之二十五萬元甚多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各從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且依其犯罪之性質,顯有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之規定,就其所犯二罪,均宣告褫奪公權十年;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 併科之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⒉被告g○○係犯:⑴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部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 背信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科 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及違反公司法第十六 條之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 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雖非順大裕公司負責人,與 該公司董事長I○○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⑵知慶等六家公司 貸款部分,及台融、喬志公司貸款部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背信未遂罪;並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論科;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 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 雖非壬○○○之董事長,惟其與壬○○○董事長Y○○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⑶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價格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 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⑷違約交割部分,違反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及⑸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惟其行為後,證券交易法已於八十九年七 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上述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均較修正前為重,以修 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g○○,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均從輕適用修正 前之規定論科。關於上述⑴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部分所犯,其與被告Y○○、 H○○、h○○及證人I○○之間;就上述⑵、⑶、⑷部分所犯,與被告Y○ ○、H○○、h○○、j○○、戊○○、辰○○○及證人黃蓁蓁、I○○之間 ;復與被告m○○、d○○、子○○、Q○○、K○○、辛○○之間,就上述 ⑶部分所犯;及與被告Y○○H○○、s○○、子○○就上述⑸所犯者,分別 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背信及背信未遂、違反 公司法、違反銀行法、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四 款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 皆分別構成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上述 ⑵所犯部分,以一行為觸犯連續背信及連續違反銀行法等二項罪名,為異種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背信罪處斷。其上述⑴ 所犯部分,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應 從重論以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一罪,依修正前同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論擬;此罪又與上述⑵所犯連續背信罪及⑶所犯等三罪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再從重論以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一罪,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其上述⑷、⑸ 所犯部分,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應從重 論以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罪,依 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至其所犯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一罪,與所犯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一罪等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 g○○受雇為廣三集團之經理人,與被告Y○○、H○○為該集團決策之核心 ,參與本件大部分犯行,造成巨大之危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 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 ⒊被告h○○係犯:⑴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部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 背信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科 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及違反公司法第十六 條之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 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雖非順大裕公司董事長,惟 其與該公司董事長I○○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⑵知慶等六家 公司貸款部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論科;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 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其雖非壬○○○董事長,惟其與該公司董事長Y○○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⑶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價格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 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⑷違約交割部分,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惟其行 為後,證券交易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上述證券交易 法之規定,均較修正前為重,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h○○,應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後段,均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科。其與被告Y○○、H○○、 g○○及證人I○○之間,關於上述⑴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部分所犯;與被告 Y○○、H○○、g○○、j○○之間,就上述⑵、⑶、⑷部分所犯;復與被 告m○○、d○○、子○○、Q○○、K○○、辛○○之間,就上述⑶部分所 犯,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背信、違反公 司法、違反銀行法、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四款 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皆 分別構成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上述⑵ 所犯部分,以一行為觸犯連續背信及連續違反銀行法等二項罪名,為異種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背信罪處斷。其上述⑴所 犯部分,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應從 重論以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一罪,依修正前同法第一 百七十一條論擬;此罪又與上述⑵所犯連續背信罪及⑶所犯等三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再從重論以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一罪,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至其所犯連續違 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與上述⑷所犯連續違 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等二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h○○參與之一連串犯行,對順大裕公司 、壬○○○及其等之股東,造成不小之損害,也妨害集中巿場之健全發展,及 其職務自主性之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⒋被告j○○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論科;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 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其雖非壬○○○董事長,惟其與該公司董事長Y○○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同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論科;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依同法第一 百七十一條論科;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其行為後,證券交易法 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明定違反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較諸修正前同條所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j○○,應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科。其與被告Y○○、H○○、g○○、 h○○之間,就背信罪、違反銀行法、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四款等罪部分;復與被告m○○、d○○、子○○、Q○○、K ○○、辛○○之間,就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罪;另與被告Y○○、證人陳佩雲、林雯華、王佩玉之間,就違反洗錢防制法 之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背信、違反 銀行法、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四款之犯行,均 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皆分別構成連 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以一行為觸犯連 續背信及連續違反銀行法等二項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背信罪處斷。惟其所犯連續背信與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間,所犯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間,分別具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皆為牽連犯,各應從重論以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四款一罪,及修正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一罪,均應依同 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其上述所犯二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至其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之事實,雖未經起訴,因與已起訴之連續違反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j○○參與共同不法拉抬順大裕股票之 價格,又另行起意共同違約交割,不僅影響交易秩序,亦導致許多投資人嚴重 之損失,及其所擔任職務輕重,自主程度之高低,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應執行之刑。 ⒌被告辰○○○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 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 係,仍以共犯論。其雖非壬○○○董事長,惟其與該公司董事長Y○○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辰○○○與被告Y○○、H○○、g○○ 及證人p○○之間,復與案外人吳林聰、黃桂真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辰○○○貪求鉅額之回扣,利用知慶公司之名義, 與Y○○、p○○等人共謀向壬○○○非法攫取龐大之資金,以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方法、犯罪所得,再觀照壬○○○及眾多投資股東所受之損害,若不 從重量刑,無以衡平其惡性;並依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審酌其資力,及因 上述背信罪所得之利益,逾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罰金刑最多額之一 千元甚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併科之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⒍被告宙○○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仍以共犯論。其雖非壬○○○董事長,惟其與該公司董事長Y○○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宙○○與被告Y○○、R○○之間,被告宙 ○○另與未經起訴之鄭景茂、鄭美惠之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宙○○與Y○○間並無任何僱傭或職務上指揮、監督之 從屬關係,平常也無頻繁之往來,非受迫竟自願以新正公司之名義向壬○○○ 貸取鉅款供Y○○廣三集團之用,造成他人財物重大損害,及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方法、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⒎被告n○○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 文書登載不實罪、教唆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教唆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一項 之毀損文書罪。其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背信罪部分,與被告Y○○、 O○○、申○、k○○、a○○、T○○及證人顏志達之間;所犯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部分,先與被告O○○、申○、T○○、a○○、w○○、 e○○及審查部經辦人之間,再與被告L○○,後與被告Y○○、證人洪德生 之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背信之犯 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者,其所犯連續背信罪、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教唆毀損文書罪等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依連續背信罪處斷。另 其所共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部分雖未據起訴,惟因與已起訴之連 續背信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審理。爰審酌知慶 公司等六件申貸案是否准予貸放,最後決定在常董會,若被告n○○能於關鍵 時刻,秉其四十年之銀行實務經驗及良知,作出正確之決定,本件將完全改觀 ,惜其素與被告Y○○關係匪淺,寧為共犯,使得被告Y○○毫無阻力,在短 短一週間自壬○○○攫取數十億元資金,投入股巿不法拉抬順大裕股票之價格 ,導致不可收拾之後果;及其工於心計,為推卸責任,接續地偽造各項業務上 登載之文書持以行使,以掩飾其連續背信之犯行,毫無悔意;暨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⒏被告O○○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 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科罰 。惟其行為後,證券交易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第一 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明定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較諸修正前同條所定,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O ○○,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科。又其與被告 Y○○、n○○、申○、k○○、a○○、T○○及證人顏志達就背信罪部分 ;與被告n○○、申○、T○○、a○○、w○○及e○○就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文書罪部分;與被告Y○○就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 規定部分,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再者,其先後多次 背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連續背信罪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與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之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依違反修正前 證券交易法之罪處斷。至其所共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部分,雖未據 起訴,因與經起訴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理。爰 審酌被告O○○未能擔負起總經理之職責,頻頻與被告Y○○配合,造成壬○ ○○之損失非貲,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⒐被告申○、T○○、a○○、w○○、e○○、k○○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 條第一項之背信罪;除被告k○○外,其餘五人並犯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 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 書罪;被告T○○並犯教唆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等 所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關於背信罪部分,被告申○等六人與被告Y○○ 之間,被告申○、k○○、a○○、T○○(僅知慶、康禾、裕聯公司三案) 復與被告n○○、O○○、證人顏志達之間;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部分,被告申○、T○○、a○○、w○○、e○○等五人與被告n○○、O ○○及審查部經辦人之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 被告申○等六人先後多次背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各應以一罪論,並皆 加重其刑。被告申○、T○○、a○○、w○○、e○○所犯連續背信罪與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依連續背信罪處斷;且其等所共犯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文書罪部分,雖未據起訴,惟因與經起訴之連續背信罪部分,具有牽 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理,應予敘明。爰審酌: ⑴壬○○○放審會之設,無非欲藉諸該行內各級主管對於授信業務具有豐富經 驗及相當專業判斷能力,使大額貸放案件,能集思廣益,從各不同層面加以 考量,作出最適當之決定;另一方面,也在加強銀行內部之控管,避免遭人 為操縱、把持;因此,集合行內三位副總經理、審查部經理、國外部經理、 稽核室主任組成之;惟相當令人遺憾地,該行放審會之設,不僅未能發揮原 所預期之功能,反而成為護航之工具,被告申○等人身為高階經理人,未能 體現其等乃受壬○○○及全體股東所託,應追求、創造該行及全體股東之最 大利益,對於一般經驗即知應予否決之申貸案,卻為被告Y○○作嫁,甘為 共犯,毫無擔當,使該行及廣大股東蒙受不輕之損害;及其等各自參與之個 案範圍,在背信過程中具體行為所顯露之惡性,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⑵次查被告e○○、w○○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等均未列席常董會,僅參與⒒ ⒔、⒗之知慶、康禾、裕聯公司三案之放審會,未再涉及⒒⒚之新正、中 太及元裕流通公司三案,經歷本案後,得有相當之教訓,應不致再犯,本院 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均宣告緩刑五年。 ⒑被告丁○○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其與被告Y○○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被告丁○○既為壬○○○信託部經理, 並擔任該行投資小組之召集人,不應任由該行以外之人士利用壬○○○之鉅額 資金違法拉抬某種股票之價格,完全不顧銀行之利益,造成該行重大損害,及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⒒被告M○○、L○○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其等所犯業務上文書 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依刑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 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L○○雖非負責壬○○○會議紀錄之登載業務之人, 惟其與負責該項登載業務之人M○○之間(關於壬○○○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 日、十六日常董會議事錄部分),被告L○○與n○○間(關於證人洪德生出 具虛偽不實之委託書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 告M○○、L○○素行尚可,與在壬○○○內所擔負之職責,分別涉案之程度 ,所造成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皆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其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悉,因受被告n○○等人不法之要求 ,在工作壓力下,方一時失慮,為其等掩飾犯行,經歷本案後,其等當知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爰均併宣告緩刑二年。 ⒓被告卯○○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一項之背信未遂罪、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所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關於知慶、台融、新正 、中太、元裕流通公司等授信案之背信罪、背信未遂罪,其與被告Y○○、N ○○、o○○、午○○、己○○、玄○○(不包括台融公司部分)及證人p○ ○(僅知慶公司授信案)間;關於康禾、裕聯、喬志公司等授信案之背信罪、 背信未遂罪,其與被告Y○○、N○○、己○○、玄○○(不包括喬志公司部 分)間;及與被告N○○、己○○就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間,分 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背信、背信未遂之犯 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論以背信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其與被告N○○、 己○○以一行為將記載不實日期之康禾、裕聯、喬志公司等三件借款申請書, 持送壬○○○總行審查,觸犯數罪名,構成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之規定,論以一罪。再者,其所犯連續背信罪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 重依連續背信罪處斷。其與被告卯○○、己○○所共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文書罪,雖未據起訴,惟因與起訴部分之連續背信罪,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酌,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卯○○擔任壬○○○台北 分行之最高主管,為被告Y○○所用,任憑予取予求,完全摒棄專業上之良知 ,還不法要求下屬配合,致壬○○○輕易被攫取七十四點五億元,及其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⒔被告N○○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一項之背信未遂罪、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所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與被告Y○○、卯○ ○、o○○、午○○、己○○及證人p○○(僅知慶公司授信案),就知慶、 台融、新正、中太、元裕流通公司等授信案之背信罪、背信未遂罪;與被告Y ○○、卯○○、己○○就康禾、裕聯、喬志公司等授信案之背信罪、背信未遂 罪;與被告卯○○、己○○就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間,分別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背信、背信未遂之犯行,時 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應論以背信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其與被告卯○○、己○○ 以一行為將記載不實日期之康禾、裕聯、喬志公司等三件借款申請書,持送壬 ○○○總行審查,觸犯數罪名,構成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 定,論以一罪。再者,其所犯連續背信罪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依連 續背信罪處斷。至其與被告卯○○、己○○所共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罪,雖未據起訴,惟因與起訴部分之連續背信罪,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本院自得加以審酌,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Y○○所主導之背信案,自知 慶、台融、康禾、裕聯、喬志、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等授信案,被告N ○○出力甚深,洵非得以工作上受到被告Y○○強力之要求,合理化其作為, 寬減其罪責;對壬○○○及廣大股東又造成重大之傷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⒕被告玄○○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其與被告Y○○、卯○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玄○○擔任襄理乙職,不能堅守職務 ,造成壬○○○重大之損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⒖被告o○○、午○○、己○○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背信未遂罪;被告己○○並犯同法第二百十五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文書罪。被告己○○所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o○○、午○○、己○○三人與被告Y○○ 、卯○○、N○○及證人p○○(僅知慶公司授信案),就知慶、台融、新正 、中太、元裕流通公司等授信案之背信罪、背信未遂罪;被告己○○與Y○○ 、卯○○、N○○就康禾、裕聯、喬志公司等授信案之背信罪、背信未遂罪; 被告己○○與卯○○、N○○就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間,分別具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o○○、午○○、己○○三人先後 多次背信、背信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 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論以背信既遂一罪,並加重 其刑。被告己○○以一行為將記載不實日期之康禾、裕聯、喬志公司等三件借 款申請書,持送壬○○○總行審查,觸犯數罪名,構成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己○○所犯連續背信罪與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 規定,應從一重依連續背信罪論擬;且其與被告卯○○、N○○所共犯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雖未據起訴,惟因與起訴部分之連續背信罪,具有牽 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酌,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o○○、 午○○、己○○雖就上開授信案違法不當放款,使得壬○○○行損失甚鉅,但 在被告Y○○整個主導之過程中,其等究非造成該行受損之主要因素,尤其處 在銀行之低層,自主性甚低,年紀尚輕,對於上級之壓力,亦較乏社會經驗作 妥適之處理,一般人均不忍過於苛責,遂區分其三人涉案之程度後,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被告o○○、午○○、己○○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紀錄表附卷可明;其等經歷此案後,若再 遇有類似之情節時,必定知所堅持,不致再犯,前開所宣告之刑,暫不執行為 宜,故均併宣告緩刑二年。 ⒗被告m○○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同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處斷。其行為後,證券交易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 修正後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明定違反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較諸修正前同條所定,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 有利於被告m○○,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科 。其與被告Y○○、H○○、g○○、d○○、子○○、h○○、j○○、Q ○○、K○○、辛○○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先 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m○○ 當時乃廣三集團建設事業部、營造事業部之執行長,擔任廣三建設公司總經理 、千友營造公司董事長,負責使廣三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供買賣股票之用,危害 非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⒘被告子○○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仍以共犯論。其雖非壬○○○董事長,惟其與該公司董事長Y○○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等罪。證券交 易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明定 違反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較諸修正前同條所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子○○,應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科罰。其所犯背信罪,與被告Y○○間 ;所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之罪,與被告Y○○、H○○、g○○、m○○、d ○○、h○○、j○○、Q○○、K○○、辛○○等人間;所犯洗錢防制法之 罪,與被告Y○○、H○○、s○○、g○○之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之罪部分,先後多次犯,時間 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所犯背信及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 法之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 從一重依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之罪論處。再者,其所犯連續違反修正前 證券交易法之罪與洗錢防制法之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子○○參與刑法背信、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多項 犯行,介入甚深,造成巨大之危害,犯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而就其所犯連 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 ⒙被告d○○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依同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處斷。惟其行為後,證券交易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 ,修正後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明定違反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較諸修正前同條所定,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 ,有利於被告d○○,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 科。其與被告Y○○、H○○、g○○、m○○、子○○、h○○、j○○、 Q○○、K○○、辛○○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 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廣三集團 得以在當時股巿行情普遍不佳之情況下,逆勢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之價格,無 非藉由諸如被告d○○等共犯,以精細之分工,組識化地運作,達其牟取不法 利益之目的,惟此不僅相當妨礙集中交易巿場之健全發展,對於其他廣大順大 裕股票之投資人,亦造成莫大之損失,有目共睹;被告d○○負責保管人頭帳 戶之存摺、印鑑章,其重要性不得不加以斟酌,並考量其相對於此部分其他共 犯之行為強度,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⒚被告戊○○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論科;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 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其雖非壬○○○董事長,惟其與該公司董事長Y○○就背信罪及違反銀行法第 三十二條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幫助犯,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科。證券交 易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明定 違反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較諸修正前同條所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戊○○,應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科罰。又被告戊○○以個人及以代表瀚 誠國際投資公司所開立給廣三集團使用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關交割帳戶, 乃基於幫助被告Y○○等人易於違反上述證券交易法,僅構成幫助犯而已,公 訴人論以共同正犯,容有誤會,應予敘明。其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之背信罪,違反銀行法之罪,與被告Y○○、g○○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犯。上述所犯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依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幫助 犯處斷,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本件若非諸如被 告戊○○等人居中分工、配合,許多犯行無以完成;被告戊○○學、經歷俱佳 ,於八十三年間自國泰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理一職退休後,進入廣三建設公 司,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擔任廣三集團副總裁及總管理處處長,未能明辨是非 ,及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⒛被告Q○○、K○○、辛○○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惟被告Q○○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 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後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明定違 反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 萬元以下罰金;較諸修正前同條所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Q○○等三人,應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被告Q○○、K○○、辛○ ○與被告Y○○、H○○、g○○、m○○、d○○、子○○、h○○及j○ ○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Q○○、K○○及辛 ○○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 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⑴被告Q○○、K○○、辛○○均參與以非法之手段,人為操縱、扭曲在集中 巿場交易之股票價格,妨害股票巿場價格之自然形成機能,對於集中巿場之 發展及投資大眾,傷害頗深;及在被告子○○之指揮下,由被告Q○○負責 大部分之賣盤,被告K○○、辛○○則少部分支援賣盤,主要接聽券商回報 之電話等行為情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⑵又被告K○○、辛○○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稽。從其等負責之工作,相較於被告子○○ 、Q○○,自主決定性、參與決策之程度更低,雖因工作之關係,未能明辨 是非,而觸犯本案,但究非惡性重大之人,經前開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 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俾其自新,故均併宣告緩 刑伍年。 被告s○○係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其與被告Y○○、H○○ 、g○○、子○○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另利用 不知情之胡大安充當工具,欲以胡大安之中信銀中港分行帳戶結匯四百三十萬 美元至美國花旗銀行X○○之帳戶,構成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s○○於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在廣三集團總部,由被告Y○○所召集之緊急會議 中知悉Y○○決定將違約交割並洗錢,以其智識程度,對於此將導致如何嚴重 之後果,相當明瞭;法律不強人所難,苛求其阻止此等違法行為,惟其究不應 與被告Y○○等人共同洗錢,為其所用,使損害層面可能擴大;多少人窮盡一 生,守法本分,胼手胝足,亦無法賺取一億元之收入,但被告s○○所掩飾、 隱匿應發還被害人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相當於三億元之價額;雖此三 億元終為檢察官所查扣,惟其彰顯於外,渺視他人權益,輕乎法紀之心態,無 由寬貸,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被告林岳鋒、天○○、J○○係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其等與 被告Y○○及證人藍雅華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查被 告林岳鋒、天○○、J○○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經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 正生效,將原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其等均應從新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擬。爰審酌: ⑴被告林岳鋒固有提供數個人頭帳戶,供被告Y○○之廣三集團匯入約二十億 元,嗣並切換成台支或合支等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之行為, 惟其攜帶五十八張支票,合計十七億三千四百萬元,向檢察官投案,佔本案 所扣押財物之最大宗,將來被害人得以之抵償,厥因被告林岳鋒及時、正確 之判斷;雖其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未自白,不合於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 項減輕其刑之要件,亦應從寬處理。 ⑵被告天○○所為,乃聽從其兄林岳鋒之指示,被告林岳鋒所以會攜帶五十八 張支票向檢察官投案,料經其等事前縝密之商議,其犯案情節不逾被告林岳 鋒,應作相同之處置。 ⑶被告J○○為林岳鋒之晚輩,從其於調查員訊問時供述平時甚受被告林岳鋒 之照顧,因此盡力完成所交付之事項,可知本性非惡,且被告林岳鋒終將支 票提出投案,未使損害層面擴大,故予相同處遇。 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l○○、W○○係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其等與被告Y○ ○、H○○、X○○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 ⑴被告W○○年紀尚輕,仍在學中,較乏社會經驗,又無在廣三集團擔任任何 職務,亦無開設人頭帳戶供該集團使用,更無參加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凌 晨在廣三集團召集之緊急會議,其所以有前述犯行,應係單純失慮,僅知顧 及與被告Y○○間之親情而來,惡性不大,故從寬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 查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一份在卷可憑,又因一時失慮觸犯本案,且有正當之職業、學業,經本案 之審理後,當知守法,不致有再犯之虞,為惕勵自新,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五年。 ⑵被告l○○雖為Y○○之四嫂,與廣三集團並無瓜葛,有如被告W○○。其 所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為Y○○等人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產 上之利益,無非念及親情所致,雖其觀念偏差,不能邀得寬典,但犯案情節 ,究與被告W○○相去不遠。兼之實際上其所掩飾、隱匿之重大犯罪所得財 產上利益,均扣押在案,故量處與被告W○○相同之刑度。又其從無前科, 也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本為單純之家庭主婦 ,經歷此案後,應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一 併宣告緩刑五年,俾可自新。 被告B○○、E○○、v○○、黃德峯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 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其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 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其雖非負責順大裕公司會議紀錄之登 載業務之人,惟其與負責該項登載業務之人李蓬春之間,及與Y○○、H○○ 、證人I○○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B○○另命不 知情之職員繕打該份偽造之會議紀錄,構成間接正犯。爰審酌: ⑴股票上巿公司向社會一般大眾募集營運之資金,投資與經營分離,為使投資 大眾能明瞭營運之狀況,相關資訊應充分確實地向外揭露,身為股票上巿公 司之總經理,就此厥應謹記在心;然被告B○○擔任順大裕經營階層之高級 主管,面對主管機關前來查帳之情形下,不僅未配合提供詳實正確之資料供 盤點,反而曲從被告Y○○、H○○及證人I○○之要求,偽造虛偽不實之 會議紀錄,欺瞞主管機關及無數順大裕公司之投資股東,難邀寬典,而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惟考量被告B○○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 院刑事前科紀錄表在卷可按;及順大裕公司資產畢竟已先為被告Y○○、H ○○及證人I○○等人所挪用,被告B○○所為僅係彌縫之舉,非直接造成 順大裕公司資產掏空之原因,尤其期待被告B○○敢於拂逆上意,全然不顧 慮其工作、職位,亦太強人所難;且其經過本案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宣告緩刑 四年,以啟自新。 ⑵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均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被告E○○擔任順 大裕公司之董事,受廣大投資股東之付託參與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惜其未 能體現本身職責所在,迎合被告Y○○等人偽造虛偽不實之會議紀錄,共同 欺瞞主管機關及投資股東,惡性不亞於擔任總經理之被告B○○,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但被告E○○從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一份在卷可憑;自八十三年九月間起在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任職,至八十七 年十二月間被廣三集團財務處通知以廣鑫投資公司之法人代表出任順大裕公 司董事,然其在廣鑫投資公司並無股份,或擔任任何職務等情節,亦據其敘 明在卷;其所以迎合上意,顯因難以完全排除工作上之顧慮所致。再加上前 述本院對於被告B○○部分之考量,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已足使被告E○ ○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遂併宣告緩刑四年,以 啟自新。 ⑶被告v○○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生危害與犯後態度等情節, 均與被告E○○相同,無其他在量刑方面須予特殊考量之事由,故亦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至其從無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自八十四年三月間起至廣正開發公 司任職,八十五年十一月間以廣鑫投資公司法人代表身份,擔任順大裕公司 董事乙職,其個人未曾持有順大裕股票,亦據其陳明在卷,與被告E○○之 情況類似;其所以在出席簽到簿上簽名,顯亦因來自工作上之困擾;而前開 所宣告之刑,已足使其警惕,量無再犯之虞,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為啟自 新,故併宣告緩刑四年。 ⑷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得單獨行使監察權,查核公司之業務及財務,通知董 事會停止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並審核董事會提出之各種表冊,為全體股 東扮演制衡董事會之角色,惟被告黃德峯非但未舉發前述偽造會議紀錄之行 為,還加入被告E○○、v○○之行列,均聽從被告Y○○、H○○等人指 示,共同完成偽造之會議紀錄後持以行使,使該公司內部之監督機制完全喪 失,亦應量處如被告E○○等人所宣告之刑。另被告黃德峯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其乃 被告Y○○之外甥,所以在出席簽到簿上簽名,共同參與前述犯行,不難理 解,非若被告B○○等人單純受雇,難以期待其等完全拋棄工作、職務上之 考量;惟被告黃德峯畢竟未涉及掏空順大裕公司之資產,所為端在彌縫、掩 飾被告Y○○等人之犯行,非直接造成順大裕公司資產掏空之原因,無應予 差別處遇之合理事由;經再三斟酌,本院認為被告黃德峯經本案之教訓後, 應已知所警惕,前開所宣告之刑,仍以不執行為適當,同併宣告緩刑四年, 盼其自新,並觀後效。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應沒收、追繳者限於「其所得財物」,是以七十一 年度台非字第八五號判決表示「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其所 得財物應予追繳者,係以被告實際所得財物為限,並不包括其原所圖得之利益 在內」;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五號判例表示「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 十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 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乃原判決主文竟將上訴人接受邀宴及召妓玩 樂之不正利益,折算新台幣三千八百元,併予宣告應予追繳沒收,即難謂洽」 。惟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沒收、追徵者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是以所得財產上之利益亦應追徵、沒收之。 故扣案「壬○○○七十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所示之財物(含扣押款項之利息-利息部分尚待於執行時結算),扣除於c○ ○、寅○○、S○○主文項下沒收之部分,其餘全屬Y○○個人之財產(所謂 「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該集 團旗下之公司由被告Y○○安插人頭為公司代表人,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 戶,連同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供其存放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 中操作,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自然人戶)之資金已成為被告Y○○ 一人之資金,「廣三企業集團」或「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均為被告Y○○一 人之代名詞而已。),業如前述,於追徵後,除發還、抵償被害人外,應予沒 收。而就右揭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換算出之價額八十四億二千九百三十三萬 八千三百元,尚有六十億元左右之不足額部分,判決確定前,應由承辦法官; 於判決確定後,則應由執行檢察官,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為保全前 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之規 定,持續查扣被告Y○○、g○○、子○○、s○○、林岳鋒、天○○、J○ ○、l○○、W○○、j○○等人之財產,以使同條第一項後段「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規定得以落實。 至被告Y○○、g○○、子○○、s○○、林岳鋒、天○○、J○○、l○○ 、W○○、j○○等洗錢犯罪之被害人,詳如本判決事實欄、理由欄所載。 被告寅○○、S○○、c○○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 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論科;並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舊法之規定有利益被告寅○○等三人,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後段,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斷。被告寅○○等三人間,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人起訴被告寅○○三人與被告Y○○共犯 ,為被告Y○○洗錢乙節,容有誤解,被告寅○○等三人所掩飾、隱匿者,乃 其等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之罪所得之財物,再予敘明。其等所犯二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以一罪論,從重依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斷。而內線交易部分,雖未經起訴,然與 經起訴之洗錢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斟酌。爰審 酌被告寅○○三人利用非法之手段,貪得自己鉅額不法之利益,被告寅○○、 S○○均聽從c○○之指示,買賣順大裕股票,及掩飾、隱匿內線交易之犯罪 所得,與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末查被告寅○○、S○○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經本院直接審理後 ,也發現其等思慮單純,應不擅長內線交易及洗錢之犯罪,所以參與此等犯行 ,顯未深思,完全聽從被告c○○之命所為,經歷本件之審理後,應已知所警 惕,不致再犯,故均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至於扣案「壬○○○七十四點五億元違法貸款後相關資金及股票等扣押明細表 」押明細表」之B所示台銀台中分行S○○之帳戶二千二百萬元、之C所 示中一信南台中分社林岳鋒及天○○之帳戶五千零九十萬七千元、一之I所示 全部帳戶之金額九千九百零九萬五千元,係c○○、寅○○、S○○共犯洗錢 防制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產,均應予沒收。若被告c○○、寅○○、S○○ 未共同實施內線交易及洗錢之犯罪,其等原有之順大裕股票將因不及賣出而被 斷頭,血本無歸,堪予認定其等犯罪之所得為內線交易賣出股票所取得之款項 總額。而就其等因犯罪所得財產一億八千五百萬二千元,尚有一千三百萬元未 經扣案,判決確定前,應由承辦法官;於判決確定後,則應由執行檢察官,依 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之抵 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之規定,持續查扣被告c○○、寅○○、S ○○等人之財產,以使同條第一項後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之規定得以落實。 公訴意旨略以:關於知慶公司等申貸案,台北分行於徵信過程中,未經實地勘查 ,即製成法人及個人之實地勘查表,而認被告Y○○、m○○、戊○○、s○○ 、g○○、h○○、j○○、d○○、子○○、卯○○、n○○、O○○、申○ 、k○○、丁○○、T○○、e○○、己○○、o○○、N○○、午○○、a○ ○、w○○、玄○○、宙○○、辰○○○等人共同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 文書登載不實,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 書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 判例著有明文。經查: ㈠依扣案之壬○○○「徵信業務處理手冊」所載,該行徵信調查之方法,可分「 直接調查」與「間接調查」兩種,但調查方法之運用,可能因調查人員個人能 力暨技巧與機智運用之差異而產生不同之效果;而所謂直接調查,即直接與當 事人接觸,亦即正面地直接調查客戶,其步驟包括㈠索取資料,㈡實地勘查, 例如訪問、看廠;至間接調查,亦稱側面調查,其調查對象及調查事項例如: 調閱與該行往來資料、調查有無退票及拒絕往來等不良記錄、向與被調查者有 借款往來之銀行,調查其往來情形等不一而足。上述直接與間接調查之方法及 步驟僅係概略之說明,實際運用時,為能達成調查之目的,可視事實之需要予 以增略,此外直接調查與間接調查亦無先後之分,應交互為用。 ㈡故所謂「法人實地勘查表」、「個人實地勘查表」,並非限定徵信人員必定須 至借款人處直接面對面地訪談,始可製作勘查,其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均無不 可。亦即所製作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個人實地勘查表」有無涉及刑法第 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不能以詞害義,誤認徵信人員未到借 款人處直接面對面地訪談,即構成上開罪嫌;仍應探究此等從事業務之人,是 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將之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法人實地勘查表」、「 個人實地勘查表」等文書。 ㈢然經審核各該件申貸案內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個人實地勘查表」,其記 載雖簡略、粗糙,顯示徵信過程匆促、草率;但並無不實之處,即因無不實之 處,透過此等實地勘查表之記載,本院因此認定被告卯○○等人明知知慶等公 司之狀況,猶蓋章同意貸放,應構成背信罪之理由。 ㈣從而,公訴人此部分指訴被告Y○○等人共同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 書登載不實,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 書罪嫌,應非的論。其等罪嫌不足,原應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諭知無 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以之與被告Y○○等人前開經論罪科刑者,具有牽連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略以:關於康禾、裕聯、元裕流通公司等授信案,除被告Y○○、H○ ○、g○○、h○○、j○○及戊○○等人外(上述Y○○等人所違反銀行法之 犯行,已見前述);被告m○○、s○○、d○○、子○○、卯○○、n○○、 O○○、申○、k○○、丁○○、T○○、e○○、己○○、o○○、N○○、 午○○、a○○、w○○、玄○○、宙○○、辰○○○等人亦共同涉有違反銀行 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規 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論科。惟查:被告Y○○夥同H○○、g○○ 、h○○、j○○、戊○○以一行為連續背信部分,亦同時觸犯上開銀行法之規 定,前已敘明;至被告m○○等人,遍查卷證,並無積極、適合之證據可認其等 與被告Y○○等人,就違反銀行法部分有何共同之犯意聯絡;尤其喬志公司之申 貸案,被告k○○等放審會委員尚以其可能涉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之利 害關係人,而退回台北分行,台北分行方面即未再補送總行審查,益見此等被告 與Y○○等人之間,並無違反上述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既不能證明被告m○○等 人有公訴意旨所稱共同違反銀行法之事實,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應予無 罪之判決,茲因公訴人亦以之與被告m○○等人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遂皆不另為無罪之判決。 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Y○○前述所犯向壬○○○貸款之背信罪部分,貸得之款 項有流入人頭戶葉文珍、陳柳月、包商謝慶昌等帳戶,與被告m○○所提供之人 頭戶有關,亦有款項匯入被告m○○之帳戶;㈡被告d○○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七日上午以電話邀約被告R○○前往壬○○○與Y○○會商以中太公司名義向中 企貸款,事後並保管中太新正的開戶印章;㈢被告s○○為壬○○○之監察人,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壬○○○之董事會,信託部提議擴張投資額度時,以監 察人身分列席同意;而認被告m○○、d○○、s○○等三人,亦與被告Y○○ 等人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惟查: ㈠被告m○○固有與被告Y○○、H○○、g○○、d○○、h○○、j○○、 子○○、Q○○、K○○、辛○○等人基於共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犯意聯絡,而負責向廣三集團員工、眷屬、往來 之對象取得人頭帳戶,且本身亦開戶,均供該集團買賣順大裕股票,非法拉抬 價格之用;然知慶等六家公司之資金流向,乃事前經廣三集團財務處之被告H ○○、g○○、h○○、j○○等人詳細計算,及人頭戶不僅長期地開立股票 交易帳戶,亦開立金融機構帳戶供財務處使用,均不知、亦無權過問各帳戶往 來情形之事實,前已一再敘明,則知慶等公司之資金流向中,縱有使用葉文珍 、陳柳月、謝慶昌及被告m○○之金融機構帳戶,仍不足論斷被告m○○與Y ○○等人就前述幾件申貸案,有何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此外 ,復無其他積極之證據可認被告m○○有共同參與背信之犯罪事實,此部分罪 嫌,顯有不足。 ㈡被告d○○本即擔任Y○○之秘書,利用電話代為安排訪客,乃其工作項目之 一,其雖有於⒒⒘上午聯繫被告R○○至壬○○○與Y○○會晤,仍不足證 明其當時已知悉Y○○將以中太公司背信向壬○○○攫取資金之計劃,難認其 間有何犯意之聯絡。另參見本理由欄前述之㈥所載,被告j○○於⒓第 一次調查員訊問時,曾供稱:其受被告g○○之指示,聯絡上海商銀中港分行 協助中太、新正公司辦理開戶,此二家公司之大、小章乃被告g○○交其保管 ,⒒⒚當天上海商銀中港分行將此二公司之開戶申請資料送其蓋妥大小章後 ,被告d○○即將新正及中太公司在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開戶之大小章取走等語 ,可見被告d○○畢竟係「事後」才保管此等印章,顯不該當刑法背信罪之構 成要件。 ㈢純就壬○○○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之董事會中,通過解除前於八十七年七 月十三日常務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議,所決議「暫停投資小組買進上 市、上櫃股票」之限制案,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召開之臨時董事會第十六 屆第二次會議,通過修正該行「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第三、六條,使 該行對單一集團之投資上限可提昇至十九億五千萬元而言,不過為該行經營投 資策略之改弦易張而已,並無任何不法。本院之所以認定被告Y○○、O○○ 當時已構成背信罪,乃因被告Y○○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常董會中,事 先已透露其目的,上述二次會議中所解除或修正通過者,係其等背信向壬○○ ○掏取資金購買順大裕股票,所使用之手段。而被告s○○雖以監察人之身份 ,列席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召開之臨時董事會,但並無積極、適合之證據可 認其當時未在會中發言反對,係與被告Y○○或O○○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下故 意之舉。僅以其參加列席該項會議,即認為共犯,顯失之速斷。 ㈣綜合前述,被告m○○、d○○、s○○顯無公訴人所指,涉及背信罪嫌,參 照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以之與其等前 述經論罪科刑者,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亦不另諭知無罪之判決。 關於公訴人指稱被告Y○○、m○○、g○○、戊○○、s○○、h○○、j○ ○、d○○、子○○、Q○○、K○○、辛○○等人,亦共同涉嫌違反修正前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論科乙節;按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於在證 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 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 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至少須有二個以上平行、對等之行為主體,以 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為目的,經相互通謀後(通常均有特殊利益 之交換),在相同期間,以約定價格於自己賣出或買進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之對 方同時為買進或賣出之相對行為,而由其中一方藉抬高或壓低該有價證券之交易 價格,套取不法差價利益。惟本件前述買賣順大裕、壬○○○股票,或非法拉抬 順大裕股票價格之行為,不論被告Y○○、H○○等人透過瀚誠國際投資公司或 葛蓓蓓或其他人頭戶之帳戶操作,僅為其犯罪之手段而已;並非於被告Y○○等 人之外,有與其平行、對等之主體存在,而於廣三集團異常大量買超時,相對於 廣三集團,配合以約定之價格在相近期間大量賣超,致對於拉抬順大裕股票之價 格有顯著性影響。亦即被告Y○○、m○○、g○○、戊○○、s○○、h○○ 、j○○、d○○、子○○、Q○○、K○○、辛○○等人,並無公訴意旨所稱 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則參照前揭刑事訴 訟法之規定,原應諭知均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以之與其等前開論罪科刑部分 ,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亦不另諭知無罪之判決。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戊○○、s○○、d○○、子○○、Q○○、K○ ○、辛○○等人,亦涉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違 約交割之罪嫌。惟查廣三集團或廣三集團財務處實際上乃被告Y○○一人之代名 詞而已,前已一再證明;違約交割為其一人之決定,並與被告H○○、g○○、 j○○、h○○共犯,亦有如本理由欄前述所載,此外,遍查卷證,無與其等 共犯者;尤其被告m○○、戊○○、d○○三人所提供給廣三集團買賣股票之帳 戶,均發生鉅額之違約交割,其等應無可能與Y○○有何共同違約交割之犯意聯 絡。此部分基於前述牽連犯之相同理由,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s○○為廣三集團之財務副總經理,為該集團之核心份子, 對於該集團之重要決策、財務收支與管理等事項居於決策地位,亦有違反修正前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價格之罪嫌。查 不論被告s○○在廣三集團內擔任之職務為何,其是否涉有上述罪嫌,仍應以本 件有無此方面之積極證據為憑,尚難僅以其是否擔任何種職務,即予論斷。惟經 審核全部券證,並無積極之證據可證被告s○○有何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實,或與被告Y○○、H○○、g○○、h○○、 j○○、m○○、d○○、子○○、Q○○、K○○、辛○○等人有何共同違反 上述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而實施何種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s○○涉 及此部分犯行,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即應予無罪之判決;惟亦因公訴人以 之與被告s○○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略以:被告m○○、戊○○、h○○、d○○等廣三集團之核心份子,共 同掩飾、隱匿該集團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之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且即 為被告m○○令被告林岳鋒提供帳戶供匯款,均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 嫌。惟查被告m○○並無指示被告林岳鋒上述事項,此業據於本理由欄前述之 之⒉敘明;而違約交割並洗錢乃被告Y○○之決定,亦有如前述;此外,通觀 卷證,並無被告m○○、戊○○、h○○、d○○等人任何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證;則縱使其等在廣三集團內之職務不低,平常參與集團 內各種事務之決定、執行,也無法據此評斷其等即有洗錢之犯行,仍應視有無具 體個別之洗錢事實而定。從而,基於前述牽連犯之相同理由,此部分亦均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參、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九號移送併辦被告B○○、v○○、黃德峯、E○○ 等人,亦參與掏空順大裕公司之資產,涉有刑法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嫌。惟 查該部分乃被告Y○○、H○○、g○○、h○○與證人I○○所共犯,有如事 實欄所載,和被告B○○、v○○、黃德峯、E○○等人無涉。則上開移送併 辦者,與其等前述經論罪科刑部分,即不具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 併予審酌,應退由公訴人另行適法處理。 肆、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三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七號、四八四六號、九 七四號、二六三九號、六四五0號、六八五二號、一一六四九號、一一九八四號 一二七五九號(僅被告Y○○、g○○、h○○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 九二三號等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經起訴者,乃同一事實關係或牽連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本院均得予審酌,附此敘明。 伍、參見理由欄貳之所載,涉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內線交易之罪嫌者,尚包括Z○○、r○○、林岳鋒、天○○、林潮茂、林陳 金雀、s○○、J○○、張峻源、陳瑞芬、林玉蔥、藍雅華、林淑美、蔡王錦霞 ,本院併向公訴人為告發之表示。 陸、p○○、吳林聰、黃桂真、黃蓁蓁、顏志達、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鄭景茂 、鄭美惠、洪德生、陳森榮(代表裕聯公司開立股票交易帳戶及金融機構交割帳 供廣三集團使用,涉嫌幫助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罪嫌)、陳靜君、Z○○、r○○、林雯華、陳小鈴、葉秀珠、洪堯育、吳素 雲、高天健、李麗華、藍雅華、陳佩雲、王佩玉等人前開所犯部分,本院併向公 訴人為告發之表示。 柒、參見本理由欄貳之之㈤之⒊至⒍所載,被告Y○○等人取得七十四點五億元之 資金,供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之用,後來並違反洗錢防制法,該部分上海 商銀中港分行未適時通報,致嚴重影響本件資金流向之追查,及相關被隱匿財產 之查扣,其間是否舞弊、不法,涉及刑事責任,應請檢察官偵辦。 捌、參見事實欄所載,台融公司之資本額一億元,自八十七年二月十日設立後,至 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營業收入為О,且至同日止之淨值係負二千七百九十五 萬一千元。乃其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在金融機構竟有三十二億零三百萬 元之貸款債務,是否另有其餘犯罪行為,併請檢察官偵查。玖、被告H○○、X○○、R○○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六條,修正前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一 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 十五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法 官 莊深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 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之責。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 加具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一 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 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迶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 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 行為者。 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事 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 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 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項免責事 由者。 四 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 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 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 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 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 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 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 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閞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 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 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 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一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 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 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第一項第四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 ,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 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 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第二十條第四項 之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 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暨第一百七十五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十一、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非法製造、運輸、販賣麻醉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視為犯前 項所稱之重大犯罪。但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在大陸地區非法製造、運輸、販賣麻醉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視為犯第一項所稱 之重大犯罪。 洗錢防制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因犯罪取得之報酬。 三、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犯 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 人之代表人或然人對於該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 犯本法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各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 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 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 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 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 親。 二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 人或其他團體。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 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附錄:卷宗編號表: 編號 案號 案 由 備 註 1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一) 2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二) 3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三) 4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四) 5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五) 6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八號 背信(六) 7 台中巿調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新正公司中企貸款案 扣押物編號:壹 ()中法一五九一號 -1 8 台中巿調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康禾公司中企貸款案 扣押物編號:壹 ()中法一五九一號 -2 9 台中巿調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裕聯公司中企貸款案 扣押物編號:壹 ()中法一五九一號 -3 台中巿調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元裕流通公司中企貸 扣押物編號:壹 ()中法一五九一號 貸款案 -4 台中巿調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中太公司中企貸款案 扣押物編號:壹 ()中法一五九一號 -5 台中巿調站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知慶公司中企貸款案 扣押物編號:壹 ()中法一五九一號 -6 八十六年度他字第一○七七號 台中巿調站偵辦不法案 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五八八號 查壬○○○對裕聯投資 公司等六家公司放款案 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延長羈押 m○○、黃祝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九○號 偽造文書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九一號 偽造文書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七五號 偽造文書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八號 偽造文書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一六號 背信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四八號 背信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四九號 背信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九六九號 背信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九五號 背信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六一號 背信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八七號 背信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六號 背信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三二○號 背信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三一號 背信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八七號 背信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二七號 背信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三三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二九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一○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五六一號 查順大裕及中企兩家公 調查站移送資料 司違約交割款項事 卷宗(一) 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五六一號 查順大裕及中企兩家公 調查站移送資料 司違約交割款項事 卷宗(二) 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五六一號 查順大裕及中企兩家公 司違約交割款項事 證物卷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入 由上海銀行中港 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 分行等銀行匯入 入傳票 葉文珍等人在中 企之帳戶 證物卷 上海銀行存摺存款取款 憑條 證物卷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會 第十五屆第七十三次會 議議事錄 證物卷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書等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八六號 洗錢防制法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五八號 洗錢防制法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五九號 洗錢防制法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一號 洗錢防制法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三四號 詐欺(違約交割)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七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四六號 背信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四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九號 洗錢防制法 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九四二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三五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二五號 詐欺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三號 偽造文書等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五七號 詐欺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三八號 偽造文書等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九號 偽造文書等 台中巿調站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 Y○○等涉嫌偽造文 第一卷 日()中法六四二號 書、侵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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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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